Microsoft Word - A2.doc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 ch07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其 依 法 令 兼 職 者, 不 得 兼 薪 及 兼 領 公 費 ( 二 ) 銓 敘 部 八 十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八 十 九 法 一 字 第 一 九 二 二 二 四 六 號 函 規 定 :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違 反 經 營 商 業 或 兼 職 規 定 一 節, 應 依 前 開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簽 呈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xls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 號函

Microsoft Word - 15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Microsoft Word 網頁設計.doc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4D F736F F 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1公告[1].rtf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4D F736F F D 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 F F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4D F736F F D BAEEA658AAA92DB14DA7DEA448ADFBA6D2B8D5C2B2A4B66F6B>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Appendix2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counsel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投影片 1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一、 資格條件: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4D F736F F D D 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4D F736F F 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幻灯片 1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1、目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Microsoft Word doc

<4D F736F F D20A57EB0EAA448B171A8C6B44EB77EAA41B0C8AA6BB2C43436B1F8A475A740B8EAAEE6A4CEBC66AC64BCD0B7C72D39332E312E31332E646F63>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T????????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1234.pdf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4D F736F F D DA4BDA640B35DAC49A861ABE1B45FABD8A475B57BB867B64FBC66C4B3A4CEB0F5A6E6A740B77EAD6EC249ADD7A5BFAFF3AED75FAED6A977A5BB2E646F63>

<4D F736F F D20A4BDB0C8ADFBAD75A46AB3B0ACDBC3F6B054AEA7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4D F736F F 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4D F736F F D DA4BDA640B35DAC49A861ABE1B45FABD8A475B57BB867B64FBC66C4B3A4CEB0F5A6E6A740B77EAD6EC2495FAED6A977A5BB5F2E646F63>

document

Microsoft Word - B4.doc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4D F736F F D205F 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在 為 升 降 機 槽 工 程 制 定 及 實 施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時, 承 建 商 總 承 建 商 註 冊 承 建 商 及 升 降 機 需 致 力 遵 守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的 建 議, 並 遵 從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附 件 中 載 列 的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08_00216.doc

<ABCAADB1BD64A5BB2E707364>

2

Microsoft Word - 6B6BBED5.doc

Transcription:

防 範 公 務 員 以 專 業 證 照 違 法 兼 職 或 租 借 他 人 實 施 計 畫 行 政 院 96 年 10 月 16 日 院 授 人 考 字 第 0960063886 號 函 行 政 院 101 年 3 月 5 日 院 授 人 法 字 第 1010027206 號 函 一 計 畫 依 據 : 依 監 察 院 九 十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 九 一 ) 院 台 內 字 第 0 九 一 0 一 0 一 九 六 五 號 函 辦 理 二 實 施 目 的 : 為 防 止 行 政 院 與 所 屬 中 央 及 地 方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各 機 關 ) 公 務 員 以 專 業 證 照 違 法 兼 職 或 將 證 照 租 借 他 人 使 用, 影 響 公 務 之 適 正 執 行 及 公 務 員 廉 潔 形 象, 使 公 務 員 能 專 心 於 本 職 工 作, 特 訂 定 本 計 畫 三 適 用 對 象 : 公 務 員 持 有 下 列 專 業 證 照 者 : ( 一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相 關 規 定, 經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證 書 始 能 執 業 之 各 該 證 書 ( 二 ) 依 其 他 法 令 應 領 有 證 照 始 能 執 業 之 各 該 證 照 四 專 業 證 照 主 管 機 關 : 指 核 發 前 點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所 列 人 員 專 業 證 照 之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各 專 業 證 照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專 業 證 照 情 形 如 附 表 一 五 現 行 法 令 及 懲 處 規 定 : ( 一 )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 公 務 員 不 得 經 營 商 業 或 投 機 事 業 同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公 務 員 除 法 令 所 規 定 外, 不 得 兼 任 他 項 公 職 或 業 務 其 依 法 令 兼 職 者, 不 得 兼 薪 及 兼 領 公 費 ( 二 ) 銓 敘 部 八 十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八 十 九 法 一 字 第 一 九 二 二 二 四 六 號 函 規 定 :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違 反 經 營 商 業 或 兼 職 規 定 一 節, 應 依 前 開 規 定 ( 即 : 視 其 本 人 是 否 參 加 規 度 謀 作 業 務 之 處 理, 認 定 其 是 否 有 經 營 商 業 之 行 為 ) 審 酌 認 定 ; 惟 縱 令 其 不 成 立 經 營 商 業 行 為, 如 無 法 令 依 據, 不 論 渠 是 否 擔 任 與 專 業 證 照 相 同 之 營 利 事 業 職 務, 均 亦 屬 違 反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不 得 兼 職 之 規 定 ( 三 ) 公 務 員 以 專 業 證 照 違 法 兼 職 或 將 證 照 租 借 他 人 使 用 者, 應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 公 務 員 有 違 反 本 法 者, 應 按 情 節 輕 重, 分 別 予 以 懲 處, 其 觸 犯 刑 事 法 令 者, 並 依 各 該 法 令 處 罰 規 定 辦 理 六 具 體 防 範 措 施 : ( 一 ) 各 機 關 應 製 作 書 面 告 知 書 ( 參 考 範 例 如 附 表 二 ), 告 知 所 屬 公 務 員 應 配 合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1. 公 務 員 如 具 有 專 業 證 照 者, 須 主 動 申 報 2. 公 務 員 應 遵 守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不 得 以 專 業 證 照 違 法 兼 職 或 將 證 照 租 借 他 人 使 用 告 知 書 應 請 公 務 員 簽 名, 以 示 其 已 知 悉 上 開 規 定 ( 二 ) 各 機 關 應 抽 查 所 屬 公 務 員 是 否 有 以 專 業 證 照 違 法 兼 職 或 租 借 他 人 使 用 之 情 事, 如 發 現 有 具 體 違 法 事 實, 應 依 第 五 點 規 定 處 理, 並 將 處 理 結 果 ( 如 有 違 法 受 懲 處 者, 應 檢 送 懲 處 令 ) 陳 報 各 部 會

