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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章 2016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管 理 工 作... 3 第 一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签 约 流 程... 3 第 二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签 约 注 意 事 项... 4 第 三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暂 缓 就 业 办 理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项... 7 第 四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其 他 去 向 管 理... 8 第 五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解 约 流 程... 9 第 六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追 踪 注 意 事 项... 11 第 七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生 源 校 对 注 意 事 项... 12 第 八 节 中 山 大 学 毕 业 生 就 业 鉴 证 专 用 章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14 第 九 节 关 于 民 族 生 就 业 政 策 的 说 明... 15 第 十 节 关 于 毕 业 生 放 弃 读 研 资 格 退 学 结 业 延 期 毕 业 改 派 报 到 证 遗 失 等 的 政 策 规 定... 17 第 十 一 节 关 于 报 到 证 干 部 身 份 的 说 明... 20 第 十 二 节 关 于 户 口 和 档 案 的 注 意 事 项... 21 第 十 三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遗 失 补 办 流 程... 26 第 十 四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遗 失 补 办 流 程... 27 第 十 五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遗 失 补 办 流 程... 27 第 十 六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生 源 信 息 补 录 流 程... 27 第 十 七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放 弃 读 研 资 格 退 学 结 业 换 毕 业 延 期 毕 业 改 派 申 请 报 到 证 流 程 28 第 二 章 中 山 大 学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29 第 一 节 登 录 与 注 销... 29 第 二 节 操 作 主 界 面... 30 I

第 三 节 更 改 密 码... 32 第 四 节 学 生 文 档 资 料 管 理... 32 第 五 节 就 业 协 议 书 管 理... 34 第 六 节 其 他 毕 业 去 向 管 理... 38 第 七 节 统 计 报 表... 42 第 三 章 广 东 省 大 学 生 就 业 在 线 院 校 端 管 理 程 序 下 载 及 使 用... 44 第 一 节 程 序 下 载 与 安 装... 44 第 二 节 系 统 登 录... 44 第 三 节 系 统 使 用... 44 附 件 1... 49 附 件 2... 50 附 件 3... 51 附 件 4... 53 附 件 5... 55 附 件 6... 56 附 件 7... 57 附 件 8... 58 附 件 9... 59 接 收 函 模 板... 60 II

第 一 章 2016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管 理 工 作 第 一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签 约 流 程 1.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发 放 2016 届 毕 业 生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 下 称 就 业 协 议 书 ) 给 院 系, 原 则 上 由 院 系 统 一 保 管 2. 准 备 签 约 的 毕 业 生 到 所 在 院 系 领 取 空 白 就 业 协 议 书 并 在 校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登 记 用 人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联 系 人 单 位 联 系 电 话 三 个 字 段 若 未 在 系 统 进 行 登 记, 中 心 将 不 受 理 就 业 协 议 书 遗 失 补 办 及 解 约 申 请 3. 毕 业 生 领 取 到 就 业 协 议 书 后, 先 如 实 填 写 就 业 协 议 书 乙 方 内 容 4. 接 收 单 位 及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 或 人 事 代 理 部 门 ) 填 写 甲 方 内 容 并 盖 章 5. 毕 业 生 登 录 中 山 大 学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并 填 写 协 议 内 容 6. 毕 业 生 将 一 式 四 份 协 议 书 交 回 所 在 院 系, 由 负 责 就 业 的 老 师 审 核 协 议 书 接 收 函 ( 样 板 详 见 附 件, 用 人 单 位 有 一 级 人 事 权 的 无 需 接 收 函 ) 及 网 上 信 息, 并 盖 由 中 心 统 一 发 放 的 就 业 鉴 证 专 用 章 7. 2015 年 12 月 起, 各 院 系 每 周 将 收 到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鉴 证 登 记 单 位 联 及 接 收 函 复 印 件 并 附 协 议 签 收 表, 上 交 至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公 室 ( 南 北 东 校 区 ) 为 避 免 延 误 毕 业 生 派 遣, 请 勿 累 积 到 毕 业 前 统 一 上 交 8.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对 各 院 系 上 交 的 协 议 书 及 接 收 函 复 印 件 进 行 审 核,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协 议 书 进 行 追 踪 9. 毕 业 生 离 校 前, 院 系 保 管 的 协 议 书 原 则 上 统 一 发 放 给 毕 业 生 暂 缓 3

就 业 毕 业 生 离 校 后 按 2016 届 毕 业 生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流 程 和 须 知 ( 附 件 1) 取 消 暂 缓 第 二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签 约 注 意 事 项 1. 就 业 协 议 书 由 毕 业 生 所 在 院 系 负 责 就 业 老 师 专 人 保 管, 当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达 成 就 业 意 向, 并 且 双 方 同 意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后, 方 可 将 就 业 协 议 书 交 由 用 人 单 位 2. 就 业 协 议 书 为 双 方 协 议, 即 甲 方 用 人 单 位 与 乙 方 毕 业 生 为 协 议 主 体, 丙 方 学 校 在 协 议 中 充 当 鉴 证 角 色, 不 参 与 协 议 主 体 当 就 业 协 议 书 由 毕 业 生 交 由 用 人 单 位 签 字 盖 章 后, 协 议 即 生 效 3. 就 业 协 议 书 中, 甲 方 指 用 人 单 位, 相 对 应 的 甲 方 栏 由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填 写, 主 要 包 括 用 人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联 系 电 话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单 位 地 址 用 人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档 案 寄 送 单 位 名 称 档 案 寄 送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等 信 息 如 用 人 单 位 与 毕 业 生 无 法 当 面 完 成 签 约 行 为, 可 由 毕 业 生 在 用 人 单 位 知 情 并 获 得 用 人 单 位 准 许 的 情 况 下, 由 毕 业 生 本 人 填 写 协 议 书 甲 方 内 容 4. 就 业 协 议 书 中, 用 人 单 位 名 称 为 重 要 信 息, 不 可 出 现 各 类 简 写 形 式, 如 广 东 移 动 工 行 广 东 省 行 等 均 属 于 简 写 形 式, 须 与 单 位 公 章 上 的 名 称 严 格 一 致 用 人 单 位 名 称 会 直 接 出 现 在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上, 如 采 用 简 写 方 式, 将 会 有 毕 业 生 无 法 报 到 的 情 况 出 现 5. 就 业 协 议 书 中, 档 案 寄 送 单 位 名 称 档 案 寄 送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三 项 信 息 是 学 校 档 案 馆 寄 送 毕 业 生 档 案 的 信 息 来 源, 毕 业 生 应 确 保 4

这 三 项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6. 就 业 协 议 书 中, 甲 方 指 用 人 单 位, 乙 方 指 毕 业 生 ; 甲 方 栏 中 的 落 户 地 址 指 的 是 毕 业 生 就 业 后, 户 口 将 落 去 哪 里, 而 不 是 指 毕 业 生 现 在 的 户 口 地 址 该 信 息 是 户 籍 部 门 为 毕 业 生 打 印 户 口 迁 移 证 的 依 据, 毕 业 生 应 确 保 这 项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7. 就 业 协 议 书 中,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工 作 报 酬 等 具 体 内 容, 如 双 方 同 意, 可 以 不 出 现 在 协 议 书 上 8. 近 年 来, 毕 业 生 以 用 人 单 位 口 头 承 诺 无 法 兑 现 为 理 由 申 请 解 约 的 比 例 逐 年 增 加, 为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麻 烦, 提 醒 毕 业 生 将 各 项 福 利 待 遇 及 用 人 单 位 的 各 项 承 诺 在 必 要 的 前 提 下, 采 用 协 议 附 件 的 形 式 附 在 就 业 协 议 后 9. 毕 业 生 在 用 人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签 章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所 在 院 系 进 行 鉴 证 如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法 签 约 或 等 待 签 约 的, 毕 业 生 应 及 时 向 所 在 院 系 说 明 情 况 或 交 回 就 业 协 议 书 10. 就 业 协 议 书 一 式 四 联, 第 一 联 为 用 人 单 位 联, 第 二 联 为 鉴 证 登 记 单 位 联, 第 三 联 为 院 系 联, 第 四 联 为 毕 业 生 联 完 成 所 有 签 约 手 续 后, 请 将 就 业 协 议 书 第 一 联 交 由 用 人 单 位 保 管, 第 二 联 由 学 校 保 管, 第 三 联 由 院 系 保 管, 第 四 联 由 毕 业 生 保 管 11. 毕 业 生 在 签 订 了 就 业 协 议 书 之 后, 须 取 得 用 人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的 有 效 接 收 证 明, 才 能 派 遣 有 效 接 收 证 明 指 用 人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出 具 的 接 收 函 或 者 在 就 业 协 议 书 上 盖 公 章 用 人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指 接 收 毕 业 生 人 事 档 案 关 系 的 单 位 的 主 管 部 门 如, 某 学 生 与 广 州 宝 洁 公 司 签 订 了 就 业 协 议, 接 收 该 生 人 事 档 案 关 系 5

