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 方 : 山 东 涉 案 疫 苗 不 会 带 来 额 外 不 良 反 应 时 政 新 闻 新 京 报 [ 微 博 ] 李 丹 丹 2016-04-14 03:14 国 务 院 总 理 李 克 强 4 月 13 日 主 持 召 开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听 取 山 东 济 南 非 法 经 营 疫 苗 系 列 案 件 调 查 处 理 情 况 汇 报, 决 定 先 行 对 一 批 责 任 人 实 施 问 责 ; 通 过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疫 苗 流 通 和 预 防 接 种 管 理 条 例 的 决 定, 强 化 制 度 监 管 ; 决 定 阶 段 性 降 低 企 业 社 保 缴 费 费 率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比 例, 为 市 场 主 体 减 负 增 加 职 工 现 金 收 入 据 新 华 社 电 先 行 对 一 批 责 任 人 实 施 问 责 会 议 指 出, 我 国 的 疫 苗 体 系 总 体 是 安 全 可 靠 的, 凡 发 现 漏 洞, 必 须 坚 决 堵 住 山 东 济 南 非 法 经 营 疫 苗 系 列 案 件 发 生 后, 国 务 院 批 准 组 成 部 门 联 合 调 查 组, 并 成 立 国 务 院 工 作 督 查 组, 深 入 开 展 实 地 调 查, 推 进 全 国 协 查 联 办 目 前 第 一 阶 段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基 本 完 成 初 步 查 明, 此 次 疫 苗 系 列 案 件 涉 及 面 广, 性 质 恶 劣, 是 严 重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也 暴 露 出 疫 苗 质 量 监 管 和 使 用 管 理 不 到 位 对 非 法 经 营 行 为 发 现 和 查 处 不 及 时 一 些 干 部 不 作 为 监 管 和 风 险 应 对 机 制 不 完 善 等 突 出 问 题, 教 训 深 刻 会 议 要 求 抓 紧 完 成 对 涉 案 疫 苗 接 种 人 群 的 风 险 评 估,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评 估 结 果, 妥 善 做 好 后 续 处 置, 并 加 快 完 善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体 制 和 疫 苗 管 理 长 效 机 制
目 前 各 地 已 立 案 刑 事 案 件 192 起, 刑 事 拘 留 202 人 根 据 已 查 明 情 况, 会 议 决 定, 依 法 依 纪 对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卫 生 计 生 委 和 山 东 等 17 个 省 ( 区 市 ) 相 关 责 任 人 予 以 问 责, 有 关 方 面 先 行 对 357 名 公 职 人 员 等 予 以 撤 职 降 级 等 处 分 第 二 类 疫 苗 纳 入 省 集 中 采 购 会 议 通 过 了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疫 苗 流 通 和 预 防 接 种 管 理 条 例 的 决 定, 明 确 一 要 严 格 疫 苗 流 通 管 理, 将 自 愿 接 种 的 第 二 类 疫 苗 比 照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用 的 第 一 类 疫 苗, 全 部 纳 入 省 级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集 中 采 购, 不 再 允 许 药 品 批 发 企 业 经 营 疫 苗, 坚 决 制 止 通 过 借 用 资 质 和 票 据 进 行 非 法 经 营 的 挂 靠 走 票 等 行 为 二 要 建 立 疫 苗 从 生 产 到 使 用 的 全 程 追 溯 制 度, 强 化 储 存 运 输 冷 链 要 求, 增 设 疾 控 机 构 接 种 单 位 在 接 收 环 节 索 要 温 度 监 测 记 录 的 义 务 三 要 加 大 处 罚 及 问 责 力 度, 对 非 法 购 销 未 按 规 定 储 运 疫 苗 等 违 法 行 为 提 高 罚 款 金 额, 增 设 对 责 任 人 员 的 禁 业 处 罚, 并 严 格 属 地 监 管 职 责, 增 加 地 方 政 府 及 监 管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引 咎 辞 职 的 规 定 决 定 还 完 善 了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补 偿 制 度 等 内 容 调 查 进 展 疫 