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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培 养 计 划 管 理 规 定... 1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条 例... 3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特 色 运 动 队 运 动 员 学 籍 管 理 和 奖 励 的 补 充 规 定... 14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学 分 制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16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原 则 意 见 ( 试 行 )... 22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2008 修 订 )... 44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双 语 课 程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46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2011 修 订 )... 49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校 企 合 作 项 目 培 训 与 考 核 的 管 理 办 法 (2011 修 订 )... 52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学 生 转 专 业 的 实 施 细 则... 54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辅 修 系 列 专 业 课 程 管 理 办 法... 57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进 修 生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60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学 生 海 外 学 习 实 习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61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学 生 海 外 学 习 实 习 项 目 学 生 选 拔 细 则... 64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赴 外 交 流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2012 修 订 )... 66 学 生 证 和 校 徽 管 理 办 法... 71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基 本 规 范 ( 修 订 )... 72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75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管 理 规 定... 80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84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教 育 高 地 建 设 与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90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十 二 五 内 涵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92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十 二 五 内 涵 建 设 工 作 责 任 制... 97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十 二 五 内 涵 建 设 (085)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100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精 品 课 程 评 选 办 法... 105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课 程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108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课 程 建 设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112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教 材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115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条 例... 118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干 部 听 课 制 度... 120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实 施 专 业 导 师 制 暂 行 办 法... 121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专 业 导 师 考 核 办 法... 123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教 学 成 果 奖 评 选 和 奖 励 办 法 ( 修 订 )... 125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优 秀 教 学 奖 评 选 办 法... 128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优 秀 教 材 奖 评 选 办 法 ( 试 行 )... 130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国 家 ( 市 ) 级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132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课 程 考 核 工 作 管 理 规 则... 147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考 试 作 弊 ( 违 纪 ) 行 为 的 认 定 和 处 罚 办 法... 153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培 养 计 划 管 理 规 定 沪 二 工 大 教 2005 264 号 培 养 计 划 是 高 等 学 校 实 现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和 基 本 规 格 要 求 的 总 体 设 计, 是 安 排 教 学 内 容, 组 织 管 理 教 学 活 动 的 基 本 依 据, 也 是 学 校 监 控 和 评 价 教 学 质 量 的 基 本 文 件 为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和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的 实 现, 维 护 培 养 计 划 的 严 肃 性 杜 绝 教 学 随 意 性, 现 就 我 校 培 养 计 划 的 管 理 作 如 下 规 定 : 1. 制 定 培 养 计 划 应 该 反 映 学 校 的 办 学 指 导 思 想 和 办 学 理 念, 坚 持 体 现 厚 生 厚 德 厚 技 的 精 神 和 特 色 兴 校 的 战 略, 培 养 知 识 型 高 技 能 人 才 2. 培 养 计 划 由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通 过 广 泛 的 调 查 研 究 认 真 总 结 以 往 办 学 实 践, 同 时 借 鉴 国 内 外 其 它 兄 弟 院 校 的 办 学 经 验, 有 组 织 有 计 划 地 加 以 制 定 3. 我 校 各 专 业 的 培 养 计 划 在 主 要 内 容 课 程 设 置 学 时 分 配 上, 遵 照 我 校 关 于 制 订 培 养 计 划 的 原 则 意 见 中 的 相 关 内 容 要 求 4. 新 增 设 专 业 首 次 制 定 培 养 计 划, 由 二 级 学 院 ( 系 ) 负 责 搜 集 资 料, 编 制 培 养 计 划 初 稿, 并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初 审 后 报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组 织 校 内 外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报 主 管 教 学 校 长 批 准 后 下 发 执 行 实 施 中 应 保 持 其 相 对 稳 定 在 学 科 前 沿 的 理 论 和 技 术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情 况 下, 一 般 不 予 修 订 5. 在 培 养 计 划 的 执 行 中, 办 学 部 门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修 订 时, 应 组 织 校 内 外 同 行 专 家 进 行 充 分 论 证, 于 编 制 下 学 期 教 学 任 务 前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更 改, 并 填 写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培 养 计 划 变 更 表, 经 教 务 处 同 意 方 可 实 施 6. 审 定 后 的 培 养 计 划 所 列 各 门 课 程 环 节 的 名 称 学 时 开 课 学 期 考 核 方 式 等 均 不 得 随 意 改 动 教 务 处 和 教 学 督 导 组 将 适 时 检 查 各 单 位 培 养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对 擅 自 改 动 培 养 计 划 的, 做 出 相 应 处 理 并 予 及 时 纠 正 7. 各 学 院 应 每 学 年 汇 总 各 教 学 环 节 的 教 学 信 息, 就 各 专 业 的 培 养 计 划 的 实 施 情 况 做 出 小 结 针 对 实 施 中 的 经 验 和 存 在 的 不 足, 提 出 在 新 学 年 中 实 施 的 培 养 计 划, 并 积 累 修 改 意 见, 以 保 证 培 养 计 划 的 有 效 实 施 和 将 来 的 进 一 步 完 善 8.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培 养 计 划 变 动 申 请 表 专 业 名 称 ( 本 科 / 高 职 ): 所 属 学 院 : 执 行 年 级 : 级 编 号 : 课 程 变 动 情 况 : 变 动 情 况 课 程 代 码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类 别 课 程 性 质 ( 必 修 / 限 选 / 任 选 ) 考 核 方 式 学 分 理 论 学 时 上 机 学 时 实 践 学 时 开 课 学 期 原 计 划 新 计 划 打 调 整 取 消 新 增 课 程 : 序 号 课 程 代 码 ( 由 教 务 处 填 写 )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类 别 课 程 性 质 ( 必 修 / 限 选 / 任 选 ) 考 核 方 式 学 分 理 论 学 时 上 机 学 时 实 践 学 时 开 课 学 期 1 2 变 动 理 由 : 专 业 负 责 人 : 专 业 指 导 委 员 会 意 见 : 学 院 意 见 : 签 名 : 年 月 日 教 务 处 意 见 : 签 名 : 学 院 盖 章 : 年 月 日 签 名 : 教 务 处 盖 章 : 年 月 日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条 例 沪 二 工 大 教 2009 135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的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教 育 部 2005 年 21 号 令 )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学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有 健 康 体 魄 第 二 章 学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三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四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章 学 籍 管 理 第 一 节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五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件, 按 期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学 校 请 假, 请 假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六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七 条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随 下 一 届 学 生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八 条 新 生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后, 学 校 为 其 编 制 学 号, 学 号 在 学 生 毕 业 离 校 前 不 作 更 改 第 九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持 学 费 交 费 收 据 及 本 人 学 生 证 和 学 生 证 副 卡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暂 缓 注 册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不 申 请 注 册 逾 期 两 周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第 十 条 未 注 册 的 学 生, 不 能 选 修 下 学 期 课 程 第 二 节 学 制 第 十 一 条 普 通 本 科 学 制 为 四 年, 专 升 本 学 制 为 二 年 ; 专 科 学 制 为 二 年 或 者 三 年 二 年 制 的 学 生, 最 长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不 得 超 过 四 年 ; 三 年 制 的 学 生, 最 长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不 超 过 五 年 ; 四 年 制 的 学 生, 最 长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不 超 过 六 年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办 理 入 学 注 册 手 续 后, 根 据 自 己 的 学 习 能 力, 可 以 适 当 调 节 在 校 的 学 习 进 度, 但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 除 参 军 外 ), 学 习 期 限 本 科 一 般 为 3-6 年 专 科 一 般 为 1.5-4 年 ( 二 年 制 ) 或 2-5 年 ( 三 年 制 )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按 学 分 制 教 学 管 理 方 式 进 行 管 理 每 门 课 程 都 有 相 应 的 学 分, 学 生 必 须 在 学 习 期 限 内 修 满 本 专 业 要 求 的 学 分 数, 并 以 此 为 毕 业 的 主 要 依 据 第 三 节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五 条 课 程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核 成 绩 的 评 定 采 用 百 分 制 或 者 五 级 制, 但 均 以 实 际 考 核 分 数 记 载 百 分 制 和 五 级 制 的 换 算 标 准 为 :90 100 分 为 优,80 89 分 为 良,70 79 分 为 中,60 69 分 为 及 格,60 分 以 下 为 不 及 格 第 十 六 条 各 课 程 的 学 期 总 评 成 绩 可 由 平 时 成 绩 期 中 考 试 期 末 考 核 三 部 分 成 绩 按 一 定 的 比 例 组 成 课 程 考 核 的 形 式 可 以 有 开 卷 闭 卷 口 试 笔 试 操 作 大 作 业 答 辩 等 多 种 方 式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应 当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的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体 育 课 不 能 免 修, 由 于 身 体 特 殊 条 件 不 能 修 普 通 班 体 育 课 的, 经 校 卫 生 部 门 确 诊, 由 体 育 部 根 据 学 生 的 情 况 组 织 安 排 保 健 体 育 课, 以 此 评 定 学 生 的 体 育 课 成 绩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在 课 程 学 习 中, 缺 课 学 时 ( 含 做 实 验 ) 或 缺 交 作 业 累 计 超 过 该 课 程 学 期 总 学 时 的 l/3 以 上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考 核 第 二 十 条 考 核 期 间 原 则 上 不 准 请 假 因 身 体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等 原 因 确 实 不 能 参 加 考 核 的 学 生, 须 在 考 核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请 假, 同 时 附 医 院 证 明 或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通 知, 学 院 同 意 教 务 处 备 案 后 可 以 缓 考 缓 考 成 绩 作 学 期 课 程 总 评 成 绩 处 理 缓 考 缺 考 或 缓 考 不 及 格 者, 则 不 再 安 排 补 考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无 故 缺 考, 课 程 成 绩 作 0 分 处 理, 成 绩 单 上 注 明 缺 考 字 样, 不 得 参 加 该 课 程 补 考 第 二 十 二 条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者, 课 程 成 绩 以 0 分 记 载, 注 明 作 弊 违 纪 字 样 并 按 考 试 作 弊 ( 违 纪 ) 行 为 的 认 定 和 处 罚 办 法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如 对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成 绩 有 异 议, 应 在 下 学 期 开 学 报 到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课 程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查 阅 考 分 的 书 面 申 请 经 学 院 同 意 后, 指 定 专 人 查 阅 查 阅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核 实 后 成 绩 有 更 改 的, 按 规 定 程 序 修 改 学 生 成 绩 第 二 十 四 条 已 注 册 的 学 生 参 加 课 程 学 习 并 经 考 核 获 得 的 学 期 总 评 成 绩 达 合 格 以 上, 即 取 得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采 用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的 方 式 综 合 衡 量 学 生 的 学 习 质 量 它 可 作 为 评 定 学 生 奖 学 金 申 请 辅 修 专 业 提 前 毕 业 申 请 学 位 等 的 重 要 依 据 课 程 成 绩 绩 点 =( 课 程 成 绩 -50)/10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 课 程 成 绩 绩 点 课 程 学 分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 课 程 学 分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学 生 请 假 两 天 ( 含 两 天 ) 以 内 的 由 辅 导 员 审 批, 报 所 在 学 院 办 公 室 备 案 ; 一 周 以 内 由 学 院 总 支 副 书 记 审 批, 报 学 院 办 公 室 备 案 ; 一 周 以 上 由 学 院 总 支 副 书 记 教 学 院 长 签

