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保 险 金 时, 所 需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为 : 1. 保 险 单 ; 2. 申 请 人 法 定 身 份 证 件 ; 3. 本 合 同 约 定 医 院 出 具 的 病 理 检 验 血 液 检 验 及 其 他 科 学 检 验 诊 断 报 告 书 ; 4. 本 公 司 要 求 的 申 请



Similar documents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B8BDBCFE32A3AD323042A3ADA1B6D6D0BABDC8FDD0C7D7A1D4BAB2B9B3E4CDC5CCE5D2BDC1C6B1A3CFD5A3A841BFEEA3A9A1B7A3ADCCF5BFEE2E646F63>

附件二十七: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华夏摇钱树两全保险(万能型,B款)条款

险 人 支 付 的 仲 裁 或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事 先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支 付 的 其 他 必 要 的 合 理 的 费 用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费 用 ),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明 细 表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出 现

阅读指引

中新大东方XX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费率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阳光人生终身寿险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十七: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CCABC6BDB2C6CFD55FB1B8B0B85F5B D4E313130BAC52DC3E2D2DFD4A4B7C0BDD3D6D6CEDEEDA6D2E2CDE2C9CBBAA6B1A3CFD5>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责任保险条款框架(2009版)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一、资质申请

的, 本 公 司 继 续 承 担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住 院 治 疗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的 期 间 最 长 至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第 180 日 止 ; 被 保 险 人 因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突 发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 款 目 录 1 您 与 我 们 的 保 险 合 同 4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1.1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4.1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1.2 投 保 年 龄 年 龄 的 计 算 与 错 误 的 处 理 4.2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1.3 合 同 的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4D F736F F D20CDA8D3C3BACFCDACCCF5BFEE>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 公告编号:2008-

一年期医疗条款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P0110 平安母子定期寿险条款.doc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通 过 我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所 管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交 易 行 为 ( 以 下 简 称 网 上 交 易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国泰安枕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4D F736F F D BACFD6DAB8BDBCD3D7DBBACFBDBBCDA8B9A4BEDFD2E2CDE2C9CBBAA6D2BDC1C6B1A3CFD5A3A D0DEB6A9A3A9CCF5BFEE2E646F63>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第 七 条 下 列 损 失 费 用 或 责 任,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医 疗 费 交 通 费 食 宿 费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辅 助 器 具 费 生 活 护 理 费 丧 葬 费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及 误 工 补 贴 费 等 ; ( 二 ) 罚 款 罚 金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智尊宝C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271     证券简称:航天信息      编号: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执业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分 为 单 次 旅 程 一 个 月 三 个 月 六 个 月 和 一 年 保 险 期 间 及 续

关 于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情 况 的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一、资质申请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

姓名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一 保 险 单 中 特 别 约 定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的 事 项 ; 二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三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或 故 意 自 伤,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或 故 意 自 伤 时 为 无 民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本 次 可 转 债 票 面 利 率 不 超 过 2.0%, 具 体 每 一 年 度 的 利 率 水 平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市 场 状 况 和 本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与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协 商 确 定 6. 还 本 付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 号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可 能 性, 因 此,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在 当 时 并 不 是 必 须 履 行 的 前 置 程 序, 在 上 述 预 案 中 未 将 其 作 为 回 购 的 必 要 条 件 (2)2015 年 9 月 21 日 召 开 的 2015 年 度 第 二 次 临 时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首钢股份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Microsoft Word - Treaty on Extradition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Republic of Portugal.doc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4D F736F F D B0B2BBD5CAA1BDA8C9E8B9A4B3CCD4ECBCDBD7C9D1AFBACFCDACA3A8B8C4D6D5A3A92E646F6378>

第 七 条 本 规 则 构 成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的 补 充 条 款, 根 据 开 放 式 基 金 对 应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与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或 中 登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指 引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未 尽 事 宜, 参 照 相 关

公 司 已 支 付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款 及 增 资 款, 取 得 其 50.5% 股 权, 中 德 索 罗 门 公 司 已 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 办 妥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姚 记 扑 克 公 司 自 2015 年 4 月 起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 邦 养 老 附 加 老 年 意 外 伤 害 住 院 津 贴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您 与 本 公 司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安 邦 养 老 附 加 老 年 意 外 伤 害 住 院 津 贴 医 疗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 由 以 下 几 个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C9FAC3FCD3C0C0F6C5AED0D4CCD8D3D0BCB2B2A1B1A3CFD52DCCF5BFEE2D C4EA39D4C2BAACB6FECEACC2EB2E646F63>

Transcription:

