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 从 镇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乐 府 办 发 2016 10 号 乐 从 镇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乐 从 镇 2016 年 小 学 一 年 级 招 生 方 案 的 通 知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村 ( 社 区 ) 中 小 学 校 幼 儿 园 有 关 单 位 : 现 将 乐 从 镇 2016 年 小 学 一 年 级 招 生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执 行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请 迳 向 镇 教 育 和 文 体 局 反 映 ( 联 系 电 话 :28331129) 乐 从 镇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6 年 3 月 25 日 1
乐 从 镇 2016 年 小 学 一 年 级 招 生 方 案 为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进 一 步 落 实 招 生 工 作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推 动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的 均 衡 协 调 优 质 发 展, 根 据 佛 山 市 非 户 籍 常 住 人 口 子 女 入 读 义 务 教 育 公 办 学 校 实 施 办 法 ( 佛 府 办 2012 36 号 ) 转 发 佛 山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公 办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的 通 知 ( 顺 教 2016 26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镇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招 生 方 案 一 招 生 对 象 年 满 6 周 岁 ( 即 2010 年 8 月 31 日 前 出 生 ) 有 正 常 学 习 能 力, 具 有 乐 从 户 籍 及 符 合 借 读 生 条 件 的 非 乐 从 户 籍 儿 童 二 招 生 原 则 ( 一 ) 公 办 小 学 招 生 遵 循 属 地 管 理 免 试 就 近 入 学 的 原 则 镇 教 育 和 文 体 局 根 据 各 公 办 小 学 的 招 生 规 模 及 本 年 度 各 村 ( 社 区 ) 的 户 籍 适 龄 儿 童 人 数, 划 定 公 办 小 学 的 招 生 学 区 所 辖 地 段 范 围 ( 二 ) 民 办 小 学 ( 岑 松 江 夫 人 小 学 乐 从 颖 林 学 校 ) 根 据 区 教 育 局 下 达 的 招 生 计 划 自 主 招 生 ( 三 ) 在 完 成 当 年 招 收 乐 从 户 籍 适 龄 儿 童 入 学 后, 根 据 学 校 剩 余 学 位 情 况, 按 照 先 解 决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再 安 排 普 通 借 读 生 的 原 则, 招 收 要 求 进 入 公 办 小 学 就 读 的 非 乐 从 户 籍 儿 童 入 2
学, 额 满 为 止 ( 四 ) 乐 从 镇 户 籍 儿 童 按 照 镇 教 育 和 文 体 局 划 定 的 学 区 直 接 报 名 入 学 ( 五 ) 非 乐 从 户 籍 儿 童 实 行 积 分 入 学 制 度 三 借 读 生 的 界 定 借 读 生 指 的 是 非 乐 从 户 籍 儿 童, 分 为 两 类 :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和 普 通 借 读 生 ( 一 )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 是 指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并 在 乐 从 镇 居 住 的 非 户 籍 常 住 人 口 政 策 内 生 育 子 女 或 政 策 外 生 育 已 接 受 计 生 部 门 处 理 完 毕 的 子 女 1. 在 乐 从 镇 购 房 并 居 住 且 在 当 年 报 名 日 期 之 前 获 得 住 宅 房 产 权 证 明,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80 平 方 米 的 非 户 籍 人 士 的 适 龄 子 女 ; 2. 在 佛 山 市 同 一 区 内 连 续 居 住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满 5 年, 在 乐 从 镇 内 有 固 定 住 址 有 合 法 就 业 或 经 营 证 明 的 非 户 籍 人 士 适 龄 子 女 ; 3. 