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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载 电 子 文 本 可 在 民 航 局 政 府 网 站 机 场 司 子 站 标 准 资 质 一 栏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2016 年 4 月 7 日 2

抄 送 : 局 领 导, 民 航 专 业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总 站, 各 监 管 局 民 航 局 机 场 司 2016 年 4 月 8 日 印 发

前 言 本 检 测 规 范 依 据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编 制, 对 飞 机 清 水 车 的 合 格 性 检 验 提 供 了 具 体 的 操 作 方 法 和 指 导 本 检 测 规 范 包 括 总 则 引 用 标 准 检 测 条 件 检 测 前 的 准 备 检 测 项 目 及 方 法 及 附 录, 共 六 章 与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6014-1999) 的 差 异 主 要 如 下 : 5.1.1 焊 缝 油 漆 电 镀 层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要 求 油 漆 层 应 当 符 合 JB / Z111 的 规 定, 电 镀 层 和 化 学 处 理 层 应 当 符 合 JB2864 的 规 定, 本 检 测 规 范 调 整 为 : 油 漆 涂 层 应 当 符 合 QC / T 484 的 规 定, 零 部 件 涂 镀 层 和 化 学 处 理 层 应 当 符 合 QC / T 625 的 规 定 5.1.4 油 路 气 路 系 统 管 路 及 电 器 安 装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了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1.7 条 执 行 5.1.6 导 线 端 子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了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1.9 条 执 行 5.1.7 操 作 空 间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了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1.10 条 执 行 1

5.2.2 航 空 障 碍 灯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要 求 应 当 在 明 显 位 置 装 有 黄 色 警 示 灯, 本 检 测 规 范 明 确 为 : 应 当 在 清 水 车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符 合 标 准 的 C 型 低 光 强 航 空 障 碍 灯, 清 水 车 尾 部 及 罐 体 侧 面 应 当 设 有 反 光 标 识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2.2 条 执 行 5.2.3 灭 火 器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了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2.3 条 执 行 5.2.4 工 作 平 台 未 复 位 保 护 装 置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了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2.4 条 执 行 5.2.5 取 力 装 置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要 求 利 用 底 盘 发 动 机 作 为 驱 动 动 力 时, 取 力 器 与 汽 车 变 速 箱 的 联 接 应 当 准 确 牢 固 密 封 可 靠, 取 力 器 挂 档 应 当 灵 活, 定 位 准 确 可 靠, 本 检 测 规 范 调 整 为 : 汽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清 水 车 应 当 设 有 控 制 油 泵 取 力 装 置 结 合 和 分 离 的 装 置, 以 确 保 只 有 在 取 力 器 完 全 分 离 的 状 态 下, 车 辆 方 可 行 驶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2.5 条 执 行 5.2.6 机 械 锁 止 装 置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了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2.6 条 执 行 5.2.7 声 光 报 警 装 置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2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了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2.7 条 执 行 5.2.8 防 撞 保 护 装 置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了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2.8 条 执 行 5.2.9 安 全 锁 止 装 置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了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2.9 条 执 行 5.2. 10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了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2.10 条 执 行 5.3.1 尺 寸 参 数 检 测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要 求 清 水 车 的 外 廓 尺 寸 应 当 符 合 GB 1589-2004 的 规 定, 最 小 转 弯 半 径 应 当 符 合 原 汽 车 底 盘 的 规 定, 本 检 测 规 范 调 整 为 : 清 水 车 满 载 时, 其 最 小 离 地 间 隙 应 当 不 小 于 200mm; 清 水 车 的 通 道 圆 外 圆 直 径 应 当 不 大 于 25m; 清 水 车 的 纵 向 通 过 角 应 当 不 小 于 3o; 清 水 车 进 入 飞 机 机 腹 下 部 的 车 体 高 度 应 当 不 超 过 1.63m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 1. 11 3. 3. 1 至 3. 3. 3 条, 以 及 GB1589-2004 第 4.1.2.4 条 执 行 5.3.2 质 量 参 数 检 测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要 求 最 大 总 质 量 轴 载 质 量 应 当 符 合 原 汽 车 底 盘 的 规 定, 本 检 测 规 范 调 整 为 : 清 水 车 轴 荷 不 应 当 超 过 车 轴 最 大 设 计 轴 荷, 轮 胎 的 承 载 3

能 力 应 当 与 清 水 车 的 轴 荷 相 匹 配, 转 向 轴 轴 荷 分 别 与 清 水 车 整 备 质 量 和 总 质 量 的 比 值 应 当 不 小 于 20%; 驱 动 轴 轴 荷 应 当 不 小 于 总 质 量 的 25%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1.12 条 执 行 5.3. 3 外 部 照 明 及 光 信 号 装 置 检 测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要 求 照 明 及 信 号 系 统 应 当 符 合 GB 7258 的 规 定, 本 检 测 规 范 调 整 为 : 清 水 车 外 部 照 明 及 光 信 号 装 置 应 当 符 合 EN 1915-1 的 规 定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1.13 条 执 行 5.3.4 最 高 行 驶 速 度 检 测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要 求 清 水 车 的 最 高 车 速 应 当 保 持 原 汽 车 底 盘 规 定 的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调 整 为 : 清 水 车 最 高 行 驶 速 度 应 当 不 低 于 设 计 值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行 动 不 便 旅 客 登 机 车 ( GB / T 31028-2014) 第 4.6.3 条 执 行 5.3.5 低 速 行 驶 检 测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要 求 清 水 车 的 最 小 稳 定 车 速 应 当 保 持 原 汽 车 底 盘 规 定 的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调 整 为 : 清 水 车 应 当 能 低 速 ( 5km / h) 稳 定 行 驶, 低 速 行 驶 时 应 当 平 稳 无 冲 击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3.4 条 执 行 5.3.6 行 车 制 动 性 能 检 测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要 求 清 水 车 的 制 动 性 能 检 测 应 当 保 持 原 汽 车 底 盘 规 定 的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调 整 为 : 对 于 二 类 底 盘 改 装 的 清 水 车 的 行 车 制 动 4

性 能 和 驻 车 制 动 性 能 应 当 符 合 GB 7258 的 规 定 ; 对 于 自 制 底 盘 改 装 的 清 水 车 行 车 制 动 及 驻 车 制 动 性 能 应 当 符 合 EN 1915-1 的 要 求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3.5 条 执 行 5.3.8 加 速 性 能 检 测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要 求 清 水 车 的 加 速 性 能 应 当 保 持 原 汽 车 底 盘 规 定 的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调 整 为 : 清 水 车 的 加 速 性 能 ( 全 油 门 起 步 加 速 性 能 ) 应 当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行 动 不 便 旅 客 登 机 车 ( GB / T 31028-2014) 第 4.6.4 条 执 行 5.3.9 滑 行 检 测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要 求 清 水 车 的 滑 行 性 能 应 当 保 持 原 汽 车 底 盘 规 定 的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调 整 : 为 清 水 车 的 滑 行 性 能 应 当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行 动 不 便 旅 客 登 机 车 ( GB / T 31028-2014) 第 4.6.5 条 执 行 清 水 罐 容 量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要 求 清 水 罐 容 量 宜 在 1500L~ 4000L 之 间, 也 可 根 据 用 户 要 求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规 定 因 清 水 罐 的 容 量 通 常 根 据 用 户 的 需 求 确 定, 原 相 关 条 款 没 有 实 际 约 束 作 用, 故 本 检 测 规 范 不 再 引 用 5.4. 1. 6 罐 体 安 装 情 况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了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4.3.1.7 条 执 行 5.4.1.9 检 修 孔 的 安 装 情 况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要 求 罐 体 应 当 设 置 能 密 封 的 人 孔, 便 于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检 修 5

和 清 洗, 人 孔 盖 应 启 闭 方 便, 定 位 可 靠 本 检 测 规 范 完 善 为 : 罐 体 顶 部 应 当 设 置 能 密 封 的 检 修 孔, 以 便 于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检 修 和 清 洗, 检 修 孔 盖 应 当 有 锁 紧 装 置 罐 体 安 装 的 对 称 性 检 测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要 求 罐 体 纵 向 中 心 对 称 面 相 对 于 汽 车 底 盘 纵 向 中 心 对 称 面, 在 全 长 范 围 内 的 最 大 偏 移 量 不 应 当 大 于 6mm 原 相 关 条 款 是 设 计 要 求, 故 本 检 测 规 范 不 再 引 用 5.4.2.1 供 水 管 末 端 的 压 力 和 流 量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要 求 在 额 定 转 速 下, 水 泵 应 当 满 足 以 下 技 术 参 数 的 要 求, 供 水 系 统 压 力 在 0. 25MPa ~ 0. 35MPa 情 况 下, 水 泵 流 量 在 120L / min ~ 300L / min 本 检 测 规 范 完 善 为 : 在 额 定 转 速 下 供 水 管 末 端 的 压 力 为 345kPa 时, 水 泵 流 量 应 当 达 到 120L / min 5.4.2.4 滤 网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要 求 水 泵 进 水 处 应 当 装 有 100 目 的 滤 网 本 检 测 规 范 完 善 为 : 水 泵 进 水 口 前 的 管 路 中 应 当 设 置 一 个 符 合 水 泵 要 求 的 滤 网 5.4.3.4 安 全 阀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要 求 管 路 系 统 应 当 装 有 压 力 表 和 安 全 阀, 其 调 压 范 围 应 当 满 足 0. 25MPa ~ 0.35MPa 本 检 测 规 范 完 善 为 管 路 系 统 应 当 装 有 压 力 表 和 安 全 阀 供 水 管 末 端 压 力 应 当 易 于 调 节, 以 满 足 不 同 机 型 的 供 水 需 要, 其 调 压 范 围 应 当 为 150kPa ~ 345kPa 升 降 工 作 平 台 的 安 装 位 置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要 求 工 作 平 台 应 当 设 置 在 车 辆 尾 部 因 不 符 合 清 水 车 的 6

现 状, 本 检 测 规 范 将 此 内 容 删 除 5.4.4.2 平 台 护 栏 的 安 装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要 求 工 作 平 台 上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护 栅, 其 高 度 不 应 当 低 于 1000mm, 本 检 测 规 范 调 整 为 工 作 平 台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护 栏, 护 栏 门 应 当 向 里 打 开, 护 栏 高 度 应 当 不 低 于 1100mm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4.5.2 条 执 行 工 作 平 台 的 升 降 范 围 及 升 降 速 度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要 求 工 作 平 台 的 升 降 范 围 宜 为 320mm ~ 2800mm, 升 降 速 度 宜 为 80mm / s ~ 150mm / s 原 相 关 条 款 没 有 实 际 约 束 作 用, 故 本 检 测 规 范 不 再 引 用 5.4.4.3 工 作 平 台 承 载 重 量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要 求 工 作 平 台 承 载 重 量 应 当 不 小 于 160kg, 本 检 测 规 范 调 整 为 200kg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4.5.3 条 执 行 5.4.4.6 工 作 灯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了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4.5.6 条 执 行 5.4.4.7 工 作 平 台 上 的 控 制 装 置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了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4.5.7 条 执 行 5.4.6 应 急 装 置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了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7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4.8.1 3.4.8.2 条 执 行 5.4.7 油 箱 及 附 件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了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4.9 条 执 行 5.4.8 排 气 系 统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了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4.10 条 执 行 5.5 液 压 系 统 检 测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了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5.1 3.7.2 条 执 行 5.6.1 作 业 噪 声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要 求 在 额 定 流 量 加 水 时, 噪 声 不 应 当 超 过 90dB( A) 本 检 测 规 范 调 整 为 : 清 水 车 工 作 平 台 满 载 升 降 以 额 定 流 量 加 注 清 水 时, 作 业 噪 声 应 当 不 大 于 85dB( A)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6.1 条 执 行 5.6.3 发 动 机 排 放 检 测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了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车 用 压 燃 式 气 体 燃 料 点 燃 式 发 动 机 与 汽 车 排 放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制 及 测 量 方 法 ( GB 17691-2005) 第 7.2.1 条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用 柴 油 机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 中 国 Ⅲ Ⅳ 阶 段 ) ( GB 20891-2014) 第 5.2.3 条 执 行 5.6.4 烟 度 排 放 检 测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8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了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车 用 压 燃 式 发 动 机 和 压 燃 式 发 动 机 汽 车 排 气 烟 度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 GB 3847-2005) 第 14 21 条 以 及 附 录 D 执 行 5.8 驾 驶 室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了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8 条 执 行 5.9 稳 定 性 检 测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了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9 条 执 行 5.10 淋 雨 检 测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了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9.2 条 执 行 5.11 操 纵 及 转 向 性 能 检 测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了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行 李 牵 引 车 ( MH / T 6048-2008) 第 4.2.2 条 机 动 车 运 行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 GB 7258-2012) 第 6.8 条 汽 车 操 纵 稳 定 性 指 标 限 值 与 评 价 方 法 ( QC / T 480-1999) 第 4 条 执 行 5.12 平 顺 性 检 测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汽 车 平 顺 性 检 测 方 法 ( GB / T 4970-2009) 第 A.2.2 条 执 行 ( 此 要 求 仅 适 用 于 自 制 底 盘 车 辆 ) 5.13.1 行 驶 可 靠 性 检 测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9

