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2015-16)19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6 年 2 月 29 日 及 3 月 2 日 總 目 144- 政 府 總 部 :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各 委 員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建 議, 由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 或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當 日 起 ( 以 較 後 的 日 期 為 準 ), 在 開 設 下 述 常 額 職 位 -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154,950 元 至 169,450 元 ) 問 題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編 外 職 位 第 2 點 ) 將 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 到 期 撤 銷 我 們 需 要 把 這 個 職 位 轉 為 常 額 職 位, 以 推 動 和 加 強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經 貿 文 化 合 作 關 係 深 化 區 域 合 作, 以 及 督 導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支 援 在 內 地 的 香 港 居 民 和 企 業 建 議 2. 我 們 建 議 由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 或 財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財 委 會 ) 批 准 當 日 起 ( 以 較 後 的 日 期 為 準 ), 把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編 外 職 位 轉 為 常 額 職 位
EC(2015-16)19 第 2 頁 理 由 3. 致 力 推 動 香 港 與 內 地 澳 門 以 及 台 灣 建 立 更 緊 密 的 合 作, 並 一 直 在 這 方 面 擔 當 統 籌 協 調 和 推 動 的 角 色 就 內 地 事 務 而 言,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香 港 特 區 ) 政 府 與 內 地 當 局 的 主 要 聯 絡 點, 並 通 過 轄 下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加 強 與 中 央 和 省 市 政 府 的 聯 繫 和 溝 通 促 進 香 港 與 內 地 省 市 的 經 貿 關 係 和 各 方 面 的 交 流 合 作 ( 例 如 : 文 化 及 旅 遊 ) 支 援 在 內 地 的 香 港 居 民 和 企 業, 以 及 推 廣 香 港 等 4.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推 展 與 內 地 的 區 域 合 作, 自 2013 年 以 來 推 出 一 系 列 措 施 加 強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合 作 關 係, 包 括 擴 大 特 區 政 府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網 絡 和 提 升 職 能, 以 做 好 政 府 對 政 府 ( 下 稱 G2G ) 工 作, 為 內 地 的 香 港 居 民 和 企 業 提 供 更 好 的 支 援 服 務, 以 及 深 化 與 內 地 的 區 域 合 作 5.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制 定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第 十 三 個 五 年 規 劃 的 建 議 ( 下 稱 中 央 十 三 五 規 劃 建 議 ) 在 2015 年 11 月 公 布, 當 中 提 出 發 揮 港 澳 獨 特 優 勢, 提 升 港 澳 在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和 對 外 開 放 中 的 地 位 和 功 能, 支 持 香 港 鞏 固 國 際 金 融 航 運 貿 易 三 大 中 心 地 位, 參 與 國 家 雙 向 開 放 及 一 帶 一 路 建 設 6. 為 加 強 與 內 地 的 聯 繫,2016 年 施 政 報 告 提 出, 為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增 設 共 6 個 聯 絡 處 ; 同 時 為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下 稱 駐 滬 辦 ) 增 設 入 境 事 務 組, 以 及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下 稱 駐 京 辦 ) 增 設 文 化 專 責 人 員 7. 目 前, 轄 下 的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編 外 職 位, 即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是 在 2010 年 7 月 首 次 開 設, 為 期 3 年, 以 支 援 1 個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第 3 點 ) 編 外 職 位, 即 副 秘 書 長 (3) 鑑 於 開 拓 和 深 化 與 內 地 省 市 的 區 域 合 作 這 政 策 目 標, 無 論 在 深 度 和 廣 度 方 面 均 持 續 增 加, 因 此 立 法 會 財 委 會 於 2013 年 6 月 批 准 把 有 關 的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轉 為 常 額 職 位, 而 現 時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編 外 職 位 則 獲 延 長 3 年, 即 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 到 期 撤 銷
