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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 布 背 景 近 来 设 计 私 募 基 金 的 各 种 问 题 和 风 险 事 件 时 有 发 生 在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快 速 发 展 的 过 程 中,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的 各 种 问 题 和 风 险 也 不 断 凸 显, 不 容 忽 视 一 是 滥 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非 法 自 我 增 信, 甚 至 从 事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在 官 方 网 站 及 公 开 场 合 多 次 强 调,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不 是 行 政 许 可, 协 会 对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不 做 实 质 性 事 前 审 核 但 有 些 机 构 利 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身 份, 纸 质 证 书 或 垫 资 证 明, 故 意 夸 大 歪 曲 宣 传, 误 导 投 资 者 以 达 到 非 法 自 我 增 信 目 的 有 的 挂 羊 头 卖 狗 肉, 借 此 从 事 P2P, 民 间 借 贷, 担 保 等 非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有 的 借 私 募 基 金 之 名 从 事 非 法 集 资 等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还 有 的 倒 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身 份, 非 法 代 办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这 些 行 为 严 重 损 害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行 业 整 体 利 益, 严 重 悖 离 了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统 计 监 测,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的 制 度 设 计 初 衷 二 是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鱼 龙 混 杂, 良 莠 不 齐 目 前, 已 登 记 但 尚 未 备 案 基 金 的 机 构 数 量 占 已 登 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69%, 其 中 部 分 机 构 长 期 未 实 质 性 开 展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甚 至 根 本 没 有 展 业 意 愿, 有 些 机 构 不 具 备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场 所, 资 本 金 等 企 业 运 营 的 基 本 设 施 和 条 件 : 有 些 机 构 内 部 管 理 混 乱, 缺 乏 有 限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有 些 从 业 人 员 自 律 意 识 不 强, 不 具 备 从 事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公 告 发 布 的 主 要 考 虑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若 干 事 项 的 公 告 主 要 考 虑 为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规 范 健 康 发 展,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的 基 础 性 作 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与 2 月 5 日 对 外 发 布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若 干 事 项 的 公 告, 从 取 消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证 明, 加 强 信 息 报 送, 法 律 意 见 书, 高 管 人 员 资 质 要 求 等 方 面 加 强 规 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相 关 事 项

一. 取 消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证 明 取 消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证 明, 利 于 打 击 部 分 机 构 非 法 自 我 增 信 纸 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证 书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电 子 证 明 转 变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示 平 台 公 示 办 理 登 记 (http//:gs.amac.org.cn)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备 案 最 新 情 况, 以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平 台 (http//:gs.amac.org.cn) 和 私 募 汇 手 机 APP 客 户 端 公 示 的 私 募 管 理 人 登 记 的 实 时 基 本 情 况 为 准, 社 会 公 众 和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官 方 渠 道 查 询 相 关 信 息

二. 加 强 信 息 报 送 的 相 关 要 求 ( 一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为 实 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效 监 管, 敦 促 已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发 展 业, 及 时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及 时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提 出 以 下 要 求 :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新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仍 未 备 案 首 只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的,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注 销 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已 登 记 满 12 个 月 且 尚 未 备 案 首 只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2016 年 5 月 1 日 前 仍 未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的,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注 销 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已 登 记 不 满 12 个 月 且 尚 未 备 案 首 只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2016 年 8 月 1 日 前 仍 未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的,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注 销 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被 注 销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因 真 实 业 务 需 要, 可 按 要 求 重 新 申 请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二. 加 强 信 息 报 送 的 相 关 要 求 ( 二 ) 加 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私 募 基 金 季 度, 年 度 和 重 大 事 项 信 息 报 送 更 新 的 相 关 要 求 逾 期 未 履 行 信 息 报 送 义 务 未 按 时 履 行 季 度 年 度 和 重 大 事 项 信 息 报 送 更 新 义 务 未 按 时 履 行 季 度 年 度 和 重 大 事 项 信 息 报 送 更 新 义 务 累 计 达 2 次 的 被 列 入 在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严 重 违 法 企 业 公 示 名 单 的 未 完 成 整 改, 将 暂 停 管 理 该 机 构 的 产 品 备 案 申 请 将 其 列 入 异 常 机 构 名 单, 并 对 外 公 示, 一 旦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作 为 异 常 机 构 公 示, 及 时 整 改 完 毕, 至 少 6 个 月 后 才 能 恢 复 日 常 机 构 公 示 状 态 未 完 成 整 改, 将 暂 停 管 理 该 机 构 的 产 品 备 案 申 请 将 其 列 入 异 常 机 构 名 单, 并 对 外 公 示 ( 至 少 6 个 月 ) 新 申 请 机 构 被 列 入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严 重 违 法 企 业 名 单 的, 不 予 登 记

二 加 强 信 息 报 送 的 相 关 要 求 ( 三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时 提 交 经 审 计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根 据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于 每 年 度 四 月 底 之 前,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填 报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逾 期 未 提 交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已 登 记 私 募 管 理 人 未 提 交 新 申 请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暂 停 受 理 该 机 构 的 产 品 备 案 申 请 将 其 列 入 异 常 机 构 名 单, 并 对 外 公 示 ( 至 少 六 个 月 ) 成 立 满 一 年 但 未 提 交 经 审 计 的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不 予 登 记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不 是 新 的 要 求, 是 2014 年 2 月 7 日 就 要 求 的

