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劳 工 大 会 第 200 号 建 议 书 关 于 艾 滋 病 与 劳 动 世 界 的 建 议 书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全 体 大 会, 由 国 际 劳 工 局 理 事 会 召 集, 于 2010 年 6 月 2 日 在 日 内 瓦 举 行 其 第 99 届 会 议 ; 并 注 意 到 艾 滋 病 对 社 会 经 济 对 正 规 部 门 和 非 正 规 部 门 中 的 劳 动 世 界 对 劳 动 者 及 其 家 庭 和 受 赡 养 者 对 雇 主 组 织 和 工 人 组 织 以 及 对 公 共 和 私 营 企 业 皆 具 重 大 影 响, 而 且 使 实 现 体 面 劳 动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遭 到 破 坏 ; 并 重 申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在 劳 动 世 界 中 处 理 艾 滋 病 的 作 用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本 组 织 必 须 加 大 力 度, 实 现 社 会 正 义 并 在 其 工 作 和 权 责 的 所 有 方 面 与 艾 滋 病 相 关 歧 视 和 羞 辱 作 斗 争 ; 并 忆 及 通 过 实 现 体 面 劳 动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从 而 减 少 非 正 规 经 济 以 便 更 好 地 动 员 劳 动 世 界 应 对 艾 滋 病 的 重 要 性 ; 和 注 意 到 社 会 和 经 济 高 度 不 平 等 缺 少 信 息 和 意 识 缺 乏 保 密 性 治 疗 可 及 性 和 治 疗 依 从 性 不 足, 从 而 加 大 了 艾 滋 病 病 毒 传 播 风 险, 增 高 了 死 亡 率 水 平, 并 使 丧 失 了 父 母 其 中 一 人 或 双 亲 的 儿 童 人 数 以 及 从 事 非 正 规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人 数 增 加 ; 并 考 虑 到 贫 困 社 会 与 经 济 的 不 平 等 以 及 失 业, 加 大 了 人 们 缺 乏 获 得 预 防 治 疗 支 持 和 关 爱 的 风 险, 因 而 增 加 了 传 播 风 险 ; 并 注 意 到 艾 滋 病 受 影 响 者 遭 受 羞 辱 歧 视 及 丢 失 工 作 的 威 胁, 妨 碍 了 人 们 对 自 身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状 况 的 了 解, 因 而 加 大 了 劳 动 者 对 艾 滋 病 的 脆 弱 性, 并 损 害 了 他 们 享 有 社 会 福 利 的 权 利 ; 并
注 意 到 艾 滋 病 对 脆 弱 的 和 处 于 风 险 中 的 群 体 具 有 更 严 重 的 影 响 ; 并 注 意 到 艾 滋 病 对 男 女 两 性 都 有 影 响, 但 由 于 性 别 不 平 等, 妇 女 和 女 孩 面 临 更 大 的 风 险 和 更 易 于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而 且 与 男 子 相 比, 女 性 不 相 称 地 受 到 艾 滋 病 流 行 的 影 响 因 此, 女 性 赋 权 在 全 球 应 对 艾 滋 病 工 作 中 是 一 个 关 键 要 素 ; 并 忆 及 职 业 安 全 与 卫 生 综 合 计 划 对 保 障 劳 动 者 安 全 的 重 要 性 ; 并 忆 及 2001 年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关 于 艾 滋 病 与 劳 动 世 界 的 实 践 准 则 的 价 值, 鉴 于 其 实 施 中 存 在 的 局 限 性 和 困 难, 及 增 强 其 影 响 力 的 需 求 ; 并 注 意 到 促 进 和 实 施 与 艾 滋 病 与 劳 动 世 界 相 关 的 国 际 劳 工 公 约 建 议 书 和 其 它 国 际 文 书 的 需 要, 包 括 承 认 争 取 最 高 的 可 达 到 的 健 康 标 准 和 体 面 生 活 标 准 之 权 利 的 文 书 ; 并 忆 及 雇 主 组 织 和 工 人 组 织, 在 劳 动 世 界 中 及 通 过 劳 动 世 界, 促 进 和 支 持 国 家 及 国 际 应 对 艾 滋 病 的 努 力 中 的 特 殊 作 用 ; 并 注 意 到 获 得 有 关 预 防 治 疗 支 持 关 爱 及 对 于 获 得 这 方 面 信 息, 工 作 场 所 在 国 家 应 对 艾 滋 病 中 发 挥 的 重 要 作 用 ; 并 确 认 需 要 继 续 并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特 别 是 在 联 合 国 艾 滋 病 联 合 