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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训 教 材 -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在 全 国 范 围 全 面 推 开, 地 税 机 关 不 再 发 放 发 票, 试 点 纳 税 人 应 当 使 用 国 税 机 关 监 制 的 发 票 纳 入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的 纳 税 人 通 过 新 系 统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包 括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税 控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和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 以 下 简 称 增 值 税 发 票 ) 未 纳 入 新 系 统 管 理 的 纳 税 人 可 以 继 续 使 用 门 票 过 路 ( 过 桥 ) 费 发 票 定 额 发 票 客 运 发 票 二 手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卷 式 ) 启 用 前, 纳 税 人 可 通 过 新 系 统 套 打 国 税 机 关 发 放 的 现 有 卷 式 发 票 试 点 纳 税 人 已 领 取 的 地 税 机 关 监 制 的 通 用 发 票, 可 继 续 使 用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止 纳 税 人 在 地 税 机 关 已 申 报 营 业 税 未 开 具 发 票,2016 年 5 月 1 日 以 后 需 要 补 开 发 票 的, 可 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第 一 节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新 系 统 ) 是 对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原 先 使 用 的 增 值 税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税 控 系 统 稽 核 系 统 税 务 数 字 证 书 系 统 等 进 行 整 合 升 级 形 成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系 统 它 通 过 税 务 数 字 证 书 安 全 认 证 加 密 开 具 发 票 发 票 数 据 实 时 上 传 生 成 发 票 电 子 底 账 等, 为 纳 税 申 报 发 票 数 据 查 验 以 及 税 1 / 69

源 管 理 数 据 分 析 等 提 供 依 据 形 成 一 个 系 统, 两 个 覆 盖 的 增 值 税 一 体 化 管 理 构 架 一 个 系 统, 即 新 系 统 ; 两 个 覆 盖, 即 覆 盖 到 所 有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覆 盖 增 值 税 所 有 票 种 为 适 应 税 收 现 代 化 建 设 需 要, 满 足 增 值 税 一 体 化 管 理 要 求, 切 实 减 轻 基 层 税 务 机 关 和 纳 税 人 负 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在 全 国 范 围 分 步 全 面 推 行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推 行 范 围 为 新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原 实 行 增 值 税 预 汇 缴 税 方 式 的 纳 税 人 和 其 他 尚 未 纳 入 新 系 统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我 省 推 行 工 作 按 照 先 增 量 户 后 存 量 户, 先 起 征 点 以 上 户 后 起 征 点 以 下 户 的 推 行 顺 序, 分 步 实 施, 平 稳 推 进 一 新 系 统 的 创 新 亮 点 ( 一 ) 一 个 系 统 两 个 覆 盖 新 系 统 覆 盖 所 有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及 所 有 增 值 税 发 票 将 所 有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纳 入 全 国 统 一 的 一 体 化 系 统 管 理, 建 立 了 全 国 统 一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档 案 库, 覆 盖 包 括 一 般 纳 税 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在 内 的 所 有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新 系 统 实 现 了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均 可 通 过 一 个 系 统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货 物 运 输 业 专 用 发 票 (2016 年 6 月 底 前 停 止 使 用 )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和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等 5 种 增 值 税 发 票 ( 二 ) 全 程 网 络 化 办 税 新 系 统 推 行 后, 纳 税 人 发 票 申 领 开 具 验 旧 缴 销 报 税 查 2 / 69

验 办 理 红 字 发 票 手 续 系 统 升 级 以 及 纳 税 申 报 等 大 部 分 办 税 事 项 均 可 通 过 网 络 实 现, 大 大 减 轻 了 纳 税 人 的 办 税 负 担, 提 高 了 办 税 效 率 本 次 营 改 增 将 使 国 税 部 门 管 理 的 纳 税 人 户 数 增 加 1000 多 万 户, 使 用 新 系 统 将 较 好 解 决 工 作 量 激 增 与 税 务 机 关 人 手 场 地 紧 张 的 矛 盾, 助 推 营 改 增 扩 围 顺 利 实 施 ( 三 ) 建 立 发 票 电 子 底 账 库 新 系 统 的 核 心 就 是 建 立 了 及 时 完 整 准 确 的 发 票 电 子 底 账 库, 即 开 具 发 票 信 息 库 纳 税 人 开 具 的 发 票 全 票 面 信 息 ( 包 括 所 有 汉 字 和 数 字 内 容 ) 实 时 加 密 上 传 税 务 机 关, 生 成 发 票 电 子 底 账 库, 作 为 纳 税 申 报 发 票 数 据 查 验 以 及 税 源 管 理 数 据 分 析 利 用 的 依 据 开 票 数 据 实 时 跨 省 异 地 推 送, 实 现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纳 税 申 报 一 窗 式 票 票 比 对 票 表 比 对 管 理 有 效 解 决 不 法 分 子 虚 开 发 票 篡 改 发 票 汉 字 信 息 等 问 题, 全 面 提 升 税 收 管 理 的 质 量 和 效 率 3 / 69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流 程 ( 四 ) 为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提 供 了 快 速 有 效 的 手 段 新 系 统 插 上 了 互 联 网 的 翅 膀, 为 税 务 机 关 加 强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提 供 了 快 速 有 效 的 征 管 手 段 税 务 机 关 可 实 时 采 集 监 控 纳 税 人 发 票 开 具 情 况, 及 时 分 析 发 现 开 票 异 常 申 报 异 常 的 疑 点 纳 税 人, 并 调 整 其 离 线 开 票 参 数 控 制, 通 过 网 络 远 程 控 制 纳 税 人 端 税 控 系 统, 暂 停 其 发 票 开 具, 快 速 处 理, 防 范 税 收 风 险 ( 五 ) 全 国 统 一 的 发 票 真 伪 查 验 平 台 新 系 统 建 立 全 国 统 一 的 发 票 真 伪 查 验 平 台, 向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进 项 税 额 专 用 发 票 数 据, 向 受 票 方 及 相 关 第 三 方 提 供 普 通 发 票 数 据 查 验 服 务, 实 现 发 票 真 票 真 开, 能 有 效 解 决 虚 假 发 票 泛 滥 问 题, 极 大 地 压 缩 虚 假 发 票 的 空 间, 净 化 社 会 环 境, 促 进 社 会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目 前 系 统 已 经 在 北 京 上 海 等 部 分 地 区 试 点, 近 期 将 全 国 推 广 下 一 步, 4 / 69

人 们 可 通 过 电 脑 手 机 进 入 查 验 系 统, 实 时 便 捷 地 对 每 一 张 发 票 信 息 进 行 查 询 查 验 和 核 对 ( 六 ) 大 数 据 分 析 应 用 新 系 统 涵 盖 全 部 纳 税 人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和 普 通 发 票 信 息, 税 务 部 门 可 实 时 采 集 包 括 交 易 双 方 名 称 交 易 商 品 名 称 交 易 金 额 数 量 单 位 等 内 容 的 信 息 及 时 完 整 准 确 的 全 票 面 信 息, 能 够 客 观 快 捷 方 便 真 实 反 映 地 区 行 业 企 业 经 济 发 展 和 物 流 情 况 税 务 机 关 通 过 新 系 统, 能 够 掌 握 大 部 分 经 济 活 动 的 基 本 数 据 及 动 向, 从 而 强 化 税 源 管 理 风 险 控 制 通 过 大 数 据 分 析 应 用, 可 为 宏 观 经 济 决 策 提 供 更 为 真 实 全 面 详 细 的 数 据 支 持 ( 七 ) 数 据 安 全 可 靠 新 系 统 实 现 了 纳 税 人 网 上 办 税 税 务 数 字 证 书 安 全 认 证 和 发 票 数 据 加 密 验 签, 税 务 机 关 采 集 传 输 的 发 票 数 据 申 报 数 据 均 为 加 密 安 全 数 据, 保 障 纳 税 人 网 上 办 税 数 据 的 安 全 性, 防 止 数 据 被 篡 改 盗 取 ; 同 时 可 防 范 税 务 机 关 内 部 人 为 篡 改 删 除 数 据 的 内 控 风 险, 满 足 税 务 机 关 内 控 机 制 建 设 的 要 求, 强 化 廉 政 建 设 ( 八 ) 为 推 进 发 票 无 纸 化 应 用 打 下 坚 实 的 基 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对 新 认 定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新 办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推 行 了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新 系 统 在 全 国 范 围 分 步 全 面 推 行 目 前,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推 行 工 作 已 全 部 完 成, 实 现 了 新 系 统 对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全 覆 盖 全 国 起 征 点 以 上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新 系 统 的 推 行 工 作 也 已 5 / 69

全 部 完 成 新 系 统 的 推 行 为 推 进 发 票 无 纸 化 应 用 创 造 了 条 件, 打 下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二 新 系 统 的 功 能 介 绍 ( 一 ) 新 系 统 发 票 类 型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和 应 税 行 为, 使 用 新 系 统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由 于 新 系 统 的 全 面 推 行,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货 物 运 输 服 务, 统 一 使 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可 以 满 足 货 物 运 输 业 纳 税 人 发 票 使 用 的 需 要, 同 时 也 符 合 增 值 税 规 范 管 理 的 要 求,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决 定 停 止 使 用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为 避 免 浪 费, 方 便 纳 税 人 发 票 使 用 衔 接, 货 运 专 票 最 迟 可 使 用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月 销 售 额 超 过 3 万 元 ( 按 季 纳 税 9 万 元 ), 或 者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月 销 售 额 超 过 3 万 元 ( 按 季 纳 税 9 万 元 ), 使 用 新 系 统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6 / 69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票 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票 样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票 样 7 / 69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票 样 ( 二 ) 新 系 统 税 控 设 备 和 服 务 单 位 1. 新 系 统 纳 税 人 端 税 控 设 备 分 为 专 用 设 备 和 通 用 设 备 新 系 统 纳 税 人 端 税 控 设 备 包 括 金 税 盘 和 税 控 盘 ( 以 下 统 称 专 用 设 备 )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当 使 用 专 用 设 备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新 系 统 纳 税 人 端 通 用 设 备 包 括 能 满 足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技 术 要 求 的 计 算 机 和 打 印 机 报 税 盘 不 是 必 须 购 买 的 设 备, 使 用 初 始 发 行 后 的 专 用 设 备 即 可 抄 报 税 购 票 登 录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询 平 台 2. 新 系 统 的 技 术 服 务 单 位 我 省 新 系 统 的 技 术 服 务 单 位 为 湖 南 航 天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湖 南 百 旺 金 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使 用 新 系 统 的 纳 税 人 可 向 湖 南 航 天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购 置 金 税 盘 专 用 设 备, 或 向 湖 南 百 旺 金 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购 置 税 控 盘 专 用 设 备 ( 三 ) 新 系 统 使 用 要 求 1. 纳 税 人 应 在 互 联 网 连 接 状 态 下 在 线 使 用 新 系 统 开 具 发 票, 新 系 统 可 自 动 上 传 已 开 具 的 发 票 明 细 数 据 2. 纳 税 人 因 网 络 故 障 等 原 因 无 法 在 线 开 票 的, 在 税 务 机 关 设 定 的 8 / 69