中 国 人 寿 2009 疾 病 保 险 193 号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寿 肿 瘤 预 防 疾 病 保 险 利 益 条 款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构 成 国 寿 肿 瘤 预 防 疾 病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由 保 险 单 及 所 附 国 寿 肿 瘤 预 防 疾 病 保 险 利 益 条 款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利 益 条 款 ) 短 期 保 险 基 本 条 款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基 本 条 款 ) 声 明 批 注 附 贴 批 单 投 保 单, 以 及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文 件 声 明 和 其 他 书 面 协 议 共 同 构 成 第 二 条 投 保 范 围 凡 年 龄 在 十 六 至 六 十 周 岁 身 体 健 康 者, 均 可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向 本 公 司 投 保 本 保 险 第 三 条 保 险 期 间 和 续 保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本 合 同 约 定 终 止 日 二 十 四 时 止 投 保 人 可 于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前 三 十 日 内,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后, 向 本 公 司 交 付 续 保 保 险 费, 本 合 同 于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的 次 日 起 延 续 有 效 一 年 本 公 司 保 留 终 止 本 合 同 续 保 的 权 利, 并 有 权 调 整 保 险 费 收 费 标 准 第 四 条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本 公 司 负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一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经 本 合 同 约 定 医 院 初 次 确 诊 患 特 定 原 发 性 恶 性 肿 瘤 中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公 司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特 定 恶 性 肿 瘤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该 项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本 合 同 所 称 特 定 原 发 性 恶 性 肿 瘤, 是 指 原 发 性 肝 癌 原 发 性 胃 癌 原 发 性 结 肠 癌 原 发 性 胰 腺 癌 原 发 性 乳 腺 癌 原 发 性 卵 巢 癌 原 发 性 子 宫 内 膜 癌 二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经 本 合 同 约 定 医 院 初 次 确 诊 患 特 定 良 性 肿 瘤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公 司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保 险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三 给 付 特 定 良 性 肿 瘤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该 项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本 合 同 所 称 特 定 良 性 肿 瘤, 是 指 肝 血 管 瘤 肝 细 胞 腺 瘤 胆 囊 息 肉 肾 腺 瘤 三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经 本 合 同 约 定 医 院 初 次 确 诊 患 特 定 良 性 肿 瘤 中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并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初 次 对 所 患 该 特 定 良 性 肿 瘤 实 施 了 手 术 切 除 治 疗, 本 公 司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保 险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七 给 付 特 定 良 性 肿 瘤 手 术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该 项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第 五 条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患 特 定 原 发 性 恶 性 肿 瘤 特 定 良 性 肿 瘤 或 对 特 定 良 性 肿 瘤 进 行 手 术 治 疗 的, 本 公 司 不 负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一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前 被 保 险 人 已 患 本 合 同 所 指 特 定 原 发 性 恶 性 肿 瘤 或 特 定 良 性 肿 瘤 ; 二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引 起 的 特 定 原 发 性 恶 性 肿 瘤 或 特 定 良 性 肿 瘤 ; 三 被 保 险 人 服 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四 被 保 险 人 患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特 定 原 发 性 恶 性 肿 瘤 特 定 良 性 肿 瘤 以 外 的 疾 病 第 六 条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一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协 商 确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二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由 投 保 人 在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一 次 交 清 第 七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所 需 证 明 和 资 料 国 寿 肿 瘤 预 防 疾 病 保 险 利 益 条 款 ( 第 一 页 )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所 需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为 : 1. 保 险 单 ; 2. 申 请 人 法 定 身 份 证 件 ; 3. 本 合 同 约 定 医 院 出 具 的 病 理 检 验 血 液 检 验 及 其 他 科 学 检 验 诊 断 报 告 书 ; 4. 本 公 司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相 关 的 证 明 资 料 第 八 条 合 同 终 止 本 合 同 成 立 后,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本 合 同 终 止 : 一 投 保 人 解 除 本 合 同 ; 二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 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终 止 事 项 因 上 述 情 形 导 致 本 合 同 终 止, 如 未 发 生 过 任 何 保 险 金 给 付, 本 公 司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本 合 同 现 金 价 值, 但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杀 害 或 伤 害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本 公 司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处 理 ; 如 已 发 生 过 保 险 金 给 付 或 依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进 行 保 险 金 给 付 的, 本 公 司 不 退 还 本 合 同 现 金 价 值 第 九 条 附 则 本 合 同 基 本 条 款 与 本 合 同 利 益 条 款 相 抵 触 的, 以 本 合 同 利 益 条 款 为 准 第 十 条 释 义 本 合 同 约 定 医 院 : 指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医 院 或 本 公 司 有 关 保 险 单 ( 凭 证 ) 批 单 或 批 注 中 列 明 的 医 院 毒 品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现 金 价 值 : 指 最 后 一 期 已 交 付 保 险 费 (1-35%) (1- 该 保 险 费 所 保 障 的 已 经 过 日 数 / 该 保 险 费 所 保 障 的 日 数 ) 经 过 日 数 不 足 一 日 的 按 一 日 计 算 国 寿 肿 瘤 预 防 疾 病 保 险 利 益 条 款 ( 第 二 页 )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短 期 保 险 基 本 条 款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生 效 和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本 公 司 收 取 保 险 费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本 合 同 生 效,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合 同 生 效 的 日 期 为 本 公 司 开 始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的 日 期 第 二 条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应 向 投 保 人 明 确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条 款 中 免 除 本 公 司 责 任 的 条 款, 本 公 司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投 保 人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 人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本 公 司 可 以 就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前 款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本 公 司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十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本 公 司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本 公 司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退 还 保 险 费 本 公 司 在 本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本 公 司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第 三 条 受 益 人 本 合 同 包 含 身 故 保 险 责 任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可 指 定 一 人 或 数 人 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指 定 外,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除 身 故 保 险 金 外 的 其 他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受 益 人 为 数 人 的, 可 以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 未 确 定 受 益 份 额 的,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可 以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可 以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但 需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由 本 公 司 在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者 附 贴 批 单 投 保 人 指 定 或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时 须 经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本 公 司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1) 没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的 ; (2)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 (3)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身 故, 且 不 能 确 定 身 故 先 后 顺 序 的, 推 定 受 益 人 身 故 在 先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伤 残 疾 病 的, 或 者 故 意 杀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遂 的, 该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第 四 条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及 时 通 知 本 公 司 若 因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本 公 司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本 公 司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第 五 条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与 给 付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短 期 保 险 基 本 条 款 ( 第 一 页 )

