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二 〇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1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建 筑 分 类 与 面 积 指 标 第 三 章 选 址 布 局 与 建 设 用 地 第 四 章 建 筑 标 准 第 五 章 建 筑 装 修 第 六 章 室 内 环 境 与 建 筑 设 备 第 七 章 智 能 化 系 统 第 八 章 附 则 本 建 设 标 准 用 词 和 用 语 说 明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条 文 说 明 2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提 高 投 资 决 策 科 学 化 水 平, 合 理 确 定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设 内 容 建 设 规 模 和 标 准, 满 足 办 公 使 用 功 能 的 需 要, 加 强 管 理 和 监 督, 制 定 本 建 设 标 准 第 二 条 本 建 设 标 准 是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决 策 和 建 设 的 全 国 统 一 标 准, 是 编 制 评 估 和 审 批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的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初 步 设 计 以 及 对 项 目 建 设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三 条 本 建 设 标 准 适 用 于 全 国 乡 ( 镇 苏 木 ) 级 及 以 上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机 关, 以 及 各 级 机 关 组 成 机 构 直 属 机 构 派 出 机 构 和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 以 下 统 称 党 政 机 关 ) 办 公 用 房 的 新 建 ( 或 购 置 ) 改 建 和 扩 建 工 程 配 备 租 用 办 公 用 房 参 照 执 行 第 四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必 须 贯 彻 艰 苦 奋 斗 勤 俭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的 方 针, 按 照 统 筹 兼 顾 适 用 为 主 满 足 办 公 需 要 的 原 则 进 行 建 设 集 中 建 设 或 联 合 建 设 的 办 公 用 房, 应 充 分 利 用 公 共 服 务 和 附 属 设 施, 打 破 系 统 部 门 之 间 的 界 限, 实 行 统 一 规 划 集 中 管 理 共 同 使 用 第 五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必 须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和 城 乡 规 划 要 求, 从 严 控 制 用 地 规 模, 严 格 土 地 审 批,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严 禁 超 标 准 占 地 低 效 利 用 土 地, 不 得 占 用 耕 地, 新 建 项 目 不 得 配 套 建 设 大 型 广 场 公 园 等 设 施 3
第 六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应 做 到 庄 重 朴 素 经 济 适 用 和 资 源 节 约, 不 得 定 位 为 城 市 标 志 性 建 筑 外 立 面 不 得 搞 豪 华 装 修, 内 装 修 应 简 洁 朴 素 第 七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设 规 模 应 根 据 使 用 单 位 的 类 别 和 各 级 别 编 制 定 员, 按 照 本 建 设 标 准 的 规 定 确 定 建 筑 面 积 严 禁 超 规 模 超 标 准 超 投 资 建 设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第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设 除 应 符 合 本 建 设 标 准 外, 还 应 符 合 国 家 关 于 安 全 资 源 节 约 环 境 保 护 卫 生 绿 色 建 筑 等 标 准 和 规 范 要 求 第 二 章 建 筑 分 类 与 面 积 指 标 第 九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根 据 单 位 级 别 和 性 质 分 为 五 类, 其 适 用 对 象 见 表 1 表 1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类 别 划 分 类 别 适 用 对 象 中 央 部 ( 委 ) 级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中 央 机 关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机 关, 以 及 各 机 关 派 出 机 构 和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级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 省 级 机 关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机 关, 以 及 各 机 关 的 组 成 机 构 直 属 机 构 派 出 机 构 和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市 级 机 关 县 级 机 关 市 ( 地 州 盟 ) 级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机 关, 以 及 各 机 关 的 组 成 机 构 直 属 机 构 派 出 机 构 和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县 ( 市 旗 ) 级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机 关, 以 及 各 机 关 的 组 成 机 构 直 属 机 构 派 出 机 构 和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乡 级 机 关 乡 ( 镇 苏 木 ) 级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他 机 关 第 十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由 基 本 办 公 用 房 ( 办 公 室 服 务 用 4
房 设 备 用 房 ) 附 属 用 房 两 部 分 组 成, 并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 办 公 用 房 基 本 办 公 用 房 附 属 用 房 表 2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功 能 分 类 包 括 内 容 办 公 室 包 括 领 导 人 员 办 公 室 和 一 般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室 包 括 会 议 室 接 待 室 档 案 室 图 书 资 料 室 机 关 信 息 网 服 务 用 络 用 房 机 要 保 密 室 文 印 室 收 发 室 医 务 室 值 班 室 房 储 藏 室 物 业 及 工 勤 人 员 用 房 开 水 间 卫 生 间 等 包 括 变 配 电 室 水 泵 房 水 箱 间 中 水 处 理 间 锅 炉 房 ( 或 设 备 用 热 力 交 换 站 ) 空 调 机 房 通 信 机 房 电 梯 机 房 建 筑 智 房 能 化 系 统 设 备 用 房 等 包 括 食 堂 停 车 库 ( 汽 车 库, 自 行 车 库, 电 动 车 摩 托 车 库 ) 警 卫 用 房 人 防 设 施 等 注 : 表 中 所 称 领 导 人 员 是 指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的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第 十 一 条 各 级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室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表 3 的 规 定 : 表 3 各 级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室 使 用 面 积 类 别 适 用 对 象 使 用 面 积 ( 平 方 米 / 人 ) 部 级 正 职 54 部 级 副 职 42 中 央 机 关 正 司 ( 局 ) 级 24 副 司 ( 局 ) 级 18 处 级 12 处 级 以 下 9 省 级 正 职 54 省 级 副 职 42 正 厅 ( 局 ) 级 30 省 级 机 关 副 厅 ( 局 ) 级 24 正 处 级 18 副 处 级 12 处 级 以 下 9 5
