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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 批 稿 公 示 版 ) 委 托 单 位 : 崇 明 县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评 价 单 位 : 中 海 环 境 科 技 ( 上 海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环 评 证 甲 字 第 1807 号 项 目 负 责 人 : 张 明 颍 技 术 审 核 : 费 雄 杰 审 定 : 程 健 敏 项 目 组 成 员 : 姓 名 职 称 环 评 工 程 师 登 记 号 或 环 评 上 岗 证 书 号 承 担 工 作 内 容 本 人 签 名 费 雄 杰 研 实 注 册 证 号 : A18070160900 技 术 审 核 张 明 颍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号 : A18070181000 总 报 告 工 程 分 析 措 施 论 证 地 下 水 专 题 郁 帅 研 实 上 岗 证 书 : A18070039 声 专 题 制 图 韦 晨 研 实 上 岗 证 书 : A18070042 公 众 参 与 清 洁 生 产 等 专 题

目 录 前 言 I 1 总 论... 5 1.1 项 目 建 设 背 景... 5 1.2 环 评 任 务 由 来 和 工 作 开 展 过 程... 6 1.3 环 评 目 的... 7 1.4 编 制 依 据... 7 1.5 评 价 因 子 评 价 等 级 和 评 价 范 围... 12 1.6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及 评 价 标 准... 14 1.7 评 价 内 容 重 点 和 评 价 时 段... 22 1.8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23 1.9 评 价 技 术 路 线... 26 2 原 项 目 回 顾... 27 2.1 原 项 目 概 况... 27 2.2 污 染 物 处 理 情 况... 27 2.3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及 以 新 带 老 措 施... 29 3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31 3.1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31 3.2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和 规 模... 31 3.3 总 体 布 局... 32 3.4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34 3.5 主 要 设 备... 37 4 工 程 分 析... 39 4.1 环 境 影 响 识 别... 39 4.2 施 工 期 污 染 源 分 析... 40 4.3 营 运 期 污 染 源 分 析 及 源 强 估 算... 42 4.4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汇 总... 53 4.5 平 面 布 局 环 境 合 理 性 分 析... 53 5 项 目 区 域 环 境 概 况... 56 5.1 区 域 自 然 环 境 概 况... 56 5.2 区 域 社 会 经 济 概 况... 59 5.3 周 边 污 染 源 调 查... 60 6 项 目 区 域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61 I

6.1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61 6.2 声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及 评 价... 66 6.3 振 动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及 评 价... 68 6.4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69 6.5 地 下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70 6.6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73 6.7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74 7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76 7.1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及 减 缓 措 施... 76 7.2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评 价 及 减 缓 措 施... 77 7.3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及 减 缓 措 施... 79 7.4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及 减 缓 措 施... 82 7.5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及 减 缓 措 施... 83 7.6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及 减 缓 措 施... 83 7.7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小 结... 84 8 营 运 期 环 境 影 晌 评 价... 85 8.1 项 目 对 外 环 境 的 影 响... 85 S=1000(V-AD/K)F... 93 8.2 外 环 境 对 项 目 的 影 响... 112 9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120 9.1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价 等 级 确 定... 120 9.2 源 项 分 析... 122 9.3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131 9.4 环 境 风 险 应 急 预 案... 133 10 公 众 参 与... 135 10.1 公 众 参 与 的 依 据 目 的... 135 10.2 公 众 参 与 的 对 象 方 式 及 内 容... 135 10.3 公 众 参 与 实 施 过 程... 135 10.4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意 见 分 析 及 答 复... 147 10.5 调 查 意 见 结 论... 150 10.6 环 评 报 告 对 公 众 意 见 采 纳 情 况... 150 10.7 公 众 参 与 结 论... 150 11 规 划 相 容 性 分 析... 152 11.1 产 业 政 策 相 容 性 分 析... 152 II

11.2 与 庙 镇 新 市 镇 CMS5-0001 单 元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相 容 性 分 析... 153 12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其 合 理 性 分 析... 155 12.1 设 计 期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和 建 议... 155 12.2 施 工 期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和 建 议... 155 12.3 营 运 期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其 可 行 性 分 析... 155 13 清 洁 生 产 和 节 能 减 排 分 析... 167 13.1 清 洁 生 产 管 理... 167 13.2 节 能 减 排 措 施... 168 13.3 污 染 控 制 措 施 可 靠 性... 169 13.4 清 洁 生 产 水 平 综 合 评 价... 170 14 总 量 控 制 分 析... 171 14.1 上 海 市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原 则... 171 14.2 总 量 控 制 因 子... 171 14.3 本 项 目 污 染 物 产 生 和 排 放 情 况... 171 14.4 本 项 目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来 源... 172 15 环 境 管 理 和 监 测 计 划... 173 15.1 环 境 管 理... 173 15.2 环 境 监 测 计 划... 176 15.3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内 容 和 要 求... 179 16 环 保 投 资 估 算 和 环 境 影 响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182 16.1 环 保 投 资 估 算... 182 16.2 环 境 影 响 的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183 17 评 价 结 论 和 建 议... 185 17.1 项 目 建 设 概 况... 185 17.2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185 17.3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结 论... 185 17.4 工 程 分 析... 186 17.5 营 运 期 主 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和 对 策... 187 17.6 环 境 风 险... 190 17.7 选 址 合 理 性 及 规 划 符 合 性 结 论... 190 17.8 公 众 参 与... 190 17.9 评 价 结 论... 191 17.10 建 议... 191 III

附 表 1: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审 批 登 记 表 附 件 : 附 件 1: 项 建 书 批 复 ; 附 件 2: 关 于 核 发 崇 明 县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迁 建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的 决 定, 沪 崇 规 土 许 选 [2015] 第 16 号, 崇 明 县 规 划 和 土 地 管 理 局 ; 附 件 3: 污 水 纳 管 证 明 ; 附 件 4: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资 料 附 图 : 附 图 1: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图 ; 附 图 2: 项 目 地 块 大 气 地 表 水 地 下 水 土 壤 噪 声 振 动 监 测 点 布 置 图 ; 附 图 3: 项 目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及 主 要 污 染 源 位 置 示 意 图 ; 附 图 4: 项 目 地 下 一 层 平 面 布 置 图 IV

前 言 1. 项 目 背 景 崇 明 县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前 称 崇 明 县 庙 镇 人 民 医 院, 成 立 于 1984 年, 是 一 所 二 级 乙 等 综 合 性 医 院, 是 崇 明 区 三 所 综 合 性 医 院 之 一, 也 是 崇 明 区 西 部 的 医 疗 中 心, 承 担 着 崇 明 西 部 地 区 乡 镇 20 多 万 人 民 群 众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工 作 医 院 原 址 位 于 崇 明 区 庙 镇 为 民 街 24 号,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1.5 万 平 方 米,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为 1.2 万 平 方 米, 核 定 床 位 数 为 230 张 医 院 现 有 的 门 诊 楼 食 堂 病 房 楼 急 诊 楼 供 应 室 等 建 筑 相 继 建 于 上 世 纪 80 年 代 中 期 至 90 年 中 期, 总 体 布 局 略 显 凌 乱, 内 部 功 能 布 局 和 医 疗 流 程 欠 合 理, 洁 污 流 线 相 互 交 叉 干 扰, 自 然 采 光 通 风 条 件 差,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较 为 落 后, 就 医 环 境 整 体 较 差 且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已 远 不 能 满 足 崇 明 区 西 部 地 区 居 民 日 益 增 长 的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医 院 建 筑 规 模 与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相 比 也 存 在 较 大 差 距, 但 医 院 现 状 用 地 也 较 为 局 促, 受 场 地 及 周 边 环 境 限 制, 原 址 改 造 扩 建 难 度 较 大 为 了 更 好 地 满 足 崇 明 西 部 地 区 老 百 姓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崇 明 县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择 址 整 体 迁 建 崇 明 县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并 根 据 上 海 市 进 一 步 加 快 中 医 药 事 业 发 展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2010-2012 年 ) 和 崇 明 县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要 求, 将 崇 明 三 院 功 能 转 型 为 以 康 复 和 中 医 为 特 色 的 二 级 乙 等 综 合 性 医 院 该 项 目 建 设 有 利 于 提 升 崇 明 三 院 的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水 平, 改 善 医 疗 服 务 环 境, 满 足 崇 明 西 部 地 区 人 民 群 众 日 益 增 长 的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有 利 于 提 升 崇 明 县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配 置 水 平, 完 善 区 域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项 目 建 设 符 合 国 家 新 一 轮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精 神 和 上 海 市 卫 生 改 革 与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要 求, 符 合 崇 明 新 型 城 镇 化 和 城 乡 一 体 化 发 展 的 需 要 2. 工 程 建 设 内 容 崇 明 县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迁 建 工 程 位 于 崇 明 县 庙 镇 新 市 镇 CMS5-0001 单 元 规 划 地 块 内 本 工 程 规 划 总 用 地 规 模 38758 平 方 米, 总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35021 平 方 米, 总 地 下 建 筑 面 积 6898 平 方 米, 总 建 筑 面 积 41919 平 方 米, 各 建 筑 单 体 为 1-7 层 总 床 位 数 为 380 床, 其 中 普 通 床 位 180 床, 康 复 床 位 200 床 容 积 率 0.95, 建 筑 密 度 29.6%, I

绿 化 率 约 35% 本 工 程 包 括 急 诊 部 门 诊 部 住 院 部 医 技 科 室 康 复 治 疗 中 心 中 医 医 疗 中 心 保 障 系 统 行 政 管 理 院 内 生 活 预 防 保 健 健 康 体 检 ( 含 妇 女 病 普 查 中 心 ) 医 学 科 研 教 学 以 及 县 医 疗 急 救 中 心 庙 镇 分 站 人 防 救 护 站 以 及 液 氧 站 污 水 处 理 站 锅 炉 房 地 下 停 车 库 等 功 能 用 房 3. 项 目 及 所 处 区 域 环 境 特 点 1 本 项 目 为 崇 明 区 审 批 制 项 目, 工 程 性 质 为 迁 建 医 院 项 目 2 项 目 地 块 原 为 村 民 宅 基 地, 无 遗 留 环 保 问 题 地 块 周 边 主 要 规 划 为 居 民 住 宅 文 化 教 育 及 绿 化 用 地 为 主 3 项 目 地 块 北 侧 为 宏 海 公 路, 东 侧 为 配 建 的 白 港 街, 西 侧 为 规 划 的 庙 西 街, 项 目 地 块 将 会 受 到 周 边 交 通 噪 声 的 影 响, 由 于 医 院 本 身 也 属 于 敏 感 目 标, 因 此 在 项 目 设 计 及 建 设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外 部 交 通 噪 声 对 本 项 目 的 影 响 4 通 过 现 场 调 查, 项 目 评 价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工 业 企 业 主 要 以 机 械 加 工 和 来 料 加 工 为 主, 主 要 为 噪 声 粉 尘 污 染, 没 有 集 中 排 气 筒, 距 离 项 目 拟 建 场 址 最 近 的 上 海 汇 众 内 配 缸 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位 于 本 工 程 的 北 侧, 距 离 本 工 程 拟 建 场 址 约 40m 5 项 目 位 于 崇 明 县 庙 镇,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敏 感 目 标 主 要 为 农 村 居 民 区 学 校 等, 近 距 离 评 价 范 围 的 敏 感 目 标 主 要 有 庙 西 村 和 崇 西 中 学 此 外, 项 目 地 块 内 拟 建 医 院 的 建 筑 本 身 也 是 评 价 的 敏 感 目 标 6 根 据 有 关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的 要 求, 项 目 评 价 范 围 属 声 环 境 2 类 功 能 区 环 境 空 气 一 类 功 能 区 和 地 表 水 环 境 Ⅲ 类 功 能 区, 环 境 要 求 高, 应 充 分 考 虑 工 程 建 设 对 周 边 环 境 的 影 响 4.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过 程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 环 保 部 第 33 号 令,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执 行 ), 本 项 目 应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中 海 环 境 科 技 ( 上 海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环 评 单 位 ) 受 崇 明 县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 以 下 简 称 建 设 单 位 ) 的 委 托, 承 担 了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编 制 期 间, 根 据 国 家 和 上 海 市 有 关 公 众 参 与 的 要 求, 以 建 设 单 位 为 实 施 主 体, II

