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臺 中 第 二 高 級 中 學 年 級 班 姓 名 座 號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2 年 級 類 組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期 末 考 試 題 本 科 電 腦 代 碼 :05 注 意 : 未 寫 或 未 在 規 定 位 置 填 寫 班 級 姓 名 座 號 者 成 績 扣 五 分 登 記 本 試 卷 計 張 共 號 面 注 意 : 班 級 201~206 222 須 作 答 部 分 為 第 1 至 第 50 題 總 題 數 50 題, 每 題 2 分 計 算 班 級 207~221 223 須 作 答 部 分 為 第 1 至 第 40 題 總 題 數 40 題, 每 題 2.5 分 計 算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共 25 題 ) )1. 國 家 為 推 行 行 政 業 務, 對 於 行 政 機 關 就 其 職 權 範 圍 內 之 事 項, 賦 予 在 法 令 限 制 內 藉 自 身 公 正 合 理 之 判 斷 來 作 成 必 要 決 定 的 權 力 稱 為 )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 法 律 優 越 原 則 )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 行 政 裁 量 權 )2. 奶 奶 與 小 紅 帽 養 了 一 群 小 綿 羊, 小 綿 羊 就 住 在 蘋 果 園 一 天 大 野 狼 經 過 便 把 樹 上 的 蘋 果 都 偷 了 於 是 奶 奶 為 了 懲 罰 大 野 狼 的 偷 竊 行 為 祭 出 了 懲 罰 根 據 比 例 原 則, 下 列 說 明 誰 說 的 正 確? 小 紅 帽 : 為 了 懲 罰 大 野 狼 偷 摘 蘋 果, 奶 奶 卻 給 大 野 狼 更 多 的 蘋 果 不 符 合 適 當 性 原 則 大 野 狼 : 為 了 要 懲 罰 我 偷 摘 蘋 果 可 用 很 多 方 法, 如 果 讓 我 一 槍 斃 命 就 不 符 衡 量 性 原 則 小 綿 羊 : 為 了 懲 罰 大 野 狼 偷 摘 蘋 果, 奶 奶 把 蘋 果 園 燒 了, 讓 我 們 無 家 可 歸, 違 反 衡 量 性 原 則 奶 奶 : 為 了 懲 罰 大 野 狼 的 偷 竊 行 為, 要 求 大 野 狼 把 蘋 果 如 數 歸 還 屬 必 要 性 原 則 ) 小 紅 帽 小 綿 羊 ) 小 綿 羊 大 野 狼 ) 小 綿 羊 奶 奶 ) 大 野 狼 小 紅 帽 )3. 地 方 政 府 在 拆 除 違 建 之 前, 會 以 公 文 通 知 住 戶 要 求 違 建 部 分 限 期 自 行 拆 除, 否 則 政 府 將 強 制 拆 除 而 住 戶 通 常 會 自 行 拆 除, 以 避 免 政 府 拆 除 造 成 的 損 害 更 大 請 問 : 地 方 政 府 通 知 住 戶 要 求 違 建 部 分 限 期 自 行 拆 除 的 行 政 行 為, 符 合 ) 適 當 性 原 則 ) 必 要 性 原 則 ) 衡 量 性 原 則 )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4. 小 欣 與 阿 花 同 是 身 心 障 礙 者, 今 年 因 為 報 考 公 務 員 高 等 考 試, 而 向 考 試 院 申 請 專 屬 考 場, 考 試 院 回 覆 只 同 意 小 欣 的 申 請, 卻 拒 絕 阿 花 的 申 請, 造 成 阿 花 的 權 益 嚴 重 損 害 請 問 :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 符 合 禁 止 差 別 待 遇 原 則 ) 對 於 考 試 院 辦 理 的 公 務 員 考 試 不 能 訴 願 救 濟 ) 符 合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 考 試 院 回 覆 拒 絕 阿 花 的 申 請 是 一 種 行 政 處 分 )5. 法 諺 : 不 要 用 大 砲 打 小 鳥 等 同 我 國 成 語 殺 雞 焉 用 牛 刀, 都 可 以 用 來 解 釋 比 例 原 則 中 的 有 多 種 同 樣 能 達 成 目 的 之 方 法 時, 應 選 擇 對 人 民 權 益 損 害 最 少 的 方 法 請 問 : 上 述 是 指 比 例 原 則 中 的 哪 一 個 子 原 則? ) 適 當 性 原 則 ) 必 要 性 原 則 ) 過 度 禁 止 原 則 ) 衡 量 性 原 則 )6. 行 政 法 重 視 正 當 程 序 正 當 之 行 政 程 序, 包 括 行 政 行 為 應 告 知 當 事 人 而 在 行 政 法 上, 賦 予 行 政 機 關 在 從 事 一 定 行 政 行 為 時, 有 告 知 當 事 人 之 義 務 請 問 所 謂 行 政 法 上 之 告 知, 其 種 類 不 包 括 下 列 哪 一 種? ) 預 先 告 知 ) 事 後 告 之 ) 救 濟 途 徑 的 教 示 ) 默 示 告 知