市 级 正 职 42 市 级 副 职 30 市 级 机 关 正 局 ( 处 ) 级 24 副 局 ( 处 ) 级 18 局 ( 处 ) 级 以 下 9 县 级 正 职 30 县 级 副 职 24 县 级 机 关 正 科 级 18 副 科 级 12 科 级 以 下 9 乡 级 正 职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中 央 规 定 乡 级 机 关 乡 级 副 职 和 精 神 自 行 做 出 规 定, 原 则 上 乡 级 以 下 不 得 超 过 县 级 副 职 注 :1 副 省 级 城 市 副 部 级 单 位 副 职 办 公 室 面 积 指 标 按 不 超 过 省 ( 部 ) 级 副 职 标 准 执 行, 其 组 成 部 门 的 正 副 局 ( 司 ) 级 人 员 办 公 室 面 积 指 标 按 不 超 过 省 级 机 关 或 中 央 机 关 相 应 的 正 副 厅 ( 局 司 ) 级 标 准 执 行 副 市 ( 厅 ) 副 县 ( 处 ) 级 单 位 以 此 类 推 2 中 央 机 关 司 ( 局 ) 级 派 出 机 构 事 业 单 位 按 省 级 机 关 厅 ( 局 ) 级 单 位 标 准 执 行, 处 级 派 出 机 构 事 业 单 位 按 市 级 机 关 局 ( 处 ) 级 单 位 标 准 执 行 ; 省 级 机 关 处 级 直 属 机 构 派 出 机 构 事 业 单 位 按 市 级 机 关 局 ( 处 ) 级 单 位 标 准 执 行, 科 级 派 出 机 构 事 业 单 位 按 县 级 机 关 科 级 单 位 标 准 执 行 其 他 以 此 类 推 3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领 导 人 员 办 公 室 可 在 上 列 规 定 的 办 公 室 使 用 面 积 范 围 内 配 备 休 息 室 4 省 部 级 领 导 人 员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所 属 厅 ( 局 ) 正 职 和 市 ( 地 州 盟 ) 县 ( 市 区 旗 ) 党 政 正 职 办 公 室 可 在 上 列 规 定 的 办 公 室 使 用 面 积 范 围 内 配 备 不 超 过 6 平 方 米 的 卫 生 间 6
第 十 二 条 服 务 用 房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表 4 的 规 定 : 表 4 服 务 用 房 编 制 定 员 人 均 使 用 面 积 类 别 中 央 机 关 省 级 机 关 市 级 机 关 县 级 机 关 乡 级 机 关 使 用 面 积 ( 平 方 米 / 人 ) 7~9 6~8 6~8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中 央 规 定 和 精 神 自 行 做 出 规 定, 原 则 上 不 得 计 算 方 法 200 人 及 以 下 取 上 限,400 人 及 以 上 取 下 限, 中 间 值 用 公 式 (1100-x)/100 计 算 确 定 200 人 及 以 下 取 上 限,400 人 及 以 上 取 下 限, 中 间 值 用 公 式 (1000-x)/100 计 算 确 定 100 人 及 以 下 取 上 限,200 人 及 以 上 取 下 限, 中 间 值 用 公 式 (500-x)/50 计 算 确 定 超 过 县 级 机 关 注 : 表 中 x 为 编 制 定 员 第 十 三 条 设 备 用 房 使 用 面 积 应 根 据 地 理 位 置 建 设 规 模 以 及 相 关 设 备 需 求 确 定, 宜 按 办 公 室 和 服 务 用 房 使 用 面 积 之 和 的 9% 测 算 第 十 四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应 合 理 确 定 门 厅 走 廊 电 梯 厅 等 面 积, 提 高 使 用 面 积 系 数 基 本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总 使 用 面 积 系 数, 多 层 建 筑 不 应 低 于 65%, 高 层 建 筑 不 应 低 于 60% 第 十 五 条 附 属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下 列 规 定 : 1 食 堂 : 食 堂 餐 厅 及 厨 房 建 筑 面 积 按 编 制 定 员 计 算, 编 制 定 员 100 人 及 以 下 的,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为 3.7 平 方 米 ; 编 制 定 员 超 过 100 人 的, 超 出 人 员 的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为 2.6 平 方 米 2 停 车 库 : 总 停 车 位 数 应 满 足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要 求, 汽 车 库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为 40 平 方 米 / 辆, 超 出 200 个 车 位 以 上 部 分 为 38 平 方 米 / 辆, 7
可 设 置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桩 ; 自 行 车 库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为 1.8 平 方 米 / 辆 ; 电 动 车 摩 托 车 库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为 2.5 平 方 米 / 辆 3 警 卫 用 房 : 宜 按 警 卫 编 制 定 员 及 武 警 营 房 建 筑 面 积 标 准 计 算,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为 25 平 方 米 4 人 防 设 施 : 应 按 国 家 人 防 部 门 规 定 的 设 防 范 围 和 标 准 计 列 建 筑 面 积, 本 着 平 战 结 合 充 分 利 用 的 原 则, 在 平 时 可 以 兼 作 地 下 车 库 物 品 仓 库 等 第 十 六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总 建 筑 面 积 可 按 下 式 计 算 得 出 : S=[A+B+(A+B) 9%]/K+C 式 中 : S 总 建 筑 面 积 ; A 各 级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室 总 使 用 面 积 ; B 服 务 用 房 总 使 用 面 积 ; K 基 本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总 使 用 面 积 系 数 ; C 附 属 用 房 总 建 筑 面 积 第 三 章 选 址 布 局 与 建 设 用 地 第 十 七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选 址 应 符 合 当 地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乡 规 划 的 要 求, 在 规 划 确 定 的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选 择 位 置 适 合 交 通 便 利 环 境 适 宜 基 础 设 施 和 地 质 条 件 良 好 有 利 于 安 全 保 卫 的 地 点 第 十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在 城 市 中 的 布 局 宜 相 对 集 中 联 合 建 设 时, 其 设 备 用 房 和 附 属 用 房 等 应 统 一 规 划 与 建 设 第 十 九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筑 总 平 面 布 置 应 遵 循 功 能 组 织 合 理 建 筑 组 合 紧 凑 服 务 资 源 共 享 的 原 则, 科 学 合 理 组 织 和 利 8
用 地 上 地 下 空 间 第 二 十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用 地 包 括 : 建 筑 主 体 及 其 附 属 建 筑 用 地 道 路 及 停 车 用 地 绿 化 用 地 等 第 二 十 一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应 充 分 利 用 原 有 场 地 和 设 施, 减 少 新 增 用 地 第 二 十 二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用 地 不 得 用 于 建 造 与 办 公 无 关 的 居 住 或 商 用 建 筑 等, 不 得 占 用 风 景 名 胜 资 源 第 二 十 三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筑 容 积 率 不 应 小 于 表 5 的 规 定, 并 应 满 足 所 在 地 城 乡 规 划 与 建 设 的 相 关 控 制 要 求 表 5 建 筑 容 积 率 指 标 类 别 容 积 率 中 央 机 关 2.0 省 级 机 关 2.0 市 级 机 关 1.2 县 级 机 关 1.0 乡 级 机 关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中 央 规 定 和 精 神 自 行 做 出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总 停 车 位 数 应 满 足 当 地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要 求, 地 面 停 车 场 面 积 指 标 为 : 汽 车 25 平 方 米 / 辆, 自 行 车 1.2 平 方 米 / 辆, 电 动 车 摩 托 车 1.8 平 方 米 / 辆 第 二 十 五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用 地 的 绿 地 率 不 宜 低 于 30 %, 并 应 满 足 当 地 城 乡 规 划 和 建 设 有 关 绿 地 的 控 制 要 求 绿 化 植 被 应 采 用 本 土 植 物, 不 得 移 栽 大 树 古 树, 以 降 低 绿 化 成 本 第 四 章 建 筑 标 准 第 二 十 六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不 宜 建 造 一 二 层 的 低 层 建 筑, 也 不 应 建 造 超 高 层 超 大 体 量 的 建 筑 9
