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解 答 ( 二 ) 一 认 可 申 请 1-1.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中, 要 求 提 交 非 标 方 法 及 确 认 记 录, 如 非 标 方 法 不 进 行 认 可, 是 否 要 提 交? 答 : 实 验 室 不 申 请 非 标 方 法 认 可, 则 不 需 要 提 交 非 标 方 法 及 其 确 认 记 录 1-2. 实 验 室 申 请 至 少 满 足 试 运 行 6 个 月 的 要 求, 但 是 没 有 说 出 对 实 验 室 成 立 的 时 间 多 长 与 要 求 究 竟 对 实 验 室 的 整 个 机 构 成 立 的 时 间 要 多 长 时 间, 才 允 许 提 交 申 请? 答 :CNAS 要 求 实 验 室 在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申 请 认 可, 对 实 验 室 成 立 时 间 没 做 具 体 要 求, 但 实 验 室 成 立 的 时 间 至 少 应 在 管 理 体 系 建 立 之 前 CNAS-RL01 实 验 室 认 可 规 则 规 定, 受 理 实 验 室 认 可 申 请 的 条 件 之 一 是 : 建 立 了 符 合 认 可 要 求 的 管 理 体 系, 且 正 式 有 效 运 行 6 个 月 以 上 请 注 意 不 是 试 运 行 6 个 月 1-3. 实 验 室 从 事 多 年 检 测 的 样 品, 在 扩 项 时 或 申 请 认 可 时 需 要 对 其 方 法 进 行 证 实 吗? 答 : 对 于 实 验 室 多 年 从 事 的 检 测 项 目, 如 果 已 有 大 量 的 原 始 记 录 和 质 控 数 据 证 明 其 具 备 能 力, 则 不 需 要 方 法 特 定 的 证 实 信 息, 因 可 获 得 的 能 力 信 息 已 远 远 大 于 单 纯 方 法 证 实 的 信 息 对 于 初 次 申 请 认 可 的 项 目, 现 场 评 审 时 要 审 查 这 些 记 录 如 果 现 场 评 审 时 提 供 不 出 这 些 记 录, 也 提 供 不 出 方 法 证 实 的 记 录, 则 不 予 认 可 1 / 25
1-4. 企 业 标 准 中 的 检 测 方 法 可 以 申 请 认 可 吗? 如 果 企 业 标 准 中 没 有 具 体 方 法 只 有 引 用 方 法 或 部 分 引 用 其 检 测 参 数 / 项 目 可 以 作 为 全 部 参 数 / 项 目 申 请 认 可 吗? 答 : 含 有 检 测 方 法 的 企 业 标 准 可 以 申 请 认 可, 但 企 业 标 准 属 于 非 标 方 法, 应 按 非 标 方 法 要 求 进 行 确 认, 按 申 请 非 标 方 法 的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对 于 检 测 方 法 只 引 用 其 他 标 准, 不 含 具 体 检 测 方 法 的 企 业 标 准, 原 则 上 不 能 申 请 认 可 以 企 业 标 准 申 请 认 可 时, 原 则 上 应 列 明 项 目 / 参 数, 不 能 仅 以 全 部 项 目 / 参 数 申 请 1-5. 实 验 室 可 以 用 两 个 名 字 申 请 认 可 吗? 如 一 个 企 业 名 称 一 个 授 牌 名 称? 答 : 原 则 上 不 可 以, 认 可 证 书 上 只 能 有 一 个 名 称, 即 包 含 法 人 名 称 在 内 的 实 验 室 名 称 其 他 授 权 名 称 可 在 认 可 批 准 后 向 认 可 七 处 申 请, 具 体 视 情 况 而 定 1-6. 检 测 项 目 能 依 据 检 定 标 准 吗? 国 外 标 准 呢? 校 准 项 目 能 依 据 检 测 标 准 吗? 答 : 检 测 和 校 准 ( 检 定 ) 是 两 个 不 同 属 性 的 活 动, 其 目 的 不 同, 开 展 活 动 所 使 用 的 方 法 也 不 同, 不 能 混 用 CNAS 不 接 受 检 测 项 目 依 据 检 定 规 程 进 行 检 测, 也 不 接 受 校 准 项 目 依 据 检 测 标 准 进 行 校 准, 国 外 标 准 只 要 含 有 检 测 方 法, 且 实 验 室 具 备 能 力 就 可 以 申 请 认 可 当 前, 我 国 已 有 开 展 校 准 活 动 所 依 据 的 国 家 标 准, 是 有 效 的 校 准 方 法 CNAS 对 实 验 室 认 可 能 力 表 述 的 要 求 可 参 见 CNAS-EL-03 检 测 和 校 准 实 验 室 认 可 能 力 范 围 表 述 说 明 2 / 25
1-7. 所 有 得 到 数 字 结 果 的 测 试 都 必 须 要 有 溯 源 和 不 确 定 度? 非 申 请 项 目 呢? 答 : 对 于 溯 源 的 要 求 在 CNAS-CL01 检 测 和 校 准 实 验 室 能 力 认 可 准 则 与 CNAS-CL06 测 量 结 果 的 溯 源 性 要 求 中 有 明 确 规 定 对 检 测 和 校 准 实 验 室 不 确 定 度 的 要 求 可 参 见 CNAS-CL07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的 要 求 CNAS 在 评 审 时 只 关 注 申 请 认 可 和 已 获 认 可 的 项 目, 但 对 于 实 验 室 来 说, 如 果 非 申 请 认 可 的 项 目 也 纳 入 满 足 CNAS 要 求 的 管 理 体 系 进 行 管 理 的 话, 实 验 室 应 该 保 证 这 些 项 目 也 满 足 管 理 体 系 的 要 求 二 现 场 评 审 2-1. 如 果 现 场 试 验 采 用 盲 样 测 试 方 式, 对 于 盲 样 是 否 要 求 必 须 有 证 书? 有 的 技 术 评 审 员 自 配 盲 样 或 进 行 样 品 加 标, 是 否 推 荐 这 种 方 式? 答 : 现 场 试 验 的 盲 样 测 试 在 能 寻 求 到 标 准 样 品 时 应 尽 量 使 用 有 证 标 准 物 质, 若 无 法 获 得 时, 可 采 用 自 配 标 准 样 品 或 进 行 样 品 加 标 等 方 式, 至 少 采 取 此 做 法 对 判 定 实 验 室 技 术 能 力 有 一 定 帮 助, 可 以 推 荐 这 种 方 式 对 于 评 审 员 自 配 盲 样 或 加 标 样, 评 审 员 评 价 试 验 结 果 时 应 慎 重, 若 超 差, 应 与 实 验 室 一 起 分 析 可 能 超 差 的 原 因, 根 据 实 际 导 致 超 差 的 原 因 评 价 实 验 室 的 技 术 能 力, 开 具 相 应 的 不 符 合 项 ; 单 次 试 验 超 差 时, 建 议 若 安 排 重 复 试 验, 或 用 有 证 标 准 样 品 实 验, 不 应 仅 凭 盲 样 测 试 不 合 格 做 出 不 予 认 可 的 决 定, 应 关 注 实 验 室 质 量 控 制 数 据 提 供 的 信 息 2-2. 现 场 评 审 中, 现 场 试 验 项 目 的 数 量 和 比 例 如 何 掌 握? 3 / 25
