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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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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前 言... 1 第 1 章 总 论... 3 1.1 评 价 目 的... 3 1.2 评 价 依 据... 3 1.3 评 价 等 级 和 评 价 范 围... 10 1.4 评 价 内 容 及 评 价 因 子... 11 1.5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14 1.6 评 价 标 准... 15 1.7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18 第 2 章 工 程 概 况... 40 2.1 项 目 建 设 必 要 性... 40 2.2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路 线 走 向 及 主 要 控 制 点... 42 2.3 交 通 量... 43 2.4 工 程 特 性... 44 2.5 项 目 组 成 及 布 置 情 况... 46 2.6 工 程 占 地... 82 2.7 土 石 方 工 程... 86 2.8 施 工 组 织... 92 2.9 投 资 估 算... 100 2.10 工 程 拆 迁... 100 第 3 章 工 程 分 析... 102 3.1 项 目 选 线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 102 3.2 施 工 工 艺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106 3.3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108 3.4 声 环 境... 111 3.5 环 境 空 气... 114 3.6 生 态 环 境... 116 3.7 水 土 流 失... 117 3.8 水 环 境... 117 3.9 固 体 废 物... 120 3.10 危 险 品 运 输 风 险... 121 第 4 章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122 4.1 自 然 环 境 概 况... 122 4.2 社 会 环 境 现 状 评 价... 126 4.3 生 态 环 境 现 状 评 价... 134 4.4 地 表 水 环 境 现 状 评 价... 159

目 录 4.5 声 环 境 现 状 评 价... 165 4.6 环 境 空 气 现 状 评 价... 175 4.7 地 下 水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177 4.8 景 观 环 境 现 状 评 价... 186 第 5 章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189 5.1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189 5.2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206 5.3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评 价... 222 5.4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233 5.5 声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评 价... 241 5.6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分 析... 271 5.7 振 动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282 5.8 景 观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284 5.9 固 体 废 弃 物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286 第 6 章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289 6.1 水 土 流 失 现 状... 289 6.2 水 土 流 失 预 测... 289 6.3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分 区 及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总 体 布 局... 290 6.4 方 案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汇 总... 292 6.5 水 土 保 持 投 资 估 算... 295 第 7 章 方 案 比 选... 297 7.1 推 荐 方 案 与 比 选 方 案 概 述... 297 7.2 局 部 方 案... 299 7.3 综 合 比 选 结 论... 309 第 8 章 公 众 参 与... 310 8.1 公 众 参 与 的 目 的... 310 8.2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范 围 内 容 与 方 法... 310 8.3 公 众 参 与 公 示... 310 8.4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结 果... 314 8.5 公 众 意 见 处 理 及 意 见 反 馈... 331 8.6 公 参 四 性 分 析... 332 8.7 公 众 参 与 结 论... 334 第 9 章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335 9.1 本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因 素 分 析... 335 9.2 环 境 风 险 预 测 评 述... 337 9.3 环 境 风 险 事 故 的 控 制 和 防 范 措 施... 338 9.4 环 境 风 险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340 9.5 福 建 省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346

目 录 9.6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泄 漏 事 故 风 险 影 响 分 析 及 防 范 应 急 措 施... 347 9.7 小 结... 347 第 10 章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348 10.1 评 估 过 程 和 方 法... 348 10.2 评 估 结 论... 349 第 11 章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355 11.1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减 缓 措 施... 355 11.2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减 缓 措 施... 359 11.3 水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363 11.4 环 境 噪 声 影 响 减 缓 措 施... 372 11.5 环 境 空 气 保 护 措 施... 378 11.6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379 11.7 地 下 水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380 11.8 施 工 环 保 管 理... 382 第 12 章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及 监 测 计 划... 387 12.1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387 12.2 工 程 环 境 监 理... 392 12.3 环 境 监 测 计 划... 396 12.4 环 境 监 理... 397 12.5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内 容... 404 第 13 章 环 境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407 13.1 项 目 工 程 经 济 分 析... 407 13.2 项 目 工 程 产 生 的 效 益 分 析... 407 13.3 项 目 环 保 投 资 估 算 及 其 效 益 分 析... 408 13.4 环 境 影 响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411 第 14 章 评 价 结 论... 413 14.1 工 程 概 况... 413 14.2 工 程 与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符 合 性 分 析... 414 14.3 环 境 现 状 评 价 结 论... 414 14.4 主 要 环 境 影 响 及 对 策 措 施... 416 14.5 水 土 保 持... 422 14.6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422 14.7 方 案 比 选... 422 14.8 环 境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423 14.10 公 众 参 与... 423 14.11 综 合 评 价 结 论... 423

附 表 : 附 表 1: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审 批 登 记 表 附 表 2: 部 分 个 人 及 团 体 公 众 参 与 意 见 调 查 表 附 图 : 附 图 1: 拟 建 公 路 地 理 位 置 图 附 图 2: 拟 建 公 路 路 线 平 纵 面 缩 图 附 图 3: 拟 建 公 路 环 境 现 状 监 测 点 分 布 情 况 图 附 图 4: 拟 建 公 路 沿 线 水 系 分 布 图 附 图 5: 拟 建 公 路 沿 线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 附 图 6: 拟 建 公 路 沿 线 水 土 流 失 现 状 图 附 件 : 附 件 1: 海 西 网 漳 州 云 霄 至 平 和 ( 闽 粤 界 ) 高 速 公 路 环 评 委 托 书 ; 附 件 2: 福 建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福 建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关 于 漳 州 至 梅 州 高 速 公 路 ( 漳 州 段 ) 列 入 海 西 高 速 公 路 网 有 关 事 项 的 函 ( 闽 发 改 函 [2014]143 号 ) 附 件 3: 福 建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海 西 高 速 公 路 网 云 霄 至 平 和 段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审 查 会 议 纪 要 [2015]21 号 附 件 4: 海 西 网 漳 州 云 霄 至 平 和 ( 闽 粤 界 ) 高 速 公 路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批 复 附 件 5: 平 和 县 城 乡 建 设 局 关 于 海 西 网 云 霄 至 平 和 ( 闽 粤 界 ) 高 速 公 路 ( 原 名 古 武 高 速 公 路 ) 平 和 段 项 目 规 划 意 见 的 函 ( 平 建 函 2015 19 号 ) 附 件 6: 漳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键 海 西 网 漳 州 云 霄 至 平 和 ( 闽 粤 界 ) 高 速 公 路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执 行 标 准 的 意 见 函 ( 漳 环 审 函 2015 12 号 ) 附 件 7: 拟 建 项 目 沿 线 环 境 现 状 监 测 报 告 附 件 8: 拟 建 项 目 沿 线 各 自 然 村 现 场 公 示 照 片 附 件 9: 拟 建 项 目 沿 线 公 众 参 与 人 员 名 单 附 件 10: 云 霄 县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附 件 11: 行 业 预 审 意 见 附 件 12: 云 霄 县 土 地 预 审 意 见 函 附 件 13: 平 和 县 土 地 预 审 意 见 函

附 件 14: 福 建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关 于 海 西 网 漳 州 云 霄 至 平 和 ( 闽 粤 界 )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压 覆 矿 产 资 源 的 审 查 意 见 ( 闽 国 土 资 储 压 [2015]35 号 ) 附 件 15: 环 评 报 告 书 审 查 会 专 家 意 见 附 件 16: 环 评 报 告 书 修 改 对 照 表 附 件 17: 环 评 报 告 书 复 审 意 见

前 言 前 言 拟 建 的 海 西 网 漳 州 云 霄 至 平 和 ( 闽 粤 界 )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拟 建 公 路 ) 是 厦 门 港 通 往 梅 州 赣 南 粤 北 横 向 最 便 捷 通 道 ; 是 完 善 路 网 布 局, 合 理 分 流 闽 粤 交 通 量, 确 保 沿 海 公 路 主 通 道 安 全 快 捷 运 行 的 需 要 ; 是 贯 彻 落 实 泛 珠 三 角 区 域 协 作 发 展 战 略 目 标 的 重 要 举 措 完 善 闽 粤 赣 十 三 市 经 济 圈 交 通 网 络 的 需 要 ; 是 福 建 省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支 持 福 建 省 加 快 建 设 海 峡 西 岸 经 济 区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重 要 体 现, 也 有 利 于 加 强 粤 北 闽 西 与 厦 门 港 区 的 联 系 ; 是 加 快 闽 南 欠 发 达 地 区 和 粤 东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 推 动 旅 游 事 业 整 体 发 展 的 需 要 ; 促 进 两 岸 三 通, 增 强 国 防 交 通 保 障 能 力 的 需 要 因 此, 建 设 海 西 网 漳 州 云 霄 至 平 和 ( 闽 粤 界 )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拟 建 公 路 位 于 福 建 省 漳 州 市 云 霄 县 平 和 县 境 内 起 于 云 霄 县 东 厦 镇 浯 田 村, 由 东 南 向 西 北 延 伸, 经 云 霄 县 东 厦 镇 火 田 镇 下 河 乡 进 入 平 和 县 的 安 厚 镇, 后 与 沈 海 复 线 漳 州 天 宝 至 诏 安 段 共 线 ( 利 用 已 建 成 通 车 段 19.560km) 至 平 和 县 的 坂 仔 镇, 经 坂 仔 镇 国 强 乡 崎 岭 乡, 终 于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赤 石 附 近, 接 广 东 省 境 内 大 埔 至 潮 州 港 高 速 公 路 大 埔 至 漳 州 ( 省 界 ) 支 线 的 高 速 公 路 本 项 目 主 线 全 长 97.940km, 其 中 : 共 线 长 度 19.560km( 利 用 已 建 成 通 车 的 沈 海 复 线 福 诏 高 速 ), 新 建 78.380km 起 点 至 沈 海 复 线 段 (K0+000~K36+661) 采 用 100km/h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双 向 四 车 道, 路 基 宽 度 26.0m; 沈 海 复 线 至 终 点 段 (K36+661~K97+940) 采 用 80km/h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双 向 四 车 道, 路 基 宽 度 24.5m 项 目 设 置 桥 梁 13467m/56 座 ( 不 含 互 通 主 线 桥 2217m/10 座 ) 隧 道 14941m/8 座 互 通 式 立 交 9 个 ( 其 中 3 个 为 枢 纽 互 通,6 个 为 一 般 互 通 ) 服 务 区 3 处, 主 线 收 费 站 1 处 匝 道 收 费 站 6 处 隧 道 监 控 所 5 处, 桥 隧 占 路 线 比 例 26.24%; 根 据 建 设 需 要, 全 线 设 置 施 工 生 产 生 活 区 40.40 hm 2 /28 处, 施 工 便 道 15.44hm 2 /34.32km, 弃 渣 场 15.24hm 2 /8 处, 临 时 堆 渣 场 14.10hm 2 /12 处, 表 土 堆 放 场 38.37hm 2 /59 处 全 线 土 石 方 挖 方 总 量 为 1145.24 万 m 3 ( 含 剥 离 表 土 115.21 万 m 3 ), 填 方 总 量 为 940.22 万 m 3 ( 含 回 填 表 土 115.21 万 m 3 ), 弃 方 总 量 为 205.02 万 m 3 ( 其 中 : 永 久 弃 方 为 111.07 万 m 3, 建 筑 材 料 利 用 93.95 万 m 3 ) 项 目 总 投 资 估 算 为 739106.0509 万 元, 平 均 每 公 里 造 价 9429.7786 万 元 ( 按 建 设 里 程 计 算 ) 建 设 期 36 个 月 ( 即 2015 年 11 月 开 工 建 设,2018 年 11 月 建 成 通 车 )

前 言 2014 年 11 月, 福 建 省 发 改 委 组 织 召 开 了 海 西 网 漳 州 云 霄 至 平 和 ( 闽 粤 界 )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审 查 会, 会 议 原 则 同 意 推 荐 路 线 方 案 走 向, 并 提 出 了 修 改 意 见 2014 年 12 月, 福 建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院 根 据 专 家 意 见 修 编 完 成 了 海 西 网 漳 州 云 霄 至 平 和 ( 闽 粤 界 )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修 编 版 ) 2015 年 8 月 完 成 了 海 西 网 漳 州 云 霄 至 平 和 ( 闽 粤 界 )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报 告 书 ( 报 批 稿 ), 并 于 9 月 获 得 福 建 省 水 利 厅 批 复 文 件 目 前 该 项 目 已 完 成 或 基 本 完 成 的 前 置 工 作 为 : 选 址 意 见 书 用 地 预 审 压 覆 矿 报 告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安 全 预 评 价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分 析 和 节 能 评 估 等 2014 年 11 月, 漳 州 市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招 商 局 重 庆 交 通 科 研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承 担 了 该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随 后 组 建 了 该 项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项 目 组, 在 业 主 漳 州 市 云 霄 县 及 平 和 县 有 关 部 门 的 大 力 协 助 和 配 合 下, 依 据 可 研 报 告 项 目 路 线 方 案, 对 公 路 沿 线 进 行 了 环 境 现 状 勘 察, 认 真 听 取 了 路 线 设 计 人 员 和 沿 线 有 关 部 门 的 意 见, 认 真 收 集 资 料, 广 泛 征 求 单 位 及 个 人 对 拟 建 工 程 的 建 议 和 意 见 在 遵 循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和 参 照 公 路 建 设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规 范 的 基 础 上, 于 2015 年 8 月 编 制 完 成 了 海 西 网 漳 州 云 霄 至 平 和 ( 闽 粤 界 ) 高 速 公 路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送 审 稿 ) 漳 州 市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于 2015 年 9 月 1 日 在 漳 州 市 组 织 召 开 海 西 网 漳 州 云 霄 至 平 和 ( 闽 粤 界 ) 高 速 公 路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技 术 评 审 会, 形 成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技 术 评 审 意 见 ( 见 附 件 14), 评 价 单 位 根 据 专 家 意 见 进 行 认 真 修 改 补 充 ( 修 改 说 明 见 附 件 15), 编 制 完 成 海 西 网 漳 州 云 霄 至 平 和 ( 闽 粤 界 ) 高 速 公 路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 报 批 稿 ) 供 建 设 单 位 报 环 保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本 项 目 环 境 监 测 由 福 建 力 普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完 成 在 本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编 制 工 作 过 程 中, 得 到 了 福 建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漳 州 市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漳 州 市 环 保 局 以 及 云 霄 县 与 平 和 县 环 保 交 通 农 业 林 业 水 利 土 地 规 划 统 计 文 物 和 旅 游 等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大 力 支 持 和 帮 助, 在 此 一 并 致 以 衷 心 的 感 谢!

