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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为 予 以 保 障 ( 二 ) 坚 持 以 区 教 委 为 主, 组 织 实 施 我 区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入 学 工 作 ( 三 ) 坚 持 免 试 就 近, 确 保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 四 ) 坚 持 程 序 规 范, 把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入 学 工 作 作 为 规 范 办 学 的 重 要 环 节, 做 到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三 入 学 条 件 及 工 作 要 求 ( 一 ) 入 学 条 件 1. 凡 年 满 6 周 岁 (2010 年 8 月 31 日 以 前 出 生 ) 且 具 有 本 市 朝 阳 区 户 籍 或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且 家 庭 实 际 居 住 地 ( 凭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或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 在 朝 阳 区 的 适 龄 儿 童 均 须 按 区 教 委 划 定 的 服 务 片 参 加 学 龄 人 口 信 息 采 集, 免 试 就 近 入 学 凡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且 在 朝 阳 区 完 成 小 学 教 育 的 学 生 和 已 经 办 理 回 朝 阳 区 升 入 初 中 手 续 的 在 外 区 县 及 外 省 市 完 成 小 学 教 育 的 学 生 均 须 进 入 初 中 继 续 接 受 并 完 成 义 务 教 育 2. 持 有 区 教 委 开 具 的 台 胞 子 女 就 读 批 准 书 全 国 博 士 后 管 理 部 门 开 具 的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子 女 介 绍 信 及 其 父 ( 或 母 ) 的 进 站 函 部 队 师 ( 旅 ) 级 政 治 部 开 具 的 随 军 家 属 证 明 及 现 役 军 人 证 件 区 侨 务 部 门 开 具 的 华 侨 子 女 来 京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证 明 信 等 证 明 且 家 庭 实 际 居 住 地 在 朝 阳 区 ( 凭 房 屋 产 权 证 ) 的 适 龄 儿 童 和 已 完 成 小 学 教 育 的 学 生 按 本 市 户 籍 对 待 3. 因 父 母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在 我 区 工 作 或 者 居 住, 且 3

持 有 非 本 市 户 籍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在 朝 阳 区 中 小 学 就 读 证 明 的 非 本 市 户 籍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和 已 完 成 小 学 教 育 的 学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到 指 定 地 点 参 加 登 记 入 学 按 照 北 京 市 非 本 市 户 籍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证 明 证 件 材 料 审 核 指 导 要 求,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2016 年 非 本 市 户 籍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在 朝 阳 区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证 明 证 件 材 料 审 核 实 施 细 则 非 本 市 户 籍 适 龄 儿 童 和 已 完 成 小 学 教 育 学 生 的 父 母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持 本 人 在 我 区 务 工 就 业 证 明 ( 受 雇 于 用 人 单 位 的 须 提 供 至 少 一 方 在 我 区 务 工 的 劳 动 合 同 及 缴 纳 社 保 证 明 ) 在 我 区 实 际 住 所 居 住 证 明 全 家 户 口 簿 父 母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在 我 区 暂 住 证 户 籍 所 在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的 在 当 地 没 有 监 护 条 件 的 证 明 等 相 关 材 料, 到 我 区 居 住 地 所 在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地 区 办 事 处 ( 乡 政 府 ) 提 交 材 料 并 进 行 联 网 审 核 各 街 道 办 事 处 地 区 办 事 处 ( 乡 政 府 ) 及 相 关 部 门 根 据 审 核 标 准 对 非 本 市 户 籍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证 明 证 件 材 料 进 行 联 网 审 核, 通 过 审 核 后 开 具 非 本 市 户 籍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在 朝 阳 区 中 小 学 就 读 证 明 4. 