)7. 高 先 生 的 房 子 被 縣 政 府 判 斷 為 違 章 建 築 並 加 以 拆 除, 高 先 生 認 為 其 房 子 並 非 違 建, 則 高 先 生 應 先 向 縣 政 府 提 出 何 種 法 律 行 徑, 以 為 救 濟? ) 請 願 ) 訴 願 ) 民 事 訴 訟 ) 行 政 訴 訟 )8. 訴 訟 前 必 須 先 清 楚 案 件 所 屬 法 庭 為 何, 從 2012 年 9 月 6 日 起 行 政 訴 訟 為 了 改 善 花 東 地 區 及 外 島 居 民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的 不 便, 將 部 分 官 司 與 地 方 法 院 結 合 請 就 現 行 制 度, 選 出 正 確 的 選 項 :) 新 制 行 政 訴 訟 採 三 級 三 審 制, 依 序 為 地 方 法 院 行 政 訴 訟 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 新 制 行 政 訴 訟 規 定, 告 訴 人 僅 可 向 原 裁 決 機 關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法 院 提 起 告 訴, 不 可 向 原 告 住 所 地 居 住 地 等 提 起 告 訴 ) 新 制 行 政 訴 訟 採 三 級 二 審 制, 各 地 方 法 院 設 立 行 政 訴 訟 庭 後, 交 通 裁 決 案 件 由 行 政 訴 訟 庭 法 官 承 審 ) 民 事 訴 訟 與 刑 事 訴 訟 亦 採 三 級 二 審 制, 如 此 一 來 可 節 省 訴 訟 資 源 及 避 免 勞 民 傷 財 的 情 況 發 生 )9. 2013 年 1 月 初, 立 法 院 社 福 及 衛 環 委 員 會 初 審 通 過 醫 糾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未 來, 當 醫 療 糾 紛 發 生 時, 民 眾 可 到 醫 療 糾 紛 發 生 地 住 居 所 在 地 或 雙 方 同 意 的 縣 市 調 解 委 員 會 進 行 調 解, 調 解 時 程 限 期 三 個 月 內 完 成, 必 要 時 可 再 延 長 三 個 月 請 問 :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 若 欲 聲 請 調 解 者, 逕 自 向 各 地 警 察 局 內 的 調 解 委 員 會 為 之 即 可 ) 經 調 委 會 調 解 之 結 論, 調 解 雙 方 不 可 有 異 議, 務 必 遵 從 結 果 ) 兩 造 若 經 調 委 會 調 解 成 功, 其 等 同 於 法 院 判 決 之 效 力, 具 強 制 執 行 力 ) 調 解 委 員 會 僅 受 理 醫 療 糾 紛 事 件, 其 餘 案 件 須 直 接 提 請 訴 訟 )10. 甫 進 入 2013 年, 政 府 即 祭 出 新 的 規 範, 駕 駛 人 開 車 若 低 頭 使 用 手 機 電 視 等 電 訊 設 備, 將 開 罰 一 千 至 三 千 元 不 等 的 罰 鍰 針 對 無 照 領 有 駕 照 未 滿 2 年 或 職 業 駕 駛 人, 酒 駕 吐 氣 所 含 酒 精 濃 度 超 標 準 從 原 本 的 0.25 毫 克 降 為 每 公 升 0.15 毫 克 警 方 提 醒 駕 駛 人 小 心, 以 免 被 處 罰 15,000 至 60,000 元 不 等 的 罰 鍰, 甚 至 被 吊 扣 駕 照 一 年 請 問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駕 駛 人 低 頭 使 用 手 機, 因 觸 及 公 共 危 險 罪, 最 高 可 處 15,000 至 60,000 元 不 等 的 罰 鍰 ) 駕 駛 人 於 行 駛 中 使 用 手 機, 此 舉 牴 觸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中 妨 害 他 人 身 體 財 產 之 行 為 ) 針 對 新 法 之 規 範,2012 年 使 用 者 不 受 規 範 懲 處, 此 與 不 溯 及 既 往 概 念 相 關 ) 政 府 明 定 違 規 行 為 的 構 成 要 件 及 懲 處 方 式, 此 屬 消 極 依 法 行 政 原 則 之 概 念 )11. 右 圖 是 市 場 出 現 外 部 效 果 產 生 的 變 動 請 問 : 圖 中, 表 示 該 市 場 面 臨 下 列 哪 一 種 經 濟 情 況? ) 市 場 出 現 供 過 於 求 ) 政 府 制 訂 價 格 上 限 ) 市 場 出 現 外 部 成 本 ) 社 會 將 會 出 現 黃 牛 的 現 象 )12. 