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工职业技能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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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四 届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汽 车 驾 驶 员 ( 大 客 车 ) 技 术 文 件 1

北 京 公 共 交 通 控 股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3 月 目 录 北 京 市 职 工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汽 车 驾 驶 员 工 种 技 术 纲 要 3...7 北 京 市 职 工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汽 车 驾 驶 员 工 种 竞 赛 规 则 8...19 北 京 市 职 工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汽 车 驾 驶 员 工 种 竞 赛 守 则 20...22 北 京 市 职 工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汽 车 驾 驶 员 工 种 操 作 规 程 23...30 北 京 市 职 工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汽 车 驾 驶 员 工 种 参 赛 须 知 31...37 北 京 市 职 工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汽 车 驾 驶 员 工 种 裁 判 员 职 责 38...42 北 京 市 职 工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纪 律 处 罚 规 定...43 2

第 一 部 分 : 北 京 市 第 四 届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汽 车 驾 驶 员 ( 大 客 车 ) 技 术 纲 要 一 竞 赛 概 述 本 次 竞 赛 分 为 初 赛 复 赛 和 决 赛 三 个 阶 段 ( 一 ) 比 赛 工 种 : 汽 车 驾 驶 员 ( 大 客 车 ) ( 二 ) 比 赛 过 程 按 照 北 京 市 职 工 职 业 技 能 比 赛 组 委 会 的 要 求, 依 据 汽 车 驾 驶 员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特 制 定 驾 驶 员 工 种 技 术 纲 要 初 复 赛 : 理 论 试 题 ( 占 30%), 实 际 操 作 试 题 ( 占 70%) 由 初 复 赛 组 委 会 按 照 规 定 组 织 命 题 工 作 并 报 大 赛 组 委 会, 由 大 赛 组 委 会 统 一 向 北 京 市 职 业 技 能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决 赛 : 分 为 理 论 试 题 ( 占 30%) 和 实 际 操 作 ( 占 70%) 的 两 个 部 分, 理 论 知 识 比 赛 时 间 为 90 分 钟 比 赛 时 间 :2016 年 7 月 ~2016 年 10 月 ( 三 ) 比 赛 内 容 及 考 试 形 式 1 比 赛 内 容 : 按 汽 车 驾 驶 员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 北 京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培 训 鉴 定 要 求 选 用 教 材 中 的 内 容 ( 中 国 劳 动 出 版 社 汽 车 修 理 工 ( 技 师 高 级 技 师 技 能 ) 教 材, 汽 车 驾 驶 员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培 训 教 材, 上 海 科 技 出 版 社 汽 车 维 修 工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3

级 工 培 训 教 材 2 考 试 形 式 : 比 赛 分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和 技 能 操 作 考 核 3 命 题 依 据 1 初 赛 按 照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四 级 技 能 以 上 要 求 实 施 2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试 题 : 从 北 京 市 题 库 抽 取 3 技 能 操 作 考 核 命 题 一 律 由 本 比 赛 组 委 会 根 据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北 京 市 职 业 技 能 比 赛 组 织 实 施 指 南 中 有 关 比 赛 规 则 和 评 分 标 准 规 定 的 出 题 标 准 和 要 求 自 行 制 定, 于 比 赛 计 划 申 报 时 同 时 提 交 总 计 不 大 于 2mb 的 技 能 操 作 试 题 及 评 分 标 准 各 两 套, 由 北 京 市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4 试 题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 比 赛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试 卷 印 制 由 北 京 市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5 网 上 成 绩 录 入 后, 试 卷 保 留 时 间 不 少 于 90 日 6 参 考 资 料 汽 车 驾 驶 员 教 材 : 汽 车 驾 驶 员 ( 基 础 知 识 ) 每 册 13 元 ; 汽 车 驾 驶 员 ( 初 级 技 能 中 级 技 能 ) 每 册 15 元 ; 汽 车 驾 驶 员 ( 高 级 技 能 技 师 技 能 ) 每 册 20 元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中 国 就 业 培 训 技 术 指 导 中 心, 组 织 编 写 专 用 于 国 家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培 训 教 程 ( 中 国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出 版 社 ) 汽 车 维 修 工 教 材 : 汽 车 维 修 工 ( 基 础 知 识 ) 每 册 22 元 ; 汽 车 维 修 工 ( 初 级 技 能 中 级 技 能 高 级 技 能 ) 每 册 28 元 ; 汽 车 维 修 工 ( 技 师 技 能 高 级 技 师 技 能 ) 每 册 38 元 ; 4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中 国 就 业 培 训 技 术 指 导 中 心, 组 织 编 写 专 用 于 国 家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培 训 教 程 ( 中 国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出 版 社 ) 地 址 : 北 京 市 惠 新 东 街 1 号 电 话 :64911190 4 比 赛 时 间 安 排 初 赛 :2016 年 7 月 底 前 完 成 复 赛 :2016 年 8 月 底 前 完 成 决 赛 :2016 年 10 月 底 前 完 成 二 竞 赛 说 明 一 比 赛 各 阶 段 成 绩 的 构 成 比 赛 分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和 技 能 操 作 考 核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为 闭 卷 笔 试 技 能 操 作 考 核 为 实 际 操 作 其 中 理 论 知 识 笔 试 成 绩 占 总 成 绩 的 30%, 实 际 操 作 成 绩 占 总 成 绩 的 70% 二 比 赛 各 阶 段 成 绩 的 评 判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采 用 答 题 卡 的 方 法, 技 能 操 作 考 核 依 据 考 核 标 准 和 参 赛 选 手 的 实 际 表 现 评 判 三 竞 赛 内 容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 按 汽 车 驾 驶 员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 北 京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培 训 鉴 定 要 求 选 用 教 材 中 的 内 容 ( 中 国 劳 动 出 版 社 汽 车 修 理 工 ( 技 师 高 级 技 师 技 能 ) 教 材, 汽 车 驾 驶 员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培 训 教 材, 上 海 科 技 出 版 社 汽 车 维 修 工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培 训 教 材 选 用 教 材 中 的 内 容 命 题, 由 比 赛 组 委 会 从 题 库 中 分 级 抽 取 5

技 能 操 作 考 核 : 1. 车 辆 例 检 ( 含 故 障 判 断 ): 限 时 15 分 钟 ; 2. 车 辆 使 用 技 术 操 作 故 障 判 断 要 领 试 题 口 测 : 限 时 5 分 钟 ; 4. 单 S 形 路 线 正 倒 车 驾 驶 : 限 时 3 分 钟 ; 5. 驾 驶 技 能 : 限 时 3-6 分 钟 四 比 赛 现 场 评 判 人 员 及 工 作 人 员 的 配 备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 每 个 考 场 配 备 监 考 员 2 名 技 能 操 作 考 核 : ( 一 ) 车 辆 例 检 与 故 障 判 断 1. 车 辆 例 检 ( 含 故 障 判 断 ): 每 组 配 备 2-3 名 裁 判 员 2. 车 辆 使 用 技 术 操 作 故 障 判 断 要 领 试 题 口 测 : 每 组 配 备 2-3 名 裁 判 员 ( 二 ) 汽 车 驾 驶 1 单 S 形 路 线 正 倒 车 驾 驶 : 每 组 配 备 裁 判 员 9-11 名 2 驾 驶 技 能 : 每 组 配 备 裁 判 员 3 名 赛 道 配 备 裁 判 员 15 名 五 竞 赛 时 间 初 赛 :2016 年 7 月 底 前 完 成 复 赛 :2016 年 8 月 底 前 完 成 决 赛 :2016 年 10 月 底 前 完 成 一 职 业 道 德 遵 纪 守 法, 服 从 指 挥 ; 三 技 术 要 求 6

文 明 驾 驶, 安 全 行 车 ; 学 习 技 术, 提 高 技 能 ; 整 车 爱 车, 完 成 任 务 ; 驾 乘 配 合, 规 范 服 务 二 相 关 知 识 与 技 能 相 关 知 识 :( 同 前 ) 技 能 :( 同 前 ) 三 竞 赛 内 容 按 北 京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培 训 鉴 定 要 求 选 用 教 材 中 的 内 容 ( 中 国 劳 动 出 版 社 汽 车 修 理 工 ( 技 师 高 级 技 师 技 能 ) 教 材, 汽 车 驾 驶 员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培 训 教 材, 上 海 科 技 出 版 社 汽 车 维 修 工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培 训 教 材 7

