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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大 学 校 训 自 强 不 息 止 于 至 善 1921 年 陈 嘉 庚 先 生 创 办 厦 门 大 学 时 即 把 自 强 不 息 止 于 至 善 定 为 校 训 自 强 不 息 指 自 觉 地 积 极 向 上 奋 发 图 强 永 不 懈 怠, 最 早 见 于 周 易 乾 : 天 行 健, 君 子 以 自 强 不 息 止 于 至 善 指 通 过 不 懈 的 努 力, 以 臻 尽 善 尽 美 而 后 才 停 止, 也 就 是 说 不 达 到 十 分 完 美 的 境 界 决 不 停 止 自 己 的 努 力 语 出 礼 记 大 学 : 大 学 之 道, 在 明 明 徳, 在 亲 民, 在 止 于 至 善 厦 门 大 学 校 徽 图 案 简 要 说 明 : 一 外 圆 圈 内 上 方 是 繁 体 字 厦 门 大 学, 下 方 是 拉 丁 语 的 厦 门 大 学 二 内 圆 圈 内 的 三 颗 五 角 星 图 案 代 表 我 国 传 统 哲 学 中 之 三 才, 即 所 称 天 然 中 之 精 神 的 宇 宙 的 人 类 的 三 大 原 素 三 内 圆 圈 的 城 及 城 门 图 案 为 厦 门 之 表 记 ( 大 厦 之 门 ), 并 指 学 府 的 门 户 大 开 四 内 圆 圈 的 止 于 至 善 四 字 为 本 大 学 进 行 之 目 标, 也 就 是 陈 嘉 庚 先 生 当 年 确 立 的 厦 门 大 学 校 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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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大 学 简 介 厦 门 大 学 由 著 名 爱 国 华 侨 领 袖 陈 嘉 庚 先 生 于 1921 年 创 办, 是 中 国 近 代 教 育 史 上 第 一 所 华 侨 创 办 的 大 学, 也 是 国 家 211 工 程 和 985 工 程 重 点 建 设 的 高 水 平 大 学 厦 门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育 始 于 1926 年, 是 国 内 最 早 招 收 研 究 生 的 大 学 之 一 全 国 解 放 后, 厦 门 大 学 为 了 适 应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和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于 1950 年 重 新 开 始 招 收 研 究 生, 并 于 1952 年 成 立 研 究 ( 生 ) 部 从 1950 年 至 1965 年 厦 门 大 学 在 22 个 专 业 招 收 了 研 究 生 110 名 1978 年 全 国 恢 复 招 收 研 究 生,1981 年 实 行 学 位 制 度, 厦 门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育 迎 来 新 的 发 展 1986 年 9 月,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厦 门 大 学 试 办 研 究 生 院,1996 年 3 月 正 式 获 准 建 院 目 前, 邬 大 光 副 校 长 兼 院 长, 陶 涛 教 授 为 常 务 副 院 长 研 究 生 院 下 设 培 养 与 管 理 办 公 室 学 位 与 学 科 建 设 办 公 室 和 综 合 办 公 室 等 三 个 机 构 厦 门 大 学 在 哲 学 历 史 学 经 济 学 法 学 教 育 学 文 学 理 学 工 学 医 学 管 理 学 艺 术 学 等 11 个 学 科 门 类 中 授 予 博 士 或 硕 士 学 位 目 前 有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一 级 学 科 点 31 个,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二 级 学 科 点 5 个 ;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一 级 学 科 点 50 个,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二 级 学 科 点 5 个 ; 交 叉 学 科 专 业 授 权 点 9 个 ; 博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1 个,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24 个 厦 门 大 学 有 5 个 一 级 学 科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 理 论 经 济 学 应 用 经 济 学 化 学 海 洋 科 学 工 商 管 理 ) 9 个 二 级 学 科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 国 际 法 学 高 等 教 育 学 专 门 史 基 础 数 学 凝 聚 态 物 理 动 物 学 水 生 生 物 学 细 胞 生 物 学 环 境 科 学 ) 17 个 一 级 学 科 福 建 省 特 色 重 点 学 科 46 个 一 级 学 科 福 建 省 重 点 学 科 进 入 新 世 纪 以 来, 厦 门 大 学 的 研 究 生 教 育 实 现 了 跨 跃 式 发 展, 实 力 显 著 增 强, 应 用 学 科 工 程 学 科 新 兴 交 叉 学 科 得 到 快 速 发 展 厦 门 大 学 有 着 一 支 优 秀 的 导 师 队 伍, 在 现 有 2678 名 专 任 教 师 中, 有 教 授 副 教 授 1713 人, 博 士 生 导 师 929 人 ( 含 非 全 职 导 师 152 人 ), 其 中 两 院 院 士 23 人 ( 含 双 聘 院 士 11 人 ), 国 务 院 学 科 评 议 组 成 员 12 人, 国 家 973 国 家 重 大 研 究 计 划 项 目 首 席 科 学 家 10 人, 中 央 引 进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千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60 人 ( 其 中 青 年 千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27 人 ),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17 人 讲 座 教 授 17 人,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获 得 者 37 人, 国 家 高 层 次 人 才 特 殊 支 持 计 划 ( 万 人 计 划 ) 科 技 创 新 领 军 人 才 3 人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3 人, 列 入 国 家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人 选 17 人, 全 国 高 校 教 学 名 师 奖 获 得 者 6 人, 列 入 教 育 部 新 ( 跨 )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148 人 厦 门 大 学 为 研 究 生 培 养 提 供 一 批 高 水 平 的 研 究 平 台, 其 中 有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4 个, 国 家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1 个, 国 家 工 程 实 验 室 1 个, 国 家 地 方 联 合 工 程 实 验 室 2 个,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5 个, 教 育 部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3 个, 教 育 部 文 科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5 个, 福 建 省 重 点 实 验 室 3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22 个, 厦 门 市 重 点 实 验 室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19 个 自 1978 年 至 2014 年, 厦 门 大 学 共 培 养 了 硕 士 博 士 研 究 生 共 计 5 万 余 人 其 中, 我 国 第 一 个 高 等 教 育 学 博 士 第 一 个 会 计 学 女 博 士 诞 生 在 厦 门 大 学 现 有 在 校 研 究 生 20871 人, 其 中 博 士 生 3114 人, 硕 士 生 17757 人,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外 籍 学 生 211 人,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的 外 籍 学 生 387 人, 分 别 来 自 泰 国 美 国 俄 罗 斯 等 94 个 国 家 厦 门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育 把 培 养 基 础 知 识 扎 实, 学 科 特 色 鲜 明, 创 新 意 识 突 出 的 具 有 国 内 外 竞 争 力 的 高 层 次 专 门 人 才 的 思 想 贯 穿 于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全 过 程,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有 了 长 足 进 步 2013 年 研 究 生 以 第 一 作 者 在 Science Nature 等 国 际 顶 级 杂 志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7 篇, 2014 年 研 究 生 以 第 一 作 者 在 Science Nature 等 国 际 顶 级 杂 志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9 篇 ;5 篇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获 得 2013 年 百 篇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奖, 获 奖 篇 数 并 列 当 年 全 国 高 校 第 三 位 厦 门 大 学 一 贯 致 力 于 推 动 研 究 生 教 育 国 际 化 先 后 与 英 美 日 法 俄 等 国 家 和 港 澳 台 地 区 的 近 300 所 高 校 建 立 了 校 际 合 作 关 系, 其 中,2013 年 学 校 与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 加 拿 大 McGill 大 学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共 同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首 开 厦 门 大 学 与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合 作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先 河 2014 2015 年 又 将 陆 续 与 辛 辛 那 提 大 学 西 悉 尼 大 学 昆 士 兰 科 技 大 学 麦 考 瑞 大 学 等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共 同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对 台 交 流 方 面, 学 校 具 有 得 天 独 厚 的 地 理 条 件 和 难 以 替 代 的 人 文 优 势, 已 成 为 台 湾 研 究 的 重 镇 和 两 岸 学 术 交 流 的 重 要 高 校 厦 门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将 秉 承 自 强 不 息 止 于 至 善 的 校 训, 以 为 国 家 为 社 会 培 养 科 技 发 展 经 济 建 设 所 需 的 高 水 平 创 新 型 人 才 为 目 标, 求 真 务 实, 开 拓 进 取, 强 化 学 科 主 流, 发 展 学 科 特 色, 优 化 培 养 体 系, 深 化 教 育 改 革, 为 把 厦 门 大 学 建 设 成 世 界 知 名 高 水 平 研 究 型 大 学 而 继 续 努 力! ( 以 上 数 据 截 至 2015 年 8 月 ) 4

