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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者 紅 外 線 都 很 明 顯, 顯 示 它 是 又 厚 又 高 的 雲 (C) 丙 處 的 雲 為 對 流 發 展 旺 盛 的 積 雨 雲, 所 以 在 可 見 光 雲 圖 較 明 顯, 而 紅 外 線 雲 圖 較 暗 淡 (D) 甲 處 的 雲 主 要 是 低 層 雲, 所 以 在 可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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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续 更 新 中...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类 题 共 30 小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30 分 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 只 有 一 个 符 合 题 意 的 正 确 答 案 多 选 错 选 不 选 均 不 得 分 ) 1. 甲 乙 签 订 的 买 卖 合 同 中 订 有 有 效 的 仲 裁 条 款, 后 因 合 同 履 行 发 生 的 纠 纷, 乙 未 声 明 有 仲 裁 条 款 而 向 法 院 起 诉, 法 院 受 理 了 该 案, 首 次 开 庭 后, 甲 提 出 应 依 合 同 中 的 仲 裁 条 款 解 决 纠 纷, 法 院 对 该 案 没 有 管 辖 权, 下 列 对 该 案 的 处 理 方 式 中, 正 确 的 是 () A. 法 院 与 仲 裁 机 构 协 商 解 决 该 案 管 辖 权 事 宜 B. 法 院 继 续 审 理 该 案 C. 法 院 中 止 审 理, 持 确 定 仲 裁 条 款 效 力 后 再 决 定 是 否 继 续 审 理 D. 法 院 终 止 审 理, 由 仲 裁 机 构 审 理 该 案 答 案 B 解 析 (1) 如 果 甲 在 人 民 法 院 首 次 开 庭 前 提 交 仲 裁 协 议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驳 回 乙 的 起 诉 ;(2) 如 果 甲 在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时 才 提 交 仲 裁 协 议 的, 视 为 放 弃 仲 裁 协 议,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继 续 审 理, 本 题 应 选 B (P21) 2.A 的 户 籍 地 在 甲 市, 经 常 居 住 地 是 乙 市,2013 年 2 月,A 与 B 在 丙 市 签 订 了 买 卖 合 同, 合 同 中 未 约 定 纠 纷 管 辖 法 院, 后 因 B 未 将 货 物 如 约 在 乙 市 交 付 给 A 而 发 生 纠 纷,A 欲 起 诉 B, 此 时 B 已 因 诈 骗 被 监 禁 于 丁 市 监 狱 下 列 对 合 同 纠 纷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是 () A. 甲 市 法 院 B. 乙 市 法 院 C. 丙 市 法 院 D. 丁 市 法 院 答 案 B 解 析 对 被 劳 动 教 养 的 人 提 起 的 诉 讼 以 及 对 被 监 禁 的 人 提 起 的 诉 讼, 由 原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原 告 住 所 地 与 经 常 居 住 地 不 一 致 的, 由 原 告 经 常 居 住 地 ( 乙 市 人 民 法 院 )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P23) 3. 下 列 关 于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后 法 律 后 果 的 表 述 中,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是 () A. 当 事 人 在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后 起 诉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B.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义 务 人 自 愿 履 行 了 义 务 后, 可 以 以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为 由 主 张 恢 复 原 状 C.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后, 当 事 人 自 愿 履 行 义 务 的, 不 受 诉 讼 时 效 限 制 D.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后, 权 利 人 的 实 体 权 利 消 灭 解 析 (1) 选 项 A: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经 过, 不 影 响 债 权 人 提 起 诉 讼, 即 不 丧 失 起 诉 权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受 理 );(2) 选 项 BCD: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并 不 消 灭 实 体 权 利 ( 债 权 人 的 债 权 并 不 消 灭 ),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后, 当 事 人 自 愿 履 行 义 务 的, 不 受 诉 讼 时 效 的 限 制 ; 义 务 人 履 行 了 义 务 后, 又 以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为 由 抗 辩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P26-27) 4. 陈 某 拟 设 立 一 家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在 该 公 司 章 程 拟 定 的 下 列 内 容 中, 不 符 合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是 ( ) A.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0 万 元, 陈 某 一 次 足 额 缴 纳 B. 陈 某 以 货 币 和 机 器 设 备 出 资, 其 中 货 币 出 资 占 50% 本 文 来 自 精 品 文 库 网 www.jingpinwenku.com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C. 该 公 司 不 设 股 东 会, 由 陈 某 形 式 股 东 会 职 权 D. 该 公 司 设 立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成 员 为 陈 某 及 其 妻 子 2 人 解 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设 立 董 事 会 的, 成 员 为 3 人 至 13 人,2 人 不 符 合 规 定 (P49) 5.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不 属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职 权 的 是 ( ) A.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B. 解 聘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C. 提 议 如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议 D. 