苗 案 19 批 样 本 送 检 17 批 合 格 据 新 华 社 电 3 月 28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成 立 部 门 联 合 调 查 组, 并 同 时 成 立 国 务 院 工 作 督 查 组 昨 日,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听 取 了 山 东 济 南 非 法 经 营 疫 苗 系 列 案 件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汇 报 2015 年 4 月,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公 安 局 食 品 药 品 环 境 犯 罪 侦 查 支 队 会 同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稽 查 支 队, 破 获 庞 某 孙 某 ( 二 人 系 母 女 ) 非 法 经 营 疫 苗 案 公 安 机 关 查 明, 犯 罪 嫌 疑 人 庞 孙 二 人 在 未 获 取 营 业 执 照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情 况 下, 获 取 二 类 疫 苗 购 销 信 息, 购 入 二 类 疫 苗 加 价 销 售 给 下 游 非 法 经 营 人 员 在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22 个 银 行 账 户 ( 卡 ) 中, 涉 嫌 非 法 经 营 收 款 金 额 3.1 亿 元, 支 出 2.6 亿 元 专 家 组 对 查 扣 的 12 个 品 种 32 批 次 产 品 进 行 质 量 检 验, 已 完 成 19 批 次 样 本 检 验, 其 中 17 批 次 样 本 的 效 力 指 标 全 部 合 格 ; 一 个 乙 肝 免 疫 球 蛋 白 ( 不 属 于 疫
苗 ) 效 力 不 合 格 ; 一 个 狂 犬 免 疫 球 蛋 白 ( 不 属 于 疫 苗 ), 效 力 合 格, 但 大 小 蛋 白 分 布 指 标 不 合 格 措 施 接 种 单 位 禁 从 厂 家 购 买 二 类 疫 苗 昨 日, 记 者 从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获 悉,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第 129 次 常 务 会 议 精 神, 两 部 委 正 在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订 疫 苗 流 通 和 预 防 接 种 管 理 条 例 的 决 定, 研 究 建 立 进 一 步 加 强 疫 苗 流 通 和 预 防 接 种 管 理 的 长 效 机 制 疫 苗 流 通 如 何 管? 1 改 革 完 善 第 二 类 疫 苗 集 中 采 购 机 制 第 二 类 疫 苗 由 省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组 织 集 中 采 购, 由 县 级 疾 控 机 构 向 疫 苗 生 产 企 业 采 购 后 供 应 给 辖 区 内 接 种 单 位 接 种 单 位 不 得 直 接 向 疫 苗 生 产 企 业 购 买 第 二 类 疫 苗 疫 苗 生 产 企 业 直 接 向 县 级 疾 控 机 构 配 送 第 二 类 疫 苗, 或 者 委 托 具 备 冷 链 储 存 运 输 条 件 的 企 业 配 送, 这 将 大 大 减 少 中 间 环 节, 有 效 解 决 第 二 类 疫 苗 流 通 混 乱 的 问 题 2 加 强 疫 苗 冷 链 管 理 疫 苗 储 存 运 输 的 全 过 程 不 得 脱 离 冷 链, 并 定 时 监 测 记 录 温 度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将 组 织 制 定 疫 苗 生 产 储 存 运 输 的 操 作 规 范, 加 强 冷 链 运 输 过 程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3 推 进 疫 苗 全 程 追 溯 体 系 建 设 加 快 建 立 全 国 预 防 接 种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疫 苗 生 产 企 业 疫 苗 进 口 单 位 配 送 企 业 县 级 疾 控 机 构 和 接 种 单 位 要 依 法 建 立 真 实 完 整 的 销 售 购 进 储 存 分 发 供 应 记 录, 并 做 到 票 证 一 致 票 货 一 致 票 款 一 致 4 严 格 禁 止 非 法 疫 苗 销 售 行 为 未 取 得 资 质 的 任 何 企 业 和 个 人 不 得 从 事 疫 苗 买 卖 储 存 运 输 等 活 动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采 用 邮 售 互 联 网 交 易 等 方 式 销 售 疫 苗, 也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赠 送 疫 苗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不 得 销 售 疫 苗