厦 门 大 学 重 点 学 科 一 览 表 学 科 门 类 一 级 学 科 代 码 一 级 学 科 名 称 经 济 学 0201 理 论 经 济 学 0202 应 用 经 济 学 理 学 0703 化 学 0707 海 洋 科 学 管 理 学 1202 工 商 管 理 学 科 门 类 一 级 学 科 代 码 一 级 学 科 名 称 二 级 学 科 代 码 法 学 0301 法 学 030109 二 级 学 科 名 称 国 际 法 学 教 育 学 0401 教 育 学 040106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史 学 0601 历 史 学 060105 专 门 史 理 学 0701 数 学 070101 基 础 数 学 0702 物 理 学 070205 凝 聚 态 物 理 0710 生 物 学 071002 动 物 学 ( 含 : 国 际 公 法 国 际 私 法 国 际 经 济 法 ) 071004 水 生 生 物 学 071009 细 胞 生 物 学 工 学 0830 环 境 科 学 与 工 程 083001 环 境 科 学 5

学 科 门 类 一 级 学 科 代 码 一 级 学 科 名 称 哲 学 0101 哲 学 经 济 学 0201 理 论 经 济 学 0202 应 用 经 济 学 0301 法 学 法 学 0302 政 治 学 0303 社 会 学 0304 民 族 学 教 育 学 0401 教 育 学 0501 中 国 语 言 文 学 文 学 0502 外 国 语 言 文 学 0503 新 闻 传 播 学 0601 考 古 学 历 史 学 0602 中 国 史 0603 世 界 史 0701 数 学 0702 物 理 学 0703 化 学 理 学 0707 海 洋 科 学 0710 生 物 学 0713 生 态 学 0714 统 计 学 0802 机 械 工 程 0804 仪 器 科 学 与 技 术 0805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0809 电 子 科 学 与 技 术 0810 信 息 与 通 信 工 程 0811 控 制 科 学 与 工 程 工 学 0812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0813 建 筑 学 0814 土 木 工 程 0817 化 学 工 程 与 技 术 0825 航 空 宇 航 科 学 与 技 术 0830 环 境 科 学 与 工 程 0831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0835 软 件 工 程 医 学 1001 基 础 医 学 1002 临 床 医 学 6

学 科 门 类 一 级 学 科 代 码 一 级 学 科 名 称 1004 公 共 卫 生 与 预 防 医 学 1007 药 学 1201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管 理 学 1202 工 商 管 理 1204 公 共 管 理 1302 音 乐 与 舞 蹈 学 艺 术 学 1303 戏 剧 与 影 视 学 1304 美 术 学 1305 设 计 学 7

厦 门 大 学 授 予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学 科 目 录 厦 门 大 学 现 有 31 个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一 级 学 科,5 个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二 级 学 科 ;50 个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一 级 学 科,5 个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二 级 学 科 ;9 个 交 叉 学 科 专 业 授 权 ; 专 业 学 位 24 个 ( 其 中 博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1 个,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24 个 ) 学 科 门 类 一 级 学 科 代 码 一 级 学 科 名 称 哲 学 0101 哲 学 经 济 学 0201 理 论 经 济 学 0202 应 用 经 济 学 法 学 0301 法 学 0302 政 治 学 教 育 学 0401 教 育 学 0501 中 国 语 言 文 学 文 学 0502 外 国 语 言 文 学 0503 新 闻 传 播 学 0601 考 古 学 历 史 学 0602 中 国 史 0603 世 界 史 0701 数 学 0702 物 理 学 0703 化 学 理 学 0707 海 洋 科 学 0710 生 物 学 0713 生 态 学 0714 统 计 学 ( 可 授 理 学 经 济 学 学 位 ) 0802 机 械 工 程 0804 仪 器 科 学 与 技 术 0805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工 学 0809 电 子 科 学 与 技 术 0810 信 息 与 通 信 工 程 0812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0817 化 学 工 程 与 技 术 0830 环 境 科 学 与 工 程 ( 可 授 工 学 理 学 ) 1201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管 理 学 1202 工 商 管 理 1204 公 共 管 理 艺 术 学 1303 戏 剧 与 影 视 学 8

学 科 门 类 所 属 一 级 学 科 专 业 代 码 学 科 专 业 名 称 法 学 工 学 030301 社 会 学 社 会 学 030303 人 类 学 民 族 学 030401 民 族 学 081101 控 制 理 论 与 控 制 工 程 控 制 科 学 与 工 程 081103 系 统 工 程 9

学 科 门 类 一 级 学 科 代 码 一 级 学 科 名 称 哲 学 0101 哲 学 经 济 学 0201 理 论 经 济 学 0202 应 用 经 济 学 0301 法 学 法 学 0302 政 治 学 0303 社 会 学 0305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教 育 学 0401 教 育 学 0501 中 国 语 言 文 学 文 学 0502 外 国 语 言 文 学 0503 新 闻 传 播 学 0601 考 古 学 历 史 学 0602 中 国 史 0603 世 界 史 0701 数 学 0702 物 理 学 0703 化 学 理 学 0707 海 洋 科 学 0710 生 物 学 0713 生 态 学 0714 统 计 学 0801 力 学 0802 机 械 工 程 0803 光 学 工 程 0804 仪 器 科 学 与 技 术 0805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0809 电 子 科 学 与 技 术 0810 信 息 与 通 信 工 程 工 学 0811 控 制 科 学 与 工 程 0812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0813 建 筑 学 0814 土 木 工 程 0817 化 学 工 程 与 技 术 0825 航 空 宇 航 科 学 与 技 术 0830 环 境 科 学 与 工 程 0831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0835 软 件 工 程 1001 基 础 医 学 医 学 1002 临 床 医 学 1004 公 共 卫 生 与 预 防 医 学 10

学 科 门 类 一 级 学 科 代 码 一 级 学 科 名 称 1005 中 医 学 1007 药 学 1201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管 理 学 1202 工 商 管 理 1204 公 共 管 理 1301 艺 术 学 理 论 1302 音 乐 与 舞 蹈 学 艺 术 学 1303 戏 剧 与 影 视 学 1304 美 术 学 1305 设 计 学 学 科 门 类 所 属 一 级 学 科 专 业 代 码 学 科 专 业 名 称 法 学 教 育 学 030401 民 族 学 民 族 学 030404 中 国 少 数 民 族 史 心 理 学 040202 发 展 与 教 育 心 理 学 040303 体 育 教 育 训 练 学 体 育 学 040304 民 族 传 统 体 育 学 11

学 科 门 类 所 属 一 级 学 科 专 业 代 码 学 科 专 业 名 称 授 权 级 别 交 叉 学 科 交 叉 学 科 99J1 妇 女 / 性 别 研 究 博 士 99J2 能 效 工 程 博 士 99J3 海 洋 事 务 博 士 99J4 国 学 博 士 99J5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博 士 99J6 转 化 医 学 硕 士 99J7 台 湾 研 究 博 士 99J8 计 算 科 学 博 士 99J9 航 空 航 天 工 程 博 士 12

专 业 代 码 专 业 名 称 授 权 级 别 领 域 0251 金 融 硕 士 硕 士 0252 应 用 统 计 硕 士 硕 士 0253 税 务 硕 士 硕 士 0254 国 际 商 务 硕 士 硕 士 0255 保 险 硕 士 硕 士 0256 资 产 评 估 硕 士 硕 士 0257 审 计 硕 士 硕 士 0351 法 律 硕 士 硕 士 0352 社 会 工 作 硕 士 硕 士 0451 教 育 ( 博 士 硕 士 ) 博 士 硕 士 0453 汉 语 国 际 教 育 硕 士 硕 士 0551 艺 术 硕 士 硕 士 0552 翻 译 硕 士 硕 士 0553 新 闻 与 传 播 硕 士 硕 士 0651 文 物 与 博 物 馆 硕 士 硕 士 0851 建 筑 学 硕 士 硕 士 0852 工 程 硕 士 硕 士 机 械 工 程 仪 器 仪 表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电 子 与 通 信 工 程 控 制 工 程 计 算 机 技 术 软 件 工 程 建 筑 与 土 木 工 程 化 学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物 流 工 程 航 空 工 程 1251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硕 士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1252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硕 士 1253 会 计 硕 士 硕 士 1254 旅 游 管 理 硕 士 硕 士 1256 工 程 管 理 硕 士 硕 士 1051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硕 士 1053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硕 士 13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 以 下 称 高 等 学 校 或 学 校 ) 对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的 管 理 第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要 依 法 治 校, 从 严 管 理, 健 全 和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 要 将 管 理 与 加 强 教 育 相 结 合,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努 力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有 健 康 体 魄 第 二 章 学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五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六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14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章 学 籍 管 理 第 一 节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七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当 向 学 校 请 假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八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应 当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应 当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九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十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当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第 二 节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二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核 和 成 绩 评 定 方 式, 以 及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是 否 重 修 或 者 补 考,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要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学 生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应 当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的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学 期 或 者 学 年 所 修 课 程 或 者 应 修 学 分 数 以 及 升 级 跳 级 留 级 降 级 重 修 等 要 求, 由 学 校 规 定 15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或 者 选 修 其 他 专 业 课 程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在 他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 学 分 ) 由 本 校 审 核 后 予 以 承 认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并 由 学 校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及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在 毕 业 前 对 该 课 程 可 以 给 予 补 考 或 者 重 修 机 会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节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可 以 按 学 校 的 规 定 申 请 转 专 业 学 生 转 专 业 由 所 在 学 校 批 准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经 学 生 同 意, 必 要 时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 三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四 ) 应 予 退 学 的 ;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转 学,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第 四 节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或 者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由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休 学 休 学 次 数 和 期 限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应 当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二 十 五 条 休 学 学 生 应 当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休 学 学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学 校 规 定 处 理 16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当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第 五 节 退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 一 ) 学 业 成 绩 未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或 者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二 )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三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 四 )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五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六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学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九 条 退 学 的 本 专 科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毕 业 生 就 业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没 有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本 规 定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六 十 四 条 办 理 第 六 节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后 是 否 可 以 补 考 重 修 或 者 补 作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答 辩, 以 及 是 否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由 学 校 规 定 对 合 格 后 颁 发 的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三 十 三 条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应 当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注 册, 并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完 成 本 专 业 学 业 同 时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并 达 到 该 专 业 辅 修 要 求 者, 由 学 校 发 给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得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应 当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17