建 议 罢 免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的 经 理 答 案 B 解 析 选 项 B: 解 聘 公 司 负 责 人 属 于 董 事 会 的 职 权, 根 据 规 定, 董 事 会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经 理 及 其 报 酬 事 项, 根 据 经 理 的 提 名,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及 其 报 酬 事 项 监 事 会 ( 不 设 监 事 会 的 监 事 ) 的 职 权 包 括 :(1)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2)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对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股 东 会 决 议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出 罢 免 的 建 议 ;(3) 当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时, 要 求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予 以 纠 正 ;(4)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会 议, 在 董 事 会 不 履 行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 会 议 职 责 时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 会 议 ;(5) 向 股 东 会 会 议 提 出 提 案 ;(6)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起 诉 讼 ;(7) 监 事 可 以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并 对 董 事 会 决 议 事 项 提 出 质 询 或 者 建 议 ;(8) 发 现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异 常, 可 以 进 行 调 查 ( 调 查 费 用 由 公 司 承 担 ) (P50 51) 6. 甲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陈 某 拟 出 售 一 辆 轿 车 给 本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本 公 司 交 易 事 项 未 作 规 定, 根 椐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陈 某 与 本 公 司 进 行 交 易 须 满 足 的 条 件 是 ( ) A. 经 股 东 会 同 意 B. 经 董 事 会 同 意 C. 经 监 事 会 同 意 D. 经 经 理 同 意 答 案 A 解 析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经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与 本 公 司 订 立 合 同 或 者 进 行 交 易 本 题 中, 公 司 章 程 未 作 约 定, 故 需 要 经 股 东 会 同 意 (P70) 7. 陈 某 等 5 人 拟 以 发 起 设 立 方 式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一 从 事 服 装 加 工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拟 为 500 万 元 根 椐 公 司 法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该 公 司 设 立 事 项 的 表 述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数 额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B. 全 体 发 起 人 的 首 次 出 资 额 不 得 低 于 100 万 元 C. 全 体 发 起 人 的 货 币 出 资 总 额 不 得 低 于 150 万 元 D. 发 起 人 中 至 少 要 有 2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解 析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应 当 有 2 人 以 上 200 人 以 下 为 发 起 人, 其 中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 1/2) 的 发 起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 本 题 中, 有 5 个 发 起 人, 应 至 少 有 2.5 个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不 可 能 存 在 0.5 个 人, 故 至 少 得 有 3 个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方 符 合 规 定 (P59) 8. 下 列 关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的 表 述 中 不 符 合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是 ( ) A. 股 票 发 行 必 须 同 股 同 价 B.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可 以 低 于 票 面 金 额

C. 向 发 起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应 当 为 记 名 股 票 D. 向 法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应 当 为 记 名 股 票 答 案 B 解 析 公 司 法 规 定 :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格 可 以 按 票 面 金 额, 也 可 以 超 过 票 面 金 额, 但 不 得 低 于 票 面 金 额 选 项 B 低 于 票 面 金 额, 不 符 合 公 司 法 规 定 (P74) 9. 甲 乙 丙. 丁 四 家 公 司 与 杨 某 张 某 拟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一 注 册 资 本 为 400 万 元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除 杨 某 与 张 某 拟 以 120 万 元 货 币 出 资 外, 四 家 公 司 的 下 列 非 货 币 财 产 出 资 中, 符 合 公 司 法 律 制 底 规 定 的 是 ( ) A. 甲 公 司 以 其 商 誉 作 价 50 万 元 出 资 B. 乙 公 司 以 期 特 许 经 营 权 作 价 50 万 元 出 资 C. 丙 公 司 以 其 非 专 利 技 术 作 价 60 万 元 出 资 D. 丁 公 司 以 其 设 定 了 抵 押 担 保 的 房 屋 作 价 120 万 元 出 资 解 析 股 东 不 得 以 劳 务 信 用 自 然 人 姓 名 商 誉 ( 选 项 A 错 误 ) 特 许 经 营 权 ( 选 项 B 错 误 ) 或 者 设 定 担 保 的 财 产 ( 选 项 D 错 误 ) 等 作 价 出 资 (P38) 10. 下 列 关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积 金 的 表 述 中, 不 符 合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是 ( ) A. 法 定 公 积 金 按 照 公 司 税 后 利 润 的 10% 提 取 B. 法 定 公 积 金 累 计 额 为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50% 以 上 时, 可 以 不 再 提 取 C. 资 本 公 积 金 可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的 亏 损 D. 公 司 以 超 过 股 票 票 面 金 额 的 发 行 价 格 发 行 股 份 所 得 的 溢 价 款 应 列 为 资 本 公 积 金 解 析 选 项 C: 资 本 公 积 金 不 得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的 亏 损 (P80) 11 某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委 托 合 伙 人 杨 某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杨 某 执 行 好 合 伙 事 务 的 权 利 义 务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A. 只 能 由 杨 某 对 外 代 表 该 合 伙 企 业 B. 除 合 伙 协 议 有 约 定 外, 杨 某 可 以 自 行 决 定 改 变 该 合 伙 企 业 主 要 经 营 的 场 所 的 地 点 C. 除 合 伙 协 议 有 约 定 外, 杨 某 可 以 自 行 处 理 分 盖 合 伙 企 业 的 不 动 产 D. 杨 某 可 以 自 营 与 该 合 伙 企 业 竞 争 的 业 务 答 案 A 12 根 据 合 伙 我 企 业 法 的 约 定, 有 限 合 伙 人 出 现 一 定 情 形 时 当 然 退 伙, 下 列 不 属 于 有 限 合 人 当 然 退 伙 情 形 的 是 () A. 有 限 合 伙 人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B. 有 限 合 伙 人 死 亡 C. 有 限 合 伙 人 被 宣 告 破 产 D. 