有 些 搭 便 車 的 人 free rider), 不 用 付 費 也 可 以 同 樣 享 受 公 共 財 的 好 處, 起 因 於 哪 一 項 特 性? ) 共 享 性 ) 無 法 排 他 性 ) 便 利 性 ) 共 通 性 )13. 二 氧 化 碳 過 度 排 放, 引 發 全 球 暖 化, 碳 交 易 機 制 因 而 漸 受 重 視 一 般 而 言, 政 府 可 先 藉 由 總 量 管 制 來 發 放 汙 染 排 放 許 可 權 證, 以 達 減 碳 之 目 標 廠 商 擁 有 許 可 權 證 後, 經 由 市 場 交 易, 每 公 噸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權 的 價 格 將 會 透 明 化 企 業 擴 張 生 產 時, 可 能 需 要 購 入 更 多 的 排 放 權 以 因 應 增 加 的 汙 染, 但 若 想 辦 法 改 良 其 生 產 技 術, 在 產 量 不 減 的 同 時 還 能 出 售 排 放 權, 除 了 贏 得 綠 色 企 業 的 美 譽 之 外, 還 可 以 增 加 收 入 依 上 文, 碳 交 易 市 場 的 設 置, 是 透 過 經 濟 學 上 的 哪 個 手 段, 以 提 升 社 會 整 體 效 益? ) 強 化 企 業 節 能 減 碳 的 道 德 認 知 ) 將 生 產 的 外 部 性 納 入 成 本 考 量 ) 增 加 政 府 汙 染 防 治 的 公 共 投 資 ) 降 低 企 業 稅 率, 提 高
企 業 獲 利 )14. 目 前 我 國 汽 機 車 燃 料 稅 為 隨 車 徵 收, 每 年 依 引 擎 排 氣 量 的 大 小 固 定 徵 收 一 筆 稅 金 未 來 能 源 稅 上 路 後, 將 改 為 隨 油 徵 收, 每 公 升 汽 油 課 以 一 定 比 例 的 稅 金 就 綠 色 稅 制 的 觀 點, 此 舉 除 了 符 合 租 稅 公 平 性 之 外, 也 可 以 強 調 下 列 哪 些 概 念? 甲 ) 生 產 效 率 ; 乙 ) 外 部 性 問 題 ; 丙 ) 比 較 利 益 ; 丁 ) 使 用 者 付 費 ) 甲 丙 ) 乙 丙 ) 甲 丁 ) 乙 丁 )15. 某 美 國 知 名 電 影 敘 述 企 業 排 放 有 毒 物 質 汙 染 水 源, 導 致 附 近 小 鎮 居 民 的 健 康 及 生 命 受 到 危 害 某 位 律 師 助 理 努 力 不 懈 調 查 後, 由 律 師 事 務 所 接 案 處 理, 並 促 成 居 民 達 到 共 識, 最 後 提 起 環 境 公 害 訴 訟, 並 獲 得 勝 訴, 為 居 民 爭 取 到 鉅 額 的 賠 償 金, 且 避 免 類 似 案 件 再 度 發 生 從 經 濟 學 的 角 度 來 說, 法 院 的 巨 額 賠 償 判 決 主 要 達 到 何 種 效 果? ) 對 小 鎮 居 民 進 行 實 質 補 貼 ) 彰 顯 廠 商 生 產 的 外 部 成 本 ) 提 振 環 保 商 品 之 市 場 需 求 ) 振 興 小 鎮 的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16. 鯨 魚 被 國 際 環 保 組 織 列 為 保 育 動 物, 但 仍 有 國 家 不 顧 國 際 禁 令 捕 殺 鯨 魚, 使 瀕 臨 絕 種 的 鯨 魚 更 為 稀 少 ; 相 對 地, 鱸 魚 是 市 場 可 以 買 到 的 養 殖 魚 類, 沒 有 絕 種 的 危 機 下 列 何 者 為 影 響 這 兩 種 魚 類 是 否 絕 種 的 主 要 原 因? ) 鱸 魚 的 經 濟 價 值 相 對 較 低 ) 鯨 魚 的 需 求 大 於 鱸 魚 需 求 ) 公 海 中 的 鯨 魚 屬 於 公 共 財 ) 兩 種 漁 獲 的 外 部 效 果 不 同 )17. 以 下 哪 些 公 約 屬 於 國 際 間 重 要 的 環 保 條 約? 甲 ) 蒙 特 婁 議 定 書 ; 乙 ) 布 列 敦 森 林 會 議 ; 丙 ) 生 物 多 樣 性 公 約 ; 丁 ) 北 大 西 洋 公 約 ; 戊 ) 京 都 議 定 書 ; 己 ) 華 盛 頓 公 約 ) 甲 丙 戊 己 ) 乙 丙 丁 戊 ) 丙 丁 戊 己 ) 甲 乙 丙 丁 )18. 臺 北 市 政 府 自 2000 年 開 始 實 施 垃 圾 費 隨 袋 徵 收 辦 法, 以 及 資 源 分 類 回 收 後, 臺 北 市 政 府 於 2008 年 專 案 報 告 中 呈 現 的 資 料 如 下 請 問 根 據 相 關 資 料, 判 斷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此 辦 法 主 要 目 的 為 增 加 臺 北 市 政 府 收 入 ) 透 過 使 用 者 付 費 方 式 難 以 減 少 外 部 成 本 ) 此 辦 法 可 達 垃 圾 減 量 與 資 源 回 收 的 效 益 ) 垃 圾 費 隨 袋 徵 收 為 不 具 經 濟 誘 因 的 制 度 )19. 