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ndall

Similar documents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证券代码:000977

附件1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 二 ) 审议通过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议案 2 / 11


资产负债表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致 :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关于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GLG/SZ/A2890/FY/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依据与中山市新山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 专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 ) 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施刚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35A1A2BDF5C0CBBFC6BCBC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B2A2D4DAC9EEDBDAD6A4C8AFBDBBD2D7C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D6D0D0C0B7FAB2C4C9EAC7EB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AA+ AA % % 1.5 9

关于召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 盖章 ) 2015 年 5 月 6 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致 :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岱勒新材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岱勒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下午 14:30 时召开 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300610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2016 年苏州市相城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成绩公示 序号报考单位名称报考岗位名称准考证号码笔试成绩本岗位排名是否进入面试面试候考室 1 阳澄湖投资有限公司内审员 是候考室 (2) 2 阳澄湖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及造价管理 是候考室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THE "DOBRESCU" MACROMODEL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2 号楼一楼大会议室 6 现场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邹炳德先生 7 出席会议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4 人, 代表股份 230,404,19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中国 北京 二〇一九年五月

  

Microsoft Word %E4%B8%8A%E5%B8%82%E6%B3%95%E5%BE%8B%E6%84%8F%E8%A7%81%E4%B9%A6xh%20%282010_11_02%29[1].doc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4D F736F F D20B9D8D3DABABDCCECD0C5CFA2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B9C9B9C9B6ABD2BBD6C2D0D0B6AFC8CBD4F6B3D6B9ABCBBEB9C9B7DDB5C4B7A8C2C9D2E2BCFB5F E646F637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国电电力公告编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简称 :12 国电 02 债券代码 : 债券简称 :14 国电 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杨圣辉 2015 年 5 月 6 日

<4D F736F F D20BDB9B5E3C6B7C5C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3138B9D8D3DABAFEC4CFBFC6B4B4D0C5CFA2BCBCCAF5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5C4B9C9C6B1D4DAC9EEDBDAD6A4C8AFBDBBD2D7CBF9C9CFCAD0B5C4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 : 同意 71,850,74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单独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 2.2 发行方式

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公司全部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独立董事姚玉伦先生因外地出差而未能出席本次 会议, 监事肖千峰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经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讨论,

上海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召集人 召开方 式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会议登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长信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的程序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长信科技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5,,, :,,,,,, ( ), 6,,,,,,,,, 7,, ( ),,,,,,,,,, 8,,,,,,,,,,,,,,,,, 9,,,,, :, :, :,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天玑上市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数码科技公告编号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 变更 否决提案的情况 ;

关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决议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董事周俊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2 人, 监事长周敏女士因公未出席本次股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杭州 天津 昆明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B e i j i n g S h a n g h a i S h e n z h e n G u a n g z h o u H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DHLBJSEC 号致 :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德恒 本所 ) 接受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公司 ) 的委托, 担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致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4D F736F F D20D6D0C4CFD6D8B9A4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5F66696E616C5F2E646F63>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8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Transcription: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Chongqing Suzhou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郑州 石家庄 合肥 海南 青岛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纽约 Changsha Taiyuan Wuhan Guiyang Urumqi Zhengzhou Shijiazhuang Hefei Hainan Qingdao Hongkong Paris Madrid Silicon Valley Stockholm NewYork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 31 41 42 层邮编 :518034 24 31 41 42/F,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 /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 /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 /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0 年 4 月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 1 第一节引言... 5 一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5 二 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6 三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6 第二节正文... 8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1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5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六 发起人或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1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9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9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0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4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7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8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9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9 十五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3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31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 技术等标准... 31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2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2 二十 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33 二十一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33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4 二十三 结论... 34 第三节签署页... 35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 报告期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及上市 指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在科创板上 市 本所指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本所律师 发行人 公 司 步科股份 指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 即在本律师工作报告 签署页 经办律师 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步科有限 指 上海步科自动化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身 深圳亚特 指 深圳亚特精科电气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常州精纳 指 常州精纳电机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深圳步科 指 深圳市步科电气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成都步科 指 成都步科智能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杭州步科 指 杭州步科云通科技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香港步科 指 步科香港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Dilili 公司 指 Dilili Labs,Inc, 系注册地在美国的发行人参股公司 上海步进 深圳步进 指 指 上海步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更名前为上海步进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步科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步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更名前为深圳市步进机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步进科技有限公司 同心众益 指 深圳市同心众益投资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德国 JAT 指 Jenaer Antriebstechnik GmbH 富兴机电 指 常州富兴机电有限公司 深圳人机 指 深圳人机电子有限公司 凯迪恩 指 北京凯迪恩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控股子公司, 已于 2011 年 11 月注销 上海市市监局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名前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市监局 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名前为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 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通证券 / 保荐机构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承销商和保荐人 3-3-1-1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 机构 中广信评估指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香港法律意见书 发起人协议书 股改评估报告 编报规则 12 号 指指指指 香港欧阳郑何田律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步科香港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签订的 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出具的中广信评报字 [2012] 第 084 号 关于对 上海步科自动化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的评估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订 )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 ) 管理办法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 审核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项目, 与法律意见书一同出具的 国浩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声明指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 公司章程 指 经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其后历次修改 或重述的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公司章程 ( 草案 ) 指 会决议通过的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草案 ), 招股说明书 内控鉴证报告 指 指 该 公司章程 ( 草案 ) 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正式施行发行人签署的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 天健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天健审 [2020] 3-111 号 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申报审计报告 指天健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天健审 [2020] 3-110 号 3-3-1-2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纳税鉴证报告 指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天健审 [2020] 3-114 号 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基准日指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且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 万元指人民币元 / 万元 3-3-1-3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GLG/SZ/A2422/FY/2020-059 致 :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依据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 试行 ) 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业务办法 )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 以下简称 执业规则 ) 