有 限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全 部 财 产 份 额 被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答 案 A 13 根 据 商 业 银 行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单 位 定 期 存 款 到 期 不 取, 逾 期 部 分 支 取 的 计 息 规 则 是 () A. 按 存 款 存 入 日 挂 牌 公 告 的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息 B. 按 存 款 存 入 日 挂 牌 公 告 的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息 C. 按 存 款 支 取 日 挂 牌 公 告 的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息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D. 按 存 款 支 取 日 挂 牌 公 告 的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息 14. 下 列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人 权 利 义 务 的 表 述 中, 不 符 合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 ( ) A. 收 购 人 在 要 约 收 购 期 内, 可 以 卖 出 被 收 购 公 司 的 股 票 B. 收 购 人 持 有 的 被 收 购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在 收 购 行 为 完 成 后 的 12 个 月 内 不 得 转 让 C. 收 购 人 在 收 购 要 约 期 限 届 满 前 15 日 内, 不 得 变 更 其 收 购 要 约, 除 非 出 现 竞 争 要 约 D. 收 购 人 在 收 购 要 约 确 定 的 承 诺 期 限 内 容, 不 得 撤 销 其 收 购 要 约 答 案 A 15. 下 列 各 项 中, 不 属 于 委 托 代 理 终 止 的 法 定 情 形 是 ( ) A. 代 理 期 间 届 满 B. 代 理 人 辞 去 委 托 C. 被 代 理 人 恢 复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D. 被 代 理 人 撤 销 委 托 16. 甲 公 司 在 向 乙 银 行 申 请 贷 款 时 以 一 张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作 至 押 担 保 下 载 关 于 甲 公 司 汇 票 质 押 生 效 要 件 的 标 书 中, 符 合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 ( ) A. 甲 公 司 只 须 和 乙 银 行 签 订 该 汇 票 的 质 押 合 同 即 可 生 效 B. 甲 公 司 只 须 将 该 汇 票 交 付 乙 银 行 占 有 即 可 生 效 C. 甲 公 司 只 须 向 乙 银 行 作 该 汇 票 的 转 让 背 书 即 可 生 效 D. 甲 公 司 只 须 在 该 汇 票 上 记 载 质 押 字 样 乙 银 行 名 称 并 签 章 即 可 生 效 17. 根 据 保 险 法 的 规 定, 下 载 关 于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时 间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投 保 人 支 付 保 险 费 时,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B. 保 险 人 签 发 保 险 单 时,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C. 保 险 代 理 人 签 发 暂 保 单 时,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D.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要 求, 保 险 人 同 意 承 保 时,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18. 根 据 外 汇 管 理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以 欺 骗 手 段 将 境 内 资 本 转 移 至 境 外 的 行 为 是 ( ) A. 套 汇 B. 非 法 携 汇 C. 逃 汇 D. 非 法 汇 汇 19. 陈 某 向 张 某 借 款 5 万 元, 没 有 约 定 利 息, 一 年 后, 张 某 获 知 陈 某 经 营 个 经 营 个 体 企 业 获 利, 在 陈 某 还 款 时 要 求 其 支 付 利 息 1800 元, 陈 某 表 示 反 对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陈 某 应 否 支 付 利 息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陈 某 应 该 按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支 付 利 息 B. 陈 某 应 按 当 地 民 间 惯 例 支 付 利 息

C. 陈 某 无 需 支 付 利 息 D. 陈 某 应 支 付 1800 元 利 息 20. 甲 公 司 以 招 标 方 式 采 购 一 套 设 备, 向 包 括 乙 公 司 在 内 的 十 余 家 厂 商 发 出 招 标 书, 招 标 书 中 包 含 设 备 性 能 规 格 品 质 交 货 日 期 等 内 容 乙 公 司 向 甲 公 司 发 出 了 投 标 书 甲 公 司 在 接 到 乙 公 司 及 其 他 公 司 的 投 标 书 后, 通 过 决 标, 最 后 决 定 乙 公 司 中 标, 并 向 乙 公 司 发 出 了 中 标 通 知 书,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发 出 要 约 的 行 为 是 ( ) A. 甲 公 司 发 出 招 标 书 B. 乙 公 司 向 甲 公 司 发 出 投 标 书 C. 甲 公 司 对 所 有 标 书 进 行 决 标 D.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答 案 B 21. 甲 企 业 向 乙 银 行 贷 款 时, 以 其 现 有 的 以 及 将 有 的 生 产 设 备 原 材 料 半 成 品 长 篇 一 并 抵 押 给 乙 银 行, 双 方 签 订 了 书 面 抵 押 合 同, 但 未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抵 押 期 间, 甲 企 业 未 经 乙 银 行 同 意, 以 合 理 价 格 将 一 台 生 产 设 备 出 卖 给 知 道 该 设 备 已 抵 押 的 丙 公 司, 并 已 交 付 后 甲 企 业 到 期 无 力 偿 还 贷 款, 根 据 担 保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乙 银 行 能 否 对 已 出 卖 的 生 产 设 备 主 张 抵 押 权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不 能 主 张, 乙 银 行 的 抵 押 权 不 能 对 抗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中 已 支 付 合 理 价 款 并 取 得 抵 押 财 产 的 买 受 人 B. 不 能 主 张, 乙 银 行 的 抵 押 权 因 未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而 未 设 立 C. 不 能 主 张, 因 甲 企 业 未 经 乙 银 行 同 意 处 分 抵 押 物, 属 于 无 效 行 为 D. 可 以 主 张, 乙 银 行 的 抵 押 权 虽 未 经 登 记, 但 已 设 立, 知 识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解 析 浮 动 抵 押 的 抵 押 权 自 抵 押 合 同 生 效 时 设 立, 未 经 登 记,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在 本 题 中, 丙 公 司 对 抵 押 的 事 实 已 经 知 情, 不 属 于 善 意 第 三 人, 乙 银 行 可 以 对 抗 丙 公 司, 行 使 抵 押 权 (P279) 22. 甲 从 乙 银 行 贷 款 200 万 元, 双 方 于 8 月 1 日 签 订 贷 款 合 同, 丙 以 保 证 人 身 份 在 贷 款 合 同 上 签 字, 因 担 心 丙 的 资 信 状 况, 乙 银 行 又 要 求 甲 提 供 担 保, 为 此 双 方 于 8 月 3 日 签 订 书 面 质 押 合 同, 质 物 为 甲 的 一 辆 轿 车, 但 甲 未 将 轿 车 交 付 给 乙 银 行 甲 到 期 无 力 偿 还 贷 款 根 据 担 保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乙 银 行 主 张 担 保 权 利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乙 银 行 只 能 主 张 保 证 债 权, 因 为 甲 未 将 该 轿 车 交 付 给 乙 银 行, 质 权 未 设 立 B. 