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 州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扬 工 2016 8 号 关 于 修 订 扬 州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财 务 报 销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 部 )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规 范 和 完 善 财 务 报 销 手 续,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经 研 究, 对 学 校 财 务 报 销 规 定 进 行 了 修 订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 扬 州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财 务 报 销 规 定 ( 修 订 ) 扬 州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2 月 25 日 扬 州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室 2016 年 2 月 25 日 印 发 1
附 件 : 扬 州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财 务 报 销 规 定 (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规 范 和 完 善 财 务 报 销 手 续,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更 好 地 为 教 学 科 研 服 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会 计 制 度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章 经 费 审 批 第 二 条 经 费 审 批 的 基 本 原 则 : 实 行 责 权 利 相 统 一 和 谁 主 管 谁 审 批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实 行 审 批 人 备 案 制 度 各 部 门 各 二 级 院 ( 部 )( 以 下 简 称 院 部 ) 须 将 其 经 费 审 批 人 的 签 名 字 样 报 财 务 处 备 案, 并 以 此 作 为 报 账 依 据 部 门 二 级 院 部 分 管 财 务 负 责 人 外 出 期 间, 如 需 委 托 本 部 门 院 部 其 他 负 责 人 代 为 审 批 的, 须 出 具 书 面 委 托 书 ; 校 领 导 外 出 期 间, 如 需 委 托 其 他 校 领 导 代 为 审 批 的, 应 出 具 书 面 委 托 书, 并 经 分 管 财 务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报 财 务 处 备 案 第 四 条 包 干 经 费 的 审 批 包 干 经 费 是 指 学 校 按 规 定 标 准 核 定 给 部 门 和 院 部 包 干 使 用 的 经 费 各 单 位 在 预 算 包 干 经 费 内 的 支 出, 机 关 部 门 由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 ; 院 部 根 据 党 政 工 作 分 工, 党 务 学 生 工 作 方 面 支 出 2
由 党 总 支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 行 政 业 务 方 面 支 出, 由 院 部 行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 各 项 经 费 的 使 用 必 须 严 格 按 年 度 预 算 和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条 机 关 部 门 职 责 范 围 内 因 工 作 需 要 所 发 生 的 日 常 性 支 出, 如 水 费 电 费 蒸 汽 费 治 安 消 防 费 公 务 车 辆 运 行 费 物 管 费 校 园 网 络 维 护 费 工 会 经 费 多 媒 体 教 室 维 护 贷 款 利 息 财 务 结 算 手 续 费 教 学 业 务 费 独 生 子 女 药 费 和 学 费 女 职 工 生 育 费 学 生 医 保 门 诊 药 费 校 园 环 境 卫 生 维 护 零 星 维 修 采 购 等 日 常 性 支 出, 应 申 报 日 常 性 项 目 预 算 计 划, 按 预 算 执 行 1 万 元 以 内 ( 含 1 万 元 ) 支 出 由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内 ( 含 3 万 ) 支 出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加 批,3 万 元 以 上 支 出 须 分 管 财 务 的 校 领 导 加 批 各 项 费 用 应 严 格 按 合 同 和 相 关 规 定 审 批 第 六 条 专 项 经 费 审 批 1. 各 单 位 申 请 下 达 的 项 目 经 费, 属 机 关 部 门 的 项 目 经 费,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初 审,1 万 元 以 内 ( 含 1 万 元 ) 支 出 由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内 ( 含 3 万 ) 支 出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加 批,3 万 元 以 上 支 出 须 分 管 财 务 的 校 领 导 加 批 ; 院 部 支 出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初 审,1 万 元 以 内 ( 含 1 万 元 ) 由 院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内 ( 含 3 万 元 ) 由 项 目 分 管 校 领 导 加 批,3 万 元 以 上 支 出 须 分 管 财 务 校 领 导 加 批 2. 职 能 部 门 归 口 管 理, 经 团 队 ( 个 人 ) 申 报 评 审 立 项, 3