第 二 十 七 条 党 政 机 关 基 本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 等 于 ) 表 6 的 规 定 时, 不 宜 单 独 建 设 表 6 建 筑 面 积 控 制 指 标 类 别 建 筑 面 积 ( 平 方 米 ) 中 央 机 关 6000 省 级 机 关 6000 市 级 机 关 4000 县 级 机 关 2000 乡 级 机 关 第 二 十 八 条 表 7 的 规 定 :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标 准 层 每 层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低 于 表 7 标 准 层 建 筑 面 积 分 类 建 筑 面 积 ( 平 方 米 ) 四 层 及 以 下 办 公 用 房 600 五 层 及 以 上 多 层 办 公 用 房 1000 高 层 办 公 用 房 1200 第 二 十 九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入 口 门 厅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两 层, 门 厅 的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表 8 的 规 定 : 表 8 入 口 门 厅 的 使 用 面 积 指 标 类 别 使 用 面 积 ( 平 方 米 ) 中 央 机 关 300 省 级 机 关 300 市 级 机 关 240 县 级 机 关 120 乡 级 机 关 第 三 十 条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中 央 规 定 和 精 神 自 行 做 出 规 定,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县 级 机 关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不 得 在 办 公 区 域 内 建 设 阶 梯 式 和 有 舞 台 灯 光 音 响 舞 台 机 械 同 声 传 译 的 会 堂 报 告 厅 大 型 会 议 室 建 筑 物 内 不 宜 设 置 阳 光 房 采 光 中 厅 室 内 花 园 景 观 走 廊 等 10
超 出 办 公 用 房 功 能 的 其 他 空 间 或 房 间 第 三 十 一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标 准 层 的 层 高 应 根 据 办 公 室 净 高 要 求 结 构 形 式 及 设 施 情 况 确 定, 不 得 超 越 净 高 规 定 或 结 构 及 设 施 的 合 理 技 术 条 件 加 大 层 高 办 公 室 的 净 高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有 集 中 空 调 设 施 并 有 吊 顶 的 标 准 单 间 办 公 室 宜 为 2.5~2.7 米 ; 2 无 集 中 空 调 设 施 的 标 准 单 间 办 公 室 宜 为 2.6~2.8 米 ; 3 有 集 中 空 调 设 施 并 有 吊 顶 的 大 空 间 办 公 室 宜 为 2.6~2.8 米 ; 4 无 集 中 空 调 设 施 的 大 空 间 办 公 室 宜 为 2.8~3.0 米 第 三 十 二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标 准 层 的 走 道 净 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走 道 长 度 40 米 时, 单 面 布 房 的 走 道 净 宽 不 宜 小 于 1.5 米 且 不 宜 大 于 1.8 米, 双 面 布 房 的 走 道 净 宽 不 宜 小 于 1.8 米 且 不 宜 大 于 2.1 米 2 走 道 长 度 >40 米 时, 单 面 布 房 的 走 道 净 宽 不 宜 小 于 1.5 米 且 不 宜 大 于 2.1 米, 双 面 布 房 的 走 道 净 宽 不 宜 小 于 1.8 米 且 不 宜 大 于 2.5 米 第 三 十 三 条 五 层 及 五 层 以 上 的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应 设 置 乘 客 电 梯, 办 公 用 房 的 办 公 区 域 不 应 设 置 自 动 扶 梯 第 三 十 四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应 满 足 国 家 有 关 无 障 碍 规 范 的 要 求 第 三 十 五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设 应 满 足 功 能 需 求, 党 政 机 关 一 般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室 宜 采 用 大 开 间, 提 高 办 公 室 利 用 率 第 三 十 六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抗 震 节 能 规 范 等 的 规 定, 并 确 保 建 筑 在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期 间 11
能 正 常 使 用 第 五 章 建 筑 装 修 第 三 十 七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装 修 设 计 应 构 造 简 洁 色 彩 适 宜, 营 造 庄 重 实 用 协 调 的 装 饰 效 果, 因 地 制 宜 地 选 用 节 能 环 保 装 修 材 料 或 构 配 件 第 三 十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室 内 装 修 包 括 楼 地 面 墙 面 柱 面 天 棚 内 门 窗 轻 质 隔 墙 细 部 等, 不 包 括 活 动 家 具 窗 帘 饰 物 等 第 三 十 九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装 修 标 准 可 分 为 基 本 装 修 中 级 装 修 中 高 级 装 修 三 类, 并 宜 符 合 表 9 的 规 定 表 9 装 修 标 准 分 类 装 修 要 求 选 用 建 筑 所 在 地 区 经 济 型 普 通 装 修 材 料 或 构 配 件 基 本 装 修 楼 地 面 可 选 用 普 通 PVC 地 材 地 砖 水 泥 砂 浆 等 ; 墙 柱 面 选 用 普 通 涂 料 ; 天 棚 刷 普 通 涂 料 或 普 通 饰 面 板 吊 顶 ; 门 采 用 普 通 复 合 木 门 选 用 建 筑 所 在 地 区 中 等 价 位 的 装 修 材 料 或 构 配 件 楼 地 面 可 选 用 中 档 复 合 木 地 板 PVC 地 材 石 材 地 砖 等 ; 墙 柱 面 可 中 级 装 修 选 用 中 档 饰 面 板 涂 料 或 壁 纸 ; 天 棚 可 做 中 档 饰 面 板 吊 顶 ; 门 采 用 中 档 复 合 木 门 或 玻 璃 门 选 用 建 筑 所 在 地 区 中 等 价 位 局 部 选 用 中 高 价 位 的 装 修 材 料 或 构 配 件 楼 地 面 可 选 用 中 高 档 石 材 木 材 普 通 化 纤 地 毯 ; 墙 柱 面 可 选 用 中 档 中 高 级 装 修 饰 面 板 或 涂 料 ; 天 棚 可 做 中 高 档 饰 面 板 吊 顶 ; 门 采 用 中 高 档 复 合 木 门 或 玻 璃 门 注 : 同 等 档 次 室 内 装 修 材 料, 提 倡 采 用 新 型 环 保 节 能 材 料 第 四 十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装 修 应 符 合 表 10 的 规 定 表 10 装 修 选 用 标 准 房 间 或 部 位 类 别 中 央 机 关 省 级 机 关 市 级 机 关 县 级 机 关 乡 级 机 关 12
一 般 工 作 人 员 办 办 公 室 公 基 本 基 本 基 本 基 本 室 领 导 人 员 办 公 室 中 高 级 中 级 中 级 或 基 本 基 本 服 务 会 议 室 接 待 室 中 高 级 或 中 级 中 级 中 级 或 基 本 基 本 用 其 他 用 房 基 本 基 本 基 本 基 本 房 设 备 用 房 基 本 基 本 基 本 基 本 附 属 用 房 基 本 基 本 基 本 基 本 主 入 口 门 厅 及 电 梯 厅 中 高 级 中 级 中 级 或 基 本 基 本 第 四 十 一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办 公 室 及 办 公 区 走 廊 等 应 采 用 普 通 灯 具 和 高 效 节 能 型 光 源, 会 议 室 接 待 室 及 主 入 口 门 厅 可 采 用 装 饰 性 灯 具, 配 用 高 效 节 能 型 光 源, 但 不 应 选 用 豪 华 灯 具 第 四 十 二 条 采 暖 地 区 一 般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室 不 应 做 装 饰 性 暖 气 罩 第 四 十 三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室 外 装 修 包 括 墙 面 柱 面 外 门 窗 门 头 台 阶 坡 道 等 第 四 十 四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室 外 装 修 设 计, 应 综 合 考 虑 所 在 地 区 传 统 文 化 特 色 经 济 状 况 城 镇 景 观 及 周 边 建 筑 风 貌, 做 到 实 用 协 调 庄 重 外 墙 面 不 宜 大 面 积 采 用 玻 璃 幕 墙, 主 入 口 不 应 使 用 铜 质 门 豪 华 旋 转 门 第 四 十 五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装 修 工 程 造 价 包 括 : 室 内 装 修 工 程 室 外 装 修 工 程 造 价 装 修 工 程 造 价 占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用 的 比 例, 不 宜 超 过 表 11 的 规 定 表 11 装 修 工 程 造 价 占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用 的 比 例 类 别 比 例 (%) 中 央 机 关 35 13
省 级 机 关 35 市 级 机 关 35 县 级 机 关 30 乡 级 机 关 25 第 六 章 室 内 环 境 与 建 筑 设 备 第 四 十 六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室 内 环 境 应 符 合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的 规 定 其 中, 办 公 室 冬 季 采 暖 设 定 温 度 不 应 高 于 20, 夏 季 制 冷 设 定 温 度 不 应 低 于 26 第 四 十 七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一 个 主 立 面 朝 向 外 窗 的 窗 墙 比 不 应 大 于 0.6, 其 余 朝 向 外 窗 的 窗 墙 比 不 应 大 于 0.4, 并 满 足 自 然 采 光 的 要 求 第 四 十 八 条 采 用 集 中 采 暖 空 调 系 统 的 办 公 用 房, 应 设 置 分 楼 层 或 分 室 内 区 域 或 分 用 户 的 室 温 可 调 控 装 置, 并 按 使 用 部 门 或 耗 能 部 门 设 置 热 冷 量 分 摊 计 量 装 置 第 四 十 九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给 水 系 统 应 充 分 利 用 城 镇 给 水 管 网 直 接 供 水, 其 供 水 设 备 宜 采 用 管 网 叠 压 供 水 设 备 第 五 十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不 得 采 用 冲 洗 水 量 大 于 9 升 的 便 器 及 水 箱, 洗 手 ( 脸 ) 盆 宜 采 用 感 应 式 水 嘴 延 时 自 闭 水 嘴, 便 器 采 用 感 应 式 或 延 时 自 闭 冲 洗 阀 卫 生 器 具 和 配 件 均 应 采 用 节 水 型 产 品 第 五 十 一 条 各 类 用 房 或 部 位 的 照 度 标 准 值 应 符 合 表 12 的 规 定 表 12 照 度 标 准 值 房 间 或 部 位 照 度 标 准 值 (lx) 办 公 室 会 议 室 接 待 室 文 印 室 门 厅 等 300 14