答 : 由 于 每 个 被 评 审 实 验 室 的 情 况 不 同,CNAS 没 有 关 于 现 场 试 验 项 目 的 数 量 和 比 例 的 要 求, 只 是 要 求 要 覆 盖 所 有 的 方 法 设 备 人 员 等, 现 场 试 验 选 择 的 具 体 要 求, 在 CNAS-WI14 实 验 室 认 可 评 审 工 作 指 导 书 中 有 规 定 现 场 评 审 中, 现 场 试 验 项 目 的 选 择 应 考 虑 以 下 几 点 : 1 覆 盖 面 : 尽 可 能 覆 盖 实 验 室 的 全 部 检 测 领 域 关 键 仪 器 设 备 和 方 法 原 理 主 要 标 准 及 典 型 参 数 ; 2 侧 重 点 : 在 有 限 的 评 审 时 间 内, 现 场 试 验 应 尽 可 能 安 排 新 增 项 目 方 法 变 更 项 目 能 力 验 证 不 满 意 项 目 较 少 开 展 检 测 的 项 目 行 业 关 注 度 高 的 项 目 有 风 险 的 项 目 等 并 应 侧 重 考 核 新 进 检 测 人 员 3 数 量 : 考 虑 以 上 原 则 选 取 的 现 场 试 验 项 目, 评 审 员 应 合 理 安 排 评 审 时 间 确 保 目 击 每 个 现 场 试 验 项 目 2-3. 现 场 评 审 时 发 现 实 验 室 参 加 能 力 验 证 的 情 况 不 符 合 CNAS-RL02: 2010 能 力 验 证 规 则 要 求, 即 使 开 具 不 符 合 项 也 无 法 在 整 改 完 成 期 限 内 完 成, 如 何 处 理? 答 : 如 果 是 监 督 评 审, 实 验 室 整 改 需 要 提 交 参 加 能 力 验 证 的 工 作 计 划, 该 计 划 应 满 足 RL02 的 要 求 即 可 认 可 整 改 关 闭, 在 下 次 复 评 审 时 再 进 行 重 点 关 注 如 果 是 复 评 审, 无 法 在 整 改 期 限 内 完 成, 或 不 能 取 得 满 意 结 果, 则 相 关 项 目 不 予 推 荐 认 可 2-4. 现 场 评 审 时 发 现 实 验 室 已 获 认 可 的 检 测 能 力 中, 部 分 能 力 在 一 个 认 可 周 期 内 ( 三 年 ) 没 有 检 测 经 历, 如 何 处 理? 答 : 一 般 情 况 下, 如 近 两 年 没 有 检 测 / 校 准 经 历, 申 请 时 该 能 力 不 予 受 理, 现 场 评 审 时 不 予 推 荐 认 可 4 / 25
实 验 室 不 经 常 进 行 的 检 测 或 校 准 活 动, 如 每 个 月 低 于 1 次, 应 在 认 可 申 请 时 提 交 近 期 方 法 验 证 和 相 关 质 控 记 录 如 实 验 室 无 法 提 供 有 效 证 据 证 明 其 结 果 的 准 确 性, 则 该 能 力 不 予 受 理 对 于 特 定 检 测 或 校 准 项 目, 实 验 室 由 于 接 收 的 委 托 样 品 太 少, 无 法 建 立 质 量 监 控 措 施 的, 原 则 上 该 能 力 不 予 受 理, 除 非 实 验 室 能 够 提 供 其 它 有 效 的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记 录 如 果 现 场 评 审 发 现 此 情 况, 如 实 验 室 不 能 提 供 保 证 结 果 准 确 性 的 证 明, 如 方 法 验 证 ( 人 机 料 法 环 没 有 发 生 过 变 化 ) 和 质 控 记 录 等, 则 不 予 推 荐 认 可 三 关 于 标 识 使 用 3-1. 认 可 状 态 声 明 是 否 与 使 用 认 可 标 识 具 有 等 同 效 果? 答 : 是 的 CNAS-R01 认 可 标 识 和 认 可 状 态 声 明 管 理 规 则 对 使 用 认 可 标 识 和 声 明 认 可 状 态 做 出 了 规 定 3-2. 产 品 或 判 定 标 准 不 在 能 力 列 表 中, 能 不 能 下 合 格 与 否 的 判 定? 答 : 可 以 CNAS 认 可 的 是 实 验 室 的 检 测 能 力, 一 般 情 况 下 判 定 标 准 ( 特 殊 需 求 除 外 ) 不 需 认 可 实 验 室 在 带 有 认 可 标 识 的 检 验 报 告 中 出 现 判 定 标 准, 只 要 该 检 测 依 据 的 检 测 方 法 和 判 定 标 准 中 引 用 的 检 测 方 法 标 准 均 已 获 得 认 可, 检 验 报 告 中 使 用 认 可 标 识, 不 认 为 是 违 反 规 定 四 应 用 说 明 4-1. CL52 和 CL10 等 专 业 领 域 应 用 说 明 规 定 不 一 致 时, 如 何 解 决? 5 / 25
答 :CNAS-CL52 在 前 言 中 明 确 说 明 当 本 文 件 中 对 特 定 条 款 的 要 求 与 专 业 领 域 的 应 用 说 明 不 一 致 时, 以 专 业 领 域 应 用 说 明 的 要 求 为 准 因 此, 当 出 现 规 定 不 一 致 时, 以 专 业 领 域 应 用 说 明 为 准 4-2. CL10 中 5.9 要 素 要 求 的 质 量 控 制 手 段 是 否 所 有 化 学 检 测 项 目 都 需 要? 答 :CL10 第 5.9 条 所 述 的 质 控 手 段, 实 验 室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情 况 质 控 成 本 等, 选 择 使 用 质 量 控 制 手 段, 但 须 覆 盖 所 有 申 请 / 已 获 认 可 的 检 测 技 术 和 方 法 4-3. 化 学 实 验 室 申 请 认 可 最 少 需 要 多 少 人, 人 员 的 最 低 要 求 是 什 么? 需 要 怎 么 配 置? 答 : 无 明 确 的 数 量 要 求, 但 要 保 证 体 系 正 常 运 转, 满 足 准 则 中 对 资 源 以 及 履 行 各 项 职 责 的 要 求 对 于 人 员 的 要 求, 在 CNAS-CL10 检 测 和 校 准 实 验 室 能 力 认 可 准 则 在 化 学 检 测 领 域 的 应 用 说 明 中 有 规 定 ; 在 CL10 中 没 有 规 定 的, 执 行 CNAS-CL52 CNAS-CL01< 检 测 和 校 准 实 验 室 能 力 认 可 准 则 > 应 用 要 求 4-4. CL52 中 要 求 应 确 定 需 要 在 指 导 监 督 下 工 作 的 人 员, 可 以 独 立 检 测 的 人 员 是 否 确 定 了 可 以 独 立 检 测 的 人 员, 就 不 需 要 再 对 他 们 监 督? 答 : 实 验 室 对 独 立 检 测 的 人 员 仍 需 进 行 监 督 CNAS-CL01 第 5.2.3 条 规 定 在 使 用 签 约 人 员 及 其 他 的 技 术 人 员 及 关 键 支 持 人 员 时, 实 验 室 应 确 保 这 些 人 员 是 胜 任 的 且 受 到 监 督, 并 按 照 实 验 室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工 作 CL52 的 原 意 是 要 求 实 验 室 要 对 可 以 独 立 承 担 检 测 或 校 准 工 作 的 6 / 25
人 员, 和 需 要 在 指 导 和 监 督 下 工 作 的 人 员 进 行 识 别, 并 不 是 说 可 以 独 立 承 担 检 测 或 校 准 工 作 的 人 员 不 需 要 监 督 4-5.CL10 中 要 求 制 定 有 空 白 试 验,LCS, 重 复 样 检 测, 加 标 回 收 等 内 部 质 量 控 制 计 划, 如 做 三 聚 氰 胺 检 测 时, 质 量 控 制 计 划 是 否 必 须 包 含 这 些? 答 :CNAS-CL10 第 5.9 条 中 给 出 了 4 种 质 控 方 法, 并 不 是 要 求 实 验 室 必 须 4 种 方 法 同 时 使 用, 实 验 室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的 情 况 选 择 使 用, 但 要 保 证 质 控 的 效 果 能 够 达 到 预 期 的 目 的 五 供 应 品 验 收 5-1. 实 验 室 用 水 标 准 (GB/T6682) 有 很 多 指 标, 如 ph 电 导 率 吸 光 度 等, 实 验 室 是 不 是 每 个 参 数 都 要 验 收? 频 率 多 高? 如 吸 光 度 是 测 定 水 中 有 机 物 的 影 响, 如 实 验 室 是 无 机 实 验 室, 可 否 不 测 定? 高 效 液 相 用 水 可 以 用 纯 化 水 或 蒸 馏 水 吗? 还 是 一 定 要 用 一 级 水? 定 期 监 测 周 期 定 多 久? 答 : 实 验 室 对 实 验 用 水 的 验 收 以 及 验 收 哪 些 参 数, 应 根 据 检 测 方 法 来 确 定, 实 验 标 准 以 及 要 验 收 那 些 参 数, 频 率, 监 测 周 期 应 也 是 根 据 验 收 结 果 水 的 使 用 状 况 及 按 仪 器 和 检 测 方 法 的 使 用 要 求 确 定 六 纠 正 措 施 和 预 防 措 施 6-1. 现 场 评 审 时, 是 否 应 要 求 实 验 室 提 供 定 期 制 订 并 实 施 预 防 措 施 计 划 的 记 录? 7 / 25