凡 属 区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的 海 外 归 国 人 员 各 类 引 进 人 才 子 女 中 的 适 龄 儿 童 和 已 完 成 小 学 教 育 的 学 生 入 学, 按 相 关 规 定, 由 区 教 委 协 调 解 决 5. 对 持 有 烈 士 子 女 台 籍 学 生 华 侨 子 女 现 役 军 人 子 女 全 国 劳 动 模 范 子 女 身 份 证 明 的 适 龄 儿 童 和 已 完 成 小 学 教 育 的 学 4

生, 在 划 定 区 域 内 同 等 条 件 下 给 予 照 顾 ( 二 ) 入 学 方 式 1.2016 年 我 区 小 学 入 学 使 用 北 京 市 义 务 教 育 小 学 入 学 服 务 系 统, 对 每 一 个 适 龄 儿 童 的 入 学 途 径 和 方 式 全 程 记 录 (1) 本 市 户 籍 适 龄 儿 童 就 近 登 记 入 学 凡 符 合 在 我 区 登 记 入 学 的 本 市 户 籍 ( 含 按 京 户 对 待 ) 适 龄 儿 童 的 父 母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均 须 按 照 市 教 委 统 一 规 定 的 时 间 在 北 京 市 义 务 教 育 小 学 入 学 服 务 系 统 中 完 成 相 关 信 息 采 集 工 作, 并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到 划 定 的 学 校 街 区 服 务 片 或 学 区 服 务 片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适 龄 儿 童 的 户 口 所 在 地 和 家 庭 实 际 居 住 地 ( 凭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或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 对 应 的 住 宅 小 区 有 配 套 学 校, 其 父 母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应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持 相 关 材 料 带 领 适 龄 儿 童 到 配 套 学 校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适 龄 儿 童 的 户 口 所 在 地 和 家 庭 实 际 居 住 地 ( 凭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或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 对 应 的 住 宅 小 区 无 配 套 学 校, 其 父 母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应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持 相 关 材 料 带 领 适 龄 儿 童 到 街 区 服 务 片 指 定 地 点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由 街 区 服 务 片 按 所 属 学 校 学 位 情 况 以 随 机 派 位 等 方 式 统 筹 安 排 入 学 适 龄 儿 童 的 家 庭 实 际 居 住 地 为 租 住 房 屋 ( 凭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 主 凭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或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和 身 份 证 及 纳 税 发 票 ), 其 父 母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应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持 相 关 材 料 带 领 适 龄 5