学 校 发 文 下 达 给 团 队 ( 个 人 ) 的 质 量 工 程 课 改 课 题 科 研 项 目 等 项 目 经 费, 由 院 部 项 目 分 管 领 导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初 审,1 万 元 以 内 ( 含 1 万 元 ) 支 出 由 职 能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1 万 元 以 上 支 出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加 批 第 七 条 创 收 经 费 审 批 1. 院 部 创 收 经 费 实 行 预 算 管 理, 预 算 范 围 内 的 支 出,5000 元 以 内 ( 含 5000 元 ) 支 出 由 院 部 行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5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内 ( 含 2 万 ) 支 出 由 院 部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共 同 审 批,2 万 元 以 上 支 出 还 须 分 管 财 务 校 领 导 加 批, 其 中 社 科 部 和 体 育 部 1 万 元 以 上 支 出 由 分 管 财 务 校 领 导 加 批 2. 机 关 部 门 创 收 经 费 和 经 批 准 留 归 部 门 使 用 的 经 费, 实 行 预 算 管 理, 预 算 范 围 内 的 支 出,1 万 元 以 内 ( 含 1 万 元 ) 由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内 ( 含 3 万 ) 支 出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加 批,3 万 元 以 上 支 出 须 分 管 财 务 的 校 领 导 加 批 第 八 条 其 他 经 费 审 批 1. 学 生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困 难 补 助 学 费 减 免 勤 工 俭 学 等 费 用,5000 元 以 内 ( 含 5000 元 ) 支 出 由 学 工 处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 5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内 ( 含 2 万 元 ) 支 出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加 批,2 万 元 以 上 须 分 管 财 务 的 校 领 导 加 批 2. 按 月 发 放 的 人 员 工 资 津 贴 住 房 公 积 金 离 退 休 人 员 退 休 费 及 社 会 保 障 缴 费 支 出 等 日 常 性 人 员 支 出, 由 人 事 处 按 规 定 审 批 ; 其 他 非 常 规 人 员 性 质 的 支 出, 由 人 事 处 审 核, 分 管 人 事 4
财 务 的 校 领 导 审 批 3. 创 收 经 费 分 成 审 批 ( 包 括 外 单 位 提 供 的 赞 助 费 等 ) 有 文 件 规 定 的 按 学 校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分 配 方 案, 财 务 处 负 责 核 拨 没 有 文 件 规 定 的, 由 职 能 部 门 拟 定 分 配 办 法, 报 业 务 分 管 校 领 导 和 分 管 财 务 校 领 导 审 批, 财 务 处 负 责 核 拨 4. 代 管 经 费 审 批 代 管 经 费 主 要 指 由 学 校 相 关 院 部 部 门 组 织 的 活 动 和 会 议 收 取 的 活 动 费 会 务 费 以 及 各 种 协 会 的 会 费 和 其 他 代 为 管 理 的 经 费 支 出 由 院 部 或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按 照 事 先 规 定 的 办 法 审 批, 专 款 专 用 第 九 条 自 制 付 款 凭 证 审 批 各 种 费 用 支 出 中 凡 使 用 自 制 付 款 凭 证 支 付 的 费 用, 机 关 部 门 5000 元 以 内 ( 含 5000 元 ) 支 出 由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 5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内 ( 含 2 万 元 ) 支 出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加 批,2 万 元 以 上 支 出 须 分 管 财 务 校 领 导 加 批 ; 院 部 2 万 元 ( 含 2 万 元 ) 以 内 支 出 由 院 部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共 同 审 批,2 万 元 以 上 支 出 还 须 分 管 财 务 校 领 导 加 批, 其 中 社 科 部 和 体 育 部 5000 元 以 上 支 出 由 分 管 财 务 校 领 导 加 批 第 三 章 财 务 报 销 的 票 据 要 求 第 十 条 办 理 各 类 报 销 业 务 必 须 取 得 或 填 制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的 原 始 凭 证 原 始 凭 证 分 外 来 原 始 凭 证 和 自 制 原 始 凭 证 第 十 一 条 外 来 原 始 凭 证 的 要 求 一 外 来 原 始 凭 证 : 税 务 发 票 必 须 印 制 有 税 务 机 关 发 票 监 制 5