答 : 预 防 措 施 是 实 验 室 改 进 的 一 个 工 具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千 差 万 别, 识 别 的 时 间 无 法 控 制,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也 不 尽 相 同, 不 可 能 预 估 出 问 题 和 制 定 出 措 施, 因 此 预 防 措 施 计 划 不 宜 是 定 期 的 实 验 室 应 具 备 识 别 无 论 技 术 方 面 还 是 相 关 管 理 体 系 方 面 所 需 的 改 进 事 项 和 潜 在 不 符 合 项 的 能 力 只 有 在 识 别 出 改 进 机 会 或 者 需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时, 才 需 要 制 定 执 行 和 监 控 预 防 措 施 计 划, 以 减 少 不 符 合 情 况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并 借 机 改 进 七 记 录 7-1. 体 系 运 行 的 记 录 都 是 电 子 版 的 是 否 可 以? 答 : 可 以 使 用 电 子 版, 但 控 制 要 求 与 对 纸 质 版 文 件 的 要 求 一 样, 进 行 有 效 控 制 例 如 记 录 的 填 写 更 改 审 批 等 都 要 能 有 效 控 制, 防 止 随 意 更 改 或 可 不 追 溯 此 外, 电 子 存 储 的 记 录 还 要 格 外 关 注 安 全 与 保 密 要 求 八 内 审 和 管 理 评 审 8-1. 实 验 室 采 用 其 他 实 验 室 的 内 审 员 进 行 内 审, 是 否 允 许? 答 : 允 许 但 实 验 室 应 规 定 选 择 外 部 内 审 员 的 资 质 和 能 力 要 求 若 选 择 的 外 部 内 审 员 是 CNAS 评 审 员, 则 从 公 正 性 要 求 出 发, 评 审 员 不 能 参 加 对 该 实 验 室 近 期 的 认 可 评 审 工 作 8-2. 为 什 么 内 审 必 须 覆 盖 相 关 应 用 准 则?CL01 全 要 素 覆 盖 还 不 够 吗? 8 / 25
答 :CNAS 的 相 关 应 用 准 则 是 对 基 本 认 可 准 则 在 特 殊 领 域 的 应 用 要 求, 也 是 根 据 特 殊 领 域 的 特 点 对 基 本 认 可 准 则 的 一 些 条 款 所 做 的 进 一 步 说 明, 都 是 CNAS 对 实 验 室 实 施 评 审 的 依 据 因 此 实 验 室 需 要 通 过 内 审 来 核 查 是 否 满 足 CNAS 相 关 应 用 准 则 的 要 求 8-3. 内 审 员 是 否 必 须 定 期 参 加 外 部 培 训? 并 满 足 课 时 要 求? 答 :CNAS 并 未 要 求 内 容 员 对 参 加 外 部 机 构 的 培 训, 可 以 是 内 部 培 训, 也 可 以 是 外 部 培 训 对 课 时,CNAS 并 无 要 求 CNAS 对 内 审 员 的 要 求 是 要 经 过 培 训, 关 键 是 具 备 内 审 能 力 至 于 经 过 什 么 样 的 机 构 的 培 训, 需 要 实 验 室 根 据 自 己 的 需 求 进 行 选 择 对 于 持 续 培 训, 也 是 实 验 室 根 据 认 可 文 件 的 变 化 内 审 员 能 力 的 评 价 等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8-4. 实 验 室 的 内 审 是 否 一 定 要 做 现 场 试 验? 答 :CNAS 并 不 要 求 在 内 审 时 一 定 要 观 察 现 场 试 验 CNAS-CL01 第 4.14.1 条 中 规 定 内 部 审 核 计 划 应 涉 及 管 理 体 系 的 全 部 要 素, 包 括 检 测 和 / 或 校 准 活 动, 这 里 所 述 的 检 测 / 校 准 活 动 应 是 广 义 的 概 念, 不 是 狭 义 的 现 场 试 验 因 为 实 验 室 的 内 审 与 外 审 不 同, 一 般 情 况 下, 内 审 是 实 验 室 内 部 人 员 进 行, 实 验 室 日 常 对 检 测 活 动 的 监 督 已 经 在 见 证 现 场 试 验, 因 此 在 内 审 时 不 必 再 刻 意 安 排 在 内 审 时 要 审 核 日 常 监 督 活 动 记 录 报 告 合 同 评 审 环 境 控 制 等 内 容, 都 涉 及 检 测 活 动, 都 可 以 被 认 为 满 足 该 要 求 但 是 如 果 实 验 室 聘 请 相 关 专 业 的 外 部 专 家 帮 助 实 验 室 进 行 内 审, 可 以 考 虑 安 排 现 场 见 证 试 验, 从 外 部 专 家 的 角 度 帮 助 实 验 室 发 现 问 题 9 / 25
九 培 训 9-1. 培 训 的 有 效 性 评 价 具 体 描 述 应 达 到 什 么 效 果 和 水 平? 答 :CNAS-CL52 第 5.2.3 条 给 出 了 对 培 训 有 效 性 的 验 证 方 式 此 外 还 要 考 虑 :1 评 价 方 式 : 分 为 培 训 后 的 即 时 评 价 ( 通 过 考 核 评 价 ) 和 持 续 评 价, 可 以 按 每 人 单 次 评 价, 如 某 项 检 测 技 术 的 培 训, 也 可 按 每 批 次 培 训 评 价, 如 一 些 文 件 要 求 的 培 训, 可 以 在 制 定 转 年 的 培 训 计 划 时 评 价 今 年 培 训 的 效 果 持 续 评 价 可 以 通 过 能 力 验 证 / 测 量 审 核 日 常 质 控 操 作 规 范 性 日 常 监 督 等 进 行 培 训 有 效 性 评 价 2 评 价 结 论 : 可 以 是 定 量 ; 也 可 以 是 定 性 结 论 十 环 境 10-1. 检 测 环 境 条 件 的 要 求 如 : 目 前 做 PM10 和 PM2.5 的 检 测 标 准 对 滤 膜 的 平 衡 和 称 量 条 件 有 恒 温 恒 湿 的 要 求, 很 多 实 验 室 认 为 在 天 平 室 安 装 了 空 调 和 加 湿 器 或 除 湿 机, 就 能 满 足 环 境 条 件 的 要 求 了, 但 有 的 评 审 员 要 求 必 须 配 置 恒 温 恒 湿 箱, 这 个 问 题 如 何 解 决? 答 :HJ 618-2011 环 境 空 气 PM 10 和 PM 2.5 的 测 定 重 量 法 中 第 5.5 条 规 定 恒 温 恒 湿 箱 ( 室 ): 箱 ( 室 ) 内 空 气 温 度 在 (15-30) 范 围 内 可 调, 温 控 精 度 ±1 ; 箱 ( 室 ) 内 空 气 相 对 湿 度 应 控 制 在 (50±5)%; 恒 温 恒 湿 箱 ( 室 ) 可 连 续 工 作 实 验 室 只 要 能 提 供 连 续 监 控 证 据 证 明 天 平 室 温 湿 度 能 满 足 此 项 要 求 即 可 根 据 一 般 的 经 验, 用 空 调 和 加 湿 机 来 控 制 温 湿 度, 不 太 容 易 满 足 ±1 和 (50±5)%RH 的 环 境 要 求 10 / 25