三 提 交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相 关 要 求 提 交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情 形 自 2016 年 2 月 5 日 起, 新 申 请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机 构, 需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提 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作 为 必 备 申 请 材 料 ; 对 于 2016 年 2 月 5 日 前 已 提 交 申 请 但 尚 未 办 结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机 构, 需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提 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作 为 必 备 申 请 材 料 ; 提 交 法 律 意 见 书 情 形 已 登 记 且 尚 未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首 次 申 请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之 前 按 照 上 述 要 求 补 提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 已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变 更 控 股 股 东 变 更 实 际 控 制 人 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等 重 大 事 项 或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审 慎 认 定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的, 应 提 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 已 登 记 且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会 将 视 具 体 情 形 要 求 其 补 提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

三 提 交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相 关 要 求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要 求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交 法 律 意 见 书, 引 入 专 业 法 律 中 介 机 构 开 展 尽 职 调 查, 是 对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制 度 的 进 一 步 完 善 和 发 展, 同 时 也 是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开 展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事 中 自 律 检 查, 事 后 自 律 处 分 的 重 要 基 础 和 依 据 对 于 公 告 发 布 前 已 登 记 且 有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备 案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视 具 体 情 形 个 案 要 求 补 提 法 律 意 见 书, 除 此 种 情 形 以 外, 法 律 意 见 书 将 是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登 记 部 分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以 及 公 告 发 布 前 登 记 但 无 管 理 规 模 的 机 构 首 次 申 请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的 必 备 重 要 内 容 包 括 法 律 意 见 书 在 内 的 申 请 材 料 经 核 审 通 过 后, 申 请 机 构 才 可 以 完 成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或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或 申 请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备 案 等 相 关 业 务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核 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并 视 情 况 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或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的 反 馈 意 见 中 提 出 进 一 步 的 询 问, 要 求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信 息 或 出 具 相 关 法 律 意 见 根 据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的 相 关 规 定, 在 核 查 包 括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列 事 项 在 内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及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等 内 容 的 过 程 中,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采 取 约 谈 高 管 人 员, 现 场 检 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相 关 专 业 协 会 征 询 意 见 等 方 式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核 查

三 提 交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相 关 要 求 目 前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无 统 一 官 方 法 律 意 见 书 模 板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基 本 要 求 1. 参 照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 ( 试 行 ) 的 相 关 要 求, 法 律 意 见 书 内 容 应 当 包 含 完 整 的 尽 职 调 查 过 程 描 述, 对 有 关 事 实 法 律 问 题 作 出 认 定 和 判 断 的 适 当 证 据 和 理 由 2.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应 当 按 照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指 引 就 各 具 体 事 项 逐 项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并 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申 请 是 否 符 合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相 关 要 求 发 表 整 体 结 论 性 意 见 3.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陈 述 文 字 应 当 逻 辑 严 密, 论 证 充 分, 所 涉 及 指 代 主 题 名 称 出 具 的 专 业 法 律 意 见 内 容 具 体 明 确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涉 内 容 应 当 与 申 请 机 构 在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填 报 的 信 息 保 持 一 致, 若 系 统 填 报 信 息 与 尽 职 调 查 情 况 不 一 致 的, 应 当 作 出 特 别 说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在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不 得 瞒 报 信 息, 应 当 确 保 法 律 意 见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及 重 大 遗 漏

三 提 交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相 关 要 求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基 本 要 求 1.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应 当 参 照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 ( 试 行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采 取 合 理 的 方 式 和 手 段, 获 取 适 当 的 证 据 材 料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可 采 取 的 尽 职 调 查 查 验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审 阅 书 面 材 料 实 地 核 查 人 员 访 谈 向 行 政 司 法 机 关 具 有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询 证, 互 联 网 及 数 据 库 搜 索 外 部 访 谈 等 2.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应 当 制 作 并 保 存 相 关 尽 职 调 查 的 工 作 记 录 及 工 作 底 稿 3. 法 律 意 见 书 应 当 包 含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的 承 诺 信 息, 示 例 如 下 : 本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依 据 基 金 法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 等 规 定 及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已 签 已 经 发 生 或 者 存 在 的 事 实, 严 格 履 行 了 法 定 职 责, 遵 循 了 勤 勉 尽 职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进 行 了 充 分 的 核 查 验 证, 保 证 本 法 律 意 见 所 认 定 的 事 实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所 发 表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合 法 准 确,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本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同 意 将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作 为 相 关 机 构 申 请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或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必 备 的 法 律 文 件, 随 其 他 在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系 统 填 报 的 信 息 一 同 上 报, 并 愿 意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三 提 交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相 关 要 求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基 本 要 求 ( 续 ) 1.