行 處 局 署 院 直 轄 市 直 轄 市 議 會 縣 ( 市 ) 政 府 縣 ( 市 ) 議 會 省 政 府 省 諮 議 會 ( 以 下 簡 稱 各 主 管 機 關 ), 於 年 終 彙 齊 相 關 資 料 函 送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轉 監 察 院 參 考 必 要 時, 各 主 管 機 關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得 不 定 期 至 各 機 關 實 施 抽 查 ( 三 ) 各 機 關 對 所 屬 公 務 員 具 有 專 業 證 照 者, 應 造 冊 列 管 機 關 對 冊 內 人 員 如 有 查 核 必 要 時, 得 將 名 冊 函 送 各 專 業 證 照 主 管 機 關 勾 稽, 或 逕 行 上 網 至 其 建 置 之 專 業 證 照 資 訊 系 統 查 詢 ( 四 ) 各 機 關 應 利 用 各 項 集 會 或 訓 練 課 程 宣 導 相 關 規 定, 加 強 所 屬 公 務 員 正 確 觀 念, 避 免 違 法 情 事 發 生 七 考 核 : ( 一 ) 本 計 畫 自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實 施, 各 專 業 證 照 主 管 機 關 與 各 機 關 均 應 依 本 計 畫 相 關 規 定, 貫 徹 執 行 各 主 管 機 關 得 另 訂 補 充 規 定 ( 包 括 : 加 強 法 令 宣 導 健 全 稽 核 制 度 建 立 全 國 性 專 業 證 照 網 路 及 落 實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 並 得 檢 討 修 正 相 關 法 律, 提 高 相 關 罰 則 規 定, 以 有 效 遏 止 不 法 之 兼 職 兼 業 ( 二 ) 專 業 證 照 主 管 機 關 對 所 轄 機 關 應 負 實 際 指 導 及 考 核 之 責, 並 應 持 續 不 定 期 辦 理 業 務 之 督 導, 對 於 執 行 成 效 較 差 之 機 關, 應 要 求 限 期 改 善, 於 限 期 內 未 能 改 善 者, 應 予 適 當 之 懲 處

