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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公 安 局 昌 平 分 局 物 业 服 务 采 购 合 同 书 甲 方 :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昌 平 分 局 乙 方 : 北 京 市 万 千 家 合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第 一 条 合 同 事 宜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昌 平 分 局 物 业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由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经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昌 平 分 局 确 认, 北 京 市 万 千 家 合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中 标 服 务 商 甲 乙 双 方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法 律 规 定, 在 平 等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签 订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合 同 文 件 本 合 同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招 标 文 件 ( 含 补 充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 ( 含 澄 清 和 补 充 文 件 )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是 一 个 整 体, 彼 此 相 互 解 释, 相 互 补 充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该 若 干 文 件 按 优 先 支 配 地 位 排 序, 依 次 为 : 本 合 同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招 标 文 件 ( 含 补 充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 ( 含 澄 清 和 补 充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 优 于 招 标 文 件 承 诺 的, 投 标 文 件 优 先 第 三 条 合 同 期 限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为 一 年 :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合 同 期 满 后, 如 甲 方 对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满 意, 经 双 方 协 商, 可 以 续 签 一 年 合 同 第 四 条 合 同 总 价 及 付 款 方 式 合 同 总 价 :( 小 写 )3996279.80 元 / 年,( 大 写 ) 人 民 币 叁 佰 玖 拾 玖 万 陆 仟 贰 佰 柒 拾 玖 元 捌 角 / 年 甲 方 因 国 家 政 策 机 构 调 整 工 作 性 质 等 发 生 改 变, 需 增 减 服 务 人 员 时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告 知 乙 方, 乙 方 因 上 述 原 因 需 增 减 的 服 务 费 用,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双 方 对 此 均 不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由 此 导 致 乙 方 人 员 服 务 费 用 减 少, 乙 方 将 相 关 费 用 退 还 给 甲 方, 双 方 签 署 本 合 同 的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由 此 导 致 乙 方 人 员 服 务 费 用 增 加, 双 方 协 商 后 按 相 关 规 定 另 行 签 署 合 同 付 款 方 式 : 按 季 度 付 款,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每 满 一 个 季 度, 经 考 核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则 甲 方 签 署 验 收 凭 证 配 合 乙 方 结 清 本 季 度 款 项 ; 如 考 核 单 项 不 合 格, 甲 方 有 权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比 率 2