档 案 室 资 料 室 等 200 第 五 十 二 条 走 廊 楼 梯 间 门 厅 等 公 共 场 所 的 照 明, 宜 采 用 集 中 控 制, 并 按 建 筑 使 用 条 件 和 天 然 采 光 状 况 采 取 分 区 分 组 控 制 措 施 第 七 章 智 能 化 系 统 第 五 十 三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智 能 化 系 统 宜 由 智 能 化 集 成 系 统 信 息 设 施 系 统 信 息 化 应 用 系 统 公 共 安 全 系 统 建 筑 设 备 管 理 系 统 等 构 成, 党 政 机 关 可 根 据 各 自 需 要 和 实 际 情 况 配 置 相 应 的 办 公 用 房 智 能 化 系 统 第 五 十 四 条 中 央 机 关 省 级 机 关 市 级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宜 设 置 智 能 化 集 成 系 统 智 能 化 集 成 系 统 建 设 应 根 据 办 公 用 房 规 模 办 公 业 务 的 综 合 性 以 及 建 筑 设 备 的 控 制 要 求 综 合 考 虑 确 定 第 五 十 五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信 息 设 施 系 统 宜 包 括 用 户 电 话 交 换 系 统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有 线 电 视 系 统 广 播 系 统 会 议 系 统 等 系 统 配 置 标 准 宜 符 合 表 13 的 规 定 表 13 信 息 设 施 系 统 配 置 标 准 信 息 设 施 系 统 中 央 机 关 省 级 机 关 市 级 机 关 县 级 机 关 乡 级 机 关 用 户 电 话 交 换 系 统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有 线 电 视 系 统 广 播 系 统 会 议 系 统 注 : 表 示 可 配 置 ; 表 示 不 宜 配 置 第 五 十 六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信 息 化 应 用 系 统 宜 包 括 办 公 业 15
务 系 统 物 业 运 营 管 理 系 统 智 能 卡 应 用 系 统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系 统 等 系 统 配 置 标 准 宜 符 合 表 14 的 规 定 表 14 信 息 化 应 用 系 统 配 置 标 准 信 息 化 应 用 系 统 中 央 机 关 省 级 机 关 市 级 机 关 县 级 机 关 乡 级 机 关 办 公 业 务 系 统 物 业 运 营 管 理 系 统 智 能 卡 应 用 系 统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系 统 注 : 表 示 可 配 置 ; 表 示 不 宜 配 置 第 五 十 七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公 共 安 全 系 统 宜 包 括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及 与 政 府 职 能 相 关 的 应 急 响 应 系 统 等 办 公 用 房 内 ( 或 部 分 区 域 ) 对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具 有 其 他 特 殊 要 求 的 范 围, 应 实 施 符 合 特 殊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管 理 规 定 所 要 求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系 统 配 置 标 准 宜 符 合 表 15 的 规 定 表 15 公 共 安 全 系 统 配 置 标 准 公 共 安 全 系 统 中 央 机 关 省 级 机 关 市 级 机 关 县 级 机 关 乡 级 机 关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按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配 置 安 全 防 范 综 合 管 理 系 统 安 全 入 侵 ( 周 界 ) 报 警 系 技 术 防 统 范 系 统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电 子 巡 查 管 理 系 统 应 急 响 应 系 统 应 纳 入 国 家 各 级 行 政 区 域 应 急 体 系 注 : 表 示 可 配 置 ; 表 示 不 宜 配 置 16
第 五 十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建 设, 应 根 据 各 类 机 关 办 公 工 作 业 务 和 办 公 人 员 的 岗 位 职 能, 配 置 相 应 的 数 据 信 息 端 口 和 电 话 通 信 端 口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建 设 标 准 由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六 十 条 本 建 设 标 准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计 委 关 于 印 发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的 通 知 ( 计 投 资 1999 2250 号 ) 同 时 停 止 执 行 本 建 设 标 准 用 词 和 用 语 说 明 1 为 便 于 在 执 行 本 建 设 标 准 条 文 时 区 别 对 待, 对 要 求 严 格 程 度 不 同 的 用 词 说 明 如 下 : 1) 表 示 很 严 格, 非 这 样 做 不 可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必 须, 反 面 词 采 用 严 禁 2) 表 示 严 格,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均 应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应,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应 或 不 得 3) 表 示 允 许 稍 有 选 择, 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应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宜,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宜 ; 4) 表 示 有 选 择,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 样 做 的, 采 用 可 2 本 建 设 标 准 中 指 明 应 按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执 行 的 写 法 为 应 17
按 执 行 或 应 符 合 的 要 求 ( 或 规 定 )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条 文 说 明 18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原 国 家 计 委 1999 年 颁 布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 计 投 资 1999 2250 号, 以 下 简 称 1999 年 标 准 ) 之 后,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办 公 用 房 的 功 能 与 过 去 相 比 有 较 大 的 变 化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规 范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内 容 规 模 和 标 准, 满 足 办 公 使 用 功 能 和 建 筑 安 全 资 源 节 约 的 要 求, 加 强 管 理 和 监 督, 需 要 制 定 既 符 合 我 国 现 实 情 况 又 适 当 考 虑 发 展 需 要 的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第 二 条 本 建 设 标 准 是 加 强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管 理 和 合 理 确 定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水 平 的 全 国 统 一 标 准, 具 有 强 制 性 规 范 性, 目 的 是 使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项 目 的 前 期 工 作 和 建 设 实 施 有 章 可 循, 监 督 检 查 有 规 可 依 第 三 条 本 建 设 标 准 所 称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概 念 是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楼 等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的 有 关 精 神 确 定 的 民 主 党 派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参 照 本 标 准 执 行 第 四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设 应 遵 循 统 筹 兼 顾 适 用 为 主 满 足 办 公 需 要 的 原 则, 这 是 基 于 我 国 国 情 和 各 地 区 财 力 的 实 际 差 异 考 虑 的 从 节 约 投 资 资 源 共 享 角 度 考 虑, 应 充 分 利 用 公 共 服 务 和 附 属 设 施, 打 破 系 统 部 门 之 间 的 界 限, 实 行 统 一 规 划 集 中 管 理 共 同 使 用 19