第 1 章 总 论 第 1 章 总 论 1.1 评 价 目 的 开 展 本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目 的 在 于 : (1) 对 拟 建 公 路 沿 线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自 然 生 态 社 会 等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进 行 调 查 监 测 及 评 价 (2) 对 拟 建 公 路 在 建 设 期 和 营 运 期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进 行 预 测 和 评 价 (3) 根 据 项 目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程 度, 提 出 优 化 工 程 环 境 保 护 设 计 的 建 议, 为 环 保 措 施 的 选 择 与 实 施 提 供 依 据, 使 环 境 造 成 的 不 利 影 响 降 至 最 低 (4) 为 未 来 沿 线 开 发 建 设 的 环 境 规 划 和 环 境 管 理 提 供 依 据, 使 公 路 建 设 环 境 保 护 区 域 社 会 经 济 之 间 形 成 协 调 发 展 的 关 系 (5) 在 采 取 有 关 环 保 措 施 的 前 提 下, 论 证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可 行 性 1.2 评 价 依 据 1.2.1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2014.4.24 修 订,2015.1.1 施 行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2004.8.28 第 二 次 修 正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2002.10.28 通 过,2 003.9.1 施 行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2002.8.29 通 过,2002.10.1 施 行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2010.12.25 修 订,2011.3.1 施 行 );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2004.8.28 第 二 次 修 正 );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2015.8.29 修 订, 2016.1.1 施 行 );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2008.2.28 修 订,2008.6.1 施 行 );

第 1 章 总 论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1996.10.29 通 过,1997.3.1 施 行 );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2004.12.29 修 订,2005.4.1 施 行 );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1998.4.29 修 正 ); (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1997.8.29 修 订,1998.1.1 施 行 ); (1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法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2002.12.28 修 订,2003.3.1 施 行 ); (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2007.12.29 第 二 次 修 正 ); (1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2009.8.27 第 二 次 修 正 ); (1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2007.10.28 通 过,2008.1.1 施 行 ); (1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1996.8.29 修 正,1997.1.1 施 行 ); (1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2007.8.30 通 过, 2007.11.1 施 行 ); (1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2004.8.28 第 二 次 修 正 ); 1.2.2 国 家 相 关 法 规 (1)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7 号,1998.12.24 通 过,1999.1.1 施 行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务 院 令 第 284 号,2000.3.20 施 行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批 准,1992.3.1 施 行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批 准,1993.9.17 通 过,1993.10.5 施 行 );

第 1 章 总 论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04 号,1996.9.30 通 过, 1997.1.1 施 行 );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8 号,2000.1.29 施 行 );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6 号,1998.12.24 通 过,1999.1.1 施 行 );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20 号,1993.8.1 发 布 );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7 号,2003.5.13 通 过,2003.7.1 施 行 );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1993.9.17, 国 务 院 批 准 1993.10.5, 农 业 部 令 第 1 号 发 布 ); (11)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水 生 生 物 资 源 保 护 严 格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的 通 知 ( 环 境 保 护 部 农 业 部, 环 发 [2013]86 号,2013.8.5 施 行 ); (12)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1998.11.18 通 过, 1998.11.29 施 行 ); (13)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0 号,2011.1.19 通 过, 2011.1.21 施 行 ); (14)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2011.2.16 修 订,2011.12.1 施 行 ); (15)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饮 用 水 安 全 保 障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国 发 办 [2005]45 号,2005.8.17 发 布 ); (16)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376 号,2003.5.7 通 过, 2003.5.9 发 布 ); (17) 土 地 复 垦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第 592 号,2011.2.22 施 行 ); (18)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名 录 (1988.12.10 批 准 ); (19)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区 野 生 植 物 名 录 (1999.9 发 布,2001.8 修 改 ); (20) 全 国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纲 要 ( 国 务 院 国 发 (2000)38 号 文 ); (2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环 发 2006[28 号 ],2 006.3.18 施 行 )

第 1 章 总 论 1.2.2 地 方 法 规 (1) 福 建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办 法 ( 福 建 省 人 大 常 委 会,1992.10.31 发 布 实 施 ); (2) 福 建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汛 条 例 > 细 则 (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1997.7.2 通 过,1997.7.9 施 行 ); (3) 福 建 省 森 林 条 例 ( 福 建 省 人 大 常 委 会,2002.1.1 施 行 ); (4) 福 建 省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福 建 省 人 大 常 委 会,2009.8.2 修 订 ;2009.10.1 施 行 ); (5) 福 建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 福 建 省 人 大 常 委 会,2012.3.29 修 订 ); (6) 福 建 省 农 业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 福 建 省 人 大 常 委 会,2002.10.1 施 行 ); (7)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若 干 问 题 的 决 定 (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1996.9.28 发 布 施 行 ); (8) 福 建 省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 福 建 省 人 大 常 委 会,2010.7.30 第 三 次 修 正 ); (9) 福 建 省 政 府 关 于 划 分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防 治 区 的 通 告 (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1999.11.8 发 布 实 施 ); (10) 福 建 省 水 ( 环 境 ) 功 能 区 划 (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2004.1.26 批 复 ); (11) 福 建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 办 法 (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1997.10.25 修 正 ); (12) 福 建 省 森 林 和 野 生 动 物 类 型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条 例 ( 福 建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1995.2.24 颁 布 施 行 ); (13) 福 建 省 生 态 公 益 林 管 理 办 法 ( 闽 林 [2005]1 号,2005.3.23 发 布 ); (14) 福 建 省 公 路 路 政 管 理 条 例 ( 福 建 省 人 大 常 委 会,2001.5.30 通 过,2001.9.1 施 行 ); (15)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及 沿 线 两 侧 管 理 的 通 告 (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闽 政 [1997]79 号,1997.2.28 发 布 施 行 ); 1.2.3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1) 关 于 加 强 公 路 规 划 和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交 通 部, 环 发 [2007]184 号,2007.12.1 发 布 );

第 1 章 总 论 (2) 关 于 在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中 增 加 施 工 安 全 监 理 和 施 工 环 保 监 理 内 容 的 通 知 ( 交 质 监 发 [2007]158 号,2007.4.9 发 布 ); (3) 交 通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令 2003 年 第 5 号,2003.4.11 通 过,2003.6.1 施 行 ); (4)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纲 要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0]38 号, 2000.11.26 施 行 ); (5) 关 于 发 布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1996) 修 改 单 的 通 知 ( 环 发 [2000]1 号,2000.1.6 发 布 ); (6) 关 于 在 公 路 建 设 中 实 行 最 严 格 的 耕 地 保 护 制 度 的 若 干 意 见 ( 交 公 路 发 [2004]164 号,2004.4.6 发 布 ); (7) 关 于 坚 决 制 止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进 行 植 树 等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国 发 明 电 [2004]1 号,2004.3.20 发 布 ); (8)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有 关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土 资 发 [2005]196 号, 2005.9.28 发 布 ); (9)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山 区 公 路 建 设 生 态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交 公 路 发 [2005]441 号,2005.9.23 发 布 ); (10) 关 于 开 展 交 通 工 程 环 境 监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交 环 发 [2004]314 号,2004.6.15 发 布 ); (11) 关 于 印 发 < 国 家 林 业 局 财 政 部 重 点 公 益 林 区 划 界 定 办 法 > 的 通 知 ( 林 策 发 [2004]94 号,2004.5.26 发 布 施 行 ); (12) 关 于 印 发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环 发 2006[28] 号,2006.2.14 发 布 ); (13) 环 境 保 护 部 关 于 发 布 地 面 交 通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的 通 知 ( 环 发 [2010]7 号,2010.1.11 实 施 ); (14)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环 保 局 卫 生 部 建 设 部 水 利 部 地 质 矿 产 部 [89] 环 管 字 第 201 号,2010.12.22 修 订 ); (15)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33 号,2015.6.1 施 行 );

第 1 章 总 论 (16)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防 范 环 境 风 险 的 通 知 ( 环 境 保 护 部 [2012]77 号,2012.7.3 发 布 ); (17)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严 格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的 通 知 (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2012]98 号,2012.8.8 发 布 ): (18)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监 理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部 办 公 厅, 环 办 [2012]5 号,2012.1.10 发 布 ); (19) 关 于 发 布 地 面 交 通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的 通 知 ( 环 境 保 护 部 环 发 [2010]7 号,2010.1.11 实 施 ); (20) 关 于 加 强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改 善 城 乡 声 环 境 质 量 的 指 导 意 见 ( 环 发 [2010]114 号,2014.12.15 发 布 ); (21) 关 于 印 发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指 南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环 境 保 护 部 环 办 [2013]103 号,2013.11.14 发 布 ); (22)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保 护 珍 贵 稀 有 野 生 动 物 的 通 令 ( 国 发 [1983]62 号, 1983.4.13 发 布 ); (23) 关 于 公 路 铁 路 ( 含 轻 轨 ) 等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中 环 境 噪 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环 发 [2003]94 号,2003.5.27 发 布 ); (24) 关 于 执 行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环 发 [1999]107 号,1999.4.25 发 布 ); (25) 关 于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的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5]39 号,2005.12.3 发 布 ); (26)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环 发 [2007]37 号,2007.3.15 发 布 ); (27)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1 42 号,2011.12.15 发 布 ); (28) 关 于 实 施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的 通 知 ( 环 发 [2012]11 号, 2012.2.29) 1.2.4 技 术 标 准 及 规 范 (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总 纲 (HJ2.1-2011);

第 1 章 总 论 (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2.2-2008); (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2.3-93); (4)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610-2011); (5)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2.4-2009); (6)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HJ19-2011); (7)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169-2004); (8) 公 路 环 境 保 护 设 计 规 范 (JTGB04-2010); (9) 生 态 环 境 状 况 评 价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 (HJ/T192-2006); (10)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GB/T15190 2014); (11)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 建 标 [2011]124 号 ); (12)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13) 地 面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14)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15)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16297-1996); (16)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523-2011); (17)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技 术 规 范 (GB50433-2008); (18)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规 范 (JTJ 005-96) (19)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技 术 规 范 公 路 (HJ552-2010) 1.2.5 项 目 技 术 文 件 (1) 漳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局 关 于 海 西 网 漳 州 云 霄 至 平 和 ( 闽 粤 界 ) 高 速 公 路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执 行 标 准 的 意 见 函 ( 漳 环 审 [2015]12 号 ); (2) 海 西 高 速 公 路 网 云 霄 至 平 和 段 公 路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福 建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院,2015.03); (3) 海 西 网 漳 州 云 霄 至 平 和 ( 闽 粤 界 ) 高 速 公 路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报 告 书 ( 报 批 稿 ), ( 招 商 局 重 庆 交 通 科 研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2015.09); (4) 海 西 高 速 公 路 网 云 霄 至 平 和 段 高 速 公 路 地 灾 评 估 报 告, 福 建 闽 南 地 质 大 队, 2015.4) (5) 海 西 高 速 公 路 网 云 霄 至 平 和 段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 苏 交 科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交 科 能 源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2015.05)