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在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签 字 签 署 齐 全, 出 具 日 期 清 晰 明 确 法 律 意 见 书 及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中 律 师 事 务 所 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重 要 情 况 说 明, 出 具 的 确 认 函, 均 需 加 盖 律 师 事 务 所 公 章 及 骑 缝 章, 列 明 经 办 律 师 的 姓 名 及 其 职 业 证 件 号 码 并 由 经 办 律 师 签 署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应 当 恪 尽 职 守, 勤 勉 尽 责 地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申 请 机 构 相 关 情 况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根 据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指 引,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地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若 干 事 项 的 公 告 相 关 要 求, 充 分 配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工 作, 如 实 提 供 律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尽 职 调 查 所 需 的 全 部 信 息 和 材 料

三 提 交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相 关 要 求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律 师 资 质 要 求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负 责 人 就 落 实 ( 公 告 ) 相 关 问 题 答 记 者 问 已 明 确, 凡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可 就 中 国 法 律 事 项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中 国 执 业 律 师 ( 不 限 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会 员 律 师 事 务 所 ), 均 可 受 聘 按 照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指 引 的 要 求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章 程, 作 为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可 以 申 请 成 为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会 员, 但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尚 未 就 律 师 事 务 所 入 会 作 出 强 制 性 要 求

三 提 交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相 关 要 求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鼓 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符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资 质 要 求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职 业 律 师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鼓 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中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1 内 部 管 理 规 范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健 全, 执 业 水 准 高 社 会 信 誉 良 好 2 有 二 十 名 以 上 的 职 业 律 师 其 中 五 名 以 上 曾 从 事 过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3 已 经 办 理 有 效 的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4 最 近 两 年 未 因 违 法 执 业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鼓 励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并 且 最 近 两 年 未 因 违 法 执 业 行 为 收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律 师 参 与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1 最 近 三 年 从 事 过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2 最 近 三 年 连 续 执 业 且 拟 与 其 共 同 承 办 的 律 师 最 近 3 年 从 事 过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3 最 近 三 年 连 续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领 域 的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者 接 受 过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的 行 业 培 训

三 提 交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相 关 要 求 律 师 事 务 所 如 何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在 对 申 请 机 构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开 展 尽 职 调 查 时, 应 当 核 查 和 验 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申 请 机 构 是 否 已 制 定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指 引 第 四 条 第 ( 八 ) 项 所 提 及 的 完 整 的 设 计 机 构 运 营 关 键 环 节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判 断 相 关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符 合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指 引 的 规 定 评 估 上 述 制 度 是 否 具 备 有 效 执 行 的 现 实 基 础 和 条 件, 例 如, 相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是 否 与 机 构 现 有 组 织 架 构 和 人 员 配 置 相 匹 配, 是 否 满 足 机 构 运 营 的 实 际 需 求 等 考 虑 到 我 国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的 发 展 现 状, 为 支 持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色 化 差 异 化 发 展, 保 障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鼓 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结 合 自 身 经 营 实 际, 通 过 选 择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的 私 募 基 金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的 专 业 外 包 服 务, 实 现 本 机 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目 标, 降 低 运 营 成 本, 提 升 核 心 竞 争 力

三 提 交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相 关 要 求 基 金 业 协 会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设 置 了 专 门 的 模 块, 上 传 法 律 意 见 书

四 管 理 人 高 管 人 员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相 关 要 求 总 体 要 求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管 人 员 包 括 : 法 定 代 表 人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委 派 代 表 )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合 规 \ 风 控 负 责 人 等 ) 从 事 私 募 证 券 基 金 业 务 的 机 构 : 其 高 管 人 员 均 应 当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从 事 非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的 机 构 : 至 少 2 名 高 管 人 员 应 当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委 派 代 表 ) 合 规 \ 风 控 负 责 人 应 当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各 类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规 \ 风 控 负 责 人 不 得 从 事 投 资 业 务

