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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國 農 業 金 庫 103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甄 試 簡 章 試 務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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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甄 試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需 才 地 區 及 錄 取 : 一 本 次 甄 試 總 計 錄 取 85 名 ( 含 正 取 38 名 備 取 47 名 ), 有 關 各 類 別 所 須 具 備 資 格 條 甄 試 類 組 ( 類 組 代 碼 ) 十 一 職 等 外 匯 業 務 主 管 人 員 (F4101) 九 職 等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人 員 (F4102) 七 職 等 外 匯 業 務 人 員 (F4103) 件 需 才 地 區 及 錄 取, 如 下 表 : ( 一 ) 外 匯 人 員 :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具 備 ) 工 作 內 容 簡 述 工 作 地 區 一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系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2. 外 匯 業 務 之 推 展 與 督 導 二 工 作 經 驗 條 件 : 曾 任 職 銀 行 工 作 12 年 以 上, 且 其 中 具 外 匯 業 務 工 作 6 年 以 上 三 已 取 得 以 下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 初 階 外 匯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或 外 匯 交 易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一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系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1. 外 匯 業 務 策 略 規 劃 之 統 籌 3. 國 內 外 金 融 同 業 ( 存 匯 行 通 匯 行 ) 通 匯 金 融 網 路 之 建 立 與 管 理 4. 協 助 營 業 單 位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外 匯 指 定 單 位 之 設 置 5.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二 工 作 經 驗 條 件 : 曾 任 職 銀 行 工 2. 外 匯 業 務 規 劃 推 展 及 督 作 8 年 以 上, 且 其 中 具 外 匯 業 務 工 作 4 年 以 上 三 已 取 得 以 下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 初 階 外 匯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或 外 匯 交 易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一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系 所 畢 1. 外 匯 業 務 手 冊 及 規 章 編 訂 導 管 理 3. 國 內 外 通 匯 關 係 建 立 與 維 護 事 宜 4. 外 匯 交 易 規 章 辦 法 訂 定 5.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1. 各 項 外 匯 相 關 作 業 二 工 作 經 驗 條 件 : 曾 任 職 銀 行 工 2. 申 報 央 行 事 宜 作 4 年 以 上, 且 其 中 具 外 匯 業 3. 各 項 外 匯 相 關 業 務 帳 務 處 務 工 作 2 年 以 上 三 已 取 得 以 下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 4. 外 匯 資 金 交 易 操 作 初 階 外 匯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5.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或 外 匯 交 易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理 正 取 備 取 總 公 司 1 2 總 公 司 2 2 總 公 司 分 公 司 8 8 第 2 頁, 共 14 頁

甄 試 類 組 ( 類 組 代 碼 ) 六 職 等 法 務 人 員 (F4104) ( 二 ) 法 務 人 員 :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具 備 ) 工 作 內 容 簡 述 工 作 地 區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法 律 學 系 畢 2. 公 司 規 章 作 業 手 冊 約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 三 ) 金 融 業 務 人 員 : 1. 法 律 案 件 之 研 議 據 之 審 核 3.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正 取 備 取 總 公 司 1 4 甄 試 類 組 ( 類 組 代 碼 ) 五 職 等 金 融 業 務 人 員 (F4105)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具 備 ) 工 作 內 容 簡 述 工 作 地 區 1. 擔 任 與 金 融 相 關 之 業 務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商 學 相 關 系 2. 擔 任 銀 行 櫃 台 工 作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3. 其 他 相 關 之 交 辦 事 項 總 公 司 分 公 司 正 取 備 取 8 8 甄 試 類 組 ( 類 組 代 碼 ) ( 四 ) 作 業 及 流 程 規 劃 人 員 :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具 備 ) 工 作 內 容 簡 述 工 作 地 區 八 ~ 九 職 等 二 工 作 經 驗 條 件 : 曾 任 職 銀 行 工 農 漁 會 共 用 帳 務 系 統 作 業 及 流 程 規 劃 人 員 (F4106) 一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系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正 取 作 6 年 以 上, 且 其 中 擔 任 業 務 負 責 本 公 司 銀 行 帳 務 系 統 及 規 劃 工 作 3 年 以 上 者 農 漁 會 共 用 帳 務 系 統 之 作 業 年 資 條 件 : 曾 任 職 銀 行 工 作 6 年 總 公 司 3 3 規 劃 流 程 設 計 營 運 推 廣 以 上, 其 中 擔 任 業 務 規 劃 工 作 3 農 漁 會 關 係 維 繫 及 其 他 事 宜 年 以 上 得 核 定 八 職 等 ; 曾 任 職 銀 行 工 作 8 年 以 上, 其 中 擔 任 業 務 規 劃 工 作 4 年 以 上 得 核 定 九 職 等 備 取 第 3 頁, 共 14 頁

