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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宜 蘭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服 務 表 現 體 適 能 表 現 競 賽 表 現 採 計 相 關 說 明 1 1050218 壹 依 據 :102 年 3 月 26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20027597 號 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採 計 原 則 貳 目 的 : 建 立 公 平 計 分 機 制, 維 護 學 生 入 學 權 益, 特 訂 定 本 說 明 叁 服 務 表 現 採 計 原 則 ( 本 項 積 分 採 計 上 限 5 分 ): 一 班 級 幹 部 : ( 一 ) 幹 部 應 符 合 教 育 性 及 民 主 程 序 產 生 ( 二 ) 班 級 幹 部 每 班 至 多 十 名, 職 稱 各 校 得 自 定, 惟 應 全 校 統 一 ( 班 級 幹 部 明 細 參 考 如 下 表 ) 職 稱 工 作 職 責 班 長 代 表 班 上 執 行 各 處 室 及 導 師 交 辦 事 項 領 導 班 上 推 動 班 級 事 務 拿 班 會 記 錄 簿 等 副 班 長 填 寫 教 室 日 誌 各 次 段 考 獎 項 調 查 協 助 班 長 推 動 班 上 事 務 等 康 樂 股 長 體 育 課 器 材 借 用 體 育 競 賽 策 劃 班 上 康 樂 活 動 等 學 藝 股 長 藝 文 競 賽 作 業 抽 查 教 室 佈 置 壁 報 製 作 等 事 務 股 長 代 收 及 保 管 班 費 保 管 班 上 財 物 門 窗 電 燈 風 扇 之 關 鎖 教 室 設 備 之 維 護 請 修 等 服 務 股 長 編 排 個 人 打 掃 責 任 區 督 導 公 共 區 域 打 掃 編 排 值 日 生 教 室 整 潔 管 理 清 潔 用 具 保 管 等 風 紀 股 長 維 持 班 上 秩 序 勸 導 班 上 同 學 違 規 行 為 上 課 點 名 掌 握 班 上 同 學 行 蹤 等 輔 導 股 長 協 助 輔 導 活 動 課 教 師 協 助 輔 導 室 業 務 推 動 等 環 保 股 長 宣 導 垃 圾 減 量 資 源 回 收 班 上 資 源 垃 圾 回 收 廚 餘 回 收 回 收 櫃 清 潔 等 資 訊 股 長 資 訊 股 長 之 職 責 包 含 設 備 之 借 用 操 作 維 護 故 障 回 報 等 ( 三 ) 班 級 幹 部 任 滿 一 學 期 且 表 現 優 異, 經 導 師 提 交 名 單 由 學 校 認 證, 並 於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登 錄, 方 能 列 入 積 分 採 計 ( 四 )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每 學 期 可 採 計 1 分, 六 學 期 ( 惟 第 六 學 期 依 當 年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採 計 截 止 日 採 計 ) 至 多 採 計 3 分 二 社 團 幹 部 ( 一 ) 定 義 : 指 國 中 期 間 參 與 由 學 校 於 課 程 內 或 課 後 ( 含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 實 施 團 體 性 系 統 性 之 活 動 課 程 或 各 類 校 隊, 由 合 格 教 師 或 具 備 專 長 者 擔 任 指 導, 且 需 定 期 訓 練 或 研 習 之 學 習 團 體 ( 二 ) 擔 任 社 團 幹 部 滿 1 學 期, 經 考 核 表 現 優 異, 由 指 導 老 師 提 交 名 單 經 學 校 認 證, 並 於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登 錄, 可 採 計 1 分, 六 學 期 ( 惟 第 六 學 期 依 當 年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採 計 截 止 日 採 計 ) 至 多 採 計 2 分

