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 卫 办 2016 1 号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顺 德 区 卫 生 计 生 局 ( 委 ), 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协 同 基 地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招 收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国 卫 办 科 教 发 2015 49 号 ), 以 及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等 七 部 门 关 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粤 卫 2015 86 号 ) 的 有 关 要 求, 做 好 全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招 收 和 结 业 考 核 - 1 -
工 作, 规 范 培 训 招 收, 严 格 培 训 考 核, 确 保 培 训 质 量, 我 委 组 织 制 定 了 广 东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招 收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和 广 东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结 业 考 核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室 2016 年 1 月 8 日 ( 联 系 人 : 黄 式 锋, 联 系 电 话 :020-83883515) - 2 -
附 件 1 根 据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招 收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国 卫 办 科 教 发 2015 49 号 ) 和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等 七 部 门 关 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粤 卫 2015 86 号 ) 的 有 关 要 求, 为 做 好 全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规 范 培 训 招 收, 保 证 培 训 招 收 质 量,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招 收 组 织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负 责 全 省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监 督 管 理 ; 市 县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属 地 培 训 基 地 或 协 同 基 地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的 统 筹 协 调 和 监 督 落 实 ; 培 训 基 地 ( 含 协 同 基 地, 下 同 ) 负 责 本 培 训 基 地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承 担 培 训 招 收 主 体 责 任 二 招 收 原 则 ( 一 ) 以 需 求 为 导 向, 推 动 区 域 协 同, 兼 顾 专 业 均 衡 ( 二 ) 公 开 公 平 双 向 选 择 择 优 录 取 ( 三 ) 以 招 收 社 会 学 员 为 主, 同 时 兼 顾 单 位 委 派 学 员 的 培 养 - 3 -
三 招 收 批 次 ( 一 ) 第 一 批 : 由 培 训 基 地 自 主 招 录, 于 每 年 5 月 底 前 完 成 ( 二 ) 第 二 批 : 各 培 训 基 地 根 据 第 一 批 招 录 情 况, 对 未 完 成 招 录 计 划 的, 再 次 向 社 会 公 布 补 录 计 划, 重 点 向 全 科 儿 科 精 神 科 等 紧 缺 专 业 倾 斜, 并 于 7 月 底 前 完 成 四 招 生 简 章 公 布 : 每 年 3 月 底 前 培 训 基 地 应 通 过 基 地 医 院 官 网 和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平 台 向 社 会 公 布 当 年 招 生 简 章 招 生 简 章 应 包 括 各 专 业 基 地 招 收 人 数 报 名 条 件 招 收 考 核 时 间 及 方 式 等 信 息 五 招 收 报 名 申 请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培 训 申 请 人 ) 根 据 各 培 训 基 地 招 生 简 章, 通 过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平 台, 选 报 培 训 基 地 和 培 训 专 业 六 招 收 考 核 ( 一 ) 资 格 审 核 : 培 训 基 地 应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组 对 培 训 申 请 人 资 质 条 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审 核 重 点 审 核 申 请 专 业 是 否 符 合 临 床 口 腔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考 条 件 规 定 专 业 范 围, 以 确 定 培 训 申 请 人 的 报 考 资 格, 并 于 招 收 考 核 前 7 天 通 知 培 训 申 请 人, 对 不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的 说 明 原 因 ( 二 ) 考 核 方 式 : 培 训 基 地 可 采 取 笔 试 面 试 相 结 合 等 形 式 进 行 招 收 考 核 招 收 考 核 结 束 后, 培 训 基 地 应 根 据 培 训 申 请 人 考 - 4 -
