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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南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6 年 为逻辑ꎬ并进而将 明道 与 修德 升华到 尊道 与 贵德 ꎬ无疑是抓住了认识与人化世界的关键与 根本ꎮ 用现代观点看ꎬ 尊道 是科学精神的核心ꎬ 大ꎬ人亦大ꎮ 域中有四大ꎬ而人居其一焉ꎮ 人法地ꎬ 地法天ꎬ天法道ꎬ道法自然ꎮ 从这些论述中可见ꎬ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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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静教师工作坊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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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未 经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通 过,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不 得 开 工 建 设 第 六 条 交 通 运 输 部 指 导 监 督 全 国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工 作 国 务 院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化 学 工 程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安 全 手 册 高 校 的 实 验 室 是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重 要 基 地, 也 是 科 研 成 果 产 出 的 关 键 环 节 营 造 安 全 舒 适 的 实 验 室 环 境 是 我 们 每 个 人 的 共 同 愿 望, 关 系 到 高 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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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用 清 热 剂 须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 清 热 剂 一. 要 辨 别 里 热 所 在 部 位 及 热 证 之 真 假 虚 实 凡 屡 用 清 热 泻 火 之 剂 而 热 仍 不 退 者, 即 如 王 冰 所 言 寒 之 不 寒, 是 无 水 也,, 当 用 甘 寒 滋 阴 壮 水 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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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运 用 教 材 中 的 文 体 写 作 知 识, 对 节 面 这 份 工 作 计 划 进 行 分 析 ( 2 0 分 } 8. 提 示 :.(1 ) 分 析 应 主 要 着 眼 于 文 章 的.- - 般 写 法, 要 对 文 章 的 总 体 结 构 和 各 构 成 要 素 作 简 要 的 说

Тимофеев. Вост. _кит._ язык _ПК_ рефер. и перевода

第三章 苏联文化管理体制与书报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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Дорогие коллеги, вот что у меня получилось

第 六 条 办 法 第 五 条 ( 三 ) 协 会 考 评, 考 评 指 考 核 评 价 第 七 条 办 法 第 六 条 职 业 操 守 包 括 的 内 容 : 个 人 诚 信 不 做 假 账 不 偷 漏 税 不 贪 污 盗 窃 等 第 八 条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价 实 行 五 星

他 随 身 带 有 二 三 十 张 古 方, 白 天 卖 药, 夜 晚 将 药 材 精 细 研 末, 按 方 配 制 对 于 病 人 服 药 后 反 应, 特 别 留 心 发 现 问 题, 就 近 向 老 医 生 老 药 贩 虚 心 求 教, 千 方 百 提 高 药 效 同 时 对 于 春 夏 秋

目 录 第 一 章 地 方 陪 同 导 游 人 员 服 务 程 序...1 第 一 节 地 方 陪 同 导 游 人 员 的 概 念 与 职 责...1 第 二 节 服 务 准 备...2 一 熟 悉 接 待 计 划...2 二 落 实 接 待 事 宜...5 三 物 质 和 知 识 的 准 备...

走 吧, 到 三 峡 去 : 那 里 是 我 们 先 人 用 生 命 之 血 打 造 的 家 园 走 吧, 到 三 峡 去 : 那 里 的 浪 涛 承 载 过 千 百 万 只 我 们 先 人 驶 向 今 天 的 航 船 走 吧, 到 三 峡 去 : 那 里 的 每 一 座 青 山 都 刻 满 了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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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企 业 详 细 名 称 哈 密 地 伊 吾 新 疆 广 汇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玛 纳 斯 玛 纳 斯 祥 云 化 纤 有 限 公 司 玛 纳 斯 玛 纳 斯 澳 洋 科 技 有 限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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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啊 第二天 对门却悄无声息了 莫非昨夜的吵闹 仅是个幻觉 夜幕拉下时 寒风又吱溜溜地叫个不停 老婆 睡下后 我这只夜猫子 继续兴致勃勃地跟着福尔 摩斯去探案 白天的喧嚣退去了 周围格外安静 正 是读书的好时候 突然 响起了钟摆声 哒 哒 哒 节奏匀称 不疾不徐 声响却愈来愈大 格外突兀 了 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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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方 面 也 可 以 采 用 同 样 的 方 式, 这 样 又 可 以 锻 炼 除 语 文 方 面 的 其 他 能 力 了 而 英 语 方 面, 我 认 为 配 合 英 语 专 业 举 办 英 语 演 讲 比 赛 就 很 不 错 这 样 开 展 一 系 列 的 创 新 活 动, 锻 炼 多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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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律 师 执 业 许 可 初 审 服 务 指 南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4 ( 二 ) 实 施 机 构 4 ( 三 ) 申 请 主 体 4 ( 四 ) 受 理 地 点 4 ( 五 ) 办 理 依 据 4 ( 六 ) 办 理 条 件 5 ( 七 )

图 文 聚 焦 国 培 计 划 (2013) 甘 肃 省 农 村 小 学 音 乐 骨 干 教 师 短 期 集 中 培 训 9 月 4 日 开 班 了, 学 员 老 师 们 从 甘 肃 省 各 个 县 市 州 汇 聚 湖 南 一 师, 开 始 了 为 期 14 天 的 培 训 学 习 : 鲜 明 的

环 境, 我 在 巩 固 在 校 期 间 所 学 习 的 理 论 知 识 的 同 时, 不 断 的 充 实 己, 利 用 业 余 时 间 主 动 学 习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把 理 论 联 系 到 工 作 实 践 中 作 为 一 名 工 作 生 活 中 的 党 员, 我 始 终 注 意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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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第 期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2015 年 10 月 20 日 出 版 省 政 府 文 件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全 面 开 展 县 域 经 济 体 制 综 合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 浙 政 发 号 ) (3)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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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章丘市2015年财政预算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亿 元, 增 长 12%; 医 疗 卫 生 与 计 划 生 育 支 出 亿 元, 增 长 22.1%; 节 能 环 保 支 出 93.3 亿 元, 增 长 27.5%; 城 乡 社 区 支 出 亿 元, 增 长 56.4%; 交

年 省 本 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收 入 支 出 预 算 表 13. 关 于 2016 年 省 本 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的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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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是, 也 应 清 醒 地 看 到, 目 前 我 国 公 民 科 学 素 质 水 平 与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仍 有 较 大 差 距, 全 民 科 学 素 质 工 作 发 展 还 不 平 衡, 不 能 满 足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和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的 需 要 主 要

施 意 见 一 指 导 思 想 贯 彻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重 大 决 策, 按 照 我 省 实 施 三 大 发 展 战 略 奋 力 推 进 两 个 跨 越 的 总 体 部 署, 主 动 适 应 经 济 发 展 新 常 态, 主 动 融 入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和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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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可 行 性 分 析 为 推 动 福 建 龙 马 环 卫 装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龙 马 环 卫 公 司 或 母 公 司 ) 和 厦 门 福 龙 马 环 境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厦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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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简 要 丽 江 古 城 位 于 云 南 省 西 北 部, 始 建 于 宋 末 元 初 古 城 西 北 方 30 公 里 处 是 海 拔 5596 米 的 玉 龙 雪 山 及 第 四 世 冰 川 遗 迹 丽 江 古 城 在 南 宋 时 期 就 初 具 规 模, 已 有 八 九 百 年 的 历

有 不 良 企 图 时, 就 要 立 即 躲 开 他 当 你 实 在 难 以 分 辨 对 方 是 真 心 实 意 还 是 虚 情 假 意 时, 可 向 父 母 老 师 或 周 围 较 成 熟 和 亲 近 的 朋 友 请 教, 请 他 们 帮 你 分 析 情 况, 做 出 判 断 此 时, 拒 绝 帮

《垓下歌》 項羽

Transcrip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部 分 第 四 部 分 第 五 部 分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资 料 表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工 程 量 清 单 竞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六 部 分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 格 式 )

第 一 部 分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1 项 目 名 称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项 目 2 项 目 编 号 :0716-1641GZ580463 3 项 目 序 列 号 : S5200000000005116001 4 项 目 联 系 人 : 唐 建 国 5 项 目 联 系 电 话 :18984388430 6 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谈 判 7 采 购 货 物 或 服 务 情 况 :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附 表 ) (1) 采 购 主 要 内 容 : 块 料 楼 地 面 外 墙 吊 顶 天 棚 外 脚 手 架 等,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内 清 单 (2) 采 购 数 量 :1 批 (3) 采 购 预 算 : 1962195.50 元 (4) 简 要 技 术 要 求 服 务 和 安 全 要 求 :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5) 交 货 时 间 或 服 务 时 间 ( 工 期 ): 合 同 签 订 后 70 个 日 历 日 内 (6) 交 货 地 点 或 服 务 地 点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7) 其 他 事 项 ( 如 样 品 提 交 现 场 踏 勘 等 ): 无 8 竞 标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1 供 应 商 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企 业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2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之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3 根 据 财 政 部 第 74 号 令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可 以 在 采 购 活 动 开 始 前 加 入 供 应 商 库 财 政 部 门 不 得 对 供 应 商 申 请 入 库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不 得 利 用 供 应 商 库 进 行 地 区 和 行 业 封 锁 ; 目 前, 贵 州 省 尚 未 建 立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库 ; (2) 特 殊 资 格 要 求 : 1 项 目 要 求 申 请 人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备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2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要 求 :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 专 业 )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3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从 事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五 年 以 上 9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信 息 : (1)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2016-07-06 09:00:00 至 2016-07-08 17:00:00 (2)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地 点 :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3)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方 式 :: 网 上 报 名 登 录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并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 交 易 中 心 电 话 :0851-88309675, 交 易 中 心 网 址 : http://www.gzsggzyjyzx.cn/) (4)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3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电 子 文 档 ) 10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 北 京 时 间 ):2016-07-14 09:30:00 ( 逾 期 递 交 的 竞 标 文 件 恕 不 接 受 ) 11 开 标 时 间 ( 北 京 时 间 ):2016-07-14 09:30:00 12 开 标 地 点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遵 义 路 65 号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13 竞 标 保 证 金 情 况 (1) 竞 标 保 证 金 额 ( 元 ): 35,000 (2) 竞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时 间 :2016-07-06 09:00:00 至 2016-07-13 16:30:00