四 管 理 人 高 管 人 员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相 关 要 求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管 人 员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方 式 : ( 一 ) 通 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考 试 科 目 含 科 目 一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职 业 道 德 与 业 务 规 范 及 科 目 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础 知 识 根 据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关 于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中 基 协 字 [2015]112 号 ), 符 合 相 关 考 试 成 绩 认 可 规 定 情 形 的, 可 视 为 通 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 二 ) 最 近 三 年 从 事 投 自 管 理 业 务 并 符 合 相 关 资 格 认 定 条 件, 此 类 情 形 主 要 指 最 近 三 年 从 事 资 产 管 理 相 关 业 务, 且 管 理 资 产 年 均 规 模 1000 万 元 以 上 ( 三 ) 已 通 过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期 货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银 行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并 符 合 相 关 资 格 认 定 条 件 ; 或 者 通 过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考 试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资 产 评 估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等 金 融 相 关 资 格 考 试 并 符 合 相 关 资 格 认 定 条 件 ( 四 )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资 格 认 定 委 员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拟 通 过 上 述 第 ( 二 ) ( 三 ) 清 醒 的 认 定 方 式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管 人 员, 还 应 通 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一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职 业 道 德 与 业 务 规 范 考 试, 方 可 认 定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四 管 理 人 高 管 人 员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相 关 要 求 基 金 从 业 考 试 报 名 方 式 采 取 网 上 报 名 方 式, 考 生 可 通 过 基 金 业 协 会 官 网 提 供 的 报 名 链 接 进 行 报 名, 也 可 直 接 登 录 报 名 网 站 (http://booming.amac.org.cn:10080) 按 照 要 求 报 名 我 会 从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办 为 理 基 金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为 防 止 假 冒 网 站 截 留 和 窃 取 考 生 个 人 信 息, 请 务 必 不 要 通 过 其 他 网 站 的 链 接 进 入 报 名 网 页 的 方 式 进 行 报 名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及 教 材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已 于 2015 年 7 月 对 外 发 布 了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详 情 请 参 阅 协 会 官 网 (www.amac.org.cn) 的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栏 目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唯 一 指 定 教 材 为 中 国 证 劵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组 编 2015 年 6 月 出 版 的 证 劵 投 资 基 金 ( 上 下 册 ), 由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教 材 购 买 网 址 链 接 http://baoming.amac.org.cn:10080/yuyue/readme/book.html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从 未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编 写 出 版 考 试 辅 导 教 材, 也 不 举 办 考 前 培 训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列 举 了 考 试 常 见 问 题 及 解 答, 请 考 生 登 录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查 询 : 考 生 也 可 通 过 考 试 报 名 在 线 客 服 咨 询 相 关 问 题 ; 或 者 拨 打 人 工 服 务 电 话 021-61651128 咨 询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从 不 发 布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问 题 和 答 案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为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的 资 格 考 试, 泄 露 考 题 和 答 案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四 管 理 人 高 管 人 员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相 关 要 求 项 目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预 约 考 试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全 国 统 考 考 试 名 称 考 试 时 间 报 名 时 间 考 试 地 点 预 约 考 试 1 次 2016 年 3 月 19 日 2016 年 2 月 1 日 至 2016 年 3 月 8 日 预 约 考 试 2 次 2016 年 3 月 21 日 2016 年 4 月 15 日 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 预 约 考 试 3 次 2016 年 5 月 16 日 2016 年 6 月 13 日 至 2016 年 7 月 5 日 预 约 考 试 4 次 2016 年 12 月 17 日 2016 年 11 月 7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6 日 全 国 统 以 考 试 第 1 次 2016 年 4 月 23 日 2016 年 2 月 1 日 至 106 年 4 月 1 日 全 国 统 以 考 试 第 2 次 2016 年 9 月 24 日 2016 年 7 月 25 日 至 2016 年 8 月 30 日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全 国 各 地 上 述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计 划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具 体 报 名 时 间, 考 试 时 间 和 考 试 地 点 以 当 期 考 试 公 告 为 准, 考 生 可 通 过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栏 目 考 试 平 台 查 阅 考 试 信 息 全 国 统 以 考 试 第 1 次 2016 年 4 月 23 日 2016 年 2 月 1 日 至 106 年 4 月 1 日

四 管 理 人 高 管 人 员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相 关 要 求 后 续 培 训 要 求 : 公 告 发 布 之 前 已 登 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管 人 员 若 已 经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应 当 按 照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及 关 于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中 基 协 字 [2015]112 号 ) 的 要 求, 每 年 度 完 成 15 学 时 的 免 收 或 者 远 程 学 习 形 式 的 后 续 培 训, 并 按 要 求 接 受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请 相 关 高 管 人 员 持 续 关 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发 布 的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培 训 的 计 划 和 相 关 安 排 整 改 要 求 : 已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整 改 逾 期 仍 未 整 改 的, 将 暂 停 受 理 该 机 构 的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备 案 申 请 及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申 请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持 续 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示 平 台 (http://gs.amac.org.cn) 对 外 公 示 该 机 构 相 关 高 管 人 员 的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相 关 情 况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机 构 登 记 1. 公 告 发 布 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是 否 暂 停 了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工 作? 公 告 发 布 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仍 继 续 依 法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正 常 办 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登 记 流 程, 登 记 时 限 均 保 持 不 变 2. 根 据 最 新 公 告 要 求, 备 案 第 一 只 基 金 产 品 需 要 提 交 法 律 意 见 书, 对 于 2015 年 2 月 5 日 前 已 登 记 机 构, 经 营 范 围 与 名 称 不 符 合 者 是 否 一 定 要 整 改 完 毕 后 才 可 以 审 核 通 过? 备 案 产 品 的 前 提 是 法 律 意 见 书 已 经 通 过, 通 过 的 其 中 一 项 是 里 边 包 括 营 业 范 围 和 名 称 应 符 合 协 会 的 要 求 3. 最 低 要 求 资 金, 实 缴 资 本, 认 缴 资 本, 实 缴 比 例 等 具 体 有 何 要 求? 