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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简 介 1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职 责 2 规 划 与 财 处 管 理 处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及 职 责 3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工 作 制 度 7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流 动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9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负 债 管 理 制 度 14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收 支 结 余 管 理 制 度 19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经 费 审 批 及 报 销 制 度 21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财 务 报 销 票 据 规 定 27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28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现 金 管 理 规 定 31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支 票 管 理 规 定 33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银 行 存 款 管 理 规 定 35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借 用 公 款 和 预 付 款 项 规 定 36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公 务 卡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38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票 据 管 理 规 定 43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财 务 印 章 管 理 规 定 45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内 部 审 核 管 理 规 定 46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会 计 交 接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47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50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52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经 济 合 同 会 签 管 理 办 法 60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集 体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64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67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关 于 配 置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实 践 技 能 考 试 与 考 官 培 训 基 地 考 试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74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差 旅 费 报 销 补 充 规 定 76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会 议 费 餐 费 礼 品 费 支 出 管 理 规 定 77 职 工 住 房 物 业 费 冬 季 取 暖 费 支 付 办 法 78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业 务 项 目 支 出 标 准 79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职 工 各 项 补 助 支 出 标 准 81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83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全 文 87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简 介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是 经 济 管 理 的 核 心 部 门, 承 担 着 对 经 济 管 理 会 计 核 算 及 对 所 有 经 济 活 动 全 面 真 实 反 映 的 责 任 通 过 认 真 执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制 定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加 强 内 部 各 项 制 度 建 设, 参 与 经 济 管 理 和 经 济 政 策 的 制 定, 合 理 安 排 当 年 预 算, 认 真 做 好 各 类 经 费 的 核 算 和 管 理, 积 极 组 织 收 入, 科 学 合 理 安 排 支 出 项 目, 如 期 编 制 各 类 财 务 报 表, 定 期 进 行 财 务 执 行 情 况 分 析, 保 证 经 济 的 正 常 运 行, 促 进 各 项 事 业 的 顺 利 发 展 为 领 导 层 提 供 科 学 的 经 济 决 策 依 据, 承 担 着 对 所 有 资 产 的 监 管, 对 资 产 负 有 保 值 增 值 的 职 能 符 合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对 卫 生 系 统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分 配 机 制 的 改 革 要 求, 立 足 中 心 工 作, 围 绕 优 势, 发 掘 经 济 增 长 点, 合 法 增 收, 合 理 增 加 员 工 收 入, 进 一 步 发 挥 经 济 杠 杆 和 绩 效 指 挥 棒 的 作 用 1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职 责 ( 一 ) 负 责 本 处 文 明 处 室 建 设 和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落 实 ( 二 ) 负 责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和 突 发 事 件 地 应 急 处 置 ( 三 ) 研 究 拟 定 医 学 考 试 事 业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和 医 学 考 试 基 地 装 备 标 准 指 导 考 区 开 展 考 试 规 划 工 作, 统 筹 协 调 医 学 考 试 资 源 地 合 理 配 置 ( 四 ) 负 责 制 定 医 学 考 试 财 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五 ) 负 责 经 费 使 用 的 审 核 检 查 指 导 和 绩 效 评 价 ( 六 ) 负 责 医 学 考 试 服 务 价 格 标 准 的 立 项 研 究 和 申 报 ( 七 ) 协 调 国 内 外 项 目 资 金 地 分 配 和 使 用 ( 八 ) 负 责 中 心 财 务 管 理 会 计 核 算 及 税 务 申 报 ( 九 ) 负 责 中 心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与 监 督 工 作 ( 十 ) 完 成 中 心 领 导 交 办 地 工 作 任 务 2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及 职 责 岗 位 设 置 设 置 管 理 岗 位 4 个 其 中, 处 长 或 副 处 长 岗 位 1 个, 主 任 科 员 岗 位 1 个, 副 主 任 科 员 岗 位 1 个, 科 员 岗 位 1 个 岗 位 职 责 及 标 准 ( 一 ) 处 长 或 副 处 长 岗 位 ( 管 理 岗 位 五 级 或 六 级 ) 1. 职 责 (1) 对 中 心 主 任 负 责 (2) 负 责 本 处 文 明 处 室 建 设 和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落 实 (3) 负 责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和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4) 研 究 拟 定 医 学 考 试 事 业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和 医 学 考 试 基 地 装 备 标 准 指 导 考 区 开 展 考 试 规 划 工 作, 统 筹 协 调 医 学 考 试 资 源 的 合 理 配 置 (5) 主 管 制 定 医 学 考 试 财 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6) 主 管 制 定 并 落 实 财 务 计 划, 预 算 管 理 工 作 (7) 主 管 财 务 报 告 和 财 务 决 算 工 作 2. 标 准 (1) 具 有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具 备 会 计 师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或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经 历 (2)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责 任 心, 求 真 务 实 的 工 作 作 风 3

(3) 有 一 定 的 政 策 理 论 水 平, 较 强 的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较 好 的 语 言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4) 确 保 资 金 安 全 财 务 工 作 符 合 国 家 各 项 财 经 制 度, 顺 利 通 过 各 项 检 查 ( 二 ) 主 任 科 员 岗 位 ( 管 理 岗 位 七 级 ) 1. 职 责 (1) 主 管 收 费 标 准 及 考 试 服 务 价 格 的 确 定 (2) 协 调 国 内 外 项 目 资 金 的 分 配 和 使 用 (3) 主 管 经 费 使 用 的 审 核 检 查 指 导 和 绩 效 评 价 (4) 主 管 各 项 基 金 的 管 理 2. 标 准 (1)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责 任 心, 求 真 务 实 的 工 作 作 风 (2) 掌 握 一 定 的 政 策 理 论 水 平, 较 强 的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较 好 的 语 言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3) 具 有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4) 依 法 合 理 确 定 各 项 收 费 标 准 (5) 确 保 各 项 基 金 使 用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 三 ) 副 主 任 科 员 岗 位 ( 管 理 岗 位 八 级 ) 1. 职 责 (1) 主 管 中 心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及 会 计 事 务 处 理 工 作 4

(2) 主 管 编 制 财 务 预 决 算 及 各 种 会 计 报 表 工 作 (3) 主 管 各 项 债 权 债 务 管 理 (4) 主 管 并 承 办 各 项 税 金 的 申 报 及 缴 纳 (5) 负 责 财 务 印 鉴 的 管 理 (6) 主 管 会 计 档 案 的 整 理 与 立 卷 工 作 2. 标 准 (1)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责 任 心, 求 真 务 实 的 工 作 作 风 (2) 具 有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3) 确 保 各 项 财 务 数 据 安 全, 提 供 的 数 据 准 确 (4) 按 税 法 要 求 办 理 各 项 税 务 工 作 (5) 确 保 财 务 印 章 安 全 财 务 档 案 完 整 ( 四 ) 科 员 岗 位 ( 管 理 岗 位 九 级 ) 1. 职 责 (1) 主 管 现 金 收 付 和 出 纳 业 务 的 核 算 (2) 主 管 各 种 票 据 领 发 登 记 和 管 理 (3) 主 管 劳 动 工 资 计 发 造 册 (4) 主 管 中 心 固 定 资 产 总 账 与 明 细 分 类 账 核 对 工 作 2. 标 准 (1)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责 任 心, 求 真 务 实 的 工 作 作 风 (2) 具 有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3) 严 格 执 行 银 行 账 户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的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确 5

保 现 金 安 全 (4) 按 规 定 使 用 并 保 管 各 种 票 据 (5) 确 保 工 资 发 放 准 确 无 误 6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工 作 制 度 一 根 据 会 计 法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制 度 和 国 家 相 关 财 经 法 规,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物 价 管 理 制 度 内 部 分 配 制 度 以 及 完 善 财 务 部 门 相 应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二 正 确 贯 彻 执 行 各 项 财 经 政 策, 加 强 财 务 监 督, 严 格 财 经 纪 律 财 会 人 员 要 以 身 作 则, 奉 公 守 法, 与 一 切 贪 污 盗 窃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作 斗 争 三 合 理 组 织 收 入, 严 格 控 制 支 出 凡 是 合 理 合 法 的 收 入 都 应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全 额 收 回 对 各 项 正 常 开 支 实 行 预 算 管 理 对 于 临 时 必 须 的 开 支, 应 按 规 定 的 审 批 手 续 办 理 四 根 据 事 业 规 划 和 年 度 任 务, 正 确 及 时 编 制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定 期 进 行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分 析 按 照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期 限, 编 制 报 送 会 计 月 报 和 年 报 表 ( 决 算 ) 五 应 按 照 内 控 制 度 的 要 求 设 置 岗 位, 加 强 人 员 业 务 培 训, 有 计 划 的 安 排 不 同 岗 位 的 人 员 进 行 岗 位 轮 换 六 凡 中 心 的 一 切 开 支 事 项, 均 应 取 得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 如 发 票 账 单 收 据 等 ) 原 始 凭 证 由 经 手 人 验 收 人 和 主 管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方 能 以 据 报 销 一 切 空 白 纸 条, 不 能 作 为 正 式 凭 据 出 差 或 因 公 借 支, 须 经 中 心 领 导 批 准, 任 务 完 成 后 及 时 办 理 结 账 报 销 手 续 七 会 计 人 员 要 及 时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防 止 拖 欠, 减 少 呆 帐 八 财 务 部 门 应 与 有 关 处 室 密 切 配 合, 定 期 对 房 屋 设 备 家 具 等 国 家 资 产 的 管 理 进 行 监 督, 及 时 清 查 库 存, 防 止 浪 费 和 积 压 7

九 加 强 对 货 币 资 金 的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和 岗 位 责 任 制 每 日 收 入 的 现 金 要 当 日 送 存 银 行, 库 存 现 金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的 限 额 出 纳 不 得 兼 任 稽 核 票 据 管 理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和 收 入 支 出 债 权 债 务 的 登 记 工 作, 不 得 由 一 人 办 理 货 币 资 金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十 加 强 银 行 存 款 的 管 理, 由 专 人 及 时 做 好 银 行 存 款 对 账 工 作, 每 月 将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核 对, 并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确 保 银 行 存 款 账 账 账 款 相 符 十 一 加 强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管 理, 财 务 专 用 章 和 人 名 章 应 由 不 同 的 人 员 分 管,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临 时 由 他 人 保 管 时 需 履 行 交 接 手 续 十 二 加 强 有 价 票 证 的 管 理, 由 规 财 处 统 一 购 买, 对 不 同 类 型 的 票 证 严 格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岗 位 职 责 办 理 购 买 保 管 领 用 注 销 等 手 续, 并 进 行 登 记 造 册 十 三 原 始 凭 证 账 本 工 资 清 册 财 务 决 算 等 档 案 资 料, 以 及 会 计 人 员 交 接, 均 按 财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办 理 十 四 加 强 中 心 经 济 管 理, 定 期 进 行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并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成 本 核 算 的 管 理 工 作 十 五 加 强 机 构 经 济 活 动 内 控 制 度 建 设, 坚 持 审 批 制 度, 大 额 资 金 的 使 用 必 须 经 中 心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做 出 决 定, 防 范 财 务 风 险 8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流 动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一 流 动 资 产 的 定 义 流 动 资 产 是 指 可 以 在 1 年 内 ( 含 1 年 ) 变 现 或 者 耗 用 的 资 产 二 流 动 资 产 的 种 类 中 心 的 流 动 资 产 包 括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款 项 预 付 款 项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三 货 币 资 金 的 管 理 货 币 资 金 包 括 :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等 ( 一 ) 现 金 及 支 票 的 管 理 1 严 格 遵 守 规 定 的 现 金 开 支 范 围, 不 得 随 意 扩 大 现 金 的 结 算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以 下, 一 次 性 支 付 现 金 达 到 或 超 过 1000 元 时, 应 使 用 现 金 支 票, 现 金 使 用 范 围 之 外 的 结 算 业 务, 不 论 金 额 大 小, 一 律 使 用 银 行 转 帐 支 票 或 汇 款 结 算 方 式 2 不 准 坐 支 套 取 现 金 ; 不 准 以 白 条 抵 库 存 现 金 ; 不 准 代 保 管 私 人 现 金 3 出 纳 在 办 理 现 金 收 付 业 务 时, 要 严 格 审 核 有 关 原 始 凭 证 是 否 合 规 合 法, 原 始 凭 证 和 收 付 款 凭 证 是 否 相 符, 凭 证 上 要 有 经 办 人 和 负 责 人 签 字 4 收 付 款 要 当 面 点 清, 交 款 人 要 在 单 据 或 有 关 说 明 上 签 字 领 款 人 要 在 发 票 或 凭 证 上 签 字, 做 到 责 任 清 楚 5 出 纳 人 员 办 妥 收 付 现 金 业 务 后, 要 在 凭 证 上 签 章 并 加 盖 " 收 讫 9