第 五 条 本 条 明 确 了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应 遵 守 的 土 地 使 用 基 本 原 则 我 国 是 人 口 众 多 土 地 资 源 短 缺 的 国 家, 可 利 用 的 土 地 资 源 十 分 有 限, 因 此,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土 地 政 策, 在 城 乡 规 划 确 定 的 建 设 用 地 上 建 设 办 公 用 房, 并 且 合 理 组 织 各 项 功 能,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效 率, 节 约 用 地 调 研 中 我 们 了 解 到, 部 分 城 市 的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配 套 建 设 了 大 型 广 场 公 园 等, 造 成 土 地 资 源 浪 费, 群 众 对 此 反 映 强 烈, 因 此 条 文 规 定, 不 得 配 套 建 设 大 型 广 场 公 园 等 设 施 第 六 条 根 据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使 用 功 能, 考 虑 我 国 的 现 实 情 况,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应 以 适 用 为 主, 符 合 党 政 机 关 的 定 位, 符 合 办 公 实 际 要 求 考 虑 到 个 别 地 区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存 在 贪 大 求 洋 的 情 况, 条 文 规 定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不 得 作 为 城 市 标 志 性 建 筑 第 七 条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设 规 模 要 按 使 用 单 位 的 类 别 和 各 级 别 编 制 定 员, 依 据 本 建 设 标 准 规 定 的 各 级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室 使 用 面 积 服 务 用 房 人 均 使 用 面 积 设 备 用 房 使 用 面 积 使 用 面 积 系 数 和 附 属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等 指 标 计 算 确 定 第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设 除 执 行 本 建 设 标 准 外, 还 应 执 行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第 二 章 建 筑 分 类 与 面 积 指 标 第 九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筑 分 类 1999 年 标 准 将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分 为 三 级, 一 级 办 公 用 房 适 用 于 中 央 部 ( 委 ) 级 机 关 省 级 机 关 以 及 相 当 于 该 级 别 的 其 他 机 关, 二 级 办 公 用 房 适 用 于 市 级 机 关 以 及 相 当 于 该 级 别 的 其 他 机 关, 三 级 办 公 用 房 适 用 于 县 级 机 关 以 及 相 当 于 该 级 别 的 其 他 机 关, 并 按 级 别 给 出 了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本 建 设 标 准 改 为 五 类, 增 加 了 1999 年 标 准 未 包 括 的 乡 ( 镇 苏 木 ) 20
级, 并 弱 化 了 办 公 用 房 的 等 级 概 念, 直 接 以 中 央 机 关 省 级 机 关 市 级 机 关 县 级 机 关 乡 级 机 关 进 行 划 分 第 十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功 能 分 类 根 据 使 用 功 能, 办 公 用 房 一 般 划 分 为 基 本 办 公 用 房 ( 办 公 室 服 务 用 房 设 备 用 房 ) 附 属 用 房 两 类 第 十 一 条 各 级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室 使 用 面 积 指 标 具 体 指 标 是 在 1999 年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调 研 情 况, 并 按 照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停 止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和 清 理 办 公 用 房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13 17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本 着 实 事 求 是 从 严 控 制 向 基 层 和 普 通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倾 斜 的 原 则 综 合 确 定 的 表 3 中 使 用 面 积 18 平 方 米 及 以 上 的, 是 按 设 置 单 间 考 虑 的 同 时, 考 虑 到 乡 级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实 际 情 况 各 地 差 异 很 大, 比 较 复 杂, 本 条 规 定 的 乡 级 机 关 各 级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室 使 用 面 积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乡 级 机 关 服 务 用 房 人 均 使 用 面 积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乡 级 机 关 建 筑 容 积 率 指 标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乡 级 机 关 入 口 门 厅 使 用 面 积 指 标,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中 央 规 定 和 精 神 自 行 做 出 规 定 关 于 注 1 中 的 依 次 类 推, 举 例 如 下 : 某 副 省 级 城 市 所 辖 某 区 政 府 ( 副 市 级 机 关 ), 其 正 职 办 公 室 面 积 指 标 适 用 地 市 级 机 关 市 级 副 职, 其 副 职 办 公 室 面 积 指 标 不 超 过 地 市 级 机 关 市 级 副 职 某 副 省 级 城 市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 副 厅 级 单 位 ), 其 正 职 办 公 室 面 积 指 标 不 超 过 省 级 机 关 正 厅 级, 其 副 职 办 公 室 面 积 指 标 不 超 过 省 级 机 关 副 厅 级 第 十 二 条 服 务 用 房 使 用 面 积 指 标 根 据 调 研 情 况, 会 议 接 待 等 服 务 用 房 使 用 面 积 一 般 为 5~10 平 方 米 / 人, 本 标 准 给 出 的 指 标 是 根 据 调 研 情 况 综 合 确 定 的 通 常 情 况 下,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可 设 置 一 个 容 纳 全 体 人 员 参 加 的 大 型 会 议 室 或 报 告 厅, 并 根 据 人 员 规 模 设 置 包 括 党 组 ( 党 委 ) 会 议 室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室 在 内 的 若 干 大 21
中 小 型 会 议 室, 可 根 据 人 员 规 模 设 置 一 个 或 两 个 接 待 室 该 指 标 不 包 括 召 开 党 代 会 和 人 大 政 协 会 议 以 及 政 府 全 会 等 所 需 用 房 第 十 三 条 设 备 用 房 使 用 面 积 指 标 根 据 调 研 情 况, 设 备 用 房 面 积 一 般 占 到 办 公 室 及 服 务 用 房 面 积 之 和 的 5%~10%, 由 于 规 模 地 域 及 设 备 需 求 的 不 同, 以 上 指 标 差 距 较 大 本 建 设 标 准 在 优 化 设 计 方 案 的 基 础 上, 规 定 宜 将 设 备 用 房 面 积 比 例 控 制 在 9% 以 内 第 十 四 条 基 本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总 使 用 面 积 系 数 ( 总 使 用 面 积 与 总 建 筑 面 积 之 比 值 ) 规 定 控 制 指 标 是 为 了 提 高 建 筑 面 积 利 用 率, 纠 正 办 公 用 房 门 厅 大 走 廊 宽 电 梯 厅 过 大 的 问 题, 增 加 办 公 室 的 有 效 使 用 面 积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总 使 用 面 积 系 数 中, 高 层 建 筑 由 于 垂 直 及 水 平 交 通 管 井 等 原 因, 其 系 数 一 般 略 低 于 多 层 建 筑 第 十 五 条 附 属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食 堂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的 确 定 是 在 综 合 实 际 调 研 情 况 的 基 础 上, 采 用 了 饮 