儿 童 到 学 区 服 务 片 指 定 地 点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由 学 区 服 务 片 按 所 属 学 校 学 位 情 况 以 随 机 派 位 等 方 式 统 筹 安 排 入 学 (2) 适 龄 儿 童 到 寄 宿 学 校 登 记 入 学 适 龄 儿 童 的 父 母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为 适 龄 儿 童 申 请 就 读 寄 宿 学 校, 并 须 按 市 教 委 统 一 规 定 的 时 间 在 北 京 市 义 务 教 育 小 学 入 学 服 务 系 统 中 完 成 相 关 信 息 采 集 工 作 后, 向 拟 登 记 入 学 的 学 校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寄 宿 学 校 按 照 区 教 委 下 达 的 招 生 计 划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接 收 适 龄 儿 童 学 校 要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统 一 操 作, 并 按 规 定 时 间 到 区 招 生 考 试 中 心 义 务 教 育 办 公 室 审 批 备 案 入 学 名 单 (3) 适 龄 儿 童 到 民 办 学 校 登 记 入 学 适 龄 儿 童 的 父 母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为 适 龄 儿 童 申 请 就 读 民 办 学 校, 并 须 按 市 教 委 统 一 规 定 的 时 间 在 北 京 市 义 务 教 育 小 学 入 学 服 务 系 统 中 完 成 相 关 信 息 采 集 工 作 后, 向 拟 登 记 入 学 的 学 校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民 办 学 校 按 照 区 教 委 下 达 的 招 生 计 划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接 收 适 龄 儿 童 学 校 要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统 一 操 作, 并 按 规 定 时 间 到 区 招 生 考 试 中 心 义 务 教 育 办 公 室 审 批 备 案 入 学 名 单 (4) 残 疾 适 龄 儿 童 登 记 入 学 智 力 有 障 碍 或 身 体 有 残 疾 的 适 龄 儿 童 的 父 母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可 以 根 据 适 龄 儿 童 残 疾 程 度, 为 其 申 请 进 入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小 学 附 设 特 教 班 或 普 通 小 学 随 班 就 读, 并 须 按 市 教 委 统 一 规 6

定 的 时 间 在 北 京 市 义 务 教 育 小 学 入 学 服 务 系 统 中 完 成 相 关 信 息 采 集 工 作 学 校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接 收 本 校 服 务 片 内 的 残 疾 适 龄 儿 童 登 记 入 学, 确 保 其 完 成 义 务 教 育 (5) 非 本 市 户 籍 的 适 龄 儿 童 登 记 入 学 申 请 在 我 区 登 记 入 学 的 非 本 市 户 籍 适 龄 儿 童, 由 其 父 母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通 过 北 京 市 义 务 教 育 入 学 服 务 平 台 中 的 非 本 市 户 籍 适 龄 儿 童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证 明 证 件 材 料 审 核 入 口 采 集 信 息 后, 到 我 区 居 住 地 所 在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地 区 办 事 处 ( 乡 政 府 )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并 进 行 联 网 审 核, 通 过 审 核 后 开 具 非 本 市 户 籍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在 朝 阳 区 中 小 学 就 读 证 明, 并 在 北 京 市 义 务 教 育 小 学 入 学 服 务 系 统 中 完 成 相 关 信 息 确 认 工 作 同 时, 按 区 教 委 统 一 规 定 的 时 间 到 划 定 服 务 片 的 指 定 地 点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按 划 定 服 务 片 所 属 学 校 学 位 情 况 以 随 机 派 位 等 方 式 统 筹 安 排 入 学 2.2016 年 我 区 初 中 入 学 使 用 北 京 市 义 务 教 育 初 中 入 学 服 务 系 统, 对 已 完 成 小 学 教 育 学 生 的 入 学 途 径 和 方 式 全 程 记 录 (1) 就 近 分 配 学 生 的 入 学 按 照 已 完 成 小 学 教 育 的 学 生 人 数 和 所 在 学 校 及 学 区 服 务 片 情 况 初 中 学 校 的 规 模 分 布 和 交 通 状 况 以 及 学 生 户 口 所 在 地 和 家 庭 实 际 居 住 地 等 因 素, 进 行 一 般 公 办 初 中 就 近 登 记 入 学 单 校 划 片 入 学 或 多 校 划 片 入 学 1 一 般 公 办 初 中 就 近 登 记 入 学 7