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开展核查工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3-1-4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 一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一 )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的前身为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 成立于 1994 年 2 月, 为深圳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 1998 年参与发起设立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后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 ( 深圳 ) 事务所, 并于 2012 年 12 月更为现名 ( 二 )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办公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 41 31DE 2401 2403 2405 本所先后为百余家企业改制 股票发行上市 并购和资产重组等提供法律服务 ( 三 )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本所律师的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主要简历如下 : 祁丽律师, 本所合伙人, 法学硕士 2007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曾为数十家企业提供证券发行 并购 投资等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 :0755-83515666 传真 :0755-83515090 通讯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 41 31DE 2401 2403 2405 邮编 :518034 电子信箱 :qili@grandall.com.cn 董凌律师, 本所律师, 法学硕士 2012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曾为数十家企业提供证券发行 并购 投资等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 :0755-83515666 传真 :0755-83515090 通讯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 41 31DE 2401 2403 2405 邮编 :518034 电子信箱 :dongling@grandall.com.cn 3-3-1-5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 一 ) 本所律师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正式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后主要参与了发行人上市辅导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审查工作 ( 二 ) 本所律师参加了由海通证券主持的历次发行人中介机构协调会, 并就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 本所律师专程赴发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工作, 调查了发行人的资产状况 业务经营情况, 调阅了发行人 发行人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工商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材料, 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通知 会议签到表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文件, 研究了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 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与发行人聘请的本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海通证券 为发行人进行会计审计的天健会计师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并认真阅读了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 ( 三 ) 在调查工作中, 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 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 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该等资料 文件和说明在经本所律师核查后, 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此外, 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及上市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 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 备忘录, 并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在索取资料 确认事实和问题的过程中, 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以及相关人员, 其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 确认的事项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律师所信赖, 其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所出具 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 承诺及确认函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三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3-3-1-6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并声明如下 : ( 一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业务办法 和 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二 ) 本所律师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三 )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 ( 四 ) 发行人保证 : 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 ( 五 ) 对于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 ( 六 ) 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 审计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 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对于这些文件内容,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 ( 七 )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 ( 八 )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3-3-1-7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一 ) 发行人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所履行的程序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所履行的程序如下 : (1) 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 该次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召开 会议应出席董事 7 名, 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 7 名, 发行人的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该次会议 该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并决定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9 名,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6,300 万股 ( 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100%),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该次会议 该次会议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同意报出公司近三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 财务报告的议案 关于确认公司近三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 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合法性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关于 <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的议案 关于 <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 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2.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 二 ) 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 :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股票 3-3-1-8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 :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 :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100 万股, 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 本次发行前有送股 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 的,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协商确定 (4) 发行费用 : 1 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用由公司承担 ; 2 与本次发行承销相关的费用, 保荐费 律师费用 审计及验资费用 用 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发行手续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等, 由公司承担 ; 3 所得税 印花税及其他税费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执行 (5) 发行及发售对象 :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交所开设 A 股股东账户 的 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和法人等投资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禁止者除外 ); 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等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执行 (6) 发行价格或定价方式 : 根据向网下投资者初步的询价结果, 由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协商确定, 或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方式确定 (7) 拟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科创板 ) (8) 发行方式 : 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 或证监会或上交所批准的其他方式 ( 包括但不限于向战略投资 者配售股票 ) (9) 承销方式 : 由保荐机构 ( 暨主承销商 ) 余额包销 (10) 募集资金用途 : 金额 : 万元 序号 项目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生产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9,215.00 9,215.00 2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8,567.00 8,567.00 3 智能制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2,503.70 2,503.70 4 补充流动资金 6,800.00 6800.00 合计 27,085.70 27,085.70 3-3-1-9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相对于上述项目所需资金存在不足, 不足部分本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若募集资金净额满足上述项目后存在剩余, 则剩余资金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 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 若公司用自有资金投资于上述项目, 则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11) 决议有效期限 : 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2.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 有效 ( 三 )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对董事会的授权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对董事会作出以下授权 : (1)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下权限 : 聘请保荐机构 承销机构等中介机构, 签署与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合同 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 (2) 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 包括向中国证监会 / 证券交易所提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对监管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回复, 并于获准发行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申请 ; (3) 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市场与公司实际情况, 与有关机构协商确定股票发行时间 发行价格等事项 ; (4) 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审阅 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它有关文件 协议 合约 ; (5) 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调整 修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方案, 并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 (6) 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 对 公司章程 ( 草案 ) 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3-1-10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手续 ; (7) 授权董事会开设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账户 ; (8) 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实施与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它有关事宜 ; (9) 本授权的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2.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所作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决议内容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 其对董事会作出的上述授权亦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上述授权的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 但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发行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一 )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有 公司法 证券法 及 管理办法 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前身步科有限于 2008 年 12 月 9 日设立,2012 年 4 月 18 日, 步科有限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5 月 8 日, 步科股份在上海市市监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当时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自步科有限设立至今, 发行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现持有上海市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822697789 的 营业执照, 自步科有限设立至今发行人合法存续 ( 二 )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以及发行人 公司章程 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 公司法 证券法 及 管理办法 规定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一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 公司法 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3-3-1-11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款, 符合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新股种类及数额等事项或其确定原则作出决议, 符合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 二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 证券法 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并健全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等工作制度和细则, 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 设立了相关职能部门,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符合 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之规定 2. 