EC(2015-16)19 第 3 頁 附 件 1 和 2 8. 為 協 助 在 內 地 的 香 港 居 民 和 企 業 更 好 地 把 握 國 家 發 展 的 新 機 遇, 我 們 認 為 特 區 政 府 必 須 持 續 做 好 G2G 工 作, 加 強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網 絡 和 職 能, 以 及 在 不 同 範 疇 深 化 與 內 地 的 區 域 合 作 我 們 審 慎 檢 討 了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的 多 項 職 責 和 服 務 需 要, 亦 檢 視 了 的 組 織 架 構 人 手 編 制 和 分 工, 確 定 有 需 要 由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 把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的 職 位 由 編 外 職 位 轉 為 常 額 職 位 該 職 位 的 建 議 職 責 說 明 載 於 附 件 1, 而 現 行 及 建 議 的 組 織 圖 則 載 於 附 件 2 下 文 會 闡 述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的 具 體 職 責 加 強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網 絡 9.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在 武 漢 設 立 新 的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其 後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將 在 內 地 增 設 更 多 聯 絡 處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負 責 落 實 這 些 政 策 措 施 在 他 的 統 籌 和 推 動 下, 新 的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下 稱 駐 武 漢 辦 ) 在 2014 年 4 月 成 立 隨 著 駐 武 漢 辦 的 成 立, 特 區 政 府 在 內 地 的 辦 事 處 網 絡 已 有 比 較 全 面 的 布 局, 分 別 有 東 部 的 駐 滬 辦 南 部 的 駐 廣 東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下 稱 駐 粵 辦 ) 西 部 的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下 稱 駐 成 都 辦 ) 北 部 的 駐 京 辦 及 中 部 的 駐 武 漢 辦 此 外,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亦 協 助 在 2014 年 12 月 及 2015 年 4 月 分 別 為 駐 京 辦 及 駐 滬 辦 在 遼 寧 省 及 山 東 省 開 設 了 聯 絡 處, 目 前 相 關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下 共 設 有 5 個 聯 絡 處 1 10. 為 進 一 步 完 善 網 絡,2016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進 一 步 增 設 共 6 個 聯 絡 處, 目 標 是 在 每 個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下 ( 除 了 所 在 省 份 或 直 轄 市 以 外 ) 設 立 2 個 聯 絡 處 現 時 駐 武 漢 辦 下 並 未 設 有 聯 絡 處, 我 們 計 劃 首 先 在 2016 年 內 為 駐 武 漢 辦 在 湖 南 省 和 河 南 省 各 開 設 1 個 聯 絡 處, 其 後 逐 步 為 駐 京 辦 駐 滬 辦 駐 成 都 辦 及 駐 粵 辦 各 增 設 1 個 聯 絡 處 11. 要 落 實 上 述 增 設 6 個 聯 絡 處 的 政 策 目 標,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負 責 與 中 央 政 府 和 相 關 省 市 政 府 聯 繫, 並 監 督 有 關 物 色 和 設 立 聯 絡 處 辦 公 室 地 點 由 香 港 調 派 人 員 到 當 地 出 任 相 關 職 位 和 招 聘 當 地 員 工 等 籌 備 工 作, 確 保 有 關 聯 絡 處 適 時 投 入 服 務 1 該 5 個 聯 絡 處 分 別 為 隸 屬 駐 滬 辦 的 山 東 聯 絡 處 隸 屬 駐 粵 辦 的 深 圳 聯 絡 處 和 福 建 聯 絡 處 隸 屬 駐 成 都 辦 的 重 慶 聯 絡 處 及 隸 屬 駐 京 辦 的 遼 寧 聯 絡 處
EC(2015-16)19 第 4 頁 提 升 特 區 政 府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職 能 附 件 3 12.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負 責 統 籌 落 實 有 關 提 升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職 能 的 政 策 措 施, 以 加 強 聯 繫 在 內 地 的 香 港 居 民 和 企 業, 了 解 他 們 的 需 要, 並 深 化 G2G 工 作, 搭 建 有 效 的 政 府 溝 通 平 台, 為 香 港 居 民 和 企 業 在 有 需 要 時 提 供 協 助 具 體 來 說,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在 以 下 5 方 面 加 強 服 務 : 加 強 收 集 和 發 放 實 用 的 生 活 經 貿 和 就 業 資 訊 ; 擴 大 全 國 性 政 策 調 研 ; 積 極 通 過 政 府 平 台 協 助 在 內 地 港 企 ; 籌 辦 大 型 推 廣 和 宣 傳 活 動 ; 以 及 為 在 內 地 遇 事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更 好 的 支 援 服 務 這 些 工 作 的 進 展 載 於 附 件 3 13. 為 落 實 2016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的 新 措 施,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將 會 聯 同 相 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進 一 步 提 升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職 能, 包 括 在 駐 滬 辦 增 設 入 境 事 務 組, 為 在 內 地 遇 事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更 好 的 支 援 2 ; 以 及 在 駐 京 辦 增 設 文 化 專 責 人 員, 加 強 推 動 香 港 與 內 地 在 文 化 方 面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14. 