第 1 章 总 论 1.3 评 价 等 级 和 评 价 范 围 1.3.1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根 据 拟 建 公 路 工 程 特 点 建 设 地 区 环 境 特 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本 评 价 采 用 等 级 如 表 1.3-1 所 示 表 1.3-1 拟 建 公 路 环 评 工 作 等 级 表 环 境 因 素 声 环 境 环 境 空 气 生 态 环 境 地 表 水 环 境 地 下 水 环 境 环 评 等 级 一 级 三 级 三 级 三 级 三 级 环 评 等 级 划 分 依 据 依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2.4-2009], 新 建 大 型 项 目, 沿 线 人 口 较 多, 项 目 建 成 后 其 路 线 范 围 内 的 噪 声 级 增 加 量 大 于 5dB 按 照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2.2-2008], 由 于 拟 建 公 路 沿 线 收 费 站 采 用 清 洁 能 源 作 为 生 活 能 源, 不 存 在 集 中 式 大 气 污 染, 计 算 结 果 Pmax<10% 或 D 10% < 污 染 源 距 厂 界 最 近 距 离 因 此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影 响 评 价 定 为 三 级 路 线 长 度 97.94km<100km; 占 地 面 积 5.4416km 2 <20km 2 ; 拟 建 公 路 位 于 一 般 区 域, 评 价 等 级 定 为 三 级 依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2.3-93], 污 水 排 放 量 < 1000m 3 /d, 污 水 水 质 简 单, 执 行 Ⅱ Ⅲ 类 地 表 水 标 准 包 气 带 防 污 性 能 含 水 层 易 污 染 程 度 污 水 排 放 量 污 水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中 不 易 小 简 单 建 设 项 目 引 起 的 地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的 地 建 设 项 目 造 成 的 环 建 设 项 目 排 水 规 模 下 水 水 位 变 化 区 域 下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境 水 文 地 质 问 题 范 围 小 小 较 敏 感 弱 ~ 中 等 其 中 地 下 水 环 境 : 依 据 HJ610-2011, 项 目 建 设 带 来 的 地 下 水 环 境 问 题 主 要 是 可 能 引 起 局 部 地 下 水 水 位 下 降, 施 工 期 机 械 油 污 以 及 服 务 区 生 活 污 水 下 渗 可 能 影 响 地 下 水 水 质, 属 于 Ⅲ 类 建 设 项 目,Ⅲ 类 建 设 项 目 应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所 具 有 的 Ⅰ 类 和 Ⅱ 类 特 征 分 别 进 行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划 分, 并 按 所 划 定 的 最 高 工 作 等 级 开 展 评 价 工 作 根 据 Ⅰ 类 项 目 特 征, 通 过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的 包 气 带 防 污 性 能 含 水 层 易 污 染 特 征 地 下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污 水 排 放 量 与 污 水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等 指 标 确 定 拟 建 项 目 评 价 等 级 ( 表 1.3-2) 评 价 区 主 要 为 非 可 溶 岩 地 层, 渗 透 性 较 弱 工 程 沿 线 无 集 中 地 下 水 开 发 利 用, 主 要 为 居 民 零 散 取 水 点, 地 下 水 环 境 较 敏 感, 施 工 期 主 要 为 机 械 油 污 泄 漏 和 弃 渣 场 渗 滤 液 下 渗 污 染, 总 体 污 染 量 较 小, 污 水 水 质 简 单 评 价 等 级 表 1.3-2 包 气 带 防 污 性 能 拟 建 项 目 地 下 水 Ⅰ 类 项 目 特 征 评 价 等 级 含 水 层 易 污 染 特 征 地 下 水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污 水 排 放 强 度 污 水 水 质 的 复 杂 程 度 三 级 中 不 易 较 敏 感 小 简 单

第 1 章 总 论 根 据 Ⅱ 类 项 目 特 征, 通 过 建 设 项 目 地 下 水 供 排 水 规 模 地 下 水 水 位 变 化 区 域 范 围 地 下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以 及 可 能 造 成 的 环 境 水 文 地 质 问 题 等 指 标 确 定 ( 表 1.3-3) 隧 道 建 设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引 起 一 定 范 围 地 下 水 水 位 下 降, 但 是 沿 线 隧 址 区 均 穿 越 非 可 溶 岩 地 层, 岩 性 完 整, 隧 道 施 工 可 能 导 致 的 环 境 水 文 地 质 问 题 弱 ~ 中 评 价 等 级 地 下 水 排 水 规 模 表 1.3-3 地 下 水 水 位 变 化 区 域 范 围 拟 建 项 目 地 下 水 Ⅱ 类 项 目 特 征 评 价 等 级 地 下 水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环 境 水 文 地 质 问 题 三 级 小 小 较 敏 感 弱 ~ 中 等 综 上, 拟 建 项 目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按 照 三 级 评 价 确 定 1.3.2 评 价 范 围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工 程 特 点,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规 范 评 价 范 围 的 划 分 原 则 和 本 项 目 现 场 踏 勘 调 查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评 价 范 围 如 下 : 评 价 内 容 生 态 环 境 表 1.3-4 拟 建 公 路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评 价 范 围 拟 建 公 路 中 心 线 两 侧 各 300m 以 内 区 域 为 调 查 评 价 范 围, 对 弃 渣 场 及 临 时 占 地 区 域 适 当 扩 大 评 价 范 围 公 路 中 心 线 两 侧 各 200m 以 内 区 域, 以 及 跨 河 桥 位 上 游 200m~ 下 游 1000m 以 内 水 域 ; 地 表 水 环 境 涉 及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评 价 范 围 扩 展 至 整 个 保 护 区 根 据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规 定, 本 次 地 下 水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的 范 围 应 包 括 : 项 目 建 设 生 产 运 行 期 地 下 水 水 位 变 化 水 质 变 化 的 影 响 区 域, 其 中 重 点 关 地 下 水 环 境 注 地 下 水 和 地 表 水 的 用 水 水 源 和 敏 感 区 域 故 将 拟 建 公 路 两 侧 1000m 内 定 为 本 次 评 价 社 会 环 境 范 围, 必 要 时 应 扩 展 至 完 整 的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以 及 可 能 与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的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存 在 直 接 补 排 关 系 的 区 域 项 目 直 接 影 响 区 : 漳 州 市 内 的 云 霄 县 和 平 和 县, 涉 及 乡 镇 主 要 有 东 厦 镇 火 田 镇 马 铺 乡 安 厚 镇 坂 仔 镇 霞 寨 乡 崎 岭 乡 九 峰 镇 长 乐 乡 水 土 保 持 公 路 填 挖 方 影 响 的 汇 水 地 区, 侧 重 取 土 场 弃 土 场 施 工 便 道 声 环 境 公 路 中 心 线 两 侧 各 200m 范 围 内 环 境 空 气 公 路 中 心 线 两 侧 各 200m 范 围 内 根 据 本 项 目 特 点, 拟 建 公 路 全 长 97.940km, 其 中 : 共 线 长 度 19.560km( 利 用 已 建 成 通 车 的 沈 海 复 线 福 诏 高 速 ), 新 建 78.380km 共 线 段 已 建 成 通 车, 本 项 目 工 程 量 不 涉 及 该 共 线 段, 故 该 段 不 作 为 本 次 评 价 范 围

第 1 章 总 论 1.4 评 价 内 容 及 评 价 因 子 1.4.1 评 价 内 容 通 过 对 工 程 的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筛 选 可 以 看 出, 在 工 程 建 设 的 不 同 时 期, 各 种 工 程 行 为 都 会 对 沿 线 的 环 境 带 来 一 定 的 影 响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筛 选 确 定 本 项 目 评 价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⑴ 工 程 分 析 根 据 主 体 工 程 前 期 工 作 研 究 成 果 综 述 工 程 概 况, 进 行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分 析, 并 对 施 工 期 及 营 运 期 主 要 环 境 污 染 排 放 源 强 进 行 分 析 ⑵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包 括 公 路 建 设 对 土 地 利 用 农 业 生 态 植 被 损 失 及 恢 复 野 生 动 植 物 保 护 固 体 废 弃 物 处 置 的 影 响 评 价, 着 重 于 对 基 本 农 田 占 用 生 态 公 益 林 占 用 农 业 生 态 的 影 响 分 析, 以 及 弃 渣 场 设 置 合 理 性 土 地 复 垦 可 能 性 的 分 析 ⑶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通 过 环 境 现 状 监 测, 评 价 项 目 区 河 流 水 系 水 质 现 状, 根 据 类 比 预 测, 分 析 评 价 公 路 建 设 施 工 期 生 产 和 生 活 废 水 隧 道 施 工 废 水 营 运 期 沿 线 收 费 站 等 附 属 设 施 污 水 对 沿 线 地 表 水 水 质 的 影 响, 并 提 出 实 践 上 可 行 操 作 性 较 强 的 水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评 述 跨 越 水 体 的 大 桥 施 工 产 生 废 水 废 渣 等 对 水 体 的 影 响, 拟 建 公 路 主 要 对 周 边 水 库 的 影 响 重 点 分 析 拟 建 公 路 对 峰 头 水 库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影 响 ⑷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在 对 工 程 沿 线 水 文 地 质 工 程 地 质 条 件 现 状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分 析 工 程 建 设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⑸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在 针 对 工 程 沿 线 声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和 评 价 的 基 础 上, 按 相 应 规 范 和 国 家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的 要 求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评 价 和 对 比 分 析, 为 施 工 期 和 营 运 期 噪 声 治 理 和 环 境 管 理 提 供 依 据 ⑹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评 价

第 1 章 总 论 在 针 对 工 程 沿 线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和 评 价 的 基 础 上, 按 相 关 规 范 和 国 家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的 要 求 预 测 分 析 汽 车 尾 气 对 沿 线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的 影 响 范 围 和 程 度, 为 环 境 管 理 提 供 依 据 ⑺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评 述 对 交 通 环 境 社 会 经 济 城 镇 规 划 工 业 园 区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基 础 设 施 居 民 生 活 质 量 矿 产 资 源 旅 游 资 源 管 线 和 文 物 等 的 影 响 进 行 分 析 和 评 述, 其 中 以 对 沿 线 城 镇 规 划 工 业 园 区 规 划 旅 游 及 矿 产 资 源 的 影 响 评 价 为 重 点 ⑻ 景 观 影 响 评 述 通 过 对 沿 线 景 观 资 源 敏 感 性 分 析 阈 值 评 价 分 析, 识 别 出 工 程 沿 线 景 观 保 护 目 标 根 据 识 别 的 景 观 保 护 目 标 有 针 对 性 的 提 出 设 计 期 和 施 工 期 的 景 观 保 护 措 施 及 对 策 ⑼ 公 众 参 与 在 拟 建 工 程 沿 线 典 型 的 乡 ( 镇 ) 村 庄 等 地, 采 用 采 访 填 写 调 查 表 及 在 网 络 等 媒 体 上 公 布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果 并 征 求 意 见 等 方 式, 研 究 分 析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对 该 项 工 程 建 设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对 各 类 意 见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将 调 查 结 果 及 时 反 馈 给 建 设 设 计 单 位, 对 意 见 进 行 合 理 性 分 析 并 给 与 答 复 ⑽ 危 险 品 运 输 风 险 分 析 ⑾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⑿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技 术 经 济 性 分 析 ⒀ 环 境 影 响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⒁ 环 境 管 理 与 监 控 计 划 1.4.2 评 价 因 子 声 环 境 评 价 因 子 为 :Leq(A) 环 境 空 气 评 价 因 子 为 :NO 2 TSP,CO; 其 中 预 测 评 价 因 子 为 NO 2,CO 地 表 水 环 境 评 价 因 子 为 :BOD 5 COD SS 石 油 类 地 下 水 环 境 评 价 因 子 为 : 水 位 水 量 ph 总 硬 度 溶 解 性 总 固 体 硝 酸 盐 氮 氨 氮 氟 化 物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总 大 肠 菌 群 等 共 10 项 生 态 评 价 因 子 : 植 被, 动 物, 水 土 流 失 量

