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水 利 厅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文 件 桂 水 职 改 办 2016 7 号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度 水 利 水 电 行 业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厅 属 各 单 位, 有 关 市 水 利 局 : 根 据 自 治 区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度 广 西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桂 职 办 2016 42 号 ) 精 神, 结 合 我 区 水 利 水 电 行 业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实 际, 现 将 2016 年 度 工 程 系 列 水 利 水 电 行 业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申 报 评 审 范 围 及 对 象 ( 一 ) 凡 在 广 西 境 内 从 事 水 利 水 电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与 用 人 单 位 已 建 立 一 年 以 上 人 事 劳 动 关 系, 符 合 相 应 专 业 申 报 条 件 的 人 员 ; 不 在 广 西 境 内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中 从 事 水 利 水 电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但 其 户 口 在 广 西 或 其 人 事 档 案 托 管 在 广 西 各 级 人 才 交 1
流 服 务 中 心 一 年 以 上,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且 经 所 在 单 位 考 核 所 在 省 ( 市 区 ) 地 级 市 以 上 职 改 ( 人 事 ) 部 门 确 认 的 人 员, 也 可 按 规 定 程 序 申 报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二 ) 除 符 合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并 按 照 审 批 程 序 办 理 了 延 长 退 休 年 龄 手 续 者 以 外,2015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已 办 理 了 离 退 休 手 续 或 已 达 离 退 休 年 龄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申 报 2016 年 期 间 达 到 离 退 休 年 龄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今 年 仍 可 申 报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三 ) 符 合 关 于 规 范 无 职 称 申 报 评 审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桂 职 办 2014 64 号 ) 规 定 条 件 和 范 围 的, 可 按 无 职 称 申 报 程 序 申 报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符 合 工 程 系 列 水 利 水 电 专 业 相 应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破 格 条 件 要 求 的, 可 破 学 历 资 历 申 报, 破 格 申 报 不 等 同 于 无 职 称 申 报 或 越 级 晋 升 申 报 属 无 职 称 申 报 或 破 格 申 报 的, 在 申 报 前 需 向 我 厅 职 改 办 提 出 申 请, 经 审 批 同 意 后 方 可 申 报 二 申 报 程 序 评 审 条 件 和 要 求 ( 一 ) 申 报 途 径 1.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通 过 其 所 在 单 位 申 报 已 在 广 西 各 级 人 才 市 场 办 理 档 案 托 管 的, 也 可 经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通 过 广 西 各 级 人 才 市 场 申 报 ; 2. 申 报 人 身 份 性 质 原 则 上 应 根 据 其 申 报 时 所 在 工 作 单 位 确 定 公 务 员 ( 含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人 员 ) 及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身 份 性 质, 应 按 照 编 制 管 理 关 系 确 定, 不 得 以 兼 职 或 协 会 成 员 等 相 关 人 员 身 份 申 报, 否 则, 视 同 申 报 材 料 造 假 ; 3.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在 同 一 年 度 申 报 评 审 两 个 以 上 专 业 技 2
术 资 格, 如 同 时 申 报 的, 该 年 度 所 有 评 审 结 果 无 效 ( 二 ) 评 审 条 件 1.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推 荐 评 审 重 新 确 认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转 正 定 职 等 基 本 条 件 和 程 序, 仍 按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推 荐 评 审 认 定 暂 行 办 法 ( 桂 职 办 2000 49 号 ) 执 行 ( 如 出 台 新 规 定 则 以 新 的 文 件 为 准 ) 2. 申 报 评 审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必 须 相 应 符 合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工 程 系 列 水 利 水 电 专 业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的 通 知 ( 桂 职 办 2005 109 号 ) 要 求 规 定 ( 如 出 台 新 的 评 审 条 件 按 新 的 执 行 ) ( 三 ) 申 报 材 料 要 求 1. 