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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 题 库 智 能 出 题 专 家 助 你 决 胜 公 考 2014 上 考 专 业 课 真 题 - 城 市 建 设 管 理 1/27

1.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型, 环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是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 ) A. 主 攻 方 式 B. 根 本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C. 根 本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D. 根 本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模 块 常 识 判 断 解 析 坚 持 把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型 环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作 为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重 要 着 力 点 2. 城 市 化 的 概 念 包 括 下 述 ( ) 两 方 面 的 含 义 A. 郊 区 城 市 化, 逆 城 市 化 B. 无 形 的 城 市 化, 有 形 的 城 市 化 C. 外 延 型 城 市 化, 飞 地 型 城 市 化 D. 物 化 的 城 市 化, 无 形 的 城 市 化 解 析 城 市 化 的 概 念 包 括 两 方 面 的 含 义 : 一 是 物 化 了 的 城 市 化, 即 物 质 上 和 形 态 上 的 城 市 化 ; 二 是 无 形 的 城 市 化, 即 精 神 上 的 意 识 上 的 城 市 化, 生 活 方 式 的 城 市 化 3. 在 市 场 中, 如 果 一 种 物 品 的 需 求 对 价 格 变 化 的 反 应 很 大, 我 们 称 之 为 市 场 对 这 种 物 品 的 需 求 是 富 有 弹 性 的 ; 反 之, 如 果 对 价 格 变 化 反 应 不 大, 则 是 缺 乏 弹 性, 或 者 说 是 趋 于 刚 性 的 下 述 不 属 于 刚 性 消 费 品 的 是 ( ) A. 水 果 B. 卫 生 纸 C. 厨 房 餐 具 D. 限 量 版 名 表 解 析 通 常 情 况 下, 我 们 认 为 生 活 必 需 品 倾 向 于 刚 性 需 求, 而 非 必 需 品 及 奢 侈 品 则 倾 向 于 弹 性 需 求 因 此 选 D, 限 量 版 名 表 属 于 非 必 需 品 4. 下 述 不 属 于 区 域 城 市 化 水 平 预 测 方 法 的 是 ( ) A. 主 要 指 标 法 B. 年 平 均 增 长 率 外 推 法 C. 相 关 分 析 和 回 归 分 析 法 D. 综 合 问 卷 调 查 法 2/27

答 案 解 析 D 区 域 城 市 化 水 平 预 测 方 法 包 括 :1 主 要 指 标 法 ;2 复 合 指 标 法 ;3 年 平 均 增 长 率 外 推 法 ;4 相 关 分 析 和 回 归 分 析 法 ;5 中 国 城 市 化 水 平 预 测, 包 括 商 品 粮 供 应 率 预 测 法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预 测 法 及 多 指 标 综 合 分 析 预 测 法 5. 在 征 收 土 地 使 用 的 相 关 税 费 中, 具 体 的 做 法 不 包 括 ( ) A. 按 不 同 的 城 市 征 收 B. 按 不 同 的 性 质 征 收 C. 按 不 同 的 区 位 征 收 D. 按 不 同 的 等 级 征 收 解 析 在 城 市 土 地 使 用 的 相 关 税 费 中, 应 秉 持 因 地 制 宜 区 别 对 待 的 原 则, 具 体 在 实 践 方 面 则 是 通 过 以 下 四 点 来 进 行 :1 按 不 同 的 城 市 征 收 ;2 按 不 同 的 性 质 征 收 ;3 按 不 同 的 区 位 征 收 ;4 按 不 同 的 对 象 征 收 6. 对 于 规 划 人 口 在 200 万 以 上 的 大 城 市, 城 市 道 路 用 地 面 积 应 占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的 比 例 为 ( ) A.20% 25% B.15% 20% C.8% 15% D.7% 10% 答 案 B 解 析 大 城 市 的 交 通 要 求 要 比 中 小 城 市 高 得 多, 而 且 道 路 网 骨 架 一 旦 形 成 又 难 以 改 动, 因 此, 为 适 应 大 城 市 远 期 交 通 的 发 展 需 要, 其 道 路 用 地 面 积 率 宜 适 量 增 加, 预 留 发 展 余 地 7. 道 路 绿 化 布 置 的 原 则 是 ( ) A. 保 证 满 足 道 路 功 能 的 要 求 B. 保 证 不 污 染 环 境 C. 保 证 交 通 安 全 D. 保 证 城 市 空 气 的 清 新 解 析 不 能 因 为 道 路 绿 化 而 影 响 交 通 安 全 3/27

8. 城 市 与 区 域 一 体 化 发 展 不 包 括 ( ) A. 产 业 发 展 一 体 化 B.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一 体 化 C. 生 产 要 素 市 场 一 体 化 D. 销 售 服 务 一 体 化 解 析 城 市 与 区 域 一 体 化 发 展 是 一 种 广 泛 而 负 责 的 地 域 过 程, 一 般 来 说, 主 要 由 下 述 四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所 组 成 :1 产 业 发 展 一 体 化 ;2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一 体 化 ;3 生 产 要 素 市 场 一 体 化 ;4 环 境 资 源 开 发 和 保 护 一 体 化 9. 在 城 市 规 划 分 析 中,( ) 是 用 来 反 映 数 据 离 散 程 度 的 指 标 A. 频 数 分 布 B. 众 数 C. 平 均 数 D. 标 准 差 10. 下 列 不 属 于 居 住 用 地 规 划 布 局 的 主 要 方 式 的 是 ( ) A. 分 散 布 置 B. 集 中 布 置 C. 轴 向 布 置 D. 环 形 布 置 11.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GDP 是 指 ( ) 4/27

