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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南 财 经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2015 年 6 月 修 订 ) 为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培 养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有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人 才,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树 立 良 好 的 学 风 校 风,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根 据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入 学 注 册 与 学 籍 第 一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件, 按 学 校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校 报 到 者, 应 当 事 先 书 面 向 学 校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请 假 请 假 时 间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的,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二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究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者, 提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第 三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 含 二 级,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间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学 生, 应 回 学 生 原 籍 所 在 地 家 中 治 疗 ; 两 周 内 无 故 不 办 理 回 家 治 疗 手 续 者, 不 再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实 行 学 期 注 册 全 日 制 本 科 在 校 学 生 按 规 定 应 复 学 的 学 生 赴 校 外 交 流 学 习 结 束 后 应 返 校 的 学 生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返 回 就 学 的 学 生 新 招 收 入 学 的 学 生 转 学 进 入 我 校 学 习 的 学 生 等, 应 按 学 期 注 册 学 生 在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开 学 两 周 内 缴 清 该 学 年 应 缴 费 用, 凭 校 财 务 处 出 具 的 缴 费 收 据 在 该 学 年 每 学 期 开 学 两 周 内 到 本 人 所 在 学 院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完 成 注 册 过 程 后, 学 生 取 得 当 期 的 学 生 学 籍, 具 备 选 学 课 程 奖 学 金 评 定 及 成 绩 查 询 等 在 校 学 习 权 限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暂 缓 注 册 暂 缓 注 册 由 学 生 向 所 在 学 院 申 请, 并 报 校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批 准 逾 期 未 注 册 者, 视 为 放 弃 学 籍,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开 学 后 第 三 周 前 由 学 院 提 交 自 动 退 学 的 建 议 报 告, 教 务 处 审 核 报 告 后 提 交 校 务 会 批 准, 学 校 发 文 对 未 获 得 学 籍 的 学 生 作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它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学 制 学 习 年 限 与 学 分 第 五 条 基 本 学 制 四 年 按 照 学 分 制 管 理, 学 习 年 限 实 行 弹 性 制 度 第 六 条 学 生 原 则 上 应 在 基 本 学 制 年 限 内 完 成 学 业, 修 业 年 限 可 为 3-6 年 ( 含 休 学 及 保 留 学 籍 时 间 ) 提 前 修 满 规 定 学 分 的 学 生, 可 提 前 毕 业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应 在 申 请 毕 业 年 的 5 月 份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在 基 本 学 制 结 束 时 未 修 满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学 分 的 结 业 学 生, 可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内 完 成 学 业 凡 延 长 修 业 年 限 的 本 科 学 生, 在 基 本 学 制 年 限 结 束 时 应 结 业 离 校, 学 校 按 最 长 学 制 年 限 自 动 将 学 生 纳 入 延 长 修 业 年 限 管 理, 学 生 可 不 再 单 独 申 请 超 出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未 修 满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学 分 者, 不 予 变 更 结 业 注 册 第 七 条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最 低 总 学 分 一 般 为 172 学 分 ( 经 济 与 管 理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实 验 班 光 华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实 验 班 双 语 实 验 班 等 最 低 学 分 要 求 另 行 确 定 ) 辅 修 第 二 专 业 要 求 修 读 66 学 分 左 右, 双 学 位 要 求 在 跨 学 科 的 第 二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上 另 行 增 加 4 学 分 的 毕 业 论 文 ( 或 毕 业 设 计 ) 学 分, 即 70 学 分 左 右 修 读 课 程 和 学 分 要 求 按 有 关 专 业 和 双 学 位 培 养 方 案 执 行 第 八 条 课 程 学 分 的 计 算 以 该 课 程 在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的 类 型 学 时 数 及 重 要 性 为 根 据 成 绩 考 核 与 记 载 办 法 第 九 条 以 学 生 所 修 课 程 及 取 得 的 学 分 数 作 为 衡 量 学 