第 1 章 总 论 社 会 环 境 评 价 因 子 : 云 霄 县 东 厦 镇 火 田 镇 下 河 乡 ; 平 和 县 安 厚 镇 坂 仔 镇 霞 寨 镇 九 峰 镇 等 地 1.4.3 评 价 重 点 本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的 重 点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⑴ 以 工 程 建 设 对 占 用 耕 地 ( 特 别 是 基 本 农 田 ) 弃 渣 场 以 及 生 态 恢 复 为 重 点 的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⑵ 工 程 建 设 对 峰 头 水 库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影 响 ; ⑶ 以 营 运 期 交 通 噪 声 影 响 评 价 为 重 点 的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⑷ 工 程 建 设 对 云 霄 县 火 田 镇 下 河 乡 安 厚 镇 平 和 县 坂 仔 镇 九 峰 镇 规 划 的 影 响 ⑸ 工 程 建 设 对 古 雷 区 域 引 水 工 程 漳 州 核 电 厂 工 程 施 工 用 水 淡 水 管 线 工 程 的 影 响, 以 及 与 沿 线 水 利 工 程 的 关 系 ⑹ 工 程 建 设 对 云 霄 县 火 田 镇 湖 仔 蓄 水 池 马 铺 乡 宝 洞 村 取 水 点 平 和 县 坂 仔 镇 宝 南 村 黄 墘 蓄 水 池 下 尾 取 水 点 联 建 村 古 仔 墘 泉 点 平 和 县 霞 寨 镇 大 湖 村 泉 点 大 湖 村 交 洞 取 水 点 崎 岭 乡 溪 头 村 深 坑 仔 泉 点 九 峰 镇 复 兴 村 溪 背 墩 取 水 点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黄 田 村 筱 福 埔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下 坪 村 赤 草 埔 坑 口 取 水 点 以 及 长 乐 乡 南 庭 村 水 井 子 取 水 点 等 居 民 饮 用 水 源 的 影 响 1.5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福 建 省 水 ( 环 境 ) 功 能 区 划 (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2004.1.26 批 复 ), 漳 州 市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划 及 编 制 说 明 ( 漳 州 市 环 保 局,1999) 漳 州 市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及 编 制 说 明 ( 漳 州 市 环 保 局,1999) (1) 水 环 境 拟 建 公 路 经 过 的 水 体 主 要 有 蔗 港 溪 火 田 溪 溪 口 小 溪 漳 江 向 东 渠 赤 寨 子 河 下 坪 溪 黄 墘 小 溪 花 山 溪 岩 坑 小 溪 下 石 小 溪 洪 坑 小 溪 霞 峰 溪 九 峰 溪 峰 头 水 库 其 中 峰 头 水 库 为 饮 用 水 体 执 行 GB3838-2002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中 的 Ⅱ 类 水 质 标 准 ; 蔗 港 溪 漳 江 向 东 渠 九 峰 溪 为 渔 业 农 业 用 水 工 业 用 水, 执 行 GB3838-2002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中 的 Ⅲ 类 水 质 标 准 ; 火 田 溪 溪 口 小 溪 赤 寨 子

第 1 章 总 论 河 下 坪 溪 黄 墘 小 溪 花 山 溪 岩 坑 小 溪 下 石 小 溪 洪 坑 小 溪 霞 峰 溪 未 划 定 水 域 功 能, 根 据 现 场 踏 勘 调 查, 主 要 功 能 为 农 业 用 水, 参 考 执 行 GB3838-2002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中 的 Ⅲ 类 水 质 标 准 (2) 环 境 空 气 拟 建 公 路 位 于 城 镇 和 农 村 地 区, 评 价 范 围 内 无 明 显 的 大 气 污 染 源, 经 调 查 项 目 沿 线 评 价 区 为 二 类 空 气 环 境 功 能 区,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3) 声 环 境 拟 建 公 路 声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内 主 要 为 城 镇 和 农 村,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环 境 噪 声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的 2 类 区 标 准 1.6 评 价 标 准 根 据 漳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海 西 网 漳 州 云 霄 至 平 和 ( 闽 粤 界 ) 高 速 公 路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执 行 保 准 的 意 见 函 ( 漳 环 审 函 [2015]12 号,2015 年 7 月 16 日 ), 采 用 以 下 环 境 标 准 ( 一 ) 水 环 境 1 现 状 标 准 蔗 港 溪 漳 江 下 河 乡 上 河 桥 至 西 林 村 王 爹 庙 前 段 安 厚 溪 自 上 游 平 和 经 宝 石 峰 头 至 下 河 附 近 与 漳 江 交 汇 段 九 峰 溪 九 峰 镇 水 厂 取 水 口 下 游 200m 至 下 游 进 广 东 与 韩 江 交 汇 段 花 山 溪 平 和 坂 仔 上 游 段, 以 及 其 余 水 体 包 括 火 田 溪 向 东 渠 下 坪 溪 黄 墘 小 溪 岩 坑 小 溪 下 石 小 溪 洪 坑 小 溪 霞 峰 溪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Ⅲ 类 水 质 标 准 峰 头 水 库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Ⅱ 类 标 准 ( 表 1.6-1) 地 下 水 执 行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14848-93) 中 的 Ⅲ 类 标 准 ( 表 1.6-2) 表 1.6-1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摘 录 ) 单 位 :mg/l(ph 除 外 ) 项 目 PH 氨 氮 COD BOD 5 石 油 类 Ⅱ 类 标 准 6.0~9.0 0.5 15 3 0.05 III 类 标 准 6.0~9.0 1.0 20 4 0.05

第 1 章 总 论 表 1.6-2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 摘 录 ) 单 位 :mg/l(ph 除 外 ) PH 硫 酸 盐 氯 化 物 硝 酸 盐 总 硬 度 Fe Mn NH 3 -N 6.5~8.5 250 250 20 450 0.3 0.1 0.2 Cd Cu Zn Pb 溶 解 性 固 体 Hg As Cr 6+ 0.01 1.0 1.0 0.05 1000 0.001 0.05 0.05 2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污 水 排 放 执 行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8978-96) 一 级 标 准 ( 表 1.6-3) 表 1.6-3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 摘 录 ) 单 位 :mg/l 项 目 BOD 5 COD 悬 浮 物 动 植 物 油 NH 3 -N 一 级 标 准 20 100 70 10 15 ( 二 )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1 质 量 标 准 本 项 目 主 要 处 于 农 村 地 区, 全 路 段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96)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 其 中 NO 2 执 行 环 发 [2000]1 号 文 中 的 修 改 值 ) 中 的 二 类 区 标 准 鉴 于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在 全 国 实 施, 因 此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具 体 质 量 标 准 见 表 1.6-5 表 1.6-5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 摘 录 ) 单 位 :μ g/m 3 污 染 物 取 值 时 间 GB3095-96 标 准 浓 度 限 制 GB3095-2012 标 准 浓 度 限 制 二 级 标 准 一 级 标 准 二 级 标 准 一 级 标 准 二 氧 化 氮 (NO 2 ) 日 平 均 0.12 0.08 0.08 0.08 小 时 平 均 0.24 0.12 0.20 0.20 总 悬 浮 颗 粒 物 (TSP) 日 平 均 0.30 0.12 0.30 0.12 二 氧 化 硫 (SO 2 ) 日 平 均 0.15 0.05 0.15 0.05 2 排 放 标 准 施 工 期 TSP 和 沥 青 烟 执 行 GB16297-96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 营 运 期 服 务 区 收 费 站 等 服 务 设 施 餐 饮 油 烟 执 行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 ( 试 行 ) (GB18483-2001) 具 体 标 准 值 分 别 见 表 1.6-6 污 染 物 表 1.6-6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 摘 录 )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限 值 监 控 点 浓 度 (mg/m 3 ) 颗 粒 物 周 界 外 浓 度 最 高 点 1.0

第 1 章 总 论 沥 青 烟 生 产 设 备 不 得 有 明 显 的 无 组 织 排 放 苯 并 [a] 芘 周 界 外 浓 度 最 高 点 0.008ug/m3 ( 三 ) 声 环 境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现 状 评 价 : 评 价 范 围 内 敏 感 点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2 类 标 准 ; 但 交 通 干 线 边 界 线 外 35m 以 内 执 行 4a 类 标 准,35m 外 区 域 执 行 2 类 标 准 施 工 期 : 执 行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523-2011), 具 体 见 表 1.6-7 营 运 期 : 根 据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环 发 [2003]94 号 关 于 公 路 铁 路 ( 含 轻 轨 ) 等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中 环 境 噪 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评 价 范 围 内 声 敏 感 点 公 路 边 界 线 外 35m 以 内 执 行 4a 类 标 准,35m 外 区 域 执 行 2 类 标 准 但 医 院 学 校 等 特 殊 敏 感 点 均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2 类 标 准 项 目 声 环 境 评 价 标 准 值 见 表 1.6-8 表 1.6-7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噪 声 限 值 ( 摘 录 ) 单 位 :Leq(dB(A)) 噪 声 限 值 昼 间 夜 间 70 55 表 1.6-8 环 境 噪 声 执 行 标 准 ( 摘 录 ) 单 位 :Leq(dB(A)) 类 别 昼 间 夜 间 适 用 范 围 2 类 标 准 60 50 学 校 医 院 等 敏 感 区 域 4a 类 标 准 70 55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和 二 级 公 路 等 ( 四 ) 水 土 流 失 评 价 指 标 水 土 流 失 评 价 指 标 采 用 水 利 部 土 壤 侵 蚀 分 类 分 级 标 准 ( SL190 2007) 中 水 力 侵 蚀 强 度 分 级 指 标, 根 据 海 西 网 漳 州 云 霄 至 平 和 ( 闽 粤 界 ) 高 速 公 路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报 告 书 ( 报 批 稿 ), 项 目 区 土 壤 侵 蚀 背 景 值 为 581t/km 2 a, 属 微 度 水 力 侵 蚀 见 表 1.6-9 表 1.6-9 水 力 侵 蚀 强 度 分 级 指 标 级 别 侵 蚀 模 数 (t/km 2 a ) 级 别 侵 蚀 模 数 (t/km 2 a ) I 微 度 侵 蚀 <500 IV 强 烈 侵 蚀 5000~8000 II 轻 度 侵 蚀 500~2500 V 极 强 烈 侵 蚀 8000~15000 III 中 度 侵 蚀 2500~5000 VI 剧 烈 侵 蚀 >15000

第 1 章 总 论 1.7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根 据 工 程 设 计 资 料 及 现 场 实 地 踏 勘 和 调 查, 确 定 了 噪 声 环 境 空 气 水 环 境 生 态 环 境 以 及 社 会 环 境 的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拟 建 公 路 沿 线 环 境 敏 感 点 与 监 测 点 分 布 见 附 图 3 1.7.1 社 会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本 项 目 社 会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包 括 沿 线 所 经 地 区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土 地 利 用 旅 游 资 源, 以 及 被 征 地 拆 迁 居 民 生 活 质 量 两 侧 居 民 的 日 常 交 往 等, 见 表 1.7-1 表 1.7-1 拟 建 公 路 社 会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序 号 环 保 目 标 位 置 影 响 方 式 影 响 因 素 1 土 地 资 源 沿 线 2 征 地 拆 迁 户 沿 线 3 基 础 设 施 沿 线 旅 游 资 源 4 矿 产 文 物 沿 线 古 迹 对 沿 线 城 镇 5 沿 线 规 划 的 影 响 拟 建 公 路 永 久 占 地 包 括 公 路 路 基 互 通 桥 梁 隧 道 收 费 站 等 544.164hm 2 临 时 占 地 包 括 取 土 场 弃 渣 场 施 工 营 地 和 施 工 便 道 等 85.18 hm 2 占 用 土 地 资 源, 部 分 路 段 占 用 较 多 农 田 拟 建 公 路 推 荐 方 案 全 线 拆 迁 建 筑 物 面 积 23000m 2 拆 迁 安 置, 交 通 阻, 拆 隔 对 居 民 生 活 质 迁 安 置 人 口 约 154 户 616 人, 主 要 为 砖 混 房 屋 ; 量 的 影 响 等 沈 海 高 速 公 路 沈 海 复 线 高 速 公 路 G324 S309, 完 善 及 建 立 综 合 运 S207 县 道 秀 秀 线 ; 拆 迁 电 力 杆 49.1km, 通 讯 杆 输 网, 对 基 础 设 施 88.4km, 地 下 光 缆 21km 的 占 用 及 破 坏 等 根 据 现 场 调 查 以 及 资 料 收 集,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离 项 目 距 离 均 较 远, 拟 建 公 路 沿 线 未 对 文 物 单 位 造 成 影 响 项 目 沿 线 主 要 的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主 要 有 : 石 矾 塔 位 于 拟 建 公 路 起 点 5.4km 外 ; 云 山 书 院 位 于 主 线 K10+400 对 矿 产 及 文 物 均 无 左 侧 5.5km; 陈 政 墓 位 于 主 线 K16+700 左 侧 6.4km; 影 响, 促 进 旅 游 业 庄 上 大 楼 位 于 拟 建 公 路 东 寨 枢 纽 K36+600 左 侧 9.6k 的 发 展 m; 侯 山 宫 位 于 主 线 径 口 枢 纽 K56+500 右 侧 9.6km; 天 湖 堂 位 于 主 线 K79+600 右 侧 5.1km; 平 和 城 隍 庙 位 于 主 线 K85+500 右 侧 1km; 平 和 暴 动 遗 址 位 于 主 线 K 96+750 右 侧 3.6km 以 上 均 为 省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1 拟 建 公 路 K11+220~k17+220 段 位 于 火 田 镇 规 划 范 围 内, 拟 建 线 路 为 原 规 划 古 武 高 速 公 路, 工 可 线 路 与 原 规 划 线 路 大 致 走 向 一 致, 局 部 区 域 有 变 化, 基 本 符 合 占 地 对 火 田 镇 火 田 镇 镇 区 总 体 规 划, 安 厚 镇 坂 仔 镇 2 拟 建 公 路 K35+600~K36+500 段 以 及 安 厚 互 通 连 九 峰 镇 城 镇 规 划 影 接 线 均 位 于 安 厚 镇 规 划 范 围 内, 拟 建 公 路 不 符 合 安 厚 响 均 较 小 镇 总 体 规 划, 公 路 主 要 占 用 居 民 住 宅 用 地 二 类 工 业 用 地 公 共 绿 地 防 护 绿 地 等