第 二 部 分 : 北 京 市 第 四 届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汽 车 驾 驶 员 ( 大 客 车 ) 竞 赛 规 则 本 次 竞 赛 各 阶 段 比 赛 依 据 和 要 求 第 一 章 竞 赛 项 目 及 内 容 一 竞 赛 项 目 ( 同 前 ) 二 竞 赛 内 容 与 方 式 竞 赛 内 容 :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 同 前 ) 竞 赛 方 式 : 比 赛 分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和 技 能 操 作 考 核 三 竞 赛 程 序 与 时 间 安 排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 1 参 赛 选 手 检 录 2 参 赛 选 手 进 入 考 场 3 考 前 15 分 钟 宣 读 考 场 规 则 4 考 前 5 分 钟 开 启 试 卷 5 开 始 考 试 技 能 操 作 考 核 : 第 二 章 参 赛 资 格 及 报 名 办 法 参 赛 资 格 : 参 赛 对 象 为 北 京 市 范 围 内 所 有 从 事 相 关 专 业 或 工 种 的 从 8

业 人 员, 不 受 学 历 和 职 务 的 限 制 参 赛 人 员 应 具 有 一 定 的 相 关 专 业 或 工 种 的 理 论 和 操 作 技 能 等 综 合 能 力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A1 A3 准 驾 资 质 的 大 客 车 驾 驶 员,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未 发 生 一 般 ( 含 ) 以 上 责 任 行 车 事 故 严 重 行 车 违 法 和 严 重 服 务 投 诉 的 在 岗 职 工 报 名 办 法 : (1) 比 赛 组 委 会 在 竞 赛 办 公 室 下 设 报 名 处, 负 责 汽 车 驾 驶 员 ( 大 客 车 ) 工 种 参 赛 人 员 的 报 名 工 作, 在 报 名 截 止 日 期 后 7 日 内, 将 参 赛 选 手 的 花 名 册 按 工 种 整 理 完 毕, 发 给 各 初 赛 组 委 会 (2) 报 名 方 式 1 初 赛 组 委 会 的 参 赛 人 员 由 初 赛 组 委 会 统 一 组 织 网 上 报 名 2 有 具 备 成 立 初 赛 组 委 会 条 件 单 位 的 参 赛 人 员 由 单 位 统 一 组 织 网 上 报 名, 比 赛 组 委 会 将 根 据 报 名 情 况 统 筹 安 排 成 立 联 合 初 赛 组 委 会 3 个 人 参 赛 人 员 直 接 在 网 上 报 名 (3) 报 名 时 间 即 日 起 开 始 报 名,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为 4 月 30 日 (4) 报 名 网 址 http://www.bjrbj.gov.cn/zyjd/jingsai (5) 报 名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区 虎 坊 路 13 号 (6) 联 系 人 : 甘 露 洋 贾 凡 (7) 联 系 电 话 :83570037 (8) 传 真 :83570320 第 三 章 竞 赛 场 地 与 设 施 9

一 赛 事 安 排 与 竞 赛 场 地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 安 排 在 符 合 考 试 要 求, 具 备 考 试 条 件 的 教 室 进 行 技 能 操 作 考 核 : 车 辆 例 检 ( 含 故 障 判 断 ) 单 S 形 路 线 正 倒 车 驾 驶 驾 驶 技 能 各 需 符 合 考 核 要 求 的 场 地 二 赛 场 设 施 配 置 车 辆 例 检 与 故 障 判 断 竞 赛 场 地 所 需 设 施 : 1. 车 辆 例 检 ( 含 故 障 判 断 ): (1) 技 术 状 况 良 好 的 12 米 级 柴 油 后 置 发 动 机 公 交 车 16 辆, 车 型 为 福 田 BJ6123C7NJB-1 型 车, 康 明 斯 欧 Ⅴ 柴 油 发 动 机 ; (2) 常 用 手 使 工 具 16 套 ; (3) 车 轮 三 角 垫 木 警 示 牌 油 盘 棉 纱 等 16 份 ; (4) 冰 点 仪 16 个 ; (5) 计 时 表 16 块 2. 车 辆 使 用 技 术 操 作 故 障 判 断 要 领 试 题 口 测 : (1) 试 题 10 道, 抽 测 3 道 ; (2) 计 时 表 16 块 单 S 形 路 线 正 倒 车 驾 驶 驾 驶 技 能 竞 赛 场 地 所 需 设 施 : 3.(1) 操 作 场 地 应 光 线 充 足, 平 整 硬 实, 无 干 扰, 具 有 安 全 防 火 措 施 ; (2) 驾 驶 操 作 场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长 85 米 宽 40 米 (3) 技 术 状 况 良 好 的 12 米 级 柴 油 后 置 型 客 车 1 辆, 车 型 为 福 田 BJ6123C7NJB-1 型 车, 康 明 斯 欧 Ⅴ 柴 油 发 动 机 (4) 标 杆 10 根, 桩 脚 10 只 (5) 卷 尺 (50m)2 把 10

(6) 计 时 表 1-2 块 (7) 考 场 设 置 见 图 : 标 线 1 2 9 10 为 大 型 车 车 宽 加 115cm, 圆 弧 半 径 为 车 长 的 1.5 倍 尺 寸 以 标 杆 标 线 为 准, 地 面 标 线 宽 为 10cm, 标 杆 桩 脚 固 定 在 划 线 的 外 侧 (8) 按 图 用 白 粉 或 油 漆 划 好 场 地 考 场 设 置 图 4. 驾 驶 技 能 竞 赛 场 地 所 需 设 施 : (1) 驾 驶 技 能 赛 道 ( 全 程 ) 长 度 约 3000 米 (2) 驾 驶 技 能 比 赛 场 地, 赛 道 需 按 照 城 市 道 路 施 划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标 线 设 置 标 志, 主 要 路 口 设 置 红 绿 灯, 要 求 清 晰 醒 目, 不 阻 挡 驾 驶 员 视 线 (3) 驾 驶 技 能 比 赛 设 施, 包 括 起 点 公 交 港 湾 公 交 站 点 隧 道 11

积水道路 U 型弯路 高速公路 终点 不定位靶心定点停车 平稳 驾驶为全程比赛项目 车内设置计量水杯 共九项 并设置标志 驾驶技能比赛路线图 12

(4) 比 赛 场 地 要 求 无 干 扰, 道 路 各 个 出 入 口 需 要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封 闭 ; 道 路 两 侧 插 设 彩 旗 (5) 技 术 状 况 良 好 的 12 米 级 柴 油 后 置 型 客 车 3 辆, 车 型 为 福 田 BJ6123C7NJB-1 型 车, 康 明 斯 欧 Ⅴ 柴 油 发 动 机 第 四 章 竞 赛 细 则 一 选 手 须 知 ( 一 ) 理 论 知 识 竞 赛 须 知 : 汽 车 驾 驶 员 按 北 京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培 训 鉴 定 要 求 选 用 教 材 中 的 内 容 ( 中 国 劳 动 出 版 社 汽 车 修 理 工 ( 技 师 高 级 技 师 技 能 ) 教 材, 上 海 科 技 出 版 社 汽 车 维 修 工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培 训 教 材 按 照 北 京 市 职 工 职 业 技 能 比 赛 组 委 会 的 要 求, 依 据 汽 车 驾 驶 员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特 制 定 驾 驶 员 工 种 技 术 纲 要 初 赛 理 论 试 题 ( 占 30%) 采 用 中 级 驾 驶 员 等 级 试 卷 ; 复 赛 理 论 试 题 ( 占 30%) 采 用 高 级 驾 驶 员 等 级 试 卷 ; 决 赛 理 论 试 题 ( 占 30%) 采 用 驾 驶 员 技 师 等 级 试 卷 ; 理 论 知 识 比 赛 时 间 为 90 分 钟 ( 二 ) 操 作 技 能 竞 赛 须 知 1 试 题 名 称 : 单 "S" 形 路 线 正 倒 车 驾 驶 (1) 准 备 要 求 : 1) 技 术 状 况 良 好 的 大 型 客 车 1 辆 ; 2) 标 杆 10 根, 桩 脚 10 只 3) 卷 尺 (50m)1 把 4) 计 时 表 1~2 块 5) 考 场 设 置 见 图 : 标 线 1 2 9 10 为 大 型 车 车 宽 加 115cm, 圆 弧 半 径 为 车 长 的 1.5 倍 尺 寸 以 标 杆 标 线 为 准, 地 面 标 线 宽 为 10cm, 13

