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中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总 124 期 )2016(4) JournalofHuazhongAgricultur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维 权 组 织 的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对 集 体 抗 争 中 一 个 隐 藏 文 本 的 考 察 张 丽 琴, 石 静 敏 ( 武 汉 理 工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湖 北 武 汉 430070) 摘 要 在 以 集 体 维 权 为 观 察 对 象 的 研 究 中, 维 权 组 织 的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是 学 界 关 注 较 少 的 问 题. 以 H 市 城 中 村 改 造 中 八 里 墩 维 权 组 织 的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为 基 础, 从 该 组 织 在 维 权 领 袖 及 维 权 骨 干 分 子 的 产 生 与 职 责 分 工 维 权 经 费 的 收 支 管 理 维 权 会 议 的 举 行 以 及 议 事 规 则 等 方 面 入 手, 分 析 其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作 为 底 层 抗 争 的 一 个 重 要 内 因,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深 刻 地 影 响 着 维 权 效 果 的 好 坏 维 权 组 织 持 续 时 间 的 长 短 以 及 维 权 行 为 的 理 性 程 度. 关 键 词 集 体 维 权 ; 集 体 抗 争 ; 内 部 管 理 法 则 中 图 分 类 号 :C912.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08 3456(2016)04 0121 06 DOI 编 码 :10.13300/j.cnki.hnwkxb.2016.04.018 伴 随 着 我 国 社 会 进 入 矛 盾 凸 显 期, 不 同 群 体 之 间 的 利 益 分 化 日 益 加 剧, 在 选 择 诉 求 表 达 方 式 时, 有 组 织 维 权 已 是 一 个 明 显 的 趋 势. 既 有 研 究 中, 学 者 普 遍 只 关 注 维 权 组 织 的 抗 争 策 略, 也 即 行 动 者 实 现 目 的 路 线 和 手 段 问 题, 提 出 诸 如 依 法 抗 争 [1] 以 法 抗 争 [2] 以 关 系 网 络 抗 争 [3] 以 弱 者 身 份 抗 争 [4] 以 死 抗 争 [5] 等 观 点, 并 据 此 分 析 影 响 利 益 表 达 成 效 的 因 素, 但 对 日 常 情 况 下, 维 权 组 织 内 部 管 理 过 程 的 关 注 较 少. 事 实 上, 对 于 任 何 有 组 织 的 行 动 而 言, 内 部 管 理 法 则 都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公 众 可 以 感 受 的 外 在 行 动 过 程, 大 都 是 其 内 部 规 则 发 挥 作 用 的 结 果, 以 至 于 在 西 方 组 织 学 研 究 中, 尽 管 有 观 点 认 为 集 体 行 动 中 [6] 不 乏 组 织 成 员 之 间 的 谈 判 和 协 商, 但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在 其 中 却 起 着 不 可 或 缺 的 作 用 严 格 地 制 定 [7]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执 行 这 些 规 则 是 组 织 高 效 完 成 目 标 的 重 要 条 件 之 一. 诚 然, 正 式 组 织 本 身 存 在 复 杂 的 规 则 体 系, 那 么, 在 国 内 底 层 抗 争 领 域, 具 有 弱 组 织 特 质 的 草 根 抗 争 团 体 是 否 存 在 内 控 法 则? 这 些 法 则 的 内 容 及 特 征 怎 样, 又 是 如 何 发 挥 作 用 的? 这 是 本 文 需 要 回 应 的 问 题 1. 一 研 究 个 案 及 调 研 过 程 本 文 以 笔 者 2011 年 以 来 对 一 个 维 权 组 织 的 观 察 为 基 础, 通 过 个 案 观 察 对 草 根 组 织 的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开 展 研 究. 作 为 笔 者 研 究 对 象 的 维 权 组 织 在 我 国 中 部 某 省 H 市, 是 一 个 由 城 中 村 居 民 组 成 的 反 对 当 地 政 府 征 地 拆 迁 的 抗 争 组 织. 促 使 这 个 组 织 产 生 的 具 体 缘 由 还 得 从 2000 年 H 市 政 府 推 进 的 城 中 村 改 造 计 划 说 起. 2000 年 以 来, 由 于 发 展 需 要,H 市 政 府 决 定 对 全 市 部 分 城 中 村 实 施 改 造. 但 城 中 村 改 造 并 不 是 通 常 意 义 上 房 屋 和 街 道 的 修 缮 和 优 化, 而 是 在 对 居 民 进 行 补 偿 安 置 以 后, 把 房 屋 拆 平, 再 将 地 块 挂 牌 交 易, 最 终 交 由 开 发 商 进 行 综 合 开 发. 