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建 设 工 程 二 次 竞 价 招 标 公 告 ( 抽 签 方 式 ) 编 号 : XBQ201311039013F01 1 工 程 名 称 : 常 州 工 学 院 北 部 新 城 新 校 区 一 期 建 设 工 程 土 建 ( 五 标 段 ) 网 架 分 包 工 程 2 工 程 概 况 : (1) 批 文 号 : 苏 发 改 社 会 发 [2013]1595 号 (2) 投 资 额 :15 亿 元 (3) 工 程 地 点 : 新 龙 二 路 以 西 龙 江 路 以 东 嫩 江 路 以 南 辽 河 路 以 北 (4) 建 设 规 模 :346300 平 方 米 (5) 结 构 类 型 : 框 架 (6) 质 量 等 级 要 求 : 合 格, 且 不 影 响 整 体 获 得 江 苏 省 扬 子 杯 优 质 工 程, 并 达 到 申 报 中 国 建 设 工 程 鲁 班 奖 条 件, 争 创 鲁 班 奖 (7) 计 划 开 竣 工 时 间 :2015 年 8 月 至 2015 年 9 月 3 标 段 划 分 :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共 分 1 个 标 段, 各 投 标 人 可 就 下 述 标 段 中 的 1 个 标 段 投 标, 相 应 招 标 内 容 如 下 : 标 段 名 称 招 标 内 容 估 算 价 ( 万 元 ) 申 请 人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质 等 级 土 建 ( 五 标 段 ) 网 架 分 包 工 程 网 架 318 钢 结 构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一 级 及 以 上 建 筑 工 程 一 级 4 企 业 报 名 的 业 绩 条 件 : 无 5 其 他 报 名 条 件 : (1) 本 工 程 为 网 上 招 投 标 (2) 投 标 保 证 金 3 万 元 / 单 位,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转 帐 方 式 从 投 标 单 位 基 本 帐 户 转 入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建 筑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帐 户 : 户 名 :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建 筑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新 北 支 行 营 业 部 帐 号 :615101040218458 首 次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单 位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携 带 基 本 帐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明 原 件 至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建 筑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投 标 单 位 应 充 分 考 虑 在 途 时 间, 确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前 到 达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 年 度 保 证 金 用 户 按 常 州 市 城 乡 建 设 局 常 建 [2012]211 号 通 知 要 求 执 行 (3) 根 据 建 筑 市 场 廉 政 准 入 规 定, 投 标 单 位 截 止 2015 年 8 月 2 日 应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资 格 审 查 时 由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新 北 区 分 中 心 统 一 到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查 询 ; (4) 根 据 常 新 政 规 [2010]2 号 文 件 规 定, 投 标 单 位 在 资 格 审 查 时 应 出 具 新 北 区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备 案 登 记 书, 投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建 造 师 应 为 新 北 区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备 案 登 记 书 中 所 登 记 备 案 的 执 业 人 员, 联 系 电 话 :0519-85127170; (5) 投 标 建 造 师 无 在 建 工 程 ; (6) 投 标 建 造 师 必 须 准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否 则 将 拒 绝 接 受 其 单 位 投 标 文 件, 并 记 不 良 记 录 ; (7) 不 接 受 为 本 工 程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单 位 的 投 标 ; (8) 评 标 办 法 详 见 附 件 一 ; (9) 本 工 程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开 标 后 对 投 标 单 位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10) 投 标 人 在 提 供 承 诺 函 原 件 ( 附 件 二 ) 和 报 名 申 请 书 原 件 ( 附 件 三 ) 的 同 时,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这 些 文 件 ( 附 件 二 附 件 三 ) 以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形 式 上 传 至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6 资 格 审 查 的 相 关 资 料 : 6.1 资 格 审 查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原 件 : (1) 介 绍 信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被 委 托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投 标 建 造 师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 (2) 投 标 建 造 师 须 提 供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投 标 单 位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 加 盖 社 保 中 心 章 或 社 保 中 心 参 保 缴 费 证 明 电 子 专 用 章, 非 社 保 手 册 ), 缴 纳 时 间 为 2015 年 4 月 至 2015 年 6 月 连 续 三 个 月 ; (3)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收 据 ; (4) 新 北 区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备 案 登 记 书 ; (5) 承 诺 函 ( 详 见 附 件 二 ); (6) 投 标 报 名 申 请 书 ( 详 见 附 件 三 ) 6.2 资 格 审 查 需 网 上 审 核 的 资 料 : (1)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2)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3)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4) 投 标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 (5) 投 标 建 造 师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 特 别 提 醒 :