1999) 未 提 出 要 求, 本 检 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补 充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10.1 条 执 行 5.13.2 作 业 可 靠 性 飞 机 清 水 车 ( MH / T 6014-1999) 要 求 工 作 装 置 累 计 150h 作 业, 其 平 均 无 故 障 工 作 时 间 不 应 当 少 于 50h 本 检 测 规 范 调 整 为 : 清 水 车 作 业 期 间 不 应 当 出 现 重 要 部 件 损 坏 及 供 水 能 力 严 重 下 降 的 情 况 检 测 要 求 参 照 飞 机 污 水 车 ( MH / T 6015-2014) 第 3.10.2 条 执 行 本 检 测 规 范 由 国 家 工 程 机 械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和 解 释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有 意 见 和 建 议, 请 函 告 本 检 测 规 范 日 常 管 理 组 ( 联 系 人 : 王 晓 波 ; 地 址 : 北 京 延 庆 东 外 大 街 55 号 ; 联 系 电 话 : 010-69177562; 传 真 :010-51051781; 邮 编 :102100) 本 检 测 规 范 起 草 单 位 : 民 航 专 业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总 站 国 家 工 程 机 械 质 量 监 督 检 测 中 心 本 检 测 规 范 主 要 起 草 人 : 王 晓 波 梁 释 心 张 建 发 马 志 刚 李 朝 阳 高 超 樊 向 荣 白 彬 本 检 测 规 范 主 要 审 核 人 : 邢 强 王 玉 臣 阎 东 林 王 玉 章 王 浩 周 锦 逸 于 建 民 曹 润 民 闫 永 利 高 俊 峰 傅 强 刘 卫 东 司 利 增 10

目 录 1 总 则... 1 2 引 用 标 准... 1 3 检 测 条 件... 2 4 检 测 前 的 准 备... 3 5 检 测 项 目 及 方 法... 5 5.1 外 观 检 查... 5 5.2 安 全 要 求 检 查... 8 5.3 机 动 性 能 检 测... 11 5.4 专 用 装 置 检 查... 19 5.5 液 压 系 统 检 测... 31 5.6 环 保 性 能 检 测... 31 5.7 电 气 系 统 检 测... 33 5.8 驾 驶 室... 34 5.9 稳 定 性 检 测... 34 5.10 淋 雨 检 测... 36 5.11 操 纵 及 转 向 性 能 检 测... 37 5.12 平 顺 性 检 测 ( 仅 适 用 于 自 制 底 盘 车 辆 )... 38 5.13 可 靠 性 检 测... 39 附 录 A 加 速 行 驶 车 外 噪 声 检 测 方 法... 41 附 录 B 设 备 变 更 后 检 测 方 案 的 确 定... 45 附 录 C 关 键 部 件 明 细 表... 46 附 录 D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表... 47 附 录 E 检 测 报 告 样 式... 48

1 总 则 为 规 范 飞 机 清 水 车 的 检 测 工 作, 依 据 飞 机 清 水 车 (MH/T 6014-1999) 制 定 本 检 测 规 范 本 检 测 规 范 适 用 于 飞 机 清 水 车 ( 以 下 简 称 清 水 车 ) 的 合 格 性 检 验 2 引 用 标 准 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检 测 规 范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凡 是 标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标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检 测 规 范 ; 凡 是 不 标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检 测 规 范 GB 1187-1981 输 水 软 管 GB 1589-2004 道 路 车 辆 外 廓 尺 寸 轴 荷 及 质 量 限 值 GB/T 3766-2001 液 压 系 统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GB 3847-2005 车 用 压 燃 式 发 动 机 和 压 燃 式 发 动 机 汽 车 排 气 烟 度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GB/T 4970-2009 汽 车 平 顺 性 试 验 方 法 GB 7258-2012 机 动 车 运 行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GB/T 7935-2005 液 压 元 件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GB/T 12673-1990 汽 车 主 要 尺 寸 测 量 方 法 GB 17691-2005 车 用 压 燃 式 气 体 燃 料 点 燃 式 发 动 机 与 汽 车 排 放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制 及 测 量 方 法 ( 中 国 Ⅲ Ⅳ Ⅴ 阶 段 ) GB 20891-2014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用 柴 油 机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1

量 方 法 ( 中 国 第 三 四 阶 段 ) GB/T 31028-2014 行 动 不 便 旅 客 登 机 车 MH/T 0023 民 用 机 场 专 用 设 备 用 图 形 符 号 MH/T 6015-2014 飞 机 污 水 车 MH/T 6048-2008 行 李 牵 引 车 JB/T 5943-1991 工 程 机 械 焊 接 件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QC/T 476-2007 客 车 防 雨 密 封 性 限 值 及 试 验 方 法 QC/T 480-1999 汽 车 操 纵 稳 定 性 指 标 限 值 与 评 价 方 法 QC/T 484-1999 汽 车 油 漆 涂 层 QC/T 625-1999 汽 车 用 涂 镀 层 和 化 学 处 理 层 EN 1915-1-2013 Aircraft ground support equipment General requirements Part1:Basic safety requirements( 航 空 地 面 支 持 设 备 一 般 要 求 第 一 部 分 :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 3 检 测 条 件 3.1 检 测 场 地 3.1.1 行 驶 性 能 检 测 应 当 在 平 坦 干 燥 的 沥 青 或 混 凝 土 铺 装 的 直 线 道 路 上 进 行 道 路 长 度 应 当 不 小 于 1km, 宽 度 应 当 不 小 于 8m, 纵 向 坡 度 应 当 不 大 于 0.3% 3.1.2 除 行 驶 性 能 以 外, 其 它 检 测 应 当 在 平 坦 干 燥 混 凝 土 铺 装 的 地 面 上 进 行 3.1.3 淋 雨 检 测 设 施 应 当 能 够 达 到 QC/T 476-2007 要 求 2

3.2 检 测 仪 器 及 设 备 检 测 仪 器 及 设 备 见 表 1, 主 要 检 测 仪 器 及 设 备 均 应 当 经 过 标 定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表 1 检 测 主 要 仪 器 及 设 备 序 号 名 称 1 行 驶 性 能 测 试 仪 2 转 向 参 数 测 试 仪 3 振 动 测 试 仪 4 声 级 计 5 角 度 测 试 仪 6 称 重 类 设 备 7 环 境 温 度 测 试 仪 8 环 境 湿 度 测 试 仪 9 风 速 仪 10 踏 板 力 计 11 长 度 测 量 仪 器 3.3 环 境 条 件 a) 气 温 -10 ~40 ; b) 相 对 湿 度 (RH) 应 当 不 大 于 95%; c) 检 测 行 驶 性 能 时, 风 速 应 当 不 大 于 3m/s; 进 行 其 它 检 测 时, 风 速 应 当 不 大 于 8.3m/s 4 检 测 前 的 准 备 4.1 样 车 制 造 商 应 当 提 供 一 台 出 厂 检 测 合 格 的 样 车 4.2 制 造 商 应 当 提 供 的 技 术 文 件 3

制 造 商 应 当 提 供 的 技 术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产 品 设 计 计 算 书 ( 包 括 抗 风 稳 定 性 计 算 书 ); b) 企 业 标 准 ( 如 有, 需 提 供 ) c)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 d) 总 装 图 纸 主 要 零 部 件 清 单 及 图 纸 电 气 原 理 图 液 压 原 理 图 液 压 元 件 布 局 图 ; e) 产 品 及 主 要 零 部 件 合 格 证 ; f) 称 重 类 设 备 检 定 证 书 ; g) 清 水 车 各 轴 荷 证 明 轮 胎 的 承 载 证 明 ; h) 航 空 障 碍 灯 的 检 测 报 告 ; i) 清 水 车 使 用 燃 油 润 滑 油 及 润 滑 脂 明 细 表 ; j) 清 水 罐 罐 体 水 泵 与 水 接 触 的 零 部 件 水 管 及 接 头 输 水 软 管 制 造 材 料 证 明 ; k) 升 降 油 缸 图 纸 ; l) 清 水 车 关 键 部 件 明 细 表 ( 见 附 录 C); m) 清 水 车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表 ( 见 附 录 D); n) 发 动 机 型 式 核 准 证 书 或 者 3C 证 书 ( 二 类 底 盘 改 装 的 清 水 车 ), 发 动 机 排 气 污 染 物 检 测 报 告 或 者 型 式 核 准 证 书 ( 自 制 底 盘 清 水 车 ); o) 烟 度 排 放 报 告 ; p) 液 压 系 统 相 关 部 件 的 检 测 报 告 4.3 制 造 商 应 当 准 备 的 检 测 用 设 备 设 施 及 材 料 制 造 商 应 当 准 备 的 检 测 用 设 备 设 施 及 材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适 用 的 润 滑 油 及 润 滑 脂 ; 4

b) 相 应 吨 位 的 载 荷 ; c) 12V 蓄 电 池 ( 充 满 电 ); d) 称 重 类 设 备 ; e) 所 服 务 机 型 加 水 口 接 头 模 拟 装 置 ; f) 淋 雨 检 测 设 施 5 检 测 项 目 及 方 法 5.1 外 观 检 查 5.1.1 焊 缝 油 漆 电 镀 层 清 水 车 结 构 件 的 焊 接 应 当 符 合 JB/T 5943 的 规 定, 油 漆 涂 层 应 当 符 合 QC/T 484 的 规 定, 零 部 件 的 涂 镀 层 和 化 学 处 理 层 应 当 符 合 QC/T 625 的 规 定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焊 缝 应 当 均 匀 无 缺 陷, 漆 膜 应 当 均 匀, 无 流 挂 和 明 显 裂 纹 及 脱 落, 电 镀 层 应 当 光 滑 无 漏 镀 斑 点 锈 蚀 等 现 象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1.10 4.1.12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样 车 结 构 件 的 焊 缝 漆 膜 和 零 部 件 的 涂 镀 和 化 学 处 理 等 工 艺,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必 要 时 可 使 用 辅 助 攀 爬 或 打 开 盖 板 的 工 具 5.1.2 铆 接 工 艺 清 水 车 采 用 铆 接 工 艺 时, 铆 钉 应 当 排 列 整 齐, 无 歪 斜 压 伤 松 动 和 头 部 残 缺 等 现 象, 所 有 部 位 应 当 无 锐 边 或 锐 角 5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1.15 条 检 测 方 法 : 查 找 样 车 上 使 用 铆 接 工 艺 的 所 有 部 件, 目 视 检 查 铆 钉 及 铆 接 部 位, 判 断 工 艺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5.1.3 连 接 件 紧 固 件 清 水 车 各 连 接 件 紧 固 件 应 当 连 接 可 靠, 并 有 防 松 措 施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1.14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样 车 的 所 有 连 接 件 紧 固 件, 判 断 可 靠 性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5.1.4 油 路 气 路 系 统 管 路 及 电 器 安 装 清 水 车 油 路 气 路 系 统 管 路 及 电 器 安 装 应 当 排 列 整 齐 夹 持 牢 固, 不 应 当 与 运 动 部 件 发 生 摩 擦 或 干 涉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1.7 条 检 测 方 法 : 将 样 车 的 油 路 气 路 系 统 管 路 及 电 器 部 件 最 大 限 度 地 暴 露 于 可 视 范 围, 目 视 检 查 所 有 管 路 及 电 器 的 安 装 工 艺,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5.1.5 三 漏 现 象 清 水 车 各 管 路 应 当 无 漏 油 漏 水 漏 气 现 象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1.6 条 检 测 方 法 : 将 样 车 水 箱 充 满 水, 在 发 动 机 怠 速 运 行 和 停 车 静 置 两 个 状 态, 分 别 目 视 检 查 散 热 器 水 泵 缸 体 缸 盖 暖 风 装 置 及 各 管 路, 6