A. 一 个 国 家 在 一 定 时 期 ( 通 常 为 一 年 ) 在 国 家 的 领 土 范 围 内 所 生 产 的 产 品 和 劳 务 的 市 场 价 值 总 和 B. 一 国 在 一 年 内 所 生 产 的 全 部 最 终 产 品 和 劳 务 的 市 场 价 值 总 和 C. 一 个 国 家 在 国 家 的 领 土 范 围 内 所 生 产 的 产 品 和 劳 务 的 市 场 价 值 总 和 D. 一 国 所 生 产 的 全 部 最 终 产 品 和 劳 务 的 市 场 价 值 总 和 解 析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是 指 一 个 国 家 一 定 时 期 ( 通 常 为 一 年 ) 在 国 家 的 领 土 范 围 内 所 生 产 的 产 品 和 劳 务 的 市 场 价 值 总 和 划 定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是 以 生 产 的 国 界 为 准, 而 不 是 以 投 资 和 劳 动 力 的 来 源 为 准 12. 下 列 关 于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的 说 法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影 响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的 因 素 主 要 包 括 折 旧 的 基 数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净 产 值 和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三 个 方 面 B. 施 工 企 业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时, 一 般 采 用 平 均 年 限 法 和 工 作 量 法 C. 在 会 计 实 务 中, 企 业 当 月 增 加 的 固 定 资 产 从 当 月 起 计 提 折 旧 D. 企 业 计 提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 包 括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在 用 的 施 工 机 械 运 输 设 备 生 产 设 备 仪 器 仪 表 工 具 器 具 等 13. 土 地 的 产 权 制 度 不 能 ( ) A. 决 定 土 地 的 使 用 方 式 B. 影 响 土 地 使 用 的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C. 决 定 土 地 的 价 格 D. 决 定 土 地 收 益 的 分 配 形 式 解 析 土 地 产 权 是 反 映 土 地 制 度 和 政 治 经 济 体 制 的 重 要 内 容, 是 土 地 关 系 的 基 础, 对 土 地 的 经 济 意 义 有 深 刻 的 影 响 土 地 的 产 权 制 度 决 定 着 土 地 的 使 用 方 式 和 土 地 收 益 的 分 配 形 式, 并 影 响 土 地 使 用 的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14. 下 列 选 项 中, 影 响 住 房 消 费 需 求 的 因 素 不 包 括 ( ) A.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B. 人 们 传 统 的 居 住 文 化 等 社 会 因 素 5/27

C. 家 庭 的 收 入 情 况 D. 售 房 单 位 的 服 务 解 析 影 响 住 房 的 消 费 因 素 包 括 :1 家 庭 收 入 情 况 ;2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3 家 庭 人 口 的 构 成 ;4 人 们 传 统 的 居 住 文 化 等 社 会 因 素 15. 所 谓 深 埋 是 指 ( ) A. 管 道 的 覆 土 深 度 大 于 2m B. 管 道 的 覆 土 深 度 大 于 1m C. 管 道 的 覆 土 深 度 大 于 2.5m D. 管 道 的 覆 土 深 度 大 于 1.5m 解 析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时, 应 报 送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及 附 件 16. 大 工 业 区 一 般 用 电 水 平 为 ( ) A.3.5-28 万 kw h/km2 B.2000-4000 万 kw h/km2 C.3500-5600 万 kw h/km2 D.4.3-8.5 万 kw h/km2 解 析 农 业 区 用 电 水 平 为 3.5-28 万 kw h/km2; 中 小 工 业 区 用 电 水 平 为 2000-4000 万 kw h/km2; 大 工 业 区 用 电 水 平 为 3500-5600 万 kw h/km2; 居 民 区 用 电 水 平 为 4.3-8.5 万 kw h/km2 17. 下 列 关 于 矢 量 模 型 的 空 间 数 据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矢 量 图 形 还 有 连 续 地 图 的 问 题 B. 其 输 入 修 改 可 以 分 开, 也 可 以 同 时 进 行 C. 它 能 实 现 连 续 不 分 幅 的 储 存, 而 且 提 供 快 速 的 空 间 索 引 D. 矢 量 空 间 数 据 不 可 以 分 层 储 存 6/27

解 析 矢 量 数 据 可 以 分 层 储 存 18. 下 列 不 具 有 行 政 立 法 主 体 资 格 的 行 政 机 关 是 ( ) A. 市 属 区 人 民 政 府 B. 市 属 区 人 民 政 府 C.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D. 国 务 院 及 其 各 部 各 委 员 会 解 析 根 据 我 国 刑 法 组 织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我 国 行 政 立 法 的 主 体 有 国 务 院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和 直 属 机 构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三 部 分 其 中,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依 法 授 权, 可 以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进 行 行 政 立 法 ; 省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行 政 规 章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城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就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行 政 事 项 制 定 行 政 规 章 19. 下 述 属 于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市 规 划 相 衔 接 的 内 容 的 是 ( ) A.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B. 城 市 用 地 功 能 组 织 C. 城 市 用 地 评 价 D.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20. 在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平 衡 表 中,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不 包 括 ( ) A. 村 镇 建 设 用 地 B. 保 安 用 地 C. 仓 储 用 地 D. 军 事 用 地 解 析 根 据 我 国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的 规 定,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应 包 括 分 类 中 的 居 住 用 地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工 业 用 地 对 外 交 通 用 地 道 路 广 场 用 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仓 储 用 地 绿 地 和 特 殊 用 地 九 大 类 用 地, 但 不 应 包 括 水 域 用 地 和 其 他 用 地 而 村 镇 建 设 用 地 属 于 水 域 用 地 和 其 他 用 地 7/27

21. 某 地 块 :1 临 近 于 城 市 主 干 道 ;2 其 周 边 地 区 主 要 为 某 生 活 区 ;3 规 划 用 途 为 多 层 住 宅 ;4 拍 卖 底 价 为 450 元 /m2 这 个 地 块 的 区 位 指 ( ) A.1 B.12 C.123 D.1234 答 案 B 解 析 区 位 一 方 面 指 该 事 物 的 位 置, 另 一 方 面 指 该 事 物 与 其 他 事 物 的 空 间 的 联 系 22. 所 谓 风 险 识 别, 就 是 对 所 有 可 能 发 生 的 风 险 事 件 来 源 和 结 果 进 行 实 事 求 是 的 调 查 分 析 常 见 的 风 险 识 别 技 术 和 工 具 不 包 括 ( ) A. 实 验 或 试 验 结 果 B. 核 对 表 C. 敏 感 性 分 析 D. 概 率 分 布 表 解 析 风 险 识 别 是 一 项 复 杂 的 工 作 在 实 践 中, 可 采 用 调 查 询 问 现 场 考 查 财 务 报 表 分 析 流 程 图 绘 制 统 计 分 析 外 部 咨 询 等 方 法 来 发 现 并 具 体 描 述 各 项 风 险, 其 常 见 的 风 险 识 别 技 术 和 工 具 包 括 :1 实 验 或 试 验 结 果 ;2 核 对 表 ;3 敏 感 性 分 析 ;4 项 目 工 作 分 解 结 构 (WBS);5 常 识 经 验 和 判 断 而 D 项 概 率 分 布 表 则 属 于 风 险 衡 量 的 常 用 方 法 之 一 23. 根 据 风 险 评 价 的 级 别 标 准,( ) 类 风 险 是 管 理 的 重 点 A.A B.B C.C D.D 解 析 在 风 险 评 价 中, 根 据 风 险 损 失 期 望 值 的 大 小, 按 ABC 类 分 类 法 进 行 分 类, 其 中,A 类 风 险 是 管 理 的 重 点,B 类 风 险 应 顾 及 到, 而 C 类 风 险 可 以 不 考 虑 24. 下 列 不 属 于 风 险 转 移 的 常 用 手 段 的 是 ( ) 8/27