因 此, 城 中 村 改 造 的 实 质 就 是 村 民 现 住 房 屋 的 拆 迁 和 土 地 征 收 问 题. 受 城 中 村 改 造 计 划 影 响 的 村 民, 因 对 政 府 的 征 地 拆 迁 安 排 不 满, 尤 其 是 对 土 地 补 偿 价 收 稿 日 期 :2015 09 25 基 金 项 目 : 武 汉 理 工 大 学 创 新 基 金 重 点 研 究 项 目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法 律 下 乡 所 取 得 的 实 际 成 效 与 存 在 问 题 研 究 (2014 Ib 005). 作 者 简 介 : 张 丽 琴 (1976 ), 女, 教 授, 博 士 ; 研 究 方 向 : 维 权 类 民 间 组 织 研 究 以 及 农 村 法 治 建 设. 1 按 照 学 术 规 则, 本 文 的 地 名 和 人 名 已 作 技 术 处 理.
122 华 中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 总 124 期 ) 格 存 在 较 大 争 议, 以 拒 绝 在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上 签 字 和 找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问 题 的 方 式 来 抵 触 政 府 的 改 造 计 划, 并 在 抗 争 中 大 都 以 村 为 单 位, 成 立 了 自 己 的 维 权 组 织. 八 里 墩 是 H 市 其 中 的 一 个 城 中 村, 也 被 政 府 纳 入 改 造 计 划 之 列.2010 年 3 月 底, 八 里 墩 3 个 片 区 ( 六 门 桥 后 八 里 墩 和 养 马 口 ) 成 立 了 统 一 的 维 权 小 组, 实 施 集 体 维 权, 此 后, 维 权 者 向 村 干 部 发 出 一 份 旨 在 表 达 他 们 团 结 起 来 捍 卫 权 益 的 «联 合 公 告», 并 决 定 由 梁 民 勇 扛 旗 子 1, 另 外, 还 选 出 13 人 作 为 维 权 骨 干 分 子. 笔 者 对 这 一 组 织 的 观 察 从 2011 年 起, 至 今 已 有 5 年. 在 研 究 的 过 程 中, 笔 者 采 取 持 续 跟 踪 式 的 调 研 方 法, 以 独 立 观 察 者 的 身 份 旁 观 维 权 组 织 的 整 个 利 益 表 达 过 程 : 参 加 维 权 小 组 的 核 心 成 员 会 议 片 区 维 权 代 表 会 议 村 民 会 议 ; 观 察 维 权 组 织 的 内 部 管 理 过 程 和 利 益 表 达 过 程 ; 在 村 民 和 维 权 骨 干 分 子 中 进 行 深 度 访 谈 ; 获 取 以 及 分 析 维 权 小 组 的 全 部 资 料 等. 这 一 观 察 过 程 使 笔 者 对 包 括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在 内, 维 权 小 组 各 种 内 在 和 外 在 问 题 有 比 较 全 面 的 认 识. 二 八 里 墩 维 权 组 织 的 内 部 管 理 法 则 学 界 对 草 根 维 权 组 织 的 内 部 管 理 法 则 尚 无 界 定. 按 照 一 般 理 解, 草 根 维 权 组 织 的 内 部 管 理 法 则 是 维 权 者 ( 主 要 是 维 权 领 袖 和 骨 干 分 子 ) 在 建 立 维 权 组 织 以 及 在 实 施 维 权 的 过 程 中, 所 确 立 起 来 的 处 理 成 员 内 部 关 系 和 规 范 成 员 维 权 行 为 的 内 控 规 则. 这 些 法 则 是 应 维 权 的 需 要 而 生, 一 些 是 在 维 权 组 织 成 立 之 初 就 产 生, 由 最 初 的 参 与 者 在 加 入 维 权 组 织 时 共 同 制 定, 另 一 些 是 在 维 权 的 过 程 中 根 据 需 要 逐 步 形 成 ; 就 形 式 而 言, 由 于 目 前 国 内 维 权 团 体 的 组 织 化 程 度 不 高, 因 此, 内 部 管 理 法 则 多 是 以 非 书 面 的 形 式 存 在, 主 要 表 现 为 维 权 者 之 间 的 口 头 共 识 ; 从 内 容 来 看, 这 些 口 头 共 识 的 内 容 具 有 糅 合 性, 维 权 组 织 也 基 本 上 不 会 对 不 同 的 事 务 分 门 别 类 地 制 定 各 类 管 理 规 范, 不 同 的 内 容 大 都 糅 合 在 一 起 ; 同 时, 虽 然 在 制 定 之 初, 规 则 内 容 获 得 了 大 多 数 维 权 者 的 同 意, 但 实 际 上 它 们 不 具 有 强 制 约 束 力, 参 加 者 对 这 些 内 部 规 则 仅 有 道 德 上 的 履 行 和 遵 守 义 务, 而 没 有 必 须 服 从 的 责 任. 八 里 墩 维 权 组 织 的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也 具 有 上 述 特 征. 为 方 便 起 见, 笔 者 将 这 些 管 理 规 则 区 分 成 几 个 不 同 的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1. 维 权 领 袖 和 骨 干 分 子 的 产 生 及 职 责 分 工 在 八 里 墩 实 施 维 权 的 过 程 中, 按 照 参 与 者 所 起 的 作 用 不 同, 可 以 分 为 两 部 分, 一 部 分 人 是 中 流 砥 柱, 在 行 动 中 起 着 重 要 作 用, 他 们 属 于 维 权 精 英 的 范 畴, 另 一 部 分 人 是 普 通 的 参 与 者, 这 部 分 人 只 需 响 应 维 权 精 英 的 号 召, 参 加 维 权 活 动, 一 般 不 参 与 核 心 问 题 的 决 策. 