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大 学 文 件 川 大 学 2014 13号 关 于 印 发 四 川 大 学 毕 业 生 基 层 就 业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 修 订 ) 的 通 知 校 内 各 相 关 单 位 : 为 引 导 和 鼓 励 我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面 向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推 进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中 发 2008 16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学 校 制 定 了 四 川 大 学 毕 业 生 基 层 就 业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 修 订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 1. 四 川 大 学 毕 业 生 基 层 就 业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 修 订 ) 2.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的 界 定 - 1 -
3.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4. 四 川 大 学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学 生 信 息 统 计 表 5. 分 配 就 业 证 明 6. 二 次 分 配 就 业 证 明 7. 到 岗 情 况 调 查 表 8.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学 生 在 职 在 岗 情 况 调 查 表 9.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利 息 补 偿 申 请 表 四 川 大 学 2014年 10月 29日 - 2 -
附 件 1 四 川 大 学 毕 业 生 基 层 就 业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 修 订 ) 第 一 条 为 引 导 和 鼓 励 四 川 大 学 ( 以 下 简 称 川 大 ) 应 届 毕 业 生 面 向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推 进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中 发 2008 16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9 3号 )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 财 教 2009 15号 ) 和 关 于 调 整 完 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相 关 政 策 措 施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4 180号 ) 等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并 结 合 四 川 大 学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川 大 毕 业 生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服 务 期 在 3年 以 上 ( 含 3年 ) 的, 其 学 费 由 国 家 实 行 代 偿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 含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和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下 同 ) 的, 代 偿 的 学 费 优 先 用 于 偿 还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金 及 其 全 部 偿 还 之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中, 定 向 委 培 非 应 届 毕 业 的 以 及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已 享 受 免 除 学 费 政 策 的 学 生 除 外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中, 西 部 地 区 是 指 西 藏 内 蒙 古 广 西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新 疆 等 12个 - 3 -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中 部 地 区 是 指 河 北 山 西 吉 林 黑 龙 江 安 徽 江 西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海 南 等 10个 省 区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是 指 除 上 述 地 区 外,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艰 苦 边 远 地 到 西 藏 从 事 艰 苦 行 业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除 在 拉 萨 城 区 的 均 可 申 请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第 五 条 本 办 法 中 的 基 层 单 位 是 指 : ( 一 )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包 括 乡 ( 镇 ) 政 府 机 关 农 村 中 小 学 国 有 农 ( 牧 林 ) 场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站 畜 牧 兽 医 站 乡 镇 卫 生 院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站 乡 镇 文 化 站 等 ; ( 二 ) 工 作 现 场 地 处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的 气 象 地 震 地 质 水 电 施 工 煤 炭 石 油 航 海 核 工 业 等 中 央 单 位 艰 苦 行 业 生 产 第 一 线 关 于 第 四 条 和 第 五 条 内 容 尚 不 明 确 的 参 看 附 件 2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的 界 定 第 六 条 凡 符 合 以 下 全 部 条 件 的 川 大 毕 业 生, 可 申 请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 律 ; ( 一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热 爱 祖 国,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 二 ) 在 校 期 间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良 好, 学 习 成 绩 合 格 ; ( 三 ) 毕 业 时 自 愿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工 - 4 -
作 服 务 期 在 3年 以 上 ( 含 3年 ) 第 七 条 每 个 毕 业 生 每 学 年 代 偿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标 准 为 : 全 日 制 本 科 毕 业 学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8000元, 学 费 标 准 和 贷 款 金 额 低 于 8000 元 / 学 年 的, 按 实 际 收 费 标 准 和 贷 款 金 额 执 行 ;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12000元, 学 费 标 准 和 贷 款 金 额 低 于 12000 元 / 学 年 的, 按 实 际 收 费 标 准 和 贷 款 金 额 执 行 本 科 研 究 生 和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代 偿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年 限, 分 别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应 学 制 计 算 第 八 条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要 求 对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的 获 得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的 毕 业 生 采 取 分 年 度 代 偿 的 办 法, 学 生 毕 业 后 每 年 代 偿 学 费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总 额 的 1/3, 3年 共 计 3次 代 偿 完 毕 第 九 条 学 校 每 年 将 分 为 两 批 次 向 教 育 部 汇 总 提 交 学 生 的 申 请 材 料 : 第 一 批 是 针 对 在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时 即 毕 业 离 校 之 前 就 能 够 确 定 工 作 岗 位 及 实 际 工 作 地 点 的 毕 业 生 的 申 请 ; 第 二 批 是 针 对 : ( 1) 符 合 第 一 批 申 请 条 件 但 未 及 时 准 备 好 申 请 材 料 的 毕 业 生 的 申 请,( 2) 在 毕 业 时 不 能 确 定 岗 位 及 实 际 工 作 地 点 而 需 要 到 单 位 报 到 以 后 进 行 二 次 分 配 定 岗 及 实 际 工 作 地 点 的 毕 业 生 的 申 请 第 十 条 符 合 条 件 的 川 大 毕 业 生, 按 以 下 程 序 申 请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 ( 一 )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离 校 之 前 与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签 订 毕 业 后 的 还 款 计 划 书 时, 应 注 明 已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 如 果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学 校 会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将 代 偿 款 发 放 到 学 生 本 人 提 供 的 个 人 账 - 5 -