隨 着 內 地 和 香 港 關 係 日 益 緊 密, 陸 續 有 更 多 的 香 港 居 民 前 往 內 地 營 商 就 業 求 學 和 居 留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亦 需 督 導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做 好 支 援 在 內 地 香 港 居 民 和 企 業 的 工 作 為 此,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會 依 據 既 定 的 政 策 方 針, 擬 備 具 體 計 劃 制 訂 工 作 指 標 和 指 引 監 督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工 作 進 展 和 成 效, 以 及 不 時 檢 討 和 優 化 有 關 工 作 區 域 合 作 15.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負 責 加 強 香 港 與 內 地 不 同 省 市 ( 廣 東 省 及 福 建 省 除 外 3 ) 的 區 域 合 作, 現 時 主 要 包 括 與 泛 珠 三 角 地 區 上 海 市 以 及 北 京 市 的 合 作 具 體 而 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負 責 統 籌 相 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擬 定 合 作 計 劃 監 督 各 領 域 的 合 作 進 展 與 有 關 省 市 官 員 探 索 下 階 段 合 作 方 向, 以 及 總 攬 特 區 高 層 官 員 參 與 各 項 區 域 合 作 活 動 的 安 排 2 3 現 時, 只 有 駐 京 辦 駐 粵 辦 及 駐 成 都 辦 下 設 入 境 事 務 組, 為 在 內 地 遇 事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協 助 加 強 香 港 與 廣 東 省 及 福 建 省 的 區 域 合 作, 分 別 是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6) 及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1) 的 職 責 之 一
EC(2015-16)19 第 5 頁 16. 下 文 將 簡 介 香 港 特 區 與 主 要 省 市 的 合 作 進 展 和 未 來 合 作 方 向 與 泛 珠 省 區 的 合 作 17.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 和 發 展 論 壇 ( 下 稱 泛 珠 論 壇 ) 是 重 要 的 區 域 合 4 作 平 台, 涵 蓋 內 地 9 個 省 區 以 及 香 港 和 澳 門 兩 個 特 區, 人 口 和 生 產 總 值 均 佔 內 地 近 三 分 之 一 泛 珠 9+2 省 區 的 合 作 範 疇 包 括 基 建 商 貿 金 融 服 務 旅 遊 高 新 科 技 環 保 等 行 政 長 官 多 年 來 都 有 率 領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和 經 貿 代 表 團 參 與 泛 珠 論 壇, 為 香 港 各 行 各 業 開 拓 商 機 18. 2014 年, 香 港 聯 同 廣 東 省 和 澳 門 特 區 共 同 承 辦 第 十 屆 泛 珠 論 壇 香 港 為 是 次 論 壇 增 設 商 貿 配 對 交 流 午 宴 和 經 貿 論 壇, 促 進 港 商 與 泛 珠 企 業 直 接 交 流 這 兩 項 活 動 分 別 有 超 過 400 人 出 席, 有 助 發 揮 香 港 作 為 泛 珠 區 域 超 級 連 繫 人 的 角 色 另 外, 香 港 亦 舉 辦 城 鎮 化 發 展 專 題 磋 商 會, 讓 約 150 名 香 港 商 界 和 專 業 人 士 與 泛 珠 省 區 企 業 代 表, 就 城 市 規 劃 管 理 和 建 設 等 事 宜 分 享 經 驗 19. 在 2015 年 11 月 公 布 的 中 央 十 三 五 規 劃 建 議 強 調 要 深 化 內 地 和 港 澳 的 合 作 發 展, 加 大 對 港 澳 的 開 放 力 度, 並 首 次 列 明 將 深 化 泛 珠 三 角 等 區 域 合 作 泛 珠 9+2 省 區 發 展 情 況 各 異, 既 有 站 在 改 革 開 放 前 沿 的 東 部 沿 海 省 區, 亦 有 天 然 資 源 豐 富 和 具 成 本 優 勢 的 中 西 部 省 區, 是 極 具 潛 力 的 腹 地 和 市 場 善 用 這 些 省 區 的 特 點 加 強 合 作, 可 為 香 港 經 濟 發 展 帶 來 新 機 遇 20. 為 配 合 泛 珠 區 域 在 新 時 期 深 化 合 作, 由 2015 年 開 始, 泛 珠 論 壇 的 主 要 活 動 由 以 往 一 年 一 次 改 為 每 兩 年 舉 行 3 次, 包 括 經 貿 洽 談 會 高 層 論 壇 及 / 或 行 政 首 長 聯 席 會 議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將 統 籌 和 推 動 相 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加 強 與 泛 珠 省 區 的 合 作, 利 用 一 國 和 兩 制 的 獨 特 優 勢 以 及 香 港 與 國 際 廣 泛 而 緊 密 的 聯 繫, 促 進 泛 珠 區 域 發 展 ( 例 如 在 現 代 服 務 業 和 企 業 走 出 去 方 面 ), 為 香 港 業 界 開 拓 商 機 4 包 括 福 建 江 西 湖 南 廣 東 廣 西 海 南 四 川 貴 州 和 雲 南
EC(2015-16)19 第 6 頁 與 上 海 市 和 北 京 市 的 合 作 21. 行 政 長 官 與 上 海 市 市 長 共 同 主 持 的 滬 港 經 貿 合 作 會 議 第 三 次 會 議 在 2015 年 4 月 召 開 兩 地 就 10 個 範 疇 共 27 項 合 作 措 施 達 成 共 識, 其 中 新 增 的 範 疇 包 括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區 合 作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及 城 市 管 理 等 兩 地 亦 在 會 上 簽 署 3 份 有 關 金 融 商 務 及 公 務 員 交 流 的 合 作 協 議 此 外, 行 政 長 官 和 北 京 市 代 市 長 在 2012 年 11 月 會 面, 並 見 證 3 份 合 作 協 議 的 簽 署, 包 括 文 化 食 品 安 全 和 醫 院 管 理 方 面 其 後 雙 方 進 行 多 次 會 面, 以 推 動 兩 地 加 強 合 作 除 了 監 督 這 些 合 作 協 議 的 有 效 實 施 外,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亦 負 責 統 籌 相 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制 訂 滬 港 和 京 港 的 合 作 方 向 和 計 劃 與 其 他 省 市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22.