维 权 精 英 又 可 进 一 步 分 两 类, 第 一 类 是 作 为 主 导 者 的 角 色 存 在, 也 就 是 维 权 组 织 的 领 导 2, 第 二 类 是 作 为 核 心 成 员 的 角 色 存 在, 他 们 是 来 自 村 庄 各 个 片 区 的 维 权 骨 干 分 子. 在 2010 年 组 织 建 立 之 初, 维 权 组 织 的 主 要 领 导 是 梁 民 勇 叶 海 源 梁 忠 天 和 吴 英 强 等 四 人, 他 们 是 在 大 家 口 头 推 选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个 人 意 愿 产 生. 尽 管 没 有 明 确 的 推 选 标 准, 但 是 大 家 在 推 举 他 们 时 都 着 重 考 虑 了 一 些 因 素, 例 如, 在 村 中 的 声 望 和 街 坊 邻 里 的 认 可 程 度, 对 法 律 和 政 策 文 件 的 熟 悉 程 度, 时 间 精 力 能 力 以 及 社 会 阅 历 情 况 等 等, 综 合 考 虑 这 些 之 后, 大 家 决 定 由 上 述 四 人 作 为 维 权 组 织 的 主 要 领 导 人. 出 生 于 1936 年, 社 会 阅 历 较 为 丰 富 在 群 众 中 较 有 威 望, 而 且 退 休 前 是 企 业 厂 长 的 老 干 部 梁 民 勇 成 了 维 权 组 织 的 扛 旗 人 ;1949 年 出 生 的 叶 海 源, 尽 管 文 化 水 平 不 高, 但 他 在 八 里 墩 三 个 片 区 联 合 起 来 成 立 维 权 组 织 之 前 就 非 常 积 极 投 身 本 村 的 拆 迁 维 权 活 动, 是 公 认 的 积 极 分 子, 他 也 被 选 入 维 权 领 袖 范 围 当 中 ; 梁 忠 天 出 生 于 1953 年, 下 岗 前 是 H 市 纺 织 厂 的 工 人, 他 的 优 势 是 在 于, 一 方 面 年 纪 不 大 3, 而 1 2 3 扛 旗 子 是 当 地 方 言, 意 指 掌 舵 人,2010 年 维 权 小 组 成 立 至 2012 年 10 月, 八 里 墩 维 权 小 组 的 扛 旗 人 是 梁 民 勇,2012 年 10 月, 由 于 梁 病 逝, 叶 海 源 接 任 了 他 的 扛 旗 人 角 色. 在 调 研 的 过 程 中, 梁 民 勇 等 人 很 不 喜 欢 大 家 称 呼 其 为 维 权 领 袖 或 者 维 权 领 导, 他 们 认 为 自 己 不 是 群 众 的 领 导 或 者 领 袖, 只 是 顺 应 民 意 产 生 的 群 众 代 表, 是 代 表 大 家 的 利 益 出 来 维 权, 所 有 事 情 的 决 定 都 要 尊 重 大 家 的 意 见, 绝 非 大 家 的 上 级 和 领 袖. 但 是 为 了 研 究 方 便, 遵 循 研 究 惯 例, 笔 者 在 表 达 中 仍 然 将 这 些 主 导 维 权 过 程 的 精 英 分 子 称 之 为 维 权 领 导 或 维 权 领 袖. 八 里 墩 维 权 小 组 核 心 成 员 的 平 均 年 龄, 在 2015 年 时 已 达 64 岁.
第 4 期 张 丽 琴 等 : 维 权 组 织 的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对 集 体 抗 争 中 一 个 隐 藏 文 本 的 考 察 123 且 文 化 水 平 较 高 ( 上 过 师 专 ), 表 达 能 力 强, 尤 其 是 文 笔 非 常 好, 在 维 权 小 组 向 有 关 部 门 不 断 提 交 各 种 资 料 以 及 需 要 召 开 群 众 大 会 解 读 各 类 法 律 政 策 的 过 程 中, 梁 忠 天 就 成 了 必 不 可 少 的 人 才. 在 维 权 领 袖 当 中, 吴 英 强 是 较 为 特 别 的 一 位, 他 个 性 沉 默, 年 纪 不 算 最 大, 但 善 于 记 录 和 管 账, 是 维 权 组 织 中 管 账 和 承 担 纪 录 工 作 的 人. 维 权 组 织 的 其 他 13 名 骨 干 分 子 是 由 以 上 四 位 领 导 人 物 按 照 一 定 的 规 则, 并 且 征 求 村 民 意 见 和 个 人 意 愿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其 中 较 为 重 要 的 甄 选 标 准 依 次 是 : 参 加 维 权 活 动 的 积 极 程 度 信 息 获 得 能 力 之 高 低 1 在 八 里 墩 三 个 片 区 中 分 布 的 均 衡 程 度 等. 在 维 权 领 袖 和 骨 干 分 子 产 生 之 后, 一 个 重 要 问 题 是 职 责 分 工. 对 于 组 织 化 程 度 较 差 的 草 根 维 权 组 织 来 讲, 领 导 人 物 或 者 核 心 成 员 之 间 的 分 工 往 往 不 十 分 明 确, 只 有 一 个 大 致 的 划 分 范 围, 没 有 泾 渭 分 明 的 界 限. 在 这 一 前 提 下, 职 责 分 工 主 要 是 依 照 各 人 的 能 力 和 专 长 决 定 的. 例 如, 梁 民 勇 总 体 负 责 维 权 活 动 的 领 导 工 作, 叶 海 源 主 要 负 责 在 后 八 里 墩 联 系 和 动 员 群 众, 梁 忠 天 负 责 各 种 材 料 的 撰 写 和 向 群 众 解 读 国 家 法 律 和 中 央 政 策, 吴 英 强 则 负 责 各 种 会 议 记 录 以 及 外 出 和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谈 判 时, 对 谈 话 内 容 进 行 录 音.13 位 维 权 骨 干 分 子, 主 要 负 责 在 各 自 片 群 内 动 员 群 众 参 加 维 权, 同 时 还 负 责 对 群 众 进 行 法 制 和 政 策 的 宣 传 工 作, 收 集 群 众 意 见, 他 们 就 是 维 权 组 织 在 各 片 区 的 负 责 人 和 联 系 人. 