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執業資格試臨床考試結果上訴聆訊的決定及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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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根 據 中 醫 藥 條 例 第 97 條 舉 行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臨 床 考 試 結 果 上 訴 聆 訊 的 決 定 及 裁 決 理 由 上 訴 聆 訊 日 期 : 2016 年 3 月 4 日 下 午 4 時 15 分 上 訴 聆 訊 地 點 :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22 樓 會 議 室 裁 決 理 由 1. 上 訴 人 根 據 中 醫 藥 條 例 第 97 條, 就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中 醫 組 根 據 中 醫 藥 條 例 第 62(3) 條, 覆 核 其 2015 年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第 II 部 分 臨 床 考 試 結 果 的 決 定, 向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 下 稱 管 委 會 ) 提 出 上 訴 管 委 會 根 據 中 醫 藥 條 例 第 97 條 及 中 醫 ( 註 冊 ) 規 例 第 VI 部 的 規 定 進 行 聆 訊 2. 上 訴 人 於 2015 年 12 月 10 日 以 書 面 提 出 上 訴, 並 於 2016 年 1 月 8 日 提 交 書 面 申 述 上 訴 人 親 自 出 席 上 訴 聆 訊, 無 法 律 代 表, 亦 沒 有 傳 喚 證 人 3. 中 醫 組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聆 訊, 無 法 律 代 表, 亦 沒 有 傳 喚 證 人 4. 在 上 訴 人 及 中 醫 組 代 表 不 反 對 下, 管 委 會 決 定 以 公 開 形 式 進 行 聆 訊 上 訴 人 的 申 述 及 上 訴 理 由 5. 上 訴 人 於 其 上 訴 書 書 面 申 述 及 上 訴 聆 訊 中 主 要 提 出 以 下 各 點 : (a) 他 認 為 完 整 病 例 的 題 目 設 計 出 現 缺 陷, 當 中 欠 缺 患 者 進 食 污 穢 食 物 的 病 史 及 有 關 實 驗 室 檢 查 項 目 等 臨 1

床 診 斷 的 必 要 資 料, 病 例 無 論 在 文 獻 或 臨 床 上 的 診 斷 依 據 皆 不 充 分, 對 考 生 造 成 不 公, 但 中 醫 組 的 回 覆 未 能 回 應 他 在 覆 核 要 求 中 列 舉 的 理 據, 令 他 難 以 信 服 ; (b) 他 認 為 在 完 整 病 例 問 題 (1) 中 加 入 補 充 說 明, 除 對 考 生 造 成 診 斷 的 誤 導 外, 也 會 導 致 問 題 (4) 有 關 預 防 護 理 的 作 答 出 現 偏 差 ; 以 及 (c) 他 表 示 於 不 完 整 病 例 問 題 的 回 答 與 五 版 教 材 的 內 容 基 本 一 致, 惟 中 醫 組 的 回 覆 未 能 回 應 其 於 覆 核 要 求 中 提 出 的 理 據 中 醫 組 申 述 6. 中 醫 組 於 2016 年 1 月 5 日 向 管 委 會 及 上 訴 人 提 供 了 申 述 書 中 醫 組 代 表 陳 述, 上 訴 人 於 2015 年 8 月 14 日 參 加 臨 床 考 試, 取 得 總 分 74 分 ( 完 整 病 例 16 分 及 不 完 整 病 例 58 分 ), 低 於 120 分 的 合 格 分 數, 未 能 通 過 臨 床 考 試 7. 在 收 到 上 訴 人 的 覆 核 要 求 後, 中 醫 組 首 先 委 任 兩 名 獨 立 覆 檢 人 員 覆 檢 其 臨 床 考 試 過 程, 包 括 審 聽 整 個 面 試 過 程 錄 音, 審 查 其 評 分 記 錄 及 所 有 有 關 文 件 等, 然 後 向 中 醫 組 提 交 報 告 8. 