章, 并 加 盖 开 票 单 位 发 票 专 用 章 ; 事 业 收 据 必 须 有 省 或 市 级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的 收 据 监 制 章 并 加 盖 开 票 单 位 财 务 专 用 章 对 小 规 模 经 营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等 确 实 无 法 开 出 合 法 票 据 的, 可 由 当 地 税 务 部 门 代 开, 开 出 的 票 据 必 须 盖 有 税 务 部 门 监 制 章 并 加 盖 开 票 税 务 机 关 的 印 章 二 外 来 发 票 或 收 据 的 填 写 要 求 1. 发 票 或 收 据 必 须 注 明 单 位 名 称 日 期 经 济 业 务 内 容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填 制 人 等 2. 发 票 ( 收 据 ) 户 名 必 须 为 扬 州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不 能 写 个 人 名 字 ( 住 宿 费 机 票 学 费 培 训 费 票 据 可 以 除 外 ) 3. 发 票 ( 收 据 ) 总 计 金 额 必 须 和 数 量 单 价 的 乘 积 相 符 或 和 各 项 金 额 累 计 相 加 相 符 ; 发 票 ( 收 据 ) 的 大 小 写 金 额 必 须 相 符 三 外 来 发 票 或 收 据 填 写 错 误 的 更 正 发 票 ( 收 据 ) 记 载 的 各 项 内 容 均 不 得 涂 改 挖 补 ; 发 票 ( 收 据 ) 如 有 错 误 的, 应 当 由 出 具 单 位 重 开 或 者 更 正, 更 正 处 应 当 加 盖 出 具 单 位 财 务 专 用 章 或 发 票 专 用 章 ; 发 票 ( 收 据 ) 金 额 有 错 误 的, 应 当 由 出 具 单 位 重 开, 不 得 在 发 票 ( 收 据 ) 上 更 正 四 外 来 原 始 票 据 遗 失 的 处 理 办 法 1. 须 提 供 原 开 票 单 位 出 具 的 加 盖 发 票 专 用 章 或 财 务 专 用 章 的 证 明 ( 注 明 单 据 号 码 金 额 业 务 内 容 等 ), 或 者 提 供 加 盖 6
原 开 票 单 位 发 票 专 用 章 或 财 务 专 用 章 的 票 据 复 印 件 证 明 复 印 件 需 本 人 部 门 领 导 财 务 处 长 及 分 管 校 领 导 和 主 管 财 务 校 领 导 签 字 后 方 可 作 为 报 销 凭 证 2. 遗 失 火 车 汽 车 轮 船 飞 机 票 等 交 通 凭 证, 由 本 人 写 出 书 面 情 况 说 明 ( 如 具 体 的 车 次 航 班 号 时 间 起 止 地 点 金 额 事 由 等 ), 经 同 行 人 员 或 知 情 人 签 字 证 明, 部 门 领 导 财 务 处 长 分 管 校 领 导 和 主 管 财 务 校 领 导 审 批 并 签 字 确 认, 方 可 作 为 报 销 凭 证 遗 失 火 车 票 汽 车 票 的, 可 比 照 另 一 单 程 票 价, 在 规 定 的 标 准 内 给 予 报 销 ; 遗 失 单 程 飞 机 票 的, 可 比 照 同 程 火 车 硬 卧 票 价 的 标 准 给 予 报 销 遗 失 双 程 票 据 的 或 双 程 搭 便 车 的, 将 不 予 报 销 交 通 费, 途 中 的 各 种 补 贴 须 凭 出 差 人 所 在 部 门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 注 明 时 间 事 由 起 止 地 点 等 内 容, 需 要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部 门 公 章 ) 予 以 计 算 报 销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自 制 原 始 凭 证 的 要 求 一 学 校 自 制 的 原 始 凭 证 为 各 类 人 员 经 费 发 放 表 借 款 凭 证 自 制 付 款 凭 证 等 二 自 制 原 始 凭 证 上 各 栏 目 内 容 要 填 写 完 整 ; 审 批 签 字 要 齐 全 ; 大 小 写 金 额 要 填 写 无 误, 不 得 涂 改, 大 写 金 额 一 经 涂 改 该 凭 证 无 效, 需 重 新 填 写 第 十 三 条 票 据 的 报 销 时 限 一 各 类 发 票 ( 收 据 ) 原 则 上 不 能 跨 年 度 报 销, 但 上 年 12 月 份 取 得 未 及 时 报 销 的 票 据 可 在 下 年 度 3 月 底 前 报 销 7
