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 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小 企 业 会 计 确 认 计 量 和 报 告 行 为, 促 进 小 企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发 挥 小 企 业 在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和 法 规, 制 定 本 准 则 第 二 条 本 准 则 适 用 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的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所 规 定 的 小 型 企 业 标 准 的 企 业 下 列 三 类 小 企 业 除 外 : ( 一 ) 股 票 或 债 券 在 市 场 上 公 开 交 易 的 小 企 业 ( 二 ) 金 融 机 构 或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性 质 的 小 企 业 ( 三 ) 企 业 集 团 内 的 母 公 司 和 子 公 司 前 款 所 称 企 业 集 团 母 公 司 和 子 公 司 的 定 义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相 同 第 三 条 符 合 本 准 则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小 企 业, 可 以 执 行 本 准 则, 也 可 以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一 ) 执 行 本 准 则 的 小 企 业, 发 生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本 准 则 未 作 规 范 的, 可 以 参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二 )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小 企 业, 不 得 在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同 时, 选 择 执 行 本 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 三 ) 执 行 本 准 则 的 小 企 业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或 债 券 的, 应 当 转 为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因 经 营 规 模 或 企 业 性 质 变 化 导 致 不 符 合 本 准 则 1 / 33
第 二 条 规 定 而 成 为 大 中 型 企 业 或 金 融 企 业 的, 应 当 从 次 年 1 月 1 日 起 转 为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四 ) 已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上 市 公 司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小 企 业, 不 得 转 为 执 行 本 准 则 第 四 条 执 行 本 准 则 的 小 企 业 转 为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时,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8 号 首 次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第 二 章 资 产 第 五 条 资 产, 是 指 小 企 业 过 去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形 成 的 由 小 企 业 拥 有 或 者 控 制 的 预 期 会 给 小 企 业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资 源 小 企 业 的 资 产 按 照 流 动 性, 可 分 为 流 动 资 产 和 非 流 动 资 产 第 六 条 小 企 业 的 资 产 应 当 按 照 成 本 计 量, 不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第 一 节 流 动 资 产 第 七 条 小 企 业 的 流 动 资 产, 是 指 预 计 在 1 年 内 ( 含 1 年, 下 同 ) 或 超 过 1 年 的 一 个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内 变 现 出 售 或 耗 用 的 资 产 小 企 业 的 流 动 资 产 包 括 : 货 币 资 金 短 期 投 资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存 货 等 第 八 条 短 期 投 资, 是 指 小 企 业 购 入 的 能 随 时 变 现 并 且 持 有 时 间 不 准 备 超 过 1 年 ( 含 1 年, 下 同 ) 的 投 资, 如 小 企 业 以 赚 取 差 价 为 目 的 从 二 级 市 场 购 入 的 股 票 债 券 基 金 等 短 期 投 资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2 / 33
( 一 ) 以 支 付 现 金 取 得 的 短 期 投 资, 应 当 按 照 购 买 价 款 和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成 本 进 行 计 量 实 际 支 付 价 款 中 包 含 的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应 当 单 独 确 认 为 应 收 股 利 或 应 收 利 息, 不 计 入 短 期 投 资 的 成 本 ( 二 ) 在 短 期 投 资 持 有 期 间,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在 债 务 人 应 付 利 息 日 按 照 分 期 付 息 一 次 还 本 债 券 投 资 的 票 面 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收 入, 应 当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 三 ) 出 售 短 期 投 资, 出 售 价 款 扣 除 其 账 面 余 额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净 额, 应 当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第 九 条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是 指 小 企 业 在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各 项 债 权 包 括 :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应 收 股 利 应 收 利 息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应 收 款 项 和 预 付 账 款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应 当 按 照 发 生 额 入 账 第 十 条 小 企 业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减 除 可 收 回 的 金 额 后 确 认 的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作 为 坏 账 损 失 : ( 一 ) 债 务 人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关 闭 解 散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注 销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其 清 算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的 ( 二 ) 债 务 人 死 亡, 或 者 依 法 被 宣 告 失 踪 死 亡, 其 财 产 或 者 遗 产 不 足 清 偿 的 ( 三 ) 债 务 人 逾 期 3 年 以 上 未 清 偿, 且 有 确 凿 证 据 证 明 已 无 力 清 偿 债 务 的 3 / 33
( 四 ) 与 债 务 人 达 成 债 务 重 组 协 议 或 法 院 批 准 破 产 重 整 计 划 后, 无 法 追 偿 的 ( 五 ) 因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等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无 法 收 回 的 ( 六 )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的 坏 账 损 失 应 当 于 实 际 发 生 时 计 入 营 业 外 支 出, 同 时 冲 减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第 十 一 条 存 货, 是 指 小 企 业 在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持 有 以 备 出 售 的 产 成 品 或 商 品 处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在 产 品 将 在 生 产 过 程 或 提 供 劳 务 过 程 中 耗 用 的 材 料 和 物 料 等, 以 及 小 企 业 ( 农 林 牧 渔 业 ) 为 出 售 而 持 有 的 或 在 将 来 收 获 为 农 产 品 的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小 企 业 的 存 货 包 括 : 原 材 料 在 产 品 半 成 品 产 成 品 商 品 周 转 材 料 委 托 加 工 物 资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等 ( 一 ) 原 材 料, 是 指 小 企 业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经 加 工 改 变 其 形 态 或 性 质 并 构 成 产 品 主 要 实 体 的 各 种 原 料 及 主 要 材 料 辅 助 材 料 外 购 半 成 品 ( 外 购 件 ) 修 理 用 备 件 ( 备 品 备 件 ) 包 装 材 料 燃 料 等 ( 二 ) 在 产 品, 是 指 小 企 业 正 在 制 造 尚 未 完 工 的 产 品 包 括 : 正 在 各 个 生 产 工 序 加 工 的 产 品, 以 及 已 加 工 完 毕 但 尚 未 检 验 或 已 检 验 但 尚 未 办 理 入 库 手 续 的 产 品 ( 三 ) 半 成 品, 是 指 小 企 业 经 过 一 定 生 产 过 程 并 已 检 验 合 格 交 付 半 成 品 仓 库 保 管, 但 尚 未 制 造 完 工 成 为 产 成 品, 仍 需 进 一 步 加 工 的 中 间 产 品 ( 四 ) 产 成 品, 是 指 小 企 业 已 经 完 成 全 部 生 产 过 程 并 已 验 收 入 库, 4 / 33
