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CHINA PUBLIC PROCUREMENT LIMITED 中 國 公 共 採 購 有 限 公 司 (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代 號 :1094) 董 事 變 更 首 席 執 行 官 變 更 及 首 席 營 運 官 變 更 董 事 會 宣 佈 董 事 會 之 以 下 變 更,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起 生 效 : (i) 閆 威 先 生 已 辭 任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及 首 席 執 行 官 ; (ii) 張 中 民 先 生 已 辭 任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首 席 營 運 官 及 全 球 公 共 採 購 事 業 部 總 經 理 ; (iii) 楊 磊 先 生 已 辭 任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但 仍 留 任 首 席 技 術 官 ; (iv) 彭 志 勇 先 生 已 辭 任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但 仍 留 任 內 審 總 監 ; (v)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鄭 今 偉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首 席 執 行 官 ; (vi) 毛 岱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 (vii) 陳 利 民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 (viii) 岳 義 豐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 (ix) 劉 麗 珍 女 士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 及 (x) 胡 偉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董 事 會 亦 宣 佈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八 日 起, 杜 聲 鋒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首 席 營 運 官 1
董 事 首 席 執 行 官 及 首 席 營 運 官 辭 任 中 國 公 共 採 購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董 事 會 ( 董 事 會 ) 宣 佈 下 列 本 公 司 董 事 辭 任,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起 生 效 : (i) 閆 威 先 生 ( 閆 先 生 ) 已 辭 任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 執 行 董 事 ) 及 首 席 執 行 官 ( 首 席 執 行 官 ); (ii) 張 中 民 先 生 ( 張 先 生 ) 已 辭 任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首 席 營 運 官 ( 首 席 營 運 官 ) 及 全 球 公 共 採 購 事 業 部 總 經 理 ; (iii) 楊 磊 先 生 ( 楊 先 生 ) 已 辭 任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但 仍 留 任 本 公 司 首 席 技 術 官 ( 首 席 技 術 官 ); (iv) 彭 志 勇 先 生 ( 彭 先 生 ) 已 辭 任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但 仍 留 任 本 公 司 內 審 總 監 ( 內 審 總 監 ); 閆 先 生 及 張 先 生 確 認, 彼 等 辭 任 乃 由 於 其 他 業 務 發 展, 且 彼 等 與 董 事 會 並 無 任 何 意 見 分 歧 楊 先 生 及 彭 先 生 亦 確 認, 彼 等 僅 辭 任 執 行 董 事, 彼 等 將 分 別 留 任 首 席 技 術 官 及 內 審 總 監, 彼 等 與 董 事 會 並 無 任 何 意 見 分 歧 此 外, 閆 先 生 張 先 生 楊 先 生 及 彭 先 生 均 確 認, 概 無 與 彼 等 辭 任 有 關 之 其 他 事 宜 須 提 請 本 公 司 股 東 ( 股 東 ) 留 意 委 任 首 席 執 行 官 董 事 會 宣 佈,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起, 執 行 董 事 鄭 今 偉 先 生 ( 鄭 先 生 )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首 席 執 行 官 鄭 今 偉 先 生 鄭 今 偉 先 生,46 歲, 自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起 一 直 出 任 執 行 董 事, 彼 於 一 九 九 一 年 獲 北 京 化 工 學 院 頒 授 工 學 學 士 學 位, 並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獲 長 江 商 學 院 頒 授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曾 於 北 京 化 工 學 院 工 作 一 九 九 六 年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期 間, 先 後 擔 任 北 京 天 地 經 緯 科 貿 有 限 公 司 及 北 京 天 地 瑞 祺 科 貿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彼 現 時 除 於 本 公 司 出 任 董 事 職 務 外, 二 零 零 六 年 至 今 於 兆 偉 國 際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出 任 董 事 鄭 先 生 除 其 根 據 與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立 的 董 事 服 務 合 約 項 下 應 享 有 之 每 月 董 事 袍 金 80,000 港 元 外, 鄭 先 生 將 不 會 就 其 出 任 首 席 執 行 官 職 務 收 取 任 何 額 外 酬 金, 而 上 述 董 事 服 務 合 約 之 條 款 維 持 不 變 2