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的 職 責 亦 要 監 督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進 一 步 與 其 負 責 聯 繫 的 重 點 省 市 在 經 貿 和 其 他 具 潛 力 的 範 疇 加 強 合 作 舉 例 而 言, 在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的 統 籌 下, 駐 粵 辦 正 大 力 推 動 香 港 和 廣 西 在 旅 遊 加 工 貿 易 及 建 築 專 業 服 務 業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此 外, 駐 成 都 辦 在 2015 年 9 月 在 陝 西 省 西 安 市 與 陝 西 省 商 務 廳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等 單 位 聯 合 舉 辦 西 安 香 港 節 2015, 促 進 兩 地 在 葡 萄 酒 貿 易 創 意 産 業 及 音 樂 等 方 面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隨 着 國 家 拓 展 區 域 發 展 培 養 經 濟 發 展 新 動 力,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會 聯 同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探 討 與 不 同 省 市 的 合 作 空 間, 並 共 同 制 訂 工 作 計 劃, 積 極 推 展 具 體 合 作 項 目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的 支 援 23. 上 述 建 議 的 首 長 級 職 位 將 繼 續 由 6 個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職 位 支 援, 包 括 1 個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1 個 政 務 主 任 1 個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1 個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1 個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和 1 個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職 位 這 6 個 職 位 的 其 中 2 個 職 位, 即 1 個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和 1 個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屬 有 時 限 職 位 並 將 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 到 期 撤 銷 我 們 會 相 應 把 這 2 個 有 時 限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轉 為 常 額 職 位, 由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EC(2015-16)19 第 7 頁 曾 考 慮 的 其 他 方 案 附 件 4 24. 我 們 已 仔 細 考 慮 可 否 重 新 調 配 現 有 首 長 級 人 手 以 提 供 所 需 支 援, 但 並 不 可 行 內 除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外, 現 有 8 名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常 額 人 員 ( 不 包 括 現 時 調 派 到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人 員 ), 他 們 本 身 的 工 作 均 已 十 分 繁 重 這 些 人 員 現 時 的 職 責 載 於 附 件 4 基 於 上 文 第 9 至 22 段 所 述,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的 職 責 需 要 作 出 中 期 或 長 期 的 承 擔,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要 在 不 影 響 其 他 人 員 履 行 現 有 職 務 的 情 況 下, 安 排 任 何 一 人 兼 顧 或 分 擔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的 工 作, 在 運 作 上 並 不 可 行 對 財 政 的 影 響 25.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實 施 上 述 建 議 開 設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常 額 職 位, 所 需 的 年 薪 開 支 為 1,973,400 元 ; 涉 及 的 每 年 平 均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 包 括 薪 金 和 員 工 附 帶 福 利 開 支 ) 則 為 2,780,000 元 26. 有 關 上 文 第 23 段 所 提 及 的 6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其 年 薪 開 支 總 額 和 每 年 平 均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分 別 為 4,407,960 元 及 5,961,000 元, 當 中 把 2 個 有 時 限 職 位 轉 為 常 額 職 位 所 需 的 年 薪 開 支 總 額 和 每 年 平 均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分 別 為 634,380 元 及 921,000 元 27. 我 們 會 在 2016-17 年 度 及 其 後 年 度 的 預 算 草 案 內 預 留 足 夠 款 項, 以 支 付 這 項 建 議 所 需 的 開 支 公 眾 諮 詢 28. 我 們 已 在 2015 年 12 月 15 日 就 上 述 人 手 編 制 建 議 諮 詢 立 法 會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支 持 有 關 建 議 編 制 上 的 變 動 29. 過 去 兩 年, 總 目 144- 政 府 總 部 : 在 編 制 上 的 變 動 如 下 -