" 或 " 付 讫 " 戳 记 6 现 金 日 记 帐 要 日 清 月 结, 做 到 帐 款 帐 帐 相 符 出 现 现 金 长 款 或 短 款, 要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由 出 纳 人 员 写 出 书 面 报 告 交 财 务 负 责 人, 提 请 中 心 领 导 批 准 后, 按 有 关 财 务 制 度 处 理 7 严 格 遵 守 银 行 核 定 的 单 位 现 金 库 存 限 额, 超 限 额 现 金 要 在 当 日 下 班 前 存 入 银 行, 限 额 内 现 金 要 在 下 班 前 放 入 保 险 柜 内 保 存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库 存 现 金 超 过 限 额 不 能 及 时 存 银 行 时, 出 纳 人 员 要 报 告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安 保 处, 以 便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证 现 金 的 安 全 否 则 出 现 问 题,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出 纳 人 员 赔 偿 8 现 金 支 票 及 密 码 应 妥 善 保 管, 下 班 前, 必 须 放 入 保 险 柜 保 存 9 中 心 纪 检 监 察 审 计 部 门 要 对 财 务 部 门 使 用 和 保 管 现 金 情 况 进 行 不 定 期 检 查, 出 纳 人 员 要 积 极 配 合,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绝 或 阻 碍 有 关 人 员 的 检 查 10 支 票 应 按 现 金 支 票 转 账 支 票 规 定 的 用 途 分 别 使 用, 现 金 支 票 只 在 提 取 每 日 报 销 备 用 金 时 使 用 11 签 发 支 票 均 由 出 纳 员 填 写 或 打 印, 日 期 用 途 金 额 等 须 填 写 清 楚, 且 印 鉴 要 与 预 留 印 鉴 相 符 12 转 账 支 票 只 能 由 本 单 位 职 工 经 主 管 部 门 和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在 单 位 制 度 规 定 用 途 内 报 销 领 用 13 转 账 支 票 借 出 时, 按 照 报 销 规 定 由 经 办 人 填 写 借 据, 出 纳 员 登 记 支 票 使 用 登 记 薄, 借 支 票 人 签 字 领 用 14 借 支 票 人 借 到 支 票 后 要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涂 改 丢 失 如 有 丢 10

失, 应 及 时 向 规 财 处 申 报, 并 及 时 挂 失 如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概 由 本 人 负 责 15 凡 在 本 市 办 理 采 购 或 支 付 其 它 费 用 时, 超 过 财 务 规 定 现 金 限 额 的, 必 须 使 用 转 账 支 票 支 付 16 使 用 转 账 支 票 购 买 物 资 或 支 付 其 它 费 用 时, 经 办 人 员 应 先 与 收 款 部 门 核 实 用 款 金 额, 不 得 对 外 签 发 空 白 支 票 17 转 账 支 票 有 效 期 为 10 日, 经 办 人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及 时 使 用 付 款 18 依 据 中 心 报 销 制 度 规 定, 发 票 金 额 与 付 款 金 额 必 须 相 符 方 可 报 销 报 销 要 及 时, 手 续 要 健 全 19 出 纳 人 员 应 定 期 及 时 核 销 支 票 登 记 情 况, 定 期 上 报 20 为 做 好 年 终 结 账 工 作, 当 年 度 转 账 支 票 发 放 日 截 止 至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过 期 不 再 办 理 ( 二 ) 银 行 存 款 的 管 理 1. 人 民 币 银 行 存 款 (1) 收 到 支 票 汇 票 等 及 时 存 行, 需 要 汇 款 的 事 项 及 时 汇 出 ; 发 出 的 支 票 必 须 认 真 登 记, 及 时 核 销 ; 力 争 当 日 事 当 日 毕 (2) 每 日 收 付 款 单 据 及 时 交 制 单 人, 及 时 清 理 银 行 票 据, 当 月 票 据 入 当 月 帐, 不 积 压 银 行 票 据, 配 合 未 达 帐 调 整 表 的 编 制 工 作 (3) 严 格 支 票 管 理, 不 准 签 发 空 头 远 期 支 票 (4) 不 准 向 外 单 位 和 个 人 出 租 转 借 支 票 帐 户 或 代 收 付 银 行 存 款 11

(5) 个 人 或 部 门 因 特 殊 紧 急 情 况 需 先 借 支 票 时, 须 办 理 借 支 手 续, 借 支 时 需 报 中 心 领 导 批 准 2. 银 行 存 款 对 帐 (1) 每 月 按 时 下 载 银 行 对 账 单 数 据 (2) 将 电 子 版 银 行 对 账 单 导 入 财 务 系 统, 与 当 期 银 行 账 勾 对 (3) 每 月 将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核 对, 并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4) 清 理 未 达 帐 项 : 每 月 按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对 未 达 账 项 要 注 明 原 因 并 及 时 清 理, 以 确 保 银 行 存 款 账 账 账 款 相 符 ( 三 )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的 管 理 零 余 额 账 户 是 指 预 算 单 位 经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在 代 理 银 行 和 非 税 收 入 收 缴 代 理 银 行 开 立 的 用 于 办 理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业 务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单 位 对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业 务 建 立 严 格 的 授 权 批 准 制 度, 明 确 审 批 人 对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业 务 的 授 权 批 准 方 式 权 限 程 序 责 任 和 相 关 控 制 措 施, 规 定 经 办 人 审 核 人 办 理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业 务 的 职 责 范 围 和 工 作 要 求 在 办 理 授 权 支 付 业 务 时, 需 根 据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管 理 规 定, 签 发 支 付 令, 通 知 代 理 银 行 支 付 资 金 指 定 专 人 定 期 与 财 政 银 行 核 对 零 余 额 账 户, 每 月 至 少 核 对 一 次, 编 制 零 余 额 账 户 调 节 表 ; 授 权 支 付 账 面 余 额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调 节 相 符 如 调 节 不 符, 应 查 明 原 因, 及 时 处 理 四 往 来 款 项 的 管 理 应 收 账 款 预 付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是 指 中 心 在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过 12

程 中 形 成 的 各 项 债 权 中 心 应 对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加 强 管 理, 定 期 分 析 及 时 清 理 1 设 置 专 人 负 责 往 来 款 项 的 管 理 设 置 专 人 岗 位 对 中 心 经 济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各 项 债 权 进 行 管 理, 设 备 账 簿 备 查 登 记 2 定 期 进 行 帐 龄 分 析 针 对 应 收 款 进 行 帐 龄 分 析, 超 过 3 年 不 可 能 收 回 的 款 项, 查 明 原 因 报 相 关 领 导, 经 审 批 后 应 作 为 坏 账 及 时 处 理, 避 免 在 财 务 账 上 出 现 挂 账 的 情 况 13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负 债 管 理 制 度 一 为 了 加 强 中 心 负 债 管 理, 合 理 筹 措 资 金,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制 度 规 定, 结 合 中 心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二 负 债 的 定 义 和 分 类 ( 一 ) 负 债 的 定 义 负 债 是 指 中 心 所 承 担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需 要 以 资 产 或 者 劳 务 偿 还 的 债 务 包 括 流 动 负 债 和 非 流 动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是 指 偿 还 期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和 应 付 社 会 保 障 费 等 非 流 动 负 债 是 指 偿 还 期 在 一 年 以 上 ( 不 含 一 年 ) 的 长 期 借 款 长 期 应 付 款 等 中 心 的 负 债 主 要 指 与 其 他 单 位 个 人 发 生 的 债 务 关 系, 它 客 观 地 存 在 于 经 济 活 动 过 程 中 财 务 制 度 中 各 类 短 期 借 款 应 缴 款 项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付 福 利 费 应 付 社 会 保 障 费 应 缴 税 费 其 他 应 付 款 预 提 费 用 1 年 内 到 期 的 长 期 负 债 长 期 借 款 长 期 应 付 款 等 科 目 反 应 的 都 是 中 心 的 负 债 负 债 具 有 以 下 几 个 特 点 : 负 债 是 指 已 经 发 生, 并 在 未 来 一 定 时 期 内 必 须 偿 付 的 经 济 义 务 负 债 是 可 计 量 的, 有 确 切 的 或 预 计 的 金 额 负 债 应 有 确 切 的 债 权 人 和 偿 付 期 限 负 债 只 有 在 偿 付, 或 债 权 人 放 弃 债 权 或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以 后 才 能 消 失 14

( 二 ) 负 债 的 分 类 1 按 照 偿 还 期 限 的 长 短, 可 以 将 负 债 分 为 流 动 负 债 和 非 流 动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是 偿 还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的 负 债, 这 些 负 债 通 常 要 用 流 动 资 产 或 者 提 供 劳 务 进 行 偿 还 流 动 负 债 主 要 包 括 短 期 借 款 应 交 款 项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付 福 利 费 应 付 社 会 保 障 费 应 缴 税 费 其 他 应 付 款 预 提 费 用 和 1 年 内 到 期 的 长 期 负 债 等 非 流 动 负 债 是 偿 还 期 限 在 1 年 以 上 的 负 债, 这 些 负 债 通 常 偿 还 期 限 较 长, 债 务 金 额 较 大, 可 以 分 期 偿 还 或 一 次 性 偿 还, 包 括 长 期 借 款 和 长 期 应 付 款 2 按 照 经 济 业 务 性 质 分 类 借 入 款 项 借 入 款 项 是 指 中 心 向 银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等 借 入 的 偿 还 期 在 1 年 以 下 有 偿 使 用 款 项 应 交 款 项 应 交 款 项 是 指 中 心 按 规 定 应 缴 入 国 库 或 应 上 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款 项, 按 应 缴 款 项 类 别 进 行 明 细 核 算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票 据 是 指 购 买 物 资 接 受 服 务 等 而 开 出 承 兑 的 商 业 汇 票, 包 括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和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1)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是 指 由 承 兑 银 行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的 存 款 人 出 票, 向 开 户 银 行 申 请 并 经 银 行 审 查 同 意 承 兑 的, 保 证 在 指 定 日 期 无 条 件 支 付 确 定 的 金 额 给 收 款 人 或 持 票 人 的 票 据 采 用 银 行 承 兑 方 式, 承 兑 申 请 人 首 先 要 持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和 购 货 合 同 向 其 开 户 银 行 申 请 承 兑, 经 银 行 审 查 合 格 后, 由 银 行 在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上 签 字 盖 章, 15

并 负 责 票 据 的 到 期 承 兑 按 现 行 规 定, 银 行 承 兑 手 续 费 按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票 面 金 额 的 1 收 取, 每 笔 手 续 费 不 足 10 元 按 10 元 计 收 承 兑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6 个 月 承 兑 申 请 人 在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到 期 未 付 款 的, 按 规 定 计 收 逾 期 罚 息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只 是 为 收 款 方 按 期 收 回 债 权 提 供 了 可 靠 的 信 用 担 保, 对 付 款 人 来 说, 不 会 由 于 银 行 承 兑 而 使 该 项 负 债 消 失 (2)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是 指 由 出 票 人 签 发 的, 委 托 付 款 人 在 指 定 日 期 支 付 确 定 的 金 额 给 收 款 人 或 者 持 票 人 的 票 据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是 由 银 行 以 外 的 付 款 人 承 兑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的 付 款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6 个 月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的 提 示 付 款 期 限, 自 汇 票 到 期 日 起 10 天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可 以 背 书 转 让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的 持 票 人 需 要 资 金 时, 可 持 未 到 期 的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向 开 户 银 行 申 请 贴 现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账 款 是 指 因 购 买 商 品 固 定 资 产 和 接 受 服 务 供 应 等 而 应 付 给 供 应 单 位 的 款 项 而 形 成 的 债 务 应 付 账 款 的 管 理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一 是 合 理 确 定 应 付 账 款 的 入 账 时 间, 一 般 情 况 下 应 为 所 购 物 品 验 收 或 服 务 供 应 已 经 发 生 并 完 成, 根 据 发 票 价 格 予 以 确 认 二 是 应 对 各 项 应 付 账 款 进 行 及 时 清 理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结 算, 不 得 长 期 挂 账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是 指 中 心 按 有 关 规 定 应 付 给 职 工 ( 包 括 退 休 人 员 ) 的 各 种 薪 酬, 包 括 工 资 津 补 贴 奖 金 等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不 论 是 否 当 月 发 生 支 付, 都 要 作 为 实 际 负 债 予 以 反 映 应 付 社 会 保 障 费 应 付 社 会 保 障 费 是 指 按 有 关 规 定 应 付 给 社 会 保 障 机 构 的 各 种 社 会 保 障 费, 包 括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16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住 房 公 积 金 ( 单 位 负 担 部 分 ) 等 为 保 障 单 位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中 心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应 缴 税 费 应 缴 税 费 是 指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税 法 规 定 应 当 交 纳 或 代 扣 代 缴 的 各 种 税 费, 包 括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个 人 所 得 税 车 船 使 用 税 房 产 税 等 其 他 应 付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是 指 除 应 缴 款 项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付 福 利 费 应 付 社 会 保 障 费 应 交 税 费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项 应 付 暂 收 款 项, 如 存 入 保 证 金 等 其 他 应 付 款 按 照 应 付 暂 收 款 项 的 类 别 和 单 位 或 个 人 设 置 明 细 账, 进 行 明 细 核 算 应 付 福 利 费 应 付 福 利 费 是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从 成 本 费 用 中 提 取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四 分 类 管 理 中 心 应 对 不 同 性 质 的 负 债 分 别 管 理, 及 时 清 理 并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结 算, 保 证 各 项 负 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归 还 因 债 权 人 特 殊 原 因 确 实 无 法 偿 还 的 负 债, 按 规 定 计 入 其 他 收 入 ( 一 ) 做 好 负 债 分 类 管 理 工 作 应 该 按 照 偿 还 期 限 将 负 债 分 为 流 动 负 债 和 非 流 动 负 债, 在 账 务 上 将 这 两 类 负 债 分 别 管 理 ( 二 ) 做 好 负 债 清 理 结 算 工 作 应 该 及 时 组 织 人 员 清 理 各 种 应 付 款 项 预 收 款 项 等, 对 借 入 款 项 和 应 缴 款 项 要 按 时 归 还 和 上 缴, 保 证 各 项 负 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归 还 并 及 时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17