食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64-89) 中 一 级 食 堂 标 准 : 每 座 位 建 筑 面 积 3.7 平 方 米, 编 制 定 员 超 过 100 人 的, 超 出 人 员 的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考 虑 了 0.7 的 同 时 就 餐 系 数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设 应 该 充 分 考 虑 利 用 社 会 停 车 设 施, 对 于 大 型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确 需 建 设 独 立 汽 车 库 的, 要 充 分 利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人 防 地 下 室 或 半 地 下 室 作 为 汽 车 库 按 有 关 标 准 规 定, 汽 车 库 建 筑 面 积 小 型 汽 车 一 般 按 每 车 位 40 平 方 米 计 算, 考 虑 到 停 车 位 数 量 较 多 时, 每 车 位 平 均 建 筑 面 积 可 以 有 效 降 低 的 因 素, 超 出 200 个 停 车 位 以 上 部 分 按 每 车 位 38 平 方 米 计 算 地 面 停 车 数 量 与 汽 车 库 停 车 数 量 比 例, 应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确 定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设 应 该 充 分 考 虑 利 用 地 面 存 放 自 行 车, 对 于 大 型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确 需 建 设 地 下 自 行 车 库 的, 要 充 分 利 用 办 公 22
用 房 的 人 防 地 下 室 或 半 地 下 室 作 为 自 行 车 库 按 有 关 标 准 规 定, 自 行 车 库 建 筑 面 积 一 般 按 每 车 位 1.8 平 方 米 计 算 根 据 目 前 各 地 的 实 际 情 况, 本 建 设 标 准 增 加 了 电 动 车 摩 托 车 库 的 建 设 标 准, 一 般 按 每 车 位 2.5 平 方 米 计 算 警 卫 用 房 的 建 设 参 照 武 警 内 卫 执 勤 部 队 营 房 建 筑 面 积 标 准 ( 试 行 ) ( 2003 武 后 字 第 39 号 ) 和 2009 年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营 房 建 筑 面 积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可 按 25 平 方 米 / 人 进 行 总 体 控 制 国 家 人 防 部 门 对 办 公 用 房 人 防 设 施 的 建 设 有 专 门 规 定, 因 此 人 防 设 施 的 建 设 应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设 防 要 求 和 面 积 指 标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按 照 平 战 结 合 充 分 利 用 的 原 则, 同 时 考 虑 今 后 发 展 的 需 要, 可 与 地 下 汽 车 库 建 设 一 并 考 虑 第 三 章 选 址 布 局 与 建 设 用 地 第 十 七 条 本 条 规 定 了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选 址 原 则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选 址 的 要 求, 主 要 是 从 保 障 其 行 政 需 求 和 使 用 方 便, 以 及 相 应 的 安 全 卫 生 和 服 务 大 众 等 方 面 考 虑 的 第 十 八 条 本 条 规 定 了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在 城 市 布 局 中 的 总 体 要 求 布 局 相 对 集 中 有 利 于 提 高 行 政 和 办 事 效 率 联 合 建 设 办 公 用 房, 能 够 共 同 使 用 后 勤 服 务 设 备 设 施 等 用 房, 可 以 达 到 减 少 投 资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与 行 政 效 率 的 目 的, 也 有 利 于 节 约 用 地 第 十 九 条 本 条 规 定 了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总 平 面 布 置 的 基 本 原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条 明 确 了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用 地 的 构 成 建 筑 主 体 及 其 附 属 建 筑 用 地 是 指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基 底 占 地 及 建 23
筑 周 边 必 须 的 维 护 用 地 ; 道 路 及 停 车 用 地 是 指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建 筑 用 地 内 专 用 的 车 辆 或 行 人 通 道 以 及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所 ; 绿 化 用 地 是 指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用 地 内 用 来 维 护 环 境 的 用 地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条 从 节 约 用 地 的 角 度 考 虑, 规 定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应 充 分 利 用 原 有 场 地 和 设 施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条 禁 止 在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用 地 内 建 设 与 办 公 无 关 的 其 他 建 筑, 禁 止 占 用 属 于 公 共 空 间 的 风 景 名 胜 资 源 第 二 十 三 条 城 乡 规 划 对 城 镇 中 不 同 区 位 建 设 用 地 的 建 筑 容 积 率 建 筑 密 度 和 绿 地 率 等 指 标 都 有 相 应 的 控 制 要 求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由 于 在 城 镇 中 所 处 的 位 置 不 同, 其 建 设 用 地 的 相 关 控 制 要 求 也 会 不 同 比 如 : 位 于 城 市 中 心 地 段 用 地 十 分 紧 张 的, 其 建 筑 容 积 率 可 相 对 较 高 ; 紧 邻 历 史 建 筑 建 筑 高 度 受 到 限 制 的, 其 容 积 率 会 相 对 较 低 等 本 条 给 出 建 筑 容 积 率 的 低 限 控 制 要 求, 有 利 于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第 二 十 四 条 汽 车, 自 行 车, 电 动 车 摩 托 车 尽 量 在 地 面 安 排 停 车 位, 不 能 满 足 需 要 的, 按 照 第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建 设 停 车 库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条 是 根 据 国 家 规 范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50180), 并 结 合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的 第 四 章 建 筑 标 准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条 规 定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不 宜 建 造 一 二 层 的 低 层 建 筑, 是 为 了 节 约 土 地 资 源, 提 高 建 设 用 地 的 利 用 率 同 时, 为 控 制 建 筑 的 建 造 成 本, 也 规 定 了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不 应 建 造 超 高 层 超 大 体 量 建 筑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条 规 定 有 利 于 节 约 土 地 资 源, 提 高 建 设 用 地 的 24
利 用 率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集 中 或 合 并 建 设 是 行 之 有 效 的 方 法, 同 时 可 使 建 造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涉 及 的 其 他 方 面 资 源 进 行 整 合, 如 服 务 用 房 附 属 用 房 的 合 并 使 用, 动 力 及 相 关 建 筑 设 施 的 共 用 等, 都 会 大 大 降 低 总 体 的 建 造 费 用 和 日 常 的 运 营 费 用 第 二 十 八 条 办 公 用 房 标 准 层 的 建 筑 面 积 应 体 现 经 济 合 理 性, 由 于 低 层 多 层 高 层 办 公 用 房 都 需 要 相 应 且 必 要 的 竖 向 交 通 设 施, 而 这 些 竖 向 交 通 设 施 所 占 标 准 层 的 建 筑 面 积 在 同 一 类 办 公 用 房 中 是 基 本 相 同 的 标 准 层 的 建 筑 面 积 越 小, 竖 向 交 通 设 施 所 占 标 准 层 建 筑 面 积 的 比 例 就 越 大, 那 么 办 公 所 用 的 使 用 面 积 就 越 小, 使 用 系 数 也 就 越 低 经 调 查, 有 些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为 追 求 高 度 外 表 形 象, 其 标 准 层 建 筑 面 积 过 小, 导 致 办 公 用 房 的 建 造 不 经 济 使 用 不 合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办 