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 州 市 水 务 集 团 2016 年 给 水 管 网 改 造 工 程 离 心 球 墨 管 等 材 料 设 备 及 施 工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比 选 公 告 比 选 编 号 : 01195620160107026 杭 州 市 水 务 集 团 2016 年 给 水 管 网 改 造 工 程 离 心 球 墨 管 等 材 料 设 备 及 施 工 项 目, 已 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建 设 工 程 所 需 资 金 来 源 为 国 有 投 资, 已 落 实 现 邀 请 合 格 的 比 选 申 请 人, 参 加 本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比 选 一 工 程 概 况 : ( 一 ) 工 程 名 称 : 杭 州 市 水 务 集 团 2016 年 给 水 管 网 改 造 工 程 离 心 球 墨 管 等 材 料 设 备 及 施 工 ( 二 ) 工 程 地 点 : 杭 州 市 范 围 内 ( 不 包 含 萧 山 区 和 余 杭 区 ) ( 三 ) 项 目 概 况 : 杭 州 市 水 务 集 团 给 水 管 网 改 造 工 程 所 需 的 DN100 6m-DN600 6m 离 心 球 墨 管 DN800 6m-DN1200 6m 离 心 球 墨 管 DN1400 6m-DN1600 6m 离 心 球 墨 管 DN100 DN1400 球 墨 管 件 蝶 阀 闸 阀 及 市 政 管 道 工 程 施 工 ( 四 ) 项 目 总 投 资 :17000 万 元 二 招 标 代 理 范 围 ( 一 )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 编 制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文 件, 组 织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以 及 提 供 招 标 前 咨 询 协 调 合 同 签 订 等 招 投 标 相 关 事 宜
( 二 ) 工 程 内 容 包 括 : DN100 6m-DN600 6m 离 心 球 墨 管 DN800 6m-DN1200 6m 离 心 球 墨 管 DN1400 6m-DN1600 6m 离 心 球 墨 管 DN100 DN1400 球 墨 管 件 蝶 阀 闸 阀 等 材 料 设 备 及 市 政 管 道 工 程 施 工 等 需 要 在 市 本 级 招 标 平 台 上 招 标 的 所 有 项 目 三 服 务 费 最 高 限 价 ( 一 )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收 费 包 含 了 项 目 开 评 标 场 地 费 专 家 评 标 费 等 招 标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所 有 开 支 和 费 用, 不 含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费 (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预 算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编 制 和 审 核 费 用 ) ( 二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费 包 括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预 算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编 制 和 审 核 费 用 等 ( 三 ) 招 标 代 理 费 用 以 中 标 价 作 为 取 费 基 数, 其 中 材 料 设 备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用 不 得 高 于 中 标 价 的 0.56%, 施 工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用 不 得 高 于 中 标 价 的 0.4%;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费 不 得 高 于 中 标 价 的 0.18% 四 报 名 的 资 格 条 件 : ( 一 ) 比 选 申 请 单 位 须 是 具 有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暂 定 级 及 以 上 级 资 质 的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且 须 是 2014 年 度 杭 州 市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预 选 承 包 商 名 录 ( 招 标 代 理 类 ) ( 二 ) 项 目 组 成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3 个 专 职 人 员, 其 中 应 有 3 个 一 级 专 职 人 员, 1 个 造 价 工 程 师, 项 目 负 责 人 ( 组 长 ) 须 为 一 级 专 职 人 员
( 三 ) 比 选 申 请 单 位 须 具 有 近 3 年 内 (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间 在 2013 年 1 月 以 后 的 ) 不 少 于 1 个 在 杭 州 市 本 级 及 各 主 城 区 ( 含 大 江 东 产 业 集 聚 区 杭 州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及 之 江 国 家 旅 游 度 假 区 ) 平 台 上 招 标 的 材 料 设 备 40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 以 单 张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金 额 为 准 ) 类 似 工 程 代 理 业 绩 四 比 选 申 请 书 比 选 申 请 书 由 比 选 书 部 分 和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两 部 分 文 件 组 成, ( 一 ) 比 选 书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2. 随 机 抽 取 授 权 委 托 书 3. 比 选 申 请 书 ( 二 )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1. 拟 派 项 目 组 组 成 人 员 情 况 一 览 表 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业 绩 表, 相 关 代 理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代 理 合 同 施 工 中 标 通 知 书 业 主 评 价 意 见 ) 3. 招 标 人 要 求 比 选 人 提 交 的 其 它 资 料 ( 三 ) 比 选 申 请 书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比 选 申 请 人 应 将 上 述 资 料 按 序 装 订 成 册, 制 作 一 份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密 封 在 封 袋 内, 封 袋 上 应 标 明 : (1) 招 标 人 名 称 ; (2) 招 标 编 号 和 工 程 名 称 ; (3) 比 选 人 的 名 称 与 地 址