标 杆 桩 脚 固 定 在 划 线 的 外 恻 6) 按 图 用 白 粉 或 油 漆 划 好 场 地 2 试 题 名 称 : 驾 驶 技 能 (1) 准 备 要 求 : 1) 技 术 状 况 良 好 的 大 型 客 车 3 辆 2) 初 始 热 车 状 态 ( 水 温 达 80 以 上 ) (2) 裁 判 员 : 1) 车 上 裁 判 员 共 5 名 ( 每 车 2 名, 替 补 1 名 ); 2) 地 面 裁 判 员 15 名 每 个 裁 判 点 3 名 分 别 为 起 点 公 交 港 湾 公 交 站 点 U 型 弯 路 终 点 ( 不 定 位 靶 心 定 点 停 车 ) 裁 判 员 共 20 名 (3) 竞 赛 设 备 : 1) 计 量 器 皿 计 量 杯 1000 毫 升 3 个 计 量 筒 1000 毫 升 500 毫 升 250 毫 升 各 2 个 2) 车 内 计 量 杯 架 3 个 3) 扩 音 器 2 个 4) 终 点 停 车 定 位 标 线 坠 2 个 5) 计 时 秒 表 9 个 6) 对 讲 机 9 个 7) 指 挥 旗 2 个 8) 靶 心 定 位 盘 3 个 9) 文 件 板 夹 10 个, 签 字 笔 2 合 10) 裁 判 桌 5 个 椅 子 15 个 3. 试 题 名 称 : 车 辆 例 检 ( 含 故 障 判 断 ): (1) 准 备 要 求 : 14

1) 技 术 状 况 良 好 的 12 米 级 柴 油 后 置 发 动 机 公 交 车 16 辆, 车 型 为 福 田 BJ6123C7NJB-1 型 车, 康 明 斯 欧 Ⅴ 柴 油 发 动 机 ; 2) 常 用 手 使 工 具 16 套 ; 3) 车 轮 三 角 垫 木 警 示 牌 油 盘 棉 纱 等 16 份 ; 4) 冰 点 仪 16 个 ; 5) 计 时 表 16 块 (2) 考 核 要 求 :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车 辆 例 检 检 查 标 准 完 成 车 辆 例 检 ;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车 辆 故 障 的 判 断, 并 准 确 记 录 故 障 现 象 或 故 障 部 位 4. 试 题 名 称 : 车 辆 使 用 技 术 操 作 故 障 判 断 要 领 试 题 口 测 : (1) 准 备 要 求 1) 试 题 10 道, 抽 测 3 道 ; 2) 计 时 表 16 块 (2) 考 核 要 求 1)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试 题 口 测 ; 2) 能 够 了 解 掌 握 新 车 型 新 技 术 使 用 操 作 要 领 和 车 辆 技 术 性 能 二 竞 赛 规 则 ( 一 ) 单 "S" 形 路 线 正 倒 车 驾 驶 规 则 : 1 车 辆 前 进 车 辆 在 起 点 线 上 鸣 号 起 步, 按 图 中 所 示 路 线 行 驶, 到 达 中 止 线 停 止 2 车 辆 倒 车 由 后 视 窗 看 标 杆, 按 原 前 进 路 线 倒 车 当 车 辆 前 保 险 杠 驶 出 1-2 号 标 杆 时 停 车, 倒 车 完 成 ( 二 ) 驾 驶 技 能 规 则 : 1 车 辆 在 起 点 线 上 鸣 号 起 步 后, 需 按 赛 道 所 示 路 线 行 驶 ; 15

2 赛 道 驾 驶 全 程 不 得 出 现 违 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规 的 行 为 3 项 目 完 成 完 整 性 选 手 在 行 驶 路 线 中 必 须 完 成 所 有 项 目, 如 选 手 放 弃 某 项 目 直 接 通 过 的, 按 严 重 违 规 该 项 目 不 得 分 4 行 驶 时 间 驾 驶 技 能 比 赛 标 准 行 驶 时 间 为 6 分 钟, 小 于 6 分 钟 不 扣 分 也 不 加 分, 超 过 6 分 钟 后 的 比 赛 项 目 不 得 分 行 驶 用 时 取 裁 判 长 与 计 量 裁 判 两 者 的 平 均 值 5 平 稳 驾 驶 计 量 方 法 用 随 车 配 置 的 量 杯 在 车 辆 启 动 前 盛 满 水 待 完 成 全 部 驾 驶 技 能 比 赛 项 目 后, 由 地 面 裁 判 员 将 量 杯 中 剩 水, 倒 入 计 量 杯 观 察 水 的 多 少 剩 水 最 多 的 选 手 得 10 分, 其 他 选 手 以 每 比 其 少 10% 的 减 1 分 的 比 例 计 算 分 数 设 剩 水 最 多 的 选 手 剩 水 量 为 X, 其 他 选 手 的 剩 水 量 为 Yi(X Yi,i=1,2,3 ), 则 其 他 选 手 得 分 为 : 选 手 扣 分 比 例 D=(X-Yi) X 100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2 位 小 数 ) 根 据 比 例 算 出 扣 分 数, 选 手 得 分 等 于 10 减 去 扣 分 数 ( 三 ) 车 辆 例 检 ( 含 故 障 判 断 ) 规 则 : 1.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车 辆 例 检 检 查 标 准 完 成 车 辆 例 检, 不 得 漏 项 ; 2.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车 辆 故 障 的 判 断, 不 得 漏 项 3. 正 确 使 用 手 工 具 及 量 具 ( 四 ) 车 辆 使 用 技 术 操 作 故 障 判 断 要 领 试 题 口 测 规 则 : 1.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试 题 口 测 ; 16

2. 能 够 了 解 掌 握 新 车 型 新 技 术 使 用 操 作 要 领 和 车 辆 技 术 性 能 三 赛 场 规 则 ( 一 ) 单 "S" 形 路 线 正 倒 车 驾 驶 规 则 : 1 考 核 时 限 :3min 2 车 身 不 准 擦 碰 杆 车 轮 不 准 压 线 出 线 ; 中 途 不 准 停 车 熄 火 ; 3 不 允 许 使 离 合 器 处 于 半 联 动 状 态 ; 不 允 许 原 地 打 轮 或 打 死 方 向 4 起 步 停 车 要 求 平 稳, 操 作 过 程 中 不 准 打 开 车 门 ; 中 途 不 准 使 用 制 动 减 速 考 场 设 置 图 ( 二 ) 驾 驶 技 能 规 则 : 1 考 核 时 限 :3-6min 2 操 作 规 范, 行 驶 平 稳 杯 水 不 洒 ; 3 进 站 时 开 启 右 转 向 灯, 提 前 减 速, 避 让 非 机 动 车 行 人, 右 侧 前 后 两 车 轮 距 离 道 路 边 缘 30 厘 米, 车 前 门 对 正 站 杆 出 站 时 开 启 17

左 转 向 灯, 避 让 非 机 动 车 行 人 4 起 步 停 车 要 求 平 稳, 操 作 过 程 中 不 准 打 开 车 门 5 通 过 积 水 道 路 时, 先 停 车 观 察 积 水 深 度 后, 报 告 是 否 可 以 通 过 6 遇 限 速 路 段, 不 能 超 速 行 驶 7 不 得 碾 压 中 心 线 道 路 边 缘 线 8 不 得 闯 红 灯, 路 口 停 车 时 前 轮 不 得 碾 压 停 止 线 9 终 点 停 车 时, 不 得 妨 碍 其 他 选 手 的 车 辆 行 驶 ( 三 ) 车 辆 例 检 ( 含 故 障 判 断 ): 1. 考 核 时 限 :15 分 钟 ; 2.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车 辆 例 检 检 查 标 准 完 成 车 辆 例 检, 不 得 漏 项 ; 3.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车 辆 故 障 的 判 断, 不 得 漏 项 ; 4. 正 确 使 用 手 工 具 及 量 具 ( 四 ) 车 辆 使 用 技 术 操 作 故 障 判 断 要 领 试 题 口 测 : 1. 考 核 时 限 :5 分 钟 ; 2.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试 题 口 测 ; 3. 能 够 了 解 掌 握 新 车 型 新 技 术 使 用 操 作 要 领 和 车 辆 技 术 性 能 第 五 章 成 绩 评 定 方 法 一 参 赛 选 手 的 成 绩 评 定 参 赛 选 手 的 总 成 绩 为 理 论 知 识 成 绩 与 技 能 操 作 考 核 成 绩 之 和 理 论 知 识 笔 试 成 绩 占 总 成 绩 的 30%, 技 能 操 作 成 绩 占 总 成 绩 的 70% 二 成 绩 评 定 方 法 将 参 赛 选 手 的 理 论 知 识 成 绩 与 技 能 操 作 考 核 成 绩 相 加, 最 终 确 定 参 赛 选 手 的 总 成 绩 18

三 参 赛 选 手 的 最 终 名 次 确 定 所 有 参 赛 选 手, 总 成 绩 最 高 的 为 第 一 名, 以 此 类 推, 确 定 所 有 参 赛 选 手 的 最 终 名 次 第 六 章 申 诉 与 仲 裁 一 申 诉 参 赛 选 手 要 服 从 现 场 裁 判 员 的 裁 判, 如 遇 争 议, 由 领 队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1 参 赛 选 手 对 不 符 和 比 赛 规 则 的 设 备 工 具 检 测 评 判 以 及 工 作 人 员 的 违 规 行 为 等, 均 可 提 出 申 诉 2 参 赛 选 手 申 诉 须 通 过 所 在 代 表 队 领 队,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限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申 诉, 由 仲 裁 委 进 行 裁 决 二 仲 裁 仲 裁 委 员 会 具 体 负 责 比 赛 争 议 的 仲 裁 工 作 仲 裁 委 的 裁 决 为 最 终 裁 决, 参 赛 选 手 不 得 因 申 诉 或 对 处 理 意 见 不 服 而 停 止 比 赛, 否 则 按 弃 权 处 理 第 七 章 其 他 19