乙 银 行 只 能 主 张 质 权, 因 为 丙 与 乙 银 行 未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保 证 债 券 不 成 立 C. 乙 银 行 应 先 主 张 保 证 债 权, 因 为 保 证 债 权 先 于 质 权 成 立 D. 乙 银 行 应 先 主 张 质 权, 因 为 质 权 担 保 是 债 务 人 甲 自 己 提 供 的 答 案 A 23.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下 列 行 为 中, 不 应 视 同 销 售 的 是 ( ) A. 将 购 进 的 货 物 用 于 本 单 位 的 办 公 楼 建 设 B. 将 自 产 的 货 物 捐 赠 给 贫 困 地 区 的 儿 童 C. 将 委 托 加 工 收 回 的 货 物 用 于 个 人 消 费 D. 将 自 产 的 货 物 分 配 给 投 资 者 答 案 A 24.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增 值 税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的 是 ( )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A. 邮 政 部 门 提 供 邮 政 服 务 的 同 时 销 售 集 邮 商 品 B. 电 信 企 业 提 供 通 讯 服 务 的 同 时 销 售 手 机 C. 银 行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的 同 时 销 售 金 银 D. 冰 箱 生 产 企 业 销 售 冰 箱 并 送 货 上 门 25.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下 列 行 为 中 涉 及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是 ( ) A. 食 品 厂 将 自 产 的 月 饼 发 给 职 工 作 为 中 秋 节 的 福 利 B. 商 场 将 购 进 的 服 装 发 绘 职 工 用 于 运 动 会 入 场 式 C. 电 脑 生 产 企 业 将 自 产 的 电 脑 分 配 给 投 资 者 D. 纺 织 厂 将 自 产 的 窗 帘 用 于 职 工 活 动 中 心 答 案 B 26. 甲 企 业 是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向 乙 商 场 销 售 服 装 1000 件, 每 件 不 含 税 价 格 为 80 元 由 于 乙 商 场 购 买 量 大, 甲 企 业 按 原 价 七 折 优 惠 销 售, 乙 商 场 付 款 后, 甲 企 业 为 乙 商 场 开 具 的 发 票 上 分 别 注 明 了 销 售 额 和 折 扣 额, 则 甲 企 业 此 项 业 务 的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是 ( ) 元 A.8136.75 B.9520 C.11623.94 D.13600 答 案 B 27. 境 外 甲 企 业 在 我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2012 年 8 月 有, 甲 企 业 向 我 国 居 民 纳 税 人 乙 公 司 转 让 了 一 项 配 方, 取 得 转 让 费 1000 万 元, 甲 企 业 就 该 项 转 让 费 所 得 应 向 我 国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为 ( ) 万 元 A.250 B.200 C.150 D.100 28.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项 目 中, 享 受 税 额 抵 免 优 惠 政 策 的 是 ( ) A. 企 业 的 赞 助 支 出 B. 企 业 向 残 疾 职 工 支 付 的 工 资 C. 企 业 购 置 并 实 际 使 用 国 家 相 关 目 录 规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投 资 额 10% 的 部 分 D.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采 取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投 资 于 未 上 市 的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2 年 以 上 的 投 资 额 70% 的 部 分 29. 甲 公 司 2012 年 取 得 一 项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根 据 专 利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乙 公 司 未 经 甲 公 司 许 可 的 下 列 行 为 中 属 于 侵 犯 该 专 利 的 是 ( ) A. 为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的 购 买 并 使 用 甲 公 司 制 造 的 该 专 利 产 品 B. 为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的 购 买 并 销 售 甲 公 司 制 造 的 该 专 利 产 品 C. 为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购 买 并 许 诺 销 售 甲 公 司 制 造 的 该 专 利 产 品

D. 为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制 造 并 销 售 该 专 利 产 品 30. 根 据 专 利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专 利 申 请 人 的 表 述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专 利 申 请 人 可 以 是 发 明 人 个 人, 也 可 以 是 职 务 发 明 的 单 位 B. 共 同 完 成 发 明 创 造 的 个 人, 除 另 有 协 议 外, 可 以 作 为 共 同 的 专 利 申 请 人 C. 在 中 国 没 有 经 营 者 居 所 的 外 国 人, 不 能 成 为 中 国 专 利 申 请 人 D. 通 过 合 同 取 得 专 利 申 请 权 的 人 属 于 继 受 取 得 申 请 权 的 专 利 申 请 人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本 类 题 共 15 小 题, 每 小 题 2 分, 共 30 分 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符 合 题 意 的 正 确 答 案, 多 选 少 选 错 选 不 选 均 不 得 分 ) 1.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有 ( ) A. 甲 商 场 与 某 电 视 生 产 企 业 签 订 购 买 一 批 彩 电 的 合 同 B. 乙 检 到 一 台 电 脑 C. 丙 放 弃 一 项 债 权 D. 丁 完 成 一 项 发 明 创 造 答 案 AC 2. 因 票 据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 应 由 特 定 地 域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对 该 类 纠 纷 享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有 ( ) A. 原 告 住 所 地 法 院 B. 被 告 住 所 的 法 院 C. 票 据 出 票 地 法 院 D. 票 据 支 付 地 法 院 答 案 BD 3. 甲 上 市 公 司 拟 聘 请 独 立 董 事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候 选 人 中, 没 有 资 格 担 任 该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的 有 ( ) A. 王 某, 因 侵 占 财 产 被 判 刑 3 年 有 刑 满 释 放 B. 张 某, 甲 上 市 公 司 投 资 的 某 全 资 子 公 司 的 法 律 顾 问 C. 赵 某, 个 人 负 债 100 万 元 到 期 未 清 偿 D. 李 某, 甲 上 市 公 司 某 监 事 的 弟 弟 答 案 ABCD 4. 甲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120 万 元, 股 东 人 数 为 9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5 人, 监 事 会 成 员 为 5 人 股 东 一 次 缴 清 出 资, 该 公 司 章 程 对 股 东 表 决 权 行 使 事 项 未 做 特 别 规 定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该 公 司 出 现 的 下 列 情 形 中, 属 于 应 当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的 有 () A. 