扣 减 本 季 度 物 业 费 第 五 条 物 业 服 务 要 求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昌 平 分 局 机 关 单 位 办 公 楼 包 含 以 下 九 部 分 :1. 分 局 机 关 大 院 办 公 楼 ( 含 洗 衣 房 理 发 室 );2. 分 局 西 大 院 办 公 楼 ;3. 刑 侦 支 队 办 公 楼 ;4. 巡 警 支 队 办 公 楼 ; 5. 内 保 管 理 大 队 办 公 楼 ;6. 警 犬 基 地 ;7. 治 安 支 队 办 公 楼 ;8. 出 入 境 管 理 大 队 办 证 大 厅 组 成 9. 人 口 管 理 大 队 一 物 业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和 服 务 项 目 ( 一 ) 分 局 机 关 大 院 办 公 楼 ( 含 洗 衣 房 理 发 室 ) 分 局 机 关 大 院 办 公 楼 位 于 昌 平 区 西 环 路 甲 68 号, 分 为 北 楼 南 楼 东 楼 及 平 房 院 落 占 地 15 亩, 办 公 楼 建 筑 面 积 11860 平 方 米 已 过 维 保 期 1 北 楼 共 3 层, 办 公 室 共 37 间 会 议 室 10 间 档 案 室 2 间 值 班 室 2 间 电 脑 机 房 2 间 民 警 宿 舍 10 间 浴 室 3 间 卫 生 间 ( 男 女 ) 各 3 间 ; 2 南 楼 共 5 层, 办 公 室 共 49 间 会 议 室 1 间 档 案 室 5 间 值 班 室 4 间 电 脑 机 房 7 间 库 房 7 间 民 警 宿 舍 47 间 浴 室 5 间 卫 生 间 ( 男 女 ) 各 5 间 ; 3 东 楼 共 3 层, 一 层 为 车 库 ; 二 层 民 警 宿 舍 18 间 库 房 1 间 ; 三 层 大 小 会 议 室 各 1 间 ; 浴 室 1 间 卫 生 间 ( 男 女 ) 各 2 间 东 楼 南 侧 为 在 建 的 二 层 楼 房, 包 括 健 身 房 3 间 卫 生 间 ( 男 女 ) 各 2 间 指 挥 中 心 大 厅 一 个 4 北 楼 西 侧 : 为 分 局 洗 衣 房 3 间 ; 保 安 宿 舍 3 间 ; 物 业 员 工 休 息 室 1 间 ; 卫 生 间 ( 男 女 ) 各 1 间 洗 浴 室 2 间 ( 男 女 ) 物 业 服 务 项 目 要 求 : 房 屋 建 筑 及 设 备 设 施 服 务 管 理 维 修 保 养, 保 洁 服 务 ( 其 中 办 公 室 入 室 保 洁 22 间 ) 绿 化 服 务 会 议 服 务 洗 衣 服 务 理 发 服 务 ( 二 ) 分 局 西 大 院 办 公 楼 分 局 西 大 院 办 公 楼 由 昌 平 区 看 守 所 分 局 预 审 大 队 法 制 处 3 个 单 位 合 用, 位 于 昌 平 区 南 口 镇 曹 庄 村 北, 院 落 占 地 100 亩, 办 公 楼 共 地 上 5 层, 地 上 平 房 36 间, 建 筑 面 积 19000 平 方 米 ; 监 区 占 地 面 积 17766 平 方 米 已 过 维 保 期 1 办 公 楼 地 上 五 层 部 分 的 房 间 主 要 有 : 办 公 室 共 15 间 会 议 室 3 间 值 班 室 2 间 电 脑 机 房 1 间 库 房 17 间 等 民 警 宿 舍 76 间, 健 身 房 1 个 卫 生 间 ( 男 女 ) 各 4 间 浴 室 4 间 ; 3

2 平 房 36 间 : 位 于 办 公 楼 前 后 办 公 楼 前 有 接 待 室 2 间 档 案 室 1 间 办 公 室 2 间 三 室 11 间 其 他 房 间 6 间 ; 办 公 楼 后 有 值 班 室 1 间 配 电 室 2 间 卫 生 间 1 间 宿 舍 4 间 污 水 处 理 2 间 其 他 房 间 4 间 3 监 区 : 占 地 面 积 17766 平 方 米 物 业 服 务 项 目 要 求 : 房 屋 建 筑 及 设 备 设 施 服 务 管 理 维 修 保 养, 保 洁 服 务 ( 其 中 办 公 室 入 室 保 洁 4 间 ) 绿 化 服 务 会 议 服 务 ( 三 ) 刑 侦 支 队 办 公 楼 刑 侦 支 队 办 公 楼 位 于 昌 平 区 南 邵 镇 金 家 坟 村 南, 用 地 面 积 6666.7 平 方 米, 主 楼 占 地 面 积 1149.2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为 8251.2 平 方 米, 建 筑 高 度 26.6 米, 长 度 60.06 米, 宽 度 14.46 米, 地 上 八 层, 地 下 一 层 已 过 维 保 期 1 地 上 八 层 部 分 的 房 间 主 要 是 : 办 公 室 124 间 会 议 室 8 间 ; 另 设 有 档 案 库 指 挥 室 值 班 室 图 书 室 荣 誉 室 技 术 试 验 室 枪 械 室 健 身 房 警 械 装 备 室 等 ; 民 警 宿 舍 56 间 开 水 间 9 个 卫 生 间 26 间 浴 室 3 个 ( 男 2 间 女 1 间 ) 2 地 下 一 层 房 间 主 要 是 : 中 心 机 房 水 泵 房 变 电 室 询 问 室 讯 问 室 候 问 室 辨 认 室 物 证 库 及 其 他 库 房 3 平 房 : 办 公 楼 前 有 接 待 室 门 卫 室 各 2 间, 面 积 约 60 平 方 米 4 办 公 楼 主 要 设 备 : 自 管 配 电 室 一 座, 电 梯 2 部 轻 型 立 式 多 级 离 心 水 泵 CDLF4 型 2 台 高 压 消 防 水 泵 1 