符 合 标 准 规 格 和 技 术 条 件, 可 以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送 交 订 货 单 位, 或 者 可 以 作 为 商 品 对 外 销 售 的 产 品 ( 五 ) 商 品, 是 指 小 企 业 ( 批 发 业 零 售 业 ) 外 购 或 委 托 加 工 完 成 并 已 验 收 入 库 用 于 销 售 的 各 种 商 品 ( 六 ) 周 转 材 料, 是 指 小 企 业 能 够 多 次 使 用 逐 渐 转 移 其 价 值 但 仍 保 持 原 有 形 态 且 不 确 认 为 固 定 资 产 的 材 料 包 括 : 包 装 物 低 值 易 耗 品 小 企 业 ( 建 筑 业 ) 的 钢 模 板 木 模 板 脚 手 架 等 ( 七 ) 委 托 加 工 物 资, 是 指 小 企 业 委 托 外 单 位 加 工 的 各 种 材 料 商 品 等 物 资 ( 八 )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是 指 小 企 业 ( 农 林 牧 渔 业 ) 生 长 中 的 大 田 作 物 蔬 菜 用 材 林 以 及 存 栏 待 售 的 牲 畜 等 第 十 二 条 小 企 业 取 得 的 存 货, 应 当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计 量 ( 一 ) 外 购 存 货 的 成 本 包 括 : 购 买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运 输 费 装 卸 费 保 险 费 以 及 在 外 购 存 货 过 程 发 生 的 其 他 直 接 费 用, 但 不 含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以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 二 ) 通 过 进 一 步 加 工 取 得 存 货 的 成 本 包 括 : 直 接 材 料 直 接 人 工 以 及 按 照 一 定 方 法 分 配 的 制 造 费 用 经 过 1 年 期 以 上 的 制 造 才 能 达 到 预 定 可 销 售 状 态 的 存 货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也 计 入 存 货 的 成 本 前 款 所 称 借 款 费 用, 是 指 小 企 业 因 借 款 而 发 生 的 利 息 及 其 他 相 关 成 本 包 括 : 借 款 利 息 辅 助 费 用 以 及 因 外 币 借 款 而 发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等 5 / 33
( 三 ) 投 资 者 投 入 存 货 的 成 本, 应 当 按 照 评 估 价 值 确 定 ( 四 ) 提 供 劳 务 的 成 本 包 括 : 与 劳 务 提 供 直 接 相 关 的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和 应 分 摊 的 间 接 费 用 ( 五 ) 自 行 栽 培 营 造 繁 殖 或 养 殖 的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成 本,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 1. 自 行 栽 培 的 大 田 作 物 和 蔬 菜 的 成 本 包 括 : 在 收 获 前 耗 用 的 种 子 肥 料 农 药 等 材 料 费 人 工 费 和 应 分 摊 的 间 接 费 用 2. 自 行 营 造 的 林 木 类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成 本 包 括 : 郁 闭 前 发 生 的 造 林 费 抚 育 费 营 林 设 施 费 良 种 试 验 费 调 查 设 计 费 和 应 分 摊 的 间 接 费 用 3. 自 行 繁 殖 的 育 肥 畜 的 成 本 包 括 : 出 售 前 发 生 的 饲 料 费 人 工 费 和 应 分 摊 的 间 接 费 用 4. 水 产 养 殖 的 动 物 和 植 物 的 成 本 包 括 : 在 出 售 或 入 库 前 耗 用 的 苗 种 饲 料 肥 料 等 材 料 费 人 工 费 和 应 分 摊 的 间 接 费 用 ( 六 ) 盘 盈 存 货 的 成 本, 应 当 按 照 同 类 或 类 似 存 货 的 市 场 价 格 或 评 估 价 值 确 定 第 十 三 条 小 企 业 应 当 采 用 先 进 先 出 法 加 权 平 均 法 或 者 个 别 计 价 法 确 定 发 出 存 货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方 法 一 经 选 用,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对 于 性 质 和 用 途 相 似 的 存 货, 应 当 采 用 相 同 的 成 本 计 算 方 法 确 定 发 出 存 货 的 成 本 对 于 不 能 替 代 使 用 的 存 货 为 特 定 项 目 专 门 购 入 或 制 造 的 存 货 以 及 提 供 的 劳 务, 采 用 个 别 计 价 法 确 定 发 出 存 货 的 成 本 6 / 33
对 于 周 转 材 料, 采 用 一 次 转 销 法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在 领 用 时 按 其 成 本 计 入 生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损 益 ; 金 额 较 大 的 周 转 材 料, 也 可 以 采 用 分 次 摊 销 法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出 租 或 出 借 周 转 材 料, 不 需 要 结 转 其 成 本, 但 应 当 进 行 备 查 登 记 对 于 已 售 存 货, 应 当 将 其 成 本 结 转 为 营 业 成 本 第 十 四 条 小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生 产 特 点 和 成 本 管 理 的 要 求, 选 择 适 合 于 本 企 业 的 成 本 核 算 对 象 成 本 项 目 和 成 本 计 算 方 法 小 企 业 发 生 的 各 项 生 产 费 用, 应 当 按 照 成 本 核 算 对 象 和 成 本 项 目 分 别 归 集 ( 一 ) 属 于 材 料 费 人 工 费 等 直 接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基 本 生 产 成 本 和 辅 助 生 产 成 本 ( 二 ) 属 于 辅 助 生 产 车 间 为 生 产 产 品 提 供 的 动 力 等 直 接 费 用, 可 以 先 作 为 辅 助 生 产 成 本 进 行 归 集, 然 后 按 照 合 理 的 方 法 分 配 计 入 基 本 生 产 成 本 ; 也 可 以 直 接 计 入 所 生 产 产 品 发 生 的 生 产 成 本 ( 三 ) 其 他 间 接 费 用 应 当 作 为 制 造 费 用 进 行 归 集, 月 度 终 了, 再 按 一 定 的 分 配 标 准, 分 配 计 入 有 关 产 品 的 成 本 第 十 五 条 存 货 发 生 毁 损, 处 臵 收 入 可 收 回 的 责 任 人 赔 偿 和 保 险 赔 款, 扣 除 其 成 本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净 额, 应 当 计 入 营 业 外 支 出 或 营 业 外 收 入 盘 盈 存 货 实 现 的 收 益 应 当 计 入 营 业 外 收 入 盘 亏 存 货 发 生 的 损 失 应 当 计 入 营 业 外 支 出 7 / 33
第 二 节 长 期 投 资 第 十 六 条 小 企 业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是 指 流 动 资 产 以 外 的 资 产 小 企 业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包 括 :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等 第 十 七 条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是 指 小 企 业 准 备 长 期 ( 在 1 年 以 上, 下 同 ) 持 有 的 债 券 投 资 第 十 八 条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应 当 按 照 购 买 价 款 和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成 本 进 行 计 量 实 际 支 付 价 款 中 包 含 的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应 当 单 独 确 认 为 应 收 利 息, 不 计 入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的 成 本 第 十 九 条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在 持 有 期 间 发 生 的 应 收 利 息 应 当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 一 ) 分 期 付 息 一 次 还 本 的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在 债 务 人 应 付 利 息 日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计 算 的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收 入 应 当 确 认 为 应 收 利 息, 不 增 加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的 账 面 余 额 ( 二 ) 一 次 还 本 付 息 的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在 债 务 人 应 付 利 息 日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计 算 的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收 入 应 当 增 加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的 账 面 余 额 ( 三 ) 债 券 的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内 于 确 认 相 关 债 券 利 息 收 入 时 采 用 直 线 法 进 行 摊 销 第 二 十 条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到 期, 小 企 业 收 回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应 当 冲 减 其 账 面 余 额 8 / 33