根据 申报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基准日, 发行人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 分别为 2,930.81 万元 3,339.31 万元 4,105.01 万元,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 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之规定 3. 根据 申报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天健会计师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 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 三 ) 项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无违规证明 无犯罪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 贿赂 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符合 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 四 ) 项之规定 5. 发行人已与海通证券签订保荐协议, 聘请海通证券担任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保荐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海通证券具有保荐业务资格, 符合 证券法 第十条之规定 ( 三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 管理办法 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1. 发行人系 2012 年 4 月 18 日由步科有限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其持续经营时间已逾三年, 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以及相关职能 3-3-1-12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部门,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 管理办法 第十条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声明以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 申报审计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符合 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声明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 内控鉴证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符合 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业务完整, 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 发行人资产完整, 业务及人员 财务 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及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符合 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 ( 一 ) 项之规定 (2) 发行人主营业务 控制权 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 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 十五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 六 发起人或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 符合 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 ( 二 ) 项之规定 (3)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 核心技术 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重大偿债风险, 重大担保 诉讼 仲裁等或有事项, 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及 二十 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 符合 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 ( 三 ) 项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工业自动化设备控制核心部件与工业物联网 / 互联网软硬件的研发 生产 销售以及相关技术服务, 并为客户提供设备自动化控制 数字化工厂及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 发行人及其 3-3-1-13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均在工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营业范围内, 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符合 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声明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最近三年内,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 贿赂 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 二十 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 符合 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二十 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 符合 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 四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 上市规则 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1. 如上文所述,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符合 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符合 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为 6,300 万股,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超过 2,100 万股 ; 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 公司股本总额未超过四亿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 符合 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一款第 ( 三 ) 项的规定 4. 根据海通证券出具的 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 和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 申报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3-3-1-14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或者发行人的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 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符合 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一款第 ( 四 ) 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的规定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除需获得上交所的发行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 已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和 上市规则 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一 )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资格 条件和方式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系根据 公司法 第九十五条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资格 条件 方式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 二 )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 评估和验资等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 评估和验资程序, 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三 )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会议程序及所议事项, 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一 )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业务部门体系, 独立从事经营范围中的业务 其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和其他关联方, 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 二 )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经营和办公场所, 合法拥有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 办公设备以及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软件著作权, 具备与生产经营有 3-3-1-15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的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发行人的资产与股东的资产分离, 产权关系清晰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 三 )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 发行人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薪 发行人拥有独立于股东的员工, 独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并且制定了独立的劳动 人事 工资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 ; 发行人有权依法独立自主地决定公司人员的聘用 解聘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完全独立于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 四 )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根据发行人的 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监事会等会议材料, 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等决策 经营管理和监督机构, 并在董事会下设立了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4 个专门委员会 发行人设立的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均能独立履行职责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 未有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混同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 五 )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制定了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决策独立, 不存在股东违规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情况 发行人在银行开立了独立账户,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不存在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混合纳税的情形, 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业务独立 资产独立完整 人员独立 机构独 3-3-1-16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立 财务独立, 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或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 一 ) 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 1. 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是由步科有限经核准, 于 2012 年 5 月 8 日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步科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 发起人共计 12 名, 包 括 2 名企业及 10 名自然人, 各发起人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 ( 股 ) 持股比例 (%) 1 上海步进 41,520,625 65.9058 2 唐 咚 10,156,196 16.1209 3 同心众益 4,606,273 7.3115 4 池家武 2,598,184 4.1241 5 黄华林 941,135 1.4939 6 马学童 510,200 0.8098 7 郭海泉 474,342 0.7529 8 周长国 474,342 0.7529 9 陈广旺 474,342 0.7529 10 宁 波 474,342 0.7529 11 王通宙 470,567 0.7469 12 朱宏锋 299,452 0.4753 合计 63,000,000 100.0000 2.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及企业的营业执照 合伙协议等文 件, 上述发起人符合发行人设立时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 起人的资格 ( 二 ) 现时股东和股东的主体资格 1. 公司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 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 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各股东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 3-3-1-17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 ( 股 ) 持股比例 (%) 1 上海步进 36,979,753 58.6980 2 唐 咚 10,156,196 16.1209 3 同心众益 9,147,145 14.5193 4 池家武 4,348,971 6.9031 5 郭海泉 474,342 0.7529 6 周长国 474,342 0.7529 7 陈广旺 474,342 0.7529 8 宁 波 474,342 0.7529 9 王通宙 470,567 0.7469 合计 63,000,000 100.0000 2. 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股东均具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 任股东及出资的资格 ( 三 ) 发起人或股东人数 住所 出资比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系由步科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共 12 名, 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的人数 住所 出资比例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四 )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系由步科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各发起人以其所持步科有限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发行人 各发起人以其在步科有限中相应比例的净资产折股投入发行人, 其产权关系明确, 不存在以其作为出资的法律障碍 ( 五 )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 人, 不存在所投入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的法律障碍或风 险 ( 六 )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唐咚在报告期内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一直控制发行人 89.3382% 以上的股份, 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 未发生变更 3-3-1-18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一 ) 发行人前身步科有限的设立及演变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步科有限设立以来, 其历次股权变动均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 二 ) 步科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此后的股本演变经本所律师核查, 步科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此后的历次股本演变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 三 ) 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根据在上海市市监局 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复制的公司工商档案资料 发行人的股东名册 发行人声明及其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 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 纠纷或者潜在纠纷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一 )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 )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经营生产相关资质或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须的许可 批准和登记, 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 ( 三 )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 四 )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合法有效 ( 五 ) 发行人的分支机构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根 3-3-1-19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需要终止的情形 ( 六 )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 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七 )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需要终止或禁止 限制其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 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 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 截至基准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也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 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一 ) 发行人的关联方 参照 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 关联方披露 上市规则 对关 联方的界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关联方主 要包括 :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1 唐咚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 上海步进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3 深圳步进 上海步进的控股股东, 受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 2.