判 断 是 否 有 明 显 渗 水 现 象 ; 将 样 车 连 续 行 驶 10km 以 上, 停 车 静 置 5min, 目 视 检 查 各 管 路 是 否 有 明 显 的 渗 油 现 象 ; 对 于 气 制 动 清 水 车, 目 视 检 查 制 动 系 统 中 的 气 压 表 压 力, 判 断 是 否 有 明 显 下 降 现 象 5.1.6 导 线 端 子 清 水 车 的 电 气 设 备 各 导 线 端 子 应 当 有 不 易 脱 落 的 明 显 标 识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1.9 条 检 测 方 法 : 检 查 电 气 原 理 图, 目 视 检 查 电 气 器 件 及 各 接 线 端 子 是 否 满 足 要 求 将 样 车 电 气 设 备 的 连 接 线 及 端 子 最 大 限 度 地 暴 露 于 可 视 范 围, 目 视 检 查 各 部 位 连 接 线 端 子 附 近 是 否 设 置 了 明 显 标 识, 判 断 标 识 是 否 容 易 脱 落 5.1.7 操 作 空 间 清 水 车 的 操 作 保 养 部 位 应 当 有 足 够 的 操 作 空 间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1.10 条 检 测 方 法 : 通 过 查 阅 使 用 说 明 书 或 制 造 商 技 术 人 员 明 确 样 车 的 各 个 保 养 部 位, 通 过 目 视 测 量 或 模 拟 维 修 保 养 的 操 作, 判 断 样 车 的 操 作 空 间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5.1.8 铭 牌 清 水 车 的 铭 牌 应 当 固 定 在 明 显 的 位 置 铭 牌 上 应 当 至 少 标 示 : 制 造 商 名 称 ; 产 品 名 称 型 号 ; 外 形 尺 寸 ; 7

罐 体 有 效 容 积 ; 最 大 总 质 量 ; 整 备 质 量 ; 供 水 压 力 ; 供 水 流 量 : 出 厂 日 期 ; 出 厂 编 号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7.1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清 水 车 的 铭 牌 是 否 固 定 在 明 显 位 置, 铭 牌 上 的 内 容 是 否 齐 全 5.2 安 全 要 求 检 查 5.2.1 防 滑 防 积 水 措 施 清 水 车 的 工 作 平 台 及 罐 体 顶 部 工 作 区 域 应 当 有 防 滑 防 积 水 措 施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1.20 条 检 测 方 法 : 此 项 检 测 可 与 淋 雨 检 测 合 并 进 行 当 样 车 被 淋 雨 后, 目 视 检 查 工 作 平 台 和 罐 体 顶 部 工 作 区 域 是 否 有 设 置 了 防 滑 防 积 水 措 施, 并 判 断 其 有 效 性 5.2.2 航 空 障 碍 灯 清 水 车 明 显 位 置 应 当 设 置 符 合 标 准 的 C 型 低 光 强 航 空 障 碍 灯, 罐 体 后 面 及 侧 面 应 当 设 有 反 光 标 识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2.2 条 8

检 测 方 法 : 检 查 航 空 障 碍 灯 在 样 车 上 的 安 装 位 置, 判 断 其 安 装 位 置 的 符 合 性, 同 时 检 查 所 配 置 的 灯 具 型 号 是 否 检 验 合 格 并 在 民 航 局 网 站 通 告, 检 查 清 水 车 罐 体 后 面 及 侧 面 是 否 设 有 反 光 标 识, 判 断 其 有 效 性 5.2.3 灭 火 器 清 水 车 应 当 至 少 配 备 1 个 8kg 的 干 粉 灭 火 器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2.3 条 检 测 方 法 : 检 查 样 车 配 置 的 灭 火 器 固 定 装 置 的 可 靠 性 和 取 用 方 便 性, 判 断 灭 火 器 型 号 及 指 标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5.2.4 工 作 平 台 未 复 位 保 护 装 置 清 水 车 应 当 设 有 工 作 平 台 未 复 位 保 护 装 置, 以 确 保 工 作 平 台 未 复 位 时, 清 水 车 无 法 行 驶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2.4 条 检 测 方 法 : 保 持 样 车 工 作 平 台 未 复 位 状 态, 检 查 样 车 是 否 无 法 行 驶, 判 断 未 复 位 保 护 装 置 的 有 效 性 5.2.5 取 力 装 置 汽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清 水 车 应 当 设 有 控 制 油 泵 取 力 装 置 结 合 和 分 离 的 装 置, 以 确 保 只 有 在 取 力 器 完 全 分 离 的 状 态 下, 车 辆 方 可 行 驶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2.5 条 检 测 方 法 : 将 样 车 取 力 器 处 于 未 完 全 分 离 的 状 态, 启 动 车 辆, 检 查 样 车 是 否 能 够 行 驶, 判 断 该 安 全 保 护 的 有 效 性 9

5.2.6 机 械 锁 止 装 置 清 水 车 应 当 在 升 降 设 备 上 安 装 机 械 锁 止 装 置, 便 于 在 平 台 下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2.6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样 车 的 升 降 设 备 上 是 否 设 置 安 装 了 机 械 锁 止 装 置, 操 作 该 锁 止 装 置, 判 断 其 有 效 性 5.2.7 声 光 报 警 装 置 清 水 车 应 当 配 备 倒 车 和 工 作 平 台 升 降 自 动 声 光 报 警 装 置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2.7 条 检 测 方 法 : 操 纵 样 车, 执 行 倒 车 和 工 作 平 台 升 降 动 作, 检 查 车 辆 是 否 发 出 声 光 报 警, 判 断 报 警 装 置 的 有 效 性 5.2.8 防 撞 保 护 装 置 在 清 水 车 所 有 可 能 接 触 飞 机 的 地 方 应 当 设 置 防 撞 保 护 装 置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2.8 条 检 测 方 法 : 明 确 样 车 所 有 可 能 触 及 飞 机 的 部 位, 目 视 检 查 这 些 部 位 是 否 设 置 防 撞 保 护 装 置, 并 判 断 其 有 效 性 5.2.9 安 全 锁 止 装 置 清 水 车 工 作 平 台 升 降 油 缸 的 缸 体 上 应 当 设 置 防 止 油 缸 活 塞 杆 意 外 回 缩 的 安 全 锁 止 装 置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2.9 条 10

检 测 方 法 : 模 拟 油 管 的 爆 裂 状 态, 目 视 检 查 安 全 锁 止 装 置 是 否 能 正 常 工 作 5.2.10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清 水 车 的 工 作 平 台 顶 端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以 确 保 平 台 顶 端 距 飞 机 500mm 时 停 止 起 升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2.10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清 水 车 的 工 作 平 台 顶 端 是 否 设 置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并 检 测 其 是 否 有 效 5.3 机 动 性 能 检 测 5.3.1 尺 寸 参 数 检 测 清 水 车 满 载 时, 其 最 小 离 地 间 隙 应 当 不 小 于 200mm; 清 水 车 的 通 道 圆 外 圆 直 径 应 当 不 大 于 25m; 清 水 车 的 纵 向 通 过 角 应 当 不 小 于 3 o ; 清 水 车 进 入 飞 机 机 腹 下 部 的 车 体 高 度 应 当 不 超 过 1.63m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1.11 3.3.1 3.3.2 3.3.3 条 以 及 GB 1589-2004 第 4.1.2.4 条 检 测 方 法 : 按 照 汽 车 主 要 尺 寸 测 量 方 法 (GB/T 12673) 测 量 清 水 车 的 尺 寸 参 数, 包 括 长 宽 高 轴 距 轮 距 前 悬 后 悬 前 伸 后 伸 接 近 角 离 去 角 纵 向 通 过 角 最 小 离 地 间 隙 通 道 圆 外 圆 直 径 样 车 进 入 飞 机 机 腹 下 部 的 车 体 高 度 检 测 方 法 如 下 : 前 置 工 作 平 台 : 测 量 驾 驶 室 ( 包 含 航 空 障 碍 灯 的 高 度 ) 距 地 面 的 高 度 ; 11

后 置 工 作 平 台 : 测 量 车 辆 总 长 的 后 三 分 之 一 的 长 度 处 距 地 面 的 高 度 5.3.2 质 量 参 数 检 测 清 水 车 轴 荷 不 应 当 超 过 车 轴 最 大 设 计 轴 荷, 轮 胎 的 承 载 能 力 应 当 与 清 水 车 的 轴 荷 相 匹 配, 转 向 轴 轴 荷 分 别 与 清 水 车 整 备 质 量 和 总 质 量 的 比 值 应 当 不 小 于 20%; 驱 动 轴 轴 荷 应 当 不 小 于 总 质 量 的 25%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1.12 条 检 测 方 法 : 工 况 一 : 用 称 重 类 设 备 测 量 样 车 整 备 质 量 转 向 轴 空 载 时 承 载 质 量 驱 动 轴 空 载 时 承 载 质 量, 并 计 算 出 转 向 轴 负 荷 率,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计 算 方 法 见 公 式 (1): 式 中 : φ = G G 1 0 (1) 12 φ 转 向 轴 轴 荷 与 清 水 车 整 备 质 量 的 比 值,%; G 0 清 水 车 整 备 质 量, 单 位 为 千 克 (kg); G 1 清 水 车 空 载 时 转 向 轴 承 载 质 量, 单 位 为 千 克 (kg) 工 况 二 : 用 称 重 类 设 备 测 量 样 车 水 罐 满 载 时 的 总 质 量 转 向 轴 满 载 时 承 载 质 量 驱 动 轴 满 载 时 承 载 质 量, 并 计 算 出 转 向 轴 负 荷 率,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计 算 方 法 见 公 式 (2): 式 中 : G φ = 2 (2) G φ 转 向 轴 轴 荷 与 清 水 车 整 备 质 量 的 比 值,%; G 清 水 车 总 质 量, 单 位 为 千 克 (kg); G 2 清 水 车 满 载 时 转 向 轴 承 载 质 量, 单 位 为 千 克 (kg) 5.3.3 外 部 照 明 及 光 信 号 装 置 检 测 清 水 车 外 部 照 明 及 光 信 号 装 置 应 当 符 合 EN 1915-1 的 规 定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远 光 灯,2 只 或 4 只, 白 色 ; 近 光 灯,2 只, 白 色 ; 转 向 信 号 灯, 前 后 各 2 只, 琥 珀 色 ; 制 动 灯,2 只, 红 色 ; 倒 车 灯, 车 辆 长 度 大 于 6m 的 必 须 配 备 2 只, 车 辆 长 度 不 大 于 6m 的 必 须 配 备 1 只, 选 装 1 只, 白 色 ; 前 后 雾 灯, 前 雾 灯 白 色 或 黄 色, 后 雾 灯 红 色, 前 雾 灯 选 装, 后 雾 灯 1 只 或 2 只 ; 前 后 位 置 灯, 前 位 置 灯 白 色, 后 位 置 灯 红 色, 前 后 各 2 只 ; 前 后 示 廓 灯, 宽 度 大 于 2.1m 的 车 辆 必 须 配 备, 前 示 廓 灯 白 色 2 只, 后 示 廓 红 色 灯 2 只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1.13 条 检 测 方 法 : 对 样 车 所 安 装 灯 具 的 数 量 及 光 色 进 行 逐 项 检 查, 判 断 其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13

5.3.4 最 高 行 驶 速 度 检 测 清 水 车 最 高 行 驶 速 度 应 当 不 低 于 设 计 值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GB/T 31028-2014 第 4.6.3 条 检 测 方 法 : 清 水 车 满 载 在 符 合 检 测 条 件 的 道 路 上, 选 择 中 间 200m 为 测 试 路 段, 并 用 标 杆 做 好 标 识, 测 量 路 段 两 端 为 检 测 加 速 区 间 根 据 清 水 车 加 速 性 能 的 优 劣, 选 定 充 足 的 加 速 区 间, 使 样 车 在 驶 入 测 试 路 段 前 能 够 达 到 最 高 的 稳 定 车 速 样 车 在 加 速 区 间 以 最 佳 的 加 速 状 态 行 驶, 在 到 达 测 量 路 段 前 保 持 变 速 器 ( 及 分 动 器 ) 在 清 水 车 设 计 最 高 车 速 的 相 应 档 位, 油 门 全 开, 使 样 车 以 最 高 的 稳 定 车 速 通 过 测 量 路 段 通 过 行 驶 性 能 测 试 仪 观 察 车 速, 并 测 定 样 车 通 过 检 测 路 段 时 的 实 际 平 均 车 速 检 测 往 返 各 进 行 一 次, 取 平 均 值, 判 断 符 合 性 5.3.5 低 速 行 驶 检 测 清 水 车 应 当 能 低 速 ( 5km/h) 稳 定 行 驶, 低 速 行 驶 时 应 当 平 稳 无 冲 击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3.4 条 检 测 方 法 : 清 水 车 满 载 在 符 合 检 测 条 件 的 道 路 上, 将 样 车 的 变 速 器 ( 及 分 动 器 ) 置 于 所 要 求 的 档 位, 从 发 动 机 怠 速 转 速 开 始, 使 样 车 保 持 一 个 较 低 的 稳 定 车 速 行 驶 并 通 过 检 测 路 段 通 过 行 驶 性 能 测 试 仪 观 察 车 速, 并 测 定 样 车 通 过 100m 检 测 路 段 时 的 实 际 平 均 车 速 在 样 车 驶 出 检 测 路 段 时, 立 即 急 速 踩 下 油 门 踏 板, 发 动 机 不 应 当 熄 火 传 动 系 不 应 14