(3) 竞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4) 开 户 银 行 及 帐 号 单 位 名 称 :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贵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贵 阳 展 览 馆 支 行 帐 号 :0109001400000182 14 PPP 项 目 : 否 15 采 购 人 名 称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联 系 地 址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花 溪 区 董 家 堰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项 目 联 系 人 : 赵 老 师 联 系 电 话 : 0851-83610366 16 采 购 项 目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已 落 实 17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全 称 : 五 矿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项 目 联 系 人 : 唐 建 国 联 系 电 话 : 18984388430 机 构 名 称 : 五 矿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日 期 :2016 年 07 月 06 日

第 二 部 分 竞 标 人 须 知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 采 购 人 1.1.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联 系 人 : 赵 老 师 电 话 :0851-83610366 名 称 : 五 矿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联 系 人 : 唐 建 国 电 话 :0851-885556602 1.1.2 项 目 名 称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项 目 1.1.3 建 设 地 点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1.2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 1.2.1 承 包 方 式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方 式 1.3 投 资 规 模 196.21955 万 元 1.3.1 计 划 工 期 计 划 工 期 : 70 日 历 天 1.3.2 质 量 要 求 达 到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标 准 1.3.3 工 程 保 修 期 符 合 相 关 国 家 规 定 1.3.4 付 款 方 式 1.4 招 标 范 围 竞 标 人 资 质 要 1.4.1 求 签 订 合 同 工 程 竣 工 后,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至 80% 工 程 决 算 审 计 完 成 后 支 付 至 95%, 余 下 5% 作 为 工 程 质 保 金,, 质 保 期 满 后, 无 质 量 问 题 全 额 无 息 返 还 乙 方 招 标 人 提 供 维 修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容 及 图 纸 内 容 所 示 内 容 1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2 竞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 专 业 )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类 ),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他 在 建 建 设 工 程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3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从 事 工 程 项 目 管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1.5 工 程 报 价 方 式 1.6 现 场 踏 勘 1.7 竞 标 预 备 会 1.8. 分 包 1.9 竞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至 时 间 1.9.1 竞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理 经 验 五 年 以 上 4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 施 工 员 1 人, 质 量 员 1 人, 安 全 员 1 人, 材 料 员 1 人, 造 价 员 1 人, 资 料 员 1 人 不 接 受 按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施 工 图, 依 据 贵 州 省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2004),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 结 合 当 地 市 场 价 自 主 报 价 本 项 目 不 组 织 现 场 踏 勘 因 本 项 目 施 工 内 容 复 杂, 竞 标 人 须 自 行 安 排 时 间 到 现 场 进 行 踏 勘, 竞 标 人 未 进 行 踏 勘 的, 视 为 充 分 认 可 并 接 受 本 谈 判 文 件 所 列 工 程 量 清 单 勘 察 现 场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竞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 踏 勘 时 间 : 发 出 公 告 之 日 起 至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天 16:00 时 前, 节 假 日 除 外 踏 勘 联 系 人 : 赵 老 师 联 系 电 话 : 0851-83610366) 不 召 开 召 开 不 允 许 允 许 2016 年 07 月 14 日 09:30 时 止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遵 义 路 65 号 ) 2016 年 07 月 14 日 09:30 时 1.9.2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1.10 竞 标 保 证 金 根 据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所 有 竞 标 文 件 都 必 须 按 以 上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送 至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遵 义 路 65 号 ) 出 现 因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 推 迟 竞 标 截 止 日 期 时, 则 按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修 改 通 知 规 定 的 时 间 递 交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在 竞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至 时 间 后 收 到 的 竞 标 文 件 缴 费 码 机 制 说 明 :. 竞 标 人 在 交 易 平 台 中 进 行 报 名 操 作

. 竞 标 人 在 交 易 平 台 中 进 行 竞 标 保 证 金 缴 费 登 记 操 作 ( 通 过 缴 费 功 能 ), 并 获 取 到 9 位 缴 费 码 (2 位 字 母 开 头,7 位 数 字 结 尾 ). 竞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具 体 办 理 银 行 业 务 :. 保 证 金 必 须 存 入 交 易 中 心 的 保 证 金 账 户 ;. 保 证 金 必 须 在 要 求 的 缴 费 期 限 内 存 入 交 易 中 心 的 保 证 金 账 户 ;. 保 证 金 必 须 一 次 性 足 额 存 入, 不 能 分 多 次 缴 纳. 办 理 存 款 业 务 时, 附 言 中 必 须 正 确 无 误 地 写 清 9 位 缴 费 码 ( 附 言 中 只 能 写 缴 费 码, 不 能 写 其 他 任 何 信 息 );. 根 据 竞 标 项 目 分 类 不 同, 保 证 金 来 源 适 用 以 下 规 则 : 竞 标 保 证 金 :35000 元 开 户 名 称 :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贵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贵 阳 展 览 馆 支 行 账 号 :0109001400000182 1.11 竞 标 有 效 期 注 : 竞 标 保 证 金 须 在 2016 年 07 月 13 日 16:30 前 到 帐 为 :90 日 历 天 ( 从 竞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在 此 期 限 内, 所 有 竞 标 文 件 均 保 持 有 效 在 特 殊 的 情 况 下, 采 购 人 在 原 定 竞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采 购 人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竞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竞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对 此 要 求 竞 标 人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竞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采 购 人 这 种 要 求, 而 不 被 没 收 竞 标 保 证 金 或 竞 标 保 函 同 意 延 长 竞 标 有 效 期 的 竞 标 人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竞 标 文 件, 但 需 要 相 应 的 延 长 竞 标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在 延 长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本 须 知 关 于 竞 标 保 证 金 或 竞 标 保 函 的 退 还

1.12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与 没 收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中 标 人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时,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费, 参 照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发 改 价 格 [2011]534 号 ) 文 件 的 标 准 收 取 1.13 包 封 标 记 其 他 应 注 意 的 1.14 事 项 1.15 备 注 1. 竞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1 竞 标 单 位 应 将 竞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用 同 一 信 封 密 封, 并 加 盖 法 人 公 章 和 单 位 公 章, 包 封 套 标 明 招 标 编 号 竞 标 项 目 名 称 竞 标 单 位 名 称 开 标 日 期, 竞 标 文 件 封 面 同 包 封 套 上 一 致 并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1.2 竞 标 文 件 包 封 须 密 封, 包 封 袋 封 口 处 须 用 白 封 条 加 以 覆 盖, 并 在 封 口 处 加 盖 竞 标 人 单 位 章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1.3 竞 标 单 位 应 将 正 本 的 竞 标 函 单 独 密 封, 并 在 信 封 上 标 明 竞 标 函 字 样, 然 后 再 装 入 正 本 竞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中 1.4 每 一 密 封 信 封 上 注 明 于 2016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之 前 ( 指 竞 标 邀 请 中 规 定 的 谈 判 日 期 及 时 间 ) 不 准 启 封 的 字 样 1.5 如 竞 标 文 件 由 专 人 送 交, 竞 标 人 应 将 竞 标 文 件 按 规 定 进 行 密 封 后, 按 竞 标 邀 请 注 明 的 地 址 送 至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遵 义 路 65 号 ) 1.6 如 果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进 行 密 封 和 标 记,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竞 标 文 件 的 误 投 或 提 前 拆 封 不 负 责 任, 并 按 照 无 效 竞 标 处 理 1 由 于 本 项 目 工 期 紧 任 务 重, 竞 标 人 须 郑 重 承 诺 按 期 完 工, 否 则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竞 标 单 位 自 行 负 责 2 被 省 级 或 招 标 项 目 备 案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作 行 政 处 罚 ( 或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但 不 在 其 行 政 处 罚 期 ( 或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期 ) 内 的 除 外, 竞 标 人 须 提 供 检 察 部 门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结 果 告 知 函 ( 各 级 检 察 机 关 均 可 查 询 ) 1 根 据 黔 财 采 2014 15 号 文, 竞 标 人 如 为 中 小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须 提 供 财 库 [2011]181 号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对 提 供 财 库 [2011]181 号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的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6% 的 扣 除,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声 明 函 所 载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包 括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竞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等 供 应 商 需 提 供 相 关 佐 证 材 料 证 实 自 身 是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不 全 或 未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的, 不 作 为 中 小 企 业 进 行 价 格 扣 除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依 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联 合 下 发 的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 300 号 ) 执 行 2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享 受 预 留 份 额 评 审 中 价 格 扣 除 等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3 开 标 结 束 后, 招 标 人 保 留 对 竞 标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进 一 步 核 实 的 权 利, 若 发 现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招 标 人 将 没 收 其 竞 标 保 证 金, 并 上 报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4 与 招 标 公 告 不 一 致, 请 以 已 发 布 的 招 标 公 告 或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与 修 改 通 知 为 准 5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应 当 在 递 交 竞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以 第 一 次 公 告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 前 1 个 工 作 日 日 提 出, 超 过 规 定 的 异 议 提 出 时 限,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竞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标 段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竞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竞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资 质 条 件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其 他 要 求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的,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 项 和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竞 标 人 须 书 面 承 诺 竞 标 单 位 之 间 负 责 人 不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并 提 供 企 业 章 程 复 印 件 (2)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 (3)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4)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竞 标 1.4.3 竞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采 购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竞 标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5 费 用 承 担 竞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谈 判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谈 判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谈 判 文 件 和 竞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谈 判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1.9.1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踏 勘 现 场 的, 竞 标 人 按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1.9.2 竞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3 除 采 购 人 的 原 因 外, 竞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1.9.4 采 购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竞 标 人 在 编 制 竞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采 购 人 不 对 竞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9.5 由 于 本 项 目 工 程 量 较 为 繁 杂, 竞 标 人 需 充 分 考 虑 现 场 条 件 竞 标 人 须 书 面 承 诺, 不 因 任 何 现 场 条 件 的 阻 碍 而 向 采 购 人 索 赔 工 期 或 费 用, 并 保 证 不 因 任 何 现 场 条 件 的 阻 碍 而 影 响 竞 标 承 诺 的 竣 工 日 期 1.10 竞 标 预 备 会 1.10.1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竞 标 预 备 会 的, 采 购 人 按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竞 标 预 备 会, 澄 清 竞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1.10.2 竞 标 人 应 在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采 购 人, 以 便 采 购 人 在 会 议 期 间 澄 清 1.10.3 竞 标 预 备 会 后, 采 购 人 在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对 竞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的 竞 标 人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谈 判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11 分 包 竞 标 人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的, 应 符 合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分 包 内 容 分 包 金 额 和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等 限 制 性 条 件 1.12 偏 离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允 许 竞 标 文 件 偏 离 谈 判 文 件 某 些 要 求 的, 偏 离 应 当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偏 离 范 围 和 幅 度 2. 谈 判 文 件 2.1 谈 判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谈 判 文 件 包 括 : (1)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 (2) 竞 标 人 须 知 ; (3)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