核 成 绩 择 优 确 定 拟 招 收 名 单 ( 三 ) 名 单 公 示 : 培 训 基 地 应 将 拟 招 收 名 单 在 培 训 基 地 官 网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 四 ) 招 收 录 取 : 培 训 基 地 根 据 公 示 结 果 确 定 培 训 招 收 人 员, 并 在 公 示 结 束 7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录 取 结 果 通 知 培 训 对 象 和 在 省 管 理 平 台 上 报 招 录 人 员 信 息 七 单 位 人 招 录 : 单 位 委 派 的 培 训 人 员 ( 简 称 单 位 人 ) 由 培 训 基 地 根 据 培 训 能 力 和 培 训 容 量, 在 当 年 培 训 招 收 计 划 范 围 内 自 主 招 收, 并 于 8 月 底 前 完 成 ( 国 家 规 定 的 对 口 委 培 人 员 除 外 ) 具 体 招 收 报 名 及 招 收 考 核 方 式 由 培 训 基 地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另 行 制 定, 并 报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备 案 八 结 果 公 布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结 束 后, 培 训 基 地 应 于 每 年 8 月 底 前 向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上 报 招 录 结 果 及 实 际 培 训 人 员 信 息,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通 过 网 络 等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本 地 本 年 度 的 招 收 结 果 九 学 员 报 到 新 招 收 培 训 对 象 应 与 培 训 基 地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 见 附 件 ), 并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到 培 训 基 地 报 到, 原 则 上 于 每 年 8 月 底 前 完 成 所 有 学 员 报 到 及 岗 前 培 训 工 作,9 月 初 正 式 进 入 临 床 轮 转, 无 故 逾 期 14 天 不 报 到 者,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本 次 培 训 资 格 十 其 他 要 求 - 5 -
( 一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根 据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对 口 支 援 有 关 培 训 计 划, 向 有 关 培 训 基 地 下 达 对 口 支 援 培 训 任 务 ( 二 ) 各 培 训 基 地 招 收 计 划, 特 别 是 全 科 等 紧 缺 专 业 招 收 计 划 完 成 情 况, 以 及 为 非 培 训 基 地 招 收 情 况, 作 为 培 训 基 地 动 态 管 理 财 政 补 助 创 先 争 优 和 下 一 年 度 招 收 名 额 分 配 的 重 要 依 据 ( 三 ) 协 同 培 训 基 地 的 培 训 对 象 招 收 由 培 训 基 地 统 筹 安 排 ( 四 ) 医 学 院 校 直 属 医 院 培 训 基 地, 要 做 好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招 收 与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招 生 的 有 机 衔 接 ( 五 ) 在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中 出 现 培 训 基 地 违 纪 违 规 的, 以 及 培 训 申 请 人 弄 虚 作 假 的 录 取 后 无 故 不 报 到 或 报 到 后 无 故 自 行 退 出 等 情 况 的,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附 件 :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协 议 ( 参 考 样 式 ) - 6 -
附 件 1-1 甲 方 ( 培 训 基 地 ): 乙 方 ( 培 训 对 象 ): 依 据 国 家 省 有 关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要 求, 为 加 强 与 规 范 临 床 医 师 的 培 养, 经 考 核 合 格, 甲 方 招 录 乙 方 为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 社 会 人 / 单 位 人 ) 学 员, 培 训 期 自 年 月 日 开 始 至 年 月 日 结 束 为 保 证 培 训 质 量, 明 确 各 方 在 培 训 期 间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在 双 方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一 甲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1 甲 方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将 乙 方 纳 入 本 院 住 院 医 师 岗 位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2 甲 方 向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的 培 训 对 象 发 放 生 活 补 助 ; 甲 方 面 向 单 位 招 收 的 培 训 对 象 在 委 派 单 位 领 取 的 工 资 低 于 培 训 基 地 同 等 条 件 住 院 医 师 工 资 水 平 的, 由 培 训 基 地 发 放 差 额 生 活 补 助 ; 生 活 补 助 标 准 和 发 放 形 式 按 政 策 要 求 及 医 院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 甲 方 如 实 向 乙 方 介 绍 本 院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计 划 与 安 排 学 员 待 遇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对 乙 方 进 行 政 治 思 想 教 育 - 7 -
法 律 法 规 常 识 培 训,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及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大 纲 要 求, 对 乙 方 进 行 规 范 化 培 训 和 考 核 4 甲 方 统 一 安 排 符 合 条 件 的 乙 方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结 业 考 核 5 甲 方 协 助 培 训 合 格 者 申 请 相 应 培 训 合 格 证 二 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乙 方 自 愿 以 社 会 人 (/ 单 位 人 ) 身 份 到 甲 方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并 保 证 如 实 向 甲 方 提 供 个 人 信 息 与 相 关 资 料 2 乙 方 保 证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甲 方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管 理 规 定,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省 相 关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文 件 要 求, 服 从 甲 方 统 一 管 理 及 培 训 安 排,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完 成 培 训 和 工 作 任 务 3 乙 方 可 在 培 训 期 间 申 请 相 应 临 床 专 业 学 位, 所 需 费 用 自 理 4 乙 方 因 个 人 原 因 不 能 完 成 培 训 任 务, 或 未 能 通 过 相 关 技 能 考 核, 或 严 重 违 反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和 管 理 规 定, 或 因 健 康 问 题 不 适 于 继 续 培 训 要 求 终 止 培 训 者, 可 申 请 解 除 本 协 议, 并 按 协 议 有 关 条 款 执 行 - 8 -