依 據 現 行 營 業 稅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酒 家 及 有 女 性 陪 侍 之 茶 室 咖 啡 廳 酒 吧 等 之 營 業 稅 稅 率 25% 原 本 高 稅 率 之 初 衷 乃 寓 禁 於 徵, 但 由 於 其 營 業 時 間 多 在 深 夜, 國 稅 局 派 人 查 定 課 徵 不 易 日 前 有 學 者 建 議, 應 將 上 述 特 種 餐 飲 業 之 營 業 稅 大 幅 調 降, 回 歸 一 般 營 業 稅 率 5%, 如 此 可 以 鼓 勵 民 眾 至 特 種 餐 飲 業 消 費 時 索 取 發 票 依 上 所 述, 若 立 法 院 最 後 通 過 稅 率 調 降,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 稅 率 調 降 之 後, 政 府 稅 收 可 能 會 增 加 ) 利 用 發 票 來 查 核 稅 務 的 成 本 相 對 較 高 ) 稅 率 調 降, 將 會 減 少 民 眾 的 消 費 次 數 ) 稅 率 調 降, 會 使 特 種 餐 飲 業 家 數 減 少
)20. 在 只 考 慮 所 得 多 寡 的 情 況 下, 依 據 我 國 所 得 稅 制 度, 關 於 綜 合 所 得 稅 的 概 念,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 採 綜 合 所 得 愈 高 繳 納 稅 額 愈 多 的 租 稅 設 計 ) 有 所 得 就 要 納 稅 合 乎 租 稅 效 率 的 基 本 原 則 ) 個 人 所 得 稅 額 可 在 購 物 時 將 稅 額 轉 嫁 商 家 ) 職 業 相 同 的 人 應 繳 納 的 所 得 稅 額 也 會 相 同 )21. 據 報 載 : 在 野 黨 批 評 政 府 因 支 出 過 高 而 發 行 公 債 是 敗 家 子 的 作 法, 並 提 出 四 年 赤 字 減 半, 八 年 財 政 平 衡 作 為 未 來 選 舉 與 執 政 的 政 綱 財 政 部 長 則 強 調, 財 政 健 全 更 重 於 財 政 平 衡, 政 府 上 任 後 舉 債 占 GP 的 比 重 逐 年 下 降 有 關 政 府 的 收 入 與 支 出 的 項 目,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 政 府 發 放 購 屋 貸 款 補 貼 是 移 轉 性 支 出 ) 興 建 臺 中 港 是 屬 於 消 費 性 支 出 )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是 屬 於 投 資 性 支 出 ) 債 務 利 息 是 投 資 性 支 出 的 一 種 )22. 2011 年 3 月 11 日, 日 本 東 北 發 生 大 地 震, 引 發 海 嘯 淹 沒 城 鎮, 核 電 廠 因 此 毀 損, 引 起 輻 射 汙 染, 導 致 嚴 重 的 人 員 傷 亡 及 財 物 損 失 此 外, 產 業 生 產 因 此 中 斷, 交 通 運 輸 受 損, 商 品 無 法 順 利 出 口, 加 上 後 續 重 建 問 題, 使 政 府 面 對 龐 大 的 支 出 請 問 : 下 列 有 關 此 次 地 震 對 日 本 經 濟 影 響 的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財 政 盈 餘 提 高 ) 貿 易 赤 字 降 低 ) 經 濟 成 長 趨 緩 ) 生 產 可 能 曲 線 外 移 )23. 公 平 與 效 率 是 政 府 課 徵 稅 賦 時 必 須 要 同 時 考 量 的 兩 大 基 本 原 則 下 列 是 有 關 這 兩 大 原 則 的 敘 述, 請 問 何 者 正 確? ) 依 地 價 高 低 課 徵 地 價 稅 係 考 量 公 平 原 則 ) 累 進 所 得 稅 的 設 計 目 的 在 符 合 效 率 原 則 ) 基 於 公 平 原 則 的 考 量, 稅 賦 制 度 不 應 繁 雜 難 行 ) 基 於 效 率 原 則 的 考 量, 納 稅 能 力 愈 高 者 應 繳 交 愈 多 的 稅 賦 )24. 2011 年 夏 天, 美 國 發 生 債 信 危 機, 發 行 過 量 公 債, 付 不 出 債 息, 可 見 政 府 應 以 下 列 何 項 為 財 政 支 出 的 原 則? ) 量 出 為 入 ) 量 入 為 出 ) 政 府 機 能 ) 市 場 機 能 )25. 成 本 效 益 觀 念 運 用 在 政 府 公 共 支 出 時,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成 本 效 益 觀 念 要 兼 顧 成 本 與 效 益, 而 不 是 只 注 重 效 益 ) 成 本 效 益 的 成 本 不 考 慮 外 部 成 本 ) 成 本 效 益 觀 念 是 以 金 錢 為 主 要 標 準 來 衡 量 效 益 ) 成 本 效 益 的 成 本 包 括 機 會 成 本 的 觀 念, 機 會 成 本 愈 大 愈 適 合 公 共 支 出 二 多 重 選 擇 題 共 15 題 ) )26. 