第 三 十 九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应 当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四 章 校 园 秩 序 与 课 外 活 动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应 当 维 护 校 园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的 正 常 学 习 和 生 活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生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支 持 和 保 障 学 生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创 造 和 维 护 文 明 整 洁 优 美 安 全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环 境 学 生 不 得 有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吸 毒,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非 法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三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学 校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成 立 团 体, 应 当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学 校 批 准 学 生 团 体 应 当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活 动, 接 受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及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技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学 生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应 当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和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帮 助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用 工 单 位 的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有 关 协 议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生 举 行 大 型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应 当 按 法 律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对 未 获 批 准 的,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劝 阻 或 者 制 止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生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当 遵 循 国 家 和 学 校 关 于 网 络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登 录 非 法 网 站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学 校 关 于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的 规 定 第 五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18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和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或 者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科 技 创 造 锻 炼 身 体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五 十 一 条 对 学 生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可 以 采 取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称 号 或 者 其 他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奖 学 金 等 多 种 形 式, 给 予 相 应 的 精 神 鼓 励 或 者 物 质 奖 励 第 五 十 二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学 校 给 予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与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适 应 第 五 十 三 条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 五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 六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七 )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在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听 取 学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应 当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应 当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 本 人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应 当 包 括 处 分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学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第 六 十 条 学 校 应 当 成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学 生 对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或 者 违 规 违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19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应 当 由 学 校 负 责 人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在 接 到 学 生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当 对 申 诉 人 的 问 题 给 予 处 理 并 答 复 第 六 十 四 条 从 处 分 决 定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六 十 五 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六 十 六 条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学 校 应 当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本 人 档 案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七 条 对 接 受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留 学 生 的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实 施 第 六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或 修 改 学 校 的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报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中 央 部 委 属 校 同 时 抄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并 及 时 向 学 生 公 布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规 定, 指 导 检 查 和 督 促 本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实 施 学 生 管 理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7 号 )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教 学 1995 4 号 ) 同 时 废 止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20

厦 门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厦 大 研 [2009]15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保 证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促 进 研 究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在 厦 门 大 学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和 学 位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第 二 章 入 学 注 册 请 假 第 三 条 凡 我 校 录 取 的 新 生, 须 由 本 人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研 究 生 新 生 入 学 须 知 中 规 定 的 有 关 材 料, 按 期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必 须 向 学 院 或 研 究 院 ( 以 下 简 称 学 院 ) 书 面 请 假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请 假 时 间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未 准 假 逾 期 两 周 不 报 到 者, 或 假 满 逾 期 两 周 不 报 到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新 生 入 学 三 个 月 内, 由 学 院 按 照 国 家 及 学 校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结 果 于 入 学 三 个 月 后 的 第 一 周 书 面 上 报 校 招 生 办 和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应 当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五 条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经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离 校 治 疗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不 享 受 在 校 生 的 待 遇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于 下 学 年 开 学 前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入 学 申 请, 经 学 院 同 意 后, 到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院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经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可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六 条 按 规 定 必 须 缴 纳 学 费 的 研 究 生 每 学 年 应 当 按 一 学 年 额 度 缴 纳 学 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研 究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的 资 助 第 七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所 有 在 学 研 究 生 ( 含 获 准 延 期 的 研 究 生 ) 必 须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日 期 内 到 学 院 办 理 报 到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取 得 本 学 期 学 习 资 格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21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到 校 者, 必 须 事 先 向 学 院 书 面 请 假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请 假 时 间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不 请 假 或 未 准 假 而 不 按 时 注 册 或 已 到 校 而 不 办 理 注 册 者, 视 不 同 情 况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超 过 两 周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未 注 册 者 予 以 退 学 处 理 第 八 条 研 究 生 应 当 按 时 参 加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者 应 当 事 先 向 任 课 老 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请 假 或 未 准 假 缺 席 者, 以 旷 课 论 处, 学 院 应 当 对 其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直 至 退 学 处 理 第 九 条 研 究 生 因 病 请 假, 应 填 写 厦 门 大 学 研 究 生 请 假 单 并 附 校 医 院 或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请 假 一 周 以 内 的, 由 导 师 批 准, 学 院 备 案 ; 请 假 一 周 以 上 一 个 月 以 内 的, 由 导 师 和 学 院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学 院 备 案 研 究 生 在 一 学 期 内 累 计 请 病 假 超 过 一 个 月 者, 需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第 十 条 研 究 生 一 般 不 得 请 事 假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需 请 事 假 的 应 填 写 厦 门 大 学 研 究 生 请 假 单, 请 假 一 周 以 内 的, 由 导 师 批 准, 学 院 备 案 ; 请 假 一 周 以 上 一 个 月 以 内 的, 由 导 师 和 学 院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学 院 备 案 研 究 生 在 一 学 期 内 累 计 请 事 假 超 过 一 个 月 者, 应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因 课 题 研 究 或 培 养 的 需 要 须 到 外 校 进 行 科 研 活 动 或 课 程 学 习 的 应 填 写 厦 门 大 学 研 究 生 请 假 单, 由 导 师 学 院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学 院 备 案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请 假 期 满 时, 应 按 时 返 校 并 及 时 到 学 院 销 假, 如 确 需 续 假 的, 应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第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因 各 种 原 因 出 国 赴 港 澳 台,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三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一 般 不 得 转 专 业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本 专 业 不 能 继 续 培 养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专 业 转 专 业 原 则 上 只 能 在 一 级 学 科 下 相 关 专 业 或 跨 学 科 相 关 专 业 内 进 行 第 十 五 条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研 究 生 应 当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并 征 得 转 出 与 拟 转 入 学 院 及 导 师 同 意, 经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后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第 十 六 条 获 准 转 专 业 的 研 究 生 应 严 格 执 行 转 入 专 业 的 培 养 方 案 第 十 七 条 下 列 情 况 的 研 究 生 不 允 许 转 专 业 : ( 一 ) 处 于 毕 业 学 年 或 获 准 延 期 的 ; ( 二 ) 专 业 学 位 与 非 专 业 学 位 之 间 互 转 的 ; ( 三 ) 申 请 二 次 转 专 业 的 第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本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因 病 申 请 转 学 的 应 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医 疗 证 明 第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22

( 二 ) 非 同 类 院 校 转 入 本 校 的 ; ( 三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四 ) 应 予 退 学 的 ; ( 五 ) 处 于 毕 业 学 年 或 获 准 延 期 的 ; ( 六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二 十 条 研 究 生 转 学, 须 经 两 校 同 意 后,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申 请 转 出 的 研 究 生 应 缴 清 在 本 校 修 读 期 间 的 学 费 ; 转 入 研 究 生 必 须 交 纳 在 我 校 修 读 期 间 所 需 的 学 费 第 四 章 学 制 与 在 校 年 限 第 二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的 学 制 : 硕 士 研 究 生 2-3 年 ; 从 2014 级 起 博 士 研 究 生 ( 含 硕 博 连 读 生 博 士 阶 段 )4 年 ; 本 科 直 博 研 究 生 5-6 年 (2014 年 第 1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以 前 年 级 博 士 生 学 制 仍 为 3-4 年 ) 第 二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的 在 校 年 限 ( 含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 硕 士 生 最 长 5 年 ; 博 士 生 最 长 7 年 ; 本 直 博 研 究 生 最 长 8 年 第 二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因 客 观 原 因 在 学 制 规 定 年 限 内 无 法 完 成 学 业 的, 应 在 每 年 六 月 份 之 前,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通 过 网 上 学 生 系 统 提 出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的 申 请, 经 导 师 网 上 审 核 批 准 后 网 上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研 究 生 超 过 学 制 年 限 三 个 月 未 办 理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申 请 者, 视 为 自 动 退 学 研 究 生 在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在 校 年 限 内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的, 每 次 申 请 延 长 的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前 应 缴 清 在 学 期 间 的 各 项 费 用 第 五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因 病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或 不 适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应 申 请 休 学 研 究 生 因 病 申 请 休 学 应 填 写 厦 门 大 学 研 究 生 休 学 申 请 书 并 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医 疗 证 明, 经 研 究 生 导 师 和 所 在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研 究 生 因 病 不 适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应 当 办 理 休 学 第 二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因 创 业 需 要 或 其 它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申 请 休 学 的, 应 填 写 厦 门 大 学 研 究 生 休 学 申 请 书, 经 研 究 生 导 师 和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23