二 科 研 经 费 个 人 学 费 上 年 度 无 经 费 预 算 但 急 需 开 支 的 费 用, 因 情 况 特 殊 无 法 在 当 年 报 销 的, 说 明 情 况 后 可 在 下 年 度 3 月 底 前 报 销 第 四 章 财 务 报 销 要 求 和 具 体 手 续 第 十 四 条 财 务 报 销 的 基 本 要 求 一 任 何 经 费 的 报 销 至 少 要 有 三 个 人 签 字 即 经 办 人 证 明 人 ( 或 验 收 人 ) 和 经 费 审 批 人 签 字 ; 经 办 人 证 明 人 ( 或 验 收 人 ) 审 批 人 不 能 同 为 一 人 二 各 类 票 据 在 报 销 时 须 在 票 据 上 注 明 支 出 用 途 或 事 由 三 每 项 开 支 必 须 有 经 费 来 源 ( 经 费 预 算 ) 并 符 合 规 定 的 开 支 范 围 及 标 准 经 费 审 批 人 按 照 审 批 制 度 规 定 进 行 审 批 不 注 明 经 费 来 源 的, 会 计 人 员 将 不 予 受 理 四 各 单 位 在 报 销 时 必 须 按 预 算 项 目 注 明 费 用 名 称, 具 体 如 下 : 办 公 费 差 旅 费 业 务 协 作 费 学 生 活 动 费 招 生 经 费 就 业 经 费 实 验 实 训 费 用 教 学 研 究 费 党 建 经 费 学 术 交 流 费 等 五 报 销 业 务 经 办 人 原 则 上 应 为 本 校 教 职 工, 校 外 人 员 学 生 不 应 作 为 报 销 主 体 学 生 的 课 题 退 费 助 学 金 等 可 由 学 生 本 人 凭 学 生 证 身 份 证 办 理 报 销 业 务 六 对 不 真 实 不 合 法 的 报 销 凭 证, 财 务 人 员 有 权 拒 绝 受 理, 并 向 财 务 处 长 报 告 ; 对 报 销 手 续 不 完 备 记 载 不 准 确 不 8
完 整 的 报 销 凭 证 财 务 人 员 有 权 予 以 退 回, 并 要 求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更 正 补 充 七 各 类 原 始 单 据 上 的 所 有 签 字 一 律 使 用 蓝 黑 墨 水 笔, 不 得 使 用 圆 珠 笔 或 铅 笔 第 十 五 条 差 旅 费 的 报 销 一 报 销 差 旅 费 须 按 一 次 一 单 的 原 则 填 写 扬 州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注 明 出 差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事 由, 按 相 关 票 据 的 票 面 金 额 填 写 交 通 费 及 住 宿 费 等, 并 附 上 按 规 定 粘 贴 好 的 有 关 原 始 单 据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上 的 实 报 金 额 暂 不 填 写, 由 财 务 人 员 审 核 计 算 后 填 写 并 签 字 多 次 出 差 的 需 分 次 填 写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如 多 人 同 时 出 差, 一 并 报 销 的, 必 须 详 细 写 明 出 差 人 员 姓 名 二 出 差 时 发 生 的 除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会 务 费 培 训 费 以 外 的 其 他 费 用 如 图 书 资 料 费 招 待 费 购 物 等 费 用 不 能 附 在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后 一 同 报 销, 应 单 独 另 行 报 销 三 差 旅 费 报 销 的 具 体 规 定, 详 见 扬 州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四 各 院 部 和 机 关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出 省 出 差, 其 差 旅 费 报 销 由 业 务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第 十 六 条 教 职 工 因 公 出 国 费 用 的 报 销 一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回 国 后 报 销 费 用, 应 填 写 扬 州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9
二 报 销 须 凭 财 政 部 门 外 汇 核 销 单 或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的 因 公 出 国 ( 境 ) 任 务 批 件 或 国 台 办 赴 台 任 务 批 件 以 及 因 公 护 照 复 印 件 ( 信 息 页 及 出 入 境 记 录 ), 出 国 培 训 ( 访 学 ) 人 员 还 需 附 与 外 方 学 校 签 订 的 培 训 协 议 以 及 与 我 校 签 订 的 出 国 培 训 ( 访 学 ) 合 同, 方 可 报 销 三 参 加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和 学 校 自 行 组 团 的 境 外 公 务 活 动, 凭 据 按 实 报 销 ; 其 他 公 务 出 国 人 员 在 国 ( 境 ) 内 段 发 生 的 费 用 报 销 标 准 按 扬 州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国 ( 境 ) 外 部 分 发 生 的 费 用 报 销 标 准 按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临 时 出 国 人 员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01 73 号 ) 规 定 执 行 ; 出 国 培 训 ( 访 学 ) 人 员 的 费 用 报 销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外 国 专 家 局 以 及 学 校 人 