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中 文 大 学 ( 深 圳 ) 2016 年 广 东 省 高 考 基 础 上 的 综 合 评 价 录 取 招 生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切 实 维 护 学 校 和 考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教 育 部 广 东 省 有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遵 循 公 平 竞 争 公 正 选 拔 公 开 程 序, 德 智 体 全 面 考 核 择 优 录 取 的 原 则, 并 接 受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考 生 家 长 以 及 社 会 各 界 的 监 督 第 二 章 学 校 概 况 第 三 条 学 校 全 称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 深 圳 )( 英 文 名 称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henzhen) 第 四 条 学 校 国 标 代 码 :16407 第 五 条 学 校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龙 岗 区 龙 翔 大 道 2001 号, 邮 政 编 码 :518172 第 六 条 办 学 层 次 : 本 科 第 七 条 办 学 性 质 : 香 港 与 内 地 合 作 办 学 第 八 条 办 学 类 型 : 全 日 制 第 九 条 业 务 主 管 :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第 十 条 毕 业 颁 证 : 凡 具 有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 深 圳 ) 正 式 学 籍 的 学
生, 在 规 定 修 业 期 限 内, 完 成 规 定 的 课 程 修 读 学 分,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可 获 授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学 位, 并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获 发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章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全 面 负 责 贯 彻 执 行 教 育 部 和 各 省 ( 直 辖 市 自 治 区 ) 招 生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招 生 工 作 政 策, 负 责 制 定 招 生 章 程 招 生 规 定 和 实 施 细 则 确 定 招 生 规 模 和 调 整 学 科 招 生 计 划, 领 导 监 督 招 生 工 作 的 具 体 实 施, 协 调 处 理 招 生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招 生 委 员 会 还 负 责 组 织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并 在 录 取 期 间 成 立 信 访 组,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考 生 的 信 访 申 诉 投 诉 处 理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具 体 招 生 工 作 的 实 施,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根 据 学 校 的 招 生 政 策 及 相 关 规 定 编 制 招 生 计 划, 组 织 招 生 宣 传 和 录 取 工 作, 处 理 普 通 全 日 制 本 科 招 生 的 日 常 事 务 第 四 章 招 生 计 划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2016 年 分 省 分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及 有 关 要 求 详 见 各 生 源 省 ( 直 辖 市 自 治 区 ) 所 公 布 的 专 业 目 录 第 十 四 条 录 取 批 次 : 学 校 2016 年 在 广 东 省 除 按 普 通 高 考 模 式 在 提 前 批 次 录 取 外, 还 实 行 高 考 基 础 上 的 综 合 评 价 录 取 模 式, 在 提 前 批 自 主 招 生 等 综 合 评 价 批 次 录 取 第 十 五 条 预 留 计 划 数 及 使 用 原 则 : 预 留 计 划 数 为 学 校 本 科 招 生 总 计 划 数 的 1%, 用 于 调 节 全 国 各 地 统 考 上 线 生 源 的 不 平 衡 第 五 章 报 名 方 式
第 十 六 条 选 拔 对 象 : 本 计 划 的 选 拔 对 象 需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1 具 有 2016 年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统 一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的 优 秀 高 中 毕 业 生 ; 2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各 学 科 成 绩 均 达 到 C 级 及 以 上 ; 3 由 于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 深 圳 ) 各 专 业 皆 以 中 英 文 并 重, 非 英 语 语 言 考 生 请 慎 重 报 考 其 中 报 考 人 文 社 科 试 验 班 ( 翻 译 ) 的 考 生, 其 英 语 单 科 成 绩 满 分 为 150 分 须 达 到 125 分 及 以 上 ; 4 对 于 参 加 我 校 综 合 评 价 录 取 的 考 生 须 参 加 入 学 测 试 且 获 得 填 报 志 愿 资 格 的 考 生, 须 参 加 2016 年 广 东 省 高 考, 高 考 投 档 成 绩 必 须 达 到 广 东 省 本 科 第 一 