第 三 部 分 : 北 京 市 第 四 届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汽 车 驾 驶 员 ( 大 客 车 ) 竞 赛 守 则 一 参 赛 选 手 竞 赛 守 则 ( 一 ) 理 论 考 试 守 则 :1 参 赛 选 手 必 须 准 时 进 入 考 场, 迟 到 30 分 钟 视 为 弃 权 开 考 30 分 钟 后 才 可 交 卷 退 场 2 携 带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以 备 验 查 3 不 得 携 带 与 考 试 有 关 的 资 料 和 手 机 呼 机 等 进 入 考 场 4 选 手 在 比 赛 试 卷 上 规 定 位 置 填 写 准 考 证 号 试 卷 其 它 位 置 不 得 有 任 何 暗 示 选 手 身 份 的 标 记, 否 则 取 消 本 次 比 赛 成 绩 5. 选 手 在 比 赛 过 程 中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赛 场,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经 监 考 人 员 或 裁 判 人 员 同 意 后 作 特 殊 处 理 6. 参 赛 选 手 在 比 赛 过 程 中, 如 遇 问 题 需 举 手 向 裁 判 人 员 提 问, 选 手 之 间 互 相 询 问 按 作 弊 处 理 7 考 试 有 作 弊 行 为 的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 二 ) 实 操 考 试 守 则 : 1 参 赛 选 手 要 遵 守 赛 场 纪 律 和 考 场 规 范, 服 从 裁 判 员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指 挥, 按 时 检 录 到 达 指 定 的 赛 场 待 命 2 考 场 内 严 禁 打 闹 严 禁 穿 行 乱 跑, 行 车 走 路 要 注 意 行 人 和 车 辆, 确 保 整 体 赛 事 和 自 身 的 人 身 安 全 3 尊 重 参 赛 选 手, 为 所 有 选 手 的 精 彩 表 现 加 油,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其 他 选 手 比 赛 4 服 从 现 场 裁 判 员 的 裁 判, 如 遇 争 议, 由 仲 裁 委 员 会 进 行 协 调 和 20

裁 决 二 裁 判 人 员 守 则 1 裁 判 人 员 应 统 一 佩 带 裁 判 人 员 胸 卡, 注 意 保 持 裁 判 人 员 的 形 象, 不 得 打 扮 过 分 新 奇 2 裁 判 人 员 在 裁 判 工 作 中 要 文 明 礼 貌, 与 参 赛 选 手 交 流 时 要 注 意 方 法, 耐 心 讲 解, 不 得 有 侮 辱 参 赛 选 手 的 情 况 出 现 3 裁 判 人 员 在 工 作 中 要 遵 守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不 允 许 出 现 徇 私 舞 弊 的 行 为 4 对 考 核 内 容 要 严 加 保 密, 如 有 泄 露, 取 消 其 本 次 比 赛 的 裁 判 资 格, 并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5 遵 守 裁 判 职 业 道 德, 服 从 裁 判 长 的 领 导, 严 格 执 行 考 场 纪 律 三 检 测 人 员 守 则 1 检 测 人 员 应 统 一 佩 带 检 测 人 员 胸 卡, 注 意 检 测 人 员 的 形 象 2 检 测 人 员 在 工 作 中 要 遵 守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不 允 许 出 现 徇 私 舞 弊 的 行 为 3 检 测 人 员 在 工 作 中 要 坚 持 检 测 标 准, 使 用 符 合 标 准 规 范 的 检 测 设 施 和 工 具 四 仲 裁 人 员 守 则 1 仲 裁 人 员 在 工 作 中 要 遵 守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2 全 面 负 责 竞 赛 中 有 争 议 问 题 的 仲 裁 工 作, 3 对 现 场 有 争 议 的 问 题, 要 耐 心 解 释 五 工 作 人 员 守 则 1 工 作 人 员 应 统 一 佩 带 检 测 人 员 胸 卡, 注 意 工 作 人 员 的 形 象 2 了 解 赛 场 现 场 情 况, 确 保 现 场 情 况 可 以 满 足 比 赛 顺 利 进 行 的 要 21

求 3 维 护 赛 场 秩 序, 按 照 比 赛 的 程 序 和 赛 程 开 展 各 项 工 作, 确 保 比 赛 的 过 程 不 出 任 何 纰 漏 六 保 密 守 则 1 参 与 比 赛 裁 判 极 其 相 关 工 作 的 人 员, 对 比 赛 试 题 试 卷 标 准 答 案 评 分 标 准 等 有 关 工 作 的 内 容, 以 及 比 赛 成 绩 有 保 密 责 任 2 参 与 比 赛 裁 判 及 其 相 关 工 作 的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将 比 赛 的 保 密 事 项 泄 露 暗 示 给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22

第 四 部 分 : 北 京 市 第 四 届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汽 车 驾 驶 员 ( 大 客 车 ) 操 作 规 程 一 考 场 准 备 ( 一 ) 操 作 场 地 应 光 线 充 足, 平 整 硬 实, 无 干 扰, 具 有 安 全 防 火 措 施 ; ( 二 ) 驾 驶 操 作 场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长 85 米 宽 40 米 ( 三 ) 车 辆 例 检 场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长 80 米 宽 16 米 二 车 辆 设 备 工 具 量 具 辅 料 准 备 考 核 ( 一 ) 试 题 名 称 : 单 "S" 形 路 线 正 倒 车 驾 驶 占 技 能 操 作 成 绩 的 40% 1 准 备 要 求 : (1) 技 术 状 况 良 好 的 大 型 客 车 1 辆 ; (2) 标 杆 10 根, 桩 脚 10 只 (3) 卷 尺 (50m)1 把 (4) 计 时 表 1~2 块 (5) 考 场 设 置 见 图 : 标 线 1 2 9 10 为 大 型 车 车 宽 加 115cm, 圆 弧 半 径 为 车 长 的 1.5 倍 尺 寸 以 标 杆 标 线 为 准, 地 面 标 线 宽 为 10cm, 标 杆 桩 脚 固 定 在 划 线 的 外 恻 (6) 按 图 用 白 粉 或 油 漆 划 好 场 地 2 考 核 方 法 : (1) 车 辆 前 进 车 辆 在 起 点 线 上 鸣 号 起 步, 按 图 中 所 示 路 线 行 驶, 到 达 中 止 线 停 止 (2) 车 辆 倒 车 由 后 视 窗 看 标 杆, 按 原 前 进 路 线 倒 车 当 车 辆 保 险 杠 与 1-2 号 标 杆 平 齐 时 停 车, 倒 车 完 成 23

3 考 核 要 求 : (1) 考 核 时 限 :3min (2) 车 身 不 准 擦 碰 杆 车 轮 不 准 压 线 出 线 ; 中 途 不 准 停 车 熄 火 ; (3) 不 允 许 使 离 合 器 处 于 半 联 动 状 态 ; 不 允 许 原 地 打 轮 或 打 死 方 向 (4) 起 步 停 车 要 求 平 稳, 操 作 过 程 中 不 准 打 开 车 门 ; 中 途 不 准 使 用 制 动 减 速 考 场 设 置 图 ( 二 ) 试 题 名 称 : 驾 驶 技 能 占 技 能 操 作 成 绩 的 35% 1 驾 驶 技 能 赛 道 设 施 要 求 (1) 起 点 需 施 划 一 条 长 4 米 款 30 厘 米 的 白 色 实 线 (2) 公 交 港 湾 车 站 车 站 站 台 设 置 站 杆 一 根, 停 车 位 置 识 别 线 一 条, 停 车 位 置 识 别 线 为 与 站 台 平 行 的 黄 线 ( 宽 20cm), 线 内 侧 与 站 台 的 距 离 为 30cm 24

(3) 公 交 站 点 公 交 站 点 需 设 置 一 根 站 杆, 车 辆 停 稳 后 站 杆 须 处 于 前 门 框 内 (4) 积 水 道 路 需 要 放 两 车 水 达 到 水 位 警 戒 线 (5) 终 点 终 点 为 直 径 50cm 的 圆 形 靶 标 如 图 2 驾 驶 技 能 车 辆 要 求 : 技 术 状 况 良 好 的 大 型 客 车 3 辆 3 驾 驶 技 能 考 核 方 法 : 车 辆 前 进 车 辆 在 起 点 线 上 鸣 号 起 步, 按 所 示 路 线 行 驶, 转 弯 ( 或 25