EC(2015-16)19 第 8 頁 職 位 數 目 編 制 ( 註 ) 目 前 情 況 (2016 年 2015 年 4 月 1 日 2014 年 4 月 1 日 2013 年 4 月 1 日 2 月 1 日 ) 的 情 況 的 情 況 的 情 況 A * 20+(1)# 20+(1) 20+(1) 18+(2) B 88 85 79 69 C 66 66 66 58 總 計 174+(1) 171+(1) 165+(1) 145+(2) 註 : A - 相 等 於 首 長 級 或 相 同 薪 級 的 職 級 B C - 頂 薪 點 在 總 薪 級 第 33 點 以 上 或 相 同 薪 點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 頂 薪 點 在 總 薪 級 第 33 點 或 以 下 或 相 同 薪 點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 ) -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數 目 * - 不 包 括 按 轉 授 的 權 力 開 設 的 編 外 職 位 #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1 日, 並 沒 有 懸 空 的 首 長 級 職 位 公 務 員 的 意 見 30. 公 務 員 支 持 開 設 上 述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常 額 職 位 的 建 議, 以 繼 續 提 升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職 能 及 完 善 網 絡, 並 促 進 香 港 與 內 地 相 關 省 市 的 區 域 合 作 該 局 考 慮 到 出 任 擬 設 職 位 的 人 員 須 承 擔 的 職 責 和 掌 管 的 職 務 範 圍, 認 為 擬 設 職 位 的 職 系 和 職 級 均 屬 恰 當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31.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認 為, 上 述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的 常 額 職 位 的 建 議 職 級 是 恰 當 的 ------------------------------ 2016 年 2 月
EC(2015-16)19 附 件 1 職 責 說 明 職 銜 :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職 級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直 屬 上 司 : 副 秘 書 長 (3) 主 要 職 務 和 職 責 - 1. 制 訂 策 略 和 計 劃, 落 實 關 於 提 升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職 能 的 政 策 措 施, 以 更 好 地 支 援 在 內 地 的 香 港 居 民 和 企 業, 包 括 制 訂 工 作 指 標 和 指 引 監 督 各 項 工 作 的 進 展 和 成 效, 以 及 不 時 檢 討 和 優 化 有 關 工 作 2. 制 訂 策 略 和 計 劃, 落 實 關 於 加 強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網 絡 的 政 策 措 施, 包 括 與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研 究 聯 絡 處 選 點 與 相 關 省 巿 政 府 聯 繫 處 理 相 關 的 行 政 工 作 ( 例 如 人 手 和 資 源 申 請 及 調 配 安 排 辦 公 室 地 點 等 ) 3. 制 訂 策 略 和 計 劃, 統 籌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工 作, 以 促 進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香 港 特 區 ) 政 府 與 內 地 中 央 及 省 市 政 府 的 合 作, 並 加 強 政 府 對 政 府 的 工 作, 推 動 多 方 面 合 作 註 4. 就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參 與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 統 籌 相 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跟 進 各 範 疇 的 合 作 項 目, 為 參 與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 相 關 的 會 議 提 供 支 援 5. 就 香 港 與 上 海 市 和 北 京 市 分 別 在 滬 港 合 作 會 議 和 京 港 經 貿 合 作 會 議 下 的 區 域 合 作, 統 籌 相 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跟 進 各 範 疇 的 合 作 項 目, 為 召 開 有 關 合 作 會 議 提 供 支 援 註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包 括 9 個 省 區 ( 即 福 建 江 西 湖 南 廣 東 廣 西 海 南 四 川 貴 州 和 雲 南 ), 以 及 香 港 和 澳 門 2 個 特 區
EC(2015-16)19 附 件 1 第 2 頁 6. 支 援 香 港 與 內 地 其 他 省 市 的 區 域 合 作 活 動, 包 括 籌 辦 和 參 與 高 層 會 議 互 訪 研 討 會 及 論 壇 等 7. 統 籌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與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及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的 合 作 8. 督 導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為 在 內 地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協 助 並 處 理 求 助 個 案 的 跟 進 工 作 ------------------------------
