헣붭쪡맺췁풴쳼 2013 쓪늿쏅뻶쯣 一 浙 江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根 据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浙 江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 浙 政 办 发 2009 130 号 ),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是 主 管 土 地 资 源 矿 产 资 源 等 自 然 资 源 的 规 划 管 理 保 护 与 合 理 利 用 的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的 主 要 职 责 有 : 1. 负 责 全 省 土 地 矿 产 等 自 然 资 源 的 保 护 与 合 理 利 用 贯 彻 执 行 全 国 国 土 资 源 发 展 战 略 和 规 划, 组 织 拟 订 全 省 国 土 资 源 发 展 战 略 和 规 划, 开 展 全 省 国 土 资 源 经 济 形 势 分 析, 研 究 提 出 全 省 国 土 资 源 供 需 总 量 平 衡 的 政 策 建 议, 参 与 全 省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区 域 协 调 城 乡 统 筹 的 政 策 研 究 并 拟 订 涉 及 国 土 资 源 的 调 控 政 策 措 施 编 制 并 组 织 实 施 全 省 国 土 规 划,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全 省 国 土 资 源 领 域 资 源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和 循 环 经 济 的 政 策 措 施 2. 负 责 全 省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秩 序 的 规 范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政 策 起 草 有 关 土 地 矿 产 等 自 然 资 源 和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草 案 制 定 管 理 保 护 和 合 理 利 用 全 省 土 地 矿 产 等 自 然 资 1
源 和 地 质 环 境 管 理 的 政 策 组 织 制 定 全 省 土 地 矿 产 等 自 然 资 源 和 地 质 环 境 管 理 的 技 术 标 准 规 程 规 范 和 办 法 指 导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调 查 处 理 国 土 资 源 重 大 违 法 案 件 办 理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争 议 的 协 调 裁 决 事 宜 3. 负 责 全 省 国 土 资 源 的 优 化 配 置 编 制 和 组 织 实 施 全 省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 土 地 整 理 复 垦 开 发 规 划 和 其 他 专 项 规 划 计 划 指 导 并 按 法 定 权 限 审 核 省 以 下 各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组 织 编 制 和 实 施 全 省 矿 产 资 源 总 体 规 划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总 体 规 划 及 专 项 规 划 指 导 审 核 市 县 ( 市 区 ) 矿 产 资 源 规 划 和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专 项 规 划 监 督 检 查 国 土 资 源 各 类 规 划 执 行 情 况 参 与 报 省 政 府 审 批 的 涉 及 土 地 矿 产 的 相 关 规 划 审 核 承 担 建 设 项 目 的 用 地 预 审 4. 负 责 规 范 全 省 国 土 资 源 权 属 管 理 依 法 保 护 土 地 矿 产 等 自 然 资 源 所 有 者 和 使 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组 织 承 办 和 调 处 重 大 权 属 纠 纷, 组 织 实 施 土 地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工 作, 承 担 各 类 土 地 登 记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共 享 和 汇 交 管 理, 提 供 社 会 查 询 服 务 5. 负 责 全 省 耕 地 保 护, 确 保 规 划 确 定 的 全 省 耕 地 保 有 量 和 基 本 农 田 面 积 不 减 少 牵 头 拟 订 并 实 施 耕 地 保 护 政 策, 组 织 实 施 基 本 农 田 ( 含 标 准 农 田 ) 保 护, 监 督 占 用 耕 地 补 偿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指 导 和 监 督 未 利 用 土 地 开 发 土 地 整 理 土 地 复 垦 和 耕 地 开 发 的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农 用 地 转 用 2
和 土 地 征 收 征 用, 承 担 报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审 批 的 相 关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的 审 核 报 批 工 作 6. 负 责 全 省 土 地 利 用 数 据 的 提 供 制 定 地 籍 管 理 办 法, 组 织 开 展 土 地 资 源 调 查 地 籍 调 查 动 态 监 测 和 土 地 统 计, 组 织 省 重 大 土 地 专 项 调 查, 指 导 市 县 地 籍 调 查 土 地 登 记 和 土 地 分 等 定 级 工 作 7. 