出 资 20 万 元 的 某 股 东 提 议 召 开 B. 公 司 未 弥 补 的 亏 损 达 到 40 万 元 C.2 名 董 事 提 议 召 开 D.2 名 监 事 提 议 召 开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答 案 AC 5.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有 () A. 副 经 理 B. 监 事 会 主 席 C. 董 事 D. 董 事 会 秘 书 答 案 AD 6. 下 列 有 关 限 合 伙 人 财 产 份 额 转 让 及 出 质 的 表 述 中, 符 合 合 伙 企 业 法 规 定 的 有 ( ) A. 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将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额 出 质,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B. 有 限 合 伙 人 按 照 合 伙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但 应 当 提 前 30 日 通 知 其 他 合 伙 人 C. 有 限 合 人 人 可 以 向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转 让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但 必 须 取 得 其 他 合 伙 人 的 一 致 同 意 D. 有 限 合 伙 人 对 外 转 让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时, 合 伙 企 业 的 其 他 合 伙 人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答 案 AB 7. 限 制 支 出 原 则 是 单 位 存 款 的 基 本 原 则, 下 列 关 于 单 位 定 期 存 款 限 制 支 出 行 为 的 表 述 中, 符 合 商 业 银 行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有 ( ) A. 单 位 支 取 定 期 存 款 应 以 转 账 方 式 将 存 款 转 入 其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B. 定 期 存 款 不 得 运 用 于 结 算 C. 定 期 存 款 账 户 不 得 提 取 现 金 D. 定 期 存 款 可 以 全 部 或 分 提 前 支 取, 但 只 能 提 前 支 取 一 次 答 案 BCD 8. 根 据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凡 发 生 或 可 能 对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活 较 大 影 响 的 重 大 事 件, 投 资 者 尚 未 得 知 时,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立 即 提 出 临 时 报 告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重 大 事 件 的 有 ( ) A. 甲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就 股 权 激 励 方 案 形 成 相 关 决 议 B. 乙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东 王 某 持 有 公 司 10% 的 股 份 被 司 法 冻 结 C. 丙 上 市 公 司 因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调 整 致 使 该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陷 入 停 顿 D. 丁 上 市 公 司 变 更 会 计 政 策 答 案 ABCD 9. 下 列 关 于 保 险 代 位 求 偿 权 的 表 述 中, 符 合 保 险 法 规 定 的 有 ( ) A. 保 险 人 未 赔 偿 保 险 金 之 前, 被 保 险 人 放 弃 对 三 人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B. 保 险 人 向 被 保 险 人 赔 偿 保 险 金 后, 被 保 险 人 未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放 弃 对 第 三 人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的, 该 放 弃 行 为 无 效 C. 因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致 使 保 险 人 不 能 行 使 代 为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的, 保 险 人 可 以 扣 减 或 者 要 求 返 还 相 应 的 保 险 金

D. 即 使 被 保 险 人 的 家 庭 成 员 故 意 损 害 保 险 标 的 而 造 成 保 险 事 故, 保 险 人 也 不 得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家 庭 成 员 行 使 代 位 求 偿 权 答 案 ABC 10.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情 形 中, 属 于 合 同 解 除 法 定 事 由 的 有 () A. 合 同 当 事 人 一 方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B. 作 为 合 同 当 事 人 一 方 的 法 人 分 立 C.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D. 合 同 当 事 人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债 务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D 11.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情 形 中, 买 受 人 应 承 担 标 的 物 损 毁 灭 失 风 险 的 有 ( ) A. 标 的 物 已 运 抵 交 付 地 点, 买 受 人 因 标 的 物 质 量 不 合 格 而 拒 绝 接 受 B. 买 受 人 已 受 领 标 的 物, 但 出 卖 人 按 照 约 定 未 交 付 标 的 物 的 单 证 C. 出 卖 人 按 照 约 定 将 标 的 物 置 于 交 付 地 点, 约 定 时 间 已 过, 买 受 人 未 前 往 提 货 D. 因 买 受 人 下 落 不 明, 出 卖 人 无 法 向 其 交 付 标 的 物 而 将 标 的 物 提 存 答 案 BCD 12.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 ( ) A. 将 委 托 加 工 的 货 物 无 偿 赠 送 他 人 的, 为 货 物 移 送 的 当 天 B. 采 取 直 接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的, 为 货 物 发 出 的 当 天 C. 委 托 他 人 销 售 货 物 的, 为 受 托 方 售 出 货 物 的 当 天 D. 进 口 货 物, 为 报 关 进 口 的 当 天 答 案 AD 13.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出 口 货 物 中, 免 税 但 不 退 税 的 有 () A. 国 家 计 划 内 出 口 的 石 油 B. 避 孕 药 品 C. 来 料 加 工 复 出 口 的 货 物 D. 古 旧 图 书 答 案 BCD 14. 根 据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有 ( ) A. 假 冒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B. 对 商 品 的 质 量 作 引 入 误 解 的 虚 假 宣 传 C. 以 明 示 入 账 方 式 给 交 易 对 方 折 扣 D. 窃 取 他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答 案 ABD 15. 根 据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经 营 者 不 正 当 附 奖 增 促 销 行 为 的 有 ( ) A. 采 用 谎 称 有 奖 的 方 式 进 行 有 奖 销 售 B. 采 用 故 意 让 内 定 人 员 中 奖 的 方 式 进 行 有 奖 销 售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C. 利 用 有 奖 销 售 的 手 段 推 销 质 次 价 高 的 商 品 D. 