户, 学 生 本 人 必 须 按 照 还 款 计 划 优 先 将 代 偿 款 用 于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 材 料 : ( 二 ) 毕 业 生 本 人 在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之 前 应 该 准 备 好 以 下 申 请 ( 1)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原 件 一 式 两 份, 并 严 格 按 照 填 表 说 明 填 表 ( 附 件 3, 需 自 行 办 理 学 院 意 见 和 财 务 处 审 核 意 见 ); ( 2) 毕 业 生 本 人 就 业 单 位 与 学 校 三 方 签 署 的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服 务 3年 以 上 的 就 业 协 议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 必 须 按 就 业 协 议 原 纸 张 A3双 面 复 印 ); 如 果 没 有 就 业 协 议 则 必 须 提 供 就 业 劳 动 合 同, 也 必 须 以 A3纸 张 双 面 复 印, 一 式 两 份 ; ( 3) 学 生 信 息 统 计 表 一 份 ( 附 件 4); ( 4) 分 配 就 业 证 明 表 原 件 一 式 两 份 ( 附 件 5) 或 者 二 次 分 配 就 业 证 明 原 件 一 式 两 份 ( 附 件 6 ) 存 在 二 次 定 岗 的 毕 业 生 只 能 填 二 次 分 配 就 业 证 明 表 ( 三 ) 学 校 接 收 第 一 批 毕 业 学 生 申 请 材 料 的 截 止 日 期 为 学 生 毕 业 当 年 6月 15日, 接 收 第 二 批 毕 业 学 生 申 请 材 料 的 截 止 日 期 为 学 生 毕 业 当 年 12月 15日 学 校 根 据 上 述 材 料,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审 查 申 请 资 格, 针 对 第 一 批 学 校 在 每 年 6月 25日 前,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毕 业 生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集 中 报 送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批 针 对 第 二 批 学 校 最 迟 于 当 年 12月 25日 前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毕 业 生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集 中 报 送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批 凡 错 过 这 两 批 次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的, 学 校 概 不 补 报 - 6 -
( 四 ) 学 校 接 收 到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的 批 复 文 件 以 后, 会 在 第 一 时 间 将 批 复 名 单 公 布 在 学 校 学 生 工 作 部 处 ( 称 学 工 部, 或 称 学 生 处 ) 主 页 通 知 公 告 中 学 校 在 收 到 中 央 划 拨 的 代 偿 款 以 后 会 尽 快 根 据 批 复 名 单 进 行 代 偿 款 的 发 放 第 十 一 条 款 的 发 放 将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获 得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的 同 学 的 代 偿 ( 一 ) 每 年 第 一 批 申 请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同 学 必 须 在 当 年 9月 20日 之 前 向 学 校 寄 送 到 岗 情 况 调 查 表 原 件 一 份 ( 附 件 7), 学 校 在 收 到 第 一 批 的 代 偿 款 以 后 根 据 批 复 名 单 及 到 岗 情 况 调 查 表 进 行 代 偿 款 发 放, 没 有 收 到 到 岗 情 况 调 查 表 将 视 作 离 职 处 理, 不 予 发 放 ( 二 ) 每 年 第 一 批 和 第 二 批 申 请 批 复 名 单 中 获 得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的 同 学 需 要 在 毕 业 后 的 第 一 年 和 第 二 年 的 4月 1 日 至 5月 15日 之 间 向 学 校 寄 送 在 职 在 岗 情 况 调 查 表 原 件 一 份 ( 附 件 8); 学 校 将 根 据 此 表 进 行 在 职 在 岗 审 核 汇 总, 并 在 每 年 6 月 将 在 职 在 岗 汇 总 情 况 报 送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将 以 此 汇 总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拨 付 第 二 年 和 第 三 年 代 偿 款 ( 三 ) 学 校 在 收 到 第 二 年 或 第 三 年 批 复 名 单 及 拨 付 的 代 偿 款 以 后 会 尽 快 根 据 批 复 名 单 进 行 代 偿 款 发 放, 务 必 请 每 位 同 学 申 请 时 按 照 说 明 要 求 提 交 个 人 银 行 账 号 并 保 证 这 三 年 内 该 银 行 账 号 处 于 正 常 状 态 ( 四 ) 不 按 要 求 及 时 寄 送 以 上 相 关 材 料 的 申 请 同 学 将 取 消 其 获 得 代 偿 的 资 格 ; 在 发 放 每 一 批 次 代 偿 款 之 前, 学 校 一 旦 发 现 获 - 7 -
