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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教 育 厅 文 件 苏 教 助 2012 2 号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有 关 县 ( 市 区 ) 教 育 局 : 根 据 省 财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苏 财 教 2009 71 号 ) 和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继 续 实 施 万 名 大 学 生 赴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的 通 知 ( 苏 教 师 2011 23 号 ) 相 关 规 定,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 以 下 简 称 学 费 补 偿 ) 工 作,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要 高 度 重 视 并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学 费 补 偿 工 作 有 关 县 ( 市 区 ) 教 育 局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暂 行 办 法,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机 构 并 安 排 专 职 人 员 开 展 学 费 补 偿 工 作 要 加 强 与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联 系, 在 辖 区 内 积 极 开 展 学 费 补 偿 政 策 宣 传 与 申 请 审 核 流 程 讲 - 1 -

解, 让 每 一 位 到 苏 北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的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均 能 及 时 了 解 补 偿 政 策 和 申 请 办 理 流 程 二 要 严 格 按 政 策 确 定 补 偿 对 象 和 补 偿 标 准 具 有 学 费 补 偿 受 理 资 格 的 地 区 和 受 理 类 别 详 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受 理 地 区 一 览 表 ( 附 件 1), 各 地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补 偿 范 围 和 受 理 类 别 学 费 补 偿 对 象 和 补 偿 标 准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苏 财 教 2009 71 号 和 苏 教 师 2011 23 号 文 件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审 核 就 业 单 位 是 否 符 合 政 策 规 定 时, 要 注 意 实 际 为 毕 业 生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金 的 单 位 必 须 与 就 业 协 议 签 字 单 位 一 致 审 核 补 偿 金 额 时, 必 须 查 验 学 费 收 据 或 学 费 证 明 ( 格 式 见 附 件 2) 原 件, 按 实 际 缴 纳 学 费 金 额 在 政 策 规 定 范 围 内 予 以 补 偿 三 要 规 范 材 料 审 核 和 资 金 发 放 流 程 有 关 县 ( 市 区 ) 教 育 局 要 按 照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审 核 流 程 与 注 意 事 项 ( 附 件 3),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建 立 健 全 学 费 补 偿 受 理 与 审 核 制 度, 明 确 学 费 补 偿 工 作 职 能 部 门 和 具 体 责 任 人, 制 订 受 理 流 程 和 材 料 审 核 要 求 在 进 行 学 费 补 偿 额 度 审 核 时, 要 注 意 乡 镇 财 政 所 必 须 在 审 核 栏 签 字 盖 章 在 进 行 资 金 拨 付 审 核 时, 要 注 意 审 核 学 生 上 一 年 度 是 否 在 基 层 单 位 连 续 服 务 对 不 符 合 政 策 规 定 的 申 请 一 律 不 得 受 理, 经 办 人 要 认 真 向 申 请 人 做 好 解 释 工 作 四 要 认 真 做 好 学 费 补 偿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有 关 县 ( 市 区 ) 教 育 局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归 档 制 度, 将 补 偿 额 度 受 理 材 料 和 资 金 拨 付 审 核 材 料 按 年 度 进 行 保 存, 完 整 保 留 申 请 审 批 表 分 年 拨 付 审 核 表 和 资 金 - 2 -

申 报 表 原 件 及 其 所 有 留 存 附 件 材 料 并 装 订 成 册 在 开 展 2011 年 度 学 费 补 偿 工 作 时, 如 发 现 申 请 人 的 就 业 类 别 专 业 和 学 历 明 细 等 关 键 信 息 有 缺 失 的 则 必 须 补 录, 要 对 所 有 学 生 的 单 位 地 址 和 家 庭 地 址 按 规 范 格 式 核 改 请 受 理 类 别 为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学 费 补 偿 的 15 个 县 ( 市 区 ), 在 4 月 15 日 前 向 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报 送 市 县 学 费 补 偿 工 作 管 理 部 门 与 经 办 人 员 信 息 表 ( 表 式 在 江 苏 省 学 生 资 助 网 下 载 ) 各 地 执 行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政 策 时 有 何 问 题, 请 与 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联 系 ( 联 系 人 : 陈 忠 斌 ; 联 系 电 话 : 025-83335380; 电 子 信 箱 :loan@ec.js.edu.cn) 附 件 :1.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受 理 地 区 一 览 表 2.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实 际 缴 纳 学 费 证 明 3.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审 核 流 程 与 注 意 事 项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主 题 词 : 大 学 生 学 费 补 偿 管 理 通 知 抄 送 :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省 财 政 厅, 有 关 市 教 育 局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办 公 室 2012 年 4 月 24 日 印 发 - 3 -