预 防 接 种 如 何 管? 1 加 强 接 种 单 位 规 范 化 建 设 规 范 接 种 单 位 设 置 和 人 员 资 质, 在 农 村 地 区 实 行 以 乡 镇 为 单 位 的 集 中 接 种 模 式, 村 医 不 得 开 展 第 二 类 疫 苗 接 种 业 务 同 时, 规 范 预 防 接 种 设 施 条 件 疫 苗 和 冷 链 管 理 监 测 和 不 良 反 应 处 理 预 防 接 种 告 知 和 宣 传 行 为 以 及 预 防 接 种 记 录 和 报 告 2 完 善 并 落 实 政 策 保 障 机 制 根 据 中 央 编 办 财 政 部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机 构 编 制 标 准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规 定, 确 保 落 实 各 级 疾 控 机 构 人 员 编 制 疾 控 机 构 的 人 员 经 费 公 用 经 费 和 业 务 经 费 要 全 额 列 入 预 算, 对 于 财 政 投 入 不 足 的 部 分 要 进 行 认 真 核 实, 由 同 级 财 政 予 以 保 障 科 学 核 定 疾 控 机 构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并 实 行 动 态 调 整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绩 效 考 核 和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制 度 科 学 核 定 县 级 疾 控 机 构 第 二 类 疫 苗 储 存 运 输 费 和 接 种 单 位 接 种 服 务 费 标 准 3 建 立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根 据 传 染 病 防 控 需 要 和 国 家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结 合 专 家 科 学 论 证 意 见, 逐 步 将 安 全 有 效 财 政 可 负 担 的 第 二 类 疫 苗 纳 入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4 建 立 完 善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补 偿 保 险 机 制 鼓 励 建 立 通 过 商 业 保 险 等 形 式 对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受 种 者 予 以 补 偿 的 机 制, 提 高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的 补 偿 公 平 性 和 补 偿 效 率 在 未 建 立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保 险 机 制 之 前, 各 地 应 仍 按 现 行 规 定 开 展 补 偿 工 作 新 京 报 记 者 李 丹 丹 焦 点 官 方 公 布 涉 案 疫 苗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 未 发 现 涉 案 疫 苗 有 效 性 下 降 情 况 昨 晚,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官 网 发 布 了 山 东 济 南 非 法 经 营 疫 苗 系 列 案 件 涉 案 疫 苗 接 种 安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报 告 称, 基 于 数 据 分 析 和 实
验 室 检 测 结 果, 接 种 了 涉 案 疫 苗 不 会 对 受 种 者 带 来 常 规 不 良 反 应 以 外 的 安 全 性 风 险, 没 有 发 现 涉 案 疫 苗 有 效 性 下 降 的 情 况 发 生 该 报 告 称, 专 家 委 员 会 分 析 了 全 国 和 各 省 疫 苗 不 良 反 应 和 疫 苗 针 对 疾 病 报 告 数 据, 赴 涉 案 地 区 进 行 典 型 案 例 调 研, 分 析 了 查 扣 涉 案 疫 苗 样 品 检 验 结 果 等, 对 接 种 涉 案 疫 苗 的 安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风 险 等 进 行 了 分 析 与 研 判 涉 案 疫 苗 流 向 山 东 等 23 个 省 份 报 告 称, 目 前 我 国 每 年 儿 童 免 费 接 种 的 第 一 类 疫 苗 针 对 疾 病 覆 