( 五 ) 網 路 管 理 與 機 房 操 作 人 員 : 甄 試 類 組 正 取 備 取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具 備 ) 工 作 內 容 簡 述 工 作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七 職 等 網 路 管 理 人 員 (F4107) 五 職 等 機 房 操 作 人 員 (F4108) 九 職 等 系 統 管 理 人 員 (F4109) 一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系 所 畢 負 責 本 公 司 銀 行 帳 務 系 統 及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農 漁 會 共 用 帳 務 系 統 之 網 路 二 工 作 經 驗 條 件 : 曾 任 職 銀 行 資 管 理 及 其 他 事 宜 訊 單 位 或 通 訊 網 路 公 司 合 計 總 公 司 1 2 年 資 達 5 年 以 上, 且 其 中 曾 擔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 任 網 路 管 理 工 作 3 年 以 上 精 通 網 路 管 理, 熟 悉 Cisco 三 已 取 得 以 下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 Juniper 網 路 設 備 者 具 備 CCNP 證 照 負 責 本 公 司 機 房 操 作 及 其 他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資 訊 相 關 系 所 事 宜 ( 需 能 夠 配 合 全 年 24 總 公 司 1 4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小 時 輪 班 作 業 ) ( 六 ) 系 統 管 理 人 員 : 甄 試 類 組 正 取 備 取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具 備 ) 工 作 內 容 簡 述 工 作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負 責 本 公 司 銀 行 帳 務 系 統 及 一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系 所 畢 農 漁 會 共 用 帳 務 系 統 之 系 統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管 理 及 其 他 事 宜 二 工 作 經 驗 條 件 : 曾 任 職 銀 行 之 資 訊 單 位 工 作 8 年 以 上, 其 中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 總 公 司 擔 任 系 統 管 理 工 作 4 年 以 上 一 具 虛 擬 伺 服 器 管 理 實 務 經 1 2 者 驗 者 三 已 取 得 以 下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 二 具 資 訊 安 全 證 照 者 具 備 MCSE 及 MCDBA 證 照 三 具 資 料 庫 管 理 及 資 訊 安 全 工 作 經 驗 者 第 4 頁, 共 14 頁

甄 試 類 組 ( 類 組 代 碼 ) ( 七 ) 程 式 開 發 人 員 :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具 備 ) 工 作 內 容 簡 述 工 作 地 區 一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系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二 工 作 經 驗 條 件 : 曾 任 職 銀 行 之 負 責 本 公 司 銀 行 帳 務 系 統 及 資 訊 單 位, 擔 任 銀 行 核 心 帳 務 六 ~ 八 職 等 農 漁 會 共 用 帳 務 系 統 或 開 放 系 統 應 用 程 式 開 發 工 作 3 年 程 式 開 發 平 台 系 統 之 系 統 開 發 程 式 設 以 上 人 員 ( 銀 行 計 程 式 維 護 年 資 條 件 : 曾 任 銀 行 核 心 帳 務 系 核 心 帳 務 統 應 用 程 式 開 發 工 作 3 年 以 上 系 統 )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 得 核 定 六 職 等 ; 曾 任 銀 行 核 心 帳 (F4110) 具 銀 行 核 心 帳 務 系 統 系 統 整 務 系 統 應 用 程 式 開 發 工 作 4 年 合 經 驗 者 以 上 得 核 定 七 職 等 ; 曾 任 銀 行 核 七 職 等 程 式 開 發 人 員 ( 銀 行 外 匯 / 財 務 投 資 系 統 ) (F4111) 六 職 等 程 式 開 發 人 員 ( 開 放 平 台 系 統 ) (F4112) 心 帳 務 系 統 應 用 程 式 開 發 工 作 6 年 以 上 得 核 定 八 職 等 一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系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二 工 作 經 驗 條 件 : 曾 任 職 銀 行 資 負 責 本 公 司 銀 行 外 匯 及 財 務 訊 單 位 或 軟 體 開 發 公 司 合 計 投 資 商 品 系 統 開 發 程 式 設 年 資 達 4 年 以 上, 其 中 擔 任 銀 計 程 式 維 護 行 外 匯 財 務 投 資 相 關 業 務 程 式 開 發 工 作 3 年 以 上 一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學 院 ) 系 所 畢 平 台 系 統 之 系 統 開 發 程 式 設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計 程 式 維 護 二 工 作 經 驗 條 件 : 曾 任 職 銀 行 之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 資 訊 單 位, 擔 任.NET 或 JAVA 一 具 備 網 路 銀 行 系 統 或 人 事 程 式 設 計 及 MSSQL 程 式 開 發 維 護 工 作 2 年 以 上 負 責 本 公 司 銀 行 帳 務 系 統 及 農 漁 會 共 用 帳 務 系 統 或 開 放 薪 資 或 公 文 系 統 開 發 經 驗 者 二 具 JavaScript CSS AJAX Jquery 開 發 經 驗 者 正 取 備 取 總 公 司 6 6 總 公 司 3 3 總 公 司 3 3 第 5 頁, 共 14 頁