环 评 单 位 协 助 进 行 了 公 众 参 与 整 个 公 众 参 与 过 程 如 下 : 表 1 各 阶 段 公 众 参 与 的 时 间 安 排 序 号 工 作 方 式 开 展 时 间 1 第 一 次 网 络 公 示 2015 年 4 月 03 日 ~2015 年 4 月 16 日 公 示 于 上 海 环 境 热 线 2 第 二 次 网 络 公 示 2015 年 07 月 01 日 ~2015 年 07 月 15 日 公 示 于 上 海 环 境 热 线 3 基 层 组 织 宣 传 栏 中 进 行 信 息 公 布 2015 年 7 月 9 日 4 当 地 报 纸 刊 登 项 目 环 评 信 息 2015 年 7 月 8 日 在 崇 明 报 刊 登 项 目 环 评 信 息 5 居 民 单 位 问 卷 调 查 2015 年 7 月 底 ~8 月 初 5.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作 为 新 建 医 院 项 目, 本 环 评 报 告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是 :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方 案 合 理 性 和 达 标 可 行 性 分 析 及 其 对 水 环 境 的 影 响 评 价 ;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处 理 方 案 合 理 性 和 达 标 可 行 性 分 析 及 其 对 环 境 空 气 的 影 响 评 价 ; 项 目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处 置 的 安 全 性 ; 项 目 平 面 布 局 合 理 性 分 析 和 规 划 相 容 性 分 析 ;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水 平 ; 应 充 分 考 虑 外 部 交 通 噪 声 和 企 业 废 气 噪 声 对 本 项 目 的 影 响, 以 及 本 项 目 自 身 产 生 的 污 染 对 外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的 影 响 6. 环 境 影 响 主 要 结 论 项 目 医 疗 区 各 类 污 废 水 按 性 质 分 别 采 取 不 同 方 式 预 处 理 后, 纳 入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水 处 理 站 采 用 接 触 氧 化 + 消 毒 的 处 理 工 艺, 各 类 污 染 物 处 理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预 处 理 标 准 和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DB31/445-2009) 后, 纳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 非 医 疗 区 生 活 污 水 直 接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出 水 水 质 符 合 庙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接 管 要 求, 纳 管 可 行 项 目 设 2 台 油 气 两 用 热 水 锅 炉, 燃 料 采 用 清 洁 能 源 轻 质 柴 油, 锅 炉 烟 囱 设 在 A 区 住 院 楼 建 筑 顶 层 屋 面, 排 气 筒 高 度 为 33m; 污 水 处 理 站 全 密 闭 设 计, 臭 气 经 有 效 收 集 活 性 炭 吸 附 处 理 后, 从 8.5m 高 的 烟 囱 高 空 排 放 预 测 结 果 显 示, 锅 炉 燃 烧 废 气 和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等 大 气 污 染 物 对 周 边 大 气 环 境 的 影 响 轻 微, 敏 感 目 标 处 各 污 染 物 的 小 时 浓 度 均 能 满 足 相 应 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限 值 和 居 住 区 标 准 限 值 要 求 项 目 主 要 设 备 均 位 于 地 下 一 层, 置 于 屋 顶 层 的 冷 却 塔 在 采 取 必 要 的 隔 声 消 声 处 理 后, 噪 声 昼 夜 对 项 目 四 周 边 界 的 影 响 不 大, 不 会 造 成 扰 民 影 响 项 目 设 置 有 专 用 的 污 物 电 梯 和 污 物 路 线,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后 暂 存 在 医 院 东 南 角 的 III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站, 再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公 司 负 责 安 全 处 置 ;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也 属 危 险 废 物, 经 消 毒 脱 水 后 暂 存 在 贮 泥 池 中,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处 置 ; 更 换 下 来 的 废 活 性 炭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公 司 处 理 ; 一 般 性 生 活 垃 圾 由 院 方 分 类 收 集 后, 载 运 至 垃 圾 分 类 暂 存 区, 能 回 收 利 用 的 分 类 收 集 予 以 回 收 利 用, 无 回 收 利 用 价 值 的, 由 崇 明 县 庙 镇 环 卫 部 门 清 运 处 理 ; 餐 厨 垃 圾 和 废 弃 食 用 油 脂 由 专 门 容 器 收 集 后, 载 运 至 垃 圾 分 类 暂 存 区, 由 专 门 单 位 清 运 处 理 ; 各 类 固 体 废 物 均 能 得 到 妥 善 收 集 和 处 置, 处 置 率 达 到 100%, 不 会 对 当 地 环 境 造 成 二 次 污 染 影 响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可 接 受 项 目 周 边 无 集 中 排 放 的 大 气 污 染 源, 外 环 境 对 本 项 目 的 影 响 主 要 是 宏 海 公 路, 以 及 规 划 庙 西 街 配 建 的 白 港 街 等 的 交 通 噪 声 影 响 ; 通 过 预 测 可 知, 地 块 周 边 的 道 路 不 可 避 免 都 将 对 地 块 内 敏 感 建 筑 产 生 一 定 噪 声 影 响, 工 程 设 计 对 所 有 敏 感 建 筑 采 取 隔 声 窗, 以 使 室 内 声 环 境 满 足 环 保 要 求 同 时 加 强 地 块 内 绿 化 设 置, 采 用 乔 灌 木 为 主 的 有 一 定 高 度 密 度 的 绿 化, 加 强 绿 化 隔 声 效 果, 减 少 道 路 交 通 噪 声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在 认 真 落 实 本 报 告 书 提 出 环 保 治 理 措 施 和 环 境 管 理 措 施 的 前 提 下, 各 污 染 物 均 能 实 现 达 标 排 放 且 对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环 境 风 险 可 接 受 从 环 保 角 度 考 虑, 本 项 目 建 设 可 行 IV

1 总 论 1.1 项 目 建 设 背 景 崇 明 县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是 崇 明 县 三 所 综 合 性 医 院 之 一, 成 立 于 1984 年, 是 崇 明 西 部 的 医 疗 中 心, 多 次 被 评 为 崇 明 县 及 上 海 市 卫 生 系 统 文 明 单 位 医 院 现 址 位 于 庙 镇 为 民 街 24 号, 占 地 面 积 达 1.5 万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为 1.2 万 平 方 米 设 有 临 床 科 室 12 个 医 技 科 室 12 个 临 床 病 区 7 个 病 房 分 为 普 通 病 房 等 级 病 房 康 复 病 房 和 老 年 护 理 病 房, 共 设 230 张 床 位 为 了 适 应 崇 明 县 经 济 社 会 的 快 速 发 展, 摆 脱 目 前 地 域 狭 小 功 能 设 置 不 合 理 的 桎 梏, 拟 将 崇 明 县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迁 址 新 建, 既 为 医 院 自 身 可 持 续 发 展 带 来 契 机, 也 能 够 更 优 良 更 全 面 的 服 务 于 病 患, 创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效 益 本 项 目 建 设 地 址 位 于 庙 镇 新 市 镇 区 CMS-0001 单 位, 规 划 总 用 地 面 积 38758 平 方 米, 总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35021 平 方 米, 总 地 下 建 筑 面 积 6898 平 方 米,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为 41919 平 米, 各 建 筑 单 体 为 1-7 层 总 床 位 数 为 380 床, 其 中 普 通 床 位 180 床, 康 复 床 位 200 床 容 积 率 0.90, 建 筑 密 度 29.1%, 绿 化 率 约 35% 包 括 急 诊 部 门 诊 部 住 院 部 医 技 科 室 康 复 治 疗 中 心 中 医 医 疗 中 心 保 障 系 统 行 政 管 理 院 内 生 活 预 防 保 健 健 康 体 检 ( 含 妇 女 病 普 查 中 心 ) 医 学 科 研 教 学 以 及 县 医 疗 急 救 中 心 庙 镇 分 站 人 防 救 护 站 以 及 液 氧 站 污 水 处 理 站 锅 炉 房 地 下 停 车 库 等 功 能 用 房 该 项 目 的 建 设 将 进 一 步 提 升 崇 明 三 院 的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水 平, 改 善 医 疗 服 务 环 境, 满 足 崇 明 西 部 地 区 人 民 群 众 日 益 增 长 的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 环 保 部 第 33 号 令,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执 行 ), 本 项 目 应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为 此, 中 海 环 境 科 技 ( 上 海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我 公 司 ) 受 崇 明 县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 以 下 简 称 建 设 单 位 ) 的 委 托, 承 担 了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我 公 司 在 承 接 项 目 后 成 立 了 课 题 组, 对 本 工 程 进 行 了 实 地 踏 勘 资 料 收 集 和 必 要 的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在 此 基 础 上 编 制 完 成 了 崇 明 县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迁 建 工 程 环 5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本 项 目 涉 及 的 所 有 有 关 辐 射 或 放 射 性 设 备 放 射 性 污 染 物 及 处 理 方 式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均 需 按 国 家 规 定, 委 托 有 资 质 单 位 经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专 项 评 价 后, 确 定 其 参 数 并 加 以 实 施, 不 纳 入 本 次 评 价 范 围 同 时, 根 据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办 公 厅 函 关 于 35 千 伏 送 变 电 系 统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 环 办 函 2007 886 号 ), 本 项 目 使 用 的 10kV 变 压 器 属 于 豁 免 环 评 项 目, 因 此 本 次 环 评 将 不 分 析 其 产 生 的 电 磁 辐 射 影 响 1.2 环 评 任 务 由 来 和 工 作 开 展 过 程 (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及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目 录 的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我 公 司 对 本 工 程 开 展 环 境 评 价 工 作 (2)2015 年 3 月, 接 受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后, 课 题 组 随 即 开 展 现 场 踏 勘, 资 料 收 集 研 究 有 关 工 程 资 料 和 相 关 文 件, 制 定 了 本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方 案, 开 展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3)2015 年 4 月, 我 公 司 委 托 上 海 华 测 品 标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对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环 境 空 气 地 表 水 地 下 水 土 壤 声 环 境 进 行 了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4) 本 项 目 的 环 评 工 作 高 度 重 视 公 众 参 与 的 相 关 工 作, 在 报 告 书 编 制 阶 段 的 公 众 参 与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 1 在 上 海 环 境 热 线 进 行 了 二 次 环 评 信 息 公 示 ( 第 一 次 环 评 信 息 公 示 为 2015 年 04 月 03 日, 第 二 次 环 评 信 息 公 示 为 2015 年 07 月 01 日 ), 于 2015 年 07 月 08 日 在 崇 明 报 上 刊 登 了 该 项 目 的 环 评 公 示, 同 时 课 题 组 于 二 次 公 示 期 间 在 评 价 范 围 内 近 距 离 的 村 委 会 学 校 敬 老 院 的 公 告 栏 张 贴 本 项 目 的 环 评 信 息, 以 广 泛 听 取 公 众 对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2 二 次 公 示 结 束 后, 于 2015 年 7 月 下 旬, 在 崇 明 县 庙 镇 涉 及 的 评 价 范 围 内 敏 感 目 标 发 放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表 征 询 公 众 意 见 ; 并 对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学 校 和 敬 老 院 发 放 单 位 意 见 调 查 表, 征 询 单 位 意 见 (4) 课 题 组 在 环 评 工 作 工 程 中, 加 强 与 建 设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的 沟 通 和 联 系 (5) 在 本 次 环 评 工 作 开 展 过 程 中, 我 们 得 到 了 崇 明 县 环 保 局 庙 镇 政 府 建 设 6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评 价 范 围 内 各 村 委 会 等 单 位 的 大 力 支 持 和 配 合, 在 此 表 示 衷 心 的 感 谢 (6) 本 报 告 书 中 的 工 程 设 计 内 容 均 来 自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设 计 资 料, 本 报 告 书 对 项 目 的 主 要 措 施 和 建 议 均 已 得 到 建 设 单 位 的 认 可 和 承 诺 1.3 环 评 目 的 (1) 通 过 调 查 掌 握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的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和 目 前 存 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分 析 本 项 目 的 特 点 及 其 污 染 物 特 征, 分 析 论 述 项 目 建 设 所 采 用 清 洁 生 产 工 艺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的 可 行 性 污 染 物 达 标 排 放 的 可 靠 性, 分 析 说 明 项 目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确 定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及 相 应 的 污 染 治 理 方 案 和 效 果 ; (2) 分 析 预 测 工 程 施 工 期 和 营 运 期 对 当 地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污 染 影 响 的 范 围 和 程 度 ; (3) 从 环 境 保 护 的 角 度 对 项 目 与 区 域 规 划 的 相 容 性 和 选 址 的 合 理 性 进 行 评 价 (4) 根 据 当 地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对 项 目 建 设 的 可 行 性 作 出 明 确 结 论, 为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环 境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决 策 地 方 环 境 管 理 部 门 和 建 设 单 位 进 行 环 境 管 理 以 及 设 计 单 位 优 化 其 设 计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 使 项 目 建 设 与 地 方 经 济 和 环 境 保 护 协 调 发 展 1.4 编 制 依 据 1.4.1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1989.12.26;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2002.10.28;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2008.2.28;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2000.9.1;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1996.10.29;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2015.4.24 修 订 ;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2004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2013 年 修 正 ;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2012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行 ;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1991 年 6 月 29 日 ; 7