EC(2015-16)19 附 件 2 現 行 及 建 議 組 織 圖 局 長 常 任 秘 書 長 ( 首 長 級 甲 一 級 第 8 點 ) 副 局 長 副 秘 書 長 (1) ( 首 長 級 乙 一 級 第 4 點 ) 副 秘 書 長 (2) ( 首 長 級 乙 級 第 3 點 ) 副 秘 書 長 (3) ( 首 長 級 乙 級 第 3 點 ) 局 長 政 治 助 理 局 長 政 務 助 理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2)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3)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4)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5)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1)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7)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6)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圖 例 註 有 時 限 編 外 職 位, 將 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 到 期 撤 銷, 現 建 議 轉 為 常 額 職 位 轄 下 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即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下 稱 駐 京 辦 )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下 稱 駐 粵 辦 )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下 稱 駐 滬 辦 )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下 稱 駐 成 都 辦 ) 和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下 稱 駐 武 漢 辦 ) 並 沒 有 在 上 圖 顯 示 5 個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首 長 級 官 員 編 制 如 下 - 駐 京 辦 : 駐 京 辦 主 任 ( 首 長 級 甲 級 第 6 點 ) 駐 京 辦 副 主 任 ( 首 長 級 乙 一 級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4 點 ) 駐 京 辦 助 理 主 任 駐 粵 辦 : 駐 粵 辦 主 任 ( 首 長 級 乙 級 第 3 點 ) 駐 滬 辦 : 駐 滬 辦 主 任 ( 首 長 級 乙 級 第 3 點 ) 駐 成 都 辦 : 駐 成 都 辦 主 任 駐 武 漢 辦 : 駐 武 漢 辦 主 任 此 外, 設 於 台 灣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主 任 為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第 3 點 )
EC(2015-16)19 附 件 3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加 強 服 務 香 港 居 民 和 企 業 的 工 作 進 展 ( 一 ) 加 強 收 集 和 發 放 實 用 的 生 活 經 貿 和 就 業 資 訊 為 協 助 港 人 適 應 內 地 生 活,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均 收 集 在 當 地 生 活 的 實 用 資 訊, 如 醫 療 升 學 法 律 服 務 等, 並 編 製 香 港 人 內 地 生 活 小 百 科 ( 下 稱 小 百 科 ) 發 放 相 關 資 訊 目 前,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已 出 版 了 北 京 天 津 瀋 陽 廣 東 上 海 成 都 重 慶 西 安 杭 州 貴 陽 和 武 漢 的 小 百 科, 並 已 把 小 百 科 上 載 至 相 關 辦 事 處 的 網 頁 駐 京 辦 亦 不 時 在 網 頁 發 放 內 地 生 活 資 訊, 例 如 交 通 政 策 室 內 禁 煙 措 施 私 人 車 輛 保 險 法 規 等 2. 此 外,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加 強 收 集 和 發 放 省 市 重 大 發 展 和 招 商 項 目 的 資 訊, 例 如 定 期 出 版 內 地 經 貿 政 策 及 法 規 通 訊 和 內 地 招 商 投 資 及 經 貿 活 動 通 訊 在 2014-15 年 度,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共 出 版 了 超 過 170 份 定 期 通 訊 3.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不 時 聯 同 其 他 相 關 機 構 ( 包 括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 下 稱 貿 發 局 ) 和 當 地 香 港 商 會 等 ), 就 港 商 關 注 的 事 宜 舉 辦 座 談 會, 安 排 當 地 官 員 或 專 家 作 介 紹, 在 2014-15 年 度 舉 辦 的 座 談 會 超 過 20 場, 涵 蓋 法 律 仲 裁 服 務 稅 務 海 關 勞 務 電 子 商 務 發 展 自 貿 試 驗 區 政 策 滬 港 通 等 範 疇 4. 很 多 在 內 地 求 學 的 香 港 青 少 年, 都 希 望 了 解 更 多 升 學 和 就 業 資 訊, 為 未 來 事 業 發 展 打 好 基 礎 為 此,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積 極 推 動 在 內 地 的 香 港 和 內 地 企 業 為 當 地 的 香 港 學 生 提 供 實 習 機 會, 自 2014 年 至 今 已 向 在 北 京 廣 州 深 圳 福 建 廈 門 成 都 重 慶 及 西 安 的 香 港 學 生 發 放 超 過 300 個 實 習 機 會 的 資 訊, 涵 蓋 不 同 行 業, 包 括 金 融 服 務 地 產 及 物 業 管 理 廣 告 法 律 服 務 資 訊 科 技 餐 飲 服 務 服 裝 教 育 酒 店 服 務 及 能 源 業 等 5. 同 時,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應 當 地 學 生 的 關 注 舉 辦 專 題 活 動 舉 例 而 言, 駐 粵 辦 在 2014 年 5 月 舉 辦 在 深 香 港 學 生 創 業 就 業 交 流 會, 約 70 多 名 學 生 出 席 駐 滬 辦 在 2014 年 9 月 舉 辦 香 港 高 等 院 校 招 生 說 明 會, 超 過 100 名 在 滬 學 生 及 家 長 參 加 駐 滬 辦 亦 在 2015 年 3 月 為 在 上 海 市 浙 江 省 及 江 蘇 省 就 讀 大 學 的 香 港 學 生 舉 辦 求 職 創 業 研 討 會, 安 排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專 家 和 港 商 與 學 生 分 享 面 試 技 巧 及 創 業 經 驗, 出 席 的 學 生 超 過 110 人 次 其 他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亦 不 時 為 當 地 學 生 舉 行 座 談 會, 交 流 學 習 和 就 業 資 訊