处 臵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处 臵 价 款 扣 除 其 账 面 余 额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净 额, 应 当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第 二 十 一 条 小 企 业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符 合 本 准 则 第 十 条 所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减 除 可 收 回 的 金 额 后 确 认 的 无 法 收 回 的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作 为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损 失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损 失 应 当 于 实 际 发 生 时 计 入 营 业 外 支 出, 同 时 冲 减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账 面 余 额 第 二 十 二 条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是 指 小 企 业 准 备 长 期 持 有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第 二 十 三 条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当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计 量 ( 一 ) 以 支 付 现 金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当 按 照 购 买 价 款 和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成 本 进 行 计 量 实 际 支 付 价 款 中 包 含 的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应 当 单 独 确 认 为 应 收 股 利, 不 计 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 二 ) 通 过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当 按 照 换 出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评 估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成 本 进 行 计 量 第 二 十 四 条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当 采 用 成 本 法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在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持 有 期 间,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应 当 按 照 应 分 得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第 二 十 五 条 处 臵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处 臵 价 款 扣 除 其 成 本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净 额, 应 当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第 二 十 六 条 小 企 业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减 除 可 9 / 33
收 回 的 金 额 后 确 认 的 无 法 收 回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损 失 : ( 一 ) 被 投 资 单 位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关 闭 解 散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注 销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 二 ) 被 投 资 单 位 财 务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累 计 发 生 巨 额 亏 损, 已 连 续 停 止 经 营 3 年 以 上, 且 无 重 新 恢 复 经 营 改 组 计 划 的 ( 三 )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具 有 控 制 权, 投 资 期 限 届 满 或 者 投 资 期 限 已 超 过 10 年, 且 被 投 资 单 位 因 连 续 3 年 经 营 亏 损 导 致 资 不 抵 债 的 ( 四 ) 被 投 资 单 位 财 务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累 计 发 生 巨 额 亏 损, 已 完 成 清 算 或 清 算 期 超 过 3 年 以 上 的 ( 五 )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损 失 应 当 于 实 际 发 生 时 计 入 营 业 外 支 出, 同 时 冲 减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余 额 第 三 节 固 定 资 产 和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第 二 十 七 条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小 企 业 为 生 产 产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1 年 的 有 形 资 产 小 企 业 的 固 定 资 产 包 括 : 房 屋 建 筑 物 机 器 机 械 运 输 工 具 设 备 器 具 工 具 等 第 二 十 八 条 固 定 资 产 应 当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计 量 ( 一 ) 外 购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包 括 : 购 买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运 输 费 装 卸 费 保 险 费 安 装 费 等, 但 不 含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以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10 / 33
以 一 笔 款 项 购 入 多 项 没 有 单 独 标 价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当 按 照 各 项 固 定 资 产 或 类 似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或 评 估 价 值 比 例 对 总 成 本 进 行 分 配, 分 别 确 定 各 项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 二 ) 自 行 建 造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由 建 造 该 项 资 产 在 竣 工 决 算 前 发 生 的 支 出 ( 含 相 关 的 借 款 费 用 ) 构 成 小 企 业 在 建 工 程 在 试 运 转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产 品 副 产 品 或 试 车 收 入 冲 减 在 建 工 程 成 本 ( 三 ) 投 资 者 投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应 当 按 照 评 估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确 定 ( 四 ) 融 资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应 当 按 照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总 额 和 在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相 关 税 费 等 确 定 ( 五 ) 盘 盈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应 当 按 照 同 类 或 者 类 似 固 定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或 评 估 价 值, 扣 除 按 照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新 旧 程 度 估 计 的 折 旧 后 的 余 额 确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小 企 业 应 当 对 所 有 固 定 资 产 计 提 折 旧, 但 已 提 足 折 旧 仍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单 独 计 价 入 账 的 土 地 不 得 计 提 折 旧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费 应 当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的 受 益 对 象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者 当 期 损 益 前 款 所 称 折 旧, 是 指 在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内, 按 照 确 定 的 方 法 对 应 计 折 旧 额 进 行 系 统 分 摊 应 计 折 旧 额, 是 指 应 当 计 提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原 价 ( 成 本 ) 扣 除 其 预 计 净 残 值 后 的 金 额 预 计 净 残 值, 是 指 固 定 资 产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已 满, 小 企 业 从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处 臵 中 获 得 的 扣 除 11 / 33
预 计 处 臵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已 提 足 折 旧, 是 指 已 经 提 足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的 应 计 折 旧 额 第 三 十 条 小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年 限 平 均 法 ( 即 直 线 法, 下 同 ) 计 提 折 旧 小 企 业 的 固 定 资 产 由 于 技 术 进 步 等 原 因, 确 需 加 速 折 旧 的, 可 以 采 用 双 倍 余 额 递 减 法 和 年 数 总 和 法 小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的 性 质 和 使 用 情 况, 并 考 虑 税 法 的 规 定, 合 理 确 定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和 预 计 净 残 值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方 法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第 三 十 一 条 小 企 业 应 当 按 月 计 提 折 旧, 当 月 增 加 的 固 定 资 产, 当 月 不 计 提 折 旧, 从 下 月 起 计 提 折 旧 ; 当 月 减 少 的 固 定 资 产, 当 月 仍 计 提 折 旧, 从 下 月 起 不 计 提 折 旧 第 三 十 二 条 固 定 资 产 的 日 常 修 理 费, 应 当 在 发 生 时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的 受 益 对 象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者 当 期 损 益 第 三 十 三 条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应 当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但 已 提 足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经 营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改 建 支 出 应 当 计 入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前 款 所 称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是 指 改 变 房 屋 或 者 建 筑 物 结 构 延 长 使 用 年 限 等 发 生 的 支 出 第 三 十 四 条 处 臵 固 定 资 产, 处 臵 收 入 扣 除 其 账 面 价 值 相 关 税 费 和 清 理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应 当 计 入 营 业 外 收 入 或 营 业 外 支 出 前 款 所 称 固 定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是 指 固 定 资 产 原 价 ( 成 本 ) 扣 减 12 / 33