一 保 险 金 申 请 时, 由 受 益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本 合 同 利 益 条 款 所 列 的 保 险 金 申 请 所 需 证 明 和 资 料 上 述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二 本 公 司 收 到 申 请 人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上 述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及 时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将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但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经 核 定 后 确 定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在 与 申 请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十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将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本 公 司 自 收 到 申 请 人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上 述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按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本 公 司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三 人 寿 保 险 以 外 的 其 他 保 险 的 申 请 人, 向 本 公 司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人 寿 保 险 的 申 请 人 向 本 公 司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五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六 条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可 以 协 商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变 更 本 合 同 时, 投 保 人 应 填 写 变 更 合 同 申 请 书, 经 本 公 司 审 核 同 意 后, 由 本 公 司 在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者 附 贴 批 单, 或 者 由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订 立 变 更 的 书 面 协 议 第 七 条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投 保 人 的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投 保 人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的, 本 公 司 按 所 知 最 后 的 投 保 人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有 关 通 知 第 八 条 年 龄 计 算 及 错 误 处 理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按 周 岁 计 算 投 保 人 应 在 投 保 本 保 险 时 将 被 保 险 人 的 真 实 年 龄 在 投 保 单 上 填 明, 如 果 发 生 错 误,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公 司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一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年 龄 限 制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在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二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支 付 的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投 保 人 补 交 保 险 费, 或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照 实 付 保 险 费 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支 付 三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支 付 的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应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无 息 退 还 投 保 人 第 九 条 未 成 年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限 制 为 未 成 年 子 女 投 保 的 人 身 保 险, 因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限 额 第 十 条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处 理 本 合 同 成 立 后,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投 保 人 可 以 要 求 解 除 本 合 同 但 已 发 生 任 何 保 险 金 给 付 或 已 发 生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事 故 但 尚 未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投 保 人 不 得 要 求 解 除 本 合 同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本 合 同 时, 应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提 交 保 险 合 同 和 投 保 人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本 合 同 自 本 公 司 接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终 止 本 公 司 于 接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第 十 一 条 争 议 处 理 本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 由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 一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二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短 期 保 险 基 本 条 款 ( 第 二 页 )

第 十 二 条 释 义 本 公 司 : 指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周 岁 : 指 按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计 算 的 年 龄,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为 零 周 岁, 每 经 过 一 年 增 加 一 岁, 不 足 一 年 的 不 计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 指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由 有 权 机 构 制 作 颁 发 的 证 明 身 份 的 证 件 文 件 等, 如 : 居 民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护 照 军 人 证 等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短 期 保 险 基 本 条 款 ( 第 三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