下 列 關 於 公 共 財 與 私 有 財 的 相 關 敘 述, 哪 些 是 正 確 的? ) 純 公 共 財 的 市 場 需 求 為 個 人 需 求 線 的 水 平 加 總 ) 準 公 共 財 的 市 場 價 格 為 個 人 價 格 線 的 垂 直 加 總 ) 純 私 有 財 的 市 場 需 求 為 個 人 需 求 線 的 水 平 加 總 ) 準 私 有 財 的 市 場 價 格 為 個 人 價 格 線 的 垂 直 加 總 E) 準 公 共 財 的 數 量 是 為 了 滿 足 每 一 位 國 民 的 最 低 基 本 需 求 )27. 有 關 外 部 性 的 敘 述, 下 列 哪 些 正 確? ) 有 意 栽 花 花 不 發, 無 心 插 柳 柳 成 蔭 這 句 話 的 意 思 帶 有 正 的 外 部 性 ) 界 定 財 產 權 或 標 售 財 產 權 可 以 改 善 財 產 不 明 確 所 造 成 的 市 場 失 靈 現 象 ) 社 會 資 本 的 累 積 有 利 於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 外 部 性 是 指 人 的 行 為 對 其 他 人 產 生 負 的 影 響 E) 大 眾 濫 用 健 保 資 源, 屬 於 交 易 成 本 過 高 之 市 場 失 靈 現 象 )28. 下 列 哪 些 情 況 屬 於 資 訊 不 足 或 錯 誤? ) 抽 菸 使 周 圍 的 人 吸 到 二 手 菸 而 感 到 不 舒 服 ) 消 費 者 將 黑 心 食 品 吃 下 肚 而 不 自 知 ) 小 吃 攤 因 應 原 物 料 的 上 漲 而 調 漲 價 格 ) 公 司 內 部 人 靠 著 內 線 交 易 賺 很 多 錢 E) 二 手 車 市 場 中, 發 生 劣 等 品 質 的 車 驅 逐 優 良 品 質 的 車
國 立 臺 中 第 二 高 級 中 學 年 級 班 姓 名 座 號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2 年 級 類 組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期 末 考 試 題 本 科 電 腦 代 碼 :05 注 意 : 未 寫 或 未 在 規 定 位 置 填 寫 班 級 姓 名 座 號 者 成 績 扣 五 分 登 記 本 試 卷 計 張 共 號 面 )29. 2005 年 起, 眾 所 矚 目, 為 防 止 全 球 氣 候 暖 化 的 京 都 議 定 書 正 式 生 效, 它 規 範 了 各 工 業 國 在 2008 年 至 2012 年 間 溫 室 氣 體 的 排 放 量 而 根 據 京 都 議 定 書 規 定, 如 果 簽 約 國 不 能 逹 到 削 減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可 以 向 其 他 國 家 購 買 未 使 用 的 排 放 量, 即 是 通 稱 的 購 買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權 或 稱 配 額 ) 請 問 : 下 列 關 於 京 都 議 定 書 的 敘 述 哪 些 正 確? ) 京 都 議 定 書 的 規 範 是 為 了 達 到 經 濟 與 環 境 的 永 續 發 展 ) 所 謂 購 買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權 的 方 式, 其 實 就 是 創 造 一 個 汙 染 權 的 市 場 ) 我 國 也 加 入 並 簽 署 了 京 都 議 定 書 ) 經 濟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可 能 因 財 產 權 的 不 完 整, 造 成 共 有 財 的 悲 劇, 是 以 需 界 定 財 產 權 加 以 管 制 E) 購 買 氣 體 排 放 權 的 方 式, 可 使 資 源 的 使 用 達 到 最 高 的 效 率 )30.