的 单 位 是 广 州 某 人 才 市 场, 那 么 用 人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应 为 广 州 市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毕 业 生 须 取 得 由 广 州 市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出 具 的 广 州 市 xx 年 需 要 非 广 州 生 源 高 校 毕 业 生 申 请 表 接 收 函, 方 能 办 理 就 业 派 遣 手 续 一 般 来 说,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公 务 员 单 位 的 雇 员, 采 取 挂 靠 人 才 市 场 的 方 式 解 决 毕 业 生 的 档 案 挂 靠, 那 么 用 人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应 为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考 取 省 级 以 上 国 家 机 关 公 务 员 的 毕 业 生, 只 需 与 该 单 位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无 需 取 得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的 接 收 证 明, 即 可 办 理 就 业 派 遣 考 取 市 级 或 市 以 下 公 务 员 的, 应 取 得 该 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接 收 证 明, 或 者 该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的 接 收 证 明 如, 某 生 考 取 了 广 州 市 国 税 的 公 务 员, 该 生 应 该 取 得 广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接 收 函 或 者 广 东 省 国 税 的 接 收 证 明 后, 办 理 就 业 派 遣 12.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均 不 得 复 制 转 借 挪 用 或 伪 造 就 业 协 议 书,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将 根 据 中 山 大 学 学 生 处 分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章 第 十 七 条 第 ( 一 ) ( 八 ) 项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附 : 中 山 大 学 学 生 处 分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章 第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者, 给 予 以 下 处 分 : ( 一 )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或 成 绩 单, 假 冒 他 人 签 名, 盗 用 伪 造 印 章,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八 ) 蓄 意 违 反 有 关 就 业 规 定,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6

第 三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暂 缓 就 业 办 理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项 一 暂 缓 就 业 办 理 流 程 1. 暂 缓 就 业 办 理 范 围 (1) 尚 未 落 实 用 人 单 位, 未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但 仍 希 望 继 续 找 工 作 的 毕 业 生 (2) 已 落 实 用 人 单 位, 但 尚 未 与 用 人 单 位 完 成 签 约 手 续 的 毕 业 生 如 就 业 协 议 书 已 上 交 用 人 单 位, 但 未 返 还 的 ; 或 就 业 协 议 书 已 签 订 完 成, 但 未 拿 到 当 地 人 事 部 门 接 收 函 的 毕 业 生 2. 暂 未 落 实 用 人 单 位 又 有 就 业 意 向 的 毕 业 生 通 过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网 上 申 请 暂 缓 就 业 3.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上 报 暂 缓 就 业 方 案 至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4. 经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审 批 后,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于 毕 业 之 前 下 发 至 院 系 二 注 意 事 项 1. 暂 缓 就 业 的 意 义 每 一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派 遣 的 最 后 期 限 是 当 年 的 六 月, 如 在 最 后 期 限 之 前 仍 未 能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的 毕 业 生, 按 规 定 将 其 档 案 户 口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暂 缓 就 业 政 策 是 将 这 个 最 后 期 限 延 长 两 年 时 间 的 一 项 优 惠 政 策 办 理 了 暂 缓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可 在 毕 业 当 年 算 起 两 年 时 间 内, 档 案 由 广 东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免 费 保 管, 户 口 仍 留 在 学 校 集 体 户 同 时, 在 这 两 年 的 时 间 内, 可 以 按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身 份 办 理 就 业 派 遣 手 续 2. 暂 缓 就 业 的 限 制 条 件 暂 缓 就 业 是 一 项 为 毕 业 生 免 费 保 管 档 案 延 长 派 遣 期 限 的 优 惠 政 策, 7

但 有 其 特 殊 的 限 制 条 件 在 暂 缓 就 业 期 内, 如 毕 业 生 需 办 理 结 婚 生 育 出 国 出 境 ( 如 护 照 或 港 澳 通 行 证 ) 购 房 等 手 续, 必 须 先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办 理 档 案 户 口 迁 出 后, 在 新 户 口 所 在 地 办 理 以 上 手 续 第 四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其 他 去 向 管 理 一 国 内 升 学 毕 业 生 手 续 办 理 流 程 1. 毕 业 生 登 陆 中 山 大 学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在 其 他 毕 业 去 向 管 理 模 块 下, 点 击 国 内 升 学 登 记 2. 详 细 填 写 个 人 联 系 信 息 3. 根 据 个 人 升 学 情 况 选 择 填 写 个 人 升 学 信 息, 如 属 于 校 内 升 学, 则 不 需 要 提 交 档 案 户 口 迁 移 方 案, 如 属 于 校 外 升 学, 请 如 实 填 写 学 校 名 称 档 案 寄 送 地 址 邮 编 户 口 迁 移 地 址 等, 否 则 将 无 法 为 毕 业 生 邮 寄 档 案 及 迁 转 户 口 4. 国 内 升 学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须 于 5 月 31 日 之 前 登 录 大 学 生 就 业 在 线 填 写 升 学 不 参 加 就 业 申 请 二 回 生 源 地 毕 业 生 手 续 办 理 流 程 1. 毕 业 生 登 陆 中 山 大 学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在 其 他 毕 业 去 向 管 理 模 块 下, 点 击 申 请 回 生 源 地 2. 详 细 填 写 个 人 联 系 信 息 3. 根 据 个 人 情 况, 选 择 回 生 源 地 类 型, 如 选 择 已 在 生 源 地 落 实 用 人 单 位 选 项, 则 需 提 供 单 位 名 称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三 个 字 段 信 息 三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毕 业 生 手 续 办 理 流 程 8

1. 选 择 出 国 ( 出 境 : 港 澳 台 ) 留 学 的 毕 业 生, 如 选 择 人 事 代 理 方 式 保 管 个 人 档 案 户 口, 则 应 通 过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方 式 实 现 就 业 派 遣, 具 体 操 作 方 法 详 见 签 约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项 2. 选 择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的 毕 业 生, 如 选 择 将 档 案 和 户 口 发 回 生 源 地 保 管, 并 登 录 中 山 大 学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在 其 他 毕 业 去 向 管 理 模 块 下, 点 击 出 国 留 学 或 出 境 升 学 登 记 3. 详 细 填 写 个 人 联 系 信 息 四 自 主 创 业 毕 业 生 手 续 办 理 1. 选 择 自 主 创 业 的 毕 业 生, 如 选 择 人 事 代 理 方 式 保 管 个 人 档 案 户 口, 则 应 通 过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方 式 实 现 就 业 派 遣, 具 体 操 作 方 法 详 见 签 约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项 2. 如 自 主 创 业 毕 业 生 选 择 将 户 口 档 案 迁 回 生 源 地, 则 登 陆 中 山 大 学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在 其 他 毕 业 去 向 管 理 模 块 下, 点 击 申 请 回 生 源 地 五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在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中 申 请 任 何 去 向 的 毕 业 生, 由 就 业 中 心 统 一 直 接 派 回 生 源 地 第 五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解 约 流 程 为 维 护 正 常 的 毕 业 生 就 业 秩 序, 营 造 用 人 单 位 与 毕 业 生 诚 信 的 签 约 就 业 环 境,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后, 原 则 上 不 得 变 动 因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重 新 签 约 的, 须 按 照 以 下 流 程 办 理 手 续 1. 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网 站 上 下 载 毕 业 生 解 约 申 请 表 ( 附 件 2) 2. 院 系 审 核 毕 业 生 的 解 约 申 请 是 否 合 理, 并 由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并 加 9

盖 学 院 公 章 ; 可 以 受 理 的 情 况 : (1) 专 业 不 对 口 ; (2) 到 生 源 地 就 业, 到 西 部 基 层 就 业 ; (3) 到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及 国 家 重 点 加 强 部 门 工 作 ; (4)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解 约 以 下 情 况 不 予 受 理 : (1) 已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约, 无 故 不 报 到 的 ; (2) 相 同 行 业 类 似 岗 位 性 质 之 间 解 约 (3) 申 请 二 次 解 约 3.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解 约 受 理 时 间 为 2016 年 3 月 16 日 至 2016 年 5 月 11 日, 每 个 星 期 三 ( 节 假 日 除 外 ) 接 收 相 关 申 请, 申 请 可 分 别 送 至 各 校 区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公 室, 珠 海 校 区 的 申 请 送 至 南 校 区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公 室 若 院 系 未 在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登 记 原 协 议 书, 中 心 将 不 受 理 解 约 申 请 4.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将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开 会 讨 论 5. 在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审 核 通 过 后, 毕 业 生 可 与 用 人 单 位 办 理 解 除 协 议 的 手 续 6. 完 成 上 述 手 续 后, 带 齐 原 接 收 单 位 解 约 函 新 接 收 单 位 接 收 证 明 ( 原 件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 并 交 回 原 已 签 署 的 协 议 书 一 式 四 份 到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解 约 手 续, 签 署 解 约 承 诺 书 后 领 取 新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 办 理 手 续 的 时 间 为 每 周 三 周 四 ) 10