(4) 工 程 量 清 单 ; (5)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6)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7) 竞 标 文 件 格 式 ; (8)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根 据 本 章 第 1.10 款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谈 判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构 成 谈 判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 2.2.1 竞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谈 判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应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采 购 人 对 谈 判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2.2.2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在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的 竞 标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3 天, 相 应 延 长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2.2.3 竞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应 在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3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 2.3.1 在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2 天 前, 采 购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修 改 谈 判 文 件,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的 竞 标 人 如 果 修 改 谈 判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3 天, 相 应 延 长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2.3.2 竞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应 在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3. 竞 标 文 件 3.1 竞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竞 标 文 件 ( 含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商 务 标 : (1) 竞 标 函 及 竞 标 函 附 录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 (3) 竞 标 文 件 签 署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4) 工 程 量 清 单 ; (5)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 (6) 竞 标 人 资 格 文 件 ; (7) 竞 标 保 证 金 ; (8)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竞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他 竞 标 资 料 2 技 术 标

(1) 工 程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a. 主 要 施 工 方 法 ; b. 工 程 投 入 的 主 要 物 资 和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情 况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进 场 计 划 ; c. 劳 动 力 安 排 计 划 ; d.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冬 雨 季 施 工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质 量 薄 弱 环 节 的 预 防 措 施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的 运 用 ); e.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f. 确 保 文 明 施 工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g. 确 保 工 期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及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 网 络 图 或 横 道 图 ); h. 施 工 总 平 面 布 置 设 计 i. 与 其 它 工 种 的 配 合 措 施 3.1.2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的, 或 竞 标 人 没 有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竞 标 文 件 不 包 括 本 章 第 3.1.1(3) 目 所 指 的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3.2 竞 标 报 价 3.2.1 竞 标 报 价 为 竞 标 人 的 竞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支 付 金 额 的 总 和 3.2.2 本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为 196.21955 万 元 竞 标 人 最 终 报 价 超 过 采 购 人 最 高 限 价 的, 将 失 去 成 交 资 格 3.2.3 本 项 目 竞 标 报 价 警 戒 线 :166.786618 万 元 3.2.4 竞 标 人 的 竞 标 报 价, 应 是 提 供 工 程 量 清 单 上 所 列 的 各 项 内 容 中 所 述 的 全 部 内 容 3.2.5 竞 标 人 应 按 要 求 列 出 工 程 项 目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每 一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各 项 单 价 应 包 括 采 购 材 料 设 备 并 运 送 至 工 地 卸 货 保 管 起 吊 放 下 定 位 安 装 割 切 损 耗 退 回 包 装 等 材 料 设 备 费 及 人 工 费 使 用 机 械 及 工 具 费 现 场 经 费 间 接 费 利 润 风 险 等 或 ( 按 工 料 单 价 计 价 的 其 单 价 应 包 括 : 采 购 材 料 设 备 并 运 送 至 工 地 卸 货 保 管 起 吊 放 下 定 位 安 装 割 切 损 耗 退 回 包 装 等 材 料 设 备 费 及 人 工 费 使 用 机 械 及 工 具 用 具 费 ) 标 报 价 应 为 竞 标 人 根 据 相 关 定 额 规 范 并 结 合 自 身 情 况 计 算 后 的 竞 标 报 价, 为 规 定 工 期 内 完 成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项 目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施 工 图 范 围 内 工 程 所 需 各 项 费 用 的 总 和 ; 同 时 不 得 低 于 竞 标 警 戒 线,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竞 标 人 的 报 价 低 竞 标 警 戒 线 的, 应 启 动 竞 标 成 本 评 审 程 序, 要 求 该 竞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并 承 诺 竞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认 定 该 竞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否 决 其 竞 标 竞 标 人 未 填 单 价 和 合 价 的 工 程 项 目, 在 实 施 后, 采 购 人 将 不 予 以 支 付, 并 视 作 该 项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其 他 有 价 款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内 竞 标 中 所 述 的 材 料 或 设 备 必 须 使

用 全 新 材 料 设 备 3.2.6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费 用 应 包 括 在 竞 标 报 价 中 规 费 税 金 执 行 新 文 件 规 定 3.2.7 合 同 的 施 工 地 点 为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述, 除 非 合 同 中 另 有 规 定, 竞 标 人 的 竞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中 的 价 格 均 包 括 完 成 该 工 程 项 目 的 直 接 费 间 接 费 利 润 税 金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费 用 技 术 措 施 费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费 风 险 费 等 所 有 费 用 3.2.8 技 术 措 施 费 安 全 措 施 费 包 干 风 险 费 优 惠 率 等 费 用 的 取 舍 由 竞 标 人 自 行 确 定, 一 次 进 入 竞 标 报 价, 中 标 后 不 作 调 整 3.3 竞 标 有 效 期 3.3.1 在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竞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竞 标 文 件 3.3.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竞 标 有 效 期 的, 采 购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竞 标 人 延 长 竞 标 有 效 期 竞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竞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竞 标 文 件 ; 竞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竞 标 失 效, 但 竞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竞 标 保 证 金 3.4 竞 标 保 证 金 3.4.1 竞 标 人 在 递 交 竞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递 交 竞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竞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联 合 体 竞 标 的, 其 竞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3.4.2 竞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 项 要 求 提 交 竞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竞 标 文 件 作 废 标 处 理 3.4.3 竞 标 人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日 内, 向 未 中 标 的 竞 标 人 退 还 竞 标 保 证 金, 合 同 备 案 后, 退 还 成 交 人 的 竞 标 保 证 金 3.4.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竞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竞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或 修 改 其 竞 标 文 件 ; (2) 成 交 人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3.5 竞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5.1 竞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五 章 竞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竞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竞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承 诺 3.5.2 竞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谈 判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竞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3.5.3 竞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并 按 格 式 要 求 由 竞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或 盖 章 ) 并 盖 单 位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或 盖 章 ) 的, 竞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竞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并 由 竞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确 认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4 竞 标 文 件 纸 质 文 件 商 务 标 和 技 术 标 各 5 份,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未 以 任 何 形 式 加 密 的 电 子 光 盘 文 件 2 份 3.5.5 竞 标 文 件 纸 质 文 件 的 商 务 标 和 技 术 标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4. 竞 标 4.1 竞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4.1.1 包 封 套 的 密 封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2 包 封 套 上 的 标 记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3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或 第 4.1.2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记 的 竞 标 文 件,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4.2 竞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竞 标 人 应 在 本 章 第 2.2.2 项 规 定 的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竞 标 文 件 4.2.2 竞 标 人 递 交 竞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除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竞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竞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采 购 人 收 到 竞 标 文 件 后, 向 竞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2.5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竞 标 文 件,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4.3 竞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4.3.1 在 本 章 第 2.2.2 项 规 定 的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竞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竞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人 4.3.2 竞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竞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7.3 项 的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采 购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向 竞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3.3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竞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竞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采 购 人 在 本 章 第 2.2.2 项 规 定 的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进 行 谈 判, 并 邀 请 所 有 竞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谈 判 时 需 出 具 谈 判 人 社 保 原 件 5.2 开 标 程 序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公 布 在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竞 标 文 件 的 竞 标 人 名 称, 并 对 竞 标 人 进 行 验 证 ; (2) 按 照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检 查 竞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3) 开 标 结 束 6. 评 标 6.1 谈 判 评 审 小 组 6.1.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根 据 相 关 要 求 依 法 组 建 谈 判 评 审 小 组,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1 人, 专 家 库 抽 取 的 专 家 4 人 6.1.2 谈 判 评 审 小 组 确 定 方 式 : 通 过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组 成 6.1.3 竞 标 人 须 出 具 书 面 保 证 不 得 与 谈 判 小 组 采 购 人 及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私 下 接 触 或 联 系, 严 禁 竞 标 人 向 招 标 人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和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6.1.4 谈 判 评 审 小 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采 购 人 或 竞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与 竞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谈 判 公 正 评 审 的 ; (3)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竞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谈 判 谈 判 评 审 小 组 按 照 第 三 部 分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竞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7. 合 同 授 予 7.1 评 定 成 交 原 则 根 据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专 家 谈 判 小 组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评 审 标 准 推 荐 谈 判 成 交 候 选 人 7.2 成 交 通 知 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采 购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成 交 人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成 交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竞 标 人

