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考 发 2016 11 号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浙 江 省 各 级 机 关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笔 试 考 务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和 义 乌 市 人 事 考 试 办 公 室 : 根 据 省 委 组 织 部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公 务 员 局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各 级 机 关 2016 年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浙 人 社 发 2016 20 号 )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各 级 机 关 2016 年 考 试 录 用 紧 缺 职 位 公 务 员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浙 人 社 发 2016 21 号 ) 2016 年 浙 江 省 省 级 机 关 公 开 遴 选 公 务 员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浙 组 通 2016 9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2016 年 全 省 各 级 机 关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笔 试 ( 含 公 开 遴 选 笔 试,
下 同 ) 将 于 4 月 23 日 举 行 为 做 好 此 次 笔 试 考 务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考 试 时 间 及 科 目 笔 试 时 间 为 4 月 23 日, 每 个 科 目 满 分 均 为 100 分 ( 一 ) 报 考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机 关 职 位 的, 考 试 类 别 为 综 合 类, 时 间 和 科 目 为 : 上 午 :9:00 11:00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A 卷 ) 下 午 :14:00 16:30 申 论 (A 卷 ) ( 二 ) 报 考 县 级 以 下 机 关 职 位 的 除 以 下 ( 三 ) ( 四 ) ( 五 ) 款 情 形 外, 以 及 报 考 2016 年 浙 江 省 选 调 生 村 官 的 和 报 考 2016 年 浙 江 工 商 大 学 人 民 武 装 学 院 招 录 专 职 人 民 武 装 干 部 学 员 的, 考 试 类 别 为 基 层 类, 时 间 和 科 目 为 : 上 午 :9:00 11:00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B 卷 ) 下 午 :14:00 16:30 申 论 (B 卷 ) ( 三 ) 报 考 行 政 执 法 类 ( 监 狱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系 统 人 民 警 察 和 县 级 以 下 公 安 森 林 警 察 城 市 综 合 执 法 ) 职 位 的, 时 间 和 科 目 为 : 上 午 :9:00 11:00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B 卷 ) 下 午 :14:00 16:30 综 合 应 用 能 力 ( 一 ) ( 四 ) 乡 镇 机 关 面 向 优 秀 村 干 部 岗 位 2 招 考 职 位 的, 时 间 和 科 目 为 : 上 午 :9:00 11:00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C 卷 ) 2
下 午 :14:00 16:30 综 合 应 用 能 力 ( 二 ) ( 五 ) 乡 镇 ( 街 道 ) 机 关 面 向 优 秀 社 区 干 部 招 考 职 位 的, 时 间 和 科 目 为 : 上 午 :9:00 11:00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B 卷 ) 下 午 :14:00 16:30 综 合 应 用 能 力 ( 三 ) ( 六 ) 报 考 2016 年 浙 江 省 省 级 机 关 公 开 遴 选 公 务 员 的, 时 间 和 科 目 为 : 上 午 :9:00 12:00 机 关 通 用 能 力 测 试 二 考 试 形 式 及 答 题 要 求 各 科 目 考 试 均 采 用 闭 卷 形 式, 考 试 期 间 全 程 封 闭, 不 得 提 前 交 卷 申 论 综 合 应 用 能 力 公 开 遴 选 公 务 员 笔 试 科 目 均 为 主 观 题, 在 专 用 答 题 卡 ( 纸 ) 指 定 位 置 上 用 黑 色 字 迹 的 签 字 笔 或 钢 笔 作 答 ;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为 客 观 题, 在 答 题 卡 上 用 2B 铅 笔 填 涂 作 答 考 生 应 考 时 需 携 带 黑 色 字 迹 的 签 字 笔 或 钢 笔 2B 铅 笔 橡 皮 和 卷 ( 削 ) 笔 刀 每 场 考 试 统 一 发 放 草 稿 纸, 考 后 草 稿 纸 须 收 回 所 有 考 试 科 目 不 得 使 用 计 算 器 三 考 务 组 织 及 考 点 设 置 此 次 考 试 的 考 务 工 作 由 省 人 事 考 试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各 市 各 考 点 的 考 务 工 作 由 市 人 事 考 试 机 构 进 行 组 织 和 管 理 考 试 缴 费 确 认 人 数 在 3 月 29 日 后 向 各 地 通 报, 各 市 要 提 前 与 相 关 学 校 联 系, 确 定 考 点, 落 实 考 场 考 点 原 则 上 设 置 在 设 区 的 市 及 义 乌 市 因 考 生 较 多, 在 市 区 安 排 考 场 确 有 困 难 的, 可 在 县 ( 市 ) 设 置 3