第 六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追 踪 注 意 事 项 1. 就 业 追 踪 工 作 是 根 据 教 育 部 和 省 教 育 厅 的 有 关 政 策 进 行 的 有 关 事 实 就 业 统 计 的 工 作 2. 学 生 完 成 签 约 手 续 ( 即 交 回 院 系 联 就 业 协 议 书 ) 后, 各 院 系 老 师 即 可 登 录 大 学 生 就 业 在 线 系 统 填 报 就 业 率 统 计 信 息, 如 遇 学 生 解 约 改 派 等 情 况 可 重 新 上 报 该 生 信 息 同 时, 根 据 省 就 业 中 心 的 工 作 安 排, 各 院 系 老 师 应 及 时 按 照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就 业 情 况 上 报 就 业 月 报 及 周 报 情 况 ( 附 件 3) 3. 一 般 地, 教 育 部 要 求 高 校 在 7 月 中 旬 前 上 报 当 年 毕 业 生 离 校 时 就 业 率 ; 每 年 8 月 25 日 为 初 次 就 业 追 踪 截 止 时 间,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将 在 每 年 9 月 发 布 省 内 高 校 初 次 就 业 率 ; 每 年 12 月 5 日 为 最 终 就 业 追 踪 截 止 时 间, 学 校 将 于 次 年 公 布 最 终 就 业 率 4. 各 单 位 上 报 就 业 率 应 严 格 按 照 中 山 大 学 就 业 信 息 上 报 指 引 ( 附 件 4) 操 作, 中 心 将 按 照 上 报 信 息 统 计 就 业 率 并 进 行 就 业 数 据 分 析 5. 毕 业 生 事 实 就 业 的 单 位 名 称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人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必 须 齐 全, 单 位 所 属 地 区 须 报 所 至 地 级 市, 填 写 广 东 省 北 京 市 无 效 6. 出 国 ( 出 境 ) 毕 业 生 请 填 写 家 庭 联 系 电 话 和 联 系 人 注 : 出 国 ( 出 境 ) 读 书 的 学 生, 单 位 类 型 应 上 报 出 国 出 境 国 内 升 学 的 学 生, 单 位 类 型 应 报 升 学 以 上 两 种 读 书 类 型 薪 酬 均 填 写 0 11

第 七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生 源 校 对 注 意 事 项 1. 生 源 地 的 概 念 依 据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非 师 范 类 毕 业 生 ( 我 校 所 有 毕 业 生 均 属 此 类, 以 下 简 称 毕 业 生 ) 生 源 地 具 体 是 指 毕 业 生 高 考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 具 体 到 县 市 区 ) 2. 如 何 判 断 自 己 的 生 源 地 是 哪 里 本 科 毕 业 生 : 根 据 生 源 地 的 概 念,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生 源 地 指 的 是 该 生 高 考 前, 常 驻 户 口 所 在 地, 具 体 到 地 级 市 一 级 例 如 : 河 南 省 驻 马 店 市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等 入 学 后 家 庭 常 住 户 口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以 新 户 口 所 在 地 为 生 源 地, 并 向 就 业 中 心 提 供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户 口 本 复 印 件 一 般 地,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生 源 地 为 父 母 户 口 所 在 地 毕 业 研 究 生 ( 含 硕 士 博 士 ): 毕 业 研 究 生 的 生 源 地 按 入 学 前 户 口 性 质 的 不 同 分 两 种 情 况 : (1) 入 学 前 没 有 工 作 经 历, 则 生 源 地 是 指 该 生 高 考 前 的 户 籍 所 在 地 例 如 学 生 甲 本 科 毕 业 后 直 接 攻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则 该 生 生 源 地 为 高 考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博 士 生 生 源 地 依 此 类 推 (2) 入 学 前 有 工 作 经 历, 并 在 工 作 地 落 实 了 个 人 独 立 户 口 ( 非 工 作 单 位 集 体 户 口 ) 的 毕 业 生, 生 源 地 指 的 是 工 作 地 例 如, 学 生 乙 在 武 汉 工 作, 并 落 实 了 武 汉 市 的 个 人 独 立 户 口 ( 非 工 作 单 位 集 体 户 口 ), 考 取 研 究 生 后, 该 生 的 生 源 地 应 为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注 : 如 入 学 前 有 工 作 经 历, 但 在 工 作 地 落 实 的 户 口 性 质 为 工 作 单 位 集 12

体 户 口, 则 按 情 况 (1) 判 断 生 源 地 3. 提 供 生 源 地 信 息 的 作 用 在 每 年 最 终 派 遣 计 划 生 成 后, 主 动 申 请 回 生 源 地 的 毕 业 生 未 签 署 就 业 协 议 也 没 有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手 续 的 毕 业 生 和 申 请 调 整 就 业 去 向 未 获 批 准 的 毕 业 生, 全 部 凭 回 生 源 地 报 到 证 到 生 源 所 在 地 市 人 社 局 报 到 如 不 能 正 确 判 断 个 人 生 源 地 或 错 误 上 报 生 源 地 信 息, 将 导 致 毕 业 生 档 案 投 递 错 误, 及 多 次 往 返 寄 送 增 加 档 案 丢 失 的 机 率, 还 会 造 成 毕 业 生 户 口 迁 出 后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无 法 落 户, 出 现 所 谓 黑 户 的 情 况 4. 生 源 地 能 否 修 改 毕 业 生 原 则 上 不 能 变 更 生 源 地 如 因 异 地 考 学 行 政 区 划 变 更 升 学 后 父 母 户 籍 发 生 变 动 等 情 况, 按 规 定 向 学 校 提 供 由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即 户 籍 证 明, 经 省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方 可 变 更 生 源 地 5. 更 名 之 后 应 及 时 告 知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毕 业 生 在 入 学 之 后 更 改 了 姓 名 的, 应 向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提 供 由 公 安 局 出 具 的 更 名 通 知 复 印 件 户 口 本 复 印 件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招 生 名 册 复 印 件 6. 网 上 生 源 校 对 注 意 事 项 目 前, 我 校 毕 业 生 个 人 资 料 核 对 工 作 在 中 山 大 学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应 届 毕 业 生, 须 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要 求 的 时 间 内, 登 陆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完 成 个 人 资 料 校 对 登 陆 的 帐 号 为 该 生 的 学 号, 初 始 密 码 为 身 份 证 号 码 后 六 位 学 生 须 核 对 三 部 份 个 人 信 息, 不 能 更 改 限 时 修 改 必 填 信 息 不 能 更 改 的 信 息, 包 括 姓 名 专 业 学 号 性 别 等 内 容, 如 学 生 核 对 发 现 信 息 有 误, 须 持 院 系 开 具 的 有 效 证 明 来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更 改 限 时 13

修 改 的 信 息, 包 括 政 治 面 貌 生 源 地 身 份 证 号 码 等 内 容, 由 学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自 行 填 写, 逾 期 无 效 其 中, 生 源 地 以 高 考 前 户 口 所 在 地 为 准 入 学 后 户 籍 变 动 的, 以 最 新 的 信 息 为 准 生 源 地 信 息 核 对 非 常 重 要, 是 打 印 回 生 源 地 报 到 证 和 档 案 寄 送 户 口 迁 移 的 依 据 如 在 校 对 完 成 后, 发 现 限 时 修 改 信 息 有 误 的, 须 持 有 效 证 明 前 往 院 系 或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更 改 更 改 生 源 地 的, 应 复 印 招 生 名 册 户 口 本 和 身 份 证 必 填 信 息 信 息, 包 括 E-mail 地 址 和 联 系 电 话, 学 生 可 选 择 不 限 时 填 写 填 写 有 效 的 联 系 方 式, 便 于 就 业 中 心 及 时 将 重 要 就 业 信 息 通 知 到 毕 业 生 本 科 生 导 师 姓 名 一 项 填 写 无 毕 业 生 在 核 对 完 个 人 资 料 之 后, 应 点 击 确 认, 完 成 生 源 校 对 院 系 登 陆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进 入 毕 业 生 文 档 资 料 管 理, 查 看 当 年 所 有 毕 业 生 的 校 对 情 况 院 系 应 就 每 个 毕 业 生 的 个 人 资 料 做 进 一 步 校 对, 确 认 无 误 后 点 击 确 认 通 过 如 发 现 有 退 学 休 学 留 级 硕 博 连 读 的 学 生, 应 及 时 告 知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将 其 从 当 年 就 业 派 遣 计 划 中 剔 除 未 进 行 个 人 确 认 的 毕 业 生, 无 法 纳 入 派 遣 计 划, 不 能 发 放 就 业 协 议 书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第 八 节 中 山 大 学 毕 业 生 就 业 鉴 证 专 用 章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为 加 强 毕 业 生 就 业 鉴 证 专 用 章 使 用 管 理, 确 保 用 章 无 误, 维 护 其 严 肃 性 和 权 威 性, 现 制 定 中 山 大 学 毕 业 生 就 业 鉴 证 专 用 章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一 就 业 鉴 证 专 用 章 是 我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鉴 证 工 作 专 用 章, 使 用 单 位 代 表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履 行 相 关 鉴 证 手 续, 不 得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14