生 学 业 完 成 情 况 的 基 本 依 据 学 生 应 当 诚 实 守 信, 参 加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学 习 及 考 核,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载 入 记 分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条 学 生 应 以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为 依 据, 在 学 院 或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安 排 自 己 的 学 习 计 划 和 学 业 进 程 学 生 选 学 课 程 应 按 照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本 着 先 易 后 难, 先 基 础 后 提 高, 先 先 行 课, 再 后 续 课 的 原 则 进 行 第 十 一 条 修 学 课 程 必 须 预 先 注 册, 在 学 期 间 学 生 春 秋 季 学 期 注 册 课 程 学 分 数 原 则 上 不 得 低 于 8 学 分, 也 不 得 高 于 30 学 分 ; 按 计 划 安 排, 小 学 期 在 校 参 加 学 习 的 学 生 注 册 课 程 学 分 不 得 低 于 2 学 分, 亦 不 得 高 于 8 学 分 学 生 在 学 期 间 应 对 所 修 必 修 课 程 选 修 课 程 重 新 注 册 学 习 课 程 第 二 专 业 课 程 等 进 行 注 册, 并 按 要 求 参 加 课 程 安 排 的 学 习 活 动, 在 学 习 结 束 时 参 加 注 册 课 程 的 考 核 ( 第 二 专 业 的 免 修 办 法 见 有 关 细 则 ) 对 未 经 注 册 的 课 程, 其 考 核 成 绩 不 予 认 可 ; 课 程 注 册 后,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退 课, 且 不 参 加 课 程 学 习 或 考 核 者, 该 课 程 成 绩 作 为 不 合 格 记 载, 按 有 关 规 定 重 新 注 册 学 习 学 生 注 册 修 学 的 课 程, 均 按 学 分 缴 纳 费 用 ; 经 批 准 按 学 年 收 费 的 班 级 按 照 学 年 收 费 第 十 二 条 课 程 考 核 以 考 试 方 式 为 主, 也 可 以 采 取 考 查 方 式, 具 体 形 式 可 由 任 课 教 师 考 虑 确 定 后 报 学 院 ( 部 中 心 ) 批 准, 送 教 务 处 备 案, 并 提 前 向 学 生 公 布

学 生 修 学 课 程 的 考 核 成 绩 由 平 时 成 绩 ( 含 期 中 考 试 课 堂 讨 论 作 业 论 文 实 习 纪 律 考 勤 等 ) 及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原 则 上, 平 时 成 绩 占 30% 60%, 期 末 成 绩 占 40 70%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以 百 分 制 记 载, 学 生 考 核 成 绩 达 60 分 及 以 上 者 为 合 格, 取 得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课 程 考 查 成 绩 一 般 以 优 良 中 合 格 不 合 格 计, 考 查 成 绩 合 格 及 以 上 者, 取 得 该 课 程 学 分 取 得 学 分 后 的 课 程 不 得 再 重 新 注 册 学 习 学 生 大 学 外 语 综 合 成 绩 由 课 程 成 绩 与 全 国 大 学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成 绩 综 合 计 算 确 定, 原 则 上 涉 外 专 业 双 语 实 验 班 等 大 学 外 语 综 合 成 绩 计 算 依 据 为 课 程 成 绩 与 大 学 外 语 六 级, 非 涉 外 专 业 大 学 外 语 综 合 成 绩 计 算 依 据 为 课 程 成 绩 与 大 学 外 语 四 级 外 语 类 专 业 以 外 语 专 业 四 级 作 为 大 学 外 语 综 合 成 绩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和 鉴 定,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根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学 生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的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生 产 ( 毕 业 ) 实 习 ( 社 会 调 查 ) 的 成 绩 根 据 学 生 在 生 产 ( 毕 业 ) 实 习 ( 社 会 调 查 ) 中 的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工 作 态 度 和 本 人 撰 写 的 生 产 ( 毕 业 ) 实 习 ( 社 会 调 查 ) 报 告 质 量, 给 出 评 语, 并 评 定 成 绩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应 有 指 导 教 师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评 阅 人 和 论 文 答 辩 小 组 评 语, 其 成 绩 根 据 三 方 各 自 给 出 的 成 绩 综 合 计 算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记 分 评 定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所 修 课 程 经 考 核 不 及 格, 按 下 列 办 法 办 理 : 1. 除 国 防 教 育 课 程 自 由 选 修 课 程 外, 所 有 课 程 限 补 考 一 次 补 考 成 绩 作 为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与 原 有 的 平 时 成 绩 期 中 成 绩 实 验 成 绩 等 学 习 过 程 考 核 成 绩 一 并 按 照 比 例 计 入 总 评 成 绩 补 考 后 总 评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必 须 按 规 定 重 新 注 册 学 习 直 至 在 规 定 年 限 内 取 得 该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国 防 教 育 课 程 无 补 考, 学 生 必 须 重 新 注 册 学 习 凡 旷 考 课 程 不 允 许 参 加 补 考 必 须 重 新 注 册 学 习 自 由 选 修 课 一 般 不 安 排 补 考, 学 生 可 注 册 重 修 学 习, 也 可 另 选 择 其 他 自 由 选 修 课 程 学 习 第 二 专 业 课 程, 如 学 生 本 人 不 放 弃 后 续 学 习,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准 许 其 继 续 学 习, 须 重 新 注 册 不 及 格 课 程 并 参 加 考 核 2. 