当 抖 动, 样 车 能 够 平 稳 不 停 顿 的 加 速, 且 对 应 的 发 动 机 转 速 不 会 下 降 若 出 现 熄 火 或 抖 动, 则 适 当 提 高 清 水 车 稳 定 车 速, 重 复 进 行 调 试, 直 至 找 到 清 水 车 最 低 稳 定 车 速 样 车 在 检 测 路 段 上 往 返 各 进 行 1 次, 取 平 均 值, 判 断 符 合 性 检 测 过 程 中, 不 允 许 采 取 切 断 离 合 器 或 使 离 合 器 打 滑 的 办 法 获 取 样 车 低 速 稳 定 行 驶 的 状 态 5.3.6 行 车 制 动 性 能 检 测 对 于 二 类 底 盘 改 装 的 清 水 车 的 行 车 制 动 性 能 应 当 符 合 GB 7258 的 规 定 ; 对 于 自 制 底 盘 改 装 的 清 水 车 行 车 制 动 应 当 符 合 EN 1915-1 的 要 求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a) 二 类 底 盘 改 装 的 清 水 车, 紧 急 制 动 距 离 应 当 不 大 于 10m 制 动 过 程 中 样 车 的 任 何 部 位 ( 不 计 入 车 宽 的 部 位 除 外 ) 不 应 当 超 出 3m 的 检 测 通 道 的 边 缘 线 b) 自 制 底 盘 改 装 的 清 水 车, 紧 急 制 动 平 均 减 速 度 应 当 不 小 于 2.5m/s 2, 制 动 过 程 中 样 车 的 任 何 部 位 ( 不 计 入 车 宽 的 部 位 除 外 ) 不 应 当 超 出 3m 的 检 测 通 道 的 边 缘 线, 清 水 车 脚 制 动 力 应 当 不 大 于 700N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3.5 条 检 测 方 法 : 清 水 车 满 载 检 测 道 路 上, 选 取 合 适 长 度 的 路 段, 作 为 制 动 性 能 检 测 路 段, 在 两 端 各 放 置 标 杆 作 为 记 号, 行 驶 清 水 车, 使 其 速 度 处 于 预 设 车 速 ( 样 车 最 高 车 速 不 小 于 30km/h 时, 制 动 初 速 为 V 1 =30 ±1km/h; 样 车 最 高 车 速 小 于 30km/h 时, 制 动 初 速 度 为 V 1 最 高 车 速 V max -1) 驶 入 检 测 路 段 后, 松 开 油 门, 迅 速 踩 下 制 动 踏 板, 使 样 车 以 最 15

快 的 速 度 停 止, 用 行 驶 性 能 测 试 仪 记 录 制 动 初 速 度 及 制 动 距 离, 检 测 往 返 各 进 行 两 次, 测 试 结 果 经 修 正 后 取 平 均 值, 判 断 符 合 性 用 踏 板 力 计 测 量 脚 制 动 力 制 动 距 离 需 要 根 据 以 下 公 式 (3) 进 行 修 订 : 式 中 : 16 L V = L ' 0 V 1 L 0 制 动 距 离 得 修 正 值, 单 位 为 米 (m); ' L 制 动 距 离 的 测 定 值, 单 位 为 米 (m); 2 (3) V 制 动 初 速 度 的 规 定 值, 单 位 为 千 米 每 小 时 (km/h); V 1 制 动 初 速 度 的 测 定 值, 单 位 为 千 米 每 小 时 (km/h) 5.3.7 驻 车 制 动 性 能 检 测 二 类 底 盘 改 装 的 清 水 车 的 驻 车 制 动 性 能 应 当 符 合 GB 7258 的 规 定, 自 制 底 盘 改 装 的 清 水 车 驻 车 制 动 性 能 应 当 符 合 EN 1915-1 的 要 求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在 空 载 状 态 下, 二 类 底 盘 改 装 的 清 水 车 驻 车 制 动 装 置 应 当 能 保 证 清 水 车 在 坡 度 为 15%( 自 制 底 盘 改 装 的 清 水 车 为 7.0%) 轮 胎 与 路 面 间 的 附 着 系 数 不 小 于 0.7 的 坡 道 上 正 反 两 个 方 向 保 持 固 定 不 动, 时 间 应 当 大 于 5min 手 操 纵 驻 车 制 动 装 置 时, 操 纵 力 应 当 不 大 于 600N; 脚 操 纵 驻 车 制 动 装 置 时, 操 纵 力 应 当 不 大 于 700N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3.5 条 检 测 方 法 : 方 法 一 : 将 清 水 车 驶 到 规 定 坡 度 的 坡 道 上, 拉 紧 手 制 动 器, 停 稳 后

观 察 5 分 钟, 清 水 车 不 应 当 发 生 任 何 移 动, 上 坡 和 下 坡 方 向 各 进 行 1 次 同 时 检 测 驻 车 手 制 动 力 如 果 无 法 找 到 相 应 坡 道, 可 通 过 降 低 坡 度 增 加 负 载 的 方 法 来 进 行 驻 车 制 动 检 测 增 加 载 荷 的 计 算 方 法 见 公 式 (4): 式 中 : ( arctan15% ) - (4) ( arctanα ) sin ΔG G 1 sin Δ G 需 要 增 加 的 载 荷, 单 位 为 千 克 (kg); G 清 水 车 整 备 质 量, 单 位 为 千 克 (kg); α 实 际 测 试 坡 度,% 方 法 二 : 将 清 水 车 驶 到 检 测 路 段, 按 规 定 的 操 作 力 使 驻 车 制 动 器 处 于 制 动 状 态, 用 牵 引 车 辆 牵 引 清 水 车, 缓 慢 均 匀 地 增 加 牵 引 力, 当 清 水 车 产 生 运 动 的 瞬 时, 读 出 牵 引 读 数 往 返 各 进 行 2 次, 取 平 均 值 计 算 方 法 见 公 式 (5): 式 中 : F α = tan arcsin G g F 牵 引 力, 单 位 为 牛 顿 (N); g 重 力 加 速 度, 按 9.8N/kg 计 算 5.3.8 加 速 性 能 检 测 (5) 清 水 车 的 加 速 性 能 ( 全 油 门 起 步 加 速 性 能 ) 应 当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GB/T 31028-2014 中 的 4.6.4 条 检 测 方 法 : 清 水 车 满 载 起 步 连 续 换 档 加 速 性 能 检 测 : 清 水 车 停 于 检 测 路 段 之 一 端, 变 速 器 17

手 柄 置 入 该 车 的 起 步 档 位, 迅 速 起 步 并 将 油 门 踏 板 快 速 踩 到 底, 使 清 水 车 加 速 行 驶, 当 发 动 机 达 到 最 大 功 率 转 速 时, 力 求 迅 速 无 声 地 换 档, 换 档 后 立 即 将 油 门 全 开, 直 至 最 高 档 最 高 车 速 的 80% 以 上 通 过 行 驶 性 能 测 试 仪 测 定 样 车 加 速 行 驶 的 全 过 程, 往 返 各 进 行 一 次, 往 返 检 测 的 路 段 应 当 重 合 D 档 加 速 性 能 检 测 : 清 水 车 停 于 检 测 路 段 之 一 端, 变 速 器 手 柄 置 入 该 车 的 D 档, 迅 速 起 步 并 将 油 门 踏 板 快 速 踩 到 底, 使 清 水 车 尽 快 加 速 行 驶, 直 至 最 高 档 最 高 车 速 的 80% 以 上 通 过 行 驶 性 能 测 试 仪 测 定 样 车 加 速 行 驶 的 全 过 程, 往 返 各 进 行 一 次, 往 返 检 测 的 路 段 应 当 重 合 5.3.9 滑 行 检 测 ( 仅 适 用 于 手 动 档 清 水 车 ) 清 水 车 的 滑 行 性 能 应 当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GB/T 31028-2014 中 的 4.6.5 条 检 测 方 法 : 清 水 车 满 载 在 长 约 1km 的 检 测 路 段 两 端 立 上 标 杆 作 为 滑 行 区 段, 清 水 车 在 进 入 滑 行 区 段 前 车 速 应 当 稍 大 于 预 设 车 速, 预 设 车 速 为 (50±0.3)km/h 清 水 车 驶 入 滑 行 区 段 前, 驾 驶 员 将 变 速 器 排 档 放 入 空 档 ( 松 开 离 合 器 踏 板 ), 清 水 车 开 始 滑 行 当 车 速 为 预 设 车 速 时 ( 清 水 车 应 当 进 入 滑 行 区 段 ), 用 行 驶 性 能 测 试 仪 进 行 记 录, 直 至 清 水 车 完 全 停 住 为 止 在 滑 行 过 程 中, 驾 驶 员 不 得 转 动 方 向 盘 检 测 至 少 往 返 各 滑 行 一 次, 往 返 区 段 尽 量 重 合, 记 录 滑 行 距 离, 将 其 修 正 后 取 平 均 值 滑 行 距 离 修 正 方 法 见 公 式 (6) (7): S b + b 2a 2 ' + ' a c = (6) 18

' 2 0 ' V bs α = 2 ' S ' (7) 式 中 : S 初 速 度 为 50km/h 时 的 滑 行 距 离, 单 位 为 米 (m); ' a 计 算 系 数,1/s²; ' V 0 实 际 滑 行 初 速 度, 单 位 为 米 每 秒 (m/s); b=0.3); b 常 数,m/s²(b=0.2; 当 车 重 4000kg 且 滑 行 距 离 600m 时, ' S 实 际 滑 行 距 离, 单 位 为 米 (m); c 常 数,m/s 2 (c=771.6) 5.4 专 用 装 置 检 查 5.4.1 清 水 罐 5.4.1.1 罐 体 应 当 采 用 耐 腐 蚀 无 毒 的 材 料 制 造, 其 材 料 性 能 应 当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 法 的 规 定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1.1 条 检 测 方 法 : 检 查 罐 体 的 制 造 材 料 的 合 格 性 证 明,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5.4.1.2 罐 体 顶 部 应 当 设 有 一 个 内 径 至 少 80mm 的 加 水 口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1.3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罐 体 顶 部 是 否 装 有 加 水 口, 并 用 长 度 测 量 仪 器 测 量 加 水 口 的 内 径, 判 断 内 径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5.4.1.3 加 水 口 应 当 密 封, 并 可 锁 定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1.4 条 19

检 测 方 法 : 开 启 加 水 口, 检 查 加 水 口 是 否 密 封, 以 及 密 封 装 置 是 否 可 以 锁 定 5.4.1.4 罐 体 应 当 装 有 液 位 计, 液 位 计 应 当 能 正 确 清 楚 地 显 示 罐 内 液 面 的 高 度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1.5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罐 体 是 否 装 有 液 位 计, 且 液 位 计 是 否 能 正 确 清 楚 地 显 示 罐 内 液 面 的 高 度 5.4.1.5 罐 体 顶 部 应 当 安 装 能 避 免 雨 水 灰 尘 进 入 罐 内 的 通 气 孔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1.6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罐 体 顶 部 是 否 设 有 通 气 孔, 并 判 断 通 气 孔 是 否 能 有 效 够 避 免 雨 水 灰 尘 进 入 罐 内 5.4.1.6 罐 体 底 部 相 对 于 排 水 点 应 当 至 少 有 1 o 的 倾 斜, 并 设 置 沉 淀 槽, 罐 体 下 部 最 低 处 应 当 装 有 一 个 直 径 至 少 为 50mm 的 放 水 阀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1.7 条 检 测 方 法 : 用 角 度 测 试 仪 测 量 罐 体 底 部 的 倾 斜 角 度, 目 视 检 查 罐 体 下 部 是 否 设 置 沉 淀 槽 及 放 水 阀 的 安 装 情 况, 并 用 长 度 测 量 仪 器 测 量 放 水 阀 的 内 径 尺 寸,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5.4.1.7 罐 体 内 应 当 平 整 光 滑 过 渡 面 圆 滑, 无 明 显 凸 凹 现 象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1.8 条 检 测 方 法 : 通 过 目 视 检 查 和 触 摸 罐 体 内 表 面, 判 断 罐 体 内 是 否 平 整 20