A. 工 程 承 包 中 的 分 包 B. 技 术 转 让 C. 财 产 出 租 D. 财 产 转 移 解 析 风 险 转 移 属 于 风 险 控 制 的 一 种 手 段, 指 在 项 目 实 践 管 理 中, 有 些 风 险 无 法 通 过 风 险 回 避 损 失 控 制 风 险 分 离 和 风 险 分 散 等 手 段 进 行 有 效 控 制 时, 项 目 管 理 者 只 好 采 取 转 移 手 段 来 保 护 自 己, 但 是 风 险 转 移 并 非 损 失 转 嫁 风 险 转 移 的 手 段 常 用 于 工 程 承 包 中 的 分 包 技 术 转 让 或 财 产 出 租 25. 下 列 关 于 城 市 规 划 的 说 法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我 国 城 市 规 划 一 般 分 为 总 体 规 划 和 详 细 性 规 划 两 个 阶 段 B. 城 市 的 详 细 规 划 分 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和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C.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成 果 应 当 包 括 规 划 说 明 书 和 图 纸 D. 在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中 确 定 的 各 地 块 的 主 要 用 途 建 筑 密 度 建 筑 高 度 容 积 率 绿 地 率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套 规 定 应 当 作 为 其 中 的 强 制 性 内 容 解 析 C 项 不 正 确,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成 果 应 当 包 括 规 划 文 本 图 件 和 附 件, 而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成 果 则 包 括 规 划 说 明 书 和 图 纸 26. 下 列 关 于 等 高 线 的 说 法 中, 错 误 的 是 ( ) A. 相 邻 两 条 等 高 线 之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叫 等 高 线 间 距 B. 相 邻 两 条 等 高 线 之 间 的 高 差 是 等 高 距 C. 等 高 线 间 距 与 地 面 坡 度 成 正 比 D. 在 同 一 张 地 形 图 上, 等 高 距 是 相 同 的 解 析 在 地 形 图 上, 等 高 线 间 距 随 地 形 变 化 而 变 化, 且 与 地 面 坡 度 成 反 比 27. 建 筑 退 让 是 指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与 毗 邻 ( ) 的 距 离 A. 道 路 控 制 线 9/27

B. 规 划 控 制 线 C. 道 路 河 流 D. 现 状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28. 下 列 不 属 于 城 市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意 义 的 是 ( ) A. 加 强 城 市 监 督 管 理 的 需 要 B. 发 挥 政 府 调 控 职 能 的 需 要 C. 完 善 城 市 规 划 体 系 的 需 要 D. 发 挥 城 市 规 划 宏 观 调 控 的 需 要 答 案 B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知 识 点 是 城 市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的 意 义 29. 下 述 选 项 中, 对 于 热 电 厂 集 中 锅 炉 房 等 热 源 设 施 的 规 划 要 求 全 面 且 正 确 的 是 ( ) 1 靠 近 热 负 荷 比 较 集 中 的 地 区 2 有 利 于 自 然 通 风 3 有 利 于 凝 结 水 的 回 收 4 位 于 地 质 条 件 较 好 的 地 区 5 便 于 引 出 管 道, 并 使 室 外 管 道 的 布 置 在 技 术 经 济 上 合 理 6 便 于 燃 料 贮 运 和 灰 渣 排 除, 并 使 人 流 和 煤 灰 车 流 易 于 分 开 7 锅 炉 房 位 置 应 根 据 远 期 规 划 在 扩 建 端 留 有 余 地 8 全 年 运 行 的 锅 炉 房 宜 位 于 居 住 区 和 主 要 环 境 保 护 区 的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下 风 侧 A.12345678 B.1234578 C. 1234567 D.23567 解 析 这 些 选 项 中 只 有 选 项 8 是 不 正 确 的, 全 年 运 行 的 锅 炉 房 宜 位 于 居 住 区 和 主 要 环 境 保 护 区 的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30. 甲 公 司 通 过 公 开 竞 标 的 方 式 取 得 A 市 某 块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并 支 付 了 全 部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2000 万 元, 但 是 由 于 种 种 原 因, 甲 公 司 在 超 过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的 动 工 开 发 日 期 满 一 年 均 未 对 该 地 块 动 工 开 发, 则 A 市 主 管 土 地 使 用 审 批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该 公 司 最 高 可 以 征 收 ( ) 万 元 的 土 地 闲 置 费 10/27