具 有 朝 阳 区 学 籍 的 已 完 成 小 学 教 育 的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学 籍 所 在 地 确 定 区 域 内 自 愿 就 近 选 择 一 所 一 般 公 办 初 中 ( 九 年 一 贯 制 学 校 除 外 ) 入 学 报 名 人 数 少 于 学 校 招 生 人 数, 初 中 学 校 直 接 接 收 学 生 入 学 报 名 人 数 超 过 学 校 招 生 人 数, 初 中 学 校 接 收 以 随 机 派 位 方 式 确 定 的 学 生 入 学 随 机 派 位 工 作 由 区 教 委 统 一 组 织, 请 相 关 单 位 和 家 长 代 表 参 与, 并 在 公 证 处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同 时 将 派 位 结 果 进 行 公 证 2 单 校 划 片 入 学 九 年 一 贯 制 学 校 的 初 中 部 对 口 接 收 本 校 小 学 部 已 完 成 小 学 教 育 的 学 生 入 学 各 初 中 校 对 口 接 收 户 口 所 在 地 和 家 庭 实 际 居 住 地 归 属 本 校 招 生 服 务 片 区 的 已 完 成 小 学 教 育 的 学 生 3 多 校 划 片 入 学 学 区 服 务 片 区 内 各 小 学 已 完 成 小 学 教 育 的 学 生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填 报 学 区 服 务 片 区 内 初 中 学 校 的 入 学 志 愿 报 名 人 数 少 于 学 校 招 生 人 数, 初 中 学 校 直 接 接 收 学 生 入 学 报 名 人 数 超 过 学 校 招 生 人 数, 初 中 学 校 接 收 以 随 机 派 位 方 式 确 定 的 学 生 入 学 随 机 派 位 工 作 由 区 教 委 统 一 组 织, 请 相 关 单 位 和 家 长 代 表 参 与, 并 在 公 证 处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同 时 将 派 位 结 果 进 行 公 证 (2) 学 生 到 寄 宿 学 校 的 入 学 8

已 完 成 小 学 教 育 的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本 人 实 际 情 况 申 请 就 读 寄 宿 学 校 寄 宿 学 校 按 照 区 教 委 下 达 的 招 生 计 划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接 收 学 生 学 校 要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统 一 操 作, 并 按 规 定 时 间 到 区 招 生 考 试 中 心 义 务 教 育 办 公 室 审 批 备 案 入 学 学 生 名 单 (3) 学 生 到 民 办 学 校 的 入 学 已 完 成 小 学 教 育 的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本 人 实 际 情 况 申 请 就 读 民 办 学 校 民 办 学 校 按 照 区 教 委 下 达 的 招 生 计 划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接 收 学 生 学 校 要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统 一 操 作, 并 按 规 定 时 间 到 区 招 生 考 试 中 心 义 务 教 育 办 公 室 审 批 备 案 入 学 学 生 名 单 (4) 文 体 科 技 特 长 生 的 入 学 已 完 成 小 学 教 育 的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本 人 实 际 情 况 申 请 就 读 经 市 教 委 批 准 的 可 接 收 体 育 艺 术 和 科 技 特 长 生 的 学 校 接 收 体 育 艺 术 和 科 技 特 长 生 的 学 校 按 照 区 教 委 下 达 的 招 生 计 划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接 收 特 长 生 特 长 生 的 招 生 工 作 由 区 教 委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5) 残 疾 学 生 的 入 学 智 力 有 障 碍 或 身 体 有 残 疾 且 已 完 成 小 学 教 育 的 学 生, 根 据 其 残 疾 程 度, 安 排 其 进 入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或 普 通 中 学 随 班 就 读, 确 保 其 完 成 义 务 教 育 (6) 非 本 市 户 籍 且 已 完 成 小 学 教 育 学 生 的 入 学 9

申 请 在 我 区 就 读 的 非 本 市 户 籍 且 学 籍 在 我 区 的 已 完 成 小 学 教 育 的 学 生, 可 直 接 参 加 我 区 的 初 中 入 学 方 式 登 记 入 学 ; 申 请 到 我 区 就 读 的 非 本 市 户 籍 且 学 籍 在 外 省 市 的 已 完 成 小 学 教 育 的 学 生, 由 其 父 母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按 规 定 时 间 到 我 区 居 住 地 所 在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地 区 办 事 处 ( 乡 政 府 )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并 进 行 联 网 审 核, 通 过 审 核 后 开 具 非 本 市 户 籍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在 朝 阳 区 中 小 学 就 读 证 明,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按 我 区 就 近 分 配 入 学 方 式 入 学 ( 三 ) 工 作 要 求 1. 