二 就 业 鉴 证 专 用 章 的 使 用 单 位 与 编 号 对 应, 本 单 位 的 就 业 鉴 证 专 用 章 只 能 用 于 本 单 位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鉴 证 工 作 三 就 业 鉴 证 专 用 章 实 行 专 人 管 理, 每 个 单 位 确 定 一 名 管 理 人 员, 承 担 使 用 管 理 责 任, 并 书 面 报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备 案 四 就 业 鉴 证 专 用 章 管 理 人 员 应 严 格 履 行 登 记 手 续, 因 使 用 不 当 而 造 成 损 失 的, 个 人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五 就 业 鉴 证 专 用 章 管 理 人 员 如 工 作 变 动, 应 及 时 上 缴, 由 重 新 确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另 行 办 理 接 收 手 续, 不 得 私 自 转 交 他 人 六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在 空 白 协 议 书 上 加 盖 就 业 鉴 证 专 用 章 七 就 业 鉴 证 专 用 章 使 用 原 则 上 要 在 办 公 室 内, 不 准 携 带 外 出 使 用 八 就 业 鉴 证 专 用 章 不 慎 遗 失, 需 书 面 报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说 明 原 因, 经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审 核 并 报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同 意 后 方 可 补 发 九 就 业 鉴 证 专 用 章 如 有 损 坏 由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负 责 换 发 十 就 业 鉴 证 专 用 章 要 定 期 清 洗, 保 证 用 章 规 范 端 正 清 晰 十 一 本 办 法 自 2007 年 月 日 起 生 效 中 山 大 学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2007 年 月 日 第 九 节 关 于 民 族 生 就 业 政 策 的 说 明 1. 民 族 生 相 关 政 策 民 族 预 科 班 民 族 班 招 生 计 划 为 国 家 指 令 性 定 向 就 业 招 生 计 划 ( 教 民 [2005]5 号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少 数 民 族 预 科 班 民 族 班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章 15

第 十 七 条 ) 少 数 民 族 预 科 班 民 族 班, 是 国 家 为 促 进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下 达 的 指 令 性 定 向 就 业 招 生 计 划 根 据 文 件 规 定, 民 族 预 科 班 民 族 班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应 按 定 向 生 的 就 业 政 策 对 待, 毕 业 后 直 接 派 往 生 源 所 在 地 区 主 管 毕 业 生 接 收 部 门, 即 民 族 预 科 班 民 族 班 毕 业 生 须 回 生 源 地 就 业 广 东 省 内 生 源 的 民 族 生, 应 回 生 源 所 在 地 级 市 定 向 就 业, 如 清 远 生 源 的 民 族 生, 回 清 远 市 就 业 ; 广 东 省 外 生 源 的 民 族 生, 应 回 生 源 所 在 的 省 自 治 区 或 直 辖 市 定 向 就 业, 如 贵 州 省 生 源 的 民 族 生, 回 贵 州 省 内 就 业 民 族 生 在 毕 业 当 年 纳 入 我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派 遣 计 划 内, 可 以 领 取 盖 有 民 族 生 字 样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民 族 生 与 生 源 地 的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或 者 暂 未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原 则 上 都 为 其 打 印 前 往 生 源 地 人 事 部 门 报 到 的 就 业 报 到 证, 档 案 随 寄 保 卫 处 则 派 发 户 口 迁 移 证, 由 民 族 生 自 行 将 户 口 迁 入 本 科 入 学 前 的 户 口 所 在 地 民 族 生 可 以 报 考 研 究 生 其 定 向 就 业 的 培 养 方 式, 在 研 究 生 培 养 阶 段 自 动 取 消 民 族 生 不 能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不 能 参 加 广 东 省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2. 内 地 新 疆 西 藏 高 中 班 毕 业 生 就 业 相 关 政 策 内 地 新 疆 西 藏 高 中 班 毕 业 生 如 需 派 往 非 生 源 省 地 区 就 业, 需 征 得 生 源 所 在 地 区 地 级 市 以 上 主 管 毕 业 生 接 收 部 门 的 同 意, 并 于 5 月 31 日 前 开 具 同 意 某 同 学 异 地 就 业 的 证 明,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将 其 材 料 报 送 广 东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批 准 后, 才 允 许 改 变 就 业 去 向 3. 少 数 民 族 骨 干 计 划 就 业 相 关 政 策 16

少 数 民 族 高 层 次 骨 干 人 才 采 取 定 向 招 生 定 向 培 养 定 向 就 业 ( 教 民 [2004]5) 和 ( 教 民 [2005]11) 根 据 ( 教 民 [2008]10 号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少 数 民 族 高 层 次 骨 干 人 才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 骨 干 人 才 计 划 属 于 国 家 定 向 计 划 骨 干 人 才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在 职 人 员 回 定 向 单 位 工 作 ; 非 在 职 人 员 一 律 按 定 向 协 议 回 定 向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就 业 骨 干 人 才 非 在 职 研 究 生 毕 业 时, 由 各 招 生 学 校 和 科 研 院 ( 所 ) 向 其 提 供 定 向 省 的 全 国 毕 业 生 研 究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在 定 向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落 实 接 收 单 位 的 学 生, 学 校 和 科 研 院 ( 所 ) 直 接 派 遣 到 接 收 单 位 ; 未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的 学 生, 及 时 派 遣 回 定 向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骨 干 人 才 计 划 毕 业 生 如 需 与 定 向 所 在 省 内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毕 业 当 年 5 月 31 日 前 到 就 业 中 心 申 请 领 取 定 向 就 业 协 议 书 如 申 领 报 到 证 的, 须 于 6 月 20 日 前 向 南 北 校 区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提 交 有 关 材 料 ( 与 生 源 地 工 作 单 位 签 约 的, 需 上 交 就 业 协 议 书 一 份 定 向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一 份 ; 未 签 约 回 生 源 地 的 只 需 提 交 一 份 定 向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 学 校 将 为 其 打 印 报 到 证, 过 期 将 不 予 办 理 第 十 节 关 于 毕 业 生 放 弃 读 研 资 格 退 学 结 业 延 期 毕 业 改 派 报 到 证 遗 失 等 的 政 策 规 定 的 规 定 放 弃 读 研 资 格 一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1997) 关 于 放 弃 读 研 17

第 三 十 四 条 免 试 推 荐 和 考 取 硕 士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毕 业 生, 在 学 校 就 业 计 划 上 报 后 提 出 不 再 攻 读 的, 应 回 家 庭 所 在 地 就 业 二 有 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相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广 东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2005) 关 于 放 弃 读 研 的 相 关 规 定 专 插 本 已 被 录 取 获 免 试 推 荐 资 格 和 已 考 取 研 究 生 的 毕 业 生, 在 就 业 方 案 编 制 完 成 后 提 出 不 再 读 的, 应 回 生 源 地 就 业, 不 再 签 发 报 到 证 根 据 中 山 大 学 关 于 做 好 获 得 免 试 研 究 生 ( 含 直 博 生 ) 拟 录 取 资 格 学 生 签 订 就 读 承 诺 书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自 签 署 承 诺 书 之 日 起, 学 校 就 业 管 理 部 门 不 再 受 理 其 本 科 毕 业 生 就 业 派 遣 事 宜 考 取 硕 士 研 究 生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毕 业 生 如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须 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 前 持 研 究 生 院 出 具 的 同 意 放 弃 证 明 到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手 续, 逾 期 将 不 予 受 理 退 学 三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2005) 关 于 退 学 学 生 的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退 学 的 本 专 科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毕 业 生 就 业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没 有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结 业 延 期 毕 业 四 根 据 教 育 部 及 广 东 省 的 相 关 规 定, 未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的 结 业 生 肄 业 生 没 有 报 到 证 但 结 业 生 或 延 期 毕 业 同 学 取 得 毕 业 证 后, 须 于 三 个 月 内 18

( 以 毕 业 证 上 日 期 为 准 ) 到 南 校 区 ( 医 学 类 同 学 在 北 校 区 )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派 遣 手 续 如 毕 业 时 间 超 过 三 个 月, 又 不 办 理 相 关 派 遣 手 续 的, 则 不 予 办 理 去 用 人 单 位 派 遣 手 续, 毕 业 生 户 口 档 案 回 生 源 地 结 业 转 毕 业 延 期 毕 业 的 同 学 打 印 报 到 证 须 准 备 的 材 料 : 毕 业 证 复 印 件 已 签 定 的 协 议 书 及 有 效 的 接 收 函 复 印 件 ( 具 有 一 级 人 事 权 的 单 位 不 需 要 接 收 函 ) 申 请 派 回 生 源 地 的 毕 业 生 不 需 要 接 收 函 修 读 双 专 业 需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的 同 学 属 于 延 期 毕 业 情 况, 如 需 派 遣 需 准 备 :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第 二 学 历 毕 业 证 复 印 件 改 派 五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后 调 整 办 法 (2003) 关 于 改 派 的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可 提 出 调 整 工 作 单 位 申 请 :( 一 ) 确 属 专 业 不 对 口, 学 用 不 一 致 的 ; ( 二 ) 要 求 到 基 层 单 位 或 老 少 边 穷 地 区 工 作 的 ; ( 三 ) 要 求 到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及 国 家 重 点 加 强 部 门 工 作 的 ; ( 四 )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因 的 六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1997) 关 于 改 派 的 规 定 第 四 十 条 在 派 遣 过 程 中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调 整 改 派 的, 按 下 列 原 则 办 理 : 毕 业 生 调 整 改 派 须 在 一 年 内 办 理, 逾 期 不 再 办 理 有 关 调 整 改 派 手 续 毕 业 生 就 业 后 的 调 整 按 在 职 人 员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19