考 点, 但 应 于 4 月 8 日 前 由 市 考 试 主 管 部 门 报 省 人 力 社 保 厅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在 县 ( 市 ) 设 置 考 点 经 批 准 在 县 ( 市 ) 设 置 考 点 的, 其 考 务 工 作 应 由 市 人 事 考 试 机 构 直 接 管 理, 考 点 的 主 考 巡 视 和 试 卷 管 理 人 员 等 主 要 考 务 工 作 人 员 均 应 从 市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和 人 事 考 试 机 构 选 派 四 考 试 报 名 确 认 及 考 务 信 息 处 理 ( 一 ) 笔 试 采 取 网 上 缴 费 确 认 的 方 式 省 人 事 考 试 办 公 室 不 接 受 现 金 和 汇 款 方 式 缴 费 确 认 除 公 开 遴 选 公 务 员 考 试 外, 凡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缴 费 确 认 的, 视 作 自 动 放 弃 考 试 报 名 ( 二 ) 各 市 要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处 理 考 生 信 息, 认 真 仔 细 校 对, 及 时 报 送, 防 止 错 报 或 漏 报 在 信 息 处 理 过 程 中,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相 关 规 则, 如 遇 疑 问, 应 及 时 与 省 人 事 考 试 办 公 室 联 系 请 各 市 于 4 月 1 日 前, 将 负 责 管 理 考 生 信 息 的 工 作 人 员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 固 定 电 话 和 手 机 号 ) 上 报 省 人 事 考 试 办 公 室 缴 费 确 认 工 作 结 束 后, 省 人 事 考 试 办 公 室 于 4 月 1 日 下 发 考 生 数 据 和 考 务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各 市 应 用 统 一 下 发 的 考 务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编 排 考 场 和 准 考 证 号, 并 于 4 月 11 日 前 将 编 排 好 的 考 生 数 据 上 报 省 人 事 考 试 办 公 室 ( 三 ) 考 生 自 行 从 浙 江 省 公 务 员 考 试 录 用 系 统 (gwy.zjhrss.gov.cn) 打 印 准 考 证, 打 印 时 间 为 :4 月 18 日 9 时 4 月 23 日 24 时 4
( 四 ) 笔 试 成 绩 于 5 月 下 旬 公 布, 阅 卷 工 作 由 省 统 一 组 织 进 行, 各 市 人 事 考 试 机 构 要 积 极 配 合 组 织 部 门 选 派 阅 卷 员 工 作 五 试 卷 预 订 及 交 接 保 管 各 市 的 试 卷 预 订 单 ( 附 件 1) 请 务 必 于 4 月 11 日 前 报 省 人 事 考 试 办 公 室 试 卷 由 省 人 事 考 试 办 公 室 统 一 安 排 邮 政 车 辆 运 送 到 各 市,4 月 20 日 下 午 2 时 前 各 市 派 专 人 和 试 卷 押 运 车 ( 警 车 ) 到 指 定 的 地 点 ( 另 行 通 知 ) 报 到, 凭 市 人 事 考 试 机 构 和 主 管 部 门 的 介 绍 信 领 卷 人 身 份 证 ( 介 绍 信 与 身 份 证 的 姓 名 必 须 一 致 ) 领 取 试 卷 各 市 要 严 格 按 照 考 试 试 卷 管 理 的 规 定, 认 真 做 好 试 卷 交 接 运 送 和 保 管 工 作 备 用 试 卷 未 经 省 人 事 考 试 办 公 室 批 准, 不 得 启 封, 考 后 单 独 上 交 各 市 在 试 卷 预 订 和 清 点 交 接 过 程 中, 务 必 要 认 真 细 致 地 核 实 试 卷 科 目 和 数 量, 确 保 准 确 无 误 考 试 结 束 后, 各 市 派 专 人 专 车 于 4 月 25 日 12 时 前, 将 全 部 试 卷 和 答 题 卡 ( 纸 ) 送 回 省 人 事 考 试 办 公 室 ( 地 址 : 杭 州 市 佑 圣 观 路 74-1 号 ), 并 上 报 最 终 考 生 信 息 数 据 六 建 立 考 试 指 挥 班 子 各 市 要 成 立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笔 试 的 指 挥 班 子, 并 于 4 月 13 日 前 将 指 挥 班 子 组 成 人 员 值 班 人 员 名 单 和 值 班 电 话 报 省 人 事 考 试 办 公 室 各 市 和 经 批 准 在 县 ( 市 ) 设 置 考 点 的 主 考 和 试 卷 管 理 人 员 的 名 单 也 同 时 上 报 七 加 强 考 试 管 理, 认 真 落 实 考 试 工 作 责 任 制 今 年, 我 省 实 行 各 级 机 关 录 用 公 务 员 各 级 机 关 录 用 紧 缺 职 5