第 1 章 总 论 序 号 环 保 目 标 位 置 影 响 方 式 影 响 因 素 3 拟 建 公 路 线 路 K56+220~K59+630 段 主 要 从 坂 仔 镇 规 划 范 围 边 界 通 过, 公 路 主 要 占 用 生 产 防 护 绿 地, 对 坂 仔 镇 规 划 影 响 较 小 4 1.7.2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拟 建 公 路 K84+750~K87+470 段 穿 越 九 峰 镇 总 体 规 划 范 围, 由 于 设 计 单 位 在 设 计 阶 段 已 有 考 虑 九 峰 镇 总 体 规 划, 线 路 对 九 峰 镇 规 划 影 响 较 小, 基 本 符 合 九 峰 镇 规 划 项 目 公 路 影 响 范 围 内 的 保 护 目 标 有 自 然 保 护 区 保 护 动 物 基 本 农 田 和 古 树 表 1.7-2 主 要 生 态 保 护 目 标 序 号 敏 感 目 标 所 在 桩 号 数 量 或 种 类 保 护 内 容 或 级 别 1 野 生 保 护 动 物 全 线 国 家 II 级 : 鸟 类 8 种 ( 黄 嘴 白 鹭 褐 翅 鸦 鹃 普 通 鵟 白 腹 鹞 黑 翅 鸢 黑 鸢 游 隼 红 评 价 区 分 布 有 国 隼 ), 两 栖 类 1 种 ( 虎 纹 蛙 ), 家 II 级 重 点 保 护 鱼 类 1 种 ( 花 鳗 鲡 ) 种 类 10 种, 有 省 福 建 省 级 : 鸟 类 15 种 ( 小 䴙 级 保 护 种 类 16 䴘 普 通 鸬 鹚 白 鹭 中 白 鹭 种 大 白 鹭 苍 鹭 绿 鹭 牛 背 鹭 喜 鹊 画 眉 黑 枕 黄 鹂 金 腰 燕 家 燕 戴 胜 寿 带 鸟 ), 两 栖 类 1 种 ( 黑 斑 蛙 ) 2 古 树 见 图 4.3.4-1 9 株 古 树 古 树 3 基 本 农 田 4 漳 江 口 红 树 林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1.7.3 地 表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K2+200~K4+145 K7+500~900 K9+700~K10+200 K13+350~K14+510 K14+800~K15+100 K20+800~K22 K30+800~K31+050 K32+100~200 占 用 长 度 约 K32+450~550 K32+850~K33+050 9.5km, 约 占 用 K33+700~K33+900 156.56hm 2 基 本 为 平 原 水 田 和 缓 坡 旱 地, 全 为 K34+950~K35+100 K35+200~300 永 久 占 用 K35+400~700 K70+050~K70+400 K72+850~K73+250 K83+100~600 K84+650~K85+350 K88+500~800 K89+300~600 项 目 起 点 浯 田 互 通 左 侧 匝 道 起 点 与 保 护 区 距 离 最 近, 约 为 460m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红 树 林 生 态 系 统 和 东 南 沿 海 水 产 种 质 资 源 拟 建 公 路 经 过 的 地 表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为 蔗 港 溪 火 田 溪 溪 口 小 溪 漳 江 向 东 渠 赤 寨 子 河 下 坪 溪 黄 墘 小 溪 花 山 溪 岩 坑 小 溪 下 石 小 溪 洪 坑 小 溪 霞 峰 溪 九 峰 溪 峰 头 水 库 沿 线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见 表 1.7-3

第 1 章 总 论 表 1.7-3 公 路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表 敏 感 点 中 心 桩 号 相 对 方 位 情 况 介 绍 执 行 标 准 影 响 因 素 蔗 港 溪 K2+037 河 宽 约 20m, 主 要 为 渔 业 农 GB3838-2002 石 港 溪 大 桥 上 跨 业 用 水 拟 建 桥 梁 无 涉 水 桥 墩 Ⅲ 类 标 准 火 田 溪 K11+515 乌 石 大 桥 上 跨 河 宽 约 20~25m, 主 要 功 能 为 农 GB3838-2002 业 灌 溉, 拟 建 桥 梁 无 涉 水 桥 墩 Ⅲ 类 标 准 溪 口 小 溪 K14+886.5 溪 口 大 桥 上 跨 河 宽 宽 约 2m, 主 要 功 能 为 农 业 GB3838-2002 灌 溉, 拟 建 桥 梁 无 涉 水 桥 墩 Ⅲ 类 标 准 河 宽 约 45~50m, 渔 业 工 农 业 K17+040 瑞 堂 大 桥 上 跨 用 水 1 组 (2 个 ) 桥 墩 为 涉 水 桥 墩 漳 江 K20+305 下 河 大 桥 上 跨 河 宽 约 45~50m, 渔 业 工 农 业 GB3838-2002 用 水 1 组 (2 个 ) 桥 墩 为 涉 水 Ⅲ 类 标 准 桥 墩 河 宽 约 45~50m, 渔 业 工 农 业 K23+001 东 风 大 桥 上 跨 用 水 2 组 (4 个 ) 桥 墩 为 涉 水 向 东 渠 K24+220 路 基 通 过 花 山 溪 桥 墩 人 工 引 水 渠, 宽 约 5m, 为 东 山 县 饮 用 水 引 水 渠 道 路 线 K24+220 以 路 基 上 跨 的 形 式 通 过 引 水 隧 洞 GB3838-2002 Ⅲ 类 标 准 赤 寨 子 河 K30+675 三 径 大 桥 上 跨 河 宽 3~4m, 主 要 功 能 为 农 业 灌 GB3838-2002 溉, 拟 建 桥 梁 无 涉 水 桥 墩 Ⅲ 类 标 准 下 坪 溪 河 宽 10~12m, 主 要 功 能 为 农 业 GB3838-2002 K35+580 东 寨 枢 纽 互 通 上 跨 灌 溉, 拟 建 桥 梁 无 涉 水 桥 墩 Ⅲ 类 标 准 河 宽 12~15m, 主 要 功 能 为 农 业 GB3838-2002 黄 墘 小 溪 K56+600 径 口 枢 纽 互 通 上 跨 灌 溉, 拟 建 桥 梁 无 涉 水 桥 墩 Ⅲ 类 标 准 河 宽 50~55m, 渔 业 工 农 业 用 K59+047 顶 楼 大 桥 上 跨 水 1 组 (2 个 ) 桥 墩 为 涉 水 桥 墩 K67+435 交 洞 大 桥 上 跨 河 宽 35~40m, 渔 业 工 农 业 用 水 1 组 (2 个 ) 桥 墩 为 涉 水 桥 墩 GB3838-2002 Ⅲ 类 标 准 河 宽 约 7~8m, 主 要 功 能 为 农 业 K70+000 岩 坑 2 号 大 桥 上 跨 灌 溉, 拟 建 桥 梁 无 涉 水 桥 墩 岩 坑 小 溪 河 宽 约 7~8m, 主 要 功 能 为 农 业 GB3838-2002 K70+315 岩 坑 3 号 大 桥 上 跨 灌 溉, 拟 建 桥 梁 无 涉 水 桥 墩 Ⅲ 类 标 准 河 宽 约 7~8m, 主 要 功 能 为 农 业 K70+990 岩 坑 4 号 大 桥 上 跨 灌 溉, 拟 建 桥 梁 无 涉 水 桥 墩 下 石 小 溪 K78+225 寨 科 大 桥 上 跨 河 宽 约 3~4m, 主 要 功 能 为 农 业 GB3838-2002 灌 溉, 拟 建 桥 梁 无 涉 水 桥 墩 Ⅲ 类 标 准 洪 坑 小 溪 K81+750 苏 洋 中 桥 上 跨 河 宽 约 7~8m, 主 要 功 能 为 农 业 GB3838-2002 灌 溉, 拟 建 桥 梁 无 涉 水 桥 墩 Ⅲ 类 标 准 霞 峰 溪 K88+555 黄 田 大 桥 上 跨 河 宽 约 20~25m, 主 要 功 能 为 农 GB3838-2002 业 灌 溉, 拟 建 桥 梁 无 涉 水 桥 墩 Ⅲ 类 标 准 九 峰 溪 河 宽 约 50~55m, 渔 业 工 农 业 GB3838-2002 K91+940 下 坪 2 号 大 桥 上 跨 用 水 1 组 (2 个 ) 桥 墩 为 涉 水 Ⅲ 类 标 准 桥 墩 大 型 水 库, 总 库 容 为 1.77 亿 m 3, 拟 建 公 路 从 水 库 西 集 雨 面 积 333km 2, 大 坝 已 加 固, 侧 经 过,K24+300 水 库 位 于 公 路 上 游, 峰 头 水 库 峰 头 水 库 K24+100-K 距 离 水 库 一 级 保 护 饮 用 水 源 取 水 口 位 置 位 于 马 铺 GB3838-2002 区 最 近 为 740m, 乡 峰 头 村 的 峰 头 水 库 大 坝 处 28+500 Ⅱ 类 标 准 K27+100 距 离 水 库 (N24 03 18.5";E117 二 级 保 护 区 最 近 为 40m 16 32.3"), 水 库 主 要 功 能 为 饮 用 水 设 计 采 水 量 为 4 万 吨 / 日, 实 际 采 水 量 为 0.8 万 吨 / 日 施 工 期 废 水 施 工 弃 渣 污 染 ; 营 运 期 桥 面 径 流 污 水 排 放 及 危 险 品 运 输 事 故 污 染 水 体

第 1 章 总 论 1.7.4 声 环 境 环 境 空 气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结 合 工 程 可 行 性 报 告 书 及 现 场 踏 勘, 沿 线 评 价 范 围 内 共 有 村 庄 24 个 学 校 2 所, 没 有 医 院 疗 养 院 等 敏 感 点 声 及 空 气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见 表 1.7-4 1.7.5 地 下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根 据 现 场 踏 勘 及 咨 询 沿 线 地 方 水 利 部 门 情 况, 拟 建 公 路 评 价 区 主 要 为 城 镇 及 城 镇 外 围 的 农 村 地 区, 区 域 内 现 状 无 具 体 的 地 下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主 要 为 附 近 村 民 零 散 开 发 利 用 地 下 水 作 为 引 用 水 源 地 下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见 表 1.7-5

表 1.7-4 第 1 章 总 论 主 要 声 环 境 和 环 境 空 气 保 护 目 标 序 号 敏 感 点 中 心 桩 号 行 政 所 处 临 路 敏 感 点 距 与 路 中 心 线 距 离 高 差 高 差 道 路 中 心 线 距 (m) 离 (m) 区 划 路 段 4a 类 2 类 4a 类 2 类 受 影 响 居 民 户 数 第 一 排 户 数 拟 建 公 路 施 工 形 式 环 境 特 征 实 景 照 片 房 屋 主 要 为 2~3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房, 1 云 霄 县 东 厦 镇 浯 田 村 K1+000 云 霄 县 东 厦 镇 浯 田 互 通 连 接 线 路 左 15m -5 15 50-5 -5 60 20 浯 田 枢 纽 互 通 背 向 和 侧 向 公 路, 全 村 约 1300 户, 饮 用 水 位 于 梁 山 一 片 的 水 库, 距 离 村 庄 约 2km, 小 山 塘 由 于 灌 溉, 小 二 水 库 用 于 饮 用 2 云 霄 县 东 厦 镇 荷 东 村 K2+800 云 霄 县 东 厦 镇 主 线 路 左 115-8 115-8 25 6 路 基 房 屋 主 要 为 2~3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房, 侧 向 公 路, 全 村 约 750 户, 饮 用 水 位 于 梁 山 一 片 的 水 库, 水 库 位 于 牛 栏 下 东 侧,3 个 小 型 水 库 3 云 霄 县 火 田 镇 水 头 村 K7+800 云 霄 县 火 田 镇 主 线 路 右 100-5 100-5 23 10 水 头 大 桥 房 屋 主 要 为 2~3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房, 背 向 和 侧 向 公 路 房 屋 为 1~4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房, 整 个 4 云 霄 县 火 田 镇 湖 仔 K9+000 云 霄 县 火 田 镇 主 线 路 右 50-8 50 60-8 -10 15 3 路 基 村 庄 约 30 户,200m 内 受 影 响 的 有 15 户, 村 内 饮 用 水 主 要 为 分 散 式 水 井 水 拟 建 公 路 与 房 屋 间 有 果 树 遮 挡