得 代 偿 资 格 同 学 已 经 不 符 合 要 求 将 立 即 取 消 其 资 格, 停 止 其 代 偿 款 的 发 放 第 十 二 条 息 补 偿 的 办 法 : - 8 - 对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毕 业 生 进 行 贷 款 利 ( 一 ) 凡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且 收 到 三 次 拨 款 的 毕 业 生 才 能 申 请 贷 款 利 息 补 偿 ( 二 ) 凡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的 毕 业 生 在 收 到 第 三 次 拨 款 后 的 两 个 月 内 需 完 成 全 部 贷 款 本 金 的 偿 还, 补 偿 的 利 息 将 以 毕 业 年 份 的 7月 开 始 计 算, 一 直 到 收 到 第 三 次 拨 款 后 的 第 三 个 月 为 限, 未 到 第 三 次 拨 款 就 已 经 提 前 还 清 贷 款 的 按 实 际 还 款 日 计 算 利 息, 补 偿 利 息 只 计 应 还 利 息 不 计 罚 息 等 其 他 利 息 ( 三 ) 申 请 利 息 补 偿 时 需 提 供 贷 款 银 行 出 具 的 偿 还 贷 款 利 息 清 单 并 加 盖 银 行 业 务 公 章 ( 四 ) 提 交 利 息 补 偿 申 请 表 ( 附 件 9) 的 截 止 日 期 为 每 年 两 次 6月 15日 和 12月 15日 ( 五 ) 学 校 将 利 息 补 偿 申 请 汇 总 与 当 年 第 一 二 批 次 申 请 材 料 一 起 报 送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批, 待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批 复 及 拨 款 后, 学 校 一 次 性 将 补 偿 利 息 拨 付 学 生 本 人 账 户 第 十 三 条 在 本 办 法 实 行 前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的 毕 业 生, 凡 符 合 利 息 补 偿 条 件 而 尚 未 进 行 利 息 补 偿 的, 可 以 按 照 本 办 法 进 行 补 报 第 十 四 条 除 因 正 常 调 动 提 拔 工 作 需 要 换 岗 而 离 开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外, 对 于 未 满 3年 服 务 年 限, 提 前 离 开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的 毕 业 生, 应 主 动 向
学 校 申 请 取 消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对 于 取 消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的 毕 业 生, 学 校 会 及 时 将 有 关 情 况 报 送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从 当 年 开 始 停 止 对 其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代 偿 对 于 不 及 时 向 学 校 提 出 取 消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申 请 不 与 银 行 签 订 还 款 计 划 书 或 不 按 时 还 款 的 提 前 离 岗 的 毕 业 生, 一 律 视 为 严 重 违 约,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会 将 其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及 时 录 入 国 家 金 融 业 统 一 征 信 平 台 相 关 数 据 库 第 十 五 条 对 于 弄 虚 作 假 的 毕 业 生, 一 经 查 实, 除 收 回 国 家 代 偿 资 金 外,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各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组 须 在 学 生 就 业 宣 传 活 动 中 积 极 宣 传 本 法 相 应 的 资 助 政 策, 鼓 励 更 多 学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同 时 积 极 配 合 学 校 相 关 单 位 落 实 好 相 应 的 资 助 工 作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原 四 川 大 学 应 届 毕 业 生 基 层 就 业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 川 大 学 2014 4号 ) 同 时 废 止 - 9 -
附 件 2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的 界 定 一 中 西 部 地 区 的 界 定 : 西 部 地 区 是 指 西 藏 内 蒙 古 广 西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新 疆 等 12个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中 部 地 区 指 河 北 山 西 吉 林 黑 龙 江 安 徽 江 西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海 南 等 10 个 省 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的 界 定 :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驻 地 以 下 地 区 ( 不 含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驻 地 ) 三 基 层 单 位 的 界 定 : 基 层 单 位 包 含 两 类 : 第 一 类 是 指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级 以 下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主 要 指 乡 ( 镇 ) 政 府 机 关 农 村 中 小 学 国 有 农 ( 牧 林 ) 场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站, 畜 牧 兽 医 站, 乡 镇 卫 生 院,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站, 乡 镇 文 化 站 乡 镇 企 业 等 县 城 中 学 县 城 医 院 等 属 于 代 偿 申 请 范 围, 但 县 政 府 所 属 的 部 局 委 办 等 机 关 单 位 除 外 第 二 类 是 工 作 现 场 地 处 中 西 部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的 中 央 单 位 艰 苦 行 业 生 产 第 一 线, 主 要 指 气 象 地 震 地 质 水 电 施 - 10 -