10-2. 检 测 实 验 室 有 很 多 实 验 需 要 用 到 气 体 钢 瓶, 有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存 在 :⑴ 钢 瓶 放 置 在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的 同 一 间 实 验 室 内 的 防 爆 柜 内 ;⑵ 钢 瓶 放 置 在 检 测 仪 器 的 同 一 间 实 验 室 内, 用 铁 链 或 其 他 方 式 固 定 ;⑶ 钢 瓶 放 置 在 楼 内 的 某 一 个 地 方, 连 接 管 路 到 实 验 室 ;⑷ 钢 瓶 放 置 在 室 外 的 普 通 房 子 里 等 等 到 底 怎 样 放 置 更 合 理 或 适 宜? 答 : 建 议 根 据 不 同 类 型 气 体 的 具 体 情 况 来 定, 惰 性 气 体 如 氮 气 氩 气 等 采 用 (1) ⑵ ⑶ ⑷ 种 放 置 均 可, 但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如 乙 炔 氢 气 等 需 配 备 防 爆 钢 瓶 柜, 移 至 气 瓶 间, 并 要 有 安 全 防 护 距 离, 采 取 一 定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如 (3) (4) 本 问 题 涉 及 理 化 检 测 实 验 室 对 高 压 气 体 钢 瓶 安 全 使 用 问 题, 现 场 评 审 时 可 以 关 注 如 下 情 况 : 1 查 实 验 室 是 否 编 制 高 压 气 体 钢 瓶 安 全 使 用 作 业 指 导 书 ; 2 是 否 有 专 人 负 责 气 瓶 的 安 全 管 理, 是 否 对 钢 瓶 使 用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使 用 方 面 的 教 育 与 培 训 ; 3 是 否 定 期 对 气 瓶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或 有 专 业 部 门 出 具 安 全 合 格 证 ; 4 可 燃 气 体 钢 瓶 ( 如 氢 气 乙 炔 气 等 ), 严 禁 放 在 实 验 室 内, 要 单 独 存 放, 远 离 热 源 明 火, 通 风 良 好, 且 与 氧 气 钢 瓶 分 开 存 放 ; 5 放 置 在 实 验 室 内 的 惰 性 气 体 钢 瓶 ( 如 氮 气 氩 气 等 ), 要 远 离 热 源 避 免 阳 光 直 射, 有 固 定 措 施, 防 止 剧 烈 震 动 十 一 方 法 标 准 及 方 法 选 择 与 方 法 确 认 11 / 25
11-1. 标 准 方 法 验 证 要 做 到 什 么 程 度? 遇 到 第 一 位 老 师 说 写 得 太 简 单, 要 求 把 所 有 验 证 数 据 及 过 程 体 现 在 确 认 报 告 ; 第 二 位 老 师 认 为 太 复 杂, 只 要 说 明 新 旧 方 法 对 照 和 修 改 说 明 即 可 答 : 该 问 题 涉 及 了 2 个 层 次, 一 个 是 标 准 方 法 的 验 证, 一 个 是 标 准 变 更 后 的 验 证 标 准 方 法 的 验 证, 不 仅 仅 是 对 照 标 准 检 查 开 展 检 测 / 校 准 的 条 件 是 否 具 备, 还 要 通 过 试 验 验 证, 证 明 实 验 室 具 备 检 测 / 校 准 能 力 CNAS-CL52 第 5.4.2 条 规 定 验 证 不 仅 需 要 识 别 相 应 的 人 员 设 施 和 环 境 设 备 等, 还 应 通 过 试 验 证 明 结 果 的 准 确 性 和 可 靠 性, 如 精 密 度 线 性 范 围 检 出 限 和 定 量 限 等 方 法 特 性 指 标, 必 要 时 应 进 行 实 验 室 间 比 对 同 样, 标 准 变 更 后, 实 验 室 不 仅 要 对 比 新 旧 标 准 差 异, 还 要 对 变 化 部 分 进 行 评 估, 评 估 是 否 对 实 验 室 的 能 力 ( 人 机 料 法 环 ) 有 新 的 要 求, 如 果 标 准 变 更 导 致 实 验 室 的 技 术 能 力 发 生 变 化, 实 验 室 应 按 方 法 验 证 的 要 求 重 新 进 行 验 证 11-2. 方 法 如 果 有 长 期 偏 离, 通 过 制 定 内 部 作 业 文 件 将 偏 离 文 件 化, 是 属 于 偏 离 还 是 非 标 呢? 答 : 偏 离 只 是 临 时 短 期 可 控 行 为, 对 于 长 期 偏 离, 实 验 室 应 将 修 改 过 的 方 法 形 成 文 件, 与 非 标 方 法 等 同 要 求 11-3. 由 于 方 法 制 定 落 后 于 检 测 技 术 及 仪 器 设 备 的 发 展, 某 些 实 验 室 申 请 认 可 时, 采 用 了 不 同 标 准 方 法 的 组 合 方 式, 即 前 处 理 和 实 验 室 检 测 分 别 申 请 了 不 同 的 标 准 方 法, 对 于 此 类 组 合 方 式, 是 否 作 为 非 标 或 应 有 哪 些 限 制? 答 : 在 没 有 合 适 标 准 方 法 的 情 况 下, 前 处 理 和 实 验 室 分 析 采 用 不 同 标 12 / 25
准 方 法 时, 必 须 对 方 法 嫁 接 的 适 用 性 和 可 靠 性 进 行 判 断, 并 按 非 标 方 法 进 行 确 认 评 审 时 应 以 实 验 室 自 制 方 法 推 荐 认 可, 并 分 别 备 注 样 品 前 处 理 参 照 的 标 准 及 检 测 参 照 的 标 准 11-4. 新 方 法 确 认 及 评 审 记 录 有 些 实 验 室 只 做 方 法 确 认, 其 它 要 素 未 予 以 考 虑 ; 或 方 法 确 认 只 是 利 用 方 法 已 列 出 的 检 出 限 精 密 度 准 确 度 ( 回 收 率 ), 而 不 是 该 实 验 室 真 正 的 实 际 能 力 答 : 首 先 需 明 确 提 问 中 的 概 念, 对 于 标 准 方 法 应 该 是 证 实 (CL01 5.4.2 在 引 入 检 测 或 校 准 之 前, 实 验 室 应 证 实 能 够 正 确 地 运 用 这 些 标 准 方 法 )( 或 称 验 证 ) 对 于 非 标 方 法 才 是 确 认 (CL01 5.4.5) 从 提 问 的 最 后 不 是 本 实 验 室 实 际 能 力 推 断, 应 该 是 对 新 标 准 方 法 的 证 实 在 现 场 评 审 时, 如 果 是 实 验 室 未 经 方 法 证 实 的 项 目 / 参 数,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予 推 荐 认 可 如 果 评 审 员 能 够 确 定 实 验 室 具 备 能 力, 则 可 开 具 不 符 合 项, 整 改 期 间 完 善 方 法 证 实 的 内 容 整 改 时 实 验 室 应 从 使 用 新 方 法 的 能 力 和 相 关 资 源 的 配 置 等 方 面 予 以 证 实 方 法 本 身 给 出 的 检 出 限 等 方 法 特 性 参 数 不 一 定 是 实 验 室 的 检 出 限, 因 此 实 验 室 应 通 过 实 验 证 明 实 际 能 力 已 达 到 方 法 规 定 的 检 出 限 精 密 度 和 准 确 度 要 求, 对 可 以 评 定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的, 实 验 室 还 应 提 供 新 标 准 方 法 的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评 定 报 告 11-5. 目 前 环 境 检 测 领 域 的 标 准 方 法 正 在 不 断 推 出 中, 水 和 废 水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 第 四 版 ) 和 环 境 空 气 和 废 气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 第 四 版 ) 中 的 大 部 分 方 法 已 更 新 为 HJ 标 准 了, 但 一 些 实 验 室 仍 在 沿 用, 对 此 在 评 审 中 应 该 如 何 把 握? 在 以 上 情 形 下, 两 个 第 四 版 是 否 可 认 为 已 不 适 13 / 25