第 二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学 期 为 限, 不 满 一 学 期 的 按 一 学 期 计 算, 休 学 时 间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两 学 年 第 二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在 申 请 休 学 前 应 缴 清 在 学 修 读 期 间 的 学 费 第 二 十 八 条 休 学 的 研 究 生 应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研 究 生 奖 助 学 金 医 疗 费 用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于 新 学 期 开 学 两 周 前 填 写 厦 门 大 学 研 究 生 复 学 申 请 书 向 导 师 学 院 申 请 复 学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研 究 生 因 病 休 学 期 满, 申 请 复 学 时, 须 由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已 恢 复 健 康, 并 经 校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第 六 章 退 学 第 三 十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 一 )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一 门 学 位 课 程 重 修 两 次 仍 不 合 格 的 ; 学 位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两 门 核 心 课 程 或 学 位 课 程 或 必 修 课 程 重 修 两 次 仍 不 合 格 的 ; 研 究 生 经 学 院 考 核 明 显 缺 乏 科 研 能 力, 不 宜 继 续 学 习 的 ; ( 二 ) 休 学 期 满, 在 新 学 期 开 学 两 周 前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的 或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三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残 或 其 它 原 因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 四 )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学 习 时 间 内 未 请 假 未 准 假 离 校 两 周 或 未 请 假 未 准 假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五 ) 超 过 注 册 时 间 两 周 未 到 校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六 ) 出 国 出 境 逾 期, 擅 自 超 过 批 准 出 国 出 境 返 校 时 限 或 申 请 延 期 未 获 准 未 返 校 的 ; ( 七 ) 研 究 生 超 过 规 定 学 制 年 限 三 个 月 又 未 办 理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申 请 的 或 批 准 的 延 长 期 限 已 满 仍 不 能 完 成 学 业 而 又 未 办 理 续 延 手 续 的 ; ( 八 ) 硕 士 生 在 校 年 限 ( 含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 超 过 5 年, 博 士 生 超 过 7 年, 硕 博 连 读 生 本 直 博 生 超 过 8 年 仍 未 修 满 应 修 学 分 的 ; ( 九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凡 因 上 述 ( 一 )--( 六 ) 项 原 因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由 研 究 生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报 告 并 附 相 关 材 料, 经 导 师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送 研 究 生 院 ; 凡 上 述 ( 七 ) ( 八 ) 项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由 研 究 生 院 提 供 名 单 学 院 确 认 具 体 情 况 或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须 填 写 厦 门 大 学 研 究 生 退 学 申 请 书, 经 导 师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送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申 请 退 学 应 缴 清 在 学 修 读 期 间 的 学 费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研 究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对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学 校 应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24

第 三 十 三 条 退 学 决 定 书 由 研 究 生 所 在 学 院 送 交 研 究 生 本 人,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签 收, 签 收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期 研 究 生 本 人 拒 绝 签 收 退 学 决 定 书 的, 由 学 院 负 责 送 达 的 工 作 人 员 邀 请 二 名 以 上 的 教 师 或 学 生 到 场 作 为 见 证 人,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记 明 拒 收 事 由 和 日 期, 由 送 达 人 见 证 人 签 名, 把 退 学 决 定 书 留 置 研 究 生 本 人 宿 舍 或 其 他 经 常 居 住 地, 即 视 为 送 达 以 上 送 达 方 式 仍 无 法 送 达 的, 在 学 校 公 告 栏 公 布 退 学 决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经 过 15 日, 即 视 为 送 达 退 学 决 定 自 送 达 之 日 起 生 效 第 三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在 接 到 学 校 退 学 决 定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研 究 生 的 申 诉 按 照 厦 门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办 法 处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学 校 报 福 建 省 毕 业 生 就 业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在 学 校 退 学 决 定 批 准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没 有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七 章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与 学 习 证 明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在 校 年 限 内, 按 照 培 养 方 案 的 规 定, 修 满 应 修 学 分, 完 成 必 修 环 节, 通 过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由 学 校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已 按 照 培 养 方 案 的 规 定 修 满 应 修 学 分, 完 成 必 修 环 节, 可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通 过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可 准 予 提 前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由 学 校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提 前 毕 业 的 申 请 应 于 每 年 3 月 底 前 提 交 研 究 生 提 交 提 前 毕 业 申 请 前 应 缴 清 全 程 学 费 毕 业 证 书 的 具 体 颁 发 事 宜 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尚 处 于 在 校 年 限 内 的, 按 照 培 养 方 案 的 规 定, 修 满 应 修 学 分, 完 成 必 修 环 节, 但 毕 业 论 文 未 完 成 或 答 辩 不 通 过 的, 可 申 请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在 校 年 限 已 满, 但 已 按 照 培 养 方 案 的 规 定, 修 满 应 修 学 分, 完 成 必 修 环 节, 仅 毕 业 论 文 未 完 成 或 答 辩 不 通 过 的,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研 究 生 尚 处 于 在 校 年 限 内 申 请 结 业 的, 其 结 业 证 书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向 学 院 申 请, 学 院 审 核 其 结 业 条 件, 符 合 发 放 条 件 的, 汇 总 后 报 送 校 研 究 生 院 申 请 发 放 ; 在 校 年 限 已 满 的 研 究 生, 由 学 院 审 核 其 结 业 条 件, 符 合 发 放 条 件 的, 汇 总 后 报 送 研 究 生 院 申 请 发 放 结 业 证 书 25

研 究 生 结 业 后 两 年 内, 可 以 申 请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或 原 论 文 修 改 后 申 请 重 新 答 辩 答 辩 申 请 获 准 后 应 按 规 定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方 能 进 行 论 文 答 辩 事 宜 通 过 答 辩 者, 准 予 毕 业 和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由 学 校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由 学 校 颁 发 肄 业 证 明 书 第 四 十 条 学 位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已 按 照 培 养 方 案 的 规 定, 修 满 应 修 学 分, 完 成 必 修 环 节, 可 申 请 提 前 进 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答 辩 通 过 且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由 学 校 授 予 学 位 研 究 生 申 请 提 前 进 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前 应 缴 清 全 程 学 费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位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已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的 在 校 年 限, 但 已 按 照 培 养 方 案 的 规 定, 修 满 应 修 学 分, 完 成 必 修 环 节, 仅 学 位 论 文 未 完 成 或 答 辩 不 通 过 的, 由 研 究 生 院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并 终 止 其 学 籍 学 习 证 明 由 学 院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研 究 生 名 单 报 送 研 究 生 院 申 请 发 放 学 位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获 得 学 习 证 明 后 两 年 内, 可 申 请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或 原 论 文 修 改 后 申 请 重 新 答 辩 答 辩 申 请 获 准 后 应 按 规 定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方 能 进 行 论 文 答 辩 事 宜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且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由 学 校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学 制 培 养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第 四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积 极 配 合 做 好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填 报 等 工 作 第 四 十 四 条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肄 业 证 明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研 究 生 本 人 申 请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由 学 校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五 条 定 向 委 培 研 究 生 除 执 行 本 规 定 外, 必 须 执 行 定 向 委 培 合 同 的 规 定 第 四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的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以 上 以 下, 包 括 本 级 本 数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2009 年 7 月 公 布 起 施 行 原 厦 门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厦 大 研 2005 17 号 同 时 废 止 26