计 划 背 景 下, 支 持 落 实 本 建 议 书 的 努 力 ; 并 忆 及 在 国 家 区 域 和 国 际 层 面 与 艾 滋 病 相 关 机 构 合 作 的 价 值, 包 括 卫 生 部 门 相 关 组 织, 特 别 是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代 表 ; 并 确 认 指 导 政 府 雇 主 组 织 和 工 人 组 织, 明 确 他 们 在 各 个 层 面 的 角 色 和 责 任, 制 定 一 项 国 际 标 准 的 需 要 ; 并 经 决 定, 采 纳 关 于 艾 滋 病 与 劳 动 世 界 的 某 些 建 议 ; 并 经 确 定, 这 些 建 议 将 采 用 一 项 建 议 书 的 形 态 ; 于 2010 年 6 月 17 日 通 过 下 列 建 议 书, 引 用 时 可 称 之 为 2010 年 艾 滋 病 建 议 书 2
一 定 义 1. 就 本 建 议 书 而 言 : (a) 艾 滋 病 病 毒 (HIV)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一 种 破 坏 人 体 免 疫 系 统 的 病 毒 可 通 过 适 当 措 施 预 防 感 染 ; (b) 艾 滋 病 (AIDS) 指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症, 是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晚 期 的 结 果, 其 特 征 是 机 会 性 感 染 或 与 艾 滋 病 病 毒 相 关 的 肿 瘤 或 两 者 均 有 ; (c)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指 感 染 了 艾 滋 病 病 毒 的 人 ; (d) 羞 辱 指 一 种 特 定 的 社 会 标 记, 当 其 与 人 相 关, 通 常 会 造 成 边 缘 化 或 阻 碍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或 受 影 响 者 充 分 享 受 社 会 生 活 ; (e) 歧 视 指 诸 如 1958 年 ( 就 业 和 职 业 ) 歧 视 公 约 和 1958 年 建 议 书 中 提 及 的, 做 出 任 何 区 分 排 斥 或 偏 向, 从 而 造 成 剥 夺 或 损 害 就 业 或 职 业 机 会 均 等 或 待 遇 平 等 的 行 为 ; (f) 受 影 响 者 指 由 于 受 艾 滋 病 流 行 的 更 广 泛 影 响, 使 个 人 生 活 发 生 改 变 的 人 ; (g) 合 理 安 排 指 对 某 项 工 作 或 工 作 场 所 进 行 合 理 调 整, 使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或 艾 滋 病 患 者 能 够 拥 有 寻 找 就 业 机 会 的 渠 道, 或 参 与 就 业 或 在 其 中 得 到 提 升 ; (h) 脆 弱 性 指 由 于 社 会 文 化 政 治 和 经 济 等 因 素 而 造 成 的 机 会 不 平 等 社 会 排 斥 失 业 或 不 稳 定 就 业, 从 而 使 人 更 易 于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乃 至 发 展 成 为 艾 滋 病 ; (i) 工 作 场 所 指 劳 动 者 从 事 其 活 动 的 任 何 场 所 ; 及 (j) 劳 动 者 指 以 任 何 形 式 或 根 据 任 何 安 排 而 劳 动 的 任 何 人 3
二 范 围 2. 本 建 议 书 涵 盖 : (a) 以 任 何 形 式 或 根 据 任 何 安 排, 在 任 何 工 作 场 所 中 劳 动 的 任 何 劳 动 者, 包 括 : (i) 任 何 职 业 或 从 业 中 的 人 员 ; (ii) 正 在 接 受 培 训 的 人 员, 包 括 实 习 生 和 学 徒 工 ; (iii) 志 愿 者 ; (iv) 求 职 者 和 应 聘 者 ; 及 (v) 下 岗 工 人 和 留 职 查 看 工 人 ; (b) 经 济 活 动 的 所 有 部 门, 包 括 私 营 和 公 共 部 门 正 规 和 非 正 规 经 济 部 门 ; 及 (c) 武 装 部 队 和 穿 制 服 人 员 的 部 门 三 一 般 原 则 3. 以 下 一 般 原 则, 应 适 用 于 劳 动 世 界 中 国 家 应 对 艾 滋 病 而 采 取 的 所 有 行 动 : (a) 应 把 应 对 艾 滋 病 的 努 力 视 为 贡 献 于 实 现 人 人 享 有 人 权 基 本 自 由 性 别 平 等 的 努 力, 其 中 包 括 劳 动 者 他 们 的 家 庭 及 其 受 赡 养 者 ; (b) 艾 滋 病 应 作 为 一 个 工 作 场 所 问 题 得 到 承 认 和 对 待, 应 将 之 纳 入 国 家 地 区 国 际 应 对 流 行 病 的 核 心 要 素 中, 并 有 雇 主 和 工 人 组 织 的 充 分 参 与 ; (c) 不 应 对 确 实 或 怀 疑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的 劳 动 者, 或 以 他 们 来 自 艾 滋 病 高 风 险 或 更 易 于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的 世 界 某 一 地 区 或 群 体 为 由, 对 其 进 行 歧 视 或 羞 辱, 特 别 是 求 职 者 和 应 聘 者 ; (d) 预 防 艾 滋 病 病 毒 任 何 途 径 的 传 播 应 是 一 个 根 本 的 优 先 事 项 ; 4