用? 答 : 是 方 法 选 择 的 次 序 为 国 家 标 准 ( 国 标 制 定 时, 与 国 际 / 地 区 同 行 接 轨 方 面 已 有 考 虑 ) 行 业 标 准 和 国 家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规 范 ( 如 水 和 废 水 / 环 境 空 气 和 废 气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 并 且 根 据 环 保 部 有 关 复 函 ( 环 函 2009 131 号 2010 90 号 ) 的 要 求, 一 方 面 环 保 行 业 的 有 关 规 范 是 属 于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另 一 方 面, 环 境 监 测 规 范 都 将 以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的 形 式 发 布, 新 标 准 实 施 后, 应 停 止 使 用 已 经 废 止 的 标 准 和 非 标 所 以, 如 果 已 有 相 应 的 国 标 或 行 标, 两 个 第 四 版 的 分 析 方 法 应 属 于 作 废 方 法 11-6. 单 位 经 过 确 认 的 方 法 可 以 认 可, 企 业 注 册 的 标 准 如 之 前 Q 开 头 的 标 准, 药 监 YZB 的 标 准 是 否 可 以 申 请 认 可, 还 是 要 进 行 再 次 确 认? 答 : 企 业 标 准 如 果 含 有 检 测 方 法 可 以 申 请 认 可, 但 要 按 非 标 方 法 要 求 进 行 确 认 因 为 企 业 标 准 的 注 册, 主 要 是 审 核 备 案 而 实 验 室 如 果 申 请 认 可 企 业 标 准, 则 必 须 对 其 中 检 测 方 法 的 技 术 性 科 学 性 等 负 责, 因 此 必 须 按 非 标 方 法 进 行 确 认 如 果 企 业 标 准 不 含 检 测 方 法, 只 包 含 产 品 的 一 些 判 定 指 标,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予 认 可 药 监 YZB 是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产 品 标 准, 等 同 企 业 标 准 处 理 十 二 不 确 定 度 12-1. 目 前 药 品 检 测 报 告 还 未 要 求 进 行 不 确 定 度 评 定,CNAS 对 此 有 什 么 要 求 或 建 议? 答 : 目 前 CNAS 没 有 文 件 要 求 实 验 室 在 出 具 的 每 份 检 测 报 告 上 都 要 报 告 14 / 25
检 测 结 果 的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但 要 求 检 测 实 验 室 应 制 定 与 检 测 工 作 特 点 相 适 应 的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评 估 程 序, 应 有 能 力 对 每 一 项 有 数 值 要 求 的 测 量 结 果 进 行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评 估 CNAS 对 检 测 实 验 室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的 评 估 要 求 详 见 CNAS- CL07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的 要 求 第 8 条 对 检 测 实 验 室 的 要 求 12-2. 设 备 校 准 提 供 的 不 确 定 度 怎 么 用? 它 与 分 析 项 目 的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似 乎 关 联 性 不 是 很 大? 此 项 培 训 差 别 也 很 大, 请 建 议 培 训 机 构 答 : 设 备 校 准 的 不 确 定 度 是 判 断 设 备 的 准 确 度 是 否 满 足 方 法 要 求 的 重 要 参 数 实 验 室 对 检 测 结 果 进 行 不 确 定 度 分 析 时, 应 考 虑 仪 器 设 备 所 带 来 的 影 响, 校 准 结 果 提 供 的 不 确 定 度 应 作 为 分 量 输 入 到 检 测 结 果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的 评 估 中, 通 过 计 算 来 确 定 仪 器 设 备 带 来 的 不 确 定 度 是 否 可 以 忽 略 不 计 即 在 评 估 分 析 项 目 检 测 结 果 的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时, 如 果 检 测 结 果 使 用 了 仪 器 设 备 校 准 结 果 进 行 修 正, 仪 器 设 备 校 准 证 书 中 提 供 的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除 以 其 包 含 因 子 后 作 为 来 自 该 仪 器 设 备 示 值 的 不 确 定 度 分 量 为 保 证 认 可 的 公 正 性,CNAS 不 推 荐 培 训 机 构 12-3. 某 些 环 境 实 验 室 体 系 文 件 未 规 定 关 键 检 测 人 员 应 掌 握 化 学 分 析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评 价 的 方 法 或 者 有 规 定 和 培 训 记 录, 现 场 评 审 时 如 何 判 定 是 否 掌 握? 答 :CNAS-CL10 第 5.2.1 条 规 定 关 键 检 测 人 员 应 掌 握 化 学 分 析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评 定 的 方 法, 并 能 就 所 负 责 的 检 测 项 目 进 行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评 定 在 现 场 评 审 中, 应 重 点 关 注 实 验 室 是 否 有 相 关 规 定, 关 键 检 测 人 员 是 否 会 正 确 评 定 和 使 用 即 可 CNAS-GL34 基 于 质 控 数 据 环 境 检 15 / 25