位 公 务 员 选 调 生 村 官 招 考 浙 江 工 商 大 学 人 民 武 装 学 院 招 录 专 职 人 民 武 装 干 部 学 员 和 省 级 机 关 公 开 遴 选 公 务 员 统 一 时 间 组 织 笔 试, 考 试 科 目 多 试 卷 类 型 多, 时 间 交 叉, 情 况 复 杂 各 市 务 必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严 密 组 织, 认 真 做 好 考 务 工 作 的 每 个 环 节 要 合 理 安 排 考 场, 特 别 是 今 年 面 向 残 疾 人 报 考 的 职 位, 要 单 独 设 立 考 场, 保 障 残 疾 人 考 生 顺 利 参 加 考 试 2015 年 11 月 1 日 起,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已 正 式 实 施, 各 市 要 组 织 考 务 工 作 人 员 认 真 学 习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有 关 组 织 考 试 作 弊 替 考 等 助 考 犯 罪 行 为 的 新 规 定, 及 时 与 公 检 法 部 门 联 系, 抓 住 契 机, 严 厉 打 击 各 类 考 试 犯 罪 行 为 要 制 订 详 细 的 考 务 工 作 计 划, 切 实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明 确 任 务 责 任 到 人 遇 有 重 大 情 况 要 迅 速 妥 善 处 理, 防 止 事 态 蔓 延 扩 散, 对 考 务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要 及 时 请 示 和 报 告, 确 保 考 试 工 作 公 平 公 正 安 全 有 序 进 行 考 试 前, 各 地 要 加 强 对 主 考 监 考 巡 视 等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尤 其 要 做 好 新 设 考 点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监 考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监 考 人 员 工 作 程 序 ( 附 件 2) 进 行 操 作, 认 真 维 护 好 考 场 秩 序, 如 发 现 考 生 有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要 按 浙 江 省 人 事 考 试 应 试 人 员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对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情 节 必 须 详 细 如 实 记 录 在 考 场 情 况 记 录 单 上, 并 由 两 名 监 考 人 员 和 主 考 分 别 签 名 考 试 结 束 后, 监 考 人 员 要 及 时 收 卷, 收 到 试 卷 和 答 题 卡 ( 纸 ) 后 才 能 在 考 生 准 考 证 的 相 应 栏 目 上 签 名, 确 6
保 试 卷 和 答 题 卡 ( 纸 ) 如 数 收 回 各 考 点 的 主 考 必 须 组 织 工 作 人 员 对 监 考 人 员 上 交 的 试 卷 和 答 题 卡 ( 纸 ) 进 行 清 点 验 收, 严 防 试 卷 答 题 卡 ( 纸 ) 遗 失 各 地 要 加 强 与 公 安 无 线 电 管 理 部 门 的 联 系,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共 同 打 击 扰 乱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正 常 秩 序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要 加 大 投 入, 为 各 考 点 配 备 反 作 弊 设 备, 严 防 考 试 舞 弊 省 委 组 织 部 省 人 力 社 保 厅 和 省 公 务 员 局 届 时 将 派 巡 视 人 员 对 各 市 的 考 务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附 件 :1. 试 卷 预 订 单 2. 监 考 人 员 工 作 程 序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修 正 案 九 有 关 考 试 违 法 行 为 处 理 的 规 定 为 处 理 的 规 定 浙 江 省 人 事 考 试 办 公 室 2016 年 3 月 25 日 抄 送 : 省 委 组 织 部 省 人 力 社 保 厅 省 公 务 员 局 浙 江 省 人 事 考 试 办 公 室 综 合 科 2016 年 3 月 25 日 印 发 7
附 件 1 2016 年 浙 江 省 各 级 机 关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试 卷 预 订 单 市 : 申 论 (A) 申 论 (B) 科 目 名 称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A)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B)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C) 综 合 应 用 能 力 ( 一 ) 综 合 应 用 能 力 ( 二 ) 综 合 应 用 能 力 ( 三 ) 遴 选 笔 试 总 人 数 考 场 数 试 卷 袋 数 30 份 25 份 合 计 总 袋 数 制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手 机 ): (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8