重 新 注 册 学 习 的 课 程 成 绩 按 最 新 成 绩 记 载 ( 根 据 学 生 考 核 情 况 及 次 数 在 学 生 成 绩 单 中 标 注 再 修 等, 补 考 成 绩 不 作 标 记 ), 并 以 此 作 为 学 分 绩 点 计 算 依 据 第 十 六 条 允 许 学 生 因 病 申 请 缓 考 凡 因 病 申 请 缓 考 的 学 生 应 事 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附 校 医 院 证 明, 经 学 院 领 导 同 意 后,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方 能 生 效 经 批 准 因 病 缺 课 超 过 一 门 课 程 教 学 时 数 1/5, 但 未 达 1/3 者, 经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相 关 课 程 可 参 加 期 末 考 试, 也 可 作 缓 考 处 理 因 事 一 般 不 准 缓 考 缓 考 课 程 记 为 缓 凡 记 为 缓 的 课 程, 不 计 入 当 期 学 生 学 业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及 总 评 成 绩 统 计 除 特 别 批 准 的 课 程 外, 缓 考 课 程 不 单 独 安 排 教 学 及 考 试, 学 生 跟 随 申 请 缓 考 学 期 相 邻 的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初 的 补 考 安 排 进 行 考 试, 缓 考 成 绩 作 为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与 原 有 的 平 时 成 绩 期 中 成 绩 实 验 成 绩 等 学 习 过 程 考 核 成 绩 一 并 按 照 比 例 计 入 总 评 成 绩 缓 考 后 总 评 成 绩 不 及 格 须 注 册 参 加 以 后 学 期 该 课 程 的 学 习 及 考 核 第 十 七 条 经 批 准 因 病 因 事 缺 课 超 过 1/3, 学 生 应 对 该 课 程 再 次 进 行 注 册 及 重 新 学 习, 不 得 参 加 期 末 考 试 缓 考 补 考 第 十 八 条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有 关 课 程 记 作 零 分, 不 准 参 加 正 常 补 考, 违 反 学 校 课 堂 教 学 和 考 试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还 应 给 予 相 应 纪 律 处 分 1. 严 重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的 ; 2. 参 加 考 试 擅 自 不 交 卷 的 ; 3. 未 办 理 缓 考 手 续 申 请 缓 考 未 获 批 准 擅 自 不 参 加 考 核 的 ; 4. 在 课 程 注 册 后 无 故 旷 课 达 到 该 门 课 教 学 时 数 1/5 及 以 上 的 记 为 零 分 的 课 程 成 绩, 计 入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及 总 评 成 绩 统 计 第 十 九 条 出 现 第 十 八 条 所 列 情 况 的 学 生, 如 违 反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及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纪 律 处 分 在 学 生 认 识 错 误 后,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院 领 导 批 准, 并 履 行 相 应 手 续, 可 再 次 参 加 课 程 的 修 读 第 二 十 条 除 规 定 不 得 免 修 的 课 程 外, 主 修 专 业 ( 第 二 专 业 ) 培 养 方 案 中 已 经 修 读 且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如 学 分 及 课 程 标 准 相 同, 可 申 请 第 二 专 业 ( 主 修 ) 专 业 免 修, 免 修 课 程 不 计 入 GPA 和 平 均 成 绩 计 算 学 生 不 得 申 请 免 修 政 治 理 论 课 思 想 品 德 课 体 育 课 自 由 选 修 课 实 验 课 综 合 论 文 训 练 及 国 防 教 育 生 产 ( 毕 业 ) 实 习 ( 社 会 调 查 )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等 实 践 类 课 程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学 有 余 力 ( 原 则 上 学 分 绩 点 不 低 于 3.5, 无 不 及 格 课 程 ), 经 本 人 申 请, 主 管 本 科 教 学 的 学 院 负 责 人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可 以 提 前 修 读 部 分 后 续 课 程, 经 考 核 成 绩 及 格 取 得 其 课 程 学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延 长 修 业 年 限 学 生 可 通 过 下 列 形 式 向 本 人 原 主 修 专 业 学 院 申 请 返 校 学 习 或 考 试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由 学 生 原 主 修 专 业 学 院 统 一 注 册 相 应 课 程 ; 1. 申 请 回 校 参 加 学 习 的 课 程 的 注 册 学 习, 注 册 时 间 为 每 学 期 开 学 第 2 周 ; 2. 申 请 回 校 参 加 考 试 的 课 程 的 考 试, 注 册 时 间 为 每 学 期 课 程 考 试 时 间 之 前 的 第 2 周 内 3. 注 册 课 程 学 习 或 考 试, 学 生 均 需 按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有 关 条 款 缴 费 第 二 十 三 条 根 据 校 际 交 流 协 议, 学 生 跨 校 修 读 的 专 业 课 程 学 分,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经 学 院 审 核 批 准 后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可 充 抵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学 生 应 修 的 相 应 课 程 学 分 对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未 列, 但 学 生 跨 校 已 选 学 的 其 它 课 程, 可 转 定 为 相 应 选 修 课 学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课 程 学 习 的 质 量 用 学 分 绩 点 表 示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成 绩 等 级 学 分 绩 点 三 者 的 关 系 如 下 : 考 核 成 绩 成 绩 等 级 学 分 绩 点