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第 XV 部 所 界 定 之 涵 義, 截 至 本 公 告 日 期 止, 鄭 先 生 持 有 本 公 司 以 下 的 權 益 : 身 份 權 益 性 質 股 份 數 目 實 益 擁 有 股 份 60,000,000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i) 鄭 先 生 於 過 往 三 年 並 無 於 證 券 在 香 港 或 海 外 上 市 之 公 眾 公 司 擔 任 董 事 職 務 ;(ii) 鄭 先 生 並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位 ;(iii) 鄭 先 生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層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並 無 任 何 關 係 ;(iv) 鄭 先 生 於 本 公 司 上 市 證 券 中 並 無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 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 及 (v) 概 無 任 何 與 鄭 先 生 有 關 之 資 料 須 根 據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上 市 規 則 ) 第 13.51(2)(h) 至 (v) 條 予 以 披 露, 亦 無 任 何 與 鄭 先 生 之 委 委 任 首 席 營 運 官 董 事 會 宣 佈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八 日 起, 杜 聲 鋒 先 生 ( 杜 先 生 ) 已 獲 委 任 為 首 席 營 運 官 彼 亦 負 責 本 公 司 全 球 採 購 業 務 杜 聲 鋒 先 生 杜 先 生,53 歲 一 九 八 三 年 於 武 漢 大 學 獲 哲 學 學 士 學 位, 一 九 八 五 年 於 巴 黎 第 一 大 學 獲 現 代 西 方 科 學 哲 學 碩 士 學 位, 一 九 九 零 年 於 巴 黎 高 等 商 學 院 獲 金 融 學 碩 士 學 位 一 九 九 零 年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期 間, 於 法 國 羅 納 普 朗 克 公 司 ( 現 更 名 為 賽 諾 菲 安 萬 特 集 團 ) 歷 任 亞 太 區 管 理 財 務 經 理 中 國 區 財 務 總 監 及 合 資 公 司 總 經 理 等 職 二 零 零 三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於 法 國 威 立 雅 環 境 集 團 的 威 立 雅 水 務 公 司 歷 任 中 國 北 方 區 商 務 項 目 總 監 西 北 區 總 經 理 及 威 立 雅 交 通 中 國 區 首 席 營 運 官 等 職 於 加 入 本 公 司 前, 彼 為 威 立 雅 交 通 中 國 公 司 之 中 國 區 首 席 執 行 官 委 任 董 事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毛 岱 先 生 ( 毛 先 生 ) 已 獲 委 任 為 執 行 董 事, 及 陳 利 民 先 生 ( 陳 先 生 ) 岳 義 豐 先 生 ( 岳 先 生 ) 劉 麗 珍 女 士 ( 劉 女 士 ) 及 胡 偉 先 生 ( 胡 先 生 )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 非 執 行 董 事 ),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起 生 效 毛 岱 先 生 毛 先 生, 四 十 七 歲 二 零 一 三 年 於 長 江 商 學 院 獲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一 九 八 七 年 至 一 九 九 二 年 期 間, 於 浙 江 省 紡 織 品 進 出 口 公 司 擔 任 副 總 經 理 一 九 九 二 年 至 今, 於 杭 州 易 和 紡 織 品 有 限 公 司 任 職 總 經 理 及 一 九 九 七 年 至 今, 於 香 港 彩 迪 國 際 ( 集 團 ) 有 限 公 司 擔 任 董 事 長 3
毛 先 生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正 式 服 務 合 約, 年 期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起 計 一 年, 並 須 按 照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細 則 在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上 輪 值 告 退 及 膺 選 連 任 毛 先 生 將 享 有 每 月 80,000 港 元 之 董 事 袍 金 (70% 為 基 本 工 資,30% 為 績 效 工 資 ), 乃 由 董 事 會 參 照 其 經 驗 於 本 公 司 之 職 責 以 及 目 前 市 況 釐 定 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所 界 定 之 涵 義, 截 至 本 公 告 日 期 止, 毛 先 生 持 有 本 公 司 以 下 的 權 益 : 身 份 權 益 性 質 股 份 數 目 實 益 擁 有 股 份 29,368,000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i) 毛 先 生 於 過 往 三 年 並 無 於 證 券 在 香 港 或 海 外 上 市 之 公 眾 公 司 擔 任 董 事 職 務 ;(ii) 毛 先 生 並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位 ;(iii) 毛 先 生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層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並 無 任 何 關 係 ;(iv) 毛 先 生 於 本 公 司 上 市 證 券 中 並 無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 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 及 (v) 概 無 任 何 與 毛 先 生 有 關 之 資 料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2)(h) 至 (v) 條 予 以 披 露, 亦 無 任 何 與 毛 先 生 之 委 陳 利 民 先 生 陳 先 生, 五 十 二 歲 一 九 八 六 年 於 西 南 政 法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業 一 九 八 七 年 獲 得 中 國 律 師 資 格 一 九 九 二 年 至 今, 中 國 境 內 從 事 證 券 法 律 業 務, 先 後 在 深 圳 和 北 京 多 家 律 師 事 務 所 擔 任 律 師 合 夥 人, 現 任 北 京 市 中 倫 律 師 事 務 所 律 師 合 夥 人 陳 先 生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正 