离 线 开 票 时 限 和 离 线 开 具 发 票 总 金 额 范 围 内 仍 可 开 票, 超 限 将 无 法 开 具 发 票 纳 税 人 开 具 发 票 次 月 仍 未 连 通 网 络 上 传 已 开 具 发 票 明 细 数 据 的, 也 将 无 法 开 具 发 票 纳 税 人 需 连 通 网 络 上 传 发 票 数 据 后 方 可 开 票, 若 仍 无 法 连 通 网 络 的 需 携 带 专 用 设 备 到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征 期 报 税 或 非 征 期 报 税 后 方 可 开 票 纳 税 人 已 开 具 未 上 传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为 离 线 发 票 离 线 开 票 时 限 是 指 自 第 一 份 离 线 发 票 开 具 时 间 起 开 始 计 算 可 离 线 开 具 的 最 长 时 限 离 线 开 票 总 金 额 是 指 可 开 具 离 线 发 票 的 累 计 不 含 税 总 金 额, 离 线 开 票 总 金 额 按 不 同 票 种 分 别 计 算 使 用 新 系 统 的 纳 税 人, 我 省 离 线 时 限 暂 统 一 设 置 为 72 小 时, 离 线 开 票 总 金 额 暂 统 一 设 置 为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 月 最 高 持 票 量 *50%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可 根 据 管 理 需 要 适 当 调 整 设 置 3.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不 使 用 网 络 办 税 或 不 具 备 网 络 条 件 的 特 定 纳 税 人, 以 离 线 方 式 开 具 发 票, 不 受 离 线 开 票 时 限 和 离 线 开 具 发 票 总 金 额 限 制 特 定 纳 税 人 的 相 关 信 息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在 综 合 征 管 系 统 中 设 定, 并 同 步 至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4. 纳 税 人 应 在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将 上 月 开 具 发 票 汇 总 情 况 通 过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报 税 特 定 纳 税 人 不 使 用 网 络 报 税, 需 携 带 专 用 设 备 和 相 关 资 料 到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报 税 除 特 定 纳 税 人 外, 使 用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的 纳 税 人, 不 再 需 要 到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报 税, 原 使 用 的 网 上 报 税 方 式 停 止 使 用 纳 税 人 每 月 初 进 入 开 票 系 统, 系 统 自 动 完 成 抄 税 过 程, 即 可 马 上 9 / 69

开 票 在 在 网 上 纳 税 申 报 系 统 中 做 纳 税 申 报 ; 回 到 开 票 系 统, 点 击 报 税 处 理 远 程 清 卡, 提 示 清 卡 成 功 即 完 成 清 卡 操 作 上 月 未 开 具 发 票 的 纳 税 人 也 必 须 在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进 行 以 上 操 作, 否 则 开 票 系 统 会 被 锁 死 而 无 法 开 票, 也 不 能 购 票 因 开 票 电 脑 或 金 税 盘 税 控 盘 报 税 盘 等 损 坏 而 导 致 无 法 报 送 电 子 数 据 时 报 送, 税 务 机 关 通 过 扫 描 补 录 等 方 式 进 行 采 集 5.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票 认 证 稽 核 比 对 纳 税 申 报 等 涉 税 事 项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执 行 6.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自 愿 选 择 使 用 增 值 税 税 控 主 机 共 享 服 务 系 统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任 何 税 务 机 关 和 税 务 人 员 不 得 强 制 纳 税 人 使 用 ( 四 ) 新 系 统 税 控 设 备 管 理 1. 纳 税 人 名 称 开 票 限 额 购 票 限 量 开 票 机 数 量 等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纳 税 人 应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发 行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发 生 变 化 的, 纳 税 人 应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发 行 2. 纳 税 人 更 换 金 税 盘 或 税 控 盘 的, 需 携 带 增 值 税 发 票 及 专 用 设 备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发 行 操 作 3. 纳 税 人 发 生 注 销 或 票 种 变 更 的, 需 在 增 值 税 发 票 系 统 升 级 版 中 对 未 开 具 的 发 票 进 行 退 回 或 作 废 操 作, 并 携 带 增 值 税 发 票 专 用 设 备 及 相 关 资 料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发 票 退 回 或 缴 销 手 续 10 / 69

第 二 节 新 系 统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一 发 票 管 理 的 基 本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服 务 以 及 从 事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外 发 生 经 营 业 务 收 取 款 项, 收 款 方 应 当 向 付 款 方 开 具 发 票 ; 特 殊 情 况 下, 由 付 款 方 向 收 款 方 开 具 发 票 所 有 单 位 和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个 人 在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服 务 以 及 从 事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支 付 款 项, 应 当 向 收 款 方 取 得 发 票 取 得 发 票 时, 不 得 要 求 变 更 品 名 和 金 额 开 具 发 票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限 顺 序 栏 目, 全 部 联 次 一 次 性 如 实 开 具, 并 加 盖 发 票 专 用 章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有 下 列 虚 开 发 票 行 为 : 为 他 人 为 自 己 开 具 与 实 际 经 营 业 务 情 况 不 符 的 发 票 ; 让 他 人 为 自 己 开 具 与 实 际 经 营 业 务 情 况 不 符 的 发 票 ; 介 绍 他 人 开 具 与 实 际 经 营 业 务 情 况 不 符 的 发 票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按 照 发 票 管 理 规 定 使 用 发 票,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转 借 转 让 介 绍 他 人 转 让 发 票 发 票 监 制 章 和 发 票 防 伪 专 用 品 ;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是 私 自 印 制 伪 造 变 造 非 法 取 得 或 者 废 止 的 发 票 而 受 让 开 具 存 放 携 带 邮 寄 运 输 ; 拆 本 使 用 发 票 ; 扩 大 发 票 使 用 范 围 ; 以 其 他 凭 证 代 替 发 票 使 用 除 国 务 院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外, 发 票 限 于 领 购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本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内 开 具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规 定 跨 市 县 开 具 发 票 的 办 法 除 国 务 院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外,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11 / 69

跨 规 定 的 使 用 区 域 携 带 邮 寄 运 输 空 白 发 票 禁 止 携 带 邮 寄 或 者 运 输 空 白 发 票 出 入 境 开 具 发 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的 规 定 存 放 和 保 管 发 票, 不 得 擅 自 损 毁 已 经 开 具 的 发 票 存 根 联 和 发 票 登 记 簿, 应 当 保 存 5 年 保 存 期 满, 报 经 税 务 机 关 查 验 后 销 毁 二 增 值 税 发 票 开 具 ( 一 ) 税 务 总 局 编 写 了 商 品 和 服 务 税 收 分 类 与 编 码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编 码, 见 附 件 ), 并 在 新 系 统 中 增 加 了 编 码 相 关 功 能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纳 入 新 系 统 推 行 范 围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及 新 办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应 使 用 新 系 统 选 择 相 应 的 编 码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5 月 1 日 前 已 使 用 新 系 统 的 纳 税 人, 应 于 8 月 1 日 前 完 成 开 票 软 件 升 级 税 收 编 码 分 为 税 收 分 类 编 码 和 企 业 自 定 义 代 码 企 业 自 定 义 代 码 由 10 层 20 位 数 字 构 成 税 收 分 类 编 码 以 统 计 部 门 的 产 品 代 码 和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代 码 为 基 础 涵 盖 包 括 本 次 营 改 增 试 点 征 收 品 目 在 内 的 所 有 增 值 税 征 收 范 围 兼 顾 现 行 有 关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的 相 关 政 策 : 适 用 税 率 简 易 征 收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消 费 税 其 他 特 殊 管 理 政 策 编 码 由 19 位 数 字 构 成, 分 篇 类 章 节 条 款 项 目 子 目 细 目 10 层, 目 前 共 计 4140 项 5 大 类 : 按 货 物 劳 务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归 类 ; 4140 项 :3487 个 明 细 开 票 项,653 个 汇 总 项 ; 829 个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及 特 殊 管 理 要 求 ; 76 个 消 费 税 管 理 政 策 ; 对 应 2.8 万 个 统 计 局 的 产 品 和 劳 务 12 / 69

货 物 和 劳 务 分 类 编 码 表 由 总 局 统 一 维 护, 未 经 同 意, 任 何 人 不 得 变 动 纳 税 人 不 得 修 改 目 前 总 局 已 有 的 编 码, 允 许 纳 税 人 自 行 修 改 的 编 码, 只 能 是 在 现 有 商 品 和 服 务 分 类 再 细 分 的 情 况 下, 在 已 有 编 码 基 础 上 增 加 下 一 层 编 码, 纳 税 人 自 行 增 加 的 编 码 为 系 统 自 动 赋 码, 如 : 包 装 饮 用 水 (1 03 03 07 04), 纳 税 人 可 以 在 这 个 基 础 增 加 为 1 03 03 07 04 01 代 表 农 夫 山 泉,1 03 03 07 04 02 代 表 雀 巢 纯 净 水 税 务 机 关 做 后 期 开 票 量 统 计 分 析 时, 按 照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总 局 编 码 + 纳 税 人 增 加 编 码 为 要 素 采 集 并 统 计 数 据 除 特 殊 纳 税 人 可 以 按 汇 总 项 开 票 外, 其 他 纳 税 人 在 开 票 时 均 不 允 许 按 上 一 级 代 码 开 具 发 票 目 前 只 有 电 信 服 务 及 总 局 明 确 的 其 他 服 务, 开 具 发 票 时 可 以 选 择 上 级 节 点 开 票, 具 体 要 求 :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时, 项 目 名 称 可 按 照 基 础 电 信 服 务 增 值 电 信 服 务 汇 总 项 开 具 ;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时, 可 以 按 照 电 信 服 务 汇 总 项 开 具 ( 二 ) 按 照 现 行 政 策 规 定 适 用 差 额 征 税 办 法 缴 纳 增 值 税, 且 不 得 全 额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纳 税 人 自 行 开 具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时, 通 过 新 系 统 中 差 额 征 税 开 票 功 能, 录 入 含 税 销 售 额 ( 或 含 税 评 估 额 ) 和 扣 除 额, 系 统 自 动 计 算 税 额 和 不 含 税 金 额, 备 注 栏 自 动 打 印 差 额 征 税 字 样, 发 票 开 具 不 应 与 其 他 应 税 行 为 混 开 例 : 某 纳 税 人 销 售 商 品 房 适 用 差 额 征 税 含 税 销 售 额 100 万 元, 扣 除 额 80 万 元, 征 收 率 5% 13 / 69

原 营 业 税 =(1000000-800000) 5%=10000 元 现 增 值 税 =(1000000-800000) 5%/(1+5%)=9523.81 元 金 额 =1000000-9523.81=990476.19 元 差 额 征 税 票 样 ( 三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纳 税 人 自 行 开 具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时, 应 在 发 票 的 备 注 栏 注 明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县 ( 市 区 ) 名 称 及 项 目 名 称 例 如 : 某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区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100 万 元, 分 包 款 为 40 万 元 其 在 项 目 所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100 万 元 -40 万 元 ) 3%/(1+3%) =17475.73 元, 其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国 税 机 关 申 请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专 用 发 票 注 明 的 税 款 =100 万 元 3%/(1+3%)=29126.21 元 ( 四 ) 销 售 不 动 产, 纳 税 人 自 行 开 具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时, 应 在 发 票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服 务 名 称 栏 填 写 不 动 产 名 称 及 房 屋 产 权 证 书 号 码 ( 无 房 屋 产 权 证 书 的 可 不 填 写 ), 单 位 栏 填 写 面 积 单 位, 备 注 栏 注 明 不 动 产 的 详 细 地 址 14 / 69