掉 头 ) 进 出 站 到 达 中 止 线 停 止 4 比 赛 时 间 要 求 : 考 核 时 限 :3-6min 5 驾 驶 技 能 比 赛 各 分 项 目 要 求 (1) 起 步 1) 上 车 准 备 选 手 需 佩 戴 参 赛 胸 牌, 站 在 车 前 门, 报 告, 我 是 XX 号 选 手, 准 备 完 毕 经 车 上 裁 判 员 同 意 后 上 车 没 有 按 规 定 程 序 上 车, 扣 分 2) 启 动 车 辆 选 手 上 车 后, 在 驾 驶 座 上 应 观 察 后 视 镜 调 整 座 椅 系 安 全 带, 并 向 裁 判 长 报 告 准 备 完 毕, 请 求 启 动 车 辆 裁 判 长 指 示 可 以 启 动 车 辆 后, 选 手 启 动 电 源, 检 查 仪 表, 确 认 并 报 告 仪 表 正 常 后 请 示 发 车, 裁 判 长 开 始 报 数 3-2-1, 当 听 到 1 时, 选 手 可 进 行 启 动 松 驻 车 制 动 和 起 步 操 作 ( 计 时 计 量 同 时 开 始, 所 有 裁 判 开 始 评 判 与 记 录, 计 量 裁 判 与 裁 判 长 掐 秒 表 计 时 ), 否 则 视 作 抢 秒 予 以 扣 分 (2) 公 交 港 湾 港 湾 式 公 交 车 站 前 50 米 有 提 示 牌, 选 手 在 车 站 停 车 后, 实 施 驻 车 制 动, 开 门, 驾 驶 员 做 出 请 刷 卡 投 币 的 手 势 和 语 言 提 示, 没 有 做 该 项 26

动 作 和 语 言 提 示, 扣 分 1) 停 车 1 车 辆 前 后 轮 都 压 线 为 距 离 合 格, 顺 直 合 格 ; 车 辆 单 轮 压 线 为 距 离 合 格, 顺 直 不 合 格 ; 车 辆 两 轮 都 不 压 线 为 距 离 和 顺 直 都 不 合 格 距 离 或 顺 直 不 合 格 的 扣 分 2 车 辆 前 门 须 对 准 站 杆, 站 杆 位 于 前 车 门 开 度 范 围 内 为 合 格, 否 则 扣 分 3 轮 胎 碰 擦 道 路 路 边 沿 石 的, 该 项 目 不 得 分 2) 出 站 裁 判 长 报 数 3-2-1, 选 手 听 到 1 时, 方 可 进 行 关 门 解 除 驻 车 制 动 起 步, 抢 秒 扣 分 (3) 公 交 站 点 1) 停 车 选 手 在 车 站 停 车 后, 实 施 驻 车 制 动, 开 门, 驾 驶 员 做 出 请 刷 卡 投 币 的 手 势 和 语 言 提 示, 没 有 做 该 项 动 作 和 语 言 提 示 的, 扣 分 2) 出 站 裁 判 长 报 数 3-2-1, 选 手 听 到 1 时, 方 可 进 行 关 门 解 除 驻 车 制 动 起 步, 抢 秒 扣 分 27

(4) 通 过 隧 道 选 手 在 进 隧 道 前, 需 鸣 笛, 打 开 示 廓 灯 近 光 灯 ; 驶 离 隧 道 前, 需 鸣 笛, 关 闭 示 廓 灯 近 光 灯 ; 否 则 扣 分 (5) 积 水 道 路 通 过 积 水 道 路 前, 应 停 车 查 明 水 清, 观 察 水 位 警 戒 线 位 置, 并 报 告 车 上 裁 判 长 是 否 可 以 通 过, 等 待 裁 判 长 表 示 可 以 通 过 时, 再 起 步 否 则 扣 分 (6) 通 过 U 型 弯 路 必 须 一 次 通 过 U 型 弯 路, 否 则 扣 分 目 的 是 为 了 让 参 赛 选 手 了 解 所 驾 驶 的 车 辆 技 术 性 能 和 驾 驶 技 术 (7) 高 速 公 路 进 入 高 速 公 路 后, 按 照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规 定 行 驶 否 则 扣 分 (8) 终 点 停 车 ( 不 定 位 标 靶 ) 1 停 车 前, 开 右 转 向 灯, 制 动 减 速, 停 车 时 前 保 险 杠 中 心 点 应 对 准 靶 标 内 对 准 中 心 点 不 扣 分, 超 出 中 心 点, 按 所 对 准 的 靶 环 的 分 值 扣 分, 超 出 最 外 圈 不 得 分 车 辆 未 顺 直 扣 分 28

2 结 束 计 时 车 辆 停 靠 终 点 线 后, 选 手 停 车 断 电, 实 施 驻 车 制 动, 裁 判 长 立 即 宣 布 结 束, 计 时 裁 判 按 下 秒 表 结 束 计 时, 并 与 裁 判 长 对 表, 取 平 均 值 的 整 数 部 分 填 在 考 核 记 录 表 中, 所 得 分 值 由 统 计 组 计 算 或 换 算 ( 三 ) 试 题 名 称 : 车 辆 例 检 ( 含 故 障 判 断 ): 占 技 能 操 作 成 绩 的 20% 1. 准 备 要 求 : (1) 技 术 状 况 良 好 的 12 米 级 柴 油 后 置 发 动 机 公 交 车 16 辆, 车 型 为 福 田 BJ6123C7NJB-1 型 车, 康 明 斯 欧 Ⅴ 柴 油 发 动 机 ; (2) 常 用 手 使 工 具 16 套 ; (3) 车 轮 三 角 垫 木 警 示 牌 油 盘 棉 纱 等 16 份 ; (4) 冰 点 仪 16 个 ; (5) 计 时 表 16 块 2. 考 核 方 法 :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车 辆 例 检 检 查 标 准 完 成 车 辆 例 检 ;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车 辆 故 障 的 判 断, 并 准 确 记 录 故 障 现 象 或 故 障 部 位, 故 障 点 设 置 2-6 个, 初 赛 复 赛 决 赛 故 障 点 数 依 次 增 加 3. 考 核 要 求 (1) 考 核 时 间 15 分 钟 ; (2)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车 辆 例 检 检 查 标 准 完 成 车 辆 例 检 漏 项 或 检 查 工 艺 不 正 确, 按 相 关 标 准 进 行 扣 分 ; (3)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车 辆 故 障 的 判 断, 并 准 确 记 录 故 障 现 象 或 故 障 部 位 漏 项 故 障 现 象 或 故 障 部 位 记 录 不 正 确, 按 相 关 标 准 进 29

行 扣 分 (4) 工 具 和 量 具 使 用 不 正 确, 按 相 关 标 准 进 行 扣 分 ( 四 ) 试 题 名 称 : 车 辆 使 用 技 术 操 作 故 障 判 断 要 领 试 题 口 测 : 占 技 能 操 作 成 绩 的 5% 1. 准 备 要 求 (1) 试 题 10 道, 抽 测 3 道 ; (2) 计 时 表 16 块 2. 考 核 方 法 :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抽 题 并 回 答 3. 考 核 要 求 考 核 时 间 5 分 钟,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完 成 抽 测 题 目, 或 回 答 不 正 确 不 完 整, 按 相 关 标 准 进 行 扣 分 30

第 五 部 分 : 北 京 市 第 四 届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汽 车 驾 驶 员 ( 大 客 车 ) 参 赛 须 知 第 一 章 参 赛 选 手 和 领 队 为 了 保 证 比 赛 顺 利 进 行, 坚 决 贯 彻 公 正 公 开 公 平 的 竞 赛 原 则, 经 比 赛 组 委 会 研 究, 特 制 订 本 裁 判 须 知 比 赛 组 委 会 要 求 全 体 参 赛 选 手 和 各 单 位 领 队 严 格 执 行 一 参 赛 选 手 须 知 1 参 赛 选 手 应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违 者 取 消 本 次 竞 赛 成 绩 2 参 赛 选 手 必 须 按 规 定 时 间 ( 比 赛 前 20 分 钟 ), 凭 准 考 ( 赛 ) 证 以 及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身 份 证 工 作 证 ) 开 始 入 场 比 赛 开 始 30 分 钟 后 禁 止 入 场 3 参 赛 选 手 入 场 后 对 号 入 座, 应 将 准 考 ( 赛 ) 证 及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放 在 桌 面 左 上 角, 以 备 查 对 4 禁 止 携 带 任 何 书 籍 笔 记 资 料 报 刊 草 稿 纸 以 及 各 种 无 线 通 讯 工 具 摄 像 工 具 电 子 记 事 本 等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5 书 写 部 分 一 律 用 签 字 笔 或 钢 笔 做 答 不 按 规 定 要 求 做 答 的, 一 律 无 效 6 考 试 过 程 中, 参 赛 选 手 确 需 临 时 离 开 考 场, 在 征 得 监 考 人 员 同 意 后, 由 监 考 人 员 同 行 7 在 听 到 考 试 铃 声 响 后 才 能 答 题 ; 考 试 过 程 中, 参 赛 选 手 不 得 交 头 接 耳, 不 准 偷 看 夹 带 抄 袭 或 有 意 让 他 人 抄 袭 答 案 内 容, 一 经 发 现, 31