盖 脊 髓 灰 质 炎 等 12 种 疾 病, 儿 童 接 种 信 息 报 告 年 均 接 种 约 4 亿 剂 次, 由 省 市 县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通 过 冷 链 系 统 分 发 至 预 防 接 种 单 位 本 次 疫 苗 案 件 不 涉 及 第 一 类 疫 苗 每 年 由 受 种 者 自 费 选 择 的 第 二 类 疫 苗 针 对 26 种 疾 病, 覆 盖 37 种 品 类, 每 年 报 告 接 种 的 第 二 类 疫 苗 约 1 亿 剂 次 本 次 涉 案 的 12 种 第 二 类 疫 苗, 均 为 正 规 企 业 生 产 的 合 格 产 品 本 次 涉 案 的 疫 苗 流 向 山 东 等 23 个 省 份 的 部 分 基 层 接 种 单 位 从 查 扣 的 涉 案 疫 苗 调 查 情 况 看, 疫 苗 在 庞 氏 母 女 经 销 仓 库 中 未 冷 藏 2015 年 4 月 28 日 在 案 发 现 场 被 查 扣 的 23000 多 支 疫 苗, 现 场 温 度 为 14, 有 23 支 储 存 时 间 超 过 4 周, 14000 多 支 储 存 时 间 在 1 周 以 内 涉 案 疫 苗 不 会 带 来 额 外 不 良 反 应 通 过 对 全 国 和 涉 案 省 份 预 防 接 种 不 良 反 应 分 析 发 现,12 种 涉 案 疫 苗 在 重 点 涉 案 省 份 和 其 他 省 份 的 异 常 反 应 发 生 率 无 差 异, 变 化 趋 势 没 有 异 常 此 外, 中 国 食 品 药 品 检 定 研 究 院 对 查 扣 的 涉 案 疫 苗 进 行 了 安 全 性 项 目 检 验, 即 小 鼠 和 豚 鼠 异 常 毒 性 试 验, 截 至 目 前 未 发 现 异 常 基 于 多 种 证 据, 专 家 委 员 会 经 过 综 合 评 估 认 为, 接 种 涉 案 疫 苗 不 会 对 受 种 者 带 来 常 规 不 良 反 应 以 外 的 安 全 性 风 险
疫 苗 有 效 性 问 题 是 专 家 委 员 会 关 注 的 另 一 个 重 点 问 题, 也 是 制 定 后 续 处 置 措 施 的 关 键 依 据 2016 年 3 月 21 日, 中 国 食 品 药 品 检 定 研 究 院 对 涉 案 查 封 的 12 种 27 个 批 号 的 疫 苗 进 行 与 效 力 有 关 的 实 验 室 检 验 现 已 完 成 8 种 (12 批 ) 疫 苗 的 实 验 室 检 测, 包 括 腮 腺 炎 疫 苗 水 痘 疫 苗 脊 灰 灭 活 疫 苗 ACYW135 群 流 脑 多 糖 疫 苗 等 其 中 检 测 时 尚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疫 苗 2 批 ( 甲 肝 灭 活 疫 苗 和 腮 腺 炎 疫 苗 各 1 批 ), 其 他 10 批 疫 苗 检 测 时 已 超 过 有 效 期 1 至 8 个 月 所 有 已 完 成 的 检 测 结 果 均 达 到 质 量 要 求 结 果 提 示, 较 短 时 间 脱 离 冷 链 的 查 扣 涉 案 疫 苗 的 有 效 性 未 受 到 明 显 影 响 本 次 涉 案 的 12 种 疫 苗 共 涉 及 10 种 疾 病, 其 中 7 种 为 法 定 报 告 传 染 病 通 过 分 析 发 现, 全 国 范 围 脊 髓 灰 质 炎 自 1994 年 以 来 保 持 无 本 土 病 例, 甲 型 病 毒 性 肝 炎 ( 甲 肝 ) 乙 型 病 毒 性 肝 炎 ( 乙 肝 ) 流 行 性 乙 型 脑 炎 ( 乙 脑 ) 流 行 性 脑 脊 髓 膜 炎 ( 流 脑 ) 狂 犬 病 等 自 2005 年 以 来 呈 持 续 下 降 趋 势,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 腮 腺 炎 ) 整 体 保 持 平 稳 通 过 分 析 2005 年 以 来 甲 肝 等 6 种 法 定 传 染 病 在 重 点 涉 案 省 份 和 其 他 省 份 的 年 发 病 率 情 况, 相 关 疾 病 的 变 化 趋 势 基 本 一 致, 未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此 外, 通 过 对 涉 案 疫 苗 针 对 疾 病 在 全 国 和 涉 案 省 份 的 发 病 情 况 分 析 认 为, 未 出 现 异 常 发 病 增 高 情 况, 预 防 接 种 的 适 龄 儿 童 整 体 发 病 水 平 呈 平 稳 或 下 降 趋 势 没 有 发 现 狂 犬 疫 苗 未 产 生 保 护 作 用 通 过 数 据 分 析, 没 有 发 现 疫 苗 针 对 疾 病 发 病 率 增 高 的 情 况, 疫 苗 接 种 后 异 常 反 应 发 生 率 处 于 正 常 水 平 个 案 调 查 没 有 发 现 接 种 疫 苗 后 未 产 生 保 护 效 果 的 现 象, 例 如 2014 年 某 县 发 生 一 起 狂 犬 ( 后 证 实 病 毒 阳 性 ) 咬 伤 16 人 事 件, 均 按 照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伤 口 处 理 接 种 狂 犬 免 疫 球 蛋 白 和 狂 犬 病 疫 苗 保 护,16 人 均 未 发 病