1 以 上 6.1 款 要 求 的 资 料 必 须 提 供 原 件 ; 2 以 上 6.1 款 及 6.2 款 要 求 的 资 料 必 须 另 外 提 供 二 份 有 效 复 印 件, 复 印 件 必 须 按 上 述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并 每 页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3 除 身 份 证 原 件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原 件 不 用 装 袋 密 封, 其 他 资 格 后 审 资 料 必 须 一 起 装 袋 密 封 ( 注 : 密 封 袋 骑 缝 处 须 加 盖 报 名 企 业 公 章 ) 标 志 ( 注 : 密 封 袋 上 注 明 工 程 名 称 报 名 企 业 全 称 并 加 盖 报 名 企 业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 后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次 性 递 交,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不 再 接 受 补 充 资 料 4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办 理 招 投 标 事 宜 可 不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5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资 格 后 审 所 需 各 项 资 料 如 未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全, 作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处 理, 所 带 原 件 必 须 能 完 整 证 明 公 告 要 求 事 项 ; 6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6.2 款 须 以 已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企 业 诚 信 库 的 信 息 为 准, 按 苏 建 招 [2015]29 号 文 第 二 条 ( 三 ) 款 执 行, 且 内 容 印 章 完 全,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未 按 要 求 录 入 的 作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处 理 7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及 投 标 建 造 师 须 携 带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并 签 到, 并 在 招 标 人 按 开 标 程 序 进 行 点 名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未 按 以 上 要 求,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作 无 效 投 标 予 以 否 决 8 公 告 时 间 : 本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为 :2015 年 7 月 22 日 至 2015 年 7 月 28 日 9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可 2015 年 7 月 22 日 至 2015 年 7 月 28 日 登 陆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投 标 单 位 登 录 栏 目 获 取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300 元, 售 后 不 退 10 抽 签 时 间 :2015 年 8 月 3 日 14 时 00 分 11 任 何 不 符 合 招 标 公 告 ( 包 括 附 件 ) 要 求 的 情 形 均 视 为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12 代 理 机 构 : 本 工 程 由 常 州 建 设 投 资 咨 询 公 司 受 招 标 人 委 托 具 体 负 责 本 工 程 的 招 标 事 宜 备 注 : 一 信 息 公 布 的 下 载 :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网 址 http://58.216.237.117/czztb 二 招 标 文 件 自 由 下 载,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时 须 通 过 网 银 支 付 300 元 费 用 由 于 招 标 文 件 模 块 限 定, 评 标 办 法 以 招 标 公 告 附 件 评 标 细 则 为 准 项 目 报 名 成 功 以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成 功 为 准 三 招 标 人 按 照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承 诺 招 标 公 告 公 布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此 价 格 不 得 进 行 修 改, 否 则 作 为 资 审 不 合 格 处 理 招 标 人 公 布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金 额 为 : 人 民 币 叁 佰 壹 拾 捌 万 玖 仟 伍 佰 零 贰 元 捌 角 伍 分 ( 3189502.85 元 )
四 本 工 程 所 有 的 资 审 资 料, 都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如 有 关 的 资 审 资 料 在 年 审 中 的, 资 审 时 必 须 出 具 发 证 单 位 证 明 的 原 件 ; 如 有 关 的 资 审 资 料 已 经 年 审 通 过 的, 资 审 前 必 须 在 5.0 库 里 重 新 上 传 新 的 资 料 扫 描 件, 请 各 投 标 单 位 务 必 注 意 五 本 工 程 资 审 合 格 单 位 不 满 3 家,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建 设 单 位 : 常 州 工 学 院 ( 公 章 ) 招 标 人 : 江 苏 武 进 建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通 江 南 路 299 号 地 址 : 竹 林 北 路 88 号 联 系 人 : 王 先 生 联 系 人 : 电 话 : 0519-85211072 电 话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常 州 建 设 投 资 咨 询 公 司 ( 公 章 ) 地 址 : 常 州 市 广 化 街 299 号 联 系 人 : 阚 先 生 电 话 : 0519-86620639 传 真 : 0519-86672701 2015 年 7 月 21 日