实 行 计 划 管 理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入 学 实 行 计 划 管 理 区 教 委 根 据 适 龄 儿 童 数 量 小 学 毕 业 学 生 数 量 和 中 小 学 校 办 学 规 模 等 制 定 小 学 初 中 招 生 计 划 并 报 市 教 委 备 案 各 学 校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调 整 招 生 计 划 2. 加 强 学 籍 管 理 北 京 市 中 小 学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将 依 据 小 学 和 初 中 入 学 服 务 系 统 建 立 新 生 学 籍 3. 杜 绝 违 规 操 作 各 学 校 要 严 格 执 行 市 区 教 委 统 一 规 定 的 时 间 表 和 入 学 工 作 程 序 ; 坚 决 治 理 乱 收 费 ; 坚 决 禁 止 公 办 学 校 单 独 或 与 社 会 培 训 机 构 联 合 或 委 托 举 办 各 类 以 选 拔 生 源 为 目 的 的 培 训 班 ; 坚 决 禁 止 学 校 私 自 招 生 ; 坚 决 禁 止 在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入 学 工 作 中 组 织 任 何 形 式 的 考 试 测 试 和 面 试 选 拔 学 生, 严 禁 将 各 种 竞 赛 成 绩 奖 励 证 书 作 为 入 学 依 据 ; 坚 决 禁 止 初 中 学 校 违 规 在 小 学 非 毕 业 年 级 提 前 招 生 认 真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认 真 对 待 群 众 来 信 来 访, 依 法 严 肃 处 理 违 规 违 纪 事 件 对 违 规 违 纪 事 件 在 依 法 处 10

理 前 要 及 时 通 报 区 教 委 统 一 组 织 入 学 工 作, 加 强 对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入 学 工 作 的 指 导 监 督 和 检 查, 会 同 各 街 道 办 事 处 地 区 办 事 处 ( 乡 政 府 ) 组 织 和 督 促 应 依 法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适 龄 儿 童 和 已 完 成 小 学 教 育 的 学 生 在 新 学 年 开 学 时 入 校 就 读, 防 止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辍 学 区 政 府 教 育 督 导 室 继 续 对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入 学 工 作 开 展 重 点 督 导 检 查 4. 及 时 公 布 2016 年 我 区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 含 民 办 ) 的 学 校 性 质 办 学 规 模 经 费 来 源 招 生 计 划 及 接 收 学 生 的 结 果 等 信 息 做 好 宣 传 工 作, 加 大 对 我 区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和 学 校 质 量 提 升 特 色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宣 传 力 度 在 义 务 教 育 入 学 工 作 期 间, 建 立 特 殊 情 况 会 商 机 制 和 突 发 事 件 报 告 制 度, 平 稳 推 进 入 学 工 作 附 件 : 朝 阳 区 2016 年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入 学 工 作 时 间 表 11

附 件 朝 阳 区 2016 年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入 学 工 作 时 间 表 时 间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1 月 31 日 前 完 成 中 小 学 生 源 调 研 工 作, 制 定 中 小 学 招 生 计 划 3 月 31 日 前 4 月 29 日 前 5 月 9 日 31 日 5 月 9 日 13 日 1. 合 理 规 划 学 校 街 区 学 区 和 属 地 的 招 生 服 务 片, 确 定 街 区 片 学 区 片 属 地 片 内 中 小 学 校 名 单 2. 拟 定 朝 阳 区 2016 年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入 学 工 作 的 意 见 3. 拟 定 朝 阳 区 2016 年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入 学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4. 召 开 区 级 政 策 咨 询 员 培 训 大 会 1. 