( 五 ) 出 租 不 动 产, 纳 税 人 自 行 开 具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时, 应 在 备 注 栏 注 明 不 动 产 的 详 细 地 址 ( 六 ) 个 人 出 租 住 房 适 用 优 惠 政 策 减 按 1.5% 征 收, 纳 税 人 自 行 开 具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时, 通 过 新 系 统 中 征 收 率 减 按 1.5% 征 收 开 票 功 能, 录 入 含 税 销 售 额, 系 统 自 动 计 算 税 额 和 不 含 税 金 额, 发 票 开 具 不 应 与 其 他 应 税 行 为 混 开 例 : 某 个 体 户 出 租 住 房 取 得 含 税 租 金 1 万 元 原 营 业 税 =10000 1.5%=150 元 现 增 值 税 =10000/(1+5%) 1.5%=142.86 元 金 额 =10000-142.86=9857.14 元 1.5% 征 税 票 样 ( 七 )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时, 销 售 方 开 户 行 及 账 号 栏 填 写 税 收 完 税 凭 证 字 轨 及 号 码 或 系 统 税 票 号 码 ( 免 税 代 开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可 不 填 写 ) ( 八 ) 国 税 机 关 为 跨 县 ( 市 区 ) 提 供 不 动 产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建 筑 服 务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不 包 括 其 他 个 人 ),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时, 在 发 票 备 注 栏 中 自 动 打 印 YD 字 样 15 / 69

三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管 理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使 用 规 定 明 确 : 专 用 发 票, 是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开 具 的 发 票, 是 购 买 方 支 付 增 值 税 额 并 可 按 照 增 值 税 有 关 规 定 据 以 抵 扣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凭 证 一 般 纳 税 人 应 通 过 新 系 统 使 用 专 用 发 票 使 用, 包 括 领 购 开 具 缴 销 认 证 纸 质 专 用 发 票 及 其 相 应 的 数 据 电 文 ( 一 ) 专 用 发 票 的 代 码 联 次 及 样 式 1.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代 码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代 码 为 10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发 票 号 码 为 8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号 码 与 代 码 组 合, 确 保 了 该 份 发 票 在 全 国 的 唯 一 性 2.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联 次 专 用 发 票 由 基 本 联 次 或 者 基 本 联 次 附 加 其 他 联 次 构 成, 基 本 联 次 为 三 联 : 发 票 联 抵 扣 联 和 记 账 联 发 票 联, 作 为 购 买 方 核 算 采 购 成 本 和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记 账 凭 证 ; 抵 扣 联, 作 为 购 买 方 报 送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认 证 和 留 存 备 查 的 凭 证 ; 记 账 联, 作 为 销 售 方 核 算 销 售 收 入 和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的 记 账 凭 证 其 他 联 次 用 途 由 一 般 纳 税 人 自 行 确 定 联 次 分 类 三 联 专 票 六 联 专 票 联 次 用 途 第 一 联 为 记 账 联 ; 第 二 联 为 抵 扣 联 ; 第 三 联 为 发 票 联 第 一 联 为 记 账 联 ; 第 二 联 为 抵 扣 联 ; 第 三 联 为 发 票 联 ; 第 四 联 第 五 联 第 六 联 为 附 加 联 次 3.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样 式 16 / 69

( 二 ) 专 用 发 票 的 防 伪 措 施 1. 光 角 变 色 圆 环 纤 维 (1) 防 伪 效 果 防 伪 纤 维 的 物 理 形 态 呈 圆 环 状 随 机 分 布 在 发 票 的 发 票 联 抵 扣 联 和 记 账 联 专 用 纸 张 中, 在 自 然 光 下 观 察 与 普 通 纸 张 基 本 相 同, 在 365nm 紫 外 光 照 射 下, 圆 环 靠 近 光 源 的 半 圆 环 为 红 色, 远 离 光 源 的 半 圆 环 为 黄 绿 色 (2) 鉴 别 方 法 使 用 标 准 365nm 紫 外 光 源 以 小 于 45 度 的 角 度 照 射 环 形 纤 维, 靠 近 光 源 的 半 圆 环 为 红 色, 远 离 光 源 的 半 圆 环 为 黄 绿 色 2. 造 纸 防 伪 线 (1) 防 伪 效 果 在 发 票 的 发 票 联 抵 扣 联 和 记 账 联 专 用 纸 张 中 含 有 造 纸 防 伪 线, 防 伪 线 在 自 然 光 下 有 黑 水 印 的 特 点, 在 365nm 紫 外 光 照 射 下, 为 红 蓝 荧 光 点 形 成 的 条 状 荧 光 带, 防 伪 线 据 票 面 右 边 缘 20mm-80mm 17 / 69

(2) 鉴 别 方 法 在 日 光 下 对 光 观 察 防 伪 线 呈 现 黑 色 线 状 水 印, 使 用 标 准 365nm 紫 外 光 源 垂 直 照 射 防 伪 线 呈 现 红 蓝 荧 光 点 形 成 的 条 状 荧 光 带 3. 防 伪 油 墨 颜 色 擦 可 变 (1) 防 伪 效 果 发 票 各 联 次 左 上 方 的 发 票 代 码 使 用 防 伪 油 墨 印 制, 油 墨 印 记 在 外 力 摩 擦 作 用 下 可 以 发 生 颜 色 变 化, 产 生 红 色 擦 痕 (2) 鉴 别 方 法 使 用 白 纸 摩 擦 票 面 的 发 票 代 码 区 域, 在 白 纸 表 面 以 及 地 区 代 码 的 摩 擦 区 域 均 会 产 生 红 色 擦 痕 4. 专 用 异 型 号 码 (1) 防 伪 效 果 发 票 各 联 次 右 上 方 的 发 票 号 码 为 专 用 异 型 号 码, 字 体 为 专 用 异 型 变 化 字 体 ( 如 下 图 所 示 ) (2) 鉴 别 方 法 直 观 目 视 识 别 5. 复 合 信 息 防 伪 (1) 防 伪 效 果 发 票 的 发 票 联 抵 扣 联 和 记 账 联 票 面 具 有 复 合 信 息 防 伪 特 征 (2) 鉴 别 方 法 使 用 复 合 防 特 征 检 验 仪 检 测 ( 如 下 图 所 示 ), 对 通 过 检 测 的 发 票, 18 / 69

检 验 仪 自 动 发 出 复 合 信 息 防 伪 特 征 验 证 通 过 的 语 音 提 示 ( 三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领 取 使 用 1. 申 请 领 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流 程 一 般 纳 税 人 需 要 领 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需 要 办 理 以 下 事 项 : (1) 持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或 加 载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营 业 执 照 纳 税 人 领 用 发 票 票 种 核 定 表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首 次 办 理 或 经 办 人 发 生 变 化 时 提 供 ) 按 照 国 务 院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式 样 制 作 的 发 票 专 用 章 的 印 模 ( 首 次 办 理 或 经 办 人 发 生 变 化 时 提 供 ), 到 主 管 国 家 税 务 局 办 税 服 务 厅 申 请 办 理 增 值 税 发 票 票 种 核 定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领 用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规 模, 确 认 领 用 发 票 的 种 类 数 量 以 及 领 用 方 式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是 指 经 办 人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护 照 或 者 其 他 能 证 明 经 办 人 身 份 的 证 件 ; 发 票 专 用 章 是 指 用 票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其 开 具 发 票 时 加 盖 的 有 其 名 称 税 务 登 记 号 发 票 专 用 章 字 样 的 印 章 发 票 票 种 核 定 流 程 如 图 所 示 19 / 69

注 意 事 项 : 对 实 行 纳 税 辅 导 期 管 理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每 次 核 定 发 放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25 份 使 用 新 系 统 的 纳 税 人, 税 务 机 关 可 按 照 纳 税 人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经 营 模 式 行 业 特 点 开 具 发 票 特 殊 性 等 因 素 设 置 增 值 税 发 票 基 本 月 供 应 量 ( 纳 税 人 申 领 超 过 基 本 月 供 应 量, 应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同 时 还 应 设 定 纳 税 人 离 线 开 票 时 限 和 离 线 开 票 总 金 额 纳 税 信 用 为 A 级 的 纳 税 人 及 市 国 税 局 确 定 的 纳 税 信 用 好 税 收 风 险 等 级 低 的 其 他 类 型 纳 税 人 可 一 次 领 取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用 量, 手 续 齐 全 的, 办 税 服 务 厅 即 时 办 理 上 述 纳 税 人 2 年 内 有 涉 税 违 法 行 为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记 录, 或 者 正 在 接 受 税 务 机 关 立 案 稽 查 的, 不 适 用 本 项 即 时 办 理 规 定 (2) 一 般 纳 税 人 首 次 申 领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变 更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时, 填 写 并 报 送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申 请 单 2 份, 到 主 管 国 家 税 务 局 办 税 服 务 厅 申 请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审 批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审 批 流 程 如 下 图 所 示 20 / 69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是 指 单 份 发 票 开 具 的 销 售 额 合 计 数 不 得 达 到 的 上 限 额 度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实 行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管 理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由 一 般 纳 税 人 申 请, 区 县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审 批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纳 税 人 申 请 以 后, 根 据 需 要 进 行 实 地 查 验 注 意 事 项 : 一 般 纳 税 人 申 请 专 用 发 票 ( 包 括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和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下 同 )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不 超 过 10 万 元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不 需 事 前 进 行 实 地 查 验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辅 导 期 纳 税 人 实 行 限 量 限 额 发 售 专 用 发 票 实 行 纳 税 辅 导 期 管 理 的 小 型 商 贸 批 发 企 业, 领 购 专 用 发 票 的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不 得 超 过 10 万 元 ; 其 他 一 般 纳 税 人 专 用 发 票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应 根 据 企 业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重 新 核 定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营 改 增 试 点 一 般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管 理 首 次 批 量 审 批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核 定 用 票 量 时, 可 参 照 纳 税 人 上 年 度 业 务 量 或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核 定 的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和 用 票 量 确 定 21 / 69

(3) 纳 税 人 到 办 税 服 务 厅 领 取 发 票 领 用 簿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安 装 使 用 告 知 书 准 予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审 批 后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申 请 单 (4) 持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安 装 使 用 告 知 书 到 新 系 统 服 务 单 位 购 买 新 系 统 专 用 设 备 ( 金 税 盘 或 税 控 盘 ) 并 自 行 采 购 通 用 设 备 (5) 携 带 金 税 盘 或 税 控 盘 准 予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审 批 后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申 请 单 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办 理 新 系 统 税 控 装 置 和 数 字 证 书 的 一 体 化 初 始 发 行 (6) 携 带 发 行 好 的 金 税 盘 或 税 控 盘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或 加 载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营 业 执 照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发 票 领 用 簿 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办 税 服 务 厅 领 用 发 票 2.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应 同 时 按 下 列 要 求 开 具, 否 则 将 不 得 作 为 扣 税 凭 证,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购 买 方 有 权 拒 收 : (1) 项 目 齐 全, 与 实 际 交 易 相 符 ; (2) 字 迹 清 楚, 不 得 压 线 错 格 ; (3) 发 票 联 和 抵 扣 联 加 盖 财 务 专 用 章 或 者 发 票 专 用 章 ; (4) 按 照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的 发 生 时 间 开 具 3.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应 当 向 索 取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购 买 方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并 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分 别 注 明 销 售 额 和 销 项 税 额,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的 之 一 的,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1) 向 消 费 者 个 人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2)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规 定 的 应 税 行 为 22 / 69