中 醫 組 在 進 行 覆 核 時, 已 詳 細 考 慮 獨 立 覆 檢 人 員 的 報 告, 上 訴 人 的 書 面 覆 核 請 求 及 所 依 據 的 理 由, 審 查 有 關 文 件 及 資 料, 並 審 聽 面 試 過 程 錄 音 中 醫 組 經 覆 核 考 試 過 程 及 審 聽 面 試 過 程 錄 音 後, 認 為 考 試 過 程 並 無 不 妥 當 之 處, 主 考 人 員 的 整 體 評 分 合 理, 因 此 決 定 維 持 上 訴 人 的 考 試 結 果 上 訴 人 未 能 達 到 合 格 分 數, 不 能 通 過 2015 年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臨 床 考 試 9.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旨 在 測 試 考 生 的 中 醫 專 業 知 識 和 臨 床 技 能 任 何 人 在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考 取 合 格 成 績, 才 具 備 資 格 申 請 成 為 註 冊 中 醫 臨 床 考 試 旨 在 測 試 考 生 對 中 醫 臨 床 基 本 知 識 和 技 能 的 掌 握, 考 生 須 運 2

用 中 醫 臨 床 知 識 綜 合 分 析, 靈 活 變 通 解 決 實 際 臨 床 題 目 主 考 人 員 是 整 體 考 慮 考 生 的 答 案 是 否 合 理 而 評 分, 並 非 只 看 是 否 符 合 教 科 書 的 答 案 或 標 準 答 案 10. 就 上 訴 人 表 示 完 整 病 例 題 目 在 設 計 上 出 現 缺 陷, 以 致 考 生 不 能 作 出 準 確 診 斷 中 醫 組 重 申, 中 醫 組 根 據 中 醫 藥 條 例 賦 予 的 權 力 設 立 及 舉 辦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並 決 定 考 試 的 範 圍 格 式 及 考 試 內 容 等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的 考 試 題 目 是 由 多 位 中 醫 藥 專 家 按 照 中 醫 組 訂 定 的 考 試 範 圍, 經 過 嚴 謹 的 程 序 而 擬 定, 而 所 有 試 題 均 由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考 試 總 監 及 副 總 監 審 批, 以 確 保 試 題 的 質 素 中 醫 組 經 審 閱 有 關 的 題 目 後, 認 為 上 訴 人 選 答 的 題 目 並 無 不 妥 當 之 處 11. 就 上 訴 人 表 示 中 醫 組 未 能 於 覆 核 結 果 通 知 信 中 續 一 回 應 他 在 覆 核 信 中 列 舉 的 理 據, 中 醫 組 重 申, 2015 年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考 生 手 冊 第 一 部 分 第 十 項 已 述 明, 基 於 考 試 資 料 保 密 的 原 則,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中 醫 組 均 不 會 向 外 公 開 考 試 資 料, 包 括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等 中 醫 組 亦 如 一 般 公 開 的 執 業 考 試, 不 會 向 考 生 透 露 評 分 準 則 12.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的 主 考 人 員 及 覆 檢 人 員 全 屬 資 深 及 具 有 豐 富 臨 床 經 驗 的 中 醫 專 家, 而 且 每 次 考 試 及 覆 檢 過 程 均 由 兩 名 獨 立 覆 檢 人 員 主 持, 以 確 保 公 平 公 正 中 醫 組 的 覆 核 程 序 非 常 嚴 謹, 整 個 過 程 有 多 位 中 醫 組 委 員, 包 括 中 醫 專 家 及 獨 立 的 專 業 人 員 參 與 在 進 行 覆 核 時, 中 醫 組 已 詳 細 考 慮 有 關 的 考 試 文 件 及 資 料, 如 考 試 題 目 評 分 紀 錄 表 兩 名 獨 立 覆 檢 人 員 的 覆 檢 報 告, 以 及 重 聽 考 試 過 程 錄 音 等, 然 後 以 專 業 的 判 斷, 就 覆 核 作 出 決 定 經 覆 核 後, 中 醫 組 認 為 考 試 過 程 並 無 不 妥 當 之 處, 主 考 人 員 的 評 分 合 理, 因 此 毋 須 更 改 上 訴 人 的 考 試 結 果 13. 中 醫 組 代 表 不 反 對 提 供 考 試 題 目 及 其 他 臨 床 考 試 評 分 紀 錄 錄 音 及 覆 核 的 資 料 給 管 委 會 閉 門 參 閱 上 訴 人 最 後 陳 詞 14. 上 訴 人 認 為, 完 整 病 例 問 題 出 現 嚴 重 的 缺 陷, 包 括 病 例 中 列 舉 3