所 有 申 报 证 明 材 料 原 则 上 应 提 供 原 件 扫 描 件 2. 继 续 教 育 材 料 要 求 (1)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完 成 本 部 门 本 行 业 或 政 府 人 社 部 门 规 定 的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2) 除 因 培 训 安 排 等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参 加 培 训 学 习 的 以 外, 申 报 人 应 完 成 当 年 度 的 公 需 科 目 学 习 任 务 并 提 供 合 格 证 明 作 为 申 报 材 料 3. 职 称 外 语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材 料 要 求 (1)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合 格 要 求 及 免 试 条 件, 应 按 照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免 试 暂 行 规 定 ( 桂 职 改 2004 4 号 )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桂 职 改 2007 1 号 ) 等 文 件 的 要 求 执 行 以 上 规 定 如 有 冲 3
突, 以 新 的 文 件 为 准 (2)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合 格 模 块 数 要 求 及 免 试 范 围 等, 仍 按 照 关 于 开 展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工 作 的 通 知 ( 桂 职 改 2001 1 号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免 试 暂 行 规 定 ( 桂 职 改 2004 4 号 )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办 法 的 通 知 ( 桂 职 办 2009 42 号 ) 和 关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桂 职 办 2009 93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以 上 规 定 如 有 冲 突 的, 以 新 的 文 件 为 准 (3) 除 申 报 人 同 时 符 合 职 称 外 语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免 试 条 件 或 不 作 考 试 要 求 外, 申 报 人 在 申 报 前 应 自 行 登 陆 职 称 外 语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成 绩 核 查 系 统 ( 通 过 广 西 人 事 考 试 网 www.gxpta.com.cn 登 陆 ) 对 本 人 职 称 计 算 机 外 语 合 格 成 绩 进 行 核 查 申 报 人 应 根 据 核 查 结 果, 确 认 是 否 达 到 评 审 条 件 及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的 职 称 外 语 合 格 标 准 及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合 格 模 块 数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将 生 成 的 核 查 代 码 填 入 申 报 系 统 并 作 为 申 报 人 职 称 外 语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成 绩 的 有 效 证 明 根 据 关 于 职 称 外 语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成 绩 核 查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桂 人 社 办 发 2015 72 号 ) 规 定, 申 报 评 审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人 无 须 提 供 职 称 外 语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通 知 单 等 作 为 达 到 外 语 条 件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条 件 证 明 的 材 料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需 要 提 供 成 绩 合 格 通 知 单 4
4. 辅 助 证 明 材 料 要 求 (1) 申 报 人 除 提 交 学 历 或 学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外, 还 应 提 供 其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或 档 案 托 管 单 位 的 学 籍 档 案 查 档 证 明 ( 详 见 附 件 2) 作 为 证 明 材 料 如 因 各 种 原 因 确 实 无 法 提 供 学 籍 档 案 查 档 证 明 材 料 的, 申 报 人 员 可 提 供 经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机 构 出 具 的 学 历 认 证 材 料 证 明 国 境 外 取 得 的 学 历 ( 学 位 ), 申 报 人 员 应 提 供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学 历 认 证 材 料 ; (2) 非 公 经 济 组 织 和 社 会 组 织 人 员 申 报, 原 则 上 应 提 供 申 报 前 连 续 3 个 月 以 上 ( 不 含 申 报 当 月 ) 个 人 社 保 缴 费 证 明, 并 提 供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或 工 商 部 门 出 具 的 单 位 查 档 证 明 材 料, 证 明 单 位 性 质 ; (3) 破 格 申 报 的, 申 报 人 应 提 供 系 列 评 委 会 同 意 破 格 申 报 的 文 件 及 达 到 破 格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 (4) 如 申 报 人 存 在 身 份 证 号 码 非 正 常 升 位 ( 变 动 ), 且 出 现 不 同 身 份 证 号 码 关 联 的 证 明 材 料 的 ( 如 学 历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外 语 或 计 算 机 成 绩 等 ), 应 在 申 报 材 料 中 提 供 户 籍 管 理 部 门 关 于 两 个 身 份 证 号 码 属 于 同 一 人 的 证 明 材 料 ; (5) 对 于 因 特 殊 原 因 在 外 省 参 加 全 国 统 一 的 职 称 外 语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并 合 格 的, 应 就 参 加 外 省 考 试 的 原 因 作 出 情 况 说 明 并 提 供 有 效 的 成 绩 核 查 途 径 ( 或 查 询 方 法 ) 三 审 核 推 荐 要 求 ( 一 ) 个 人 申 报 申 报 统 一 使 用 职 称 信 息 化 评 审 管 理 系 统 ( 线 下 申 报 方 式 ), 5