( 三 ) 负 债 转 为 收 入 的 确 认 条 件 因 债 权 人 死 亡 等 特 殊 原 因 确 实 无 法 偿 还 的 负 债, 可 转 为 其 他 收 入 五 风 险 控 制 要 严 格 控 制 非 流 动 负 债, 原 则 上 不 得 借 入 非 流 动 负 债 18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收 支 结 余 管 理 制 度 一 为 了 加 强 收 支 结 余 管 理,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制 度 规 定,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二 收 支 结 余 定 义 收 支 结 余 是 指 收 入 与 支 出 相 抵 后 的 余 额 是 指 本 期 结 余 而 非 累 计 结 余, 包 括 : 业 务 收 支 结 余 财 政 项 目 补 助 收 支 结 转 ( 余 ) 科 教 项 目 收 支 结 转 ( 余 ) 当 期 各 类 收 支 结 余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业 务 收 支 结 余 = 收 支 结 余 + 其 他 收 入 - 其 他 支 出 财 政 项 目 补 助 收 支 结 转 ( 余 )= 财 政 项 目 支 出 补 助 收 入 - 财 政 项 目 补 助 支 出 项 目 收 支 结 转 ( 余 )= 项 目 收 入 项 目 支 出 三 收 支 结 余 的 使 用 业 务 收 支 结 余 应 于 期 末 扣 除 按 规 定 结 转 下 年 继 续 使 用 的 资 金 后, 结 转 至 结 余 分 配 结 余 为 正 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专 用 基 金, 剩 余 部 分 转 入 事 业 基 金 ; 结 余 为 负 时, 由 事 业 基 金 弥 补 专 用 基 金 是 指 按 照 规 定 设 置 提 取 具 有 专 门 用 途 的 净 资 产, 主 要 包 括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等 当 年 结 余 为 正 数 时, 才 能 按 规 定 提 取 专 用 基 金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专 用 基 金 具 有 专 门 用 途, 不 得 随 意 调 整 用 途 出 现 亏 损 时, 可 以 按 规 定 将 事 业 基 金 用 于 弥 补 亏 损, 不 得 进 行 其 他 分 配 四 收 支 结 余 管 理 中 心 应 加 强 结 余 资 金 的 管 理,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正 确 计 算 与 分 配 结 余 19

结 余 资 金 应 按 规 定 纳 入 单 位 预 算, 在 编 制 年 度 预 算 和 执 行 中 需 追 加 预 算 时,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安 排 使 用 动 用 财 政 项 目 补 助 收 支 结 转 ( 余 ), 应 严 格 执 行 财 政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和 报 批 程 序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计 算 内 容, 对 全 年 的 收 支 活 动 进 行 全 面 的 清 查 核 对 整 理 和 结 算 凡 属 本 年 的 各 项 收 入, 都 要 及 时 入 账 ; 凡 属 本 年 的 各 项 支 出, 都 要 按 规 定 的 支 出 渠 道 列 报, 正 确 计 算 如 实 反 映 全 年 收 支 结 余 情 况 需 要 强 调 的 是, 各 项 收 入 之 和 要 与 支 出 之 和 对 应 进 行 结 算, 以 正 确 反 映 各 项 收 支 结 余, 互 相 间 不 能 混 淆 各 项 结 余 资 金 要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使 用 手 续 中 心 发 生 的 业 务 收 支 结 余 财 政 项 目 补 助 收 支 结 转 ( 余 ) 和 项 目 收 支 结 转 ( 余 ) 均 应 按 规 定 纳 入 单 位 预 算, 在 编 制 年 度 预 算 和 执 行 中 需 追 加 预 算 时,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统 筹 各 项 安 排 使 用 20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经 费 审 批 及 报 销 制 度 为 规 范 会 计 行 为, 明 确 职 责 权 限, 适 应 预 算 管 理 和 成 本 核 算 的 需 要,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职 能, 使 各 项 经 费 管 理 有 章 可 循,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审 批 原 则 ( 一 ) 中 心 的 一 切 财 务 收 支 活 动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 二 ) 中 心 经 费 开 支 权 限 应 体 现 统 一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集 中 控 制 的 原 则, 执 行 三 重 一 大 的 相 关 规 定, 坚 持 财 务 开 支 授 权 审 批 层 层 负 责 的 原 则 ( 三 ) 坚 持 勤 俭 节 约 的 方 针, 堵 塞 漏 洞, 避 免 不 合 理 开 支, 防 止 浪 费,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二 审 批 权 限 各 项 经 费 开 支 的 审 批 级 次 从 下 至 上 依 次 为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规 财 处 长, 主 任 办 公 会, 中 心 常 务 会 ( 一 ) 经 费 审 批 额 度 权 限 各 职 能 处 室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行 使 年 度 预 算 内 开 支 中 心 主 任 根 据 业 务 工 作 需 要 审 批 两 万 元 以 下 经 费 开 支 中 心 主 任 办 公 会 审 批 二 万 元 以 上 的 经 费 开 支 中 心 常 务 会 议 审 批 五 万 元 以 上 的 经 费 开 支 ( 二 ) 财 政 专 项 科 研 经 费 外 事 经 费 的 审 批 权 限 财 政 专 项 经 费 由 各 项 目 负 责 人 管 理, 其 经 费 支 出 严 格 按 预 算 执 行, 21

报 销 经 费 应 报 项 目 负 责 人 审 核 科 研 课 题 经 费 由 研 评 处 归 口 管 理,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报 销 报 销 相 关 经 费 时 须 经 研 评 处 负 责 人 审 核 外 事 经 费 由 综 合 处 根 据 相 关 文 件 按 审 批 权 限 审 批 后, 经 综 合 处 审 核 后 报 销 ( 三 ) 其 他 经 费 的 审 批 权 限 办 公 用 交 通 费 根 据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经 安 保 处 审 核 同 意 后 履 行 审 批 报 销 手 续 涉 及 各 部 门 预 算 支 出 的 由 责 任 部 门 审 核 后 履 行 审 批 报 销 手 续 三 审 批 程 序 各 项 开 支 实 行 先 下 级, 后 上 级 逐 级 上 报 审 批 的 制 度 需 要 经 费 使 用 部 门 和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共 同 审 批 的 开 支, 应 先 由 经 费 使 用 部 门 领 导 审 批 后, 再 由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会 签 或 审 批, 然 后 报 中 心 领 导 审 批 具 体 审 批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各 项 经 费 开 支 由 经 费 使 用 部 门 经 手 人 填 写 费 用 报 销 单 据, 该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开 支 的 合 理 性 签 批 意 见 后, 报 规 财 处 长 审 核 后 报 中 心 主 任 审 批 ( 二 ) 各 部 门 未 列 入 预 算 的 各 项 开 支 每 一 笔 支 付 金 额 在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由 经 费 使 用 部 门 提 出 用 款 请 示, 规 财 处 对 开 支 是 否 突 破 年 度 总 预 算 支 出 的 合 规 性 等 进 行 审 核 后, 报 中 心 主 任 审 批, 超 过 二 万 元 的 开 支 需 报 中 心 主 任 办 公 会 审 计 通 过, 超 过 五 万 元 的 开 支 需 报 中 心 常 用 务 会 审 议 通 过 22

为 规 避 财 务 风 险, 各 部 门 的 对 外 结 算 付 款,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一 般 应 在 经 济 合 同 和 支 付 手 续 上 提 供 收 款 单 位 全 称 账 号 开 户 行 等 详 细 资 料, 规 财 处 据 以 填 写 进 账 单, 通 过 银 行 直 接 汇 款 到 收 款 单 位, 一 般 不 签 发 无 限 额 无 期 限 的 空 白 支 票 其 他 处 室 能 先 取 得 发 票 和 对 方 账 户 信 息 的 支 出, 也 比 照 此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如 不 能 事 先 取 得 发 票 和 对 方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的 付 款 事 项, 应 到 规 财 处 办 理 借 支 手 续 四 报 销 内 容 及 流 程 ( 一 ) 人 员 支 出 的 报 销 每 月 发 放 的 在 职 职 工 离 退 休 职 工 临 时 工 的 各 项 工 资 福 利 等 由 综 合 处 根 据 相 关 文 件 制 表, 处 长 在 汇 总 表 上 审 核 签 字 后, 规 财 处 每 月 10 日 前 发 放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养 老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等 开 支, 由 综 合 处 根 据 相 关 文 件 按 审 批 权 限 审 批 后, 统 一 办 理 职 工 交 通 费 补 贴 物 业 费 取 暖 费 由 安 保 处 根 据 住 房 情 况 及 规 定 确 定 补 贴 金 额 后, 按 审 批 权 限 签 批 后, 规 财 处 报 销 退 休 人 员 的 各 项 支 出, 均 由 综 合 处 负 责 人 审 核, 按 审 批 权 限 签 批 后, 规 财 处 报 销 上 述 项 目 之 外 的 人 员 费 用 开 支, 均 由 经 费 使 用 处 室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根 据 经 费 性 质 报 相 应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和 相 关 领 导 审 批 权 限 签 批 后, 规 财 处 报 销 ( 二 ) 办 公 用 品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等 支 出 的 报 销 办 公 用 品 购 置 由 使 用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办 公 用 品 申 购 单, 23

交 安 保 处 按 政 府 采 购 规 定 进 行 采 购, 使 用 部 门 签 收 及 保 管, 使 用 部 门 应 节 约 使 用, 减 少 消 耗, 尽 量 做 到 零 库 存 管 理 费 用 由 安 保 处 统 一 结 算, 按 审 批 权 限 签 批 后, 规 财 处 报 销 固 定 资 产 的 购 置 应 由 使 用 部 门 提 出 经 审 批 的 书 面 申 请, 申 请 中 应 列 明 设 备 采 购 的 必 要 性, 设 备 的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采 购 预 算 等 内 容, 由 安 保 处 按 政 府 采 购 规 定 进 行 采 购, 申 请 使 用 部 门 负 责 签 收 及 管 理, 计 算 机 类 资 产 由 信 管 处 验 收 费 用 由 安 保 处 统 一 结 算, 按 审 批 权 限 签 批 后, 规 财 处 报 销 ( 三 ) 保 障 性 支 出 的 报 销 水 电 费 邮 电 费 取 暖 费 车 辆 交 通 费 房 屋 租 赁 费 物 业 费 环 卫 绿 化 费 燃 料 费 等 均 由 安 保 处 审 核, 按 审 批 权 限 签 批 后, 规 财 处 报 销 ( 四 ) 信 息 网 络 租 赁 等 费 用 的 报 销 信 息 网 络 租 赁 等 费 用 的 报 销 由 信 息 与 技 术 管 理 处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按 审 批 权 限 签 批 后, 规 财 处 报 销 ( 五 ) 维 修 费 的 报 销 家 具 专 用 设 备 等 的 维 护 及 修 理 费 用, 由 使 用 部 门 提 出 维 修 申 请, 经 安 保 处 审 核, 按 审 批 权 限 签 批 后, 规 财 处 报 销 计 算 机 类 设 备 的 维 护 及 修 理 费 用, 由 使 用 部 门 提 出 维 修 申 请, 经 信 管 处 审 核, 按 审 批 权 限 签 批 后, 规 财 处 报 销 ( 六 ) 严 格 控 制 礼 品 餐 费 食 品 鲜 花 等 公 务 接 待 范 围 和 标 准, 严 格 审 批 流 程 公 务 接 待 用 餐 原 则 上 安 排 在 专 家 会 议 定 点 餐 厅 24

( 七 ) 应 付 外 单 位 人 员 的 劳 务 费 交 通 费 保 密 费 由 经 费 使 用 处 室 在 预 算 支 付 额 度 内 经 审 批 后, 持 相 关 经 济 合 同 或 会 议 文 件 交 规 财 处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劳 务 费 交 通 费 保 密 费 原 则 上 不 发 放 现 金, 确 需 支 付 现 金 的 由 经 费 使 用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经 中 心 领 导 批 准 后 办 理 ( 八 ) 严 格 会 议 费 支 出 管 理 中 心 召 开 的 各 类 会 议, 由 业 务 部 门 按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提 出 需 求, 安 保 处 负 责 确 定 政 府 采 购 宾 馆 并 安 排 会 务 工 作, 规 财 处 负 责 经 费 结 算 会 议 经 费 的 报 销 由 业 务 部 门 提 供 会 议 通 知 预 算 会 议 签 到 名 册, 安 保 处 负 责 审 核, 经 中 心 主 任 审 批 后 到 规 财 处 报 销 中 心 人 员 参 加 会 议, 报 销 会 议 支 出 时 应 附 经 领 导 批 准 的 会 议 通 知 ( 九 ) 其 他 开 支, 原 则 上 由 经 费 使 用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报 规 财 处 审 核, 中 心 主 任 审 批 后, 规 财 处 报 销 五 授 权 为 简 化 审 批 手 续, 对 一 些 固 定 的 经 常 性 超 出 行 政 职 能 处 室 负 责 人 审 批 权 限 的 业 务 支 出, 中 心 主 任 可 以 书 面 授 权 书 的 形 式 授 权 分 管 主 任 或 职 能 处 室 负 责 人 审 批, 授 权 范 围 和 内 容 应 在 授 权 书 中 明 确 并 在 规 财 处 备 案 被 授 权 人 对 授 权 人 负 责, 并 定 期 向 授 权 人 汇 报 审 批 事 项 及 开 支 情 况 六 报 销 要 求 ( 一 ) 报 销 的 原 始 单 据 必 须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原 始 单 据 必 须 真 实 合 法, 必 须 是 由 税 务 部 门 监 制 的 正 式 发 票 或 25