(10)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 (11) 关 于 推 行 清 洁 生 产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局, 环 控 [1997] 232 号,1997 年 4 月 14 日 ; (12)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1998.11.29; (13)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33 号,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4)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管 理 规 定, 建 设 部 令 2005 年 第 139 号,2005.3.1; (15)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国 家 环 保 总 局,2006.2.14; (16)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监 理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环 办 [2012]5 号 文,2012.1.10; (17)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防 范 环 境 风 险 的 通 知, 环 发 [2012]77 号,2012.7.3; (18)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严 格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的 通 知, 环 境 保 护 部, 环 发 [2012]98 号,2012.08.07; (19)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国 家 环 保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1 号 令,2008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 (20) 危 险 化 学 品 目 录 (2015 版 ),2015 年 5 月 1 日 起 实 施 ; (21)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简 本 编 制 要 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公 告,2012 年 第 51 号 ; (22)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指 南 ( 试 行 ), 环 办 [2013]103 号 ; (23)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149 号,1994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24)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76 号, 2003 年 5 月 7 日 发 布 并 施 行 ; (25)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80 号,2003 年 6 月 4 日 施 行 ; (26)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36 号, 8

2003 年 10 月 15 日 发 布 并 施 行 ; (27) 关 于 明 确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卫 办 医 发 2005 292 号, 2005 年 12 月 28 日 ; (28) 关 于 执 行 医 疗 机 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环 函 2003 197; (29) 关 于 发 布 (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技 术 规 范 ) 的 公 告,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环 发 2003 206 号 ; (30) 全 国 危 险 废 物 和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2008 年 6 月 ; (31)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卫 生 部 财 政 部 建 设 部 关 于 实 行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收 费 制 度 促 进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产 业 化 的 通 知, 发 改 价 格 2003 1874 号 ; (32)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国 家 环 保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1 号 令,2008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 (33)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目 录, 卫 医 发 2003 287 号,2003 年 10 月 1.4.2 上 海 市 法 规 文 件 (1)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上 海 市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2006.5.1; (2) 上 海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办 法,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3) 上 海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办 法,2007.10.10; (4) 上 海 市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2004]23 号 令,2004.5; (5) 上 海 市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规 定,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65 号, 2006 年 11 月 2 日 公 布,2007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 (6) 上 海 市 空 调 设 备 安 装 使 用 管 理 规 定,1995 年 4 月 26 日 发 布,2007 年 12 月 13 日 修 订 ; (7) 上 海 市 危 险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1995 年 1 月 6 日 发 布,1997 年 12 月 14 日 修 正 ; (8) 上 海 医 疗 废 物 卫 生 管 理 规 范, 市 卫 生 局,2007.4.9; (9) 上 海 市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规 定,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2007 年 3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0) 关 于 实 施 上 海 市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环 境 污 染 防 护 规 定 加 强 医 疗 废 物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沪 环 控 [2007]85 号 ); (11)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危 险 废 物 和 医 疗 废 物 监 管 工 作 的 意 见, 环 发 [2011] 19 号,2011.2.16; (12) 关 于 加 强 本 市 医 疗 机 构 使 用 后 的 一 次 性 塑 料 ( 玻 璃 ) 输 液 瓶 ( 袋 ) 集 中 回 收 处 置 的 通 知 ( 沪 卫 监 督 [2009]51 号 ),2009.12.31; (13) 上 海 市 环 保 局 市 卫 生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医 疗 废 物 收 运 处 置 工 作 的 通 知, 沪 环 保 防 [2013]69 号,2013.2.4; (14) 关 于 本 市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疗 用 品 废 弃 物 临 时 处 置 的 意 见,2003 年 12 月 ; (15)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规 定,2010 年 10 月 30 日 发 布 ; (16) 上 海 市 建 筑 垃 圾 和 工 程 渣 土 处 置 管 理 规 定, 上 海 市 政 府,2010.11; (17)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意 见 施 工 许 可 和 备 案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沪 环 保 防 [2011] 164 号 ; (18) 上 海 市 餐 厨 废 弃 油 脂 处 理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97 号,2013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9)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文 件 固 体 废 物 章 节 编 制 技 术 要 求 的 通 知, 沪 环 保 评 2012 462 号 ; (20)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环 评 公 众 参 与 中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的 通 知, 沪 环 保 评 [2010]38 号 文,2010.01.29; (21) 关 于 本 市 实 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关 于 发 布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简 本 编 制 要 求 > 的 公 告 >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沪 环 保 评 2012 300 号 ; (22)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发 布 关 于 开 展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活 动 的 指 导 意 见 (2013 年 版 ) 的 通 知, 沪 环 保 评 2013 201 号 1.4.3 相 关 规 划 (1) 上 海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1999 年 -2020 年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1999; (2) 崇 明 县 庙 镇 城 镇 总 体 规 划 (2010 年 修 改 版 ) ; (3)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庙 镇 新 市 镇 区 CMS5-0001 单 元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上 海 市 人 10

民 政 府 上 海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局,2013.1.23; (4) 上 海 市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2011 年 -2020 年 ), 沪 府 发 2013 6 号 ; (5) 上 海 市 进 一 步 加 快 中 医 药 事 业 发 展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2014 年 -2016 年 ), 沪 府 办 发 2014 9 号 ; (6) 上 海 市 进 一 步 加 快 中 医 药 事 业 发 展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2014 年 -2016 年 ), 沪 府 办 发 2014 9 号 (7) 崇 明 县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 (8) 崇 明 生 态 岛 建 设 纲 要 (2010-2020) ; (9) 上 海 市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划, 沪 环 保 防 [2011]250 号,2011.4; (10) 上 海 市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沪 环 保 自 [2011]251 号,2011.4; (11) 上 海 市 环 境 噪 声 标 准 适 用 区 划 (2011 年 修 订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2012.3.1 1.4.4 主 要 技 术 标 准 和 工 程 资 料 (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总 纲 (HJ2.1-2011); (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2.2-2008); (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2.3-93); (4)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2.4-2009); (5)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HJ19-2011); (6)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169-2004); (7)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 610-2011); (8)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处 置 工 程 技 术 导 则 (HJ2035-2013); (9) 固 体 废 物 鉴 别 导 则 ( 试 行 ),2006 年 4 月 1 日 实 施 ; (10)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18597-2001); (11) 危 险 废 物 鉴 别 标 准 (GB5085.1-7-2007); (12) 危 险 废 物 鉴 别 技 术 规 范,2007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 (13)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GB18218-2009,2009 年 12 月 1 日 起 实 施 ); (14) 综 合 医 院 建 设 标 准 (2008 年 版 ); 11

(15)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HJ2029-2013); (16)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技 术 规 范 ( 环 发 2003 206 号 ); (17)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袋 容 器 和 警 示 标 志 标 准 (HJ421-2008); (18)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车 技 术 要 求 ( 试 行 )(GB19217-2003); (19) 上 海 市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 操 作 规 程, 沪 环 保 控 [2007] 115 号 ; (20) 消 毒 与 灭 菌 效 果 的 评 价 方 法 与 标 准 (GB15981-1995) (21) 声 环 境 噪 声 适 用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GB/T15190-2014); (22) 崇 明 县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建 筑 方 案 设 计 说 明, 中 元 国 际 ( 上 海 )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院,2015.06 1.5 评 价 因 子 评 价 等 级 和 评 价 范 围 1.5.1 评 价 因 子 通 过 工 程 分 析, 并 结 合 环 境 现 状,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识 别, 确 定 本 次 评 价 因 子 见 表 1.5-1 表 1.5-1 评 价 因 子 一 览 表 环 境 要 素 污 染 源 评 价 因 子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因 子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因 子 SO 2 NO x 烟 尘 CO 环 境 CO SO 2 NO x 烟 NH 3 H 2 S 臭 气 浓 度 SO 2 NO 2 PM 10 PM 2.5 VOCs 空 气 尘 NH 3 H 2 S 非 甲 烷 总 烃 ph COD Cr BOD 5 地 表 水 氨 氮 SS 动 植 物 油 类 ph COD Cr BOD 5 NH 3 -N 石 油 类 纳 管 可 行 性 分 析 粪 大 肠 菌 群 声 环 境 -- Leq(dB(A)) Leq(dB(A)) 固 体 废 物 危 险 废 物 ( 医 疗 废 物 污 泥 废 活 性 炭 ), 一 般 固 废 ( 生 活 垃 圾 ) 地 下 水 ph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氨 氮 总 硬 度 溶 CODCr BOD 5 氨 氮 解 性 总 固 体 铁 锌 Cr 6+ 砷 镉 镍 SS 动 植 物 油 类 铅 汞 铜 氟 化 物 氯 化 物 氰 化 物 COD 氨 氮 挥 发 性 酚 类 总 大 肠 菌 群 细 菌 总 数 土 壤 -- ph 镉 汞 砷 铅 锌 镍 铬 铜 -- 环 境 风 险 风 险 评 价 因 子 为 : 二 氧 化 氯 医 疗 废 水 医 疗 废 物 1.5.2 评 价 等 级 (1) 地 表 水 环 境 12

本 项 目 实 施 后 总 用 水 量 为 988m 3 /d, 污 水 排 放 量 约 为 251m 3 /d, 医 疗 区 各 类 污 水 经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达 标 后 纳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非 医 疗 区 一 般 性 生 活 污 水 直 接 纳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污 水 的 排 放 不 会 对 周 围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产 生 明 显 的 影 响 考 虑 到 本 项 目 污 水 并 不 直 接 排 入 当 地 地 表 水 体, 本 次 评 价 仅 作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和 污 水 纳 管 可 行 性 分 析, 并 对 医 疗 污 水 的 处 理 处 置 方 案 进 行 详 细 性 分 析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评 价 工 作 级 别 划 分,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确 定 为 三 级 评 价 (2) 地 下 水 环 境 本 项 目 用 水 由 区 域 水 厂 供 给, 项 目 产 生 的 污 废 水 经 处 理 达 标 后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本 项 目 不 对 区 域 地 下 水 进 行 开 采, 不 会 引 起 地 下 水 流 场 或 地 下 水 水 位 变 化, 不 会 导 致 环 境 水 文 地 质 问 题, 故 本 项 目 属 于 I 类 建 设 项 目 同 时 根 据 当 地 地 质 资 料, 本 项 目 场 地 包 气 带 土 层 厚 度 <1m, 土 层 垂 向 渗 透 系 数 介 于 1 10-7 cm/s 和 1 10-4 cm/s 之 间, 拟 建 场 地 包 气 带 防 污 性 能 为 弱 ; 区 域 潜 水 含 水 层 含 水 介 质 以 粘 土 为 主, 水 力 梯 度 较 小, 故 含 水 层 易 污 染 特 征 判 别 为 中 ; 本 项 目 场 地 未 在 水 源 地 的 准 保 护 区 内, 通 过 现 场 调 查, 评 价 区 域 内 不 存 在 集 中 式 与 分 散 式 居 民 饮 用 水 供 水 水 源 地, 结 合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地 下 水 利 用 现 状 及 规 划, 项 目 所 在 地 不 属 于 地 下 水 敏 感 区 ; 项 目 废 水 排 放 量 为 251m 3 /d, 小 于 10000m 3 /d, 水 量 较 小, 本 项 目 污 水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分 级 为 中 等 对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610-2011) 中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划 分 方 法, 地 下 水 评 价 等 级 应 定 为 二 级 但 本 项 目 拟 建 场 地 不 在 上 海 市 水 源 地 保 护 区 内, 同 时 通 过 现 场 调 查, 评 价 区 域 内 也 不 存 在 集 中 式 与 分 散 式 居 民 饮 用 水 供 水 水 源 地 ;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均 经 处 理 达 标 后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不 直 接 排 入 地 表 水 体, 本 项 目 设 立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位 于 基 地 东 南 角, 污 水 处 理 池 等 埋 地 式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池 壁 采 用 优 良 的 建 筑 材 料 和 防 渗 材 料, 正 常 情 况 下 对 地 下 水 影 响 较 小 故 从 本 项 目 所 采 取 的 地 下 水 防 护 措 施 和 对 保 护 目 标 的 影 响, 根 据 HJ2.1-2011 第 3.5.3 款 对 单 项 评 级 等 级 调 整 的 规 定, 从 工 程 污 染 和 影 响 特 征 两 方 面 考 虑, 本 次 地 下 水 评 价 可 降 低 一 级, 按 三 级 进 行 评 价 (3) 环 境 空 气 13