厦 门 大 学 研 究 生 个 人 学 籍 基 本 信 息 核 对 修 改 及 变 更 流 程 研 究 生 个 人 学 籍 基 本 信 息 是 指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时 填 报 录 取 后 上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的 基 本 个 人 信 息, 包 括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民 族 身 份 证 号 ( 台 港 澳 学 生 为 台 胞 证 或 回 乡 证 号, 外 国 留 学 生 为 护 照 号 ) 等 研 究 生 学 籍 基 本 信 息 是 学 生 获 得 学 籍 以 及 今 后 学 校 为 其 开 具 学 籍 成 绩 证 明 颁 发 学 历 ( 学 位 ) 证 书 的 重 要 依 据 为 了 加 强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确 保 学 生 学 习 权 益, 现 将 研 究 生 个 人 学 籍 基 本 信 息 核 对 修 改 以 及 变 更 流 程 告 知 如 下 : 一 新 生 个 人 学 籍 信 息 查 询 根 据 教 育 部 高 校 学 生 获 得 学 籍 及 毕 业 证 书 政 策 告 知, 自 2007 年 起, 国 家 实 行 学 籍 电 子 注 册 制 度 凡 在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信 息 网 ( 简 称 学 信 网 ) 和 学 校 管 理 系 统 中 无 学 生 信 息 者 即 无 学 籍, 不 能 获 得 国 家 承 认 的 学 历 证 书 为 了 确 保 学 生 学 籍 信 息 准 确 无 误, 新 生 应 在 入 学 一 周 内 登 录 厦 门 大 学 研 究 生 信 息 化 管 理 平 台 (http://gs.xmu.edu.cn), 查 询 个 人 学 籍 信 息 修 改 模 块 并 补 充 个 人 其 它 信 息 未 完 整 补 充 个 人 学 籍 其 它 信 息 者 不 能 进 入 选 课 新 生 入 学 三 个 月 后 应 登 录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信 息 网 ( http://www.chsi.com.cn) 实 名 注 册 后 查 询 确 认 核 实 本 人 身 份 信 息 和 学 籍 注 册 信 息 研 究 生 信 息 化 平 台 学 籍 基 本 信 息 应 与 学 信 网 的 信 息 保 持 一 致, 学 生 不 能 自 行 修 改 或 变 更 二 新 生 个 人 学 籍 信 息 修 改 若 经 你 查 询 核 对 后, 发 现 研 究 生 信 息 化 平 台 和 学 信 网 的 基 本 信 息 与 本 人 实 际 有 效 证 件 不 符, 应 于 第 一 学 期 结 束 前 到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与 管 理 办 公 室 申 请 修 改 相 关 信 息 因 逾 期 未 办 理 或 不 办 理 造 成 各 类 证 明 毕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与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不 符 的, 责 任 由 学 生 自 负 申 请 修 改 学 籍 信 息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境 内 生 : 须 填 写 福 建 省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信 息 变 更 申 请 ( 确 认 ) 表 ( 见 附 件 1), 同 时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1 学 校 招 生 办 出 具 的 证 明 ;2 考 生 原 毕 业 学 校 证 明 ;3 学 生 本 人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准 考 证 复 印 件 及 原 件 ( 核 查 后 退 回 );4 由 派 出 所 提 供 的 户 籍 证 明 :5 录 取 花 名 册 复 印 件 2. 台 港 澳 生 : 须 提 供 台 胞 证 或 回 乡 证 台 湾 或 港 澳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和 原 件 ( 核 查 后 退 回 ); 3. 外 国 留 学 生 : 须 提 供 护 照 复 印 件 及 原 件 ( 核 查 后 退 回 ) 三 个 人 学 籍 基 本 信 息 变 更 在 学 研 究 生 因 各 种 原 因 须 变 更 个 人 学 籍 基 本 信 息 的, 应 于 每 年 4 月 前 持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到 研 究 生 院 申 请 变 更, 其 他 时 间 不 予 受 理 个 人 学 籍 基 本 信 息 变 更 申 请 须 提 交 如 下 证 明 材 料 : 27

1. 姓 名 变 更 指 在 学 研 究 生 因 个 人 原 因 向 户 籍 部 门 申 请 变 更 姓 名 并 获 批 生 效 的 申 请 姓 名 变 更 应 提 供 如 下 材 料 : 1 境 内 生 :a. 变 更 姓 名 后 的 新 身 份 证 写 有 曾 用 名 为 原 名 的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及 原 件 ( 核 查 后 退 回 );b. 户 籍 部 门 审 批 通 过 的 姓 名 变 更 申 请 表 复 印 件 ( 加 盖 户 籍 证 明 章 ) 2 台 港 澳 生 :a. 台 胞 证 或 回 乡 证 台 湾 或 港 澳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 核 查 后 退 回 ); b. 户 籍 謄 本 原 件 3 外 国 留 学 生 :a. 护 照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 核 查 后 退 回 );b. 大 使 馆 证 明 2. 身 份 证 号 变 更 指 境 内 在 学 研 究 生 因 户 籍 部 门 错 号 或 重 号 更 正 后 生 效 的 以 及 台 港 澳 外 国 留 学 生 因 证 件 到 期 换 证 后 产 生 新 号 需 变 更 的 申 请 变 更 身 份 证 号 应 提 供 如 下 材 料 : 1 境 内 生 :a. 学 生 本 人 新 旧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及 原 件 ( 核 查 后 退 回 );b. 户 籍 管 理 部 门 开 具 的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更 正 证 明 ( 样 式 见 附 件 2); 2 台 港 澳 生 : 台 胞 证 或 回 乡 证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 核 查 后 退 回 ); 3 外 国 留 学 生 : 护 照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 核 查 后 退 回 ) 3.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民 族 变 更 指 在 学 研 究 生 ( 仅 限 境 内 生 ) 原 有 效 证 件 有 误 发 现 后 到 户 籍 部 门 申 请 变 更 并 生 效 的 申 请 变 更 应 提 供 材 料 :a. 变 更 后 生 效 的 新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及 原 件 ( 核 查 后 退 回 ); b. 户 籍 部 门 审 批 通 过 的 变 更 申 请 表 复 印 件 ( 加 盖 户 籍 证 明 章 ) 或 其 他 户 籍 更 正 证 明 四 材 料 的 终 审 以 上 所 有 申 请 变 更 材 料 由 研 究 生 院 核 实 汇 总 提 交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终 审, 所 需 材 料 不 足 的 依 省 厅 实 际 审 核 意 见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补 充 28

附 件 1: 福 建 省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信 息 变 更 申 请 ( 确 认 ) 表 考 生 号 姓 名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是 否 享 受 高 考 录 取 优 惠 政 策 更 正 信 息 项 更 正 前 信 息 否 民 族 考 生 特 征 是 ( 请 填 写 ): 录 取 年 份 生 源 地 学 生 近 期 免 冠 照 片 由 所 在 高 校 骑 缝 盖 章 考 生 录 取 电 子 照 片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身 份 证 号 民 族 其 他 ( 请 填 写 ): 更 正 后 信 息 更 正 理 由 学 生 本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考 生 原 毕 业 学 校 生 源 地 各 级 招 生 部 门 意 见 考 生 原 毕 业 学 校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 ( 公 章 ) 年 月 日 生 源 地 县 级 招 生 部 门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 章 ) 年 月 日 ( 公 生 源 地 市 级 招 生 部 门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 ( 公 章 ) 年 月 日 生 源 地 省 级 招 生 部 门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 章 ) 年 月 日 ( 公 学 生 所 在 高 校 学 籍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学 生 所 在 高 校 学 籍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 ( 公 章 ) 年 月 日 所 附 证 明 材 料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户 籍 证 明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更 正 证 明 考 生 原 毕 业 学 校 证 明 县 级 招 生 部 门 证 明 市 级 招 生 部 门 证 明 省 级 招 生 部 门 证 明 高 考 报 名 表 录 取 花 名 册 复 印 件 其 他 ( 请 填 写 ): 29

附 件 2: 30

厦 门 大 学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修 订 基 本 要 求 (2014) 厦 大 研 36 号 为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深 化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的 意 见, 适 应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和 人 力 资 源 强 国 的 需 要, 加 大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与 创 新 力 度, 进 一 步 提 高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现 对 我 校 学 术 型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方 案 修 订 作 如 下 要 求 一 指 导 思 想 培 养 方 案 应 明 确 培 养 目 标 课 程 体 系 及 培 养 环 节, 要 遵 循 研 究 生 教 育 规 律, 创 新 培 养 模 式, 要 体 现 学 科 特 色 和 学 术 前 沿, 突 出 个 性 化 培 养, 要 参 照 国 际 和 国 内 一 流 学 科 的 培 养 方 案, 并 依 据 高 水 平 原 则 硕 博 贯 通 原 则 一 级 学 科 原 则 资 源 共 享 原 则 学 科 交 叉 原 则 进 行 制 定 和 修 订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定 和 修 订 应 以 提 高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为 目 标, 统 筹 安 排 硕 士 和 博 士 培 养 阶 段, 加 强 学 习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有 机 结 合, 强 化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探 索 形 成 各 具 特 色 的 培 养 模 式 应 重 视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系 统 性 的 科 研 训 练, 要 求 并 支 持 研 究 生 更 多 参 与 高 水 平 前 沿 性 的 科 研 工 作, 以 高 水 平 科 学 研 究 支 撑 高 水 平 研 究 生 培 养 鼓 励 多 学 科 交 叉 培 养, 支 持 研 究 生 更 多 参 与 学 术 交 流 和 国 际 合 作, 拓 宽 学 术 视 野, 激 发 创 新 思 维 二 基 本 原 则 1. 高 水 平 原 则 以 高 水 平 国 际 化 为 理 念, 各 学 科 应 当 进 行 科 学 系 统 论 证, 大 胆 吸 收 借 鉴 国 内 外 先 进 的 研 究 生 培 养 经 验 和 管 理 模 式, 优 化 和 规 范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 跟 踪 国 际 和 国 内 各 3-5 个 一 流 学 科 的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进 一 步 优 化 本 学 科 的 培 养 方 案 2. 硕 博 贯 通 原 则 各 学 科 应 当 在 硕 士 \ 博 士 不 同 培 养 阶 段 进 行 准 确 定 位 的 基 础 上, 体 现 贯 通 式 培 养 通 盘 统 筹 安 排 科 学 衔 接 硕 士 \ 博 士 不 同 教 育 层 次 课 程 设 置 教 学 内 容 与 培 养 的 各 个 环 节, 避 免 重 复 或 简 单 的 延 伸 研 究 生 在 硕 士 阶 段 已 修 读 的 课 程 在 博 士 阶 段 可 免 修 3. 一 级 学 科 原 则 本 次 培 养 方 案 修 订 原 则 上 各 学 科 应 当 在 一 级 学 科 或 二 级 学 科 范 围 内 统 筹 考 虑, 提 倡 按 照 一 级 学 科 制 定 培 养 方 案 4. 资 源 共 享 原 则 培 养 方 案 的 修 订 应 切 实 体 现 学 科 整 体 实 力 在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中 的 作 用, 让 研 究 生 能 更 广 泛 地 接 触 到 本 学 科 最 优 秀 的 师 资, 让 研 究 生 共 享 本 学 科 的 各 种 优 质 课 程 教 学 条 件 和 实 验 室 资 源, 必 须 打 破 学 院 内 部 系 与 系 的 封 闭 状 态, 在 一 级 学 科 和 学 院 级 别 统 筹 安 排 研 究 生 各 项 资 源 学 校 将 加 大 力 度 鼓 励 一 级 学 科 和 学 院 之 间 师 资 教 学 资 源 和 实 验 室 资 源 的 共 享 5. 跨 学 科 培 养 原 则 鼓 励 多 学 科 交 叉 培 养, 拓 宽 研 究 生 学 术 视 野, 激 发 创 新 思 维 尤 其 是 对 于 交 叉 学 科 项 目, 在 课 程 体 系 建 设 培 养 过 程 导 师 指 导 等 方 面 应 当 切 实 体 现 学 科 交 31