财 政 部 门 监 制 的 适 用 的 正 式 收 据 ; 字 迹 清 楚, 数 字 准 确, 大 小 写 相 符, 不 得 涂 改 挖 补 ; 必 须 具 备 单 位 名 称 日 期 填 制 人 经 济 业 务 内 容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等 ; 必 须 加 盖 出 票 单 位 的 公 章 ; 经 办 人 和 经 办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对 发 票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审 核 所 有 的 借 款 必 须 在 经 济 活 动 结 束 后 1 个 月 内 报 销, 如 超 过 3 个 月 未 报 销 并 归 还 借 款 者, 原 则 上 要 从 借 款 人 工 资 中 扣 款 ( 二 ) 严 格 现 金 管 理, 推 行 公 务 卡 的 使 用 大 于 1000 元 的 支 出, 应 使 用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或 公 务 卡 结 算,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使 用 现 金 时, 应 由 规 财 处 处 长 审 核 签 字 ( 三 ) 报 销 凭 证 要 有 业 务 经 办 人 和 经 费 使 用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 四 ) 财 务 人 员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原 始 单 据 不 予 报 销 七 责 任 坚 持 权 责 对 等 原 则, 实 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各 级 管 理 层 必 须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审 批 权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经 办 人 员 必 须 在 批 准 的 范 围 内 办 理 业 务, 被 授 权 人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代 表 授 权 人 行 使 审 批 权 并 直 接 对 授 权 人 负 责 如 有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给 中 心 带 来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由 直 接 经 办 人 和 第 一 审 批 人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并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经 济 处 罚 和 行 政 处 分, 分 管 领 导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 重 大 经 济 事 项 实 行 集 体 决 策 和 领 导 负 责 制 26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财 务 报 销 票 据 规 定 报 销 的 发 票 或 收 据 应 印 有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国 家 财 政 或 地 方 财 政 监 制 字 样, 同 时 盖 有 出 票 单 位 财 务 专 用 章 或 发 票 专 用 章, 发 票 或 收 据 抬 头 开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金 额 大 小 写 清 楚 一 致, 不 得 涂 改 ; 项 目 开 实 际 所 购 物 品 名 称, 如 项 目 开 的 是 大 项 ( 如 办 公 用 品 礼 品 等 ) 应 附 购 物 小 票, 当 年 票 据 当 年 报 销 单 张 票 据 超 过 1,000 元 以 上 的 支 出 应 使 用 支 票 转 账 汇 款 方 式 结 算, 每 月 25 日 后 不 再 对 外 签 发 转 账 支 票,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报 销 票 据 要 求 : 一 报 销 票 据 数 较 少 时 : 所 有 票 据 右 上 角 应 由 经 手 人 签 字 二 报 销 单 据 数 较 多 时 : 除 出 租 车 票 以 外 的 其 他 票 据 可 以 粘 贴 在 与 支 出 证 明 单 位 大 小 相 当 的 纸 上, 并 注 明 单 位 张 数 并 签 字 三 差 旅 费 及 市 内 车 费 票 据 : 出 差 的 单 据 及 出 租 车 票 粘 贴 在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背 面 27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为 了 加 强 中 心 各 项 收 支 活 动 的 管 理, 节 约 各 项 开 支, 现 就 预 算 管 理 的 有 关 事 项 作 出 如 下 规 定 : 一 预 算 编 制 的 总 体 原 则 根 据 单 位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任 务, 依 照 财 务 制 度 和 会 计 制 度 的 要 求, 编 制 中 心 预 算 预 算 编 制 时 应 遵 循 以 收 定 支, 收 支 平 衡, 略 有 结 余 的 原 则 二 预 算 编 制 的 程 序 为 了 使 预 算 的 编 制 逐 步 科 学 合 理, 在 编 制 过 程 中, 财 务 部 门 应 与 各 科 室 充 分 的 协 商 和 沟 通, 根 据 中 心 全 年 工 作 计 划 与 重 点, 按 照 业 务 支 出 标 准, 参 考 业 务 部 门 上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提 出 核 定 建 议 额 度 各 业 务 处 室 应 在 上 一 年 度 的 12 月 底 前 将 工 作 计 划 及 申 请 的 预 算 报 规 财 处 审 核 规 财 处 汇 总 各 处 室 的 数 据 后, 进 行 综 合 平 衡 草 拟 出 全 中 心 各 处 的 年 度 预 算, 报 主 任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上 报 中 心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并 于 当 年 1 月 底 前 将 常 务 会 讨 论 决 定 的 预 算 指 标 下 达 各 业 务 处 室 各 部 门 按 预 算 指 标 控 制 执 行 三 收 入 预 算 的 确 定 根 据 中 心 业 务 的 发 展 规 划 和 相 关 政 策 确 定 中 心 下 一 年 度 的 总 预 算 收 入 规 财 处 根 据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全 中 心 业 务 的 情 况 确 定 各 处 室 的 收 入 预 算 指 标 28

四 支 出 预 算 的 确 定 ( 一 ) 确 定 支 出 总 体 规 模 规 财 处 根 据 上 一 年 度 的 支 出 水 平 和 下 一 年 度 的 发 展 规 划 提 出 全 中 心 支 出 规 模 建 议 数, 报 中 心 主 任 批 准 后 确 定 下 一 年 度 的 支 出 总 体 规 模 为 了 保 证 预 算 的 严 肃 性, 应 留 出 一 定 比 例 ( 不 小 于 5%) 的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以 支 付 临 时 性 支 出 ( 二 ) 固 定 支 出 实 行 定 额 管 理, 变 动 支 出 实 行 比 例 控 制 将 各 类 支 出 分 为 固 定 支 出 与 变 动 支 出, 固 定 支 出 是 指 不 受 收 入 变 动 影 响 的 支 出, 如 人 员 工 资 固 定 公 用 支 出 开 支 等 ; 变 动 支 出 指 其 支 出 数 额 随 收 入 增 减 而 变 动 的 支 出, 印 刷 邮 寄 支 出 等 ; 对 固 定 支 出 实 行 定 额 管 理, 对 变 动 支 出 实 行 比 例 控 制 五 预 算 的 执 行 与 控 制 各 部 门 应 严 格 按 照 年 初 确 定 的 目 标 进 行 各 项 活 动 在 预 算 确 定 的 支 出 规 模 中 的 各 项 开 支, 可 以 按 正 常 的 审 批 程 序 报 批, 超 出 预 算 的 部 分 应 按 审 批 权 限 报 有 关 领 导 或 会 议 审 批 ( 一 ) 审 批 权 限 : 1 预 算 范 围 内 的 开 支, 按 财 务 报 销 流 程 报 销 支 出 2 超 预 算 无 预 算 的 开 支,2 万 元 以 下 的 支 出 报 中 心 主 任 审 批, 2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的 支 出 报 主 任 办 公 会 审 议,5 万 元 以 上 的 支 出 必 须 报 中 心 常 务 会 审 议 并 提 出 追 加 预 算 申 请 并 提 供 详 细 依 据,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相 关 业 务 ( 二 ) 预 算 支 出 的 报 销 1 各 处 室 在 申 请 年 度 预 算 内 的 支 出 每 笔 费 用 时 应 根 据 报 销 内 容 29

提 供 相 关 的 费 用 支 出 明 细 合 同 文 本 等 资 料 2 各 处 室 在 申 请 年 度 预 算 外 的 支 出 每 笔 费 用 时 应 根 据 报 销 内 容 提 供 相 关 的 费 用 支 出 明 细 请 示 报 告 相 关 会 议 纪 要 等 资 料 ( 三 )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分 析 规 财 处 应 在 每 季 末 对 中 心 总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并 向 中 心 领 导 提 交 分 析 报 告 对 各 处 室 的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采 取 定 期 核 对 各 处 室 可 随 时 查 询 本 处 室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也 可 指 定 专 人 定 期 与 规 规 财 处 核 对 每 月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 四 ) 预 算 调 整 年 度 预 算 一 经 确 定,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得 随 意 调 整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须 调 整 时, 应 履 行 相 应 的 报 批 程 序, 首 先 由 相 应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就 内 容 和 原 因 做 出 详 细 说 明 根 据 调 整 的 额 度 按 审 批 权 限 经 批 准 后, 执 行 部 门 方 可 调 整 使 用 预 算 30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现 金 管 理 规 定 现 金 管 理 是 会 计 管 理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其 管 理 规 定 如 下 : 严 格 遵 守 规 定 的 现 金 开 支 范 围, 不 得 随 意 扩 大 现 金 的 结 算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以 下, 一 次 性 支 付 现 金 达 到 或 超 过 1000 元 时, 应 使 用 现 金 支 票, 现 金 使 用 范 围 之 外 的 结 算 业 务, 不 论 金 额 大 小, 一 律 使 用 银 行 转 帐 支 票 或 汇 款 结 算 方 式 二 不 准 坐 支 套 取 现 金 ; 不 准 以 白 条 抵 库 存 现 金 ; 不 准 代 保 管 私 人 现 金 三 出 纳 在 办 理 现 金 收 付 业 务 时, 要 严 格 审 核 有 关 原 始 凭 证 是 否 合 规 合 法, 原 始 凭 证 和 记 账 凭 证 是 否 相 符, 凭 证 上 要 有 经 办 人 和 负 责 人 签 字 五 收 付 款 要 当 面 点 清, 交 款 人 要 在 单 据 或 有 关 说 明 上 签 字 领 款 人 要 在 发 票 或 凭 证 上 签 字, 做 到 责 任 清 楚 六 出 纳 人 员 办 妥 收 付 现 金 业 务 后, 要 在 凭 证 上 签 章 并 加 盖 " 收 讫 " 或 " 付 讫 " 戳 记 七 现 金 日 记 帐 要 日 清 月 结, 做 到 帐 款 帐 帐 相 符 出 现 现 金 长 款 或 短 款, 要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由 出 纳 人 员 写 出 书 面 报 告 交 财 务 负 责 人, 提 请 中 心 主 任 批 准 后, 按 有 关 财 务 制 度 处 理 八 严 格 遵 守 银 行 核 定 的 单 位 现 金 库 存 限 额, 超 限 额 现 金 要 在 当 日 下 班 前 存 入 银 行, 限 额 内 现 金 要 在 下 班 前 放 入 保 险 柜 内 保 存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库 存 现 金 超 过 限 额 不 能 及 时 存 银 行 时, 出 纳 人 员 要 报 告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安 保 处, 以 便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证 现 金 的 安 全 否 则 出 现 问 31

题,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出 纳 人 员 赔 偿 九 现 金 支 票 及 密 码 应 妥 善 保 管, 下 班 前, 必 须 放 入 保 险 柜 保 存 十 中 心 纪 检 监 察 与 审 计 部 门 要 对 财 务 部 门 使 用 和 保 管 现 金 情 况 进 行 不 定 期 检 查, 出 纳 人 员 要 积 极 配 合,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绝 或 阻 碍 有 关 人 员 的 检 查 32

国 家 考 试 中 心 支 票 管 理 规 定 一. 支 票 应 按 现 金 支 票 转 账 支 票 规 定 的 用 途 分 别 使 用, 现 金 支 票 只 在 提 取 每 日 报 销 备 用 金 时 使 用 二. 签 发 支 票 均 由 出 纳 员 填 写 或 打 印, 日 期 用 途 金 额 等 须 填 写 清 楚, 且 印 鉴 要 与 预 留 印 鉴 相 符 三. 转 账 支 票 只 能 由 中 心 职 工 经 相 关 领 导 批 准 后 在 财 务 制 度 规 定 用 途 内 报 销 领 用 四. 转 账 支 票 借 出 时, 按 照 报 销 规 定 由 经 办 人 填 写 借 据, 出 纳 员 登 记 支 票 使 用 登 记 薄 填 写 支 票 加 盖 财 务 预 留 印 鉴, 借 支 票 人 签 字 领 用 五. 借 支 票 人 借 到 支 票 后 要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涂 改 丢 失 如 有 丢 失, 应 及 时 向 规 财 处 申 报, 并 及 时 挂 失 如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概 由 本 人 负 责 六. 凡 在 本 市 办 理 采 购 或 支 付 其 它 费 用 时, 超 过 财 务 规 定 现 金 限 额 的, 必 须 使 用 转 账 支 票 或 公 务 卡 结 算 七. 使 用 转 账 支 票 购 买 物 资 或 支 付 其 它 费 用 时, 经 办 人 员 应 先 与 收 款 部 门 核 实 用 款 金 额, 不 得 对 外 签 发 空 白 支 票 八. 转 账 支 票 有 效 期 为 10 日, 经 办 人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及 时 使 用 付 款 九. 依 据 中 心 报 销 制 度 规 定, 发 票 金 额 与 支 票 存 根 金 额 必 须 相 符 方 可 报 销 报 销 要 及 时, 手 续 要 齐 全 十. 出 纳 人 员 应 定 期 及 时 核 销 支 票 登 记 情 况, 定 期 上 报 33