第 1 章 总 论 5 云 霄 县 火 田 镇 乌 石 村 K12+800 及 火 田 互 通 左 匝 道 云 霄 县 火 田 镇 火 田 互 通 路 左 110-12 110-12 30 5 火 田 互 通 房 屋 为 1~3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房, 200m 内 受 影 响 的 有 30 户, 约 128 人, 房 屋 背 向 和 垂 直 公 路,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5 户 同 时 房 屋 和 公 路 之 间 有 果 树 遮 挡 6 云 霄 县 火 田 镇 东 车 村 石 狮 头 K13 火 田 互 通 连 接 线 终 点 云 霄 县 火 田 镇 火 田 互 通 路 右 175-6 175-6 12 5 火 田 互 通 房 屋 为 1~3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房, 全 村 37 户,200m 内 受 影 响 的 有 12 户, 全 村 饮 用 集 中 供 水 井 井 水 房 屋 为 1~4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房, 7 云 霄 县 火 田 镇 溪 口 村 邦 溪 K15+370 云 霄 县 火 田 镇 主 线 路 左 45-10 45-10 62 14 路 基 200m 内 受 影 响 的 有 62 户, 约 265 人, 房 屋 背 向 和 侧 向 公 路,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14 户 同 时 房 屋 和 公 路 之 间 有 果 树 遮 挡 8 云 霄 县 下 河 乡 下 河 村 K21+100 下 河 互 通 左 匝 道 云 霄 县 下 河 乡 下 河 互 通 路 左 45-8 45 60-8 -8 60 6 下 河 互 通 房 屋 为 1~4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房, 背 向 和 侧 向 拟 建 公 路 饮 用 水 为 自 来 水 9 云 霄 县 下 河 小 学 K21+100 下 河 互 通 左 匝 道 云 霄 县 下 河 乡 下 河 互 通 路 左 160-8 160-8 下 河 互 通 三 层 砖 混, 背 对 拟 建 公 路, 与 拟 建 公 路 建 有 民 房 相 隔 学 校 现 有 学 生 300 人, 教 师 20 人, 无 住 宿 饮 用 水 为 自 来 水

第 1 章 总 论 10 云 霄 县 下 河 村 南 塘 K21+100 下 河 互 通 左 匝 道 云 霄 县 下 河 乡 下 河 互 通 路 左 150 0 150 0 3 3 下 河 互 通 房 屋 为 2~3 层 砖 混, 约 5 户 25 人, 饮 用 自 来 水, 另 有 厂 房, 饮 用 自 大 水 井 水 11 云 霄 县 下 河 乡 上 河 村 东 风 桥 K23+200 云 霄 县 下 河 乡 主 线 路 左 170-45 170-45 16 3 东 风 大 桥 房 屋 绝 大 部 分 为 1~3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房 及 极 少 数 的 1~2 层 土 木 瓦 房, 有 16 户, 约 68 人, 房 屋 垂 直 公 路,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3 户 12 云 霄 县 马 铺 乡 峰 头 村 车 头 K23+920 云 霄 县 马 铺 乡 主 线 路 左 180-45 180-45 10 2 车 头 大 桥 房 屋 绝 大 部 分 为 1~3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房 及 极 少 数 的 1~2 层 土 木 瓦 房, 200m 内 受 影 响 有 10 户, 约 43 人, 房 屋 侧 向 公 路,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2 户 13 云 霄 县 马 铺 乡 宝 洞 村 东 墘 坑 K26+200 云 霄 县 马 铺 乡 主 线 路 右 80-4 80-4 6 2 路 基 房 屋 为 1~3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房, 200m 内 受 影 响 有 6 户, 约 25 人, 房 屋 垂 直 公 路,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2 户 同 时 房 屋 和 公 路 之 间 有 山 包 遮 挡 房 屋 大 部 分 为 1~3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房 及 少 数 的 1~2 层 土 木 瓦 房,200m 内 14 云 霄 县 马 铺 乡 宝 洞 村 K26+600 云 霄 县 马 铺 乡 主 线 路 左 130 0 130 0 28 9 宝 洞 分 离 式 中 桥 受 影 响 有 28 户, 约 121 人, 房 屋 面 向 和 侧 向 公 路,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9 户 同 时 房 屋 和 公 路 之 间 有 果 树 和 香 蕉 树 遮 挡 居 民 点 约 有 75 户, 约 320 人, 居 民 饮 用 水 来 自 居 民 点 西 侧 ( 宝 洞 隧 道 左 侧 约 200m) 约 1.8km 外 的 山 泉 水

第 1 章 总 论 房 屋 绝 大 部 分 为 1~3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15 平 和 县 安 厚 镇 美 峰 村 赤 寨 仔 K30+400 平 和 县 安 厚 镇 主 线 路 右 50-10 50 60-10 -13 35 11 路 基 瓦 房 及 极 少 数 的 1~2 层 土 木 瓦 房,200m 内 受 影 响 有 35 户, 约 150 人, 房 屋 背 向 和 侧 向 公 路,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11 户 同 时 房 屋 和 公 路 之 间 有 果 树 遮 挡 16 平 和 县 安 厚 镇 安 厚 农 场 K33+600 安 厚 互 通 右 匝 道 平 和 县 安 厚 镇 安 厚 互 通 路 右 120m -4 120-4 8 5 安 厚 互 通 房 屋 为 1~3 层 砖 混 楼 房, 路 线 200m 范 围 内 有 8 户, 约 35 人 ;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5 户 17 平 和 县 安 厚 镇 安 厚 村 委 会 三 间 厝 K33+600 安 厚 互 通 左 匝 道 平 和 县 安 厚 镇 安 厚 互 通 路 左 60-5 60-5 14 2 安 厚 互 通 房 屋 为 1~3 层 砖 混 楼 房, 路 线 200m 范 围 内 有 14 户, 约 58 人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2 户 3~6 层 砖 混 楼 房, 安 厚 小 学 现 有 27 个 18 平 和 县 安 厚 镇 中 心 小 学 K33+600 安 厚 互 通 连 接 线 终 点 平 和 县 安 厚 镇 安 厚 互 通 路 前 120 0 120 0 安 厚 互 通 班, 学 生 1276 人, 教 师 62 人 大 部 分 学 生 夜 间 住 宿 学 校 临 近 S309, 为 安 厚 互 通 连 接 线 终 点, 学 校 与 连 接 线 间 有 果 树 相 隔 19 平 和 县 安 厚 镇 棋 盘 K35+400 平 和 县 安 厚 镇 主 线 路 右 160-8 160-8 12 3 路 基 1~3 层 砖 混, 路 线 200m 范 围 内 有 12 户,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3 户 饮 用 自 打 井 水 和 自 来 水

第 1 章 总 论 20 平 和 县 安 厚 镇 河 洋 K36 东 寨 枢 纽 互 通 右 匝 道 平 和 县 安 厚 镇 东 寨 枢 纽 互 通 路 右 110 0 110 0 10 5 东 寨 枢 纽 互 通 1~3 层 土 坯 砖 混, 侧 向 公 路, 全 村 共 10 户, 涉 及 拆 迁 现 有 2 口 水 井 供 全 村 饮 用 21 平 和 县 安 厚 镇 大 新 K36 东 寨 枢 纽 互 通 平 和 县 安 厚 镇 东 寨 枢 纽 互 通 路 右 40-10 40 60-10 -13 60 7 东 寨 枢 纽 互 通 1~2 层 砖 混 土 坯 房, 全 村 约 60 户, 全 村 均 为 东 川 水 库 移 民, 现 饮 用 山 后 几 公 里 外 山 泉 水 2~3 层 砖 混 砖 瓦 土 坯 房, 背 向 和 侧 向 公 路, 全 村 约 110 户, 饮 用 水 位 山 泉 22 平 和 县 坂 仔 镇 宝 南 村 黄 墘 K56+220 及 径 口 枢 纽 互 通 平 和 县 坂 仔 镇 径 口 枢 纽 互 通 路 右 30-11 30 65-11 -20 60 11 径 口 枢 纽 互 通 水 和 自 来 水, 山 泉 水 取 水 口 位 于 福 诏 高 速 左 侧 ( 拟 建 公 路 对 侧 ), 蓄 水 池 则 位 于 村 庄 南 侧 山 坡, 径 口 枢 纽 区 红 线 范 围 内 有 蓄 水 池 一 口, 供 >20 户 居 民 饮 用, 其 余 还 有 在 用 蓄 水 池 3 口 23 平 和 县 坂 仔 镇 宝 南 村 径 口 K56+700 平 和 县 坂 仔 镇 主 线 路 右 50-6 50-6 65 16 路 基 2~3 层 砖 混 砖 瓦 土 坯 房, 背 向 和 侧 向 公 路, 路 线 200m 范 围 内 有 65 户, 临 路 第 一 排 16 户, 垂 直 和 侧 向 公 路, 需 拆 迁 3 户 24 平 和 县 坂 仔 镇 宝 南 村 南 山 K58 坂 仔 互 通 平 和 县 坂 仔 镇 坂 仔 互 通 路 右 100-10 100-10 13 4 立 交 2~3 层 砖 混 砖 瓦 房, 侧 向 公 路,200 米 范 围 内 有 13 户,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4 户, 其 余 主 要 为 柚 子 仓 库, 厂 房

第 1 章 总 论 25 平 和 县 坂 仔 镇 宝 南 村 顶 楼 K59+070 平 和 县 坂 仔 镇 主 线 路 右 40-25 40 75-25 -25 10 5 顶 楼 大 桥 2 层 砖 混 砖 瓦 土 坯 房, 背 向 侧 向 公 路, 饮 用 水 为 白 沙 溪 自 来 水 26 平 和 县 坂 仔 镇 宝 南 村 下 尾 K59+400 平 和 县 坂 仔 镇 主 线 路 右 150-15 150-15 22 7 路 基 2~3 层 砖 混, 侧 向 拟 建 公 路 全 村 月 75 户,200 米 范 围 内 受 影 响 的 而 有 22 户 现 饮 用 山 泉 水, 村 后 山 坡 有 3~4 个 取 水 点 1~2 层 土 坯 砖 瓦 房, 背 向 公 路, 现 居 27 平 和 县 坂 仔 镇 五 星 村 甘 棠 坑 K60+300 平 和 县 坂 仔 镇 主 线 路 右 70-2 70-2 8 3 路 基 住 有 8 户 人 家, 饮 用 山 泉 水, 取 水 口 位 于 线 路 左 侧 最 近 的 取 水 口 距 离 村 庄 约 500 米 房 屋 与 拟 建 公 路 间 有 果 树 和 挖 方 边 坡 相 隔 28 平 和 县 坂 仔 镇 联 建 村 古 仔 K62+400 平 和 县 坂 仔 镇 主 线 路 右 160-42 160-42 12 2 联 建 大 桥 1~2 层 土 坯 砖 混 房, 北 向, 侧 向 拟 建 公 路, 饮 用 山 泉 水 全 村 35 户 200 米 范 围 内 有 12 户, 饮 用 山 泉 水 29 平 和 县 霞 寨 镇 大 湖 村 交 洞 K67+700 平 和 县 霞 寨 镇 主 线 路 左 20-18 20 55-18 -30 39 8 路 基 1~3 层 砖 瓦 砖 混, 全 村 39 户, 背 向 拟 建 公 路, 涉 及 拆 迁 户 4 户 饮 用 山 泉 水