2 ( 三 ) 各 社 團 每 學 期 可 推 派 幹 部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該 社 團 學 生 數 7% 為 原 則 ( 小 數 點 無 條 件 進 位 ) 三 志 工 服 務 認 證 ( 一 ) 校 內 志 工 每 滿 1 學 期 可 採 計 1 分 : 1. 全 校 性 志 工 類 別 : 自 治 類 : 學 生 自 治 會 會 長 班 聯 會 會 長 自 治 鄉 鎮 市 長 等 相 關 類 型 交 通 類 : 交 通 服 務 糾 察 等 相 關 類 型 環 保 類 : 全 校 性 資 源 回 收 垃 圾 分 類 環 保 尖 兵 等 相 關 類 型 學 術 類 : 與 教 學 相 關 服 務, 如 圖 書 實 驗 室 體 育 器 材 管 理 志 工 等 相 關 類 型 典 儀 類 : 司 儀 值 星 旗 手 等 相 關 類 型 其 他 類 : 經 學 校 核 可 之 全 校 性 志 工 2. 班 級 學 科 小 老 師 : 依 據 實 際 開 授 課 科 目 採 計, 上 限 16 名 3. 支 領 酬 勞 者 不 採 計 4. 全 校 性 志 工 每 學 期 擔 任 一 種 以 上 得 重 覆 採 計, 班 級 小 老 師 則 不 重 覆 採 計 ( 二 ) 校 外 志 工 : 持 有 內 政 部 統 一 製 發 之 志 工 服 務 紀 錄 冊, 並 依 志 工 服 務 法 規 定, 完 成 相 關 服 務 訓 練 後 所 從 事 之 志 工 服 務, 始 得 採 計 校 外 志 工 每 滿 20 小 時 可 採 計 1 分, 六 學 期 ( 惟 第 六 學 期 依 當 年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採 計 截 止 日 採 計 ) 至 多 採 計 3 分 惟 需 檢 附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經 校 方 簽 認 後, 方 能 列 入 積 分 採 計 ( 三 ) 學 生 進 行 團 體 服 務 學 習 時, 學 校 應 有 專 人 指 導, 以 就 近 照 顧 ; 若 學 生 進 行 個 人 性 之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學 校 應 評 估 其 安 全 性 四 外 縣 市 學 生 校 內 志 工 積 分 採 計 : ( 一 ) 外 縣 市 學 校 所 開 立 之 校 內 志 工 服 務 證 明, 若 為 學 期 制 則 依 學 期 採 計 ( 二 ) 外 縣 市 轉 學 生 及 變 更 就 學 區 學 生, 校 內 志 工 滿 12 小 時 採 計 1 分, 餘 數 不 予 採 計 ( 三 ) 社 福 系 統 個 案 安 置 的 學 生, 以 轉 進 來 的 週 數 換 算 比 例 折 算 五 目 前 教 育 處 專 案 校 內 志 工 採 計 以 下 3 項 : ( 一 ) 本 縣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辦 理 103 年 度 蒲 公 英 希 望 種 子 服 務 體 驗 營 全 程 參 加 活 動 取 得 服 務 證 明 ( 服 務 體 驗 12 小 時 ) 始 予 採 計 1 分 ( 二 ) 本 縣 幸 福 小 提 手 服 務 學 習 學 生 志 工 以 102 學 年 度 兩 階 段 辦 理 合 併 採 計, 計 算 標 準 : 滿 12 小 時 採 計 1 分 ( 總 服 務 時 數 未 滿 12 小 時 以 12 小 時 計 ), 滿 24 小 時 可 採 計 2 分, 36 小 時 以 上 可 採 計 3 分, 餘 數 不 予 採 計, 積 分 上 限 3 分 ( 三 ) 本 縣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辦 理 祖 孫 夏 令 營, 不 老 節 代 間 教 育 活 動 納 入 服 務 志 工 時 數 採 計, 累 計 達 20 小 時 ( 含 以 上 ) 者, 採 計 1 分 未 達 20 小 時 者, 由 中 心 發 給 服 務 時 數 證 明, 得 併 入 縣 府 主 辦 經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規 劃 推 動 工 作 小 組 審 議 通 過 之 相 關 活 動 服 務 志 工 時 數 計 算 肆 競 賽 表 現 採 計 原 則 ( 本 項 積 分 採 計 上 限 5 分 ): 一 競 賽 分 類 : 語 文 社 會 類 科 學 數 理 類 及 藝 術 技 能 類 三 大 類, 各 競 賽 分 類 方 式 經 本 區 十