父 母 一 方 是 乐 从 镇 户 籍 人 士 的 适 龄 子 女 ; 4. 在 乐 从 镇 投 资 的 项 目 竣 工 投 产 或 开 业 营 业 两 年 以 上, 项 目 投 资 额 不 低 于 50 万 美 元 的 外 商 和 港 澳 台 人 士 或 项 目 投 资 额 不 低 于 200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非 户 籍 人 士 的 适 龄 子 女 ; 5. 父 母 双 方 均 为 现 役 军 人 或 支 援 边 疆 建 设 或 从 事 地 质 勘 探 等 长 期 野 外 工 作, 委 托 本 镇 户 籍 居 民 照 顾 ( 监 护 ) 的 适 龄 子 女 ; 3
6. 乐 从 镇 优 抚 对 象 适 龄 子 女 ; 7. 乐 从 户 籍 居 民 合 法 收 养 的 适 龄 子 女 ; 8. 父 母 均 长 期 患 重 病 或 失 去 监 护 子 女 能 力 的 残 疾 人, 委 托 乐 从 户 籍 居 民 照 顾 ( 监 护 ) 的 适 龄 子 女 ; 9. 符 合 教 育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藏 干 部 职 工 子 女 内 地 就 学 享 受 当 地 生 源 同 等 待 遇 的 意 见 ( 教 民 2011 8 号 ) 规 定 的 进 藏 干 部 职 工 子 女 ; 10. 乐 从 镇 按 规 定 引 进 的 博 士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博 士 后 副 高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人 才 的 适 龄 子 女 ; 11. 在 乐 从 镇 工 作 的 归 国 创 业 留 学 人 员 适 龄 子 女 ; 12. 符 合 粤 教 基 2005 3 号 文 件 规 定 持 有 效 期 3 年 及 以 上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 属 引 进 人 才 类 ), 并 在 乐 从 居 住 的 非 户 籍 人 士 适 龄 子 女 ; 13. 乐 从 镇 及 以 上 政 府 认 可 的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非 户 籍 人 士 适 龄 子 女 ; 14. 持 有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出 具 的 华 侨 身 份 证 明, 并 在 乐 从 镇 居 住 的 华 侨 适 龄 子 女 ; 15. 持 有 广 东 省 台 湾 人 士 子 女 入 学 证 明, 并 在 乐 从 镇 居 住 的 台 湾 人 士 适 龄 子 女 ; 16. 按 照 印 发 佛 山 市 推 进 农 民 工 积 分 制 入 户 城 镇 实 施 意 见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佛 府 办 2010 156 号 ) 规 定, 被 批 准 入 户 但 尚 未 办 理 入 户 手 续 的 农 民 工 随 迁 适 龄 子 女 4
( 二 ) 普 通 借 读 生 : 不 符 合 以 上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条 件 的, 在 我 镇 居 住 1 年 以 上, 有 合 法 稳 定 职 业 和 稳 定 收 入 来 源 的 非 户 籍 常 住 人 口 子 女, 属 普 通 借 读 生 四 招 生 流 程 ( 一 ) 户 籍 生 : 乐 从 户 籍 儿 童, 到 所 属 小 学 直 接 报 名 入 学 1. 公 办 小 学 一 年 级 招 生 学 区 划 分 ( 按 儿 童 户 口 所 在 地 ): 乐 从 小 学 : 乐 从 居 委 会 南 区 ( 乐 从 大 道 以 南 部 分 除 外 ) 兴 乐 居 委 会 葛 岸 村 上 华 村 良 教 村 ; 红 棉 小 学 : 乐 从 居 委 会 北 区 红 棉 区 平 步 居 委 会 ; 东 平 小 学 : 佛 山 新 城 核 心 区 ( 乐 从 区 域 内 ) 兴 乐 居 委 会 腾 冲 居 委 会 小 布 村 荷 村 村 大 墩 村 小 涌 村 岳 步 村 北 滘 上 僚 村 北 滘 水 口 村 ; 沙 滘 小 学 : 沙 滘 居 委 会 乐 从 居 委 会 南 区 乐 从 大 道 以 南 部 分 ( 含 金 河 水 岸 金 威 郦 都 风 度 广 场 雅 居 乐 保 利 等 楼 盘 ); 路 州 小 学 : 路 州 村 兴 乐 居 委 会 ; 明 德 小 学 : 新 隆 村 兴 乐 居 委 会 ; 劳 村 小 学 : 大 罗 村 道 教 村 劳 村 村 良 村 村 兴 乐 居 委 会 ; 水 藤 小 学 : 水 藤 村 ; 罗 沙 小 学 : 罗 沙 村 沙 边 村 杨 滘 村 ; 大 闸 小 学 : 大 闸 村 说 明 : 兴 乐 居 委 会 户 籍 生 可 选 择 乐 从 小 学 东 平 小 学 路 5