(e) 劳 动 者 及 其 家 庭 和 受 赡 养 者 应 获 得 艾 滋 病 相 关 的 预 防 治 疗 支 持 和 关 爱, 并 从 中 受 益 ; 工 作 场 所 应 在 促 进 获 得 这 些 服 务 方 面 发 挥 作 用 ; (f) 劳 动 者 参 与 设 计 实 施 和 评 估 国 家 和 工 作 场 所 计 划 应 得 到 认 可 和 加 强 ; (g) 劳 动 者 应 从 艾 滋 病 病 毒 职 业 性 传 播 及 其 相 关 传 染 性 疾 病, 如 结 核 病 的 特 殊 风 险 预 防 计 划 中 受 益 ; (h) 劳 动 者 及 其 家 庭 和 受 赡 养 者 应 当 享 有 隐 私 保 护 权, 包 括 艾 滋 病 相 关 信 息 的 保 密, 特 别 是 与 其 自 身 相 关 的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状 况 的 保 密 ; (i) (j) 不 得 规 定 劳 动 者 做 艾 滋 病 病 毒 检 检 或 透 露 其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的 状 况 ; 劳 动 世 界 应 对 艾 滋 病 问 题 的 各 项 措 施 应 成 为 国 家 开 发 政 策 和 计 划 的 组 成 部 分, 包 括 国 家 涉 及 劳 动 教 育 社 会 保 护 和 卫 生 的 开 发 政 策 和 计 划 ; 及 (k) 保 护 特 别 有 暴 露 在 艾 滋 病 病 毒 传 播 风 险 职 业 中 的 劳 动 者 四 国 家 政 策 和 计 划 4. 成 员 国 应 : (a) 制 定 并 通 过 艾 滋 病 与 劳 动 世 界 以 及 职 业 安 全 与 卫 生 的 国 家 政 策 和 计 划, 如 果 尚 未 制 定 的 话 ; 并 (b) 将 艾 滋 病 与 劳 动 世 界 的 政 策 和 计 划 纳 入 发 展 规 划 和 扶 贫 战 略, 包 括 体 面 劳 动 企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创 收 战 略, 如 果 适 宜 5. 在 制 定 国 家 政 策 和 计 划 时, 主 管 部 门 应 考 虑 2001 年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关 于 艾 滋 病 与 劳 动 世 界 的 实 践 准 则 及 其 随 后 的 任 何 修 订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其 它 相 关 文 书 以 及 就 该 主 题 通 过 的 其 它 国 际 指 导 方 针 6. 国 家 政 策 和 计 划 应 当 由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与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雇 主 组 织 和 工 人 组 织 以 及 代 表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的 组 织 磋 商, 同 时 考 虑 相 关 部 门 的 意 见, 特 别 是 卫 生 部 门 5
7. 在 制 定 国 家 政 策 和 计 划 时,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考 虑 工 作 场 所 在 预 防 治 疗 关 爱 和 支 持 等 方 面 的 作 用, 包 括 与 当 地 社 区 合 作, 促 进 自 愿 咨 询 和 检 检 8. 成 员 国 应 利 用 一 切 机 会, 通 过 工 人 组 织 和 雇 主 组 织 其 它 艾 滋 病 相 关 机 构 及 公 共 信 息 渠 道, 传 递 其 有 关 艾 滋 病 与 劳 动 世 界 的 政 策 和 计 划 信 息 歧 视 和 促 进 机 会 均 等 及 待 遇 平 等 9. 经 与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雇 主 组 织 和 工 人 组 织 协 商, 政 府 应 考 虑 提 供 与 1958 年 ( 就 业 和 职 业 ) 歧 视 公 约 相 一 致 的 力 所 能 及 的 保 护 措 施, 阻 止 基 于 确 实 或 怀 疑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而 发 生 的 歧 视 10. 