实 践 中, 以 上 这 些 区 分 并 不 是 绝 对 的. 年 事 较 高 的 梁 民 勇 于 2012 年 底 因 病 去 世, 叶 海 源 接 替 成 为 八 里 墩 维 权 的 扛 旗 人, 而 分 布 在 八 里 墩 不 同 片 区 的 骨 干 分 子, 一 些 迫 于 家 庭 压 力, 一 些 被 村 干 部 做 通 了 工 作, 还 有 一 些 出 于 身 体 或 者 其 他 方 面 的 考 虑, 在 不 同 的 时 期 离 开 了 维 权 队 伍, 但 他 们 的 空 缺 和 原 来 的 工 作 都 被 其 他 人 顶 替. 2. 维 权 费 用 的 来 源 和 管 理 目 前, 国 内 大 多 数 维 权 组 织 的 经 费 来 源 都 较 为 单 一, 主 要 来 源 于 参 加 者 的 集 资. 这 种 集 资 更 像 是 维 权 成 本 在 参 加 群 众 之 间 的 摊 派. 但 从 八 里 墩 的 实 际 情 况 来 看, 对 于 参 加 维 权 的 人 应 该 如 何 摊 派 费 用, 并 没 有 严 格 的 标 准, 基 本 上 是 以 户 为 单 位, 以 每 户 出 一 定 数 额 的 钱 来 计 算, 一 视 同 仁, 不 论 户 与 户 之 间 房 产 的 大 小, 也 不 论 人 口 多 少, 更 不 考 虑 该 户 是 否 有 人 在 维 权 组 织 中 担 任 领 导 或 者 骨 干 分 子. 一 些 经 济 情 况 不 佳 的 村 民 可 以 少 给 一 些, 抗 争 领 袖 一 般 不 计 较, 其 他 村 民 也 没 有 意 见 ; 有 一 些 人 愿 意 在 平 均 数 的 基 础 上 多 给 一 些, 那 是 受 欢 迎 的. 维 权 组 织 最 主 要 支 出 是 各 种 资 料 的 印 刷 费 横 幅 标 语 的 制 作 费, 到 有 关 部 门 上 访 的 交 通 费 写 信 反 映 问 题 的 邮 寄 费 等, 这 些 费 用 加 起 来 数 量 并 不 多, 分 摊 到 每 户 之 后 就 更 少 ; 对 于 这 些 支 出, 一 旦 群 众 被 动 员 起 来 参 加 维 权 便 不 再 是 难 题. 由 于 维 权 的 时 间 较 长, 集 资 通 常 不 止 一 次, 而 在 后 续 需 要 动 员 群 众 再 出 钱 的 时 候, 维 权 领 导 往 往 需 要 用 维 权 的 效 果 和 维 权 的 需 要 来 说 明 后 续 集 资 的 理 由. 维 权 领 导 和 普 通 参 加 群 众 之 间 虽 然 是 同 村 熟 人, 而 且 维 权 领 导 都 是 大 家 公 认 的 比 较 大 公 无 私 的 能 人, 但 他 们 在 金 钱 这 一 敏 感 问 题 上 的 信 任 关 系 是 脆 弱 的, 如 果 维 权 的 效 果 不 好 或 者 没 有 什 么 进 展 的 话, 那 么, 过 于 频 繁 或 者 数 额 较 大 的 集 资 或 摊 派 可 能 难 以 实 现. 因 此, 在 维 权 的 过 程 中, 梁 民 勇 等 人 会 在 三 个 片 区 固 定 的 维 权 点 上 向 群 众 说 明 维 权 的 进 展, 或 者 通 过 组 织 群 众 大 会 的 方 式 汇 报 费 用 支 出 问 题. 例 如, 向 哪 些 部 门 寄 出 去 了 资 料, 结 果 对 方 回 复 如 何 ; 制 作 了 哪 些 喷 绘 ; 复 制 了 哪 些 文 件 ; 再 如, 有 哪 些 需 要 即 将 采 取 的 维 权 行 动 等, 只 有 频 繁 地 进 行 这 种 信 息 汇 报 以 及 切 实 实 施 了 维 权 行 为, 才 有 可 能 获 得 村 民 的 继 续 支 持. 经 费 收 集 回 来 后, 维 权 领 袖 将 钱 存 入 一 个 新 设 的 以 梁 民 勇 为 户 主 的 银 行 账 户, 但 存 折 由 吴 英 强 持 有. 经 费 的 支 出 管 理 非 常 严 格, 按 照 维 权 组 织 的 内 部 约 定 : 一 方 面, 梁 民 勇 等 维 权 领 袖 以 及 三 个 片 区 的 骨 干 分 子 带 领 大 家 开 展 维 权 活 动 是 自 愿 和 无 偿 的, 不 能 从 集 资 款 中 领 取 任 何 报 酬 ; 另 一 方 面, 即 使 维 权 代 表 外 出 上 访, 或 者 向 有 关 部 门 呈 交 资 料, 如 果 能 够 不 留 宿 宾 馆 的 就 不 留 宿, 能 够 回 家 吃 饭, 不 在 外 面 消 费 的, 就 尽 量 不 消 费, 一 切 以 节 约 为 本. 对 于 正 常 且 是 必 要 的 开 支, 例 如 交 通 费 印 制 各 种 群 众 1 按 照 梁 民 勇 的 看 法, 在 维 权 过 程 中, 他 们 尤 其 需 要 打 听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 内 部 信 息, 如 果 家 庭 中 有 人 在 政 府 部 门 工 作 的 话, 将 会 是 一 个 极 大 的 便 利, 因 此, 在 确 定 骨 干 成 员 时, 他 们 十 分 重 视 这 些 骨 干 分 子 家 庭 成 员 的 工 作 情 况. 同 时, 文 化 水 平 较 高 政 策 学 习 和 分 析 能 力 较 强 也 是 重 要 的 考 虑 因 素.