州 小 学 明 德 小 学 劳 村 小 学 其 中 一 所 小 学 报 名 登 记 2. 报 名 时 间 :2016 年 4 月 17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30 11:30 时 3. 报 名 地 点 : 儿 童 户 口 所 在 地 所 属 小 学 4. 报 名 材 料 : (1) 乐 从 镇 小 学 一 年 级 报 名 登 记 表 ( 乐 从 户 籍 生 ); 说 明 : 幼 儿 园 会 统 一 下 发 或 在 乐 从 教 育 信 息 网 招 生 考 试 栏 下 载 打 印 ( 网 址 http://www.sdlcedu.com/) (2) 儿 童 户 口 簿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说 明 : 查 验 原 件, 交 A4 纸 复 印 件 一 份 ; 户 口 簿 要 求 复 印 首 页 户 主 页 父 母 页 儿 童 页 (3) 顺 德 区 学 生 预 防 接 种 情 况 验 证 证 明 说 明 : 家 长 带 儿 童 的 预 防 接 种 证 到 乐 从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平 步 居 委 会 对 面 ) 防 保 科 打 印 ( 二 ) 跨 学 区 就 读 : 1.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乐 从 镇 户 籍 儿 童 可 申 请 跨 学 区 就 读 : (1) 父 ( 母 ) 在 申 请 学 区 范 围 内 有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80 平 方 米 的 住 房, 并 获 得 房 产 权 证 明 (2) 父 母 有 一 方 户 口 在 申 请 学 区 范 围 内 2. 可 申 请 小 学 : 在 乐 从 居 委 会 南 区 ( 乐 从 大 道 以 南 部 分 除 外 ) 葛 岸 村 上 6
华 村 良 教 村 购 房 居 住 的 可 申 请 乐 从 小 学 在 佛 山 新 城 核 心 区 ( 乐 从 区 域 内 ) 兴 乐 居 委 会 荷 岳 片 六 村 ( 腾 冲 小 布 荷 村 大 墩 小 涌 岳 步 ) 购 房 居 住 的 可 申 请 东 平 小 学 路 州 小 学 明 德 小 学 劳 村 小 学 在 乐 从 居 委 会 北 区 红 棉 区 平 步 居 委 会 购 房 居 住 的 可 申 请 红 棉 小 学 在 沙 滘 居 委 会 乐 从 居 委 会 南 区 乐 从 大 道 以 南 部 分 ( 含 金 河 水 岸 金 威 郦 都 风 度 广 场 雅 居 乐 保 利 等 楼 盘 ) 购 房 居 住 的 可 申 请 沙 滘 小 学 在 其 余 各 村 ( 社 区 ) 购 房 居 住 的 和 父 母 有 一 方 户 口 在 申 请 学 区 范 围 内 可 申 请 相 应 所 属 小 学 3. 报 名 时 间 :2016 年 4 月 17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3:00 5:00 时 4. 报 名 地 点 : 到 所 申 请 的 小 学 报 名 5. 报 名 材 料 : (1) 以 房 产 申 请 的 : 户 籍 生 所 有 报 名 材 料 加 房 产 权 证 明 说 明 : 已 办 理 房 产 证 的 带 房 产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未 办 理 房 产 证 的 带 已 备 案 的 购 房 合 同 和 首 期 发 票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产 权 人 必 须 是 儿 童 父 或 母 ; 产 权 人 与 小 孩 不 同 户 口 的 要 提 供 儿 童 出 生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2) 以 父 母 一 方 户 口 申 请 的 : 户 籍 生 所 有 报 名 材 料 加 父 母 一 方 户 口 本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7
6. 申 请 跨 学 区 就 读 的 儿 童 不 要 再 到 原 户 口 所 属 小 学 报 名, 同 时 在 两 所 小 学 报 名 的, 将 取 消 跨 学 区 就 读 资 格 申 请 跨 学 区 就 读 的 儿 童 报 名 后, 镇 教 育 和 文 体 局 对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验 证, 符 合 条 件 的 直 接 安 排 入 学 ( 三 )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 录 取 户 籍 生 后, 剩 余 学 位 优 先 安 排 经 审 核 通 过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子 女 驻 我 市 现 役 军 人 子 女 突 出 贡 献 类 及 父 母 一 方 户 