第 五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毕 业 生, 由 学 校 报 地 方 主 管 毕 业 生 调 配 部 门 批 准, 不 再 负 责 其 就 业 在 其 向 学 校 缴 纳 全 部 培 养 费 和 奖 ( 助 ) 学 金 后, 由 学 校 将 其 户 粮 关 系 和 档 案 转 至 家 庭 所 在 地, 按 社 会 待 业 人 员 处 理 : 自 派 遣 之 日 起,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三 个 月 不 去 就 业 单 位 报 到 的 ; 报 到 后, 拒 不 服 从 安 排 或 无 理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退 回 的 ; 其 他 违 反 毕 业 生 就 业 规 定 的 报 到 证 遗 失 七 根 据 广 东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规 定, 报 到 证 如 在 报 到 期 限 内 遗 失, 可 递 交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由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向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申 请 补 发 新 的 报 到 证 ; 超 过 报 到 期 限 遗 失 的, 可 凭 档 案 袋 内 就 业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到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加 盖 与 原 件 相 符 及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公 章, 视 作 报 到 证 第 十 一 节 关 于 报 到 证 干 部 身 份 的 说 明 一 什 么 是 报 到 证? 报 到 证 又 叫 派 遣 证 凡 属 国 家 统 分 统 招 的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应 届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时 从 毕 业 院 校 领 取 报 到 证 ( 办 理 了 暂 缓 就 业 的 学 生 在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时 领 取 报 到 证 ) 领 取 后, 毕 业 生 应 及 时 到 报 到 证 抬 头 单 位 ( 即 生 源 地 所 在 人 事 部 门 或 新 接 收 单 位 所 在 地 人 事 部 门 ) 去 报 到, 由 人 事 部 门 确 定 国 家 干 部 身 份 干 部 身 份 需 要 在 档 案 管 理 单 位 满 时 限 后 ( 本 科 生 为 1 年, 研 究 生 根 据 各 地 政 策 一 般 为 半 年 内 ) 转 正 定 级, 所 以 申 请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或 挂 靠 人 才 市 场 的 毕 业 生 一 定 要 确 认 该 单 位 能 否 办 理 转 正 定 级 业 务 根 据 广 东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规 定, 报 到 证 如 在 报 到 期 限 内 遗 20

失, 可 递 交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由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向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申 请 补 发 新 的 报 到 证 ; 超 过 报 到 期 限 遗 失 的, 可 凭 档 案 袋 内 就 业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到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加 盖 与 原 件 相 符 及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公 章, 视 作 报 到 证 二 保 留 干 部 身 份 主 要 有 哪 些 作 用? 有 干 部 身 份 的 人 员, 可 办 理 干 部 调 动 手 续, 通 过 干 部 调 动 可 把 档 案 人 事 关 系 户 口 及 随 迁 家 属 的 户 口 调 到 全 国 各 地, 并 办 理 社 会 劳 动 保 险 异 地 转 移 及 工 龄 审 核 等 手 续 第 十 二 节 关 于 户 口 和 档 案 的 注 意 事 项 一 毕 业 生 户 口 迁 移 流 程 ( 一 ) 入 学 时 将 户 口 迁 入 学 校 集 体 户 的 毕 业 生, 按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 1. 集 体 办 理 : (1) 在 中 山 大 学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中 填 写 详 细 的 户 口 迁 移 地 址 (XX 省 XX 市 XX 区 XX 号, 迁 入 住 房 的 要 求 到 门 牌 号 ); (2)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时 在 所 在 院 系 领 取 户 口 迁 移 证 2. 分 散 办 理 : 南 校 区 : (1) 毕 业 生 本 人 前 来 办 理 者 : 持 报 到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 在 复 印 件 备 注 栏 写 清 楚 拟 迁 入 的 详 细 地 址 ) 身 份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到 保 卫 处 综 合 科, 综 合 科 开 出 同 意 迁 出 证 明, 毕 业 生 持 户 口 卡 原 件 已 盖 有 迁 出 章 的 户 口 卡 首 页 复 印 件 及 上 述 材 料 到 海 珠 区 公 安 分 局 综 合 办 证 中 心 办 理 21

(2) 毕 业 生 本 人 不 能 前 来 办 理 者 : 由 他 人 携 带 毕 业 生 报 到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 在 复 印 件 备 注 栏 写 清 楚 拟 迁 入 的 详 细 地 址 ) 毕 业 生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到 保 卫 处 综 合 科, 由 综 合 科 工 作 人 员 代 为 办 理,10 个 工 作 日 后 到 综 合 科 领 取 户 口 迁 移 证 北 校 区 东 校 区 : (1) 迁 往 就 业 单 位 者 : 毕 业 生 本 人 持 报 到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身 份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毕 业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到 户 口 所 在 校 区 保 卫 办, 保 卫 办 开 出 同 意 迁 出 证 明 即 户 口 迁 出 函, 毕 业 生 本 人 持 已 盖 有 迁 出 章 的 户 口 卡 原 件 首 页 复 印 件 ( 东 校 区 不 需 要 ) 及 上 述 材 料 到 越 秀 区 公 安 分 局 办 证 中 心 ( 北 校 区 毕 业 生 ) 小 谷 围 派 出 所 ( 东 校 区 毕 业 生 )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证 (2) 迁 回 原 籍 者 : 毕 业 生 本 人 持 身 份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毕 业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到 户 口 所 在 校 区 保 卫 办, 保 卫 办 开 出 同 意 迁 出 证 明 即 户 口 迁 出 函, 毕 业 生 本 人 持 已 盖 有 迁 出 章 的 户 口 卡 原 件 首 页 复 印 件 ( 东 校 区 不 需 要 ) 及 上 述 材 料 到 越 秀 区 公 安 分 局 办 证 中 心 ( 北 校 区 毕 业 生 ) 小 谷 围 派 出 所 ( 东 校 区 毕 业 生 )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证 (3) 毕 业 生 本 人 不 能 前 来 办 理 者 ( 东 校 区 毕 业 生 ), 东 校 区 保 卫 办 不 代 办 相 关 手 续, 需 当 事 人 出 具 委 托 书, 委 托 同 学 朋 友 ( 持 该 生 本 人 和 代 办 人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 前 往 保 卫 办 小 谷 围 派 出 所 办 理, 委 托 书 必 须 亲 自 签 字 并 按 上 本 人 和 代 办 人 的 手 印 ( 二 ) 入 学 时 未 将 户 口 迁 入 学 校 的 学 生 毕 业 后,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的, 持 报 到 证 和 用 人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的 接 收 证 明, 将 户 口 由 原 籍 迁 至 工 作 单 位 所 在 地 22

( 三 ) 注 意 事 项 : 1. 毕 业 生 未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且 未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的 ( 继 续 攻 读 本 校 研 究 生 者 除 外 ), 在 毕 业 离 校 前 必 须 将 户 口 迁 回 原 籍 未 办 理 户 口 迁 出 的, 按 空 挂 户 口 处 理, 不 予 办 理 与 户 籍 有 关 的 手 续 2. 根 据 公 安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毕 业 生 户 口 迁 移 之 后 一 般 不 再 办 理 更 改 手 续 因 此, 毕 业 生 户 口 迁 入 地 址 填 写 必 须 准 确 无 误, 领 到 户 口 迁 移 证 后 必 须 及 时 ( 迁 移 证 有 效 期 为 30 天 ) 到 迁 入 地 公 安 部 门 或 单 位 办 理 入 户 手 续 3. 毕 业 生 已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手 续 的, 学 校 可 保 留 户 籍 两 年, 并 按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 (1) 在 暂 缓 就 业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毕 业 生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的, 或 因 结 婚 生 育 出 国 ( 境 ) 等 事 项 需 要 用 户 口 卡 的, 毕 业 生 应 提 前 到 学 校 办 理 户 口 迁 出 手 续, 迁 出 时, 需 到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解 除 暂 缓 就 业, 凭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报 到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毕 业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到 户 口 所 在 校 区 的 保 卫 部 门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2)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因 升 学 [ 国 外 ( 境 外 ) 留 学 除 外 ] 或 报 考 公 务 员 面 试 需 要 借 出 户 口 卡 的, 可 以 凭 本 人 身 份 证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原 件 毕 业 证 或 学 位 证 和 升 学 ( 或 公 务 员 面 试 )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到 保 卫 部 门 借 用 (3) 暂 缓 就 业 期 满 仍 未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的, 按 空 挂 户 口 处 理, 不 予 办 理 与 户 籍 有 关 的 手 续 暂 缓 就 业 期 满 后 仍 未 办 理 户 口 迁 出 的, 户 口 由 辖 区 公 安 部 门 按 照 原 籍 的 地 址 迁 出, 并 打 印 户 口 迁 移 证 此 时 学 生 的 户 口 信 息 是 无 法 使 用 的, 直 到 学 生 本 人 亲 自 前 来 领 取 户 口 迁 移 证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23