式 服 務 合 約, 年 期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起 計 一 年, 並 須 按 照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細 則 在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上 輪 值 告 退 及 膺 選 連 任 陳 先 生 將 享 有 每 月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i) 陳 先 生 於 過 往 三 年 並 無 於 證 券 在 香 港 或 海 外 上 市 之 公 眾 公 司 擔 任 董 事 職 務 ;(ii) 陳 先 生 並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位 ;(iii) 陳 先 生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層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並 無 任 何 關 係 ;(iv) 陳 先 生 於 本 公 司 上 市 證 券 中 並 無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 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 及 (v) 概 無 任 何 與 陳 先 生 有 關 之 資 料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2)(h) 至 (v) 條 予 以 披 露, 亦 無 任 何 與 陳 先 生 之 委 4
岳 義 豐 先 生 岳 先 生, 四 十 二 歲 一 九 九 五 年 於 四 川 大 學 電 腦 系 畢 業, 熟 悉 創 業 投 融 資 和 企 業 管 理, 在 互 聯 網 領 域 視 野 寬 廣 洞 察 敏 銳 見 解 獨 到, 積 累 了 豐 富 的 成 功 投 資 案 例 和 行 業 高 端 人 脈 資 源 岳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創 辦 8211 遠 端 教 育 網 ; 二 零 零 三 年 任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成 都 長 豐 通 訊 總 經 理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起 在 互 聯 網 領 域 開 始 了 連 環 創 業, 先 後 創 辦 北 京 網 樂 互 聯 ( 獲 國 際 知 名 VC 千 萬 美 金 投 資 ) 成 都 全 搜 索 ( 成 都 傳 媒 集 團 收 購 ) 成 都 逸 海 情 天 ( 完 美 世 界 收 購 ) morewifi( 成 功 入 圍 騰 訊 微 信 WiFi 服 務 商 ) 91Golf( 國 內 首 家 高 爾 夫 社 交 平 台 ) 等 本 地 知 名 互 聯 網 公 司 岳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創 辦 德 豐 浩 基 金 目 前 德 豐 浩 基 金 已 投 資 了 魚 說 科 技 ( 移 動 智 慧 導 遊 ) 沃 客 加 ( 創 業 社 區 孵 化 器 ) 義 幻 醫 療 ( 醫 療 服 務 軟 體 ) morewifi( 微 信 WiFi 互 動 行 銷 ) 人 人 優 泊 ( 移 動 智 慧 停 車 ) 天 天 陪 護 ( 移 動 醫 護 ) 等 系 列 優 質 專 案, 憑 藉 敏 銳 的 投 資 判 斷 高 效 的 投 資 服 務, 在 成 都 互 聯 網 + 業 界 掀 起 了 一 股 清 新 的 德 豐 浩 旋 風 岳 先 生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正 式 服 務 合 約, 年 期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起 計 一 年, 並 須 按 照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細 則 在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上 輪 值 告 退 及 膺 選 連 任 岳 先 生 將 享 有 每 月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i) 岳 先 生 於 過 往 三 年 並 無 於 證 券 在 香 港 或 海 外 上 市 之 公 眾 公 司 擔 任 董 事 職 務 ;(ii) 岳 先 生 並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位 ;(iii) 岳 先 生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層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並 無 任 何 關 係 ;(iv) 岳 先 生 於 本 公 司 上 市 證 券 中 並 無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 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 及 (v) 概 無 任 何 與 岳 先 生 有 關 之 資 料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2)(h) 至 (v) 條 予 以 披 露, 亦 無 任 何 與 岳 先 生 之 委 劉 麗 珍 女 士 劉 女 士, 三 十 九 歲 一 九 九 七 年 於 杭 州 電 子 科 技 大 學 ( 前 稱 杭 州 電 子 工 業 學 院 ) 本 科 畢 業 一 九 九 七 年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期 間, 於 廈 門 太 古 飛 機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任 職 二 零 零 一 年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期 間, 於 北 京 中 磊 世 鑫 有 限 公 司 任 職 區 域 經 理 二 零 零 四 年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期 5