累 计 折 旧 后 的 金 额 盘 亏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损 失 应 当 计 入 营 业 外 支 出 第 三 十 五 条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是 指 小 企 业 ( 农 林 牧 渔 业 ) 为 生 产 农 产 品 提 供 劳 务 或 出 租 等 目 的 而 持 有 的 生 物 资 产 包 括 : 经 济 林 薪 炭 林 产 畜 和 役 畜 等 第 三 十 六 条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应 当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计 量 ( 一 ) 外 购 的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成 本, 应 当 按 照 购 买 价 款 和 相 关 税 费 确 定 ( 二 ) 自 行 营 造 或 繁 殖 的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成 本,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 1. 自 行 营 造 的 林 木 类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成 本 包 括 : 达 到 预 定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前 发 生 的 造 林 费 抚 育 费 营 林 设 施 费 良 种 试 验 费 调 查 设 计 费 和 应 分 摊 的 间 接 费 用 等 必 要 支 出 2. 自 行 繁 殖 的 产 畜 和 役 畜 的 成 本 包 括 : 达 到 预 定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前 发 生 的 饲 料 费 人 工 费 和 应 分 摊 的 间 接 费 用 等 必 要 支 出 前 款 所 称 达 到 预 定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是 指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进 入 正 常 生 产 期, 可 以 多 年 连 续 稳 定 产 出 农 产 品 提 供 劳 务 或 出 租 第 三 十 七 条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应 当 按 照 年 限 平 均 法 计 提 折 旧 小 企 业 ( 农 林 牧 渔 业 ) 应 当 根 据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性 质 和 使 用 情 况, 并 考 虑 税 法 的 规 定, 合 理 确 定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和 预 计 净 残 值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折 旧 方 法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一 经 确 定, 13 / 33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小 企 业 ( 农 林 牧 渔 业 ) 应 当 自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投 入 使 用 月 份 的 下 月 起 按 月 计 提 折 旧 ; 停 止 使 用 的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应 当 自 停 止 使 用 月 份 的 下 月 起 停 止 计 提 折 旧 第 四 节 无 形 资 产 第 三 十 八 条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小 企 业 为 生 产 产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没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可 辨 认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小 企 业 的 无 形 资 产 包 括 : 土 地 使 用 权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等 自 行 开 发 建 造 厂 房 等 建 筑 物, 相 关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与 建 筑 物 应 当 分 别 进 行 处 理 外 购 土 地 及 建 筑 物 支 付 的 价 款 应 当 在 建 筑 物 与 土 地 使 用 权 之 间 按 照 合 理 的 方 法 进 行 分 配 ; 难 以 合 理 分 配 的, 应 当 全 部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第 三 十 九 条 无 形 资 产 应 当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计 量 ( 一 ) 外 购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包 括 : 购 买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和 相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 含 相 关 的 借 款 费 用 ) ( 二 ) 投 资 者 投 入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应 当 按 照 评 估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确 定 ( 三 ) 自 行 开 发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由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后 至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前 发 生 的 支 出 ( 含 相 关 的 借 款 费 用 ) 构 成 第 四 十 条 小 企 业 自 行 开 发 无 形 资 产 发 生 的 支 出,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14 / 33
条 件 的, 才 能 确 认 为 无 形 资 产 : ( 一 )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以 使 其 能 够 使 用 或 出 售 在 技 术 上 具 有 可 行 性 ; ( 二 ) 具 有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并 使 用 或 出 售 的 意 图 ; ( 三 ) 能 够 证 明 运 用 该 无 形 资 产 生 产 的 产 品 存 在 市 场 或 无 形 资 产 自 身 存 在 市 场, 无 形 资 产 将 在 内 部 使 用 的, 应 当 证 明 其 有 用 性 ; ( 四 ) 有 足 够 的 技 术 财 务 资 源 和 其 他 资 源 支 持, 以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开 发, 并 有 能 力 使 用 或 出 售 该 无 形 资 产 ; ( 五 ) 归 属 于 该 无 形 资 产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第 四 十 一 条 无 形 资 产 应 当 在 其 使 用 寿 命 内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进 行 摊 销, 根 据 其 受 益 对 象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者 当 期 损 益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期 自 其 可 供 使 用 时 开 始 至 停 止 使 用 或 出 售 时 止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了 使 用 年 限 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或 约 定 的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摊 销 小 企 业 不 能 可 靠 估 计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的, 摊 销 期 不 得 低 于 10 年 第 四 十 二 条 处 臵 无 形 资 产, 处 臵 收 入 扣 除 其 账 面 价 值 相 关 税 费 等 后 的 净 额, 应 当 计 入 营 业 外 收 入 或 营 业 外 支 出 前 款 所 称 无 形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是 指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扣 减 累 计 摊 销 后 的 金 额 第 五 节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第 四 十 三 条 小 企 业 的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包 括 : 已 提 足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15 / 33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经 营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固 定 资 产 的 大 修 理 支 出 和 其 他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等 前 款 所 称 固 定 资 产 的 大 修 理 支 出, 是 指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支 出 : ( 一 ) 修 理 支 出 达 到 取 得 固 定 资 产 时 的 计 税 基 础 50% 以 上 ; ( 二 ) 修 理 后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延 长 2 年 以 上 第 四 十 四 条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应 当 在 其 摊 销 期 限 内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进 行 摊 销, 根 据 其 受 益 对 象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的 成 本 或 者 管 理 费 用, 并 冲 减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 一 ) 已 提 足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按 照 固 定 资 产 预 计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摊 销 ( 二 ) 经 营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剩 余 租 赁 期 限 分 期 摊 销 ( 三 ) 固 定 资 产 的 大 修 理 支 出, 按 照 固 定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摊 销 ( 四 ) 其 他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自 支 出 发 生 月 份 的 下 月 起 分 期 摊 销, 摊 销 期 不 得 低 于 3 年 第 三 章 负 债 第 四 十 五 条 负 债, 是 指 小 企 业 过 去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形 成 的, 预 期 会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小 企 业 的 现 时 义 务 小 企 业 的 负 债 按 照 其 流 动 性, 可 分 为 流 动 负 债 和 非 流 动 负 债 16 / 33