光 滑 过 渡 面 圆 滑, 无 明 显 凸 凹 现 象 5.4.1.8 罐 体 内 应 当 设 置 防 荡 板, 在 罐 体 所 装 介 质 出 现 冲 击 和 振 荡 时, 确 保 行 车 稳 定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1.9 条 检 测 方 法 : 通 过 目 视 检 查 和 触 摸, 判 断 罐 体 内 是 否 设 置 防 荡 板 5.4.1.9 罐 体 顶 部 应 当 设 置 能 密 封 的 检 修 孔, 以 便 于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检 修 和 清 洗, 检 修 孔 盖 应 当 有 锁 紧 装 置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1.10 4.3.1.11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测 罐 体 顶 部 是 否 设 置 检 修 孔, 并 检 查 检 修 孔 盖 的 密 封 性 和 锁 紧 装 置,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5.4.1.10 检 修 孔 尺 寸 不 应 当 小 于 表 2 的 规 定 表 2 罐 体 检 修 孔 尺 寸 单 位 : 毫 米 (mm) 检 修 孔 形 状 尺 寸 椭 圆 形 450( 长 轴 ) 400( 短 轴 ) 矩 形 450( 长 ) 400( 宽 ) 圆 形 400( 直 径 )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1.10 条 检 测 方 法 : 用 长 度 测 量 仪 器 测 量 检 修 孔 尺 寸,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5.4.1.11 罐 体 与 底 盘 安 装 应 当 牢 固 可 靠, 车 辆 在 行 驶 时, 罐 体 与 底 盘 不 应 当 有 相 对 运 动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1.13 条 检 测 方 法 : 此 项 目 可 在 行 驶 可 靠 性 检 测 期 间 进 行, 目 视 检 查 车 辆 在 21

行 驶 时, 罐 体 与 底 盘 是 否 有 相 对 运 动 5.4.1.12 罐 体 应 当 能 承 受 至 少 0.015MPa 空 气 压 力, 不 应 当 出 现 渗 漏 和 永 久 性 变 形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1.15 条 检 测 方 法 : 在 罐 体 涂 装 前, 将 其 密 封, 向 罐 体 内 部 加 压 到 15kPa, 观 察 压 力 表 的 压 力 是 否 降 低, 罐 体 是 否 变 形 5.4.2 水 泵 5.4.2.1 在 额 定 转 速 下 供 水 管 末 端 的 压 力 为 345kPa 时, 水 泵 流 量 应 当 达 到 120L/min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2.1 条 检 测 方 法 : 保 持 水 泵 在 额 定 转 速 下, 调 节 供 水 管 末 端 的 出 水 压 力, 使 其 达 到 345kPa, 测 量 水 泵 的 流 量 5.4.2.2 水 泵 与 水 接 触 的 零 部 件, 其 材 料 性 能 均 应 当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 法 的 规 定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2.2 条 检 测 方 法 : 明 确 水 泵 与 水 接 触 的 所 有 零 部 件, 检 查 每 一 个 零 部 件 的 制 造 材 料 的 合 格 性 证 明,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5.4.2.3 泵 体 最 低 处 应 当 设 置 放 水 阀 或 放 水 螺 塞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2.3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泵 体 最 低 处 是 否 设 置 放 水 阀 或 放 水 螺 塞, 并 确 22 保 阀 门 或 螺 塞 开 启 操 作 便 捷

5.4.2.4 水 泵 进 水 口 前 的 管 路 中 应 当 设 置 一 个 符 合 水 泵 要 求 的 滤 网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2.4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水 泵 进 水 口 前 的 管 路 中 是 否 设 置 一 个 符 合 水 泵 要 求 的 滤 网 5.4.3 管 路 及 接 头 5.4.3.1 所 有 材 料 均 应 当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 法 的 规 定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3.2 条 检 测 方 法 : 明 确 清 水 车 上 与 清 水 有 接 触 的 所 有 管 路 及 接 头, 检 查 其 制 造 材 料 的 合 格 性 证 明,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5.4.3.2 管 路 设 置 应 当 安 全 合 理, 便 于 元 件 调 整 修 理 更 换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3.3 条 检 测 方 法 : 结 合 清 水 车 管 路 布 局 图, 检 查 清 水 车 的 管 路 设 计 布 置, 判 断 是 否 安 全 合 理, 能 确 保 管 路 不 受 损 坏, 以 及 是 否 便 于 元 件 调 整 修 理 更 换 5.4.3.3 管 路 最 低 处 应 当 设 置 放 水 阀 或 放 水 螺 塞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3.4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管 路 最 低 处 是 否 设 置 放 水 阀 或 放 水 螺 塞, 并 确 保 阀 门 或 螺 塞 开 启 操 作 便 捷 23

5.4.3.4 管 路 系 统 应 当 装 有 压 力 表 和 安 全 阀 供 水 管 末 端 压 力 应 当 易 于 调 节, 以 满 足 不 同 机 型 的 供 水 需 要, 其 调 压 范 围 应 当 为 150kPa~345kPa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3.5 条 检 测 方 法 : 将 样 车 管 路 系 统 最 大 限 度 地 暴 露 于 可 视 范 围 内, 目 视 检 查 管 路 系 统 是 否 装 有 压 力 表 和 安 全 阀, 记 录 管 路 的 调 压 范 围, 判 断 其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5.4.3.5 输 水 软 管 应 当 采 用 食 品 输 送 软 管, 并 符 合 GB 1187 的 规 定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3.6 条 检 测 方 法 : 检 查 输 水 软 管 的 材 料 合 格 性 证 明, 判 断 其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5.4.3.6 清 水 软 管 应 当 存 放 在 软 管 卷 盘 上, 其 内 径 应 当 为 19mm, 长 度 应 当 不 小 于 5m 加 水 接 头 应 当 与 所 服 务 飞 机 机 型 的 加 水 口 接 头 相 匹 配, 该 接 头 应 当 配 有 防 尘 盖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3.7 条 检 测 方 法 : 检 查 清 水 软 管 的 存 放 位 置, 用 长 度 测 量 仪 器 测 量 清 水 管 的 内 径 及 长 度, 判 断 其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检 查 加 水 口 接 头 是 否 与 所 服 务 机 型 相 匹 配, 目 视 检 查 加 水 接 头 是 否 配 有 防 尘 盖, 是 否 在 合 理 位 置 设 置 清 洗 罐 消 毒 罐 和 冲 洗 接 头 回 收 水 箱 同 时 检 查 运 输 过 程 中 供 水 系 统 中 的 所 有 软 管 及 加 水 口 接 头 是 否 采 用 金 属 外 罩 密 闭, 是 否 确 保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24

水 质 不 被 污 染 5.4.3.7 管 路 系 统 在 0.6MPa 水 压 下, 保 持 5min 应 当 无 渗 漏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3.8 条 检 测 方 法 : 将 管 路 系 统 密 封, 向 其 加 入 0.6MPa 的 水 压, 保 持 5min, 观 察 水 管 路 的 状 态, 判 断 其 有 无 渗 漏 现 象 5.4.3.8 如 需 要 可 加 装 流 量 计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第 4.3.3.9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车 辆 所 加 装 的 流 量 计, 检 查 流 量 计 有 关 合 格 证 明, 判 断 其 是 否 满 足 车 辆 工 作 环 境 温 度 要 求 5.4.4 升 降 工 作 平 台 5.4.4.1 工 作 平 台 面 积 应 当 不 小 于 0.64m 2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4.5.1 条 检 测 方 法 : 用 长 度 测 量 仪 器 测 量 并 计 算 工 作 平 台 有 效 站 立 面 积, 判 断 计 算 面 积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5.4.4.2 工 作 平 台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护 栏, 护 栏 门 应 当 向 里 打 开, 护 栏 高 度 应 当 不 低 于 1100mm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4.5.2 条 检 测 方 法 : 打 开 护 栏 门, 目 视 检 查 其 开 门 方 向, 并 用 长 度 测 量 仪 器 测 量 安 全 护 栏 高 度, 判 断 其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5.4.4.3 工 作 平 台 载 重 量 应 当 不 小 于 200kg, 工 作 时 应 当 平 稳 可 靠 25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4.5.3 条 检 测 方 法 : 在 工 作 平 台 上 加 载 额 定 载 荷, 观 察 车 辆 工 作 状 态 时 是 否 能 保 持 平 稳 可 靠 5.4.4.4 工 作 平 台 应 当 拆 卸, 维 修 方 便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4.5.4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工 作 平 台 是 否 能 够 单 独 拆 卸, 并 判 断 其 是 否 便 于 维 修 5.4.4.5 工 作 平 台 上 应 当 设 有 醒 目 的 额 定 载 荷 标 识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4.5.5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工 作 平 台 上 是 否 设 有 醒 目 的 额 定 载 荷 标 识 5.4.4.6 工 作 平 台 应 当 设 置 工 作 灯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4.5.6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工 作 平 台 是 否 设 置 工 作 灯 5.4.4.7 工 作 平 台 上 应 当 设 置 平 台 升 降 供 水 照 明 控 制 装 置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4.5.7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工 作 平 台 上 是 否 设 置 平 台 升 降 供 水 照 明 控 制 装 置, 操 作 有 关 装 置, 判 断 其 有 效 性 5.4.5 控 制 装 置 5.4.5.1 控 制 装 置 的 操 作 图 形 符 号 应 当 符 合 MH/T 0023 的 规 定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4.7.1 条 26

检 测 方 法 : 检 查 控 制 装 置 的 每 一 个 操 作 图 形 符 号, 判 断 其 是 否 符 合 MH/T 0023 的 规 定 5.4.5.2 控 制 装 置 和 指 示 灯 应 当 集 中 设 置 在 合 理 位 置, 且 应 当 在 自 然 光 或 照 明 条 件 下 清 晰 可 见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4.7.2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控 制 装 置 和 指 示 灯, 判 断 其 是 否 集 中 设 置 位 置 合 理, 以 及 在 自 然 光 或 照 明 条 件 下 是 否 清 晰 可 见 易 于 识 别 5.4.5.3 控 制 装 置 应 当 布 局 合 理, 易 于 区 分, 防 止 误 操 作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4.7.3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控 制 装 置 的 布 局, 判 断 其 是 否 合 理, 易 于 区 分 和 防 止 误 操 作 5.4.5.4 操 纵 装 置 附 近 应 当 设 置 相 应 的 指 示 灯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4.7.4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操 纵 装 置 附 近 是 否 设 置 了 体 现 相 应 功 能 状 态 的 指 示 灯, 并 判 断 其 有 效 性 5.4.5.5 控 制 面 板 上 应 当 设 置 红 色 蘑 菇 型 紧 急 停 机 按 钮 和 便 于 夜 间 操 作 的 仪 表 照 明 灯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4.7.5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控 制 面 板 上 是 否 设 了 置 红 色 蘑 菇 型 紧 急 停 机 按 钮 和 便 于 夜 间 操 作 的 仪 表 照 明 灯, 并 判 断 其 有 效 性 27

5.4.5.6 控 制 面 板 应 当 设 有 车 速 表 和 工 作 小 时 计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4.7.6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控 制 面 板 是 否 设 有 车 速 表 和 工 作 小 时 计, 并 判 断 其 是 效 性 5.4.5.7 清 水 车 应 当 设 置 燃 油 表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4.7.7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清 水 车 是 否 设 置 燃 油 表, 通 过 燃 油 增 减 判 断 其 有 效 性 5.4.5.8 手 动 和 脚 动 控 制 装 置 的 位 置 尺 寸 及 操 纵 空 间 应 当 便 于 作 业 人 员 戴 手 套 和 穿 靴 子 进 行 操 作 脚 控 装 置 尺 寸 应 当 不 小 于 50mm 75mm, 并 应 当 采 用 防 滑 材 料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4.7.8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手 动 和 脚 动 控 制 装 置 的 位 置 尺 寸 及 操 纵 空 间, 并 用 长 度 测 量 仪 器 测 量 并 计 算 脚 控 装 置 的 尺 寸,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5.4.5.9 控 制 装 置 或 控 制 回 路 的 设 计 应 当 保 证 即 使 一 个 控 制 装 置 或 其 回 路 出 现 故 障 时 不 应 当 产 生 不 安 全 因 素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4.7.9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控 制 装 置 或 控 制 回 路 的 设 计 是 否 保 证 即 使 一 个 控 制 装 置 或 其 回 路 出 现 故 障 时 不 产 生 不 安 全 因 素 5.4.5.10 采 用 自 动 变 速 器 的 清 水 车 应 当 设 有 确 保 换 档 准 确 的 限 28

制 机 构, 且 应 当 设 有 防 止 前 进 档 与 倒 档 直 接 转 换 的 措 施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4.7.10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采 用 自 动 变 速 器 的 清 水 车 是 否 设 有 确 保 换 档 准 确 的 限 制 机 构 和 防 止 前 进 档 与 倒 档 直 接 转 换 的 措 施 ; 行 使 样 车,( 如 : 在 车 辆 前 行 状 态 切 换 倒 车 档, 在 倒 车 状 态 下 切 换 前 进 挡 等 ) 判 定 以 上 限 制 机 构 和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5.4.6 应 急 装 置 5.4.6.1 清 水 车 应 当 至 少 配 备 一 套 辅 助 应 急 装 置, 且 应 当 设 置 清 晰 明 显 的 标 识 和 操 作 说 明 当 清 水 车 出 现 故 障 时, 工 作 平 台 应 当 能 复 位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4.8.1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辅 助 应 急 装 置 上 是 否 设 置 了 清 晰 明 显 的 标 识 和 操 作 说 明 ; 将 清 水 车 置 于 坚 固 的 水 平 地 面 上, 工 作 平 台 升 至 最 高 位 置, 关 闭 发 动 机 模 拟 车 辆 出 现 故 障, 操 纵 电 动 或 手 动 辅 助 应 急 装 置, 观 察 工 作 平 台 的 运 行 情 况, 判 断 其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5.4.6.2 清 水 车 前 后 端 应 当 设 置 牵 引 装 置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4.8.2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清 水 车 前 端 后 端, 判 断 样 车 是 否 设 置 了 牵 引 装 置 29