十 一. 每 月 发 放 转 账 支 票 时 间 截 止 至 每 月 二 十 五 日 十 二. 为 做 好 年 终 结 账 工 作, 当 年 度 转 账 支 票 发 放 日 截 止 至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过 期 不 再 办 理 34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银 行 存 款 管 理 规 定 一 日 常 管 理 ( 一 ) 收 到 支 票 汇 票 等 及 时 存 行, 需 要 汇 款 的 事 项 及 时 汇 出 ; 发 出 的 支 票 必 须 认 真 登 记, 及 时 核 销 ; 力 争 当 日 事 当 日 毕 ( 二 ) 每 日 收 付 款 单 据 及 时 交 制 单 人, 及 时 清 理 银 行 票 据, 当 月 票 据 入 当 月 帐, 不 积 压 银 行 票 据, 配 合 未 达 帐 调 整 表 的 编 制 工 作 ( 三 ) 严 格 支 票 管 理, 不 准 签 发 空 头 远 期 支 票 ( 四 ) 不 准 向 外 单 位 和 个 人 出 租 转 借 支 票 帐 户 或 代 收 付 银 行 存 款 ( 五 ) 借 支 票 时, 须 办 理 借 支 手 续, 借 支 时 需 报 相 关 领 导 批 准 二 银 行 存 款 对 帐 ( 一 ) 每 月 按 时 领 取 银 行 对 账 单 数 据 ( 二 ) 每 月 将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核 对, 并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 三 ) 清 理 未 达 帐 项 : 每 月 按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对 未 达 账 项 要 注 明 原 因 并 及 时 清 理, 以 确 保 银 行 存 款 账 账 账 款 相 符 三 账 户 管 理 ( 一 ) 开 立 变 更 根 据 财 政 部 对 各 单 位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规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中 心 工 作 需 要 办 理 账 户 开 立 和 变 更 手 续 ( 二 ) 年 检 每 年 按 财 政 部 专 员 办 的 规 定 时 间 办 理 账 户 年 检 手 续 35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借 用 公 款 和 预 付 款 项 规 定 一 所 有 人 员 不 得 因 私 借 用 公 款 二 下 列 情 况 可 以 借 用 公 款 : ( 一 ) 到 外 地 出 差 ( 包 括 培 训 开 会 ); ( 二 ) 采 购 人 员 采 购 用 款 ; ( 三 ) 用 于 会 议 及 接 待 的 备 用 金 ; ( 四 ) 开 展 工 作 需 支 付 的 中 心 外 人 员 的 劳 务 费 ; ( 五 ) 其 他 用 于 中 心 业 务 及 管 理 工 作 需 要 的 预 付 款 项 三 职 工 借 用 公 款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 ( 一 ) 借 用 公 款 由 借 款 人 申 请, 借 款 处 室 负 责 人 签 字, 报 规 财 处 长 审 批, 按 中 心 经 费 审 批 权 限 办 理 签 批 手 续 后, 规 财 处 方 可 借 款 ( 二 ) 因 公 外 出 ( 包 括 出 差 培 训 开 会 等 ) 借 款 : 借 款 人 必 须 持 处 室 负 责 人 和 领 导 批 准 的 有 关 通 知 或 文 件 到 规 财 处 填 写 借 款 单, 借 款 单 必 须 注 明 借 款 原 因 前 往 地 点 和 所 需 天 数 规 财 处 根 据 出 差 情 况 估 算 所 需 费 用 并 按 审 批 权 限 批 准 后 借 给 借 款 人 出 差 回 来 一 星 期 内 必 须 到 规 财 处 报 账 ( 三 ) 借 用 备 用 金, 年 末 必 须 归 还, 第 二 年 仍 需 备 用 周 转 用, 可 重 新 填 写 借 据 ( 四 ) 采 购 人 员 采 购 用 款, 原 则 上 通 过 银 行 结 算, 不 得 使 用 现 金 对 外 采 购 或 维 修 预 付 款 及 发 票 未 到 需 先 付 款 时, 经 办 人 员 要 凭 合 同 批 件 等 到 规 财 处 办 理 借 款 手 续 36

经 办 人 员 填 写 借 款 单 时, 均 要 注 明 还 款 时 间 借 款 人 要 及 时 关 注 相 应 业 务 的 进 展 情 况, 及 时 结 清 预 付 款 项 ; 规 财 处 坚 持 前 账 不 清, 后 款 不 借 的 原 则, 对 到 期 未 归 还 的 借 款, 应 及 时 向 借 款 人 发 出 还 款 通 知, 当 年 借 款 必 须 当 年 归 还 对 过 期 不 还 款 的 职 工, 规 财 处 有 权 从 发 出 还 款 通 知 的 次 月 起, 按 月 从 借 款 人 的 工 资 中 扣 还, 直 至 还 清 所 借 款 项 37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公 务 卡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改 革, 规 范 财 务 管 理, 提 高 公 务 支 出 透 明 度, 减 少 现 金 支 付 结 算, 根 据 卫 生 部 部 属 ( 管 ) 预 算 单 位 公 务 卡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和 卫 生 部 部 属 ( 管 ) 预 算 单 位 公 务 卡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结 合 中 心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公 务 卡 的 性 质 和 办 理 范 围 ( 一 ) 本 细 则 所 称 公 务 卡, 是 指 由 中 心 职 工 个 人 持 有 保 管 和 使 用, 主 要 用 于 日 常 公 务 支 出 和 财 务 报 销 业 务, 也 可 用 于 个 人 消 费, 具 有 一 定 的 透 支 消 费 额 度 和 透 支 免 息 期 的 银 行 信 用 卡 ( 二 ) 公 务 卡 办 理 的 范 围 为 中 心 的 正 式 职 工 公 务 卡 实 行 一 人 一 卡 实 名 制, 并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条 公 务 卡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 一 ) 公 务 卡 只 限 本 人 使 用 一 般 岗 位 人 员 透 支 额 度 为 人 民 币 一 万 元, 处 室 负 责 人 透 支 额 度 为 人 民 币 两 万 元, 中 心 领 导 透 支 额 度 为 人 民 币 五 万 元 ( 二 ) 公 务 卡 用 于 单 位 公 务 支 出 的 结 算, 持 卡 人 在 未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之 前, 无 论 是 公 务 消 费 还 是 个 人 消 费 均 属 个 人 行 为, 个 人 承 担 由 此 导 致 的 经 济 法 律 等 全 部 责 任 ( 三 ) 持 卡 人 因 调 离 退 休 等 原 因 离 开 中 心, 应 按 要 求 及 时 还 清 债 务, 结 清 余 额 并 办 理 注 销 账 户 手 续 38

( 四 ) 综 合 协 调 处 应 将 在 职 人 员 信 息 变 动 情 况 及 时 通 知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由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通 知 发 卡 银 行 办 理 公 务 卡 申 办 或 销 户 等 手 续 ( 五 ) 公 务 卡 遗 失 或 损 毁 后 的 补 办 等 事 项 由 个 人 自 行 到 发 卡 银 行 申 请 办 理, 并 通 过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及 时 通 知 发 卡 银 行 维 护 相 关 信 息 ( 六 ) 职 工 可 在 具 备 刷 卡 结 算 条 件 的 单 位 购 买 商 品 和 服 务, 不 断 减 少 现 金 结 算 的 公 务 消 费 第 五 条 公 务 卡 结 算 的 范 围 ( 一 ) 原 使 用 现 金 结 算 方 式 的 公 用 经 费 支 出, 包 括 差 旅 费 培 训 费 及 1000 元 ( 人 民 币 ) 以 下 办 公 费 印 刷 费 会 议 费 招 待 费 邮 电 费 交 通 费 劳 务 费 租 赁 费 维 修 费 专 用 材 料 费 办 公 设 备 购 置 费 及 其 他 零 星 商 品 和 服 务 等 购 买 支 出, 原 则 上 都 应 使 用 公 务 卡 进 行 公 务 消 费 ( 二 ) 除 差 旅 费 培 训 费 外, 超 过 1000 元 以 上 的 公 用 经 费 支 出 仍 按 转 账 方 式 进 行 结 算 第 六 条 公 务 卡 结 算 的 报 销 原 则 ( 一 )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不 改 变 中 心 现 行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报 销 审 批 程 序 ( 二 ) 持 卡 人 因 公 务 活 动 使 用 公 务 卡 消 费 时, 必 须 取 得 本 人 签 名 的 公 务 卡 消 费 交 易 凭 条 (pos 机 小 票 ) 和 正 式 税 务 发 票 或 财 政 票 据 ; 发 票 金 额 合 并 开 具 的, 还 应 取 得 所 购 商 品 明 细 清 单 39

( 三 ) 因 向 供 应 商 退 货 等 原 因 导 致 已 报 销 资 金 退 回 公 务 卡 的, 持 卡 人 应 及 时 将 相 应 报 销 款 项 退 回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由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负 责 办 理 资 金 退 回 手 续 ( 四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所 产 生 费 用 由 持 卡 人 个 人 承 担, 不 予 报 销 1. 使 用 公 务 卡 用 于 个 人 消 费 的 部 分 ; 2. 报 销 费 用 与 提 供 的 报 销 凭 证 公 务 卡 消 费 交 易 凭 条 (pos 机 小 票 ) 不 符 的 ; 3. 持 卡 人 透 支 提 取 现 金 所 产 生 的 手 续 费 利 息 等 ; 4. 因 持 卡 人 个 人 原 因, 未 能 在 公 务 卡 免 息 期 内 申 请 报 销, 所 造 成 的 罚 息 和 滞 纳 金 等 ; 5. 因 持 卡 人 个 人 保 管 不 慎 或 遗 失 等 原 因, 导 致 公 务 卡 被 盗 刷 卡 所 形 成 的 支 出 和 损 失 ; 6. 其 他 不 符 合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和 要 求 或 超 出 标 准 的 消 费 第 七 条 公 务 卡 结 算 的 报 销 程 序 ( 一 ) 对 于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招 待 费 购 买 物 品 等 公 务 支 出,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的, 应 在 公 务 卡 信 用 额 度 内, 先 通 过 公 务 卡 结 算, 并 取 得 发 票 等 财 务 报 销 凭 证 和 公 务 卡 消 费 交 易 凭 条 (pos 机 小 票 ) ( 二 ) 持 卡 人 应 于 免 息 还 款 日 前 7 个 工 作 日 整 理 所 有 公 务 消 费 的 正 规 原 始 发 票 和 经 本 人 签 名 的 公 务 卡 消 费 交 易 凭 条 (pos 机 小 票 ), 按 财 务 报 销 审 批 程 序 进 行 报 销 40

( 三 ) 持 卡 人 在 一 项 经 济 业 务 中, 如 果 同 时 有 转 账 结 算 公 务 卡 结 算 和 现 金 结 算, 则 应 根 据 不 同 的 结 算 方 式, 分 别 填 制 报 销 凭 证 审 批 报 销, 并 办 理 报 销 凭 证 登 记 手 续, 注 明 转 账 结 算 现 金 消 费 因 公 借 款 或 刷 卡 消 费 及 刷 卡 消 费 的 时 间, 以 便 于 会 计 人 员 进 行 对 账 和 账 务 处 理 ( 四 ) 持 卡 人 因 出 差 在 外 或 其 它 特 殊 原 因, 确 实 无 法 在 规 定 的 免 息 还 款 期 内 办 理 财 务 报 销 手 续 的, 可 通 过 电 话 传 真 等 书 面 方 式 委 托 本 部 门 其 他 人 员 填 制 正 式 借 款 单, 并 提 供 持 卡 人 姓 名 卡 号 消 费 时 间 和 每 笔 消 费 金 额 的 明 细 信 息, 经 财 务 人 员 审 核 后 先 办 理 借 款 手 续, 于 免 息 还 款 期 前 先 将 资 金 转 入 公 务 卡, 待 持 卡 人 回 中 心 后 及 时 补 办 报 销 手 续 并 冲 销 其 借 款 亦 可 从 本 人 绑 定 的 工 资 账 户 中 先 行 垫 付, 日 后 按 公 务 卡 结 算 的 报 销 程 序 进 行 报 销 ( 五 ) 会 计 人 员 对 持 卡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公 务 卡 消 费 交 易 凭 条 (pos 机 小 票 ) 报 销 审 批 凭 证 及 报 销 单 据 等 进 行 审 核 后, 登 陆 公 务 卡 支 持 系 统, 根 据 持 卡 人 提 供 的 姓 名 交 易 日 期 和 消 费 金 额 等 信 息, 查 询 核 对 公 务 消 费 的 真 实 性, 审 核 确 认 后 予 以 报 销 ( 六 ) 复 核 人 员 将 公 务 卡 支 持 系 统 所 生 成 的 公 务 支 出 明 细 表 和 汇 总 表 与 支 出 报 销 单 进 行 复 核 确 认, 统 一 办 理 公 务 卡 还 款 业 务 第 八 条 实 行 公 务 卡 结 算 方 式 后 的 现 金 管 理 ( 一 ) 实 行 公 务 卡 结 算 方 式 后, 一 般 情 况 下 中 心 不 再 使 用 现 金 结 算 属 于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经 中 心 领 导 与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审 核 同 意 后, 可 以 继 续 使 用 现 金 结 算 41