公 用 房 门 厅 的 基 本 功 能 是 满 足 进 出 办 公 用 房 人 员 的 集 散 要 求, 同 时 也 有 一 定 的 展 示 需 求 但 少 数 已 建 成 的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主 要 门 厅, 过 于 高 大 豪 华, 造 成 了 不 必 要 的 浪 费, 引 起 人 民 群 众 不 满 门 厅 不 能 高 过 两 层 是 根 据 关 于 进 一 步 严 格 控 制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楼 等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问 题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07 11 号 ) 确 定 的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入 口 门 厅 的 使 用 面 积 指 标 是 根 据 实 地 调 查 测 算 确 定 的 第 三 十 条 本 条 是 根 据 关 于 进 一 步 严 格 控 制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楼 等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问 题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07 11 号 ) 确 定 的 第 三 十 一 条 办 公 用 房 标 准 层 的 层 高 与 建 筑 的 结 构 形 式 设 施 状 况 有 关, 而 建 筑 的 结 构 形 式 设 施 状 况 又 与 各 地 的 建 造 条 件 气 候 条 件 有 关 因 此, 未 直 接 规 定 层 高, 而 是 区 分 不 同 情 况 规 定 标 准 层 中 办 公 室 的 净 高 其 中, 各 类 数 值 依 据 相 关 规 范 和 标 准 制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办 公 用 房 标 准 层 主 要 以 各 类 办 公 室 组 成, 标 准 层 25
中 的 水 平 交 通 是 由 走 道 组 织 走 道 过 窄 将 影 响 水 平 交 通 或 紧 急 疏 散, 过 宽 则 降 低 标 准 层 的 使 用 系 数, 减 少 标 准 层 的 使 用 面 积,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浪 费 本 条 的 各 个 数 值 是 通 过 对 多 个 办 公 用 房 走 道 宽 度 实 地 调 查 测 算 而 确 定 的 第 三 十 三 条 五 层 及 五 层 以 上 的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应 设 置 乘 客 电 梯 的 规 定, 是 依 据 办 公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67-2006) 的 相 关 条 文, 并 结 合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的 需 求 与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的 第 三 十 五 条 推 广 采 用 办 公 室 空 间 布 置 型 式 采 用 大 开 间 开 放 式 办 公 型 式, 可 根 据 使 用 需 要 采 用 轻 质 隔 墙, 便 于 灵 活 布 置, 提 高 面 积 利 用 率, 这 是 今 后 办 公 建 筑 空 间 布 置 的 发 展 方 向 第 三 十 六 条 每 栋 建 筑 自 建 造 完 成 到 最 终 拆 除 是 一 个 寿 命 周 期, 每 栋 建 筑 的 设 计 也 有 一 个 依 据 建 筑 科 学 确 定 的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建 筑 的 寿 命 周 期 与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两 者 有 关 联 但 并 不 一 致, 有 的 建 筑 由 于 建 造 质 量 好, 功 能 设 计 合 理, 其 寿 命 周 期 大 大 超 过 了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而 另 一 些 建 筑 却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尚 未 到 达 其 规 定 的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就 已 经 结 束 了 寿 命 周 期 如 果 在 保 证 建 筑 功 能 正 常 使 用 的 前 提 下, 建 筑 自 身 的 寿 命 周 期 越 长, 也 就 越 节 约 本 条 从 节 约 资 源 的 角 度 出 发, 规 定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起 码 应 保 证 在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期 间 能 正 常 使 用 第 五 章 建 筑 装 修 第 三 十 七 条 营 造 适 宜 的 视 觉 环 境 是 装 修 工 程 的 重 要 功 能 之 一, 本 条 对 装 修 的 风 格 视 觉 效 果 提 出 要 求 因 地 制 宜 选 用 装 修 材 料 或 构 配 件, 目 的 是 为 了 节 约 投 资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条 明 确 了 室 内 装 修 所 包 含 的 项 目 范 围 26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条 是 根 据 实 际 调 研 情 况 确 定 的 第 四 十 条 本 条 规 定 了 各 类 办 公 用 房 不 同 房 间 或 部 位 进 行 装 修 设 计 的 选 择 标 准 由 于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类 别 不 同, 建 筑 所 处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不 同, 周 边 城 镇 环 境 气 候 及 建 筑 风 貌 不 同, 各 类 用 房 的 使 用 功 能 不 同, 装 修 材 料 或 构 件 的 品 种 规 格 和 色 彩 丰 富 多 样, 同 一 种 材 料 因 档 次 不 同 价 差 较 大 等 因 素, 确 定 了 中 高 级 中 级 和 基 本 三 个 装 修 档 次 相 关 房 间 或 部 位 的 装 修 标 准, 是 根 据 调 研 情 况 和 办 公 用 房 的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的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条 是 根 据 适 用 节 能 的 原 则 确 定 的 第 四 十 二 条 装 修 工 程 做 装 饰 性 暖 气 罩 是 北 方 地 区 较 常 见 做 法, 一 般 没 有 实 际 的 使 用 功 能, 这 样 做 会 降 低 暖 气 散 热 效 率, 不 利 于 建 筑 节 能, 不 利 于 节 约 建 设 资 金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条 文 明 确 了 室 外 装 修 所 包 含 的 项 目 范 围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条 规 定 了 办 公 用 房 室 外 装 修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玻 璃 幕 墙 与 非 透 明 外 墙 相 比, 热 工 性 能 相 差 较 多, 从 建 筑 节 能 控 制 造 价 的 角 度, 不 宜 提 倡 在 建 筑 立 面 大 面 积 采 用 玻 璃 幕 墙 主 入 口 不 应 使 用 铜 质 门 豪 华 旋 转 门, 能 够 体 现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装 修 实 用 经 济 庄 重 的 原 则, 避 免 浪 费 第 四 十 五 条 对 装 修 工 程 造 价 作 出 规 定 是 控 制 投 资 的 方 法 之 一, 本 条 文 限 制 的 百 分 比, 是 在 对 已 建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装 修 造 价 调 查 统 计 以 及 对 类 似 公 共 建 筑 装 修 造 价 的 分 析 基 础 上 确 定 的 第 六 章 室 内 环 境 与 建 筑 设 备 第 四 十 六 条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GB50189-2005) 中, 对 于 办 公 用 房 的 集 中 采 暖 系 统 室 内 设 计 计 算 温 度 为 : 门 厅 楼 ( 电 ) 27
梯,16 ; 办 公 室,20 ; 会 议 室 接 待 室 多 功 能 厅,18 冬 季 室 内 温 度 设 定 越 高, 能 耗 越 多 一 般 来 说, 室 内 温 度 每 调 低 1, 能 耗 可 减 少 5%~10% 而 夏 季 办 公 室 室 内 设 计 计 算 温 度 为 25 夏 季 室 内 设 定 温 度 越 低, 能 耗 会 越 高 一 般 来 说, 室 内 温 度 每 调 高 1, 能 耗 可 减 少 8%~10% 本 条 的 规 定 是 根 据 2007 年 6 月 1 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严 格 执 行 公 共 建 筑 空 调 温 度 控 制 标 准 的 通 知 中 夏 季 室 内 空 调 温 度 设 置 不 得 低 于 26, 冬 季 室 内 空 调 温 度 设 置 不 得 高 于 20 的 规 定 确 定 的 第 四 十 七 条 各 个 朝 向 窗 墙 面 积 比 是 指 不 同 朝 向 外 墙 面 上 的 窗 阳 台 门 包 括 幕 墙 透 明 部 分 的 总 面 积 与 所 在 朝 向 建 筑 的 外 墙 面 总 面 积 ( 包 括 该 朝 向 的 窗 阳 台 门 及 幕 墙 的 透 明 部 分 的 总 面 积 ) 之 比 窗 墙 面 积 比 的 确 定 要 综 合 考 虑 多 方 面 的 因 素, 其 中 最 主 要 的 是 不 同 地 区 冬 夏 季 日 照 情 况 ( 日 照 时 间 长 短 太 阳 总 辐 射 强 度 阳 光 入 射 角 大 小 ), 季 风 影 响 室 外 空 气 温 度 室 内 采 光 设 计 标 准 以 及 外 窗 开 窗 面 积 与 建 筑 能 耗 等 因 素 一 般 普 通 窗 户 ( 包 括 阳 台 门 的 透 明 部 分 ) 的 保 温 隔 热 性 能 比 外 墙 差 很 多, 窗 墙 面 积 比 越 大, 采 暖 和 空 调 能 耗 也 越 大 因 此, 从 降 低 建 筑 能 耗 的 角 度 出 发, 必 须 限 制 窗 墙 面 积 比 近 年 来, 公 共 建 筑 的 窗 墙 面 积 比 有 越 来 越 大 的 趋 势, 这 是 由 于 人 们 希 望 公 共 建 筑 更 加 通 透 明 亮, 建 筑 立 面 更 加 美 观, 建 筑 形 态 更 为 丰 富 但 是, 与 非 透 明 的 外 墙 相 比, 在 可 接 受 的 造 价 范 围 内, 透 明 的 窗 和 幕 墙 的 热 工 性 能 相 差 得 较 多 因 此, 不 宜 提 倡 在 建 筑 立 面 上 大 面 积 应 用 玻 璃 ( 或 其 他 透 明 材 料 的 ) 幕 墙 如 果 希 望 建 筑 的 立 面 有 玻 璃 的 质 感, 提 倡 使 用 非 透 明 的 玻 璃 幕 墙, 即 玻 璃 的 后 面 仍 然 28