3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規 劃 推 動 小 組 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入 學 推 動 工 作 小 組 訂 定 之, 若 有 新 增 項 目 時 亦 同 二 各 競 賽 項 目 應 繳 交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始 予 採 計 三 競 賽 表 現 積 分 採 計 : 各 項 競 賽 分 類 至 多 採 計 3 分, 競 賽 表 現 至 多 採 計 5 分,104 年 8 月 31 日 前 各 項 競 賽 分 類 已 取 得 3 分 以 上 積 分 者 從 優 採 計, 最 終 積 分 由 105 學 年 度 年 宜 蘭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審 查 小 組 審 核, 採 計 說 明 如 下 表 競 賽 表 現 採 計 說 明 : 序 號 項 目 審 查 標 準 備 註 1 競 賽 獎 狀 主 辦 單 位 認 定 以 落 款 關 防 認 定 2 團 體 賽 認 定 參 賽 者 2 人 以 上 視 為 團 體 3 同 年 度 同 賽 次 擇 優 1 次 採 計 定 義 4 國 際 性 競 賽 5 全 國 性 競 賽 6 縣 ( 市 ) 政 府 主 辦 之 競 賽 7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8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1) 宜 蘭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之 競 賽 表 現, 同 年 度 同 賽 次 擇 優 1 次 係 指 學 生 參 加 同 年 度 同 賽 次 比 賽 ( 若 學 生 參 加 絲 竹 樂 團 及 國 樂 團 比 賽 或 學 生 參 加 絲 竹 樂 團 及 個 人 古 箏 比 賽 ) 擇 優 1 次 採 計 (2) 若 學 生 參 加 為 縣 賽 及 全 國 賽 ( 學 生 參 加 絲 竹 樂 團 比 賽, 獲 優 等 第 1 代 表 宜 蘭 縣 參 加 全 國 音 樂 比 賽 獲 優 等 ) 則 分 開 個 別 採 計 (3) 同 賽 次 定 義 : 指 同 一 賽 次 所 有 比 賽 項 目 例 如 : 學 生 參 加 宜 蘭 縣 101 學 年 度 語 文 競 賽 字 音 字 形 閩 南 語 朗 讀 擇 優 1 次 採 計 參 加 宜 蘭 縣 102 年 度 學 生 美 術 比 賽 水 墨 畫 漫 畫 擇 優 1 次 採 計 以 表 列 競 賽 國 際 性 競 賽 ( 適 用 104 學 年 國 三 生 ) 參 考 項 目 為 採 計 範 圍, 其 餘 不 採 計 國 際 性 競 賽 獲 獎 由 學 校 登 錄 系 統 全 國 賽 以 中 央 機 關 主 辦 或 認 可 及 亞 奧 運 單 項 協 會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競 賽 為 採 計 範 圍, 全 國 性 競 賽 獲 獎 由 學 校 登 錄 系 統 (1) 縣 政 府 獎 狀 認 定 以 縣 長 落 款 及 該 縣 政 府 關 防 為 準 (2) 直 轄 市 市 級 獎 狀 認 定 以 局 長 落 款 及 該 市 政 府 關 防 為 準, 縣 ( 市 ) 級 競 賽 獲 獎 由 學 校 登 錄 系 統 (1) 學 生 參 加 競 賽 之 獲 獎 證 明 若 屬 獎 盃 獎 牌 等 無 法 以 影 印 本 證 明 者, 應 檢 附 獎 項 照 片 影 本 證 明, 需 由 學 生 檢 附 證 明 予 學 校 認 定 並 於 照 片 影 本 上 核 章 (2) 倘 學 生 遺 失 獎 狀 或 獎 牌 等 獲 獎 證 明, 請 學 校 協 助 函 報 縣 府 申 請 補 發 獎 狀 ( 盃 ) 上 日 期 102 年 8 月 1 日 至 105 年 4 月 30 日

9 學 競 賽 表 現 採 計 時 間 名 次 認 定 及 計 算 標 準 (1) 獎 狀 上 有 名 次 依 照 名 次 認 定 (2) 計 算 標 準 個 人 賽 : 縣 級 ( 含 區 域 ): 第 1 名 1.5 分 / 第 2 名 1 分 / 第 3 名 0.5 分 全 國 ( 含 國 際 ): 第 1 名 3 分 / 第 2 名 2.5 分 / 第 3 名 2 分 / 第 4 名 至 入 選 ( 只 要 有 名 次 即 認 定 為 入 選 )1 分 團 體 賽 : 依 個 人 賽 積 分 折 半 計 算 (3) 特 優 比 照 第 1 名 ; 優 等 比 照 第 2 名 (4) 同 年 度 同 賽 次 擇 優 1 次 採 計 (5) 全 國 賽 甲 等 佳 作 優 勝 優 選 及 入 選 等, 併 為 同 一 類 採 