台 通 风 设 备 1 台, 建 筑 内 安 装 有 消 防 系 统 等 物 业 服 务 项 目 要 求 : 房 屋 建 筑 及 设 备 设 施 服 务 管 理 维 修 保 养, 保 洁 服 务 ( 其 中 办 公 室 入 室 保 洁 2 间 ) 绿 化 服 务 会 议 服 务 ( 四 ) 巡 警 支 队 办 公 楼 巡 警 支 队 办 公 楼 位 于 昌 平 区 城 区 政 府 街 亢 山 广 场 南 侧, 院 落 占 地 1.5 亩, 建 筑 面 积 为 2000 平 方 米 ; 东 楼 地 上 4 层 南 楼 地 上 2 层 已 过 维 保 期 1 办 公 楼 东 楼 是 : 办 公 室 4 间 民 警 和 保 安 宿 舍 30 间 食 堂 工 作 人 员 宿 舍 2 间 库 房 4 间 会 议 室 2 间 档 案 室 1 间 卫 生 间 ( 男 女 ) 各 4 间 2 南 楼 第 2 层 为 大 会 议 室 物 业 服 务 项 目 要 求 : 房 屋 建 筑 及 设 备 设 施 服 务 管 理 维 修 保 养, 保 洁 服 务 ( 五 ) 内 保 管 理 大 队 办 公 楼 4

内 保 管 理 大 队 办 公 楼 位 于 昌 平 区 城 区 南 关 路 西 侧, 建 筑 面 积 1858 平 方 米, 楼 房 3 层 已 过 维 保 期 1 办 公 室 5 间 会 议 室 2 间 档 案 室 1 间 宿 舍 18 间 卫 生 间 ( 男 女 ) 各 3 间 浴 室 2 间 ; 2 平 房 6 间 : 餐 厅 2 间 档 案 室 1 间 库 房 3 间 物 业 服 务 项 目 要 求 : 房 屋 建 筑 及 设 备 设 施 服 务 管 理 维 修 保 养, 保 洁 服 务 ( 六 ) 巡 警 支 队 警 犬 基 地 ( 租 用 ) 巡 警 支 队 警 犬 基 地 位 于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城 区 百 善 镇 孟 祖 村 北 100 米 处, 院 落 占 地 20 亩, 建 筑 面 积 为 5580 平 方 米 另 外 有 犬 舍 45 间,1000 平 方 米 平 房 主 要 是 : 办 公 室 2 间 宿 舍 20 间 档 案 室 1 间 网 络 机 房 1 间 会 议 室 5 间 犬 病 治 疗 室 1 间 库 房 4 间 车 库 4 间 锅 炉 房 2 间 传 达 室 1 间 卫 生 间 ( 男 女 ) 各 1 间 浴 室 2 间 本 项 目 物 业 服 务 只 提 供 保 洁 服 务 ( 七 ) 治 安 支 队 办 公 楼 ( 租 用 ) 治 安 支 队 办 公 楼 ( 办 公 场 所 ) 位 于 昌 平 区 城 区 邓 庄 液 化 气 站, 院 落 占 地 5 亩, 建 筑 面 积 为 3600 平 方 米 ; 分 为 东 楼 南 楼 西 楼 及 东 小 院 楼 房 1 东 楼 : 一 层 为 餐 厅 ; 二 层 至 三 层 为 办 公 室 4 间 宿 舍 16 间 卫 生 间 ( 男 女 ) 各 2 间 2 南 楼 : 一 层 办 公 室 6 间 宿 舍 3 间 男 卫 生 间 2 间 机 房 1 间 ; 二 层 为 办 公 室 2 间 宿 舍 3 间 机 房 1 间 男 卫 生 1 间 洗 衣 间 1 间 接 待 室 1 间 大 会 议 室 一 个 4 间 ; 三 层 为 办 公 室 2 间 宿 舍 7 间 机 房 1 间 女 卫 生 间 1 间 浴 室 1 间 兵 乓 球 室 3 间 3 西 楼 : 一 层 办 公 室 8 间 值 班 室 1 间 卫 生 间 ( 男 女 ) 各 1 间 档 案 室 1 间, 门 卫 1 间 ; 二 层 为 枪 库 1 间 宿 舍 13 间 小 会 议 室 2 间 浴 室 1 间 库 房 1 间 ; 三 层 为 办 公 室 1 间 宿 舍 13 间 浴 室 1 间 库 房 3 间 4 东 小 院 楼 房 : 三 室 12 间 办 公 室 2 间 宿 舍 7 间 本 项 目 物 业 服 务 只 提 供 保 洁 服 务 ( 八 ) 出 入 境 管 理 大 队 办 证 大 厅 ( 租 用 ) 5

出 入 境 办 证 大 厅 位 于 昌 平 区 城 区 南 环 路 邮 政 局 院 内 东 侧, 院 落 占 地 2 亩, 楼 房 2 层, 建 筑 面 积 为 381 平 方 米 1 一 层 为 办 证 大 厅 ; 2 二 层 办 公 室 2 间 宿 舍 3 间 卫 生 间 ( 男 女 ) 各 1 间 库 房 2 间 本 项 目 物 业 服 务 只 提 供 保 洁 服 务 ( 九 ) 人 口 管 理 大 队 ( 租 用 ) 人 口 管 理 大 队 位 于 昌 平 区 西 环 路 天 泽 苑 小 区, 楼 房 4 层, 建 筑 面 积 1200 平 方 米 1 一 层 为 户 政 大 厅 ; 2 四 层 五 层 六 层 有 办 公 室 5 间 宿 舍 10 间 会 议 室 1 间 库 房 2 间 卫 生 间 ( 男 女 ) 各 3 间 本 项 目 物 业 服 务 只 提 供 保 洁 服 务 以 上 基 本 情 况 若 与 实 际 情 况 有 出 入, 以 实 际 情 况 为 准 二 物 业 服 务 管 理 的 主 要 内 容 ( 一 ) 办 公 楼 及 平 房 房 屋 建 筑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 ( 二 ) 房 屋 设 备 设 施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 给 排 水 系 