附 件 2 浙 江 省 各 级 机 关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监 考 人 员 工 作 程 序 序 号 1 2 3 4 5 6 时 间 节 点 考 前 1 小 时 考 前 45 分 钟 考 前 30 分 钟 考 前 20 分 钟 考 前 10 分 钟 考 前 5 分 钟 工 作 内 容 报 到 接 受 培 训 领 卷 布 置 考 场 引 导 考 生 入 场 核 对 证 件 宣 读 考 场 规 则 刑 九 拆 封 检 查 试 卷 分 发 试 卷 具 体 要 求 首 场 考 试, 全 体 监 考 人 员 和 考 点 工 作 人 员 到 考 务 办 公 室 ( 下 称 考 办 ) 报 到, 领 取 监 考 工 作 材 料, 参 加 考 前 培 训 1. 监 考 A: 带 监 考 证, 到 指 定 领 卷 点 排 队 有 序 领 取 试 卷 和 考 生 座 次 表 ; 检 查 试 卷 密 封 情 况, 核 对 数 量 科 目 考 生 座 次 表 是 否 正 确, 如 有 问 题 及 时 报 告 2. 监 考 B: 启 封 考 场, 布 置 考 生 座 位 号 ; 在 黑 板 上 写 明 本 考 场 号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起 止 时 间, 同 时 写 明 : 警 告 : 手 机 等 规 定 以 外 物 品 不 得 带 至 座 位 否 则, 按 违 纪 处 理 1. 监 考 A: 引 导 考 生 一 律 凭 未 作 任 何 标 记 的 准 考 证 和 二 代 身 份 证 进 场, 并 仔 细 核 对 考 生 两 证 ; 要 求 考 生 对 号 入 座 并 将 两 证 放 在 课 桌 右 上 角 备 查 两 证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得 入 场 2. 监 考 B: 让 入 座 考 生 在 考 生 座 次 表 上 签 到 监 考 A: 宣 读 考 场 规 则 刑 九 第 二 十 三 二 十 五 条 ( 每 场 考 试 均 需 宣 读 ), 要 特 别 提 醒 ( 警 告 ): 1 手 机 资 料 提 包 等 规 定 以 外 物 品 不 得 带 至 座 位 2 交 卷 时 须 经 监 考 人 员 收 回 试 卷 答 题 卡 和 草 稿 纸 并 在 准 考 证 上 签 字 后 方 可 离 场, 否 则 试 卷 答 题 卡 缺 少 责 任 由 考 生 自 负 监 考 B: 请 2 名 考 生 代 表 检 验 密 封 情 况, 并 在 试 卷 袋 和 答 题 卡 袋 封 面 的 验 封 记 录 上 签 字, 当 众 拆 封 试 卷 ( 拆 封 时 需 小 心, 不 要 撕 坏 袋 口 内 的 封 舌 ), 清 点 试 卷 答 题 卡 份 数, 如 有 误 当 即 向 主 考 报 告 同 时 保 管 好 封 条 和 考 场 情 况 记 录 单 监 考 A 配 合 1. 监 考 A B 分 头 分 发 试 卷 1 先 发 答 题 卡 和 草 稿 纸 考 生 可 涂 写 答 题 卡 上 有 关 基 本 信 息 2 后 发 试 卷 题 本 2. 严 禁 调 换 考 生 题 本 或 答 题 卡 不 得 使 用 计 算 器 7 考 试 开 始 时 间 到 宣 布 开 始 答 题 按 统 一 铃 声 宣 布 若 无 统 一 铃 声 的 则 由 监 考 人 员 准 时 宣 布, 不 得 提 前 或 延 迟 9
8 9 10 11 12 13 开 考 后 开 考 30 分 钟 后 考 试 结 束 前 15 分 钟 考 试 时 间 到 试 卷 收 齐 后 其 他 事 项 继 续 核 对 考 生 证 件 检 查 考 生 信 息 填 涂 统 计 缺 考 人 数 填 涂 记 录 相 关 信 息 提 醒 考 生 注 意 掌 握 时 间 宣 布 考 试 结 束 收 卷 整 理 试 卷 交 回 考 办 监 考 A B 分 头 进 行 如 下 操 作 : 1. 逐 个 核 对 考 生 准 考 证 身 份 证 是 否 真 实 和 符 合 要 求, 检 查 与 考 生 座 次 表 上 的 姓 名 证 号 座 位 号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疑 问 报 告 主 考 2. 检 查 考 生 答 题 卡 上 的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是 否 准 确 填 涂, 试 卷 上 是 否 写 上 姓 名 和 准 考 证 号, 发 现 问 题 应 予 提 醒 纠 正 禁 止 迟 到 考 生 入 场 1. 监 考 A: 在 考 场 内 巡 视 清 点 统 计 本 考 场 内 实 到 人 数 收 好 缺 考 考 生 试 卷 和 答 题 卡 2. 监 考 B:1 将 本 考 场 缺 考 人 员 的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填 写 在 其 试 卷 上, 并 将 其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试 卷 代 码 和 缺 考 标 识 分 别 涂 写 在 其 答 题 卡 上 2 填 写 考 场 情 况 记 录 单 试 卷 袋 和 答 题 卡 袋 封 面 基 本 信 息 ( 考 场 号 写 4 位 数 ), 由 2 名 监 考 人 员 签 字 提 醒 考 生 注 意 掌 握 时 间 1. 即 令 考 生 停 止 答 卷, 翻 放 试 卷 和 答 题 卡, 同 时 关 闭 教 室 门, 监 考 人 员 分 头 快 速 稳 妥 收 卷 收 齐 试 卷 和 答 题 卡 后 方 可 让 考 生 离 场 2. 监 考 人 员 要 将 试 卷 和 答 题 卡 收 到 手 中 后 再 在 考 生 准 考 证 相 应 栏 内 签 字 ( 不 得 在 收 卷 前 预 先 签 字, 否 则 试 卷 答 题 卡 缺 少 须 由 监 考 人 员 负 全 责 ) 3. 