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姓名关联关系 1 同心众益直接持有发行人 14.52% 的股份 2 池家武 直接持有发行人 6.90% 的股份 ; 通过深圳步进控制的上海步进间 接持有发行人 7.18% 的股份, 合计持有发行人 14.08% 的股份 3 Frank Loebel 通过深圳步进控制的上海步进间接持有发行人 8.94% 的股份 3.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任职情况姓名 1 发行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唐咚 3-3-1-20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发行人的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池家武 3 发行人的董事 财务总监 王石泉 4 发行人的董事 王永革 5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杜小鹏 6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肖莉 7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毛明华 8 发行人的监事会主席 黄敏 9 发行人的监事 潘洋 10 发行人的监事 陶美华 11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 曹海 4. 前述第 1-3 项中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 包括配偶 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 也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5. 除前述第 1-3 项中关联自然人之外, 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1 顾江虹 ( 注 ) 担任上海步进的总经理, 深圳步进董事 总经理 2 步兵 担任上海步进的监事, 深圳步进的监事 3 王积刚 担任深圳步进的董事 注 : 顾江虹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唐咚的配偶 6. 前述第 1-5 项中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 ( 独立董事除外 ) 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除上述关联法人外, 发行人上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 ( 独立董事除外 ) 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关联法人 7.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其他关联方以及关联方变为非关联方的主要情况序号姓名或名称关联关系 1 周长国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董事 2 刘勇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3-3-1-21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赵 斌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4 徐 波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5 赵有强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监事 6 工控网 ( 北京 )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周长国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注 : 周长国 刘勇 赵斌 徐波 赵有强因任期届满, 不再续任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8. 发行人控股的企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 申报审计报告 及发行人声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全资 / 控股子公司为深圳步科 成都步科 杭州步科 香港步科 深圳亚特 常州精纳共 6 家公司 9. 发行人报告期内已注销 / 解散的子公司根据发行人声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已注销 / 解散的子公司 ( 二 )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 申报审计报告 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 不包括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 ): 1. 经常性关联交易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为采购 出售商品和接受劳务, 该等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 (1) 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单位 : 万元序号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1 Frank Loebel Engineering 技术咨询 50.87 54.39 58.30 2 工控网 ( 北京 ) 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 被动电子元器件 0.12 -- -- 模块 0.12 -- -- 其他 0.06 -- -- 合计 51.17 54.39 58.30 注 :Frank Loebel 为深圳步进的股东, 向发行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说明文件,Frank Loebel 作为自由职业电气工程师以 Frank Loebel Engineering 名义提供电子工程领域的咨询服务, 根据德国法律, Frank Loebel Engineering 具有私人个人的法律地位, 无需商业登记注册 3-3-1-22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 : 万元 序号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1 工控网 ( 北京 ) 电子商务有 限公司 人机界面 0.07 133.85 301.78 开关电源 -- -- 0.13 合计 0.07 133.85 301.91 注 : 公司原董事周长国于 2018 年 4 月卸任公司董事, 发行人与工控网 ( 北京 )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7 年到 2019 年 4 月期间发生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3)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单位 : 万元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581.28 556.85 506.93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2017 年 6 月 8 日, 步科股份与上海步进签署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 经双方协商确定, 上海步进将 步科 EV5000 组态软件 V1.0 等 7 项软件著作权无偿转让给步科股份 2018 年 8 月 1 日, 根据办理著作权转让登记手续的相关机构的要求, 步科股份与上海步进重新签署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 该合同主要条款与 2017 年 6 月 8 日签署的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 一致 2018 年 12 月 10 日, 上述 7 项软件著作权的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成 ( 三 ) 关联交易公允性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由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 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亦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 四 )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制定了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发行人已建立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 五 ) 同业竞争 3-3-1-23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除控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控制的其他企业为深圳人机 本所律师注意到, 深圳人机经营范围为 : 开发工业人机界面软件, 生产经营人机控制器, 与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合情形 1. 深圳人机系一家由深圳步进与毛里求斯公司 e-automation.wc 于 2002 年 2 月在深圳市市监局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 经营期限至 2022 年 2 月 深圳人机的股东因公司的生产经营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自 2012 年起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目前未实际开展任何业务, 深圳人机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 根据 深圳人机电子有限公司合同 深圳人机电子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约定, 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深圳步进有权向深圳人机委派三名董事 ( 深圳人机的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 唐咚为深圳人机的董事长和深圳步进的实际控制人, 对深圳人机的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为避免同业竞争, 深圳步进 唐咚已经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且承诺深圳人机在未来存续期内不恢复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深圳人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业务, 且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六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避免在未来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已向发行人出具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 七 ) 申报文件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申报文件已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 按照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上述重大关联交易, 并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一 ) 对外投资 1. 发行人控股的企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注册资料 申报审计报告 及发行人声明, 经本所律师 3-3-1-24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控股的企业为深圳步科 成都步科 杭州步科 香港步科 深圳亚特 常州精纳共 6 家公司 (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 发行人参股的企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注册资料 申报审计报告 及发行人声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除参股 Dilili 公司外,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参股其他公司 ( 二 ) 不动产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基准日, 发行人拥有不动产权 1 项 根据发行人声明和公司持有的 房地产权证 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于 2020 年 1 月 21 出具的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 (NO:202000221988 和 NO:202000221989),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取得的不动产权不存在抵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 三 ) 注册商标 专利 软件著作权 域名等无形资产 1. 注册商标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基准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 14 项境内注册商标, 发行人单独持有 9 项境外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提供的 商标注册证, 国家商标局出具的 商标档案,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基准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 14 项境内商标的专用权并处于有效状态, 该等境内商标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2. 专利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基准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85 项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提供的 发明专利证书 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 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基准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 85 项专利的专用权并处于有效状态, 该等专利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基准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3-3-1-25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共计拥有 47 项境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 项境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提供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基准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 47 项境内软件著作权的专用权并处于有效状态, 该等软件著作权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 四 )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根据发行人声明和 招股说明书 申报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及电子设备 根据发行人声明和本所律师核查的结果, 发行人所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以购买的方式取得,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该等设备不存在设定担保和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 五 ) 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 六 ) 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需取得权属证书的, 发行人已取得相应完备的权属证书 ( 七 ) 根据 申报审计报告 和发行人声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限制, 亦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 八 ) 房屋租赁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屋租赁存在出租方尚未取得或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及办理租赁备案情况 鉴于发行人租赁的尚未取得或提供房屋产权证书的物业主要用于办公, 对房屋没有特殊要求, 即使被要求搬迁, 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可及时找到可替代性房产, 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 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步进 