确 实 或 怀 疑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不 得 成 为 歧 视 的 理 由, 或 阻 止 录 用 或 阻 止 继 续 就 业 或 阻 止 获 得 与 1958 年 ( 就 业 和 职 业 ) 歧 视 公 约 规 定 相 符 的 机 会 均 等 11. 确 实 或 怀 疑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不 得 成 为 终 止 雇 佣 关 系 的 理 由 根 据 1982 年 终 止 雇 佣 公 约, 由 艾 滋 病 相 关 疾 病 或 照 顾 责 任 而 造 成 的 工 作 的 暂 时 缺 勤, 应 与 其 它 健 康 问 题 造 成 的 缺 勤 一 样 对 待 12. 当 工 作 场 所 现 行 的 反 歧 视 措 施 不 足 以 有 效 保 护 和 阻 止 与 艾 滋 病 相 关 的 歧 视 发 生 时, 成 员 国 应 修 订 这 些 措 施 或 制 定 新 措 施, 并 为 其 有 效 而 透 明 的 实 施 作 准 备 13. 患 有 艾 滋 病 相 关 疾 病 的 员 工, 不 应 被 剥 夺 继 续 工 作 的 可 能 性, 如 果 必 要 的 话, 应 当 提 供 合 理 安 排, 只 要 他 们 的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许 可, 应 当 尽 可 能 长 地 工 作 下 去 考 虑 到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和 联 合 国 的 相 关 文 书, 应 当 鼓 励 采 取 措 施, 重 新 调 整 这 些 员 工 的 工 作, 使 之 适 合 感 染 者 的 能 力, 通 过 培 训 为 其 寻 找 其 它 工 作 或 帮 助 他 们 重 返 工 作 岗 位 14. 应 当 在 工 作 场 所, 或 通 过 工 作 场 所 采 取 措 施, 减 少 艾 滋 病 病 毒 的 传 播 并 降 低 其 影 响, 通 过 : (a) 确 保 尊 重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 6
(b) 确 保 性 别 平 等 和 对 女 性 赋 权 ; (c) 确 保 采 取 措 施, 预 防 和 禁 止 工 作 场 所 暴 力 和 骚 扰 ; (d) 促 进 妇 女 和 男 子 积 极 参 与 应 对 艾 滋 病 ; (e) 促 进 所 有 劳 动 者 的 参 与 及 赋 权, 而 不 论 其 性 取 向 或 其 是 否 属 于 脆 弱 群 体 ; (f) 促 进 保 护 妇 女 和 男 子 性 与 生 殖 健 康 以 及 性 与 生 殖 的 权 利 ; 和 (g) 确 保 个 人 信 息 的 有 效 保 密, 包 括 医 疗 信 息 预 防 15. 应 使 预 防 战 略 适 合 于 国 情 以 及 工 作 场 所 的 类 型, 并 应 将 性 别 文 化 社 会 和 经 济 等 因 素 考 虑 在 内 16. 预 防 计 划 应 确 保 : (a) 通 过 已 有 的 不 同 信 息 渠 道, 以 切 合 风 俗 习 惯 需 求 的 形 式 和 语 言 习 惯, 提 供 准 确 最 新 相 关 和 及 时 的 信 息, 让 所 有 人 可 及 并 可 得 ; (b) 通 过 全 面 的 教 育 计 划, 帮 助 妇 女 和 男 子 了 解 并 降 低 艾 滋 病 病 毒 经 所 有 途 径 传 播 的 风 险, 包 括 母 婴 传 播, 并 了 解 改 变 与 感 染 有 关 高 危 行 为 的 重 要 性 ; (c) 有 效 的 职 业 安 全 与 卫 生 措 施 ; (d) 采 取 措 施 鼓 励 劳 动 者 通 过 自 愿 咨 询 检 检 了 解 自 己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状 况 ; (e) 能 够 获 得 所 有 预 防 手 段,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保 证 必 要 用 品 的 可 得 性, 特 别 是 男 用 和 女 用 安 全 套, 以 及 在 适 宜 的 地 方, 提 供 安 全 套 正 确 使 用 信 息 和 职 业 暴 露 后 预 防 措 施 ; (f)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减 少 高 危 行 为, 包 括 对 最 高 危 群 体 采 取 措 施, 以 减 少 艾 滋 病 病 毒 新 发 感 染 率 ; 并 7