严 禁 考 生 将 试 卷 答 题 卡 和 草 稿 纸 带 出 考 场 将 试 卷 答 题 卡 分 别 按 准 考 证 号 ( 包 括 缺 考 ) 从 小 到 大 排 列 试 卷 放 回 试 卷 袋 内, 答 题 卡 与 考 场 情 况 记 录 单 一 起 放 入 答 题 卡 袋 内 一 并 交 考 办 工 作 人 员 验 收, 考 生 座 次 表 上 下 午 都 需 考 生 签 到, 中 午 请 妥 善 保 管, 在 下 午 考 试 结 束 后 与 试 卷 一 并 上 交 考 办 1. 第 一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已 停 止 使 用 2. 考 生 如 无 法 提 供 二 代 身 份 证 的, 可 用 护 照 临 时 身 份 证 或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有 考 生 本 人 照 片 的 户 籍 证 明 原 件 替 代, 其 它 证 件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 如 市 民 卡 驾 照 等 ) 3. 监 考 期 间 遇 考 生 不 服 从 管 理 和 劝 导 的, 可 带 其 到 考 办 处 理 ; 遇 有 疑 问 或 突 发 情 况 应 及 时 向 主 考 报 告 4. 发 现 考 生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应 将 其 违 纪 违 规 情 况 如 实 详 细 记 录 在 考 场 情 况 记 录 单 上, 由 两 位 监 考 人 员 签 名 认 定, 同 时 告 知 该 考 生 有 关 证 据 要 收 缴 到 考 办 5. 对 在 宣 读 考 场 规 则 刑 九 后, 至 开 考 后 30 分 钟 内 到 场 的 考 生, 要 经 验 两 证 后 允 许 入 座 给 卷, 同 时 要 向 其 强 调 考 场 规 则, 特 别 提 醒 手 机 等 规 定 以 外 物 品 不 得 带 至 座 位 随 后 检 查 考 生 基 本 信 息 的 涂 写 6. 考 试 期 间, 考 生 不 可 交 卷 退 场 10
附 件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有 关 考 试 违 法 行 为 处 理 的 规 定 二 十 三 在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条 后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二 百 八 十 条 之 一 : 在 依 照 国 家 规 定 应 当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的 活 动 中,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或 者 盗 用 他 人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护 照 社 会 保 障 卡 驾 驶 证 等 依 法 可 以 用 于 证 明 身 份 的 证 件,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有 前 款 行 为, 同 时 构 成 其 他 犯 罪 的, 依 照 处 罚 较 重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二 十 四 将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三 条 修 改 为 : 非 法 生 产 销 售 专 用 间 谍 器 材 或 者 窃 听 窃 照 专 用 器 材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单 位 犯 前 款 罪 的, 对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二 十 五 在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四 条 ( 非 法 使 用 窃 听 窃 照 专 用 器 材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 后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二 百 八 十 四 条 之 一 :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国 家 考 试 中, 组 织 作 弊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11
为 他 人 实 施 前 款 犯 罪 提 供 作 弊 器 材 或 者 其 他 帮 助 的,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为 实 施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向 他 人 非 法 出 售 或 者 提 供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考 试 的 试 题 答 案 的, 依 照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代 替 他 人 或 者 让 他 人 代 替 自 己 参 加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考 试 的, 处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