署 意 见, 报 学 生 处 审 批 教 务 处 备 案 学 生 请 假 期 满 应 及 时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如 请 假 期 满 仍 不 能 回 校 学 习, 应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否 则 按 旷 课 处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或 者 选 修 其 他 专 业 的 课 程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或 出 国 交 流 学 习 经 校 教 务 处 审 核 同 意, 在 他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 学 分 ) 予 以 承 认 第 四 节 选 课 和 免 修 第 二 十 九 条 按 学 分 制 教 学 管 理 的 要 求, 学 生 实 行 选 课 学 习 ( 一 ) 课 程 按 性 质 分 为 必 修 课 限 定 选 修 课 任 意 选 修 课 和 公 共 选 修 课 四 类 ( 二 ) 学 生 按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修 读 各 门 课 程, 并 在 学 习 期 限 内 取 得 本 专 业 要 求 的 所 有 学 分 ( 三 ) 学 生 在 每 学 期 选 课 前 必 须 详 细 参 阅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培 养 计 划 和 课 程 简 介, 并 在 专 业 老 师 的 指 导 下 根 据 本 人 的 学 习 能 力 慎 重 选 课 选 课 时, 有 严 格 先 行 后 续 关 系 的 课 程 应 先 选 先 行 课 程, 再 选 后 续 课 程 ( 四 ) 凡 选 定 的 课 程, 学 生 应 完 成 该 课 程 所 要 求 的 各 个 教 学 环 节 ( 五 ) 一 学 期 修 习 的 课 程 学 分 数 不 得 低 于 15 学 分, 不 得 高 于 35 学 分 第 三 十 条 凡 已 取 得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单 科 结 业 证 书 ( 五 年 内 有 效 ) 且 其 所 学 课 程 与 培 养 计 划 中 设 置 课 程 的 课 程 大 纲 要 求 一 致, 采 用 教 材 基 本 相 同, 教 学 时 数 相 当, 经 该 课 程 授 课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该 课 程 可 以 免 修, 同 时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成 绩 以 结 业 证 书 上 成 绩 记 录 第 三 十 一 条 已 通 过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局 及 以 上 政 府 部 门 组 织 的 考 核 而 取 得 某 种 等 级 证 书 的 学 生, 经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教 务 处 批 准, 可 免 修 相 应 课 程 第 三 十 二 条 申 请 免 修 课 程 的 学 生, 应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免 修 申 请 单, 同 时 交 验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执 行 学 生 免 修 申 请 获 准 后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向 学 生 发 放 准 予 免 修 通 知 单 在 获 得 准

予 免 修 前,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学 习, 不 得 无 故 缺 课 无 故 缺 课 以 旷 课 论 处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对 培 养 计 划 中 规 定 的 某 门 课 程, 通 过 自 学 途 径 已 掌 握, 可 申 请 参 加 免 修 考 试 ( 一 ) 申 请 免 修 考 试 的 学 生 应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免 修 考 试 申 请 表, 并 交 验 有 关 该 课 程 的 自 学 笔 记 及 作 业, 经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参 加 免 修 考 试 ( 二 ) 免 修 考 试 在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三 周 内 进 行 ( 三 ) 免 修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准 予 免 修, 并 取 得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成 绩 以 免 修 考 试 的 成 绩 记 载 ( 四 ) 在 免 修 申 请 批 准 前, 学 生 应 按 时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学 习, 不 得 无 故 缺 席 ( 五 ) 下 列 课 程 不 得 申 请 免 修 : 政 治 理 论 课 体 育 课 军 事 理 论 课 形 势 政 策 课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第 五 节 补 考 与 重 修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生 每 学 期 所 修 课 程 经 考 核 总 评 成 绩 不 及 格, 可 以 补 考 一 次 补 考 及 格, 成 绩 记 为 60 分 或 及 格, 并 取 得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第 三 十 五 条 体 育 课 单 独 开 设 的 实 习 实 训 课 及 毕 业 实 践 ( 论 文 ) 不 及 格 者, 不 安 排 补 考, 只 能 重 修 体 育 课 每 学 期 只 能 先 修 一 门 ( 含 重 修 ) 第 三 十 六 条 必 修 课 考 核 不 及 格 必 须 重 修 ; 限 定 选 修 课 不 及 格 可 以 重 修, 也 可 以 改 选 其 它 限 选 课, 但 必 须 取 得 分 组 选 修 课 的 学 分 ; 任 选 课 和 公 共 选 修 课 考 核 不 及 格, 可 以 重 修, 也 可 另 选 其 它 课 程 第 三 十 七 条 重 修 以 单 独 组 班 插 班 或 个 别 辅 导 等 形 式 进 行 插 班 重 修 的 学 生, 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允 许 因 上 课 时 间 冲 突 而 缺 勤, 但 必 须 按 要 求 向 任 课 教 师 提 交 作 业 实 验 报 告 等, 并 随 同 重 修 所 在 班 级 学 生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考 核 第 三 十 八 条 每 门 课 程 在 学 习 期 限 内 的 重 修 次 数 不 限, 课 程 成 绩 总 表 按 考 试 重 修 中 所 取 得 的 最 高 成 绩 进 行 记 载

第 六 节 转 学 与 转 专 业 第 三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以 提 出 转 学 ( 转 专 业 ) 申 请 : ( 一 ) 确 有 专 长, 转 学 ( 转 专 业 ) 更 能 发 挥 其 特 长 ; ( 二 ) 入 学 后 发 现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疗 部 门 诊 断 证 明 不 适 合 在 原 录 取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其 他 专 业 继 续 学 习 ; ( 三 ) 休 学 后 复 学, 学 生 原 录 取 专 业 已 不 再 招 生 ; ( 四 ) 经 学 校 认 定,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不 转 学 ( 转 专 业 )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第 四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予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入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 三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四 ) 三 年 级 ( 含 三 年 级 ) 以 上 者 ; ( 五 ) 应 予 退 学 的 ; ( 六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第 四 十 一 条 转 学 ( 转 专 业 ) 的 学 生 按 下 列 办 法 办 理 : ( 一 ) 申 请 转 入 其 他 院 校, 学 生 先 提 出 转 学 申 请,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经 本 校 和 转 入 院 校 同 意, 报 两 校 所 在 省 ( 市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转 学 申 请 应 在 每 学 期 结 束 前 一 个 月 申 请 办 理, 下 学 年 开 学 前 办 妥 ( 二 )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应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经 所 在 学 院 和 转 入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报 教 务 处 主 管 教 学 校 长 批 准 后 方 可 执 行 具 体 参 见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学 生 转 专 业 实 施 细 则 第 七 节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或 者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由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教 务 处 批

准, 可 以 休 学 一 次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年 为 限, 在 不 超 过 规 定 的 学 习 期 限 前 提 下 休 学 时 间 累 计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第 四 十 四 条 休 学 学 生 应 当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生 待 遇 休 学 学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生 复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休 学 期 满, 学 生 均 须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二 )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必 须 由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恢 复 健 康, 并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 三 )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持 有 关 证 明, 向 学 校 申 请 复 学 ( 四 ) 休 学 期 间, 有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者,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第 四 十 七 条 复 学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应 编 入 本 专 业 下 一 年 级 相 应 行 政 班 级 学 习 如 该 专 业 下 一 学 年 未 招 生, 则 转 入 相 近 专 业 学 习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因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在 缺 课 不 超 过 学 期 总 学 时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且 具 备 复 学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可 按 规 定 办 理 提 前 复 学 手 续 后 在 原 行 政 班 级 复 学 第 八 节 学 业 警 告 退 学 与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第 四 十 九 条 就 读 期 间 经 补 考 后 累 计 不 及 格 课 程 ( 含 少 修 课 程 ) 学 分 达 到 或 超 过 10 学 分 者, 学 校 给 予 其 学 业 警 告 第 五 十 条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其 不 及 格 课 程 ( 含 少 修 课 程 ) 学 分 累 计 达 20 学 分 ( 含 20 学 分 ), 但 小 于 30 学 分 ( 四 年 制 本 科 为 40 学 分 ), 应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行 政 班 级 学 习 经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学 院 同 意, 可 跟 班 学 习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 一 )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其 不 及 格 课 程 ( 含 少 修 课 程 ) 学 分 累 计 达 30 学 分 ( 四 年 制 本 科 为 40 学 分 ) 以 上 ( 含 该 学 分 ) 或 在 最 长 学 习 期 限 内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二 )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申 请 复 学 经 学 校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 ( 三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的 ; ( 四 )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五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六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五 十 二 条 退 学 的 学 生 在 接 到 退 学 通 知 之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妥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本 条 例 第 六 十 七 条 第 六 十 八 条 第 六 十 九 条 第 七 十 条 办 理 第 五 十 四 条 申 请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者,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可 保 留 学 籍 一 年 第 五 十 五 条 未 按 时 毕 业 / 结 业 的 学 生 可 申 请 延 长 在 校 学 习 期 限, 累 计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不 超 过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申 请 延 长 在 校 学 习 期 限 的 学 生, 应 在 最 后 一 学 期 的 最 后 一 周,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延 长 在 校 学 习 期 限 ( 每 次 延 长 期 限 为 一 学 期 ) 的 申 请,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教 务 处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在 校 学 习 期 限 在 其 申 请 的 延 长 在 校 学 习 期 限 内 仍 未 能 毕 业 / 结 业 的, 应 在 其 所 申 请 的 有 效 延 长 在 校 学 习 期 限 内 再 次 提 出 延 长 在 校 学 习 期 限 的 申 请 第 五 十 六 条 对 未 能 按 时 毕 业 / 结 业 又 未 提 出 延 长 在 校 学 习 期 限 申 请 的, 于 下 一 学 年 开 学 二 周 内 (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 按 肄 业 处 理, 不 再 保 留 学 籍,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九 节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与 学 位 授 予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生 在 规 定 学 习 期 限 内, 修 完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生 在 进 入 最 后 一 学 期 ( 毕 业 实 践 ( 论 文 ) 教 学 环 节 ) 时, 一 般 应 取 得 其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学 分 ( 毕 业 实 践 ( 论 文 ) 除 外 ) 的 90% 以 上 学 分 方 可 列 入 毕 业 生 管 理 范 围 ( 具 体 比 例 由 各 学 院 根 据 专 业 性 质 和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并 进 入 毕 业 实 践 ( 论 文 )