相 关 软 件 下 载 咨 询 和 解 答 等 服 务 由 广 西 智 融 科 技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网 站 为 www.gxzr.com.cn) 提 供 申 报 人 员 登 录 软 件 服 务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职 称 信 息 化 申 报 系 统 ( 个 人 版 ), 安 装 完 成 后 根 据 界 面 内 容 及 提 示 填 报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并 生 成 报 送 文 件 报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 二 ) 单 位 审 核 推 荐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 职 改 ) 部 门 接 收 个 人 数 据 后, 根 据 软 件 信 息 审 核 填 报 后 生 成 电 子 版 上 报 文 件, 市 县 所 属 单 位 经 市 级 职 改 部 门 审 核 推 荐 后, 报 我 厅 职 改 办 1.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职 改 部 门 应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开 展 本 单 位 申 报 审 核 工 作 同 时 要 明 确 审 查 责 任 人, 签 署 承 诺 书, 明 确 审 核 责 任 ; 2. 各 单 位 对 申 报 人 的 学 历 资 历 专 业 技 术 经 历 业 绩 成 果 论 文 著 作 免 试 证 明 等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把 关, 确 保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如 申 报 人 办 理 档 案 托 管 的,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与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应 根 据 各 自 所 掌 握 申 报 材 料 的 情 况, 分 别 对 上 述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审 核 把 关 ; 3. 各 单 位 应 对 所 有 申 报 人 员 的 申 报 情 况 申 报 材 料 情 况 进 行 公 示, 并 在 公 示 公 告 中 明 确 告 知 申 报 材 料 原 件 ( 电 子 档 案 ) 核 查 方 式 公 示 完 成 后, 如 果 申 报 人 申 报 情 况 及 申 报 材 料 发 生 变 更 的, 各 单 位 应 对 变 更 情 况 进 行 补 充 公 示 ; 4. 各 申 报 ( 推 荐 ) 单 位 按 照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推 荐 评 审 认 定 暂 行 办 法 ( 桂 职 办 2000 49 号 ) 要 求, 成 立 6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负 责 对 申 报 人 员 成 果 业 绩 论 文 著 作 等 材 料 进 行 审 议 鉴 别 申 报 高 级 职 称 的, 各 申 报 ( 推 荐 ) 单 位 在 审 议 前 要 组 织 进 行 面 试 答 辩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对 申 报 者 的 成 果 业 绩 和 业 务 水 平 与 能 力 要 做 出 客 观 公 正 的 总 体 评 价, 明 确 是 否 同 意 推 荐 申 报, 并 注 明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投 票 结 果 对 破 格 申 报 人 员, 必 须 在 推 荐 意 见 中 予 以 说 明 ( 三 ) 厅 职 改 办 审 核 根 据 职 称 评 审 的 政 策 和 规 定, 我 厅 职 改 办 对 上 报 的 职 称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严 格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后 才 提 交 水 电 行 业 高 中 级 职 称 评 委 会 进 行 评 审 四 关 于 证 书 验 证 注 册 问 题 此 次 验 证 注 册 的 对 象 是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前 通 过 评 审 方 式 取 得, 达 到 验 证 注 册 期 限 ( 间 隔 三 年 )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和 由 我 厅 核 发 的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已 达 到 离 退 休 年 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证 书 不 再 办 理 证 书 注 册 验 证 ( 一 ) 考 试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的 注 册 验 证 根 据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验 证 注 册 登 记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桂 职 办 2015 116 号 ) 规 定, 除 会 计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外, 其 他 各 类 考 试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不 再 办 理 注 册 验 证 ; 会 计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的 注 册 验 证 根 据 会 计 系 列 职 改 办 (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会 计 管 理 处 ) 的 部 署 具 体 办 理 请 厅 属 各 单 位 负 责 收 集 本 单 位 需 验 证 注 册 的 会 计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并 填 写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验 证 信 息 登 记 7