7.3 履 约 担 保 7.3.1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成 交 人 应 按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谈 判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7.3.2 成 交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7.3.1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其 竞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竞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成 交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 签 订 合 同 7.4.1 采 购 人 和 成 交 人 应 当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根 据 谈 判 文 件 和 成 交 人 的 竞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成 交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竞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竞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成 交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2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采 购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向 成 交 人 退 还 竞 标 保 证 金 ; 给 成 交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8.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采 购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采 购 人 不 得 泄 漏 谈 判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竞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竞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竞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或 者 与 采 购 人 串 通 竞 标, 不 得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谈 判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竞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竞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竞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竞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质 疑 9.5.1 竞 标 人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方 提 出 询 问 ; 9.5.2 受 理 时 间 : 公 示 期 内

9.5.3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形 式 9.5.4 受 理 竞 标 人 质 疑 实 行 实 名 制, 其 质 疑 应 当 有 具 体 的 质 疑 事 项 及 事 实 根 据, 不 得 进 行 虚 假 恶 意 质 疑 9.5.5 竞 标 人 质 疑 时,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书 原 件, 质 疑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1) 质 疑 竞 标 人 和 被 质 疑 的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方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等 ; (2)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编 号 ; (3)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4)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5) 提 起 质 疑 的 日 期 (6) 质 疑 书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并 加 盖 公 章 9.5.6 质 疑 竞 标 人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办 理 质 疑 事 务 代 理 人 办 理 质 疑 事 务 时, 除 提 交 质 疑 书 外, 还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竞 标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委 托 代 理 的 具 体 权 限 和 事 项 9.5.7 质 疑 竞 标 人 提 起 质 疑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质 疑 竞 标 人 是 参 与 所 质 疑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竞 标 人 ; (2) 质 疑 书 内 容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3) 在 质 疑 有 效 期 限 内 提 起 质 疑 ; (4) 属 于 所 质 疑 的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方 组 织 的 采 购 活 动 ; (5) 同 一 质 疑 事 项 未 经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方 质 疑 处 理 ; (6)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9.5.8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方 自 受 理 质 疑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质 疑 事 项 作 出 答 复,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质 疑 竞 标 人 及 其 他 有 关 竞 标 人 10.1 竞 标 人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方 提 出 询 问 ; 9.5.9 受 理 时 间 : 公 示 期 内 9.5.10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形 式 9.5.11 受 理 竞 标 人 质 疑 实 行 实 名 制, 其 质 疑 应 当 有 具 体 的 质 疑 事 项 及 事 实 根 据, 不 得 进 行 虚 假 恶 意 质 疑 9.5.12 竞 标 人 质 疑 时,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书 原 件, 质 疑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1) 质 疑 竞 标 人 和 被 质 疑 的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方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等 ; (2)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编 号 ; (3)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4)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5) 提 起 质 疑 的 日 期

(6) 质 疑 书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并 加 盖 公 章 9.5.13 质 疑 竞 标 人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办 理 质 疑 事 务 代 理 人 办 理 质 疑 事 务 时, 除 提 交 质 疑 书 外, 还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竞 标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委 托 代 理 的 具 体 权 限 和 事 项 9.5.14 质 疑 竞 标 人 提 起 质 疑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质 疑 竞 标 人 是 参 与 所 质 疑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竞 标 人 ; (2) 质 疑 书 内 容 符 合 本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 (3) 在 质 疑 有 效 期 限 内 提 起 质 疑 ; (4) 属 于 所 质 疑 的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方 组 织 的 采 购 活 动 ; (5) 同 一 质 疑 事 项 未 经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方 质 疑 处 理 ; (6)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9.5.15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方 自 受 理 质 疑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质 疑 事 项 作 出 答 复,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质 疑 竞 标 人 及 其 他 有 关 竞 标 人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三 部 分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1. 谈 判 会 议 1.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谈 判 会 议, 采 购 人 及 竞 标 单 位 须 派 代 表 参 加 2. 无 效 竞 标 条 款 : 2.1 竞 标 文 件 未 按 本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送 达 的 2.2 竞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按 本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时 间 递 交 竞 标 文 件 的 2.3 竞 标 文 件 的 包 封 套 未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标 记 和 签 署 的 ; 或 者 包 封 套 破 损 严 重 并 且 足 以 看 见 竞 标 文 件 封 面 所 有 内 容 的 2.4 竞 标 人 参 会 代 表 应 出 示 的 证 件 不 齐 或 证 件 无 效 的 2.5 递 交 的 竞 标 文 件 不 完 整 或 未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加 盖 公 章 及 签 字 的 2.6 不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的

2.7 竞 标 文 件 字 迹 模 糊 辨 认 不 清 或 内 容 不 全 的 2.8 竞 标 人 有 串 通 竞 标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2.9 提 交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的 竞 标 文 件 或 者 竞 标 报 价 的 2.10 竞 标 文 件 对 谈 判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承 诺 未 作 出 响 应 的 2.11 竞 标 附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的 2.12 竞 标 报 价 高 于 财 政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人 无 法 支 付 的 2.13 竞 标 文 件 密 封 不 合 格 的 2.14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竞 标 保 证 金 的 2.15 竞 标 文 件 未 胶 装 成 册 的 2.16 经 评 审, 竞 标 文 件 不 符 合 初 步 评 审 详 细 评 审 要 求 的 2.17 谈 判 小 组 一 致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3. 竞 争 性 谈 判 程 序 3.1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报 到, 并 提 交 竞 标 文 件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提 交 竞 标 文 件 的 先 后 顺 序 安 排 参 加 谈 判 ; 3.2 谈 判 前, 招 标 人 及 监 督 部 门 验 证 授 权 代 表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原 件,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或 三 证 合 一 副 本, 项 目 经 理 注 册 证 资 格 证 安 考 证,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原 件, 经 验 证 为 合 格 的 竞 标 人 方 能 进 入 谈 判 程 序, 并 由 竞 标 人 检 查 竞 标 文 件 密 封 情 况 3.3 专 家 谈 判 小 组 审 查 各 竞 标 人 竞 标 文 件 后, 分 别 与 各 竞 标 人 进 行 谈 判, 包 括 商 务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报 价 等, 谈 判 小 组 根 据 审 查 情 况, 要 求 竞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二 次 报 价 资 料 补 充 和 其 它 书 面 补 充 承 诺 竞 标 人 在 二 次 报 价 时, 以 固 定 总 价 及 下 浮 率 形 式 报 价 书 面 承 诺 由 竞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作 为 竞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和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具 有 相 应 的 法 律 效 力

4. 排 序 推 荐 办 法 4.1 专 家 谈 判 小 组 审 查 竞 标 人 竞 标 文 件,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前 提 下, 根 据 竞 标 人 的 最 终 报 价 从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推 荐 谈 判 成 交 候 选 人, 竞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5. 评 审 细 则 5.1 竞 标 文 件 初 审 5.1.1 资 格 性 检 查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竞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竞 标 保 证 金 等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竞 标 单 位 是 否 具 备 竞 标 资 格 5.1.2 符 合 性 检 查 : 依 据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竞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作 出 响 应 符 合 性 资 格 审 查 表 审 查 内 容 授 权 委 托 书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审 查 标 准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现 场 审 查 具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 三 证 合 一 只 需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 有 效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副 本 ) 复 印 件 三 证 合 一 只 需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资 格 审 查 税 务 登 记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 副 本 ) 复 印 件 三 证 合 一 只 需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副 本 ) 复 印 件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单 位 须 与 竞 标 人 单 位 一 致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单 位 与 竞 标 人 单 位 一 致 并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

符 合 性 审 查 技 术 负 责 人 资 格 竞 标 内 容 工 期 工 程 质 量 竞 标 有 效 期 竞 标 保 证 金 权 利 义 务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竞 标 价 格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财 务 状 况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从 事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五 年 以 上, 由 竞 标 单 位 出 具 证 明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维 修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容 及 图 纸 内 容 所 示 全 部 内 容 70 日 历 天 达 到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标 准 90 日 历 天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银 行 支 票 或 汇 票 的 金 额 为 :4 万 元 符 合 第 六 部 分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规 定, 竞 标 文 件 不 应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是 否 符 合 第 四 部 分 工 程 量 清 单 给 出 的 范 围 及 数 量, 且 竞 标 总 价 是 否 高 于 已 公 布 的 拦 标 总 价 ( 控 制 总 价 ) 完 整 银 行 资 金 证 明 不 低 于 200 万 元 ( 在 招 标 公 告 时 间 后 由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银 行 资 金 证 明 方 为 有 效 证 明 ); 提 供 近 壹 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的, 审 计 报 告 包 括 企 业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表 (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及 利 润 分 配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 报 表 中 应 特 别 说 明 企 业 净 资 产 ( 所 有 者 权 益 ) 审 计 报 告 应 盖 有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单 位 章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执 业 专 用 章, 并 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营 业 执 照 及 执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6. 详 细 评 审 6.1.1 谈 判 小 组 评 审 竞 标 人 的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以 及 对 质 量 薄 弱 环 节 的 预 防 措 施 ( 包 含 工 程 保 修 期 承 诺 ); 6.1.2 谈 判 小 组 评 审 竞 标 人 提 的 相 关 指 标 技 术 说 明 规 格 以 及 是 否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6.1.3 谈 判 小 组 评 审 竞 标 人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评 审 竞 标 人 的 施 工 准 备 情 况 ( 材 料 供 应 计 划 及 施 工 机 具 的 配 备 计 划 ), 材 料 供 应 计 划 应 按 工 期 及 进 度 计 划 标 明 材 料 进