5.4.7 油 箱 及 附 件 油 箱 及 附 件 的 设 置 位 置 应 当 :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其 不 受 撞 击 ; 确 保 燃 油 不 滴 落 到 发 动 机 排 气 装 置 电 气 元 件 上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4.9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油 箱 及 附 件 的 设 置 位 置 是 否 能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其 不 受 撞 击, 并 检 查 是 否 存 在 燃 油 滴 落 到 发 动 机 排 气 装 置 及 电 气 元 件 上 的 现 象 5.4.8 排 气 系 统 发 动 机 歧 管 和 排 气 管 应 当 予 以 固 定, 且 其 设 置 位 置 应 当 : 距 离 易 燃 材 料 不 小 于 76mm; 距 离 燃 油 液 压 及 电 气 系 统 不 小 于 50mm; 应 当 避 免 油 液 滴 落 在 其 上 ; 应 当 确 保 排 气 不 会 对 人 员 或 其 他 材 料 设 备 造 成 伤 害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4.10 条 检 测 方 法 : 用 长 度 测 量 仪 器 测 量 清 水 车 发 动 机 歧 管 和 排 气 管 的 设 置 位 置 与 易 燃 材 料 燃 油 液 压 及 电 气 系 统 间 的 距 离, 并 检 查 是 否 能 有 效 避 免 油 液 滴 落 在 其 上 和 确 保 排 气 不 会 对 人 员 或 其 他 材 料 设 备 造 成 伤 害 ; 目 视 检 查 发 动 机 歧 管 和 排 气 管 是 否 予 以 可 靠 固 定 30

5.5 液 压 系 统 检 测 5.5.1 清 水 车 液 压 系 统 液 压 元 件 应 当 分 别 符 合 GB/T 3766 和 GB/T 7935 的 规 定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5.1 条 检 测 方 法 : 检 查 液 压 系 统 及 液 压 元 件 的 相 关 检 测 报 告, 判 断 其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5.5.2 液 压 系 统 应 当 装 有 安 全 阀 如 果 安 全 阀 可 调, 则 应 当 具 有 防 止 意 外 松 动 和 未 经 许 可 而 被 调 整 的 措 施 并 设 置 警 示 标 识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7.2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液 压 系 统 是 否 装 有 安 全 阀 如 果 安 全 阀 可 调, 则 进 一 步 检 查 是 否 具 有 防 止 意 外 松 动 和 未 经 许 可 而 被 调 整 的 防 范 措 施 和 相 关 的 警 示 标 识 5.6 环 保 性 能 检 测 5.6.1 清 水 车 工 作 平 台 满 载 升 降 以 额 定 流 量 加 注 清 水 时, 作 业 噪 声 应 当 不 大 于 85dB(A)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6.1 条 检 测 方 法 : 当 样 车 的 工 作 平 台 在 满 载 时 升 降 和 以 额 定 流 量 加 注 清 水 时, 用 声 级 计 测 量 距 离 车 身 最 外 侧 边 缘 4.6m 离 地 高 1.5m 处 的 噪 声, 判 断 测 量 结 果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5.6.2 清 水 车 的 加 速 行 驶 车 外 噪 声 应 当 符 合 表 3 限 值 要 求 31

表 3 加 速 行 驶 车 外 噪 声 限 值 汽 车 分 类 噪 声 限 值 db(a) M 1 74 M 2 (GVM 3.50t), GVM 2t 76 或 N 1 (GVM 3.50t) 2t<GVM 3.5t 77 M 2 (3.5t<GVM 5t), P<150kW 80 或 M 3 (GVM>5t) P 150kW 83 P<75kW 81 N 2 (3.5t<GVM 12t), 或 N 3 (GVM>12t) 75kW P<150kW 83 P 150kW 84 说 明 : a)m1,m2(gvm 3.5t) 和 N1 类 汽 车 装 用 直 喷 式 柴 油 机 时, 其 限 值 增 加 1dB(A); b)m1 类 汽 车, 若 其 变 速 器 前 进 档 多 于 四 个,P>140kW,P/GVM 之 比 大 于 75kW/t, 并 且 用 第 三 档 测 试 时 其 尾 端 出 线 的 速 度 大 于 61km/h, 则 其 阻 值 增 加 1dB(A) 检 测 依 据 :MH/T 6014-1999 中 的 4.1.18 条 检 测 方 法 : 见 附 录 A 5.6.3 发 动 机 排 放 检 测 二 类 底 盘 改 装 的 清 水 车 应 当 满 足 GB 17691-2005 第 Ⅲ 阶 段 ( 或 以 上 ) 排 放 限 值 或 者 一 氧 化 碳 碳 氢 化 合 物 氮 氧 化 物 和 颗 粒 物 的 限 值 应 当 达 到 GB 20891-2014 第 Ⅲ 阶 段 排 放 限 值 自 制 底 盘 清 水 车 应 当 满 足 GB 20891-2014 第 Ⅲ 阶 段 排 放 限 值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GB 17691-2005 第 7.2.1 条 GB 20891-2014 第 5.2.3 条 检 测 方 法 : 对 于 使 用 二 类 底 盘 改 装 的 清 水 车, 检 查 发 动 机 型 式 核 准 证 书 或 者 3C 证 书, 判 断 其 符 合 性 ; 对 于 使 用 自 制 底 盘 的 清 水 车, 检 查 发 动 机 排 气 污 染 物 检 测 报 告 或 者 型 式 核 准 证 书, 判 断 其 符 合 性 32

5.6.4 烟 度 排 放 检 测 清 水 车 烟 度 排 放 应 当 满 足 GB 3847-2005 的 要 求 具 体 要 求 为 : 经 自 由 加 速 法 所 测 得 的 排 气 光 吸 收 系 数 不 应 当 大 于 该 汽 车 型 式 核 准 批 准 的 自 由 加 速 排 气 烟 度 排 放 限 值 再 加 0.5m -1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GB 3847-2005 第 14 21 条 以 及 附 录 D 检 测 方 法 : 检 查 烟 度 排 放 报 告 的 排 放 限 值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如 不 符 合 要 求 或 无 法 提 供 烟 度 排 放 报 告, 则 按 以 下 方 法 进 行 测 量 : 实 施 自 由 加 速 法 检 测 前, 将 发 动 机 充 分 预 热 在 进 行 自 由 加 速 烟 度 测 量 时, 应 当 在 1s 内 将 油 门 踏 板 快 速 连 续 但 不 粗 暴 地 完 全 踩 到 底, 使 喷 油 泵 供 给 最 大 油 量 对 于 每 一 个 自 由 加 速 烟 度 测 量, 在 松 开 油 门 踏 板 前, 发 动 机 应 当 达 到 断 油 点 转 速, 关 于 这 一 点, 在 测 量 过 程 中 应 进 行 检 查 自 由 加 速 烟 度 测 量 至 少 应 当 进 行 6 次 ( 每 次 检 测 之 间 的 间 隔 至 少 为 2s), 以 便 吹 净 排 气 系 统 残 留 颗 粒 物 和 杂 质, 直 到 测 量 结 果 不 再 稳 定 下 降 为 止 计 算 结 果 取 最 后 三 次 自 由 加 速 烟 度 测 量 结 果 的 算 数 平 均 值 在 计 算 均 值 时, 可 以 忽 略 与 测 量 均 值 相 差 很 大 的 测 量 值 5.7 电 气 系 统 检 测 电 气 线 路 与 燃 油 箱 外 表 面 及 燃 油 管 的 间 距 应 当 不 少 于 200mm, 电 气 系 统 应 当 有 必 要 的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在 整 车 起 动 线 路 中 应 当 设 有 电 源 开 关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7 条 检 测 方 法 : 用 长 度 测 量 仪 器 测 量 电 气 线 路 与 燃 油 箱 外 表 面 及 燃 油 管 的 间 距, 并 目 视 检 查 电 气 系 统 是 否 设 置 了 必 要 的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和 启 动 电 33

源 开 关 5.8 驾 驶 室 5.8.1 驾 驶 室 的 形 状 和 布 置 不 应 当 遮 挡 行 驶 或 操 作 视 线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8.1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驾 驶 室 的 形 状 和 布 置 是 否 遮 挡 行 驶 或 操 作 视 线 5.8.2 前 风 挡 玻 璃 应 当 装 有 雨 刮 器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8.2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前 风 挡 玻 璃 是 否 装 有 雨 刮 器, 并 验 证 其 有 效 性 5.8.3 门 窗 风 挡 玻 璃 均 应 当 为 安 全 玻 璃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8.3 条 检 测 方 法 : 检 查 门 窗 风 挡 玻 璃 所 附 检 测 报 告, 判 断 其 所 用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5.8.4 驾 驶 室 应 当 设 置 后 视 镜 照 明 灯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8.4 条 检 测 方 法 : 目 视 检 查 驾 驶 室 是 否 设 置 后 视 镜 照 明 灯 5.9 稳 定 性 检 测 清 水 车 在 最 恶 劣 的 工 况, 且 抗 倾 翻 力 矩 为 1.2 倍 的 倾 翻 力 矩 时, 应 当 能 承 受 风 速 不 小 于 75km/h 的 风 力 冲 击, 风 速 按 公 式 (8) 公 式 (9) 计 算 34

注 : 最 恶 劣 的 工 况 指 清 水 罐 空 载, 平 台 加 载 额 定 载 荷 且 升 至 最 高 式 中 : V 2P ρ = (8) V 风 速, 单 位 为 米 每 秒 (m/s); P 风 力 压 强, 单 位 为 帕 斯 卡 (Pa); ρ 空 气 密 度, 按 1.293kg/m³ 计 算 式 中 : L m g P = 1.2 S1 H1 + S2 H 2 + S n H n L 清 水 车 抗 倾 翻 距, 单 位 为 米 (m); m 整 车 整 备 质 量, 单 位 为 千 克 (kg); g 标 准 重 力 加 速 度, 按 9.8m/s 2 计 算 ; S 1 平 台 侧 面 积, 单 位 为 平 方 米 (m 2 ); H 1 平 台 侧 面 形 心 离 地 高 度, 单 位 为 米 (m); S 2 驾 驶 室 侧 面 积, 单 位 为 平 方 米 (m 2 ); H 2 驾 驶 室 侧 面 形 心 离 地 高 度, 单 位 为 米 (m); S n 其 他 迎 风 部 件 侧 面 积, 单 位 为 平 方 米 (m 2 ); 9) H n 其 他 迎 风 部 件 侧 面 形 心 离 地 高 度, 单 位 为 米 (m)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9 条 检 测 方 法 : 按 公 式 (8) (9) 计 算 35

36 5.10 淋 雨 检 测 ( 仅 适 用 于 自 制 底 盘 ) 清 水 车 各 部 位 在 表 4 规 定 的 降 雨 强 度 下 应 当 能 正 常 运 行 清 水 车 的 封 闭 式 驾 驶 室 不 应 当 有 明 显 渗 漏 表 4 清 水 车 不 同 部 位 降 雨 强 度 要 求 序 号 淋 雨 部 位 平 均 淋 雨 强 度 1 车 身 前 部 (12±1)mm/min 2 车 身 侧 面 后 部 顶 部 (8±1)mm/min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9.2 条 检 测 方 法 : 将 样 车 置 于 淋 雨 检 测 室, 车 身 前 部 平 均 淋 雨 强 度 设 为 (12 ±1)mm/min, 车 身 侧 面 后 部 顶 部 平 均 淋 雨 强 度 设 为 (8±1)mm/min, 喷 嘴 垂 直 朝 向 对 应 车 身, 喷 嘴 与 车 身 外 表 面 距 离 (0.7±0.2)m 喷 嘴 出 水 应 当 均 匀 且 呈 60 o 圆 锥 体 形 状, 喷 嘴 内 径 为 (2.5~3)mm 车 辆 的 淋 雨 时 间 为 15min 根 据 表 5 的 防 雨 密 封 性 检 查 扣 分 规 则 计 算 分 值, 判 断 封 闭 式 驾 驶 室 的 密 封 性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表 5 防 雨 密 封 性 检 查 扣 分 规 则 序 号 渗 漏 处 类 别 渗 漏 处 扣 分 值 1 渗 每 处 扣 1 分 2 慢 滴 每 处 扣 2 分 3 滴 每 处 扣 4 分 4 快 滴 每 处 扣 6 分 5 流 每 处 扣 10 分 注 1: 渗 是 指 水 从 缝 隙 中 缓 慢 出 现, 并 沿 着 车 身 内 表 面 向 周 围 蔓 延 注 2: 慢 滴 是 指 水 从 缝 隙 中 出 现, 以 小 于 或 等 于 每 分 钟 30 滴 的 速 度 离 开 或 沿 着 车 身 内 表 面 断 续 落 下 注 3: 滴 是 指 水 从 缝 隙 中 出 现, 以 大 于 等 于 每 分 钟 30 滴 且 小 于 等 于 每 分 钟 60 滴 的 速 度 离 开 或 沿 着 车 身 内 表 面 断 续 落 下 注 4: 快 滴 是 指 水 从 缝 隙 中 出 现, 以 大 于 每 分 钟 60 滴 的 速 度 离 开 或 沿 着 车 身 内 表 面 断 续 落 下 注 5: 流 是 指 水 从 缝 隙 中 出 现, 离 开 或 沿 着 车 身 内 表 面 连 续 不 断 地 向 下 流 淌