計 1 分 10 獎 狀 認 定 國 中 生 參 加 高 中 職 組 ( 倘 主 辦 單 位 同 意 越 級 報 名 ) 獎 狀 可 採 計 伍 體 適 能 表 現 採 計 原 則 ( 本 項 積 分 採 計 上 限 3 分 ): 一 體 適 能 檢 測 項 目 : ( 一 ) 肌 耐 力 :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 二 ) 柔 軟 度 : 坐 姿 體 前 彎 ( 三 ) 瞬 發 力 : 立 定 跳 遠 ( 四 ) 心 肺 耐 力 : 跑 走 ( 女 生 :800 公 尺, 男 生 :1600 公 尺 ) 二 門 檻 標 準 : 體 適 能 檢 測 成 績 參 照 教 育 部 民 國 101 年 公 布 之 體 適 能 常 模, 依 不 同 性 別 及 年 齡, 各 單 項 檢 測 成 績 門 檻 標 準 如 下 : 項 目 男 生 女 生 13 歲 14 歲 15 歲 16 歲 13 歲 14 歲 15 歲 16 歲 肌 耐 力 :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 次 ) 29 30 32 33 23 22 22 23 柔 軟 度 : 坐 姿 體 前 彎 ( 公 分 ) 18 18 18 18 24 23 25 24 瞬 發 力 : 立 定 跳 遠 ( 公 分 ) 148 165 175 180 120 122 125 127 心 肺 耐 力 :800( 女 )/1600( 男 ) 公 尺 跑 走 ( 秒 ) 676 659 619 578 316 323 320 311 三 計 分 原 則 : ( 一 ) 各 單 項 任 一 學 期 達 教 育 部 門 檻 標 準 者 各 加 0.5 分, 單 次 總 成 績 達 金 質 者 另 加 1 分 ; 銀 質 者 另 加 0.5 分 ( 二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病 弱 學 生 之 計 分 : 持 有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證 明, 或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者, 或 持 有 公 立 醫 院 或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為 重 大 傷 病 病 弱 學 生, 考 量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差 異 及 就 學 權 益, 予 以 採 計 1 分 學 生 並 得 自 肌 耐 力 柔 軟 度 瞬 發 力 心 肺 耐 力 四 項 中 擇 項 檢 測, 每 一 單 項 任 一 學 期 達 教 育 部 門 檻 標 準 者 加 0.5 分, 至 多 加 1 分, 單 次 總 成 績 達 金 質 者 另 加 1 分 ; 銀 質 者 另 加 0.5 分 4

5 ( 三 ) 依 據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第 六 款 所 稱 身 體 病 弱, 指 罹 患 慢 性 疾 病 體 能 虛 弱, 致 接 受 教 育 發 生 一 定 程 度 之 困 難 者 其 特 徵 為 : 1. 長 期 多 病 而 經 常 缺 課, 或 長 期 連 續 缺 席. 2. 異 常 肥 胖 病 弱 或 發 育 不 良. 3. 身 體 異 常 顯 的 虛 弱 無 力, 容 易 暈 倒. 4. 輕 微 運 動 就 心 跳 加 速 ' 呼 吸 困 難, 甚 至 面 色 發 紫.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的 疾 病 : 心 臟 病 肺 臟 病 哮 喘 腎 臟 病 肝 病 癲 癇 血 液 病 腦 性 麻 痺 惡 性 腫 瘤 等 並 經 專 業 醫 師 診 斷 証 明 四 成 績 證 明 : 學 生 在 就 讀 學 校 就 地 檢 測 或 至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檢 測, 由 教 育 部 統 一 提 供 格 式, 核 發 單 位 為 各 直 轄 市 教 育 局 縣 ( 市 ) 政 府 或 檢 測 單 位 五 採 計 期 限 : 國 一 上 學 期 至 國 三 下 學 期 ( 惟 第 六 學 期 依 當 年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採 計 截 止 日 採 計 ) 每 學 期 至 少 施 測 1 次, 成 績 擇 優 採 計 陸 附 則 : ( 一 ) 體 適 能 檢 測 之 年 齡 計 算 方 式, 以 7 個 月 為 界, 檢 測 年 月 與 出 生 年 月 相 減, 所 得 月 分 達 7 個 月 以 上, 則 進 升 一 歲 舉 例 如 下 : 1. 