(3)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已 明 确 的 其 他 情 形 : 1 试 点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收 取 并 已 向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营 业 税 的 预 收 款, 未 开 具 营 业 税 发 票 的, 不 得 开 具 或 申 请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2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3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向 委 托 方 收 取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4 试 点 纳 税 人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服 务, 向 承 租 方 收 取 的 有 形 动 产 价 款 本 金,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5 试 点 纳 税 人 提 供 旅 游 服 务, 选 择 按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向 旅 游 服 务 购 买 方 收 取 并 支 付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住 宿 费 餐 饮 费 交 通 费 签 证 费 门 票 费 和 支 付 给 其 他 接 团 旅 游 企 业 的 旅 游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的, 向 旅 游 服 务 购 买 方 收 取 并 支 付 的 上 述 费 用,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6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简 易 办 法 依 3% 征 收 率 减 按 2% 征 收 增 值 税,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废 旧 物 资, 不 得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单 采 血 浆 站 按 照 简 易 办 法 计 税 销 售 非 临 床 用 人 体 血 液,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一 般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不 健 全, 或 者 不 能 够 提 供 准 确 税 务 资 料 的 纳 税 人, 不 得 使 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商 业 企 业 一 般 纳 税 人 零 售 消 费 品 和 向 供 货 方 收 取 的 各 种 收 入, 不 得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 7 钻 石 出 口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不 得 开 具 23 / 69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除 输 入 特 殊 区 域 的 水 电 气 外, 出 口 企 业 和 其 他 单 位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金 融 机 构 所 属 分 行 支 行 分 理 处 储 蓄 所 等 销 售 实 物 黄 金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8 凡 达 到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标 准 不 申 请 办 理 认 定 手 续 的 纳 税 人, 不 得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 9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已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4.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作 废 (1) 开 具 时 发 现 有 误 的, 可 即 时 作 废 (2) 一 般 纳 税 人 在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当 月, 发 生 开 票 有 误 等 情 形, 当 月 能 够 退 回 已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的 发 票 联 抵 扣 联, 销 售 方 ( 开 票 方 ) 未 抄 税 并 且 未 记 账, 购 买 方 未 认 证 或 者 认 证 结 果 为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认 证 不 符 专 用 发 票 代 码 号 码 认 证 不 符 的, 按 作 废 处 理 ; (3) 作 废 专 用 发 票 须 在 开 票 系 统 中 将 相 应 的 数 据 电 文 按 作 废 处 理, 在 纸 质 专 用 发 票 ( 含 未 打 印 的 专 用 发 票 ) 各 联 次 上 注 明 作 废 字 样, 全 联 次 留 存 5.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后,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以 下 统 称 专 用 发 票 ) 后, 发 生 销 货 退 回 开 票 有 误 应 税 服 务 中 止 以 及 发 票 抵 扣 联 发 票 联 均 无 法 认 证 等 情 形 但 不 符 合 作 废 条 件, 或 者 因 销 货 部 分 退 回 及 发 生 销 售 折 让, 需 要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的, 暂 按 以 下 方 法 处 理 : (1) 专 用 发 票 已 交 付 购 买 方 的, 购 买 方 可 在 新 系 统 中 填 开 并 上 24 / 69

传 开 具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表 或 开 具 红 字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表 ( 以 下 统 称 信 息 表 ) 信 息 表 所 对 应 的 蓝 字 专 用 发 票 应 经 税 务 机 关 认 证 ( 所 购 货 物 或 服 务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扣 税 项 目 范 围 的 除 外 ) 经 认 证 结 果 为 认 证 相 符 并 且 已 经 抵 扣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购 买 方 在 填 开 信 息 表 时 不 填 写 相 对 应 的 蓝 字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应 暂 依 信 息 表 所 列 增 值 税 税 额 从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中 转 出, 未 抵 扣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可 列 入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待 取 得 销 售 方 开 具 的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后, 与 信 息 表 一 并 作 为 记 账 凭 证 ; 经 认 证 结 果 为 无 法 认 证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认 证 不 符 专 用 发 票 代 码 号 码 认 证 不 符, 以 及 所 购 货 物 或 服 务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扣 税 项 目 范 围 的, 购 买 方 不 列 入 进 项 税 额, 不 作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填 开 信 息 表 时 应 填 写 相 对 应 的 蓝 字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专 用 发 票 尚 未 交 付 购 买 方 或 者 购 买 方 拒 收 的, 销 售 方 应 于 专 用 发 票 认 证 期 限 内 在 新 系 统 中 填 开 并 上 传 信 息 表 (2)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通 过 网 络 接 收 纳 税 人 上 传 的 信 息 表, 系 统 自 动 校 验 通 过 后, 生 成 带 有 红 字 发 票 信 息 表 编 号 的 信 息 表, 并 将 信 息 同 步 至 纳 税 人 端 系 统 中 (3) 销 售 方 凭 税 务 机 关 系 统 校 验 通 过 的 信 息 表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在 新 系 统 中 以 销 项 负 数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应 与 信 息 表 一 一 对 应 (4) 纳 税 人 也 可 凭 信 息 表 电 子 信 息 或 纸 质 资 料 到 税 务 机 关 对 信 息 表 内 容 进 行 系 统 校 验 25 / 69

(5) 已 使 用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在 纳 入 升 级 版 之 前 暂 可 继 续 使 用 开 具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申 请 单 税 务 机 关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代 开 专 用 发 票 需 要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的, 按 照 一 般 纳 税 人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的 方 法 处 理 ( 四 ) 不 得 领 用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的 情 形 1. 会 计 核 算 不 健 全, 不 能 向 税 务 机 关 准 确 提 供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进 项 税 额 应 纳 税 额 数 据 及 其 他 有 关 增 值 税 税 务 资 料 的 2. 有 税 收 征 管 法 规 定 的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拒 不 接 受 税 务 机 关 处 理 的 3.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经 税 务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而 仍 未 改 正 的 : (1)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2) 私 自 印 制 专 用 发 票 ; (3) 向 税 务 机 关 以 外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买 取 专 用 发 票 ; (4) 借 用 他 人 专 用 发 票 ; (5) 未 按 本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 (6) 未 按 规 定 保 管 专 用 发 票 和 专 用 设 备 ; (7) 未 按 规 定 申 请 办 理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变 更 发 行 ; (8) 未 按 规 定 接 受 税 务 机 关 检 查 有 上 列 情 形 的, 如 已 领 购 专 用 发 票,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暂 扣 其 结 存 的 专 用 发 票 和 IC 卡 ( 五 )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26 / 69

发 票 认 证 是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管 理 出 口 退 税 审 核 发 票 稽 核 比 对 异 常 发 票 核 查 以 及 税 务 稽 查 的 重 要 依 据, 在 推 行 以 票 控 税 加 强 税 收 征 管 中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一 是 识 别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真 伪 二 是 采 集 纳 税 人 用 于 申 报 抵 扣 税 款 或 出 口 退 税 的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认 证 相 符 的 发 票 才 能 用 于 抵 扣 增 值 税 或 办 理 出 口 退 税 1. 发 票 认 证 的 原 理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是 指 通 过 增 值 税 发 票 税 控 系 统 对 增 值 税 发 票 所 包 含 的 数 据 进 行 识 别 确 认 纳 税 人 通 过 增 值 税 发 票 税 控 系 统 开 具 发 票 时, 系 统 会 自 动 将 发 票 上 的 开 票 日 期 发 票 号 码 发 票 代 码 购 买 方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销 售 方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金 额 税 额 等 要 素, 经 过 加 密 形 成 防 伪 电 子 密 文 打 印 在 发 票 上 认 证 时, 税 务 机 关 利 用 扫 描 仪 采 集 发 票 上 的 密 文 和 明 文 图 像, 或 由 纳 税 人 自 行 采 集 发 票 电 子 信 息 传 送 至 税 务 机 关, 通 过 认 证 系 统 对 密 文 解 密 还 原, 再 与 发 票 明 文 进 行 比 对, 比 对 一 致 则 通 过 认 证 2. 发 票 认 证 的 时 限 纳 税 人 取 得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联, 属 于 扣 税 范 围 的, 应 于 纳 税 申 报 前 报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认 证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专 用 发 票 应 在 开 具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认 证, 以 判 别 发 票 真 伪 认 证 相 符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的 专 用 发 票, 应 在 认 证 通 过 的 次 月 申 报 期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3. 取 消 发 票 认 证 (1) 取 消 发 票 认 证 的 政 策 背 景 27 / 69

新 系 统 的 推 行 为 取 消 发 票 认 证 提 供 了 条 件 新 系 统 将 包 括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在 内 的 所 有 增 值 税 发 票 纳 入 管 理 范 围, 实 现 购 销 单 位 货 物 品 名 等 发 票 全 要 素 信 息 自 动 实 时 采 集, 形 成 所 有 发 票 的 电 子 底 账 库 用 于 申 报 抵 扣 或 办 理 出 口 退 税 的 发 票 只 需 与 电 子 底 账 自 动 比 对, 便 可 确 认 发 票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免 去 了 以 往 纸 质 发 票 必 须 逐 张 扫 描 后 解 密 认 证 的 繁 琐 程 序, 特 别 是 解 决 了 有 些 发 票 由 于 票 面 污 损 扫 描 设 备 分 辨 率 过 低 等 原 因 导 致 密 文 无 法 识 别 的 难 题 目 前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已 覆 盖 全 部 一 般 纳 税 人, 具 备 了 取 消 专 用 发 票 认 证 的 基 础 条 件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纳 税 信 用 A 级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消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为 保 障 营 改 增 顺 利 实 施, 有 效 缓 解 大 厅 压 力, 减 轻 纳 税 人 负 担, 税 务 总 局 决 定,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扩 大 取 消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 的 纳 税 人 范 围, 纳 税 信 用 B 级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消 发 票 认 证, 新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2016 年 5 月 至 7 月 期 间 取 消 增 值 税 发 票 认 证,8 月 起 按 照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分 别 适 用 发 票 认 证 的 有 关 规 定 (2) 取 消 发 票 认 证 操 作 和 注 意 事 项 我 省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询 平 台 的 网 址 https://fpdk.hntax.gov.cn 符 合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取 得 销 售 方 使 用 新 系 统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可 以 不 再 进 行 扫 描 认 证, 通 过 增 值 税 发 票 税 控 开 票 软 件 登 录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询 平 台, 查 询 选 择 用 于 申 报 抵 扣 或 者 出 口 退 税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信 息 纳 税 人 取 得 增 值 税 发 票, 通 过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询 平 台 未 查 询 到 对 应 发 票 信 息 的, 仍 可 进 行 扫 描 认 证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询 平 台 操 作 注 意 事 项 : 28 / 69