各 專 業 證 照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專 業 證 照 情 形 一 覽 表 專 業 證 照 核 發 單 位 及 證 照 類 別 備 註 主 管 機 關 1. 消 防 署 : 消 防 設 備 師 證 書 消 防 設 備 士 證 書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計 監 造 暫 行 執 業 證 書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裝 置 檢 修 暫 行 執 業 證 書 2. 地 政 司 :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地 政 士 (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 人 ) 證 內 政 部 書 ( 地 政 司 ) 3. 營 建 署 : 建 築 師 證 書 4. 社 會 司 :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會 計 師 證 書 員 會 法 務 部 律 師 證 書 法 醫 師 證 書 經 濟 中 部 辦 公 室 : 經 濟 部 自 來 水 管 承 裝 技 工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94.1.1 移 水 利 署 ) 中 部 辦 公 室 : 經 濟 部 鑿 井 技 工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93.1.1 移 水 利 署 )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 經 濟 部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裝 管 技 工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 仍 保 留 ( 只 有 台 灣 省 ) 中 部 辦 公 室 : 經 濟 部 電 匠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 仍 保 留 ( 只 有 台 灣 省 ) 交 通 1. 民 營 汽 車 駕 駛 人 訓 練 機 構 班 主 任 教 練 汽 車 構 造 講 師 交 通 法 規 講 師 等 5 項 合 格 證 書 ; 汽 車 檢 驗 員 檢 定 合 格 證 書 汽 車 考 驗 員 檢 定 合 格 證 書 汽 車 修 護 技 工 執 照 2. 旅 行 業 ( 大 陸 旅 行 出 國 觀 光 ) 團 體 領 隊 執 業 證 旅 行 業 接 待 外 國 ( 大 陸 港 澳 韓 國 日 本 ) 旅 客 執 業 證 導 遊 人 員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領 隊 人 員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旅 行 業 經 理 人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3.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飛 航 機 械 員 地 面 機 械 員 維 修 員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飛 航 管 制 員 等 之 檢 定 證 部 4. 航 海 人 員 適 任 證 書 ( 包 括 一 二 等 船 長 大 副 船 副 ; 三 等 船 長 船 副 ; 一 二 等 輪 機 長 大 管 輪 管 輪 ; 三 等 輪 機 長 管 輪 ; 乙 級 船 員 之 航 行 當 值 ; 輪 機 當 值 適 用 證 書 ) 共 18 類 5. 船 舶 電 信 人 員 適 任 證 書 ( 包 括 GMDSS 適 用 值 機 員 ;GMDSS 限 用 值 機 員 ; 一 等 二 等 無 線 電 子 員 ) 共 4 類 6. 驗 船 師 執 業 證 書 7. 引 水 人 執 業 證 書 8. 各 港 ( 基 隆 台 中 高 雄 花 蓮 ) 引 水 人 登 記 證 書

醫 師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藥 劑 生 護 理 師 護 士 助 產 士 行 政 院 衛 生 物 理 治 療 師 物 理 治 療 生 職 能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生 醫 事 檢 驗 師 署 醫 事 檢 驗 生 醫 事 放 射 師 醫 事 放 射 士 營 養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共 20 類 證 書 1.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技 術 員 證 書 2. 空 氣 污 物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證 書 3.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證 書 4.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證 書 5. 環 境 用 藥 製 造 業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6. 環 境 用 藥 販 賣 業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7. 公 私 場 所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儀 器 檢 查 人 員 證 書 8. 病 媒 防 治 業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9. 空 氣 污 染 物 目 測 檢 查 人 員 證 書 行 政 院 環 境 10. 交 通 工 具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儀 器 檢 查 人 員 證 書 汽 油 車 行 型 態 及 保 護 署 惰 轉 狀 態 11. 交 通 工 具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儀 器 檢 查 人 員 證 書 機 車 行 車 型 態 及 惰 轉 狀 態 12. 交 通 工 具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儀 器 檢 查 人 員 證 書 柴 油 車 排 放 煙 度 13. 交 通 工 具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儀 器 檢 查 人 員 證 書 汽 油 車 油 箱 化 油 器 蒸 發 氣 檢 驗 14. 交 通 工 具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儀 器 檢 查 人 員 證 書 汽 機 車 排 放 控 制 系 統 及 惰 轉 狀 態 15. 機 動 車 輛 噪 音 檢 查 人 員 證 書 1. 醫 用 放 射 性 物 質 及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操 作 執 照 2. 非 醫 用 放 射 性 物 質 及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操 作 執 照 自 92 年 2 月 1 日 後 核 發 證 書 及 執 業 執 照 之 種 類 : 1. 輻 射 安 全 證 書 行 政 院 原 子 2. 運 轉 人 員 證 書 能 委 員 會 3.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 包 括 輻 射 防 護 師 與 輻 射 防 護 員 ) 認 可 證 書 備 註 : 自 92 年 2 月 1 日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及 相 關 子 法 施 行, 配 合 修 正 原 領 有 操 作 執 照 者, 應 自 本 法 施 行 之 日 起 2 年 內, 辦 理 換 發 輻 射 安 全 證 書 原 領 有 中 級 以 上 操 作 執 照 者, 得 經 由 設 施 經 營 者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換 發 運 轉 人 員 證 書 行 政 院 農 業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驗 局 : 獸 醫 師 證 書 及 獸 醫 佐 證 書 ( 由 該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委 員 會 檢 疫 局 核 發 ) 行 政 院 勞 工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證 書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體 育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員 證 書 委 員 會