统 供 电 系 统 电 梯 设 备 等 ; ( 三 ) 室 外 市 政 设 施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 ( 四 ) 会 议 服 务 ; ( 五 ) 保 洁 服 务 ; ( 六 ) 绿 化 服 务 ; ( 七 ) 其 他 服 务 : 洗 衣 服 务 理 发 服 务 三 物 业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 一 ) 办 公 楼 及 平 房 房 屋 建 筑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1 做 好 日 常 巡 查 工 作 : 对 屋 顶 及 卫 生 间 漏 水 情 况, 对 地 面 墙 面 门 窗 等 部 位 及 时 做 好 日 常 维 护 工 作 ;2 确 保 房 屋 完 好 率 达 到 100% ;3 按 规 定 对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情 况 定 期 检 查 ;4 做 好 日 常 工 作 记 录 ( 二 ) 房 屋 设 备 设 施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 给 排 水 系 统 供 电 系 统 电 梯 设 备 等 ; 1 确 保 全 部 房 屋 设 备 设 施 24 小 时 正 常 运 行 ; 2 给 排 水 系 统 : 6

(1) 工 作 任 务 : 负 责 办 公 大 楼 及 平 房 的 上 水 消 防 用 水 的 正 常 保 障 ; 负 责 各 种 供 水 线, 水 卫 设 备 和 各 种 水 泵 排 污 泵 的 使 用 管 理 保 养 维 修 (2) 保 证 每 日 24 小 时 有 人 值 班, 实 行 计 划 不 间 断 的 巡 查 检 修, 确 保 24 小 时 水 供 应 不 间 断 ; 上 下 水 管 道 设 备 卫 生 器 具 要 无 跑 冒 滴 漏 现 象, 维 修 及 时, 在 接 到 报 修 10 分 钟 内 维 修 人 员 要 到 达 现 场 ; 各 种 水 泵 均 要 保 持 在 良 好 的 技 术 状 态, 单 机 的 故 障 排 除 保 养 维 修 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 时, 非 长 期 运 行 的 设 备 每 月 检 查 启 动 一 次 ; 坚 持 交 接 班 制 度, 认 真 做 好 工 作 记 录 和 维 修 登 记, 每 月 查 水 表 一 次, 并 做 好 登 记 3 供 电 系 统 : 配 电 室 为 大 楼 的 重 要 部 位, 坚 持 24 小 时 值 班, 审 查 运 行 记 录 值 班 人 员 要 认 真 填 写 值 班 记 录 在 停 送 电 过 程 中 认 真 执 行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正 确 地 进 行 倒 闸 操 作 ; 严 格 遵 守 规 章 制 度, 认 真 巡 视 设 备 运 行 情 况, 发 现 异 常 和 故 障 隐 患 要 及 时 上 报, 正 确 果 断 的 处 置, 并 做 好 记 录 认 真 做 好 交 接 班 ; 运 行 设 备 电 机 每 年 要 进 行 一 次 保 养 维 护 维 修 绝 缘 用 具 按 要 求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耐 压 试 验 配 电 室 配 备 专 用 工 具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配 电 室 内 要 保 持 整 洁, 按 规 定 配 备 以 外 的 任 何 物 品 不 得 带 进 配 电 室 ; 各 楼 层 配 置 的 配 电 柜 盘 要 定 期 检 查 维 修, 各 种 电 气 开 关 插 座 照 明 灯 具 及 时 检 修 更 换 ; 对 消 防 系 统 设 备 配 置 的 电 器 及 其 他 电 器 电 源 要 经 常 检 测 保 证 紧 急 情 况 下 设 备 的 正 常 使 用 ; 每 周 对 用 电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检 查,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要 照 章 严 肃 处 理 4 电 梯 设 备 : 发 现 电 梯 故 障 及 时 报 修, 保 障 电 梯 正 常 运 行 ( 三 ) 室 外 市 政 设 施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 1 确 保 市 政 设 施 正 常 使 用 ; 2 设 备 设 施 日 常 维 修 及 时 率 应 达 到 100%; 3 做 好 市 政 设 施 的 日 常 巡 视 工 作 和 定 期 检 查 工 作 ; 4 做 好 工 作 记 录 ( 四 ) 会 议 服 务 ; 1 工 作 范 围 (1) 会 务 管 理 与 服 务 (2) 会 议 场 所 保 洁 (3) 会 议 区 会 议 场 所, 器 材 设 备 的 使 用 与 管 理 7