A.100 B.200 C.300 D.400 解 析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以 出 让 等 有 偿 使 用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进 行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闲 置 土 地, 超 过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的 动 工 开 发 日 期 满 1 年 未 动 工 开 发 的, 可 以 对 其 征 收 相 当 于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20% 以 下 的 土 地 闲 置 费 因 此, 本 题 中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征 收 的 土 地 闲 置 费 即 2000 万 元 的 20% 是 400 万 元 31. 城 市 给 水 设 施 的 布 置 形 式 可 分 为 ( ) A. 蓄 水 池 给 水 系 统 分 质 给 水 系 统 统 一 给 水 系 统 循 环 给 水 系 统 B. 地 下 给 水 系 统 分 质 给 水 系 统 分 区 给 水 系 统 循 环 给 水 系 统 C. 统 一 给 水 系 统 分 质 给 水 系 统 分 区 给 水 系 统 循 环 给 水 系 统 D. 地 下 给 水 系 统 统 一 给 水 系 统 分 质 给 水 系 统 循 环 给 水 系 统 解 析 没 有 地 下 给 水 系 统 和 蓄 水 池 给 水 系 统 这 一 说 法, 因 此 C 项 正 确 32. 下 列 关 于 开 展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中 对 于 城 市 环 境 理 解 错 误 的 是 ( ) A. 掌 握 城 市 环 境 的 类 型 B. 进 行 城 市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C. 明 确 城 市 环 境 的 组 成 特 点, 城 市 环 境 效 应 城 市 环 境 容 量 的 状 态 D. 明 确 城 市 环 境 的 影 响 因 素 解 析 掌 握 城 市 环 境 的 类 型 和 特 点 的 这 种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因 为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是 一 项 综 合 性 的 事 业, 需 要 各 学 科 各 部 门 的 通 力 合 作 33. 大 城 市 铁 路 客 运 站 的 位 置 一 般 应 选 在 ( ) A. 市 区 高 速 公 路 入 口 处 B. 市 中 心 区 边 缘 11/27

C. 城 市 中 心 D. 市 区 边 缘 答 案 B 解 析 本 题 考 查 的 知 识 点 是 大 城 市 铁 路 客 运 站 的 位 置 34. 根 据 我 国 行 政 复 议 法 规 定, 在 城 市 规 划 实 施 管 理 中, 当 事 人 对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某 些 行 政 行 为 提 出 申 请 复 议 的,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应 当 在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的 ( ) 天 内 作 出 复 议 决 定 A.30 B.40 C.50 D.60 解 析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自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负 责 法 制 工 作 的 机 构 收 到 之 日 起 即 为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作 出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35. ( ) 最 具 灵 敏 和 代 表 性, 是 反 映 总 体 水 平 的 最 佳 指 标 A. 频 数 B. 中 位 数 C. 平 均 数 D. 众 数 值 解 析 众 数 值 中 位 数 平 均 数 都 是 要 用 一 个 数 值 来 代 表 总 体 的 一 般 水 平, 但 它 们 的 灵 敏 度 对 总 体 的 代 表 程 度 各 不 相 同 由 于 平 均 数 的 求 得 应 用 了 所 用 资 料, 因 此 它 最 灵 敏 最 有 代 表 性, 从 而 在 统 计 分 析 中 应 用 也 最 广 泛 这 就 是 说, 如 果 要 反 映 总 体 的 一 般 水 平, 最 好 使 用 平 均 数 36. 编 制 村 镇 规 划, 一 般 分 为 ( ) 两 个 阶 段 A. 总 体 规 划 和 建 设 规 划 B. 综 合 规 划 和 专 项 规 划 C. 总 体 规 划 和 详 细 规 划 D. 远 景 规 划 和 近 期 规 划 12/27

解 析 村 镇 规 划 一 般 分 为 村 镇 总 体 规 划 和 村 镇 建 设 规 划 两 个 阶 段, 并 由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37. 关 于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土 地 使 用 权 属 证 明 的 办 理 程 序,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先 取 得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由 受 让 方 申 请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最 后 才 可 申 请 土 地 使 用 权 属 证 明 B. 先 取 得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由 受 让 方 申 请 土 地 使 用 权 属 证 明, 最 后 才 可 申 请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C. 先 取 得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由 出 让 方 申 请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最 后 才 可 申 请 土 地 使 用 权 属 证 明 D. 先 取 得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由 出 让 方 申 请 土 地 使 用 权 属 证 明, 最 后 才 可 申 请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38. 一 般 大 城 市 干 道 网 密 度 的 建 议 值 是 ( ) A.1.5-2.5 B.2-3 C. 2.5-4 D.3-5 解 析 城 市 干 道 网 密 度 规 范 要 求 大 城 市 为 2.4-3, 中 等 城 市 为 2.2-2.6; 建 议 值 大 城 市 为 3-5, 中 等 城 市 为 2.5-4 39. 在 我 国 居 住 用 地 分 类 中, 下 述 哪 项 不 是 构 成 一 类 居 住 地 的 条 件?( ) A.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齐 全 B. 布 局 完 整, 环 境 良 好 C. 有 较 好 的 绿 地 生 态 环 境 D. 以 多 中 高 层 住 宅 为 主 解 析 根 据 我 国 居 住 用 地 分 类 标 准 的 相 关 规 定, 一 类 居 住 用 地 是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齐 全, 布 局 完 整, 环 境 良 好, 以 低 层 住 宅 为 主 的 用 地 二 类 居 住 用 地 是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齐 全, 布 局 完 整, 环 境 较 好, 以 多 中 高 层 住 宅 为 主 的 用 地 三 类 居 住 用 地 是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比 较 齐 全, 布 局 不 完 整, 环 境 一 般 或 住 宅 与 工 业 等 用 地 有 混 合 交 叉 的 用 地 四 类 居 住 用 地 是 以 简 陋 住 宅 为 主 的 用 地 13/27

40. 城 市 给 水 工 程 规 划 规 范 将 我 国 城 市 用 水 量 划 分 为 两 大 部 分, 下 列 选 项 中 属 于 第 二 部 分 的 是 ( ) A. 河 湖 环 境 用 水 B.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C. 公 共 设 施 用 水 D. 工 业 用 水 解 析 根 据 我 国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的 规 定, 我 国 城 市 用 水 量 应 由 两 部 分 组 成 第 一 部 分 应 为 规 划 期 内 由 城 市 给 水 工 程 统 一 供 给 的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工 业 用 水 公 共 设 施 用 水 及 其 他 用 水 水 量 的 总 和 第 二 部 分 应 为 城 市 给 水 工 程 统 一 供 给 以 外 的 所 有 用 水 量 的 总 和 其 中 应 包 括 : 工 业 和 公 共 设 施 自 备 水 源 供 给 的 用 水 河 湖 环 境 用 水 和 航 道 用 水 农 业 灌 溉 和 养 殖 及 畜 牧 业 用 水 农 村 居 民 和 乡 镇 企 业 用 水 等 41. 目 前, 我 国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实 行 的 一 书 两 证 制 度 中 的 两 证 是 指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和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一 书 是 指 ( ) A.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资 质 证 书 B.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书 C.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D.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解 析 我 国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中 的 一 书 两 证 指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和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42. 对 于 人 均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超 过 105m2 的 城 市, 到 2010 年 其 人 均 公 共 绿 地 面 积 应 不 少 于 ( )m2 A.7 B. 8 C. 9 D.10 答 案 B 解 析 按 照 我 国 城 市 绿 化 规 划 建 设 指 标 的 规 定 中 的 标 准 :1 人 均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不 足 75m2 的 城 市, 人 均 公 共 绿 地 面 积 到 2010 年 应 不 少 于 6m2;2 人 均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为 75-105m2 的 城 市, 人 均 公 共 绿 地 面 积 到 2010 年 应 不 少 于 7m2;3 人 均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超 过 105m2 的 城 市, 人 均 公 共 绿 地 面 积 到 2010 年 应 不 少 于 8m2 14/27