行 业 差 异 化 很 大, 而 且 我 们 不 是 行 政 许 可, 我 们 没 有 强 制 资 本 金 的 要 求, 但 是 我 们 目 前 的 系 统 里, 如 果 企 业 的 实 缴 资 本 为 零, 协 会 对 外 会 有 特 别 的 提 示, 会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了 解 企 业 如 何 展 业, 企 业 要 有 合 理 的 理 由 作 为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一 部 分, 作 为 一 个 事 项, 申 请 机 构 应 当 有 一 个 维 持 经 营 的 基 本 人 员 资 本 金 设 施 实 缴 比 例 低 于 25%, 低 于 100 万 的 会 有 公 示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机 构 登 记 4. 登 记 时 机 构 需 要 制 定 哪 些 基 本 制 度? 1.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2.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3.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4.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5.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6.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7. 合 格 投 资 者 与 销 售 适 当 性 管 理 制 度 8. 宣 传 推 介 管 理 制 度 9.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10. 独 立 核 算 制 度 11. 份 额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12. 账 户 管 理 制 度 13. 资 金 清 算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14. 基 金 托 管 与 外 包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15.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记 录 制 度 16. 产 品 登 记 备 案 管 理 与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17. 销 售 募 集 机 构 遴 选 制 度 18. 内 幕 交 易 防 控 制 度 19. 利 益 冲 突 防 范 制 度 20. 从 业 人 员 买 卖 证 券 申 报 制 度 21. 公 平 交 易 制 度 5. 管 理 人 登 记 时 哪 些 制 度 及 章 程 是 必 备 的? 所 有 要 求 的 制 度 都 是 必 备 的 6. 申 请 登 记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有 经 营 年 限 要 求? 管 理 人 注 册 地 和 实 际 经 营 场 所 不 在 同 一 个 行 政 区 域, 是 否 影 响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申 请 管 理 人 没 有 经 营 年 限 要 求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尽 职 调 查 中 应 当 如 实 陈 述, 并 且 说 明 理 由, 不 代 表 不 一 致 就 不 给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备 案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机 构 登 记 7. 年 审 需 要 提 交 的 报 告 是 税 审 报 告 还 是 审 计 报 告 还 是 俩 者 都 可 以? 登 记 不 满 一 年, 年 检 系 统 里 也 未 提 示 要 做 年 检, 还 需 要 上 传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吗? 私 募 机 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是 否 必 须 由 具 有 证 券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审 计? 审 计 报 告 应 在 什 么 时 候 上 传? 财 务 报 告 ; 不 做 强 制 要 求, 已 经 登 记, 每 年 都 要 提 交 财 务 报 告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有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即 可, 年 度 报 告 应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4 个 月 内 完 成, 每 年 4 月 30 日 前 发 布 上 一 年 度 报 告 8. 哪 些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需 要 提 交 法 律 意 见 书?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派 代 表 事 务 合 伙 人, 提 供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9. 变 更 登 记 基 本 信 息 被 拒 绝, 理 由 是 高 管 无 从 业 资 格, 但 是 4 号 文 要 求 12 月 底 取 得 资 格 即 可 已 经 具 有 从 业 资 格 的 高 管 人 员, 时 限 在 12 月 31 号 之 前, 新 增 加 高 管 人 员, 必 须 符 合 公 告 中 第 四 项 要 求, 但 是 如 果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创 业 投 资 的 高 管 人 员 不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合 规 风 控 负 责 人, 不 需 要 从 业 资 格 已 经 登 记 的 现 存 的 高 管 人 员 从 业 情 况 不 影 响 备 案 10. 如 何 确 认 管 理 人 向 协 会 提 交 的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主 要 管 理 基 金 类 型 是 否 可 全 选? 管 理 各 类 型 基 金 是 否 需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出 具 相 应 确 认 函, 包 括 要 有 尽 职 调 查 可 以 全 选 ; 具 体 管 理, 不 做 条 件 性 要 求, 私 募 证 券 管 理 人 高 管 人 员, 一 般 从 业 人 员 需 要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机 构 登 记 11. 已 登 记 的 机 构, 如 何 变 更 已 登 记 完 成 的 信 息? 制 度 文 件 通 过 哪 个 模 块 进 行 更 新? 考 虑 到 公 告 发 布 和 目 前 管 理 人 更 新 事 项 理 应 在 1 月 份 发 布, 但 是 年 度 更 新 一 直 在 开 放, 如 果 发 现 之 前 材 料 有 问 题, 不 完 整, 可 以 利 用 年 度 更 新 的 窗 口 进 行 更 新, 年 度 更 新 需 要 一 次 性 完 成, 没 有 一 次 性 完 成, 会 导 致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登 记 信 息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3 月 底 会 放 开 季 度 更 新 的 窗 口 12. 公 司 本 身 及 下 属 子 公 司 均 有 管 理 人 资 格, 但 人 员 为 同 一 批, 如 何 处 理 登 记 过 风 控, 是 否 可 以 兼 职 其 他 公 程 中 的 高 管 风 控 投 资 经 理 兼 任 问 题, 是 否 可 重 复 填 报? 私 募 登 记 中, 风 控 负 责 人 不 得 从 事 投 资 业 务, 如 高 管 在 本 公 司 负 责 司 董 事 或 监 事 这 样 允 许 吗? 兼 职 没 有 强 制 要 求, 但 是 要 合 理 ( 比 如 易 租 宝 丁 宁 担 任 1000 个 法 人 或 高 管 是 不 行 的 ) 负 责 人 自 己 进 行 投 资, 由 个 人 交 易 申 报 制 度 规 定 的 13. 双 GP 需 要 都 登 记 吗?GP 和 管 理 公 司 需 要 都 登 记 吗? GP, 不 一 定 是 管 理 人 如 果 确 实 为 双 GP, 只 能 备 在 一 个 管 理 人 下 面, 管 理 人 要 做 相 应 的 协 商, 要 特 别 说 明 还 存 在 另 外 一 个 管 理 人 三 期 开 发 完 善, 可 以 加 双 管 理 人 公 示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机 构 登 记 14. 私 募 基 金 在 异 地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在 登 记 过 程 中 是 否 无 分 支 机 构 的 公 司 有 区 别, 是 否 有 特 殊 规 定? 分 支 机 构 是 律 师 事 务 所 尽 职 调 查 14 项 的 一 部 分, 必 须 如 实 进 行 填 报, 如 实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如 易 租 宝 这 种 存 在 千 家 分 支 机 构 的, 协 会 会 主 动 进 行 其 他 方 面 的 核 对 和 询 问, 评 估 相 关 情 况, 是 否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是 否 违 规 等 15. 2010 年 成 立 的 公 司, 没 登 记, 产 品 已 经 到 期 没 备 案 具 备 条 件 后 再 登 记 可 否? 2010 年 没 有 备 案 问 题, 登 记 前 已 清 盘 基 金 没 有 必 要 备 案 ; 被 注 销 机 构 符 合 要 求 可 以 再 登 记, 不 要 仓 促 保 壳 16.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是 否 能 够 进 行 管 理 人 登 记? 私 募 股 权 创 业 基 金, 完 全 开 放, 全 资 经 营 ; 私 募 证 券, 公 开 市 场 衍 生 品 交 易 上, 外 资 不 得 低 于 49% 17. 创 投 天 使 类 基 金, 注 册 资 本 较 少, 业 务 简 单, 人 员 比 较 精 简, 投 后 管 理 由 合 伙 人 深 入 企 业 共 同 创 业, 能 否 对 我 们 此 类 基 金 在 审 批 及 后 续 管 理 简 化 处 理? 创 投 基 金 化 的 天 使 依 照 办 法 进 行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机 构 登 记 18. 备 案 何 种 产 品 可 确 保 不 被 取 消 管 理 人 资 格? 没 有 好 坏 产 品, 对 应 与 备 案 相 关 的 产 品 都 可 以 备 案 5 月 1 号, 要 求 完 成 备 案, 执 行 情 况 来 看, 大 量 法 律 意 见 书 还 没 有 符 合 要 求, 考 虑 实 际 情 况, 做 务 实 的 安 排, 正 式 问 答 中 做 灵 活 安 排 公 示 19. 管 理 人 发 生 股 权 全 部 转 让, 这 种 情 况 是 否 视 同 新 管 理 公 司 登 记? 全 部 转 让 的, 完 全 按 照 新 的 机 构 进 行 核 对 20. 高 管 人 员 如 何 界 定? 是 否 有 人 数 要 求? 是 否 必 须 提 供 个 税 社 保 等 证 明 等 材 料? 至 少 2 名 高 管 人 员 ; 存 在 兼 职, 允 许 合 理 兼 职, 提 供 聘 用 委 派 的 合 同 协 议 21.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中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如 何 定 义? 