籍 类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当 学 位 不 足 时, 全 镇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将 进 行 量 化 计 分 并 按 积 分 从 高 到 低 进 行 录 取, 积 分 并 列 者, 房 产 类 根 据 取 得 房 产 证 时 间 的 先 后 确 定 排 名 顺 序, 社 保 类 根 据 购 买 社 保 年 限 的 长 短 确 定 排 名 顺 序, 录 取 不 到 的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将 统 筹 安 排 到 有 学 位 的 公 办 小 学, 不 服 从 安 排 者, 视 为 放 弃 学 位 1. 报 名 时 间 :2016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30 11:30 时 下 午 3:00 5:00 时 2. 报 名 地 点 : 在 乐 从 居 委 会 南 区 ( 乐 从 大 道 以 南 部 分 除 外 ) 葛 岸 村 上 华 村 良 教 村 居 住 的 到 乐 从 小 学 报 名 登 记 在 乐 从 居 委 会 北 区 红 棉 区 平 步 居 委 会 居 住 的 到 红 棉 小 学 报 名 登 记 在 沙 滘 居 委 会 乐 从 居 委 会 南 区 乐 从 大 道 以 南 部 分 ( 含 金 河 水 岸 金 威 郦 都 风 度 广 场 雅 居 乐 保 利 等 楼 盘 ) 居 住 的 到 沙 滘 小 学 报 名 登 记 8
在 佛 山 新 城 核 心 区 ( 乐 从 区 域 内 ) 兴 乐 居 委 会 荷 岳 片 六 村 ( 腾 冲 小 布 荷 村 大 墩 小 涌 岳 步 ) 居 住 的 可 选 择 东 平 小 学 路 州 小 学 明 德 小 学 劳 村 小 学 其 中 一 所 小 学 报 名 登 记 说 明 :1 所 报 名 的 学 校 视 为 志 愿, 录 取 不 到 的 不 能 进 行 第 二 次 选 择, 由 镇 教 育 和 文 体 局 统 筹 安 排 学 位 ;2 在 房 产 类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中, 东 平 小 学 优 先 安 排 佛 山 新 城 核 心 区 ( 乐 从 区 域 内 ) 购 房 居 住 的 在 其 余 各 村 ( 社 区 ) 居 住 的 到 相 应 所 属 小 学 报 名 登 记 3. 报 名 材 料 : (1) 乐 从 镇 小 学 一 年 级 报 名 登 记 表 (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 说 明 : 幼 儿 园 会 统 一 下 发 或 在 乐 从 教 育 信 息 网 招 生 考 试 栏 下 载 打 印 ( 网 址 http://www.sdlcedu.com/) (2) 儿 童 户 口 簿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说 明 : 查 验 原 件, 交 A4 纸 复 印 件 一 份 ; 户 口 簿 要 求 复 印 首 页 户 主 页 父 母 页 儿 童 页 (3) 顺 德 区 学 生 预 防 接 种 情 况 验 证 证 明 ; 说 明 : 家 长 带 儿 童 的 预 防 接 种 证 到 乐 从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平 步 居 委 会 对 面 ) 防 保 科 打 印 (4) 户 籍 在 佛 山 市 以 外 的 流 动 人 口, 需 提 供 乐 从 镇 非 户 籍 人 口 借 读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原 件 ; 说 明 : 家 长 ( 女 方 ) 凭 身 份 证 居 住 证 流 动 人 口 婚 育 9
证 明 或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证 原 件 到 所 居 住 的 村 ( 社 区 ) 行 政 服 务 站 办 理 如 果 就 读 小 孩 属 于 政 策 外 出 生, 还 需 要 带 社 会 抚 养 费 征 收 决 定 书 和 社 会 抚 养 费 征 收 发 票 或 户 籍 地 镇 街 盖 章 的 已 缴 清 社 会 抚 养 费 的 证 明 (5) 附 件 1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各 类 别 列 出 的 相 应 材 料, 符 合 的 类 别 全 部 提 交 材 料, 将 累 计 积 分 4. 