测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评 定 指 南 中, 为 环 境 检 测 实 验 室 提 供 了 不 确 定 度 评 定 的 四 种 方 法 ( 精 密 度 法 控 制 图 法 线 性 拟 合 法 和 经 验 模 型 法 ), 环 境 实 验 室 可 参 考 使 用, 但 不 做 强 制 要 求 现 场 评 审 应 关 注 : 1 实 验 室 是 否 制 定 了 掌 握 不 确 定 度 评 定 的 具 体 要 求 和 评 价 标 准 2 从 是 否 掌 握 不 确 定 度 评 定 技 术 出 发, 可 由 技 术 评 审 员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考 核, 以 判 断 是 否 : a) 了 解 不 确 定 度 评 定 的 意 义 ; b) 了 解 不 确 定 度 评 定 的 基 本 程 序 步 骤 几 种 方 法 ; c) 了 解 不 同 类 型 的 数 据 统 计 检 验 方 法, 利 用 t 检 验 F 检 验 的 判 定 方 法 ; d) 掌 握 不 同 类 型 项 目 相 适 用 的 不 同 评 定 方 法 ; e) 掌 握 结 果 表 达 及 含 义 f) 会 使 用 不 确 定 度 十 三 仪 器 设 备 及 标 准 物 质 13-1. 化 学 检 测 实 验 室 需 要 用 到 大 量 容 量 瓶, 是 否 全 部 都 要 进 行 检 定 校 准? 能 够 自 己 验 收 合 格 即 可? 该 验 收 是 否 被 认 为 是 内 部 校 准? 答 : 应 评 估 分 析 容 量 瓶 的 校 准 对 化 学 分 析 最 终 检 测 结 果 不 确 定 度 的 影 响, 如 果 没 有 影 响, 可 不 校 准 但 可 能 很 难 给 出 严 谨 的 定 量 评 估, 因 此, 对 于 容 量 瓶 的 容 量 准 确 度 影 响 分 析 结 果 的, 均 应 校 准 实 验 室 不 能 以 验 收 代 替 校 准, 因 为 验 收 只 是 首 次 证 明 该 容 量 瓶 合 格, 校 准 是 定 期 的 活 动, 且 验 收 应 包 含 对 其 容 量 准 确 度 的 校 准 或 检 16 / 25
测, 自 己 验 收 一 般 不 具 备 能 力 实 验 室 可 以 进 行 内 部 校 准, 但 应 采 用 标 准 方 法 ( 如 国 家 检 定 规 程 或 校 准 规 范 ), 并 满 足 CNAS-CL31 内 部 校 准 的 要 求, 校 准 周 期 实 验 室 可 以 自 主 确 定 13-2. 如 何 对 标 准 物 质 进 行 期 间 核 查? 答 : 对 于 标 准 物 质 的 期 间 核 查, 首 先 要 区 分 有 证 标 准 物 质 标 准 物 质 和 实 验 室 配 置 的 标 准 溶 液, 根 据 不 同 的 标 准 物 质, 采 用 不 同 的 核 查 方 式,CNAS-CL10 第 5.6.3.3 条 给 出 了 标 准 物 质 期 间 核 查 的 要 求 实 验 室 很 难 对 有 证 标 准 物 质 的 定 值 进 行 核 查, 只 能 对 其 储 存 和 使 用 严 格 管 理, 确 保 在 有 效 期 内 使 用 对 于 标 准 物 质, 主 要 还 是 从 标 准 物 质 的 性 状 是 否 有 异 常 变 化 储 存 环 境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等 方 面 着 手 对 于 配 置 成 标 准 溶 液 的 标 准 物 质, 实 验 室 应 关 注 其 稳 定 性, 质 控 数 据 可 以 间 接 反 映 出 标 准 溶 液 的 稳 定 性 十 四 量 值 溯 源 14-1. 对 仪 器 设 备 按 行 政 检 定 的 法 定 要 求 实 施 校 准, 即 按 检 定 的 频 次 要 求, 有 效 期 等 要 求, 对 设 备 进 行 校 准, 这 个 校 准 不 能 代 替 检 定 吗? 也 就 是 说 校 准 是 否 满 足 法 定 检 定 的 要 求? 答 : 该 问 题 混 淆 了 检 定 和 校 准 的 概 念,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必 须 检 定 的 设 备, 校 准 不 能 代 替 检 定 并 不 是 任 何 机 构 都 可 以 从 事 检 定, 从 事 检 定 的 机 构 须 有 相 应 政 府 部 门 的 授 权 对 于 设 备 的 量 值 溯 源 来 说, 只 有 一 部 分 检 定 证 书 是 CNAS 承 认 的 有 效 溯 源 证 据, 即 仅 限 对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实 施 强 制 检 定 管 理 的 计 量 器 具 目 录 中 的 仪 器 设 备, 但 应 满 足 相 关 要 求 17 / 25
除 此 以 外, 对 检 测 结 果 有 影 响 的 其 他 仪 器 设 备 须 进 行 校 准, 详 见 CNAS-CL06 测 量 结 果 的 溯 源 性 要 求 14-2. 实 验 室 对 仪 器 设 备 的 校 准 证 书 中 给 出 的 结 果, 应 该 进 行 符 合 性 的 评 判 现 场 评 审 时, 评 审 员 如 何 把 握 实 验 室 的 符 合 性 评 判 工 作 是 否 满 足 要 求 答 : 对 现 场 评 审 来 说, 主 要 关 注 : 是 否 对 校 准 结 果 进 行 了 确 认 ( 评 判 ); 是 否 有 明 确 的 确 认 合 格 与 否 的 依 据 ( 如 仪 器 技 术 说 明 书 中 规 定 的 技 术 指 标 检 测 方 法 的 规 定 法 规 的 规 定 校 准 方 法 建 议 的 指 标 等 ); 被 校 仪 器 的 修 正 值 校 准 因 子 等 是 否 正 确 使 用 或 导 入 仪 器 ; 确 认 结 果 是 否 无 误 14-3. 某 些 进 口 大 型 仪 器 无 检 定 规 程 或 校 准 方 法, 缺 少 有 资 质 的 检 定 ( 校 准 ) 机 构, 有 些 校 准 机 构 利 用 类 似 仪 器 设 备 的 检 定 ( 校 准 ) 方 法 进 行 检 测 并 出 具 检 测 报 告, 而 类 似 仪 器 设 备 的 区 别 较 大, 如 何 解 决? 答 : 从 校 准 机 构 的 角 度, 这 种 情 况 属 于 没 有 标 准 方 法, 如 果 类 似 仪 器 的 校 准 方 法 不 适 用, 则 应 编 制 非 标 方 法 进 行 校 准 从 检 测 机 构 的 角 度, 这 种 情 况 下, 不 要 机 械 地 强 求 其 进 行 校 准 可 考 虑 是 否 能 使 用 有 证 标 准 物 质 进 行 量 值 溯 源, 或 使 用 设 备 制 造 商 提 供 的 校 准 方 法, 还 可 以 利 用 能 力 验 证 和 实 验 室 比 对 以 及 样 品 加 标 ( 计 算 回 收 率 ) 等 方 式 保 证 测 量 结 果 的 可 靠 具 体 可 参 见 CNAS-CL06 测 量 结 果 的 溯 源 性 要 求 14-4. 测 试 报 告 能 否 作 为 溯 源 性 证 据? 答 : 目 前 CNAS 不 承 认 测 试 报 告 的 溯 源 性 测 试 报 告 是 对 产 品 进 行 检 测 18 / 25
后 出 具, 没 有 可 溯 源 至 国 家 或 国 际 基 准 的 工 作 标 准, 其 测 试 方 法 也 不 是 严 格 意 义 的 校 准 规 范 或 检 定 规 程, 因 此 既 不 是 校 准, 也 不 是 检 定 以 溯 源 为 目 的 的 测 量 活 动, 出 具 的 报 告 建 议 均 称 为 校 准 证 书 或 校 准 报 告, 且 应 选 择 满 足 CNAS-CL06 测 量 结 果 的 溯 源 性 要 求 的 机 构 提 供 校 准 服 务 14-5. 内 部 校 准 ( 没 有 相 关 资 质, 仅 内 部 评 定 确 认 ) 的 设 备 溯 源 认 可 吗? 答 : 依 据 CNAS-CL31 内 部 校 准 要 求 进 行 了 现 场 评 审 确 认 的 内 部 校 准 能 力 是 满 足 CNAS 溯 源 要 求 的, 但 仅 限 于 对 实 验 室 内 部 使 用 的 检 测 设 备 进 行 校 准 该 内 部 校 准 能 力 不 属 于 实 验 室 获 CNAS 认 可 的 能 力 范 围, 因 此 无 论 对 内 对 外, 出 具 的 校 准 证 书 都 不 能 使 用 认 可 标 识 因 此 CNAS 承 认 内 部 校 准 溯 源 性 的 前 提 是 经 过 现 场 评 审 确 认, 且 实 验 室 有 开 展 内 部 校 准 所 需 的 工 作 标 准, 而 该 工 作 标 准 是 能 够 溯 源 至 国 家 基 准 的, 此 外 CNAS 对 开 展 内 部 校 准 实 验 室 人 机 料 法 环 的 要 求 与 校 准 实 验 室 是 一 样 的 如 果 不 能 满 足 这 些 要 求, 则 不 承 认 其 溯 源 性 十 五 质 量 保 证 15-1. 按 照 5.9 要 素 的 要 求 应 该 是 检 测 结 果 的 质 量 保 证, 如 果 说 只 考 虑 实 验 室 内 的 质 量 控 制 是 不 完 整 的, 因 此 年 度 质 量 控 制 计 划 中 如 何 做 才 能 认 为 是 频 次 数 量 等 均 满 足 质 量 保 证 的 要 求? 采 样 过 程 现 场 监 测 过 程 如 何 体 现 质 量 控 制 或 质 量 保 证 的 理 念 目 前 无 可 参 照 的 版 本, 评 审 时 如 何 判 定?( 环 境 类 实 验 室 ) 19 / 25