124 华 中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 总 124 期 ) 宣 传 资 料 的 费 用 等, 每 一 种 开 支 都 必 须 在 吴 英 强 掌 管 的 记 录 本 上 记 载 和 说 明, 留 下 发 票 等 原 始 凭 证, 由 经 办 该 事 的 所 有 维 权 代 表 签 字, 另 外 两 位 没 有 参 与 此 事 的 维 权 代 表 验 证 之 后, 再 由 梁 民 勇 签 字 确 认. 事 实 上, 由 于 维 权 领 袖 和 维 权 代 表 的 人 数 不 多, 如 非 赴 京 上 访, 在 省 市 内 的 维 权 活 动 大 都 可 以 一 起 参 加, 对 于 这 一 过 程 的 支 出, 大 家 是 共 同 经 历 且 没 有 异 议 的, 因 此,5 年 以 来, 基 本 没 有 在 经 费 收 支 问 题 上 出 现 过 争 议. 相 比 八 里 墩 周 边 几 个 也 被 政 府 纳 入 改 造 计 划 的 城 中 村 维 权 组 织, 八 里 墩 维 权 组 织 在 经 费 管 理 问 题 上 处 理 得 更 为 得 当, 这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成 了 维 权 小 组 可 以 持 续 发 展 的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3. 维 权 会 议 的 类 型 以 及 议 事 规 则 通 过 举 行 会 议 的 形 式 处 理 维 权 事 务 是 目 前 国 内 各 类 维 权 组 织 通 常 的 做 法, 但 和 行 政 体 系 内 的 政 府 组 织 以 及 运 作 成 熟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相 比, 草 根 维 权 组 织 的 会 议 规 则 十 分 粗 陋, 不 但 没 有 形 成 文 字 性 的 规 章 指 导 各 种 会 议 的 举 行, 也 没 有 严 密 而 且 始 终 如 一 的 规 则, 仅 有 一 些 大 致 的 做 法, 或 者 在 开 会 前 大 家 临 时 商 量 决 定. 八 里 墩 的 维 权 会 议 可 分 为 三 个 层 次 : 第 一 层 次 的 会 议 是 维 权 领 导 会 议. 这 种 会 议 在 四 个 维 权 领 导 之 间 进 行, 是 在 出 现 新 问 题 和 接 收 到 最 新 信 息 时, 梁 民 勇 梁 忠 天 叶 海 源 和 吴 英 强 需 要 进 行 第 一 时 间 的 沟 通 和 商 量. 这 一 层 次 的 会 议 常 常 需 要 对 一 些 重 要 问 题 形 成 大 致 的 决 策, 例 如, 决 定 是 否 以 及 如 何 实 施 下 一 步 维 权 行 为, 预 测 事 情 的 发 展 趋 势, 决 定 是 否 召 开 第 二 第 三 层 次 的 会 议 等 等, 可 见, 它 在 维 权 中 起 着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第 二 个 层 次 的 会 议 是 维 权 代 表 会 议. 由 维 权 领 导 和 各 片 区 的 骨 干 分 子 组 成, 这 种 会 议 一 般 在 第 一 层 次 会 议 召 开 之 后 进 行, 主 要 是 梁 民 勇 等 人 向 各 片 区 的 维 权 代 表 汇 报 最 新 进 展, 将 对 后 续 行 动 的 考 虑 告 诉 大 家, 要 求 大 家 发 表 意 见 和 看 法, 再 整 合 个 人 的 建 议, 进 一 步 完 善 维 权 计 划. 维 权 代 表 会 议 召 开 的 另 一 个 重 要 的 原 因 是 学 习 法 律 和 政 策. 近 年, 由 于 征 地 拆 迁 引 起 的 社 会 矛 盾 激 增, 国 家 以 及 相 关 部 门 频 繁 出 台 各 种 政 策 法 规 以 规 范 地 方 政 府 的 征 地 行 为, 而 这 些 法 律 以 及 政 策 就 是 梁 民 勇 等 人 进 行 维 权 与 地 方 政 府 抗 争 的 依 据, 因 此, 学 习 这 些 对 他 们 而 言 十 分 必 要. 通 过 这 一 层 次 的 学 习 会 议, 各 片 区 代 表 回 去 之 后 再 在 群 众 中 进 行 宣 传. 第 三 层 次 的 会 议 是 群 众 大 会. 这 是 由 梁 民 勇 等 人 召 集 八 里 墩 参 加 维 权 的 群 众 举 行 的 会 议. 这 种 会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通 常 是 汇 报 维 权 经 费 的 收 支 情 况 通 报 维 权 进 展 等 等, 更 重 要 的 是 宣 扬 党 和 国 家 的 法 律 政 策, 为 群 众 打 气, 坚 定 群 众 的 维 权 信 心. 梁 民 勇 等 人 清 楚 地 意 识 到, 在 维 权 的 过 程 中, 他 们 不 仅 要 懂 得 如 何 以 捍 卫 共 同 利 益 的 名 义, 将 分 散 的 村 民 集 中 到 一 起, 实 施 集 体 维 权, 而 且 还 要 懂 得 在 持 续 的 抗 争 中 不 断 寻 求 和 扩 大 与 群 众 的 共 识, 坚 定 群 众 对 维 权 的 信 念, 只 有 这 样, 维 权 才 可 能 得 到 群 众 的 支 持. 通 过 群 众 大 会 沟 通 信 息 增 强 信 心 就 是 聚 集 民 心 的 非 常 有 效 的 手 段. 笔 者 发 现, 八 里 墩 每 次 举 办 村 民 大 会 都 有 300 多 名 群 众 出 席, 会 场 气 氛 非 常 热 烈. 对 行 政 组 织 以 及 企 事 业 单 位 而 言, 除 了 有 不 同 类 型 的 会 议 之 外, 往 往 还 有 一 些 议 事 规 则,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是 表 决 规 则. 