43. 下 列 选 项 中, 不 属 于 评 价 城 市 社 会 状 况 的 指 标 是 ( ) A. 社 区 的 数 量 与 规 模 B. 平 均 预 期 寿 命 C. 城 乡 人 均 收 入 之 比 D.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率 解 析 请 参 见 关 于 修 订 和 印 发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综 合 评 价 方 案 的 通 知 44. 水 平 交 通 空 间 指 联 系 统 一 标 高 上 的 各 部 分 的 交 通 空 间, 有 些 还 附 带 等 候 休 息 观 赏 等 功 能 要 求, 下 列 属 于 单 纯 的 交 通 联 系 空 间 的 形 式 是 ( ) A. 旅 馆 B. 医 院 建 筑 C. 展 览 馆 D. 陈 列 馆 解 析 B 项 属 于 主 要 作 为 交 通 联 系 但 兼 有 其 他 功 能 的 过 道, 而 C 项 和 D 项 则 属 于 各 种 功 能 综 合 使 用 的 过 道 45. 工 业 用 地 按 照 其 对 居 住 和 公 共 设 施 等 环 境 的 影 响 程 度, 分 为 ( ) 用 地 A. 一 类 B. 二 类 C. 三 类 D. 四 类 解 析 工 业 用 地 指 工 矿 企 业 的 生 产 车 间 库 房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专 用 铁 路 码 头 和 道 路 等 用 地 按 照 对 居 住 和 公 共 设 施 等 环 境 的 影 响 程 度, 工 业 用 地 分 为 一 类 工 业 用 地 二 类 工 业 用 地 和 三 类 工 业 用 地 46. 静 态 投 资 部 分 不 包 括 ( ) 15/27

A. 基 本 预 备 费 B. 投 资 方 向 调 节 税 C. 建 筑 工 程 安 装 费 D. 设 备 及 工 器 具 购 置 费 答 案 B 解 析 静 态 投 资 部 分 由 建 筑 工 程 安 装 费 设 备 及 工 器 具 购 置 费 安 装 工 程 费 工 程 建 设 其 他 费 用 和 基 本 预 备 费 构 成 47. 住 宅 间 距, 以 满 足 ( ) 要 求 为 基 础 A. 日 照 B. 管 线 埋 设 C. 通 风 D. 采 光 48. 在 城 市 生 态 学 中, 种 群 的 表 现 特 征 不 包 括 ( ) A. 年 龄 结 构 B. 性 别 比 C. 数 量 变 化 D. 社 会 属 性 解 析 种 群 是 指 一 定 时 空 中 同 种 个 体 的 总 和 种 群 特 征 反 映 了 种 群 作 为 一 个 物 种 所 具 有 的 特 征 和 其 具 有 的 统 一 意 义 的 形 象, 其 特 征 表 现 为 出 生 率 死 亡 率 年 龄 结 构 性 别 比 社 群 关 系 和 数 量 变 化 等 49.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是 城 市 社 会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主 要 载 体, 直 接 关 系 到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关 系 到 人 民 群 众 生 活 质 量 关 系 到 城 市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具 备 的 特 征 包 括 ( ) A. 基 础 性 先 导 性 公 用 性 16/27

B. 基 础 性 公 用 性 高 效 性 C. 基 础 性 复 杂 性 公 用 性 D. 先 导 性 复 杂 性 公 用 性 50. 下 列 关 于 建 筑 构 件 的 说 法 中, 不 确 切 的 是 ( ) A. 基 础 是 建 筑 物 最 下 部 分 的 承 重 构 件, 承 载 着 建 筑 物 的 全 部 荷 载 B. 墙 或 柱 是 建 筑 物 的 垂 直 承 重 构 件 C. 基 础 墙 体 为 竖 向 构 件 ; 屋 顶 楼 地 面 门 窗 为 水 平 构 件 D. 作 为 围 护 和 分 隔 的 墙 体,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热 功 性 能 防 火 性 能 及 隔 声 防 水 耐 久 性 能 解 析 C 项 不 确 切, 因 为 门 窗 为 竖 向 构 件 而 非 水 平 构 件 51. 在 进 行 地 下 水 开 采 时, 如 果 不 进 行 开 采 总 量 控 制,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不 包 括 ( ) A. 地 下 水 枯 竭 B. 水 位 下 降 C. 地 震 D. 地 面 下 沉 52. 燃 料 按 类 型 划 分, 不 包 括 ( ) A. 化 石 燃 料 B. 生 物 燃 料 C. 固 体 燃 料 D. 核 燃 料 17/27

答 案 解 析 C 燃 料 按 类 型 可 以 分 成 化 石 燃 料 生 物 燃 料 和 核 燃 料, 而 C 项 则 属 于 按 形 态 来 划 分 的 燃 料 按 形 态 可 以 分 成 固 体 燃 料 液 体 燃 料 和 气 体 燃 料 53. 中 水 是 指 城 市 ( 或 工 业 ) 污 废 水 经 中 水 处 理 设 施 净 化 后 产 生 的 ( 再 生 ) 水, 其 用 途 不 包 括 ( ) A. 冲 洗 厕 所 B. 浇 花 C. 清 洗 瓜 果 D. 喷 洒 道 路 54. 互 联 网 技 术 在 城 市 规 划 中 的 典 型 作 用 有 ( ) 1 信 息 发 布 2 数 据 共 享 3 设 备 资 源 共 享 4 分 散 而 协 同 地 工 作 A. 123 B.234 C.134 D.1234 55. 在 进 行 功 能 分 区 时, 为 使 各 部 空 间 均 能 得 到 合 理 安 排, 不 需 要 考 虑 的 关 系 是 ( ) A. 闹 与 静 的 关 系 B. 上 与 下 的 关 系 C. 主 与 次 的 关 系 D. 内 与 外 的 关 系 答 案 B 解 析 在 进 行 功 能 分 区 时, 为 使 各 部 空 间 均 能 得 到 合 理 安 排, 需 要 考 虑 的 关 系 是 闹 与 静 的 关 系 18/27