1. 确 需 使 用 现 金 发 放 的 慰 问 金 或 救 济 性 支 出 ; 2. 确 需 使 用 现 金 支 付 的 个 人 劳 务 费 讲 课 费 咨 询 费 支 出 ; 3. 确 需 使 用 现 金 支 付 给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的 费 用 ; 4. 对 伤 亡 人 员 的 抚 恤 金 丧 葬 补 助 费 支 出 ; 5. 职 工 差 旅 补 助 费 外 派 及 值 班 人 员 误 餐 补 助 费 ; 6. 在 个 别 确 实 不 具 备 刷 卡 条 件 的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发 生 的 1000 元 以 下 零 星 支 出 ; 7. 其 他 不 能 采 取 转 账 和 公 务 卡 支 付 方 式 结 算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等 支 出 ( 二 ) 实 行 公 务 卡 结 算 方 式 后, 原 则 上 不 再 向 职 工 个 人 办 理 现 金 借 款 不 具 备 刷 卡 环 境 而 又 确 需 进 行 公 务 消 费 时, 由 个 人 先 行 垫 付 资 金, 然 后 按 照 财 务 报 销 程 序 进 行 报 销 第 九 条 持 卡 人 要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关 于 银 行 卡 使 用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规 范 使 用 公 务 卡 严 禁 持 卡 人 违 规 使 用 公 务 卡 对 恶 意 透 支 拖 欠 还 款 等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持 卡 人 负 责, 中 心 不 承 担 由 此 引 发 的 任 何 责 任 第 十 条 中 心 各 处 室 负 责 人 应 严 格 执 行 财 经 纪 律, 对 本 部 门 公 务 卡 持 卡 人 的 公 务 消 费 行 为 进 行 管 理 和 审 核, 严 格 控 制 支 出, 杜 绝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的 支 出, 确 保 公 务 消 费 支 出 控 制 在 规 定 范 围 之 内 第 十 一 条 本 细 则 由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二 条 本 细 则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42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票 据 管 理 制 度 为 规 范 票 据 管 理, 避 免 发 生 舞 弊 行 为, 特 制 定 本 票 据 管 理 制 度, 本 制 度 所 指 的 票 据 为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监 制 的 行 政 事 业 类 银 钱 收 据, 非 税 收 入 一 般 缴 款 书 和 税 务 部 门 统 一 监 制 的 发 票 一 票 据 管 理 岗 位 设 置 及 其 职 责 : ( 一 ) 票 据 管 理 岗 位 设 置 : 设 置 票 据 购 买 人 和 票 据 保 管 人 进 行 票 据 管 理, 其 人 员 职 务 设 置 严 格 依 照 不 相 容 职 务 相 分 离 的 原 则 设 立 ( 二 ) 票 据 购 买 人 员 职 责 : 凭 票 据 购 领 证 收 费 许 可 证 购 买 票 据 :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票 据 严 格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手 续 购 买 ; 税 务 收 据 到 辖 区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凭 证 登 记 购 买 ( 三 ) 票 据 管 理 人 员 职 责 :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票 据 管 理 法 规 对 票 据 进 行 管 理 二 严 格 按 照 票 据 使 用 范 围 开 具 票 据 : ( 一 ) 银 钱 收 据 开 立 范 围 ( 根 据 京 财 综 2005 933 号 文 ): 1. 国 家 财 政 拨 款 ( 附 拨 款 批 文 ); 卫 生 计 生 委 等 部 级 以 上 单 位 的 财 政 补 助 性 收 入, 科 研 项 目 等 的 垂 直 拨 款 ( 附 拨 款 批 文 或 预 算 书 ); 2. 暂 收 暂 付 的 往 来 款 项 : 如 代 收 的 作 者 稿 费 等 3. 安 保 处 交 来 的 废 旧 物 资 或 设 备 变 价 收 入, 开 具 收 据 时 ( 单 独 使 用 一 本 收 据 ) 在 交 来 栏 中 注 明 上 缴 国 家 财 政 设 备 变 价 款, 待 上 缴 国 家 财 政 收 到 相 关 凭 证 后 再 到 市 财 政 局 验 旧 购 新 ( 二 ) 行 政 事 业 性 统 一 收 费 票 据 开 立 范 围 43

收 费 许 可 证 上 规 定 的 项 目, 开 具 收 据 时 按 项 目 标 准 分 别 标 注 ( 三 ) 三 联 内 部 收 据 开 立 范 围 : 1. 还 借 支 周 转 金 等 内 部 往 来 款 项 ; 2. 内 部 职 工 的 扣 款 押 金 租 金 等 相 关 费 用 3. 其 他 需 要 开 立 内 部 往 来 收 据 的 事 项 ( 四 )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发 票 开 立 范 围 银 钱 收 据 北 京 市 行 政 事 业 性 统 一 银 钱 收 据 开 立 范 围 之 外 的 其 他 收 费 项 目 三 财 务 收 款 票 据 管 理 办 法 财 务 收 款 票 据 应 设 立 专 账 专 库 管 理, 严 格 发 放 领 用 结 存 和 核 销 登 记 审 核 手 续, 加 强 回 收 存 根 管 理, 实 行 票 据 管 理 人 再 次 复 核 制 ( 对 收 回 的 票 据 存 根 通 过 系 统 核 查 入 账 情 况, 填 列 票 据 在 途 情 况 表, 并 落 实 到 责 任 人 ); 复 核 后 的 收 款 票 据 定 期 分 类 造 册 归 档, 依 据 财 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核 销 票 据 ; 票 据 管 理 人 员 有 权 向 上 级 反 映 违 反 票 据 管 理 规 定 的 个 人 和 行 为 五 任 何 人 不 得 擅 自 出 借 出 租 和 转 让 使 用 票 据, 必 须 严 格 按 票 据 规 定 使 用 票 据 六 票 据 应 分 门 别 类, 存 放 有 序 所 有 票 据 都 应 分 门 别 类 编 号 存 放, 税 务 发 票 发 生 的 退 废 错 票 必 须 造 册 登 记 44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财 务 印 章 管 理 规 定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规 财 处 印 章 管 理, 维 护 印 章 的 严 肃 性, 明 确 印 章 管 理 责 任, 确 保 印 章 的 安 全 使 用, 现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对 财 印 章 的 保 管 使 规 定 如 下 : ( 一 ) 中 心 规 财 处 保 管 财 务 专 用 章 财 务 结 算 专 用 章 法 人 名 章 ( 二 ) 财 务 专 用 章 用 于 各 类 收 据 发 票 相 关 报 表 的 签 发 ( 三 ) 财 务 结 算 专 用 章 法 人 名 章 用 于 财 务 人 员 办 法 现 金 支 票 和 银 行 支 票 汇 票 转 账 业 务 的 使 用 ( 四 ) 财 务 专 用 章 由 专 人 保 管 使 用, 开 具 发 票 和 收 据 时 方 可 用 章,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能 先 在 空 白 发 票 收 据 上 用 章, 如 特 殊 情 况 须 请 示 处 长 后 方 可 用 章 ( 五 ) 财 务 结 算 专 用 章 与 法 人 名 单 章 由 两 人 分 别 保 管 使 用, 以 互 相 牵 制 制 约 ( 六 ) 所 有 印 章 应 放 在 加 锁 抽 屉 内 保 存 印 章 专 管 人 员 不 得 委 托 他 人 代 盖 印 章, 也 不 得 把 存 放 印 章 箱 柜 的 钥 匙 交 给 他 人 代 为 保 管 ( 七 ) 一 旦 发 现 保 管 的 印 章 丢 失, 应 保 护 好 现 场 并 及 时 上 报 领 导 进 行 相 关 处 理 ( 八 )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在 所 属 业 务 范 围 内 按 规 定 使 用 印 章 45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内 部 审 核 管 理 规 定 财 务 审 核 工 作 是 规 财 处 工 作 的 重 要 环 节 之 一, 是 顺 利 完 成 整 个 财 务 工 作 的 有 利 保 障 规 财 处 设 专 门 的 审 核 岗 位, 审 核 人 员 主 要 是 对 会 计 凭 证 及 所 附 原 始 凭 证 进 行 审 核, 以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准 确 性 及 完 整 性 一 审 核 会 计 科 目 运 用 是 否 正 确, 是 否 与 原 始 凭 证 记 载 的 经 济 业 务 相 符 二 审 核 凭 证 所 记 载 的 各 类 科 目 代 码 使 用 的 正 确 性 摘 要 的 规 范 性 和 数 据 的 正 确 性 三 审 核 记 帐 凭 证 与 原 始 凭 证 的 金 额 内 容 是 否 相 符, 重 点 是 原 始 凭 证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以 及 内 部 审 批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四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与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沟 通 对 不 真 实 不 合 法 不 完 整 和 不 规 范 的 凭 证, 退 还 各 有 关 人 员 46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会 计 交 接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会 计 人 员 工 作 交 接 是 会 计 工 作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搞 好 会 计 工 作 交 接, 保 证 会 计 工 作 的 连 续 性, 更 有 利 于 明 确 会 计 职 责 一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变 动 岗 位 或 因 故 离 职, 必 须 将 本 人 所 经 管 的 会 计 工 作 全 部 移 交 给 接 替 人 员 没 有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的, 不 得 调 动 或 者 离 职 二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前, 必 须 及 时 做 好 移 交 准 备 工 作 ( 一 ) 已 经 受 理 的 经 济 业 务 尚 未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应 当 填 制 完 毕 ( 二 ) 尚 未 登 记 的 账 目, 应 当 登 记 完 毕, 并 在 最 后 一 笔 余 额 后 加 盖 经 办 人 印 章 ( 三 ) 整 理 好 应 该 移 交 的 各 项 资 料, 对 未 完 结 事 项 写 出 书 面 材 料 ( 四 ) 编 制 移 交 清 册, 列 明 应 当 移 交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报 表 印 章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支 票 簿 发 票 文 件 等, 并 在 移 交 清 册 中 列 明 使 用 会 计 软 件 和 数 据 磁 盘 及 有 关 资 料 实 物 等 内 容 三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时, 移 交 人 员 要 按 照 移 交 清 册 逐 项 移 交, 接 管 人 员 要 逐 项 核 对 点 收, 并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 一 )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要 根 据 会 计 账 簿 有 关 记 录 进 行 点 交 库 存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必 须 与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保 持 一 致, 不 一 致 时, 移 交 人 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负 责 查 清 处 理 ( 二 ) 会 计 凭 证 账 簿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必 须 完 整 无 缺, 不 得 遗 漏, 如 有 短 缺, 移 交 人 要 负 责 查 明 原 因, 并 在 移 交 清 册 中 加 以 说 47

明 ( 三 )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余 额 要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核 对 相 符, 如 不 一 致, 应 当 编 制 银 行 余 额 调 节 表 调 节 相 符 对 超 过 一 个 月 以 上 未 达 账 项 应 进 行 文 字 说 明 ( 四 ) 财 产 物 资 和 债 权 债 务 的 明 细 账 户 余 额 要 与 总 账 相 关 账 户 余 额 核 对 相 符 ( 五 ) 接 管 的 会 计 人 员 应 继 续 使 用 移 交 的 账 簿, 不 得 自 行 另 立 新 账, 以 保 持 会 计 信 息 记 录 的 连 续 性 完 整 性 ( 六 ) 移 交 人 员 经 管 的 票 据 印 章 和 其 他 实 物 等, 必 须 交 接 清 楚, 从 事 会 计 电 算 化 工 作 的 移 交 人 员, 要 对 有 关 电 子 数 据 在 微 机 上 进 行 实 际 操 作, 以 检 查 电 子 数 据 的 运 行 和 有 关 数 字 是 否 准 确 和 畅 通, 在 实 际 操 作 状 态 下 进 行 交 接 四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时, 必 须 由 专 人 负 责 监 交 一 般 会 计 人 员 交 接 由 规 财 处 负 责 人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负 责 监 交 ; 规 财 处 负 责 人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交 接, 由 单 位 领 导 人 负 责 监 交, 必 要 时 可 由 上 级 主 管 派 人 会 同 监 交 移 交 人 员 在 办 理 移 交 时, 要 按 移 交 清 册 逐 条 移 交, 接 管 人 员 要 逐 项 核 对 点 收 五 交 接 工 作 后 续 规 定 ( 一 ) 交 接 工 作 结 束 后, 交 接 双 方 和 监 交 人 员 要 在 移 交 清 册 上 签 名 或 盖 章, 以 明 确 责 任 移 交 清 册 一 般 应 当 填 制 一 式 三 份, 交 接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存 档 一 份 ( 二 ) 移 交 人 员 在 对 移 交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48