但 八 里 墩 的 维 权 组 织 是 缺 乏 表 决 规 则 的, 这 主 要 是 由 草 根 维 权 团 体 的 弱 组 织 性 以 及 维 权 会 议 的 内 容 决 定. 草 根 维 权 组 织 的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不 具 有 强 制 性, 包 括 各 片 区 的 维 权 代 表 和 所 有 群 众 在 内, 都 没 有 参 加 会 议 的 强 制 性 义 务, 在 任 何 一 次 会 议 召 开 之 前, 梁 民 勇 等 人 均 难 以 预 测 参 加 者 的 确 切 人 数, 而 表 决 规 则 的 实 施 以 参 加 会 议 的 人 数 相 对 确 定 为 前 提, 因 此, 组 织 化 较 低 的 草 根 团 体 缺 乏 实 施 正 规 表 决 规 则 的 可 能 性. 从 必 要 性 来 看, 由 于 维 权 群 众 大 会 的 内 容 大 都 是 对 法 律 政 策 的 学 习 和 宣 讲, 而 不 是 对 某 些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即 使 有 议 事 规 则 也 没 有 必 要 使 用. 八 里 墩 维 权 小 组 的 决 议 一 般 是 由 梁 民 勇 等 人 通 过 在 第 一 层 次 会 议 进 行 讨 论 决 定 的, 而 不 是 在 群 众 大 会 中 表 决 通 过. 4. 其 他 内 部 管 理 法 则 除 上 述 之 外, 八 里 墩 维 权 小 组 的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还 有 几 个 值 得 注 意 的 方 面 : 首 先 是 维 权 组 织 处 理 与 拆 迁 方 关 系 的 规 则. 在 处 理 与 拆 迁 方 的 关 系 时, 三 不 一 拖 是 梁 民 勇 等 人 坚 守 的 一 贯 规 则. 三 不 中 的 第 一 个 不 即 号 召 维 权 群 众 在 与 拆 迁 方 谈 妥 条 件 之 前, 不 在 征 地 拆
第 4 期 张 丽 琴 等 : 维 权 组 织 的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对 集 体 抗 争 中 一 个 隐 藏 文 本 的 考 察 125 迁 合 同 上 签 字, 以 防 止 上 当 受 骗 ; 第 二 个 不 是 建 议 群 众 不 要 接 受 拆 迁 方 提 供 的 过 渡 性 的 安 置 费 1, 要 拿 到 现 钱 和 现 房 安 置, 避 免 遭 遇 其 他 地 方 城 中 村 在 改 造 时 出 现 的 情 形, 即 房 屋 被 拆 除 之 后, 政 府 长 期 只 给 微 薄 的 过 渡 安 置 费, 但 不 兑 现 当 初 的 承 诺, 补 偿 金 不 到 位, 也 不 修 建 还 建 房 ; 第 三 个 不 是 维 权 小 组 的 领 导 以 及 三 个 片 区 的 维 权 代 表 均 约 定 不 单 独 和 村 干 部 及 拆 迁 方 接 谈, 以 防 群 众 质 疑 他 们 拿 好 处, 被 对 方 策 反 或 诱 降. 一 拖 即 在 维 权 的 过 程 中 极 力 拖 延 时 间, 直 至 到 国 家 出 台 更 多 对 他 们 更 有 利 的 法 律 和 政 策, 再 运 用 这 些 法 律 和 政 策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其 次 是 维 权 行 为 的 实 施 底 线 和 行 动 规 则. 只 文 攻 不 武 斗 是 梁 民 勇 等 人 实 施 维 权 行 为 的 底 线 和 一 贯 坚 守 的 行 动 规 则. 在 梁 民 勇 等 人 看 来, 一 定 要 通 过 学 习 和 运 用 党 的 政 策 和 法 律 维 权, 和 对 手 讲 法 律 讲 政 策 讲 情 理, 如 非 迫 不 得 已, 尽 量 避 免 发 生 正 面 冲 突. 他 们 认 为, 党 和 国 家 的 政 策 和 法 律 都 是 站 在 人 民 一 边, 维 护 人 民 利 益 的, 是 他 们 进 行 维 权 的 武 器, 因 此, 在 维 权 的 过 程 中 只 可 以 用 法 律 和 政 策 作 为 依 据 与 拆 迁 方 辩 驳, 一 旦 使 用 了 武 力 就 有 可 能 误 入 歧 途, 还 为 拆 迁 方 强 行 拆 除 他 们 的 房 屋 带 来 借 口, 这 既 不 利 于 保 护 自 己 的 房 产, 又 会 使 他 们 成 为 政 府 的 对 立 面, 受 到 政 府 的 制 裁. 衡 量 各 种 政 治 和 法 律 风 险 之 后, 他 们 决 定 坚 守 只 文 攻 不 武 斗 的 行 为 准 则. 最 后 一 个 较 为 重 要 的 规 则 是 关 于 如 何 处 理 与 其 他 维 权 组 织 及 其 他 社 会 人 士 的 关 系. 由 于 八 里 墩 维 权 组 织 历 时 较 长, 在 周 边 同 类 组 织 中 维 权 成 效 较 为 显 著, 因 此 远 近 有 名. 在 持 续 近 5 年 的 维 权 中, 曾 经 有 各 种 各 样 的 人 主 动 和 他 们 联 系 : 一 些 是 建 议 他 们 通 过 诉 讼 解 决 问 题, 并 自 诩 富 有 类 似 纠 纷 办 案 经 验 的 律 师 ; 一 些 是 试 图 和 他 们 交 流 经 验 的 H 市 其 他 城 中 村 的 维 权 组 织 ; 也 有 一 些 是 前 来 劝 解 他 们 加 入 某 些 全 国 性 维 权 组 织 的 神 秘 中 间 人 ; 还 有 一 些 是 境 外 媒 体 或 者 是 连 他 们 都 不 知 来 历 的 社 会 人 士. 