专 家 委 员 会 还 在 山 东 采 集 了 涉 案 狂 犬 病 疫 苗 和 非 涉 案 疫 苗 受 种 者 的 血 清 标 本, 经 中 国 食 品 药 品 检 定 研 究 院 检 测, 两 组 人 群 的 抗 体 水 平 一 致, 均 达 到 保 护 水 平 调 查 显 示, 涉 案 疫 苗 属 于 正 规 厂 家 生 产 的 合 格 疫 苗, 在 有 效 期 内 使 用, 在 储 运 环 节 有 脱 离 冷 链 的 情 况 专 家 委 员 会 综 合 分 析 了 疫 苗 的 热 稳 定 性 特 征 查 扣 涉 案 疫 苗 的 检 定 结 果 预 防 接 种 不 良 反 应 监 测 及 传 染 病 疫 情 数 据 和 现 场 调 查 等 情 况, 认 为 : 基 于 数 据 分 析 和 实 验 室 检 测 结 果, 接 种 了 涉 案 疫 苗 不 会 对 受 种 者 带 来 常 规 不 良 反 应 以 外 的 安 全 性 风 险, 没 有 发 现 涉 案 疫 苗 有 效 性 下 降 的 情 况 发 生 新 京 报 记 者 李 丹 丹 追 问 相 关 疫 苗 受 种 者 需 补 种 吗? 昨 晚, 国 家 卫 计 委 还 发 布 了 山 东 济 南 非 法 经 营 疫 苗 系 列 案 件 后 续 处 置 的 技 术 指 导 意 见 称, 基 于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原 则 上, 涉 案 疫 苗 流 入 地 的 相 关 疫 苗 受 种 者, 均 不 需 要 进 行 补 种 存 有 疑 虑 的 受 种 者, 可 到 当 地 预 防 接 种 单 位 咨 询 和 核 实 经 接 种 单 位 综 合 评 估, 可 在 原 接 种 单 位 免 费 补 种 还 有 多 少 批 产 品 仍 在 检 验? 昨 晚, 食 药 监 总 局 网 站 挂 出 中 国 食 品 药 品 检 定 研 究 院 关 于 山 东 非 法 经 营 疫 苗 系 列 案 应 急 检 验 情 况 的 报 告 报 告 中 透 露, 目 前 尚 有 13 批 产 品 的 检 验 仍 在 进 行 中, 预 计 于 4 月 29 日 前 陆 续 完 成 检 验 相 关 新 闻 企 业 社 保 缴 费 比 例 等 将 调 整
昨 天,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决 定, 在 去 年 已 适 当 降 低 失 业 工 伤 和 生 育 三 项 社 保 费 率 基 础 上, 从 今 年 5 月 1 日 起 两 年 内, 对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比 例 失 业 保 险 总 费 率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比 例 进 行 调 整 一 是 对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超 过 20% 的 省 份, 将 缴 费 比 例 降 至 20%;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为 20% 且 2015 年 底 基 金 累 计 结 余 可 支 付 月 数 超 过 9 个 月 的 省 份, 可 阶 段 性 降 低 至 19% 二 是 将 失 业 保 险 总 费 率 由 现 行 的 2% 阶 段 性 降 至 1% 1.5%, 其 中 个 人 费 率 不 超 过 0.5% 上 述 两 项 措 施 的 具 体 方 案 由 各 省 ( 区 市 ) 确 定 三 是 规 范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比 例, 对 高 于 12% 的 一 律 予 以 规 范 调 整, 同 时 由 各 省 ( 区 市 ) 结 合 实 际, 阶 段 性 适 当 降 低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比 例 ; 生 产 经 营 困 难 企 业 除 可 降 低 缴 存 比 例 外, 还 可 依 法 申 请 缓 缴 公 积 金, 待 效 益 好 转 后 再 提 高 缴 存 比 例 或 恢 复 缴 存 并 补 缴 缓 缴 的 公 积 金 初 步 测 算, 采 取 以 上 措 施 每 年 可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1000 多 亿 元 声 音 降 费 率 会 否 造 成 待 遇 降 低? 人 社 部 社 保 所 所 长 金 维 刚 表 示, 降 低 社 保 费 率, 意 在 为 企 业 降 成 本, 但 不 能 降 参 保 职 工 的 待 遇 降 费 率 不 能 摁 下 葫 芦 起 了 瓢, 未 来 随 着 经 济 发 展 以 及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和 生 活 成 本 的 变 化, 各 项 社 保 待 遇 还 将 逐 步 提 高 金 维 刚 说 今 年 上 海 在 宣 布 降 低 养 老 医 疗 和 失 业 保 险 费 率 后, 上 海 市 副 市 长 时 光 辉 介 绍, 下 调 社 保 费 率, 不 会 影 响 到 参 保 人 员 的 总 体 待 遇 水 平 上 海 市 人 社 局 相 关 负 责 人 也 表 示, 上 海 会 跟 着 国 家 一 起 走, 该 涨 的 一 点 都 不 会 少