他 有 关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应 永 久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不 能 因 为 会 计 资 料 已 经 移 交 而 推 卸 责 任 49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会 计 凭 证 装 订 及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是 指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员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完 整 装 订 会 计 凭 证, 加 强 对 会 计 文 件 资 料 凭 证 账 簿 报 表 等 会 计 档 案 的 管 理, 保 证 会 计 档 案 的 安 全 完 整 ; 文 书 档 案 收 发 传 递 保 管 归 档 及 时, 为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提 供 资 料 和 依 据 一 会 计 凭 证 装 订, 财 务 人 员 将 每 月 凭 单 按 凭 单 编 号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每 册 加 封 皮, 封 皮 上 写 明 年 份 月 份 及 凭 单 起 止 号, 装 订 时 将 原 始 凭 证 整 理 整 齐 并 附 于 凭 单 后 面, 不 得 丢 失 ; 凭 单 号 应 连 续, 不 得 缺 号 ; 二 财 务 人 员 负 责 整 理 保 管 规 财 处 各 类 原 始 凭 证 工 资 奖 金 各 种 补 贴 记 账 凭 证 预 决 算 报 表 账 簿 等 并 按 年 度 月 份 对 各 岗 位 上 交 的 财 务 档 案 按 凭 证 报 表 账 簿 等 分 类 立 卷 保 管 存 放 三 财 务 人 员 每 年 6-8 月 份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对 上 年 度 的 财 务 预 决 算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规 定 和 上 级 来 文 分 类 立 卷, 按 页 编 号, 按 文 件 分 类 立 卷 保 管, 以 便 查 询 四 原 始 凭 证 不 准 外 借,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外 单 位 需 借 用 时, 应 持 有 中 心 主 任 批 准 的 请 示, 方 可 提 供 复 印 件, 并 登 记, 由 提 供 人 和 收 件 人 共 同 签 字 五 会 计 档 案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借 出 复 印 拆 散 六 会 计 档 案, 原 则 上 不 得 借 给 外 单 位 使 用, 特 殊 情 况, 须 经 中 心 主 任 批 准, 取 得 详 细 借 据, 保 证 按 期 归 还 50

七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规 定 八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期 满, 需 销 毁 时, 规 财 处 编 造 销 毁 清 册, 在 报 经 相 关 审 批 人 员 批 准 后, 进 行 销 毁 51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根 据 财 政 部 和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通 知 要 求 精 神, 按 照 单 位 财 产 物 资 的 实 物 形 态 进 行 清 查 登 记 和 管 理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财 产 物 资, 是 完 成 各 项 事 业 计 划 和 机 关 行 政 任 务 必 需 的 物 质 条 件 管 好 用 好 国 家 的 财 产 物 资 是 贯 彻 勤 俭 办 事 业, 节 约 行 政 事 业 经 费 的 重 要 环 节 各 处 室 要 严 格 按 照 中 心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使 用 固 定 资 产, 既 要 保 证 工 作 的 需 要, 又 要 防 止 财 产 物 资 的 积 压 浪 费 和 损 失 流 失 等 为 此, 要 求 各 处 室 必 须 加 强 财 产 物 资 的 管 理, 从 而 不 断 提 高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一 总 则 1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必 须 加 强 对 财 产 物 资 管 理 工 作 的 领 导, 建 立 健 全 和 完 善 财 产 物 资 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做 到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层 层 负 责, 责 任 到 人, 物 尽 其 用 的 原 则 确 保 财 产 物 资 的 安 全 性 和 发 挥 财 产 物 资 的 效 益, 保 证 和 促 进 行 政 事 业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2 中 心 财 产 物 资 管 理 主 要 包 括 : 固 定 资 产 物 资 材 料 和 低 值 易 耗 品 办 公 用 品 等 的 管 理 各 处 室 必 须 加 强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防 止 财 产 物 资 的 积 压 和 浪 费 损 失 3 中 心 一 切 的 财 产 物 资, 使 用 部 门 必 须 加 强 管 理, 注 意 爱 护 使 用, 切 实 保 护 好 国 家 财 产 物 资 的 安 全 4 中 心 财 产 物 资 管 理 部 门 专 管 或 兼 管 人 员 在 业 务 上 受 财 务 会 计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管 理 部 门 和 财 务 部 门 必 须 密 切 协 作, 明 确 分 工 52

健 全 手 续 定 期 对 帐 做 到 帐 物 相 符 5 各 处 室 对 财 产 物 资 的 管 理, 必 须 认 真 履 行 手 续,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指 定 专 管 或 兼 管 人 员, 负 责 本 部 门 财 产 物 资 管 理 工 作 6 为 了 发 挥 固 定 资 产 的 效 能, 各 处 室 必 须 重 视 专 业 设 备 管 理 和 操 作 人 员 的 基 础 知 识 掌 握 与 培 训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操 作 维 修 保 养 检 验 等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对 于 技 术 复 杂 精 密 度 高 的 设 备, 应 对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方 可 操 作, 并 保 持 操 作 人 员 工 作 相 应 稳 定 性 7 各 处 室 所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必 须 严 加 管 理, 建 立 制 度, 做 好 保 管 与 使 用 对 本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发 生 财 产 被 窃, 遗 失 或 无 故 损 坏 等 事 故 者, 应 认 真 查 清 责 任, 按 情 节 轻 重 和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适 当 处 理, 并 承 担 一 定 的 经 济 责 任 8 各 处 室 应 当 管 好 用 好 财 产 物 资, 经 常 宣 传 爱 护 国 家 财 物 的 重 要 性, 防 止 重 财 轻 物, 提 倡 既 重 财 又 重 物 的 优 良 传 统 作 风, 要 经 常 表 扬 好 人 好 事, 厉 行 勤 俭 节 约 的 精 神,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的 流 失 二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范 围 与 会 计 核 算 根 据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规 定,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均 应 列 入 固 定 资 产 范 畴 进 行 管 理 与 会 计 核 算 1 固 定 资 产 的 会 计 核 算 起 点 标 准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一 般 设 备 单 价 在 1000 元 以 上 ; 专 业 设 备 单 价 在 1500 元 以 上, 且 耐 用 时 间 均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都 属 于 固 定 资 产 会 计 核 算 的 范 围 单 价 不 足 起 点 标 准, 但 使 53

用 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大 宗 大 批 同 类 财 产, 亦 应 视 为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管 理 ( 指 家 具 类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资 产 ) 2 凡 是 购 置 的 ( 不 论 用 何 种 资 金 的 购 置, 只 要 是 本 单 位 行 政 事 业 上 使 用, 产 权 属 于 本 单 位 的 财 产 ) 自 制 的 接 受 捐 赠 的 ( 包 括 单 位 接 受 馈 赠 和 出 国 人 员 上 交 的 礼 品 等 ) 调 拨 来 的 ( 包 括 上 级 和 所 属 单 位 提 供 或 由 其 他 单 位 以 各 种 方 式, 计 价 无 偿 调 入 及 移 交 的 财 产 ), 符 合 以 上 规 定 的 都 应 统 一 计 价 为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管 理 3 各 处 室 不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各 种 办 公 用 品 用 具 器 具 生 活 用 品 其 他 材 料 等 财 产 物 资, 也 要 进 行 管 理 三 固 定 资 产 分 类 编 号 与 会 计 核 算 按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行 政 事 业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固 定 资 产 分 为 以 下 六 类 : 1 房 屋 和 建 筑 物 类 : 包 括 办 公 住 宅 用 公 房 及 其 附 属 建 筑 物 和 设 备 土 地 等 ; 2 办 公 家 具 设 备 类 : 包 括 办 公 桌 台 椅 凳 沙 发 茶 几 屏 风 板 隔 围 墙 文 件 柜 保 险 柜 地 毯 等 办 公 设 备 ; 3 机 电 电 器 设 备 类 : 包 括 计 算 机 电 传 机 复 印 机 打 印 机 打 字 机 电 视 机 录 像 机 收 录 机 照 相 机 空 调 机 饮 水 机 洗 衣 机 电 冰 箱 电 风 扇 微 波 炉 等 电 器 通 讯 和 电 子 设 备 等 ; 4 交 通 工 具 类 : 包 括 各 种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等 ; 5 专 业 图 书 资 料 类 : 包 括 单 位 专 业 图 书 资 料 藏 书 和 重 要 文 献 资 料 ( 不 长 期 保 存 的 期 刊 杂 志 画 册 不 列 为 固 定 资 产 ); 54

6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类 : 不 属 于 以 上 各 类 而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其 他 财 产, 如 文 娱 体 育 器 械 被 服 装 具 古 玩 字 画 陈 列 品, 工 艺 美 术 品 等 其 它 财 产 四 固 定 资 产 的 计 价 与 会 计 核 算 1 新 建 购 入 调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分 别 按 造 价 购 价 和 调 拨 价 入 帐 购 进 或 调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运 杂 费, 不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 按 规 定 支 付 的 购 置 车 辆 附 加 费 计 入 购 价 内 ; 2 自 制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实 际 开 支 的 工 料 费 入 帐 不 单 独 核 算 自 制 固 定 资 产 工 料 费 的 可 按 估 价 入 帐 ; 3 盘 盈 赠 送 无 价 无 偿 调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不 能 查 明 原 价 的, 可 以 按 估 价 入 帐 ; 4 报 废 变 卖 调 出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帐 面 原 价 注 销 冲 帐 ; 5 固 定 资 产 按 原 值 入 帐,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固 定 资 产, 一 般 情 况 不 计 提 折 旧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增 加 或 减 少 固 定 资 产 的 价 值 : (1) 因 加 工 改 制 而 增 加 其 数 量 或 提 高 质 量 的 按 所 开 支 的 费 用 增 加 其 价 值 ; (2) 成 套 设 备 因 部 份 遭 受 毁 损 的, 按 受 损 程 度 减 少 其 价 值 ; (3) 房 屋 和 建 筑 物 拆 除 翻 建 的, 按 增 减 面 积 计 算 出 价 格 分 别 增 减 其 价 值 ; 固 定 资 产 增 减, 由 财 产 管 理 部 门 和 财 务 会 计 部 门, 对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帐 户 作 相 应 增 减, 具 体 帐 务 处 理,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五 固 定 资 产 的 增 减 变 动 审 批 程 序 与 核 算 55

1 购 置 固 定 资 产 应 划 清 资 金 渠 道, 属 于 基 本 建 设 范 围 的 ( 单 台 设 备 和 单 项 工 程 在 5 万 元 以 上 的 ) 由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解 决, 不 属 于 基 本 建 设 的 由 行 政 事 业 经 费 或 其 他 资 金 开 支 属 于 国 家 统 一 专 项 控 制 的 商 品, 必 须 按 规 定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才 能 购 置 2 增 加 和 调 入 固 定 资 产, 应 由 使 用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验 收, 属 于 计 算 机 类 设 备 的, 还 应 会 同 信 息 技 术 部 门 验 收 3 各 处 室 需 要 购 置 专 业 设 备 ( 固 定 资 产 ) 时, 须 事 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对 购 置 资 产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性 能 用 途 和 必 要 性 进 行 详 细 说 明, 报 经 中 心 领 导 批 准 后,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方 能 按 招 标 采 购 的 规 定 进 行 购 置 4 调 出 固 定 资 产, 应 由 财 产 管 理 部 门 按 规 定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调 拨 手 续 调 出 本 单 位 的 固 定 资 产, 除 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外, 一 般 情 况, 一 律 实 行 有 偿 调 拨, 新 的 按 原 购 买 价 格 或 国 家 规 定 的 价 格 调 拨, 旧 的 可 按 质 论 价 作 价 少 于 帐 面 原 值 部 分 由 调 出 单 位 领 导 批 准 注 销 5 报 废 固 定 资 产 : 中 心 固 定 资 产 每 年 报 废 一 次, 一 般 性 的 固 定 资 产 超 过 使 用 期 限, 确 已 失 去 效 能 或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等 原 因 致 损 而 无 法 修 复 的, 经 中 心 办 公 会 批 准, 作 报 废 处 理 首 先 由 资 产 使 用 部 门 填 报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申 请 审 批 单, 写 明 报 废 原 因, 计 算 机 类 设 备 由 技 术 部 门 组 织 技 术 力 量 或 邀 请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技 术 鉴 定 及 审 批, 其 他 资 产 由 财 产 管 理 部 门 和 会 计 部 门 组 成 报 废 审 批 小 组 进 行 鉴 定 及 审 批, 经 中 心 办 公 会 批 准 后, 方 能 报 废 凡 须 报 经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和 财 政 部 批 准 报 废 的 资 产, 要 按 规 定 办 理 报 批 手 续 56

一 般 设 备 的 报 废 报 损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设 备 使 用 年 限 已 过, 并 已 无 使 用 价 值 ; (2) 设 备 老 化, 机 型 淘 汰, 技 术 性 能 落 后, 不 能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 (3) 重 要 部 件 严 重 损 坏, 维 修 费 用 过 高, 继 续 使 用 经 济 上 不 合 算 ; 或 修 理 费 用 接 近 同 种 新 产 品 的 设 备 ; (4) 有 关 规 定 不 准 使 用 的 设 备 ; 6 经 批 准 按 报 废 处 理 的 固 定 资 产,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申 请 审 批 单 或 造 清 册, 交 财 会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凭 此 销 帐 7 固 定 资 产 的 变 价 收 入 和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后 收 回 的 残 值, 纳 入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基 金 管 理, 留 单 位 作 为 重 置 固 定 资 产 的 专 项 资 金, 不 能 挪 作 他 用 8 经 上 级 单 位 批 准, 因 隶 属 关 系 改 变 合 并, 撤 销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的 划 转 : (1) 由 行 政 单 位 改 变 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隶 属 关 系 改 变 的, 其 财 产 可 以 相 随 划 转, 但 需 编 造 移 交 财 产 清 册, 报 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办 理 ; (2) 合 并 单 位 的 财 产 全 部 移 交 并 入 单 位, 一 个 单 位 分 别 并 入 几 个 单 位 的, 其 财 产 由 原 单 位 根 据 人 员 数 及 业 务 情 况, 研 究 提 出 方 案, 连 同 财 产 清 册 送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办 理 ; (3) 撤 销 单 位 的 财 产, 要 认 真 进 行 盘 点, 核 实 帐 物, 清 理 完 毕 后, 编 造 财 产 清 册,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后 处 理, 不 得 擅 自 处 理 和 私 分 六 固 定 资 产 的 日 常 管 理 与 帐 务 核 算 57