是 保 温 隔 热 材 料 和 普 通 墙 体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不 应 采 用 通 透 玻 璃 幕 墙 形 式, 应 该 控 制 各 朝 向 立 面 窗 墙 比, 对 于 主 立 面, 给 予 了 较 大 窗 墙 比 的 选 择, 其 余 朝 向 在 考 虑 天 然 采 光 的 前 提 下 宜 采 用 较 小 窗 墙 比, 以 节 省 能 耗 第 四 十 八 条 2005 年 12 月 6 日 建 设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人 事 部 民 政 部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税 务 总 局 环 保 总 局 八 部 委 印 发 的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城 镇 供 热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 建 城 2005 220 号 ) 明 确 提 出 : 新 建 住 宅 和 公 共 建 筑 必 须 安 装 楼 前 热 计 量 表 和 散 热 器 恒 温 控 制 阀, 新 建 住 宅 同 时 还 要 具 备 分 户 热 计 量 条 件 集 中 空 调 系 统 的 冷 量 和 热 量 计 量 与 我 国 北 方 地 区 的 采 暖 热 计 量 一 样, 是 一 项 重 要 的 建 筑 节 能 措 施 设 置 能 量 计 量 装 置 不 仅 有 利 于 管 理 与 收 费, 用 户 也 能 及 时 了 解 和 分 析 用 能 情 况, 加 强 管 理, 提 高 节 能 意 识 和 节 能 的 积 极 性, 自 觉 采 取 节 能 措 施 根 据 文 件 精 神 并 为 了 增 强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的 节 能 意 识, 规 定 应 设 置 分 楼 层 或 分 室 内 区 域 或 分 用 户 室 温 可 调 控 装 置, 便 于 主 动 调 控 室 温 第 四 十 九 条 为 节 约 能 源, 并 减 少 饮 用 水 水 质 污 染, 办 公 用 房 底 部 的 用 水 点 应 充 分 利 用 市 政 管 网 水 压 直 接 供 水 管 网 叠 压 式 供 水 设 备 近 几 年 在 北 京 天 津 广 州 福 州 等 城 市 中 得 到 推 广 应 用 设 备 主 要 由 流 量 调 节 器 ( 稳 流 补 偿 器 ) 和 变 频 调 速 供 水 设 备 组 成, 流 量 调 节 器 ( 稳 流 补 偿 器 ) 上 设 有 真 空 抑 制 器 ( 负 压 抑 制 器 ) 特 点 是 不 需 要 设 水 池 ( 箱 ), 供 水 设 备 直 接 从 市 政 供 水 管 网 上 吸 水 加 压, 解 决 了 水 池 ( 箱 ) 污 染 的 问 题, 可 充 分 利 用 市 政 供 水 管 网 的 水 压, 节 能 效 果 显 著 真 空 抑 制 器 ( 负 压 抑 制 器 ) 保 证 设 备 不 产 生 负 压, 污 染 市 政 管 网 供 水 设 备 厂 商 成 套 供 应, 安 装 简 单, 施 工 周 期 短, 占 地 小 等, 符 合 节 能 节 水 的 原 则 但 其 使 用 也 是 有 条 件 的, 首 先 建 29
设 单 位 和 设 计 单 位 应 与 自 来 水 公 司 进 行 技 术 咨 询 和 沟 通, 对 建 设 项 目 周 边 的 市 政 管 网 情 况 ( 如 : 管 径 水 压 供 水 量 及 用 水 负 荷 等 )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在 自 来 水 公 司 确 认 该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市 政 管 网 具 备 使 用 条 件 后 方 能 采 用 管 网 叠 压 供 水 设 备, 并 应 确 保 不 对 市 政 管 网 产 生 回 流 污 染 我 国 目 前 已 有 管 网 叠 压 供 水 设 备 (CJ/T254-2007) 及 管 网 叠 压 供 水 技 术 规 程 (CECS221:2007) 的 规 定, 为 管 网 叠 压 供 水 设 备 的 设 计 使 用 安 装 与 维 护 提 供 了 保 证 第 五 十 条 采 用 节 水 型 卫 生 器 具 和 配 件 是 节 水 的 重 要 措 施 党 政 机 关 更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的 相 关 节 水 规 定, 不 采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的 卫 生 设 备 第 五 十 一 条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GB50034) 从 照 明 质 量 照 明 数 量 以 及 照 明 节 能 等 方 面 做 了 规 定,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第 五 十 二 条 公 共 场 所 的 照 明 采 用 集 中 控 制, 主 要 是 为 了 避 免 长 明 灯, 有 利 于 节 约 能 源 第 七 章 智 能 化 系 统 第 五 十 三 条 依 据 智 能 建 筑 设 计 标 准 (GB/T50314-2006), 结 合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功 能 需 求 确 定 第 五 十 四 条 智 能 化 集 成 系 统 是 指, 将 不 同 功 能 的 建 筑 智 能 化 系 统, 通 过 统 一 的 信 息 平 台 实 现 集 成, 以 形 成 具 有 信 息 汇 集 资 源 共 享 及 优 化 管 理 等 综 合 功 能 的 系 统 根 据 实 际 调 研 情 况, 中 央 机 关 省 级 机 关 市 级 机 关 办 公 业 务 综 合 性 较 强, 办 公 用 房 的 功 能 结 构 较 完 整 建 筑 物 规 模 较 大 建 筑 机 电 设 备 系 统 较 复 杂, 参 照 智 能 建 筑 设 计 标 准 (GB/T50314-2006), 本 条 规 定 这 些 办 公 用 房 宜 设 置 能 提 供 建 筑 综 合 管 理 功 能 的 智 能 化 集 30
成 系 统 第 五 十 五 条 信 息 设 施 系 统 是 为 确 保 建 筑 物 与 外 部 信 息 通 信 网 的 互 联 及 信 息 畅 通, 对 语 音 数 据 图 像 和 多 媒 体 等 各 类 信 息 的 接 收 交 换 传 输 存 储 检 索 和 显 示 等 进 行 综 合 处 理 的 多 种 类 信 息 系 统 加 以 组 合, 提 供 实 现 建 筑 物 业 务 及 管 理 等 应 用 功 能 的 信 息 通 信 基 础 设 施 第 五 十 六 条 信 息 化 应 用 系 统 是 以 建 筑 物 信 息 设 施 系 统 和 建 筑 设 备 管 理 系 统 等 为 基 础, 为 满 足 建 筑 物 各 类 业 务 和 管 理 功 能 的 多 种 类 信 息 设 备 与 应 用 软 件 而 组 合 的 系 统 第 五 十 七 条 公 共 安 全 系 统 是 为 应 对 火 灾 非 法 侵 入 各 类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等 危 及 安 全 的 各 种 突 发 事 件, 构 建 的 技 术 防 范 保 障 体 系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综 合 管 理 系 统 是 安 防 监 控 中 心 对 各 安 全 防 范 信 息 集 成 综 合 管 理 的 系 统 入 侵 ( 周 界 ) 报 警 系 统 是 采 用 探 测 技 术 对 建 筑 物 周 界 防 护 办 公 用 房 内 的 区 域 防 护 和 重 点 实 物 目 标 防 护 的 系 统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是 对 办 公 用 房 内 的 主 要 公 共 活 动 场 所 重 要 部 位 等 进 行 视 频 有 效 监 视 记 录 和 画 面 再 现 的 装 置 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是 对 建 筑 物 内 ( 外 ) 通 行 门 出 入 口 主 要 通 道 办 公 区 域 重 要 办 公 室 门 等 处 设 置 出 的 入 口 控 制 装 置 电 子 巡 查 管 理 系 统 是 通 过 读 卡 器 或 其 他 方 式 对 保 安 人 员 巡 查 的 工 作 状 态 进 行 运 行 记 录 并 对 意 外 情 况 及 时 报 警 的 装 置 第 五 十 八 条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是 支 持 语 音 数 据 图 像 和 多 媒 体 等 各 种 业 务 信 息 传 输 的 基 础 传 输 通 道 第 八 章 附 则 31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条 是 关 于 建 设 标 准 解 释 权 的 规 定 第 六 十 条 本 条 是 关 于 建 设 标 准 施 行 时 间 以 及 1999 年 标 准 同 时 停 止 执 行 的 规 定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