EC(2015-16)19 附 件 3 第 2 頁 ( 二 ) 擴 大 全 國 性 政 策 調 研 6.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提 出 要 分 析 全 國 性 政 策 為 香 港 居 民 和 企 業 帶 來 的 機 遇 和 影 響 為 此, 駐 京 辦 對 一 些 與 香 港 發 展 息 息 相 關 的 全 國 性 政 策 進 行 調 研 駐 京 辦 委 聘 了 專 家, 就 香 港 居 民 和 企 業 關 注 的 全 國 性 政 策 課 題, 如 稅 務 勞 務 知 識 產 權 和 人 力 資 源 等 進 行 研 究, 並 將 有 關 分 析 結 果 匯 編 成 專 題 通 訊, 透 過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及 貿 發 局 向 在 香 港 和 內 地 的 港 商 商 會 發 放 在 2014-15 年 度,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共 發 放 超 過 20 份 專 題 通 訊 予 約 300 個 商 會 7.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亦 於 他 們 所 在 的 城 市 舉 辦 研 討 會, 安 排 負 責 調 研 的 專 家 講 解 其 分 析 結 果, 並 即 場 解 答 香 港 居 民 和 企 業 的 問 題 在 2014-15 年 度,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舉 辦 共 10 多 場 研 討 會 ( 三 ) 積 極 通 過 政 府 平 台 協 助 在 內 地 港 企 8.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不 時 約 見 當 地 港 商, 了 解 他 們 的 經 營 情 況, 有 需 要 時 更 為 港 商 爭 取 權 益, 直 接 向 當 地 政 府 單 位 反 映 他 們 的 意 見 和 訴 求 舉 例 來 說, 因 應 業 界 對 廣 東 省 企 業 集 體 合 同 條 例 ( 下 稱 集 體 合 同 條 例 ) 的 修 訂 和 廣 東 省 工 會 經 費 收 繳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 下 稱 工 會 經 費 暫 行 辦 法 ) 的 關 注, 駐 粵 辦 多 次 安 排 香 港 主 要 商 會 1 與 廣 東 省 相 關 單 位 會 面 並 直 接 反 映 意 見, 同 時 轉 達 業 界 的 書 面 意 見 最 終 業 界 就 集 體 合 同 條 例 的 部 分 意 見 獲 得 接 納, 並 獲 反 映 在 2014 年 9 月 公 布 的 集 體 合 同 條 例 修 訂 草 案 9. 此 外, 駐 京 辦 應 瀋 陽 與 哈 爾 濱 等 地 港 商 的 建 議, 協 助 他 們 與 有 關 當 局 探 討 在 這 些 城 市 設 立 港 商 商 會 在 駐 京 辦 的 推 動 下, 中 國 香 港 ( 地 區 ) 商 會 2 成 功 在 2014 年 在 瀋 陽 和 黑 龍 江 設 立 分 會, 有 助 凝 聚 當 地 港 商 1 2 相 關 商 會 包 括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香 港 總 商 會 及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等 等 中 國 香 港 ( 地 區 ) 商 會 是 經 國 家 當 時 的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部 批 准 ( 現 為 商 務 部 ), 在 民 政 部 登 記 註 冊, 於 1993 年 4 月 21 日 在 北 京 正 式 成 立, 目 前 於 上 海 廣 東 天 津 青 島 武 漢 成 都 杭 州 瀋 陽 及 哈 爾 濱 設 有 分 會
EC(2015-16)19 附 件 3 第 3 頁 10. 同 時, 駐 粵 辦 牽 頭 與 貿 發 局 及 中 國 香 港 ( 地 區 ) 商 會 - 廣 東 合 作 匯 編 在 粵 香 港 服 務 企 業 名 冊 ( 下 稱 名 冊 ), 以 助 建 立 和 推 廣 香 港 服 務 企 業 資 料 庫 該 名 冊 的 第 一 版 ( 涵 蓋 在 廣 州 和 深 圳 的 香 港 服 務 企 業 ) 在 2014 年 8 月 出 版, 吸 引 了 廣 東 政 府 機 構 業 界 和 媒 體 注 意, 前 海 管 理 局 亦 在 其 網 站 上 為 名 冊 加 入 連 結 名 冊 的 第 二 版 在 2015 年 9 月 出 版, 載 有 超 過 720 家 珠 三 角 地 區 的 香 港 服 務 企 業 資 料 ( 四 ) 大 型 推 廣 和 宣 傳 11.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以 不 同 渠 道 在 內 地 推 廣 香 港 的 優 勢, 亦 致 力 舉 辦 推 廣 活 動, 以 協 助 在 內 地 的 港 企 升 級 轉 型 開 拓 內 銷 例 如,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於 過 去 兩 年 與 貿 發 局 和 商 會 等 機 構 合 作, 分 別 在 廈 門 重 慶 及 哈 爾 濱 舉 辦 香 港 週 活 動, 以 推 廣 香 港 產 品 和 服 務, 協 助 港 企 建 立 品 牌 形 象 及 開 拓 內 地 市 場 駐 京 辦 及 駐 成 都 辦 亦 已 於 2015 年 分 別 在 天 津 及 西 安 舉 辦 香 港 週 活 動 12. 另 外,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加 強 與 貿 發 局 和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 下 稱 旅 發 局 ) 在 內 地 的 相 關 辦 事 處 合 作, 務 求 在 推 廣 香 港 優 勢 時 發 揮 協 同 效 應 在 2014-15 年 度,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與 貿 發 局 及 / 或 旅 發 局 合 辦 約 30 場 推 廣 活 動 13.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又 與 當 地 媒 體 合 作 製 作 節 目, 以 增 進 內 地 與 香 港 社 會 的 互 相 了 解 和 尊 重 舉 例 來 說, 在 2014-15 年 度, 駐 京 辦 與 人 民 網 合 作 製 作 12 集 內 地 香 港 同 根 同 心 專 頁, 介 紹 於 香 港 發 展 的 內 地 人 及 於 內 地 發 展 的 香 港 人 的 經 歷 駐 粵 辦 駐 滬 辦 駐 成 都 辦 和 駐 武 漢 辦 則 與 當 地 電 台 合 作, 分 別 推 出 粵 港 同 心 香 港 說 不 完 的 故 事 精 彩 香 港 和 下 一 站, 香 港 電 台 節 目, 展 示 香 港 的 軟 實 力 ( 五 ) 加 強 支 援 遇 事 港 人 14.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提 出 在 駐 京 辦 和 駐 粵 辦 以 外, 為 駐 成 都 辦 增 設 入 境 事 務 組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入 境 事 務 組 ( 包 括 在 2013 年 10 月 投 入 服 務 的 駐 成 都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 一 直 為 在 內 地 遇 事 的 港 人 提 供 適 時 的 援 助 ------------------------------