土 木 工 程 科 水 利 工 程 科 結 構 工 程 科 大 地 工 程 科 測 量 科 環 境 工 程 科 都 市 計 劃 科 機 械 工 程 科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科 造 船 工 程 科 電 機 工 程 科 電 子 工 程 科 資 訊 科 航 空 工 程 科 化 學 工 程 科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業 工 程 科 工 業 安 全 科 工 礦 衛 生 科 紡 織 工 程 科 食 品 科 冶 工 程 委 員 會 金 工 程 科 農 藝 科 園 藝 科 林 業 科 畜 牧 科 漁 撈 科 水 產 養 殖 科 水 土 保 持 科 採 礦 工 程 科 應 用 地 質 科 礦 業 安 全 科 交 通 工 程 科 等 32 科 技 師 專 業 證 照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共 同 為 下 列 人 員 執 業 或 開 業 證 書 核 發 之 主 管 機 關 1. 建 築 師 : 依 據 建 築 師 法 第 5 條 規 定 : 請 領 建 築 師 證 書, 應 具 申 請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呈 請 內 政 部 核 明 後 發 給 同 法 第 8 條 規 定 : 建 築 師 申 請 發 給 開 業 證 書, 應 備 具 申 請 書 載 明 左 列 事 項, 並 檢 附 建 築 師 證 書 及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向 所 在 縣 ( 市 )( 局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轉 省 建 設 廳 審 查 登 記 後 發 給 之 ; 其 在 直 轄 市 者, 由 工 務 局 為 之 2. 社 會 工 作 師 : 依 據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9 條 規 定 : 社 會 工 作 師 執 業, 應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送 驗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申 請 登 記,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始 得 為 之 3. 地 政 士 : 依 據 地 政 士 法 第 7 條 規 定 : 地 政 士 應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向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登 記, 並 領 得 地 政 士 開 業 執 照 ( 以 下 簡 稱 開 業 執 照 ), 始 得 執 業 4.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 依 據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 條 例 第 14 條 第 1 項 規 定 : 經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及 格 者, 應 具 備 1 年 以 上 經 紀 營 業 員 經 驗, 始 得 向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請 領 經 紀 人 證 書 5.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 依 據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法 第 6 條 規 定 :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登 記 開 業, 應 備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不 動 產 估 價 證 書 及 實 際 從 事 估 價 業 務 達 2 年 以 上 之 估 價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經 審 查 登 記 後, 發 給 開 業 證 書 6. 營 養 師 : 營 造 師 法 第 8 條 規 定 : 營 養 師 執 業, 應 向 所 在 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送 驗 營 養 師 證 書, 申 請 登 記,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7. 護 理 師 ( 士 ): 依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8 條 規 定 : 護 理 人 員 執 業, 應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送 驗 護 理 人 員 證 書, 申 定 登 記,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8. 藥 師 ( 藥 劑 生 ): 依 藥 師 法 第 7 條 規 定 : 藥 師 執 業, 應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送 驗 藥 師 證 書, 申 請 登 記,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9. 醫 師 ( 牙 醫 中 醫 ): 依 醫 師 法 第 8 條 規 定 : 醫 師 應 向 執 業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執 業 登 記, 領 有 執 業 執 照, 始 得 執 業, 10. 物 理 治 療 師 ( 生 ): 依 物 理 治 療 師 法 第 7 條 規 定 : 物 理 治 療 師 執 業, 應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送 驗 物 理 治 療 師 證 書, 申 請 登 記,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始 得 為 之 11. 助 產 士 : 依 據 助 產 士 法 第 7 條 規 定 : 助 產 士 執 業, 應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送 驗 助 產 士 證 書, 申 請 登 記,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12. 