场 时 间, 机 具 的 配 备 计 划 应 标 明 清 单 6.1.4 谈 判 小 组 评 审 竞 标 人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评 审 竞 标 人 施 工 平 面 布 置 图 ; 劳 动 力 安 排 计 划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及 工 期 保 证 措 施 ; 工 程 投 入 的 主 要 物 质 和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情 况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进 场 计 划 保 证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配 合 管 理 措 施 工 程 验 收 办 法 主 要 工 序 施 工 方 法 及 先 进 技 术 的 应 用 6.1.5 谈 判 小 组 评 审 竞 标 人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情 况 ( 含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情 况 表 项 目 经 理 简 历 表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其 它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 6.1.6 谈 判 小 组 评 审 竞 标 人 工 程 量 清 单 组 价, 竞 标 报 价 应 为 竞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支 付 金 额 的 总 和 竞 标 报 价 为 固 定 总 价 承 包, 竞 标 人 所 报 工 程 应 附 主 要 材 料 清 单, 注 明 材 料 质 量 规 格 产 地 等 详 细 说 明 竞 标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包 括 材 料 设 备 并 运 送 至 工 地 卸 货 保 管 起 吊 放 下 定 位 安 装 割 切 损 耗 退 回 包 装 人 工 费 使 用 机 械 及 工 具 费 现 场 经 费 直 接 费 间 接 费 利 润 税 金 风 险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费 用 技 术 措 施 费 包 干 风 险 费 优 惠 率 现 场 因 素 等 所 有 费 用 7. 定 标 准 则 及 谈 判 成 交 公 示 7.1 合 同 将 授 予 其 竞 标 文 件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经 谈 判 评 审 小 组 综 合 评 议 认 为 在 满 足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前 提 下 报 价 最 低 的 竞 标 人 8. 谈 判 成 交 通 知 8.1 公 示 期 无 异 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即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以 书 面 形 式 签 发 谈 判 成 交 通 知 书 8.2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谈 判 成 交 方 的 竞 标 文 件 和 谈 判 成 交 通 知 书 将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9. 签 订 合 同 9.1 谈 判 成 交 方 须 按 谈 判 成 交 通 知 书 指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与 采 购 方 签 订

第 四 部 分 工 程 量 清 单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标 段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项 目 面 改 造 项 目 第 1 页 共 2 页 金 额 ( 元 )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合 价 其 中 暂 估 价 1 010901001001 瓦 屋 面 2 011001001001 保 温 隔 热 屋 面 3 010607005001 钢 丝 网 1. 瓦 品 种 规 格 : 青 灰 色 琉 璃 瓦 屋 面 2. 挂 瓦 屋 面 做 法 : 参 照 国 标 图 集 09J202-1,Ka22 1. 保 温 隔 热 材 料 品 种 规 格 厚 度 :100 厚 保 温 隔 热 棉 1. 材 料 品 种 规 格 : 屋 面 钢 丝 网 1. 保 温 隔 热 部 位 : 外 墙 内 保 温 m2 2443.35 m2 2443.35 m2 2443.35 4 011001003001 保 温 隔 热 墙 面 2. 保 温 隔 热 面 层 材 料 品 种 规 格 性 能 : 英 特 无 机 活 性 保 温 材 料 m2 4604.3 3. 保 温 隔 热 材 料 品 种 规 格 及 厚 度 :30mm 厚 1. 墙 体 类 型 : 砖 墙 5 011204003001 块 料 墙 面 2. 面 层 材 料 品 种 规 格 颜 色 : 青 灰 色 软 性 饰 面 砖 ( 外 墙 ) m2 1885.9 干 挂 石 材 钢 骨 6 011204004001 架 3. 做 法 : 详 西 南 11J516-49 1. 骨 架 种 类 规 格 :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t 8.813

1. 墙 体 类 型 : 砖 墙 7 011204001001 石 材 墙 面 8 011205001001 石 材 柱 面 2. 面 层 材 料 品 种 规 格 颜 色 : 干 挂 大 理 石 3. 做 法 : 详 西 南 11J516-53( 不 含 石 材 钢 骨 架 ) 1. 面 层 材 料 品 种 规 格 颜 色 : 柱 梁 面 干 挂 大 理 石 2. 做 法 : 详 西 南 11J516-53( 不 含 石 材 钢 骨 架 ) 1. 墙 体 类 型 : 外 墙 面 ( 砖 墙 ) m2 267.52 m2 85 9 011201001001 墙 面 一 般 抹 灰 2. 做 法 : 详 西 南 11J516-91-5314 m2 597.44 10 011407001001 墙 面 喷 刷 涂 料 3. 仅 含 抹 灰 面 1. 喷 刷 涂 料 部 位 : 外 墙 2. 涂 料 品 种 喷 刷 遍 数 : 白 色 外 墙 涂 料 本 页 小 计 m2 597.44 注 : 为 记 取 规 费 等 的 使 用, 可 在 表 中 增 设 其 中 : 定 额 人 工 费 表 -08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项 目 标 段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项 目 第 2 页 共 2 页 金 额 ( 元 )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合 价 其 中 暂 估 价 1. 墙 体 类 型 : 钢 结 构 11 011204003002 块 料 墙 面 2. 安 装 方 式 位 置 : 干 挂, 门 头 造 型 m2 213.53 3. 面 层 材 料 品 种 规 格 颜 色 : 仿 毛 石 面 砖

12 011302001001 吊 顶 天 棚 13 011502007001 EPS 装 饰 线 条 ( 成 品 ) 木 色 GRC 装 饰 线 条 14 011502008001 ( 成 品 ) 200*300 矩 形 1. 铝 板 吊 顶 : 主 入 口 外 厅 ( 门 头 造 型 ) 2. 详 石 材 幕 墙 施 工 图 1. 线 条 材 料 品 种 规 格 颜 色 : 成 品 EPS 装 饰 线 ( 木 色 ) 2.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1. 线 条 规 格 :200*300( 矩 形 ) 2. 线 条 安 装 部 位 : 外 墙 3. 线 条 造 型 : 详 见 设 计 施 工 图 1. 线 条 规 格 : 造 型 线 条 m2 73.15 m 156 m 342 15 011502008002 GRC 装 饰 线 条 ( 成 品 ) 造 型 2. 线 条 安 装 部 位 : 外 墙 标 高 3.6m 处 m 132 建 筑 物 垂 直 封 16 01B001 闭 17 011701002002 外 脚 手 架 3. 线 条 造 型 : 详 见 设 计 施 工 图 密 目 网 垂 直 封 闭 m2 4679.17 1. 搭 设 高 度 :24m 以 内 m2 4679.17 2. 脚 手 架 材 质 : 钢 管 外 架 本 页 小 计 合 计 注 : 为 记 取 规 费 等 的 使 用, 可 在 表 中 增 设 其 中 : 定 额 人 工 费 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标 段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项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项 目 目 表 -08 第 1 页 共 2 页 调 整 费 率 调 整 后 金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计 算 基 础 费 率 (%) 金 额 ( 元 ) 备 注 (%) 额 ( 元 )

1 1.1 分 部 分 项 人 工 预 算 价 + 分 部 分 项 机 械 预 算 价 + 技 术 措 施 机 械 预 算 价 + 技 术 措 施 人 工 预 算 价 - 生 产 工 具 用 具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及 垂 使 用 费 直 运 输 人 工 费 预 算 价 -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及 垂 直 运 输 机 械 费 预 算 价 - 降 效 直 接 费 预 算 价 2 1.2 工 程 定 位 复 测 费 3 1.3 特 殊 地 区 施 工 增 加 费 分 部 分 项 人 工 预 算 价 + 分 部 分 项 机 械 预 算 价 + 4 5 6 7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机 械 预 算 价 + 费 ( 含 环 境 保 技 术 措 施 人 工 预 算 价 - 011707001 护 文 明 施 工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及 垂 001 安 全 施 工 临 时 直 运 输 人 工 费 预 算 价 - 设 施 )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及 垂 直 运 输 机 械 费 预 算 价 - 降 效 直 接 费 预 算 价 分 部 分 项 人 工 预 算 价 + 分 部 分 项 机 械 预 算 价 + 技 术 措 施 机 械 预 算 价 + 技 术 措 施 人 工 预 算 价 - 011707002 夜 间 施 工 费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及 垂 001 直 运 输 人 工 费 预 算 价 -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及 垂 直 运 输 机 械 费 预 算 价 - 降 效 直 接 费 预 算 价 分 部 分 项 人 工 预 算 价 + 分 部 分 项 机 械 预 算 价 + 技 术 措 施 机 械 预 算 价 + 技 术 措 施 人 工 预 算 价 - 011707004 二 次 搬 运 费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及 垂 001 直 运 输 人 工 费 预 算 价 -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及 垂 直 运 输 机 械 费 预 算 价 - 降 效 直 接 费 预 算 价 011707005 冬 雨 季 施 工 分 部 分 项 人 工 预 001 编 制 人 ( 造 价 人 员 ): 复 核 人 ( 造 价 工 程 师 ):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汇 总 表 表 -11

工 程 名 称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项 目 标 段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项 目 第 1 页 共 1 页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金 额 ( 元 ) 结 算 金 额 ( 元 ) 备 注 1 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详 见 表 -12-1 2 暂 估 价 2.1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 暂 估 价 明 细 详 见 表 -12-2 2.2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明 细 详 见 表 -12-3 3 计 日 工 明 细 详 见 表 -12-4 4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明 细 详 见 表 -12-5 5 索 赔 与 现 场 签 证 - 明 细 详 见 表 -12-6 注 :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 暂 估 单 价 进 入 清 单 项 目 综 合 单 价, 此 处 不 汇 总 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表 工 程 名 称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标 段 :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董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家 堰 校 区 琴 房 外 立 面 改 造 面 改 造 项 目 项 目 表 12 第 1 页 共 1 页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暂 定 金 额 备 注