主 与 次 的 关 系 和 内 与 外 的 关 系 56. 下 列 关 于 城 市 环 境 的 污 染 效 应 对 应 关 系 的 说 法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工 业 区 排 放 的 大 量 颗 粒 物, 产 生 更 多 的 凝 结 核 而 造 成 局 部 地 区 干 旱 少 雨 B. 氟 氯 烃 化 合 物 破 坏 大 气 臭 氧 层, 进 而 使 地 面 紫 外 线 照 射 量 增 多 C. 大 气 中 的 CO2 增 多 从 而 产 生 温 室 效 应 D. 化 石 燃 烧 排 放 的 SO2 会 形 成 酸 雨, 使 土 壤 水 体 酸 化 解 析 工 业 区 排 放 的 大 量 颗 粒 物 会 产 生 更 多 的 凝 结 核 从 而 造 成 局 部 地 区 降 雨 的 增 多 ( 复 合 题 ) 工 业 区 排 放 的 大 量 颗 粒 物 会 产 生 更 多 的 凝 结 核 从 而 造 成 局 部 地 区 降 雨 的 增 多. 根 据 我 国 建 筑 抗 震 分 类 标 准 中 的 规 定, 我 国 工 程 建 设 从 地 震 基 本 烈 度 ( ) 度 开 始 设 防 A.6 B.7 C.8 D.9 解 析 根 据 我 国 建 筑 抗 震 分 类 标 准 中 的 规 定, 我 国 工 程 建 设 从 地 震 基 本 烈 度 6 度 开 始 设 防 抗 震 烈 度 分 为 6 7 8 9 10 五 个 等 级 58. 下 列 有 关 城 市 抗 震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远 程 疏 散 指 城 市 居 民 使 用 各 种 交 通 工 具 疏 散 至 外 地 的 过 程 B. 就 地 疏 散 是 指 城 市 居 民 临 时 疏 散 至 1-2km 半 径 内 的 空 旷 地 带 C. 城 市 避 震 和 震 时 疏 散 可 分 为 就 地 疏 散 和 远 程 疏 散 D. 城 市 抗 震 实 施 主 要 指 疏 散 通 道 解 析 城 市 抗 震 设 施 主 要 是 指 避 震 和 震 时 的 疏 散 通 道 及 避 震 疏 散 场 地 城 市 避 震 和 震 时 疏 散 可 分 为 就 地 疏 散 中 程 疏 散 和 远 程 疏 散 其 中, 就 地 疏 散 是 指 城 市 居 民 临 时 疏 散 至 居 所 或 工 作 地 点 附 近 的 公 园 操 场 或 其 他 旷 地 ; 中 程 疏 散 是 指 居 民 疏 散 至 约 1-2km 半 径 内 的 空 旷 地 带 ; 远 程 疏 散 则 是 指 城 市 居 民 使 用 各 种 交 通 工 具 疏 散 至 外 地 的 工 程 59. 在 震 后 恢 复 重 建 中, 进 行 地 震 设 防 的 城 市, 应 保 证 地 震 发 生 后 城 市 道 路 和 对 外 交 通 道 路 的 畅 通, 并 符 合 设 计 的 要 求 但 下 列 ( ) 情 形 不 妥 19/27

A. 新 规 划 的 压 力 主 干 管 不 宜 设 在 快 速 路 和 主 干 路 的 车 行 道 下 面 B. 道 路 网 中 宜 设 置 小 广 场 和 空 地, 并 结 合 道 路 两 侧 绿 地, 划 定 疏 散 避 难 场 地 C. 路 面 不 宜 采 用 柔 性 路 面, 道 路 立 体 交 叉 口 宜 采 用 下 穿 形 式 D. 干 路 两 侧 的 高 层 建 筑 应 从 道 路 红 线 向 后 退 10-15m 解 析 C 项 应 为 路 面 宜 采 用 柔 性 路 面, 而 道 路 立 体 交 叉 口 不 宜 采 用 下 穿 形 式 60. 不 同 烈 度 设 防 区 域 对 避 散 场 地 的 要 求 是 不 同 的, 下 列 有 关 人 均 避 震 疏 散 面 积 描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当 城 市 设 防 烈 度 为 6 度 时, 人 均 疏 散 面 积 为 1.0m2 B. 当 城 市 设 防 烈 度 为 7 度 时, 人 均 疏 散 面 积 为 2.0m2 C. 当 城 市 设 防 烈 度 为 8 度 时, 人 均 疏 散 面 积 为 3.0m2 D. 当 城 市 设 防 烈 度 为 9 度 时, 人 均 疏 散 面 积 为 4.0m2 解 析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当 城 市 设 防 烈 度 为 6 度 时, 人 均 疏 散 面 积 为 1.0m2; 当 城 市 设 防 烈 度 为 7 度 时, 人 均 疏 散 面 积 为 1.5m2; 当 城 市 设 防 烈 度 为 8 度 时, 人 均 疏 散 面 积 为 2.0m2; 当 城 市 设 防 烈 度 为 9 度 时, 人 均 疏 散 面 积 为 2.5m2 61. 我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所 称 的 环 境 包 括 ( ) A. 自 然 遗 迹 人 文 遗 迹 自 然 保 护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B. 大 气 水 海 洋 C. 土 地 矿 藏 森 林 草 原 D. 城 市 和 乡 村 E. 野 生 动 物 BCDE 解 析 我 国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所 称 的 环 境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大 气 水 海 洋 土 地 矿 藏 森 林 草 原 野 生 生 物 自 然 遗 迹 人 文 遗 迹 自 然 保 护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城 市 和 乡 村 等 62. 城 市 生 态 系 统 是 指 特 定 区 域 内 的 人 口 资 源 环 境 通 过 各 种 相 生 相 克 的 关 系 建 立 起 来 的 人 类 聚 居 地 或 社 会 经 济 自 然 复 合 体 以 下 选 项 中 属 于 城 市 生 态 系 统 特 征 的 是 ( ) A. 自 然 性 20/27