附 件 一 评 标 细 则 1 本 工 程 采 用 合 理 价 随 机 确 定 中 标 人 法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2 按 照 递 交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和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评 标 3 具 体 评 标 办 法 如 下 : (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与 招 标 公 告 中 承 诺 函 所 要 求 的 投 标 价 格 不 一 致 的, 作 资 审 不 合 格 处 理 (2) 只 有 符 合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并 且 完 全 响 应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所 有 商 务 条 款 的 文 件 方 可 进 入 公 开 随 机 抽 取 中 标 人 程 序 的 投 标 人 名 单 (3) 名 单 确 定 后, 招 标 人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复 会, 并 当 场 公 布 评 审 结 果 (4) 按 递 交 资 审 材 料 的 顺 序, 由 进 入 公 开 随 机 抽 取 中 标 人 程 序 的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公 开 随 机 抽 取 代 表 该 投 标 人 的 号 码 (1 2 3 N), 招 标 人 当 场 公 布 每 个 号 码 所 对 应 的 投 标 人 (5) 招 标 人 公 开 随 机 抽 取 其 中 3 个 号 码, 第 一 个 号 码 对 应 的 投 标 人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第 二 个 号 码 对 应 的 投 标 人 为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第 三 个 号 码 对 应 的 投 标 人 为 第 三 中 标 候 选 人 注 意 事 项 : 一 旦 发 现 中 标 候 选 单 位 的 中 标 建 造 师 已 有 在 建 或 已 另 有 工 程 中 标 的, 则 取 消 其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同 时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罚
附 件 二 承 诺 函 江 苏 武 进 建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在 考 察 现 场 并 充 分 研 究 常 州 工 学 院 北 部 新 城 新 校 区 一 期 建 设 工 程 土 建 ( 五 标 段 ) 网 架 分 包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本 工 程 )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全 部 内 容 后, 我 方 对 贵 方 提 出 的 招 标 公 告 合 同 条 款 招 标 控 制 价 无 异 议, 并 愿 以 : 人 民 币 ( 大 写 ) 人 民 币 叁 佰 壹 拾 捌 万 玖 仟 伍 佰 零 贰 元 捌 角 伍 分 ( 3189502.85 元 ) 的 投 标 价 格 和 按 合 同 约 定 有 权 得 到 的 其 它 金 额, 并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施 工 竣 工 和 交 付 本 工 程 并 维 修 其 中 的 任 何 缺 陷 如 果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保 证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开 始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并 保 证 在 30 天 ( 日 历 日 ) 内 竣 工 如 果 因 我 方 自 身 原 因 未 能 在 合 同 工 期 内 完 成 招 标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工 程, 则 按 延 误 合 同 工 期 的 天 数 承 担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费 - 工 程 设 备 费 ) 的 0.2 / 天 的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延 误 超 过 10 天, 承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我 单 位 无 条 件 退 场, 并 可 要 求 承 担 违 约 金 及 由 此 造 成 的 相 应 损 失 如 果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合 格, 且 不 影 响 整 体 获 得 江 苏 省 扬 子 杯 优 质 工 程, 并 达 到 申 报 中 国 建 设 工 程 鲁 班 奖 条 件, 争 创 鲁 班 奖 若 由 于 我 方 原 因 未 达 到 本 工 程 的 质 量 要 求, 除 返 工 达 到 要 求 外, 还 需 承 担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费 - 工 程 设 备 费 ) 的 1% 的 违 约 金, 并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相 应 损 失 我 单 位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 建 造 师 ): ( 姓 名 ), 技 术 负 责 人 : ( 姓 名 ), 造 价 编 制 员 : ( 姓 名 ), 质 量 员 : ( 姓 名 ), 安 全 员 : ( 姓 名 ) 在 签 署 协 议 书 之 前, 中 标 通 知 书 连 同 本 承 诺 书,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人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件 三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建 设 工 程 投 标 报 名 申 请 书 江 苏 武 进 建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根 据 贵 单 位 常 州 工 学 院 北 部 新 城 新 校 区 一 期 建 设 工 程 土 建 ( 五 标 段 ) 网 架 分 包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文 件, 我 单 