负 责 全 省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土 地 资 源 工 作 拟 订 并 实 施 土 地 开 发 利 用 标 准, 管 理 和 监 督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政 府 土 地 储 备 土 地 开 发 和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拟 订 并 按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租 赁 作 价 出 资 转 让 等 管 理 办 法 建 立 基 准 地 价 标 定 地 价 等 政 府 公 示 地 价 制 度, 加 强 地 价 监 管 会 同 农 业 部 门 监 督 管 理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流 转 贯 彻 实 施 禁 止 和 限 制 供 地 目 录 划 拨 用 地 目 录 等, 承 担 报 省 政 府 审 批 的 供 地 项 目 的 审 核 报 批 工 作 ; 承 担 改 制 企 业 的 国 有 土 地 资 产 的 管 理 及 处 置 8. 负 责 全 省 国 土 资 源 市 场 秩 序 的 规 范 工 作 监 测 全 省 土 地 市 场 和 建 设 用 地 利 用 情 况, 监 管 地 价, 规 范 和 监 管 矿 业 权 市 场, 拟 订 土 地 市 场 矿 业 权 市 场 的 运 行 规 则 和 管 理 办 法, 组 织 对 矿 业 权 人 勘 查 开 采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规 范 和 监 管 与 国 土 资 源 相 关 的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和 行 为,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9. 负 责 全 省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开 发 管 理 工 作 依 法 管 理 矿 3
业 权 的 审 批 登 记 发 证 和 转 让 审 批 登 记 组 织 编 制 实 施 矿 业 权 设 置 方 案 负 责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的 监 督 管 理 负 责 对 国 民 经 济 具 有 重 要 价 值 矿 区 的 管 理, 承 担 保 护 性 开 采 的 特 定 矿 种 优 势 矿 产 的 开 采 总 量 控 制 及 相 关 管 理 工 作 审 批 核 发 选 矿 许 可 证, 监 督 管 理 独 立 选 矿 活 动 10. 负 责 全 省 地 质 调 查 和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地 质 勘 查 行 业 管 理 组 织 实 施 全 省 地 质 调 查 评 价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管 理 省 级 地 质 勘 查 项 目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地 质 勘 查 成 果 地 质 资 料 的 统 一 汇 交 和 开 发 利 用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动 态 监 测 管 理 省 级 地 质 勘 查 基 金 项 目 11. 负 责 全 省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对 古 生 物 化 石 地 质 遗 迹 矿 业 遗 迹 等 地 质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依 法 管 理 水 文 地 质 工 程 地 质 环 境 地 质 勘 查 和 评 价 工 作 监 测 监 督 防 止 地 下 水 过 量 开 采 和 污 染 组 织 城 市 地 质 农 业 地 质 旅 游 地 质 的 勘 查 评 价 工 作 12. 负 责 全 省 地 质 灾 害 预 防 和 治 理 工 作 组 织 协 调 指 导 和 监 督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作,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方 案 以 及 重 大 地 质 灾 害 等 国 土 资 源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指 导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处 置 负 责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资 质 管 理 13. 负 责 组 织 征 收 土 地 矿 产 资 源 非 税 收 入, 规 范 监 督 4
资 金 使 用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拟 订 收 益 分 配 制 度,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指 导 监 督 全 省 土 地 矿 产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参 与 管 理 土 地 矿 产 等 资 源 性 资 产, 参 与 管 理 国 家 出 资 勘 查 形 成 的 矿 业 权 权 益 负 责 有 关 资 金 基 金 的 预 算 和 财 务 资 产 管 理 与 监 督 14. 推 进 国 土 资 源 科 技 和 人 才 工 作 组 织 制 定 实 施 全 省 国 土 资 源 科 技 发 展 和 人 才 培 养 规 划 计 划, 组 织 实 施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推 进 国 土 资 源 信 息 化 和 信 息 资 料 的 公 共 服 务 15. 开 展 对 外 合 作 与 交 流,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对 外 合 作 勘 查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政 策, 指 导 帮 助 省 内 企 业 到 境 外 从 事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开 发 工 作 16. 