同 时 取 消 其 考 试 资 格, 本 次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算 8 笔 答 竞 赛, 在 考 试 开 始 30 分 钟 后, 参 赛 选 手 方 可 提 前 交 卷 离 开 考 场 参 赛 选 手 退 场 后 不 准 在 考 场 附 近 逗 留 交 谈 9 在 比 赛 结 束 前 5 分 钟 内, 参 赛 选 手 停 止 提 前 交 卷 考 试 规 定 时 间 一 到, 参 赛 选 手 立 即 停 止 答 卷, 将 试 题 和 草 稿 纸 反 扣 在 桌 面 上, 待 监 考 人 员 收 卷 并 点 检 试 卷 份 数 无 误 后 方 可 离 开 考 场 10 所 有 试 卷 答 题 纸 草 稿 纸 均 不 能 带 出 考 场 外 二 参 赛 单 位 领 队 须 知 1 各 参 赛 单 位 代 表 队 要 发 扬 良 好 道 德 风 尚, 听 从 指 挥, 服 从 裁 判, 不 弄 虚 作 假 如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者, 取 消 参 赛 资 格, 名 次 无 效 2 参 赛 人 员 务 必 于 赛 前 20 分 钟 到 赛 场 等 候, 迟 到 l5 分 钟 以 上, 按 弃 权 处 理, 已 检 录 入 场 的 参 赛 选 手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3 竞 赛 过 程 中, 除 执 行 裁 判 员 工 作 人 员 大 赛 有 关 人 员 ( 带 证 件 ) 和 参 加 当 场 次 比 赛 的 选 手 外, 其 他 人 员 一 律 不 得 进 入 比 赛 现 场, 参 赛 人 员 比 赛 完 毕 应 及 时 退 出 比 赛 现 场 4 各 单 位 领 导 领 队 参 赛 选 手 要 坚 决 执 行 竞 赛 的 各 项 规 定, 加 强 对 参 赛 人 员 的 管 理, 做 好 赛 前 准 备 工 作 5 参 赛 选 手 如 对 不 符 合 比 赛 规 定 的 设 备 工 具 和 备 件, 有 失 公 正 的 检 测 评 判 以 及 对 工 作 人 员 的 违 规 行 为 提 起 申 诉 的, 必 须 在 24 小 时 内 由 领 队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送 交 仲 裁 组 口 头 报 告 或 其 他 人 员 要 求 解 释 处 理, 仲 裁 组 不 予 受 理 6 参 赛 选 手 不 得 因 申 诉 或 对 处 理 意 见 不 服 而 停 止 比 赛, 否 则 以 弃 权 处 理 32

第 二 章 理 论 知 识 竞 赛 须 知 一 裁 判 须 知 ( 一 ) 总 则 1 遵 守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的 有 关 规 定, 展 现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在 竞 赛 过 程 中 公 正 执 法 2 服 从 竞 赛 组 委 会 的 安 排, 承 担 指 派 的 竞 赛 裁 判 任 务 3 熟 悉 掌 握 本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规 则 和 裁 判 方 法 4 坚 持 科 学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认 真 细 致 的 进 行 评 判, 确 保 评 判 结 果 的 客 观 公 正 ( 二 ) 准 备 阶 段 1 接 受 任 务, 领 会 了 解 竞 赛 项 目 规 则 方 法 2 参 加 赛 前 培 训 学 习, 认 真 学 习 竞 赛 日 程 执 裁 项 目 的 具 体 规 则 考 核 方 法 等 ( 三 ) 比 赛 阶 段 1 提 前 到 场, 做 好 准 备 2 坚 持 原 则, 理 解 标 准 3 公 正 执 裁, 执 行 纪 律 ( 四 ) 结 束 阶 段 认 真 收 集 封 存 试 卷, 检 查 考 场, 确 保 不 留 任 何 隐 患 ( 五 ) 判 卷 阶 段 1 坚 持 原 则, 公 正 判 卷 2 理 解 标 准, 正 确 评 价 二 选 手 须 知 33

( 一 ) 总 则 1 参 赛 选 手 必 须 准 时 进 入 考 场, 迟 到 30 分 钟 视 为 弃 权 开 考 30 分 钟 后 才 可 交 卷 退 场 2 携 带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以 备 验 查 3 不 得 携 带 与 考 试 有 关 的 资 料 和 手 机 呼 机 等 进 入 考 场 4. 选 手 在 比 赛 过 程 中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赛 场,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经 监 考 人 员 或 裁 判 人 员 同 意 后 作 特 殊 处 理 5. 参 赛 选 手 在 比 赛 过 程 中, 如 遇 问 题 需 举 手 向 裁 判 人 员 提 问, 选 手 之 间 互 相 询 问 按 作 弊 处 理 6 考 试 有 作 弊 行 为 的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 二 ) 准 备 阶 段 理 论 考 试 的 准 确 时 间 地 点 自 备 的 工 具 用 具 考 试 的 知 识 范 围 ( 三 ) 比 赛 阶 段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认 真 答 题, 规 范 答 题 ( 四 ) 结 束 阶 段 认 真 检 查 试 卷, 确 保 答 题 和 个 人 信 息 的 正 确 到 达 比 赛 规 定 结 束 时 间 时, 应 立 即 停 止 答 题 或 操 作,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拖 延 比 赛 时 间 第 三 章 操 作 技 能 竞 赛 须 知 一 裁 判 须 知 ( 一 ) 总 则 为 了 保 证 比 赛 顺 利 进 行, 坚 决 贯 彻 公 正 公 开 公 平 的 竞 赛 原 则, 经 比 赛 组 委 会 研 究, 特 制 订 本 裁 判 须 知 比 赛 组 委 会 要 求 全 体 参 赛 选 手 和 各 单 位 领 队 严 格 执 行 1.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维 护 国 家 级 裁 判 员 荣 誉, 依 法 行 事, 依 法 办 事 2. 严 守 公 正 公 开 公 平 的 竞 赛 原 则 3. 坚 决 执 行 裁 判 守 则 和 工 作 流 程, 服 从 组 委 会 和 裁 判 长 管 理 34

4.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裁 判 员 不 得 担 任 本 赛 区 选 手 的 竞 赛 裁 判 工 作 不 得 私 自 与 参 赛 选 手 及 相 关 人 员 接 触 联 系 5. 工 作 细 致 严 格 耐 心, 秉 公 办 事, 不 循 私 情 6. 为 人 师 表, 衣 着 整 齐, 竞 赛 期 间 不 喝 酒, 不 吸 烟 ( 二 ) 准 备 阶 段 1. 按 时 到 组 委 会 指 点 地 点 报 到, 服 从 组 委 会 统 一 安 排 2. 须 持 证 上 岗, 具 有 裁 判 的 基 本 素 质, 维 持 竞 赛 的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3. 须 接 受 大 赛 组 委 会 的 赛 前 执 裁 培 训 4. 任 命 一 名 裁 判 长 负 责 本 工 种 的 全 面 工 作 5. 严 格 按 制 度 和 程 序 领 取 试 卷 文 件 和 物 品 6. 认 真 学 习 和 熟 练 掌 握 竞 赛 规 则 7. 有 严 重 失 职 者 取 消 裁 判 资 格 ( 三 ) 比 赛 阶 段 1. 提 前 到 赛 场, 接 受 分 工 进 入 工 作 区 域 ; 2. 检 查 场 地 布 置 熟 悉 环 境 测 试 用 品 ; 3. 做 好 检 录, 检 录 处 向 各 组 分 发 已 报 到 的 参 赛 选 手 名 单 ; 4. 各 检 录 组 领 取 参 赛 选 手 名 单 后, 由 项 目 小 组 带 领 参 赛 选 手 到 达 指 定 区 域 复 检 ; 5. 对 参 赛 选 手 携 带 的 物 件 工 具 进 行 检 查 ; 6. 所 有 裁 判 人 员 各 就 各 位 执 行 裁 务 ; 7. 由 裁 判 长 或 者 主 裁 向 选 手 宣 布 比 赛 开 始 ; 8. 在 工 作 中, 若 遇 突 发 事 件 和 有 争 议 的 问 题 时, 应 及 时 报 告 裁 判 长 ( 四 ) 结 束 阶 段 1. 认 真 填 写 选 手 现 场 情 况 记 录 表 2. 裁 判 长 填 写 汇 报 表, 将 作 弊 选 手 名 单 汇 总 并 填 入 竞 赛 记 录 表 格 内 注 明 参 赛 证 号 和 作 弊 手 段, 送 交 仲 裁 组 备 查 3. 务 必 确 保 试 卷 不 遗 失, 不 复 制, 不 传 阅 ( 五 ) 判 卷 阶 段 35