的 症 狀 與 教 材 並 不 相 符, 病 例 亦 缺 乏 發 病 史 和 實 驗 室 檢 查 結 果, 導 致 他 未 能 作 出 鑑 別 診 斷 於 試 題 中 加 入 的 補 充 說 明, 令 他 質 疑 考 題 是 否 出 現 錯 誤, 因 而 對 他 造 成 誤 導 此 外, 中 醫 組 的 回 覆 亦 未 能 回 應 他 在 覆 核 要 求 中 列 舉 的 理 據, 令 他 難 以 信 服 管 委 會 的 決 定 及 理 由 15. 管 委 會 認 為, 當 局 實 施 中 醫 註 冊 制 度 的 首 要 目 的 是 確 保 本 地 中 醫 服 務 的 水 平, 以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而 一 個 具 備 高 水 準 的 中 醫 執 業 考 試 制 度 是 達 到 上 述 目 的 其 中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先 決 條 件 基 於 明 顯 的 原 因, 中 醫 藥 條 例 規 定 並 賦 予 中 醫 組 權 力 設 立 及 舉 行 專 業 考 試, 並 且 決 定 執 業 考 試 的 範 圍 綱 要 格 式 評 核 準 則 合 格 分 數 考 試 內 容 評 分 的 保 密 制 度 及 其 他 有 關 事 宜, 其 權 限 包 含 很 多 專 業 的 判 斷 及 評 估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的 考 試 內 容 及 程 序, 已 詳 細 列 載 於 中 醫 組 公 布 的 2015 年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考 生 手 冊 中, 考 生 是 報 考 中 醫 組 所 設 計 的 考 試, 並 非 以 本 身 要 求 的 形 式 和 準 則 應 試 16. 管 委 會 認 為,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臨 床 考 試 作 為 一 個 達 到 大 學 本 科 程 度 畢 業 水 準 之 醫 療 專 業 考 試, 考 試 內 容 須 涵 蓋 實 際 臨 床 需 要 和 中 醫 學 理 論 兩 方 面, 而 中 醫 學 術 理 論 之 要 求 通 常 較 諸 實 際 臨 床 需 要 為 高, 這 是 促 進 中 醫 專 業 繼 續 向 前 發 展 的 一 個 重 要 因 素, 因 此 管 委 會 認 為 必 須 尊 重 中 醫 組 為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所 制 定 的 程 序 內 容 及 評 核 標 準, 以 及 臨 床 考 試 題 目 之 設 計 者 的 考 核 目 的 毫 無 疑 問, 中 醫 組 大 部 份 成 員 是 中 醫 專 家, 具 備 最 佳 及 最 適 當 的 條 件, 以 設 計 及 舉 辦 上 述 專 業 考 試 ; 此 亦 是 中 醫 藥 條 例 賦 予 中 醫 組 該 等 權 力 的 原 因, 故 管 委 會 認 為 除 非 中 醫 組 在 行 使 其 權 力 時 超 越 了 專 業 判 斷 的 合 理 範 圍, 否 則 管 委 會 應 尊 重 其 判 斷 及 決 定 17. 管 委 會 認 為, 就 以 面 試 形 式 進 行 的 考 試 而 言, 由 於 考 試 時 間 有 限, 主 考 人 員 須 於 短 時 間 內 就 考 生 提 出 的 答 案 進 行 評 分, 因 此 難 免 可 能 帶 有 主 觀 成 分 由 於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的 主 考 人 員 全 屬 資 深 及 具 有 豐 富 臨 床 經 驗 的 專 業 人 士, 而 且 每 次 考 試 均 由 兩 名 主 考 人 員 主 持, 除 非 主 考 人 員 的 評 分 非 常 不 合 理, 否 則 不 應 輕 率 地 質 疑 其 專 業 判 斷 基 於 4