醫 事 放 射 師 ( 士 ): 依 據 醫 事 放 射 師 法 第 7 條 規 定 : 醫 事 放 射 師 執 業, 應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執 業 登 記, 領 有 執 業 執 照, 始 得 執 業 13. 醫 事 檢 驗 師 ( 生 ): 依 據 醫 事 檢 驗 法 草 案 第 7 條 規 定 : 醫 事 檢 驗 師 執 業, 應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送 醫 事 檢 驗 師 證 書, 申 請 登 記,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始 得 為 之 14. 呼 吸 治 療 師 : 依 據 呼 吸 治 療 法 第 7 條 規 定 : 呼 吸 治 療 師 執 業, 應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執 業 登 記, 領 有 執 業 執 照, 始 得 執 業 15. 獸 醫 師 ( 佐 ): 依 獸 醫 師 法 第 5 條 規 定 : 獸 醫 師 執 行 業 務, 應 具 申 請 書, 檢 同 獸 醫 師 證 書 照 片 及 應 繳 費 用 等,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為 其 他 類 別 之 執 業 或 開 業 證 書 核 發 之 主 管 機 關 1. 衛 生 局 : 護 理 之 家 開 業 執 照 產 後 護 理 之 家 開 業 執 照 居 家 護 理 開 業 執 照 臺 北 市 政 府 2. 產 業 發 展 局 : 獸 醫 診 療 機 構 開 業 執 照 ;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裝 管 技 工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1. 甲 乙 種 電 匠 考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旅 館 業 登 記 證 ( 預 計 92 年 開 始 實 施 ); 工 廠 登 記 證 ( 以 經 濟 部 長 名 義 核 發 );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級 別 證 獸 醫 師 執 業 執 照 獸 醫 診 療 機 構 開 業 執 照 種 苗 業 登 記 證 農 藥 販 賣 登 記 證 自 來 水 管 承 裝 技 工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 以 高 雄 市 政 府 名 義 核 高 雄 市 政 府 發 ); 檢 驗 員 及 考 驗 員 證 檢 驗 員 及 考 驗 員 合 格 證 書 ( 以 交 通 部 名 義 核 發 ) 2. 監 理 處 : 中 華 民 國 汽 車 修 護 技 工 執 照 3. 衛 生 所 : 鑲 牙 生 執 業 執 照 國 術 接 骨 技 術 員 執 業 執 照 1. 建 設 局 : 營 造 廠 設 立 登 記 證 2. 工 商 旅 遊 局 :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工 廠 登 記 證 加 油 站 經 營 許 可 執 照 電 子 宜 蘭 縣 政 府 遊 戲 場 級 別 證 3. 農 業 局 : 種 苗 登 記 證 衛 生 局 : 齒 植 技 術 員 從 事 執 照 國 術 損 傷 接 骨 技 術 從 業 執 照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臺 中 縣 政 府 士 證 雲 林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 營 業 小 客 車 駕 駛 人 執 業 登 記 證 當 舖 許 可 證 臺 南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 鑲 牙 生 證 照 齒 模 製 造 技 術 員 證 照 國 術 損 傷 接 骨 技 術 員 證 照 1. 衛 生 局 : 醫 療 機 構 開 業 執 照 醫 院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執 照 西 藥 商 中 藥 商 藥 局 販 賣 業 藥 商 開 業 執 照 ( 以 上 係 該 府 授 權 衛 生 局 以 該 府 名 義 核 澎 湖 縣 政 府 發 ) 2. 農 漁 局 : 漁 船 船 員 手 冊 ( 該 府 授 權 農 漁 局 以 該 府 名 義 核 發 ) 附 註 : 本 表 係 就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彙 整, 各 機 關 使 用 時, 仍 應 隨 時 注 意 相 關 法 令 異 動 情 形, 並 自 行 更 新, 以 免 產 生 困 擾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防 範 公 務 員 以 專 業 證 照 違 法 兼 職 等 規 定 告 知 書 一 公 務 員 不 得 以 專 業 證 照 違 法 兼 職 或 租 借 他 人 使 用, 如 具 有 下 列 人 員 專 業 證 照, 須 主 動 申 報 : ( 一 ) 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各 科 技 師 醫 師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護 理 師 助 產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營 養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護 士 助 產 士 獸 醫 師 獸 醫 佐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地 政 士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保 險 公 證 人 記 帳 士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法 醫 師 物 理 治 療 生 職 能 治 療 生 引 水 人 驗 船 師 航 海 人 員 船 舶 電 信 人 員 消 防 設 備 師 消 防 設 備 士 社 會 工 作 師 專 責 報 關 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 二 ) 依 其 他 法 令 應 領 有 證 照 始 能 執 業 之 人 員 二 本 人 已 知 悉 並 當 遵 守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不 得 以 上 開 專 業 證 照 違 法 兼 職 或 將 證 照 租 借 他 人 使 用 服 務 單 位 :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