第 1 章 总 论 房 屋 为 1~3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房 及 1~2 层 土 木 瓦 房,200m 内 受 影 响 的 有 46 30 平 和 县 国 强 乡 岩 坑 村 K70+400 平 和 县 国 强 乡 主 线 路 左 130-30 130-30 46 12 岩 坑 3 号 大 桥 户, 约 197 人, 房 屋 面 向 和 侧 向 公 路,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12 户 居 民 饮 用 水 一 处 来 自 居 民 点 内 的 泉 眼 冒 出 的 地 下 水, 另 外 一 处 来 自 居 民 点 西 侧 约 1km 外 的 山 泉 水 房 屋 大 部 分 为 1~2 层 土 木 瓦 房 及 少 数 31 平 和 县 国 强 乡 岩 坑 村 台 玉 贯 K71+650 平 和 县 国 强 乡 主 线 路 左 180-25 180-25 15 3 路 基 的 1~3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房, 有 15 户, 约 65 人, 房 屋 垂 直 公 路,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3 户 居 民 饮 用 水 来 自 居 民 点 西 南 侧 ( 台 玉 贯 隧 道 左 侧 约 400m) 约 350m 外 的 山 泉 水 房 屋 大 部 分 为 1~2 层 土 木 瓦 房 及 少 数 32 平 和 县 崎 岭 乡 顶 寨 村 下 斜 K77+300 平 和 县 崎 岭 乡 主 线 路 左 90-10 90-10 26 8 路 基 的 1~3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房,200m 内 受 影 响 的 有 26 户, 约 113 人, 房 屋 背 向 公 路,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8 户 同 时 房 屋 和 公 路 之 间 有 果 树 和 树 木 遮 挡 房 屋 绝 大 部 分 为 1~2 层 土 木 瓦 房 及 极 33 平 和 县 崎 岭 乡 顶 寨 村 寨 科 K78+150 平 和 县 崎 岭 乡 主 线 路 左 55-15 55-15 29 5 寨 科 大 桥 少 数 的 1~2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房, 200m 内 受 影 响 的 有 29 户, 约 128 人, 房 屋 面 向 和 侧 向 公 路,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5 户 平 和 县 崎 房 屋 大 部 分 为 1~3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34 岭 乡 下 石 村 中 寨 和 K78+880 平 和 县 崎 岭 乡 主 线 路 右 45-15 45 70-15 -25 65 15 路 基 房 及 少 数 的 1~2 层 土 木 瓦 房,200m 内 受 影 响 的 有 65 户, 约 280 人, 房 屋 背 四 角 楼 向 和 侧 向 公 路,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15 户

第 1 章 总 论 35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苏 洋 村 祭 头 村 K80+100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主 线 路 右 140-20 140-20 15 3 祭 头 大 桥 房 屋 大 部 分 为 1~2 层 砖 瓦 砖 混,200 米 内 受 影 响 的 有 15 户,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3 户 饮 用 山 泉 水 36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苏 洋 村 角 山 K81+050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主 线 路 右 10-5 10 45-5 -1 34 7 路 基 房 屋 大 部 分 为 1~3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房 及 少 数 的 1~2 层 土 木 瓦 房, 有 34 户, 约 146 人, 房 屋 背 向 公 路,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7 户 37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苏 洋 村 外 洪 坑 K81+800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主 线 路 左 40m -6 40 75-6 -15 43 6 九 峰 互 通 房 屋 大 部 分 为 1~2 层 土 木 瓦 房 及 少 数 的 1~3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房, 拆 迁 后 有 43 户 ( 需 拆 迁 1 户 ), 约 190 人, 房 屋 背 向 和 侧 向 公 路,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6 户 38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苏 洋 村 田 心 K81+800 九 峰 互 通 右 匝 道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九 峰 互 通 路 右 20-4 20 55-4 -4 75 22 九 峰 互 通 房 屋 1~3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房, 部 分 为 1~2 层 土 木 瓦 房 侧 向 拟 建 公 路 饮 用 自 来 水 房 屋 大 部 分 为 1~3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39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复 兴 村 暹 背 K83+000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主 线 路 右 50-15 50 85-15 -20 27 5 路 基 房 及 少 数 的 1~2 层 土 木 瓦 房, 有 27 户, 约 118 人, 房 屋 背 向 公 路,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5 户 同 时 房 屋 和 公 路 之 间 有 果 树 和 竹 林 遮 挡 房 屋 大 部 分 为 1~4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平 和 县 九 房 及 少 数 的 1~2 层 土 木 瓦 房,200m 内 40 峰 镇 复 兴 村 南 山 K84+220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主 线 路 右 60-12 60-12 38 11 路 基 受 影 响 的 有 38 户, 约 165 人, 房 屋 背 向 和 侧 向 公 路,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11 户 尾 溪 背 墩 同 时 大 部 分 房 屋 和 公 路 之 间 有 山 包 遮 挡

第 1 章 总 论 房 屋 大 部 分 为 1~2 层 土 木 瓦 房 及 少 数 41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复 兴 村 桥 头 吴 K85+100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主 线 路 右 110-40 110-40 6 3 路 基 的 1~2 层 砖 瓦 房, 目 前 有 6 户 ( 大 部 分 居 民 已 搬 迁 到 九 峰 镇 附 近 居 住, 房 屋 已 闲 置 ), 约 24 人, 房 屋 背 向 和 垂 直 公 路,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3 户 42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南 门 洋 移 民 安 置 点 K86+500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主 线 路 右 60-10 60-10 44 2 路 基 此 处 安 置 点 居 民 因 地 质 灾 害 搬 迁 至 此, 房 屋 为 2 排 高 4 层 砖 混 楼 房 ( 基 本 上 已 入 住 ),200m 内 受 影 响 的 有 44 户, 约 185 人, 房 屋 垂 直 公 路,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2 户 43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黄 田 村 庵 边 K88+650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主 线 路 左 110-8 110-8 10 2 黄 田 大 桥 1~2 层 土 坯 砖 瓦,200 米 内 受 影 响 的 有 10 户 约 50 人, 饮 用 自 来 水 44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黄 田 村 筱 福 埔 K89+100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主 线 路 右 80-8 80-8 55 9 路 基 1~3 层 砖 瓦 砖 混, 全 村 约 60 户, 背 向 和 侧 向 公 路, 饮 用 自 来 水 45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黄 田 村 岑 山 K90+400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主 线 路 右 90-20 90-20 20 6 路 基 1~3 层 土 坯 砖 混, 侧 向 公 路, 全 村 约 35 户,200 米 范 围 内 受 影 响 的 有 20 户 饮 用 自 来 水

第 1 章 总 论 房 屋 为 1~3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房 及 1~2 46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下 坪 村 赤 草 埔 凹 下 K92+630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主 线 路 右 70-15 20 55-15 -15 19 6 赤 草 埔 大 桥 层 土 木 瓦 房, 有 19 户, 约 78 人, 房 屋 背 向 和 侧 向 公 路,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6 户 同 时 房 屋 和 公 路 之 间 有 树 木 和 竹 林 遮 挡 居 民 饮 用 水 来 自 居 民 点 北 侧 ( 公 路 右 侧 约 350m 外 ) 约 400m 外 的 分 散 泉 眼 冒 出 的 地 下 水 房 屋 为 1~3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房 及 1~2 平 和 县 九 层 土 木 瓦 房, 拆 迁 后 有 27 户 ( 需 拆 迁 47 峰 镇 下 坪 村 赤 草 埔 K92+800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主 线 路 左 70-12 70-12 27 9 赤 草 埔 大 桥 1 户 ), 约 115 人, 房 屋 背 向 公 路,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9 户 居 民 饮 用 水 来 自 居 民 坑 口 点 东 北 侧 ( 公 路 右 侧 约 450m 外 ) 约 500m 外 的 分 散 泉 眼 冒 出 的 地 下 水 房 屋 为 1~3 层 砖 混 楼 房 和 砖 瓦 房 及 1~2 48 平 和 县 长 乐 乡 葵 山 村 下 店 K97+000 平 和 县 长 乐 乡 主 线 路 右 25-10 25 60-10 -15 20 5 下 店 大 桥 层 土 木 瓦 房, 有 20 户, 约 85 人, 房 屋 侧 向 和 面 向 公 路, 临 路 第 一 排 有 5 户 同 时 房 屋 和 公 路 之 间 有 树 木 和 竹 林 遮 挡

第 1 章 总 论 表 1.7-5 主 要 地 下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编 号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点 地 址 区 位 关 系 其 他 现 场 照 片 供 应 湖 仔 全 村 约 120 户 人 1 云 霄 县 火 田 镇 湖 仔 湖 仔 主 线 K9+100 左 侧 150m 饮 用, 井 深 80m 修 建 有 2 个 蓄 水 池, 蓄 水 池 位 于 主 线 红 线 范 围 内 公 路 施 工 将 占 用 其 蓄 水 池 和 抽 水 水 泵 2 云 霄 下 河 乡 东 风 桥 东 风 桥 主 线 K23+200 左 侧 190m 分 散 水 井, 各 家 零 散 打 井, 全 村 共 有 16 户 居 民 饮 用 水 井 水 拟 建 公 路 以 桥 梁 形 式 自 其 上 游 通 过 宝 洞 村 集 中 饮 用 水 取 水 宝 洞 隧 道 点, 距 离 村 庄 约 1.8km 的 云 霄 县 顶 部 山 泉 水, 村 民 修 建 蓄 水 池 3 马 铺 乡 宝 洞 村 K27+100 后 引 至 各 户 饮 用, 供 全 村 宝 洞 村 左 侧 75 户 约 320 人 饮 用 拟 建 200m 公 路 以 隧 道 形 式 自 其 下 游 通 过 黄 墘 村 全 村 约 110 户, 饮 用 水 为 山 泉 水 和 自 来 水, 4 平 和 县 坂 仔 镇 宝 南 村 黄 墘 蓄 水 池 黄 墘 K56+220 及 径 口 枢 纽 互 通 山 泉 水 取 水 口 位 于 福 诏 高 速 左 侧 ( 拟 建 公 路 对 侧 ), 蓄 水 池 则 位 于 村 庄 南 侧 山 坡, 径 口 枢 纽 区 红 线 范 围 内 有 蓄 水 池 一 口, 供 >20 户 居 民 饮 用, 其 余 还 有 在 用 蓄 水 池 3 口 公 路 修 建 将 占 用 其 蓄 水 池

第 1 章 总 论 编 号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点 地 址 区 位 关 系 其 他 现 场 照 片 下 尾 村 饮 用 水 均 位 于 村 后 平 和 县 山 坡, 共 有 取 水 点 3~4 个, 5 坂 仔 镇 宝 南 村 下 尾 K59+400 供 全 村 约 75 户 居 民 饮 用 取 水 点 距 离 拟 建 公 路 位 置 下 尾 均 较 近 公 路 修 建 将 占 用 该 取 水 点 及 蓄 水 池 6 平 和 县 坂 仔 镇 联 建 村 古 仔 墘 古 仔 墘 K62+350 左 侧 110m 古 仔 墘 及 联 建 村 部 分 村 民 集 中 取 水 点, 供 应 古 仔 墘 38 户 以 及 联 建 村 部 分 村 民 饮 用 拟 建 公 路 以 桥 梁 形 式 自 其 下 游 通 过 7 平 和 县 霞 寨 镇 大 湖 村 大 湖 大 湖 国 强 隧 道 顶 部 K66+250 左 侧 110m 山 泉 水, 供 应 大 湖 村 约 50 户,200 多 人 饮 用 拟 建 公 路 以 隧 道 形 式 通 过 8 平 和 县 霞 寨 镇 大 湖 村 交 洞 交 洞 K67+700 右 侧 35m 山 泉 水, 供 应 全 村 39 户 居 民 饮 用, 共 有 两 个 取 水 点, 分 别 位 于 拟 建 公 路 右 侧 35 米 和 75 米 拟 建 公 路 以 路 基 形 式 通 过 其 上 游

第 1 章 总 论 编 号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点 地 址 区 位 关 系 其 他 现 场 照 片 山 泉 水, 取 水 点 位 于 村 后 9 平 和 县 崎 岭 乡 溪 头 村 打 铁 曾 打 铁 曾 玉 和 隧 道 顶 部 K74+600 右 侧 450m 山 坡, 距 离 玉 和 隧 道 450m, 修 建 有 蓄 水 池 在 村 后 距 离 隧 道 50m, 供 应 全 村 24 户 共 106 人 饮 用 拟 建 公 路 以 隧 道 形 式 自 其 下 游 通 过 10 平 和 县 崎 岭 乡 溪 头 村 深 坑 仔 深 坑 仔 玉 和 隧 道 顶 部 K75 右 侧 320m 山 泉 水, 取 水 点 位 于 村 后 山 坡, 距 离 玉 和 隧 道 右 侧 420m, 供 应 9 户 约 40 人 饮 用 拟 建 公 路 以 隧 道 形 式 自 其 下 游 通 过 山 泉 水, 取 水 点 位 于 拟 建 11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复 兴 村 溪 背 墩 溪 背 墩 K83+950 左 右 公 路 K83+950 两 侧, 各 家 分 散 取 水, 供 应 全 村 65 户 居 民 饮 用 拟 建 公 路 以 路 基 桥 梁 形 式 通 过, 将 占 用 部 分 取 水 口 及 蓄 水 池 12 平 和 县 九 峰 镇 黄 田 村 筱 福 埔 筱 福 埔 K89+100 左 侧 70m 筱 福 埔 水 厂, 取 水 点 在 岑 山 方 向, 该 处 为 水 厂 蓄 水 池 供 应 筱 福 埔 全 村 约 60 户 饮 用 拟 建 公 路 以 路 基 形 式 自 其 下 游 通 过