1 固 定 资 产 的 帐 务 核 算, 应 本 着 既 要 加 强 管 理, 又 要 简 化 事 务 繁 琐, 过 细 重 复 手 续 的 原 则,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和 安 全 与 保 障 处 结 合 单 位 具 体 情 况 设 帐, 分 别 掌 握 帐 务 核 算, 尽 量 避 免 重 复 记 帐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一 般 只 分 类 控 制 总 值, 在 总 分 类 帐 上 设 置 固 定 资 产 和 固 定 基 金 两 个 对 应 帐 户 科 目 2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分 类 目 录 设 置 帐 户, 只 记 金 额, 不 记 数 量 安 全 与 保 障 处 设 置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帐, 按 类 别 分 品 种 名 称 记 载 固 定 资 产 的 收 入 发 出 余 存 的 数 量 和 金 额, 并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在 用 在 库 分 布 情 况, 按 使 用 处 室 或 个 人 建 立 一 套 固 定 资 产 帐, 并 定 期 与 各 处 室 核 对 3 各 处 室 的 固 定 资 产, 每 年 必 须 全 面 清 点 一 次 清 点 时, 以 安 全 与 保 障 处 和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人 员 为 主, 清 点 核 对 结 果, 要 报 告 单 位 负 责 人 固 定 资 产 如 有 短 少 或 损 失 流 失, 要 查 明 原 因 属 于 自 然 灾 害 等 特 殊 情 况 造 成 的, 在 总 结 经 验 吸 取 教 训 后, 可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批 准 注 销 冲 帐 ; 属 于 过 失 的 责 任 事 故 造 成 的, 应 当 给 予 过 失 人 必 要 的 经 济 行 政 处 罚, 作 损 失 或 作 其 他 处 理 4 中 心 根 据 事 业 发 展 工 作 任 务 的 需 要 购 置 固 定 资 产 时, 须 经 中 心 领 导 批 准, 统 一 由 安 全 与 保 障 处 办 理 但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固 定 资 产 的 验 收 保 管 调 拨 登 记 和 办 理 财 产 增 减 变 化 转 移 等 手 续 5 事 业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提 取 折 旧 基 金 与 否,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如 有 经 营 性 质, 一 律 按 有 关 规 定 核 算 方 法 比 例 计 提 6 各 处 室 对 公 共 场 所 家 具 物 品 设 备, 一 般 情 况, 不 得 随 意 移 动 58

或 无 故 搬 走 他 处 存 放, 致 使 管 理 部 门 无 法 核 查 如 因 工 作 需 要, 经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或 办 理 必 要 的 转 移 手 续 后, 方 可 移 动, 用 完 后 放 回 原 处 七 单 位 物 资 材 料 及 办 公 用 品 的 管 理 与 核 算 1 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物 资 材 料 的 需 要 不 同, 国 家 不 作 统 一 规 定, 对 于 耗 用 材 料 不 多, 随 买 随 用 的 单 位, 一 般 可 不 进 行 材 料 核 算, 购 进 材 料 不 办 理 入 库 手 续, 由 各 处 室 自 行 验 收 证 明 后, 可 直 接 列 为 有 关 费 用 支 出 2 中 心 办 公 用 品 采 购 与 供 应, 原 则 上 统 一 由 安 全 与 保 障 处 办 理, 但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处 室 自 行 采 购 有 关 专 业 材 料 或 用 品 时,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计 划 办 理, 先 由 用 料 部 门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提 出 用 料 用 品 计 划, 经 财 务 会 计 部 门 审 核, 由 单 位 领 导 人 ( 或 授 权 人 ) 批 准 后, 按 计 划 执 行, 防 止 盲 目 采 购 造 成 积 压 浪 费 3 各 处 室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对 大 宗 不 够 固 定 资 产 的 材 料 物 品, 要 自 行 建 立 材 料 保 管 帐, 认 真 履 行 进 出 库 有 手 续, 保 管 有 制 度, 使 用 有 登 记 有 记 录, 并 定 期 与 会 计 部 门 核 对 有 关 帐,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建 立 必 要 的 审 批 手 续 4 各 处 室 材 料 保 管 要 力 求 科 学, 做 到 存 放 有 序, 便 于 收 发 检 查 尽 可 能 本 处 室 集 中 保 管 与 分 别 使 用, 采 取 随 用 随 领, 注 意 损 失 与 流 失 59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经 济 合 同 会 签 管 理 办 法 为 加 强 中 心 经 济 合 同 管 理, 减 少 经 济 纠 纷, 防 范 与 控 制 经 济 合 同 风 险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和 卫 生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经 济 合 同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的 要 求, 结 合 中 心 实 际, 制 订 本 办 法 一 合 同 签 订 要 求 ( 一 )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合 同 指 经 济 活 动 中 使 用 的 合 同, 是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为 实 现 一 定 经 济 目 的, 明 确 相 互 间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而 订 立 的 法 律 文 书 合 同 的 种 类 包 括 各 类 买 卖 合 同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委 托 合 同 等, 不 包 括 人 事 劳 动 合 同 ( 二 ) 中 心 对 外 签 订 的 经 济 合 同 由 经 办 处 室 拟 定 后, 要 经 过 相 关 业 务 处 室 ( 包 括 安 全 与 保 障 处 综 合 协 调 处 信 息 与 技 术 管 理 处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纪 检 监 察 ( 审 计 ) 室 等 ) 的 审 核, 属 于 单 位 重 大 经 济 事 项, 应 当 经 中 心 常 务 会 集 体 讨 论 并 形 成 一 致 意 见 后,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订 合 同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书 面 授 权 相 关 人 员 代 为 签 订 合 同, 不 得 以 部 门 名 义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 三 ) 在 订 立 合 同 前,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应 提 供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经 营 范 围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资 信 状 况 经 济 合 同 签 订 的 必 要 性 和 重 要 性 的 说 明, 并 应 将 上 述 情 况 形 成 书 面 资 料 存 查 ( 四 )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除 交 付 对 方 两 份 外, 一 份 由 综 合 协 调 处 保 管 归 档, 另 一 份 送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作 为 入 账 依 据, 负 责 该 项 业 务 的 处 室 应 留 存 一 份 复 印 件, 严 格 依 据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并 督 促 对 方 履 行 相 关 合 同 义 务 60

二 合 同 编 号 规 则 ( 一 ) 合 同 编 号 格 式 为 : 主 办 处 室 规 范 简 称 + 年 度 + 三 位 编 号 例 如 :2012 年 信 息 与 技 术 管 理 处 第 一 份 经 济 合 同 可 编 为 : 信 管 [2012]001 号 三 合 同 审 签 流 程 ( 一 ) 主 办 处 室 职 责 1. 负 责 按 照 招 投 标 法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及 中 心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可 行 性 论 证 项 目 申 请 组 织 招 投 标 竞 争 性 谈 判 等 工 作 2. 负 责 审 查 对 方 单 位 资 质 的 合 法 性, 对 签 订 方 的 主 体 资 格 业 务 资 质 资 金 能 力 市 场 信 誉 等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3. 起 草 合 同 或 提 供 标 准 文 本, 并 对 合 同 条 款 负 责 解 释, 对 技 术 指 标 的 科 学 性 负 责 4. 建 立 合 同 台 账, 督 促 合 同 执 行 等, 合 同 台 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合 同 编 号 合 同 名 称 对 方 单 位 合 同 价 款 签 约 日 期 合 作 期 限 履 行 情 况 等 5. 经 济 合 同 会 签 表 送 各 部 门 会 签 时, 主 办 处 室 必 须 附 该 合 同 项 目 全 部 经 过 程 序 的 正 本 材 料 ( 二 ) 安 全 与 保 障 处 职 责 1. 在 采 购 合 同 中 与 业 务 主 办 处 室 及 相 关 处 室 共 同 成 立 招 投 标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招 投 标 竞 争 性 谈 判 等 工 作 2. 凡 涉 及 电 子 设 备 采 购 的 须 由 信 息 与 技 术 管 理 处 共 同 参 与, 并 提 供 技 术 性 指 标 的 标 准 ( 三 ) 规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处 职 责 61

1. 审 查 该 合 同 的 经 费 预 算 来 源 2. 审 查 合 同 资 金 收 付 条 款 ( 四 ) 纪 检 监 察 室 职 责 1. 对 合 同 订 立 的 程 序 进 行 监 督, 如 发 现 不 合 法 不 合 规 行 为,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合 同 主 办 处 室 或 中 心 主 管 领 导 报 告 2. 审 查 合 同 条 款 的 合 理 性 准 确 性 合 法 性 及 合 同 要 件 的 完 整 性 等 ( 五 ) 审 计 室 职 责 1. 审 查 合 同 金 额 是 否 与 该 项 目 前 期 招 投 标 等 程 序 确 定 的 结 果 一 致 2. 负 责 不 定 期 对 各 类 经 济 合 同 管 理 情 况 开 展 专 项 审 计 等 ( 六 ) 综 合 协 调 处 职 责 1. 对 会 签 后 的 合 同, 负 责 审 核 会 签 意 见 的 落 实 情 况 2. 对 合 同 统 一 编 号 统 一 登 记 统 一 归 档 并 加 盖 中 心 印 章, 单 份 合 同 文 本 达 2 页 以 上 的 需 加 盖 骑 缝 章 四 合 同 的 履 行 ( 一 ) 合 同 依 法 成 立, 既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一 切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处 室 人 员 都 必 须 本 着 重 合 同 守 信 誉 的 原 则 严 格 执 行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确 保 合 同 的 全 面 履 行 ( 二 )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的 标 准, 应 以 合 同 条 款 或 法 律 规 定 为 准 没 有 合 同 条 款 或 法 律 规 定 的, 一 般 应 以 物 资 交 清, 工 程 竣 工 并 验 收 合 格 价 款 结 清 无 遗 留 交 涉 手 续 为 准 ( 三 ) 相 关 处 室 负 责 人 应 随 时 了 解 掌 握 合 同 的 履 行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或 汇 报 62

五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解 除 ( 一 )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碰 到 困 难 的, 首 先 应 尽 一 切 努 力 克 服 困 难, 尽 力 保 障 合 同 的 履 行 如 实 际 履 行 或 适 当 履 行 确 有 人 力 不 可 克 服 的 困 难 而 需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时, 应 在 法 律 规 定 或 合 理 期 限 内 与 对 方 当 事 人 进 行 协 商 ( 二 ) 对 方 当 事 人 提 出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的, 应 从 维 护 本 中 心 合 法 权 益 出 发, 从 严 控 制 ( 三 )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必 须 符 合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并 应 在 中 心 内 办 理 有 关 的 手 续 ( 四 )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应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审 批 权 限 和 程 序 执 行 ( 五 )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一 律 必 需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当 事 人 双 方 的 信 件 函 电 电 传 等 ), 口 头 形 式 一 律 无 效 ( 六 )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的 协 议 在 未 达 成 或 未 批 准 之 前, 原 合 同 仍 有 效, 仍 应 履 行 但 特 殊 情 况 经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的 例 外 六 附 则 ( 一 ) 本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63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集 体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为 了 规 范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在 采 购 工 作 中 的 行 为, 降 低 采 购 成 本, 预 防 采 购 风 险, 使 采 购 工 作 按 规 范 化 标 准 化 制 度 化 规 范 程 序 运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投 标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结 合 中 心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此 管 理 办 法 一 集 体 采 购 的 范 围 (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三 条 ) ( 一 ) 未 被 列 入 政 府 采 购 目 录 内 的 商 品 货 物 及 服 务 ( 二 ) 单 次 采 购 预 算 在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采 购 项 目 10 万 元 以 下 项 目 主 办 处 室 可 自 行 选 择 供 应 商,50 万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需 进 行 招 标 ( 三 ) 不 属 于 中 心 各 项 公 务 固 定 开 支 的 项 目 二 集 体 采 购 的 程 序 及 要 求 ( 一 ) 采 购 条 件 : 主 办 处 室 先 提 出 工 程 货 物 服 务 项 目 等 的 书 面 申 请 以 及 申 请 工 程 货 物 服 务 项 目 的 品 名 规 格 及 相 关 资 料, 按 照 审 批 权 限 进 行 审 批 ( 二 ) 成 立 采 购 小 组 成 立 项 目 采 购 小 组, 具 体 组 织 采 购 工 作 采 购 小 组 的 组 成 和 人 员 由 中 心 领 导 纪 检 监 察 审 计 室 规 财 处 安 保 处 及 主 办 处 室 的 人 员 组 成 涉 及 较 高 专 业 技 术 的 采 购 项 目, 必 要 时 可 聘 请 外 部 专 家 参 加 采 购 小 组 参 与 相 关 工 作 1 主 办 处 室 职 责 : 准 备 采 购 需 求 文 件, 注 明 采 购 工 程 货 物 服 务 项 目 的 品 名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