事 处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四 出 国 费 用 的 外 币 换 算 汇 率 采 用 出 国 人 员 抵 达 国 ( 境 ) 外 目 的 地 首 日 的 汇 率 第 十 七 条 教 职 工 探 亲 费 的 报 销 ( 一 ) 教 职 工 探 亲 费 报 销 须 填 写 扬 州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注 明 时 间 地 点 和 事 由, 按 相 关 票 据 的 票 面 金 额 填 写 交 通 费 等, 并 附 上 按 规 定 粘 贴 好 的 有 关 原 始 单 据, 经 学 校 人 事 处 审 批 后 到 财 务 处 报 销 ( 二 ) 探 亲 费 报 销 的 具 体 规 定 及 标 准, 按 学 校 人 事 处 出 台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物 品 购 置 费 用 的 报 销 10
( 一 ) 达 到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设 备 ( 含 家 俱 车 辆 等 ) 报 销 手 续 1. 使 用 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并 在 使 用 中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单 价 在 1000 元 以 上 ( 含 1000 元 ) 的 一 般 设 备 和 单 价 在 1500 元 以 上 (1500 元 ) 的 专 用 设 备, 以 及 单 价 虽 未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但 使 用 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并 在 使 用 中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大 批 同 类 物 品 ( 如 图 书 馆 购 置 的 图 书 ) 均 按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管 理 2. 购 置 的 固 定 资 产 报 销 前, 应 先 取 得 购 物 发 票 ( 购 置 教 学 科 研 设 备 的 必 须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再 按 规 定 办 理 验 收 入 库 手 续, 取 得 固 定 资 产 入 库 单 图 书 馆 购 置 的 图 书 由 图 书 馆 自 行 办 理 入 库 手 续, 并 开 具 图 书 入 库 单 3. 办 理 入 库 手 续 后, 凭 由 经 手 人 证 明 人 经 费 审 批 人 签 字 的 报 销 手 续 以 及 相 关 的 资 产 购 置 手 续, 到 财 务 处 报 销 4. 科 研 代 购 设 备 ( 根 据 科 研 合 同 为 委 托 方 购 买 设 备, 设 备 所 有 权 属 委 托 方 ) 报 销 时, 须 附 注 明 委 托 代 购 条 款 的 合 同, 及 委 托 方 财 务 部 门 或 设 备 验 收 部 门 的 设 备 验 收 清 册 ( 加 盖 委 托 方 公 章 ) ( 二 ) 购 置 一 般 物 料 用 品 的 报 销 手 续 及 特 殊 规 定 1. 各 部 门 所 购 的 物 品 若 达 不 到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则 不 需 办 理 资 产 入 库 手 续, 但 报 销 凭 证 上 须 要 有 经 办 人 验 收 人 经 费 审 批 人 签 字 方 能 报 销 2. 各 种 报 销 凭 证 上 的 购 物 名 称 须 清 楚 明 了, 不 能 笼 统 填 写 办 公 用 品 文 具 劳 保 用 品 洗 化 用 品 11
电 脑 配 件 消 耗 品 试 剂 礼 品 等 字 样 ; 如 所 购 物 品 较 多, 发 票 无 法 一 一 写 明 的, 须 附 供 货 单 位 的 销 货 清 单, 清 单 应 加 盖 出 票 单 位 发 票 专 用 章 ( 或 公 章 ) 3. 超 过 2 万 元 ( 含 2 万 元 ) 的 材 料 物 资 及 设 备 的 购 置, 报 销 时 必 须 附 购 货 合 同 或 协 议 政 府 采 购 的 设 备 应 附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4. 各 类 设 备 的 采 购 须 按 学 校 相 关 设 备 采 购 规 定 办 理 设 备 申 购 手 续, 方 可 办 理 报 销 业 务 第 十 九 条 加 工 修 缮 零 星 基 建 等 工 程 项 目 的 报 销 ( 一 ) 加 工 修 缮 零 星 基 建 等 工 程 项 目 报 销 时, 有 合 同 的 须 附 合 同, 并 附 由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人 员 审 核 签 字 过 的 加 工 清 单 维 修 耗 材 清 单 和 工 程 决 算 单 ( 二 ) 凡 3 万 元 以 上 的 基 建 及 修 缮 等 工 程 项 目 必 须 经 过 审 计 处 审 计 或 由 审 计 处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审 计, 并 附 审 计 处 或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工 程 造 价 审 核 资 料 方 可 报 销 ( 三 )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或 低 值 耐 用 品 标 准 的, 还 需 按 规 定 办 理 入 库 手 续 第 二 十 条 各 类 人 员 经 费 ( 含 学 生 奖 助 学 金 各 种 补 贴 讲 座 费 评 审 费 监 考 费 等 ) 的 发 放 ( 一 ) 零 星 人 员 经 费 的 发 放, 可 填 写 扬 州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自 制 付 款 凭 证, 付 款 凭 证 上 的 领 款 人 须 由 领 款 人 本 人 签 字, 不 得 代 签, 更 不 得 冒 领, 违 者 将 承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法 律 责 任 若 有 特 殊 原 因, 确 实 无 法 由 领 款 人 本 人 签 字 的, 可 由 经 办 人 以 外 12