工 煤 炭 石 油 核 工 业 航 海 等 艰 苦 行 业 生 产 第 一 线 考 虑 到 上 述 行 业 分 布 广 地 区 跨 度 大 及 流 动 作 业 性 强 等 特 点, 工 作 现 场 可 以 适 当 放 宽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政 府 所 在 地 对 于 化 工 电 力 航 天 邮 政 交 通 机 械 制 造 冶 炼 加 工 土 建 施 工 高 新 技 术 等 艰 苦 行 业 生 产 第 一 线, 代 偿 申 请 人 应 出 具 工 作 现 场 地 处 中 西 部 地 区 乡 镇 以 下 的 相 关 就 业 证 明, 即 上 述 行 业 工 作 现 场 不 包 含 县 政 府 所 在 地 通 讯 金 融 烟 酒 等 行 业 不 属 于 代 偿 申 请 范 围 - 11 -
附 件 3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填 报 日 期 : 姓 名 性 别 政 治 面 貌 毕 业 学 校 所 学 专 业 出 生 年 月 毕 业 时 间 本 人 联 系 电 话 家 庭 地 址 及 邮 编 已 签 定 的 服 务 年 限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注 : 务 必 填 写 邮 政 编 码 注 : 与 就 业 证 明 中 工 作 时 间 一 致 就 业 单 位 名 称 就 业 单 位 地 址 及 邮 编 注 : 务 必 填 写 邮 政 编 码 就 业 单 位 联 系 电 话 实 际 交 纳 学 费 金 额 贷 款 本 金 金 额 代 偿 类 别 申 请 代 偿 金 额 学 费 贷 款 院 ( 系 ) 审 查 意 见 : 单 位 公 章 : 毕 业 学 校 财 务 部 门 对 实 际 交 纳 学 费 及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审 查 意 见 : 单 位 公 章 : - 12 -
毕 业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查 意 见 : 单 位 公 章 : 毕 业 学 校 审 查 意 见 : 单 位 公 章 :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意 见 : 经 审 核, 同 意 办 理 代 偿 手 续, 最 终 核 定 代 偿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单 位 公 章 : ( 请 在 填 表 前 仔 细 阅 读 填 表 说 明 ) 填 表 说 明 : 1. 已 签 订 的 服 务 年 限 应 与 就 业 证 明 中 工 作 时 间 一 致 ; 2. 填 写 家 庭 地 址 和 工 作 单 位 地 址 时 务 必 填 写 邮 政 编 码 ; 3. 第 二 批 申 请 同 学 在 邮 寄 材 料 前 应 保 证 联 系 电 话 一 栏 为 本 人 最 新 联 系 方 式 ; - 13 -
4. 实 际 交 纳 学 费 金 额 一 栏 应 填 写 四 年 学 费 总 和 ( 不 包 括 住 宿 费 书 本 费 ), 如 在 校 期 间 已 减 免 部 分 学 费, 应 在 四 年 学 费 总 额 中 扣 除 该 部 分 金 额 ; 5. 贷 款 本 金 金 额 一 栏 应 按 照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合 同 填 写 ( 准 备 申 请 学 费 代 偿 的 贷 款 同 学 也 必 须 填 写 该 栏 ); 6. 代 偿 类 别 只 能 选 择 其 一, 申 请 代 偿 金 额 一 栏 按 照 实 际 交 纳 学 费 金 额 或 贷 款 本 金 金 额 填 写, 并 且 必 须 与 所 选 代 偿 类 别 保 持 一 致, 选 择 学 费 代 偿 申 请 代 偿 金 额 只 能 为 其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总 额, 选 择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代 偿 金 额 只 能 为 其 实 际 贷 款 本 金 金 额 无 贷 款 学 生 只 能 选 学 费 代 偿, 有 贷 款 的 同 学 可 以 选 择 学 费 和 贷 款 中 较 高 一 项 填 写 7. 学 院 和 财 务 处 意 见 须 自 己 办 理, 等 待 第 二 批 申 请 的 同 学 也 须 在 离 校 前 完 成 该 部 分 手 续 8. 填 表 时 请 先 将 表 中 所 注 内 容 删 除 9. 填 好 此 表 以 后 请 单 页 正 反 面 打 印 此 申 请 表 及 填 表 说 明 - 14 -
附 件 4 四 川 大 学 申 请 学 生 信 息 统 计 表 年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姓 名 学 号 身 份 证 号 学 院 学 制 年 专 业 本 人 联 系 电 话 家 庭 地 址 就 业 单 位 地 址 及 邮 编 应 缴 学 费 总 额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全 称 贷 款 金 额 银 行 账 号 学 生 处 审 核 意 见 : 民 族 QQ 家 庭 联 系 电 话 实 际 缴 纳 学 费 总 额 贷 款 合 同 号 贷 款 起 止 时 间 开 户 行 同 意 该 同 学 申 请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代 偿, 代 偿 金 为 元 填 表 说 明 : 1. 此 表 不 能 手 写, 必 须 填 好 以 后 再 打 印 2. 提 供 的 银 行 账 号 须 为 成 都 市 开 户 的 中 行 账 号 或 四 川 省 内 开 户 的 工 行 或 建 行 账 号, 并 在 离 校 后 三 年 内 保 证 提 供 的 账 号 处 于 正 常 状 态 3. 填 表 时 银 行 账 号 必 须 准 确, 届 时 会 将 代 偿 款 发 放 到 此 账 户 4. 贷 款 起 止 时 间 必 须 根 据 贷 款 合 同 上 的 起 止 时 间 准 确 填 写 - 15 -