表 ( 附 件 3 ) 于 5 月 30 日 前 将 登 记 表 电 子 版 发 送 至 厅 职 改 办 电 子 邮 箱 我 厅 将 根 据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职 改 办 有 关 通 知 验 证 注 册 时 间 要 求, 电 话 通 知 有 关 单 位 将 登 记 表 及 证 书 原 件 交 我 厅 职 改 办 统 一 办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二 ) 评 审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的 验 证 注 册 根 据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验 证 注 册 工 作 安 排, 评 审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的 验 证 注 册 工 作 仍 按 照 分 级 管 理 原 则 由 各 级 人 事 职 改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评 审 取 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验 证 注 册 由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负 责, 集 中 办 理 时 间 为 5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在 此 时 间 段 之 外 不 办 理 注 册 验 证 业 务 在 邕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如 需 个 人 办 理 证 书 注 册 的, 持 评 审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及 批 文 复 印 件, 于 7 月 1 日 至 7 月 30 日 期 间 到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自 行 办 理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原 则 上 不 接 受 南 宁 市 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个 人 证 书 验 证 申 请 评 审 取 得 初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的 注 册 验 证 由 我 厅 职 改 办 负 责, 注 册 验 证 时 间 为 5 月 1 日 至 7 月 30 日, 逾 期 不 予 办 理 为 做 好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验 证 注 册 工 作, 加 强 信 息 管 理, 请 各 单 位 必 须 收 集 相 关 材 料, 汇 总 填 写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验 证 信 息 登 记 表 ( 附 件 3), 于 上 述 规 定 时 间 将 证 书 原 件 及 登 记 表 送 我 厅 职 改 办, 登 记 表 电 子 版 发 送 至 我 厅 职 改 办 电 子 邮 箱, 其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注 册 验 证 相 关 材 料 请 于 5 月 20 日 前 报 我 厅 职 改 办 五 时 间 安 排 和 报 送 材 料 ( 一 ) 时 间 安 排 2016 年 5 月 底 前 为 个 人 材 料 准 备 和 申 报 阶 段 7 月 中 旬 前 为 8
各 单 位 人 事 ( 职 改 ) 部 门 收 集 审 核 公 示 审 议 答 辩 汇 总 材 料 阶 段 7 月 20 日 至 7 月 30 日 为 我 厅 职 改 办 接 收 材 料 阶 段 8 月 1 日 至 8 月 20 日 为 我 厅 职 改 办 审 核 汇 总 材 料 阶 段 9 月 1 日 至 20 日 为 评 审 阶 段 请 各 单 位 人 事 ( 职 改 ) 部 门 务 必 在 7 月 30 日 前 将 评 审 材 料 报 送 我 厅 职 改 办 厅 属 单 位 有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需 要 申 报 委 托 其 他 系 列 评 审 的, 按 其 规 定 的 时 间 报 送 材 料, 并 提 前 5 个 工 作 日 送 我 厅 职 改 办 审 核, 超 过 规 定 的, 其 他 系 列 将 不 再 受 理 ( 二 ) 材 料 报 送 申 报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除 了 按 规 定 提 交 电 子 文 件 ( 光 盘 ) 外, 需 要 提 供 以 下 纸 质 材 料 : 1.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的 人 事 ( 职 改 ) 部 门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的 申 报 职 称 文 件 或 评 审 委 托 函 2. 评 审 工 程 系 列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名 册 汇 总 表 ( 可 从 软 件 生 成 ), 并 加 盖 推 荐 单 位 公 章 3. 破 格 或 经 批 准 申 报 的, 推 荐 单 位 需 提 交 相 应 报 告 及 提 供 相 应 材 料 依 据 六 收 费 标 准 根 据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财 政 厅 联 合 印 发 的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评 审 费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桂 价 费 2006 359 号 ) 规 定, 申 报 正 高 级 职 称 评 审 费 450 元 / 人 次, 副 高 级 职 称 评 审 费 380 元 / 人 次, 中 级 职 称 评 审 费 230 元 / 人 次, 初 级 职 称 评 审 费 150 元 / 人 次 费 用 在 报 送 材 料 时 一 次 交 清 9