上 述 原 因, 如 有 個 別 考 生 就 個 別 題 目 的 分 數 向 管 委 會 提 出 上 訴, 管 委 會 一 般 只 會 考 慮 主 考 人 員 就 有 關 題 目 給 予 該 考 生 之 分 數, 是 否 遠 遠 地 超 越 合 理 評 分 範 圍 除 非 主 考 人 員 的 評 分 遠 離 合 理 範 圍, 否 則 管 委 會 不 會 重 新 評 核 或 推 翻 主 考 人 員 的 評 分 18. 根 據 中 醫 組 申 述 書 及 中 醫 組 代 表 於 上 訴 聆 訊 時 的 陳 述, 中 醫 組 在 進 行 臨 床 考 試 結 果 覆 核 前, 會 先 委 任 獨 立 專 業 人 士 檢 查 所 有 考 試 記 錄 包 括 聆 聽 面 試 過 程 錄 音, 之 後 向 中 醫 組 提 交 獨 立 覆 檢 報 告 中 醫 組 進 行 覆 核 時, 已 詳 細 考 慮 獨 立 覆 檢 人 員 的 報 告, 上 訴 人 的 書 面 覆 核 請 求 及 所 依 據 的 理 由, 審 查 有 關 文 件 及 資 料, 並 審 聽 面 試 過 程 錄 音 基 於 上 述 情 況, 管 委 會 認 為 中 醫 組 進 行 臨 床 考 試 結 果 的 覆 核 程 序 已 經 非 常 嚴 謹, 整 個 過 程 有 很 多 中 醫 組 委 員 及 獨 立 專 業 覆 檢 人 員 的 參 與, 決 定 程 序 絕 不 草 率 管 委 會 尊 重 主 考 人 員 覆 檢 人 員 及 中 醫 組 的 專 家 覆 核 的 判 斷 及 程 序, 除 非 有 很 充 足 的 上 訴 理 據, 否 則 管 委 會 不 會 重 新 評 分 19. 管 委 會 尊 重 中 醫 組 所 訂 立 的 考 試 程 序, 及 對 試 題 內 容 評 分 及 考 試 過 程 時 的 保 密 需 要, 因 此 在 考 慮 個 案 時, 管 委 會 會 尊 重 中 醫 組 為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制 訂 的 各 項 保 密 要 求 除 非 有 必 要 的 原 因 需 公 開 保 密 考 試 資 料, 管 委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將 內 部 參 考 有 關 保 密 考 試 資 料, 而 不 會 在 聆 訊 中 公 開 該 等 資 料 20. 管 委 會 只 會 針 對 上 訴 人 所 提 出 的 上 訴 理 由, 作 出 針 對 性 的 考 慮 而 作 出 裁 決 管 委 會 可 以 在 試 題 及 考 生 答 案 的 專 業 內 容 上 作 出 判 斷, 但 除 非 有 非 常 足 夠 的 證 明 及 理 據 證 明 中 醫 組 的 決 定 不 合 理, 否 則 管 委 會 不 會 推 翻 中 醫 組 的 專 業 判 斷 21. 上 訴 人 於 是 次 臨 床 考 試 中 的 總 得 分 為 74 分, 當 中 完 整 病 例 在 合 格 分 數 48 分 中 取 得 16 分, 不 完 整 病 例 在 合 格 分 數 72 分 中 取 得 58 分, 故 上 訴 人 於 兩 個 病 例 的 得 分 均 遠 離 合 格 分 數 根 據 上 訴 人 的 書 面 上 訴 理 由 及 其 於 聆 訊 中 所 作 的 口 頭 陳 述, 上 訴 人 主 要 的 上 訴 理 據 為 他 認 為 完 整 病 例 問 題 (1) 在 設 計 上 出 現 嚴 重 缺 陷 因 應 上 訴 人 所 作 出 的 上 訴 理 據, 管 委 會 聆 聽 了 考 試 過 程 的 錄 音, 亦 詳 細 檢 查 了 有 關 考 試 的 資 料 5

管 委 會 認 為, 上 訴 人 於 臨 床 考 試 中 有 20 分 鐘 的 預 備 時 間 閱 讀 完 整 病 例 的 病 歷 摘 要, 而 病 歷 摘 要 並 無 作 出 任 何 修 改, 當 中 包 括 患 者 排 稀 便 1 次 的 症 狀 於 考 試 進 行 時, 考 室 工 作 人 員 向 上 訴 人 展 示 完 整 病 例 問 題 (1) 的 問 題, 當 中 包 括 如 果 排 稀 便 多 次 的 補 充 內 容 根 據 考 試 過 程 的 錄 音, 主 考 人 員 亦 已 向 上 訴 人 朗 讀 整 條 完 整 病 例 問 題 (1), 包 括 上 述 後 加 的 補 充 資 料 上 述 小 題 的 病 例 雖 然 基 於 小 兒 排 稀 便 1 次, 但 在 問 題 中 進 一 步 發 展 為 如 果 排 稀 便 多 次,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任 何 醫 師 都 應 以 排 稀 便 多 次 作 為 診 斷 的 依 據 一 個 註 冊 中 醫 在 實 際 面 對 病 人 時, 尤 其 患 者 是 小 兒, 其 父 母 或 者 親 人 亦 可 能 於 求 診 時 更 正 患 者 的 病 歷 資 料,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中 醫 師 應 該 以 更 正 後 或 後 加 的 補 充 病 歷 資 料 作 為 診 治 的 依 據, 故 針 對 病 例 問 題 中 的 補 充 資 料, 管 委 會 認 為 並 無 任 何 不 妥 之 處 22. 