实际控制人唐咚已承诺 : 若步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所租赁的房产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迁 / 拆除 被依法征收 / 征用的, 或租赁的房产因抵押 担保等被其他第三方对步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房产主张他项权利等, 本企业 / 本人愿意在无需步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步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不能继续承租该等房产而搬迁所产生的成本与费用, 并对其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足额 全面的经济补偿 3-3-1-26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与出租方签订的部分租赁房屋暂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 该等未办理备案的情形, 违反了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 ( 房地产 ) 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规定 根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由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 ( 房地产 )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才被处以罚款 鉴于发行人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房屋主要用作发行人在各地设立的办事处 宿舍及子公司工商登记等非生产用途, 且根据发行人声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收到任何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 ( 房地产 )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 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步进 实际控制人唐咚已承诺 : 若步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承租或出租的房产因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被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本企业 / 本人愿意承担足额 全面的经济补偿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该等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实质性障碍 ( 九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租赁土地的情形 综上所述,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限制, 亦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以合法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前述财产需要取得权属证书的, 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一 ) 重大合同 1. 采购及加工合同公司采购的主要产品包括 IC 芯片 液晶屏 电子元器件等, 存在小额 高频的特点, 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签订框架合同, 在框架合同下按订单采购 2. 销售合同公司销售主要采取逐笔订单的方式, 单笔金额较小且数量较多 公司通常与经销商和部分直销客户签订框架合同, 在框架合同下按订单销售 3-3-1-27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房屋租赁合同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深圳意中利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六层厂房高新园北区朗山一路 6 号意中利科技园 1 号的厂房用作生产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 有效, 对于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发行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履行上述合同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重大法律风险 ; 发行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 二 ) 根据发行人作出的声明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基准日,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 三 ) 根据 申报审计报告 发行人声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在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 四 ) 根据 申报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基准日, 发行人除应付间接持股 5% 以上股东和关联方 Frank Loebel 技术咨询款项外, 不存在其他应付持本公司 5%( 含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方的款项,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一 ) 发行人设立至今已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增资均符合当时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合并 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 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资产收购行为包括 :(1) 收购深圳步科 100% 的股权 ;(2) 收购深圳亚特 51% 的股权 ;(3) 收购常州精纳 55% 的股权 ;(4) 收购凯迪恩 50.98% 的股权 ( 已注销 )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历次重大资产收购行为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3-1-28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二 ) 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 产置换 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一 ) 发行人 公司章程 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 公司章程 的制定及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当时及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二 ) 发行人 公司章程 的合法性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 公司章程 系依据 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 并参照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 内容完备, 符合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三 ) 发行人的 公司章程 ( 草案 ) 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召开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 公司章程 ( 草案 ) 经本所律师核查, 该 公司章程 ( 草案 ) 主要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其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待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发行上市后实施生效并取代发行人目前有效的 公司章程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一 )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 聘任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 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1-29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三 )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开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 四 ) 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等行为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十五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一 ) 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有 7 名董事 (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 3 名监事 (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 4 名高级管理人员 2. 根据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任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及 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其任职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 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 二 )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人员 7 名 ( 三 ) 发行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近两年的变化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近两年以来的变化系因换届 / 新增所致, 发行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近两年以来无重大不利变化 ( 四 )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董事 ( 包括独立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经过了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选举或聘任程序,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3-3-1-30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一 )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 税率根据 申报审计报告 和 纳税鉴证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 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 )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 申报审计报告 和 纳税鉴证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 三 ) 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财政补贴依据性文件及补贴发放凭证等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政策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 四 ) 发行人纳税情况根据 申报审计报告 纳税鉴证报告 发行人声明 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已依法缴纳有关税款, 不存在被税务部门给予重大税务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 技术等标准 ( 一 )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和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报告期内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 二 )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根据发行人声明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没有出现因违反市场或质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综上, 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在环境保护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要求等方面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3-3-1-31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一 ) 本次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及备案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 27,085.70 万元, 其中对生产中心升级改造项目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 9,215 万元, 对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 8,567 万元, 对智能制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 2,503.70 万元, 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 6,800 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履行必要的备案登记手续 ( 二 )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合作, 无需订立相关合同 ; 经核查,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亦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 三 ) 根据 招股说明书 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 并有明确的用途, 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 财务状况 技术水平 管理能力和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一 ) 根据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 : 公司以 智造美好生活 为愿景, 以 让中国制造成为全球顶级制造 为使命, 秉承 致良知于成长, 执匠心以创新 的价值观, 以智能制造为发展方向, 坚持不懈打造自动化设备控制 数字化工厂与 SaaS 软件构成的 三轮驱动 技术平台, 提供聚焦行业的自动化和智能化解决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工业自动化设备控制核心部件与工业物联网 / 互联网软硬件的研发 生产 销售以及相关技术服务, 并为客户提供设备自动化控制 数字化工厂及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致 ( 二 )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3-3-1-32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十 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 一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根据发行声明 无违规证明 申报审计报告 及 香港法律意见书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根据发行人声明 香港法律意见书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 二 ) 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根据发行人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步进 唐咚 同心众益和池家武出具的 声明与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该等主体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唐咚出具的 声明与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 三 )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唐咚出具的 声明与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 发行人全体股东 发行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保荐机构 发行人律师 审计机构已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中作出的承诺提出了相关约束措施, 符合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 二 ( 三 ) 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 的规定, 其内容合法 合规 3-3-1-33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本所律师未参与编制 招股说明书, 但就 招股说明书 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进行了讨论, 本所律师审阅了 招股说明书, 特别是对 招股说明书 中所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 对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引用真实 准确, 不存在因引用本所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 结论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除需通过上交所的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 发行人已依法具备了本次发行上市应具备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条件 ;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招股说明书 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 准确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无副本 ( 以下无正文, 为签署页 ) 3-3-1-34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签署页 ( 本页无正文, 为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月日出具, 正本一式份, 无副本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经办律师 : 祁丽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马卓檀 董凌 3-3-1-35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Chongqing Suzhou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郑州 石家庄 合肥 海南 青岛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纽约 Changsha Taiyuan Wuhan Guiyang Urumqi Zhengzhou Shijiazhuang Hefei Hainan Qingdao Hongkong Paris Madrid Silicon Valley Stockholm NewYork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 31 41 42 层邮编 :518034 24 31 41 42/F,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 /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 /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 /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0 年 6 月 3-3-1-36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目录 第一节 一次问询函 回复... 39 一次问询函 问题一... 39 一次问询函 问题三... 46 一次问询函 问题四... 51 一次问询函 问题六... 52 一次问询函 问题十... 53 一次问询函 问题二十八... 