抽 奖 时 附 奖 销 售 的 最 高 奖 金 金 额 达 到 4000 元 答 案 ABC 三 判 断 题 ( 本 类 题 共 10 小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10 分 请 判 断 每 小 题 的 表 述 是 否 正 确, 每 小 题 答 案 的 得 1 分, 答 案 错 误 的 扣 0.5 分, 不 答 题 的 不 得 分 也 不 扣 分, 本 类 题 最 低 得 分 为 零 分 ) 1.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对 下 级 人 民 法 院 已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发 现 确 有 错 误 的, 有 权 利 令 下 级 人 民 法 律 再 审 ( ) 答 案 2. 甲 乙 丙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一 家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甲 以 房 屋 作 价 100 万 元 出 资, 并 自 公 司 设 立 时 办 理 了 产 权 转 移 手 续, 但 直 至 公 司 成 立 半 年 后 才 将 房 屋 实 际 交 付 给 公 司 使 用, 乙 丙 主 张 甲 在 实 际 交 付 房 屋 之 前 不 享 有 相 应 股 东 权 利 乙 丙 的 主 张 是 合 法 的 ( ) 答 案 3.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由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活 动, 并 在 基 金 财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其 债 务 时 对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 答 案 4. 商 业 银 行 可 以 向 符 合 发 放 信 用 贷 款 条 件 的 关 系 人 发 放 信 用 贷 款, 但 发 放 信 用 贷 款 的 条 件 不 得 优 于 其 借 贷 人 同 类 贷 款 的 条 件 ( ) 答 案 5. 甲 向 乙 借 款, 将 自 己 的 房 屋 抵 押 给 乙, 甲 乙 在 抵 押 合 同 中 的 约 定 ; 若 甲 到 期 不 返 还 借 款 本 息, 该 房 屋 所 有 权 归 乙, 改 约 定 条 款 无 效 ( ) 答 案 6 企 业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扣 除 资 产 损 失 时, 需 对 该 资 损 失 进 行 认 定, 其 中, 对 企 业 未 能 按 期 赎 回 抵 押 资 产 致 使 抵 押 资 产 被 拍 卖 的, 其 账 面 净 值 大 于 变 卖 价 值 的 差 额 部 分, 依 据 拍 卖 证, 认 定 为 资 产 损 失 ( ) 答 案 7.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协 议 中 未 对 该 合 伙 企 业 的 利 润 分 配 亏 损 分 担 进 行 约 定 的, 应 由 合 伙 人 平 均 分 配 分 担 ( ) 答 案 8. 公 司 债 权 人 可 以 登 记 于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的 股 东 来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为 由, 请 求 该 股 东 对 公 司 债 务 不 能 清 偿 的 部 分 在 未 出 资 本 息 范 围 内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 答 案 9. 国 家 机 关 应 当 在 国 有 或 者 国 家 控 股 的 银 行 开 立 账 户, 不 得 在 其 他 银 行 或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开 立 账 户 ( ) 答 案 10. 当 事 人 转 让 专 利 权 的, 专 利 权 的 转 让 自 交 付 专 利 证 书 之 日 起 生 效 ( ) 答 案

四 简 答 题 ( 本 小 题 共 3 小 题, 每 小 题 6 分, 共 18 分 ) 1. 甲 公 司 购 买 乙 公 司 价 值 30 万 元 的 办 公 用 品, 向 乙 公 司 出 具 了 一 张 A 银 行 为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额 为 30 万 元 的 定 日 付 款 汇 票 乙 公 司 收 到 汇 票 后, 向 A 银 行 提 示 承 兑,A 银 行 予 以 承 兑 后 乙 公 司 为 偿 付 所 欠 丙 公 司 30 万 元 贷 款, 将 该 汇 票 背 书 转 让 给 丙 公 司, 并 在 背 书 时 记 载 禁 止 转 让 字 样 丙 公 司 购 买 原 材 料 时, 又 该 汇 票 背 书 转 让 给 债 权 人 丁 丁 与 该 汇 票 付 款 期 限 届 满 时, 向 A 银 行 提 示 付 款,A 银 行 以 甲 公 司 账 户 资 金 不 足 为 由 拒 绝 付 款, 并 作 成 拒 绝 付 款 证 明 交 给 丁 要 求 : 根 据 票 据 法 的 规 定,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1)A 银 行 拒 绝 付 款 的 理 由 是 否 成 立?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2) 丁 可 以 向 哪 些 人 形 式 追 索 权?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答 案 (1)A 银 行 拒 绝 付 款 的 理 由 不 成 立 根 据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票 据 债 务 人 不 得 以 自 己 与 出 票 人 之 间 的 抗 辩 事 由 ( 如 出 票 人 存 入 票 据 债 务 人 的 资 金 不 够 等 ) 对 抗 持 票 人 本 题 中,A 银 行 作 为 票 据 主 债 务 人, 不 得 以 甲 公 司 账 户 资 金 不 足 为 由 拒 绝 向 丁 付 款 (P223) (2) 丁 可 以 向 甲 公 司 ( 出 票 人 ) A 银 行 ( 承 兑 人 ) 丙 公 司 ( 前 手 ) 行 使 追 索 权 根 据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被 追 索 人 包 括 出 票 人 背 书 人 承 兑 人 和 保 证 人 ; 但 背 书 人 在 汇 票 上 记 载 不 得 转 让 字 样, 其 后 手 再 背 书 转 让 的, 原 背 书 人 对 其 后 手 的 被 背 书 人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因 此, 乙 公 司 对 丙 公 司 的 被 背 书 人 ( 丁 )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P237) 2.A 市 甲 公 司 向 B 市 乙 公 司 购 买 10 台 专 用 设 备, 双 方 于 7 月 1 日 签 订 了 购 买 合 同 买 卖 合 同 约 定 : 专 用 设 备 每 台 10 万 元, 总 价 100 万 元 ; 乙 公 司 于 7 月 31 日 交 货, 甲 公 司 在 收 货 10 日 内 付 清 款 项 ; 甲 公 司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5 日 内 向 乙 公 司 交 付 定 金 5 万 元 ; 上 方 因 合 同 违 约 而 发 生 的 纠 纷, 提 交 C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7 月 3 日,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交 付 了 5 万 元 定 金 7 月 20 日, 甲 公 司 告 知 乙 公 司, 因 向 甲 公 司 订 购 该 批 专 业 设 备 的 丙 公 司 明 确 拒 绝 购 买 该 批 货 物, 甲 公 司 一 时 找 不 到 新 的 买 家, 将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7 月 22 日, 乙 公 司 通 知 甲 公 司 解 除 合 同, 定 金 不 予 返 还, 并 要 求 甲 公 司 赔 偿 定 金 未 能 弥 补 的 损 失 甲 公 司 不 同 意 赔 偿 损 失, 乙 公 司 遂 向 C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对 于 乙 公 司 的 仲 裁, 甲 公 司 认 为 :(1) 只 有 当 合 同 履 行 期 满 甲 公 司 未 履 行 合 同, 乙 公 司 才 可 以 决 出 合 同, 所 以, 乙 公 司 于 7 月 22 日 主 张 解 除 合 同 不 合 法, 应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2) 即 使 合 同 可 以 解 除, 那 么 合 同 被 解 除 后, 合 同 中 的 仲 裁 条 款 即 失 去 效 力 所 以, 乙 公 司 应 向 A 市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3) 甲 公 司 愿 意 承 担 定 金 责 任, 