承 办 省 政 府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 二 )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从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看, 浙 江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部 门 决 算 包 括 : 厅 本 级 决 算 厅 直 属 浙 江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信 息 中 心 决 算 厅 直 属 浙 江 省 国 土 资 源 执 法 监 察 总 队 决 算 厅 直 属 浙 江 省 地 质 环 境 监 测 院 决 算 厅 直 属 浙 江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后 勤 服 务 中 心 决 算 厅 直 属 浙 江 省 土 地 资 源 调 查 办 公 室 决 算 厅 直 属 浙 江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职 工 医 院 决 算 厅 直 属 浙 江 省 地 质 调 查 院 决 算 厅 直 属 浙 江 省 统 一 征 地 事 务 办 公 室 决 算 和 厅 直 属 浙 江 省 土 地 整 理 中 心 决 算 二 浙 江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2013 年 部 门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 一 ) 收 入 决 算 总 体 情 况 5
浙 江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 汇 总 )2013 年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33,874.62 万 元, 其 中 :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21,493.49 万 元, 专 户 资 金 63.00 万 元, 事 业 收 入 ( 不 含 专 户 资 金 ) 1,959.08 万 元, 事 业 单 位 经 营 收 入 7,441.84 万 元, 其 他 收 入 2,917.21 万 元 2013 年 用 事 业 基 金 弥 补 收 支 差 额 0 万 元, 上 年 结 转 5,937.87 万 元 ( 二 ) 支 出 决 算 总 体 情 况 浙 江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 汇 总 )2013 年 本 年 支 出 合 计 29,374.01 万 元 1. 按 支 出 功 能 分 类, 包 括 科 学 技 术 支 出 9.08 万 元,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1,336.28 万 元, 医 疗 卫 生 支 出 147.72 万 元, 节 能 环 保 支 出 4.00 万 元, 城 乡 社 区 事 务 支 出 17.47 万 元, 农 林 水 事 务 支 出 8 万 元, 国 土 资 源 气 象 等 事 务 支 出 19,351.73 万 元, 住 房 保 障 支 出 498.83 万 元, 其 他 支 出 8,000.90 万 元 2. 按 支 出 用 途 分 类, 包 括 人 员 支 出 7,577.21 万 元, 日 常 公 用 支 出 1,260.60 万 元, 项 目 支 出 13,627.65 万 元, 事 业 单 位 单 位 经 营 支 出 6908.55 万 元 2013 年 结 转 下 年 10,438.48 万 元 ( 含 待 分 配 结 余 ) ( 三 )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2013 年 部 门 决 算 中, 财 政 拨 款 主 要 用 于 以 下 方 面 : 1. 科 学 技 术 ( 类 ) 的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支 出 ( 款 ) 的 其 他 科 6
学 技 术 支 出 ( 项 )9.08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特 级 专 家 工 作 经 费 支 出 2.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 类 )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离 退 休 ( 款 ) 的 归 口 管 理 的 行 政 单 位 离 退 休 ( 项 )1,204.44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厅 机 关 和 厅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支 出 3.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 类 )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离 退 休 ( 款 ) 的 未 归 口 管 理 的 行 政 单 位 离 退 休 ( 项 )46.63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厅 机 关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支 出 4.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 类 )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离 退 休 ( 款 ) 的 其 他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离 退 休 支 出 ( 项 )85.22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事 业 单 位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支 出 5. 医 疗 卫 生 与 计 划 生 育 支 出 ( 类 ) 的 医 疗 保 障 ( 款 ) 的 行 政 单 位 医 疗 ( 项 )52.70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行 政 机 关 和 参 公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的 医 疗 保 障 支 出 6. 