(4) 会 议 休 息 室 的 卫 生 保 洁 及 所 需 物 品 的 更 换 清 洗 2 人 员 条 件 (1) 服 务 人 员 要 统 一 着 装 干 净 整 洁 挂 牌 服 务, 讲 究 礼 仪 仪 表 态 度 热 情, 服 务 到 位, 有 相 关 物 业 项 目 服 务 经 验 (2) 政 治 可 靠 五 官 端 正 身 体 健 康 政 审 合 格, 无 违 纪 违 法 记 录 (3) 年 龄 18~28 周 岁 之 间 ; 女 身 高 160cm~170cm 男 身 高 170cm~180cm (4) 高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3 工 作 要 求 (1) 注 意 保 密, 对 领 导 的 讲 话 文 件 不 传 不 看 (2) 遵 纪 守 法 不 把 别 人 的 物 品 占 为 己 有 (3) 工 作 要 认 真 负 责, 本 着 服 务 要 热 情 周 到 细 致 及 时 的 原 则, 一 切 为 客 人 着 想 (4) 按 会 议 要 求 做 好 会 前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保 证 会 议 顺 利 进 行 (5) 保 证 责 任 区 内 的 开 水 供 应 ( 包 括 全 体 参 会 人 员 ) ( 五 ) 保 洁 服 务 ; 1 人 员 要 求 : 管 理 人 员 要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2 工 作 范 围 和 要 求 : (1) 大 厅 楼 道 : 地 面 光 亮 无 水 迹 污 迹, 及 时 清 洁, 地 角 线 墙 壁 柱 子 顶 板 无 尘 无 污 垃 圾 桶 积 物 不 超 过 1/3, 应 做 到 整 齐 干 净 洁 净 无 污, 门 窗 无 尘 无 污 渍 厅 堂 无 苍 蝇 蚊 虫 (2) 玻 璃 : 无 污 迹 水 迹 裂 痕 有 明 显 安 全 标 志 (3) 楼 梯 : 扶 手 部 分 无 尘 无 污 光 亮 无 脱 漆, 台 阶 干 净 无 污 无 杂 物, 地 面 无 污 迹 无 油 污 水 迹 杂 物 (4) 水 房 : 墙 地 门 窗 无 尘 无 污 无 积 水, 清 洁 池 干 净, 垃 圾 桶 积 物 不 超 过 1/3 (5) 卫 生 间 : 门 窗 隔 板 无 尘 无 污 无 杂 物 玻 璃 明 亮 无 水 迹, 地 面 墙 角 无 尘 无 污 无 杂 物 无 蛛 网 无 水 迹, 面 池 龙 头 弯 管 无 尘 无 污 无 杂 物, 电 镀 明 亮, 镜 面 明 亮, 马 桶 座 盖 水 箱 无 尘 无 污 无 杂 物, 电 镀 件 明 亮, 便 池 无 尘 无 污 无 杂 物, 小 便 池 香 球 放 两 个, 桶 内 垃 圾 不 超 1/2, 设 备 ( 灯 开 关 暖 气 通 风 口 门 8

锁 ) 无 尘 无 污 空 气 清 新 无 异 味, 墩 布 间 干 净 整 洁 无 杂 物 无 私 人 物 品, 物 品 码 放 整 齐 不 囤 积 (6) 灯 具 : 清 洁 无 尘 挂 件 不 丢 失, 绝 缘 性 不 降 低 (7) 外 墙 : 定 期 清 洗, 无 漏 清 洗 部 位 (8) 外 窗 : 清 洁 透 明, 清 洁 时, 室 内 不 进 水, 经 常 保 持 清 洁 (9) 庭 院 清 扫 : 洁 净 无 杂 物, 要 巡 视 清 扫, 没 有 卫 生 死 角, 室 外 道 路 绿 地 树 木 花 草 等 地 内 的 污 物 应 及 时 清 扫 (10) 冬 季 扫 雪 铲 冰 等 政 府 规 定 的 门 前 三 包 事 项 (11) 地 板 及 办 公 家 具 经 常 保 养, 保 证 整 洁 光 亮 (12) 垃 圾 收 集 到 指 定 地 点 (13) 定 期 消 杀 灭 虫 (14) 要 认 真 做 好 责 任 区 内 的 卫 生 清 扫 工 作, 包 括 入 室 保 洁 要 达 到 屋 顶 墙 面 墙 角 窗 台 地 面 等 面 无 灰 尘 玻 璃 明 亮, 定 期 清 洗 窗 帘, 床 上 用 品 干 净 整 洁 ( 六 ) 绿 化 服 务 : 1 工 作 范 围 : 做 好 项 目 区 域 内 绿 化 绿 植 的 日 常 养 护 2 工 作 要 求 : (1) 绿 化 工 作 必 须 达 到 四 季 常 青 常 绿 (2) 残 叶 残 花 的 清 除 更 换 工 作 必 须 及 时, 保 证 花 卉 的 鲜 艳 (3) 植 花 所 用 器 皿 应 干 净 整 洁, 及 时 清 除 杂 物 残 枝 残 叶 (4) 必 须 保 证 所 有 绿 化 区 域 的 清 洁, 随 时 清 除 绿 化 区 域 的 杂 草 杂 物 ( 七 ) 其 他 服 务 : 做 好 洗 衣 服 务 理 发 服 务 四 乙 方 及 配 备 人 员 要 求 1 乙 方 如 将 相 关 专 业 对 外 分 包, 必 须 事 先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 2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具 有 三 年 及 以 上 相 关 物 业 管 理 经 验, 持 有 物 业 管 理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 3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及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持 有 相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资 格 证 书 上 岗 证 ; 4 所 有 人 员 ( 女 :18-45 岁 ; 男 :18-50 岁 ) 均 须 持 有 健 康 证, 政 审 合 格, 无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五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9