合 计 注 : 此 表 由 招 标 人 填 写, 如 不 能 详 列, 也 可 只 列 暂 列 金 额 总 额, 竞 标 人 应 将 上 述 暂 列 金 额 计 入 竞 标 总 价 中 规 费 税 金 项 目 清 单 计 价 表 表 121 本 工 程 按 国 家 新 的 营 改 增 政 策 对 工 程 计 价 体 系 工 程 税 金 进 行 计 费

第 五 部 分 竞 标 文 件 格 式 竞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竞 标 文 件 内 容 : 竞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投 标 人 :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 ( 印 章 或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目 录 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2. 竞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3. 竞 标 函 4. 竞 标 函 附 录 5.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竞 标 价 格 6. 竞 标 保 证 金 7.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8. 竞 标 人 资 格 文 件 ( 复 印 件 加 盖 竞 标 人 公 章 ) 9.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竞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他 竞 标 资 料 10.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单 位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竞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竞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 二 竞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我 ( 姓 名 ) 系 ( 竞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 单 位 名 称 ) 的 ( 姓 名 ) 为 我 公 司 签 署 本 工 程 的 竞 标 文 件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我 承 认 代 理 人 全 权 代 表 我 所 签 署 的 本 工 程 的 竞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特 此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职 务 : 竞 标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盖 章 ) 授 权 委 托 日 期 : 年 月 日 三 竞 标 函 致 : ( 采 购 人 名 称 ) 我 单 位 认 真 研 究 了 施 工 谈 判 文 件, 愿 意 承 担 该 工 程 的 施 工 任 务, 并 履 行 谈 判 文 件 中 对 中 标 人 的 全 部 要 求 和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根 据 我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和 结 合 自 身 实 力, 我 单 位 承 诺 本 工 程 竞 标 报 价 总 金 额 为 ( 大 写 金 额 ): 果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保 证 单 列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不 低 于 竞 标 总 价 ( 不 含 设 备 费 ) 的 2 %, 并 在 / 年 / 月 / 日 或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开 始 本 工 程 招 标 范 围 工 作 内 容 的 施 工, 天 ( 日 历 日 ) 内 竣 工 和 交 付 本 工 程, 并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标 准 如 果 我 单 位 中 标, 我 们 将 按 谈 判 文 件 中 条 款 的 规 定, 在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七 日 内 来 进 行 合 同 签 订, 并 按 总 工 期 ( ) 日 历 天 要 求 安 排 施 工 保 证 质 量 符 合 达 到 国 家 有 关 验 收 规 范 标 准, 按 时 交 工 验 收 我 方 同 意 所 提 交 的 竞 标 文 件 在 第 一 章 竞 标 须 知 规 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在 此 期 间 内 如 果 中 标, 我 方 将 受 此 约 束 除 非 另 外 达 成 协 议 并 生 效, 你 方 的 谈 判 文 件 和 我 方 竞 标 文 件 均 为 约 束 双 方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竞 标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 印 章 或 签 字 ) 地 址 : 电 话 : 竞 标 日 期 : 年 月 日 四 竞 标 函 附 录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合 同 条 款 号 约 定 内 容 备 注 1 竞 标 内 容 2 施 工 准 备 时 间 签 订 合 同 后 (1) 天 1 扣 除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3 误 期 违 约 金 额 2 每 延 迟 一 天,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0.3% 的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的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5% 4 施 工 总 工 期 5 质 量 标 准 6 达 到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违 约 金 最 高 限 额 合 同 价 款 (2)%

7 工 程 保 修 期 8 权 利 义 务 9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竞 标 价 格 报 价 内 的 主 材 均 为 中 档 及 以 上 品 牌, 材 料 样 品 施 工 前 报 送 招 标 人 认 定 并 封 存 备 注 : 报 价 内 的 主 材 均 为 中 档 及 以 上 品 牌, 材 料 样 品 施 工 前 报 送 招 标 人 认 定 并 封 存 五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竞 标 价 格 ( 格 式 自 拟 )

六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1)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2) 项 目 经 理 简 历 表 (3)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4)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表 9.6 (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1)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职 姓 职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已 承 担 在 建 工 程 情 况 务 名 称 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工 作 单 位 项 目 数 主 要 项 目 名 称

一 旦 我 单 位 中 标, 将 实 行 项 目 经 理 负 责 制, 并 配 备 上 述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我 方 保 证 上 述 填 报 内 容 真 实, 若 不 真 实, 愿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处 理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机 构 设 置 职 责 分 工 等 情 况 另 附 资 料 说 明 (2) 项 目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年 限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在 建 或 已 完 工 程 质 量 担 任 职 务

(3)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担 任 技 术 负 责 人 年 限 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工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在 建 或 已 完 程 质 担 任 职 务 量

(4)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 程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注 :1.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管 理 机 构 的 机 构 设 置 职 责 分 工 有 关 复 印 证 明 资 料 以 及 竞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资 料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格 式 不 做 统 一 规 定, 由 竞 标 人 自 行 设 计 七 竞 标 人 资 格 文 件 ( 复 印 件 加 盖 竞 标 人 公 章 )

1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2 具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 3 有 效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 副 本 ) 复 印 件 4 有 效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副 本 ) 复 印 件 ; 5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6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副 本 ) 复 印 件 ; 7 公 司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及 人 员 社 保 花 名 册 8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9 技 术 负 责 人 资 格 ; 10 其 他

八 竞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复 印 件 ( 扫 描 件 )

九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竞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他 竞 标 资 料 十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 格 式 ) 致 : 五 矿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日 期 :

我 方 在 贵 部 门 组 织 的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招 标 中, [ 工 程 名 称 ] 获 中 标 ( 招 标 编 号 : ), 中 标 金 额 为 : [ 金 额 及 币 种 ] 我 方 承 诺 : 如 果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将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以 支 票 汇 票 电 汇 或 现 金 形 式 中 之 一 种,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向 贵 方 一 次 性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我 方 如 违 约, 愿 凭 贵 方 开 出 的 违 约 通 知, 按 上 述 承 诺 金 额 的 200% 在 竞 标 保 证 金 和 在 招 标 人 付 给 竞 标 人 的 中 标 工 程 工 程 款 中 扣 缴 特 此 承 诺! 承 诺 方 法 定 名 称 和 地 址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承 诺 方 法 定 代 表 签 字 ( 或 盖 章 ): 承 诺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印 刷 体 ): 承 诺 日 期 : 承 诺 方 盖 章 : 五 矿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五 矿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电 话 :0851-85556602 电 子 邮 件 : 开 户 银 行 : 银 行 帐 号 : 接 受 代 表 签 字 ( 和 盖 章 ): 注 : 此 表 竞 标 人 填 写 并 签 章, 中 标 后 生 效 ;

竞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竞 标 文 件 内 容 : 竞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投 标 人 :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 ( 印 章 或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目 录 一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1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主 要 施 工 方 法 ; 2 工 程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情 况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进 场 计 划 ; 3 劳 动 力 安 排 计 划 ; 4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A- 冬 雨 季 施 工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B- 质 量 薄 弱 环 节 的 预 防 措 施 ; C-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的 运 用 ; 5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6 确 保 文 明 施 工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7 确 保 工 期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及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 网 络 图 或 横 道 图 ); 8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 9 与 其 它 工 种 的 配 合 措 施 ; 10 有 必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备 注 : 目 录 按 本 项 目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一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1. 竞 标 人 应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包 括 谈 判 文 件 第 一 章 竞 标 须 知 11.4.1 项 规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基 本 内 容 编 制 的 具 体 要 求 是 : 编 制 时 应 采 用 文 字 并 结 合 图 表 形 式 说 明 各 分 部 分 项 的 施 工 方 法 ;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情 况 劳 动 力 计 划 等 ; 结 合 招 标 工 程 特 点 提 出 可 切 实 可 行 的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工 程 进 度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同 时 应 对 关 键 工 序 复 杂 环 节 重 点 提 出 相 应 技 术 措 施, 如 冬 雨 季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减 少 忧 民 噪 音 降 低 环 境 污 染 技 术 措 施 等 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除 采 用 文 字 表 述 外 应 付 下 列 图 表, 图 表 及 格 式 要 求 付 后 2.1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表 表 9.1 2.2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表 9.2 2.3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表 9.3 2.4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表 9.4 2.5 临 时 用 地 表 表 9.5 (1)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表

表 9.1 (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序 号 机 械 或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国 别 产 地 制 造 年 份 额 定 功 率 (KW) 生 产 能 力 用 于 施 工 部 位 备 注 (2)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工 种 表 9.2 (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按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投 入 劳 动 力 情 况 注 : 1. 竞 标 人 应 按 所 列 格 式 提 交 包 括 分 包 人 在 内 的 估 计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2. 本 计 划 表 是 以 每 班 八 小 时 工 作 制 为 基 础 编 制 的 (3)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1. 竞 标 人 应 提 交 的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或 施 工 进 度 表, 说 明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的 工 期 进 行 施 工 的 各 个 关 键 日 期 中 标 的 竞 标 人 还 应 按 合 同 条 件 有 关 条 款 的 要 求 提 交 详 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2. 施 工 进 度 表 可 采 用 网 络 图 ( 或 横 道 图 ) 表 示, 说 明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和 各 分 项 工 程 各 阶 段 的 完 工 日 期 以 及 分 包 合 同 签 定 的 日 期 3.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应 与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相 适 应 (4)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竞 标 人 应 提 交 一 份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绘 出 现 场 临 时 设 施 布 置 图 表 并 附 文 字 说 明, 说 明 临 时 设 施 加 工 车 间 现 场 办 公 设 备 及 仓 储 供 电 供 水 卫 生 生 活 等 设 施 的 情 况 和 布 置 (5) 临 时 用 地 表

(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用 途 面 积 (m 2 ) 位 置 需 用 时 间 合 计 注 :1. 竞 标 人 应 逐 项 填 写 本 表, 指 出 全 部 临 时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以 及 详 细 用 途 2. 若 本 表 不 够, 可 加 附 页