医 疗 卫 生 与 计 划 生 育 支 出 ( 类 ) 的 医 疗 保 障 ( 款 ) 的 事 业 单 位 医 疗 ( 项 )95.01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的 医 疗 保 障 支 出 7. 节 能 环 保 ( 类 ) 的 自 然 生 态 保 护 ( 款 ) 的 生 态 保 护 ( 项 ) 4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生 态 浙 江 建 设 的 工 作 经 费 支 出 8. 城 乡 社 区 事 务 ( 类 )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收 入 安 排 的 支 出 ( 款 ) 的 土 地 出 让 业 务 支 出 ( 项 )1.50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耕 地 保 护 监 管 数 据 管 理 支 出 7
9. 城 乡 社 区 事 务 ( 类 ) 的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费 安 排 的 支 出 ( 款 ) 的 基 本 农 田 建 设 和 保 护 支 出 ( 项 )15.97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基 本 农 田 建 设 监 管 保 护 支 出 10. 农 林 水 事 务 ( 类 ) 的 农 业 ( 款 ) 的 其 他 农 业 支 出 ( 项 ) 3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辅 助 农 业 生 产 的 土 地 管 理 支 出 11. 农 林 水 事 务 ( 类 ) 的 其 他 农 林 水 事 务 支 出 ( 款 ) 的 其 他 农 林 水 事 务 支 出 ( 项 )5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新 农 村 建 设 工 作 经 费 支 出 12. 国 土 海 洋 气 象 等 支 出 ( 类 ) 的 国 土 资 源 事 务 ( 款 ) 的 行 政 运 行 ( 项 )2,073.50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行 政 单 位 ( 包 括 实 行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 的 基 本 支 出 13. 国 土 海 洋 气 象 等 支 出 ( 类 ) 的 国 土 资 源 事 务 ( 款 ) 的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事 务 ( 项 )57.40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行 政 单 位 ( 包 括 实 行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事 务 的 支 出 14. 国 土 海 洋 气 象 等 支 出 ( 类 ) 的 国 土 资 源 事 务 ( 款 ) 的 机 关 服 务 ( 项 )283.72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为 全 部 门 提 供 后 勤 服 务 的 后 勤 服 务 中 心 等 附 属 事 业 单 位 的 支 出 15. 国 土 海 洋 气 象 等 支 出 ( 类 ) 的 国 土 资 源 事 务 ( 款 ) 的 国 土 资 源 规 划 及 管 理 ( 项 )197.69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国 土 资 源 规 划 研 究 管 理 方 面 的 支 出 16. 国 土 海 洋 气 象 等 支 出 ( 类 ) 的 国 土 资 源 事 务 ( 款 ) 的 土 地 资 源 调 查 ( 项 )229.83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土 地 资 源 调 查 评 8
价 土 地 利 用 变 更 调 查 地 籍 调 查 等 方 面 的 支 出 17. 国 土 海 洋 气 象 等 支 出 ( 类 ) 的 国 土 资 源 事 务 ( 款 ) 的 土 地 资 源 利 用 与 保 护 ( 项 )415.04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土 地 利 用 监 测 耕 地 保 护 土 地 分 等 定 级 土 地 评 估 等 方 面 的 支 出 18. 国 土 海 洋 气 象 等 支 出 ( 类 ) 的 国 土 资 源 事 务 ( 款 ) 的 国 土 资 源 社 会 公 益 服 务 ( 项 )362.66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土 地 地 质 矿 产 实 物 资 料 和 信 息 资 源 采 集 处 理 并 提 供 社 会 公 益 展 览 和 服 务, 国 土 资 源 知 识 普 及 等 方 面 的 支 出 19. 国 土 海 洋 气 象 等 支 出 ( 类 ) 的 国 土 资 源 事 务 ( 款 ) 的 国 土 资 源 行 业 业 务 管 理 ( 项 )116.70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国 土 资 源 行 业 业 务 管 理 经 费 支 出, 包 括 行 业 标 准 规 程 规 范 管 理, 宣 传 内 部 审 计 财 务 监 督, 行 风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支 出 20. 国 土 海 洋 气 象 等 支 出 ( 类 ) 的 国 土 资 源 事 务 ( 款 ) 的 国 土 整 治 ( 项 )20 万 元, 主 要 土 地 整 理 村 庄 整 治 等 方 面 管 理 工 作 21. 国 土 海 洋 气 象 等 支 出 ( 类 ) 的 国 土 资 源 事 务 ( 款 ) 的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 项 )32.04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地 质 灾 害 预 防 应 急 处 置 治 理 等 方 面 管 理 工 作 22. 国 土 海 洋 气 象 等 支 出 ( 类 ) 的 国 土 资 源 事 务 ( 款 ) 的 地 质 及 矿 产 资 源 调 查 ( 项 )56.31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地 质 矿 产 勘 查 与 评 价 地 质 环 境 调 查 等 方 面 管 理 工 作 23. 国 土 海 洋 气 象 等 支 出 ( 类 ) 的 国 土 资 源 事 务 ( 款 ) 的 9