95 100 A+ 4.5-5.0 90 94 A 4.0-4.4 85 89 A 3.5-3.9 80 84 B 3.0-3.4 75 79 B 2.5-2.9 70 74 C 2.0-2.4 65 69 C 1.5-1.9 60 64 D 1.0-1.4 59 以 下 E 0 考 查 课 程 成 绩 成 绩 等 级 学 分 绩 点 三 者 的 关 系 为 : 考 查 成 绩 成 绩 等 级 学 分 绩 点 优 A 4.0 良 B 3.0 中 C 2.0 及 格 D 1.0 不 及 格 E 0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 课 程 学 分 数 绩 点 数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各 门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之 和 各 门 课 程 学 分 数 之 和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完 成 一 年 级 课 程 学 习, 已 通 过 原 主 修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第 一 学 年 全 部 课 程 考 核,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在 2.5 及 以 上, 且 未 受 过 任 何 违 纪 处 分, 可 以 申 请 在 校 内 转 专 业 转 专 业 具 体 条 件 由 各 学 院 在 此 基 础 上 自 行 制 定 并 报 学 校 批 准 在 校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役 结 束 后 复 学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在 符 合 学 校 转 专 业 基 本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可 优 先 转 入 国 防 班 学 习 第 二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学 生, 不 得 转 专 业 : 1. 国 防 生 定 向 生 委 培 生 ; 2. 正 在 休 学 期 间 的 ; 3. 应 作 退 学 处 理 的 ; 4. 已 修 学 课 程 有 不 合 格 记 录 的 ; 5. 经 学 校 审 核 认 为 不 适 合 转 专 业 的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只 能 转 专 业 一 次 被 批 准 转 专 业 且 已 办 理 相 关 转 出 手 续 者, 不 得 申 请 转 回 第 二 十 八 条 批 准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的 已 修 课 程 成 绩 认 定, 按 有 关 细 则 办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在 本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入 其 他 学 校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1.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2.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3.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4. 应 予 退 学 的 ; 5. 其 它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申 请 转 专 业 转 学 的 手 续, 按 下 列 办 法 程 序 办 理 : 1. 在 本 校 范 围 内 转 专 业 : 本 人 申 请, 转 出 学 院 同 意, 拟 转 入 学 院 考 核 同 意, 报 教 务 处 经 校 务 会 批 准 后, 于 当 年 秋 季 学 期 前 持 教 务 处 通 知 单 到 原 学 院 及 转 入 学 院 办 理 转 出 入 手 续, 并 按 本 规 定 第 四 条 进 行 注 册 2. 转 学 : 本 人 申 请, 经 转 入 及 转 出 学 校 审 核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3. 学 生 转 专 业 转 学 的 手 续, 应 在 每 学 年 开 学 前 办 理 完 毕, 并 办 理 学 分 转 换 与 认 定 手 续, 补 修 相 关 课 程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对 由 于 合 理 原 因 需 暂 停 学 业 或 不 能 正 常 学 习 者, 可 以 申 请 休 学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休 学 : 1. 因 伤 病,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须 连 续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的 时 间 为 六 周 及 以 上 者 ; 2. 根 据 考 勤, 一 学 期 请 假 缺 课 达 到 本 学 期 所 开 课 程 总 学 时 1/3 者 ; 3. 因 私 自 费 短 期 出 国 留 学 者 ; 4. 因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学 校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者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生 参 加 学 院 或 学 校 的 交 换 学 习 或 留 学 项 目, 需 按 照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交 流 学 生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校 际 交 流 学 习 手 续, 变 更 学 籍 状 态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生 休 学 应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因 病 休 学 需 由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院 开 具 病 情 证 明, 由 校 医 院 核 查 并 签 署 意 见 ), 经 学 院 按 有 关 程 序 审 核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并 发 给 学 生 休 学 通 知 书 学 院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而 学 生 本 人 未 提 出 休 学 申 请 者, 由 学 院 提 出 休 学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转 学 校 批 准 后 发 给 学 生 休 学 通 知 书 学 生 于 期 末 考 试 前 办 理 休 学 者, 该 学 期 按 休 学 计 算, 该 学 期 已 注 册 并 参 加 考 核 的 课 程 成 绩 有 效, 已 注 册 但 尚 未 考 核 的 课 程 作 退 课 处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休 学 期 限 以 学 年 为 单 位 办 理, 休 学 次 数 累 计 不 超 过 两 次, 时 间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两 学 年, 超 过 两 学 年 作 退 学 处 理 第 三 十 七 条 休 学 学 生 的 有 关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休 学 学 生 必 须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 2. 学 生 应 在 接 到 休 学 通 知 后 一 周 内 离 校, 往 返 路 费 自 理 ; 3.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 4. 因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医 疗 费 按 学 校 医 疗 管 理 规 定 处 理 ; 5. 