回 原 籍 落 户 后 方 能 使 用 户 口 不 会 自 动 迁 回 原 籍 以 上 户 口 迁 移 相 关 资 料 由 学 校 保 卫 处 提 供, 户 口 迁 移 如 有 问 题, 请 拨 打 保 卫 处 各 校 区 电 话 :84111097( 南 );39332297( 东 );87331735( 北 ) 二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和 详 细 地 址 的 填 写 说 明 由 于 学 生 档 案 属 于 机 要 文 件, 对 机 要 信 封 的 填 写 要 求 较 高 我 校 的 毕 业 生 档 案 历 年 都 由 广 东 省 机 要 通 信 局 承 寄, 同 学 们 在 填 写 就 业 协 议 的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名 称 和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详 细 地 址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1. 毕 业 生 应 与 用 人 单 位 明 确 人 事 档 案 的 接 收 单 位 名 称 和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的 地 址 特 别 需 要 留 意 的 是, 在 不 少 单 位, 员 工 的 身 份 不 同, 员 工 人 事 档 案 的 接 收 保 管 单 位 就 不 同 2. 毕 业 生 应 与 用 人 单 位 明 确 :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具 备 人 事 档 案 接 收 权, 并 且 与 机 要 局 已 经 建 立 机 要 寄 递 关 系 若 填 写 的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没 有 人 事 档 案 接 收 权 或 未 与 机 要 局 建 立 机 要 寄 递 关 系, 档 案 承 寄 方 通 常 不 予 投 递 档 案, 这 会 影 响 毕 业 生 就 业 一 般 来 说,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型 国 有 企 业 有 人 事 档 案 接 收 权 外 资 企 业 合 资 企 业 民 营 企 业 等 单 位 没 有 人 事 档 案 接 收 权, 其 员 工 的 人 事 档 案 一 般 挂 靠 在 人 才 市 场 3.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和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不 是 同 一 单 位,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应 在 就 业 协 议 书 上 地 方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省 直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签 章 一 栏 签 字 盖 章 否 则 可 能 出 现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拒 收 退 档 的 情 况 4. 毕 业 生 填 写 就 业 协 议 时 应 注 意 : (1)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名 称 必 须 写 全 称, 不 得 使 用 简 称 24

(2)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详 细 地 址 必 须 填 写 完 整 到 : 省 市 县 ( 区 ) 路 (3) 如 果 明 确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哪 个 部 门 负 责 接 收 人 事 档 案, 该 部 门 名 称 应 写 在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名 称 的 后 面, 切 勿 填 写 在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详 细 地 址 一 栏 (4) 毕 业 生 档 案 是 机 要 件, 禁 止 个 人 接 收 因 此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名 称 和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详 细 地 址 中 都 不 得 填 写 收 件 人 姓 名, 否 则 将 导 致 档 案 无 法 转 递 (5) 用 人 单 位 名 称 和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名 称 不 一 致 的, 切 勿 将 用 人 单 位 名 称 和 用 人 单 位 详 细 地 址 也 一 并 填 入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名 称 和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详 细 地 址 一 栏 正 确 的 范 例 : 25

以 上 档 案 相 关 资 料 由 学 校 档 案 馆 提 供, 档 案 寄 送 如 有 问 题, 请 联 系 学 校 档 案 馆 咨 询 东 校 区 学 生 档 案 室 电 话 :39332241,39332242 第 十 三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遗 失 补 办 流 程 1. 毕 业 生 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网 站 上 下 载 就 业 协 议 书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表 ( 附 件 5) 并 如 实 填 写 ; 2. 院 系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 3.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在 接 到 相 关 申 请 后, 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网 站 上 公 示 ; 若 院 系 未 在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协 议 书 登 记, 中 心 将 不 受 理 该 生 的 申 请 ; 4. 网 站 公 示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后 如 无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投 诉, 南 校 区 北 校 区 毕 业 生 到 所 在 校 区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公 室 ) 领 取 新 就 业 协 议 书, 东 校 区 珠 海 校 区 毕 业 生 到 南 校 区 领 取, 领 取 时 间 为 每 周 三 周 四 ( 节 假 日 除 外 ); 5. 每 周 二 受 理 就 业 协 议 书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6.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均 不 得 复 制 转 借 挪 用 或 伪 造 就 业 协 议 书, 不 得 与 单 位 签 署 就 业 协 议 书 后 谎 报 遗 失,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将 根 据 中 山 大 学 学 生 处 分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章 第 十 七 条 第 ( 一 ) ( 八 ) 项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附 : 中 山 大 学 学 生 处 分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章 第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者, 给 予 以 下 处 分 : ( 一 )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或 成 绩 单, 假 冒 他 人 签 名, 盗 用 伪 造 印 章,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八 ) 蓄 意 违 反 有 关 就 业 规 定,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26

第 十 四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遗 失 补 办 流 程 1. 毕 业 生 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网 站 上 下 载 就 业 推 荐 表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表 ( 附 件 6) 并 如 实 填 写 ; 2. 院 系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 3.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在 接 到 申 请 后, 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网 站 上 公 示 ; 4. 网 站 公 示 五 个 工 作 日 后 如 无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投 诉, 南 校 区 北 校 区 毕 业 生 到 所 在 校 区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公 室 领 取 新 就 业 推 荐 表, 东 校 区 珠 海 校 区 毕 业 生 到 南 校 区 领 取, 领 取 时 间 为 每 周 三 周 四 ( 节 假 日 除 外 ); 5. 每 周 二 受 理 就 业 推 荐 表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第 十 五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遗 失 补 办 流 程 1. 毕 业 生 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网 站 上 下 载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表 ( 附 件 7) 并 如 实 填 写 ; 2.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在 接 到 申 请 后, 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网 站 上 公 示 ; 3. 网 站 公 示 五 个 工 作 日 后 如 无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投 诉, 南 校 区 北 校 区 的 毕 业 生 到 所 在 校 区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公 室 领 取 新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东 校 区 珠 海 校 区 毕 业 生 到 南 校 区 领 取, 领 取 时 间 为 每 周 三 周 四 ( 节 假 日 除 外 ); 4. 每 周 二 受 理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第 十 六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生 源 信 息 补 录 流 程 1. 毕 业 生 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网 站 上 下 载 毕 业 生 生 源 信 息 补 录 申 请 表 27

( 附 件 8) 并 如 实 填 写 ; 2. 院 系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 3.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在 接 到 申 请 10 个 工 作 日 后, 学 生 可 凭 学 生 证 件 到 南 校 区 ( 或 北 校 区 ) 领 取 就 业 资 料 ( 就 业 协 议 书 及 就 业 推 荐 表 ), 领 取 时 间 为 每 周 三 周 四 ( 节 假 日 除 外 ); 4. 每 周 二 受 理 生 源 信 息 补 录 申 请 第 十 七 节 2016 届 毕 业 生 放 弃 读 研 资 格 退 学 结 业 换 毕 业 延 期 毕 业 改 派 申 请 报 到 证 流 程 1 毕 业 生 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网 站 上 下 载 毕 业 生 特 殊 情 况 派 遣 申 请 表 ( 附 件 9) 并 如 实 填 写 ; 2 按 照 申 请 表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材 料 ; 3 工 作 日 均 可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中 心 收 到 材 料 提 交 广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审 批,3 周 左 右 审 批 通 过 即 通 知 领 取 报 到 证 4 凭 身 份 证 件 领 取 报 到 证, 代 领 凭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及 代 领 人 有 效 证 件 领 取 说 明 : 领 取 报 到 证 后 沿 中 间 虚 线 裁 开 下 方 白 联 应 放 入 档 案 袋 ( 若 档 案 仍 在 学 校 档 案 馆 ( 档 案 馆 在 东 校 区 ) 咨 询 39332241; 若 档 案 已 发 往 上 一 个 报 到 单 位, 咨 询 解 约 单 位 ); 若 户 口 入 学 时 迁 入 中 大, 凭 上 方 蓝 联 ( 研 究 生 为 红 联 ) 到 所 在 校 区 保 卫 处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 珠 海 校 区 学 生 在 南 校 区 保 卫 办 处 办 理 ); 否 则, 直 接 凭 报 到 证 去 报 到 28