第 六 部 分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 格 式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 定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第 一 节 合 同 协 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承 包 人 ( 全 称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竞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工 程 施 工 及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一 工 程 概 况 1. 工 程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2. 工 程 地 点 : 3.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4. 资 金 来 源 : 5. 工 程 内 容 : 群 体 工 程 应 附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 附 件 1) 6.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 详 细 承 包 范 围 见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二 合 同 工 期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数 不 一 致 的, 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为 准 三 质 量 标 准 天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与 根 据 前 述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计 算 的 工 期 天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 标 准 施 工 安 全 文 明 标 准 化 : 四 合 同 形 式 本 合 同 采 用 固 定 总 价 包 干 合 同 形 式 五 签 约 合 同 价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元 ); 其 中 :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元 ); (2)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元 ); (3)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元 ); (4) 暂 列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元 ); 六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及 其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 项 目 经 理 姓 名 : 职 称 : 身 份 证 号 :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等 级 及 执 业 证 号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号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证 号 (B 类 ): 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 职 称 : 身 份 证 号 : 土 建 施 工 员 姓 名 : 职 称 : 身 份 证 号 :

号 : 安 装 施 工 员 姓 名 : 职 称 : 身 份 证 号 : 质 量 员 姓 名 : 职 称 : 身 份 证 号 : 安 全 员 姓 名 : 职 称 : 身 份 证 号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证 号 (C 类 ): 材 料 员 姓 名 : 职 称 : 身 份 证 号 : 试 验 员 姓 名 : 职 称 : 身 份 证 号 : 造 价 员 姓 名 : 职 称 : 身 份 证 附 : 企 业 为 派 遣 人 员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的 名 册 七 合 同 文 件 构 成 本 协 议 书 与 下 列 文 件 一 起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 1 中 标 通 知 书 ; 2 竞 标 函 及 竞 标 函 附 录 ; 3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4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5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6 图 纸 ; 7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8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在 合 同 订 立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式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 件,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须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以 非 法 人 分 公 司 名 义 签 订 的 合 同 无 效 八 承 诺 1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筹 集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2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不 进 行 转 包 及 违 法 分 包, 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工 程 维 修 责 任 3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理 解 并 承 诺 不 再 就 同 一 工 程 另 行 签 订 与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相 背 离 的 协 议 九 词 语 含 义 本 协 议 书 中 词 语 含 义 与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赋 予 的 含 义 相 同 十 签 订 时 间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十 一 签 订 地 点 本 合 同 在 签 订 十 二 补 充 协 议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合 同 当 事 人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十 三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生 效 十 四 合 同 份 数 本 合 同 在 一 式 份,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发 包 人 执 份, 承 包 人 执 份, 其 中 一 份 在 合 同 报 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时 留 存

发 包 人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 签 字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地 址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信 箱 : 电 子 信 箱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意 见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意 见 : ( 盖 章 ) ( 盖 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第 二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 一 般 约 定 1.1 词 语 定 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的 下 列 词 语 应 具 有 本 款 所 赋 予 的 含 义 1.1.1 合 同 1.1.1.1 合 同 文 件 ( 或 称 合 同 ): 指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竞 标 函 及 竞 标 函 附 录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图 纸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以 及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1.1.1.2 合 同 协 议 书 : 指 第 1.5 款 所 指 的 合 同 协 议 书 1.1.1.3 中 标 通 知 书 : 指 发 包 人 通 知 承 包 人 中 标 的 函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随 附 的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事 项 纪 要 等, 是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组 成 部 分 1.1.1.4 竞 标 函 : 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由 承 包 人 填 写 并 签 署 的 竞 标 函 1.1.1.5 竞 标 函 附 录 : 指 附 在 竞 标 函 后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竞 标 函 附 录 1.1.1.6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名 为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的 文 件, 以 及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对 其 所 作 的 修 改 或 补 充 1.1.1.7 图 纸 : 指 包 含 在 合 同 中 的 工 程 图 纸, 以 及 由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的 任 何 补 充 和 修 改 的 图 纸, 包 括 配 套 的 说 明 1.1.1.8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由 承 包 人 按 照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填 写 并 标 明 价 格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人 1.1.1.9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指 经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确 认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其 他 文 件 1.1.2 合 同 当 事 人 和 人 员 1.1.2.1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发 包 人 和 ( 或 ) 承 包 人 1.1.2.2 发 包 人 : 指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并 与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签 字 的 当 事 人 1.1.2.3 承 包 人 : 指 与 发 包 人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当 事 人 1.1.2.4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 指 承 包 人 派 驻 施 工 场 地 的 全 权 负 责 人 1.1.2.5 分 包 人 : 指 从 承 包 人 处 分 包 合 同 中 某 一 部 分 工 程, 并 与 其 签 订 分 包 合 同 的 分 包 1.1.2.6 监 理 人 : 指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的, 受 发 包 人 委 托 对 合 同 履 行 实 施 管 理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属 于 国 家 强 制 监 理 的, 监 理 人 应 当 具 有 相 应 的 监 理 资 质 全 权 负 责 人 工 设 备 1.1.2.7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总 监 ): 指 由 监 理 人 委 派 常 驻 施 工 场 地 对 合 同 履 行 实 施 管 理 的 1.1.3 工 程 和 设 备 1.1.3.1 工 程 : 指 永 久 工 程 和 ( 或 ) 临 时 工 程 1.1.3.2 永 久 工 程 : 指 按 合 同 约 定 建 造 并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的 工 程, 包 括 工 程 设 备 1.1.3.3 临 时 工 程 : 指 为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永 久 工 程 所 修 建 的 各 类 临 时 性 工 程, 不 包 括 施 1.1.3.4 单 位 工 程 : 指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特 定 范 围 的 永 久 工 程 1.1.3.5 工 程 设 备 : 指 构 成 或 计 划 构 成 永 久 工 程 一 部 分 的 机 电 设 备 金 属 结 构 设 备 仪 器 装 置 运 载 工 具 及 其 他 类 似 的 设 备 和 装 置 1.1.3.6 施 工 设 备 : 指 为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工 作 所 需 的 设 备 器 具 和 其 他 物 品, 不 包 括 临 时 工 程 和 材 料 1.1.3.7 临 时 设 施 : 指 为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工 作 所 服 务 的 临 时 性 生 产 和 生 活 设 施 1.1.3.8 承 包 人 设 备 : 指 承 包 人 自 带 的 施 工 设 备 1.1.3.9 施 工 场 地 ( 或 称 工 地 现 场 ): 指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施 工 的 场 所, 以 及 在 合 同 中 指

定 作 为 施 工 场 地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包 括 永 久 占 地 和 临 时 占 地 1.1.3.10 永 久 占 地 : 指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为 实 施 合 同 工 程 需 永 久 占 用 的 土 地 1.1.3.11 临 时 占 地 : 指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为 实 施 合 同 工 程 需 临 时 占 用 的 土 地 1.1.4 日 期 1.1.4.1 开 工 通 知 : 指 监 理 人 按 第 11.1 款 通 知 承 包 人 开 工 的 函 件 1.1.4.2 开 工 日 期 : 指 监 理 人 按 第 11.1 款 发 出 的 开 工 通 知 中 写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1.1.4.3 工 期 : 指 承 包 人 在 竞 标 函 中 承 诺 的 完 成 合 同 工 程 所 需 的 期 限, 包 括 按 第 11.3 款 第 11.4 款 和 第 11.6 款 约 定 所 作 的 变 更 1.1.4.4 竣 工 日 期 : 指 第 1.1.4.3 目 约 定 工 期 届 满 时 的 日 期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以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中 写 明 的 日 期 为 准 1.1.4.5 缺 陷 责 任 期 : 指 履 行 第 19.2 款 约 定 的 缺 陷 责 任 的 期 限, 具 体 期 限 由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包 括 根 据 第 19.3 款 约 定 所 作 的 延 长 1.1.4.6 基 准 日 期 : 指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28 天 的 日 期 1.1.4.7 天 : 除 特 别 指 明 外, 指 日 历 天 合 同 中 按 天 计 算 时 间 的, 开 始 当 天 不 计 入, 从 次 日 开 始 计 算 期 限 最 后 一 天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当 天 24:00 1.1.5 合 同 价 格 和 费 用 合 同 总 金 额 1.1.5.1 签 约 合 同 价 : 指 签 定 合 同 时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写 明 的, 包 括 了 暂 列 金 额 暂 估 价 的 1.1.5.2 合 同 价 格 : 指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了 包 括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的 全 部 承 包 工 作 后, 发 包 人 应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金 额, 包 括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按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的 变 更 和 调 整 1.1.5.3 费 用 : 指 为 履 行 合 同 所 发 生 的 或 将 要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开 支, 包 括 管 理 费 和 应 分 摊 的 其 他 费 用, 但 不 包 括 利 润 1.1.5.4 暂 列 金 额 : 指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的 暂 列 金 额, 用 于 在 签 订 协 议 书 时 尚 未 确 定 或 不 可 预 见 变 更 的 施 工 及 其 所 需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服 务 等 的 金 额, 包 括 以 计 日 工 方 式 支 付 的 金 额 1.1.5.5 暂 估 价 : 指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给 定 的 用 于 支 付 必 然 发 生 但 暂 时 不 能 确 定 价 格 的 材 料 设 备 以 及 专 业 工 程 的 金 额 计 价 付 款 1.1.5.6 计 日 工 : 指 对 零 星 工 作 采 取 的 一 种 计 价 方 式, 按 合 同 中 的 计 日 工 子 目 及 其 单 价 1.1.5.7 质 量 保 证 金 ( 或 称 保 留 金 ): 指 按 第 17.4.1 项 约 定 用 于 保 证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履 行 缺 陷 修 复 义 务 的 金 额 1.1.6 其 他 1.1.6.1 书 面 形 式 : 指 合 同 文 件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电 子 邮 件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1.2 语 言 文 字 合 同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为 中 文 专 用 术 语 使 用 外 文 的,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3 法 律 适 用 于 合 同 的 法 律 包 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法 规 自 治 条 例 单 行 条 例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1.4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组 成 合 同 的 各 项 文 件 应 互 相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解 释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如 下 : (1) 合 同 协 议 书 ;