如 果 比 选 申 请 书 没 有 按 规 定 加 写 标 记 和 密 封, 招 标 人 将 拒 收 或 者 告 知 比 选 人 招 标 人 将 不 承 担 比 选 申 请 书 错 放 或 提 前 开 封 的 责 任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提 前 开 封 的 比 选 申 请 书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还 给 比 选 申 请 人 五 开 选 及 随 机 抽 取 ( 一 ) 比 选 申 请 书 递 交 地 点 及 截 止 日 期 : 收 件 单 位 : 杭 州 市 水 务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杭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第 五 开 标 室 (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备 塘 路 333 号 ( 原 88 号 ) 三 号 楼 二 层 ) 时 间 : 2016 年 1 月 14 日 13 时 30 分 ( 二 ) 开 选 会 : 本 招 标 工 程 招 标 人 将 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 13 点 30 分, 在 杭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第 五 开 标 室 (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备 塘 路 333 号 ( 原 88 号 ) 三 号 楼 二 层 ) 举 行 开 标 会 议, 并 邀 请 所 有 比 选 申 请 人 代 表 参 加 开 选 会 议 参 加 开 选 会 议 的 比 选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应 随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委 托 代 理 人 尚 应 随 带 参 加 开 选 会 议 的 随 机 抽 取 授 权 委 托 书, 以 证 明 其 身 份, 并 在 开 标 前 及 时 刷 企 业 拟 派 代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组 成 人 员 的 有 效 IC 卡 签 到 拟 派 代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到 场 参 加 开 选 会 议 ( 三 )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 1.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
2. 未 按 比 选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 3. 开 选 会 上, 拟 派 代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招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核 对 时 未 在 开 选 现 场 的 ; 4 开 标 前 未 及 时 刷 企 业 IC 卡 及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组 成 人 员 IC 卡 签 到 核 验, 或 企 业 人 员 资 格 审 查 未 通 过 的 ( 四 ) 开 选 申 请 书 递 交 截 止 后, 由 招 标 人 当 场 开 选, 公 开 参 与 比 选 代 理 机 构 的 资 格 等 级 类 似 业 绩 人 员 条 件 商 务 报 价 等 相 关 情 况,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做 好 相 关 开 标 标 录 ( 五 ) 资 格 审 查 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对 参 与 比 选 的 代 理 机 构 和 项 目 组 人 员 的 资 格 按 杭 州 建 设 信 用 网 企 业 及 人 员 信 息 进 行 核 对, 并 将 核 对 结 果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提 交 招 标 人 确 认 招 标 人 核 对 参 与 比 选 代 理 机 构 的 资 格 等 级 类 似 业 绩 人 员 条 件 商 务 报 价 等 相 关 情 况, 负 责 确 认 资 格 审 查 结 果 未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该 比 选 申 请 无 效, 不 参 加 抽 取 ( 六 ) 随 机 抽 取 招 标 人 在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中 按 照 公 开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选 定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两 个 以 上 的, 由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按 提 交 申 请 书 的 先 后 顺 序 现 场 随 机 抽 取 各 自 编 号 招 标 人 再 公 开 随 机 抽 取 两 名 中 选 候 选 人, 并 当 场 公 布 招 标 人 随 机 抽 取 的 第 一 个 号 码 相 对 应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为 第 一 候 选 人, 第 二 个 号
码 相 对 应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为 第 二 候 选 人 ;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只 有 一 个 的, 直 接 确 定 为 中 选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人 填 写 随 机 抽 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情 况 表, 由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见 证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招 标 人 将 按 规 定 在 杭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进 行 公 示 ( 六 ) 中 选 人 的 确 定 确 定 中 标 人 须 按 照 杭 州 市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比 选 暂 行 办 法 ( 杭 建 市 2012 25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招 标 人 : 杭 州 市 水 务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 地 址 : 杭 州 市 建 国 南 路 168 号 联 系 人 : 方 强 电 话 : 86482019 传 真 : 2016 年 1 月 日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合 