5 乙 方 须 在 培 训 期 间 参 加 并 通 过 国 家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取 得 国 家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 培 训 结 束 并 经 考 核 合 格, 须 申 请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结 业 考 核 三 其 他 事 宜 1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遇 到 问 题 或 未 尽 事 宜, 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 2 培 训 终 止 时, 甲 乙 双 方 关 系 解 除, 终 止 本 协 议 3 本 协 议 自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一 式 二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四 补 充 事 项 :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签 字 ) : 年 月 日 负 责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 9 -
附 件 2 根 据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国 卫 办 科 教 发 2015 49 号 ) 和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等 七 部 门 关 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粤 卫 2015 86 号 ) 的 有 关 要 求, 为 做 好 全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结 业 考 核, 确 保 培 训 考 核 工 作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有 效,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考 核 组 织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结 业 考 核 ( 以 下 简 称 结 业 考 核 ) 由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下 列 有 关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结 业 考 核 的 具 体 事 项, 省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委 托 有 关 行 业 组 织 ( 单 位 ) 负 责 : ( 一 ) 考 生 资 格 审 核 ; ( 二 ) 准 考 证 发 放 ; ( 三 ) 考 场 安 排 ; ( 四 ) 专 业 理 论 考 核 成 绩 发 放 ; ( 五 )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考 官 培 训 考 官 库 建 设 ; ( 六 ) 制 定 各 专 业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要 求 及 评 分 标 准 等 ; ( 七 ) 其 他 相 关 工 作 - 10 -
二 考 核 方 式 结 业 考 核 分 为 专 业 理 论 考 核 和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专 业 理 论 考 核 采 用 人 机 对 话 形 式 ;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采 用 模 拟 操 作 临 床 操 作 等 形 式 进 行 三 考 核 对 象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含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通 过 者 ) 且 培 训 过 程 考 核 合 格 者, 可 申 请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四 专 业 理 论 考 核 ( 一 ) 考 核 时 间 : 每 年 4 月 上 旬 举 行 ( 二 ) 考 场 安 排 : 各 培 训 基 地 负 责 设 立 符 合 条 件 的 计 算 机 考 场, 承 担 人 机 对 象 考 试 ( 三 ) 考 试 试 题 : 从 国 家 的 理 论 考 核 题 库 中 抽 取 ( 四 ) 考 核 成 绩 : 采 取 100 分 制,60 分 为 合 格 ( 如 考 核 通 过 率 低 于 85%, 则 按 照 85% 通 过 率 划 定 合 格 分 数 线 ) 五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 一 ) 考 核 时 间 : 每 年 4 月 20-30 日 举 行 ( 二 ) 考 核 基 地 : 在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认 定 的 考 核 基 地 分 专 业 ( 专 科 ) 进 行 考 核 基 地 分 省 直 广 州 深 圳 粤 东 粤 西 五 大 考 区, 各 考 区 遴 选 足 够 数 量 的 考 核 基 地 ( 考 核 基 地 标 准 见 附 件 1) ( 三 ) 考 核 方 式 : 采 取 模 拟 操 作 或 临 床 操 作 形 式 进 行 ( 详 见 附 件 2) ( 四 ) 考 核 考 官 :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考 官 根 据 各 培 训 基 地 考 - 11 -