一 定 要 追 溯 到 最 终 的 自 然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 一 般 是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支 配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的 要 求 来 说 是 自 然 人 国 资 控 股 企 业 集 体 企 业 受 国 外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监 管 的 境 外 机 构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法 律 意 见 书 1. 除 了 协 会 推 荐 的 律 所, 其 他 律 所 资 质 是 否 能 够 认 可? 协 会 没 有 推 荐, 不 能 推 荐 律 所, 市 场 化 的 过 程 2. 律 所 为 登 记 文 件 出 具 意 见 书 是 否 只 从 合 法 合 规 角 度 出 具? 指 引 答 记 者 问 中 都 有 要 求 逻 辑 严 密 论 据 充 分 证 据 理 由 合 理, 公 正 独 立 出 具 3. 已 经 登 记 的 信 息 与 现 在 实 际 不 符, 如 何 更 改? 更 改 后 是 否 法 律 意 见 书? 年 度 更 新 重 大 事 项 更 新, 完 成 之 后, 再 提 交 法 律 意 见 书 4. 申 请 机 构 的 子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和 关 联 方 是 否 不 得 从 事 与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存 在 冲 突 的 业 务 不 得 从 事 其 他 非 常 金 融 业 务? 如 果 申 请 机 构 的 子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和 关 联 方 从 事 上 述 业 务 是 否 影 响 申 请 机 构 登 记? 没 有 子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做 利 益 冲 突 的 要 求 子 公 司 不 存 在 天 然 的 冲 突, 分 支 机 构 有 冲 突 业 务, 符 合 专 业 化 经 营 的 要 求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法 律 意 见 书 5. 是 否 只 有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才 可 顺 利 备 案 产 品? 是 6. 对 于 不 完 全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是 必 须 整 改 完 成 后 在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吗? 还 是 不 用 整 改 真 实 披 露 就 可 以? 是 7. 公 募 已 经 取 消 了 法 律 意 见 书, 为 何 私 募 还 要 出 具?( 增 加 私 募 公 司 成 本, 与 市 场 发 展 趋 势 不 符 ) 公 募 根 据 基 金 法 是 非 常 明 确 的 强 监 管 强 门 槛 的 行 政 许 可, 之 前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起 到 辅 助 作 用 最 终 的 核 准 权 审 批 权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简 政 放 权 ; 私 募 不 是 行 政 许 可, 基 于 诚 实 信 用, 信 息 披 露 的 自 律 化 的 登 记 和 备 案, 诚 信 环 境 不 理 想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相 对 独 立 的, 具 有 职 业 操 守 的 法 律 机 构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也 是 合 理 的 确 实 增 加 了 合 规 成 本,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帮 助 梳 理 业 务 规 则, 帮 助 更 加 合 规, 是 一 个 增 值 型 的 服 务, 有 必 要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法 律 意 见 书 8.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要 求 有 哪 些 ( 建 议 制 作 几 种 模 板, 提 高 监 管 法 律 中 介 私 募 三 方 效 率 ) 近 期 会 发 布 问 答 专 门 说 明 1 参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包 括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行 规 则 ( 试 行 ) 相 关 要 求,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情 况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本 身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要 包 括 完 整 的 尽 职 调 查 过 程 描 述, 包 括 对 有 关 事 实 和 法 律 问 题 作 出 认 定 和 判 断 的 适 当 的 证 据 和 理 由 2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经 办 律 师 需 要 根 据 指 引 对 我 们 的 14 项 事 项 逐 项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同 时 对 于 整 体 是 否 符 合 登 记 要 求 要 发 布 整 体 意 见 3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的 文 字 需 要 逻 辑 严 密, 论 证 充 分 指 代 清 晰 内 容 具 体 明 确, 不 能 含 糊 其 辞, 应 当 保 证 内 容 和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内 填 报 信 息 一 致, 确 实 不 一 致 的, 从 公 正 独 立 专 业 角 度 出 发, 应 当 做 特 别 的 说 明 9. 目 前 提 交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有 哪 些 共 性 问 题? 重 大 事 项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新 机 构 备 案 时 的 有 何 不 同 ( 希 望 提 供 合 格 法 律 意 见 书 范 例 ) 没 有 论 证 过 程, 尽 职 调 查 描 述, 多 份 雷 同, 部 分 事 项 说 明, 未 发 表 整 体 性 结 论 意 见 确 认 函 里 边 的 形 式 上 的 要 求 没 有 提 供 标 准 化 范 本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法 律 意 见 书 10. 法 律 意 见 书 有 限 期 多 久? 有 效 期 内 是 否 可 以 多 次 使 用? 法 律 意 见 书 有 效 期 是 在 提 交 登 记 申 请 前 一 个 月 内 11. 目 前 市 场 上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形 式 大 于 实 际 意 义, 是 否 可 以 考 虑 有 实 际 意 义 的 替 代 措 施? 我 们 会 做 进 一 步 的 澄 清 和 说 明, 是 一 个 专 业 的 背 书 12. 已 登 记 备 案 产 品 的 管 理 人 何 时 提 交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各 自 安 排 尽 职 调 查 的 过 程 13. 如 果 机 构 已 与 2 月 5 日 前 登 记 但 未 发 产 品, 那 么 法 律 意 见 书 何 时 补 提, 还 是 在 发 产 品 时 一 并 提? 产 品 备 案 的 前 提 是 法 律 意 见 书 1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股 东 发 生 变 更 时 是 否 都 要 重 新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控 股 股 东 变 更, 需 要 提 交, 小 股 东 变 更, 季 度 更 新 简 单 更 改 营 业 范 围, 不 需 要, 只 去 工 商 做 更 新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法 律 意 见 书 15. 如 法 定 代 表 人 暂 无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是 否 意 味 着 提 交 法 律 意 见 书 一 定 不 合 格? 法 定 代 表 人 从 业 资 格 整 改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之 前 的 如 实 陈 述 就 行 16. 法 律 意 见 书 时 候 根 据 整 改 后 的 实 际 情 况 发 表 意 见? 一 定 的 17. 若 依 据 公 司 整 改 后 的 情 况 发 表 意 见, 则 会 出 现 与 协 会 信 息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如 何 处 理? 遇 到 这 种 情 况, 是 否 需 要 机 构 提 交 相 关 变 更 材 料 后 再 依 据 变 更 后 情 况 发 表 意 见? 行 政 安 排, 年 度 季 度 更 新, 调 整 填 报 事 项 18. 同 时 进 行 两 次 或 两 次 以 上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能 否 出 一 份 法 律 意 见 书? 理 论 上, 出 一 份 但 是 实 际 上 是 独 立 的 提 交 的 过 程 19. 因 为 名 称 问 题 出 不 了 意 见 书, 但 工 商 无 法 更 改 机 构 名 称 需 要 与 工 商 自 行 协 商 协 会 正 在 和 主 要 地 区 工 商 和 金 融 办 沟 通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基 金 备 案 1. 已 登 记 且 尚 未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次 申 请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的 备 案 流 程 有 哪 些? 先 准 备 法 律 意 见 书, 再 进 行 产 品 备 案 2. 双 GP 的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要 求 有 哪 些? GP 不 一 定 是 管 理 人 双 GP 是 要 登 记 的 也 存 在 GP 与 管 理 人 不 一 致 的 双 管 理 人 目 前 系 统 考 虑 到 统 计 问 题, 要 求 备 在 一 个 管 理 人 名 下 在 基 金 备 案 项 下, 要 特 别 说 明, 还 存 在 另 外 一 个 管 理 人 三 期 的 系 统, 我 们 会 对 双 GP 做 相 应 的 考 虑 目 前 其 中 一 个 做 备 案 3. 私 募 积 极 管 理 人 顾 问 管 理 产 品 作 为 首 只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是 否 可 以 备 案? 不 可 以 4. 无 托 管 的 私 募 基 金 的 备 案 要 求 有 哪 些? 基 金 法 允 许 无 托 管 无 托 管 的 基 金 欢 迎 备 案, 但 有 要 求, 要 求 其 管 理 人 提 交 措 施 制 度 纠 纷 解 决 机 构, 对 资 金 安 全 的 托 管 机 制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基 金 备 案 5. 投 资 者 中 涉 及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需 要 穿 透 吗? 穿 透, 大 量 的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名 字 中 有 管 理 字 样 的 需 要 穿 透 的 契 约, 有 限 合 伙, 需 要 穿 透 6.