EC(2015-16)19 附 件 4 內 現 時 屬 於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常 額 職 位 ( 不 包 括 現 時 調 派 到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人 員 ) 的 職 務 和 職 責 1.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1) 負 責 透 過 港 台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協 進 會 和 台 港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策 進 會 統 籌 和 推 動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香 港 特 區 ) 與 台 灣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以 及 涉 及 港 台 關 係 的 事 宜, 並 與 台 灣 在 港 機 構 保 持 聯 繫 ; 有 關 香 港 特 區 開 展 對 外 事 務 並 與 外 交 部 駐 香 港 特 區 特 派 員 公 署 聯 繫 的 事 宜 ; 以 及 推 動 香 港 特 區 與 海 峽 西 岸 經 濟 區 ( 包 括 福 建 省 ) 的 合 作 事 宜 2.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2) 負 責 有 關 區 議 會 及 立 法 會 選 舉 的 政 策 和 立 法 事 宜 ; 就 有 關 選 舉 制 度 及 選 舉 呈 請 個 案 的 司 法 覆 核 作 政 策 上 的 回 應 ;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和 選 舉 事 務 處 的 內 務 管 理 ; 以 及 與 區 議 會 組 成 方 式 有 關 的 事 宜 3.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3) 負 責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及 選 民 登 記 的 政 策 和 立 法 事 宜, 並 統 籌 有 關 推 廣 活 動 ; 以 及 有 關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及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政 策 和 立 法 事 宜 4.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4) 負 責 處 理 保 障 私 隱 及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的 相 關 工 作 ; 監 督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的 內 務 管 理 支 援 ; 處 理 有 關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和 新 聞 自 由 的 事 宜 ; 以 及 促 進 不 同 性 傾 向 人 士 及 跨 性 別 人 士 平 等 機 會 的 工 作 5.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5) 負 責 統 籌 人 權 政 策 ; 統 籌 香 港 特 區 根 據 普 遍 定 期 審 議 機 制 及 有 關 的 人 權 公 約 向 聯 合 國 提 交 報 告 和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的 事 宜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的 內 務 管 理 ; 有 關 促 進 種 族 平 等 及 推 廣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的 整 體 政 策, 包 括 促 進 種 族 平 等 行 政 指 引 的 實 施 ; 促 進 兒 童 權 利 ; 以 及 有 關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的 發 展 事 宜 6.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6) 負 責 統 籌 關 於 粵 港 合 作 的 工 作, 包 括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的 實 施 和 南 沙 及 橫 琴 的 發 展 ; 統 籌 關 於 深 港 合 作 包 括 前 海 發 展 的 工 作 ; 安 排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舉 辦 及 組 織 各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參 與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深 港 合 作 會 議 和 港 澳 合 作 高 層 會 議 ; 以 及 為 香 港 與 內 地 經 貿 合 作 諮 詢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支 援
EC(2015-16)19 附 件 4 第 2 頁 7.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7) 負 責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與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關 係 的 聯 繫 政 策 和 實 務 事 宜 ; 統 籌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配 合 國 家 五 年 規 劃 的 工 作 ; 統 籌 推 廣 基 本 法 的 工 作 ; 以 及 為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主 持 的 與 內 地 合 作 督 導 委 員 會 提 供 政 策 協 調 和 秘 書 處 支 援 8. 局 長 政 務 助 理 負 責 為 局 長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和 處 理 局 方 與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的 聯 繫 事 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