对 于 以 上 这 些 角 色, 梁 民 勇 一 直 持 有 非 常 审 视 的 态 度, 他 认 为, 一 方 面, 对 于 村 民 成 立 组 织 维 权 这 一 行 为, 政 府 是 有 所 顾 忌 的, 维 权 一 定 要 尽 量 避 免 触 动 政 府 敏 感 的 神 经 线 ; 另 一 方 面, 他 们 维 权 的 目 标 只 是 维 护 村 民 在 拆 迁 中 的 权 益, 除 此 以 外, 没 有 任 何 其 他 额 外 的 目 的, 为 此, 任 何 与 这 个 最 终 目 标 不 一 致 的 活 动, 或 者 可 能 为 实 现 这 个 共 同 目 标 带 来 阻 碍 的 做 法, 他 们 都 必 须 却 步. 这 样 一 来,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梁 民 勇 等 人 不 太 积 极 和 外 界 联 系, 对 于 周 边 维 权 组 织 向 他 们 取 经, 也 多 有 保 留, 更 不 同 意 再 加 入 其 他 联 盟 中 去 或 者 接 受 境 外 媒 体 的 采 访. 不 言 而 喻, 这 是 明 智 之 举. 三 内 部 规 则 对 抗 争 行 为 的 影 响 及 其 研 究 意 义 国 外 研 究 群 众 运 动 的 学 者 曾 经 指 出, 一 个 群 众 运 动 要 想 取 得 成 功, 必 须 从 最 早 阶 段 就 发 展 出 紧 密 [8] 的 组 织 和 一 种 把 加 盟 者 整 合 起 来 的 能 力. 这 种 在 组 织 中 能 把 参 加 者 整 合 起 来 的 能 力, 应 该 就 是 集 体 的 内 控 法 则. 然 而, 国 内 的 经 验 表 明, 当 前, 尽 管 草 根 维 权 组 织 的 数 量 日 益 增 多, 但 受 制 于 抗 争 者 自 身 水 平 制 度 因 素 以 及 社 会 环 境, 这 些 团 体 的 组 织 性 是 非 常 弱 的, 突 出 体 现 在 其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的 简 陋 粗 略 等 问 题 上. 如 前 所 述, 这 些 规 则 在 形 式 上 都 具 有 非 书 面 性, 效 力 上 具 有 非 强 制 性, 在 内 容 上 具 有 糅 合 性, 在 缺 乏 有 效 约 束 的 前 提 下, 它 们 只 能 依 靠 参 与 者 的 道 德 水 平 和 内 心 自 律 水 平 来 实 施. 同 时, 由 于 维 权 组 织 的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较 之 于 其 外 在 的 维 权 行 为 更 为 隐 蔽, 因 此, 在 既 有 研 究 中, 这 些 问 题 成 了 隐 藏 的 文 本. 但 对 于 维 权 组 织 而 言,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对 其 运 作 却 能 产 生 深 刻 的 影 响, 具 体 表 现 在 三 方 面 : 一 方 面,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能 够 影 响 维 权 效 果 的 好 坏.H 市 被 列 入 改 造 计 划 的 几 十 个 城 中 村 大 都 成 立 了 维 权 组 织, 这 些 维 权 组 织 无 论 在 性 质 规 模 目 的 以 及 运 作 原 理 上 都 十 分 相 似, 而 且 面 临 的 压 力 和 身 处 的 环 境 也 完 全 一 样, 但 在 相 同 的 外 因 下, 维 权 效 果 存 在 显 著 的 差 异. 一 些 维 权 组 织 在 与 拆 迁 方 博 弈 的 过 程 中, 能 够 部 分 实 现 村 民 的 利 益 诉 求 ; 也 有 一 些 只 能 代 表 村 民 进 行 利 益 表 达, 但 没 有 什 么 成 效 ; 更 有 一 些 维 权 组 织 由 于 缺 乏 根 本 的 内 部 规 则 和 行 为 规 范, 而 致 使 自 身 即 使 成 立 也 难 以 为 继. 但 凡 维 权 效 果 较 好 的 组 织, 其 都 有 基 本 的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 而 对 内 部 事 务 处 理 缺 乏 基 本 规 则 者, 维 权 效 果 一 1 过 渡 性 安 置 费 是 指 房 屋 拆 平 之 后, 还 建 房 修 建 好 之 前, 以 每 月 给 予 被 拆 迁 户 一 定 数 额 租 房 费 的 方 式, 让 被 拆 迁 人 暂 时 在 外 租 住, 直 至 还 建 房 修 好 为 止, 这 笔 费 用 就 是 过 渡 性 安 置 费.
126 华 中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 总 124 期 ) 般 都 较 差. 可 见, 作 为 内 因, 维 权 组 织 的 内 部 规 则 是 决 定 外 部 维 权 效 果 好 坏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八 里 墩 的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尽 管 较 为 简 陋, 但 较 之 于 其 他 同 类 型 组 织, 还 算 齐 备, 尤 其 是 关 于 维 权 领 袖 推 选 经 费 管 理 以 及 在 维 权 中 不 断 组 织 学 习 国 家 法 律 政 策 的 规 则, 不 但 使 维 权 组 织 拥 有 较 稳 定 的 决 策 团 队 和 资 金 来 源, 而 且 使 维 权 行 为 在 有 理 有 据 的 背 景 下 理 性 进 行, 应 该 说, 这 是 八 里 墩 维 权 效 果 较 其 他 同 类 型 组 织 更 显 著 的 重 要 因 素. 