(g) 确 保 减 少 危 害 战 略, 以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WHO) 联 合 国 艾 滋 病 联 合 规 划 署 (UNAIDS) 和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事 处 (UNODC) 等 出 版 的 指 南 以 及 其 它 相 关 指 南 为 基 础 治 疗 和 关 爱 17. 成 员 国 应 当 确 保 其 国 家 有 关 工 作 场 所 健 康 干 预 政 策 和 计 划 是 经 与 雇 主 和 工 人 及 其 代 表 进 行 磋 商 后 确 定 的, 并 与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相 联 系 成 员 国 应 提 供 范 围 最 广 泛 的 且 适 宜 有 效 的 干 预 措 施, 预 防 艾 滋 病, 控 制 其 影 响 18. 成 员 国 应 确 保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劳 动 者 和 其 受 赡 养 者 从 充 分 获 得 医 疗 服 务 中 受 益, 而 无 论 医 疗 服 务 是 由 公 共 医 疗 部 门 社 会 保 障 计 划 私 人 保 险 还 是 其 它 计 划 提 供 的 成 员 国 也 应 当 确 保 劳 动 者 的 教 育 和 提 高 意 识, 促 进 劳 动 者 利 用 医 疗 服 务 19. 本 建 议 书 所 覆 盖 的 所 有 人 都 有 权 享 有 卫 生 服 务, 这 包 括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的 劳 动 者 及 其 家 庭 和 受 赡 养 者 这 些 服 务 应 当 包 括 获 得 免 费 或 负 担 得 起 的 : (a) 自 愿 咨 询 检 检 ; (b) 抗 病 毒 治 疗 依 从 性 教 育 信 息 和 支 持 ; (c) 适 当 的 与 治 疗 协 同 的 营 养 ; (d) 治 疗 机 会 性 感 染 和 性 传 播 感 染 以 及 其 它 任 何 与 艾 滋 病 病 毒 相 关 的 疾 病, 特 别 是 结 核 病 ; 和 (e) 为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提 供 支 持 和 预 防 计 划, 包 括 社 会 心 理 支 持 20. 不 应 基 于 确 实 或 怀 疑 的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状 况, 歧 视 劳 动 者 或 其 受 赡 养 者 加 入 社 会 保 障 计 划 职 业 保 险 计 划, 或 获 得 与 这 些 计 划 相 关 的 福 利 待 遇, 包 括 医 疗 服 务 残 疾 死 亡 及 抚 恤 等 8
支 持 21. 支 持 和 关 爱 计 划 结 合 国 情 的 考 虑, 应 包 括 在 工 作 场 所 为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或 艾 滋 病 病 毒 相 关 疾 病 患 者 合 理 安 排 工 作 工 作 安 排 应 照 顾 到 艾 滋 病 发 作 特 征 及 其 治 疗 可 能 带 来 的 副 作 用 22. 成 员 国 应 促 进 将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留 在 工 作 中 以 及 招 募 的 做 法 成 员 国 应 考 虑, 将 支 持 服 务 延 伸 到 就 业 和 失 业 周 期, 包 括, 如 果 必 要 的 话, 为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或 受 影 响 者 提 供 创 收 机 会 23. 按 照 国 家 的 程 序 和 定 义 并 参 照 2002 年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职 业 病 名 单 建 议 书 以 及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其 它 相 关 文 书, 如 果 某 种 职 业 和 感 染 风 险 能 够 确 立 直 接 关 联, 那 么 艾 滋 病 及 艾 滋 病 病 病 毒 感 染 就 应 当 被 视 为 职 业 病 或 事 故 检 检 隐 私 和 保 密 24. 检 检 必 须 是 真 正 自 愿 的 不 是 任 何 强 迫 的, 检 检 计 划 必 须 履 行 国 际 上 关 于 保 密 咨 询 及 同 意 的 准 则 25. 不 得 规 定 劳 动 者 做 艾 滋 病 病 毒 检 检 或 其 它 形 式 的 艾 滋 病 病 毒 筛 查, 包 括 移 民 工 人 求 职 者 和 应 聘 者 26. 艾 滋 病 病 毒 检 检 结 果 应 予 以 保 密, 且 检 检 结 果 不 应 影 响 工 作 的 获 得 保 有 保 障 或 升 迁 机 会 27. 原 籍 国 过 境 国 或 目 的 地 国, 不 应 要 求 劳 动 者 包 括 移 民 工 人 求 职 者 和 应 聘 者 透 露 他 们 或 他 人 的 艾 滋 病 病 毒 相 关 信 息 这 些 信 息 的 获 取 应 遵 循 与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1997 年 关 于 保 护 劳 动 者 私 人 信 息 的 行 为 准 则 以 及 其 它 信 息 保 护 国 际 标 准 相 一 致 的 保 密 规 定 28. 原 籍 国 过 境 国 或 目 的 地 国 不 应 基 于 确 实 或 怀 疑 的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状 况 禁 止 移 民 工 人 或 为 就 业 而 流 动 的 劳 动 者 的 迁 移 29. 成 员 国 应 建 立 易 于 获 得 的 解 决 争 端 程 序, 确 保 劳 动 者 上 述 权 益 受 到 侵 犯 时 获 得 赔 偿 9