教 学 环 节, 否 则 不 能 进 入 毕 业 实 践 ( 论 文 ) 教 学 环 节, 学 生 应 在 最 后 一 学 期 结 束 前 申 请 延 长 在 校 学 习 期 限 第 五 十 九 条 提 前 毕 业 学 生 需 提 前 一 学 期 或 更 早 向 所 属 学 院 提 出 进 入 毕 业 实 践 ( 论 文 ) 教 学 环 节 申 请, 经 学 院 批 准 后 可 列 入 毕 业 生 管 理 范 围, 并 进 入 毕 业 实 践 ( 论 文 ) 教 学 环 节 第 六 十 条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期 限 内, 修 完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学 生 结 业 后, 可 以 回 校 继 续 重 修, 在 最 长 学 习 期 限 内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凭 结 业 证 书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换 发 时 间 按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规 定 办 理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规 定 学 习 期 限 内, 修 满 学 分 但 未 解 除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者, 作 结 业 处 理,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留 校 察 看 期 满 并 不 超 过 学 习 期 限, 可 由 本 人 申 请, 并 提 供 相 关 单 位 对 其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业 务 等 方 面 的 书 面 鉴 定 意 见,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可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的 学 生, 学 校 向 其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第 六 十 三 条 对 完 成 本 专 业 学 业 的 同 时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并 达 到 该 专 业 辅 修 要 求 者, 由 学 校 发 给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第 六 十 四 条 凡 取 得 本 科 生 毕 业 资 格, 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及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并 发 给 学 位 证 书 第 六 十 五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六 十 六 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第 四 章 申 诉 第 六 十 七 条 学 校 成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学 生 对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或 者 违 规 违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负 责 人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第 六 十 八 条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六 十 九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第 七 十 条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七 十 一 条 从 处 分 决 定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或 者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七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校 全 日 制 在 册 本 科 专 升 本 专 科 学 生 第 七 十 三 条 本 条 例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七 十 四 条 本 条 例 自 2009 级 起 实 施 二 九 年 七 月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特 色 运 动 队 运 动 员 学 籍 管 理 和 奖 励 的 补 充 规 定 沪 二 工 大 教 [2012]169 号 为 了 加 强 我 校 特 色 运 动 队 的 管 理, 实 现 运 动 竞 技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激 励 特 色 运 动 队 运 动 员 刻 苦 学 习 专 业 文 化 知 识, 帮 助 他 们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提 高 综 合 素 质, 成 为 知 识 型 高 技 能 创 新 人 才, 彰 显 学 校 办 学 特 色 现 参 照 教 育 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建 设 的 意 见 精 神, 根 据 特 色 运 动 队 运 动 员 学 习 训 练 竞 赛 的 特 点, 依 照 学 校 有 关 学 生 管 理 和 奖 励 办 法, 特 制 订 本 暂 行 规 定 一 特 色 运 动 队 运 动 员 的 招 收 1. 在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下, 在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监 察 小 组 的 监 督 下, 根 据 学 校 特 色 运 动 发 展 需 要 和 后 备 人 才 培 养 有 关 协 议, 采 用 相 应 特 殊 政 策, 重 视 在 全 国 全 市 范 围 内 招 收 具 有 较 高 运 动 水 平 的 龙 舟 毽 球 特 色 体 育 运 动 的 运 动 员 2. 体 育 部 在 本 校 在 籍 普 通 学 生 中 招 收 培 养 特 色 运 动 队 运 动 员 二 特 色 运 动 队 运 动 员 资 格 和 有 效 期 1. 每 年 4 月 份, 由 教 练 员 通 过 招 收 新 队 员 和 试 训 的 办 法 确 定 龙 舟 毽 球 等 特 色 运 动 队 队 员 的 初 步 名 单, 并 报 体 育 部 审 核 2. 体 育 部 主 任 对 队 员 情 况 审 核 并 签 署 意 见 同 意 后, 报 教 务 处 审 定 备 案 3. 特 色 运 动 队 运 动 员 的 有 效 期 为 一 年 4. 课 程 不 及 格 学 分 累 计 超 过 10 个 学 分 的, 不 得 参 加 龙 舟 毽 球 等 特 色 运 动 队 三 特 色 运 动 队 运 动 员 的 学 籍 管 理 特 色 运 动 队 运 动 员 按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条 例 进 行 管 理, 在 其 特 色 运 动 队 队 员 资 格 有 效 期 内, 课 程 成 绩 按 如 下 处 理 : ( 一 ) 理 论 课 程 实 验 实 训 课 程 考 试 1. 特 色 运 动 队 运 动 员 的 理 论 课 程 实 验 实 训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由 教 务 处 在 各 学 院 上 报 成 绩 的 基 础 上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其 最 终 成 绩 C: C=K+15( 其 中 K 为 考 试 成 绩 ;15 为 加 分 ) 以 此 公 式 计 算 K 为 课 程 补 考 后 的 成 绩, 且 满 足 下 列 两 项 规 定 :

成 绩 在 45 分 ( 不 含 45 分 ) 以 下 的 不 作 处 理 加 分 后 课 程 成 绩 不 得 超 过 70 分 ( 二 ) 开 设 课 程 体 育 部 为 特 色 运 动 队 运 动 员 在 籍 学 年 内, 开 设 龙 舟 运 动 与 龙 舟 文 化 毽 球 运 动 与 民 族 传 统 文 化 ( 人 文 科 学 类 ) 等 专 项 选 修 课, 选 修 课 成 绩 由 教 练 员 根 据 运 动 员 平 时 训 练 和 比 赛 的 表 现 进 行 评 定 ( 三 ) 在 考 试 期 间 和 短 学 期 内 有 比 赛 任 务 的 学 业 处 理 在 考 试 期 间 和 短 学 期 内 有 比 赛 任 务 的 运 动 员 由 运 动 员 本 人 提 出 缓 考 申 请, 并 填 写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缓 考 申 请 表, 经 体 育 部 审 核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1. 理 论 课 程 缓 考 成 绩 由 教 务 处 按 上 述 公 式 处 理 2. 实 习 实 训 课 程 对 有 参 赛 任 务 的 特 色 运 动 员, 由 体 育 部 出 具 参 赛 证 明, 实 验 实 训 中 心 和 各 有 关 学 院 安 排 特 色 运 动 员 在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完 成 不 少 于 50% 的 重 要 实 训 课 题 和 主 要 实 习 任 务, 并 由 实 验 实 训 中 心 和 各 有 关 学 院 给 出 相 应 的 实 习 实 训 成 绩 三 特 色 运 动 队 队 员 的 奖 惩 办 法 1. 特 色 运 动 队 队 员 竞 赛 奖 励, 按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大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 竞 赛 ) 奖 励 办 法 ( 试 行 ) 有 关 规 定 和 体 育 部 所 拟 定 的 竞 赛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奖 励 2. 特 色 运 动 队 队 员 如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校 纪 校 规 运 动 队 管 理 条 例, 将 取 消 其 特 色 运 动 队 队 员 资 格, 立 即 停 止 享 受 本 暂 行 规 定 的 各 个 条 款 3. 特 色 运 动 队 队 员 一 学 期 内 无 正 当 理 由, 缺 勤 次 数 达 训 练 计 划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或 因 非 客 观 原 因 未 按 质 按 量 完 成 训 练 计 划 内 容 者, 由 教 练 员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取 消 其 特 色 运 动 队 队 员 资 格, 不 享 受 本 暂 行 规 定 的 各 个 条 款 此 管 理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二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学 分 制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沪 二 工 大 教 2007 70 号 学 分 制 是 以 选 课 为 前 提, 以 学 分 作 为 学 习 计 量 的 单 位, 以 取 得 必 要 的 最 低 学 分 作 为 毕 业 和 获 得 学 位 的 标 准 的 一 种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实 行 学 分 制, 有 利 于 实 施 因 材 施 教, 激 发 学 生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 有 利 于 发 挥 教 师 的 主 动 作 用, 增 强 教 学 活 力 ; 有 利 于 切 实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培 养 适 合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的 知 识 型 高 技 能 创 新 人 才 经 校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决 定 从 2006 2007 学 年 起 在 全 校 实 施 学 分 制 管 理 现 根 据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学 分 制 实 施 方 案 : 一 学 制 与 学 习 期 限 学 制 : 本 科 4 年 高 职 3(2) 年 学 习 期 限 : 本 科 3 6 年 高 职 2 5(1.5-4) 年 允 许 学 有 余 力 的 同 学 比 一 般 同 学 多 选 读 课 程, 提 前 修 满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分 和 环 节, 提 前 毕 业 允 许 部 分 同 学 自 主 安 排 学 习 进 程,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学 习 年 限 最 长 本 科 为 6 年, 三 年 制 高 职 为 5 年 ( 二 年 制 高 职 为 4 年 ) 二 学 期 安 排 实 施 两 长 一 短 学 期 制, 即 每 学 年 设 置 秋 春 两 个 长 学 期 和 一 个 夏 季 短 学 期, 长 学 期 设 置 16 个 教 学 周,1 个 考 试 周, 统 一 安 排 理 论 课 教 学 ( 包 括 实 验 上 机 ) 和 考 核 ; 短 学 期 设 置 6 周, 主 要 用 于 安 排 各 类 需 要 集 中 进 行 的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如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等 单 独 设 置 的 实 践 性 环 节 也 可 分 散 安 排 在 学 期 中 进 行 暑 假 短 学 期 各 专 业 教 学 安 排 可 有 前 有 后, 不 求 划 一 三 培 养 计 划 1. 学 分 制 是 以 学 分 作 为 计 算 学 生 学 习 量 的 一 种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各 类 课 程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均 规 定 一 定 的 学 分, 学 分 是 衡 量 学 生 学 习 量 的 基 本 单 位 学 生 须 修 满 某 一 个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各 类 学 分 和 总 学 分 才 能 毕 业 要 求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修 满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分 总 数, 从 而 达 到 专 业 人 才 的 培 养 规 格 和 要 求 2. 培 养 计 划 与 课 程 设 置 培 养 计 划 是 学 校 实 现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和 基 本 要 求 的 总 体 计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是 学 校 组 织 和 管 理 教 育 教 学 过 程 的 主 要 依 据 学 校 根 据 培 养 计 划 确 定 的 各 专 业 课 程 及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是 学 生 修 读 课 程 以 及 评 价 学 生 是 否 完 成 教 学 要 求 的 根 本 依 据 除 全 校 性 的 公 共 基 础 课 程 外, 各 学 院 ( 直 属 系 ) 应 设 置 一 定 量 的 学 院 ( 直 属 系 ) 平 台 课 程, 做 到 前 2 4 学 期 学 院 ( 直 属 系 ) 各 专 业 统 一 安 排 教 学 内 容, 为 学 生 选 课 选 专 业 和 选 专 业 方 向 创 造 条 件 四 课 程 分 类 课 程 分 为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两 大 类 必 修 课 是 每 个 学 生 必 须 修 读 并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选 修 课 是 按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允 许 有 选 择 地 修 读 的 课 程 课 程 按 内 容 分 为 : 公 共 基 础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拓 展 课 程 以 及 实 践 性 环 节 五 类 课 程 按 性 质 分 为 : 必 修 课, 限 定 选 修 课, 任 意 选 修 课 三 种 公 共 基 础 课 为 必 修 课 ; 专 业 基 础 课 内 设 必 修 课 限 定 选 修 课 ; 专 业 课 内 设 限 定 选 修 课 和 任 意 选 修 课 ; 拓 展 课 程 为 任 意 选 修 课, 其 内 容 主 要 为 一 定 数 量 的 跨 专 业 课 程, 其 中 理 工 类 学 生 必 须 选 修 一 定 数 量 的 人 文 经 济 管 理 法 律 类 的 课 程 ; 文 经 管 类 学 生 必 须 选 修 一 定 数 量 的 自 然 科 学 类 课 程 实 践 性 环 节 为 必 修 课, 但 各 专 业 应 根 据 专 业 特 点, 开 发 可 供 选 择 的 实 验 实 训 项 目 选 修 课 分 为 三 个 层 次 : 一 为 课 程 模 块 的 选 择 ; 二 为 模 块 中 有 可 选 择 的 课 程 ; 三 为 任 意 选 择 的 课 程 五 学 分 计 算 学 分 是 用 于 计 算 学 生 学 习 量 的 单 位 学 分 计 算 如 下 : 理 论 教 学 每 16 学 时 计 1 学 分 ; 集 中 进 行 单 独 设 置 的 实 践 性 环 节 每 周 为 1 学 分, 计 算 教 学 时 数 24 学 时 ; 非 单 独 设 置