在 休 学 期 间, 本 人 或 监 护 人 对 自 身 行 为 及 其 产 生 的 后 果 负 责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可 保 留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两 年 自 主 创 业 可 申 请 休 学, 休 学 期 限 照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第 三 十 九 条 春 秋 季 学 期 开 学 两 周 内 可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学 生 应 在 休 学 期 满 前, 向 所 在 学 院 申 请 复 学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院 方 可 同 意 其 复 学 复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必 须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证 明 恢 复 健 康, 并 经 学 校 校 医 院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中 心 等 相 关 部 门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2. 学 生 因 其 它 原 因 休 学, 应 于 期 满 前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交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申 请 复 学, 经 所 在 院 系 审 核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能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3. 赴 校 外 交 流 学 习 结 束 后 返 校 的 学 生, 应 及 时 按 照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交 流 学 生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校 际 交 流 返 校 手 续, 进 行 学 籍 状 态 变 动 完 成 上 述 流 程 后, 学 生 应 及 时 缴 清 应 缴 学 费, 持 校 财 务 处 出 具 的 缴 费 收 据 到 本 人 所 在 学 院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第 四 十 条 学 院 根 据 复 学 学 生 本 人 的 申 请 休 学 期 限 以 及 课 程 修 读 情 况 审 批 其 复 学 后 编 入 原 年 级 或 下 一 年 级 学 习, 并 在 复 学 申 请 表 中 签 署 明 确 意 见 学 业 警 示 试 读 与 退 学 第 四 十 一 条 根 据 学 生 注 册 课 程 不 及 格 累 计 学 分 数 ( 不 含 重 新 注 册 学 习 后 及 格 课 程 学 分 及 自 由 选 修 课 不 及 格 学 分, 下 同 ), 分 别 给 予 学 业 警 示 试 读 及 退 学 等 学 业 处 理 学 业 警 示 试 读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告 知 学 生, 学 业 不 合 格 退 学 者 由 学 院 签 署 处 理 意 见, 报 学 校 处 理 学 业 处 理 时 间 为 每 学 期 期 初 补 考 结 束 后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生 注 册 课 程 不 及 格 学 分 累 计 达 到 10 学 分 但 未 超 过 16 学 分, 将 受 到 学 业 警 示 学 业 警 示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于 期 初 向 学 生 提 出 警 示,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到 学 生 本 人 连 续 二 次 受 到 学 业 警 示, 且 注 册 课 程 不 及 格 学 分 累 计 仍 达 到 10 学 分 的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个 人 学 习 情 况, 调 低 学 年 或 学 期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修 读 学 分 数, 以 合 理 安 排 选 读 重 新 注 册 学 习 课 程 学 分 注 册 课 程 不 及 格 学 分 累 计 达 到 16 个 学 分 但 未 超 过 22 学 分 按 照 第 四 十 三 条 第 四 十 四 条 处 理, 达 到 22 学 分 按 照 第 四 十 五 条 处 理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实 行 试 读 制, 试 读 期 为 一 学 年 学 生 不 及 格 课 程 学 分 数 累 计 超 过 16 学 分 未 达 22 学 分, 必 须 进 行 试 读 试 读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告 知 学 生 本 人, 试 读 期 由 学 生 接 到 试 读 通 知 学 期 起 计 算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在 试 读 期 间 主 要 完 成 不 及 格 的 注 册 课 程 的 重 新 注 册 学 习, 同 时 可 以 按 照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适 当 注 册 修 读 后 续 课 程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退 学 : 1. 学 业 处 理 时 学 生 已 修 读 课 程 的 不 及 格 学 分 累 计 达 到 22 学 分 者 ; 2.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在 学 校 规 定 最 长 修 业 年 限 内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3.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4.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5.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不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6.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进 行 学 籍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7. 被 武 警 选 培 部 门 解 除 国 防 生 培 养 协 议, 且 不 符 合 转 入 其 他 专 业 条 件 的 ; 8.