职 业 安 全 与 卫 生 30. 工 作 环 境 应 是 健 康 和 安 全 的, 以 预 防 艾 滋 病 病 毒 在 工 作 场 所 的 传 播, 同 时 考 虑 1981 年 职 业 安 全 和 卫 生 公 约 及 1981 年 建 议 书 2006 年 促 进 职 业 安 全 与 卫 生 框 架 公 约 及 2006 年 建 议 书 以 及 诸 如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联 合 指 导 文 件 等 其 它 相 关 国 际 文 书 31. 防 止 劳 动 者 在 工 作 中 接 触 艾 滋 病 病 毒, 而 采 取 的 安 全 卫 生 措 施 应 包 括 通 用 的 防 护 原 则 事 故 与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例 如 组 织 措 施 技 术 和 操 作 管 理 个 人 防 护 用 具 等, 如 果 适 用, 还 包 括 环 境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职 业 暴 露 后 预 防 措 施, 以 及 其 它 安 全 措 施, 从 而 最 大 限 度 地 降 低 艾 滋 病 病 毒 和 结 核 病 感 染 风 险, 特 别 是 包 括 医 疗 部 门 在 内 的 最 具 风 险 的 行 业 32. 如 果 工 作 中 有 可 能 接 触 艾 滋 病 病 毒, 劳 动 者 则 应 获 得 传 播 途 径 预 防 暴 露 预 防 感 染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成 员 国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提 供 与 相 关 标 准 一 致 的 预 防 安 全 和 卫 生 措 施 33. 提 高 意 识 措 施 应 强 调, 日 常 身 体 接 触 不 会 传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有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不 应 当 视 为 是 一 种 工 作 场 所 的 危 害 34. 职 业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场 所 与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相 关 的 机 构, 应 处 理 艾 滋 病 问 题, 同 时 要 考 虑 1985 年 职 业 卫 生 设 施 公 约 及 1985 年 建 议 书 2005 年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关 于 艾 滋 病 与 卫 生 机 构 的 联 合 导 则 和 随 后 的 任 何 修 订, 以 及 其 它 相 关 国 际 文 书 儿 童 和 未 成 年 35. 成 员 国 应 采 取 措 施, 打 击 由 于 家 庭 成 员 或 护 理 人 员 因 艾 滋 病 死 亡 或 生 病 而 可 能 引 发 的 童 工 劳 动 和 贩 卖 儿 童 现 象, 并 降 低 儿 童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的 脆 弱 性, 同 时 考 虑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1998 年 关 于 工 作 中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权 利 宣 言 1973 年 最 低 年 龄 公 约 和 1973 年 建 议 书 以 及 1999 年 最 恶 劣 形 式 的 童 工 劳 动 公 约 和 1999 年 建 议 书 应 当 采 取 特 殊 措 施, 保 护 这 些 儿 童 免 遭 性 侵 犯 和 性 剥 削 10