56 一次问询函 问题三十一... 63 第二节签署页... 64 3-3-1-37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致 :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GLG/SZ/A2422/FY/2020-209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依据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担任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出具了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国浩律师( 深圳 ) 事务所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现就 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 以下简称 一次问询函 ) 的问题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验证与核查,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 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的补充, 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及内容, 以 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所使用的简称 术语和定义与 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中使用的简称 术语和定义一致 3-3-1-38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第一节 一次问询函 回复 ( 一 ) 一次问询函 问题一 1. 招股说明书披露, 唐咚直接持有公司 16.1209% 的股份, 通过持有深圳步进 71.6883% 的股份间接持有公司 40.8172% 的股份 通过深圳步进控制的上海步进控制公司 58.6980% 的表决权 ; 通过持有同心众益 6.5434% 的股份间接持有公司 0.9501% 的股份 通过控制同心众益控制公司 14.5193% 的表决权 唐咚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57.8882% 的股份, 控制 89.3382% 的表决权 池家武直接持有发行人 6.90% 的股份 ; 通过深圳步进间接持有发行人 7.18% 的股份, 合计持有发行人 14.08% 的股份 请发行人说明 : 深圳步进 上海步进在报告期内的股权变动情况, 发行人各层股东中自然人股东是否为发行人员工, 发行人实控人形成多层架构控制发行人的原因和必要性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回复 : ( 一 ) 深圳步进 上海步进在报告期内的股权变动情况 1 深圳步进在报告期内的股权变动情况 (1) 报告期初, 深圳步进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金额 ( 万元 ) 实缴金额 ( 万元 ) 持股比例 (%) 1 唐咚 305.1450 305.1450 67.8100 2 Frank Loebel 66.8470 66.8470 14.8548 3 池家武 53.6630 53.6630 11.9252 4 马学童 15.3450 15.3450 3.4100 5 朱宏锋 9.0000 9.0000 2.0000 合计 450.00 450.00 100.00 (2)2018 年 5 月, 股权转让 2018 年 5 月 23 日, 深圳步进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股东马学童将其持有公司 3.4100% 的股权以 3,281,420.84 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唐咚 ; 同意股东朱宏峰将其持有公司 1.3180% 的股权以 1,268,260.06 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唐咚 ; 3-3-1-39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同意股东朱宏峰将其持有公司 0.6820% 的股权以 656,326.94 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 方池家武 并根据新的股权结构修订公司章程及合同 2018 年 5 月 23 日, 马学童 朱宏锋与唐咚 池家武就上述事项分别签订 股 权转让协议书 2018 年 6 月 12 日, 深圳步进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深圳步 进本次股权变更后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 ( 万元 ) 实缴金额 ( 万元 ) 持股比例 (%) 1 唐 咚 326.4208 326.4208 72.5380 2 Frank Loebel 66.8470 66.8470 14.8548 3 池家武 56.7322 56.7322 12.6072 合计 450.00 450.00 100.00 (3)2018 年 7 月, 股权转让 2018 年 7 月 11 日, 深圳步进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股东唐咚将其持 有公司 0.8497% 的股权以 817,585.94 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 Frank Loebel 并根 据新的股权结构修订公司章程及合同 2018 年 7 月 11 日, 唐咚与 Frank Loebel 就上述事项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书 2018 年 7 月 25 日, 深圳步进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深圳步 进本次股权变更后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 ( 万元 ) 实缴金额 ( 万元 ) 持股比例 (%) 1 唐 咚 322.5975 322.5975 71.6883 2 Frank Loebel 70.6703 70.6703 15.7045 3 池家武 56.7322 56.7322 12.6072 合计 450.00 450.00 100.00 深圳步进自 2018 年 7 月 25 日完成上述股权变更登记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不存在进一步股权变动情况 2 上海步进在报告期内的股权变动情况 (1) 报告期初, 上海步进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 3-3-1-40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 ( 万元 ) 实缴金额 ( 万元 ) 持股比例 (%) 1 深圳步进 1,920.00 1,920.00 96.00 2 郭海泉 20.00 20.00 1.00 3 陈广旺 20.00 20.00 1.00 4 宁 波 20.00 20.00 1.00 5 周长国 20.00 20.00 1.00 合计 2,000.00 2,000.00 100.00 (2)2018 年 5 月, 股权转让 2018 年 5 月 25 日, 上海步进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股东周长国将其 持有公司 1.00% 的股权以 979,36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股东深圳步进 并根据股权 变化修订公司章程 2018 年 5 月 25 日, 周长国与深圳步进就上述事项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书 2018 年 6 月 22 日, 上海步进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海步 进本次股权变更后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 ( 万元 ) 实缴金额 ( 万元 ) 持股比例 (%) 1 深圳步进 1,940.00 1,940.00 97.00 2 郭海泉 20.00 20.00 1.00 3 陈广旺 20.00 20.00 1.00 4 宁 波 20.00 20.00 1.00 合计 2,000.00 2,000.00 100.00 上海步进自 2018 年 6 月 22 日完成上述股权变更登记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不存在进一步股权变动情况 ( 二 ) 发行人各层股东中自然人股东是否为发行人员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的各层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包括发行人在职员工和已离职员工 发行人各层股东的构成情况如下 : 1.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构成情况发行人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 (%) 是否为发行人在职员工 3-3-1-41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上海步进 58.6980 -- 唐咚 16.1209 是 同心众益 14.5193 -- 池家武 6.9031 是 郭海泉 0.7529 否 周长国 0.7529 否 陈广旺 0.7529 是 宁 波 0.7529 否 王通宙 0.7469 是 合 计 100.00 -- 2.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构成情况 (1) 上海步进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 (%) 是否为发行人在职员工 深圳步进 97.00 -- 上海步进 郭海泉 1.00 否 宁波 1.00 否 陈广旺 1.00 是 合计 100.00 -- (2) 深圳步进 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 (%) 是否为发行人在职员工 深圳步进 唐咚 71.69 是 Frank Loebel 15.70 否 池家武 12.61 是 合计 100.00 -- (3) 同心众益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比例 (%) 是否为发行人在职员工 1 唐咚 6.5434 是 3-3-1-42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2 王茂峰 13.9202 是 3 宋志海 5.1655 是 4 刘耘 3.4800 是 5 李运周 3.4437 是 6 樊文宏 3.4437 是 7 黄敏 3.4437 是 8 王石泉 3.4437 是 9 曹海 3.4437 是 10 欧阳运升 3.4437 是 11 林健鹏 2.4106 是 12 袁东来 2.4106 是 13 顾江磊 2.4106 是 14 何杏 1.7400 是 15 郝东 1.7400 是 16 林锦灿 1.7218 是 17 欧阳鹏程 1.7218 是 18 刘锡宁 1.7218 是 19 孙志武 1.7218 是 20 唐文江 1.7218 是 21 罗杰 1.7218 是 22 温琦 1.7218 是 23 陈涛 1.7218 是 24 董鹏云 1.7194 是 25 潘洋 1.3775 是 26 赵有强 1.0454 否 27 闵志刚 1.0454 否 28 毋宁 1.0454 是 29 丁涛 1.0454 是 30 王刚 1.0331 是 31 汪晓东 1.0331 是 32 陶美华 1.0331 是 33 黄孝雄 1.0331 是 34 江肖兰 1.0331 是 3-3-1-43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35 刘海龙 1.0331 是 36 陈子平 1.0331 是 37 刘军 1.0331 是 38 王勇 1.0331 是 39 熊芯 1.0331 是 40 施亮 1.0331 是 41 付强 1.0331 是 42 罗松柏 1.0331 是 43 李勇 1.0331 是 44 汪鹏程 0.6887 是 45 徐位 0.6887 是 46 栗国正 0.6887 是 47 李培培 0.6887 是 48 徐洋洋 0.6887 是 49 杨琪 0.5571 是 合计 100.00 -- 如上述表格说明, 发行人的各层股东中, 自然人股东唐咚 池家武 陈广旺 王通宙及同心众益的合伙人 ( 除赵有强 闵志刚 ) 均为发行人在职员工 Frank Loebel 郭海泉 宁波 周长国 赵有强 闵志刚为发行人已离职员工 ( 三 ) 发行人实控人形成多层架构控制发行人的原因和必要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唐咚的持股情况如下图所示 : 71.6883% 唐 咚 6.5434% 深圳步进 97.0000% 16.1209% 上海步进 同心众益 58.6980% 发行人 14.5193% 如上图所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唐咚对发行人的控股结构存在多层次的情况, 主要系唐咚在创业过程中需要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和促进公司发展进行的股权 3-3-1-44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优化, 从而对直接或间接股东的股权结构予以调整所逐步形成 以直接或间接股东在发展过程中的设立时间 功能定位基础, 各主体架构形成的原因如下 : 1. 深圳步进的架构形成原因深圳步进成立于 1996 年 5 月, 初始以机电贸易为主,2002 年开始从事人机界面 伺服驱动器 步进驱动器等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 深圳步进的股东除唐咚外, 均为深圳步进发展中陆续引进的优秀人才 2007 年深圳步科成立以后, 深圳步进陆续将经营性资产转移至深圳步科,2012 年至今已不再从事经营业务, 仅作为上海步进的持股主体 综上, 深圳步进系唐咚初始创业设立形成的, 具有必要性 2. 上海步进的架构形成原因 2006 年 8 月, 为开拓华东和华北市场, 深圳步进设立控股子公司上海步进, 作为吸引优秀研发人才和管理华东华北市场的重要平台, 深圳步进逐步将人机界面产品的研发转移至上海步进 鉴于深圳步进引入外资股东后成为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其时有效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方合资主体仅包括中国的公司 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 因此其进一步引入中国籍自然人股东存在法律障碍 为进一步引入优秀人才持股, 上海步进成为了后续优秀人才的股权激励平台 步科有限成立后, 上海步进陆续将经营性资产转移至步科有限,2012 年至今已不再从事经营业务, 仅作为步科股份的持股主体 综上, 上海步进系深圳步进为开拓区域市场设立形成的, 具有必要性 3. 发行人的架构形成原因 2008 年 12 月, 上海步进出资设立步科有限, 计划把步科有限作为未来长期发展的总部和拟上市的主体 公司自 2009 年起开始围绕着工业自动化发展方向先后进行了业务 ( 资产 ) 的重组与整合以及股权结构调整, 将原深圳步进和上海步进分别持有的深圳步科 深圳亚特 常州精纳等子公司的股权以及主营相关的资产和业务全部整合到步科有限 综上, 发行人的业务承继自深圳步进和上海步进, 主要系资产整合和未来上市的目的而设立, 具有必要性 4. 同心众益的架构形成原因 3-3-1-45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2011 年 12 月, 鉴于步科有限拟启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上市的计划, 为实现对更多员工的激励和员工股份的集中管理, 新设同心众益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综上所述, 唐咚对发行人的控股存在多层次架构的情况, 主要系唐咚在创业过程中随着市场拓展 更多优秀人才的加入, 并为促进公司发展进行的业务和股权优化而对股权结构予以调整所形成, 具有合理 真实的商业原因与形成背景 ( 四 ) 核查意见针对上述事项,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 核查了发行人 深圳步进 上海步进 同心众益的工商登记资料 ; 2. 取得了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报告期内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支付凭证 ; 3. 访谈发行人已离职尚未退出同心众益的员工, 取得离职员工声明和承诺函 ;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名册及相关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 ; 4. 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 (http://www.gsxt.gov.cn/) 确认发行人各层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情况 ; 5. 取得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笔录, 确认有关股权架构的设立背景情况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 :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已离职员工外, 发行人各层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均为发行人现任员工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唐咚对发行人的控股存在多层次架构的情况, 主要系唐咚在创业过程中需要更多的人才加入, 并为促进公司发展进行的业务和股权优化从而对股权结构予以调整所形成, 具有合理 真实的商业原因与形成背景 ( 二 ) 一次问询函 问题三 3. 