5.11 操 纵 及 转 向 性 能 检 测 5.11.1 原 地 转 向 性 能 检 测 清 水 车 转 向 时, 方 向 盘 向 左 ( 或 右 ) 最 大 自 由 转 角 不 大 于 15, 方 向 盘 向 左 ( 或 右 ) 最 大 转 角 不 大 于 1080 当 清 水 车 以 最 大 运 行 速 度 直 线 行 驶 时, 不 应 当 有 明 显 的 蛇 行 现 象 清 水 车 以 10km/h 的 速 度 在 5s 之 内 沿 螺 旋 线 从 直 线 行 驶 过 渡 到 外 圆 直 径 为 25m 的 车 辆 通 道 圆 行 驶, 施 加 于 方 向 盘 外 缘 的 最 大 切 向 力 应 当 小 于 等 于 245N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48-2008 第 4.4.2 条 及 GB 7258-2012 第 6.8 条 检 测 方 法 : 将 样 车 空 载, 置 于 平 整 的 水 泥 道 路 上, 转 向 轮 处 于 正 中 间 位 置 用 转 向 参 数 测 试 仪 测 量 方 向 盘 向 左 ( 或 右 ) 最 大 自 由 转 角 及 方 向 盘 向 左 ( 或 右 ) 最 大 转 角 ; 清 水 车 以 10km/h 的 速 度 在 5s 之 内 沿 螺 旋 线 从 直 线 行 驶 过 渡 到 外 圆 直 径 为 25m 的 车 辆 通 道 圆 行 驶, 用 转 向 参 数 测 试 仪 测 量 施 加 于 方 向 盘 外 缘 的 最 大 切 向 力 判 断 各 个 测 量 值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5.11.2 转 向 轻 便 性 对 转 向 轻 便 性 的 评 分 不 应 当 低 于 60 分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QC/T 480-1999 汽 车 操 纵 稳 定 性 指 标 限 值 与 评 价 方 法 第 4 条 检 测 方 法 : 清 水 车 空 载, 在 平 坦 光 洁 道 路 上, 以 车 速 (10±2)km/h 37

速 度 沿 双 纽 线 ( 见 图 1) 行 驶, 待 车 速 稳 定 后, 用 转 向 参 数 测 试 仪 开 始 记 录 方 向 盘 转 角 和 作 用 力 矩, 并 用 行 驶 性 能 测 试 仪 记 录 行 驶 车 速 作 为 监 督 参 数 样 车 从 双 纽 线 绕 行 一 周 至 起 始 位 置 即 完 成 一 次 检 测, 共 沿 双 纽 线 行 驶 三 次 在 行 驶 过 程 中, 驾 驶 员 应 当 保 持 车 速 稳 定, 并 平 稳 的 转 动 方 向 盘, 不 应 当 同 时 松 开 双 手, 在 行 驶 中 不 应 当 撞 到 标 桩 图 1 双 纽 线 示 意 图 注 : 双 纽 线 的 最 小 曲 率 半 径 Rmin( 单 位 为 m) 应 当 按 检 测 车 辆 前 外 轮 的 最 小 转 弯 半 径 ( 单 位 为 m) 乘 以 1.1 倍 计 算, 画 出 双 纽 线 在 双 纽 线 的 最 宽 处 及 顶 点 的 两 侧 各 放 置 两 个 标 桩, 共 计 16 个 标 桩 标 桩 与 检 测 路 径 的 距 离 为 车 宽 的 一 半 加 0.5m, 或 按 转 弯 通 道 圆 宽 的 二 分 之 一 加 0.5m 5.12 平 顺 性 检 测 ( 仅 适 用 于 自 制 底 盘 车 辆 ) 测 试 部 位 座 椅 振 动 应 当 满 足 GB/T 4970-2009 的 规 定 检 测 依 据 : 参 考 GB/T 4970-2009 第 A.2.2 条 检 测 方 法 : 样 车 轮 胎 按 规 定 气 压 充 气, 误 差 不 超 过 规 定 充 气 压 力 的 38

±3% 检 测 部 位 的 乘 员 体 重 应 当 为 (65±5)kg 身 高 应 当 为 (1.70± 0.05)m, 乘 员 应 当 全 身 放 松, 佩 戴 安 全 带, 双 手 自 然 的 放 在 大 腿 上, 其 中 驾 驶 员 的 双 手 自 然 地 置 于 方 向 盘 上, 在 检 测 过 程 中 保 持 坐 姿 不 变 振 动 测 试 仪 放 置 在 司 机 座 椅 表 面 中 央, 同 时 传 感 器 X Y Z 轴 方 向 分 别 与 车 辆 横 向 纵 向 垂 直 方 向 一 致 检 测 中 保 持 匀 速 行 驶, 测 振 时 间 不 少 于 2 分 钟 在 良 好 的 公 路 上, 检 测 车 速 分 别 按 10km/h 的 整 数 倍 递 增 直 到 最 高 车 速 ( 如 果 最 高 车 速 低 于 20km/h, 则 检 测 车 速 按 5km/h 的 整 数 倍 递 增 直 到 最 高 车 速 ) 进 行, 车 速 偏 差 均 不 超 过 检 测 车 速 的 ±4% 用 振 动 测 试 仪 测 量 司 机 座 椅 振 动 总 加 权 加 速 度 均 方 根 值 5.13 可 靠 性 检 测 5.13.1 行 驶 可 靠 性 检 测 在 良 好 公 路 上, 汽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清 水 车 应 当 行 驶 3000km, 自 制 底 盘 清 水 车 应 当 行 驶 5000km, 行 驶 期 间 不 应 当 出 现 致 命 故 障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10.1 条 检 测 方 法 : 样 车 应 当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尽 量 高 速 行 驶, 每 行 驶 100km 至 少 应 当 制 动 两 次, 夜 间 行 驶 不 少 于 总 检 测 里 程 的 10% 每 行 驶 100km 左 右 停 车 检 查 一 次, 主 要 检 查 各 部 位 的 松 脱 渗 漏 损 坏 等 原 则 上, 汽 车 发 生 故 障 应 当 立 即 停 车, 经 过 检 查 判 断, 明 确 原 因, 及 时 排 除 如 发 生 的 故 障 不 影 响 行 驶 安 全 及 基 本 功 能, 且 不 会 引 起 诱 发 故 障, 也 可 以 继 续 检 测 观 察, 直 至 需 要 停 车 修 理 时 为 止, 故 障 类 别 和 里 程 按 最 39

严 重 等 级 计 检 测 过 程 中 记 录 发 生 故 障 的 类 别 内 容 和 发 生 故 障 时 的 行 驶 里 程 数 情 况 5.13.2 作 业 可 靠 性 清 水 车 作 业 期 间 不 应 当 出 现 重 要 部 件 损 坏 或 供 水 能 力 严 重 下 降 的 检 测 依 据 : 参 照 MH/T 6015-2014 第 3.10.2 条 检 测 方 法 : 作 业 可 靠 性 检 测 方 法 见 表 6 表 6 作 业 可 靠 性 检 测 方 法 机 构 检 测 工 况 检 测 次 数 工 作 平 台 工 作 平 台 满 载, 全 程 升 降 一 次 为 一 个 工 作 循 环 2000 卷 盘 卷 盘 全 程 伸 缩, 全 程 伸 缩 一 次 为 一 个 工 作 循 环 2000 水 泵 以 额 定 转 速 工 作, 抽 清 水 1 t 为 一 个 工 作 循 环 1800 40

附 录 A 加 速 行 驶 车 外 噪 声 检 测 方 法 A.1 测 量 区 和 传 声 器 的 布 置 A.1.1 加 速 行 驶 测 量 区 域 按 图 A.1 确 定 O 点 为 测 量 区 的 中 心, 加 速 段 长 度 为 2 (10±0.05)m,AA 线 为 加 速 始 端 线, BB 线 为 加 速 终 端 线,CC 为 行 驶 中 心 线 A.1.2 传 声 器 距 行 驶 中 心 线 CC (7.5±0.05)m 处, 其 参 考 轴 线 必 须 水 平 并 垂 直 指 向 行 驶 中 心 线 CC 传 声 器 距 地 面 高 度 为 (1.2±0.02)m 传 声 器 h=(1.2±0.02)m 检 测 路 面 注 : 尺 寸 单 位 为 米 (m) 图 A.1 测 量 场 地 和 测 量 区 及 传 声 器 的 布 置 41

A.2 档 位 选 择 和 接 近 速 度 的 确 定 A.2.1 手 动 变 速 器 A.2.1.1 档 位 的 选 择 对 于 除 M 1 和 N 1 类 以 外 的 车, 前 进 档 总 数 为 X( 包 括 由 副 变 速 器 或 多 级 速 比 驱 动 桥 得 到 的 速 比 ) 的 车, 应 当 该 用 等 于 或 大 于 X/n( 对 于 发 动 机 额 定 功 率 不 大 于 225kW 的 车, 取 n=2; 对 于 额 定 功 率 大 于 225kW 的 车, 取 n=3 ) 的 各 档 分 别 进 行 测 量 如 X/n 不 是 整 数, 则 应 当 选 择 较 高 整 数 对 应 的 档 位 从 第 X/n 档 开 始 逐 渐 升 档 测 量, 直 到 该 车 在 某 一 档 位 下 尾 端 通 过 BB 线 时 发 动 机 转 速 第 一 次 低 于 额 定 转 速 时 为 止 注 : 如 果 该 车 主 变 速 器 有 八 个 速 比, 副 变 速 器 有 两 个 速 比, 则 传 动 系 共 有 16 个 档 位 如 果 发 动 机 的 额 定 功 率 为 230kW,(X/n)=(8 2)/3=16/3=5.33 则 开 始 测 量 的 档 位 就 是 第 六 档 ( 也 就 是 由 主 副 变 速 器 组 合 得 到 的 16 个 档 位 中 的 第 六 档 ), 下 一 个 测 量 档 位 就 是 第 七 档 A.2.1.2 接 近 AA 线 时 的 稳 定 速 度 取 下 列 速 度 中 的 较 小 值 (S: 发 动 机 的 额 定 转 速 ): 速 度 为 50km/h; 对 于 M 1 类 和 发 动 机 功 率 不 大 于 225kW 的 其 他 各 类 汽 车 : 对 应 于 (3/4)S 的 速 度 ; 对 于 M 1 类 以 外 的 且 发 动 机 功 率 大 于 225kW 的 各 类 汽 车 : 对 应 于 (1/2)S 的 速 度 A.2.2 自 动 变 速 器 A.2.2.1 档 位 选 择 如 果 该 车 的 自 动 变 速 器 装 有 手 动 选 档 器, 则 应 当 使 选 档 器 处 于 制 造 42