同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比 选 比 选 申 请 书 比 选 申 请 人 :( 单 位 盖 单 ) 法 定 代 表 人 :( 盖 章 或 签 字 ) 年 月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单 位 名 称 : 地 址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项 目 签 署 比 选 申 请 书, 进 行 合 同 谈 判 签 署 合 同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特 此 证 明 比 选 申 请 人 : (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随 机 抽 取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我 ( 姓 名 ) 系 ( 比 选 申 请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 以 本 公 司 的 名 义 参 加 ( 项 目 名 称 ) 的 比 选 活 动 以 我 单 位 的 名 义 签 署 比 选 申 请 书 及 其 他 文 件, 参 加 随 机 抽 取 活 动 澄 清 商 签 合 同 以 及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其 他 事 务, 我 及 我 公 司 均 予 以 承 认 代 理 人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特 此 委 托 比 选 申 请 人 :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授 权 委 托 日 期 : 年 月 日
比 选 申 请 书 致 : ( 招 标 人 名 称 ) 1 我 方 已 全 面 阅 读 和 研 究 贵 方 的 比 选 编 号 为 的 工 程 比 选 公 告, 已 充 分 理 解 并 掌 握 了 本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比 选 的 全 部 有 关 情 况 我 方 为 级 资 质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符 合 比 选 公 告 要 求, 同 意 接 受 比 选 公 告 的 全 部 内 容 和 条 件, 并 按 此 确 定 本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比 选 的 全 部 内 容, 以 本 比 选 申 请 书 向 你 方 发 包 的 全 部 内 容 进 行 比 选 申 请 我 公 司 仔 细 研 究 了 比 选 文 件 和 委 托 代 理 项 目 的 基 本 情 况, 根 据 比 选 公 告 及 本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本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及 其 相 应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费 以 中 标 价 为 取 费 基 数, 其 中 材 料 设 备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为 中 标 价 的 %, 施 工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为 中 标 价 的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费 为 中 标 价 的 % 本 代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代 理 项 目 组 人 员 为 人 2 我 方 将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比 选 申 请 法 规 及 比 选 公 告 的 相 关 规 定 参 加 比 选, 并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价 的 比 选 申 请, 对 中 选 结 果 也 没 有 解 释 义 务 3 如 由 我 方 中 选, 在 接 到 你 方 发 出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中 选 通 知 书 比 选 公 告 和 本 比 选 申 请 书 的 约 定 和 合 同 样 本 与 你 方 签 定 招 标 代 理 合 同, 并 递 交 比 选 申 请 书 中 规 定 金 额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银 行 保 函, 履 行 规 定 的 一 切 责 任 和 义 务 4 我 方 承 认 该 比 选 申 请 书 格 式 为 比 选 申 请 书 的 组 成 部 分 5 本 比 选 申 请 书 自 递 交 你 方 之 日 起 天 内 有 效, 在 此 有 效 期 内, 全 部 条 款 内 容 对 我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如 中 选 将 成 为 招 标 代 理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比 选 申 请 单 位 ( 章 ): 法 定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联 系 人 : 联 系 地 址 : 电 话 : 邮 编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年 月 日
拟 投 入 本 建 设 项 目 的 招 标 专 职 人 员 情 况 汇 总 表 序 号 姓 名 拟 任 职 务 专 业 职 称 注 册 证 编 号 培 训 合 格 证 编 号 联 系 电 话 1 项 目 负 责 人 2 3 4 5 6 7 8 9 注 :1 参 与 比 选 的 代 理 机 构 拟 派 项 目 组 应 由 3 人 以 上 人 员 组 成, 其 中 必 须 包 括 1 名 注 册 造 价 师,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为 一 级 专 职 代 理 人 员 2 项 目 投 资 额 6000 万 元 以 上 的 代 理 项 目 组 应 不 得 少 于 2 名 一 级 专 职 人 员, 项 目 投 资 额 10000 万 元 以 上 的 代 理 项 目 组 应 不 得 少 于 3 名 一 级 专 职 人 员 3 本 简 历 表 后 应 附 相 关 人 员 的 IC 卡 职 称 证 毕 业 证 培 训 合 格 证 等 比 选 申 请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所 有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业 绩 ( 年 月 年 月 ) 已 代 理 同 类 项 目 的 详 细 清 单 起 止 时 间 代 理 项 目 名 称 代 理 项 目 专 业 类 型 建 设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中 标 额 注 :1 比 选 文 件 中 的 同 类 项 目 是 指 近 三 年 已 经 完 成 的 项 目 2 代 理 业 绩 应 提 供 相 应 代 理 合 同 相 应 项 目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建 设 单 位 的 评 价 意 见
招 标 人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