招股说明书披露, 同心众益系为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而设置, 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 同心众益直接持有公司 14.5193% 的股权 同时招股说明书披露, 本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 3-3-1-46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和其他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 ( 如员工持股计划 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 ) 及其他制度安排 请发行人说明 :(1) 员工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 退出机制及股权管理机制 ;(2)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具体内容 激励目的 激励对象任职情况 所任职务与其缴纳出资额之间的关系,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问题回复 : ( 一 ) 员工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 退出机制及股权管理机制根据发行人股东同心众益合伙人签订的 合伙协议, 就员工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 退出机制及股权管理机制约定如下 : 第十条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份额的, 只能向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其他人转让, 转让的价格由其另行约定 有限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其他人转让出资份额的, 其他有限合伙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自行决定向其他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份额, 不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第十三条各合伙人均有权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合伙人作出的声明 承诺 保证的前提下向合伙企业提出减持要求, 合伙企业按照该合伙人的减持要求扣减相关税费后定向分配给提出减持要求的合伙人, 并履行相应的出资份额变更手续, 提出减持要求的合伙人应当配合合伙企业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有限合伙人作为缔约一方签订的协议 ( 契约 ) 意向 备忘 或者有限合伙人作出的声明 承诺 保证以及有限合伙人及 / 或普通合伙人不时单独或共同制定的减持规则, 对减持事宜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以退伙,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本条规定退伙的, 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合伙协议 中未对员工离职后是否退出合伙平台做出约定, 由离职员工与普通合伙人协商一致确定 3-3-1-47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 二 )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具体内容 激励目的 激励对象任职情况 所任职务与其缴纳出资额之间的关系,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 报告期内股权激励具体内容 激励目的 激励对象任职情况报告期内, 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咚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2019 年 8 月和 2019 年 9 月将持有的部分同心众益合伙份额转让给公司员工, 公司员工通过受让合伙份额从而间接获得公司股份 上述股份转让对价参照公司每股净资产确定, 低于同期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 因此上述股份转让构成股权激励 公司报告期内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主要是稳定发行人管理团队, 吸引研发人才, 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同时让相关受激励人员能够分享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成果 报告期内公司股权激励情况如下 : (1) 第一次股权激励 2017 年 11 月, 唐咚向欧阳运升 温琦 汪鹏程等 12 名公司员工转让同心众益合伙份额, 转让的份额权益比例为 11.5706%, 折算为公司股份数量为 105.84 万股, 股份比例为 1.68% 激励对象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转让合伙权益比例 (%)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股 ) 折算为公司股份比例 (%) 1 陈涛深圳步科资深工程师 1.7218 157,500 0.25 2 刘军深圳步科 IT 部经理 1.0331 94,500 0.15 3 王勇常州精纳副总经理 1.0331 94,500 0.15 4 熊芯 成都步科总经理 国内 销售部区域经理 1.0331 94,500 0.15 5 施亮常州精纳研发总监 1.0331 94,500 0.15 6 樊瑞英资深工程师 ( 已离职 ) 1.0331 94,500 0.15 7 郑华桥 深圳步科资深工程师 ( 已离职 ) 1.0331 94,500 0.15 8 付强资深工程师 1.0331 94,500 0.15 9 温琦行业营销部总监 0.6887 63,000 0.10 3-3-1-48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转让合伙权益比例 (%)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股 ) 折算为公司股份比例 (%) 10 汪鹏程 资深工程师 0.6887 63,000 0.10 11 徐 位 资深工程师 0.6887 63,000 0.10 12 欧阳运升 产品部总监 0.5510 50,400 0.08 合计 11.5706 1,058,400 1.68 注 : 上述离职员工的合伙份额已转让给唐咚 (2) 第二次股权激励 2019 年 8 月, 唐咚向顾江磊 罗松柏 李勇等 5 名公司员工转让同心众益合伙份额, 转让的份额权益比例为 5.8542%, 折算为公司股份数量为 53.55 万股, 股份比例为 0.85% 激励对象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转让合伙权益比例 (%)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股 ) 折算为公司股份比例 (%) 1 顾江磊 2 罗松柏 3 李勇 软件部总监 杭州步科董事长深圳步科应用技术部经理深圳步科应用技术部经理 2.4106 220,500 0.35 1.0331 94,500 0.15 1.0331 94,500 0.15 4 栗国正资深工程师 0.6887 63,000 0.10 5 徐洋洋 深圳步科行业营销部 副总监 0.6887 63,000 0.10 合计 5.8542 535,500 0.85 (3) 第三次股权激励 2019 年 9 月, 唐咚向公司员工李培培转让同心众益合伙份额, 转让的份额 权益比例为 0.6887%, 折算为公司股份数量为 6.3 万股, 股份比例为 0.10% 激 励对象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姓名任职情况 转让合伙权益比例 (%)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股 ) 折算为公司股份比例 (%) 3-3-1-49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1 李培培常州精纳副总经理 0.6887 63,000 0.10 合计 0.6887 63,000 0.10 2. 激励对象所任职务与其缴纳出资额之间的关系,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对上述员工授予的合伙权益比例主要以激励对象工作情况及任职岗位进行评估, 再结合激励对象对发行人过往的贡献及其未来发展潜力进行考量, 最后根据激励对象的认购意愿进行协商后对其进行追加或补充授予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比例是通过多方面综合考量的结果, 激励对象所任职务与其所缴纳的出资额之间无明显的对应关系 根据同心众益出具的 声明与承诺 及同心众益现有合伙人出具的 声明与承诺, 同心众益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受到任何权利限制, 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形 ; 同心众益现有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不存在质押 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 也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 三 ) 核查意见针对上述事项,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 核查了同心众益报告期内的工商内档文件, 确认报告期内的股权激励事项 ; 2. 核查了同心众益的合伙协议, 确认有关持股在平台内的流转约定 ; 3. 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名册, 确认股权激励时激励对象的任职情况 ; 4. 核查报告期内同心众益股权激励所涉及的 出资转让协议书 合伙份额转让支付凭证 ; 5. 取得同心众益及其现有合伙人的股东核查表和出具的 声明与承诺 ; 6. 访谈同心众益已离职员工, 取得其出具的 声明与承诺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 : 1. 同心众益的 合伙协议 已就员工持股平台内部权益份额的流转等机制已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合伙协议 中未对员工离职后是否退出合伙平台做出约定, 由离职员工与普通合伙人协商一致确定 2.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股权激励事项, 并已说明报告期内股权激励具体内容 激励目的 激励对象任职情况 所任职务与其缴纳出资额之间的关系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股权激励事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3-1-50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 三 ) 一次问询函 问题四 4. 招股说明书披露, 因任期届满, 董事周长国 独立董事刘勇 赵斌 徐波及监事赵有强, 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不再续任发行人的董事或监事 请发行人说明 : 公司 7 名董事中 4 名董事发生变动的具体原因 新增相关人员的来源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并对发行人最近 2 年董事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 ( 一 ) 公司 7 名董事中 4 名董事发生变动的具体原因 新增相关人员的来源 1. 报告期内, 公司董事会人员变更情况如下表所示 : 届次姓名届次姓名任职新增相关人员来源 唐 咚 唐咚董事长 -- 池家武池家武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第二 届董 事会 王石泉周长国 第三届董 王石泉王永革 董事 财务总监外部董事 -- 由股东唐咚提名 刘 勇 事会 肖 莉 独立董事 由股东上海步进提名 赵斌毛明华独立董事由股东唐咚提名徐波杜小鹏独立董事由股东池家武提名 2. 董事发生变更的原因 (1) 外部董事变动系周长国在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 因其个人原因, 不再继续担任发行人董事 (2) 独立董事变动系原独立董事刘勇 赵斌 徐波自 2012 年 4 月发行人第一届第一次董事会被选举为独立董事, 截至 2018 年 4 月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任期届满, 独立董事刘勇 赵斌 徐波在发行人董事会任期已连续六年届满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根据前述规定对连续任期已满六年的独立董事刘勇 赵斌 徐波予以更换 3-3-1-51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公司报告期内董事发生变动的原因主要系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连续任期已满的独立董事予以更换及任期届满后因个人原因不再续任, 前述变动的董事未在发行人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外的其他职务, 不属于发行人董事会中的核心人员 新任董事均由公司原股东委派产生, 因此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 ; 前述人员的变更未对公司的控制权或经营权造成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 二 ) 核查意见针对上述事项,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 核查发行人股份改制至今的董事会 监事会 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 2. 取得发行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核查表 ; 3. 核查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对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 ; 4. 查阅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对发行条件中发行人相关人员变动是否属于重大不利变化的理解说明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 : 1. 发行人变动的董事中三名独立董事系因连续任期已满六年而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的变动, 一名外部董事系因个人原因在董事会任期届满不再继续担任发行人董事而进行的变动, 原因具备合理性 ; 变动后的新增董事人员均为发行人的原股东提名产生 2. 公司报告期内董事变动具备合理的原因且未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或经营权造成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发行人最近 2 年内董事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四 ) 一次问询函 问题六 6. 律师工作报告部分专利的取得方式与招股说明书不一致,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修改相关表述 问题回复 : 经本所律师核查, 律师工作报告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之 ( 三 ) 注册 3-3-1-52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商标 专利 软件著作权 之 2. 专利 中序号 78 的专利取得方式与招股说明 书不一致, 由 实用新型 修改为 原始取得 ( 五 ) 一次问询函 问题十 10. 根据律师工作报告,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深圳人机股东之间因生产经营等问题产生分歧, 自 2012 年起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业务 深圳人机的经营范围为 : 开发工业人机界面软件, 生产经营人机控制器, 与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合情形 深圳人机系由深圳步进与毛里求斯公司 e-automation. WC 于 2002 年 2 月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 经营期限至 2022 年 2 月 请发行人说明 :(1) 深圳人机股东分歧的原因 ;(2) 深圳人机净资产为负, 是否存在纠纷 是否存在股权被拍卖等风险 ; (3) 从 2012 年起已经停止生产经营, 但一直未注销该公司的原因 ;(4) 结合深圳人机与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合情形, 说明深圳人机是否可能恢复经营, 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 ( 一 ) 深圳人机股东分歧的原因 2001 年 12 月 18 日, 深圳市步进机电有限公司 ( 后更名为深圳市步进信息 咨询有限公司 ) 与毛里求斯公司 e-automation INC. ( 后更名为 e-automation.wc, 以下简称 外资股东 ) 签订 深圳人机电子有限公司合同, 约定深圳步进占深圳人机注册资本的 70%, 外资股东占深圳人机注册资本的 30%; 合营期内, 合资各方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回注册资本, 合资期限为 20 年 2002 年 1 月 23 日,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向深圳步进核发 关于设立合资经营企业 深圳人机电子有限公司 的批复 ( 深外经贸资复 [2002]0217 号 ), 批准上述合同自批复下发之日起生效, 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为 20 年 深圳人机设立时的主要业务是研发 生产和销售 MT500 系列人机界面产品, 3-3-1-53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设立后其销售规模持续增长, 但在发展过程中合资各方对深圳人机的市场开拓策略 公司经营理念及产品研发方向等方面未能达成一致, 导致合资各方在后续生产经营等方面产生分歧 ( 二 ) 深圳人机净资产为负, 是否存在纠纷 是否存在股权被拍卖的风险深圳人机于 2012 年停止生产经营,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深圳人机的净资产为 -169.38 万元, 净资产减少的主要原因系为维持深圳人机的存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除深圳步进和上海步进 ( 深圳步进的控股子公司 ) 为深圳人机的债权人外, 不存在其它第三方债权人 鉴于深圳人机停止经营的原因系合资股东之间未能达成一致所致, 除此之外深圳人机的合资各方不存在其他纠纷, 因此, 深圳人机不存在因净资产为负或合资股东之间纠纷而导致股权被拍卖的风险 ( 三 ) 从 2012 年起已经停止生产经营, 但一直未注销该公司的原因深圳人机为中外合资公司, 其最高权力机关为董事会 根据深圳人机的 公司章程 约定, 深圳人机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其中深圳步进委派董事 3 名, 外资股东委派董事 2 名, 公司章程 约定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1) 合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 合资公司的终止 解散 ;(3)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转让 ;(4) 合资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除上述约定以外的其他事项经董事会 2/3 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根据上述约定, 合资公司的终止 解散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 鉴于深圳人机的合资各方之间因生产经营等问题发生分歧并停止经营至今, 合资各方之间缺乏有效沟通, 深圳人机无法根据 公司章程 的约定召开董事会并作出有关注销深圳人机的有效决议, 因此深圳人机一直未能注销 ( 四 ) 深圳人机是否可能恢复经营, 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 深圳人机与发行人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的具体情况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 : 工业自动化电气产品及其软件的研发 销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 其主营业务为工业自动化设备控制核心部件与数字化工厂软硬件的研发 生产 销售以及相关技术服务, 并为客户提供设备自动化控制 数字化 3-3-1-54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工厂解决方案 深圳人机的经营范围为 : 开发工业人机界面软件, 生产经营人机控制器 ( 凭深南环批 [2008]51127 号有效期内经营 ) 深圳人机经营范围中的人机界面软件 人机控制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中的工业自动化设备控制核心部件中的人机界面存在重合 2. 深圳人机在其存续期内恢复经营的可能性极低深圳人机成立于 2002 年 2 月, 经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核准批复的经营期限为 20 年, 根据深圳人机 营业执照 所载信息, 深圳人机的营业期限为 2002 年 2 月 5 月至 2022 年 2 月 5 日 自 2012 年初, 由于市场上不再销售 MT500 系列人机界面采用的 CPU 芯片 Intel PXA255, 深圳人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深圳人机没有可投入使用的生产研发设备及可以开展规模生产的经营场所, 且深圳人机的经营期限即将终止 同时, 根据深圳人机 公司章程 的约定, 深圳人机董事会由 5 人组成, 深圳步进委派 3 人, 深圳步进可对深圳人机的日常经营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鉴于本题 发行人说明 之 一 深圳人机股东分歧的原因 中所述合资各方之间的分歧, 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唐咚系深圳步进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唐咚和深圳步进已出具 声明与承诺, 承诺深圳人机在未来存续期内不恢复经营, 不进行有关经营的任何采购 研发 生产 销售等业务 综上所述, 深圳人机在其存续期内恢复经营的可能性极低 3. 