厂 为 正 常 行 驶 而 推 荐 的 位 置 来 进 行 测 量 A.2.2.2 接 近 速 度 的 确 定 A.2.2.2.1 对 于 有 手 动 选 档 器 的 汽 车, 其 接 近 速 度 按 A.2.1.2 确 定 如 果 该 车 的 自 动 变 速 器 有 两 个 或 更 多 的 档 位, 在 测 量 中 自 动 换 到 了 制 造 厂 规 定 的 在 市 区 正 常 行 驶 时 不 使 用 的 低 档 ( 包 括 慢 行 或 制 动 用 的 档 位 ), 则 可 采 取 以 下 任 一 措 施 : 将 接 近 速 度 提 高, 最 大 到 60km/h, 以 避 免 换 到 上 述 低 档 的 情 况 ; 保 持 接 近 速 度 为 50km/h, 加 速 时 将 发 动 机 的 燃 油 供 给 量 限 制 在 满 负 荷 所 需 的 95% 以 下 操 作 可 以 认 为 满 足 这 个 条 件 ; 对 于 点 燃 式 发 动 机, 将 节 气 门 开 到 全 开 角 度 的 90%; 对 于 压 燃 式 发 动 机, 将 喷 油 泵 上 供 油 位 置 控 制 在 其 最 大 供 油 量 的 90%; 装 设 防 止 换 到 上 述 低 档 的 电 子 控 制 装 置 A.2.2.2.2 对 于 无 手 动 选 档 器 的 汽 车, 应 当 分 别 以 30km/h 40km/h 50km/h( 如 果 该 车 道 路 上 最 高 速 度 的 3/4 低 于 50km/h, 则 以 其 最 高 速 度 3/4 的 速 度 ) 的 稳 定 速 度 接 近 AA 线 A.3 加 速 行 驶 操 作 A.3.1 样 车 应 当 以 上 述 规 定 的 档 位 和 稳 定 速 度 接 近 AA 线, 其 速 度 变 化 应 当 控 制 在 ±lkm/h 之 内 ; 若 控 制 发 动 机 转 速, 则 转 速 变 化 应 当 控 制 在 ±2% 或 ±50r/min 之 内 ( 取 两 者 中 较 大 值 ); A.3.2 当 汽 车 前 端 到 达 AA 线 时, 必 须 尽 可 能 地 迅 速 将 加 速 踏 板 踩 到 底 ( 即 节 气 门 或 油 门 全 开 ), 并 保 持 不 变, 直 到 汽 车 尾 端 通 过 BB 线 时 再 尽 快 地 松 开 踏 板 ( 即 节 气 门 或 油 门 关 闭 ); 43

A.3.3 汽 车 应 当 直 线 加 速 行 驶 通 过 测 量 区, 其 纵 向 中 心 平 面 应 当 尽 可 能 接 近 中 心 线 CC A.4 声 级 测 量 A.4.1 在 样 车 每 一 侧 至 少 应 当 测 量 四 次 ; A.4.2 应 当 测 量 样 车 加 速 驶 过 测 量 区 的 最 大 声 级 每 一 次 测 得 的 读 数 值 应 当 减 去 1dB(A) 作 为 测 量 结 果 ; A.4.3 如 果 在 样 车 同 侧 连 续 四 次 测 量 结 果 相 差 不 大 于 2dB(A), 则 认 为 测 量 结 果 有 效 ; A.4.4 将 每 一 档 位 ( 或 接 近 速 度 ) 条 件 下 每 一 侧 的 四 次 测 量 结 果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然 后 取 两 侧 平 均 值 中 较 大 的 作 为 中 间 结 果 A.5 最 大 噪 声 级 的 确 定 A.5.1 对 应 于 A.2.1.1 条 中 的 档 位 条 件, 取 发 动 机 未 超 过 额 定 转 速 的 各 档 中 结 果 中 最 大 值 作 为 最 大 噪 声 级 ; A.5.2 对 应 于 A.2.2.2.1 条 中 的 条 件, 取 中 间 结 果 作 为 最 大 噪 声 级 ; A.5.3 对 应 于 A.2.2.2.2 条 中 的 条 件, 取 各 速 度 条 件 下 中 间 结 果 中 最 大 值 作 为 最 大 噪 声 级 ; A.5.4 如 果 按 上 述 规 定 确 定 的 最 大 噪 声 级 超 过 了 该 车 型 允 许 的 噪 声 限 值, 则 应 当 在 该 结 果 对 应 的 一 侧 重 新 测 量 四 次, 此 四 次 测 量 的 中 间 结 果 应 当 作 为 该 车 型 的 最 大 噪 声 级 ; A.5.5 应 当 将 最 大 噪 声 级 的 值 按 有 关 规 定 修 约 到 一 位 小 数 44

附 录 B 设 备 变 更 后 检 测 方 案 的 确 定 B1 设 备 变 更 属 以 下 情 况 应 当 重 新 进 行 全 项 型 式 检 测 : a) 清 水 车 定 型 时 ; b) 该 机 型 停 产 一 年 以 上 恢 复 生 产 时 ; c) 清 水 车 的 设 计 工 艺 和 材 料 的 改 变, 可 能 影 响 清 水 车 性 能 时 ; d) 出 厂 检 测 结 果 与 上 次 定 型 检 测 结 果 相 比 有 较 大 差 距 时 ; e) 民 航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设 备 符 合 性 检 测 要 求 时 B2 凡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进 行 部 分 项 目 检 测 : 表 B1 常 见 更 换 部 件 需 要 进 行 部 分 测 试 项 目 序 号 更 换 部 件 测 试 项 目 序 号 1 底 盘 5.1 5.3 5.6 5.8 5.9 5.10 5.11 5.12 5.13.1(1500km) 2 发 动 机 和 变 速 器 5.3 5.6 5.13.1(1500km) 3 车 桥 5.3 5.11 5.12 5.13.1(1500km) 4 水 箱 容 积 增 加 超 过 3% 5.3 5.4.1 5.9 5 制 动 系 统 5.3.6 5.3.7 6 转 向 系 统 5.11 45

附 录 C 关 键 部 件 明 细 表 序 号 名 称 型 号 制 造 商 备 注 1 底 盘 2 发 动 机 3 变 速 器 4 水 泵 5 举 升 油 缸 6 转 向 桥 7 驱 动 桥 8 前 / 后 轮 胎 46

附 录 D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表 型 式 发 档 位 数 动 额 定 功 率 kw/r/min 变 速 器 及 传 速 比 机 最 大 扭 矩 N m/r/min 操 纵 方 式 总 长 mm 水 箱 容 积 L 总 宽 mm 供 水 流 量 L/min 总 高 mm 供 水 压 力 Mpa 工 作 台 升 降 高 度 mm 最 高 车 速 km/h 最 小 转 弯 直 径 mm 整 备 质 量 kg 47

48 附 录 E 检 测 报 告 样 式

编 号 : 民 用 机 场 专 用 设 备 检 测 报 告 产 品 名 称 : 飞 机 清 水 车 型 号 : 检 测 类 别 : 制 造 商 : ( 检 验 机 构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1. 报 告 无 检 测 报 告 专 用 章 或 检 验 机 构 公 章 无 效 2. 报 告 无 主 检 ( 编 写 ) 审 核 批 准 人 签 字 无 效 3. 未 经 实 验 室 或 质 检 中 心 批 准, 不 得 部 分 复 制 检 测 报 告, 复 制 报 告 未 重 新 加 盖 检 测 报 告 专 用 章 或 检 验 机 构 公 章, 报 告 无 效 4. 检 测 报 告 涂 改 后 无 效 5. 检 测 报 告 仅 对 样 车 负 责 检 验 机 构 : 通 讯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制 造 商 : 通 讯 地 址 : 制 造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目 录 检 验 结 论... 1 附 录 A 检 测 对 象... 2 附 录 B 检 测 结 果... 6 B1 外 观 检 查... 6 B2 安 全 检 查... 7 B3 专 用 装 置 检 查... 8 B4 机 动 性 能 检 测... 12 B4-1 尺 寸 参 数 检 测... 12 B4-2 质 量 参 数 检 测... 13 B4-3 外 部 照 明 及 光 信 号 装 置 检 测... 13 B4-4 动 力 性 能 检 测... 14 B4-5 制 动 性 能 检 测... 14 B4-6 滑 行 检 测... 14 B4-6-1 样 车 最 高 车 速 50km/h... 14 B4-6-2 样 车 最 高 车 速 <50km/h... 15 B5 液 压 系 统 检 测... 15 B6 环 保 性 能 检 测... 15 B6-1 加 速 行 驶 车 外 噪 声 检 测... 15 B6-2 作 业 噪 声 检 测... 15 B6-3 发 动 机 排 放 检 测... 16 B6-4 烟 度 排 放 检 测... 16 B7 电 气 系 统 检 测... 16 B8 驾 驶 室... 16 B9 稳 定 性 检 测... 16 B10 淋 雨 检 测... 17

B11 原 地 转 向 性 能 检 测... 17 B14 行 驶 可 靠 性 检 测... 17 B15 作 业 可 靠 性 检 测... 17 附 录 C 其 他 性 能 检 测... 18 附 录 D 参 加 检 测 人 员... 20 附 录 E 检 测 照 片... 21

( 检 验 机 构 名 称 ) 检 测 编 号 : 共 22 页 第 1 页 产 品 名 称 型 号 商 标 产 品 编 号 出 厂 日 期 检 测 地 点 检 测 日 期 送 样 人 制 造 商 委 托 单 位 检 测 依 据 检 测 类 别 全 项 部 分 单 项 检 测 结 论 主 检 : 检 验 机 构 认 证 号 : 审 核 : 批 准 : ( 检 验 机 构 检 测 专 用 章 ) 年 月 日 备 注

( 检 验 机 构 名 称 ) 检 测 编 号 : 共 22 页 第 2 页 A1 样 车 外 观 样 车 外 观 见 照 片 A1~6 附 录 A 检 测 对 象 照 片 A1-1 样 车 外 观 ( 正 前 部 ) 照 片 A1-2 样 车 外 观 ( 右 45 )

( 检 验 机 构 名 称 ) 检 测 编 号 : 共 22 页 第 3 页 照 片 A1-3 样 车 外 观 ( 正 后 部 ) 照 片 A1-4 样 车 外 观 ( 正 左 侧 )

( 检 验 机 构 名 称 ) 检 测 编 号 : 共 22 页 第 4 页 照 片 A1-5 样 车 外 观 ( 正 右 侧 ) 照 片 A1-6 样 车 外 观 ( 顶 部 )

( 检 验 机 构 名 称 ) 检 测 编 号 : A2 样 车 说 明 1 概 述 共 22 页 第 5 页 型 飞 机 清 水 车 是 由 研 制, 该 车 主 要 由 二 类 底 盘 清 水 罐 总 成 清 水 供 给 系 统 液 压 传 动 系 统 后 置 平 台 升 降 系 统 电 气 系 统 组 成 清 水 罐 容 积 为 m 3, 供 水 流 量 L/min 2 方 案 确 定 依 据 飞 机 清 水 车 检 测 规 范, 对 检 测 3 检 测 环 境 型 飞 机 清 水 车 ( 以 下 简 称 清 水 车 ) 进 行 本 检 测 期 间, 环 境 温 度 在 ~, 风 速 m/s, 湿 度 % A3 样 车 主 要 总 成 明 细 表 序 号 名 称 型 号 制 造 商 备 注 1 底 盘 2 发 动 机 3 变 速 器 4 水 泵 5 举 升 油 缸 6 转 向 轴 7 驱 动 轴 8 前 / 后 轮 胎

( 检 验 机 构 名 称 ) 检 测 编 号 : A4 主 要 总 成 结 构 及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共 22 页 第 6 页 型 式 发 档 位 数 动 额 定 功 率 kw/r/min 变 速 器 及 传 速 比 机 最 大 扭 矩 N m/r/min 操 纵 方 式 总 长 mm 水 箱 容 积 L 总 宽 mm 供 水 流 L/min 总 高 mm 供 水 压 力 Mpa 工 作 台 升 降 高 度 mm 最 高 车 km/h 最 小 转 弯 直 径 mm 整 备 质 量 kg B1 外 观 检 查 检 测 规 范 条 目 5.1.1 附 录 B 检 测 结 果 检 测 项 目 检 测 要 求 检 测 结 果 结 论 焊 缝 涂 漆 电 镀 层 5.1.2 铆 接 工 艺 5.1.3 5.1.4 连 接 件 紧 固 件 油 路 气 路 系 统 管 路 及 电 器 安 装 焊 缝 应 均 匀 无 缺 陷, 漆 膜 应 均 匀, 无 流 挂 和 明 显 裂 纹 及 脱 落, 电 镀 层 应 光 滑 无 漏 镀 斑 点 锈 蚀 等 现 象 采 用 铆 接 工 艺 装 配 时, 铆 钉 应 排 列 整 齐, 无 歪 斜 压 伤 松 动 和 头 部 残 缺 等 现 象, 所 有 部 位 应 当 无 锐 边 或 锐 角 连 接 件 紧 固 件 应 当 连 接 可 靠, 并 有 防 松 措 施 油 路 气 路 系 统 管 路 及 电 器 安 装 应 排 列 整 齐 夹 持 牢 固, 不 应 与 运 动 部 件 发 生 摩 擦 或 干 涉 5.1.5 三 漏 现 象 清 水 车 各 管 路 应 无 漏 油 漏 水 漏 气 现 象 5.1.6 导 线 端 子 电 气 设 备 各 导 线 端 子 应 有 不 易 脱 落 的 明 显 标 识 5.1.7 操 作 空 间 操 作 保 养 部 位 应 有 足 够 的 操 作 空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