召 开 中 小 学 校 长 工 作 会, 布 置 2016 年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入 学 工 作, 下 达 市 区 有 关 招 生 政 策 文 件 及 2016 年 各 校 招 生 计 划 2. 分 别 召 开 中 小 学 主 管 领 导 工 作 会, 布 置 2016 年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入 学 登 记 工 作 3. 各 小 学 组 织 召 开 教 职 工 大 会 毕 业 年 级 学 生 大 会 家 长 大 会, 宣 传 市 区 2016 年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入 学 政 策 4. 召 开 文 体 科 技 特 长 生 招 生 工 作 布 置 会 5. 分 别 召 开 寄 宿 学 校 民 办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布 置 会 6. 完 成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入 学 工 作 信 息 公 开 和 网 上 公 布 7. 完 成 非 本 市 户 籍 的 毕 业 年 级 学 生 进 行 入 学 登 记 地 区 选 择 8. 小 学 集 中 办 理 跨 往 外 区 县 升 学 学 生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9. 网 上 公 示 招 生 服 务 片 10. 走 进 社 区 宣 传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入 学 政 策 11. 完 成 小 学 毕 业 年 级 学 生 信 息 核 对 工 作 1. 适 龄 儿 童 的 父 母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完 成 小 学 入 学 信 息 采 集 工 作 2. 小 学 毕 业 年 级 学 生 完 成 初 中 入 学 信 息 采 集 工 作 受 理 户 口 所 在 地 和 家 庭 实 际 居 住 地 在 朝 阳 区 且 已 在 外 区 县 和 外 省 市 完 成 小 学 教 育 的 学 生 回 朝 阳 区 进 行 初 中 入 学 的 申 请 审 核 登 记 工 作 12

时 间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5 月 14 日 15 日 小 学 毕 业 年 级 学 生 完 成 网 上 填 报 特 长 生 学 校 的 志 愿 5 月 14 日 18 日 小 学 毕 业 年 级 学 生 开 始 网 上 填 报 寄 宿 学 校 民 办 学 校 的 志 愿 小 学 毕 业 年 级 学 生 完 成 填 报 寄 宿 学 校 民 办 学 校 及 特 长 生 学 5 月 20 日 前 校 的 志 愿 确 认 工 作 5 月 21 日 22 日 1. 完 成 初 中 入 学 特 长 生 专 项 测 试 工 作 2. 寄 宿 学 校 民 办 学 校 按 报 名 情 况 开 始 接 收 学 生 申 请 5 月 23 日 特 长 生 招 生 学 校 上 报 录 取 的 小 学 毕 业 年 级 学 生 名 单 5 月 25 日 起 小 学 毕 业 年 级 学 生 进 行 单 校 划 片 或 多 校 划 片 分 配 工 作 5 月 27 日 寄 宿 学 校 民 办 学 校 上 报 录 取 的 小 学 毕 业 年 级 学 生 名 单 6 月 10 日 前 5 月 9 日 6 月 3 日 6 月 2 日 10 日 5 月 9 日 6 日 19 日 6 月 10 日 11 日 6 月 18 日 19 日 ( 周 六 日 ) 民 办 学 校 寄 宿 学 校 在 小 学 和 初 中 入 学 服 务 系 统 中 完 成 跨 区 县 招 生 工 作 完 成 非 本 市 户 籍 适 龄 儿 童 在 朝 阳 区 接 受 小 学 入 学 证 明 证 件 材 料 审 核 工 作 完 成 外 省 市 学 籍 的 非 本 市 户 籍 小 学 毕 业 年 级 学 生 在 朝 阳 区 接 受 初 中 入 学 证 明 证 件 材 料 审 核 工 作 街 区 服 务 片 和 学 区 服 务 片 内 适 龄 儿 童 按 网 上 预 约 时 间 到 指 定 地 点 进 行 入 学 信 息 审 核 非 本 市 户 籍 适 龄 儿 童 按 网 上 预 约 时 间 到 属 地 服 务 片 指 定 地 点 进 行 入 学 信 息 审 核 公 办 小 学 审 核 本 校 服 务 片 内 的 适 龄 儿 童 入 学 信 息 6 月 30 日 前 完 成 小 学 入 学 初 中 入 学 随 机 分 配 工 作 7 月 1 日 前 7 月 4 日 1. 区 教 委 向 各 小 学 初 中 下 发 审 核 通 过 的 新 生 名 单 2. 召 开 分 配 录 取 预 备 大 会 1. 召 开 全 区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入 学 分 配 大 会 2. 各 中 小 学 ( 含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 发 放 新 生 入 学 通 知 书 9 月 1 日 15 日 建 立 小 学 和 初 中 新 生 学 籍 档 案 13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教 育 委 员 会 2016 年 4 月 25 日 印 发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