答 : CNAS-CL01 的 5.9 要 素 中 所 说 的 质 量 控 制, 分 为 内 部 质 量 控 制 和 外 部 质 量 控 制 对 内 部 质 量 控 制 强 调 的 是 对 每 项 检 测 技 术 和 方 法 实 施 质 量 控 制 方 案, 如 质 控 样 的 频 率 人 员 比 对 频 率 等 质 控 的 目 的 就 是 保 证 检 测 结 果 的 准 确 度 和 精 密 度 水 平, 质 量 控 制 的 方 法 频 率 与 检 测 方 法 的 稳 定 性 技 术 复 杂 性 和 人 员 的 经 验 等 密 切 相 关 因 此 实 施 5.9 要 素, 最 佳 的 方 式 是 在 相 应 的 检 测 或 校 准 方 法 中 明 确 质 控 要 求, 如 按 照 方 法 要 求 或 行 业 要 求 进 行 空 白 样 平 行 样 加 标 回 收 标 准 样 品 质 控 等, 或 依 据 一 定 的 频 率 进 行 人 员 / 仪 器 / 方 法 比 对 和 留 样 再 测 等 质 量 控 制 计 划 可 以 是 年 度 的, 也 可 以 是 多 年 的, 如 三 年 或 五 年 计 划, 特 别 是 对 于 能 力 验 证 或 对 外 比 对 计 划 质 量 控 制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控 制 最 终 检 测 数 据 或 报 告 的 质 量, 因 此 其 制 定 一 是 要 涉 及 质 量 的 各 个 环 节 都 受 控 ; 二 是 要 满 足 所 使 用 的 方 法 标 准 ( 采 样 样 品 处 理 实 验 室 检 测 现 场 检 测 ) 的 需 要 ; 三 是 要 有 效 实 验 室 若 开 展 微 生 物 检 测, 计 划 还 要 包 括 微 生 物 检 测 领 域 的 特 殊 要 求, 如 培 养 基 的 控 制 菌 种 的 核 查 环 境 条 件 监 控 等 现 场 监 测 的 质 量 控 制 计 划 制 定 容 易, 有 效 实 施 难, 重 要 的 是 必 须 配 合 有 效 的 质 量 监 督 现 场 检 测 的 质 控 计 划 要 根 据 不 同 领 域 的 特 点, 分 别 涉 及 如 水 气 声 土 壤 等 领 域, 要 根 据 不 同 领 域 的 特 点 按 照 相 应 的 规 范 分 别 制 定 质 控 要 求, 如 点 位 设 置 的 合 理 性 现 场 采 样 的 规 范 性 样 品 采 集 的 代 表 性 等 现 场 检 测 能 够 直 接 得 出 检 测 数 据 的, 要 按 照 要 求 进 行 仪 器 使 用 前 ( 后 ) 的 校 准 标 定, 确 保 结 果 准 确 此 外, 也 可 采 用 统 计 技 术 对 检 测 结 果 进 行 审 查 20 / 25
十 六 报 告 / 证 书 16-1. 检 测 报 告 的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在 具 有 三 种 职 责 能 力 的 前 提 下, 能 否 一 人 完 成? 答 :CNAS-CL01 中 并 没 有 要 求 检 测 报 告 必 须 经 过 编 制 审 核 和 批 准 后 才 能 发 出,CNAS 也 没 有 相 应 的 规 定 16-2. 未 获 认 可 的 项 目 体 现 在 带 认 可 标 识 的 报 告 中, 是 标 明 不 在 认 可 范 围 内 还 是 标 明 分 包? 答 : 不 在 认 可 范 围 内 与 分 包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概 念, 不 在 认 可 范 围 内 有 可 能 实 验 室 具 备 能 力, 但 未 获 得 认 可, 出 具 报 告 时, 该 项 目 也 是 实 验 室 自 己 检 测 ; 而 分 包, 则 是 该 项 目 不 是 由 实 验 室 自 己 检 测 / 校 准, 而 是 由 他 方 进 行 CNAS 不 认 可 分 包 的 项 目 因 此, 如 果 是 自 己 检 测 的 不 在 认 可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与 获 认 可 项 目 同 时 出 现 在 检 测 报 告 中, 应 注 明 不 在 认 可 范 围 内 ; 如 果 是 分 包 的 项 目, 检 测 报 告 中 应 注 明 是 分 包 如 果 分 包 方 该 项 目 未 获 CNAS 认 可, 还 应 注 明 不 在 认 可 范 围 内 16-3. 环 境 监 测 站 出 具 的 监 测 报 告 很 多 是 环 评 或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之 类 的 综 合 报 告, 篇 幅 大, 涉 及 领 域 广, 检 测 类 别 比 较 全, 监 测 数 据 比 较 多, 但 多 数 不 盖 CNAS 认 可 标 识 章, 这 样 的 报 告 现 场 评 审 时 多 数 不 愿 涉 及, 可 是 这 样 的 报 告 在 环 境 监 测 实 验 室 占 很 大 部 分, 不 评 定 合 适 吗? 如 何 检 查 或 评 定? 另 外 对 上 级 的 监 测 数 据 报 表 也 不 加 盖 CNAS 认 可 标 识 章, 这 种 情 况 是 否 评 审? 21 / 25
答 : 回 答 问 题 前 需 先 明 确 是 不 是 未 加 盖 CNAS 认 可 标 识 的 报 告 在 现 场 就 不 需 要 核 查? 若 实 验 室 没 有 一 份 加 盖 CNAS 认 可 标 识 的 报 告, 是 否 就 不 需 要 对 CL01 5.10 予 以 确 认? 答 案 必 然 是 否 定 的 结 果 报 告 是 否 满 足 CL01 的 要 求 与 是 否 按 R01 要 求 使 用 认 可 标 识 是 两 个 问 题, 即 便 不 使 用 CNAS 标 识, 但 只 要 是 在 认 可 范 围 内 的 结 果 的 报 告 也 应 满 足 CNAS 的 相 关 要 求 明 确 这 一 问 题 后 再 来 回 答 所 提 问 题 : 环 评 验 收 或 报 送 上 级 的 监 测 数 据 报 告 或 报 表 涉 及 的 检 测 能 力 是 否 属 于 申 请 / 已 获 认 可 的 能 力 范 围, 不 属 于 则 不 予 评 审, 否 则 必 须 评 审 对 于 环 境 监 测 站 是 否 加 盖 CNAS 认 可 标 识 的 建 议 如 下 : 1 监 测 站 出 具 的 监 测 数 据 报 告 加 盖 认 可 章 是 合 适 的, 因 为 通 过 认 可 的 仅 仅 是 检 测 ( 项 目 / 参 数 ) 能 力, 未 涉 及 评 价 2 验 收 报 告 质 量 报 告 书 除 自 行 监 测 的 数 据 外, 还 涉 及 大 量 文 字 描 述 专 业 判 断 引 用 其 它 数 据 被 测 单 位 提 供 的 数 据 等, 内 容 一 般 会 超 出 检 测 的 范 围 不 应 加 盖 认 可 标 识 章 3 对 报 送 上 级 的 监 测 数 据 报 表 其 实 加 盖 认 可 章 与 否 均 可, 因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是 了 解 监 测 站 的 资 质 及 运 行 情 况 的 16-4. 校 准 证 书 上 是 否 必 须 有 CNAS 认 可 标 识? 答 : 不 一 定, 获 准 认 可 实 验 室 对 CNAS 标 识 的 使 用 是 自 愿 的, 但 CNAS 鼓 励 获 认 可 实 验 室 在 获 认 可 范 围 内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 校 准 证 书 上 使 用 认 可 标 识 CNAS-R01 第 5.1.1 注 2 提 到 如 果 获 准 认 可 的 校 准 实 验 室 签 发 的 校 准 证 书 被 用 于 检 测 实 验 室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的 组 织 建 立 测 量 22 / 25