附 件 1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受 理 地 区 一 览 表 地 区 名 称 受 理 类 别 备 注 丰 县 沛 县 铜 山 县 睢 宁 县 新 沂 苏 北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学 费 补 偿 徐 州 市 市 邳 州 市 ( 含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 贾 汪 区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学 费 补 偿 淮 安 区 淮 阴 区 涟 水 县 洪 泽 县 苏 北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学 费 补 偿 淮 安 市 盱 眙 县 ( 含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 开 发 区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学 费 补 偿 响 水 县 滨 海 县 阜 宁 县 射 阳 县 苏 北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学 费 补 偿 盐 城 市 建 湖 县 东 台 市 大 丰 市 亭 湖 区 盐 都 区 ( 含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学 费 补 偿 2011 年 度 起,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学 费 补 偿 统 一 连 云 港 市 赣 榆 县 东 海 县 灌 云 县 灌 南 县 新 浦 区 海 州 区 连 云 区 开 发 区 苏 北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学 费 补 偿 ( 含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学 费 补 偿 向 学 校 驻 地 所 属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申 请 宿 迁 市 宿 豫 区 沭 阳 县 泗 阳 县 泗 洪 县 苏 北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学 费 补 偿 ( 含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 宿 城 区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学 费 补 偿 南 通 市 如 皋 市 海 安 县 如 东 县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学 费 补 偿 扬 州 市 高 邮 市 宝 应 县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学 费 补 偿 泰 州 市 兴 化 市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学 费 补 偿 注 :1. 所 有 申 请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学 费 补 偿 的 毕 业 生, 必 须 在 申 请 审 批 表 中 填 写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号 和 任 教 学 科 名 称 ; 2. 受 理 类 别 为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的 地 区 不 得 受 理 其 他 就 业 类 型 的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申 请 ; 3. 往 年 已 经 在 其 他 渠 道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的 毕 业 生, 不 得 再 向 县 级 资 助 中 心 重 复 申 请 补 偿 ; 4. 只 接 受 省 内 外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到 符 合 政 策 规 定 的 单 位 就 业 的 学 费 补 偿 申 请, 申 请 时 必 须 提 供 有 效 符 合 政 策 规 定 的 相 关 材 料 原 件, 不 接 受 往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 就 业 年 份 大 于 毕 业 年 份 )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以 前 年 度 漏 报 的 符 合 补 偿 规 定 的 毕 业 生 可 以 补 申 请 ; 5. 申 请 并 已 经 拨 付 一 年 以 上 学 费 补 偿 资 金 的 毕 业 生, 服 务 期 未 满 3 年 提 前 离 开 苏 北 基 层 单 位 的 ( 包 括 提 拔 或 调 动 后 的 工 作 单 位 不 属 苏 北 基 层 单 位 的 ) 一 律 取 消 学 费 补 偿 资 格 - 4 -

附 件 2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实 际 缴 纳 学 费 证 明 ( 仅 限 用 于 申 请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 县 ( 市 区 )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 我 校 年 应 届 毕 业 生 ( 学 历 : ; 学 制 : 年 ) 积 极 响 应 江 苏 省 赴 苏 北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号 召, 拟 到 单 位 就 业 为 配 合 其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经 查 实, 该 生 不 属 定 向 或 委 托 培 养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应 缴 学 费 元, 实 际 缴 纳 学 费 元 我 校 承 诺 对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经 办 人 : ; 联 系 电 话 : ) 学 校 名 称 ( 盖 章 ): 负 责 人 ( 签 字 ): 日 期 : 注 :1.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的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如 果 不 能 出 具 完 整 的 学 费 收 据 原 件, 则 必 须 由 原 就 读 学 校 出 具 本 证 明 ; 2. 本 证 明 必 须 加 盖 高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或 财 务 处 公 章 ( 院 系 和 其 他 部 门 公 章 无 效 ); 3. 本 表 可 在 江 苏 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网 站 下 载 ( 地 址 :http://aid.ec.js.edu.cn) - 5 -

附 件 3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审 核 流 程 与 注 意 事 项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管 理, 方 便 毕 业 生 申 请 补 偿 资 金, 从 2011 年 度 起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统 一 采 用 在 线 申 请 方 式, 有 关 流 程 和 注 意 事 项 如 下 : 一 补 偿 额 度 申 请 与 审 核 ( 一 ) 毕 业 生 申 请 1. 符 合 政 策 规 定 的 毕 业 生 ( 以 下 简 称 学 生 ) 实 际 就 业 后 即 可 在 江 苏 省 学 生 资 助 网 站 (http://aid.ec.js.edu.cn) 填 写 并 打 印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申 请 审 批 表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表, 表 样 和 填 写 说 明 见 附 表 1) 2. 每 年 4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为 学 费 补 偿 申 请 受 理 期, 学 生 持 以 下 材 料 先 后 到 乡 镇 财 政 所 和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额 度 :(1) 正 确 填 写 并 经 本 人 签 字 的 申 请 表 原 件 (2 份 );(2) 就 业 协 议 书 毕 业 证 书 学 费 证 明 ( 学 费 收 据 )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本 人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原 件 ( 在 企 业 就 业 的 还 需 提 供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大 学 生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学 生 还 需 提 供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3. 符 合 学 费 补 偿 政 策 的 学 生 在 受 理 期 内 未 提 交 申 请 的, 统 一 纳 入 下 一 年 度 补 报 范 围 ( 二 ) 县 级 审 核 1.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学 费 补 偿 申 请 时, 必 须 严 格 审 查 学 生 的 学 费 补 偿 资 格, 重 点 审 查 其 是 否 属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毕 业 生 - 6 -