的 实 验 上 机 等 以 16 学 时 折 算 一 周 实 践 性 环 节 为 1 学 分, 学 分 计 入 理 论 课 内 ; 体 育 课 每 32 学 时 计 1 学 分 六 学 分 的 取 得 学 分 数 是 学 生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的 主 要 依 据 学 生 每 学 期 所 修 读 的 课 程, 均 需 经 过 严 格 考 核, 成 绩 及 格, 才 能 取 得 学 分 ; 成 绩 不 及 格 不 能 取 得 学 分 必 修 课 课 程 经 补 考 后 成 绩 仍 不 及 格 者 必 须 重 修 ; 限 定 选 修 课 课 程 成 绩 经 补 考 后 不 及 格 者 可 以 重 修, 也 可 以 改 选 其 它 限 选 课, 但 必 须 取 得 本 分 组 选 修 课 的 学 分 ; 任 选 课 课 程 成 绩 不 及 格, 不 设 补 考 学 生 可 以 重 修, 也 可 另 选 其 它 课 程 ;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重 修 次 数 不 限 学 生 一 经 选 定 的 课 程, 必 须 参 加 修 读 和 考 核, 不 参 加 考 核 者, 不 能 获 得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凡 未 经 选 课 注 册 擅 自 听 课 者, 一 律 不 予 考 核, 不 给 学 分 实 施 分 级 教 学 的 课 程, 按 通 过 的 级 别 登 记 学 分 课 程 或 按 模 块 教 学 考 核 课 程 中 的 部 分 模 块, 学 生 认 为 通 过 自 学 可 以 掌 握 者, 经 申 请 批 准 可 以 免 听 学 生 成 绩 优 良, 自 学 能 力 强, 对 培 养 计 划 中 规 定 的 课 程, 通 过 自 学 认 为 已 掌 握 者, 可 按 免 修 办 法, 申 请 免 修, 提 前 取 得 学 分 政 治 理 论 课 体 育 课 军 事 理 论 课 形 势 政 策 课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等 不 予 免 修 七 学 分 绩 点 学 校 采 用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即 GPA, grade point average) 的 方 式 综 合 衡 量 学 生 的 学 习 质 量 它 可 作 为 评 定 学 生 奖 学 金 申 请 选 择 专 业 及 专 业 方 向 提 前 毕 业 申 请 学 位 等 的 重 要 依 据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课 程 成 绩 绩 点 =( 课 程 成 绩 -50)/10( 课 程 成 绩 不 及 格 绩 点 为 0)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 课 程 成 绩 绩 点 课 程 学 分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 课 程 学 分 八 选 课 1) 预 开 设 课 程

每 学 期 开 设 按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应 开 设 的 课 程 为 方 便 学 生 自 主 安 排 学 业 进 程, 公 共 基 础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以 及 有 条 件 的 专 业 课 程 实 行 滚 动 开 设 短 学 期 开 设 的 课 程 不 实 行 选 课, 按 自 然 班 组 织 教 学 2) 预 设 教 学 班 人 数 大 教 学 班 预 设 人 数 为 100-135 人, 中 教 学 班 人 数 为 40-79 人, 小 教 学 班 人 数 为 20-39 人 教 学 任 务 下 达 时, 大 学 英 语 体 育 独 立 设 置 的 实 验 实 训 预 设 小 班 教 学 ; 政 治 理 论 课 数 学 类 课 程 军 事 理 论 课 预 设 大 班 教 学 ; 其 它 课 程, 预 设 中 班 教 学 如 学 院 ( 直 属 系 ) 确 应 教 学 需 要 须 突 破 以 上 规 定 的, 应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申 请, 获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执 行 3) 预 设 教 学 班 级 数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应 开 设 的 课 程 按 不 少 于 应 修 学 生 数 ( 包 括 预 计 重 修 学 生 数 ) 的 1.2 倍 预 设 学 生 数 ; 按 培 养 计 划 非 该 学 期 应 开 设 的 课 程,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预 设 若 干 教 学 班 4) 预 定 任 课 教 师 各 学 院 ( 直 属 系 ) 在 接 到 教 务 处 教 学 任 务 书 后, 按 下 述 原 则 及 任 课 教 师 任 职 条 件 上 报 每 门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名 单 a) 逐 步 实 行 必 修 课 和 限 定 选 修 课 每 门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不 少 于 两 位 ; b) 3 学 分 ( 包 括 3 学 分 ) 以 上 课 程, 每 位 教 师 每 学 期 每 门 课 最 多 上 两 个 教 学 班 5) 学 生 选 课 学 生 根 据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和 自 己 的 学 习 能 力 时 间 和 兴 趣, 在 专 业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通 过 校 园 网 选 择 并 确 定 每 学 期 修 读 的 课 程 学 生 每 学 期 修 习 的 课 程 ( 包 括 重 修 课 程 ) 学 分 数 不 得 低 于 15 学 分, 不 得 高 于 35 学 分 课 程 开 设 前 一 学 期, 不 允 许 学 生 选 修 正 在 修 读 的 滚 动 开 设 课 程 学 生 可 在 课 程 开 设 学 期 的 第 二 周 补 选 该 类 课 程 学 生 在 完 成 本 专 业 规 定 的 学 分 要 求 前 提 下,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兴 趣 选 修 其 它 专 业 的 课 程, 取 得 的 学 分 作 为 选 修 课 记 入 学 生 成 绩 册

6) 课 程 开 设 条 件 学 生 选 课 后, 选 课 人 数 大 于 15 人 ( 包 括 15 人 ) 的 课 程 ; 毕 业 班 学 生 重 修 人 数 大 于 6 人, 非 毕 业 班 选 课 人 数 大 于 10 人 ( 包 括 10 人 ) 的 课 程 ; 任 意 选 修 课 选 课 人 数 大 于 30 人 的 课 程 可 予 以 开 设 可 根 据 学 生 选 课 情 况, 适 度 增 加 开 设 课 程 的 教 学 班 规 模 九 对 学 生 学 业 指 导 制 度 为 加 强 学 生 的 学 业 指 导, 学 校 实 行 专 业 导 师 制 度 凡 具 有 中 级 ( 含 中 级 ) 以 上 职 称 并 具 有 本 科 ( 含 本 科 ) 以 上 学 历 的 在 职 教 师 干 部 和 教 辅 人 员 都 有 义 务 承 担 本 科 学 生 学 业 指 导 工 作 专 业 导 师 的 职 责 待 遇 以 及 考 核 方 法 等 另 文 规 定 十 学 生 学 习 自 主 权 在 学 校 具 体 安 排 下, 学 生 具 有 如 下 学 习 自 主 权 : 自 主 选 择 学 习 期 限 和 学 习 进 程 ; 自 主 选 择 课 程 ; 自 主 选 择 上 课 时 间 地 点 ; 自 主 选 择 主 讲 教 师 ; 有 条 件 地 自 主 选 择 专 业 及 专 业 方 向 十 一 编 班 与 学 籍 管 理 实 行 学 分 制 后, 学 生 仍 按 院 ( 直 属 系 ) 年 级 编 班, 形 成 自 然 班 或 称 行 政 班 学 生 选 课 后, 按 选 课 人 员 形 成 教 学 班. 学 生 的 休 学 停 学 复 学 转 学 ( 专 业 ) 退 学 等 按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学 生 在 规 定 学 制 内 未 能 修 满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分 或 尚 有 各 种 环 节 未 完 成 者, 可 以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十 二 毕 业 与 学 位 学 生 修 满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学 分 数 并 达 到 学 校 毕 业 的 基 本 要 求, 可 准 予 毕 业,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对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和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例 的 学 生,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学 生 提 前 修 满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全 部 环 节 并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可 提 前 毕 业 学 生 在 校 时 间 最 多 不 超 过 规 定 的 学 习 期 限 学 习 期 限 满, 仍 未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学 习 者, 作 结 业 或 肄 业 处 理 十 三 收 费 管 理 学 校 按 学 生 当 年 实 际 所 修 课 程 的 学 分 数 收 取 学 费 学 校 在 学 年 初 按 专 业 学 年 收 费 标 准 预 收 学 费, 在 下 学 年 开 学 时 根 据 学 生 上 一 学 年 实 际 所 修 学 分, 按 多 退 少 补 的 原 则 进 行 学 费 结 算, 依 此 类 推 直 至 毕 业 时 结 清 十 四 后 勤 保 障 后 勤 部 门 应 根 据 实 施 两 长 一 短 学 期 制 后, 暑 假 短 学 期 各 专 业 教 学 安 排 不 统 一 的 状 况, 做 好 后 勤 保 障, 确 保 教 学 顺 利 实 施 十 五 附 则 学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选 课 等 执 行 学 校 相 应 的 有 关 规 定 二 七 年 五 月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原 则 意 见 ( 试 行 ) 沪 二 工 大 教 2008 105 号 一 总 则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质 量 是 衡 量 教 学 水 平 学 生 应 用 能 力 和 审 核 学 生 毕 业 与 学 位 资 格 的 重 要 依 据 做 好 学 生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对 于 全 面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体 现 学 校 的 办 学 特 色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为 保 证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质 量, 加 强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原 则 意 见 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组 织 工 作 学 校 由 主 管 教 学 的 副 校 长 负 责 领 导 全 校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教 务 处 负 责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协 调 检 查 评 估 及 总 结 各 学 院 是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责 任 部 门, 院 长 是 第 一 责 任 人 各 学 院 须 成 立 由 院 长 任 组 长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本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计 划 组 织 协 调 检 查 答 辩 及 制 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评 分 标 准 等 工 作 三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时 间 安 排 1.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选 题 指 导 教 师 的 配 备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书 的 制 订 等 工 作 应 在 最 后 一 学 年 的 第 一 学 期 结 束 前 完 成, 其 他 工 作 一 般 安 排 在 最 后 一 学 期 进 行, 第 16 周 完 成 2. 缓 答 辩 者 的 答 辩 一 般 安 排 在 最 后 一 学 期 的 结 束 前 进 行 3. 重 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14 周 并 在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内 完 成 四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基 本 要 求 通 过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提 高 学 生 运 用 所 学 基 础 理 论 与 专 业 知 识 分 析 和 解 决 与 专 业 相 关 问 题 的 综 合 能 力

1. 选 题 选 题 应 符 合 专 业 基 本 要 求, 内 容 应 结 合 当 前 社 会 经 济 科 技 发 展 及 学 生 职 业 发 展, 难 易 度 应 是 学 生 能 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经 过 努 力 完 成 的 提 倡 和 鼓 励 选 择 具 有 培 养 团 队 精 神 和 合 作 能 力 的 课 题 选 题 原 则 上 为 一 人 一 题 所 选 课 题 如 需 由 多 人 完 成, 指 导 教 师 应 明 确 每 个 学 生 在 课 题 中 所 承 担 的 任 务, 在 课 题 名 称 上 采 用 加 副 标 题 形 式 进 行 区 别 2. 任 务 书 选 题 确 定 后, 指 导 教 师 要 认 真 填 写 任 务 书 任 务 书 要 明 确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主 要 内 容, 工 作 进 度 要 求, 列 出 学 生 应 查 阅 的 部 分 文 献 以 及 预 期 结 果 3. 开 题 报 告 (1)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确 定 后, 学 生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撰 写 开 题 报 告 (2) 开 题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 课 题 的 研 究 意 义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或 论 文 提 纲 文 献 综 述 拟 解 决 的 关 键 问 题 研 究 的 思 路 方 法 课 题 的 进 度 安 排 参 考 文 献 等 4.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内 容 基 本 要 求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要 着 重 培 养 学 生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分 析 和 解 决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实 际 问 题, 使 学 生 受 到 高 级 应 用 型 人 才 所 必 需 的 综 合 训 练, 包 括 调 查 研 究 查 阅 文 献 和 检 索 资 料 的 能 力 ; 理 论 分 析 制 定 设 计 或 试 验 方 案 的 能 力 ; 设 计 计 算 和 绘 图 的 能 力 ; 系 统 综 合 方 案 论 证 数 据 处 理 的 能 力 ; 文 字 表 达 的 能 力 等 理 科 工 科 经 济 管 理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正 文 不 少 于 10000 个 字 符, 艺 术 类 正 文 不 少 于 7000 个 字 符, 外 语 类 为 5000-7000 个 外 语 单 词 ; 参 阅 不 少 于 10 篇 与 本 课 题 有 关 的 文 献 资 料, 其 中 包 括 3 篇 以 上 外 文 参 考 资 料 ; 非 外 语 类 专 业 翻 译 一 篇 3000 个 外 语 单 词 以 上 的 与 本 课 题 有 关 的 外 文 文 献 5.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格 式 按 照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撰 写 规 范 进 行 打 印 整 理 和 装 订 ( 详 见 附 件 1)