附 件 1 2016 届 毕 业 生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流 程 和 须 知 需 携 带 的 资 料 回 生 源 地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原 件 身 份 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就 业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原 件 就 业 协 议 书 原 件 有 效 的 接 收 证 明 原 件 身 份 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升 学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原 件 录 取 通 知 书 / 博 士 后 进 站 通 知 书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身 份 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毕 业 生 自 档 案 转 至 广 东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 以 具 体 通 知 为 准 ) 起, 带 齐 所 需 资 料, 到 各 院 系 做 鉴 证, 由 院 系 登 记 就 业 信 息, 在 工 作 日 内 前 往 广 东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解 除 暂 缓 手 续, 领 取 报 到 证 及 转 递 档 案 2017 年 1 月 1 日 后, 可 直 接 到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解 除 暂 缓 手 续, 无 须 回 院 系 鉴 证 凭 报 到 证 到 学 校 保 卫 处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取 消 暂 缓 办 理 之 后, 档 案 由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转 递, 按 规 定 档 案 不 允 许 自 带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填 写 完 整 方 能 生 效, 有 效 期 为 2016 年 7 月 1 日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到 期 仍 未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的, 将 自 动 终 止 协 议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打 出 回 生 源 地 的 报 到 证 保 卫 处 打 出 回 生 源 地 的 户 口 迁 移 证 档 案 则 转 递 回 生 源 地 人 社 局 毕 业 生 须 带 齐 资 料 方 能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原 件 和 就 业 协 议 书 原 件, 离 校 前 可 在 院 系 学 工 办 领 取 有 效 的 接 收 证 明 原 件, 即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人 事 局 开 具 的 接 收 证 明 有 人 事 接 受 权 的 单 位, 不 需 要 另 开 具 接 收 证 明 49

附 件 2 中 山 大 学 毕 业 生 解 约 申 请 表 申 请 表 编 号 : 受 理 时 间 : 年 月 日 姓 名 学 历 学 号 生 源 地 院 系 名 称 原 签 约 单 位 名 称 拟 签 约 新 单 位 名 称 专 业 名 称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申 请 人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申 请 理 由 ( 可 另 附 申 请 书 ) 本 人 如 实 填 写 上 述 内 容, 如 有 隐 瞒 虚 假 的 信 息, 本 人 愿 意 承 担 因 隐 瞒 虚 假 信 息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签 名 : 日 期 : 院 系 就 业 主 管 签 名 ( 盖 章 ): 日 期 : 指 导 签 名 : 日 期 : 领 导 中 心 意 意 见 见 收 回 的 是 否 已 发 新 协 议 原 协 议 存 档 人 新 协 议 书 书 编 号 书 编 号 注 :1.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每 星 期 三 接 收 申 请 表 ( 节 假 日 除 外 ), 其 他 时 间 不 受 理 2. 申 请 表 编 号 由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统 一 编 写 3. 存 档 资 料 包 括 原 协 议 书 解 约 申 请 表 原 签 约 单 位 退 函 新 单 位 接 收 函 及 其 他 资 料 等 50

附 件 3 院 系 上 报 就 业 进 展 情 况 周 报 操 作 说 明 我 省 已 从 2010 年 起 实 行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进 展 情 况 周 报 制 度, 为 方 便 各 高 校 报 送 和 统 计 就 业 情 况, 全 面 及 时 真 实 准 确 地 掌 握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进 展, 简 化 报 送 过 程, 在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中 增 加 就 业 进 展 情 况 周 报 功 能 1 录 入 就 业 进 展 情 况 进 入 统 计 查 询 - 上 报 毕 业 生 统 计 数 据 如 有 当 前 需 报 送 的 就 业 情 况 项 目 的, 在 第 一 个 表 格 中 会 有 相 关 内 容 及 统 计 信 息 双 击 该 记 录, 在 第 二 个 表 格 中 会 出 现 已 上 报 的 各 专 业 就 业 进 展 情 况 (1) 报 送 各 专 业 就 业 进 展 情 况 数 据 点 击 上 报 专 业 数 据 按 键, 进 入 各 专 业 就 业 进 展 情 况 的 报 送 界 面 一 级 用 户 和 二 级 用 户 均 可 报 送 所 管 辖 专 业 的 就 业 进 展 情 况 第 一 步 : 选 择 需 报 送 的 专 业 ; 第 二 步 : 如 有 上 期 数 据, 可 点 击 复 制 最 近 一 次 已 报 送 的 数 据 ; 第 三 步 : 填 报 就 业 进 展 情 况 的 各 项 目 数 据 其 中 用 人 单 位 需 求 总 数 不 能 低 于 最 近 一 次 的 需 求 总 数 ; 已 签 约 人 数 升 学 或 出 国 人 数 有 意 向 单 位 人 数 自 主 创 业 人 数 四 项 之 和 不 能 大 于 该 专 业 毕 业 生 人 数 ; 第 四 步 : 保 存 已 填 报 的 就 业 进 展 情 况 如 需 报 送 多 个 专 业 时, 循 环 操 作 以 上 四 步 即 可 当 报 送 完 全 部 数 据 后, 必 须 点 击 提 交 按 键, 数 据 才 能 保 存 51

(2) 报 送 院 校 相 关 数 据 点 击 上 报 院 校 数 据 按 键, 进 入 就 业 进 展 情 况 其 他 信 息 的 报 送 界 面 该 功 能 只 有 一 级 用 户 可 进 行 操 作 第 一 步 : 如 有 上 期 数 据, 可 点 击 复 制 最 近 一 次 的 报 送 数 据 ; 第 二 步 : 填 报 就 业 进 展 情 况 的 其 他 项 目 数 据 该 界 面 所 有 填 报 数 据 不 得 小 于 最 近 一 次 已 报 送 的 数 据 ; 第 三 步 : 提 交 已 填 报 的 就 业 进 展 情 况 2 生 成 就 业 进 展 情 况 统 计 报 表 点 击 上 报 毕 业 生 统 计 数 据 最 下 方 打 印 院 校 数 据 打 印 专 业 数 据 可 生 成 院 校 就 业 进 展 和 各 学 科 专 业 大 类 的 就 业 进 展 3 查 看 报 送 的 历 史 记 录 点 击 查 看 以 往 上 报 数 据, 选 择 需 查 看 数 据 的 年 份, 按 查 询 即 可 在 第 一 个 表 格 查 看 该 年 份 所 有 上 报 项 目 内 容 双 击 某 一 条 记 录, 即 可 在 第 二 个 表 格 中 查 看 该 项 目 各 专 业 的 上 报 数 据 点 击 打 印 院 校 数 据 打 印 专 业 数 据, 可 打 印 该 项 目 的 统 计 报 表 52

附 件 4 中 山 大 学 就 业 信 息 上 报 指 引 具 体 就 业 单 位 : 1 必 须 是 学 生 的 实 际 就 业 单 位, 挂 靠 单 位 不 计 入 就 业 率 2 人 力 资 源 公 司 或 人 社 局 等 人 事 单 位 不 计 入 就 业 率, 如 果 学 生 的 确 是 在 人 力 资 源 公 司 工 作, 或 在 人 事 局 工 作, 必 须 具 体 到 具 体 部 门 如 东 莞 市 人 力 资 源 局 财 务 科 3 因 往 年 广 州 爱 游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捷 游 等 单 位 有 很 多 同 学 挂 靠, 如 学 生 确 实 在 该 单 位 工 作, 必 须 具 体 到 具 体 部 门 4 如 学 生 是 出 国 或 出 境 升 学, 填 写 格 式 为 国 家 - 学 校 名 称, 如 美 国 纽 约 大 学 就 业 信 息 上 报 方 式 : 登 录 大 学 生 就 业 系 统, 通 过 各 院 校 账 号 密 码 进 入 系 统, 点 击 二 级 用 户 上 报 就 业 率 哪 些 学 生 需 要 上 报 就 业 信 息 : 所 有 正 常 毕 业 且 有 事 实 接 受 单 位 的 学 生 ( 包 括 在 国 内 或 国 外 事 实 就 业 的 国 内 升 学 的 出 国 出 境 读 书 的 自 主 创 业 的 学 生 ) 哪 些 学 生 不 需 要 上 报 就 业 信 息 :1 不 能 正 常 毕 业 的 学 生 ( 如 结 业 生 留 级 生 延 迟 毕 业 的 学 生 等 );2 没 有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的 学 生 ( 如 待 业 准 备 考 研 的 学 生 )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必 须 核 实 填 写, 如 经 核 实 确 无 机 构 代 码, 可 填 写 无 单 位 所 属 地 区 : 单 位 必 须 具 体 到 地 级 市 出 国 出 境 需 填 写 境 外 或 具 体 港 澳 台 地 区 单 位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座 机 号 码 格 式 应 为 区 号 + 号 码, 如 020-84111791 出 国 出 境 填 写 家 庭 联 系 电 话 和 联 系 人 使 用 意 图 : 全 部 选 择 其 他 薪 酬 是 否 专 业 对 口 是 否 就 业 困 难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尽 量 准 确 ; 国 内 升 学 和 出 国 出 境 留 学, 薪 酬 必 须 填 0 ; 出 国 出 境 工 作, 薪 酬 不 可 以 为 0 签 约 时 间 : 可 忽 略 不 处 理 53