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包 含 员 工 跟 投 且 金 额 不 满 足 合 格 投 资 者 标 准 的 备 案 要 求 有 哪 些? 员 工 相 关 管 理 人 跟 投 的, 原 来 主 要 管 理 人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说 在 职, 就 可 以 后 来 发 现 是 无 劳 动 协 议 的 员 工, 子 公 司 的, 分 公 司, 希 望 员 工 要 提 供 相 关 合 同, 必 要 时 如 2 万 个 员 工 要 提 供 社 保 证 明, 在 职 证 明 7. 已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管 没 有 满 足 公 告 要 求,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可 以 发 行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吗? 高 管 资 格 问 题, 目 前 对 高 管 从 业 资 格 强 制 要 求, 证 券 必 须 所 有 人, 股 权 的 至 少 2 名, 高 管 只 有 一 名 不 行 两 名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风 控 是 可 以 兼 任 的, 但 必 须 要 再 增 高 一 个 高 管, 同 时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同 从 事 投 资 业 务 的 8. 董 监 高 从 业 资 格 要 求? 境 外 管 理 人 和 境 内 管 理 人 设 立 的 合 资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是 否 需 要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非 高 管 普 通 员 工 也 应 积 极 取 得 从 业 资 格 9.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在 申 报 考 试 中, 可 以 给 予 延 期 补 备? 10. 法 人 和 高 管 没 有 从 业 资 格 的 情 况 下, 首 只 产 品 可 以 备 案 吗? 11. 已 经 发 过 首 只 产 品 单 高 管 不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再 次 发 行 产 品 时 对 高 管 从 业 资 质 要 求 如 何? 年 底 前, 无 资 格, 暂 不 影 响 产 品 备 案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从 业 资 格 1. 高 管 及 普 通 员 工 从 业 资 格 如 何 认 定? 公 告 里 只 涉 及 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管 人 员 的 监 管, 没 有 提 及 一 般 从 业 人 员, 但 并 不 是 不 对 一 般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监 管 私 募 基 金 的 管 理 是 一 个 多 维 的 管 理, 第 一 个 管 理 人 登 记, 第 二 产 品 备 案, 第 三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协 会 正 在 抓 紧 开 发 从 业 人 员 的 系 统, 从 业 人 员 的 管 理 第 一 个 是 对 资 格 的 管 理 第 二 个 是 对 每 个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的 记 载, 加 强 每 个 人 的 专 业 化 资 格 的 含 金 量, 对 行 业 和 机 构 是 一 种 潜 在 的 制 衡, 是 一 种 自 发 性 的 约 束, 所 以 对 从 业 人 员 是 高 度 重 视 的, 协 会 尽 快 完 善 从 业 人 员 的 管 理 体 制 对 大 家 资 格 的 管 理, 对 从 业 人 员 从 业 诚 信 情 况 的 记 载 2. 如 何 以 单 位 名 义 申 请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和 后 续 培 训? 3. 高 管 的 每 年 15 学 时 的 培 训 在 哪 里 参 加? 4. 合 适 开 放 一 般 从 业 资 格 认 证? 5. 关 于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成 家 的 认 可 需 要 在 四 年 内 通 过 所 在 机 构 向 协 会 申 请 注 册, 这 里 的 四 年 是 从 考 试 时 间 算 起, 还 是 从 通 知 发 布 的 日 期 开 始 算 起, 还 是 从 2017 年 7 月 1 日 算 起? 上 边 面 的 问 题 都 和 系 统 相 关, 协 会 会 尽 快 把 相 关 系 统 落 地, 尽 快 满 足 大 家 在 资 格 管 理 方 面 的 基 本 需 求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从 业 资 格 6. 公 司 高 管 已 具 备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还 需 要 加 考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吗? 公 司 除 高 管 以 为 的 其 他 员 工 必 须 要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吗? 通 过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高 管 需 要 加 考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职 业 道 德 与 业 务 规 范, 普 通 员 工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没 有 强 制 要 求, 从 事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的 从 业 人 员 必 须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7.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时 候 要 由 普 通 会 员 的 管 理 机 构 向 上 申 报?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以 后 既 有 机 构 管 理 申 报, 以 后 个 人 也 可 以 管 理 8. 具 有 律 师 职 业 资 格 并 通 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一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职 业 道 德 与 业 务 规 范, 是 否 可 以 认 定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具 有 律 师 执 业 资 格 并 通 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一, 可 以 认 定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9. 公 司 高 管 届 已 具 备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证, 还 需 要 加 考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么? 公 司 除 高 管 以 外 的 其 他 员 工 必 须 要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么? 不 需 要 有 对 应 老 资 格 的 衔 接 政 策 ;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一 般 从 业 人 员 必 须 具 有 从 业 资 格 10.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是 否 要 由 是 普 通 会 员 的 管 理 机 构 向 上 申 报? 是 的 即 有 机 构 层 面, 也 开 放 个 体 资 格 情 况 维 护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从 业 资 格 11. 已 考 过 证 券 从 业 基 础 及 投 资 基 金 两 门 的, 如 何 认 定 为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已 考 过 证 券 从 业 基 础 及 投 资 基 金 两 门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是 认 定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具 体 的 衔 接 基 金 业 协 会 里 有 通 知 12. 高 管 管 理 资 产 规 模 大 于 1000 万 且 超 过 三 年, 是 否 通 过 科 目 一 即 可? 管 理 经 验 是 如 何 认 证 的? 请 问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可 否 用 实 际 的 执 业 工 作 经 验 来 代 替? 如 果 可 以 的 话, 需 要 什 么 样 的 材 料 证 明? 高 管 人 员 管 理 资 产 规 模 大 于 1000 万 且 超 过 三 年 的 要 通 过 科 目 一 (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职 业 道 德 与 业 务 规 范 ) 同 时 给 协 会 提 交 相 关 履 历 证 明 和 资 产 管 理 证 明, 资 产 管 理 证 明 应 当 是 第 三 方 出 具 的, 即 可 认 定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或 者 有 证 券 从 业 期 货 从 业 银 行 从 业 会 计 从 业 资 产 评 估 从 业 等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从 业 资 格 证, 也 可 以 加 考 科 目 一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协 会 有 资 格 认 定 原 有 特 别 认 定, 慎 用, 是 协 会 自 留 材 料, 考 虑 到 基 金 行 业 确 实 存 在 一 批 长 期 从 事 业 务 的 人 ( 行 资 级 的 人 ), 他 们 对 行 业 理 解 非 常 深, 对 他 们 进 行 特 殊 认 定, 但 是 这 个 适 用 范 围 非 常 之 窄 对 于 公 告 发 布 前 已 取 得 协 会 认 定 资 格 的 人 员, 协 会 都 认 定 其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但 是 这 些 人 员 必 须 每 年 参 加 协 会 为 期 15 学 时 的 基 金 培 训 ( 有 面 授 和 远 程 ) 来 维 持 相 关 资 格 13. 取 得 香 港 的 1 号 4 号 9 号 牌 照, 是 否 在 大 陆 还 要 考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香 港 的 资 格 的 互 认 证 监 会 有 统 一 安 排, 基 金 也 协 会 会 做 对 应 的 衔 接, 目 前 好 像 也 是 需 要 考 科 目 一 的, 但 是 待 确 认 14. 具 有 律 师 执 业 资 格 并 通 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一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职 业 道 德 与 业 务 规 范 是 否 可 认 定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是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从 业 资 格 15. 