( 一 ) 甲 方 提 供 物 业 服 务 办 公 室 值 班 室 库 房 及 保 洁 人 员 休 息 室, 提 供 物 业 服 务 人 员 就 餐 场 所 ( 二 ) 甲 方 按 合 同 要 求 支 付 物 业 管 理 费, 支 付 方 式 : 每 季 度 末, 经 甲 方 考 核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季 度 物 业 服 务 费 ( 三 ) 甲 方 承 担 合 同 期 限 内 能 源 费 设 备 设 施 强 检 费 ( 四 ) 物 业 费 用 包 括 : 1 人 工 费 : 人 员 工 资 加 班 费 工 装 费 用 劳 保 费 用 社 会 保 险 费 福 利 费 等 ; 2 物 业 管 理 所 需 的 办 公 设 备 设 施 及 工 具 等 ; 3 保 洁 日 用 耗 材 包 括 : 卫 生 纸 碧 丽 珠 玻 璃 清 香 球 洗 涤 灵 酸 性 清 洁 剂 全 能 清 洁 剂 空 气 清 香 剂 84 消 毒 液 洗 衣 液 浴 盆 清 洁 剂 洗 手 液 等 若 列 举 不 全, 以 实 际 需 求 为 准 4 会 服 日 常 耗 材 包 括 : 纸 杯 纸 巾 棉 质 方 巾 茶 叶 洗 涤 灵 酸 性 清 洁 剂 全 能 清 洁 剂 空 气 清 香 剂 84 消 毒 液 洗 手 液 等 若 列 举 不 全, 以 实 际 需 求 为 准 5 工 程 维 修 日 用 耗 材 包 括 : 日 光 灯 管 磨 砂 灯 泡 白 炽 灯 插 管 节 能 灯 庭 院 灯 灯 泡 电 子 支 架 灯 座 启 辉 器 日 光 灯 电 子 镇 流 器 塑 料 线 卡 塑 料 涨 塞 机 油 502 胶 107 胶 903 胶, 哥 俩 好 胶 大 力 士 胶 立 邦 漆 821 腻 子 粉 快 干 剂 PVC 管 弯 接 头 三 通 螺 栓 锁 母 卡 子 六 角 螺 栓 工 字 钉 对 丝 管 箍 硅 钙 板 机 螺 丝 白 瓷 漆 滚 子 铜 球 阀 砂 纸 保 险 管 堵 漏 灵 生 料 带 绝 缘 塑 料 胶 布 两 项 插 头 三 项 插 头 五 孔 插 座 五 孔 防 水 插 座 保 温 棉 保 温 布 橡 胶 垫 铜 接 线 端 子 接 触 器 空 气 开 关 漏 电 开 头 门 锁 电 池 等 若 列 举 不 全, 以 实 际 需 求 为 准 工 程 小 修 标 准 范 围 : 单 个 单 项 零 配 件 300 元 ( 含 ) 人 民 币 以 下 由 乙 方 承 担, 高 于 300 元 由 甲 方 承 担 6 物 业 管 理 办 公 费 相 关 税 费 利 润 等 其 他 应 付 的 费 用 第 六 条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1 甲 方 权 利 义 务 : 1) 审 定 乙 方 制 度 的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计 划 2) 检 查 监 督 乙 方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的 实 施 及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3) 每 季 度 的 最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进 行 一 次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纳 入 10

奖 罚 范 围 如 乙 方 未 能 达 到 约 定 的 服 务 标 准, 第 一 次 可 限 期 整 改, 整 改 后 仍 未 达 到 约 定 的 服 务 标 准, 则 甲 方 可 按 双 方 约 定 标 准 扣 减 本 季 度 物 业 费 4) 为 乙 方 做 好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提 供 必 要 的 便 利 和 条 件 5) 在 下 季 度 的 最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上 季 度 的 验 收 凭 证 并 协 助 乙 方 收 取 物 业 管 理 费 2 乙 方 权 利 义 务 : 1) 按 双 方 约 定 依 法 在 合 同 所 列 物 业 区 域 内 提 供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2)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配 合 其 管 理 服 务 行 为 3) 按 约 定 向 甲 方 收 取 物 业 服 务 费 4) 制 定 合 理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约 及 物 业 管 理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5) 对 甲 方 违 反 物 