再 者, 管 委 會 認 為 完 整 病 例 所 載 的 病 歷 資 料, 從 純 中 醫 的 角 度 出 發 已 能 得 到 呼 之 欲 出 的 診 斷, 並 不 需 要 藉 由 任 何 西 醫 或 者 實 驗 室 檢 查 報 告 以 確 立 該 中 醫 的 診 斷 中 醫 專 業 的 臨 床 考 試 故 然 應 該 以 純 中 醫 藥 學 的 角 度 作 出 診 斷 及 治 法, 而 該 完 整 病 例 的 病 歷 資 料 無 可 置 疑 已 足 夠 可 診 斷 為 小 兒 疫 毒 痢, 故 考 生 應 該 有 能 力 根 據 上 述 的 診 斷 回 答 其 治 法 及 方 藥 因 此, 管 委 會 認 為 上 訴 人 所 指 完 整 病 例 的 設 計 出 現 缺 陷 的 論 據 完 全 不 能 成 立 根 據 上 訴 人 考 試 的 錄 音, 上 訴 人 於 完 整 病 例 問 題 (1) 並 未 能 作 出 有 效 及 正 確 的 回 答, 由 於 診 斷 出 錯, 導 致 其 後 回 答 的 治 法 方 藥 皆 不 正 確, 故 管 委 會 同 意 兩 位 主 考 人 員 給 予 0 分 為 合 適 的 評 分 23. 又 例 如 不 完 整 病 例 問 題 (3), 該 問 題 要 求 考 生 根 據 其 診 斷 進 一 步 回 答 應 如 何 復 位, 惟 上 訴 人 未 能 有 效 解 題 並 針 對 性 地 描 述 醫 師 應 如 何 為 病 人 進 行 復 位 上 訴 人 於 作 答 期 間 指 出 應 將 病 人 仰 臥 於 病 床 上, 此 為 一 個 錯 誤 的 體 位, 而 上 訴 人 亦 未 能 描 述 醫 師 應 如 何 使 用 其 雙 手 及 拇 指 協 助 復 位, 亦 沒 有 描 述 醫 師 如 何 運 用 食 指 及 中 指 於 病 人 關 節 作 出 復 位 的 手 法 由 於 上 訴 人 未 能 掌 握 中 醫 骨 傷 科 中 對 病 人 復 位 的 手 法, 遠 離 該 試 題 的 要 求, 故 管 委 會 認 為 上 訴 人 於 該 小 題 中 獲 得 兩 位 主 考 人 員 各 給 予 3 分 已 是 偏 高 的 評 分 6

24. 總 括 而 言, 上 訴 人 於 兩 個 病 例 問 題 中 的 作 答 並 未 顯 示 其 能 適 當 地 解 題, 亦 沒 有 提 出 有 效 及 正 確 的 診 斷 及 治 法, 其 作 答 內 容 遠 離 合 格 的 水 準, 故 管 委 會 認 為 上 訴 人 的 得 分 為 合 理 的 評 分 25. 基 於 上 述 理 由, 管 委 會 認 為 上 訴 人 的 所 有 上 訴 理 由 並 不 充 分 因 此, 管 委 會 決 定 確 認 中 醫 組 的 決 定, 毋 須 更 改 中 醫 組 就 上 訴 人 的 2015 年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第 II 部 分 臨 床 考 試 結 果 作 出 的 決 定, 即 上 訴 人 未 能 通 過 2015 年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第 II 部 分 臨 床 考 試 26. 根 據 中 醫 藥 條 例 第 97 條, 管 委 會 對 上 訴 人 就 其 2015 年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第 II 部 分 臨 床 考 試 結 果 提 出 的 上 訴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為 最 終 決 定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 陳 志 輝 教 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