(1) 纳 税 人 使 用 可 以 连 接 互 联 网 的 电 脑, 在 USB 接 口 插 入 金 税 盘 或 者 税 控 盘 登 录 湖 南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询 平 台 网 站 ; (2) 在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询 平 台 中 的 发 票 勾 选 功 能 中 对 需 要 抵 扣 ( 或 退 税 ) 的 发 票 进 行 勾 选 处 理, 在 确 认 勾 选 之 前 可 以 多 次 勾 选 或 者 撤 销 勾 选 ; (3) 每 月 月 底 前, 对 当 月 已 勾 选 的 发 票, 在 勾 选 确 认 功 能 中 进 行 一 次 确 认 操 作 ( 若 用 户 没 有 确 认, 则 系 统 会 在 每 月 最 后 1 日 的 22 点 进 行 自 动 确 认 ); (4) 纳 税 人 当 期 可 用 于 申 报 抵 扣 或 者 出 口 退 税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包 括 纳 税 人 已 确 认 勾 选 和 扫 描 认 证 的 发 票 ; (5) 发 票 勾 选 功 能 可 以 查 询 的 发 票 为 新 系 统 开 具 以 及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使 用 扫 描 认 证 方 式 采 集 的 尚 未 申 报 抵 扣 ( 或 退 税 )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信 息 ; (6) 可 以 勾 选 确 认 的 发 票 为 状 态 正 常 且 未 超 过 抵 扣 时 限 ( 按 月 申 报 纳 税 人 为 本 月 1 日 的 前 180 日, 按 季 度 申 报 纳 税 人 为 本 季 度 首 月 1 日 的 前 180 日 ), 票 金 额 为 正 数 的 发 票 ( 六 ) 丢 失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处 理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丢 失 已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发 票 联 和 抵 扣 联, 应 当 提 供 的 相 应 专 用 发 票 记 账 联 复 印 件, 由 销 售 方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开 具 丢 失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已 报 税 证 明 单 ( 以 下 简 称 证 明 单 ) 29 / 69

1.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丢 失 已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发 票 联 和 抵 扣 联, 如 果 丢 失 前 已 认 证 相 符 的, 购 买 方 凭 销 售 方 提 供 的 相 应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记 账 联 复 印 件 及 销 售 方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证 明 单, 经 购 买 方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同 意 后, 可 作 为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抵 扣 凭 证 2.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丢 失 已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发 票 联 和 抵 扣 联, 如 果 丢 失 前 未 认 证 的, 购 买 方 凭 销 售 方 提 供 的 相 应 专 用 发 票 记 账 联 复 印 件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认 证, 认 证 相 符 的 凭 该 专 用 发 票 记 账 联 复 印 件 及 销 售 方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证 明 单, 经 购 买 方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同 意 后, 可 作 为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抵 扣 凭 证 3. 一 般 纳 税 人 丢 失 已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的 抵 扣 联, 如 果 丢 失 前 已 认 证 相 符 的, 可 使 用 专 用 发 票 的 发 票 联 复 印 件 留 存 备 查 ; 如 果 丢 失 前 未 认 证 的, 可 使 用 专 用 发 票 的 发 票 联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认 证, 专 用 发 票 的 发 票 联 复 印 件 留 存 备 查 4. 一 般 纳 税 人 丢 失 已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的 发 票 联, 可 将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联 作 为 记 账 凭 证,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联 复 印 件 留 存 备 查 ( 七 ) 失 控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处 理 失 控 发 票, 是 指 防 伪 税 控 企 业 丢 失 被 盗 金 税 卡 中 未 开 具 的 专 用 发 票 以 及 被 列 为 非 正 常 户 的 防 伪 税 控 企 业 未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或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税 款 的 专 用 发 票 对 失 控 发 票 的 处 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建 立 了 增 值 税 失 控 发 票 快 速 反 应 机 制 该 机 制 是 依 托 现 有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网 络 版 软 件, 并 对 其 功 能 延 伸 拓 展, 以 日 为 单 位 进 行 失 控 发 票 数 据 采 集 和 更 30 / 69

新, 通 过 认 证 发 票 数 据 与 失 控 发 票 数 据 双 向 比 对, 及 时 发 现 属 于 失 控 发 票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联, 并 转 稽 查 部 门 处 理, 达 到 快 速 反 应 防 范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失 控 发 票 骗 取 抵 扣 税 款 的 目 的 1. 增 值 税 失 控 发 票 快 速 反 应 机 制 的 具 体 实 现 方 法 增 值 税 失 控 发 票 快 速 反 应 机 制 的 具 体 实 现 方 法 是 : 在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网 络 版 中 增 加 双 向 比 对 功 能, 即 : 通 过 认 证 环 节 将 要 认 证 的 抵 扣 联 数 据 与 失 控 发 票 数 据 进 行 自 动 比 对, 发 现 属 于 失 控 发 票 的 抵 扣 联 ( 该 类 发 票 称 为 认 证 时 失 控 发 票 ); 通 过 每 天 新 增 的 失 控 发 票 数 据 与 前 期 已 认 证 相 符 的 抵 扣 联 数 据 自 动 比 对, 发 现 属 于 失 控 发 票 的 抵 扣 联 ( 该 类 发 票 称 为 认 证 后 失 控 发 票 ) 2. 增 值 税 失 控 发 票 快 速 反 应 机 制 的 运 行 模 式 根 据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网 络 版 软 件 数 据 集 中 模 式 的 不 同, 增 值 税 失 控 发 票 快 速 反 应 机 制 可 实 行 总 局 省 局 地 市 局 三 级 运 行 模 式 和 总 局 省 局 两 级 运 行 模 式 我 省 实 行 总 局 省 局 地 市 局 三 级 运 行 模 式 所 谓 三 级 运 行 模 式, 是 通 过 地 市 级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网 络 版 软 件 每 日 定 时 自 动 逐 级 上 传 失 控 发 票 数 据 至 总 局, 总 局 按 日 汇 总 全 国 失 控 发 票, 更 新 失 控 发 票 数 据 库, 并 将 新 增 失 控 发 票 数 据 撤 消 失 控 发 票 数 据 逐 级 下 发 至 地 市 级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网 络 版 软 件 中, 实 现 认 证 发 票 数 据 与 失 控 发 票 数 据 的 双 向 比 对 3. 增 值 税 失 控 发 票 快 速 反 应 机 制 的 业 务 流 程 (1) 历 史 数 据 导 入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网 络 版 软 件 失 控 发 票 库 的 初 始 失 控 发 票 数 据 由 总 局 统 一 从 稽 核 系 统 失 控 发 票 数 据 库 的 历 史 数 据 31 / 69

导 入 (2) 数 据 采 集 新 增 失 控 发 票 数 据 由 发 票 发 售 岗 位 依 据 征 收 管 理 部 门 提 供 的 失 控 发 票 书 面 材 料 ( 包 括 稽 查 部 门 案 件 查 处 中 发 现 的 走 逃 企 业 ), 通 过 防 伪 税 控 网 络 版 发 票 发 售 子 系 统 及 时 确 认 后 进 行 采 集 (3) 数 据 传 输 已 采 集 的 失 控 发 票 数 据 由 系 统 每 日 21:00 自 动 上 传 总 局 (4) 数 据 汇 总 在 总 局 建 立 失 控 发 票 管 理 系 统, 由 系 统 每 日 23: 00 自 动 汇 总 各 地 上 传 的 失 控 发 票 数 据, 保 存 到 总 局 的 全 国 失 控 发 票 数 据 库 表 中 (5) 数 据 撤 消 总 局 在 收 到 省 级 国 税 机 关 的 撤 消 失 控 发 票 书 面 申 请 后, 经 审 核, 对 全 国 失 控 发 票 数 据 库 表 中 的 失 控 发 票 进 行 撤 消, 保 存 到 总 局 的 全 国 失 控 发 票 数 据 库 表 中 (6) 数 据 下 发 总 局 失 控 发 票 管 理 系 统 定 时 形 成 全 国 新 增 失 控 发 票 撤 消 失 控 发 票 下 发 数 据 文 件 并 由 系 统 每 日 0:00 至 8:00 定 时 自 动 下 发 到 各 地, 更 新 各 地 失 控 发 票 数 据 库 (7) 双 向 比 对 纳 税 人 持 抵 扣 联 到 税 务 机 关 认 证 时, 系 统 自 动 将 认 证 的 抵 扣 联 数 据 与 失 控 发 票 数 据 进 行 自 动 比 对, 属 于 失 控 发 票 的, 系 统 将 提 示 认 证 结 果 为 认 证 时 失 控 发 票 认 证 岗 位 人 员 应 立 即 扣 留 纸 质 发 票, 将 纸 质 发 票 复 印 件 及 认 证 结 果 通 知 书 于 当 日 转 稽 查 部 门 认 证 时 失 控 发 票 单 独 生 成 电 子 信 息 通 过 软 盘 移 交 稽 查 部 门 处 理 纳 税 人 使 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联 信 息 企 业 端 采 集 系 统 通 过 网 32 / 69

上 认 证 时, 认 证 结 果 下 发 后 系 统 自 动 将 认 证 的 抵 扣 联 数 据 与 失 控 发 票 数 据 进 行 自 动 比 对, 属 于 失 控 发 票 的, 系 统 将 认 证 结 果 记 录 为 认 证 时 失 控 发 票 认 证 岗 位 人 员 应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纳 税 人 将 抵 扣 联 原 件 报 税 务 机 关, 并 于 扣 留 纸 质 发 票 的 当 日 将 纸 质 发 票 复 印 件 及 认 证 结 果 通 知 书 转 稽 查 部 门 认 证 时 失 控 发 票 生 成 电 子 信 息 通 过 软 盘 移 交 稽 查 部 门 处 理 通 过 每 天 新 增 的 失 控 发 票 数 据 撤 消 失 控 发 票 数 据 与 前 期 已 认 证 相 符 的 抵 扣 联 数 据 自 动 比 对, 发 现 属 于 失 控 发 票 的 抵 扣 联, 系 统 将 认 证 结 果 记 录 为 认 证 后 失 控 发 票 认 证 岗 位 人 员 应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纳 税 人 将 抵 扣 联 原 件 报 税 务 机 关, 并 于 扣 留 纸 质 发 票 并 追 回 已 抵 扣 税 款 后 的 当 日 将 纸 质 发 票 复 印 件 及 认 证 结 果 通 知 书 转 稽 查 部 门 认 证 后 失 控 发 票 生 成 电 子 信 息 通 过 软 盘 移 交 稽 查 部 门 处 理 4. 失 控 发 票 的 处 理 办 法 认 证 系 统 发 票 的 认 证 时 失 控 发 票 和 认 证 后 失 控 发 票 经 检 查 确 属 失 控 发 票 的, 不 得 作 为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在 税 务 机 关 按 非 正 常 户 登 记 失 控 发 票 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又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防 伪 税 控 报 税 的,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通 过 防 伪 税 控 报 税 子 系 统 的 逾 期 报 税 功 能 受 理 报 税 购 买 方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认 证 发 现 的 失 控 发 票, 应 按 照 规 定 移 交 稽 查 部 门 组 织 协 查 属 于 销 售 方 已 申 报 并 缴 纳 税 款 的, 可 由 销 售 方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书 面 证 明, 并 通 过 协 查 系 统 回 复 购 买 方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该 失 控 发 票 可 作 为 购 买 方 抵 扣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凭 证 33 / 69