B. 开 放 性 C. 人 为 性 D. 复 杂 性 E. 脆 弱 性 答 案 BCDE 解 析 城 市 生 态 系 统 的 特 征 体 现 为 具 有 区 别 于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的 根 本 特 征 人 为 性 不 完 整 性 开 放 性 高 质 量 性 复 杂 性 脆 弱 性 等, 自 然 性 不 属 于 城 市 生 态 系 统 的 特 征 63. 下 列 属 于 城 市 水 资 源 规 划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内 容 的 是 ( ) A. 水 资 源 选 择 战 略 B. 水 资 源 开 发 与 利 用 现 状 分 析 C. 供 需 水 量 预 测 及 平 衡 分 析 D. 供 用 水 现 状 分 析 E. 水 源 资 质 勘 察 答 案 BCD 解 析 城 市 水 资 源 规 划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内 容 包 括 以 下 三 方 面 : 水 资 源 开 发 与 利 用 现 状 分 析 供 需 水 量 预 测 及 平 衡 分 析 和 供 用 水 现 状 分 析 64. 自 然 环 境 是 人 类 赖 以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基 础 在 自 然 地 理 学 上, 通 常 把 这 些 构 成 自 然 环 境 总 体 的 因 素 分 别 划 分 为 ( ) A. 大 气 圈 B. 生 物 圈 C. 水 圈 D. 岩 石 圈 E. 土 圈 BCDE 65. 下 列 属 于 建 设 工 程 常 用 的 担 保 类 型 的 是 ( ) A. 预 付 款 担 保 21/27

B. 履 约 担 保 C. 支 付 担 保 D. 投 标 担 保 E. 质 压 担 保 BCD 解 析 建 设 工 程 中 经 常 采 用 的 担 保 类 型 主 要 有 预 付 款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支 付 担 保 和 投 标 担 保 质 压 担 保 属 于 我 国 担 保 法 规 定 的 5 种 担 保 方 式 之 一, 其 他 4 种 担 保 方 式 分 别 为 : 保 证 质 押 抵 押 和 留 置 66. 城 市 布 局 有 多 种 空 间 结 构 形 态, 最 基 本 的 形 态 可 分 为 ( ) A. 集 中 式 B. 集 中 式 C. 环 式 D. 分 散 式 E. 环 状 式 D 解 析 城 市 布 局 的 最 基 本 形 态 分 为 集 中 式 和 分 散 式 两 种 67. 下 列 属 于 城 市 经 济 环 境 调 查 内 容 的 有 ( ) A. 城 市 经 济 产 业 规 划 B. 城 市 固 定 资 金 的 筹 措 C. 城 市 整 体 的 经 济 状 况 D. 城 市 中 各 产 业 部 门 的 状 况 E. 有 关 城 市 土 地 经 济 方 面 的 内 容 BCD 68. 依 据 省 域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中 关 于 区 域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和 区 域 性 重 大 项 目 选 址 的 规 定,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由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省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部 门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22/27

B. 国 家 批 准 的 项 目 应 报 建 设 部 备 案 C. 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部 门 核 发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D. 由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部 门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E. 报 国 务 院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答 案 BCD 69. 根 据 我 国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的 占 用 单 位 所 提 供 的 补 偿 措 施 应 包 括 ( ) A. 以 现 金 方 式 补 偿 给 土 地 使 用 者 B. 以 价 值 相 当 的 房 屋 补 偿 土 地 所 有 者 C. 出 让 其 他 地 块 的 使 用 权 D. 占 多 少 垦 多 少 E. 缴 纳 耕 地 开 垦 费 E 70. 根 据 我 国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的 占 用 单 位 所 提 供 的 补 偿 措 施 应 包 括 ( ) A. 以 现 金 方 式 补 偿 给 土 地 使 用 者 B. 以 价 值 相 当 的 房 屋 补 偿 土 地 所 有 者 C. 出 让 其 他 地 块 的 使 用 权 D. 占 多 少 垦 多 少 E. 缴 纳 耕 地 开 垦 费 E 71. 根 据 我 国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方 法, 城 市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的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 ) A. 确 定 近 期 交 通 发 展 策 略 B. 确 定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等 的 保 护 措 施 23/27

C. 确 定 主 要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的 位 置 D. 确 定 城 市 干 道 的 红 线 位 置 断 面 控 制 点 坐 标 和 标 高 E. 确 定 控 制 和 引 导 城 市 近 期 发 展 的 原 则 和 措 施 BE 解 析 根 据 我 国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办 法 第 36 条 规 定,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的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1 确 定 近 期 人 口 和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确 定 近 期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和 布 局 ;2 确 定 近 期 交 通 发 展 策 略, 确 定 主 要 对 外 交 通 设 施 和 主 要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布 局 ;3 确 定 各 项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服 务 和 公 益 设 施 的 建 设 规 模 和 选 址 ; 4 确 定 近 期 居 住 用 地 安 排 和 布 局 ;5 确 定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等 的 保 护 措 施, 城 市 河 湖 水 系 绿 化 环 境 等 保 护 政 治 和 建 设 措 施 ;6 确 定 控 制 和 引 导 城 市 近 期 发 展 的 原 则 和 措 施 72. 下 列 因 素 中, 与 城 市 热 岛 效 应 相 关 的 是 ( ) A. 绿 化 面 积 B. 工 厂 数 量 C. 建 筑 密 度 D. 盛 行 风 向 E. 下 垫 面 BCE 解 析 热 岛 效 应 是 指 同 一 城 市 中 一 个 地 区 的 气 温 高 于 其 他 周 围 地 区 的 现 象 这 种 现 象 产 生 的 主 要 原 因 包 括 : 下 垫 面 人 工 热 源 城 市 绿 化 面 积 和 建 筑 密 度 水 体 大 气 污 染 等 73. 遥 感 技 术 在 城 市 规 划 中 的 典 型 应 用 包 括 ( ) A.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调 查 B. 城 市 经 济 作 物 植 物 的 含 水 量 分 析 C. 城 市 人 口 遥 感 估 算 D. 城 市 土 地 使 用 及 其 变 化 的 遥 感 分 析 E. 对 城 市 的 工 业 废 渣 和 生 活 垃 圾 堆 放 地 与 污 染 状 况 的 监 测 BCE 74. 城 市 规 划 的 作 用 体 现 在 ( ) 24/27