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無 形 資 產, 包 括 專 利 商 標 著 作 權 及 已 註 冊 或 未 註 冊 的 設 計 權 其 訂 立, 是 為 了 界 定 知 識 的 財 產 權, 賦 與 個 人 的 知 識 具 有 排 他 性, 禁 止 其 他 人 對 個 人 知 識 的 搭 便 車 行 為, 以 確 保 創 新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保 護, 並 鼓 勵 更 多 智 慧 活 動 的 產 生, 從 而 對 社 會 經 濟 的 發 展 起 到 推 進 作 用 由 以 上 敘 述 可 推 知 下 列 選 項 哪 些 正 確? ) 哥 哥 買 電 腦, 叫 老 闆 順 便 灌 入 盜 版 軟 體, 是 違 反 著 作 權 的 行 為 ) 我 抄 襲 姊 姊 的 作 文 拿 去 交 作 業, 是 一 種 侵 犯 著 作 權 的 錯 誤 行 為 ) 學 校 每 月 都 會 由 各 社 團 舉 辦 電 影 欣 賞, 可 以 租 用 一 般 家 用 的 V 來 播 放 ) 報 紙 雜 誌 或 網 路 上 有 關 SRS 事 件 的 討 論, 可 以 在 網 路 上 公 開 傳 輸 E) 合 法 軟 體 所 有 人 可 以 自 己 使 用 正 版 軟 體, 同 時 將 備 用 存 檔 軟 體 借 給 別 人 使 用 )31. 存 有 外 部 效 果 的 市 場, 政 府 可 對 其 進 行 管 制 請 問 : 下 列 選 項 哪 些 屬 於 政 府 對 外 部 效 果 的 管 制 對 策? ) 健 保 費 ) 健 康 捐 ) 高 速 公 路 過 路 費 ) 隨 袋 徵 收 垃 圾 費 E) 國 民 年 金 )32. 所 謂 公 共 財 是 相 對 於 私 有 財 而 言 的 並 不 是 政 府 提 供 的 財 貨 都 是 公 共 財, 公 共 財 是 指 在 同 一 期 間 內 可 以 同 時 提 供 效 益 給 兩 個 以 上 的 經 濟 個 體, 而 且 具 有 集 體 消 費, 滿 足 公 共 欲 望 之 特 性, 具 有 非 敵 對 性 與 非 排 他 性 等 特 性 請 問 : 下 列 哪 些 選 項 滿 足 以 上 純 公 共 財 之 屬 性? ) 動 物 園 ) 路 燈 行 道 樹 ) 國 防 ) 市 場 機 制 控 制 E) 交 通 號 誌 )33. 世 界 各 國 為 防 止 解 決 貧 富 不 均 之 社 會 現 象 擴 增, 所 得 稅 課 徵 多 採 用 累 進 稅 率, 對 高 所 得 收 入 負 擔 能 力 較 高 者, 需 繳 納 較 多 稅 款, 具 有 公 平 性 與 平 均 社 會 財 富 之 功 能, 以 維 持 社 會 穩 定 及 政 治 安 定 為 達 此 目 的, 政 府 應 多 課 以 直 接 稅 較 能 有 所 成 效 請 問 : 以 下 哪 些 為 直 接 稅? ) 遺 產 稅 )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 關 稅 ) 貨 物 稅 E) 贈 與 稅 )34. 下 列 有 關 公 共 財 特 性 的 選 項 配 對 哪 些 正 確? ) 智 慧 財 產 權 -- 準 公 共 財 ) 垃 圾 汙 水 處 理 -- 準 公 共 財 ) 公 海 生 物 -- 準 私 有 財 ) 高 等 教 育 -- 準 私 有 財 E) 原 始 林 地 -- 準 私 有 財 )35. 有 關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的 進 行 方 式, 下 列 敘 述 哪 些 正 確? )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是 為 了 評 估 政 府 的 支 出 成 本 與 未 來 收 益 ) 有 買 賣 市 場 的 商 品 才 可 進 行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 是 估 計 機 會 成 本 與 使 用 者 的 效 益 ) 成 本 是 他 的 供 給 線, 效 益 是 他 的 需 求 線 E)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完 全 是 由 政 府 收 支 分 析
)36. 雖 然 政 府 效 能 通 常 都 不 及 私 人 企 業, 但 為 增 進 社 會 福 祉, 政 府 必 須 提 供 某 些 財 貨 為 民 謀 福 利, 下 列 哪 些 為 政 府 須 提 供 財 貨 的 性 質? ) 隨 著 消 費 人 數 的 增 加, 會 減 少 其 他 人 的 消 費 數 量 或 效 用 ) 隨 著 消 費 人 數 的 增 加, 不 會 減 少 其 他 人 的 消 費 數 量 或 效 用 ) 對 某 特 定 對 象 提 供 時, 可 以 排 除 其 他 消 費 者 的 參 與 ) 對 某 特 定 對 象 提 供 時, 無 法 排 除 其 他 消 費 者 的 參 與 E) 此 財 貨 稱 為 準 公 共 財 )37. 有 關 政 府 收 入 的 敘 述, 下 列 哪 些 正 確? ) 公 庫 收 入 = 稅 課 收 入 + 非 稅 課 收 入 + 借 債 收 入 ) 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戶 籍 謄 本 的 費 用, 計 入 規 費 收 入 ) 交 通 違 規 的 罰 款, 計 入 政 府 的 事 業 收 入 ) 課 稅 高 低 課 稅 對 象 設 計, 會 影 響 租 稅 的 公 平 性 E) 在 全 民 瘋 股 票 時, 證 券 交 易 稅 因 股 市 交 易 熱 絡 而 增 加 不 少 )38. 