五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指 导 教 师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指 导 教 师 应 为 有 经 验 的 具 有 中 级 职 称 以 上 教 师 初 级 职 称 教 师 不 得 单 独 作 为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指 导 教 师, 但 可 以 协 助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学 生 每 位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的 学 生 人 数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8 人 从 事 企 业 课 题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可 聘 请 企 业 专 业 人 员 作 为 指 导 教 师 ( 须 是 具 备 中 级 职 称 以 上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或 中 层 以 上 的 管 理 人 员 ), 学 院 另 配 备 一 名 指 导 教 师, 加 强 指 导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各 个 阶 段 中 指 导 教 师 的 职 责 为 : 1. 准 备 阶 段 (1) 提 出 可 供 学 生 选 择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课 题, 报 学 院 审 批 (2) 负 责 对 学 生 进 行 课 题 介 绍, 接 受 学 生 咨 询 (3) 配 合 学 院 确 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学 生, 制 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书 (4) 指 导 学 生 撰 写 开 题 报 告 2. 指 导 阶 段 (1) 指 导 教 师 应 有 明 确 的 指 导 计 划 (2) 原 则 上 每 周 至 少 安 排 与 学 生 见 面 一 次, 及 时 做 好 指 导 和 答 疑 工 作, 并 认 真 填 写 指 导 记 录 表 指 导 期 间, 教 师 连 续 外 出 超 过 两 周 时, 须 经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领 导 小 组 同 意, 并 由 领 导 小 组 指 定 临 时 指 导 教 师 (3) 指 导 学 生 修 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初 稿, 直 至 定 稿 3. 答 辩 阶 段 (1) 答 辩 前, 按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书 要 求 检 查 学 生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审 阅, 指 导 学 生 进 行 答 辩 前 准 备 (2) 参 加 答 辩 (3) 答 辩 结 束 一 周 内, 指 导 学 生 收 集 整 理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全 部 资 料, 交 学 院 统 一 归 档 六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环 节 中 对 学 生 的 基 本 要 求

1. 学 生 应 重 视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明 确 其 目 的 意 义 和 要 求, 严 格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保 质 保 量 地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2. 接 受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导 3. 严 禁 弄 虚 作 假, 对 抄 袭 套 用 他 人 成 果 者, 其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按 不 及 格 处 理 4. 严 格 遵 守 学 习 纪 律 及 企 业 的 规 章 制 度 七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成 绩 评 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总 成 绩 由 三 部 分 组 成 : 审 阅 分 (40 分 ) 评 阅 分 (30 分 ) 和 答 辩 分 (30 分 ), 总 评 成 绩 按 优 秀 良 好 中 及 格 和 不 及 格 五 级 分 制 记 分 1.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审 阅 毕 业 生 将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答 辩 资 料 ( 除 答 辩 记 录 表 和 答 辩 成 绩 之 外 ) 整 理 好 之 后, 方 可 进 入 审 阅 流 程 指 导 教 师 应 根 据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的 情 况 学 习 态 度 文 本 质 量 等 给 出 审 阅 分 审 阅 未 通 过 者, 经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后 进 入 缓 答 辩 或 重 做 2.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评 阅 审 阅 通 过 后, 学 院 安 排 至 少 一 位 教 师 进 行 评 阅 评 阅 人 应 具 备 指 导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资 格 评 阅 要 明 确 是 否 能 进 入 答 辩 阶 段, 给 出 评 阅 分 主 要 依 据 为 论 文 结 构 是 否 合 理 内 容 是 否 正 确, 论 证 是 否 严 密, 有 无 创 新 性 ; 数 据 处 理 计 算 能 力, 结 论 及 分 析 是 否 正 确 合 理 ; 译 文 及 外 文 摘 要 的 质 量 评 阅 未 通 过 者, 经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后 进 入 缓 答 辩 或 重 做 3.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答 辩 学 生 必 须 进 行 答 辩 才 能 取 得 成 绩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答 辩 工 作 学 院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设 立 若 干 专 业 答 辩 小 组, 成 员 一 般 为 3~5 名, 由 副 高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担 任 组 长, 原 则 上 指 导 教 师 和 评 阅 教 师 应 为 答 辩 小 组 成 员 可 聘 请 外 单 位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答 辩 组 答 辩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及 答 辩 日 程 安 排 表 应 在 答 辩 前 一 周 向 学 生 公 布, 并 报 教 务 处 答 辩 一 般 在 学 校 进 行 答 辩 由 学 生 陈 述 和 教 师 提 问 两 部 分 组 成, 答 辩 时 间 一 般 为 15-20 分 钟, 其 中 学 生 陈 述 10 分 钟 答 辩 结 束 后, 答 辩 小 组 组 长 负 责 答 辩 评 语 并 给 出 答 辩 分 答 辩 未 通 过 者, 经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后 进 入 重 答 辩 或 重 做 4. 成 绩 评 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领 导 小 组 应 严 格 掌 握 评 分 标 准 一 般 每 个 专 业 优 秀 为 10% 良 40% 中 30% 及 格 及 以 下 20% 八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质 量 管 理 学 校 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进 行 全 过 程 的 控 制, 主 要 方 式 是 : 以 学 院 自 查 为 主, 学 校 组 织 督 导 组 和 专 家 组 对 选 题 中 期 检 查, 答 辩 等 主 要 环 节 进 行 抽 查 1. 进 入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资 格 进 入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环 节 的 学 生 须 达 到 学 籍 管 理 的 规 定 如 课 程 考 核 不 合 格 导 致 学 生 不 合 格 学 分 和 少 修 学 分 达 到 或 超 过 应 修 学 分 的 10%, 则 应 中 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2. 选 题 (1) 学 院 对 教 师 或 学 生 提 交 的 选 题 在 专 业 方 向 综 合 能 力 训 练 工 作 量 题 目 难 度 和 深 度 广 度 等 方 面 是 否 合 适, 软 硬 件 条 件 是 否 具 备 进 行 审 查 ; (2) 选 题 确 定 后 由 教 师 填 写 任 务 书, 专 业 负 责 人 签 字 确 认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更 改, 须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说 明 变 更 原 因, 报 学 院 审 批 3. 中 期 检 查 指 导 教 师 要 根 据 学 生 的 题 目 任 务 和 工 作 计 划 情 况, 逐 个 了 解 和 检 查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进 展 情 况, 认 真 填 写 中 期 检 查 表 学 院 对 出 现 的 问 题 应 及 时 协 调 解 决, 保 证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质 量 和 按 时 完 成 任 务 4. 答 辩 资 格 审 查 在 答 辩 前,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领 导 小 组 要 严 格 审 查 学 生 答 辩 资 格 未 通 过 审 阅

或 评 阅 者, 由 领 导 小 组 最 终 裁 定 学 生 是 否 具 有 答 辩 资 格 凡 具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不 能 进 入 答 辩 环 节 : 累 计 旷 课 时 间 达 到 或 超 过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全 过 程 1/3 者 未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要 求 者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资 料 不 全 者 5. 答 辩 答 辩 分 为 一 般 答 辩 和 优 答 辩 参 加 优 答 辩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指 导 教 师 评 阅 教 师 推 荐, 由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领 导 小 组 组 织 进 行 优 答 辩 未 进 行 优 答 辩 者,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不 能 被 评 为 优 秀 6.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总 结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结 束 后, 各 学 院 应 对 本 学 院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进 行 全 面 总 结 九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资 料 的 管 理 1.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在 毕 业 答 辩 结 束 后 的 一 周 内 由 学 院 汇 总 后 输 入 教 学 管 理 系 统 并 书 面 报 教 务 处 2.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结 束 后,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和 相 关 材 料 必 须 装 订 成 册, 由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严 格 按 照 下 列 装 订 要 求 组 织 落 实 和 严 格 把 关 第 一 册 为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正 本, 内 容 和 顺 序 为 : 封 面 原 创 声 明 中 文 题 目 中 文 摘 要 中 文 关 键 词 英 文 题 目 英 文 摘 要 英 文 关 键 词 目 录 正 文 致 谢 参 考 文 献 附 录 第 二 册 为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学 生 手 册, 内 容 和 顺 序 为 : 封 面 目 录 任 务 书, 开 题 报 告 中 期 检 查 表 论 文 审 阅 表 论 文 评 阅 表 指 导 记 录 表 答 辩 记 录 表, 外 文 翻 译 稿 和 原 稿 第 三 册 为 图 纸 及 其 它 3.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应 保 留 电 子 文 档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为 实 物 的, 还 应 保 留 作 品 不 同 角 度 的 数 码 照 片 电 子 文 档 由 学 院 汇 总 后 交 教 务 处 备 查 4.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完 成 后, 应 向 教 务 处 提 交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总 结 5. 所 有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档 案 由 学 院 保 留 5 年 十 经 费 1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经 费 由 教 务 处 根 据 毕 业 生 人 数 核 定 2 有 关 学 院 应 根 据 节 约 的 精 神, 通 过 规 定 程 序 审 批 手 续, 合 理 使 用 经 费, 确 保 专 款 专 用 凡 因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需 要 购 置 的 资 料, 要 建 立 借 还 手 续,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结 束 后, 按 时 归 还 到 图 书 馆 十 一 附 则 1. 在 答 辩 过 程 中, 学 生 和 教 师 如 有 异 议, 有 权 向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领 导 小 组 提 出 申 诉,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最 终 裁 定 2. 本 原 则 意 见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各 学 院 根 据 本 学 院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3. 本 原 则 意 见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撰 写 规 范 附 件 2: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学 生 手 册 ( 参 考 ) 附 件 3: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独 创 性 声 明 二 八 年 六 月