1. 选 手 实 际 操 作 竞 赛 成 绩 以 选 手 现 场 记 录 及 相 关 文 件 评 判 结 果 为 依 据, 由 裁 判 组 按 评 分 标 准 给 分 2. 成 绩 的 评 判 采 取 裁 判 合 议 的 方 法 给 定 3. 本 赛 事 的 各 项 工 作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在 大 赛 组 委 会 二 选 手 须 知 ( 一 ) 总 则 1 参 赛 选 手 要 遵 守 赛 场 纪 律 和 考 场 规 范, 服 从 裁 判 员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指 挥, 按 时 检 录 到 达 指 定 的 赛 场 待 命 2 考 场 内 严 禁 打 闹 严 禁 穿 行 乱 跑, 行 车 走 路 要 注 意 行 人 和 车 辆, 确 保 整 体 赛 事 和 自 身 的 人 身 安 全 3 尊 重 参 赛 选 手, 为 所 有 选 手 的 精 彩 表 现 加 油,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其 他 选 手 比 赛 4 服 从 现 场 裁 判 员 的 裁 判, 如 遇 争 议, 由 仲 裁 委 员 会 进 行 协 调 和 裁 决 ( 二 ) 准 备 阶 段 1. 认 真 填 写 报 名 表 的 各 项 内 容 参 赛 者 须 提 供 个 人 真 实 身 份 证 明, 如 发 现 虚 假 资 料, 则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2. 参 赛 选 手 由 组 委 会 根 据 选 手 报 名 资 料 统 一 发 放 参 赛 证 选 手 凭 参 赛 证 和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参 加 竞 赛 活 动 3. 各 单 位 选 手 着 装 整 齐 4. 参 赛 人 员 须 服 从 比 赛 裁 判 及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5. 竞 赛 现 场 不 许 抽 烟, 不 得 大 声 喧 哗, 不 得 影 响 其 他 选 手 比 赛 6. 大 赛 组 委 会 将 统 一 派 出 裁 判 对 赛 场 的 竞 赛 进 行 裁 判 管 理 ( 三 ) 比 赛 阶 段 36

1. 参 赛 选 手 进 入 操 作 比 赛 现 场, 应 听 从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的 指 挥 2. 按 照 比 赛 的 规 则 规 程 分 别 有 序 进 入 指 定 区 域, 指 抽 签 号 码 依 次 完 成 考 核 项 目 3. 待 考 选 手 准 备 活 动 期 间, 不 得 干 扰 影 响 现 场 选 手 比 赛 4. 凡 点 名 空 缺 超 两 次, 视 为 自 动 弃 权, 不 得 补 赛 ( 四 ) 结 束 阶 段 1. 大 赛 期 间 ( 包 括 两 批 次 之 间 的 间 隔 时 间 ), 除 大 赛 组 委 会 成 员 大 赛 裁 判 组 成 员 赛 场 工 作 人 员 外, 其 余 人 员 一 律 不 得 进 入 竞 赛 场 地 2. 任 何 选 手 在 竞 赛 期 间 未 经 组 委 会 的 批 准 不 得 接 受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的 与 竞 赛 内 容 相 关 的 采 访 3. 任 何 选 手 不 得 将 竞 赛 的 相 关 情 况 资 料 私 自 公 布 4. 参 赛 选 手 在 竞 赛 过 程 中 必 须 主 动 配 合 裁 判 的 工 作, 服 从 裁 判 安 排, 如 果 对 竞 赛 的 裁 决 有 异 议, 请 通 过 领 队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仲 裁 组 提 出 申 诉 5. 本 赛 事 的 各 项 工 作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在 大 赛 组 委 会 37

第 六 部 分 : 北 京 市 第 四 届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汽 车 驾 驶 员 ( 大 客 车 ) 裁 判 员 职 责 为 贯 彻 执 行 关 于 开 展 2014 年 北 京 市 职 工 技 协 杯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的 通 知 ( 京 技 协 字 2014 8 号 ) 文 件 精 神, 对 裁 判 工 作 提 出 规 范 要 求,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特 制 定 本 裁 判 员 职 责 一 裁 判 组 织 机 构 1. 仲 裁 组 仲 裁 组 组 长 1 人, 成 员 若 干 人 2. 裁 判 组 (1) 总 裁 判 长 l 人 (2) 检 录 裁 判 长 1 人, 裁 判 员 若 干 人 (3) 理 论 知 识 竞 赛 裁 判 长 1 人, 裁 判 员 若 干 人 (4) 实 操 技 能 竞 赛 裁 判 长 3 人, 裁 判 员 若 干 人 (5) 安 全 组 长 l 人, 安 全 员 若 干 人 (6) 指 挥 长 1 人 ( 由 裁 判 长 兼 ), 计 时 员 ( 由 裁 判 兼 任 ) 若 干 人 (7) 器 材 组 长 l 人, 设 备 维 护 人 员 若 干 人 (8) 场 地 组 长 l 人, 场 地 工 作 人 员 若 干 人 二. 工 作 职 责 1. 仲 裁 工 作 组 (1) 执 行 竞 赛 组 委 会 竞 赛 职 责, 组 织 指 挥 竞 赛 实 施, 对 所 有 竞 赛 规 则 具 有 解 释 权 (2) 监 督 裁 判 组 的 工 作 任 何 仲 裁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干 预 裁 判 员 的 正 38

常 工 作, 否 则 将 由 仲 裁 委 员 会 撤 换 其 职 务 (3) 仲 裁 组 一 经 发 现 裁 判 员 有 违 反 裁 判 员 守 则 的 行 为, 有 权 向 裁 判 长 建 议 取 消 其 裁 判 资 格 (4) 受 理 竞 赛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争 议, 并 给 予 仲 裁 2. 总 裁 判 长 (1) 竞 赛 以 前 对 场 地 器 材 竞 赛 日 程 及 裁 判 员 的 分 配 等 做 好 检 查 和 安 排 工 作 ; 组 织 裁 判 员 学 习 规 则 并 进 行 考 核 (2) 组 织 和 领 导 大 赛 裁 判 工 作 必 要 时 可 临 时 调 整 裁 判 员 的 工 作 (3) 掌 握 大 赛 竞 赛 进 程, 根 据 规 则 解 决 竞 赛 中 有 关 问 题 (4) 遇 与 裁 判 长 的 判 定 意 见 不 一 致 时,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作 最 后 决 定 (5) 有 权 对 竞 赛 选 手 提 出 警 告, 取 消 犯 规 竞 赛 选 手 的 竞 赛 资 格 和 录 取 资 格, 并 处 理 竞 赛 中 提 出 的 各 种 疑 难 问 题 (6) 对 竞 赛 成 绩 进 行 审 核, 签 字 确 认 (7) 竞 赛 结 束 后, 组 织 裁 判 员 进 行 总 结, 写 出 书 面 报 告 送 大 赛 组 委 会 3. 检 录 裁 判 长 及 裁 判 员 (1) 检 录 裁 判 长 领 导 该 小 组 工 作 (2) 每 项 竞 赛 开 始 前, 检 录 裁 判 员 召 集 竞 赛 选 手 按 分 组 表 点 名 (3) 检 查 竞 赛 选 手 的 资 格 证 明 和 参 赛 证, 如 有 不 符 合 要 求 者, 不 允 许 其 入 场 竞 赛 (4) 检 录 裁 判 长 根 据 竞 赛 进 程 和 现 场 情 况, 在 征 得 总 裁 判 长 同 意 后, 临 场 有 权 调 整 已 安 排 的 分 组 (5) 将 检 录 单 交 送 到 理 论 知 识 操 作 技 能 两 位 裁 判 长 处 (6) 检 录 裁 判 员 带 领 竞 赛 选 手 到 指 定 教 室 和 区 域 4. 理 论 知 识 裁 判 长 及 裁 判 员 (1) 裁 判 组 下 设 理 论 知 识 裁 判 评 分 小 组, 组 长 由 理 论 知 识 裁 判 长 担 39