项 目 产 生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主 要 是 施 工 期 扬 尘 营 运 期 锅 炉 烟 气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地 下 车 库 汽 车 尾 气 和 厨 房 油 烟 废 气 等 ; 项 目 各 项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地 面 浓 度 占 标 率 P max 10%,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评 价 工 作 级 别 划 分,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确 定 为 三 级 评 价 (4) 声 环 境 按 照 上 海 市 环 境 噪 声 标 准 适 用 区 划, 项 目 所 在 功 能 区 属 于 2 类 区 ; 拟 建 项 目 主 要 噪 声 源 为 锅 炉 房 风 机 和 空 调 系 统 水 泵 冷 却 塔 等, 项 目 完 成 后, 至 敏 感 目 标 处 的 噪 声 值 增 大 量 在 3dB(A) 以 下, 对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确 定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为 二 级 (5) 环 境 风 险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169-2004) 中 附 录 A 表 1 中 对 物 质 危 险 性 的 规 定 以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别 (GB18218-2009), 本 项 目 未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项 目 所 在 地 不 属 于 环 境 敏 感 地 区, 因 此 确 定 本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等 级 为 二 级 1.5.3 评 价 范 围 本 项 目 的 评 价 范 围 见 表 1.5-2 表 1.5-2 评 价 范 围 一 览 表 序 号 项 目 评 价 范 围 1 环 境 空 气 以 锅 炉 排 气 筒 为 中 心, 半 径 2.5km 的 圆 形 区 域 2 声 环 境 项 目 边 界 外 200m 以 内 的 区 域 3 地 表 水 厂 界 废 水 排 放 口 4 地 下 水 以 白 米 沙 洪 鹗 鸪 港 为 界, 项 目 场 地 及 周 边 约 1.5km 2 范 围 5 环 境 风 险 以 危 险 源 为 中 心, 半 径 为 3km 的 圆 形 范 围 1.6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及 评 价 标 准 1.6.1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1) 地 表 水 环 境 : 根 据 上 海 市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为 Ⅲ 类 水 质 控 制 区, 项 目 地 块 内 部 河 流 的 水 质 控 制 标 准 为 Ⅲ 类 ( 见 图 1.6-1)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污 污 水 经 处 理 达 到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DB31/445-2009) 和 医 疗 机 构 14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预 处 理 标 准 后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2) 环 境 空 气 : 根 据 上 海 市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划,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为 一 类 区 (3) 声 环 境 : 项 目 地 块 周 边 的 宏 海 路 规 划 的 庙 西 路 和 配 建 的 白 港 街 均 为 2 车 道 道 路, 因 此 根 据 上 海 市 环 境 噪 声 标 准 适 用 区 划 (2011 年 修 订 ) ( 沪 环 保 防 [2012]37 号 ), 项 目 地 块 区 域 均 属 声 环 境 2 类 区 ( 见 图 1.6-2) 图 1.6-1 项 目 拟 选 场 址 区 域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示 意 图 15

图 1.6-2 项 目 拟 选 场 址 区 域 环 境 空 气 功 能 区 划 示 意 图 16

图 1.6-3 项 目 拟 选 场 址 区 域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示 意 图 1.6.2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1)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根 据 上 海 市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地 块 内 河 流 水 质 控 制 标 准 为 Ⅲ 类,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中 的 Ⅲ 类 水 质 标 准, 具 体 限 值 见 表 1.6-1 表 1.6-1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摘 录 ) 序 号 指 标 Ⅲ 类 标 准 值 单 位 1 ph( 无 量 纲 ) 6~9 --- 2 COD 20 mg/l 3 BOD 5 4 mg/l 4 氨 氮 1.0 mg/l 5 石 油 类 0.05 mg/l (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本 项 目 位 于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大 气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为 一 类, 环 境 空 气 评 价 因 子 SO 2 NO 2 PM 10 PM 2.5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中 的 一 级 标 准,VOC S 参 照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 (TJ36-79) 表 1 居 住 区 大 气 中 有 害 物 质 的 最 高 容 许 浓 度 和 前 苏 联 居 民 区 大 气 中 有 害 物 质 的 最 大 允 许 浓 度 (CH245-71), 具 体 限 值 见 表 1.6-2 和 表 和 表 1.6-3 17

表 1.6-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 摘 录 ) 取 值 标 准 标 准 指 标 限 值 单 位 表 号 级 别 小 时 150 μg/m 3 SO 日 均 50 μg/m 3 2 年 均 20 μg/m 3 小 时 200 μg/m 3 NO 日 均 80 μg/m 3 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年 均 40 μg/m 3 表 1 一 级 准 (GB3095-2012) 日 均 50 μg/m 3 PM 10 年 均 40 μg/m 3 日 均 35 μg/m 3 PM 2.5 年 均 15 μg/m 3 小 时 10 mg/m 3 CO 日 均 4 mg/m 3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 (TJ36-79) 表 1 H 2 S 一 次 值 0.01 mg/m 3 居 住 区 大 气 中 有 害 物 质 的 最 高 容 许 浓 度 NH 3 一 次 值 0.2 mg/m 3 表 1.6-3 VOCs 标 准 值 摘 录 单 位 :mg/m 3 标 准 污 染 物 名 称 最 大 一 次 允 许 浓 度 苯 2.4 TJ36-79 二 甲 苯 0.3 甲 苯 0.6 二 氯 乙 烷 3 CH245-71 四 氯 化 碳 4 三 氯 乙 烯 4 氯 苯 0.1 备 注 : 仅 给 出 了 部 分 项 目 的 参 考 值 (3)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项 目 区 域 均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2 类 标 准, 具 体 限 值 见 表 1.6-4 表 1.6-4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摘 录 ) 单 位 :db(a) 标 准 值 评 价 区 域 标 准 类 别 昼 间 夜 间 项 目 整 个 区 域 2 60 50 (4) 地 下 水 项 目 所 在 地 地 下 水 执 行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14848-93), 见 表 1.6-5 表 1.6-5 项 目 区 域 地 下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单 位 :mg/l(ph 除 外 ) 18

序 号 项 目 Ⅰ 类 Ⅱ 类 Ⅲ 类 Ⅳ 类 Ⅴ 类 1 ph 6.5~8.5 5.5~6.5 8.8~9 <5.5,>9 2 总 硬 度 150 300 450 550 >550 3 溶 解 性 总 固 体 300 500 1000 2000 >2000 4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1.0 2.0 3.0 10 >10 5 氯 化 物 50 150 250 350 >350 6 铁 0.1 0.2 0.3 1.5 >1.5 7 锌 0.05 0.5 1.0 5.0 >5.0 8 砷 0.005 0.01 0.05 0.05 >0.05 9 镉 0.0001 0.001 0.01 0.01 >0.01 10 镍 0.005 0.05 0.05 0.1 >0.1 11 铅 0.005 0.05 0.05 0.1 >0.1 12 汞 0.00005 0.0005 0.001 0.001 >0.001 13 铜 0.01 0.05 1.0 1.5 >1.5 14 6+ C r 0.005 0.01 0.05 0.1 >0.1 15 氟 化 物 1.0 1.0 1.0 2.0 >2.0 16 挥 发 性 酚 类 0.001 0.001 0.002 0.01 >0.01 17 氰 化 物 0.001 0.01 0.05 0.1 >0.1 18 氨 氮 0.02 0.02 0.2 0.5 >0.5 19 总 大 肠 菌 群 0.02 0.02 0.2 0.5 >0.5 20 细 菌 总 数 0.02 0.02 0.2 0.5 >0.5 (5) 土 壤 土 壤 环 境 执 行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15618 1995) 具 体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详 见 表 1.6-6 表 1.6-6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和 限 值 单 位 :mg/kg 评 价 指 标 ph 镉 汞 砷 铅 锌 镍 铬 铜 一 级 自 然 背 景 0.20 0.15 15 35 100 40 90 35 <6.5 0.30 0.30 30 250 200 40 250 50 二 级 6.5~7.5 0.30 0.50 25 300 250 50 300 100 >7.5 0.60 1.0 20 350 300 60 350 100 三 级 >6.5 1.0 1.5 30 500 500 200 400 400 1.6.3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1) 污 水 排 放 标 准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各 类 废 水 分 别 按 需 经 相 应 的 预 处 理 装 置 处 理 后, 纳 入 医 院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预 处 理 标 准, 氨 氮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和 总 汞 三 项 指 标 同 时 达 到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19

(DB31/445-2009) 后, 纳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道, 最 终 进 入 庙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具 体 排 放 标 准 限 值 见 表 1.6-7 和 表 1.6-8 表 1.6-7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序 号 控 制 项 目 预 处 理 标 准 1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MPN/L) 5000 2 肠 道 致 病 菌 - 3 肠 道 病 毒 - 4 ph 6-9 5 化 学 需 氧 量 (COD Cr ) 浓 度 (mg/l)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负 荷 (g/ 床 位 ) 250 250 6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5 ) 浓 度 (mg/l)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负 荷 (g/ 床 位 ) 100 100 7 悬 浮 物 (SS) 浓 度 (mg/l)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负 荷 (g/ 床 位 ) 60 60 8 氨 氮 (mg/l)* 40 9 动 植 物 油 (mg/l) 20 10 石 油 类 (mg/l) 20 11 阴 离 子 表 面 活 性 剂 (mg/l) 10 12 色 度 ( 稀 释 倍 数 ) - 13 挥 发 酚 (mg/l) 1.0 14 总 氰 化 物 (mg/l) 0.5 15 总 汞 (mg/l) 0.05 16 总 镉 (mg/l) 0.1 17 总 铬 (mg/l) 1.5 18 六 价 铬 (mg/l) 0.5 19 总 砷 (mg/l) 0.5 20 总 铅 (mg/l) 1.0 21 总 银 (mg/l) 0.5 22 总 余 氯 (mg/l) - 注 :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预 处 理 标 准 未 对 氨 氮 指 标 进 行 限 定, 本 次 评 价 采 用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DB31/445-2009) 中 的 相 应 标 准 20

表 1.6-8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 表 1 摘 录 )(DB31/445-2009) 序 号 指 标 标 准 限 值 单 位 1 ph 6~9 --- 2 化 学 需 氧 量 (CODc r ) 500 mg/l 3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5 ) 300 mg/l 4 SS 400 mg/l 5 氨 氮 40 mg/l 6 动 植 物 油 100 mg/l 7 总 氮 60 mg/l 8 总 磷 8 mg/l 9 粪 大 肠 适 用 一 般 医 疗 机 构 500 个 /L 菌 群 数 适 用 传 染 病 结 核 病 医 疗 机 构 100 个 /L 10 总 汞 ( 以 Hg 计 ) 0.02 mg/l (2) 废 气 排 放 标 准 1 燃 油 锅 炉 产 生 的 燃 烧 废 气 执 行 上 海 市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B31/387-2014) 表 2 标 准 ; 污 水 处 理 站 排 放 氨 H 2 S 臭 气 浓 度 执 行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4554-93) 中 表 1 一 级 标 准, 污 水 处 理 站 周 边 大 气 污 染 物 浓 度 满 足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中 表 3 标 准, 具 体 限 值 见 表 1.6-9 2 地 下 车 库 废 气 排 放 满 足 机 动 车 停 车 库 环 境 保 护 设 计 规 程 (DGJ08-98-2014) 的 规 定 ; 化 验 室 等 医 疗 废 气 排 放 执 行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16297-1996) 中 的 新 污 染 源 一 级 标 准, 具 体 限 值 见 表 1.6-9 3 厨 房 油 烟 废 气 排 放 执 行 餐 饮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 (DB31/844-2014), 具 体 限 值 见 表 1.6-11 表 1.6-9 锅 炉 烟 气 污 水 处 理 站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最 高 允 许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无 组 织 排 放 (kg/h) 污 染 源 污 染 物 标 准 来 源 排 放 浓 度 浓 度 限 值 (mg/m 3 排 气 筒 高 ) 二 级 (mg/nm 3 ) 度 (m) 氨 - 1.0 恶 臭 硫 化 氢 - 0.03 GB14554-93 气 体 臭 气 浓 度 - 10 ( 无 量 纲 ) 污 水 处 氨 GB18466-2005 1.0 - - - 理 站 周 硫 化 氢 0.03 - - - 21