第 一 节 流 动 负 债 第 四 十 六 条 小 企 业 的 流 动 负 债, 是 指 预 计 在 1 年 内 或 者 超 过 1 年 的 一 个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内 清 偿 的 债 务 小 企 业 的 流 动 负 债 包 括 :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及 预 收 款 项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应 付 利 息 等 第 四 十 七 条 各 项 流 动 负 债 应 当 按 照 其 实 际 发 生 额 入 账 小 企 业 确 实 无 法 偿 付 的 应 付 款 项, 应 当 计 入 营 业 外 收 入 第 四 十 八 条 短 期 借 款 应 当 按 照 借 款 本 金 和 借 款 合 同 利 率 在 应 付 利 息 日 计 提 利 息 费 用, 计 入 财 务 费 用 第 四 十 九 条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是 指 小 企 业 为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而 应 付 给 职 工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报 酬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支 出 小 企 业 的 职 工 薪 酬 包 括 : ( 一 ) 职 工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 二 ) 职 工 福 利 费 ( 三 ) 医 疗 保 险 费 养 老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和 生 育 保 险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 四 ) 住 房 公 积 金 ( 五 )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 六 )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 七 ) 因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给 予 的 补 偿 ( 八 ) 其 他 与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相 关 的 支 出 等 第 五 十 条 小 企 业 应 当 在 职 工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应 付 17 / 33
的 职 工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根 据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受 益 对 象,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 一 ) 应 由 生 产 产 品 提 供 劳 务 负 担 的 职 工 薪 酬, 计 入 产 品 成 本 或 劳 务 成 本 ( 二 ) 应 由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开 发 项 目 负 担 的 职 工 薪 酬,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或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 三 ) 其 他 职 工 薪 酬 ( 含 因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给 予 的 补 偿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第 二 节 非 流 动 负 债 第 五 十 一 条 小 企 业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是 指 流 动 负 债 以 外 的 负 债 小 企 业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包 括 : 长 期 借 款 长 期 应 付 款 等 第 五 十 二 条 非 流 动 负 债 应 当 按 照 其 实 际 发 生 额 入 账 长 期 借 款 应 当 按 照 借 款 本 金 和 借 款 合 同 利 率 在 应 付 利 息 日 计 提 利 息 费 用,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财 务 费 用 第 四 章 所 有 者 权 益 第 五 十 三 条 所 有 者 权 益, 是 指 小 企 业 资 产 扣 除 负 债 后 由 所 有 者 享 有 的 剩 余 权 益 小 企 业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包 括 : 实 收 资 本 ( 或 股 本, 下 同 )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和 未 分 配 利 润 第 五 十 四 条 实 收 资 本, 是 指 投 资 者 按 照 合 同 协 议 约 定 或 相 关 规 定 投 入 到 小 企 业 构 成 小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的 部 分 18 / 33
( 一 ) 小 企 业 收 到 投 资 者 以 现 金 或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入 的 资 本, 应 当 按 照 其 在 本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中 所 占 的 份 额 计 入 实 收 资 本, 超 出 的 部 分, 应 当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二 ) 投 资 者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小 企 业 进 行 增 资 或 减 资, 小 企 业 应 当 增 加 或 减 少 实 收 资 本 第 五 十 五 条 资 本 公 积, 是 指 小 企 业 收 到 的 投 资 者 出 资 额 超 过 其 在 注 册 资 本 或 股 本 中 所 占 份 额 的 部 分 小 企 业 用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应 当 冲 减 资 本 公 积 小 企 业 的 资 本 公 积 不 得 用 于 弥 补 亏 损 第 五 十 六 条 盈 余 公 积, 是 指 小 企 业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在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和 任 意 公 积 金 小 企 业 用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或 者 转 增 资 本, 应 当 冲 减 盈 余 公 积 小 企 业 的 盈 余 公 积 还 可 以 用 于 扩 大 生 产 经 营 第 五 十 七 条 未 分 配 利 润, 是 指 小 企 业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经 过 弥 补 亏 损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和 任 意 公 积 金 向 投 资 者 分 配 利 润 后, 留 存 在 本 企 业 的 历 年 结 存 的 利 润 第 五 章 收 入 第 五 十 八 条 收 入, 是 指 小 企 业 在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会 导 致 所 有 者 权 益 增 加 与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无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总 流 入 包 括 :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和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第 五 十 九 条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是 指 小 企 业 销 售 商 品 ( 或 产 成 品 19 / 33
材 料, 下 同 ) 取 得 的 收 入 通 常, 小 企 业 应 当 在 发 出 商 品 且 收 到 货 款 或 取 得 收 款 权 利 时, 确 认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 一 ) 销 售 商 品 采 用 托 收 承 付 方 式 的, 在 办 妥 托 收 手 续 时 确 认 收 入 ( 二 ) 销 售 商 品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 的, 在 发 出 商 品 时 确 认 收 入 ( 三 ) 销 售 商 品 采 用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的,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 四 ) 销 售 商 品 需 要 安 装 和 检 验 的, 在 购 买 方 接 受 商 品 以 及 安 装 和 检 验 完 毕 时 确 认 收 入 安 装 程 序 比 较 简 单 的, 可 在 发 出 商 品 时 确 认 收 入 ( 五 ) 销 售 商 品 采 用 支 付 手 续 费 方 式 委 托 代 销 的, 在 收 到 代 销 清 单 时 确 认 收 入 ( 六 ) 销 售 商 品 以 旧 换 新 的, 销 售 的 商 品 作 为 商 品 销 售 处 理, 回 收 的 商 品 作 为 购 进 商 品 处 理 ( 七 ) 采 取 产 品 分 成 方 式 取 得 的 收 入, 在 分 得 产 品 之 日 按 照 产 品 的 市 场 价 格 或 评 估 价 值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第 六 十 条 小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从 购 买 方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销 