发 第 一 支 产 品 时, 基 金 经 理 必 须 要 有 从 业 资 格? 首 发 不 需 要, 第 二 次 法 人 代 表 及 其 高 管 都 需 要 16.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人 员, 可 否 在 多 家 机 构 兼 职 高 管? 在 合 理 的 范 围 内 可 以, 目 前 没 有 限 制 17. 我 司 高 管 及 绝 大 部 分 员 工 来 自 公 募 基 金 证 券 公 司 等, 他 们 在 原 单 位 已 取 得 从 业 资 格 目 前 他 们 的 从 业 资 格 记 录 基 本 上 都 可 以 通 过 身 份 证 件 在 协 会 网 站 上 查 询 到, 但 是 上 面 显 示 的 从 业 机 构 为 空 白, 证 书 状 态 为 离 职 请 问 我 们 需 要 进 行 如 何 操 作 才 能 使 证 书 与 目 前 的 工 作 单 位 相 对 应? 还 有 我 们 如 何 通 过 协 会 平 台 申 请 后 读 培 训 项 目? 这 个 问 题 是 具 体 操 作 上 的 问 题, 如 果 是 具 体 公 募 基 金, 具 有 临 时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我 们 的 工 作 人 员 会 对 具 体 的 问 题, 做 出 一 些 衔 接 18. 高 管 此 前 已 在 其 他 管 理 人 登 记 中 被 认 定 为 具 有 从 业 资 格, 并 未 考 试, 是 否 还 需 追 加 考 试? 不 需 要, 但 欢 迎 19.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成 绩 长 期 有 效, 但 4 年 内 要 完 成 注 册 是 什 么 意 思?( 鉴 于 在 私 募 工 作 一 直 无 法 登 记 ) 20. 可 否 进 行 某 种 形 式 的 考 前 培 训? 可 否 集 中 培 训, 之 后 集 中 考 试?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从 未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编 写 出 版 考 试 辅 导 教 材, 也 不 举 办 考 前 培 训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从 业 资 格 21. 同 时 担 任 两 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高 管, 其 从 业 资 格 是 否 只 能 挂 靠 在 其 中 一 个 公 司? 如 果 想 将 其 从 业 资 格 从 一 个 公 司 转 移 到 另 外 一 个 公 司 的 话, 应 该 如 何 操 作? 此 外, 公 司 高 管 具 有 多 年 券 商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从 业 经 验, 但 近 两 年 在 实 体 企 业 担 任 高 管, 其 从 业 资 格 是 否 可 以 通 过 资 格 认 定 获 取? 如 果 不 能, 是 否 还 需 参 加 科 目 二 考 试? 系 统 上 线 以 后 都 只 是 技 术 操 作 问 题 此 前 已 认 定 具 有 从 业 资 格 的 高 管 只 需 参 加 持 续 培 训 ; 公 司 高 管 资 产 规 模 大 于 1000 万 且 超 过 三 年, 通 过 科 目 一 考 试, 同 时 提 交 相 关 履 历 证 明 和 资 产 管 理 证 明, 资 产 管 理 证 明 应 当 是 第 三 方 出 具 的 证 明 可 以 通 过 资 格 认 定 22. 如 何 与 公 募 从 业 人 员 一 样 能 够 有 专 门 的 登 记 系 统 和 会 员 资 格?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与 幕 后 行 政 人 员 管 理 系 统 日 后 将 完 善 成 一 个 系 统 23. 私 募 机 构 员 工 通 过 考 试 如 何 取 得 资 格 证? 在 线 直 接 下 载 考 试 证 明 24. 通 过 考 试 是 否 颁 发 证 书? 颁 发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会 员 入 会 1. 管 理 人 登 记 时 必 须 同 时 申 请 成 为 协 会 会 员 吗? 根 据 基 金 法,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该 加 入 协 会 创 投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根 据 证 监 会 在 前 年 8 月 21 日 暂 行 办 法 配 套 发 布 的 答 记 者 问, 没 做 强 制 性 要 求, 但 是 包 括 证 监 会 的 私 募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甚 至 更 高 层 次 的 私 募 基 金 条 例 正 在 紧 锣 密 鼓 的 制 定 之 中, 这 块 会 做 统 筹 性 的 顶 层 设 计 2. 基 金 管 理 人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才 能 入 会? 3. 管 理 人 登 记 时 已 提 交 了 入 会 申 请, 是 否 等 待 协 会 回 复 即 可? 4. 请 问 提 交 了 会 员 申 请, 什 么 时 候 可 以 有 结 果? 5. 已 登 记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尚 未 取 得 会 员 资 格, 是 否 影 响 产 品 备 案? 不 影 响 6. 取 得 观 察 会 员 资 格 后, 如 何 缴 纳 后 续 年 会 费?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章 程 和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会 员 管 理 办 法, 协 会 对 符 合 入 会 标 准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入 会 及 会 费 缴 纳 通 知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通 知 要 求 办 理 入 会 手 续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会 员 入 会 7. 入 会 成 为 普 通 会 员 应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其 中 观 察 会 员 特 别 会 员 不 享 有 理 事 和 监 事 的 被 选 举 权 ; ( 二 ) 参 加 本 团 体 的 活 动 和 获 得 本 团 体 提 供 的 服 务 ; ( 三 ) 对 本 团 体 工 作 提 出 批 评 建 议 并 进 行 监 督 ; ( 四 ) 通 过 本 团 体 向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意 见 和 建 议 ; ( 五 ) 要 求 本 团 体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 ( 六 ) 对 本 团 体 给 予 的 纪 律 处 分 提 出 听 证 陈 述 和 申 辩 ; ( 七 )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十 三 条 会 员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本 团 体 的 章 程 自 律 规 则 行 业 标 准 和 业 务 规 范, 执 行 本 团 体 的 决 议 ; ( 二 ) 维 护 本 团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声 誉 ; ( 三 ) 积 极 参 加 本 团 体 组 织 的 活 动, 承 担 本 团 体 委 派 的 任 务, 并 提 供 本 团 体 履 行 职 责 所 需 的 有 关 资 料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会 费 ; ( 五 ) 服 从 本 团 体 的 自 律 管 理 ; ( 六 )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 会 员 入 会 8. 私 募 机 构 加 入 协 会 后, 会 员 证 书 上 是 特 别 会 员, 为 何 备 案 系 统 中 会 变 成 观 察 会 员? 究 竟 以 哪 个 为 准? 会 费 多 长 时 间 交 一 次? 自 主 缴 纳 还 是 待 接 到 协 会 通 知 后 再 交? 第 一, 根 据 基 金 法,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该 加 入 协 会 创 投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根 据 证 监 会 在 前 年 8 月 21 日 暂 行 办 法 配 套 发 布 的 答 记 者 问, 没 做 强 制 性 要 求, 但 是 包 括 证 监 会 的 私 募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甚 至 更 高 层 次 的 私 募 基 金 条 例 正 在 紧 锣 密 鼓 的 制 定 之 中 这 块 会 做 统 筹 性 的 顶 层 设 计 第 二, 协 会 两 年 以 来 的 登 记 备 案 实 际 上 在 会 员 的 架 构 和 会 员 的 组 成 上, 由 于 管 理 人 和 服 务 机 构 的 参 与,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协 会 原 来 的 会 员 管 理 办 法 存 在 需 要 修 改 的 部 分, 今 年 的 六 七 月 份 我 们 会 召 开 协 会 的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会 员 管 理 办 法 包 括 会 费 收 取 办 法, 会 进 行 重 新 修 订 和 表 决 过 渡 期 之 内, 协 会 会 员 办 理 处 于 调 整 期, 请 理 解 现 状 但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之 前, 对 已 入 会 的 机 构, 无 论 是 普 通 会 员 还 是 观 察 会 员, 会 做 确 认 和 资 格 审 查 在 会 员 入 会 方 面 给 大 家 一 个 大 概 交 代, 个 案 方 面 会 灵 活 处 理 协 会 是 会 员 之 家, 每 一 个 会 员 都 是 一 份 子, 普 通 会 员 有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观 察 会 员 有 投 票 权, 会 员 管 理 包 括 内 部 治 理,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对 协 会 是 基 础 性 的 宪 法 性 的 安 排, 我 们 会 跟 大 家 在 充 分 沟 通 的 基 础 上, 在 章 程 许 可 的 范 围 之 内, 对 会 员 管 理 办 法 和 收 费 办 法, 进 行 修 订 目 前 只 能 笼 统 的 回 答 这 些 涉 及 到 会 员 尤 其 普 通 会 员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协 会 有 章 程, 在 协 会 的 网 站 上, 大 家 可 以 下 载, 上 面 描 述 很 清 晰 观 察 会 员, 如 果 符 合 条 件, 遵 守 协 会 规 则, 按 期 进 行 信 息 报 告, 定 期 信 息 披 露, 可 以 升 级 为 普 通 会 员 ; 若 普 通 会 员 发 生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发 生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情 形, 我 们 会 给 它 降 级, 是 一 个 动 态 会 籍 管 理 机 制 细 节 问 题 个 案, 需 要 联 系 具 体 机 构, 比 如 原 来 私 募 类 的 特 别 会 员 改 成 观 察 会 员, 会 后 工 作 人 员 或 具 体 的 机 构 会 做 相 应 的 衔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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