36. 成 员 国 应 采 取 措 施, 保 护 青 年 劳 动 者 免 于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并 将 儿 童 和 未 成 年 人 的 特 殊 需 求 纳 入 国 家 应 对 艾 滋 病 的 政 策 和 计 划 中 这 应 包 括 无 偏 见 的 性 和 生 殖 健 康 教 育, 特 别 是 通 过 职 业 培 训, 在 青 年 就 业 计 划 中 和 服 务 中 传 播 信 息 五 实 施 37. 关 于 艾 滋 病 与 劳 动 世 界 的 国 家 政 策 和 计 划 应 : (a) 经 与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雇 主 组 织 工 人 组 织 及 包 括 公 共 私 营 职 业 卫 生 机 在 内 的 其 它 相 关 机 构 协 商 后, 以 下 列 一 种 或 几 种 合 并 的 方 式 予 以 贯 彻 落 实 : (i) 国 家 法 律 和 法 规 ; (ii) 集 体 协 议 ; (iii) 国 家 和 工 作 场 所 政 策 和 行 动 计 划 ; 以 及 (iv) 部 门 战 略, 特 别 关 注 本 建 议 书 覆 盖 的 最 高 危 群 体 所 在 的 部 门 (b) 吸 纳 主 管 劳 动 问 题 的 司 法 部 门 主 管 劳 动 管 理 的 各 部 门 参 与 政 策 和 计 划 的 规 划 和 实 施, 并 向 他 们 提 供 这 方 面 的 培 训 ; (c) 在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中 提 出 措 施, 解 决 泄 露 隐 私 和 保 密 的 问 题, 以 及 根 据 本 建 议 书 提 供 其 它 可 负 担 得 起 的 保 护 ; (d) 确 保 公 共 权 威 部 门 以 及 包 括 保 险 福 利 计 划 或 其 它 形 式 计 划 在 内 的 公 共 私 营 服 务 机 构 之 间 的 合 作 与 协 调 ; (e) 在 雇 主 组 织 和 工 人 组 织 的 参 与 下, 促 进 并 支 持 所 有 企 业 落 实 国 家 政 策 和 计 划, 包 括 通 过 企 业 的 供 应 链 和 销 售 网, 确 保 在 出 口 加 工 区 经 营 的 企 业 贯 彻 这 些 政 策 和 计 划 ; 11
(f) 促 进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公 共 和 私 营 企 业 的 雇 主 工 人 及 其 代 表 之 间 的 社 会 对 话, 包 括 与 1976 年 国 际 劳 工 标 准 三 方 协 商 公 约 规 定 相 一 致 的 磋 商 和 谈 判 以 及 其 它 形 式 的 合 作, 并 听 取 职 业 卫 生 人 员 艾 滋 病 专 家 和 其 各 方 意 见, 包 括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组 织 国 际 组 织 相 关 公 民 社 会 组 织 和 国 家 协 调 机 构 ; (g) 加 以 制 定 落 实 定 期 审 议 和 更 新, 同 时 考 虑 最 新 科 学 和 社 会 发 展 性 别 主 流 化 需 求 以 及 文 化 关 注 ; (h) 除 其 它 部 门 外, 与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以 及 卫 生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和 计 划 进 行 协 调 ; 和 (i) 确 保 成 员 国 为 其 实 施 手 段 作 出 合 理 规 定, 同 时 适 当 考 虑 国 情 雇 主 和 工 人 的 能 力 社 会 对 话 38. 艾 滋 病 政 策 和 计 划 的 落 实 应 建 立 在 雇 主 工 人 及 其 代 表 和 政 府 之 间 的 合 作 与 信 任 的 基 础 上, 同 时 在 工 作 场 所 有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的 积 极 参 与 39. 通 过 对 其 成 员 提 供 教 育 和 信 息, 雇 主 组 织 和 工 人 组 织 应 促 进 提 高 艾 滋 病 意 识, 包 括 预 防 和 非 歧 视 这 些 教 育 和 信 息 应 当 切 合 性 别 和 文 化 关 注 的 需 求 教 育 培 训 信 息 和 协 商 40. 工 作 场 所 中 与 艾 滋 病 相 关 的 培 训 安 全 说 明 和 任 何 必 要 指 南 均 应 以 简 明 易 懂 和 易 索 取 的 形 式 提 供 给 所 有 劳 动 者 特 别 是 移 民 工 人 新 上 岗 或 没 有 经 验 的 劳 动 者 青 年 劳 动 者 和 正 在 参 加 培 训 的 人 员, 包 括 实 习 生 和 学 徒 工 培 训 说 明 和 指 南 应 当 切 合 性 别 和 文 化 关 注 的 需 求, 同 时 考 虑 对 劳 动 者 的 风 险 因 素, 使 其 符 合 劳 动 者 特 点 12