叉 融 合 的 优 势 三 主 要 内 容 及 相 关 要 求 ( 一 ) 培 养 目 标 各 学 科 应 根 据 自 身 的 特 点 和 学 科 发 展 水 准, 确 定 与 本 学 科 相 适 应 的 培 养 目 标 1.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基 本 目 标 : (1) 掌 握 一 定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 (2) 具 有 一 定 的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 (3) 具 有 应 用 外 语 开 展 学 术 研 究 和 学 术 交 流 的 基 本 能 力 2. 学 术 型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基 本 目 标 : (1)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 (2) 基 本 具 有 独 立 性 地 创 造 性 地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 (3) 具 有 一 定 的 国 际 视 野, 能 较 为 熟 练 地 进 行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以 上 硕 士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基 本 目 标 主 要 参 照 国 家 学 位 条 例, 并 有 所 与 时 俱 进 ( 二 ) 学 制 及 在 校 年 限 学 术 型 博 士 生 ( 含 硕 博 连 读 博 士 阶 段 ) 学 制 为 4 年, 本 直 博 学 制 为 5 年 学 术 型 硕 士 生 学 制 为 2-3 年 博 士 生 在 校 年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7 年, 本 直 博 在 校 年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8 年, 硕 士 生 在 校 年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5 年 对 提 前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学 位 论 文 符 合 申 请 答 辩 要 求 的 研 究 生, 经 过 规 定 的 审 批 程 序 可 以 提 前 答 辩 毕 业 并 申 请 学 位 具 体 标 准 由 各 学 科 制 定 ( 三 ) 研 究 方 向 每 个 研 究 方 向 应 有 相 对 稳 定 的 研 究 领 域, 有 学 术 带 头 人 和 结 构 较 为 合 理 的 学 术 梯 队, 有 较 好 的 科 研 基 础 和 相 关 的 科 研 成 果, 能 开 出 本 研 究 方 向 的 相 关 课 程, 有 充 足 研 究 经 费 和 相 应 的 物 质 条 件 ( 四 ) 培 养 方 式 硕 士 生 的 培 养 采 取 课 程 学 习 和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通 过 课 程 学 习 和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系 统 掌 握 所 在 学 科 领 域 的 理 论 知 识, 培 养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硕 士 生 的 培 养 采 用 导 师 个 别 指 导 或 导 师 组 集 体 培 养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在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中, 应 合 理 安 排 课 程 学 习 社 会 实 践 科 学 研 究 学 术 交 流 等 各 个 环 节, 应 着 重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优 良 学 风 探 索 精 神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鼓 励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实 行 导 师 组 制 度, 促 进 我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整 体 水 平 的 提 高 鼓 励 学 院 和 学 科 根 据 学 科 特 点, 借 鉴 国 外 一 流 大 学 经 验, 立 足 国 内 不 断 探 索, 采 取 灵 活 多 样 行 之 有 效 的 培 养 方 法, 提 高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更 好 地 满 足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对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需 求 32

( 五 ) 课 程 设 置 各 学 科 要 建 立 科 学 系 统 的 硕 士 - 博 士 层 次 相 互 贯 通 的 课 程 体 系, 课 程 总 数 量 应 合 理 控 制 研 究 生 在 硕 士 阶 段 已 修 读 的 课 程 在 博 士 阶 段 可 免 修, 具 体 要 求 由 各 学 科 制 定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分 为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必 修 课 程 一 般 为 学 校 或 学 院 通 修 课 程 核 心 课 程 和 一 级 学 科 课 程 等 其 中 公 共 必 修 课 包 括 政 治 和 外 语 类 课 程, 为 必 选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设 置 要 体 现 培 养 目 标 所 要 求 的 本 学 科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和 相 关 技 能 方 法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安 排 时 间 一 般 为 1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设 置 应 体 现 宽 广 深 入 的 培 养 目 标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安 排 时 间 一 般 为 0.5-1 年 本 直 博 的 课 程 安 排 时 间 一 般 为 1.5 年 ( 六 ) 其 他 培 养 环 节 其 他 培 养 环 节 是 指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中 必 须 完 成 的 学 术 行 为 规 范 网 上 测 试 实 践 学 术 讲 座 文 献 综 述 与 科 研 报 告 开 题 报 告 中 期 考 核 及 预 答 辩 等 环 节 1. 各 学 院 ( 研 究 院 ) 在 学 院 层 面 统 一 设 置 其 他 培 养 环 节 要 求 2. 实 验 室 安 全 教 育 科 学 道 德 教 育 科 技 论 文 阅 读 与 论 文 写 作 英 文 论 文 写 作 等 统 一 作 为 课 程 开 设, 不 作 为 其 他 培 养 环 节 3. 学 术 讲 座 ( 可 含 seminar 等 ) 设 为 博 士 生 和 硕 士 生 的 必 修 环 节 原 则 上 研 究 生 在 读 期 间 应 至 少 听 满 10 场 次 学 术 讲 座 原 则 上 听 少 于 10 场 次 的 讲 座 不 计 学 分 ; 听 多 于 10 场 次 少 于 20 场 次 的 讲 座 计 可 0.5 学 分 ; 听 满 20 场 次 讲 座 可 计 1 学 分 各 单 位 对 研 究 生 听 学 术 讲 座 和 学 术 报 告 的 场 次 数 可 提 出 更 高 要 求 本 环 节 学 分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2 学 分 4. 中 期 考 核 ( 含 资 格 考 试 综 合 考 试 等 ) 设 为 博 士 生 的 必 修 环 节, 计 1 学 分 5. 文 献 综 述 与 科 研 报 告 ( 含 工 作 坊 workshop 研 讨 会 等 ), 各 单 位 可 自 行 规 定 是 否 设 置 为 必 修 环 节, 是 否 设 置 学 分 开 题 报 告 可 与 中 期 考 核 结 合, 各 单 位 可 自 行 规 定 是 否 设 置 为 必 修 环 节, 是 否 设 置 学 分 6. 预 答 辩 培 养 环 节, 各 单 位 可 自 行 规 定 是 否 设 置 为 必 修 环 节, 是 否 设 置 学 分 7. 社 会 实 践 ( 含 社 会 调 研 田 野 调 查 志 愿 服 务 等 ) 作 为 人 文 社 科 类 博 士 的 必 修 环 节, 应 至 少 设 置 1 学 分, 实 践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3 周 本 环 节 学 分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2 学 分 ( 七 ) 学 分 要 求 课 程 学 分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每 学 期 课 内 16-18 学 时 为 1 学 分 ; 夏 季 学 期 15 学 时 为 1 学 分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 不 含 外 籍 生 ): 理 工 医 科 硕 士 应 修 满 不 少 于 22-24 学 分, 人 文 社 科 硕 士 应 修 满 不 少 于 26-28 学 分 ; 其 中 公 共 必 修 课 4 学 分, 其 他 培 养 环 节 至 少 2 学 分 33

类 别 课 程 备 注 学 分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研 究 必 选 1 必 课 修 公 共 课 政 治 外 语 自 然 辩 证 法 概 论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社 会 科 学 方 法 论 一 般 为 英 语, 入 学 考 试 为 其 他 语 种 的 修 读 相 应 语 种 的 课 程 二 选 一, 必 选 1 必 选 2 专 业 课 由 各 学 科 设 定 具 体 要 求 选 修 课 由 各 学 科 设 定 具 体 要 求 学 术 讲 座 必 选 其 他 培 养 环 节 中 期 考 核 文 献 综 述 与 科 研 报 告 开 题 报 告 社 会 实 践 预 答 辩 校 外 ( 或 国 外 境 外 ) 学 习 交 流 经 历 由 各 学 科 设 定 具 体 要 求, 至 少 2 学 分 学 分 博 士 研 究 生 : 应 修 满 不 少 于 12 学 分, 其 中 公 共 必 修 课 2 学 分, 其 他 培 养 环 节 至 少 2 类 别 课 程 备 注 学 分 必 课 修 公 共 课 政 治 中 国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当 代 必 选 2 专 业 课 由 各 学 科 设 定 具 体 要 求 选 修 课 由 各 学 科 设 定 具 体 要 求 34