售 商 品 涉 及 现 金 折 扣 的, 应 当 按 照 扣 除 现 金 折 扣 前 的 金 额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现 金 折 扣 应 当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销 售 商 品 涉 及 商 业 折 扣 的, 应 当 按 照 扣 除 商 业 折 扣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20 / 33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前 款 所 称 现 金 折 扣, 是 指 债 权 人 为 鼓 励 债 务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付 款 而 向 债 务 人 提 供 的 债 务 扣 除 商 业 折 扣, 是 指 小 企 业 为 促 进 商 品 销 售 而 在 商 品 标 价 上 给 予 的 价 格 扣 除 第 六 十 一 条 小 企 业 已 经 确 认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售 出 商 品 发 生 的 销 售 退 回 ( 不 论 属 于 本 年 度 还 是 属 于 以 前 年 度 的 销 售 ), 应 当 在 发 生 时 冲 减 当 期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小 企 业 已 经 确 认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售 出 商 品 发 生 的 销 售 折 让, 应 当 在 发 生 时 冲 减 当 期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前 款 所 称 销 售 退 回, 是 指 小 企 业 售 出 的 商 品 由 于 质 量 品 种 不 符 合 要 求 等 原 因 发 生 的 退 货 销 售 折 让, 是 指 小 企 业 因 售 出 商 品 的 质 量 不 合 格 等 原 因 而 在 售 价 上 给 予 的 减 让 第 六 十 二 条 小 企 业 提 供 劳 务 的 收 入, 是 指 小 企 业 从 事 建 筑 安 装 修 理 修 配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租 赁 邮 电 通 信 咨 询 经 纪 文 化 体 育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服 务 教 育 培 训 餐 饮 住 宿 中 介 代 理 卫 生 保 健 社 区 服 务 旅 游 娱 乐 加 工 以 及 其 他 劳 务 服 务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第 六 十 三 条 同 一 会 计 年 度 内 开 始 并 完 成 的 劳 务, 应 当 在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完 成 且 收 到 款 项 或 取 得 收 款 权 利 时,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的 金 额 为 从 接 受 劳 务 方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劳 务 的 开 始 和 完 成 分 属 不 同 会 计 年 度 的, 应 当 按 照 完 工 进 度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年 度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照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总 额 乘 以 完 工 进 度 扣 除 以 前 会 计 年 度 累 计 已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后 的 金 额, 确 认 本 年 21 / 33
度 的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同 时, 按 照 估 计 的 提 供 劳 务 成 本 总 额 乘 以 完 工 进 度 扣 除 以 前 会 计 年 度 累 计 已 确 认 营 业 成 本 后 的 金 额, 结 转 本 年 度 营 业 成 本 第 六 十 四 条 小 企 业 与 其 他 企 业 签 订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包 含 销 售 商 品 和 提 供 劳 务 时, 销 售 商 品 部 分 和 提 供 劳 务 部 分 能 够 区 分 且 能 够 单 独 计 量 的, 应 当 将 销 售 商 品 的 部 分 作 为 销 售 商 品 处 理, 将 提 供 劳 务 的 部 分 作 为 提 供 劳 务 处 理 销 售 商 品 部 分 和 提 供 劳 务 部 分 不 能 够 区 分, 或 虽 能 区 分 但 不 能 够 单 独 计 量 的, 应 当 作 为 销 售 商 品 处 理 第 六 章 费 用 第 六 十 五 条 费 用, 是 指 小 企 业 在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会 导 致 所 有 者 权 益 减 少 与 向 所 有 者 分 配 利 润 无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总 流 出 小 企 业 的 费 用 包 括 : 营 业 成 本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等 ( 一 ) 营 业 成 本, 是 指 小 企 业 所 销 售 商 品 的 成 本 和 所 提 供 劳 务 的 成 本 ( 二 )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是 指 小 企 业 开 展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应 负 担 的 消 费 税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资 源 税 土 地 增 值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房 产 税 车 船 税 印 花 税 和 教 育 费 附 加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排 污 费 等 22 / 33
( 三 ) 销 售 费 用, 是 指 小 企 业 在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各 种 费 用 包 括 : 销 售 人 员 的 职 工 薪 酬 商 品 维 修 费 运 输 费 装 卸 费 包 装 费 保 险 费 广 告 费 业 务 宣 传 费 展 览 费 等 费 用 小 企 业 ( 批 发 业 零 售 业 ) 在 购 买 商 品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 包 括 : 运 输 费 装 卸 费 包 装 费 保 险 费 运 输 途 中 的 合 理 损 耗 和 入 库 前 的 挑 选 整 理 费 等 ) 也 构 成 销 售 费 用 ( 四 ) 管 理 费 用, 是 指 小 企 业 为 组 织 和 管 理 生 产 经 营 发 生 的 其 他 费 用 包 括 : 小 企 业 在 筹 建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开 办 费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发 生 的 费 用 ( 包 括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费 修 理 费 办 公 费 水 电 费 差 旅 费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工 薪 酬 等 ) 业 务 招 待 费 研 究 费 用 技 术 转 让 费 相 关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财 产 保 险 费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费 咨 询 费 ( 含 顾 问 费 ) 诉 讼 费 等 费 用 ( 五 ) 财 务 费 用, 是 指 小 企 业 为 筹 集 生 产 经 营 所 需 资 金 发 生 的 筹 资 费 用 包 括 : 利 息 费 用 ( 减 利 息 收 入 ) 汇 兑 损 失 银 行 相 关 手 续 费 小 企 业 给 予 的 现 金 折 扣 ( 减 享 受 的 现 金 折 扣 ) 等 费 用 第 六 十 六 条 通 常, 小 企 业 的 费 用 应 当 在 发 生 时 按 照 其 发 生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小 企 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和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已 予 确 认 的, 应 当 将 已 销 售 商 品 和 已 提 供 劳 务 的 成 本 作 为 营 业 成 本 结 转 至 当 期 损 益 第 七 章 利 润 及 利 润 分 配 第 六 十 七 条 利 润, 是 指 小 企 业 在 一 定 会 计 期 间 的 经 营 成 果 包 23 / 33
括 : 营 业 利 润 利 润 总 额 和 净 利 润 ( 一 ) 营 业 利 润, 是 指 营 业 收 入 减 去 营 业 成 本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加 上 投 资 收 益 ( 或 减 去 投 资 损 失 ) 后 的 金 额 前 款 所 称 营 业 收 入, 是 指 小 企 业 销 售 商 品 和 提 供 劳 务 实 现 的 收 入 总 额 投 资 收 益, 由 小 企 业 股 权 投 资 取 得 的 现 金 股 利 ( 或 利 润 ) 债 券 投 资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和 处 臵 股 权 投 资 和 债 券 投 资 取 得 的 处 臵 价 款 扣 除 成 本 或 账 面 余 额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净 额 三 部 分 构 成 ( 二 ) 利 润 总 额, 是 指 营 业 利 润 加 上 营 业 外 收 入, 减 去 营 业 外 支 出 后 的 金 额 ( 三 ) 净 利 润, 是 指 利 润 总 额 减 去 所 得 税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第 六 十 八 条 营 业 外 收 入, 是 指 小 企 业 非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形 成 的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会 导 致 所 有 者 权 益 增 加 与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无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净 流 入 小 企 业 的 营 业 外 收 入 包 括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臵 净 收 益 政 府 补 助 捐 赠 收 益 盘 盈 收 益 汇 兑 收 益 出 租 包 装 物 和 商 品 的 租 金 收 入 逾 期 未 退 包 装 物 押 金 收 益 确 实 无 法 偿 付 的 应 付 款 项 已 作 坏 账 损 失 处 理 后 又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违 约 金 收 益 等 通 常, 小 企 业 的 营 业 外 收 入 应 当 在 实 现 时 按 照 其 实 现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第 六 十 九 条 政 府 补 助, 是 指 小 企 业 从 政 府 无 偿 取 得 货 币 性 资 产 或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但 不 含 政 府 作 为 小 企 业 所 有 者 投 入 的 资 本 24 / 33