第 1 章 总 论 编 号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点 地 址 区 位 关 系 其 他 现 场 照 片 分 散 山 泉 水, 取 水 点 位 于 平 和 县 村 后 山 坡, 现 有 公 路 秀 秀 13 九 峰 镇 下 坪 村 赤 草 埔 赤 草 埔 坑 口 九 峰 隧 道 顶 部 K93 左 侧 20m 线 旁, 拟 建 公 路 以 九 峰 隧 道 下 穿 涉 及 赤 草 埔 坑 口 凹 下 约 36 户 居 民 饮 用 水 坑 口 拟 建 公 路 以 隧 道 形 式 自 其 下 游 通 过 分 散 山 泉 水, 取 水 点 大 部 平 和 县 九 峰 隧 道 分 位 于 拟 建 隧 道 顶 部 右 14 长 乐 乡 南 庭 村 水 井 子 顶 部 K94 右 侧 侧, 涉 及 水 井 子 全 村 约 80 户 350 人 饮 用 水 拟 建 公 水 井 子 200~500m 路 以 隧 道 形 式 自 其 下 游 通 过

第 1 章 总 论 1.8 评 价 预 测 年 限 根 据 项 目 工 可 报 告, 工 程 预 计 2015 年 11 月 开 工,2018 年 11 月 完 工 全 线 贯 通, 3 年 内 建 成 ; 本 次 营 运 期 预 测 主 要 考 虑 全 线 贯 通 后 的 影 响,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评 价 预 测 时 段 可 分 为 施 工 期 (2016 年 1 月 ~2018 年 12 月 ) 和 营 运 期 ( 近 期 2019 年 中 期 2025 年 远 期 2033 年 ) 1.9 评 价 方 法 及 技 术 路 线 本 项 目 各 专 题 采 用 的 评 价 方 法 见 表 1.9-1 表 1.9-1 各 评 价 专 题 评 价 方 法 一 览 表 专 题 现 状 评 价 预 测 评 价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现 状 监 测 模 式 计 算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现 场 调 查 访 问 专 家 资 料 收 集 生 态 机 理 法 图 形 叠 置 法 类 比 分 析 和 预 测 计 算 相 结 合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现 状 监 测 和 资 料 收 集 类 比 和 模 式 计 算 相 结 合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现 状 监 测 和 资 料 收 集 趋 势 外 推 和 解 析 法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评 价 现 状 监 测 和 资 料 收 集 模 式 计 算 类 比 分 析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1.10 评 价 因 子 的 筛 选 资 料 收 集 调 查 分 析 根 据 本 工 程 的 特 点 和 沿 线 的 环 境 状 况 针 对 重 点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给 出 项 目 组 成 见 表 1.10-1 主 体 工 程 临 时 工 程 主 要 工 程 内 容 表 1.10-1 根 据 本 工 程 的 特 点 评 价 因 子 筛 选 影 响 环 境 要 素 可 能 产 生 的 环 境 影 响 施 工 期 间 营 运 期 间 施 工 期 间 营 运 期 间 主 线 全 长 97.940km, 其 中 : 环 境 空 气 生 声 环 境 生 态 环 共 线 长 度 19.560km, 新 建 态 环 境 社 会 境 社 会 环 境 78.380km 桥 梁 13467m/56 经 济 水 环 境 水 环 境 环 境 空 座, 隧 道 14941m/8 座 声 环 境 气 施 工 便 道 15.44hm 2 /34.32km, 施 工 生 生 态 环 境 环 产 生 活 区 40.40 hm2/28 处, 境 空 气 水 环 弃 渣 场 15.24hm 2 /8 处 境 生 态 环 境 扬 尘 废 气 机 械 噪 声 生 活 污 水 土 地 占 用 水 土 流 失 植 被 破 坏 扬 尘 废 气 噪 声 噪 声 占 用 土 地 路 面 径 流 环 境 风 险 汽 车 尾 气 植 被 破 坏 水 土 流 失 噪 声 路 面 径 流 辅 助 设 施 互 通 式 立 交 9 处, 服 务 区 3 生 态 环 境 水 水 土 流 失 植 被 处, 主 线 收 费 站 1 处 匝 道 水 环 境 固 体 废 环 境 声 环 境 破 坏 扬 尘 废 收 费 站 6 处 隧 道 监 控 所 6 物 环 境 空 气 气 噪 声 处 (1) 施 工 期 的 环 境 影 响 : 生 活 污 水 生 活 垃 圾

第 1 章 总 论 挖 填 方 路 段 尤 其 是 弃 土 场 将 造 成 地 表 植 被 的 破 坏 生 物 栖 息 环 境 的 恶 化, 水 土 流 失 破 坏 生 态 环 境 ; 筑 路 材 料 运 输 及 拌 和 过 程 可 能 产 生 大 量 扬 尘 和 粉 尘 等, 造 成 环 境 空 气 污 染 ; 机 械 噪 声 将 影 响 附 近 居 民 生 活 环 境 ; 施 工 车 辆 还 会 打 破 原 来 公 路 的 交 通 秩 序, 使 交 通 不 便, 事 故 可 能 性 增 加, 桥 梁 施 工 可 能 引 起 河 流 水 体 水 质 污 染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生 产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可 能 对 公 路 周 边 居 民 饮 用 水 产 生 污 染 (2) 运 营 期 的 环 境 影 响 : 随 着 交 通 量 的 增 加, 交 通 噪 声 对 沿 线 居 民 及 环 境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加 大 ; 汽 车 尾 气 中 的 多 种 污 染 物 如 NO 2 等 以 及 路 面 扬 尘 会 污 染 环 境 空 气, 会 对 沿 线 空 气 环 境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由 于 局 部 工 程 防 护 需 要 稳 固, 植 被 恢 复 尚 需 时 间, 水 土 流 失 依 然 存 在 路 面 或 桥 面 径 流 风 险 事 故 发 生 可 能 污 染 沿 线 水 体 水 质, 产 生 影 响 按 照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规 范 (JTJ 005-96) 的 要 求, 对 相 关 环 境 影 响 要 素 进 行 筛 选, 详 见 表 1.10-2 施 工 行 为 表 1.10-2 环 境 影 响 因 子 的 矩 阵 识 别 前 期 施 工 期 运 营 期 占 地 拆 迁 弃 土 场 路 基 路 面 桥 涵 机 械 作 业 运 输 行 驶 水 土 流 失 绿 化 复 垦 桥 涵 陆 地 植 被 及 动 物 自 然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声 环 境 水 体 土 地 利 用 工 业 农 业 交 通 旅 游 社 会 环 境 社 会 经 济 公 众 健 康 居 民 生 活 质 量 文 物 辅 助 设 施 注 : 负 面 影 响 : 明 显 一 般 较 小 ;

第 1 章 总 论 正 面 影 响 : 明 显 一 般 较 小 环 境 要 素 社 会 环 境 大 气 环 境 生 态 环 境 水 环 境 声 环 境 固 体 废 物 表 1.10-3 评 价 内 容 区 域 概 况 人 口 结 构 经 济 发 展 路 线 对 两 侧 交 通 的 阻 隔 ; 居 民 生 活 质 量 房 屋 拆 迁 基 础 设 施 资 源 利 用 景 观 环 境 1) 施 工 期 车 辆 道 路 扬 尘 施 工 粉 尘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内 容 与 评 价 因 子 筛 选 污 染 评 价 因 子 评 价 因 子 现 状 评 价 因 子 预 测 评 价 因 子 TSP TSP 2) 施 工 期 沥 青 烟 气 的 影 响 沥 青 烟 沥 青 烟 3) 营 运 期 汽 车 尾 气 NO 2 NO 2 对 野 生 动 物 与 植 物 栖 息 地 影 响 水 土 流 失 植 被 破 坏 农 业 生 态 环 境 动 植 物 及 其 栖 息 环 境 土 壤 侵 蚀 动 植 物 及 其 栖 息 环 境 土 壤 侵 蚀 动 植 物 及 其 栖 息 环 境 土 壤 侵 蚀 ph 石 油 类 COD NH 3 -N SS, 挥 发 性 酚 类 氰 化 物 砷 汞 铬 ( 六 价 ) 总 硬 度 铅 氟 镉 铁 锰 溶 ph 石 油 类 COD ph 石 油 类 COD 施 工 期 桥 涵 施 工 及 施 工 营 场 地 NH 3 -N SS 挥 发 NH 3 -N SS, 挥 发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 营 运 期 路 面 初 性 酚 类 氰 化 物 性 酚 类 氰 化 物 期 雨 污 水 和 附 属 设 施 污 水 的 排 砷 汞 铬 ( 六 价 ) 砷 汞 铬 ( 六 价 ) 放 情 况 ; 装 载 危 险 品 的 车 辆 因 交 总 硬 度 铅 氟 总 硬 度 铅 氟 通 事 故 泄 露 滴 漏 或 翻 入 河 流 后 镉 铁 锰 溶 解 镉 铁 锰 溶 解 产 生 严 重 水 污 染 地 下 水 水 文 情 性 总 固 体 高 锰 酸 性 总 固 体 高 锰 酸 势 水 量 水 质 等 盐 指 数 硝 酸 盐 盐 指 数 硝 酸 盐 解 性 总 固 体 高 大 肠 菌 大 肠 菌 1) 施 工 期 机 械 噪 声 2) 营 运 期 交 通 噪 声 1) 施 工 期 产 生 的 建 筑 垃 圾 和 施 工 营 场 地 生 活 垃 圾 2) 服 务 区 停 车 区 管 理 分 中 心 临 控 通 信 站 养 护 工 区 隧 道 管 理 所 收 费 站 生 活 垃 圾 锰 酸 盐 指 数 硝 酸 盐 大 肠 菌 L Aeq L Aeq L Aeq 固 废 固 废 固 废

第 1 章 总 论 评 价 任 务 的 提 出 公 众 参 与 公 示 Ⅰ 现 场 踏 勘 调 研 环 境 影 响 因 子 识 别 与 筛 选 占 用 土 地 引 起 的 环 境 影 响 减 少 耕 地 拆 迁 安 置 破 坏 原 有 自 然 环 境 改 变 水 文 状 况 破 坏 农 业 环 境 新 增 人 造 景 观 地 价 涨 落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填 挖 方 边 坡 的 水 土 流 失 废 弃 物 和 尘 土 污 染 施 工 噪 声 妨 碍 现 有 交 通 施 工 人 员 健 康 安 全 事 故 有 害 物 逸 漏 污 染 营 运 期 环 境 影 响 交 通 噪 声 环 境 空 气 污 染 路 ( 桥 ) 面 径 流 污 染 公 路 危 险 品 运 输 事 故 逸 漏 风 险 沿 线 居 民 出 行 不 便 生 活 质 量 变 化 确 定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环 境 现 状 监 测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Ⅱ 环 评 执 行 标 准 生 态 环 境 水 土 保 持 水 环 境 环 境 空 气 声 环 境 社 会 环 境 野 生 动 植 物 种 类 活 动 规 律 保 护 级 别 农 业 区 划 植 被 状 况 土 地 利 用 生 态 敏 感 区 水 土 流 失 现 状 流 失 类 型 侵 蚀 模 数 治 理 措 施 水 土 保 持 规 划 沿 线 河 流 水 系 水 功 能 区 划 水 文 水 质 水 环 境 污 染 源 气 象 特 征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有 污 染 源 环 境 空 气 敏 感 点 分 布 及 类 型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现 有 噪 声 源 分 布 及 类 型 噪 声 敏 感 点 分 布 及 类 型 经 济 发 展 规 划 资 源 开 发 条 件 生 活 质 量 土 地 利 用 产 业 结 构 替 代 方 案 比 选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预 测 模 式 及 评 价 标 准 生 态 环 境 水 土 保 持 水 环 境 环 境 空 气 声 环 境 社 会 环 境 动 植 物 生 境 破 坏 农 业 生 态 土 地 占 用 恢 复 补 偿 土 地 利 用 有 肥 力 土 层 保 护 生 态 敏 感 区 保 护 水 土 流 失 发 生 区 域 面 积 新 增 水 土 流 失 量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效 果 桥 涵 施 工 影 响 路 ( 桥 ) 面 径 流 灌 溉 格 局 污 染 风 险 分 析 交 通 工 程 设 施 生 活 污 水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TSP NO 2 环 境 噪 声 施 工 噪 声 交 通 噪 声 劳 动 力 就 业 拆 迁 安 置 经 济 发 展 资 源 开 发 基 础 设 施 公 众 参 与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建 议 环 境 对 策 及 损 益 分 析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Ⅲ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图 1.10-1 评 价 工 作 技 术 路 线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