A. 政 策 形 成 和 实 施 的 工 具 B. 城 市 未 来 的 空 间 架 构 C.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的 手 段 D. 实 现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目 标 的 保 证 E.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社 会 目 标 的 保 证 BC 75.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是 在 一 项 人 类 活 动 未 开 始 之 前 对 它 将 来 在 各 个 不 同 时 期 所 可 能 产 生 的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的 预 测 与 评 估, 其 内 容 大 体 包 括 ( ) A.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其 经 济 技 术 论 证 B. 建 设 项 目 的 基 本 情 况 C. 建 设 项 目 对 周 围 地 区 的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影 响 的 分 析 和 预 测 D. 环 境 影 响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E. 建 设 项 目 周 围 地 区 的 环 境 现 状 BCDE 解 析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内 容 大 体 包 括 以 下 6 个 方 面 :1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其 经 济 技 术 论 证 ;2 建 设 项 目 的 基 本 情 况 ;3 建 设 项 目 对 周 围 地 区 的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影 响 的 分 析 和 预 测 ;4 环 境 影 响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 5 建 设 项 目 周 围 地 区 的 环 境 现 状 ;6 对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环 境 监 测 的 建 议 76. 城 市 用 地 的 自 然 条 件 评 价 包 括 ( ) A. 工 程 地 质 条 件 B. 气 候 条 件 C. 地 形 条 件 D. 水 文 条 件 E.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BCDE 解 析 城 市 用 地 的 自 然 条 件 评 价 包 括 工 程 地 质 条 件 水 文 及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气 候 和 地 形 条 件 等 几 个 方 面 的 评 价 25/27

( 复 合 题 ) 甲 建 筑 公 司 承 包 了 市 区 某 新 建 小 区 居 民 住 宅 楼 的 建 设 工 程, 并 在 施 工 现 场 设 有 混 凝 土 搅 拌 站 为 了 赶 工 期, 甲 建 筑 公 司 进 行 日 夜 连 续 施 工, 附 近 小 区 的 居 民 不 堪 忍 受 施 工 所 产 生 的 环 境 噪 声, 向 环 保 部 门 等 相 关 管 理 单 位 进 行 投 诉, 有 关 部 门 也 作 出 了 罚 款 等 相 应 的 管 理 决 定. 下 列 关 于 城 市 噪 声 污 染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噪 声 污 染 的 主 要 种 类 有 人 群 噪 声 污 染 交 通 噪 声 污 染 建 筑 施 工 噪 声 污 染 和 工 业 噪 声 污 染 四 种 B. 噪 声 污 染 对 人 的 睡 眠 影 响 极 大, 人 即 使 在 睡 眠 中, 听 觉 也 要 承 受 噪 声 的 刺 激 C. 交 通 噪 声 污 染 是 现 代 城 市 噪 声 污 染 的 重 要 公 害 D. 建 筑 施 工 噪 声 源 是 多 种 多 样 的, 而 且 经 常 变 换 E. 噪 声 污 染 应 该 集 中 处 理, 要 用 特 殊 的 方 法 进 行 控 制 答 案 BCD 解 析 A 项 噪 声 污 染 主 要 有 社 会 噪 声 污 染 交 通 噪 声 污 染 建 筑 施 工 噪 声 污 染 和 工 业 噪 声 污 染 四 种 E 项 噪 声 污 染 因 其 噪 声 声 源 分 散, 并 且 一 旦 声 源 停 止 发 声, 噪 声 也 就 消 失 噪 声 污 染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不 积 累 不 持 久, 因 此, 噪 声 不 能 集 中 处 理, 需 用 特 殊 的 方 法 进 行 控 制 78. 建 筑 施 工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是 指 在 建 筑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干 扰 周 围 生 活 环 境 的 声 音 为 了 防 治 建 筑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我 国 的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规 定 的 法 律 措 施 不 包 括 ( ) A. 禁 止 夜 间 施 工 制 度 B. 事 先 申 报 制 度 C. 分 时 段 开 工 制 度 D. 噪 声 污 染 补 偿 制 度 E. 配 备 噪 声 消 除 器 制 度 DE 解 析 为 了 防 治 建 筑 施 工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我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规 定 了 两 种 法 律 措 施 : 禁 止 夜 间 施 工 制 度 和 事 先 申 报 制 度 79. 一 般 情 况 下, 在 城 市 市 区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集 中 区 域 内, 禁 止 夜 间 进 行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建 筑 施 工 作 业, 但 下 列 ( ) 连 续 作 业 的 除 外 A. 抢 修 抢 险 B. 建 筑 生 产 工 艺 上 的 要 求 C. 特 殊 需 要 D. 工 期 要 求 E. 发 包 单 位 的 要 求 BC 解 析 据 我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中 的 规 定 : 在 城 市 市 区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集 中 区 域 内, 禁 止 夜 间 进 行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建 筑 施 工 作 业, 但 抢 修 抢 险 作 业 和 因 生 产 工 艺 上 要 求 或 者 特 殊 需 要 必 须 连 续 作 业 的 除 外 因 特 殊 需 要 必 须 连 续 作 业 的, 必 须 有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证 明 前 款 规 定 的 夜 间 作 业, 必 须 公 告 附 近 居 民 26/27

Powered by TCPDF (www.tcpdf.org) 2014 上 考 专 业 课 真 题 - 城 市 建 设 管 理 80. 若 在 城 市 市 区 范 围 内, 建 筑 施 工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机 械 设 备, 可 能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在 工 程 开 工 15 日 前 向 县 级 以 上 环 境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申 报 申 报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 A. 项 目 名 称 B. 施 工 期 限 C. 施 工 场 地 D. 可 能 产 生 的 环 境 噪 声 值 E. 所 采 取 的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BCDE 解 析 项 目 建 设 事 先 申 报 制 度 的 内 容 包 括 项 目 名 称 施 工 期 限 施 工 场 地 可 能 产 生 的 环 境 噪 声 值 和 所 采 取 的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