( 一 ) 小 企 业 收 到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应 当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相 关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内 平 均 分 配, 计 入 营 业 外 收 入 收 到 的 其 他 政 府 补 助, 用 于 补 偿 本 企 业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亏 损 的,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或 发 生 亏 损 的 期 间, 计 入 营 业 外 收 入 ; 用 于 补 偿 本 企 业 已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亏 损 的, 直 接 计 入 营 业 外 收 入 ( 二 ) 政 府 补 助 为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应 当 按 照 收 到 的 金 额 计 量 政 府 补 助 为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政 府 提 供 了 有 关 凭 据 的, 应 当 按 照 凭 据 上 标 明 的 金 额 计 量 ; 政 府 没 有 提 供 有 关 凭 据 的, 应 当 按 照 同 类 或 类 似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或 评 估 价 值 计 量 ( 三 ) 小 企 业 按 照 规 定 实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营 业 税 等 先 征 后 返 的, 应 当 在 实 际 收 到 返 还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增 值 税 ( 不 含 出 口 退 税 ) 消 费 税 营 业 税 时, 计 入 营 业 外 收 入 第 七 十 条 营 业 外 支 出, 是 指 小 企 业 非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发 生 的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会 导 致 所 有 者 权 益 减 少 与 向 所 有 者 分 配 利 润 无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净 流 出 小 企 业 的 营 业 外 支 出 包 括 : 存 货 的 盘 亏 毁 损 报 废 损 失,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臵 净 损 失, 坏 账 损 失, 无 法 收 回 的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损 失, 无 法 收 回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损 失,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的 损 失, 税 收 滞 纳 金, 罚 金, 罚 款, 被 没 收 财 物 的 损 失, 捐 赠 支 出, 赞 助 支 出 等 通 常, 小 企 业 的 营 业 外 支 出 应 当 在 发 生 时 按 照 其 发 生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5 / 33
第 七 十 一 条 小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当 期 应 纳 税 额, 确 认 所 得 税 费 用 小 企 业 应 当 在 利 润 总 额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计 算 出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照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与 适 用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基 础 计 算 确 定 当 期 应 纳 税 额 第 七 十 二 条 小 企 业 以 当 年 净 利 润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等 剩 余 的 税 后 利 润, 可 用 于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分 配 小 企 业 ( 公 司 制 ) 在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利 润 时, 应 当 按 照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和 任 意 公 积 金 第 八 章 外 币 业 务 第 七 十 三 条 小 企 业 的 外 币 业 务 由 外 币 交 易 和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构 成 第 七 十 四 条 外 币 交 易, 是 指 小 企 业 以 外 币 计 价 或 者 结 算 的 交 易 小 企 业 的 外 币 交 易 包 括 : 买 入 或 者 卖 出 以 外 币 计 价 的 商 品 或 者 劳 务 借 入 或 者 借 出 外 币 资 金 和 其 他 以 外 币 计 价 或 者 结 算 的 交 易 前 款 所 称 外 币, 是 指 小 企 业 记 账 本 位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记 账 本 位 币, 是 指 小 企 业 经 营 所 处 的 主 要 经 济 环 境 中 的 货 币 第 七 十 五 条 小 企 业 应 当 选 择 人 民 币 作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业 务 收 支 以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为 主 的 小 企 业, 可 以 选 定 其 中 一 种 货 币 作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但 编 报 的 财 务 报 表 应 当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财 务 报 表 26 / 33
小 企 业 记 账 本 位 币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但 小 企 业 经 营 所 处 的 主 要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除 外 小 企 业 因 经 营 所 处 的 主 要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确 需 变 更 记 账 本 位 币 的, 应 当 采 用 变 更 当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将 所 有 项 目 折 算 为 变 更 后 的 记 账 本 位 币 前 款 所 称 即 期 汇 率, 是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当 日 人 民 币 外 汇 牌 价 的 中 间 价 第 七 十 六 条 小 企 业 对 于 发 生 的 外 币 交 易, 应 当 将 外 币 金 额 折 算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外 币 交 易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将 外 币 金 额 折 算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 也 可 以 采 用 交 易 当 期 平 均 汇 率 折 算 小 企 业 收 到 投 资 者 以 外 币 投 入 的 资 本, 应 当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不 得 采 用 合 同 约 定 汇 率 和 交 易 当 期 平 均 汇 率 折 算 第 七 十 七 条 小 企 业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对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和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 一 )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因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即 期 汇 率 与 初 始 确 认 时 或 者 前 一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即 期 汇 率 不 同 而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二 ) 以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仍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不 改 变 其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前 款 所 称 货 币 性 项 目, 是 指 小 企 业 持 有 的 货 币 资 金 和 将 以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的 金 额 收 取 的 资 产 或 者 偿 付 的 负 债 货 币 性 项 目 分 为 货 币 性 资 27 / 33
产 和 货 币 性 负 债 货 币 性 资 产 包 括 : 库 存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 货 币 性 负 债 包 括 :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账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长 期 借 款 长 期 应 付 款 等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是 指 货 币 性 项 目 以 外 的 项 目 包 括 : 存 货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等 第 七 十 八 条 小 企 业 对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折 算 时, 应 当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对 外 币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和 现 金 流 量 表 的 所 有 项 目 进 行 折 算 第 九 章 财 务 报 表 第 七 十 九 条 财 务 报 表, 是 指 对 小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的 结 构 性 表 述 小 企 业 的 财 务 报 表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组 成 部 分 : ( 一 ) 资 产 负 债 表 ; ( 二 ) 利 润 表 ; ( 三 ) 现 金 流 量 表 ; ( 四 ) 附 注 第 八 十 条 资 产 负 债 表, 是 指 反 映 小 企 业 在 某 一 特 定 日 期 的 财 务 状 况 的 报 表 ( 一 )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资 产 类 至 少 应 当 单 独 列 示 反 映 下 列 信 息 的 项 目 : 1. 货 币 资 金 ; 2.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 28 / 33