地 质 矿 产 资 源 利 用 与 保 护 ( 项 )105.52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地 质 矿 产 资 源 地 质 遗 迹 等 开 发 利 用 监 测 保 护 等 方 面 管 理 工 作 24. 国 土 海 洋 气 象 等 支 出 ( 类 ) 的 国 土 资 源 事 务 ( 款 ) 的 矿 产 资 源 专 项 收 入 安 排 的 支 出 ( 项 )1,617.41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以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等 矿 产 资 源 专 项 收 入 安 排 的 公 益 性 基 础 性 战 略 性 地 质 工 作 25. 国 土 海 洋 气 象 等 支 出 ( 类 ) 的 国 土 资 源 事 务 ( 款 ) 的 事 业 运 行 ( 项 )4,050.68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事 业 单 位 的 基 本 支 出, 不 包 括 行 政 单 位 ( 包 括 实 行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 后 勤 中 心 等 附 属 事 业 单 位 26. 国 土 海 洋 气 象 等 支 出 ( 类 ) 的 国 土 资 源 事 务 ( 款 ) 的 其 他 国 土 资 源 事 务 支 出 ( 项 )1,861.13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上 述 项 目 以 外 其 他 用 于 国 土 资 源 事 务 方 面 的 支 出 27. 住 房 保 障 支 出 ( 类 ) 的 住 房 改 革 支 出 ( 款 )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项 )453.61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行 政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为 职 工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28. 保 障 支 出 ( 类 ) 的 住 房 改 革 支 出 ( 款 ) 的 购 房 补 贴 ( 项 )45.23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按 房 改 政 策 规 定,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向 符 合 条 件 职 工 ( 含 离 退 休 人 员 ) 发 放 的 用 于 购 买 住 房 的 补 贴 29. 其 他 支 出 ( 类 ) 的 其 他 政 府 性 基 金 支 出 ( 款 ) 的 其 他 10
政 府 性 基 金 支 出 ( 项 )7,049.17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其 他 各 类 政 府 性 基 金 安 排 的 用 于 农 村 土 地 整 理 工 作 和 保 障 全 省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展 的 基 础 性 公 益 性 战 略 性 地 质 工 作 ( 四 )2013 年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三 公 经 费 决 算 情 况 1. 因 公 出 国 ( 境 ) 经 费 : 根 据 省 外 办 安 排 的 因 公 出 国 计 划 和 工 作 需 要,2013 年 因 公 出 国 ( 境 ) 经 费 支 出 42.09 万 元, 比 上 年 下 降 59% 主 要 用 于 厅 机 关 及 厅 直 属 预 算 单 位 人 员 根 据 省 外 办 批 准 的 因 公 出 国 ( 境 ) 计 划 和 工 作 需 要, 因 公 务 出 国 ( 境 ) 的 住 宿 费 国 际 旅 费 培 训 费 公 杂 费 等 支 出 其 中, 全 年 使 用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安 排 本 单 位 组 织 出 国 ( 境 ) 团 组 2 个, 参 加 其 他 单 位 组 织 的 出 国 ( 境 ) 团 组 7 个 2. 公 务 接 待 费 :2013 年 公 务 接 待 费 支 出 185.24 万 元, 比 上 年 下 降 62% 主 要 用 于 公 务 接 待 活 动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支 出 3.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2013 年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支 出 327.82 万 元, 比 上 年 下 降 28% 其 中,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支 出 19.52 万 元 ( 含 购 置 税 等 附 加 费 用 ), 主 要 用 于 经 批 准 购 置 的 1 辆 公 务 用 车 ;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费 支 出 308.31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国 土 资 源 事 务 中 土 地 整 治 现 场 勘 查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地 质 矿 产 调 查 国 土 资 源 执 法 巡 查 等 工 作 中, 64 辆 公 务 用 车 的 燃 料 费 维 修 费 过 路 过 桥 费 保 险 费 支 出 11