最 高 允 许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无 组 织 排 放 (kg/h) 污 染 源 污 染 物 标 准 来 源 排 放 浓 度 浓 度 限 值 (mg/m 3 排 气 筒 高 ) 二 级 (mg/nm 3 ) 度 (m) 边 大 气 臭 气 浓 度 污 染 物 ( 无 量 纲 ) 10 - - - 氯 气 0.1 - - - 烟 尘 20 - - 锅 炉 SO 2 GB13271-2014 100 / - - NO x 150 - - 表 1.6-10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16297-1996)( 摘 录 )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污 染 物 名 称 (mg/m 3 排 气 筒 高 度 (m) ) (kg/h) 非 甲 烷 总 烃 120 / / 表 1.6-11 餐 饮 服 务 企 业 餐 饮 油 烟 浓 度 排 放 限 值 污 染 物 项 目 排 放 限 值 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控 位 置 餐 饮 油 烟 (mg/m 3 排 放 限 值 ) 1.0 排 风 管 或 排 气 筒 注 : 新 建 企 业 应 安 装 使 用 在 认 证 检 验 中 餐 饮 油 烟 去 除 效 率 90% 的 设 备, 否 则 视 同 超 标 (3) 噪 声 执 行 标 准 1 项 目 施 工 期 噪 声 执 行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523-2011), 具 体 限 值 见 表 1.6-12 2 项 目 营 运 期 执 行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 中 的 2 类 标 准, 具 体 限 值 见 表 1.6-13 表 1.6-12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523-2011) 单 位 :db(a) 类 别 指 标 标 准 限 值 昼 间 70 噪 声 夜 间 55 表 1.6-13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 摘 录 ) 单 位 :db(a) 厂 界 处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类 别 指 标 标 准 限 值 昼 间 60 2 类 夜 间 50 1.7 评 价 内 容 重 点 和 评 价 时 段 1.7.1 评 价 内 容 (1)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 (2) 通 过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工 程 分 析, 确 定 项 目 建 设 期 和 营 运 期 各 环 节 的 环 境 影 响 22

因 素 和 污 染 源 特 征 ; (3) 通 过 调 查 和 监 测, 掌 握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自 然 环 境 和 社 会 环 境 的 特 征, 以 及 地 表 水 环 境 空 气 和 声 环 境 的 质 量 现 状 ; (4) 预 测 和 评 价 本 项 目 建 设 期 和 营 运 期 是 否 对 周 边 环 境 或 已 有 居 民 产 生 影 响, 调 查 周 边 污 染 源 和 本 项 目 污 染 源 情 况, 分 析 对 本 项 目 的 影 响 ; (5) 分 析 项 目 建 设 的 规 划 相 容 性 和 布 局 合 理 性 ; (6) 根 据 分 析 预 测, 提 出 项 目 拟 采 取 的 环 境 保 护 对 策 措 施 及 建 议 ; (7) 清 洁 生 产 和 环 境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1.7.2 评 价 重 点 根 据 项 目 建 设 特 点 产 排 污 情 况 区 域 环 境 功 能 要 求 和 工 业 区 基 础 设 施 条 件, 综 合 考 虑 本 次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的 重 点 为 : (1) 工 程 分 析 核 实 污 染 源 污 染 因 子 和 污 染 源 强 排 污 特 征, 分 析 污 染 物 能 否 达 标 排 放 (2) 项 目 污 水 处 置 方 式 可 行 性 分 析 ; (3)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处 置 的 安 全 性 ; (4) 项 目 平 面 布 局 合 理 性 分 析 和 规 划 相 容 性 分 析 (5) 外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结 合 周 边 环 境 及 污 染 源 现 状 调 查, 分 析 外 环 境 对 本 项 目 的 影 响 1.7.3 评 价 时 段 评 价 时 段 包 括 施 工 期 和 营 运 期 1.8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根 据 现 场 调 查, 评 价 范 围 内 主 要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和 图 1.8-1 23

表 1.8-1 评 价 范 围 内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一 览 表 序 行 政 分 类 敏 感 点 名 称 方 位 距 离 (m) 号 区 域 1 庙 西 十 一 队 西 80 2 庙 西 九 队 南 30 3 庙 西 十 六 队 北 50 4 庙 西 十 五 队 西 北 200 庙 5 庙 西 六 队 南 270 西 6 庙 西 十 三 队 西 430 村 7 庙 西 十 四 队 西 530 8 庙 西 十 二 队 西 630 9 庙 西 五 队 西 630 10 庙 西 十 队 西 北 830 11 庙 中 五 队 东 南 340 庙 12 庙 中 四 队 东 南 430 中 13 庙 中 二 队 三 队 六 队 东 南 600~1000 村 14 庙 中 一 队 十 四 队 东 北 720~1150 15 庙 南 村 南 1000 居 民 16 窑 南 村 西 南 2100 17 双 桥 村 东 南 1800 崇 明 18 汇 河 村 东 南 2200 庙 镇 19 镇 北 村 北 830~1100 20 民 华 村 东 北 980~1700 21 窑 桥 村 东 北 1900~3000 22 和 平 村 东 北 2000 23 镇 东 村 东 南 990 24 米 洪 村 西 北 1000 25 加 禾 村 西 2000 26 爱 华 村 西 北 1800 27 麒 龙 村 西 北 2700 28 周 河 村 东 北 1600 29 合 中 村 东 北 2800 30 庙 星 村 西 北 2800 合 计 31 崇 西 中 学 东 30 32 学 校 庙 镇 小 学 东 南 610 33 庙 镇 幼 儿 园 东 南 600 34 敬 老 院 方 顺 敬 老 院 东 北 800 注 : 敏 感 目 标 包 括 居 委 村 委 所 辖 的 居 民 小 区, 以 及 地 域 内 的 学 校 医 院 等 敏 感 类 事 业 单 位 24

图 1.8-1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及 敏 感 目 标 分 布 图 25

1.9 评 价 技 术 路 线 本 次 评 价 工 作 的 工 作 程 序 如 图 1.9-1 所 示 图 1.9-1 环 评 工 作 程 序 26

2 原 项 目 回 顾 本 项 目 为 崇 明 县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的 迁 建 工 程, 环 评 小 组 调 查 了 崇 明 县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位 于 崇 明 庙 镇 合 作 公 路 66 号 原 项 目 的 情 况 2.1 原 项 目 概 况 崇 明 县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前 称 崇 明 县 庙 镇 人 民 医 院, 成 立 于 1984 年, 是 一 所 二 级 乙 等 综 合 性 医 院, 是 崇 明 县 三 所 综 合 性 医 院 之 一, 也 是 崇 明 县 西 部 的 医 疗 中 心, 承 担 着 崇 明 西 部 地 区 乡 镇 20 多 万 人 民 群 众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工 作 医 院 原 址 位 于 崇 明 庙 镇 为 民 街 24 号,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1.5 万 平 方 米,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为 1.2 万 平 方 米, 核 定 床 位 数 为 230 张 医 院 现 有 的 门 诊 楼 食 堂 病 房 楼 急 诊 楼 供 应 室 等 建 筑 相 继 建 于 上 世 纪 80 年 代 中 期 至 90 年 中 期, 总 体 布 局 略 显 凌 乱, 内 部 功 能 布 局 和 医 疗 流 程 欠 合 理, 洁 污 流 线 相 互 交 叉 干 扰, 自 然 采 光 通 风 条 件 差,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较 为 落 后, 就 医 环 境 整 体 较 差 且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已 远 不 能 满 足 崇 明 县 西 部 地 区 居 民 日 益 增 长 的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2.2 污 染 物 处 理 情 况 2.2.1 废 水 处 理 现 状 原 项 目 医 疗 废 水 集 中 纳 入 医 院 自 建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后 与 生 活 污 水 一 并 纳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进 入 庙 镇 污 水 处 理 站 集 中 治 理 原 项 目 废 水 处 理 站 设 计 处 理 能 力 为 30t/d, 处 理 工 艺 为 生 物 滤 池 + 消 毒, 以 次 氯 酸 钠 作 为 消 毒 剂 为 了 了 解 原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站 出 水 情 况, 委 托 上 海 华 测 品 标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对 原 项 目 废 水 处 理 站 的 进 水 出 水 水 质 进 行 了 监 测, 监 测 结 果 见 表 2.2-1 和 表 2.2-1 表 2.2-1 原 项 目 废 水 处 理 站 进 水 水 质 情 况 单 位 :mg/l 监 测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站 进 水 污 水 处 理 站 出 水 标 准 达 标 2015.04.13 2015.04.14 2015.04.13 2015.04.14 限 值 分 析 ph 值 7.59 7.16 7.41 7.40 6~9 达 标 悬 浮 物 63 45 54 29 60 达 标 化 学 需 氧 量 197 237 191 209 250 达 标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 50.3 60.4 37.8 41.5 100 达 标 动 植 物 油 1.65 1.82 1.55 1.65 20 达 标 阴 离 子 表 面 活 性 剂 1.05 0.54 1.11 0.29 10 达 标 总 氯 0.10 0.10 2.18 6.16 2~8 达 标 粪 大 肠 菌 群 6.0 10 4 5.4 10 4 1L 1L 5000 达 标 2015.07.13 2015.07.14 2015.07.13 2015.07.14 氨 氮 22.7 34.2 20.7 32.5 40 达 标 27

由 表 2.2-1 可 知, 氨 氮 满 足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DB31/445-2009) 表 1 标 准 外, 其 余 各 监 测 因 子 满 足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表 2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和 其 它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的 预 处 理 标 准 值, 但 处 理 效 率 不 高 2.2.2 废 气 处 理 现 状 原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气 主 要 包 括 锅 炉 烟 气 食 堂 油 烟 废 气 和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其 中 锅 炉 (1 台 1t/h) 采 用 轻 质 柴 油 作 为 燃 料, 燃 烧 后 的 锅 炉 烟 气 经 排 气 筒 (5m) 排 放 ; 食 堂 油 烟 废 气 经 厨 房 集 气 罩 收 集 后 通 过 排 气 筒 排 放, 无 油 烟 净 化 装 置 ; 废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无 组 织 排 放 原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站 布 置 在 医 院 东 侧 临 东 厂 界 区 域, 无 废 气 处 理 装 置, 属 于 无 组 织 排 放 状 态 为 了 原 项 目 废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排 放 情 况, 委 托 上 海 华 测 品 标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对 邻 近 污 水 处 理 站 的 厂 界 臭 气 浓 度 进 行 了 监 测, 监 测 结 果 见 表 2.2-2 表 2.2-2 原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排 放 情 况 检 测 日 期 检 测 时 间 检 测 项 目 结 果 标 准 限 值 达 标 分 析 氨 0.005 1.0 达 标 2015.04.11 02:00~03:00 06:00~07:00 10:00~11:00 14:00~15:00 硫 化 氢 0.001L 0.03 达 标 臭 气 浓 度 17 10 超 标 氨 0.007 1.0 达 标 硫 化 氢 0.001L 0.03 达 标 臭 气 浓 度 16 10 超 标 氨 0.011 1.0 达 标 硫 化 氢 0.001L 0.03 达 标 臭 气 浓 度 25 10 超 标 氨 0.008 1.0 达 标 硫 化 氢 0.001L 0.03 达 标 臭 气 浓 度 23 10 超 标 注 : 1. 结 果 有 L 表 示 未 检 出, 其 数 值 为 该 项 目 检 出 限 由 表 2.2-2 可 知, 原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站 所 产 生 的 氨 硫 化 氢 能 满 足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表 3 排 放 限 值, 但 臭 气 浓 度 超 标 2.2.3 固 体 废 物 处 置 现 状 原 项 目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为 医 疗 废 物 污 水 处 理 站 产 生 的 污 泥 废 包 装 材 料 和 生 活 28