批 次 最 低 录 取 分 数 线 及 以 上 第 十 七 条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5 月 31 日 第 十 八 条 报 名 程 序 : 网 上 报 名 : 登 录 学 校 2016 年 本 科 招 生 综 合 评 价 报 名 系 统 进 行 注 册, 根 据 系 统 流 程 完 成 网 上 报 名 注 册 时 须 提 交 的 内 容 包 括 : 个 人 及 家 庭 基 本 信 息, 一 寸 彩 色 证 件 照 注 册 时 或 登 录 系 统 后 须 完 成 的 内 容 还 包 括 : 上 传 报 名 材 料, 在 线 支 付 入 学 评 核 费, 确 认 无 误 后 打 印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的 入 学 测 试 报 名 表 邮 寄 报 名 材 料 : 考 生 完 成 网 上 报 名 后, 须 在 2016 年 5 月 31 日 前 ( 以 邮 戳 为 准 ) 通 过 EMS 或 顺 丰 快 递 寄 达 我 校 招 生 办 公 室 : (1) 入 学 测 试 报 名 表 ;
(2)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证 明 ( 须 加 盖 学 校 公 章 ); (3) 高 中 一 年 级 至 三 年 级 学 习 成 绩 证 明 ( 须 注 明 每 科 满 分 是 多 少, 并 加 盖 学 校 公 章 ); (4) 个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正 反 面 须 复 印 到 同 一 张 A4 纸 上 ); (5) 本 人 撰 写 的 中 英 文 各 500 字 的 个 人 陈 述 材 料 ( 须 考 生 签 字 确 认 ); (6) 高 中 阶 段 参 加 各 项 获 奖 证 书 复 印 件 社 会 实 践 证 明 ( 须 加 盖 学 校 公 章 ) 以 上 (1)-(5) 项 为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所 有 材 料 须 用 A4 大 小 纸 张 印 制 并 按 顺 序 装 订, 不 需 另 制 封 面 入 学 测 试 评 核 费 为 人 民 币 200 元 整, 在 学 校 综 合 评 价 报 名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在 线 支 付 逾 期 未 寄 达 报 名 材 料 或 未 缴 交 评 核 费 者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所 有 已 缴 交 之 材 料 及 评 核 费 用 将 不 予 退 还 第 六 章 选 拔 程 序 第 十 九 条 资 格 审 查 : 学 校 根 据 考 生 提 供 资 料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并 将 审 查 合 格 的 考 生 名 单 在 学 校 网 站 公 布 考 生 亦 可 于 2016 年 6 月 10 日, 登 录 学 校 综 合 评 价 报 名 系 统 查 询 是 否 获 得 参 加 入 学 测 试 的 资 格, 以 及 了 解 入 学 测 试 的 具 体 时 间 与 地 点 第 二 十 条 入 学 测 试 : 获 得 参 加 测 试 资 格 的 考 生 可 在 6 月 中 旬, 参 加 学 校 举 行 的 入 学 测 试 入 学 测 试 主 要 强 调 对 学 生 中 英 文 写 作 能
力 表 达 能 力 和 综 合 理 解 分 析 能 力 的 考 查 第 二 十 一 条 成 绩 公 布 : 6 月 下 旬 高 考 出 分 前 ( 具 体 日 期 见 学 校 招 生 网 通 知 ), 向 考 生 公 布 入 围 名 单 及 入 学 测 试 成 绩 第 二 十 二 条 志 愿 填 报 :6 月 末, 入 围 的 考 生 在 广 东 省 高 考 提 前 批 自 主 招 生 等 综 合 评 价 批 次 志 愿 栏 填 报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 深 圳 ) 第 二 十 三 条 录 取 :7 月 上 旬, 学 校 根 据 高 考 基 础 上 的 综 合 评 价 录 取 标 准 择 优 确 定 拟 录 取 名 单, 经 广 东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审 核 通 过, 办 理 统 招 正 式 录 取 手 续 录 取 名 单 一 旦 确 定, 学 校 将 不 再 受 理 录 取 考 生 的 退 档 申 请 第 七 章 录 取 规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执 行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学 校 负 责, 招 办 监 督 的 录 取 体 制, 招 生 录 取 严 格 遵 守 教 育 部 各 省 ( 直 辖 市 自 治 区 ) 招 生 办 公 室 的 有 关 政 策 和 规 定, 以 考 生 高 考 成 绩 学 校 组 织 的 自 主 测 试 及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成 绩 为 基 本 依 据,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择 优 录 取 第 二 十 五 条 获 得 入 学 测 试 资 格 的 考 生 名 单 入 围 考 生 名 单 及 相 关 信 息 在 学 校 官 方 网 站 公 示, 并 报 广 东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备 案 第 二 十 六 条 投 档 比 例 : 在 广 东 省, 学 校 不 设 投 档 比 例, 对 于 参 加 我 校 入 学 测 试 且 成 绩 达 标 的 考 生, 学 校 在 自 主 选 拔 招 生 录 取 批 次 投 档 录 取 考 生 若 未 能 被 我 校 录 取, 不 影 响 一 本 或 者 其 他 后 续 批 次 的 录 取 第 二 十 七 条 录 取 要 求 : 学 校 依 据 考 生 志 愿, 按 考 生 综 合 评 价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择 优 录 取 当 综 合 评 价 成 绩 相 同 时, 将 依 次 以 考 生 的 高 考 成 绩 入 学 测 试 成 绩 和 英 语 单 科 成 绩 的 高 低 进 行 录 取 综 合 评 价 成 绩 ( 满 分 等 值 高 考 