就 业 单 位 是 否 符 合 政 策 规 定 ( 就 业 协 议 必 须 有 单 位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金 条 款 ) 是 否 属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实 际 缴 纳 学 费 证 明 是 否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是 否 真 实 有 效 对 审 核 通 过 的 申 请,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人 和 经 办 人 必 须 签 字 确 认 填 写 学 费 补 偿 额 度, 并 按 要 求 留 存 申 请 表 和 学 费 证 明 原 件 以 及 就 业 协 议 书 毕 业 证 书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借 记 卡 复 印 件 在 企 业 就 业 的 还 需 留 存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学 生 还 需 留 存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所 有 材 料 粘 贴 在 存 档 申 请 表 的 留 存 附 件 粘 贴 栏 ) 2. 每 年 6 月 上 旬,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将 审 核 通 过 的 学 费 补 偿 申 请 表 集 中 送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确 认 财 政 部 门 确 认 后, 该 年 度 学 费 补 偿 新 增 额 度 就 最 终 确 定 3. 每 年 6 月 中 旬,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在 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系 统 ) 中 将 新 增 补 偿 额 度 申 请 提 交 备 案, 经 省 教 育 厅 确 认 备 案 信 息 后 打 印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分 年 拨 付 审 核 表 ( 简 称 分 年 拨 付 审 核 表, 在 管 理 系 统 中 打 印, 表 式 见 附 表 4) 通 知 学 生 办 理 首 年 资 金 拨 付 审 核 手 续 二 资 金 拨 付 申 请 与 审 核 ( 一 ) 学 生 申 请 拨 付 资 金 每 名 学 生 的 补 偿 资 金 分 三 年 拨 付, 每 年 4-6 月, 已 经 确 认 学 费 补 偿 资 格 的 学 生 到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领 取 分 年 拨 付 审 核 表 凭 以 下 材 料 申 请 资 金 拨 付 :(1) 就 业 单 位 在 当 年 拨 付 审 核 栏 签 字 盖 章 证 明 其 正 常 服 务 ;(2) 本 服 务 期 内 工 资 发 放 证 明 ( 工 资 单 ), 在 企 业 就 业 的 还 需 提 供 本 服 务 期 内 企 业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凭 证 原 件 ;(3) 个 人 借 记 卡 变 更 的 需 持 新 卡 申 请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 所 有 材 料 粘 贴 在 - 7 -

分 年 拨 付 审 核 表 留 存 附 件 粘 贴 栏 ) 学 生 完 成 本 年 度 资 金 拨 付 审 核 手 续 后, 其 分 年 拨 付 审 核 表 交 由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保 存 ( 二 ) 审 核 资 金 拨 付 申 请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资 金 拨 付 申 请 时, 重 点 审 查 学 生 是 否 在 基 层 单 位 正 常 服 务 ( 查 看 工 资 关 系 社 会 保 险 金 缴 纳 凭 证 等 ) 在 3 年 服 务 期 内, 经 提 拔 或 调 动 后 的 工 作 单 位 ( 含 跨 县 调 动 ) 仍 符 合 苏 财 教 2009 71 号 规 定 的 苏 北 基 层 单 位 且 就 业 时 间 无 间 断 ( 以 工 资 发 放 证 明 和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为 准 ) 的, 可 继 续 保 留 学 费 补 偿 资 格,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须 在 管 理 系 统 中 对 其 进 行 就 业 单 位 信 息 变 更 操 作 ( 跨 县 调 动 的 由 原 受 理 县 进 行 迁 出 操 作 接 受 地 所 在 县 进 行 迁 入 操 作 ), 参 照 补 偿 额 度 申 请 要 求 对 变 动 后 的 就 业 单 位 等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审 查 并 留 存 附 件 材 料 ( 附 表 5)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学 生 应 在 分 年 拨 付 审 核 时 终 止 其 学 费 补 偿 资 格 :(1) 上 次 资 金 拨 付 后 在 原 服 务 单 位 服 务 不 足 1 年 提 前 离 开 苏 北 基 层 单 位 ( 包 括 提 拔 或 调 动 后 的 工 作 单 位 不 属 苏 北 基 层 单 位 ) 的 ;(2) 不 能 提 供 完 整 的 本 服 务 期 工 资 发 放 证 明 ( 工 资 单 ) 者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应 主 动 联 系 未 申 请 资 金 拨 付 审 核 的 学 生, 确 保 每 年 6 月 底 前 所 有 处 于 拨 付 期 内 的 学 生 都 有 明 确 的 分 年 拨 付 审 核 结 论 ( 通 过 或 终 止 ), 并 在 管 理 系 统 中 进 行 分 年 拨 付 审 核 状 态 提 交 操 作 三 资 金 申 请 与 拨 付 ( 一 ) 资 金 申 请 每 年 7 月 上 旬,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在 管 理 系 统 中 打 印 生 成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资 金 申 报 表 ( 附 表 2), 连 同 - 8 -