附 件 1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撰 写 规 范 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撰 写 要 求 1. 标 题 标 题 应 该 简 短 明 确 有 概 括 性 标 题 字 数 要 适 当, 不 宜 超 过 20 个 字 如 果 有 些 细 节 必 须 放 进 标 题, 可 以 分 成 主 标 题 和 副 标 题 英 文 题 名 一 般 不 宜 超 过 10 个 单 词 2. 论 文 摘 要 论 文 摘 要 简 要 陈 述 研 究 课 题 的 内 容, 创 新 见 解 和 主 要 论 点, 中 文 摘 要 在 200 字 左 右 摘 要 的 最 后 应 列 出 关 键 词, 关 键 词 为 3-7 个 英 文 摘 要 及 关 键 字 应 与 中 文 摘 要 相 对 应 3. 目 录 目 录 按 三 级 标 题 编 写 ( 即 :1 1.1 1.1.1 ; 也 可 采 用 一 ( 一 ) 1 的 形 式 ), 要 求 标 题 层 次 清 晰 目 录 中 的 标 题 应 与 正 文 中 的 标 题 一 致 每 一 章 节 后 应 标 明 起 始 页 码 4. 正 文 正 文 包 括 绪 论 正 文 主 体 与 结 论, 其 内 容 分 别 如 下 : 1 绪 论 : 说 明 本 课 题 的 意 义 目 的 研 究 范 围 及 要 达 到 的 技 术 要 求 ; 简 述 本 课 题 在 国 内 外 的 发 展 概 况 及 存 在 的 问 题 ; 说 明 本 课 题 的 指 导 思 想 ; 阐 述 本 课 题 应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2 正 文 主 体 : 阐 述 课 题 的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方 案 研 究 过 程 结 果 分 析 等 内 容, 理 工 科 的 论 文 要 有 相 应 的 数 学 模 型 数 据 分 析 等, 要 求 论 理 正 确 论 据 确 凿 逻 辑 性 强 层 次 分 明 表 态 确 切 及 结 论 合 乎 逻 辑 3 结 论 : 对 整 个 研 究 工 作 进 行 归 纳 和 综 合, 阐 述 本 课 题 研 究 中 尚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进 一 步 开 展 研 究 的 见 解 和 建 议 结 论 要 写 得 概 括 简 短

5. 谢 辞 谢 辞 应 以 简 短 的 文 字 对 在 毕 业 设 计 过 程 中 曾 给 予 帮 助 的 人 ( 例 如 指 导 教 师 答 疑 教 师 及 其 他 人 员 ) 表 示 自 己 的 谢 意 6. 参 考 文 献 参 考 文 献 是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不 可 缺 少 的 组 成 部 分, 所 引 用 的 文 献 必 须 是 本 人 认 真 阅 读 过 的, 近 期 发 表 的 与 设 计 或 论 文 工 作 直 接 有 关 的 文 献 它 反 映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取 材 来 源 材 料 的 广 博 程 度 和 材 料 的 可 靠 程 度, 列 入 主 要 的 文 献 可 10 篇 以 上, 其 中 外 文 文 献 在 3 篇 以 上 7. 附 录 附 录 是 对 于 一 些 不 宜 放 在 正 文 中, 但 又 直 接 反 映 完 成 工 作 的 成 果 内 容 如 作 品 影 像 资 料 计 算 机 程 序 等 材 料 附 于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之 后 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格 式 1. 书 写 格 式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文 本 要 按 学 校 规 定 的 格 式 用 A4 纸 打 印, 正 文 中 的 任 何 部 分 不 得 写 到 文 稿 纸 边 框 以 外, 文 稿 纸 不 得 随 意 接 长 或 截 短 汉 字 必 须 使 用 国 家 公 布 的 规 范 字 页 面 设 置 : 上 3.5, 下 2.54, 左 3.17, 右 3.17; 页 眉 1.5, 页 脚 1.75 采 用 1.5 倍 行 距, 标 准 字 符 间 距 西 文 数 字 等 符 号 均 采 用 Times New Roman 体 字 页 码 采 用 页 面 底 部 居 中 的 方 式 标 注 中 文 题 目 摘 要 关 键 词 : 独 占 一 页 ; 论 文 题 目 用 小 二 号 黑 体 字 居 中 ; 摘 要 用 三 号 黑 体 字 居 中 ; 正 文 用 小 四 号 宋 体 字 关 键 词 用 小 四 号 黑 体 字 居 左 顶 格 单 独 占 行, 关 键 词 之 间 用 分 号 间 隔 英 文 题 目 摘 要 关 键 词 : 独 占 一 页 ; 论 文 题 目 用 小 二 号 加 粗 居 中 ; ABSTRACT 用 3 号 加 粗 居 中 ; 正 文 用 小 4 号 关 键 词 用 小 4 号 加 粗 居 左 顶 格 单 独 占 行, 关 键 词 之 间 用 分 号 间 隔 目 录 : 目 录 用 小 二 号 黑 体 字 居 中 ; 目 录 内 容 最 少 列 出 第 一 级 标 题 ( 章 ) 和 第 二 级 标 题 ( 节 ); 前 者 用 四 号 宋 体 字, 后 者 用 小 四 号 宋 体 字, 第 三 级 标 题 用 小 四 号 楷

体 字, 每 一 级 标 题 后 应 标 明 起 始 页 码 正 文 : 用 小 四 号 宋 体 字 ; 参 考 文 献 正 文 用 五 号 宋 体 字 ; 图 表 字 号 采 用 五 号 宋 体 字 正 文 的 单 数 页 页 眉 为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题 目, 偶 数 页 眉 为 当 前 章 节 名 称 2. 标 题 层 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全 部 标 题 层 次 应 有 条 不 紊, 整 齐 清 晰 相 同 的 层 次 应 采 用 统 一 的 表 示 体 例 章 节 编 号 方 法 应 采 用 分 级 阿 拉 伯 数 字 编 号 方 法, 第 一 级 为 "1" "2" "3" 等, 第 二 级 为 "2.1" "2.2" "2.3" 等, 第 三 级 为 "2.2.1" "2.2.2" "2.2.3" 等, 但 分 级 阿 拉 伯 数 字 的 编 号 一 般 不 超 过 四 级, 两 级 之 间 用 下 角 圆 点 隔 开, 每 一 级 的 末 尾 不 加 标 点, 后 空 一 格 书 写 标 题 章 节 编 号 也 可 以 采 用 中 文 编 号 方 法 : 第 一 级 标 题 为 一 二 三 ; 第 二 级 标 题 采 用 ( 一 ) ( 二 ) ( 三 ) ; 第 三 级 标 题 采 用 1 2 3 的 方 法 标 题 书 写 : 各 层 标 题 均 单 独 占 行 书 写 第 一 级 标 题 ( 章 ) 用 三 号 黑 体 字 居 中, 第 二 级 标 题 ( 节 ) 用 四 号 黑 体 字 居 左 顶 格, 第 三 级 标 题 用 小 四 号 黑 体 字 居 左 顶 格 3. 标 点 符 号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中 的 标 点 符 号 应 按 新 闻 出 版 署 公 布 的 标 点 符 号 用 法 使 用 4. 名 词 名 称 科 学 技 术 名 词 术 语 尽 量 采 用 全 国 自 然 科 学 名 词 审 定 委 员 会 公 布 的 规 范 词 或 国 家 标 准 部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名 称, 尚 未 统 一 规 定 或 叫 法 有 争 议 的 名 称 术 语, 可 采 用 惯 用 的 名 称 使 用 外 文 缩 写 代 替 某 一 名 词 术 语 时, 首 次 出 现 时 应 在 括 号 内 注 明 其 含 义 外 国 人 名 一 般 采 用 英 文 原 名, 按 名 前 姓 后 的 原 则 书 写 一 般 很 熟 知 的 外 国 人 名 ( 如 牛 顿 达 尔 文 马 克 思 等 ) 可 按 通 常 标 准 译 法 写 译 名 5. 量 和 单 位 量 和 单 位 必 须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国 家 标 准 GB3100~GB3102-93 非 物 理 量 的 单 位, 如 件 台 人 元 等, 可 用 汉 字 与 符 号 构 成 组 合 形 式 的 单 位, 例 如 : 件 / 台 元 /km

6. 数 字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中 的 测 量 统 计 数 据 一 律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但 在 叙 述 不 很 大 的 数 目 时, 一 般 不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如 他 发 现 两 颗 小 行 星 三 力 作 用 于 一 点, 不 宜 写 成 他 发 现 2 颗 小 行 星 3 力 作 用 于 1 点 大 约 的 数 字 可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如 约 128 人 7. 公 式 公 式 应 居 中 书 写, 公 式 的 编 号 用 圆 括 号 括 起 放 在 公 式 右 边 行 末, 公 式 和 编 号 之 间 不 加 虚 线 8. 表 格 每 个 表 格 应 有 自 己 的 表 序 和 表 题, 表 序 ( 如 : 表 1) 和 表 题 应 写 在 表 格 上 放 正 中, 表 序 后 空 一 格 书 写 表 题 表 格 允 许 下 页 接 写, 表 题 可 省 略, 表 头 应 重 复 写, 并 在 右 上 方 写 续 表 表 题 用 五 号 黑 体 字, 表 格 内 容 用 五 号 字 体 表 格 位 于 正 文 中 引 用 该 表 格 字 段 的 后 面 9. 插 图 毕 业 设 计 的 插 图 必 须 精 心 制 作, 不 得 徒 手 画, 照 片 图 应 清 晰, 线 条 要 匀 称, 图 面 要 整 洁 美 观 每 幅 插 图 应 有 图 序 ( 如 : 图 1) 和 图 题, 图 序 和 图 题 应 放 在 图 位 下 方 居 中 处 图 题 用 五 号 黑 体 字, 图 内 用 五 号 字 体 插 图 位 于 正 文 中 引 用 该 插 图 字 段 的 后 面 10. 参 考 文 献 参 考 文 献 是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中 引 用 文 献 出 处 的 目 录 表 参 考 文 献 一 律 放 在 文 后, 书 写 格 式 要 按 国 家 标 准 GB7714-87 规 定 专 著 部 分 : [ 序 号 ], 著 者. 书 名 [M]. 版 本 ( 第 一 版 不 写 ). 出 版 地 : 出 版 者, 出 版 年 : 起 止 页 码 如 :[1] 孙 家 正, 杨 长 青. 计 算 机 图 形 学 [M]. 北 京 : 清 华 大 学 出 版 社,1995:26-28 期 刊 部 分 : [ 序 号 ], 著 者. 题 名 [J]. 刊 名, 出 版 年 份 ( 期 号 ): 起 止 页 码 如 :[1] 李 旭 乐, 宗 光 华. 生 物 工 程 微 操 作 机 器 人 视 觉 系 统 的 研 究 [J].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学 报,2002(2): 22-25

( 论 文 模 板 可 到 教 务 处 网 页 上 下 载 ) 附 件 2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学 生 手 册 题 目 : 学 生 姓 名 : 学 号 : 学 院 名 称 : 专 业 班 级 : 指 导 教 师 : 开 始 日 期 : 年 月 日 完 成 日 期 : 年 月 日

( 此 表 供 各 学 院 参 考, 各 学 院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修 订 ) 目 录 一 任 务 书 二 开 题 报 告 三 中 期 检 查 表 四 论 文 审 阅 表 五 论 文 评 阅 表 六 指 导 记 录 表 七 答 辩 记 录 表 八 外 文 翻 译 稿 和 原 稿

题 目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书 姓 名 学 号 题 目 类 型 工 科 : 工 程 实 际 科 研 课 题 实 验 室 建 设 其 它 ( 请 打 勾 选 择 ) 一 课 题 主 要 研 究 ( 设 计 ) 内 容 : 二 工 作 进 度 要 求 ( 分 阶 段 提 出 具 体 时 间 要 求 ): 三 应 查 阅 的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四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预 期 成 果 或 结 论 性 观 点 : 五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完 成 提 交 方 式 :( 设 计 作 品 照 片 实 物 模 型 技 术 文 档 或 论 文 含 有 技 术 文 档 或 论 文 的 光 盘 等 ) 指 导 教 师 : 审 核 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题 目 姓 名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开 题 报 告 学 号 一 本 课 题 的 研 究 目 的 和 意 义 二 本 课 题 的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 提 纲 ) 三 文 献 综 述 ( 国 内 外 研 究 情 况 及 其 发 展 ) 四 拟 解 决 的 关 键 问 题 五 研 究 思 路 和 方 法 六 本 课 题 的 进 度 安 排 七 参 考 文 献 指 导 教 师 意 见 指 导 教 师 ( 签 名 ): 年 月 日 所 在 系 ( 所 )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题 目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中 期 检 查 表 姓 名 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进 度 计 划 : 学 号 中 期 报 告 :( 已 完 成 的 研 究 内 容, 所 取 得 阶 段 性 成 果, 下 一 步 工 作 计 划 和 研 究 内 容 等 ) 指 导 教 师 意 见 : 指 导 教 师 签 字 : 年 月 日