业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为, 有 权 依 情 节 轻 重 采 取 劝 阻 制 止 等 措 施 6) 应 按 约 如 数 选 派 合 格 的 物 业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并 按 时 支 付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7) 每 月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甲 方 报 告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实 施 情 况 8) 不 得 擅 自 占 用 和 改 变 甲 方 物 件 的 使 用 功 能, 如 需 在 合 同 约 定 物 业 区 内 改 扩 建 和 完 善 配 套 设 施, 须 经 甲 方 同 意 9) 合 同 期 满, 如 双 方 确 定 不 续 约, 应 按 甲 方 要 求 及 时 撤 出 本 合 同 所 涉 全 部 物 业 范 围, 并 协 助 甲 方 做 好 交 接 和 善 后 工 作 乙 方 的 其 他 义 务 : 1)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合 同 的 约 定, 制 定 与 甲 方 相 适 应 的 物 业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2) 接 受 甲 方 管 理 部 门 对 物 业 管 理 日 常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指 导 3) 针 对 服 务 区 域 工 作 特 性 制 定 各 项 安 全 防 范 应 急 预 案 4) 建 立 投 诉 处 理 程 序, 对 确 认 有 效 投 诉 的 责 任 人, 在 甲 方 要 求 撤 换 的 情 况 下 48 小 时 内 撤 换 5) 乙 方 更 换 管 理 人 员 应 事 先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6) 对 甲 方 提 出 的 特 殊 临 时 性 工 作, 乙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7) 乙 方 必 须 具 备 做 好 保 密 工 作 的 相 关 经 验 及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并 在 提 供 服 务 时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11

8) 乙 方 负 责 保 管 甲 方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和 设 备, 不 得 遗 失, 不 得 人 为 损 坏 第 七 条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终 止 1 本 合 同 期 满, 甲 方 决 定 不 再 委 托 乙 方 的,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决 定 不 再 接 受 委 托 的,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如 甲 乙 双 方 均 未 提 出 异 议, 合 同 自 动 顺 延 2 如 果 乙 方 没 有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合 同 将 不 产 生 效 力, 甲 方 可 拒 绝 接 受 服 务 或 支 付 服 务 费 第 八 条 违 约 责 任 1 因 甲 方 违 约 导 致 乙 方 不 能 提 供 约 定 服 务 的,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解 决, 逾 期 未 解 决 且 严 重 违 约 的, 乙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造 成 乙 方 经 济 损 失 的, 甲 方 应 给 予 乙 方 经 济 补 偿 2 如 乙 方 未 能 按 照 约 定 提 供 服 务,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限 期 整 改 ; 逾 期 未 整 改 且 严 重 违 约 的,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造 成 甲 方 经 济 损 失 的, 乙 方 应 给 予 甲 方 经 济 补 偿 3 如 因 甲 方 配 合 不 力 导 致 乙 方 无 法 在 下 季 度 的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收 取 上 季 度 物 业 费, 则 乙 方 可 以 自 逾 期 之 日 起 每 日 按 应 缴 费 用 的 万 分 之 一 加 收 违 约 金 4 任 何 一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解 除 合 同 的, 应 向 对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1 