其 附 表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分 年 度 拨 付 审 核 明 细 表 ( 附 表 3), 正 式 行 文 报 送 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 附 表 均 一 式 两 份 ) 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会 同 省 教 育 厅 财 务 处 审 核 汇 总 各 地 上 报 的 资 金 申 请, 并 向 省 财 政 厅 申 请 下 达 年 度 学 费 补 偿 专 项 资 金 ( 二 ) 资 金 拨 付 省 财 政 厅 审 核 并 下 达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资 金 后, 通 过 国 库 向 学 生 直 接 拨 付 资 金 资 金 拨 付 后, 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通 过 短 信 平 台 通 知 学 生 查 收 资 金 对 资 金 拨 付 时 遇 到 问 题 被 退 回 的, 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将 其 反 馈 到 管 理 系 统 中, 有 关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应 及 时 通 知 学 生 核 对 并 纠 正 报 错 信 息 ( 如 账 号 户 名 银 行 卡 归 属 地 等 ), 在 管 理 系 统 中 重 新 提 交 后 再 集 中 补 拨 付 资 金 四 注 意 事 项 ( 一 ) 关 于 苏 北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苏 北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指 徐 州 淮 安 盐 城 连 云 港 和 宿 迁 市 所 辖 县 ( 市 ) 以 及 淮 安 市 淮 阴 区 和 淮 安 区 宿 迁 市 宿 豫 区, 县 级 政 府 驻 地 以 下 地 区 ( 不 含 县 级 政 府 驻 地 ) 的 政 府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包 括 乡 ( 镇 ) 政 府 机 关 农 村 中 小 学 国 有 农 ( 牧 林 ) 场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站 畜 牧 兽 医 站 乡 镇 卫 生 院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站 乡 镇 文 化 站 等 对 就 业 企 业 单 位 的 界 定, 必 须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在 工 商 部 门 注 册, 其 与 毕 业 生 签 署 的 聘 用 合 同 中 需 有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条 款 并 能 出 具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证 明 在 经 过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农 村 民 办 中 小 学 幼 儿 教 育 机 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均 可 享 受 学 费 补 偿, 其 聘 用 合 同 中 也 需 有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条 款 并 能 出 具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证 明 - 9 -

( 二 ) 关 于 补 申 请 和 往 年 已 在 其 他 渠 道 申 请 补 偿 问 题 1. 补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补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仅 限 往 年 (2009 年 以 后 ) 符 合 补 偿 政 策 规 定 的 学 生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未 提 交 或 未 完 成 补 偿 额 度 申 请 审 核 手 续, 从 而 纳 入 下 一 年 度 受 理 范 围 的 学 生 对 按 补 申 请 流 程 确 认 学 费 补 偿 资 格 的 学 生, 在 资 金 拨 付 审 核 时 一 次 性 补 发 前 1-2 个 服 务 期 应 拨 付 的 资 金 ( 前 提 是 每 一 个 申 请 拨 付 的 服 务 期 内 都 必 须 通 过 分 年 拨 付 审 核 并 补 报 相 关 材 料 ) 往 届 生 就 业 ( 就 业 年 份 大 于 毕 业 年 份 ) 的 学 生 不 得 补 申 请 2. 往 年 已 在 其 他 渠 道 申 请 补 偿 的 学 生 往 年 已 经 在 其 他 渠 道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的 毕 业 生, 不 得 再 向 县 级 资 助 中 心 重 复 申 请 补 偿 ( 仍 按 原 渠 道 完 成 学 费 补 偿 流 程 ) ( 三 ) 关 于 毕 业 生 学 历 认 定 问 题 只 对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应 届 毕 业 生 发 放 学 费 补 偿, 各 类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学 历 文 凭 考 试 学 生 不 具 备 学 费 补 偿 申 请 资 格 定 向 委 培 以 及 在 校 期 间 已 享 受 免 除 学 费 政 策 的 学 生, 也 不 得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 四 ) 关 于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苏 北 计 划 学 生 江 苏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苏 北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苏 北 计 划 ) 学 生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享 受 应 届 毕 业 生 待 遇 的, 必 须 在 结 束 服 务 期 当 年 到 苏 北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才 可 参 照 应 届 毕 业 生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苏 北 计 划 大 学 生 任 志 愿 者 期 间 的 补 贴 政 策 按 省 委 组 织 部 等 部 门 联 合 发 文 中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在 此 期 间 不 享 受 学 费 补 偿 政 策 ) ( 五 ) 关 于 学 历 年 限 与 补 偿 年 限 - 10 -