垃 圾, 各 种 固 体 废 弃 物 分 类 收 集, 其 中 医 疗 废 物 装 入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袋, 集 中 贮 存 在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点, 医 疗 废 物 委 托 上 海 永 程 固 废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处 置 ; 生 物 滤 池 产 生 的 少 量 污 泥 由 环 卫 部 门 定 期 抽 运 ; 废 包 装 材 料 分 类 收 集, 最 终 作 为 可 回 收 废 品 查 收 给 物 资 单 位 ; 生 活 垃 圾 委 托 当 地 市 政 环 卫 部 门 清 运 2.2.4 噪 声 控 制 现 状 原 项 目 噪 声 主 要 为 废 水 处 理 站 的 水 泵 风 机 和 空 调 外 机 等 配 套 设 置 的 机 械 噪 声 上 海 华 测 品 标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对 原 项 目 承 接 噪 声 的 监 测 结 果 详 见 表 2.2-3 表 2.2-3 原 项 目 厂 界 噪 声 监 测 结 果 标 准 限 值 监 测 点 位 达 标 分 析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厂 界 东 外 1 米 49.7 41.0 达 标 厂 界 南 外 1 米 49.4 41.4 达 标 60 50 厂 界 西 外 1 米 53.9 42.1 达 标 厂 界 北 外 1 米 48.1 39.8 达 标 由 表 可 知, 原 项 目 各 厂 界 噪 声 值 均 可 满 足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 相 应 标 准 限 值 2.3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及 以 新 带 老 措 施 由 于 现 有 医 院 是 在 崇 明 县 庙 镇 人 民 医 院 的 基 础 上 经 过 30 多 年 的 不 断 发 展 而 来 的, 因 此 现 有 医 院 未 办 理 相 关 环 评 及 验 收 的 环 保 手 续 2.3.1 原 项 目 存 在 的 主 要 环 境 ⑴ 废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效 率 不 高 ⑵ 废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直 接 无 组 织 排 放, 臭 气 浓 度 超 过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表 3 排 放 限 值 ⑶ 根 据 上 海 市 新 版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原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站 产 生 的 污 泥 也 应 作 为 医 疗 废 物 委 托 有 资 质 单 位 进 行 安 全 处 置 ⑷ 锅 炉 烟 气 : 锅 炉 烟 囱 高 度 和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不 满 足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⑸ 厨 房 烟 气 : 未 经 油 烟 净 化 装 置 进 行 处 理 直 接 排 放 2.3.2 以 新 带 老 措 施 ⑴ 新 建 医 院 废 水 处 理 站 的 臭 气 将 集 中 收 集, 经 活 性 炭 吸 附 处 理 后 经 排 气 筒 排 放, 满 足 环 保 要 求, 减 轻 污 水 处 理 站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⑵ 医 院 新 建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产 生 的 污 泥 经 消 毒 脱 水 后,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安 全 处 置 29

⑶ 锅 炉 烟 气 经 33m 高 排 气 筒 高 空 排 放, 同 时 安 装 低 氮 燃 烧 器, 锅 炉 烟 囱 高 度 及 锅 炉 烟 气 主 要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将 满 足 标 准 要 求 ⑷ 厨 房 烟 气 经 油 烟 净 化 器 净 化 后 通 过 专 用 烟 道 高 空 排 放 30

3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3.1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名 称 : 崇 明 县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迁 建 工 程 功 能 定 位 : 以 康 复 和 中 医 为 特 色 的 二 级 乙 等 综 合 性 医 院 项 目 性 质 : 迁 建 工 程 建 设 地 点 : 位 于 崇 明 县 庙 镇 新 市 镇 CMS5-0001 单 元 规 划 地 块 内, 东 至 规 划 白 港 街, 南 至 白 米 沙 洪 中 心 线, 西 至 规 划 庙 西 路, 北 至 宏 海 公 路 南 侧 现 状 权 属 边 界, 具 体 见 图 3.1-1 和 附 图 1 图 3.1-1 本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示 意 图 项 目 规 模 : 总 占 地 面 积 38758m 2, 总 建 筑 面 积 41919m 2 建 设 单 位 : 崇 明 县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总 投 资 :2.72 亿 元 环 保 投 资 :350 万 元 定 员 :500 人 3.2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和 规 模 该 项 目 拟 新 建 一 座 设 置 床 位 380 张 ( 含 普 通 180 床, 康 复 200 床 ) 的 以 中 医 康 31

复 为 特 色 的 医 院, 包 括 急 诊 部 门 诊 部 住 院 部 医 技 科 室 康 复 治 疗 中 心 中 医 医 疗 中 心 保 障 系 统 行 政 管 理 院 内 生 活 预 防 保 健 健 康 体 检 ( 含 妇 女 病 普 查 中 心 ) 医 学 科 研 教 学 以 及 县 医 疗 急 救 中 心 庙 镇 分 站 人 防 救 护 站 地 下 停 车 库 等 功 能 用 房 项 目 总 用 地 面 积 38758m 2,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41919m 2, 其 中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为 34920m 2, 地 下 建 筑 面 积 为 6999m 2 ( 含 地 下 机 动 车 库 建 筑 面 积 4204m 2 ) 工 程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见 表 2.2-1 表 2.2-1 工 程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一 览 表 序 号 项 目 单 位 数 量 1 总 用 地 面 积 平 方 米 38758 总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41919 2 其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34920 中 地 下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6999 3 容 积 率 --- 0.90 4 建 筑 密 度 % 29.1 5 绿 地 率 % 35 6 规 划 床 位 数 床 380 机 动 车 停 车 数 个 350 7 地 面 停 车 位 个 153 其 中 地 下 停 车 位 个 197 8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个 350 3.3 总 体 布 局 3.3.1 医 院 构 成 及 总 平 面 布 置 医 院 占 地 面 积 38758m 2, 建 筑 面 积 41919m 2 ( 包 括 地 下 建 筑 面 积 6999m 2 ), 由 主 体 工 程 辅 助 工 程 公 用 工 程 和 环 保 工 程 组 成 其 中, 主 体 工 程 包 括 门 急 诊 医 技 楼 住 院 楼 ( 包 括 康 复 门 诊 普 通 及 康 复 住 院 楼 ) 体 检 中 心 急 救 站 等 ; 辅 助 工 程 包 括 行 政 办 公 及 科 研 教 学 后 勤 保 障 楼 等 ; 公 用 工 程 包 括 变 配 电 房 太 平 间 锅 炉 房 地 上 地 下 停 车 场 柴 油 发 电 机 等 ; 环 保 工 程 包 括 污 水 站 医 疗 废 物 贮 存 间 生 活 垃 圾 房 等, 见 表 2.3-1 本 项 目 医 疗 区 包 括 门 急 诊 儿 科 妇 产 科 体 检 中 心 外 科 康 复 治 疗 等, 非 医 疗 区 主 要 为 院 内 配 套 服 务 设 施 ; 各 科 室 独 立 设 置, 互 不 干 扰 院 区 建 筑 地 下 1 层 设 置 停 车 库 及 设 备 辅 助 用 房 ; 地 上 以 2~7 层 为 主, 按 科 室 不 同 设 立 建 筑 单 体, 具 体 见 表 2.3-1 和 附 图 2 32

表 2.3-1 工 程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一 览 表 序 类 号 别 1 主 体 工 程 楼 号 层 数 主 要 内 容 备 注 1# 门 急 诊 医 技 综 合 楼 2 2# 住 院 楼 3 急 救 站 辅 4 助 工 3# 后 勤 保 障 楼 程 一 层 二 层 三 层 一 层 二 层 三 层 四 层 五 ~ 七 层 一 层 二 层 一 层 二 层 门 诊 大 厅 输 液 大 厅 急 诊 急 救 药 房 儿 科 放 射 科 功 能 / 超 声 针 推 康 复 科 外 科 专 家 门 诊 皮 肤 科 中 心 供 应 医 生 办 公 行 政 办 公 体 检 中 心 建 筑 面 积 14039m 2 检 验 科 妇 产 科 内 科 病 理 科 手 术 中 心 医 生 办 公 行 政 办 公 科 研 药 剂 科 库 房 档 案 室 高 压 氧 舱 康 复 住 院 门 厅 产 房 婴 儿 室 康 复 治 疗 康 复 住 院 建 筑 面 积 17299m 2 洁 净 病 房 重 症 监 护 康 复 治 疗 康 复 住 院 外 科 住 院 康 复 住 院 康 复 治 疗 室 住 院 药 库 / 器 材 库 救 护 车 停 车 库 建 筑 面 积 300m 2 宿 舍 办 公 室 休 息 室 员 工 餐 厅 员 工 厨 房 营 养 厨 房 库 房 办 公 等 三 层 员 工 宿 舍 ( 男 77 人 ) 四 层 员 工 宿 舍 ( 女 77 人 ) 5 变 电 站 1 座 地 上 1 层 设 1 台 2000KVA(10KV) 的 变 压 器 6 公 太 平 间 地 上 1 层 / 33 建 筑 面 积 2922m 2 位 于 A 区 住 院 楼 西 南 角 7 用 地 上 停 车 场 地 面 1 层 153 个 / 8 工 地 下 停 车 场 地 下 1 层 197 个 建 筑 面 积 4204m 2 9 程 锅 炉 房 :2 台 燃 油 / 燃 气 两 用 热 水 锅 炉 能 源 系 统 地 下 1 层 制 冷 机 房 :3 台 1396kw 离 心 式 冷 水 机 组 / 10 柴 油 发 电 机 地 下 1 层 1 个, 设 于 地 下 一 层 的 南 面 / 11 污 水 处 理 站 地 面 1 层 位 于 基 地 东 南 角, 污 水 设 计 规 模 230m 3 /d / 12 环 污 水 处 理 站 恶 臭 采 用 活 性 炭 吸 附 工 艺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后 经 排 地 面 1 层 保 气 体 处 理 系 统 气 筒 (2#) 排 放 / 13 工 低 氮 燃 烧 器 地 下 1 层 位 于 锅 炉 房, 脱 氮 效 率 设 计 为 30% 以 上 14 程 医 疗 废 物 贮 存 站 地 面 1 层 位 于 基 地 东 南 角, 污 水 处 理 站 东 侧 / 15 生 活 垃 圾 房 地 面 1 层 位 于 基 地 东 南 角, 位 于 危 废 暂 存 间 东 侧 分 干 湿 垃 圾 存 放 3.3.2 道 路 交 通 组 织 将 医 院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设 置 在 北 面 的 宏 海 公 路 上, 临 白 港 街 设 置 医 院 的 后 勤 出 入 口 和 污 物 出 入 口, 是 从 医 院 建 筑 洁 污 分 流 和 功 能 使 用 的 要 求 上 得 出 的, 不 仅 有 利 于 内 外 的 交 通 便 利, 也 有 利 于 医 院 环 境 的 持 续 良 好 两 个 地 下 车 库 出 入 口 分 别 设 置 于 基 地 北 面 和 基 地 中 部, 有 利 于 洁 污 分 流 和 各 类 车 流 的 交 叉 消 防 通 道 绕 基 地 外 围 布