计 分 录 取 : (1) 报 名 后, 镇 教 育 和 文 体 局 汇 总 各 学 校 资 料, 由 相 关 部 门 核 查, 核 查 无 误 后, 进 行 计 分 (2) 五 月 中 下 旬, 学 校 公 布 积 分 审 核 结 果, 家 长 如 有 异 议, 可 在 指 定 时 间 内 到 报 名 学 校 查 询 (3) 五 月 下 旬 或 六 月 初, 根 据 最 终 审 核 结 果, 学 校 公 布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录 取 情 况 ( 四 ) 普 通 借 读 生 : 录 取 完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后, 对 普 通 借 读 生 按 积 分 从 高 到 低 进 行 排 名, 根 据 全 镇 剩 余 学 位 总 数, 划 定 普 通 借 读 生 镇 录 取 分 数 线 学 校 先 录 取 本 学 区 范 围 内 上 线 的 普 通 借 读 生, 剩 余 上 线 的 普 通 借 读 生 再 统 筹 安 排 到 有 学 位 的 小 学, 录 取 不 到 的 普 通 借 读 生 到 民 办 小 学 或 回 户 籍 所 在 地 就 读 普 通 借 读 生 积 分 项 目 积 分 流 程 申 请 材 料 报 名 时 间 报 名 地 点 等 规 定 详 见 乐 从 镇 2016 年 公 办 小 学 一 年 级 普 通 借 读 生 招 生 办 法 ( 另 行 发 文 ) 10
五 家 长 注 意 事 项 ( 一 ) 每 一 个 适 龄 儿 童 只 允 许 在 一 所 公 办 小 学 报 名, 重 复 报 名 取 消 入 读 公 办 学 校 资 格 当 有 几 所 学 校 选 择 时, 所 报 名 的 学 校 视 为 第 一 志 愿 ( 二 ) 已 入 读 小 学 的 儿 童 不 得 重 新 报 读 一 年 级 根 据 国 家 学 籍 制 度, 重 新 报 读 的, 无 法 取 得 学 籍, 学 校 将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 三 ) 对 伪 造 变 造 户 籍 生 和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相 关 材 料 的, 取 消 入 读 公 办 学 校 资 格, 并 依 法 追 究 家 长 责 任 六 户 籍 生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招 生 相 关 部 门 职 责 ( 一 ) 镇 教 育 和 文 体 局 : 负 责 招 生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统 筹 安 排 报 名 登 记 资 料 录 入 积 分 排 名 录 取 等 工 作 ( 二 ) 镇 综 治 信 访 维 稳 办 公 室 ( 流 管 中 心 ): 负 责 居 住 证 的 办 理 和 审 核 ( 三 ) 镇 城 市 建 设 和 水 利 局 : 负 责 房 产 权 证 明 的 审 核 ( 四 ) 镇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 负 责 提 供 和 核 查 有 关 计 划 生 育 情 况 ( 五 )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乐 从 分 局 : 负 责 投 资 工 商 登 记 的 核 查 ( 六 ) 区 公 安 局 乐 从 分 局 : 负 责 提 供 和 核 查 户 籍 信 息 ( 七 ) 区 社 保 局 乐 从 办 事 处 : 负 责 提 供 和 审 核 社 会 保 险 情 况 证 明 11
( 八 ) 乐 从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负 责 儿 童 免 疫 接 种 资 料 的 核 查 并 出 具 证 明 七 工 作 要 求 ( 一 ) 各 职 能 部 门 要 认 真 研 读 招 生 文 件, 正 确 领 会 和 把 握 文 件 要 求, 明 确 本 部 门 任 务 职 责 ( 二 ) 各 职 能 部 门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要 树 立 良 好 的 服 务 形 象, 对 前 来 办 理 手 续 的 家 长 要 热 情 接 待, 对 家 长 提 出 的 疑 问 要 耐 心 解 释, 对 工 作 开 展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要 及 时 向 镇 教 育 和 文 体 局 反 映, 以 便 采 取 措 施 妥 善 处 理 ( 三 ) 各 职 能 部 门 对 家 长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要 认 真 核 查, 严 格 把 关, 杜 绝 弄 虚 作 假 的 现 象 发 生 八 本 方 案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并 由 镇 教 育 和 文 体 局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政 策 性 借 读 生 类 别 证 明 材 料 及 分 值 表 2. 教 育 部 门 咨 询 电 话 抄 送 : 乐 从 镇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6 年 3 月 30 日 印 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