本 硕 连 读 双 专 科 双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制 按 申 请 表 中 的 说 明 填 写 专 转 本 后 取 得 本 科 学 历 的 学 生 补 偿 年 数 按 4 年 计 算, 其 中 前 2 年 按 专 科 阶 段 收 费 标 准 后 2 年 按 本 科 阶 段 收 费 标 准 核 定 金 额 多 学 历 连 读 的 毕 业 生, 只 按 最 终 学 历 对 应 的 学 习 期 间 ( 不 超 过 标 准 学 制 年 数 ) 实 际 缴 纳 学 费 金 额 在 政 策 规 定 范 围 内 进 行 补 偿 双 专 ( 本 ) 科 的 补 偿 年 限 按 标 准 学 制 3 年 (4 年 ) 计 算, 但 每 学 年 实 际 缴 纳 学 费 可 按 双 专 业 实 缴 学 费 累 加 填 写 ( 六 ) 关 于 就 业 单 位 变 动 后 的 补 偿 资 格 审 批 问 题 就 业 单 位 变 动 后 仍 在 政 策 规 定 的 补 偿 范 围 的, 由 学 生 本 人 填 写 并 向 原 受 理 地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提 交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变 动 申 请 审 批 表 ( 审 批 要 求 见 附 表 5 说 明 ) 如 属 跨 县 变 动 的, 则 由 原 受 理 县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在 管 理 系 统 中 进 行 迁 出 操 作, 接 受 地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在 管 理 系 统 中 进 行 迁 入 操 作 补 偿 资 助 变 动 审 批 通 过 后, 由 接 受 地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资 金 拨 付 审 核 - 11 -

附 表 1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申 请 审 批 表 登 记 时 间 : 年 度 登 记 编 号 : 姓 名 性 别 毕 业 生 信 息 身 份 证 号 手 机 号 码 出 生 年 月 是 否 苏 北 计 划 学 生 (1 寸 免 冠 照 片 ) 家 庭 住 址 校 名 院 系 就 读 学 校 信 息 专 业 学 历 学 制 学 历 明 细 入 学 时 间 年 月 毕 业 时 间 年 月 应 缴 学 费 总 额 元 实 际 缴 纳 学 费 总 额 元 学 费 证 明 联 系 人 学 费 证 明 联 系 电 话 名 称 属 地 就 业 类 别 就 业 单 位 信 息 地 址 邮 编 教 师 资 格 证 号 就 业 协 议 签 字 人 ( 就 业 类 别 为 大 学 生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的 填 写 ) 任 教 学 科 签 字 人 联 系 电 话 就 业 年 月 学 生 个 人 账 户 申 请 人 签 字 开 户 银 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支 行 ( 分 理 处 ) 归 属 地 户 名 账 号 本 人 按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对 以 上 所 填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申 请 人 签 字 : ( 打 印 无 效 ) 经 审 核, 该 就 业 单 位 信 息 无 误 且 符 合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规 毕 业 生 就 业 单 位 所 在 乡 镇 财 政 所 审 核 意 见 定, 拟 同 意 该 生 按 照 政 策 规 定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负 责 人 签 字 : 经 办 人 签 字 : 公 章 : - 12 -