3. 存 货 ; 4.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 5.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6. 固 定 资 产 ; 7.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8. 无 形 资 产 ; 9.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 二 )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负 债 类 至 少 应 当 单 独 列 示 反 映 下 列 信 息 的 项 目 : 1. 短 期 借 款 ; 2. 应 付 及 预 收 款 项 ; 3.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4. 应 交 税 费 ; 5. 应 付 利 息 ; 6. 长 期 借 款 ; 7. 长 期 应 付 款 ( 三 )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类 至 少 应 当 单 独 列 示 反 映 下 列 信 息 的 项 目 : 1. 实 收 资 本 ; 2. 资 本 公 积 ; 3. 盈 余 公 积 ; 4. 未 分 配 利 润 29 / 33
( 四 )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资 产 类 应 当 包 括 流 动 资 产 和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合 计 项 目 ; 负 债 类 应 当 包 括 流 动 负 债 非 流 动 负 债 和 负 债 的 合 计 项 目 ; 所 有 者 权 益 类 应 当 包 括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合 计 项 目 资 产 负 债 表 应 当 列 示 资 产 总 计 项 目,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项 目 第 八 十 一 条 利 润 表, 是 指 反 映 小 企 业 在 一 定 会 计 期 间 的 经 营 成 果 的 报 表 费 用 应 当 按 照 功 能 分 类, 分 为 营 业 成 本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和 财 务 费 用 等 利 润 表 至 少 应 当 单 独 列 示 反 映 下 列 信 息 的 项 目 : ( 一 ) 营 业 收 入 ; ( 二 ) 营 业 成 本 ; ( 三 )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 ( 四 ) 销 售 费 用 ; ( 五 ) 管 理 费 用 ; ( 六 ) 财 务 费 用 ; ( 七 ) 所 得 税 费 用 ; ( 八 ) 净 利 润 第 八 十 二 条 现 金 流 量 表, 是 指 反 映 小 企 业 在 一 定 会 计 期 间 现 金 流 入 和 流 出 情 况 的 报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应 当 分 别 经 营 活 动 投 资 活 动 和 筹 资 活 动 列 报 现 金 流 量 现 金 流 量 应 当 分 别 按 照 现 金 流 入 和 现 金 流 出 总 额 列 报 30 / 33
前 款 所 称 现 金, 是 指 小 企 业 的 库 存 现 金 以 及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 和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第 八 十 三 条 经 营 活 动, 是 指 小 企 业 投 资 活 动 和 筹 资 活 动 以 外 的 所 有 交 易 和 事 项 小 企 业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应 当 单 独 列 示 反 映 下 列 信 息 的 项 目 : ( 一 ) 销 售 产 成 品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 ( 二 ) 购 买 原 材 料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 ( 三 ) 支 付 的 职 工 薪 酬 ; ( 四 ) 支 付 的 税 费 第 八 十 四 条 投 资 活 动, 是 指 小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购 建 和 短 期 投 资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及 其 处 臵 活 动 小 企 业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应 当 单 独 列 示 反 映 下 列 信 息 的 项 目 : ( 一 ) 收 回 短 期 投 资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和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 ( 二 )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 ( 三 ) 处 臵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 ( 四 ) 短 期 投 资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和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 ( 五 )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第 八 十 五 条 筹 资 活 动, 是 指 导 致 小 企 业 资 本 及 债 务 规 模 和 构 成 31 / 33
发 生 变 化 的 活 动 小 企 业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应 当 单 独 列 示 反 映 下 列 信 息 的 项 目 : ( 一 ) 取 得 借 款 收 到 的 现 金 ; ( 二 ) 吸 收 投 资 者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 ( 三 ) 偿 还 借 款 本 金 支 付 的 现 金 ; ( 四 ) 偿 还 借 款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 ( 五 ) 分 配 利 润 支 付 的 现 金 第 八 十 六 条 附 注, 是 指 对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和 现 金 流 量 表 等 报 表 中 列 示 项 目 的 文 字 描 述 或 明 细 资 料, 以 及 对 未 能 在 这 些 报 表 中 列 示 项 目 的 说 明 等 附 注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顺 序 披 露 : ( 一 ) 遵 循 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 二 ) 短 期 投 资 应 收 账 款 存 货 固 定 资 产 项 目 的 说 明 ( 三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项 目 的 说 明 ( 四 ) 利 润 分 配 的 说 明 ( 五 ) 用 于 对 外 担 保 的 资 产 名 称 账 面 余 额 及 形 成 的 原 因 ; 未 决 诉 讼 未 决 仲 裁 以 及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所 涉 及 的 金 额 ( 六 ) 发 生 严 重 亏 损 的, 应 当 披 露 持 续 经 营 的 计 划 未 来 经 营 的 方 案 ( 七 ) 对 已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利 润 表 中 列 示 项 目 与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存 在 差 异 的 纳 税 调 整 过 程 32 / 33
( 八 ) 其 他 需 要 在 附 注 中 说 明 的 事 项 第 八 十 七 条 小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按 照 本 准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确 认 和 计 量, 在 此 基 础 上 按 月 或 者 按 季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第 八 十 八 条 小 企 业 对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和 会 计 差 错 更 正 应 当 采 用 未 来 适 用 法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前 款 所 称 会 计 政 策, 是 指 小 企 业 在 会 计 确 认 计 量 和 报 告 中 所 采 用 的 原 则 基 础 和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是 指 由 于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当 前 状 况 及 预 期 经 济 利 益 和 义 务 发 生 了 变 化, 从 而 对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或 者 资 产 的 定 期 消 耗 金 额 进 行 调 整 前 期 差 错 包 括 : 计 算 错 误 应 用 会 计 政 策 错 误 应 用 会 计 估 计 错 误 等 未 来 适 用 法, 是 指 将 变 更 后 的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应 用 于 变 更 日 及 以 后 发 生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或 者 在 会 计 差 错 发 生 或 发 现 的 当 期 更 正 差 错 的 方 法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八 十 九 条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所 规 定 的 微 型 企 业 标 准 的 企 业 参 照 执 行 本 准 则 第 九 十 条 本 准 则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财 政 部 2004 年 发 布 的 小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04]2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录 : 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会 计 科 目 主 要 账 务 处 理 和 财 务 报 表 33 /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