右 圖 為 工 業 用 地 的 供 需 圖, 政 府 規 定 農 地 不 可 作 為 工 業 用 地, 則 工 業 用 地 市 場 會 產 生 何 種 變 化? ) 需 求 線 右 移 ) 供 給 線 左 移 ) 均 衡 價 格 上 升 ) 均 衡 數 量 上 升 E) 此 為 政 府 實 施 數 量 管 制 )39. 有 時 在 路 上 經 過 美 女 老 師 身 旁 時, 總 可 聞 到 隨 風 飄 來 的 香 水 味 請 問 : 有 關 此 香 味 的 特 質 哪 些 正 確? ) 獨 享 性 ) 共 享 性 ) 外 部 性 ) 可 排 他 性 E) 公 平 性 )40. 目 前 在 台 灣 具 有 自 然 獨 佔 性 質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多 數 是 屬 於 民 生 必 需 品, 如 自 來 水 公 司 電 力 公 司 等, 多 由 政 府 經 營 請 問 此 種 營 運 方 式 的 優 點 有 哪 些? ) 可 以 兼 顧 經 濟 公 平 性 與 公 共 利 益 ) 財 產 收 入 可 以 增 加 政 府 自 由 支 配 的 金 額 ) 政 府 介 入 可 以 改 善 市 場 失 靈 的 現 象 ) 採 取 差 額 付 費 可 提 供 弱 勢 族 群 補 助 E) 雖 然 政 府 效 能 普 遍 低 落, 但 只 要 能 提 供 大 多 數 民 眾 高 於 個 人 成 本 的 總 體 效 益, 就 不 會 有 政 府 失 靈 的 情 形 ======================= 班 級 201~206 222 須 繼 續 作 答 至 第 50 題 ======================= 三 單 一 選 擇 題 共 8 題 ) )41. 有 俗 語 說 婚 姻 娶 嫁 雙 方 要 門 當 戶 對, 下 列 哪 個 概 念 可 以 精 確 說 明 這 個 刻 板 印 象? ) 群 己 關 係 的 互 動 ) 性 別 的 刻 板 印 象 ) 社 會 階 層 的 對 應 ) 文 化 的 多 元 包 容 )42. 右 下 圖 是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於 99 年 7~8 月 針 對 臺 灣 某 一 議 題 所 作 之 調 查 結 果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 能 上 網 家 戶 集 中 於 非 偏 遠 地 區, 低 偏 遠 鄉 鎮 可 上 網 的 比 率 僅 66.6%, 高 偏 遠 鄉 鎮 家 戶 可 上 網 比 率 只 有 61.1% 請 問 : 根 據 調 查 數 據,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所 作 之 研 究 最 可 能 為 何 種 議 題? ) 資 訊 機 會 落 差 ) 教 育 機 會 落 差 ) 性 別 不 平 等 ) 媒 體 識 讀 )43. 社 會 階 層 化 可 以 分 為 經 濟 社 會 地 位 權 力 及 文 化 資 本 等 面 向 的 不 平 等 有 學 者 利 用 高 低 不 同 的 職 業 聲 望 分 數 作 為 指 標 進 行 階 層 化 的 研 究, 這 最 可 能 是 什 麼 面 向 的 不 平 等? ) 經 濟 不 平 等 ) 權 力 不 平 等 ) 社 會 地 位 不 平 等 ) 文 化 資 本 不 平 等
)44.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發 布 中 國 社 會 心 態 研 究 報 告 2012~2013), 報 告 指 出, 郎 才 財 ) 女 貌 與 門 當 戶 對 仍 是 大 陸 青 年 擇 偶 的 基 本 原 則 分 析 稱, 調 查 發 現, 女 性 對 於 配 偶 的 社 會 經 濟 狀 況 收 入 學 歷 有 無 住 房 ) 有 更 嚴 苛 的 要 求, 對 自 己 的 外 貌 更 較 過 往 來 得 重 視, 以 吸 引 心 儀 之 人 ; 男 性 徵 婚 者 則 不 太 看 重 女 性 的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但 傾 向 於 選 擇 比 自 己 年 齡 小 的 配 偶 請 問 : 下 列 說 明 何 者 正 確? ) 據 題 述 可 知, 中 國 大 陸 男 性 之 社 經 地 位 較 女 性 受 外 界 重 視 ) 據 題 述 可 知, 中 國 大 陸 僅 多 金 男 性 方 可 擁 有 較 高 社 經 地 位 ) 中 國 大 陸 女 性 之 社 經 地 位 普 遍 缺 乏 水 平 位 階 的 社 會 流 動 ) 中 國 大 陸 男 性 渴 望 透 過 婚 姻 改 變 其 社 會 階 層 並 向 上 提 升 )45. 