外 贸 企 业 取 得 的 失 控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销 售 方 已 申 报 并 缴 纳 税 款 的, 可 由 销 售 方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书 面 证 明, 并 通 过 协 查 系 统 回 复 外 贸 企 业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该 失 控 发 票 可 作 为 外 贸 企 业 申 请 办 理 出 口 退 税 的 凭 证,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退 税 时 可 不 比 对 该 失 控 发 票 的 电 子 信 息 经 税 务 机 关 核 实 的 失 控 发 票, 通 过 发 票 发 售 子 系 统 采 集 四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一 )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的 票 样 联 次 及 防 伪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的 格 式 字 体 栏 次 内 容 与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完 全 一 致 按 发 票 联 次 分 为 两 联 票 和 五 联 票 两 种, 基 本 联 次 为 两 联, 第 一 联 为 记 账 联, 销 货 方 用 作 记 账 凭 证 ; 第 二 联 为 发 票 联, 购 货 方 用 作 记 账 凭 证, 发 票 各 联 次 的 颜 色 依 次 为 蓝 橙 此 外 为 满 足 部 分 纳 税 人 的 需 要, 在 基 本 联 次 后 添 加 了 三 联 的 附 加 联 次, 即 五 联 票, 发 票 各 联 次 的 颜 色 依 次 为 蓝 橙 绿 蓝 黄 绿 和 紫 红 色 34 / 69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代 码 的 编 码 原 则 与 专 用 发 票 基 本 一 致, 发 票 左 上 角 10 位 代 码 的 含 义 : 第 1-4 位 代 表 各 省 ; 第 5-6 位 代 表 制 版 年 度 ; 第 7 位 代 表 印 制 批 次 ; 第 8 位 代 表 发 票 种 类, 普 通 发 票 用 3 表 示 (2014 年 8 月 1 日 起 启 用, 旧 版 普 通 发 票 用 6 表 示 ); 第 9 位 代 表 几 联 版, 普 通 发 票 二 联 版 用 2 表 示, 普 通 发 票 五 联 版 用 5 表 示 ; 第 10 位 代 表 金 额 版 本 号 0 表 示 电 脑 版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防 伪 措 施 : 一 是 第 二 联 ( 发 票 联 ) 采 用 防 伪 纸 张 印 制, 二 是 代 码 采 用 专 用 防 伪 油 墨 印 刷, 三 是 号 码 的 字 型 为 专 用 异 型 体 ( 二 )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进 一 步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税 收 现 代 化 建 设 需 要, 税 务 总 局 在 新 系 统 基 础 上, 组 织 开 发 了 增 值 税 电 子 发 票 系 统, 经 过 试 点, 系 统 运 行 平 稳,2015 年 12 月 1 日 起 在 全 国 推 行, 企 业 可 凭 电 子 发 票 报 销 入 账 为 了 满 足 纳 税 人 开 具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的 需 求,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的 开 票 方 和 受 票 方 需 要 纸 质 发 票 的, 可 以 自 行 打 印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的 版 式 文 件, 其 法 律 效 力 基 本 用 途 基 本 使 用 规 定 等 与 税 务 机 关 监 制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相 同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的 发 票 代 码 为 12 位, 编 码 规 则 : 第 1 位 为 0, 第 2-5 位 代 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第 6-7 位 代 表 年 度, 第 8-10 位 代 表 批 次, 第 11-12 位 代 表 票 种 (11 代 表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 发 票 号 码 为 8 位, 按 年 度 分 批 次 编 制 35 / 69

增 值 税 发 票 系 统 升 级 版 与 电 子 发 票 对 接 示 意 图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的 技 术 方 案 1. 信 息 同 步 选 择 使 用 增 值 税 电 子 发 票 的 纳 税 人, 与 现 有 的 纳 税 人 登 记 票 种 核 定 等 流 程 一 致 现 有 增 值 税 电 子 发 票 试 点 纳 税 人, 保 持 纳 税 人 登 记 票 种 核 定 等 业 务 流 程 不 变, 税 务 后 台 征 管 系 统 将 票 种 核 定 信 息 同 步 至 增 值 税 电 子 发 票 系 统 2. 发 票 赋 码 电 子 发 票 的 号 段, 由 税 务 后 台 征 管 系 统 通 过 接 口 方 式 同 步 至 增 值 税 电 子 发 票 系 统, 通 过 增 值 税 电 子 发 票 系 统 最 终 赋 予 纳 税 人 3. 电 子 发 票 数 据 生 成 电 商 等 用 票 量 大 的 企 业 可 选 用 服 务 器 版 税 控 开 票 系 统 以 满 足 企 业 大 量 集 中 开 票 需 求 票 量 小 的 企 业 可 使 用 单 机 版 税 控 开 票 系 统 完 成 电 子 发 票 开 具 及 电 子 数 据 生 成 4. 电 子 发 票 版 式 文 件 生 成 可 在 企 业 端 直 接 生 成, 也 可 由 第 三 方 36 / 69

电 子 发 票 服 务 平 台 完 成 使 用 第 三 方 电 子 发 票 服 务 平 台 的 纳 税 人, 需 将 电 子 发 票 数 据 传 递 给 第 三 方 电 子 发 票 服 务 平 台 5. 电 子 发 票 明 细 数 据 传 送 税 务 机 关 电 子 发 票 明 细 数 据 通 过 增 值 税 电 子 发 票 系 统 实 时 传 送 税 务 机 关, 进 入 发 票 电 子 底 账 库 ( 三 ) 红 字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的 开 具 纳 税 人 需 要 开 具 红 字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的, 可 以 在 所 对 应 的 蓝 字 发 票 金 额 范 围 内 开 具 多 份 红 字 发 票 红 字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需 与 原 蓝 字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一 一 对 应 第 三 节 新 系 统 增 值 税 发 票 代 开 管 理 为 配 合 营 改 增 相 关 政 策 制 度 的 执 行, 在 原 有 发 票 管 理 制 度 基 础 上,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发 票 的 规 定 相 应 发 生 了 较 大 的 变 化 既 涉 及 纳 税 人 自 开 发 票, 也 涉 及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发 票 ; 既 涉 及 机 构 所 在 地 国 税 局, 也 涉 及 项 目 所 在 地 国 税 局 ; 既 涉 及 国 税 局, 也 涉 及 地 税 局 针 对 不 同 的 行 业 不 同 的 纳 税 人 类 型, 明 确 了 发 票 使 用 的 种 类 和 范 围 一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变 化 ( 一 ) 代 开 部 门 的 变 化 1. 已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包 括 个 体 经 营 者 ) 以 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确 定 的 其 他 可 予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纳 税 人 发 生 增 值 税 应 税 行 为 需 要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时, 可 向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代 开 37 / 69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出 租 不 动 产, 按 以 下 规 定 向 国 税 机 关 申 请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 (1)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包 括 其 他 个 人 ) 跨 县 ( 市 区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不 能 自 行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可 向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按 照 其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申 请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2)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中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出 租 不 动 产, 不 能 自 行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可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请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2. 在 国 税 局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流 程 基 础 上, 地 税 局 按 照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和 其 他 个 人 出 租 不 动 产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为 纳 税 人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原 地 税 营 业 税 发 票 停 止 使 用 (1)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以 及 其 他 个 人 出 租 不 动 产, 购 买 方 或 承 租 方 不 属 于 其 他 个 人, 纳 税 人 缴 纳 增 值 税 后, 可 以 申 请 地 税 局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2) 不 能 自 开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以 及 其 他 个 人 出 租 不 动 产, 可 以 申 请 地 税 局 代 开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对 于 具 备 增 值 税 发 票 安 全 保 管 条 件 可 连 通 网 络 地 税 局 可 有 效 监 控 代 征 税 款 及 代 开 发 票 情 况 的 政 府 部 门 等 单 位, 县 ( 区 ) 以 上 地 税 局 经 评 估 后 认 为 风 险 可 控 的, 可 以 同 意 其 代 征 税 款 并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 二 ) 代 开 对 象 的 变 化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规 定 : 代 开 专 用 发 票 是 指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为 所 辖 范 围 内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 是 指 已 办 38 / 69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包 括 个 体 经 营 者 以 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确 定 的 其 他 可 予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纳 税 人 ) 代 开 专 用 发 票,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代 开 营 改 增 全 面 推 开 后,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代 开 对 象 范 围 扩 大 至 非 所 辖 范 围 内 纳 税 人 及 其 他 个 人 政 策 依 据 : 营 改 增 委 托 地 税 局 代 征 税 款 和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通 知 规 定 其 他 个 人 销 售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以 及 其 他 个 人 出 租 不 动 产, 购 买 方 或 承 租 方 不 属 于 其 他 个 人, 纳 税 人 缴 纳 增 值 税 后, 可 以 申 请 地 税 局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区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区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不 能 自 行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可 向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按 照 其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申 请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 三 ) 代 开 票 种 的 变 化 国 税 机 关 地 税 机 关 使 用 新 系 统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和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使 用 六 联 票, 代 开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使 用 五 联 票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普 通 发 票 使 用 的 通 用 机 打 发 票 不 动 产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建 筑 业 统 一 发 票 等 票 种 不 再 使 用 新 系 统 开 具 的 发 票 可 以 及 时 完 整 采 集 所 有 开 票 信 息 二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流 程 ( 一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代 开 ( 国 税 机 关 )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申 请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时, 应 填 写 代 开 增 值 税 39 / 69

专 用 发 票 缴 纳 税 款 申 报 单, 携 带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税 款 征 收 岗 位 按 申 报 单 上 计 算 填 写 的 税 额 全 额 申 报 缴 纳 税 款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流 程 代 开 发 票 岗 位 确 认 征 税 电 子 信 息 与 申 报 单 和 税 收 完 税 凭 证 上 的 金 额 税 额 相 符 后, 按 照 申 报 单 完 税 凭 证 和 专 用 发 票 一 一 对 应 即 一 单 一 证 一 票 原 则,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代 开 专 用 发 票 在 所 有 联 次 加 盖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发 票 专 用 章 后 将 发 票 相 应 联 次 交 给 纳 税 人 同 时 在 其 报 送 的 申 报 单 上 注 明 发 票 代 码 发 票 号 码, 加 盖 印 章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应 在 代 开 专 用 发 票 的 备 注 栏 上, 加 盖 本 单 位 的 发 票 专 用 章 代 开 专 用 发 票 遇 有 填 写 错 误 销 货 退 回 或 销 售 折 让 等 情 形 的, 按 照 专 用 发 票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专 用 发 票 时 填 写 有 误 的, 应 及 时 在 新 系 统 中 作 废, 重 新 开 具 代 开 专 用 发 票 后 发 生 退 票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按 照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作 废 或 开 具 负 数 专 用 发 票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税 务 机 关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代 开 专 用 发 票 需 要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的, 比 照 一 般 纳 税 人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的 处 理 办 法 对 需 要 重 新 开 票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同 时 进 行 新 开 票 税 额 与 原 开 票 税 额 的 清 算, 多 退 少 补 ; 对 无 需 重 新 开 票 的, 按 相 关 规 定 退 还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已 缴 的 税 款 40 / 69

或 抵 顶 下 期 正 常 申 报 税 款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月 销 售 额 不 超 过 3 万 元 ( 按 季 纳 税 9 万 元 ) 的, 当 期 因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已 经 缴 纳 的 税 款, 在 专 用 发 票 全 部 联 次 追 回 或 者 按 规 定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后,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退 还 ( 二 )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代 开 ( 国 税 机 关 ) 依 法 不 需 要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个 人, 临 时 收 入, 需 要 开 具 发 票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为 其 代 开 普 通 发 票 纳 税 人 应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1) 代 开 发 票 申 请 表 (2)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或 加 载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营 业 执 照 ; 按 规 定 不 需 要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单 位 提 供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自 然 人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3)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4) 购 销 商 品 提 供 或 者 接 受 服 务 以 及 从 事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的 书 面 证 明 如 业 务 合 同 协 议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认 可 的 其 他 资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对 纳 税 人 填 报 资 料 齐 全, 申 请 开 具 的 发 票 属 于 需 预 缴 税 款 的, 纳 税 人 按 申 请 表 上 的 税 额 全 额 缴 纳 税 款 代 开 发 票 岗 位 确 认 征 税 电 子 信 息 与 申 请 表 和 税 收 完 税 凭 证 上 的 金 额 税 额 相 符 后,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代 开 专 用 发 票 41 / 69