生 人 数 按 比 例 推 荐 遴 选, 经 统 一 培 训 ( 其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1 天 ), 考 核 合 格 后 上 岗 每 个 专 业 考 官 组 由 不 少 于 2 名 考 官 组 成, 其 中 至 少 1 名 需 从 本 考 核 基 地 外 考 官 中 抽 取 ( 五 ) 考 核 成 绩 :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成 绩 由 考 核 基 地 于 当 天 考 核 结 束 后 现 场 公 布 考 核 结 果 及 考 官 评 分 表 由 考 核 基 地 负 责 录 入 和 上 传 到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信 息 平 台, 考 官 评 分 表 由 考 核 基 地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保 存 ( 六 ) 考 核 巡 考 : 考 核 期 间, 省 将 组 成 巡 考 组, 到 各 考 核 基 地 巡 考 处 理 突 发 事 件 和 争 议 事 件 六 考 核 结 果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于 每 年 5 月 底 前 公 布 全 省 结 业 考 核 结 果 对 本 人 考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者, 可 于 结 果 公 布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培 训 基 地 向 考 试 中 心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考 试 中 心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应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工 作 七 考 核 发 证 结 业 理 论 考 核 和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均 合 格 者, 为 考 核 通 过, 可 申 请 国 家 统 一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八 考 核 经 费 结 业 考 核 不 向 考 生 收 取 费 用 省 给 予 考 试 中 心 各 考 核 基 地 一 定 的 经 费 补 助 九 其 他 - 12 -
( 一 ) 培 训 对 象 过 程 考 核 由 培 训 基 地 负 责, 并 记 入 考 核 登 记 手 册 培 训 基 地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的 规 定, 严 格 过 程 考 核 ( 二 ) 结 业 考 核 每 年 一 次, 当 年 不 通 过 者,3 年 内 可 通 过 培 训 基 地 申 请 补 考, 补 考 最 多 不 超 过 3 次 因 疾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的, 经 培 训 基 地 同 意 并 报 省 审 核, 可 顺 延 一 年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 三 ) 未 通 过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专 业 理 论 考 核 或 其 中 任 一 项 者, 经 由 培 训 基 地 申 请 参 加 次 年 结 业 考 核 通 过 的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或 专 业 理 论 考 核 成 绩,3 年 内 有 效 连 续 3 年 未 通 过 结 业 考 核 者, 如 再 次 申 请 结 业 考 核, 需 重 新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培 训 相 关 费 用 由 个 人 承 担 ( 四 )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对 象 结 业 考 核 由 培 训 基 地 负 责 组 织, 具 体 方 式 参 照 本 方 案 执 行 附 件 :1.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基 地 基 本 标 准 ( 试 行 ) 2.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指 引 ( 试 行 ) - 13 -
附 件 2-1 ( 试 行 ) 一 考 核 基 地 应 具 备 承 担 300 人 以 上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条 件 ( 专 科 医 院 考 核 基 地 应 具 备 承 担 100 人 以 上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条 件 ) 二 考 核 基 地 技 能 培 训 中 心 面 积 1000 平 方 米 以 上, 考 试 房 间 10 间 以 上, 并 具 备 录 音 录 像 和 远 程 视 频 监 控 条 件 三 考 核 基 地 应 成 立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和 各 专 科 考 核 专 家 组 四 考 核 基 地 各 相 应 考 核 专 业 学 科 应 具 备 各 项 考 核 条 件, 能 按 临 床 技 能 考 核 要 求 执 行 考 务 工 作 - 14 -
附 件 2-2 ( 试 行 ) 根 据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学 科 专 业 特 点, 制 定 本 细 则 一 临 床 病 例 面 试 ( 一 ) 面 试 目 的 : 考 察 考 生 对 病 史 采 集 体 格 检 查 心 电 图 及 X 线 摄 片 结 果 诊 断 治 疗 的 掌 握 情 况 ( 二 ) 病 例 提 供 : 培 训 基 地 根 据 相 关 要 求 从 考 生 日 常 管 理 病 例 中 随 机 抽 取 考 生 本 人 负 责 管 理 的 临 床 病 例 ( 或 检 验 报 告 手 术 视 频 )1 份, 或 考 核 基 地 提 供 的 临 床 实 际 病 例 ( 三 ) 考 核 时 间 :30 分 钟 ( 四 ) 考 核 方 式 : 1. 考 生 分 别 向 上 组 医 生 ( 考 官 扮 演 ) 汇 报 病 情 向 病 人 或 其 家 属 ( 考 官 扮 演 ) 介 绍 病 情 (15 分 钟 ) 2. 考 官 提 问 二 临 床 技 能 模 拟 操 作 ( 一 ) 模 拟 操 作 目 的 : 考 察 考 生 对 各 类 临 床 技 能 掌 握 程 度 - 15 -
( 二 ) 病 例 提 供 : 由 考 核 基 地 提 供 临 床 技 能 相 关 模 拟 操 作 考 核 器 材 和 条 件 ( 三 ) 考 核 时 间 :30 分 钟 ( 四 ) 考 核 方 式 : 考 生 完 成 以 下 两 项 模 拟 操 作 : 1 急 救 技 术 1 项 2 从 各 种 临 床 操 作 中 随 机 抽 考 1 项 三 考 核 评 分 : 考 官 组 根 据 临 床 病 例 面 试 和 临 床 技 能 模 拟 操 作 情 况, 评 定 该 考 生 成 绩 - 16 -
公 开 方 式 : 主 动 公 开 抄 送 : 各 有 关 高 等 医 药 院 校, 省 医 师 协 会,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考 试 中 心 广 东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016 年 1 月 8 日 印 发 校 对 : 科 教 处 黄 式 锋 ( 共 印 1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