接 受 地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意 见 经 审 核, 该 申 请 真 实 有 效, 符 合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同 意 该 申 请 人 按 照 政 策 规 定 享 有 的 学 费 补 偿 额 度 为 元 负 责 人 签 字 : 经 办 人 签 字 : 公 章 : 经 审 核, 本 县 ( 市 区 ) 财 政 同 意 按 照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暂 行 办 法 接 受 地 县 财 政 部 门 确 认 意 见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本 申 请 人 学 费 补 偿 资 金 总 额 的 20%, 计 元 负 责 人 签 字 : 经 办 人 签 字 : 公 章 : 备 注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学 费 补 偿 的 申 请 表, 需 经 县 级 教 育 局 师 资 ( 人 事 ) 部 门 在 备 注 栏 中 填 写 审 核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说 明 :1.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时 在 江 苏 省 学 生 资 助 网 (http://aid.ec.js.edu.cn) 中 填 写 本 表 ; 申 请 人 审 核 并 确 保 所 填 信 息 真 实 完 整 无 误 后, 用 A4 纸 正 反 面 打 印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2. 毕 业 生 就 业 单 位 所 在 乡 镇 财 政 所 审 核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连 同 就 业 协 议 复 印 件 转 交 就 业 地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会 同 财 政 部 门 审 定 后, 在 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系 统 中 扫 描 上 传 申 请 审 批 表 原 件,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 书 面 材 料 留 存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 3. 补 偿 资 金 由 省 财 政 通 过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省 学 生 资 助 短 信 平 台 向 申 请 人 手 机 号 码 发 送 资 金 拨 付 信 息 ; 申 请 人 务 必 正 确 填 写 手 机 号 码, 手 机 号 码 变 更 的 应 及 时 到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申 请 修 改 4. 参 加 江 苏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苏 北 计 划 ( 简 称 苏 北 计 划 ) 的 学 生,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享 受 应 届 毕 业 生 待 遇, 其 毕 业 年 份 按 毕 业 证 书 标 注 的 时 间 填 写, 只 有 在 服 务 期 结 束 当 年 到 苏 北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的 才 享 受 应 届 生 学 费 补 偿 政 策 ( 服 务 期 内 的 补 贴 按 省 委 组 织 部 等 部 门 意 见 执 行 不 实 行 学 费 补 偿 ) 5. 家 庭 住 址 和 单 位 地 址 必 须 填 写 完 整, 格 式 为 ***( 县 / 区 )***( 乡 镇 / 街 道 )***( 村 / 社 区 )***( 门 牌 号 ) 6. 校 名 院 系 和 专 业 填 写 规 范 的 全 称, 学 历 按 最 后 学 历 填 写 ; 双 专 科 ( 本 科 ) 的 专 业 填 写 格 式 为 院 系 1& 院 系 2 专 业 名 称 1& 专 业 名 称 2, 学 制 按 标 准 学 制 填 写 ; 学 历 明 细 是 将 学 历 进 行 细 化 分 类, 在 以 下 项 目 中 选 一 类 : 高 职 高 专 (3 年 ) 五 年 一 贯 制 (2 年 ) 专 转 本 ( 本 科 阶 段 2 年 ) 专 转 本 ( 本 科 阶 段 3 年 ) 本 科 (4 年 ) 本 科 (5 年 ) 研 究 生 (3 年, 含 2 年 半 ) 本 硕 连 读 ( 硕 士 阶 段 3 年 ) 双 专 科 (3 年 ) 双 学 士 (4 年 ) 学 历 明 细 必 须 与 最 高 学 历 一 致 专 科 双 专 业 和 本 科 双 学 士 的 按 标 准 学 制 (3 年 4 年 ) 填 写, 但 学 费 可 按 双 专 业 学 费 累 加 填 写 7. 应 缴 和 实 缴 学 费 学 费 证 明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电 话, 根 据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实 际 缴 纳 学 费 证 明 填 写 ; 能 够 完 整 提 供 学 费 缴 纳 收 据 原 件 的, 可 以 不 到 毕 业 学 校 开 具 学 费 证 明, 其 应 缴 学 费 按 实 缴 学 费 金 额 填 写, 学 费 证 明 联 系 人 填 写 收 据 原 件 8. 就 业 单 位 名 称 必 须 填 写 全 称, 就 业 协 议 签 字 人 和 联 系 电 话 按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中 的 内 容 填 写 ( 以 劳 动 合 同 调 令 等 形 式 签 定 的 就 业 协 议 填 写 合 同 签 字 人 姓 名 调 令 签 发 单 位 名 称 ) 9. 就 业 属 地 填 写 就 业 单 位 驻 地 所 在 县 级 行 政 区 划 名 称 ( 填 错 将 影 响 申 请 补 偿 ); 就 业 类 别 在 以 下 分 类 中 选 填 一 类 :A. 政 府 机 关 ( 含 村 官 );B. 大 学 生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C. 农 村 中 小 学 教 师 ( 非 任 教 工 程 );D. 国 有 农 牧 林 场 ;E.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站 ;F. 畜 牧 兽 医 站 ;G.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站 ;H. 乡 镇 文 化 站 ;I. 其 他 乡 镇 事 业 单 位 ;J. 国 有 或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乡 镇 分 厂 ;K. 民 营 或 民 营 控 股 企 业 ;L. 其 他 10. 学 生 个 人 账 户 用 于 国 库 向 学 生 拨 付 学 费 补 偿 资 金, 统 一 采 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户 名 必 须 与 学 生 个 人 姓 名 完 全 一 致, 归 属 地 填 写 发 放 借 记 卡 的 银 行 网 点 所 在 县 级 行 政 区 划 名 称, 申 请 人 务 必 认 真 核 对 并 确 保 卡 号 填 写 无 误 - 13 -

附 : 学 费 补 偿 申 请 审 批 表 留 存 附 件 粘 贴 处 请 用 A4 纸 按 以 下 顺 序 粘 贴 留 存 附 件 : 1. 学 费 证 明 原 件 ; 2. 就 业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 3. 毕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 4. 居 民 身 份 证 本 人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复 印 件 ; 5. 在 企 业 就 业 的 还 需 留 存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6.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学 生 还 需 留 存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7.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要 求 留 存 的 其 它 相 关 材 料 - 14 -