第 四 节 地 税 局 代 开 发 票 操 作 须 知 一 发 票 填 写 要 求 1. 税 率 栏 填 写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免 税 其 他 个 人 出 租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适 用 优 惠 政 策 减 按 1.5% 征 收 差 额 征 税 的, 税 率 栏 自 动 打 印 *** ; 2. 销 售 方 名 称 栏 填 写 代 开 地 税 局 名 称 ; 3. 销 售 方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栏 填 写 代 开 发 票 地 税 局 代 码 ; 4. 销 售 方 开 户 行 及 账 号 栏 填 写 税 收 完 税 凭 证 字 轨 及 号 码 ( 免 税 代 开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可 不 填 写 ); 5. 备 注 栏 填 写 销 售 或 出 租 不 动 产 纳 税 人 的 名 称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或 者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不 动 产 的 详 细 地 址 ; 6. 差 额 征 税 代 开 发 票, 通 过 系 统 中 差 额 征 税 开 票 功 能, 录 入 含 税 销 售 额 ( 或 含 税 评 估 额 ) 和 扣 除 额, 系 统 自 动 计 算 税 额 和 金 额, 备 注 栏 自 动 打 印 差 额 征 税 字 样 ; 7.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代 开 发 票,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服 务 名 称 栏 填 写 不 动 产 名 称 及 房 屋 产 权 证 书 号 码, 单 位 栏 填 写 面 积 单 位 ; 8. 按 照 核 定 计 税 价 格 征 税 的, 金 额 栏 填 写 不 含 税 计 税 价 格, 备 注 栏 注 明 核 定 计 税 价 格, 实 际 成 交 含 税 金 额 元 其 他 项 目 按 照 增 值 税 发 票 填 开 的 有 关 规 定 填 写 地 税 局 代 开 发 票 部 门 应 在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备 注 栏 上, 加 盖 地 税 42 / 69

代 开 发 票 专 用 章 二 系 统 登 录 操 作 步 骤 : 第 一 步 确 认 金 税 盘 已 正 确 连 接 到 电 脑, 双 击 开 票 软 件 快 捷 图 标, 进 入 系 统 登 录 界 面, 如 图 所 示 第 二 步 选 择 用 户 名, 输 入 密 码 和 证 书 口 令, 点 击 登 录 按 钮 进 入 开 票 软 件, 如 图 所 示 三 发 票 填 开 ( 一 ) 出 租 住 房 发 票 填 开 1 免 税 发 票 填 开 免 税 发 票 只 能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不 能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43 / 69

示 操 作 步 骤 : 第 一 步 点 击 发 票 填 开, 选 择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填 开, 如 图 所 第 二 步 弹 出 发 票 卷 选 择 对 话 框, 选 择 发 票 卷, 如 图 所 示 第 三 步 弹 出 发 票 号 码 确 认 对 话 框, 核 对 发 票 信 息, 如 图 所 示 第 四 步 点 击 确 认 按 钮, 系 统 弹 出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填 开 窗 口, 44 / 69

如 图 所 示 该 窗 口 的 格 式 与 实 际 票 面 格 式 基 本 相 同 第 五 步 输 入 票 面 信 息, 如 图 所 示 注 意 : (1) 销 货 单 位 信 息 需 要 提 前 在 系 统 设 置 - 编 码 管 理 - 销 货 单 位 编 码 中 进 行 维 护 (2) 商 品 行 中 的 税 率 栏 需 要 手 动 调 整 为 免 税 第 六 步 当 发 票 填 写 完 毕 且 检 查 无 误 时, 点 击 工 具 条 上 的 打 印 按 钮, 弹 出 发 票 打 印 对 话 框, 在 此 处 可 以 设 置 纸 张 打 印 边 距 预 览 打 印 效 果 实 施 打 印, 也 可 以 取 消 打 印 ( 待 以 后 在 进 行 发 票 查 询 时 打 印 ), 如 图 所 示, 45 / 69

打 印 出 的 票 样 如 图 所 示 说 明 : 免 税 发 票 票 面 上 的 税 率 和 税 额 显 示 *** 2.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出 租 不 动 产 ( 不 含 住 房 ), 申 请 代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征 收 率 为 5%,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和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填 开 方 式 相 同, 下 面 以 介 绍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为 例 操 作 步 骤 : 第 一 步 点 击 发 票 填 开, 选 择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填 开, 如 图 所 示 46 / 69

第 二 步 弹 出 发 票 号 码 确 认 对 话 框, 核 对 发 票 信 息, 如 图 所 示 第 四 步 点 击 确 认 按 钮, 系 统 弹 出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填 开 窗 口, 如 图 所 示 该 窗 口 的 格 式 与 实 际 票 面 格 式 基 本 相 同 第 五 步 输 入 票 面 信 息, 如 图 所 示 47 / 69

注 意 : (1) 销 货 单 位 信 息 需 要 提 前 在 系 统 设 置 - 编 码 管 理 - 销 货 单 位 编 码 中 进 行 维 护 (2) 商 品 行 中 的 税 率 栏 需 要 手 动 调 整 为 5% 第 六 步 当 发 票 填 写 完 毕 且 检 查 无 误 时, 点 击 工 具 条 上 的 打 印 按 钮, 弹 出 发 票 打 印 对 话 框, 在 此 处 可 以 设 置 纸 张 打 印 边 距 预 览 打 印 效 果 实 施 打 印, 也 可 以 取 消 打 印 ( 待 以 后 在 进 行 发 票 查 询 时 打 印 ), 打 印 出 的 票 样 如 下 图 所 示 2.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其 他 个 人 ) 出 租 住 房, 申 请 代 开 增 值 48 / 69

税 发 票, 按 5% 的 征 收 率 减 按 1.5% 预 缴 增 值 税,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和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填 开 方 式 相 同, 下 面 以 介 绍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为 例 操 作 步 骤 : 第 一 步 点 击 发 票 填 开, 选 择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填 开, 如 下 图 所 示 图 2-14 发 票 填 开 第 二 步 弹 出 发 票 号 码 确 认 对 话 框, 核 对 发 票 信 息, 如 下 图 所 示 第 四 步 点 击 确 认 按 钮, 系 统 弹 出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填 开 窗 口, 如 下 图 所 示 该 窗 口 的 格 式 与 实 际 票 面 格 式 基 本 相 同 49 / 69

第 五 步 输 入 票 面 信 息, 点 击 价 格 按 钮, 将 金 额 栏 的 状 态 切 换 为 含 税 状 态, 输 入 金 额, 点 击 税 额 栏, 系 统 自 动 计 算 税 额, 如 下 图 所 示 注 意 : (1) 销 货 单 位 信 息 需 要 提 前 在 系 统 设 置 - 编 码 管 理 - 销 货 单 位 编 码 中 进 行 维 护 (2) 商 品 行 中 的 税 率 栏 需 要 手 动 调 整 为 减 按 1.5% 计 算 (3) 实 际 税 额 需 根 据 特 殊 公 式 计 算 : 应 纳 税 额 = 含 税 销 售 额 /(1+5%) 1.5% 50 / 69

金 额 = 价 税 合 计 - 税 额 在 开 票 时 直 接 输 入 含 税 金 额, 开 票 软 件 会 自 动 通 过 公 式 计 算 出 正 确 税 额 最 终 打 印 的 发 票 票 面 将 会 显 示 不 含 税 金 额 第 六 步 当 发 票 填 写 完 毕 且 检 查 无 误 时, 点 击 工 具 条 上 的 打 印 按 钮, 弹 出 发 票 打 印 对 话 框, 在 此 处 可 以 设 置 纸 张 打 印 边 距 预 览 打 印 效 果 实 施 打 印, 也 可 以 取 消 打 印 ( 待 以 后 在 进 行 发 票 查 询 时 打 印 ), 如 下 图 所 示 打 印 出 的 票 样 如 下 图 所 示 说 明 : 减 按 1.5% 计 算 发 票 票 面 上 的 税 率 显 示 *** ( 二 ) 二 手 房 发 票 填 开 1 免 税 发 票 填 开 51 / 69

个 人 销 售 自 建 自 用 住 房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销 售 购 买 的 住 房, 将 购 买 2 年 以 上 ( 含 2 年 ) 的 住 房 对 外 销 售 的, 免 征 增 值 税 (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和 深 圳 市 除 外 ) 免 税 发 票 只 能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不 能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操 作 步 骤 : 第 一 步 点 击 发 票 填 开, 选 择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填 开, 如 下 图 所 示 第 二 步 弹 出 发 票 卷 选 择 对 话 框, 选 择 发 票 卷, 如 下 图 所 示 图 2-21 发 票 卷 选 择 窗 口 第 三 步 弹 出 发 票 号 码 确 认 对 话 框, 核 对 发 票 信 息, 如 下 图 所 示 52 / 69

第 四 步 点 击 确 认 按 钮, 系 统 弹 出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填 开 窗 口, 如 图 2-23 所 示 该 窗 口 的 格 式 与 实 际 票 面 格 式 基 本 相 同 第 五 步 输 入 票 面 信 息, 如 下 所 示 注 意 : (1) 销 货 单 位 信 息 需 要 提 前 在 系 统 设 置 - 编 码 管 理 - 销 货 单 位 53 / 69

编 码 中 进 行 维 护 (2) 商 品 行 中 的 税 率 栏 需 要 手 动 调 整 为 免 税 第 六 步 当 发 票 填 写 完 毕 且 检 查 无 误 时, 点 击 工 具 条 上 的 打 印 按 钮, 弹 出 发 票 打 印 对 话 框, 在 此 处 可 以 设 置 纸 张 打 印 边 距 预 览 打 印 效 果 实 施 打 印, 也 可 以 取 消 打 印 ( 待 以 后 在 进 行 发 票 查 询 时 打 印 ), 打 印 出 的 票 样 如 图 所 示 说 明 : 免 税 发 票 票 面 上 的 税 率 和 税 额 显 示 *** 2.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销 售 购 买 的 住 房, 将 购 买 不 足 2 年 的 的 住 房 外 销 售, 按 照 5% 征 收 率 全 额 缴 纳 增 值 税 对 于 征 收 率 为 5% 的 发 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和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填 开 方 式 相 同, 下 面 以 介 绍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为 例 操 作 步 骤 : 第 一 步 点 击 发 票 填 开, 选 择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填 开, 如 下 图 所 示 : 54 / 69

第 二 步 弹 出 发 票 号 码 确 认 对 话 框, 核 对 发 票 信 息, 如 下 图 所 示 第 四 步 点 击 确 认 按 钮, 系 统 弹 出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填 开 窗 口, 如 下 图 所 示 该 窗 口 的 格 式 与 实 际 票 面 格 式 基 本 相 同 第 五 步 输 入 票 面 信 息, 如 下 图 所 示 55 / 69