附 件 5 分 配 就 业 证 明 兹 有 学 校 专 业 年 毕 业 学 生 于 年 月 与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单 位 地 址 为 省 ( 市 区 ) 市 ( 县, 区 ) ( 镇, 乡 ) 村 该 毕 业 生 从 事 工 作, 工 作 性 质 为, 在 单 位 服 务 年 限 为 年 ( 大 写 ) 特 此 证 明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公 章 证 明 人 : 联 系 电 话 : 日 期 : 填 写 说 明 : 1. 单 位 地 址 填 写 至 少 具 体 到 乡 镇 一 级 2. 现 从 事 工 作 填 写 具 体 工 作 岗 位 名 称, 如 设 备 维 修 员 现 场 技 术 员 等 3. 现 从 事 工 作 性 质 填 写 工 作 类 别, 如 野 外 作 业 一 线 施 工 教 师 公 务 员 等 - 16 -
附 件 6 二 次 分 配 就 业 证 明 兹 有 学 校 专 业 年 毕 业 学 生 于 年 月 与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该 毕 业 生 现 在 实 际 在 上 述 签 约 就 业 单 位 所 属 的 二 次 接 收 单 位 工 作, 二 次 接 收 单 位 地 址 为 省 ( 市 区 ) 市 ( 县, 区 ) ( 镇, 乡 ) 村 该 毕 业 生 现 从 事 工 作, 工 作 性 质 为, 在 二 次 接 收 单 位 服 务 年 限 为 年 ( 大 写 ) 特 此 证 明 签 约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公 章 二 次 接 收 单 位 公 章 证 明 人 : 二 次 接 收 单 位 证 明 人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日 期 : 日 期 : 填 写 说 明 : 1. 二 次 接 收 单 位 地 址 填 写 实 际 工 作 地 址, 至 少 具 体 到 乡 镇 一 级 2. 现 从 事 工 作 填 写 具 体 工 作 岗 位 名 称, 如 设 备 维 修 员 现 场 技 术 员 等 3. 现 从 事 工 作 性 质 填 写 工 作 类 别, 如 野 外 作 业 一 线 施 工 教 师 公 务 员 等 - 17 -
附 件 7 到 岗 情 况 调 查 表 姓 名 性 别 毕 业 时 间 年 月 学 院 专 业 学 号 联 系 电 话 就 业 单 位 名 称 实 际 工 作 单 位 名 称 实 际 工 作 单 位 证 明 人 单 位 地 址 实 际 工 作 地 点 联 系 电 话 省 ( 市 区 ) 市 ( 县, 区 ) ( 镇, 乡 ) 省 ( 市 区 ) 市 ( 县, 区 ) ( 镇, 乡 ) 本 人 目 前 已 到 岗 工 作, 本 人 承 诺 如 工 作 发 生 变 更 将 及 时 通 知 学 校 实 际 工 作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 签 字 : 填 写 说 明 : 1. 此 表 只 需 第 一 批 申 请 同 学 填 写 ; 2. 请 同 学 在 名 单 批 复 后 及 时 寄 送 ; 3. 同 学 本 人 及 证 明 人 需 亲 笔 签 名 - 18 - 证 明 人 ( 单 位 公 章 ): 联 系 电 话 :
附 件 8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学 生 在 职 在 岗 情 况 调 查 表 姓 名 性 别 毕 业 时 间 年 月 学 院 专 业 学 号 联 系 电 话 签 订 的 服 务 年 限 就 业 单 位 名 称 实 际 工 作 单 位 名 称 实 际 工 作 单 位 证 明 人 目 前 在 岗 年 限 单 位 地 址 实 际 工 作 地 点 联 系 电 话 省 ( 市 区 ) 市 ( 县, 区 ) ( 镇, 乡 ) 省 ( 市 区 ) 市 ( 县, 区 ) ( 镇, 乡 ) 本 人 现 从 事 工 作, 工 作 性 质 为, 本 人 承 诺 如 工 作 发 生 变 更 将 及 时 通 知 学 校 签 字 : 实 际 工 作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 证 明 人 ( 单 位 公 章 ): 联 系 电 话 : 填 报 说 明 : 请 同 学 在 月 日 月 日 按 时 寄 送, 其 余 时 间 寄 送 无 效 1. 4 1 5 20 2. 签 字 必 须 是 学 生 本 人 亲 笔 手 写, 不 能 打 印 3. 请 证 明 人 如 实 审 核 学 生 工 作 信 息, 并 签 名 确 认 - 19 -
附 件 9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利 息 补 偿 申 请 表 姓 名 学 号 身 份 证 号 学 院 学 制 年 专 业 本 人 联 系 电 话 就 业 单 位 地 址 及 邮 编 应 缴 学 费 总 额 利 息 总 额 补 偿 利 息 起 止 年 月 实 际 缴 纳 学 费 总 额 年 月 至 年 月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全 称 贷 款 合 同 号 贷 款 金 额 贷 款 起 止 时 间 银 行 账 号 开 户 行 其 他 说 明 : 签 名 : 学 生 处 审 核 意 见 : 同 意 该 同 学 申 请 利 息 补 偿, 补 偿 金 为 元 填 表 说 明 : 1. 此 表 不 能 留 空 白, 必 须 亲 笔 签 名 2. 其 他 说 明 是 指 需 要 说 明 还 款 情 况 ( 如 是 否 全 部 还 清 未 还 清 的 原 因 等 ), 是 否 存 在 罚 息 等 3. 特 别 说 明 : 提 交 此 表 时 必 须 附 上 银 行 出 具 的 利 息 清 单, 利 息 清 单 需 加 盖 银 行 的 业 务 公 章, 复 印 件 无 效 四 川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主 动 公 开 2014年 10月 30日 印 发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