附 表 2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分 年 拨 付 审 核 表 毕 业 生 个 人 账 户 毕 业 生 就 业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第 一 年 度 拨 付 审 核 ( 登 记 年 份 : 年 ) 登 记 编 号 : 开 户 银 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支 行 ( 分 理 处 ) 变 更 与 否 卡 号 户 名 归 属 地 单 位 名 称 就 业 属 地 单 位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毕 业 生 岗 位 电 话 补 偿 期 间 : 年 7 月 ~ 年 6 月 ; 补 偿 金 额 : 元 ; 提 交 审 核 时 间 : 年 5 月 就 业 单 位 确 认 兹 证 明 同 志 在 本 补 偿 期 内 按 就 业 协 议 约 定 在 我 单 位 正 常 服 务 单 位 盖 章 : 经 办 人 ( 签 字 ): 县 级 资 助 中 心 审 核 经 核 查, 同 志 在 本 补 偿 期 内 按 就 业 协 议 约 定 正 常 服 务, 申 请 补 偿 程 序 符 合 政 策 规 定 资 助 中 心 盖 章 : 经 办 人 ( 签 字 ): 第 二 年 度 拨 付 审 核 第 三 年 度 拨 付 审 核 补 偿 期 间 : 年 7 月 ~ 年 6 月 ; 补 偿 金 额 : 元 ; 提 交 审 核 时 间 : 年 5 月 就 业 单 位 确 认 兹 证 明 同 志 在 本 补 偿 期 内 按 就 业 协 议 约 定 在 我 单 位 正 常 服 务 单 位 盖 章 : 经 办 人 ( 签 字 ): 县 级 资 助 中 心 审 核 经 核 查, 同 志 在 本 补 偿 期 内 按 就 业 协 议 约 定 正 常 服 务, 申 请 补 偿 程 序 符 合 政 策 规 定 资 助 中 心 盖 章 : 经 办 人 ( 签 字 ): 补 偿 期 间 : 年 7 月 ~ 年 6 月 ; 补 偿 金 额 : 元 ; 提 交 审 核 时 间 : 年 5 月 就 业 单 位 确 认 兹 证 明 同 志 在 本 补 偿 期 内 按 就 业 协 议 约 定 在 我 单 位 正 常 服 务 单 位 盖 章 : 经 办 人 ( 签 字 ): 县 级 资 助 中 心 审 核 经 核 查, 同 志 在 本 补 偿 期 内 按 就 业 协 议 约 定 正 常 服 务, 申 请 补 偿 程 序 符 合 政 策 规 定 资 助 中 心 盖 章 : 经 办 人 ( 签 字 ): 备 注 注 : 本 表 必 须 在 江 苏 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系 统 中 打 印 生 成 ( 自 制 无 效 ); 每 年 4-6 月, 补 确 认 学 费 补 偿 资 格 的 学 生 到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领 取 本 表 办 理 资 金 拨 付 审 核 手 续 - 15 -

附 : 分 年 拨 付 审 核 表 留 存 附 件 粘 贴 处 请 用 A4 纸 按 第 1-3 服 务 期 顺 序 粘 贴 以 下 留 存 附 件 : 1. 本 服 务 期 内 工 资 发 放 证 明 ( 工 资 单 ) 复 印 件 ; 2. 在 企 业 就 业 的 还 需 留 存 本 服 务 期 内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凭 证 复 印 件 ; 3. 个 人 借 记 卡 变 更 的 需 持 新 卡 申 请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留 存 新 卡 复 印 件 ; 4.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要 求 留 存 的 其 它 相 关 材 料 ( 学 生 完 成 年 度 资 金 拨 付 审 核 手 续 后, 其 分 年 拨 付 审 核 表 交 由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保 存 ) - 16 -

附 表 3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资 金 申 报 表 县 ( 市 区 ) 年 度 江 苏 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 根 据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至 今 年 5 月 底, 我 县 ( 市 区 ) 历 年 审 批 确 认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 含 大 学 生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 学 费 补 偿 资 格 人 核 定 补 偿 额 度 元 其 中 :(1) 本 次 审 批 新 增 补 偿 额 度 人 元 ;(2) 以 前 年 度 确 认 的 学 费 补 偿 额 度 中, 已 经 发 放 人 元, 继 续 符 合 补 偿 条 件 的 有 人 待 发 放 元, 终 止 补 偿 资 格 的 有 人 调 减 补 偿 额 度 元 本 县 ( 市 区 )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已 经 通 知 所 有 被 确 认 学 费 补 偿 资 格 的 毕 业 生 前 来 办 理 本 年 度 资 金 拨 付 审 核 手 续 经 审 核, 本 年 度 我 县 ( 市 区 ) 学 费 补 偿 应 拨 付 人 元 ( 其 中 按 政 策 规 定 应 由 县 级 财 政 承 担 部 分 为 元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附 表 附 表 :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分 年 度 拨 付 审 核 明 细 表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盖 章 ) 县 级 财 政 部 门 ( 盖 章 ) 负 责 人 ( 签 字 ): 负 责 人 ( 签 字 ): 注 : 请 在 江 苏 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系 统 中 打 印 生 成 本 表 及 其 附 表 ( 一 式 两 份, 表 中 数 据 手 写 和 涂 改 均 无 效 ), 签 字 盖 章 并 填 写 日 期 后 正 式 行 文 报 送 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 17 -

附 表 4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分 年 度 拨 付 审 核 明 细 表 县 ( 市 区 ): ( 年 度 ) 金 额 单 位 : 元 No. 姓 名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码 手 机 号 码 毕 业 年 月 就 业 年 月 申 请 审 批 年 份 总 额 度 学 费 补 偿 资 金 已 拨 付 本 年 拨 付 就 业 单 位 就 业 类 别 毕 业 生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户 名 卡 / 折 号 码 归 属 地 合 计 数 ( 一 ) 本 年 新 增 申 请 ( 不 含 补 申 请 ) 1 2 ( 二 ) 续 拨 往 年 申 请 ( 按 审 批 年 份 由 近 到 远 排 列 ) 1 2 ( 三 ) 补 申 请 1 0 2 0 0 附 : 终 止 补 偿 资 格 1 0 2 0 0 注 : 本 表 在 管 理 系 统 中 打 印 后 与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资 金 申 报 表 ( 一 式 两 份 ) 一 并 报 送 省 教 育 厅 - 18 -