然 而,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劳 动 人 事 学 院 副 教 授 鲁 全 表 示, 从 目 前 社 保 基 金 的 总 量, 以 及 国 家 财 政 补 贴 国 资 划 转 社 保 等 基 金 的 外 部 收 入 来 看, 不 存 在 总 体 上 收 支 的 不 平 衡 和 对 支 付 的 影 响, 但 对 个 体 而 言, 一 种 保 险 的 缴 费 水 平 和 待 遇 水 平 是 挂 钩 的, 必 须 注 意 防 范 降 费 率 在 未 来 不 影 响 劳 动 者 的 权 益 随 着 人 口 老 龄 化 加 速, 未 来 缴 费 人 数 肯 定 会 比 现 在 要 减 少, 需 要 使 用 基 金 供 养 的 退 休 职 工 会 增 多 基 金 长 期 支 付 压 力 仍 然 存 在 鲁 全 说 中 国 劳 动 学 会 副 会 长 苏 海 南 认 为, 企 业 年 金 这 样 的 补 充 保 险 如 果 能 发 展 起 来, 第 一 支 柱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压 力 就 会 减 轻, 如 果 同 时 划 拨 国 有 资 产 充 实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这 项 工 作 也 做 得 好 的 话, 降 低 养 老 保 险 的 费 率, 既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又 平 衡 支 付 压 力 金 维 刚 表 示, 随 着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推 进, 将 会 倒 逼 企 业 年 金 的 发 展, 这 也 将 减 轻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支 付 压 力 新 京 报 记 者 吴 为 赵 实 解 读 1 二 类 疫 苗 个 别 品 种 可 能 成 本 增 加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免 疫 学 系 副 主 任 王 月 丹 表 示, 新 规 定 明 确, 不 再 允 许 药 品 批 发 企 业 经 营 疫 苗, 这 是 从 供 应 的 源 头 管 理 二 类 疫 苗, 意 味 着 今 后 省 ( 区 ) 市 县 的 疾 控 单 位 和 接 种 部 门 不 能 再 自 行 采 购 疫 苗 了 以 前 疫 苗 的 生 产 企 业 可 直 接 供 应 二 类 疫 苗, 今 后 不 能 了 此 外, 此 前 规 定 县 级 预 防 机 构 可 给 下 级 部 门 供 应 二 类 疫 苗, 今 后 这 个 供 应 权 限 上 移 至 省 级 王 月 丹 称, 这 一 政 策 实 行 起 来 需 要 国 家 加 大 投 入 首 先, 把 二 类 疫 苗 纳 入 省 级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集 中 采 购, 这 非 常 考 验 省 级 平 台 的 承 受 力 和 运 转 能 力 增 加 如 此 多 品 种 的 二 类 疫 苗 项 目, 为 保 证 系 统 运 行 顺 畅, 人 员 和 资 源 可 能 需 要 相 应 增
加 此 外, 目 前 二 类 疫 苗 供 货 渠 道 是 多 元 的 如 果 生 产 企 业 不 能 直 接 供 货, 个 别 品 种 的 流 通 品 种 成 本 可 能 会 增 加, 因 此 个 别 二 类 疫 苗 的 价 格 或 将 小 幅 上 涨 王 月 丹 表 示, 由 于 二 类 疫 苗 属 于 自 愿 接 种 范 围, 有 些 二 类 品 种 的 用 量 很 少 从 理 论 上 来 说 国 家 批 准 的 二 类 疫 苗, 省 级 平 台 就 应 有 存 货 但 每 个 地 级 市 县 的 货 源 布 局 可 能 不 均 匀, 或 许 会 影 响 供 应 他 建 议 地 方 政 府 可 通 过 管 理 升 级 来 解 决, 比 如 建 立 网 上 预 约 平 台, 建 立 冷 链 订 购 和 运 输 物 流 系 统 2 索 温 度 记 录 可 杜 绝 疫 苗 案 王 月 丹 表 示, 现 行 疫 苗 流 通 和 预 防 接 种 管 理 条 例 明 确 规 定 : 疫 苗 生 产 企 业 疫 苗 批 发 企 业 应 当 依 照 药 品 管 理 法 和 国 务 