毕 业 去 向 单 位 所 属 行 业 单 位 类 型 职 业 类 型 教 育 其 他 高 等 院 校 高 等 教 育 教 师 其 他 普 教 系 统 ( 包 括 所 有 普 教 系 统, 如 高 中 初 中 小 学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教 师 职 高 等 ) 中 学 教 师 小 学 教 师 其 他 行 政 办 公 人 员 研 究 与 试 验 发 展 ( 包 括 各 类 科 研 设 计 单 位 ) 其 他 科 研 设 计 单 位 ( 包 括 各 类 科 研 设 计 单 位 ) 其 他 科 学 研 究 人 员 国 家 机 构 ( 包 括 事 业 单 位 中 央 省 市 县 等 中 央 及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属 的 国 家 机 关 ( 含 市 县 级 ) 其 他 行 政 办 公 人 员 ( 包 括 各 类 行 政 办 公 人 员 ) 国 家 机 关 部 队 党 群 政 法 系 统 ) 中 央 及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属 的 党 群 系 统 ( 同 上 ) 军 人 中 央 及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属 的 政 法 系 统 ( 同 上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部 队 院 校 ) 签 就 业 协 议 形 式 就 业 ;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签 劳 动 合 同 形 式 就 业 ; 其 他 录 用 形 式 就 业 其 他 情 况 卫 生 其 他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 西 医 医 师 ( 包 括 各 类 医 师 ) 护 理 人 员 其 他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群 众 团 体 社 会 团 体 和 宗 教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 包 括 群 众 团 体 社 会 团 体 等 ) 其 他 办 事 人 员 及 有 关 部 门 人 员 根 据 单 位 类 型 选 择 其 他 国 有 企 业 (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 其 他 金 融 业 务 人 员 ( 银 行 保 险 证 券 等 ) 私 营 企 业 其 他 经 济 业 务 人 员 ( 会 计 统 计 审 计 等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其 他 邮 政 和 电 信 业 务 人 员 ( 邮 政 电 信 等 ) 自 主 创 业 ( 必 须 正 式 注 册, 网 店 和 家 教 ) 其 他 商 业 服 务 业 人 员 ( 备 注 : 毕 业 去 向 需 选 择 其 他 情 况 ) 其 他 新 闻 出 版 文 化 工 作 人 员 ( 新 闻 出 版 文 艺 等 ) 计 算 机 与 应 用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其 他 社 会 服 务 和 居 民 生 活 服 务 人 员 其 他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国 家 机 构 ( 包 括 事 业 单 位 中 央 省 市 县 等 三 支 一 扶 其 他 行 政 办 公 人 员 ( 包 括 各 类 行 政 办 公 人 员 ) 国 家 机 关 部 队 党 群 政 法 系 统 ) 选 调 生 军 人 预 征 入 伍 教 育 升 学 ( 专 指 国 内 升 学 ) 不 便 分 类 的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教 育 出 国 出 境 ( 包 括 海 外 及 港 澳 台 留 学 ) 不 便 分 类 的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54

附 件 5 中 山 大 学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表 申 请 表 编 号 : 受 理 时 间 : 年 月 日 毕 业 生 姓 名 学 生 类 别 学 号 院 系 名 称 专 业 名 称 申 请 人 联 系 电 话 协 议 书 遗 失 时 用 人 单 位 是 否 签 字 盖 章 是 ( ) 否 ( ) 遗 失 原 因 证 明 人 ( 两 名 以 上 同 班 同 学 ): 本 人 如 实 填 写 上 述 内 容, 如 有 隐 瞒 虚 假 的 信 息, 本 人 愿 意 承 担 因 隐 瞒 虚 假 信 息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签 名 : 日 期 : 院 系 就 业 主 管 领 导 院 系 盖 章 : 指 导 中 心 意 见 签 名 : 日 期 : 意 见 签 名 : 日 期 : 是 否 已 发 新 协 议 书 补 发 日 期 补 发 人 注 :1.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每 星 期 二 接 收 申 请 表 ( 节 假 日 除 外 ), 其 他 时 间 不 受 理 2. 申 请 表 编 号 由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统 一 编 写 55

附 件 6 中 山 大 学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表 申 请 表 编 号 : 受 理 时 间 : 年 月 日 毕 业 生 姓 名 学 生 类 别 学 号 院 系 名 称 专 业 名 称 申 请 人 联 系 电 话 遗 失 原 因 证 明 人 ( 两 名 以 上 同 班 同 学 ): 本 人 如 实 填 写 上 述 内 容, 如 有 隐 瞒 虚 假 的 信 息, 本 人 愿 意 承 担 因 隐 瞒 虚 假 信 息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签 名 : 日 期 : 院 系 主 管 领 导 意 见 是 否 已 发 新 推 荐 表 院 系 盖 章 : 签 名 : 日 期 : 补 发 日 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意 见 签 名 : 日 期 : 补 发 人 注 :1.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每 星 期 二 接 收 申 请 表 ( 节 假 日 除 外 ), 其 他 时 间 不 受 理 2. 申 请 表 编 号 由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统 一 编 写 56

附 件 7 中 山 大 学 毕 业 生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表 申 请 表 编 号 : 受 理 时 间 : 年 月 日 毕 业 生 姓 名 院 系 名 称 学 生 类 别 专 业 名 称 学 号 申 请 人 联 系 电 话 遗 失 原 因 本 人 如 实 填 写 上 述 内 容, 如 有 隐 瞒 虚 假 的 信 息, 本 人 愿 意 承 担 因 隐 瞒 虚 假 信 息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签 名 : 日 期 :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意 见 签 名 : 日 期 : 是 否 已 发 新 协 议 书 补 发 日 期 : 补 发 人 : 注 :1.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每 星 期 二 接 收 申 请 表 ( 节 假 日 除 外 ), 其 他 时 间 不 受 理 2. 申 请 表 编 号 由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统 一 编 写 57

附 件 8 中 山 大 学 毕 业 生 生 源 信 息 补 录 申 请 表 申 请 表 编 号 : 受 理 时 间 : 年 月 日 校 区 院 系 专 业 学 号 姓 名 学 历 学 制 性 别 民 族 政 治 面 貌 邮 箱 培 养 方 式 入 学 年 月 手 机 生 源 地 省 市 身 份 证 号 毕 业 年 月 健 康 状 况 家 庭 通 信 地 址 定 向 委 培 单 位 ( 定 向 委 培 毕 业 生 填 写 ) 未 校 对 原 因 书 面 补 办 申 请 申 请 人 签 名 : 日 期 : 院 系 主 管 领 导 意 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意 见 签 名 ( 盖 章 ): 日 期 : 签 名 : 日 期 : 注 :1.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每 星 期 二 接 收 申 请 表 ( 节 假 日 除 外 ), 其 他 时 间 不 受 理 2. 申 请 表 编 号 由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统 一 编 写 58

附 件 9 中 山 大 学 毕 业 生 特 殊 情 况 派 遣 申 请 表 申 请 表 编 号 : 受 理 时 间 : 年 月 日 毕 业 生 姓 名 学 历 学 号 院 系 名 称 毕 业 时 间 请 在 所 要 申 请 类 别 前 画 ( ) 申 请 人 联 系 电 话 ( ) 放 弃 读 研 资 格 : 需 提 供 研 究 生 院 出 具 的 同 意 放 弃 读 研 资 格 的 证 明 及 已 获 最 高 学 历 中 山 大 学 毕 业 证 复 印 件 申 请 事 项 ( ) 退 学 : 需 提 供 研 究 生 院 出 具 的 退 学 证 明 及 已 获 最 高 学 历 中 山 大 学 毕 业 证 复 印 件 ( ) 结 业 换 毕 业 延 期 毕 业 : 毕 业 证 复 印 件 [1] 学 位 证 复 印 件 [2] 签 好 的 就 业 协 议 [3] 有 效 的 接 收 证 明 复 印 件 [4] ( ) 改 派 : 需 提 供 旧 的 报 到 证 原 单 位 退 函 [5] 新 单 位 接 收 函 [6] 理 由 说 明 : 申 请 理 由 本 人 如 实 填 写 上 述 内 容, 如 有 隐 瞒 虚 假 的 信 息, 本 人 愿 意 承 担 因 隐 瞒 虚 假 信 息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签 名 : 日 期 : 注 :[1] 双 专 业 延 毕 需 提 供 第 一 及 第 二 专 业 毕 业 证 复 印 件 [2] 双 学 位 延 毕 需 提 供 第 一 及 第 二 学 位 学 位 证 复 印 件 [3] [4] 申 请 回 生 源 地 不 需 要 提 供 该 项 材 料 [5] 如 旧 的 报 到 证 派 往 生 源 地, 则 无 需 提 供 退 函 ; 广 东 省 内 派 回 生 源 地 需 要 改 派 的 同 学 需 前 往 生 源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开 具 同 意 改 派 证 明 ; 省 外 派 回 生 源 地 的 不 需 要 该 项 材 料 [6] 如 申 请 改 派 回 生 源 地, 无 需 提 供 该 项 材 料 59

接 收 函 模 板 北 京 市 接 收 函 上 海 市 接 收 函 60

广 州 市 非 广 州 生 源 接 收 函 ( 蓝 表 ) 深 圳 市 接 收 函 61

广 东 省 人 才 服 务 局 接 收 函 62

佛 山 市 接 收 函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