附 表 5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变 动 申 请 审 批 表 申 请 年 份 : 年 登 记 编 号 : 学 生 姓 名 是 否 跨 县 调 动 迁 出 县 接 受 县 登 记 年 份 年 调 动 时 间 补 偿 额 度 元 已 补 偿 次 数 剩 余 已 补 偿 金 额 元 补 偿 额 度 元 (1 寸 免 冠 照 片 ) 毕 业 高 校 学 历 明 细 入 学 时 间 年 月 毕 业 时 间 年 月 就 业 时 间 年 月 原 就 业 单 位 名 称 原 就 业 类 别 接 受 单 位 名 称 接 受 单 位 详 细 地 址 就 业 类 别 就 业 协 议 签 字 人 邮 政 编 码 签 字 人 联 系 电 话 属 地 学 生 个 人 账 户 信 息 开 户 银 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支 行 ( 分 理 处 ) 归 属 地 户 名 ( 必 须 与 毕 业 生 姓 名 一 致 ) 账 号 原 单 位 工 资 最 后 发 放 时 间 年 月 新 单 位 工 资 发 放 时 间 年 月 年 月 原 单 位 社 保 最 后 缴 纳 时 间 年 月 新 单 位 社 保 缴 纳 时 间 年 月 年 月 学 生 确 认 本 人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变 动 审 批 手 续, 承 诺 对 以 上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申 请 人 ( 签 字 ): 原 受 理 地 经 审 核, 该 毕 业 生 符 合 政 策 规 定 的 学 费 补 偿 迁 出 要 求, 证 明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准 予 迁 出 资 助 中 心 审 核 意 见 经 办 人 ( 签 字 ): 负 责 人 ( 签 字 ): - 19 -

经 审 核, 该 毕 业 生 变 动 后 的 就 业 单 位 信 息 无 误 且 符 合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暂 接 受 地 乡 行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拟 同 意 该 生 按 照 政 策 规 定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镇 财 政 所 审 核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 经 办 人 签 字 : 公 章 : 经 审 核, 该 学 费 补 偿 变 动 申 请 真 实 有 效, 符 合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暂 行 接 受 地 县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意 见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同 意 该 申 请 人 按 照 政 策 规 定 享 有 的 剩 余 学 费 补 偿 额 度 为 元 负 责 人 签 字 : 经 办 人 签 字 : 公 章 : 经 审 核, 本 县 ( 市 区 ) 财 政 同 意 按 照 江 苏 省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暂 行 办 法 接 受 地 县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本 申 请 人 剩 余 学 费 补 偿 资 金 总 额 的 20%, 计 元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 经 办 人 签 字 : 公 章 : 备 注 说 明 :1. 已 经 取 得 学 费 补 偿 资 格 的 毕 业 生 在 补 偿 期 内 发 生 单 位 变 动 的, 则 必 须 填 写 本 表 并 按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政 策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变 动 审 批 手 续 ; 不 能 提 供 工 资 发 放 和 社 保 缴 纳 凭 证 ( 或 工 资 与 社 保 缴 纳 不 符 合 规 定 不 连 续 ) 的 均 不 得 办 理 学 费 补 偿 变 动 手 续 ; 变 动 后 的 单 位 不 符 合 政 策 规 定 的, 一 委 终 止 学 费 补 偿 资 格 2. 原 受 理 地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在 管 理 系 统 中 打 印 本 表 ( 一 式 两 份 ), 经 毕 业 生 本 人 经 办 人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盖 章 后 交 给 毕 业 生 到 接 受 地 审 批 ; 收 到 接 受 地 审 批 后 寄 回 的 表 格 后, 连 同 本 表 审 核 时 的 证 明 材 料 原 始 学 费 补 偿 申 请 审 批 材 料 分 年 拨 付 审 核 材 料 等 一 并 存 档 3. 接 受 地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应 严 格 按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审 核 ( 审 批 后 将 本 表 一 份 寄 回 原 受 理 地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 在 变 动 审 批 通 过 后 才 可 以 办 理 资 金 拨 付 申 请 手 续, 本 表 与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一 并 存 档 - 20 -

附 : 学 费 补 偿 变 动 申 请 审 批 表 留 存 附 件 粘 贴 处 请 用 A4 纸 按 以 下 顺 序 粘 贴 留 存 附 件 : 1. 就 业 协 议 书 ( 变 动 后 ) 复 印 件 ; 2. 毕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 3. 居 民 身 份 证 本 人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复 印 件 ; 4. 在 企 业 就 业 的 还 需 留 存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5. 农 村 任 教 工 程 学 生 还 需 留 存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6.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要 求 留 存 的 其 它 相 关 材 料 -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