院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规 定, 建 立 真 实 完 整 的 购 销 记 录, 并 保 存 至 超 过 疫 苗 有 效 期 2 年 备 查 但 该 规 定 执 行 并 不 严 格, 追 溯 制 度 的 建 立 对 于 堵 住 疫 苗 流 通 中 的 漏 洞 非 常 重 要 王 月 丹 强 调,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接 收 环 节 索 要 温 度 监 测 记 录 这 是 一 条 非 常 重 要 的 规 定 他 解 释, 目 前 我 国 的 冷 链 运 输 车 都 可 以 记 录 温 度,0.1 度 的 温 度 变 化 都 可 以 被 记 录 下 来 此 外, 记 录 是 自 动 的 设 备, 难 以 造 假, 个 人 很 难 在 冷 链 车 的 温 度 上 做 手 脚 目 前, 仅 一 些 地 方 要 求 接 收 环 节 索 要 温 度 监 测 记 录, 从 国 家 层 面 没 有 这 样 的 规 定 他 说, 这 项 规 定 对 于 杜 绝 山 东 疫 苗 案 的 再 次 出 现 有 非 常 大 的 帮 助, 该 案 中 疫 苗 储 存 温 度 是 低 于 国 家 标 准 的 3 受 到 人 身 伤 害 还 应 强 化 追 究 刑 责 王 月 丹 表 示, 此 前 不 具 有 疫 苗 经 营 资 格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经 营 疫 苗 的, 由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药 品 管 理 法 第 七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处 罚 根 据 该 法 条, 生 产 销 售 假 药 的, 没 收 违 法 生 产 销 售 的 药 品 和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生 产 销 售 药 品 货 值 金 额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药 品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的 予 以 撤 销, 并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药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医 疗 机 构 制 剂 许 可 证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此 前 的 规 定 并 未 涉 及 对 地 方 政 府 和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处 罚, 而 此 次 提 出 引 咎 辞 职 无 疑 加 大 了 对 政 府 相 关 负 责 人 的 问 责 力 度 王 月 丹 表 示, 现 行 疫 苗 流 通 和 预 防 接 种 管 理 条 例 中 的 第 七 十 条 应 当 修 改, 现 行 规 定 为 单 位 和 个 人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给 受 种 者 人 身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的,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王 月 丹 认 为, 应 该 参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强 化 刑 事 责 任 的 追 究, 而 不 能 仅 停 留 在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他 举 例 称, 假 如 有 人 因 为 山 东 非 法 经 营 疫 苗 案 中 的 疫 苗 受 到 某 种 程 度 上 的 人 身 伤 害, 那 么 诉 诸 司 法 后, 只 能 追 究 对 方 的 民 事 责 任, 不 能 按 照 人 身 伤 害 去 追 究 刑 责 新 京 报 记 者 李 丹 丹 返 回 腾 讯 网 首 页 >> 相 关 阅 读 : 疫 苗 管 理 改 革 : 建 立 疫 苗 生 产 销 售 全 程 追 溯 制 度 2016.04.14 山 东 涉 案 疫 苗 已 完 成 19 批 产 品 应 急 检 验 17 批 合 格 2016.04.14 山 东 非 法 经 营 疫 苗 案 已 刑 事 立 案 192 起 刑 拘 202 人 2016.04.14 官 方 公 布 疫 苗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 未 发 现 有 效 性 下 降 201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