(2) 中 标 通 知 书 ; (3) 竞 标 函 及 竞 标 函 附 录 ; (4)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5)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6)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7) 图 纸 ; (8)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9)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1.5 合 同 协 议 书 承 包 人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与 发 包 人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上 签 字 并 盖 单 位 章 后, 合 同 生 效 1.6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1.6.1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图 纸 应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数 量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由 于 发 包 人 未 按 时 提 供 图 纸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按 第 11.3 款 的 约 定 执 行 1.6.2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包 括 部 分 工 程 的 大 样 图 加 工 图 等, 承 包 人 应 按 约 定 的 数 量 和 期 限 报 送 监 理 人 监 理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批 复 1.6.3 图 纸 的 修 改 图 纸 需 要 修 改 和 补 充 的, 应 由 监 理 人 取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在 该 工 程 或 工 程 相 应 部 位 施 工 前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签 发 图 纸 修 改 图 给 承 包 人, 具 体 签 发 期 限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承 包 人 应 按 修 改 后 的 图 纸 施 工 1.6.4 图 纸 的 错 误 承 包 人 发 现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存 在 明 显 错 误 或 疏 忽, 应 及 时 通 知 监 理 人 1.6.5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保 管 监 理 人 和 承 包 人 均 应 在 施 工 场 地 各 保 存 一 套 完 整 的 包 含 第 1.6.1 项 第 1.6.2 项 第 1.6.3 项 约 定 内 容 的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1.7 联 络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批 准 证 明 证 书 指 示 要 求 请 求 同 意 意 见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重 要 文 件,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按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由 监 理 人 审 核 批 准 确 认 或 者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承 包 人 的 要 求 请 求 申 请 和 报 批 等, 监 理 人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回 复 的, 视 同 认 可, 合 同 中 未 明 确 约 定 回 复 期 限 的, 其 相 应 期 限 均 为 收 到 相 关 文 件 后 7 天 1.8 转 让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未 经 对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得 将 合 同 权 利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也 不 得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移 合 同 义 务 1.9 严 禁 贿 赂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不 得 以 贿 赂 或 变 相 贿 赂 的 方 式,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或 损 害 对 方 权 益 因 贿 赂 造 成 对 方 损 失 的, 行 为 人 应 赔 偿 损 失,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10 化 石 文 物 1.10.1 在 施 工 场 地 发 掘 的 所 有 文 物 古 迹 以 及 具 有 地 质 研 究 或 考 古 价 值 的 其 他 遗 迹 化 石 钱 币 或 物 品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一 旦 发 现 上 述 文 物,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有 效 合 理 的 保 护 措 施, 防 止 任 何

人 员 移 动 或 损 坏 上 述 物 品, 并 立 即 报 告 当 地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同 时 通 知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按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要 求 采 取 妥 善 保 护 措 施, 由 此 导 致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1.10.2 承 包 人 发 现 文 物 后 不 及 时 报 告 或 隐 瞒 不 报, 致 使 文 物 丢 失 或 损 坏 的, 应 赔 偿 损 失,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11 专 利 技 术 1.11.1 承 包 人 在 使 用 任 何 材 料 承 包 人 设 备 工 程 设 备 或 采 用 施 工 工 艺 时, 因 侵 犯 专 利 权 或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所 引 起 的 责 任,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但 由 于 遵 照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设 计 或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引 起 的 除 外 1.11.2 承 包 人 在 竞 标 文 件 中 采 用 专 利 技 术 的, 专 利 技 术 的 使 用 费 包 含 在 竞 标 报 价 内 1.11.3 承 包 人 的 技 术 秘 密 和 声 明 需 要 保 密 的 资 料 和 信 息,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不 得 为 合 同 以 外 的 目 的 泄 露 给 他 人 1.12 图 纸 和 文 件 的 保 密 1.12.1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和 文 件,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不 得 为 合 同 以 外 的 目 的 泄 露 给 他 人 或 公 开 发 表 与 引 用 1.12.2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未 经 承 包 人 同 意,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不 得 为 合 同 以 外 的 目 的 泄 露 给 他 人 或 公 开 发 表 与 引 用 2. 发 包 人 义 务 2.1 遵 守 法 律 发 包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应 遵 守 法 律, 并 保 证 承 包 人 免 于 承 担 因 发 包 人 违 反 法 律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责 任 2.2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发 包 人 应 委 托 监 理 人 按 第 11.1 款 的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2.3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发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以 及 施 工 场 地 内 地 下 管 线 和 地 下 设 施 等 有 关 资 料, 并 保 证 资 料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2.4 协 助 承 包 人 办 理 证 件 和 批 件 发 包 人 应 协 助 承 包 人 办 理 法 律 规 定 的 有 关 施 工 证 件 和 批 件 2.5 组 织 设 计 交 底 发 包 人 应 根 据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组 织 设 计 单 位 向 承 包 人 进 行 设 计 交 底 2.6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发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及 时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2.7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发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2.8 其 他 义 务 发 包 人 应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3. 监 理 人 3.1 监 理 人 的 职 责 和 权 力 3.1.1 监 理 人 受 发 包 人 委 托, 享 有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力, 其 所 发 生 的 任 何 指 示 应 视 为 已 得 到 发 包 人 的 批 准 监 理 人 在 行 使 某 项 权 力 前 需 要 经 发 包 人 事 先 批 准 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没 有 指 明 的,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未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监 理 人 无 权 修 改 合 同 3.1.2 合 同 约 定 应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不 因 监 理 人 对 承 包 人 提 交 文 件 的 审 查 或 批 准, 对 工 程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检 查 和 检 验, 以 及 为 实 施 监 理 作 出 的 指 示 等 职 务 行 为 而 减 轻 或

解 除 3.2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发 包 人 应 在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前 将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任 命 通 知 承 包 人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更 换 时, 应 在 调 离 14 天 前 通 知 承 包 人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短 期 离 开 施 工 场 地 的, 应 委 派 代 表 代 行 其 职 责, 并 通 知 承 包 人 3.3 监 理 人 员 3.3.1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可 以 授 权 其 他 监 理 人 员 负 责 执 行 其 指 派 的 一 项 或 多 项 监 理 工 作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将 被 授 权 监 理 人 员 的 姓 名 及 其 授 权 范 围 通 知 承 包 人 被 授 权 的 监 理 人 员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发 出 的 指 示 视 为 已 得 到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同 意, 与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发 出 的 指 示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撤 销 某 项 授 权 时, 应 将 撤 销 授 权 的 决 定 及 时 通 知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3.3.2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授 权 的 监 理 人 员 对 承 包 人 文 件 工 程 或 其 采 用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未 在 约 定 的 或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提 出 否 定 意 见 的, 视 为 已 获 批 准, 但 不 影 响 监 理 人 在 以 后 拒 绝 该 项 工 作 工 程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的 权 利, 监 理 人 的 拒 绝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3.3.3 承 包 人 对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授 权 的 监 理 人 员 发 出 的 指 示 有 疑 问 的, 可 在 该 指 示 发 出 的 48 小 时 内 向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在 48 小 时 内 对 该 指 示 予 以 确 认 更 改 或 撤 销 3.3.4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应 将 第 3.5 款 约 定 应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作 出 确 定 的 权 力 授 权 或 委 托 给 其 他 监 理 人 员 3.4 监 理 人 的 指 示 3.4.1 监 理 人 应 按 第 3.1 款 的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指 示, 监 理 人 的 指 示 应 盖 有 监 理 人 授 权 的 施 工 场 地 机 构 章, 并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按 第 3.3.1 项 约 定 授 权 的 监 理 人 员 签 字 3.4.2 承 包 人 收 到 监 理 人 按 第 3.4.1 项 作 出 的 指 示 后 应 遵 照 执 行 指 示 构 成 变 更 的, 应 按 第 15 条 处 理 3.4.3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被 授 权 的 监 理 人 员 可 以 当 场 签 发 临 时 书 面 指 示, 承 包 人 应 遵 照 执 行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临 时 书 面 指 示 后 24 小 时 内, 向 监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确 认 函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书 面 确 认 函 后 24 小 时 内 未 予 答 复 的, 该 书 面 确 认 函 应 被 视 为 监 理 人 的 正 式 指 示 得 指 示 3.4.4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只 从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按 第 3.3.1 项 被 授 权 的 监 理 人 员 处 取 3.4.5 由 于 监 理 人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发 出 指 示 指 示 延 误 或 指 示 错 误 而 导 致 承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的,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5 商 定 或 确 定 3.5.1 合 同 约 定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按 照 本 款 对 任 何 事 项 进 行 商 定 或 确 定 时,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与 合 同 当 事 人 协 商, 尽 量 达 成 一 致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认 真 研 究 后 审 慎 确 定 3.5.2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将 商 定 或 确 定 的 事 项 通 知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附 详 细 依 据 对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确 定 有 异 议 的, 构 成 争 议, 按 照 第 24 条 的 约 定 处 理 在 争 议 解 决 前, 双 方 应 暂 按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确 定 执 行, 按 照 第 24 条 的 约 定 对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确 定 作 出 修 改 的, 按 修 改 后 的 结 果 执 行 4. 承 包 人 4.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4.1.1 遵 守 法 律 承 包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应 遵 守 法 律, 并 保 证 发 包 人 免 于 承 担 因 承 包 人 违 反 法 律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责 任 4.1.2 依 法 纳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