的 违 约 金, 由 此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超 过 违 约 金 的, 应 额 外 给 予 补 偿 5 在 合 同 终 止 后, 乙 方 不 按 甲 方 要 求 及 时 撤 出 物 业 范 围 或 不 妥 善 移 交 物 业 权 的, 每 逾 期 或 延 误 一 日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0.5 的 违 约 金, 由 此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超 过 累 计 计 算 的 违 约 金 的, 应 额 外 给 予 补 偿 第 九 条 损 坏 赔 偿 中 央 空 调 消 防 系 统 配 电 设 备 供 暖 设 施 音 响 设 备 门 禁 系 统 等 设 备 设 施 如 因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操 作 不 当, 致 使 设 备 损 坏, 不 能 使 用 的,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提 出 索 赔 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同 意 的 方 式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 一 是 免 费 维 修 ; 二 是 免 费 更 换 同 一 品 牌 同 一 型 号 的 设 备 设 施 ; 如 因 设 备 损 坏 严 重, 影 响 正 常 工 作 的, 甲 方 有 权 从 本 季 度 物 业 管 理 费 中 扣 5% 的 损 失 赔 偿 款 第 十 条 履 约 保 证 金 1 双 方 签 署 合 同 之 日 起 3 日 内, 乙 方 必 须 向 甲 方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 履 约 保 证 金 数 12

额 不 得 超 过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总 价 的 10%, 具 体 比 例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 履 约 保 证 金 必 须 以 非 现 金 形 式 缴 纳 2 如 果 乙 方 没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合 同 将 不 产 生 效 力, 甲 方 可 拒 绝 接 受 服 务 或 支 付 货 款 3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为 服 务 之 日 起 两 年 若 乙 方 无 违 约 行 为, 则 有 效 期 满 后 由 甲 方 一 次 性 无 息 退 还 第 十 一 条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1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中 所 发 生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端, 甲 乙 双 方 应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调 节 解 决 ; 也 可 直 接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2 在 诉 讼 期 间, 除 争 议 部 分 外, 本 协 议 其 他 部 分 应 继 续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他 1 本 合 同 自 甲 乙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盖 章, 并 由 乙 方 向 甲 方 交 纳 约 定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之 日 起 生 效 合 同 执 行 期 内 双 方 均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或 解 除 未 尽 事 宜, 可 经 双 方 协 商 做 出 补 充 规 定, 补 充 规 定 签 字 盖 章 后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未 经 双 方 同 意,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公 开 本 合 同 及 附 件 内 容, 以 确 保 双 方 的 商 业 机 密 3 本 合 同 正 本 四 份, 甲 方 乙 方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和 昌 平 区 财 政 局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科 各 执 一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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