注 意 : (1) 销 货 单 位 信 息 需 要 提 前 在 系 统 设 置 - 编 码 管 理 - 销 货 单 位 编 码 中 进 行 维 护 (2) 商 品 行 中 的 税 率 栏 需 要 手 动 调 整 为 5% 第 六 步 当 发 票 填 写 完 毕 且 检 查 无 误 时, 点 击 工 具 条 上 的 打 印 按 钮, 弹 出 发 票 打 印 对 话 框, 在 此 处 可 以 设 置 纸 张 打 印 边 距 预 览 打 印 效 果 实 施 打 印, 也 可 以 取 消 打 印 ( 待 以 后 在 进 行 发 票 查 询 时 打 印 ), 打 印 出 的 票 样 如 下 图 所 示 3. 差 额 征 税 发 票 填 开 其 他 个 人 销 售 其 取 得 ( 不 含 自 建 ) 的 不 动 产 ( 不 含 其 购 买 的 住 房 ),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减 去 该 项 不 动 产 购 置 原 价 或 者 取 得 56 / 69

不 动 产 时 的 作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差 额 征 税 发 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和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填 开 方 式 相 同, 下 面 以 介 绍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为 例 操 作 步 骤 : 第 一 步 点 击 发 票 填 开, 选 择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填 开, 如 下 图 所 示 : 第 二 步 弹 出 发 票 号 码 确 认 对 话 框, 核 对 发 票 信 息, 如 下 图 所 示 第 四 步 点 击 确 认 按 钮, 系 统 弹 出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填 开 窗 口, 如 下 图 所 示 该 窗 口 的 格 式 与 实 际 票 面 格 式 基 本 相 同 57 / 69

第 五 步 点 击 差 额 按 钮, 弹 出 输 入 扣 除 额 窗 口, 填 写 扣 除 额, 如 下 图 所 示 第 六 步 点 击 确 认 按 钮, 回 到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填 开 窗 口, 点 击 价 格 按 钮, 将 金 额 栏 的 状 态 切 换 为 含 税 状 态, 输 入 金 额, 点 击 税 额 栏, 系 统 自 动 计 算 税 额, 如 下 图 所 示 58 / 69

注 意 : (1) 销 货 单 位 信 息 需 要 提 前 在 系 统 设 置 - 编 码 管 理 - 销 货 单 位 编 码 中 进 行 维 护 (2) 商 品 行 中 的 税 率 栏 需 要 手 动 调 整 为 5% (3) 输 入 差 额 前 不 能 先 计 算 出 税 额, 否 则 需 要 重 新 输 入 金 额 (4) 按 照 政 策 规 定, 转 让 不 动 产 ( 如 二 手 房 交 易 ) 时 适 用 差 额 征 税 的 需 根 据 特 殊 公 式 计 算 应 预 缴 税 款 : 税 额 =( 含 税 销 售 额 - 扣 除 额 )/(1+5%) 5% 金 额 = 含 税 销 售 额 - 税 额 开 票 时 可 儿 直 接 输 入 含 税 金 额, 开 票 软 件 会 自 动 通 过 特 殊 公 式 计 算 出 正 确 税 额 最 终 打 印 的 发 票 票 面 将 会 显 示 不 含 税 金 额 第 七 步 当 发 票 填 写 完 毕 且 检 查 无 误 时, 点 击 工 具 条 上 的 打 印 按 钮, 弹 出 发 票 打 印 对 话 框, 在 此 处 可 以 设 置 纸 张 打 印 边 距 预 览 打 印 效 果 实 施 打 印, 也 可 以 取 消 打 印 ( 待 以 后 在 进 行 发 票 查 询 时 打 印 ), 打 印 出 的 票 样 如 系 统 所 示 59 / 69

说 明 : 差 额 征 税 发 票 票 面 上 的 税 率 显 示 *** 四 已 开 发 票 作 废 操 作 步 骤 : 第 一 步 点 击 发 票 管 理 / 已 开 发 票 作 废 菜 单 项, 系 统 弹 出 选 择 发 票 号 码 作 废 窗 口, 如 下 图 所 示 第 二 步 在 此 窗 口 中 选 中 某 个 发 票 号 码 后, 双 击 或 点 击 查 看 明 细 按 钮, 以 查 看 发 票 票 面 详 细 信 息 若 决 定 作 废 此 发 票, 可 直 接 点 击 发 票 明 细 界 面 的 作 废 按 钮, 也 可 退 回 到 选 择 发 票 号 码 作 废 窗 口 选 择 该 张 发 票 作 废 第 三 步 在 选 择 发 票 号 码 作 废 窗 口, 点 击 作 废 按 钮, 系 统 弹 出 60 / 69

是 否 确 认 作 废 的 提 示 框, 点 击 确 认 按 钮 确 定 作 废 第 四 步 作 废 成 功 后 会 弹 出 如 下 图 所 示 的 提 示 信 息, 点 击 确 定 按 钮 即 可 结 束 作 废 发 票 操 作 说 明 : ( 一 ) 已 经 抄 税 的 发 票 不 能 作 废, 只 能 填 开 红 字 发 票 冲 销 ( 二 ) 发 票 作 废 状 态 将 记 入 金 税 盘, 无 法 恢 复 到 作 废 前 的 状 态, 因 此 要 慎 重 使 用 本 功 能 ( 三 ) 对 已 开 发 票 进 行 作 废 时, 通 常 情 况 下 要 遵 守 谁 开 具, 谁 作 废 的 原 则, 只 有 以 管 理 员 身 份 进 入 系 统 后 可 以 作 废 其 他 操 作 员 开 具 的 发 票 五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填 开 如 果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需 要 开 具 相 应 的 红 字 发 票, 首 先 需 要 在 开 票 软 件 中 开 具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表 并 且 上 传 至 税 局, 税 局 对 信 息 表 进 行 审 核 通 过 后, 才 能 使 用 信 息 表 进 行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开 具 ( 一 )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表 填 开 操 作 步 骤 : 第 一 步 进 入 发 票 管 理 界 面, 点 击 红 字 发 票 信 息 表 /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表 填 开 菜 单, 弹 出 红 字 发 票 信 息 表 信 息 选 择 界 面, 如 61 / 69

下 图 所 示 第 二 步 在 红 字 发 票 信 息 表 信 息 选 择 界 面 中, 选 择 销 售 方 申 请 或 购 买 方 申 请 以 销 售 方 申 请 为 例,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理 由 后, 选 择 发 票 种 类, 并 填 写 对 应 蓝 字 发 票 代 码 和 号 码, 点 确 定 按 钮 后, 如 果 数 据 库 中 有 对 应 蓝 字 发 票, 则 弹 出 如 下 图 所 示 的 界 面, 查 看 信 息 无 误 后 点 击 确 定 按 钮 进 入 信 息 表 填 开 界 面, 如 下 图 所 示 62 / 69

第 三 步 对 于 销 售 方 申 请 但 数 据 库 中 无 对 应 蓝 字 发 票 信 息 的, 需 手 工 填 写 各 项 信 息 确 认 无 误 后 点 打 印 按 钮, 系 统 保 存 此 张 红 字 发 票 信 息 表, 并 弹 出 打 印 界 面 说 明 : 1. 信 息 表 中 的 商 品 数 量 和 金 额 必 须 为 负 数 2. 在 红 字 发 票 信 息 表 填 开 界 面 中, 商 品 信 息 可 以 直 接 手 工 输 入, 也 可 以 从 商 品 编 码 库 中 选 择 ( 二 )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表 上 传 操 作 步 骤 : 第 一 步 点 击 发 票 管 理 / 红 字 发 票 信 息 表 菜 单 下 的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表 查 询 导 出, 如 下 图 所 示 第 二 步 显 示 信 息 表 的 列 表, 选 择 要 上 传 的 信 息 表, 点 击 上 传 按 钮 进 行 上 传, 如 下 图 所 示 63 / 69

第 三 步 系 统 弹 出 上 传 确 认 提 示 信 息, 如 下 图 所 示, 点 击 确 认 按 钮 第 四 步 审 核 通 过 后, 信 息 表 描 述 中 显 示 为 审 核 通 过 并 且 生 成 信 息 表 编 号, 如 下 图 所 示 只 有 审 核 通 过 并 且 生 成 信 息 表 编 号 的 信 息 表 才 能 用 于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开 具 ( 三 )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填 开 操 作 步 骤 : 第 一 步 在 发 票 填 开 界 面 中, 选 择 红 字 按 钮 下 三 种 方 式 填 开 红 字 发 票, 以 导 入 开 具 为 例, 点 击 导 入 网 络 下 载 红 字 发 票 信 息 表 菜 单 项, 系 统 会 弹 出 信 息 表 选 择 窗 口, 如 下 图 所 示 64 / 69

第 二 步 在 信 息 表 选 择 窗 口 中, 点 击 按 钮 后, 系 统 弹 出 红 字 发 票 信 息 表 审 核 结 果 下 载 条 件 设 置 窗 口, 如 下 图 所 示 第 三 步 设 置 好 查 询 条 件 后, 点 击 确 定 按 钮, 系 统 根 据 查 询 条 件 显 示 查 询 结 果, 如 下 图 所 示 第 四 步 在 信 息 表 选 择 窗 口 中, 选 中 一 条 红 字 发 票 信 息 表, 点 击 选 择 按 钮 后, 系 统 在 发 票 填 开 界 面 自 动 显 示 出 导 入 的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如 下 图 所 示 65 / 69

注 意 : 销 售 方 信 息 和 备 注 栏 信 息 需 要 手 动 补 全 第 五 步 确 认 发 票 填 开 界 面 上 的 所 有 信 息 正 确 后, 点 击 打 印 按 钮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打 印 出 的 发 票 票 样 如 下 图 所 示 六 红 字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填 开 操 作 步 骤 : 第 一 步 在 发 票 填 开 界 面 中, 选 择 红 字 按 钮, 系 统 会 弹 出 销 项 正 数 发 票 代 码 号 码 填 写 确 认 窗 口, 如 下 图 所 示 66 / 69

第 二 步 输 入 蓝 字 发 票 代 码 号 码, 点 击 下 一 步 按 钮, 如 果 数 据 库 中 有 对 应 蓝 字 发 票, 则 弹 出 对 应 的 正 数 发 票 票 面 信 息, 如 下 图 所 示 第 三 步 点 击 确 定 按 钮, 系 统 在 发 票 填 开 界 面 自 动 显 示 出 导 入 的 红 字 普 通 发 票 信 息, 如 下 图 所 示 67 / 69

注 意 : 销 售 方 信 息 和 备 注 栏 信 息 需 要 手 动 补 全 第 四 步 确 认 发 票 填 开 界 面 上 的 所 有 信 息 正 确 后, 点 击 打 印 按 钮 开 具 红 字 普 通 发 票, 打 印 出 的 发 票 票 样 如 下 图 所 示 68 / 69

附 录 : 新 系 统 增 值 税 发 票 填 开 界 面 中 各 项 信 息 可 输 入 最 大 字 符 数 项 目 购 ( 销 ) 方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开 户 行 及 账 号 规 格 型 号 备 注 收 款 复 核 开 票 人 商 品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输 入 预 览 和 打 印 位 数 100 个 字 符 或 50 个 汉 字 ( 含 空 格 ) 40 个 字 符 或 20 个 汉 字 230 个 字 符 或 115 个 汉 字 8 个 字 符 或 4 个 汉 字 1. 不 可 为 空 2. 可 输 入 1~92 个 字 符 3. 全 数 字, 最 多 可 输 入 74 个 字 符 4. 全 汉 字, 最 多 可 输 入 46 个 汉 字 (92 个 字 符 ) 1. 可 输 入 0~22 个 字 符 2. 全 字 符, 最 大 可 输 入 18 个 字 符 3. 全 汉 字, 最 多 可 输 入 10 个 汉 字 (20 个 字 符 ) 69 /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