民 國 88 年 3 月 出 生, 於 民 國 101 年 10 月 進 行 檢 測, 年 齡 計 算 為 101( 年 )-88( 年 )=13;10( 月 )-3( 月 )=7, 因 達 7 個 月, 故 進 升 1 歲, 其 年 齡 為 14 歲 2. 民 國 88 年 5 月 出 生, 於 民 國 101 年 10 月 進 行 檢 測, 年 齡 計 算 為 101( 年 )-88( 年 )=13;10( 月 )-5( 月 )=5, 因 未 達 7 個 月, 故 其 年 齡 為 13 歲 ( 二 ) 受 測 學 生 超 過 16 歲 者, 以 16 歲 之 門 檻 標 準 計 分 柒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採 計 原 則 : ( 一 ) 體 適 能 採 計, 應 自 行 返 回 設 籍 學 校 或 選 擇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檢 測 計 分 ( 二 )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之 計 分, 應 由 學 生 設 籍 之 學 校 就 其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給 予 相 同 之 計 分 機 會 及 標 準, 並 提 供 學 生 及 家 長 充 分 之 資 訊 ( 三 ) 採 團 體 式 及 機 構 式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者, 得 依 幹 部 項 目 採 計 原 則 規 定 選 擇 合 適 之 學 生 擔 任 幹 部, 其 擔 任 幹 部 之 記 錄 程 序 及 計 分 方 式, 由 本 委 員 會 訂 之 ( 四 ) 服 務 學 習 採 計 原 則 : 依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採 認 1. 於 國 中 期 間 參 加 學 籍 所 屬 學 校 或 實 驗 教 育 機 構 所 辦 理 之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或 課 後 ( 含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2. 依 國 民 中 學 ( 學 校 全 銜 ) 校 外 服 務 學 習 機 關 ( 構 ) 法 人 經 政 府 立 案 之 人 民 團 體 及 服 務 項 目 學 習 內 容 規 範 或 一 覽 表, 於 國 中 期 間 運 用 社 區 資 源, 進 行 相 關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 五 ) 社 團 採 計 原 則 : 依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採 認 1. 於 國 中 期 間 參 加 學 籍 所 屬 學 校 或 實 驗 教 育 機 構 所 辦 理 之 課 程 內 或 課 後 ( 含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 社 團 活 動 2. 於 國 中 期 間 運 用 社 區 資 源, 進 行 學 藝 性 才 藝 性 體 育 性 等 之 社 團 活 動 ( 六 ) 競 賽 技 職 證 照 或 資 格 檢 定 之 計 分, 由 設 籍 學 校 適 時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學 生 得 依 競 賽

主 辦 單 位 之 規 定, 選 擇 報 名 參 加 捌 非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轉 學 生 資 賦 優 異 縮 短 年 限 者, 依 照 本 區 超 額 比 序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採 計 規 範 計 分 玖 若 有 疑 義, 由 105 學 年 度 年 宜 蘭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審 查 小 組 統 一 認 定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