間, 於 北 京 東 方 惠 博 人 力 資 源 諮 詢 有 限 公 司 任 職 人 力 資 源 顧 問 二 零 零 七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期 間, 於 51JOB( 一 家 在 全 美 證 券 商 協 會 自 動 報 價 系 統 ( 美 國 納 斯 達 克 ) 上 市 的 公 司 ) 歷 任 Consultant Consultant Manager 等 職 二 零 零 八 年 曾 於 龍 湖 集 團 顧 主 與 品 牌 中 心 任 職 人 力 資 源 經 理 二 零 一 四 年 至 今, 彼 於 國 採 ( 北 京 )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任 職 人 力 資 源 總 監 劉 女 士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正 式 服 務 合 約, 年 期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起 計 一 年, 並 須 按 照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細 則 在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上 輪 值 告 退 及 膺 選 連 任 劉 女 士 將 享 有 每 月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i) 劉 女 士 於 過 往 三 年 並 無 於 證 券 在 香 港 或 海 外 上 市 之 公 眾 公 司 擔 任 董 事 職 務 ;(ii) 劉 女 士 並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位 ;(iii) 劉 女 士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層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並 無 任 何 關 係 ;(iv) 劉 女 士 於 本 公 司 上 市 證 券 中 並 無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 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 及 (v) 概 無 任 何 與 劉 女 士 有 關 之 資 料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2)(h) 至 (v) 條 予 以 披 露, 亦 無 任 何 與 劉 女 士 之 委 胡 偉 先 生 胡 先 生, 三 十 九 歲 一 九 九 六 年 於 江 西 財 經 學 院 金 融 學 系 畢 業 一 九 九 七 年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期 間, 於 廣 東 美 的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職 二 零 零 四 年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期 間, 於 美 的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任 職 融 資 總 監 二 零 零 五 年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期 間, 於 佛 山 市 美 的 日 用 家 電 集 團 歷 任 高 級 經 理 和 副 總 監 等 職 二 零 一 零 年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期 間, 於 重 慶 宗 申 產 業 集 團 任 職 首 席 運 營 官 二 零 一 一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期 間, 於 重 慶 宗 申 機 車 集 團 任 職 總 裁 二 零 一 二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期 間, 於 明 君 集 團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任 職 運 營 副 總 裁 二 零 一 四 年 至 今, 於 正 邦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任 職 運 營 副 總 裁 胡 先 生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正 式 服 務 合 約, 年 期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起 計 一 年, 並 須 按 照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細 則 在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上 輪 值 告 退 及 膺 選 連 任 胡 先 生 將 享 有 每 月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i) 胡 先 生 於 過 往 三 年 並 無 於 證 券 在 香 港 或 海 外 上 市 之 公 眾 公 司 擔 任 董 事 職 務 ;(ii) 胡 先 生 並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位 ;(iii) 胡 先 生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層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並 無 任 何 關 係 ;(iv) 胡 先 生 於 本 公 司 上 市 證 券 中 並 無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 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 及 (v) 概 無 任 何 與 胡 先 生 有 關 之 資 料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2)(h) 至 (v) 條 予 以 披 露, 亦 無 任 何 與 胡 先 生 之 委 6
董 事 會 藉 此 機 會 表 達 其 對 楊 先 生 及 張 先 生 的 感 謝 及 欣 賞, 感 謝 彼 等 過 往 於 在 任 期 內 對 本 公 司 作 出 之 寶 貴 貢 獻, 並 熱 列 歡 迎 毛 先 生 陳 先 生 岳 先 生 劉 女 士 胡 先 生 加 入 董 事 會 及 鄭 先 生 和 杜 先 生 於 本 公 司 出 任 新 職 位 承 董 事 會 命 中 國 公 共 採 購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程 遠 忠 香 港,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董 事 會 包 括 五 名 執 行 董 事 程 遠 忠 先 生 ( 主 席 ) 何 偉 剛 先 生 ( 榮 譽 主 席 ) 鄭 今 偉 先 生 ( 首 席 執 行 官 ) 黃 維 傑 先 生 及 毛 岱 先 生 ; 五 名 非 執 行 董 事 王 寧 先 生 陳 利 民 先 生 岳 義 豐 先 生 劉 麗 珍 女 士 及 胡 偉 先 生 ; 以 及 五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胡 晃 先 生 陳 子 思 先 生 沈 紹 基 先 生 鄧 翔 先 生 及 何 前 女 士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