41. 应 向 雇 主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人 代 表 提 供 关 于 艾 滋 病 最 新 的 科 学 社 会 和 经 济 的 信 息, 凡 适 宜 时, 向 他 们 提 供 有 关 艾 滋 病 教 育 和 培 训, 在 工 作 场 所 帮 助 他 们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42. 应 向 所 有 劳 动 者, 包 括 实 习 生 正 在 接 受 培 训 的 人 员 志 愿 者, 提 供 信 息 提 高 意 识, 并 结 合 工 作 场 所 事 故 和 急 救 的 培 训,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后 的 程 序 控 制 应 向 有 职 业 暴 露 于 人 体 血 液 血 液 制 品 以 及 其 它 体 液 的 劳 动 者 提 供 额 外 的 暴 露 预 防 暴 露 登 记 程 序 和 暴 露 后 预 防 措 施 的 培 训 43. 就 落 实 与 艾 滋 病 相 关 的 工 作 场 所 政 策 和 计 划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工 人 及 其 代 表 应 有 被 告 知 和 磋 商 的 权 利 工 人 和 雇 主 代 表 应 根 据 本 国 惯 例 参 与 工 作 场 所 监 察 公 共 服 务 44. 应 审 议 劳 动 行 政 管 理 机 构 应 对 艾 滋 病 方 面 的 角 色, 包 括 劳 动 监 察 主 管 劳 动 问 题 的 司 法 部 门 等, 必 要 时, 予 以 加 强 45. 应 加 强 公 共 卫 生 体 系, 并 贯 彻 2005 年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关 于 艾 滋 病 和 卫 生 机 构 的 联 合 导 则 以 及 随 后 的 任 何 修 订, 以 帮 助 确 保 预 防 治 疗 支 持 和 关 爱 更 大 的 可 及 性, 并 减 轻 艾 滋 病 给 公 共 服 务 部 门 带 来 的 额 外 压 力, 特 别 是 医 务 工 作 者 国 际 合 作 46. 成 员 国 应 通 过 双 边 或 多 边 协 定, 通 过 参 与 多 边 体 系 或 其 它 有 效 方 式 开 展 合 作, 落 实 该 建 议 书 47. 原 籍 国 过 境 国 和 目 的 国 应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劳 动 者 获 得 艾 滋 病 预 防 治 疗 支 持 和 关 爱 服 务, 凡 适 宜 时, 这 些 相 关 国 家 应 当 缔 结 协 定 48. 应 鼓 励 在 成 员 国 其 艾 滋 病 相 关 机 构 国 际 组 织 之 间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合 作 应 包 括 应 对 艾 滋 病 流 行 而 采 取 的 所 有 措 施 进 行 系 统 性 的 信 息 交 流 13
49. 在 制 定 艾 滋 病 预 防 治 疗 支 持 和 关 爱 国 际 战 略 和 计 划 时, 成 员 国 和 多 边 组 织 应 当 特 别 关 注 协 调 工 作, 关 注 必 要 资 源, 以 满 足 各 国 的 需 求, 尤 其 是 艾 滋 病 高 发 国 家 50. 成 员 国 和 国 际 组 织 应 寻 求 降 低 由 艾 滋 病 其 它 机 会 性 感 染 艾 滋 病 相 关 肿 瘤 等 引 起 的 任 何 类 型 的 感 染 而 用 于 预 防 治 疗 和 支 持 用 品 的 价 格 六 后 续 措 施 51. 成 员 国 应 建 立 适 当 机 制, 或 利 用 现 行 机 制, 监 督 其 与 艾 滋 病 与 劳 动 世 界 相 关 的 国 家 政 策 的 进 展 情 况, 并 就 政 策 的 通 过 和 实 施 提 出 建 议 52. 应 有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雇 主 组 织 和 工 人 组 织, 以 平 等 方 式 参 与 到 国 家 政 策 进 展 督 导 机 制 中 此 外, 这 些 机 构 在 督 导 机 制 中 应 得 到 必 要 的 经 常 性 咨 询, 同 时 考 虑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组 织 专 家 报 告 或 技 术 研 究 等 方 面 的 观 点 53. 成 员 国 应 在 可 能 的 范 围 内 收 集 详 尽 的 信 息 和 统 计 数 据, 在 国 家 和 部 门 层 面 就 劳 动 世 界 中 艾 滋 病 的 发 展 情 况 开 展 研 究, 同 时 考 虑 男 女 两 性 分 布 及 其 它 相 关 因 素 54. 除 根 据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章 程 第 19 条 规 定 的 报 告 程 序 外, 定 期 审 议 依 据 本 建 议 书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并 将 之 列 入 向 联 合 国 艾 滋 病 规 划 署 提 交 的 国 家 报 告 和 根 据 相 关 国 际 文 书 提 交 的 报 告 中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