的 其 他 人 员 代 签 代 领 ( 签 代 ), 同 时 还 须 有 证 明 人 和 审 批 人 签 字 ( 二 ) 批 量 人 员 经 费 的 发 放, 应 按 扬 州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 发 放 表 的 统 一 格 式 制 单, 并 由 制 单 人 审 核 人 审 批 人 签 字, 表 内 大 小 写 金 额 应 填 写 无 误 并 相 等 批 量 发 放 原 则 上 采 取 银 行 卡 发 放 形 式, 不 直 接 发 放 现 金 如 果 确 需 发 放 现 金 的, 发 放 表 上 必 须 由 各 个 领 款 人 本 人 签 收, 原 则 上 不 得 代 领, 更 不 得 冒 领, 违 者 将 承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法 律 责 任 ( 校 内 各 部 门 院 部 发 放 给 部 门 人 员 的 费 用 按 此 办 法 执 行 ) ( 三 ) 校 外 人 员 劳 务 费 用 发 放, 按 校 外 人 员 劳 务 酬 金 发 放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科 研 经 费 教 学 研 究 课 程 建 设 与 改 革 专 业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与 引 进 等 项 目 经 费 的 报 销 科 研 经 费 教 学 研 究 课 程 建 设 与 改 革 专 业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与 引 进 等 项 目 经 费 的 开 支 范 围 按 照 学 校 各 职 能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具 体 的 报 销 手 续 按 本 制 度 的 具 体 办 法 实 施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外 出 实 习 费 用 报 销, 报 销 时 须 附 教 务 处 关 于 学 生 外 出 实 习 的 审 核 单 第 二 十 三 条 招 待 费 的 报 销 招 待 费 的 具 体 标 准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实 施, 由 经 手 人 证 明 人 审 批 人 签 字 后 方 能 报 销, 具 体 报 销 手 续 按 学 校 公 务 接 待 报 销 审 批 规 定 执 行 13
第 二 十 四 条 教 职 工 学 习 进 修 培 训 以 及 参 加 会 议 费 用 的 报 销 ( 一 ) 经 批 准 参 加 学 习 进 修 培 训 的 1. 住 宿 费 往 返 路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扬 州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报 销 2. 进 修 培 训 人 员 的 报 名 费 考 试 费 学 费 培 训 费 等 开 支 单 独 凭 据 报 销 ( 超 过 学 校 有 关 限 额 规 定 的, 以 最 高 限 额 为 准 ) 3. 学 习 进 修 培 训 报 销 时, 须 附 相 关 的 学 习 培 训 通 知 或 相 关 证 明 ( 二 ) 参 加 会 议 费 用 的 报 销 参 加 会 议 相 关 费 用 的 报 销 按 扬 州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办 理, 并 附 相 关 的 会 议 通 知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部 门 举 办 会 议 费 用 的 报 销 ( 一 ) 各 部 门 承 办 会 议 收 取 外 单 位 会 务 费 的, 会 议 支 出 不 得 从 所 收 取 的 会 务 费 中 直 接 支 付 ( 即 不 得 坐 支 现 金 ), 会 务 费 须 先 上 交 财 务 处 后 再 行 开 支 ( 二 ) 各 部 门 举 办 的 各 类 校 内 业 务 会 议 或 工 作 会 议, 一 律 不 得 发 放 纪 念 品 或 礼 品 ( 三 ) 会 议 费 报 销 具 体 要 求 按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打 印 复 印 等 校 外 印 刷 费 用 的 报 销 超 过 1000 元 ( 含 1000 元 ) 打 印 复 印 等 校 外 印 刷 费 用 报 销 时, 须 附 印 刷 明 细 清 单, 清 单 加 盖 对 方 单 位 公 章 或 发 票 专 用 章 14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类 退 款 的 办 理 ( 一 ) 学 生 退 学 费, 凭 教 务 部 门 盖 章 的 学 籍 变 动 证 明 