中 期 考 核 必 选 1 学 分 社 会 实 践 学 术 讲 座 文 科 必 选 必 选 1 学 分 其 他 培 养 环 节 文 献 综 述 与 科 研 报 告 开 题 报 告 预 答 辩 教 学 实 践 校 外 ( 或 国 外 境 外 ) 学 习 交 流 经 历 由 各 学 科 设 定 是 否 必 选 及 具 体 要 求 本 直 博 研 究 生 应 修 满 不 少 于 28 学 分, 其 中 公 共 必 修 课 5 学 分, 其 他 培 养 环 节 至 少 2 学 分 公 共 必 修 课 包 括 中 国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当 代 (2 学 分 ) 自 然 辩 证 法 概 论 (1 学 分 ) 和 外 语 课 程 (2 学 分 )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博 士 阶 段 总 学 分 课 程 要 求 与 普 通 博 士 一 致, 不 需 修 读 博 士 政 治 课 程, 所 缺 学 分 由 选 修 其 他 课 程 补 上 英 文 授 课 硕 士 和 博 士 项 目 可 根 据 学 科 实 际 情 况 单 独 制 定 培 养 方 案 英 文 授 课 硕 士 应 修 满 不 少 于 22 学 分, 其 中 公 共 必 修 课 程 4 学 分 英 文 授 课 博 士 应 修 满 不 少 于 12 学 分, 其 中 公 共 必 修 课 程 4 学 分 公 共 必 修 课 包 括 汉 语 (2 学 分 ) 和 中 国 概 况 (2 学 分 ) 两 门 课 程, 由 研 究 生 院 统 一 开 设 各 单 位 可 自 行 规 定 是 否 设 置 其 他 培 养 环 节 学 分 ( 八 ) 论 文 工 作 学 位 论 文 是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重 要 环 节,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从 事 科 研 工 作 能 力 的 主 要 途 径 研 究 生 应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独 立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学 位 论 文 应 能 充 分 反 映 研 究 生 已 全 面 达 到 培 养 目 标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的 要 求, 由 各 学 院 ( 研 究 院 )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根 据 厦 门 大 学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位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的 规 定 及 各 学 科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并 列 入 培 养 方 案 鼓 励 学 院 ( 研 究 院 ) 对 研 究 生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提 出 更 高 要 求 由 一 级 学 科 研 究 生 培 养 指 导 委 员 会 提 出 对 研 究 生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过 程 的 要 求 35

厦 门 大 学 外 国 来 华 留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管 理 与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厦 大 研 [2014]43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促 进 我 校 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保 证 外 国 来 华 留 学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外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 的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教 育 部 外 交 部 公 安 部 高 等 学 校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来 华 留 学 生 我 国 学 位 试 行 办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外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和 法 规, 遵 守 我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与 纪 律, 执 行 我 校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有 关 规 定, 遵 守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第 二 章 研 究 生 培 养 第 三 条 外 国 来 华 留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外 国 留 学 博 士 生 ) 的 学 制 为 4 年, 在 校 年 限 3-7 年 外 国 来 华 留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外 国 留 学 硕 士 生 ) 的 学 制 为 2-3 年, 在 校 年 限 2-5 年 第 四 条 各 学 科 可 参 照 同 学 科 专 业 的 培 养 方 案 并 根 据 学 科 的 具 体 情 况 拟 定 专 门 的 外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经 一 级 学 科 研 究 生 培 养 指 导 委 员 会 审 定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外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须 按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后, 方 可 进 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第 五 条 我 校 培 养 外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应 采 取 脱 产 培 养 的 方 式, 即 整 个 培 养 过 程 均 在 我 校 完 成 确 因 需 要, 经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所 在 学 院 及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外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可 以 利 用 部 分 时 间 回 国 撰 写 论 文, 但 在 我 校 进 行 论 文 工 作 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半 年 外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生 的 论 文 答 辩 工 作 须 在 我 校 进 行 第 六 条 在 他 国 已 经 修 习 相 应 学 科 专 业 硕 士 必 修 课 程 的 外 国 留 学 硕 士 生 申 请 攻 读 我 校 硕 士 学 位 时, 经 专 家 组 审 查 或 考 核, 可 以 免 修 相 应 的 课 程 免 修 申 请 人 应 提 供 在 他 国 修 学 的 课 程 名 称 成 绩 单 以 及 两 名 专 家 ( 相 当 于 副 教 授 及 其 以 上 人 员 ) 的 推 荐 信 等 材 料 审 核 专 家 组 由 三 至 五 名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的 同 行 专 家 组 成 第 七 条 外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应 修 读 汉 语 和 中 国 概 况 两 门 公 共 必 修 课 程 公 共 必 修 课 程 由 研 究 生 院 组 织 开 设 符 合 免 修 条 件 的, 学 生 可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证 明, 向 研 究 生 院 申 请 免 修 第 八 条 外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是 否 安 排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可 由 各 学 科 根 据 专 业 需 要 确 定 36

第 三 章 学 位 授 予 第 九 条 外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申 请 要 求 和 申 请 办 法 按 照 厦 门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和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资 格 审 核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条 根 据 厦 门 大 学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位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的 规 定, 在 我 校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博 士 生 申 请 学 位 所 需 科 研 成 果 要 求, 原 则 上 应 与 其 它 博 士 生 一 致, 具 体 细 则 由 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 学 位 评 定 工 作 小 组 ) 制 定 公 布 实 施,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外 国 留 学 硕 士 生 申 请 学 位 的 科 研 成 果 要 求 由 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 学 位 评 定 工 作 小 组 ) 制 定 公 布 实 施 第 十 一 条 外 国 留 学 博 士 生 撰 写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应 能 反 映 作 者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并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成 果 工 程 技 术 临 床 医 学 以 及 其 他 应 用 学 科 专 业 毕 业 的 外 国 留 学 博 士 生 提 交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应 具 有 重 要 的 实 际 价 值, 同 时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从 事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外 国 留 学 硕 士 生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必 须 撰 写 学 位 论 文 我 校 各 有 关 学 科 专 业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学 位 论 文 提 出 不 同 的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可 以 是 学 术 研 究 或 科 学 技 术 报 告, 也 可 以 是 专 题 调 研 工 程 设 计 案 例 分 析 等 报 告, 其 报 告 应 能 反 映 学 位 申 请 者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综 合 运 用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门 知 识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学 位 论 文 应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由 外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独 立 完 成 论 文 经 学 院 ( 研 究 院 ) 审 查 和 同 意 推 荐 答 辩 后 付 印 导 师 对 论 文 的 评 语 和 推 荐 意 见, 应 密 封 传 递, 注 意 保 密 第 十 二 条 外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按 照 厦 门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和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第 四 章 论 文 评 阅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外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的 匿 名 评 阅, 由 各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建 立 相 应 的 评 审 专 家 库, 并 在 此 库 中 随 机 选 择 评 阅 专 家 第 十 三 条 外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和 学 位 授 予 按 照 厦 门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和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第 五 章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和 答 辩 规 则 第 六 章 学 位 授 予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在 我 校 攻 读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的 外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其 学 位 论 文 可 以 用 汉 语 或 英 语 撰 写 和 答 辩 ( 语 言 文 学 类 研 究 生 可 以 选 用 所 修 语 言 进 行 论 文 撰 写 和 答 辩 ), 论 文 摘 要 须 同 时 提 交 汉 语 和 英 语 文 本 论 文 撰 写 格 式 应 严 格 按 照 厦 门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规 范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章 附 则 37

第 十 五 条 我 校 为 外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颁 发 汉 语 印 制 书 写 的 博 士 硕 士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同 时 提 供 用 英 语 印 制 书 写 的 学 位 证 书 译 文 副 本 两 种 版 本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十 六 条 他 国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的 有 关 人 员 申 请 我 校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可 参 照 厦 门 大 学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博 士 学 位 和 硕 士 学 位 实 施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七 条 本 细 则 未 尽 事 宜 参 照 我 校 同 类 研 究 生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本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厦 门 大 学 外 国 来 华 留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管 理 与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 试 行 ) ( 厦 大 研 [2008]45 号 ) 同 时 废 止 为 保 持 政 策 的 连 续 性, 对 2014 级 及 之 前 入 学 的 外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其 申 请 学 位 的 科 研 成 果 要 求 采 取 就 低 不 就 高 的 原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细 则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38