七 其 他 请 厅 属 各 单 位 及 时 填 写 2016 年 度 取 得 初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统 计 表 ( 附 件 1 ), 于 2016 年 11 月 底 前 报 我 厅 职 改 办 本 通 知 未 尽 事 宜, 应 按 照 自 治 区 现 行 有 效 的 职 称 政 策 执 行 工 作 过 程 中, 如 遇 其 他 重 大 政 策 调 整, 按 新 的 政 策 执 行 本 通 知 及 其 附 件 电 子 版 可 在 广 西 水 利 信 息 网 通 知 公 告 栏 下 载 联 系 地 址 : 南 宁 市 建 政 路 12 号 自 治 区 水 利 厅 人 事 处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宾 能 勇 0771-2185007 2185486(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sltzgb@163.com 附 件 :1.2016 年 度 取 得 初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统 计 表 2. 学 籍 档 案 查 档 证 明 ( 范 本 ) 3.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验 证 信 息 登 记 表 4. 报 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名 册 汇 总 表 ( 略, 可 从 软 件 生 成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水 利 厅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6 年 4 月 15 日 10
附 件 1 2016 年 度 取 得 初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统 计 表 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 等 级 单 位 性 质 第 二 职 称 评 申 报 人 数 通 过 人 数 通 过 率 (%) 转 正 定 职 数 审 通 过 合 计 小 计 合 计 小 计 合 计 小 计 合 计 小 计 合 计 小 计 事 业 单 位 初 级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和 社 会 组 织 国 有 企 业 行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中 级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和 社 会 组 织 国 有 企 业 行 政 机 关 备 注 : 表 中 数 据 不 含 通 过 考 试 取 得 初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每 一 项 均 为 必 填, 没 有 的 应 填 写 0 11
附 件 2 学 籍 档 案 证 明 ( 范 本 ) 张 三, 男, 1985 年 08 月 02 日 出 生, 身 份 证 号 : 452723198508020000, 其 人 事 关 系 ( 档 案 ) 由 我 单 位 ( 机 构 ) 管 理, 档 案 号 为 77024 根 据 本 人 人 事 档 案 记 载 : 第 一 学 历 ( 学 位 ): 本 科 学 历, 学 士 学 位,2008 年 07 月 毕 业 于 武 汉 科 技 大 学, 建 筑 学 专 业 第 二 学 历 ( 学 位 ): 研 究 生 学 历, 硕 士 学 位,2011 年 1 月 毕 业 于 广 西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特 此 证 明. 档 案 托 管 机 构 盖 章 年 月 日 注 : 如 存 在 多 个 学 历 ( 学 位 ) 的, 所 查 询 的 学 历 学 位 证 明 应 与 申 报 材 料 对 应 12
附 件 3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验 证 信 息 登 记 表 报 送 单 位 :( 盖 章 ) 序 号 证 书 编 号 (7 位 数 ) 管 理 号 (18 位 数 )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18 位 数 )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证 书 级 别 职 称 系 列 资 格 名 称 专 业 授 予 时 间 批 准 机 关 发 文 文 号 送 审 日 期 送 审 人 联 系 方 式 ( 手 机 ) 备 注 1 0001234 201000001201100001 张 三 450101197501018888 男 1975-1 副 高 工 程 系 列 高 级 工 程 师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2013-12-1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桂 职 干 2012 x 号 ; 桂 水 职 改 2012 x 号 2016-6-1 李 四 138****1111 2 0001235 201000001201100002 王 五 450101198501018889 男 1985-1 中 级 工 程 系 列 工 程 师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2013-12-1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水 利 厅 桂 水 职 改 2012 x 号 2016-6-1 赵 六 138****1112 3 4 5 6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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