溯 源 体 系 时, 应 当 在 校 准 证 书 上 使 用 CNAS 认 可 标 识 十 七 其 他 17-1. 申 请 CNAS 认 可, 找 相 关 代 理 后 还 需 要 配 合 做 什 么 工 作? 答 :CNAS 认 可 不 允 许 代 理 社 会 上 有 些 实 验 室 认 可 的 咨 询 机 构,CNAS 与 这 些 咨 询 机 构 没 有 任 何 关 联 实 验 室 是 否 需 要 咨 询 服 务, 由 实 验 室 自 己 来 定 咨 询 服 务 只 限 于 协 助 实 验 室 建 立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并 指 导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体 系, 以 及 对 人 员 进 行 管 理 体 系 认 可 知 识 等 培 训 咨 询 机 构 人 员 不 能 直 接 参 与 实 验 室 的 技 术 和 管 理 活 动 认 可 申 请 和 评 审 期 间,CNAS 不 接 受 代 理 或 咨 询 人 员 代 替 申 请 机 构 与 CNAS 联 系, 或 回 答 CNAS 的 问 询, 或 代 替 申 请 机 构 接 受 CNAS 评 审 17-2. 关 于 实 验 室 如 何 获 得 CNAS 认 可, 对 于 实 验 室 条 件 及 人 员 有 何 要 求? 答 : 实 验 室 如 何 获 得 CNAS 认 可, 可 参 见 CNAS-GL01 实 验 室 认 可 指 南, 认 可 条 件 及 要 求 可 参 见 CNAS-RL01 实 验 室 认 可 规 则 和 CNAS-CL01 检 测 和 校 准 实 验 室 能 力 认 可 准 则 及 相 关 应 用 准 则 ( 如 CNAS-CL10 CNAS-CL52) 和 应 用 要 求 ( 如 CNAS-CL06 CNAS-CL07) 等 文 件 这 些 文 件 都 可 从 CNAS 网 站 获 得 17-3. 环 境 监 测 站 基 本 是 完 成 政 府 下 达 的 任 务, 每 年 的 工 作 计 划 是 经 上 级 批 准 的, 由 此 这 些 年 的 评 审 基 本 都 没 有 对 此 进 行 过 多 的 涉 及, 到 底 要 不 要 涉 及? 如 果 涉 及 需 要 提 交 什 么 计 划 或 文 件? 23 / 25
答 : 评 审 应 该 涉 及 因 为 政 府 下 达 任 务 也 是 一 种 特 殊 形 式 的 客 户 委 托 服 务 实 验 室 能 否 满 足 政 府 下 达 任 务 的 要 求, 应 进 行 合 同 评 审 政 府 下 达 任 务 要 求 无 变 化, 初 次 进 行 合 同 评 审 并 形 成 记 录 即 可, 如 自 身 能 力 变 化 需 再 次 评 审 自 身 能 力 是 否 满 足 要 求 并 形 成 记 录 ; 如 政 府 下 达 任 务 变 化, 也 需 重 新 评 审 并 形 成 记 录 需 要 时, 实 验 室 管 理 评 审 也 应 予 以 评 审 17-4. 方 法 变 更 需 要 随 时 提 交 申 请, 还 是 等 监 督 评 审 一 起 进 行? 答 : 根 据 CNAS-RL01 实 验 室 认 可 规 则 的 要 求, 方 法 变 更 应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CNAS, 因 此 方 法 变 更 应 随 时 通 知 CNAS, 评 审 确 认 的 时 间 可 与 CNAS 协 商 确 定 17-5. 资 料 审 查 阶 段 出 现 的 问 题 在 整 改 是 涉 及 文 件 的 更 改, 是 否 可 以 换 版? 若 可 以, 是 否 还 需 要 运 行 六 个 月 以 上? 答 : 在 资 料 审 查 阶 段 出 现 的 问 题, 实 验 室 对 文 件 的 整 改, 是 否 换 版 由 实 验 室 自 行 决 定 至 于 修 改 或 换 版 后 是 否 需 要 再 运 行 或 再 运 行 的 时 间, 根 据 问 题 的 具 体 情 况 决 定 CNAS 没 有 需 要 再 运 行 6 个 月 的 规 定 17-6. 对 于 实 验 室 自 身 没 有 能 力 而 需 分 包 的 检 测 或 校 准 活 动, 不 予 认 可 如 何 正 确 理 解? 答 : 现 在 有 些 评 审 组 长 将 其 理 解 为 不 能 分 包, 这 样 理 解 有 误 正 确 的 理 解 应 该 是 :CNAS-CL52:4.5.1 实 验 室 应 规 定 其 分 包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当 实 验 室 因 暂 时 的 特 定 情 况, 如 仪 器 故 障 等, 需 分 包 认 可 范 围 内 的 检 测 或 校 准 项 目 时, 应 尽 可 能 分 包 给 相 关 项 目 已 获 认 可 的 实 验 室 ( 经 CNAS 认 可 或 其 他 签 署 ILAC 互 认 协 议 的 认 可 机 构 认 可 ) 24 / 25
实 际 情 况, 分 包 分 成 有 能 力 的 分 包 和 没 有 能 力 的 分 包 两 大 类 : 一 是 有 能 力 的 分 包 : 1) 在 认 可 时 是 有 能 力 的, 因 为 工 作 量 突 然 增 加, 来 不 及 完 成 任 务, 就 把 超 出 能 力 范 围 ( 指 工 作 量 ) 分 包 给 有 能 力 的 实 验 室 ( 经 CNAS 认 可 的 实 验 室 ), 可 以 盖 CNAS 章, 但 应 注 明 是 分 包 ; 2) 实 验 室 在 认 可 时 有 能 力, 但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暂 时 不 具 备 能 力, 如 某 台 仪 器 设 备 突 发 生 故 障 等, 把 这 部 分 能 力 分 包 给 有 能 力 的 实 验 室 ( 经 CNAS 认 可 的 实 验 室 ), 可 以 盖 CNAS 的 章, 但 应 注 明 是 分 包 以 上 二 种 情 况 都 必 须 在 结 果 报 告 中 清 晰 注 明 这 个 项 目 参 数 是 分 包 的, 并 且 从 分 包 摘 取 数 据 和 结 果 应 征 得 分 包 方 的 同 意 二 是 没 有 能 力 的 分 包 实 验 室 不 具 备 相 应 能 力, 没 有 经 过 实 验 室 认 可 的 项 目 分 包 只 要 不 是 百 分 之 百 分 包, 只 将 部 分 项 目 / 参 数 分 包, 不 论 分 包 方 是 否 获 得 CNAS 认 可, 都 可 以 盖 CNAS 章, 但 必 须 在 报 告 中 注 明 该 项 目 或 参 数 不 在 本 实 验 室 认 可 范 围, 同 时 应 注 明 是 分 包 25 /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