以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证 明 和 退 费 申 请 单,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财 务 处 根 据 学 生 缴 费 情 况 计 算 应 退 金 额, 由 院 领 导 签 字 后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报 销 领 取 所 退 学 费 ( 二 ) 学 生 退 住 宿 费, 凭 学 工 处 未 住 宿 证 明, 经 相 关 领 导 审 批 后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报 销 领 取 所 退 费 用 ( 三 ) 各 类 押 金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对 方 须 退 回 原 收 据, 无 法 退 还 原 收 据 的, 须 出 具 对 方 单 位 正 式 的 收 款 收 据 收 据 须 经 学 校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经 办 人 说 明 情 况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方 可 退 款 原 以 转 账 方 式 收 取 的 押 金 保 证 金 退 还 时 须 采 用 转 账 方 式 支 付 第 二 十 八 条 暂 借 款 或 预 付 款 的 办 理 确 因 工 作 或 项 目 实 施 需 要, 办 理 暂 借 款 预 付 款 的, 所 借 金 额 必 须 有 预 算, 超 过 部 门 审 批 权 限 的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加 批, 并 在 业 务 结 束 时 及 时 办 理 结 账 手 续 第 五 章 财 务 结 算 方 式 要 求 第 二 十 九 条 财 务 结 算 有 现 金 银 行 转 账 两 种 付 款 方 式 现 金 付 款 方 式 包 括 : 库 存 现 金 现 金 支 票 及 POS 机 刷 卡 支 付 等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包 括 : 电 汇 信 汇 汇 票 转 账 支 票 网 银 转 账 等 支 付 方 式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结 算 制 度 规 定, 原 则 上 1000 元 以 上 的 支 出 须 采 取 转 账 方 式 支 付 第 三 十 条 除 下 列 情 况 可 以 采 用 现 金 支 付 方 式 外, 其 余 结 算 15
一 律 须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支 付 现 金 的 开 支 范 围 : 1. 教 职 工 工 资 津 贴 ; 2. 个 人 劳 务 报 酬 包 括 教 师 酬 金 课 题 劳 务 费 稿 酬 外 聘 人 员 酬 金 等 ; 3.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颁 发 给 个 人 的 各 种 奖 金, 学 生 奖 学 金 勤 工 助 学 劳 务 费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等 ; 4. 各 种 劳 保 福 利 费 用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的 对 个 人 的 其 他 支 出 ; 5. 向 个 人 收 购 农 副 产 品 和 其 他 物 资 的 价 款 ; 6. 在 同 一 单 位 消 费 累 计 金 额 不 超 过 1000 元 的 零 星 开 支 ( 同 天 同 地 点 连 号 的 票 据 视 同 一 笔 业 务 ); 7. 出 差 人 员 必 须 随 身 携 带 的 差 旅 费 ; 8.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需 要 支 付 现 金 的 其 他 支 出 第 三 十 一 条 财 务 处 原 则 上 不 留 库 存 现 金 如 需 要 现 金 结 算, 须 提 前 一 天 向 财 务 处 出 纳 人 员 预 约 第 三 十 二 条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结 算 方 式 的, 须 准 确 提 供 对 方 单 位 的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及 名 称 第 三 十 三 条 现 金 支 票 和 转 账 支 票 有 效 期 为 10 天,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使 用, 否 则 过 期 作 废 支 票 须 妥 善 保 管, 现 金 支 票 遗 失 应 立 即 到 银 行 挂 失, 并 及 时 通 知 财 务 处, 以 免 造 成 损 失 ; 转 帐 支 票 遗 失 不 得 挂 失 止 付 第 六 章 附 则 16
第 三 十 四 条 科 研 经 费 品 牌 专 业 建 设 经 费 按 现 有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其 他 经 费 报 销 一 律 按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扬 工 院 字 [2014]27 号 扬 州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财 务 报 销 规 定 文 件 同 时 废 止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