厦 门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基 本 规 范 ( 修 订 ) (2015) 厦 大 研 16 号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优 化 课 程 体 系, 规 范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进 一 步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特 修 订 厦 门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基 本 规 范 二 教 师 任 课 的 基 本 条 件 第 二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是 教 学 科 研 经 验 较 丰 富 的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行 业 实 务 专 家 或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优 秀 讲 师 第 三 条 对 连 续 两 年 研 究 生 反 映 教 学 水 平 低 质 量 不 高 的 教 师, 学 院 必 须 停 止 安 排 其 担 任 研 究 生 课 程 主 讲 教 师 三 课 程 设 置 要 求 第 四 条 学 院 或 研 究 院 ( 下 同 ) 应 根 据 各 学 科 研 究 生 培 养 目 标 的 要 求, 推 进 在 一 级 学 科 范 围 内 设 置 研 究 生 课 程, 拓 宽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口 径 ; 突 出 课 程 设 置 的 基 础 性 系 统 性 及 前 瞻 性 ; 优 化 课 程 体 系, 体 现 学 科 水 平 与 我 校 特 色 研 究 生 课 程 设 置 与 教 学 内 容 安 排 应 在 兼 顾 不 同 教 育 层 次 ( 本 科 硕 士 博 士 ) 教 学 衔 接 性 的 同 时, 体 现 不 同 教 育 层 次 的 特 点 与 要 求 第 五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设 置, 须 经 一 级 学 科 研 究 生 培 养 指 导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每 门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详 细 信 息 都 必 须 录 入 研 究 生 信 息 化 管 理 平 台 四 教 学 大 纲 与 教 学 计 划 的 制 定 和 管 理 第 六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必 须 按 照 学 科 培 养 方 案 制 订 相 对 稳 定 和 较 为 详 细 系 统 的 中 英 文 教 学 大 纲 与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与 教 学 计 划 由 任 课 教 师 在 研 究 生 信 息 化 管 理 平 台 中 提 交 第 七 条 教 学 大 纲 ( 中 英 文 ) 内 容 应 包 括 :1 课 程 名 称 ;2 开 课 对 象 ;3 课 程 目 标 ;4 章 节 内 容 提 要 ; 5 教 材 及 主 要 参 考 书 ;6 授 课 周 学 时 总 学 时 课 程 学 分 ;7 先 修 课 程 或 预 备 知 识 要 求 教 学 计 划 ( 中 英 文 ) 内 容 应 包 括 :1 课 程 名 称 ;2 开 课 时 间 ;3 授 课 周 学 时 总 学 时 学 分 ;4 教 学 方 式 考 核 方 式 ; 5 教 学 进 度 39

第 八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按 教 学 大 纲 与 教 学 计 划 开 展 教 学 活 动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允 许 教 师 根 据 教 学 情 况 适 当 调 整, 但 需 报 学 院 分 管 研 究 生 教 学 的 领 导 批 准 五 教 材 主 要 参 考 书 与 选 读 文 献 第 九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结 合 不 同 层 次 不 同 类 型 研 究 生 教 学 的 特 点, 以 研 究 生 为 教 学 主 体, 更 多 地 采 用 启 发 式 研 讨 式 或 其 他 有 利 于 研 究 生 主 动 参 与 的 教 学 方 式 不 仅 要 注 重 传 授 知 识 和 技 能, 更 要 注 重 研 究 生 科 研 基 本 素 质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培 养 鼓 励 教 师 创 造 性 地 借 鉴 引 进 吸 收 国 内 外 先 进 的 教 学 理 念 教 学 模 式 教 学 内 容 和 方 法 第 十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教 材 选 用 的 教 材 应 是 高 水 平 有 特 色 的, 有 利 于 研 究 生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接 触 该 学 科 的 发 展 前 沿, 充 分 了 解 国 内 外 最 新 研 究 成 果, 训 练 科 学 思 维, 培 养 创 新 能 力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教 材 可 以 是 正 式 出 版 的 教 材, 也 可 以 是 最 新 文 献 资 料 选 编 的 胶 印 本 或 文 印 本 文 献 选 读 应 选 用 国 内 外 一 流 的 学 术 期 刊 的 原 文 鼓 励 教 师 采 用 国 际 通 行 教 材 教 育 部 推 荐 的 全 国 研 究 生 教 学 用 书 第 十 一 条 鼓 励 教 师 编 写 和 出 版 反 映 学 科 发 展 水 平 和 学 校 特 色 的 教 材 第 十 二 条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以 各 种 名 义 强 制 研 究 生 购 买 自 编 教 材 六 考 勤 要 求 和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按 照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计 划 及 课 程 表 认 真 组 织 教 学, 保 证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和 教 学 进 度 不 得 无 故 停 课 缺 课, 或 增 减 课 时 第 十 四 条 如 因 故 确 实 需 要 请 假 调 课 时,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提 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请 假 一 次 报 学 院 研 究 生 秘 书 备 案 并 由 研 究 生 秘 书 及 时 通 知 研 究 生 ; 一 次 以 上 须 经 院 系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 全 校 研 究 生 公 共 课 若 遇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调 课 或 代 课 时, 须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因 调 课 所 缺 课 时 任 课 教 师 应 当 为 研 究 生 及 时 补 上 第 十 五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当 掌 握 研 究 生 的 考 勤 情 况 对 于 缺 勤 率 超 过 1/3 的 研 究 生, 不 得 准 予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七 课 程 考 核 第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每 一 门 课 程 都 必 须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必 修 课 程 ( 含 公 共 必 修 课 ) 考 核 原 则 上 采 用 考 试 方 式 选 修 课 程 社 会 调 查 实 践 课 程 专 题 研 讨 课 及 实 验 课, 可 以 采 用 考 查 方 式 40

第 十 七 条 考 试 方 式 有 笔 试 口 试 或 口 笔 试 结 合 笔 试 可 以 开 卷 和 闭 卷 任 课 教 师 可 以 根 据 课 程 特 点 确 定 考 试 方 式 第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笔 试 必 须 采 用 统 一 答 卷 纸 格 式 第 十 九 条 任 课 教 师 在 课 程 的 笔 试 考 试 时 应 按 监 考 教 师 守 则 的 要 求 严 格 执 行 考 场 纪 律, 并 及 时 报 送 监 考 报 告 在 课 程 考 核 结 束 后 应 及 时 批 改 考 卷 和 评 定 成 绩, 成 绩 评 定 时 应 当 实 事 求 是 和 公 正 合 理 第 二 十 条 课 程 成 绩 应 当 根 据 课 程 结 束 时 的 考 试 结 果 和 平 时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平 时 成 绩 包 括 作 业 课 堂 讨 论 文 献 选 读 报 告 实 验 报 告 课 程 论 文 与 课 程 学 术 报 告 等 第 二 十 一 条 所 有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评 定 成 绩 达 到 60 分 为 合 格 课 程 成 绩 合 格 方 可 获 得 学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在 新 学 期 开 学 一 周 内 ( 第 二 学 期 研 究 生 课 程 成 绩 任 课 教 师 可 在 第 三 学 期 第 三 周 内 ), 通 过 研 究 生 信 息 化 管 理 平 台 系 统 录 入 成 绩, 并 将 成 绩 单 打 印 签 名 后 交 本 单 位 研 究 生 秘 书 备 案 ( 公 共 课 程 成 绩 单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备 案 ) 第 二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考 试 试 卷 应 由 任 课 教 师 交 学 院 安 排 保 存 至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三 年 八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第 二 十 四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不 断 总 结 教 学 经 验, 改 进 教 学 工 作, 同 时 应 积 极 配 合 学 院 和 学 校 进 行 教 学 质 量 的 检 查 和 评 估 第 二 十 五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认 真 做 好 必 修 课 程 的 考 试 分 析 与 教 学 总 结 内 容 包 括 研 究 生 课 程 成 绩 构 成 及 比 例 成 绩 分 布 情 况 及 教 学 总 结 第 二 十 六 条 各 学 院 ( 研 究 院 ) 应 建 立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与 反 馈 制 度 每 学 期 应 当 组 织 随 堂 听 课 召 开 任 课 教 师 和 研 究 生 座 谈 会 及 组 织 研 究 生 进 行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测 评, 掌 握 各 门 课 程 的 教 学 情 况 各 学 院 ( 研 究 院 ) 应 将 质 量 评 价 信 息 反 馈 给 相 关 任 课 教 师, 并 帮 助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不 高 的 教 师 改 进 教 学 工 作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聘 请 一 批 有 丰 富 教 学 经 验 和 较 高 水 平 的 教 师 组 成 研 究 生 教 育 指 导 小 组, 对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情 况 进 行 调 研 督 导 指 导, 各 学 院 应 予 以 积 极 配 合 第 二 十 八 条 各 学 院 应 将 各 类 教 学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任 课 教 师 岗 位 聘 任 和 岗 位 津 贴 的 评 定 依 据 对 于 教 学 工 作 出 色 教 学 成 果 显 著 的 教 师, 可 优 先 推 荐 参 评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奖 等 奖 项 第 二 十 九 条 任 课 教 师 在 教 学 活 动 中 因 直 接 或 间 接 责 任 导 致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和 教 学 质 量 的, 研 究 生 院 将 取 消 研 究 生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与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