置, 地 块 内 部 无 障 碍 廊 道 的 四 通, 禁 止 一 切 车 辆 进 入, 保 证 了 医 院 住 院 区 的 相 对 安 静 安 全 基 地 靠 近 后 勤 出 入 口 处 设 置 地 面 集 中 停 车 场, 同 时 各 门 诊 急 诊 与 行 政 办 公 出 入 口 附 近 设 置 临 时 停 车 位, 地 面 共 设 置 车 位 153 个 ; 地 下 停 车 场 设 置 于 门 急 诊 与 医 技 区 域 的 下 方, 有 垂 直 电 梯 通 达 地 上, 地 下 共 设 置 车 位 197 个, 其 中 187 个 位 机 械 式 停 车 位 3.3.3 景 观 绿 化 设 计 基 地 南 侧 留 出 大 片 绿 地, 用 于 种 植 绿 化 和 小 品 的 布 置, 既 可 以 保 障 住 院 部 分 不 受 南 侧 道 路 的 干 预, 也 极 好 的 提 升 了 医 院 的 生 活 品 质 医 院 主 体 建 筑 通 过 设 计 大 小 不 同 的 中 庭 空 间, 不 仅 解 决 了 功 能 用 房 采 光 的 问 题, 更 加 注 重 了 绿 植 的 重 要 性, 有 利 于 病 人 和 家 属 的 身 心 愉 悦 此 外 每 个 组 团 之 前 也 有 绿 化 的 间 隔, 不 仅 可 以 提 升 环 境 的 品 质, 也 同 时 起 到 了 对 各 类 不 同 功 能 建 筑 自 然 划 分 区 域 的 作 用 3.4 公 建 配 套 工 程 3.4.1 给 水 (1) 用 水 量 本 项 目 用 水 量 总 计 988m 3 /d, 具 体 情 况 见 表 3.4-1 表 3.4-1 项 目 用 水 量 指 标 一 览 表 项 目 数 量 用 水 标 准 日 用 水 量 (m 3 /d) 病 房 用 水 380 床 500L/ 床 日 190 医 务 人 员 用 水 350 人 200L/ 人 日 70 门 急 诊 用 水 2000 人 次 / 日 15L/ 人 日 30 行 政 人 员 150 人 50L/ 人 日 8 员 工 宿 舍 154 床 200 L/ 床 日 31 食 堂 1700 人 次 / 日 25L/ 人 餐 42 地 下 车 库 冲 洗 水 4204m 2 2L/ 平 方 米 日 8 绿 化 用 水 1.95 公 顷 20m 3 / 公 顷 日 39 冷 却 塔 补 水 / 0.5% 480 未 预 见 水 量 上 述 水 量 的 10% / 90 总 计 / / 988 (2) 水 源 由 附 近 的 宏 海 公 路 和 白 港 街 上 引 入 二 路 DN200 市 政 给 水 管 进 入 基 地 内, 室 外 生 活 和 消 防 采 用 分 开 的 给 水 系 统, 并 在 基 地 内 连 成 环 状, 供 基 地 内 的 生 活 及 消 防 用 水 34

(3) 供 水 方 式 2 层 及 以 下 为 低 区, 采 用 市 政 管 网 直 接 供 给 ;3 层 及 以 上 采 用 地 下 水 池 生 活 变 频 泵 用 水 点 的 联 合 变 频 方 式 供 水 (4) 热 水 设 计 各 医 疗 单 体 均 设 有 热 水 给 水 系 统 采 用 太 阳 能 和 热 水 锅 炉 作 为 热 源,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在 项 目 现 有 的 屋 顶 条 件 下, 可 以 充 分 利 用 太 阳 能 提 供 热 水, 夏 季 在 天 气 晴 好 的 条 件 下, 完 全 可 以 满 足 生 活 用 热 要 求 门 急 诊 区 域 及 住 院 部 各 层 分 别 设 置 电 开 水 器 供 应 饮 用 热 水 3.4.2 排 水 本 项 目 采 用 雨 污 分 流 的 方 式 排 水, 污 水 采 用 室 内 分 流, 室 外 合 流 的 方 式 (1) 本 项 目 室 外 排 水 采 用 污 废 合 流 雨 污 分 流 的 形 式, 本 项 目 污 水 总 排 放 量 为 251m 3 /d, 其 中 221m 3 /d 经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达 标 后 纳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28m 3 /d 直 接 纳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2) 本 项 目 在 基 地 东 南 角 拟 设 置 污 水 处 理 站 一 座, 本 项 目 医 疗 区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水 纳 入 西 侧 污 水 处 理 站 进 行 集 中 处 理, 本 项 目 后 勤 保 障 楼 产 生 的 生 活 污 水 经 化 粪 池 处 理 后 直 接 排 入 最 近 的 污 水 干 管, 最 终 纳 入 庙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后 排 放 (3) 放 射 性 污 水 处 理 处 置 方 案 应 由 有 资 质 单 位 经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专 项 评 价 后, 确 定 其 参 数 并 加 以 实 施, 本 报 告 不 做 评 价 (4) 厨 房 污 水 经 隔 油 池 处 理 后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 (5) 地 下 车 库 排 水 经 隔 油 沉 砂 池 处 理 后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 (6) 地 面 雨 水 和 冷 却 塔 排 水 经 收 集 后, 就 近 排 入 市 政 雨 水 管 3.4.3 医 用 气 体 医 疗 用 气 系 统 含 氧 气 供 应 系 统 医 用 真 空 系 统 医 疗 空 气 供 应 系 统 手 术 室 氧 化 亚 氮 氮 气 二 氧 化 碳 供 应 系 统 及 手 术 室 麻 醉 废 气 排 放 系 统 (1) 氧 气 供 应 系 统 : 氧 气 主 要 供 各 病 房 急 诊 手 术 室 等 使 用 氧 气 供 应 压 力 为 0.8MPa, 由 氧 站 供 应 氧 气 管 道 通 过 总 体 上 直 埋 接 至 门 诊 医 技 楼, 在 大 楼 的 一 层 按 防 火 分 区 分 别 设 置 氧 气 减 压 阀 箱, 减 压 至 0.4MPa 后 经 楼 内 医 用 气 体 专 用 管 井 接 至 各 层 科 室 (2) 医 用 真 空 系 统 : 医 用 真 空 系 统 主 要 供 各 病 房 急 诊 手 术 室 等 使 用 真 空 35

压 力 为 -0.05~-0.07MPa 在 地 下 一 层 设 置 真 空 泵 房 (3) 医 疗 空 气 供 应 系 统 : 医 疗 空 气 主 要 供 各 普 通 科 室 急 诊 手 术 室 等 使 用, 压 缩 空 气 供 应 压 力 0.4MPa 在 地 下 一 层 设 置 空 压 机 房, 空 压 机 排 气 压 力 0.8MPa 机 房 内 设 有 超 压 欠 压 报 警 装 置 及 各 机 自 动 手 动 切 换 功 能 空 压 机 出 口 的 医 疗 空 气 经 冷 冻 干 燥 过 滤 除 菌, 使 其 露 点 含 油 水 量 及 细 菌 含 量 达 到 医 用 空 气 标 准, 再 经 储 气 罐 缓 冲 后 供 应 (4) 手 术 室 氧 化 亚 氮 氮 气 二 氧 化 碳 供 应 系 统 : 氧 化 亚 氮 氮 气 二 氧 化 碳 专 供 手 术 室 使 用 在 手 术 室 附 近 的 设 备 层 设 气 体 汇 流 排 供 应 气 体 汇 流 排 置 于 专 用 房 间 内 (5) 手 术 室 麻 醉 废 气 排 放 系 统 : 麻 醉 废 气 排 放 设 专 用 的 低 真 空 系 统, 该 系 统 提 供 -0.013~-0.04MPa 麻 醉 废 气 排 放 专 用 真 空 在 手 术 室 附 近 设 备 机 房 层 设 置 麻 醉 废 气 泵 房 3.4.4 能 源 (1) 供 电 : 整 个 基 地 拟 在 地 面 设 置 一 座 10KV/0.4KV 独 立 总 变 电 站 ( 位 置 见 附 图 5), 内 设 2 台 20000KVA 变 压 器 (2) 应 急 电 源 : 本 工 程 地 下 发 电 机 房 内 在 设 置 0.4KV 柴 油 发 电 机 1 台, 柴 油 发 电 机 常 用 功 率 为 630Kw. (3) 燃 油 : 燃 料 油 采 用 0# 轻 柴 油, 室 外 设 地 埋 式 储 油 罐, 储 油 罐 容 积 为 15m 3, 机 房 内 设 日 用 油 箱 1 只 (4) 燃 气 : 本 项 目 在 后 勤 保 障 楼 一 二 层 设 就 诊 病 人 餐 饮 区 和 职 工 餐 厅, 厨 房 燃 气 炉 灶 具 使 用 液 化 气 罐 厨 房 用 气 量 为 30Nm 3 /h (5) 锅 炉 : 本 项 目 地 下 1 层 设 锅 炉 房, 具 体 位 置 见 附 图 3, 共 设 置 真 空 热 水 锅 炉 2 台, 详 见 表 3.4-3 36

表 3.4-3 项 目 锅 炉 设 置 情 况 一 览 表 名 称 类 型 功 率 数 量 使 用 功 能 锅 炉 房 燃 气 两 用 真 空 热 水 锅 炉 2800kW 2 台 全 年 提 供 生 活 热 水 3.4.5 绿 化 本 项 目 绿 化 率 达 到 35% 3.4.6 空 调 采 暖 及 通 风 系 统 (1) 冷 源 热 源 设 置 包 括 一 个 冷 冻 机 房 和 一 个 锅 炉 房, 全 部 位 于 地 下 一 层 ; 冷 冻 机 房 拟 设 置 3 台 1000RT 离 心 式 冷 水 机 组 及 1 台 750RT 离 心 式 冷 水 机 组, 冷 却 塔 制 冷 机 组 与 循 环 水 泵 采 用 一 一 对 应 的 方 式, 采 用 3 台 350m 3 /h 的 方 形 超 低 噪 音 逆 流 式 冷 却 塔, 设 置 在 门 诊 医 技 综 合 楼 屋 顶 (2) 通 风 及 排 风 1 所 有 设 备 用 房 ( 水 泵 房 冷 冻 机 房 锅 炉 房 柴 油 发 电 机 房 等 ) 均 采 用 机 械 送 排 风 系 统, 以 排 除 设 备 放 出 的 余 热 2 手 术 中 心 ICU 监 护 中 心 及 中 心 供 应 无 菌 区 通 风 由 净 化 空 调 系 统 统 一 设 置 3 对 化 验 检 验 室 等 经 活 性 炭 过 滤 后 设 置 集 中 排 风 系 统 排 放 4 建 筑 物 内 的 污 物 间 配 餐 间 卫 生 间 等 设 置 机 械 排 风 系 统 5 地 下 一 层 汽 车 库 设 机 械 排 风 系 统 ( 兼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 通 风 换 气 次 数 为 6 次 /h, 车 库 废 气 于 地 面 2.5 米 以 上 排 放 6 锅 炉 房 锅 炉 烟 气 分 别 就 近 沿 A 区 住 院 楼 屋 面 层 高 空 排 放, 排 气 筒 高 度 为 33m 7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经 处 理 达 标 后, 分 别 通 过 5m 高 排 气 筒 排 放 8 厨 房 间 设 有 灶 台 排 风, 油 烟 气 经 净 化 后 通 过 专 用 烟 道 排 至 后 勤 保 障 楼 屋 面 层 高 空 排 放 3.4.7 停 车 场 设 置 项 目 共 有 地 下 停 车 位 197 个, 地 面 停 车 位 153 个 ; 地 下 车 库 出 入 口 1 个, 位 于 项 目 的 西 北 角, 具 体 见 附 图 6 3.5 主 要 设 备 本 项 目 主 要 设 备 详 见 表 3.5-1 37

表 3.5-1 主 要 设 备 一 览 表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备 注 生 活 给 水 泵 - 冷 却 水 补 水 泵 - 变 频 给 水 设 备 - 消 防 栓 给 水 泵 - 喷 淋 给 水 泵 - 地 下 一 层 热 水 循 环 泵 - 软 水 给 水 泵 - 空 气 压 缩 机 - 水 处 理 站 潜 水 泵 - 冷 却 塔 350m 3 /h 的 方 形 超 低 噪 音 逆 流 式 冷 却 塔 医 技 楼 楼 屋 顶 冷 却 塔 循 环 水 泵 350 m 3 /h 地 下 一 层 锅 炉 燃 气 热 水 锅 炉 2800kW 地 下 一 层 车 库 排 风 兼 排 烟 风 机 / 车 库 补 风 风 机 / 地 下 一 层 柴 油 发 电 机 组 1250KVA 38