任 (2) 裁 判 长 和 裁 判 员 负 责 理 论 知 识 竞 赛 和 评 分 的 裁 判 工 作, 裁 判 员 是 赛 场 各 教 室 主 要 评 判 员 (3) 理 论 知 识 裁 判 长 裁 判 员 必 须 在 考 前 30 分 钟 进 入 赛 场 裁 判 工 作 位 置 并 指 定 竞 赛 选 手 对 号 入 座 在 正 式 竞 赛 开 始 之 前, 要 宣 布 竞 赛 赛 场 纪 律 和 竞 赛 时 间, 清 点 选 手 人 数 核 查 选 手 放 在 桌 子 右 上 角 的 身 份 证 和 参 赛 证 裁 判 员 进 入 考 场 不 得 携 带 通 讯 和 影 像 工 具, 所 带 工 具 按 照 规 定 交 予 指 定 的 工 作 人 员 统 一 保 管 (4) 竞 赛 开 始 后, 裁 判 员 应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严 格 执 法 裁 判 员 如 发 现 选 手 违 反 赛 场 纪 律, 应 立 即 停 止 该 选 手 的 竞 赛, 并 及 时 报 请 裁 判 长, 建 议 取 消 该 选 手 的 参 赛 资 格 令 其 迅 速 离 开 赛 场 (5) 在 比 赛 现 场, 裁 判 长 和 裁 判 员 对 涉 及 到 竞 赛 内 容 的 问 题 不 得 有 任 何 解 释 和 暗 示 的 行 为, 要 遵 守 保 密 协 议 (6) 竞 赛 结 束 后, 裁 判 员 应 清 点 竞 赛 试 卷 份 数, 当 场 将 竞 赛 试 卷 密 封 装 订, 认 真 填 写 赛 场 纪 录 后 签 字 (7) 赛 后, 在 技 术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组 织 下, 评 判 员 根 据 理 论 竞 赛 试 卷 评 分 标 准, 采 用 流 水 作 业 方 式 阅 卷, 并 填 写 评 分 表 评 分 后 在 评 分 表 上 签 字 确 认 (8) 裁 判 长 审 核 各 选 手 的 评 分 表, 签 字 后 送 指 定 的 工 作 人 员 统 一 保 管 5. 实 操 技 能 竞 赛 裁 判 长 与 裁 判 员 (1) 裁 判 组 下 设 操 作 技 能 评 分 小 组, 组 长 由 实 操 技 能 裁 判 长 担 任 (2) 裁 判 长 和 裁 判 员 负 责 操 作 技 能 的 竞 赛 和 评 分 的 裁 判 工 作 (3) 实 操 技 能 竞 赛 裁 判 长 裁 判 员 必 须 在 考 前 20 分 钟 进 入 赛 场, 做 好 工 量 具 的 清 点 与 核 查 工 作 并 带 领 竞 赛 选 手 进 入 指 定 机 位, 核 查 40

选 手 参 赛 证 裁 判 员 进 入 考 场 不 得 携 带 通 讯 和 影 像 工 具, 所 带 工 具 交 予 指 定 的 工 作 人 员 统 一 保 管 要 遵 守 保 密 协 议 (4) 裁 判 长 和 裁 判 员 除 与 参 赛 选 手 进 行 有 关 工 作 方 面 的 必 要 联 系 外, 一 律 不 得 与 参 赛 选 手 交 谈, 不 得 干 扰 参 赛 选 手 的 正 常 操 作 (5) 参 赛 选 手 在 操 作 过 程 中 出 现 重 大 失 误 的, 裁 判 员 报 经 裁 判 长 同 意, 可 以 立 即 停 止 其 现 场 操 作 (6) 裁 判 员 如 发 现 选 手 违 反 赛 场 纪 律, 应 立 即 停 止 该 选 手 的 竞 赛, 并 及 时 报 请 裁 判 长, 建 议 取 消 该 选 手 的 参 赛 资 格, 并 将 选 手 带 离 考 场 (7) 裁 判 员 收 到 选 手 加 工 完 毕 的 试 件, 按 大 赛 统 一 要 求, 做 好 标 记 密 装, 并 填 写 选 手 现 场 操 作 记 录 表, 统 一 交 检 测 评 分 组, 并 办 交 接 手 续 6. 安 全 组 长 和 安 全 员 (1) 裁 判 组 下 设 安 全 小 组, 组 长 由 安 全 负 责 人 担 任 (2) 安 全 组 长 和 安 全 员 负 责 所 有 技 术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实 操 现 场 配 备 若 干 安 全 员 (3) 竞 赛 过 程 中 安 全 员 如 发 现 有 事 故 发 生 应 立 即 中 断 竞 赛, 上 报 安 全 组 长 安 全 组 长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和 事 故 的 轻 重, 上 报 裁 判 长 总 裁 判 长, 并 通 知 场 地 设 备 管 理 组 医 疗 救 护 等 相 关 人 员 待 事 故 处 理 完 毕 后, 裁 判 长 会 同 安 全 组 长 做 出 停 止 竞 赛 恢 复 竞 赛 的 决 定, 报 请 总 裁 判 长 批 准 执 行 (4) 要 遵 守 保 密 协 议 8. 指 挥 长 和 计 时 员 (1) 指 挥 长 和 计 时 员 由 项 目 裁 判 长 或 裁 判 员 兼 任 (2) 裁 判 长 是 各 赛 场 的 一 线 总 指 挥 竞 赛 开 始 前 应 听 取 各 裁 判 员 安 全 员 的 汇 报 后, 决 定 竞 赛 开 始 和 结 束 41

(3) 裁 判 长 应 同 时 向 每 个 参 赛 选 手 明 确 发 出 指 令 表 示 竞 赛 的 开 始 和 结 束 (4) 操 作 技 能 赛 场 计 时 员 负 责 每 场 实 操 竞 赛 的 计 时 工 作 竞 赛 结 束 前 30 分 钟 开 始 倒 计 时 (5) 操 作 技 能 赛 场 计 时 员 应 记 录 每 个 选 手 实 际 操 作 时 间 每 个 选 手 是 否 提 前 完 成 或 超 时 完 成 都 应 有 明 确 纪 录, 并 上 报 评 分 裁 判 员, 以 便 为 成 绩 评 分 留 下 依 据 (6) 理 论 知 识 及 计 算 机 编 程 竞 赛 开 始 和 结 束 以 赛 场 铃 声 或 信 号 为 准 9. 器 材 组 长 及 设 备 维 护 员 (1) 裁 判 组 下 设 器 材 小 组 车 辆 的 维 护 和 维 修 (2) 器 材 组 应 负 责 安 装 和 调 试 设 备 (3) 由 于 设 备 故 障 原 因 导 致 竞 赛 不 能 进 行, 应 及 时 上 报 裁 判 长 10. 场 地 组 长 和 场 地 工 作 人 员 (1) 裁 判 组 下 设 场 地 小 组, 组 长 由 场 地 负 责 人 担 任 (2) 场 地 组 组 长 负 责 指 挥 和 管 理 场 地 工 作 人 员 完 成 本 组 的 工 作 (3) 场 地 工 作 人 员 应 根 据 规 则 规 定, 测 量 场 地 和 划 线 (4) 负 责 绘 制 竞 赛 场 地 平 面 图 报 告 交 裁 判 委 员 会 (5) 负 责 清 理 场 地 和 教 室, 保 证 竞 赛 顺 利 进 行 (6) 协 助 赛 场 裁 判 长 维 持 秩 序, 劝 阻 闲 杂 人 员 进 入 竞 赛 场 地 (7) 赛 前, 在 赛 场 安 放 路 标 指 示 牌 42

第 七 部 分 : 北 京 市 第 四 届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汽 车 驾 驶 员 ( 大 客 车 ) 纪 律 处 罚 规 定 各 级 竞 赛 组 委 会 要 严 格 按 照 申 报 的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实 施 方 案, 遵 照 北 京 市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京 职 技 鉴 发 2014 2 号 ) 和 北 京 市 第 四 届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赛 事 指 南 文 件 管 理 办 法 和 细 则 要 求 组 织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一 出 现 下 列 情 景 之 一 者, 由 相 应 的 竞 赛 监 督 检 查 机 构 宣 布 取 消 竞 赛 成 绩, 并 上 报 市 鉴 定 管 理 中 心 1. 未 按 规 定 使 用 理 论 考 试 试 卷 技 能 操 作 试 题 的 2. 使 用 未 经 竞 赛 监 督 检 查 机 构 批 准 人 员 担 任 裁 判 人 员 进 行 裁 判 工 作 的 3. 未 按 照 备 案 的 时 间 地 点 进 行 理 论 考 试 技 能 操 作 以 及 理 论 试 卷 阅 卷 的 4. 组 织 过 程 中 存 在 集 体 舞 弊 弄 虚 作 假 等 行 为 的 二 出 现 其 他 竞 赛 质 量 问 题, 由 相 应 的 竞 赛 监 督 检 查 机 构 按 照 情 节 轻 重 做 出 处 理, 处 理 后 书 面 上 报 市 鉴 定 管 理 中 心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