位 拟 参 与 该 招 标 工 程 的 投 标 报 名 特 此 申 请 我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1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2 企 业 业 绩 信 誉 : 3 其 他 说 明 : (1) 我 单 位 本 次 报 名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无 在 建 工 程, 本 企 业 和 注 册 建 造 师 均 无 因 违 约 或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而 被 有 关 部 门 暂 停 投 标 资 格 ; (2) 我 单 位 将 对 本 次 投 标 中 所 有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全 部 责 任, 如 有 不 实 将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 本 企 业 自 愿 放 弃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投 标, 并 作 为 本 企 业 不 良 行 为 由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记 录 在 案 ); (3) 如 果 我 单 位 中 标,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和 招 标 人 的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办 理 好 工 程 开 工 的 相 关 手 续 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E-mail: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 公 章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附 件 四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1 招 标 文 件 答 疑 纪 要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编 制 说 明 投 标 文 件 及 双 方 其 他 书 面 约 定 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等 同 合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2 江 苏 武 进 建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工 程 的 总 承 包 人, 承 担 总 承 包 管 理 责 任, 本 次 招 标 的 网 架 分 包 工 程 纳 入 总 承 包 配 合 管 理 ( 如 提 供 水 源 电 源 施 工 现 场 现 有 脚 手 架 现 有 垂 直 运 输 机 械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及 需 土 建 专 业 配 合 的 专 业 工 程 的 收 尾 工 作 等 ) 3 分 包 人 应 与 总 承 包 人 签 订 分 包 合 同, 并 接 受 总 承 包 人 管 理 4 总 承 包 人 提 供 水 电 接 驳 口, 分 包 人 装 表 计 量, 承 担 费 用 5 分 包 人 应 按 照 总 承 包 人 总 工 期 和 节 点 工 期 要 求, 编 制 详 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报 总 承 包 人 审 批, 并 接 受 总 承 包 人 对 节 点 工 期 的 考 核 因 分 包 人 原 因 ( 不 可 抗 力 除 外 )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分 包 人 按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费 - 工 程 设 备 费 ) 的 0.2 / 天 承 担 违 约 金 因 分 包 人 原 因, 若 工 期 延 误 超 过 10 天, 总 承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可 要 求 分 包 人 承 担 违 约 金 及 由 此 造 成 的 相 应 损 失 6 分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食 宿 7 合 同 价 款 及 调 整 :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及 结 算 : 按 总 包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执 行 8 工 程 款 支 付 : (1)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后 且 网 架 进 场 安 装, 按 合 同 价 款 的 10% 支 付 工 程 款 (2) 分 包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内 容 安 装 完 成 后 按 合 同 价 的 60% 支 付 工 程 款 (3) 工 程 通 过 竣 前 质 量 验 收 后, 承 包 人 向 分 包 人 付 至 合 同 价 的 70% (5) 工 程 结 算 经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审 定 后, 28 天 内 承 包 人 向 分 包 人 付 至 审 定 价 的 95% (6)5 % 保 修 金 保 修 期 满 ( 竣 工 验 收 结 束 后 两 年 ) 后 14 内 付 清 以 上 款 项 由 分 包 人 开 具 发 票 后 支 付 9 分 包 人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的 施 工 操 作 规 程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等, 按 设 计 图 纸 施 工, 如 因 分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的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由 分 包 人 赔 偿 由 此 产 生 的 承 包 人 及 其 他 关 联 单 位 的 相 应 损 失, 并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0 分 包 人 必 须 配 合 且 不 影 响 总 承 包 人 的 评 优 工 作, 确 保 网 架 分 包 工 程 质 量 11 本 项 目 施 工 需 满 足 绿 色 施 工 工 程 标 准, 本 工 程 达 到 绿 色 建 筑 二 星 标 准 质 量 目 标 : 合 格, 且 不 影 响 整 体 获 得 江 苏 省 扬 子 杯 优 质 工 程, 并 达 到 申 报 中 国 建 设 工 程 鲁 班 奖 条 件, 争 创 鲁 班 奖 如 因 分 包 人 原 因 未 达 到 的, 分 包 人 除 整 改 到 位 还 需 承 担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费 - 工 程 设 备 费 ) 1% 的 违 约 金 12 廉 政 要 求 : 全 面 创 建 常 州 市 廉 洁 示 范 工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