三 名 词 解 释 1.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 指 省 级 财 政 当 年 拨 付 的 财 政 预 算 资 金 包 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2. 专 户 资 金 : 指 作 为 本 部 门 的 事 业 收 入, 纳 入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的 资 金 3. 事 业 收 入 ( 不 含 专 户 资 金 ): 指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辅 助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4. 事 业 单 位 经 营 收 入 : 指 事 业 单 位 在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辅 助 活 动 之 外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5. 其 他 收 入 : 指 除 财 政 拨 款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等 之 外 取 得 的 各 项 收 入, 包 括 利 息 收 入 捐 赠 收 入 等 6. 上 年 结 转 : 指 以 前 年 度 尚 未 完 成 结 转 到 本 年 仍 按 原 规 定 用 途 继 续 使 用 的 资 金, 以 及 以 前 年 度 收 支 相 抵 后 的 盈 余 或 亏 损 结 余 资 金 7. 基 本 支 出 : 是 预 算 单 位 为 保 障 其 正 常 运 转, 完 成 日 常 工 作 任 务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包 括 人 员 支 出 和 日 常 公 用 支 出 8. 项 目 支 出 : 是 预 算 单 位 为 完 成 其 特 定 的 行 政 工 作 任 务 或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9.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 类 )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离 退 休 ( 款 ) 的 归 口 管 理 的 行 政 单 位 离 退 休 ( 项 ): 指 实 行 归 口 管 理 的 行 政 单 位 ( 包 括 实 行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 开 支 的 离 退 休 经 费 12
10.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 类 )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离 退 休 ( 款 ) 的 未 归 口 管 理 的 行 政 单 位 离 退 休 ( 项 ): 指 未 实 行 归 口 管 理 的 行 政 单 位 ( 包 括 实 行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 开 支 的 离 退 休 经 费 11. 医 疗 卫 生 与 计 划 生 育 支 出 ( 类 ) 的 医 疗 保 障 ( 款 ): 指 财 政 部 门 集 中 安 排 的 行 政 单 位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缴 费 经 费, 未 参 加 医 疗 保 险 的 行 政 单 位 的 公 费 医 疗 经 费, 按 国 家 规 定 享 受 离 休 人 员 红 军 老 战 士 待 遇 人 员 的 医 疗 经 费 12. 国 土 海 洋 气 象 等 支 出 ( 类 ) 的 国 土 资 源 事 务 ( 款 ) 国 土 资 源 规 划 及 管 理 土 地 资 源 调 查 国 土 资 源 利 用 与 保 护 地 质 及 矿 产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国 土 资 源 社 会 公 益 服 务, 以 及 国 土 资 源 部 机 关 国 家 土 地 督 察 机 构 和 除 科 研 单 位 外 的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的 运 行 等 支 出 13. 住 房 保 障 支 出 ( 类 ) 住 房 改 革 支 出 ( 款 ): 指 按 照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用 于 住 房 改 革 方 面 的 支 出 住 房 改 革 支 出 包 括 三 项 :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租 补 贴 和 购 房 补 贴 ( 指 无 房 和 未 达 标 住 房 补 贴 ) 14. 其 他 支 出 ( 类 ) 的 其 他 政 府 性 基 金 支 出 ( 款 ):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探 矿 权 采 矿 价 款 和 开 垦 费 等 各 类 政 府 性 基 金 安 排 的 主 要 用 于 农 村 土 地 整 理 工 作 和 保 障 全 省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展 的 基 础 性 公 益 性 战 略 性 地 质 工 作 支 出 15. 三 公 经 费 是 指 财 政 拨 款 安 排 的 因 公 出 国 ( 境 ) 13
费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和 公 务 接 待 费 其 中, 因 公 出 国 ( 境 ) 经 费 包 括 公 务 出 国 ( 境 ) 的 住 宿 费 旅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杂 费 培 训 费 等 支 出 ;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包 括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费 及 租 用 费 燃 料 费 维 修 费 过 路 过 桥 费 保 险 费 安 全 奖 励 等 支 出 ; 公 务 接 待 费 包 括 按 规 定 开 支 的 各 类 公 务 接 待 ( 含 外 宾 接 待 ) 支 出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