题 目 姓 名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审 阅 表 学 号 审 阅 成 绩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评 语 备 注 : 审 阅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评 阅 表 题 目 姓 名 学 号 评 阅 成 绩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评 语 备 注 : 评 阅 人 ( 签 名 ): 评 阅 人 职 称 : 年 月 日

毕 业 ( 论 文 ) 指 导 记 录 表 题 目 姓 名 学 号 指 导 内 容 学 生 签 名 : 指 导 老 师 签 名 : 日 期 : 指 导 内 容 学 生 签 名 : 指 导 老 师 签 名 : 日 期 : 指 导 内 容 学 生 签 名 : 指 导 老 师 签 名 : 日 期 :

题 目 姓 名 学 号 指 导 内 容 学 生 签 名 : 指 导 老 师 签 名 : 日 期 : 指 导 内 容 学 生 签 名 : 指 导 老 师 签 名 : 日 期 : 指 导 内 容 学 生 签 名 : 指 导 老 师 签 名 : 日 期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记 录 表 题 目 姓 名 学 号 答 辩 日 期 地 点 用 简 明 语 言 记 录 答 辩 过 程, 答 辩 委 员 会 提 出 问 题 和 学 生 回 答 情 况 ( 可 附 页 ): 答 辩 记 录 记 录 员 签 字 : 答 辩 组 长 签 字 : ( 接 下 页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接 上 页 ) 答 辩 小 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评 语 ( 选 题 意 义, 所 用 资 料 和 数 据 可 靠 性 ; 创 新 性 成 果 及 学 术 水 平 ; 写 作 的 规 范 化 和 逻 辑 性 ; 存 在 的 主 要 不 足 之 处, 答 辩 情 况 ) 评 语 答 辩 成 绩 答 辩 组 成 员 签 字 : 答 辩 组 长 签 字 : 年 月 日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2008 修 订 ) 沪 二 工 大 教 2008 33 号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条 我 校 学 士 学 位 分 类 按 国 家 学 位 条 例 有 关 分 类 执 行 第 二 条 凡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我 校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可 申 请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条 件 ; 2. 最 终 成 绩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大 于 等 于 2.0; 3. 通 过 学 校 组 织 的 相 应 学 位 外 语 考 试 或 非 语 言 专 业 学 生 在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中 获 得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资 格 ( 英 语 专 业 学 生 通 过 相 当 于 专 业 英 语 四 级 及 以 上 级 别 的 英 语 水 平 考 试 日 语 专 业 学 生 通 过 相 当 于 日 本 语 能 力 (JLPT) 一 级 水 平 的 考 试 ) 第 三 条 仅 因 未 能 达 到 第 二 条 第 2 3 款 条 件 而 未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者, 在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内 如 能 达 到 第 二 条 第 2 3 款 条 件, 经 校 学 士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四 条 本 科 毕 业 生 在 校 期 间 有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 课 程 考 试 作 弊 剽 窃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等 ) 行 为,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五 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工 作 程 序 : 1. 符 合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条 件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由 学 院 代 为 申 请, 统 一 将 名 单 提 交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 符 合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条 的, 要 求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毕 业 生, 应 由 本 人 向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请 2.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对 本 学 院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习 成 绩 和 考 试 作 弊 等 情 况 逐 一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建 议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名 单, 以 及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名 单 与 原 因, 送 教 务 处 审 核

3.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将 建 议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名 单 报 校 学 士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同 时 通 报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毕 业 生 情 况 4. 校 学 士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批 准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者, 由 学 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并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对 于 不 符 合 条 件 决 定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毕 业 生, 由 教 务 处 书 面 告 知 其 决 定 5. 学 生 毕 业 后, 因 学 位 外 语 未 通 过 而 未 获 得 学 位 的, 在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内, 仅 允 许 申 请 参 加 一 次 学 位 外 语 考 试 超 过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后, 学 士 学 位 不 予 补 授,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不 予 补 发 6. 学 校 对 于 已 经 授 予 的 学 位, 如 发 现 有 舞 弊 作 伪 等 严 重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情 况,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复 议, 可 以 撤 销 7. 对 学 校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学 位 申 请 人, 可 于 收 到 学 校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学 校 教 务 处 申 请 复 核 教 务 处 在 收 到 复 核 申 请 之 日 起 的 60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请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做 出 复 核 决 定,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复 核 申 请 人 复 核 结 果 本 规 定 解 释 权 在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本 规 定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二 八 年 三 月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双 语 课 程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教 务 2011 4 号 为 贯 彻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2001 4 号 ) 和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2005 1 号 ) 精 神, 全 面 落 实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实 施 要 求, 规 范 我 校 双 语 课 程 管 理, 确 保 双 语 课 程 质 量, 在 前 期 双 语 教 学 改 革 实 践 的 基 础 上, 特 修 订 双 语 课 程 建 设 办 法 一 双 语 课 程 的 界 定 双 语 课 程 是 指 将 母 语 外 的 另 一 种 外 国 语 言 直 接 应 用 于 非 语 言 类 课 程 教 学, 并 使 外 语 与 学 科 知 识 同 步 获 取 的 一 种 课 程 模 式 双 语 课 程 要 体 现 现 代 教 育 思 想, 融 外 语 与 学 科 知 识 教 学 于 一 体, 恰 当 运 用 现 代 教 学 技 术 方 法 与 手 段 二 双 语 课 程 开 设 范 围 1. 各 专 业 应 结 合 专 业 特 点 教 师 资 源 和 学 生 情 况 选 择 适 合 开 展 双 语 教 学 的 课 程 开 展 双 语 教 学, 鼓 励 在 信 息 金 融 法 律 等 学 科 领 域 开 设 双 语 课 程 根 据 教 育 部 要 求, 全 校 范 围 内, 双 语 课 程 力 争 达 到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中 课 程 总 门 数 的 5% 2. 语 言 类 专 业 的 课 程,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专 业 专 业 外 语 等 课 程 不 列 入 双 语 课 程 范 围 3. 双 语 课 程 开 设 范 围 以 本 科 层 次 的 专 业 课 和 专 业 基 础 课 为 主, 兼 顾 少 量 高 职 层 次 的 课 程. 4. 第 一 学 年 开 设 双 语 课 不 得 超 过 1 门 三 双 语 课 程 教 师 资 格 1. 具 有 讲 师 ( 包 括 讲 师 ) 以 上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2. 具 有 两 年 以 上 教 学 经 历,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具 有 承 担 所 教 课 程 的 扎 实 的 专 业 水 平,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

3. 有 扎 实 的 外 语 语 言 功 底, 在 国 内 接 受 过 有 关 英 语 强 化 培 训, 或 有 半 年 以 上 国 外 留 学 进 修 经 历 ; 4. 每 位 双 语 教 师 每 学 期 所 承 担 的 双 语 课 程 数 量 不 超 过 2 门 四 双 语 课 程 的 星 级 教 学 标 准 我 校 对 双 语 课 程 实 行 星 级 管 理, 根 据 达 到 的 教 学 标 准 不 同, 将 双 语 课 程 由 低 到 高 分 为 三 星 级 双 语 课 程 四 星 级 双 语 课 程 和 五 星 级 双 语 课 程 1. 达 到 以 下 所 有 要 求, 可 以 认 定 为 三 星 级 双 语 课 程 (1) 具 有 中 外 文 教 学 大 纲, 具 有 外 文 教 案 ; (2) 课 堂 教 学 中 以 使 用 外 国 教 材 为 主, 外 国 教 材 原 则 上 应 该 是 外 国 原 版 或 授 权 的 国 内 版 教 材 ; (3) 课 堂 教 学 以 外 语 为 主 要 教 学 语 言, 外 语 表 达 准 确 流 利, 外 语 授 课 课 时 达 到 该 课 程 总 课 时 的 70% 2. 在 达 到 上 述 三 星 级 双 语 课 程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达 到 下 列 第 一 项 教 学 标 准 可 以 认 定 为 四 星 级 双 语 课 程, 达 到 以 下 两 项 教 学 标 准 可 以 认 定 为 五 星 级 双 语 课 程 (1) 每 学 期 至 少 安 排 三 次 以 上 ( 含 三 次 ) 上 双 语 作 业, 教 师 要 认 真 批 阅, 采 用 双 语 形 式 进 行 课 程 考 核 ; (2) 通 过 随 堂 听 课 座 谈 会 访 谈 问 卷 调 查 等 形 式, 了 解 双 语 课 程 的 教 学 效 果 和 学 生 对 双 语 课 程 满 意 度 经 调 查, 教 学 效 果 好, 满 意 率 为 80% 以 上 五 双 语 课 程 教 材 1. 根 据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使 用 外 国 教 材 管 理 的 通 知 ( 教 高 厅 2006 5 号 ) 双 语 教 学 使 用 的 外 国 教 材, 必 须 是 原 版 或 授 权 的 国 内 版 教 材 任 何 学 院 和 个 人 未 经 教 材 权 利 人 授 权 许 可, 不 得 擅 自 翻 印 复 制 销 售 和 使 用 外 国 原 版 教 材 2. 学 校 设 立 双 语 课 程 教 材 专 项, 适 当 支 持 双 语 课 程 外 国 原 版 教 材 的 购 置, 教 材 由 学 院 资 料 室 保 管, 供 学 生 在 课 程 教 学 中 循 环 使 用 六 双 语 课 程 申 报 程 序