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四 十 六 条 按 规 定 应 予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院 讨 论 后 出 具 退 学 处 理 的 报 告, 经 教 务 处 审 查 后, 由 报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学 生 本 人 ; 对 无 法 送 交 学 生 本 人 的 退 学 决 定 书, 可 参 照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送 达 退 学 决 定 同 时 报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四 十 七 条 退 学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并 在 收 到 退 学 决 定 书 五 日 内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生 对 学 校 退 学 决 定 有 异 议, 可 按 照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学 生 校 内 申 诉 管 理 规 定 处 理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四 十 九 条 对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或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锻 炼 身 体 课 外 活 动 社 会 服 务 及 学 生 工 作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依 据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学 生 奖 励 办 法 给 予 表 扬 和 奖 励 第 五 十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学 校 纪 律 的 学 生, 学 校 将 视 其 违 纪 性 质 情 节 轻 重 和 检 查 态 度, 依 据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办 法 ( 试 行 ) 和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分 别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及 开 除 学 籍 处 理 第 五 十 一 条 对 作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生 毕 业 时, 学 校 应 从 德 智 体 几 方 面 对 学 生 作 出 全 面 总 结 与 鉴 定, 对 学 生 政 治 素 质 业 务 素 质 文 化 素 质 身 心 素 质 等 方 面 作 出 评 价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学 完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内 容,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并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 取 得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资 格 学 生 修 满 第 二 专 业 要 求 学 分, 发 给 第 二 专 业 修 读 证 书

第 五 十 四 条 符 合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中 有 关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毕 业 生,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完 成 主 修 专 业 学 位 并 达 到 双 学 位 要 求 者, 由 学 校 发 给 双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制 年 限 期 满, 未 修 满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学 分 的 学 生, 作 结 业 处 理 结 业 生 可 在 第 六 条 规 定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中 申 请 回 校 参 加 相 关 课 程 学 习, 并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后 注 册 课 程 ; 凡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并 符 合 本 规 定 第 五 十 二 五 十 三 五 十 四 条 者, 可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或 补 授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五 十 六 条 修 读 第 二 专 业 及 双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的 学 生, 在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时 未 修 满 第 二 专 业 或 双 学 士 学 位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学 分, 可 将 学 分 转 为 自 由 选 修 学 分 第 五 十 七 条 在 校 学 习 不 少 于 一 年 的 退 学 学 生,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历 证 书 及 学 位 证 书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证 书 时 间 按 实 际 颁 证 日 期 填 写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按 照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要 求 进 行 第 五 十 九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予 以 追 回, 对 无 法 追 回 的 通 过 公 告 作 废, 同 时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六 十 条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肄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由 教 务 处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附 则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校 授 权 教 务 处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若 干 实 施 细 则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经 校 务 会 议 通 过, 校 长 批 准, 报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自 2015 级 起 执 行 第 六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由 学 校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