布 爾 迪 厄 Pierre ourdieu) 提 出 文 化 資 本 的 概 念,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符 合 此 概 念? ) 獲 得 諾 貝 爾 獎 的 得 主, 其 能 獲 得 社 會 聲 望 與 地 位 都 會 比 較 高 ) 人 們 對 於 上 階 層 文 化 所 能 掌 握 的 程 度, 包 含 精 神 與 物 質 層 面 ) 升 學 績 效 好 的 私 立 學 校, 願 意 讓 社 會 地 位 高 的 家 庭 孩 子 就 讀 ) 社 會 權 力 掌 握 在 政 府 軍 隊 和 商 業 領 袖 所 形 成 的 菁 英 團 隊 中 )46. 在 階 級 複 製 嚴 重 的 社 會 裡, 為 了 使 人 們 安 於 接 受 自 己 所 處 社 會 階 層, 通 常 會 使 用 不 同 的 系 統 方 式 以 達 成 有 效 的 社 會 控 制, 其 中 一 種, 馬 克 思 稱 其 為 窮 人 的 鴉 片 ; 下 列 何 者 敘 述 屬 於 馬 克 思 所 說 之 窮 人 的 鴉 片? ) 天 子 即 為 皇 命, 群 眾 敬 天 子 是 應 有 的 行 為 表 現 ) 婆 羅 門 教 義 教 導 信 眾, 地 位 是 天 注 定 無 法 改 變 ) 法 制 規 章 為 人 民 權 利 之 保 障, 遵 法 便 是 幫 自 己 ) 唯 有 努 力 學 習 理 解 知 識, 才 能 使 自 身 向 上 提 升 )47. 下 圖 為 臺 灣 最 低 所 得 與 最 高 所 得 可 支 配 年 所 得 的 差 距 請 問 : 從 附 圖 可 以 看 出 臺 灣 在 何 種 社 會 階 層 化 有 逐 漸 惡 化 的 趨 勢? ) 經 濟 不 平 等 ) 社 會 地 位 不 平 等 ) 權 力 不 平 等 ) 文 化 資 本 不 平 等 )48. 工 業 化 社 會 時 代 的 臺 灣, 在 當 時 的 國 際 分 工 體 系 內 以 廉 價 且 素 質 良 好 的 勞 動 力 著 稱, 這 些 低 技 術 低 資 本 但 勞 力 密 集 的 產 業 類 型, 創 造 出 外 包 制 的 生 產 特 色 請 問 : 關 於 外 包 制 的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 外 包 制 使 得 頭 家 變 黑 手 出 現 了 可 能 ) 外 包 制 使 得 原 本 的 勞 動 者 無 法 轉 換 階 層 位 置 ) 外 包 制 度 的 臺 灣 下 家 庭 即 工 廠 現 象 普 遍 存 在 ) 外 包 制 對 產 業 助 益 甚 大, 仍 為 目 前 臺 灣 社 會 主 流
四 題 組 題 共 2 題 ) 古 印 度 採 行 種 姓 制 度, 所 有 的 人 都 被 分 為 四 個 階 級 : 婆 羅 門 rahman) 即 僧 侶 與 統 治 者 剎 帝 利 Kshatriya) 即 武 士 階 級 吠 舍 Vaisya) 指 的 是 平 民 首 陀 羅 Sudra) 則 是 奴 隸 階 級 個 人 屬 於 哪 個 種 姓 是 出 生 就 決 定 的, 個 人 的 種 姓 同 時 也 決 定 了 個 人 的 職 業 信 仰 婚 姻 及 生 活 方 式, 種 姓 之 間 並 實 施 嚴 格 的 隔 離 制 度, 不 得 改 變, 社 會 階 級 低 的 人, 想 要 改 變 現 狀, 只 有 無 奈 地 期 待 不 可 知 也 不 確 定 是 否 存 在 的 輪 迴 了 請 問 : )49. 在 種 姓 制 度 之 下, 個 人 的 社 會 階 層 是 如 何 取 得 的? ) 與 生 俱 來 ) 職 業 而 得 ) 努 力 而 得 ) 選 舉 而 得 )50. 種 姓 制 度 在 社 會 學 上 常 被 用 於 說 明 典 型 的 封 閉 社 會, 這 是 因 為 它 缺 乏 了 開 放 社 會 所 具 有 的 何 種 特 徵? ) 社 會 階 層 ) 社 會 結 構 ) 社 會 變 遷 ) 社 會 流 動
答 案 公 佈 表 台 中 二 中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2 年 級 類 組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期 末 考 試 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E E 31 32 33 34 35 E E 36 37 38 39 40 E E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附 註 :1. 本 表 請 隨 同 試 題 命 題 袋 一 併 繳 送 教 務 處 2. 命 題 教 師 : 簽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