1. 开 设 双 语 课 程 的 主 讲 教 师 于 每 学 期 第 八 周 向 所 在 学 院 申 请 下 学 期 开 设 双 语 课 程, 并 填 写 双 语 教 学 申 请 表 ; 2. 学 院 负 责 对 双 语 课 程 教 师 资 格 教 材 大 纲 教 案 等 进 行 审 核,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予 立 项 ; 3. 第 一 次 开 设 双 语 课 程 的 主 讲 教 师 必 须 进 行 一 次 试 讲, 学 院 负 责 审 核 试 讲 情 况, 审 核 不 合 格 不 予 立 项 ; 4.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并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审 核 同 意 后, 批 准 正 式 立 项 七 双 语 课 程 质 量 考 核 1. 各 学 院 要 对 双 语 课 程 进 行 质 量 监 控, 通 过 不 定 期 的 随 堂 听 课 检 查 作 业 试 卷 收 集 学 生 反 馈 意 见 等 方 式 对 双 语 课 程 给 出 初 步 的 评 定 意 见 ; 2. 对 于 首 次 开 设 的 双 语 课 程, 督 导 组 进 行 两 次 以 上 随 堂 听 课, 并 检 查 作 业 和 试 卷, 收 集 学 生 反 馈 意 见, 给 出 评 定 意 见 对 非 首 次 开 设 的 双 语 课 程, 督 导 组 进 行 抽 查, 并 给 出 评 定 意 见 ; 3. 学 院 和 督 导 组 将 评 定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通 过 后, 教 务 处 按 照 三 星 级 双 语 课 程 四 星 级 双 语 课 程 和 五 星 级 双 语 课 程 的 等 级 标 准 公 布 双 语 课 程 的 评 定 结 果 ; 4. 如 对 双 语 课 程 评 定 结 果 有 异 议, 报 校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裁 定 八 双 语 课 程 工 作 量 计 算 1. 三 星 级 双 语 课 程, 每 个 学 分 可 获 得 600 元 资 助 ; 四 星 级 双 语 课 程, 每 个 学 分 可 获 得 800 元 资 助 ; 五 星 级 双 语 课 程, 每 个 学 分 可 获 得 1000 元 资 助 2. 双 语 课 程 考 核 结 果 认 定 后, 教 务 处 直 接 向 任 课 教 师 拨 发 资 助 经 费 3. 一 门 课 在 第 2 次 以 后 ( 含 第 2 次 ) 授 课 时, 资 助 金 额 为 第 一 次 授 课 时 的 50%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2011 修 订 ) 沪 二 工 大 教 2011 145 号 根 据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提 高 质 量, 全 面 实 施 大 学 英 语 教 学 改 革 的 通 知 ( 教 高 厅 2006 4 号 ) 教 育 部 2007 年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教 学 要 求 ( 教 高 厅 2007 3 号 ) 高 职 高 专 教 育 英 语 课 程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等 文 件 的 精 神, 结 合 实 际, 现 对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 大 学 英 语 >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 沪 二 工 大 教 2008 41 号 ) 进 行 修 订 一 本 科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教 学 1. 教 学 要 求 (1) 新 生 入 学 后 进 行 英 语 分 级 测 试 根 据 测 试 成 绩 分 成 两 个 级 别 : 提 高 班 ( 较 高 要 求 ) 和 普 通 班 ( 一 般 要 求 ), 其 中 提 高 班 在 完 成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学 习 后 达 到 相 当 于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水 平, 普 通 班 在 完 成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学 习 后 达 到 相 当 于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水 平 国 际 商 务 艺 术 类 本 科 学 生 不 参 加 分 级 考 试, 按 指 定 的 大 学 英 语 大 纲 组 织 教 学 及 考 核 (2) 各 级 别 的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1-4 级 为 必 修 课, 每 门 课 程 4 学 分, 完 成 1-4 级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的 学 习 后, 需 在 第 五 学 期 或 第 六 学 期 选 修 1 门 英 语 拓 展 课, 每 门 拓 展 课 为 2 学 分, 本 科 生 的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共 需 完 成 18 个 学 分 (3) 根 据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教 学 要 求, 为 保 证 四 年 不 间 断 英 语 学 习, 各 学 院 应 从 第 五 学 期 起, 为 学 生 开 设 专 业 英 语 课 ;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中 应 设 置 相 应 的 英 语 要 求 2. 大 学 英 语 教 学 安 排 本 科 大 学 英 语 1-4 级 实 施 分 级 教 学 之 后, 在 第 五 或 六 学 期 开 设 技 能 拓 展 课 提 高 班 的 同 学 在 正 式 上 课 两 周 内, 可 以 申 请 调 整 到 普 通 班 学 生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指 定 的 授 课 班 级 听 课 二 高 职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教 学

1. 教 学 要 求 (1) 新 生 入 学 后 进 行 英 语 分 级 测 试 根 据 测 试 成 绩 分 成 两 个 级 别 : 提 高 班 和 普 通 班, 其 中 提 高 班 在 完 成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学 习 后 达 到 相 当 于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水 平, 普 通 班 在 完 成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学 习 后 达 到 高 职 高 专 教 育 英 语 课 程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规 定 的 水 平 艺 术 类 高 职 学 生 不 参 加 分 级 考 试, 按 指 定 的 大 学 英 语 大 纲 组 织 教 学 及 考 核 (2) 各 级 别 的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1-4 级 为 必 修 课, 每 门 课 程 4 学 分, 高 职 生 的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共 需 完 成 16 个 学 分 2. 大 学 英 语 教 学 安 排 高 职 大 学 英 语 1-4 级 实 施 分 级 教 学, 提 高 班 的 同 学 在 正 式 上 课 两 周 内, 可 以 申 请 调 整 到 普 通 班 学 生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指 定 的 授 课 班 级 听 课 三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日 常 教 学 组 织 及 考 核 1. 第 一 次 报 考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时 间 提 高 班 :CET 四 级 考 试 第 一 次 报 考 时 间 为 第 二 学 期 普 通 班 :CET 四 级 考 试 第 一 次 报 考 时 间 为 第 三 学 期, 第 一 学 期 期 末 考 试 卷 面 成 绩 前 10% 的 学 生 可 以 在 第 二 学 期 参 加 CET 四 级 考 试 2. 拓 展 课 设 置 拓 展 课 分 为 3 大 类 : 语 言 技 能 类 语 言 应 用 类 西 方 文 化 类, 原 则 上 3 大 类 开 班 数 均 等, 每 班 限 定 人 数 40 人 / 班 ( 特 殊 课 型 可 打 报 告 调 整 为 35 人 / 班 ) 3.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本 科 生 在 毕 业 前 通 过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者 有 资 格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未 能 通 过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的 学 生 可 参 加 校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考 试 合 格 方 能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每 位 学 生 最 多 参 加 2 次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 考 试 合 格 者 不 得 参 加 第 二 次 考 试 ), 一 次 为 毕 业 ( 结 业 ) 前, 一 次 为 毕 业 ( 结 业 ) 后, 且 不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的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4. 对 各 学 院 进 行 考 核 外 国 语 学 院 应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的 措 施, 做 好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大 学 英 语 教 学 质 量 及 我 校 学 生 在 国 家 大 学 英 语 四 六 级 考 试 中 的 成 绩

各 学 院 应 抓 好 学 风 建 设, 督 促 学 生 认 真 学 习 大 学 英 语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成 绩 将 作 为 学 校 对 学 院 考 核 的 依 据 5. 教 学 奖 励 外 国 语 学 院 按 教 育 部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教 学 要 求 组 织 教 学 的 本 科 学 生 中, 前 六 个 学 期 参 加 国 家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取 得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资 格 的 人 数 占 该 类 学 生 总 数 ( 不 含 艺 术 类 专 业 外 语 类 专 业 ) 的 百 分 比 每 高 于 80% 一 个 百 分 点 ( 不 到 一 个 百 分 点 的 按 一 个 百 分 点 计 算 ), 学 校 奖 励 外 国 语 学 院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建 设 经 费 1 万 元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2011 级 起 执 行 二 一 一 年 九 月

上 海 第 二 工 业 大 学 校 企 合 作 项 目 培 训 与 考 核 的 管 理 办 法 (2011 修 订 ) 沪 二 工 大 教 2011 184 号 为 贯 彻 落 实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大 力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的 决 定 ( 沪 府 发 2006 10 号 ) 和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校 企 合 作 培 养 高 技 能 人 才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沪 人 社 职 发 2010 38 号 ) 文 件 精 神, 进 一 步 推 进 校 企 合 作 培 养 知 识 型 高 技 能 创 新 人 才 工 作, 努 力 培 养 学 生 的 技 术 应 用 能 力, 提 高 大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鼓 励 学 生 积 极 参 加 校 企 合 作 项 目 培 训 与 考 核,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一 高 职 校 企 合 作 项 目 培 训 与 考 核 学 校 各 高 职 专 业 应 积 极 推 进 校 企 合 作 项 目 培 训 与 考 核 工 作, 校 企 合 作 项 目 培 训 与 考 核 等 有 关 内 容 可 以 替 代 高 职 应 届 学 生 的 毕 业 实 践 ( 设 计 ), 成 绩 构 成 原 则 如 下 表 所 示 : 内 容 比 例 相 关 专 业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 高 级 ) 培 训 与 鉴 定 考 核 50% 岗 位 实 践 与 接 受 企 业 的 岗 位 实 践 考 核 (14 周 ) 40% 岗 位 实 践 的 专 业 小 结 10% 各 学 院 可 根 据 专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对 以 上 成 绩 构 成 做 适 当 调 整, 但 需 报 教 务 处 核 准 如 参 加 校 企 合 作 项 目 的 学 生 毕 业 实 践 ( 设 计 ) 成 绩 不 合 格, 可 在 下 一 学 年 选 择 参 加 毕 业 实 践 ( 设 计 ) 重 修, 并 交 纳 相 应 的 重 修 费 ; 也 可 继 续 参 加 校 企 合 作 项 目 培 训 与 考 核, 但 其 培 训 及 考 核 的 全 部 费 用 自 理 二 本 科 校 企 合 作 项 目 培 训 与 考 核 本 科 各 专 业 根 据 专 业 特 点 把 毕 业 阶 段 的 课 程 教 学 毕 业 实 践 和 毕 业 设 计 与 校 企 合 作 项 目 结 合 起 来, 将 教 学 计 划 与 校 企 合 作 培 养 计 划 的 有 机 融 合 学 校 鼓 励 本 科 学 生 参 加 校 企 合 作 项 目 培 训 与 考 核 通 过 相 关 专 业 校 企 合 作 项

目 培 训 与 鉴 定 考 核 及 企 业 岗 位 实 践, 获 得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 高 级 ) 证 书 者, 经 认 定 可 作 为 技 能 类 素 质 拓 展 课 程 的 学 分 根 据 不 同 专 业 的 要 求, 经 学 院 审 核,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本 科 学 生 参 加 校 企 合 作 项 目 中 的 企 业 岗 位 实 践 可 以 代 替 本 科 生 毕 业 环 节 的 毕 业 实 习, 亦 可 将 校 企 合 作 项 目 中 相 关 职 业 工 种 的 鉴 定 考 核 成 绩 作 为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的 组 成 部 分 三 校 企 合 作 项 目 培 训 与 考 核 工 作 的 实 施 1.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 高 级 ) 证 书 必 须 经 上 海 市 劳 动 部 门 鉴 定 合 格 和 岗 位 实 践 的 企 业 认 定 通 过 方 可 以 获 得 2. 校 企 合 作 项 目 培 训 与 鉴 定 考 核 工 作 仅 能 在 毕 业 学 年 实 施, 且 须 与 企 业 签 署 校 企 合 作 人 才 培 养 协 议 校 企 合 作 项 目 培 训 与 鉴 定 考 核 不 及 格 可 以 有 一 次 补 考 机 会, 企 业 岗 位 实 践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没 有 补 考, 须 重 新 参 加 为 期 14 周 的 企 业 岗 位 实 践 3. 每 年 3 月 份 各 学 院 须 将 校 企 合 作 项 目 培 训 与 考 核 工 作 计 划 报 技 师 学 院 经 上 海 市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局 批 准 后 实 施 4. 每 年 10 月 份, 各 学 院 需 将 各 专 业 学 生 报 名 参 加 校 企 合 作 项 目 的 情 况 汇 总 后 报 技 师 学 院 5. 各 学 院 须 指 派 专 人 负 责 校 企 合 作 项 目 培 训 与 考 核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落 实 6. 获 得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 高 级 ) 证 书 的 本 科 学 生 由 各 学 院 汇 总 培 训 与 考 核 材 料, 经 技 师 学 院 审 核 后 报 教 务 处 进 行 学 分 认 定 7.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 高 级 ) 培 训 与 考 核 的 各 项 文 档 由 各 学 院 负 责 保 管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分 布 之 日 起 正 式 实 施,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一 年 十 一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