但 乙 公 司 不 能 再 要 求 甲 公 司 赔 偿 损 失 据 查, 甲 公 司 不 履 行 合 同 给 乙 公 司 造 成 的 10 万 元 损 失 要 求 : 根 据 合 同 担 保 仲 裁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1) 乙 公 司 7 月 22 日 通 知 解 除 合 同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2) 甲 公 司 主 张 乙 公 司 应 向 A 市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3) 甲 公 司 认 为 乙 公 司 不 能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答 案 (1) 乙 公 司 7 月 22 日 通 知 解 除 合 同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根 据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在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前, 当 事 人 一 方 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己 的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的, 对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本 题 中, 甲 公 司 于 7 月 22 日 明 确 表 示 将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属 于 预 期 违 约, 乙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P287) (2) 甲 公 司 主 张 乙 公 司 应 向 A 市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根 据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合 同 无 效 被 撤 销 或 者 终 止 的, 不 影 响 合 同 中 独 立 存 在 的 有 关 解 决 争 议 方 法 的 条 款 的 效 力 ( 或 者 : 根 据 仲 裁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仲 裁 协 议 具 有 独 立 性, 合 同 的 变 更 解 除 终 止 或 者 无 效, 不 影 响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 (P20 P289) (3) 甲 公 司 认 为 乙 公 司 不 能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规 定, 买 卖 合 同 约 定 的 定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一 方 违 约 造 成 的 损 失, 对 方 请 求 赔 偿 超 过 定 金 部 分 的 损 失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并 处, 但 定 金 和 损 失 赔 偿 的 数 额 总 和 不 应 高 于 因 违 约 造 成 的 损 失 本 题 中, 甲 公 司 支 付 的 5 万 元 定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乙 公 司 的 损 失 10 万 元, 因 此, 乙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甲 公 司 赔 偿 超 过 定 金 部 分 的 损 失, 甲 公 司 的 观 点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P291) 3. 甲 公 司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主 要 生 产 电 动 工 具,2013 年 6 月, 甲 公 司 发 生 活 如 下 事 项 : (1)6 月 3 日, 购 入 一 批 钢 材,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注 明 的 价 款 为 80 万 元, 增 值 税 额 13.6 万 元 (2)6 月 11 日, 处 理 一 批 下 脚 料, 取 得 含 税 销 售 收 入 3.51 万 元 (3)6 月 20 日, 购 进 一 批 低 值 易 耗 品, 取 得 承 运 公 司 开 具 的 运 输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运 费 金 额 为 1 万 元 甲 公 司 计 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为 0.1 万 元 (4)6 月 23 日, 因 管 理 不 善, 当 月 购 进 的 钢 材 部 分 被 盗, 价 值 12 万 元 已 知, 甲 公 司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已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认 证, 甲 公 司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 要 求 :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1) 甲 公 司 当 期 购 入 钢 材 的 进 项 税 额 是 否 可 以 全 额 扣 除?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2) 甲 公 司 销 售 下 脚 料 应 纳 的 增 值 税 额 是 什 么? (3) 甲 公 司 购 进 低 值 易 耗 品 发 生 活 的 运 费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计 算 是 否 合 法?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答 案 (1) 甲 公 司 当 期 购 入 钢 材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能 全 部 抵 扣 根 据 规 定, 当 月 购 进 的 钢 材 因 管 理 不 善 丢 失 的 部 分,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当 期 购 入 钢 材 可 以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13.6-12 17%=11.56( 万 元 ) (2) 销 售 下 脚 料 应 纳 增 值 税 =3.51 (1+17%) 17%=0.51( 万 元 ) (3) 计 算 不 正 确 根 据 规 定, 一 般 纳 税 人 购 进 或 者 销 售 货 物 以 及 在 生 产 经 过 程 中 支 付 运 输 费 用 的, 按 照 运 输 费 用 结 算 单 据 上 注 明 的 运 输 费 用 金 额 和 7% 的 扣 除 率 计 算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运 费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1 7%=0.07( 万 元 ) 五 综 合 题 ( 本 类 题 共 1 题, 共 12 分 ) 甲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2012 年 度 取 得 销 售 收 入 8800 万 元, 销 售 成 本 为 5000 万 元, 会 计 利 润 为 845 万 元,2012 年, 甲 企 业 其 他 相 关 财 务 资 料 如 下 : (1) 在 管 理 费 用 中, 发 生 业 务 招 待 费 140 万 元, 新 产 品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280 万 元 (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2) 在 销 售 费 用 中, 发 生 广 告 费 700 万 元, 业 务 宣 传 费 140 万 元 (3) 发 生 财 务 费 用 900 万 元, 其 中 支 付 给 与 其 有 业 务 来 往 的 客 户 借 款 利 息 700 万 元, 年 利 率 为 7%, 金 融 机 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为 6% (4) 营 业 外 支 出 中, 列 支 通 过 减 灾 委 员 会 向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的 地 区 的 捐 款 50 万 元, 支 付 给 客 户 的 违 约 金 10 万 元 (5) 已 在 成 本 费 用 中 列 支 实 发 工 资 总 额 500 万 元, 并 实 际 列 支 取 中 福 利 费 105 万 元, 上 缴 工 会 经 费 10 万 元 并 取 得 ( 工 会 经 费 专 用 拨 缴 款 收 据 ),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20 万 元 已 知 : 甲 企 业 适 用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25% 要 求 : (1) 计 算 业 务 招 待 费 应 调 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 计 算 新 产 品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应 调 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3) 计 算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应 调 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4) 计 算 财 务 费 用 应 调 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5) 计 算 营 业 外 支 出 应 调 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6) 计 算 职 工 福 利 费 工 会 经 费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应 调 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7) 计 算 甲 企 业 2012 年 度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综 合 题 答 案 (1) 业 务 招 待 费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60%=140 60%=84( 万 元 ),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的 0.5%=8800 0.5%=44( 万 元 ), 业 务 招 待 费 应 调 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40-44=96( 万 元 ) 解 析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按 照 发 生 额 的 60% 扣 除,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的 5 (P388) (2) 企 业 为 开 发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在 按 照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再 按 照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的 50% 加 计 扣 除 可 以 调 减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80 50%=140( 万 元 ) (P412) (3)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的 扣 除 限 额 =8800 15%=1320( 万 元 ),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700+140=840( 万 元 ), 小 于 扣 除 限 额, 所 以 实 际 发 生 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可 以 全 部 扣 除, 应 调 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零 解 析 企 业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超 过 当 年 的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15%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P388) (4) 财 务 费 用 应 调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700-700/7% 6%=100( 万 元 ) 解 析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非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不 超 过 按 照 金 融 企 业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数 额 部 分 准 予 在 税 前 扣 除 (P388) (5) 支 付 给 客 户 的 违 约 金 10 万 元, 准 予 在 税 前 扣 除, 不 需 要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公 益 性 捐 赠 的 税 前 限 额 =845 12%=101.4( 万 元 ), 实 际 捐 赠 支 出 50 万 元 没 有 超 过 扣 除 限 额, 准 予 据 实 扣 除 因 此 营 业 外 支 出 应 调 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零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解 析 企 业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不 超 过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 的 部 分,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P390) (6) 职 工 福 利 费 扣 除 限 额 =500 14%=70( 万 元 ), 实 际 支 出 额 为 105 万 元, 超 过 扣 除 限 额, 应 调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05-70=35( 万 元 ); 工 会 经 费 扣 除 限 额 =500 2%=10( 万 元 ), 实 际 上 缴 工 会 经 费 10 万 元, 可 以 全 部 扣 除, 不 需 要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扣 除 限 额 =500 2.5%=12.5( 万 元 ), 实 际 支 出 额 为 20 万 元, 超 过 扣 除 限 额, 应 调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0-12.5=7.5( 万 元 ) 解 析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4%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企 业 拨 缴 的 工 会 经 费,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5%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P388) (7) 甲 企 业 2012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845( 会 计 利 润 )+96( 业 务 招 待 费 调 增 额 )-140( 三 新 开 发 费 用 )+100( 财 务 费 用 调 增 额 )+35( 职 工 福 利 费 调 增 额 )+7.5(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调 增 额 )=943.5( 万 元 ) (P380) 2012-2013 证 券 从 业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六 章 基 金 的 市 场 营 销 x 2013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2015 年 公 务 员 考 试 行 测 考 点 全 预 测 试 卷 四 及 解 析 xx 2012 湖 北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遴 选 6 名 公 务 员 报 考 诚 信 承 若 书 2015 证 券 从 业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成 功 过 关 预 测 卷 及 解 析 二 xx 10 房 山 区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副 主 任 职 位 说 明 书 2013 山 东 三 支 一 扶 报 名 入 口 x

2014 年 广 东 省 初 中 毕 业 生 学 业 调 研 测 试 ( 二 ) 2015 考 研 政 治 : 关 于 改 革 开 放 2016 届 高 三 大 一 轮 语 文 ( 新 课 标 ) 第 二 部 分 专 题 三 增 值 训 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