4 工 程 分 析 4.1 环 境 影 响 识 别 4.1.1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识 别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5 个 方 面, 具 体 见 表 4.1-1 施 工 期 影 响 均 为 短 期 影 响, 将 随 着 施 工 的 结 束 而 结 束 表 4.1-1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识 别 一 览 表 序 号 环 境 要 素 影 响 1 地 表 水 环 境 (1) 基 础 施 工 和 清 洗 搅 拌 设 备 等 产 生 的 泥 浆 废 水 ; (2) 施 工 人 员 生 活 污 水 ; (3) 工 地 地 面 降 雨 泾 流 污 水 和 地 下 渗 沥 水 2 环 境 空 气 (1) 建 筑 材 料 的 装 卸 堆 放 和 混 凝 土 搅 拌 等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粉 尘 ; (2) 建 材 运 输 车 辆 造 成 的 道 路 扬 尘 ; (3) 施 工 机 械 运 输 车 辆 尾 气 3 声 环 境 (1) 运 输 车 辆 噪 声 ; (2)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噪 声 ; (3) 其 他 施 工 噪 声 4 固 体 废 物 (1) 建 筑 垃 圾 ; (2) 施 工 人 员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5 社 会 环 境 施 工 车 辆 的 进 出 对 运 输 道 路 沿 线 居 民 及 单 位 等 产 生 一 定 的 交 通 干 扰 4.1.2 营 运 期 环 境 影 响 识 别 项 目 营 运 期 的 环 境 影 响 主 要 包 括 两 大 方 面 的 内 容, 一 方 面 是 项 目 对 外 环 境 的 影 响, 如 污 水 噪 声 等 对 周 边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的 影 响, 另 一 方 面 是 外 环 境 对 本 项 目 的 影 响 具 体 见 表 4.1-2 本 项 目 涉 及 的 所 有 有 关 辐 射 或 放 射 性 设 备 放 射 性 污 染 物 及 处 理 方 式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均 需 按 国 家 规 定, 委 托 有 资 质 单 位 经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专 项 评 价 后, 确 定 其 参 数 并 加 以 实 施, 不 纳 入 本 次 评 价 范 围 表 4.1-2 营 运 期 环 境 影 响 识 别 一 览 表 环 境 要 素 项 目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外 环 境 的 影 响 地 下 水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医 疗 污 水 拟 经 预 处 理 达 到 相 应 标 准 后, 纳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排 放, 故 不 直 接 对 周 围 地 表 水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影 响 本 项 目 不 采 用 地 下 水 作 为 水 源 或 冷 源, 也 不 对 地 下 水 回 灌, 一 般 不 会 对 地 下 水 水 质 和 水 文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在 对 各 类 地 下 埋 管 做 好 防 渗 防 漏 的 工 作 后, 基 本 不 会 对 地 下 水 造 成 影 响 (1) 化 验 检 验 室 等 医 疗 废 气 ; (2)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 39

环 境 要 素 影 响 (3) 地 面 地 下 车 库 汽 车 尾 气 ; (4) 厨 房 油 烟 废 气 ; (5) 柴 油 发 电 机 燃 烧 废 气 声 环 境 (1) 各 类 风 机 水 泵 变 压 器 电 梯 冷 却 塔 等 产 生 的 设 备 噪 声 ; (2) 地 块 内 部 进 出 车 辆 产 生 的 交 通 噪 声 固 体 废 物 (1) 危 险 废 物 ( 主 要 是 医 疗 废 物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废 活 性 炭 等 ); (2) 生 活 垃 圾 等 一 般 固 体 废 物 社 会 环 境 项 目 运 营 后 对 区 域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和 城 市 基 本 建 设 等 的 影 响 因 项 目 运 营 增 加 的 进 出 车 辆 对 周 边 区 域 造 成 的 交 通 出 行 等 影 响 生 态 环 境 分 析 项 目 对 生 态 环 境 的 影 响 (1) 管 道 破 裂 : 造 成 大 面 积 的 污 染 (2) 压 力 容 器 破 裂 : 气 体 扩 散, 造 成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环 境 风 险 (3)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不 当 产 生 的 微 生 物 传 播 (4) 柴 油 储 罐 的 燃 爆 风 险 (5) 液 氧 站 的 燃 爆 风 险 (6) 医 用 酒 精 的 燃 爆 风 险 外 环 境 项 目 北 侧 紧 邻 宏 海 公 路, 西 侧 紧 邻 规 划 的 庙 西 街, 东 侧 有 配 套 的 白 交 通 噪 声 对 项 目 港 街, 院 内 敏 感 建 筑 受 到 道 路 交 通 噪 声 的 影 响 的 影 响 废 气 项 目 西 北 侧 有 上 海 汇 众 内 配 缸 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2 施 工 期 污 染 源 分 析 (1) 施 工 期 废 水 工 程 施 工 期 排 放 的 废 水 主 要 有 三 类 : 一 类 是 施 工 人 员 生 活 污 水, 主 要 污 染 因 子 为 BOD 5 COD Cr NH 3 -N 等 ; 一 类 是 基 础 施 工 和 清 洗 搅 拌 设 备 等 产 生 的 泥 浆 废 水 ; 另 一 类 是 工 地 地 面 降 雨 泾 流 污 水 和 地 下 渗 沥 水, 这 两 类 废 水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SS 等 施 工 人 员 生 活 污 水, 以 高 峰 时 施 工 人 员 100 人, 常 住 工 地 20 人 估 算, 按 照 常 住 人 员 用 水 量 200L/d 非 常 住 人 员 70L/d 计 算, 则 施 工 高 峰 期 用 水 量 为 9.6m 3 /d, 排 水 量 为 用 水 量 的 90%, 为 8.6m 3 /d (2) 施 工 期 废 气 1 扬 尘 施 工 期 扬 尘 包 括 场 地 平 整 建 筑 建 设 开 挖 路 面 材 料 堆 场 混 凝 土 搅 拌 作 业 等 产 生 的 粉 尘 和 运 输 渣 土 运 输 建 材 时 施 工 车 辆 产 生 的 道 路 扬 尘, 如 果 不 采 取 有 效 的 环 保 措 施, 将 会 对 周 围 大 气 环 境 和 敏 感 保 护 目 标 产 生 污 染 影 响 2 施 工 机 械 和 运 输 车 辆 尾 气 挖 掘 机 装 载 机 混 凝 土 搅 拌 机 等 施 工 机 械 和 运 输 车 辆 燃 料 燃 烧 产 生 尾 气, 其 40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有 CO NO X 和 HC 等 污 染 物 产 生 量 不 大, 污 染 源 位 置 不 固 定 且 较 为 分 散, 周 边 地 形 较 为 开 阔, 污 染 物 排 放 后 会 很 快 稀 释 扩 散, 故 对 周 围 大 气 环 境 的 影 响 轻 微 (3) 施 工 期 噪 声 项 目 施 工 期 主 要 噪 声 污 染 源 是 建 筑 机 械 设 备 噪 声 和 车 辆 交 通 噪 声 机 械 设 备 主 要 包 括 打 桩 机 挖 掘 机 空 压 机 及 混 凝 土 搅 拌 机 等, 噪 声 主 要 来 自 于 挖 掘 机 翻 斗 车 混 凝 土 震 捣 器 的 操 作 噪 声 和 重 型 卡 车 的 行 驶 噪 声 不 同 施 工 期 阶 段, 所 用 机 械 设 备 也 不 同, 对 周 围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 也 不 同 施 工 期 主 要 设 备 产 生 的 噪 声 强 度 见 表 4.2-1 表 4.2-1 施 工 期 主 要 设 备 声 源 汇 总 表 施 工 阶 段 主 要 设 备 名 称 声 功 率 级 db(a) 打 桩 机 102 第 一 阶 段 吊 车 95 ( 围 护 结 构 施 工 ) 工 程 钻 机 96 混 凝 土 搅 拌 车 90 翻 斗 车 90 装 载 机 90 第 二 阶 段 挖 掘 机 95 ( 土 方 挖 掘 施 工 ) 平 地 机 93 移 动 式 空 压 机 105 汽 车 吊 车 95 第 三 阶 段 塔 式 吊 车 95 ( 主 体 混 凝 土 结 构 施 工 ) 混 凝 土 搅 拌 车 90 振 捣 棒 81 从 表 可 以 看 出 :(1) 施 工 期 的 围 护 结 构 施 工 阶 段 的 主 要 噪 声 源 是 混 凝 土 搅 拌 机 吊 车 等, 噪 声 源 强 最 高 可 达 102dB(A) (2) 施 工 期 土 方 挖 掘 施 工 阶 段 的 主 要 噪 声 源 是 挖 掘 机 和 移 动 式 空 压 机 等, 噪 声 源 强 最 高 可 达 105dB(A) (3) 主 体 混 凝 土 结 构 施 工 阶 段 是 施 工 期 周 期 最 长 的 阶 段, 在 此 期 间 使 用 的 设 备 种 类 较 多, 除 固 定 的 设 备 声 源 外 还 有 各 种 运 输 车 辆 频 繁 出 入 工 地, 该 阶 段 的 主 要 噪 声 源 是 混 凝 土 搅 拌 车 等 综 上 所 述, 施 工 期 间 对 环 境 产 生 影 响 较 大 的 噪 声 源 主 要 是 挖 掘 机 移 动 式 空 压 机 和 混 凝 土 搅 拌 车 (4) 施 工 期 固 体 废 物 工 程 施 工 期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有 工 程 渣 土 等 建 筑 垃 圾 和 施 工 人 员 生 活 垃 圾, 其 中 工 程 渣 土 所 占 比 例 较 大, 主 要 成 分 为 泥 土 沥 青 路 面 碎 块 混 凝 土 碎 块 等 ; 通 41

过 加 强 施 工 管 理, 可 有 效 控 制 废 弃 物 的 产 生 量 及 其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影 响 (5) 施 工 期 社 会 影 响 施 工 期 间 会 有 大 量 的 运 输 车 辆 进 出 工 地, 势 必 对 宏 海 公 路 等 周 边 道 路 产 生 一 定 的 交 通 干 扰, 也 会 对 周 边 庙 西 等 居 民 的 生 活 和 出 行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但 是 随 着 施 工 的 结 束, 这 种 影 响 也 将 随 之 消 失 4.3 营 运 期 污 染 源 分 析 及 源 强 估 算 4.3.1 项 目 污 染 源 分 析 本 项 目 营 运 后, 主 要 污 染 源 及 排 放 特 征 这 里 措 施 及 排 放 去 向 见 表 4.3-1 表 4.3-1 项 目 主 要 污 染 源 及 排 放 特 征 一 览 表 类 产 污 环 节 主 要 污 染 物 去 向 及 治 理 措 施 型 地 下 停 车 库 NOx CO 不 低 于 2.5m 的 排 气 筒 燃 油 锅 炉 SO 2 NOx 烟 尘 经 33m 排 气 筒 (1#) 高 空 排 放 废 活 性 炭 吸 附 除 臭 处 理 后, 经 8.5m 排 气 筒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H 2 S NH 气 3 (2#) 高 空 排 放 化 验 室 等 医 疗 废 气 非 甲 烷 总 烃 等 通 过 通 风 柜 净 化 后 高 空 排 放 厨 房 油 烟 油 烟 通 过 油 烟 净 化 器 净 化 后 高 空 排 放 门 急 诊 病 房 医 护 人 员 排 COD BOD 5 致 病 进 入 污 水 处 理 站, 采 用 二 级 生 化 法 水 微 生 物 等 废 地 下 车 库 地 面 冲 洗 水 SS COD 石 油 类 隔 油 沉 砂 后 进 入 污 水 处 理 站 水 餐 厨 排 水 COD 动 植 物 油 隔 油 后 进 入 污 水 处 理 站 行 政 人 员 排 水 COD BOD 5 氨 氮 直 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冷 却 塔 排 水 / 雨 水 管 网 固 废 噪 声 危 险 废 物 医 疗 废 弃 物 废 活 性 炭 感 染 性 损 伤 性 病 理 性 化 学 性 废 物 药 物 性 废 物 污 水 处 理 臭 气 吸 收 废 活 性 炭 通 风 柜 废 活 性 炭 专 门 容 器 收 集, 含 有 害 病 菌 先 经 高 温 高 压 灭 菌 锅 处 理 集 中 到 医 疗 废 物 贮 存 站, 分 类 存 放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处 置 由 药 品 生 产 厂 家 定 期 回 收 专 门 容 器 收 集,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处 置 废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微 生 物 等 消 毒 脱 水 后 密 闭 封 装,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处 置 办 公 / 生 活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环 卫 部 门 清 运 处 理 餐 饮 垃 圾 及 废 弃 食 用 油 脂 / 专 门 容 器 收 集, 专 业 单 位 收 集 处 置 冷 却 塔 风 机 水 泵 柴 油 发 电 机 等 等 效 A 声 级 4.3.2 项 目 废 气 废 水 固 体 废 物 排 放 系 统 (1) 废 气 低 噪 声 设 备 建 筑 隔 声 基 础 上 设 减 振 垫 冷 却 塔 设 隔 声 屏 障 项 目 废 气 包 括 燃 油 锅 炉 燃 烧 烟 气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地 下 车 库 废 气 餐 厅 油 烟 废 气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中 心 臭 气 化 验 室 等 医 疗 废 气 和 应 急 柴 油 发 电 机 燃 烧 废 气, 废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