深圳人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未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深圳人机自 2012 年起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在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业务 鉴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对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 也通过其在该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 保证该等企业履行与其相同的义务, 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 同时, 如本题 发行人说明 之 三 从 2012 年起已经停止生产经营, 但一直未注销该公司的原因 中所述事项, 深圳人机在其存续期内恢复经营的可能性极低 综上所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深圳人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未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3-1-55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 五 ) 核查意见针对上述事项,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 取得深圳人机从设立至今的工商内档文件, 确认深圳人机的工商基本信息 ; 2. 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唐咚有关深圳人机相关情况的访谈笔录 ; 3. 核查深圳人机 2012 年至 2019 年度的审计报告, 确认其前述期间费用收支情况 ; 4. 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和有关深圳人机不恢复经营的 声明与承诺 ; 5. 走访深圳人机注册地址, 确认深圳人机目前的实际情况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 : 1. 深圳人机合资各方分歧的主要原因系在发展过程中合资各方对深圳人机的市场开拓策略 公司经营理念及产品研发方向等方面未能达成一致, 导致合资各方在后续生产经营中产生分歧 ; 2. 深圳人机净资产减少的主要原因系为维持深圳人机的存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除深圳步进和上海步进为深圳人机的债权人外, 不存在其它第三方债权人, 鉴于深圳人机停止经营系合资股东之间未能达成一致所致, 除此之外深圳人机的合资各方不存在其他纠纷, 因此, 深圳人机不存在因净资产为负或合资股东之间纠纷而导致股权被拍卖的风险 ; 3. 深圳人机停止生产经营至今, 深圳人机无法根据其 公司章程 的约定召开董事会并作出有关注销深圳人机的有效决议导致深圳人机一直未能注销 ; 4. 深圳人机在其存续期内恢复经营的可能性极低, 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未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六 ) 一次问询函 问题二十八 28.1 根据申报材料, 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租赁 23 处房屋 其中, 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租赁深圳意中利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六层厂房高新园北区朗山一路 6 号意中利科技园 1 号的厂房 ( 以下简称 1 号厂房 ) 用作生产经营 3-3-1-56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请发行人说明 :(1) 发行人所租赁房屋的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 相关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 ;(2) 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划拨地 农用地 耕地 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 28.2 根据申报材料, 发行人第 20 项房屋的出租方尚未取得或提供房屋产权证书, 第 20 项房产所在地的成都双创示范基地管委会已出具场地尚在试运营阶段, 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正在办理之中的证明文件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权属证明文件的办理进展, 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回复 : ( 一 ) 发行人所租赁房屋的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 相关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办公房产租赁权属情况如下 : 序承租实际用途出租方产权方产权证号号方 1 常州精纳 厂房 常州三晶世界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三晶世界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 (2019) 常州市不动产权第 0086463 号 2 深圳亚特 厂房 3 步科股份 厂房 深圳意中利实业有 深圳意中利实业 深房地字第 4000235923 4 深圳步科 厂房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号 5 深圳步科 厂房 6 深圳步科 办公 ( 办事处 ) 魏海霞 魏海霞 粤 (2018) 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0248881 号 3-3-1-57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序号 承租方 实际用途出租方产权方产权证号 7 步科 股份 办公 ( 办事处 ) 向芳莉 向芳莉 苏 (2018) 宁江不动产 权第 0099698 号 8 深圳 步科 办公 ( 办事处 ) 王增柱王增柱京房权证朝字第 790510 号 9 步科股份 办公 ( 办事处 ) 徐浩然 徐浩然 房地证津字第 10202143 3223 号 10 深房地字第 4000302550 号 11 深圳步科 宿舍 深圳市恒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部开发 ( 集团 ) 有限公司 深房地字第 4000302542 号 12 深房地字第 4000302285 号 13 深圳步科 办公 ( 办事处 ) 熊涛 熊涛 苏 (2016) 南通开发区不动产权第 0002980 号 14 深圳步科 办公 ( 办事处 ) 东莞市讯通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讯通事业有限公司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0100 154801 号 15 深圳步科 办公 ( 办事处 ) 陈兴盛 陈兴盛 豫 (2018) 郑州市不动产权第 0278488 号 16 杭州步科 办公 浙江娑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新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 (2019) 余杭区不动产权第 0222020 号 17 步科股份 办公 ( 办事处 ) 齐学坤 齐学坤 济房权证天字第 224727 号 18 深圳步科 办公 ( 办事处 ) 丁嫦琳 丁嫦琳 鄂 (2017) 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 0064504 号 19 深圳步科 办公 ( 办事处 ) 顾建英 徐亮 顾建英 徐亮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968 2821 号 3-3-1-58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序号 承租方 实际用途出租方产权方产权证号 20 成都步科 办公 启迪万博郫县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成都市润弘投资有限公司 不动产权证未办理完毕 21 深圳步科 办公 ( 办事处 ) 姬福利 姬福利 青房地权市字第 201254 409 号 22 深圳步科 办公 ( 办事处 ) 陈忠环 陈忠环 苏 (2019) 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5162879 号 23 深圳步科 办公 ( 办事处 ) 傅建英 傅建英 浙 (2019) 温州市不动产权第 0116395 号 2. 相关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经核查, 除上述第 20 项房屋外, 发行人及子公司所租赁的上述房屋均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 出租方具有相应的处分权, 其中出租方转租的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 虽存在部分租赁的房屋未办理相应的租赁合同备案登记, 但不存在 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事由, 对协议各方均具有相应约束力 上述第 20 项房屋, 虽暂未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 但成都市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管委会已出具房屋所在场地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 房屋属办公性质, 不动产权登记证未办理完毕的证明 成都市郫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出具该房屋未纳入城市更新改造拆迁范围的证明 ; 成都市郫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出具该租赁场所符合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证明 因此, 该房屋虽暂未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 但符合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未被纳入城市更新改造拆迁范围, 发行人搬迁的风险较小, 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及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所签署的租赁合同均在正常履行过程中, 发行人及子公司通过与出租方进行长期合作具备一定的稳定性, 并在租赁到期前保持积极沟通减少续期的风险, 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能续租风险 其中公司生产经营场所采用租赁方式的主要位于深圳 常州 杭州和成都等地, 该等地区厂房资源较为充裕, 公司在当地寻找合适厂房进行搬迁的困难较小, 且公司 3-3-1-59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生产设备主要为轻小型设备, 易于搬迁 ; 公司承租用于在各地设立办事处及宿舍的房产对租赁场所要求不高, 易于找到可替代性房产 同时, 发行人也将于相应的租赁合同到期前与出租方积极协商续约事宜, 将对不能续约的及时寻找可替代性房屋, 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二 ) 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划拨地 农用地 耕地 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 1. 发行人持有的房产所涉土地情况序号产权方房产土地权利类型 / 权利性质 1 步科股份国有建设用地 / 出让 根据上表所示, 发行人拥有的房产所涉土地系出让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不存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划拨地 农用地 耕地 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 2. 租赁使用的房屋所涉土地情况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房产土地权利类型 / 权利性质 1 常州精纳 2 深圳亚特 3 步科股份 4 深圳步科 5 深圳步科 常州三晶世界科技产业发展有限 公司 深圳意中利实业有限公司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工业仓储用地 / 出让 6 深圳步科 魏海霞 国有土地使用权 / 出让 7 步科股份 向芳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出让 8 深圳步科 王增柱 商品房 / 出让 9 步科股份 徐浩然 国有 / 出让 10 11 12 深圳步科深圳市恒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有 / 出让 13 深圳步科熊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出让 14 深圳步科东莞市讯通实业有限公司国有 / 出让 3-3-1-60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房产土地权利类型 / 权利性质 15 深圳步科 陈兴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出让 16 杭州步科 浙江娑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出让 17 步科股份 齐学坤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出让 18 深圳步科 丁嫦琳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出让 19 深圳步科 顾建英 徐亮 住宅 / 出让 20 成都步科 启迪万博郫县创业孵化器有限公 司 国有建设用地 / 划拨 21 深圳步科姬福利住宅 商业 / 出让 22 深圳步科陈忠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出让 23 深圳步科傅建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出让根据上表所示, 发行人租赁使用的房产土地除上述第 20 项为国有建设用地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外, 其他不存在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划拨地 农用地 耕地 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 发行人租赁使用属于划拨性质的土地上所建房产, 占发行人全部租赁房产面积的比例较低, 系发行人子公司用于办公使用, 易于搬迁, 发行人已明确将来如因租赁瑕疵所涉及的搬迁费用承担主体,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并已进行了经营场地租赁的风险披露 ( 三 ) 发行人租赁的成都市郫都区创客公园一期的权属证明文件的办理进展, 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根据成都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管委会出具的证明, 发行人租赁的成都市郫都区创客公园一期由成都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管委会用于招引创新创业项目使用, 经营产地产权归成都市润弘投资有限公司 ( 郫都区国有资产平台公司, 成都市郫都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持有其 100% 股权 ) 所有, 房屋属办公性质, 不动产登记证未办理完毕 成都市郫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出具该房屋未纳入城市更新改造拆迁范围的证明 ; 成都市郫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出具该租赁场所符合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证明 成都步科租赁上述房产主要用于办公, 对场所无特定要求, 若出 3-3-1-61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现公司未能继续租赁情形, 相关办公设备易于搬迁, 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绩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步进和实际控制人唐咚已承诺 : 若步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所租赁的房产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迁 / 拆除 被依法征收 / 征用的, 或租赁的房产因抵押 担保等被其他第三方对步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房产主张他项权利等, 本企业 / 本人愿意在无需步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步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不能继续承租该等房产而搬迁所产生的成本与费用, 并对其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足额 全面的经济补偿 鉴于发行人租赁的上述房产虽暂未取得权属证明, 但经营场地产权清晰, 并已取得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不存在被认定为违反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情形, 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对因房产搬迁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承担足额 全面的补偿, 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四 ) 核查意见 1.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转租证明 ; 2. 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持有或租赁房产的权属证书 ; 3. 取得成都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管委会出具的有关房屋权属情况的证明 ; 4. 取得成都市郫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成都市郫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 ; 5. 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出具的 声明与承诺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 :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租赁房屋的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除所租赁的上述第 20 项房屋外, 发行人及子公司所租赁的上述房屋均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签署的租赁合同均在正常履行过程中, 发行人及子公司通过与出租方进行长期合作具备一定的稳定性, 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能续租风险 2. 除发行人租赁的上述第 20 项房屋所涉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通过划拨方式 3-3-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