总 分 )= 高 考 成 绩 (60%)+ 高 校 入 学 测 试 成 绩 (30%)+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成 绩 (10%) 以 广 东 省 高 考 总 分 为 基 数, 按 照 学 业 水 平 成 绩 在 综 合 评 价 成 绩 中 占 比 进 行 折 算, 广 东 省 学 业 水 平 成 绩 满 分 对 应 为 75 分 以 考 生 实 际 等 级 计 算 学 业 水 平 成 绩, 学 业 水 平 成 绩 每 个 A 计 25 分, 每 个 B 计 21 分, 每 个 C 计 17 分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实 施 大 类 招 生, 按 照 试 验 班 大 类 进 行 录 取 学 生 入 学 后, 首 年 修 读 所 在 学 院 的 基 础 及 通 识 课 程, 第 二 学 年 在 学 院 内 选 定 主 修 专 业 2016 年 招 收 的 试 验 班 大 类 为 经 济 管 理 试 验 班 工 科 试 验 班 理 科 试 验 班 和 人 文 社 科 试 验 班 其 中 经 济 管 理 试 验 班 属 于 经 管 学 院, 工 科 试 验 班 及 理 科 试 验 班 同 属 理 工 学 院 ( 两 个 试 验 班 之 间 专 业 可 互 选 ), 人 文 社 科 试 验 班 属 于 人 文 社 科 学 院 经 管 学 院 主 修 专 业 有 : 市 场 营 销 国 际 商 务 经 济 学 金 融 学 会 计 学 ; 理 工 学 院 主 修 专 业 有 : 统 计 学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电 子 信 息 工 程 新 能 源 科 学 与 工 程 数 学 与 应 用 数 学 ; 人 文 社 科 学 院 主 修 专 业 有 : 翻 译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对 符 合 广 东 省 招 生 委 员 会 加 分 政 策 的 加 分 予 以 认 可 第 八 章 录 取 体 检 标 准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录 取 考 生 的 体 检 标 准 按 照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颁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 教 学 2003 3 号 ) 和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学 生 入 学 身 体 检 查 取 消 乙 肝 项 目 检 测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教 学 厅 2010 2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对 残 障 的 考 生, 若 符 合 所 报 专 业 要 求, 且 高 考 成 绩 达 到 录 取 标 准, 则 予 以 正 常 录 取 第 三 十 一 条 入 学 后,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对 新 生 进 行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复 查 对 经 复 查 不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或 不 宜 就 读 已 录 取 专 业 者, 按 有 关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处 理, 予 以 转 专 业 或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九 章 收 费 标 准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学 费 住 宿 费 的 收 费 标 准 按 照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广 东 省 发 改 委 有 关 文 件 执 行 2016 年 学 费 : 人 民 币 九 万 五 千 元 2016 年 住 宿 费 : 待 定 第 十 章 资 助 学 生 政 策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设 置 新 生 入 学 奖 助 学 金, 细 则 详 见 学 校 2016 年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 深 圳 ) 新 生 入 学 奖 助 学 金 实 施 办 法 学 生 入 学 后 的 奖 助 学 金, 根 据 学 生 学 业 成 绩, 按 照 学 校 奖 助 学 金 的 具 体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一 章 招 生 工 作 的 咨 询 监 督 与 申 诉 第 三 十 四 条 招 生 工 作 的 监 督 与 申 诉 部 门 : 学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电 话 :(0755)86920057
第 三 十 五 条 招 生 咨 询 部 门 : 学 校 招 生 办 公 室 招 生 热 线 :(0755)84273500 传 真 号 码 :(0755)84273690 电 子 邮 箱 :admissions@cuhk.edu.cn 学 校 网 址 :http://www.cuhk.edu.cn 通 讯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龙 岗 区 龙 翔 大 道 2001 号 道 远 楼 322 室 邮 政 编 码 :518172 第 十 二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章 程 经 学 校 发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学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本 章 程 如 有 与 国 家 和 省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国 家 和 省 的 规 定 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