另 一 方 面,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的 完 备 性 影 响 着 这 些 组 织 得 以 存 续 的 时 间 长 短. 在 相 同 的 条 件 下, 有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而 且 较 为 完 善 的 维 权 组 织, 较 之 于 缺 乏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的 组 织 更 能 持 续, 因 为 内 部 规 则 齐 全 的 维 权 组 织 在 信 息 收 集 与 分 析 对 各 种 问 题 的 考 量 与 处 理 等 问 题 上 更 具 能 力, 因 此, 这 些 草 根 组 织 相 对 而 言 也 更 具 生 命 力. 再 一 方 面,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的 存 在 和 完 备 性 还 影 响 维 权 行 为 的 理 性 程 度. 相 对 于 个 体 抗 争 而 言, 尽 管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对 有 组 织 维 权 的 顾 忌 更 多, 防 范 力 度 也 更 大, 但 综 观 近 年 来 由 征 地 拆 迁 所 引 发 的 社 会 冲 突, 个 体 抗 争 行 为 往 往 较 之 于 有 组 织 的 抗 争 行 为 更 容 易 失 范, 在 笔 者 看 来,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个 体 维 权 缺 失 决 策 机 制 和 内 部 协 商 规 则, 一 旦 维 权 者 遭 遇 连 续 失 败, 极 有 可 能 出 现 非 理 性 的 极 端 的 对 抗 行 为, 但 有 组 织 的 维 权 由 于 内 部 决 策 团 队 和 协 商 流 程 的 存 在, 对 维 权 行 为 的 选 择 更 为 冷 静, 考 虑 更 加 全 面, 因 此, 通 常 情 况 下 都 不 会 采 用 集 体 的 非 理 性 行 为 达 到 目 的, 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能 够 避 免 重 大 冲 突 事 件 的 发 生, 也 有 利 于 解 决 争 议 问 题, 确 保 诉 求 表 达 过 程 的 有 序 性. 对 比 其 他 较 容 易 出 现 有 组 织 维 权 的 领 域, 如 民 办 教 师 的 维 权 退 役 军 人 的 维 权 以 及 水 库 移 民 的 维 权 等, 这 些 草 根 组 织 的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都 有 类 似 的 特 征, 并 对 组 织 的 运 作 起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笔 者 认 为, 对 维 权 组 织 内 部 管 理 规 则 的 研 究 富 有 意 义, 可 以 借 此 对 抗 争 行 为 的 生 成 逻 辑 以 及 实 施 过 程 进 行 更 加 深 入 的 解 析, 进 而 全 面 了 解 维 权 类 民 间 组 织 的 真 实 面 相. 在 此 基 础 上,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客 观 衡 量 有 组 织 维 权 的 社 会 风 险, 预 测 其 发 展 趋 势, 有 效 解 决 社 会 纠 纷. 参 考 文 献 [1] 欧 博 文, 李 连 江. 当 代 中 国 农 民 的 依 法 抗 争 [C]// 吴 国 光. 九 七 效 应 : 香 港 中 国 与 太 平 洋. 香 港 : 太 平 洋 世 纪 研 究 所,1997:140G 170. [2] 于 建 嵘. 当 代 中 国 农 民 的 以 法 抗 争 关 于 农 民 维 权 活 动 的 一 个 解 释 框 架 [J]. 文 史 博 览 ( 理 论 ),2008(12):60G63. [3] 董 海 军. 作 为 武 器 的 弱 者 身 份 农 民 维 权 抗 争 的 底 层 政 治 [J]. 社 会,2008(4):34G58. [4] 石 发 勇. 关 系 网 络 与 当 代 中 国 基 层 社 会 运 动 以 一 个 街 区 环 保 运 动 个 案 为 例 [J]. 学 海,2005(3):76G88. [5] 徐 昕. 为 权 利 而 自 杀 转 型 中 国 农 民 工 的 以 死 抗 争 [M]// 吴 毅. 乡 村 中 国 评 论 : 第 2 卷. 南 宁 :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出 版 社,2007: 42G76. [6] 埃 哈 尔 费 埃 德 伯 格. 权 力 与 规 则 组 织 行 动 的 动 力 [M]. 张 月, 译. 上 海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2005:5. [7] 马 克 思 韦 伯. 经 济 行 动 与 社 会 团 体 [M]. 康 乐, 简 惠 美, 译. 南 宁 :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出 版 社,2011:175. [8] 埃 里 克 霍 弗. 狂 热 分 子 [M]. 梁 永 安, 译. 南 宁 :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出 版 社,2011:76. ( 责 任 编 辑 : 陈 万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