注 意 事 項 1. 上 表 所 列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2.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目 前 尚 未 經 前 述 單 位 驗 ( 認 )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如 未 能 出 具 已 完 成 前 項 單 位 驗 ( 認 ) 證 之 證 明, 將 不 符 合 所 規 定 之 資 格 條 件, 不 得 入 場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3. 上 表 所 列 畢 業 證 書 及 各 甄 試 類 別 須 具 備 之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專 業 證 照 等 資 格 條 件 限 於 103 年 5 月 19 日 以 前 取 得 4.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如 下 ( 均 須 檢 附 ): (1)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細 ) ; (2)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加 註 工 作 部 門 及 職 務 內 容 之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在 職 證 明 或 離 職 證 明 5. 應 考 人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資 格 不 符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測 驗 前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測 驗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貳 甄 試 方 式 甄 試 分 以 下 兩 階 段 舉 行 :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均 考 共 同 科 目 與 綜 合 科 目 2 節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依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各 類 組 依 正 取 與 備 取 合 計 之 2 倍 人 數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參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一 報 名 期 間 :103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00 起, 至 103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18:00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招 考 資 訊 及 甄 試 簡 章 同 時 建 置 於 以 下 網 頁,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販 售 1.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 測 驗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及 2.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http:// www.agribank.com.tw) ( 二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 三 ) 請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訊 ; 報 名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人 權 益 ( 四 ) 請 先 詳 閱 報 名 簡 章 說 明 內 容, 每 人 僅 可 擇 一 類 組 報 考 ;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再 報 名 報 名 期 間 得 於 本 專 區 申 請 取 消 報 名, 並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須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退 還 報 名 費 變 更 報 考 類 組 第 6 頁, 共 14 頁

三 報 名 費 : ( 一 ) 報 名 費 用 為 新 臺 幣 750 元 整 ;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筆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開 放 查 詢 之 日 起 至 筆 試 測 驗 結 束 後 三 個 月 內 至 本 院 網 站 測 驗 收 據 列 印 區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寄 發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4 月 18 日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匯 款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本 項 甄 試 報 名 網 頁 / 訂 單 查 詢 區 查 詢 而 得 )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4 月 18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匯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銀 行 代 號 :017 3.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亦 可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全 省 各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 請 於 103 年 4 月 18 日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 分 行 代 碼 :0170309)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三 )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 1. 採 線 上 刷 卡 者 方 式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扣 款 2. 採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因 ATM 轉 帳 需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完 成 後 第 2 個 工 作 天 起 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103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檢 視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之 狀 態 3. 辦 理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完 成 後, 不 須 另 傳 真 或 郵 寄 交 易 明 細 表 至 本 院 第 7 頁, 共 14 頁

肆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筆 試 科 目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103 年 5 月 4 日 ( 星 期 日 ) ( 一 ) 測 驗 科 目 及 時 間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第 一 節 共 同 科 目 08:20 08:30 ~ 10:00 第 二 節 綜 合 科 目 10:20 10:30 ~ 12:00 ( 二 ) 測 驗 題 型 說 明 1.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及 英 文 國 文 考 1 題 公 文 及 1 篇 短 文 寫 作 ; 英 文 考 選 擇 題 2. 各 類 組 測 驗 綜 合 科 目 範 圍 類 組 代 碼 類 組 名 稱 綜 合 科 目 範 圍 測 驗 題 型 F4101 F4102 十 一 職 等 外 匯 業 務 主 管 人 員 九 職 等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人 員 含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貨 幣 銀 行 學 含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貨 幣 銀 行 學 非 選 擇 題 非 選 擇 題 F4103 七 職 等 外 匯 業 務 人 員 含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貨 幣 銀 行 學 非 選 擇 題 F4104 六 職 等 法 務 人 員 含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強 制 執 行 法 公 司 法 銀 行 法 及 票 據 法 非 選 擇 題 + 選 擇 題 F4105 五 職 等 金 融 業 務 人 員 含 會 計 學 概 要 貨 幣 銀 行 學 概 要 票 據 法 概 要 選 擇 題 F4106 八 ~ 九 職 等 農 漁 會 共 用 帳 務 系 統 作 業 及 流 程 規 劃 人 員 銀 行 業 務 測 驗 ( 含 : 存 款 放 款 外 匯 等 ) 選 擇 題 F4107 七 職 等 網 路 管 理 人 員 電 腦 網 路 概 論 非 選 擇 題 F4108 五 職 等 機 房 操 作 人 員 計 算 機 概 論 非 選 擇 題 F4109 九 職 等 系 統 管 理 人 員 系 統 管 理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非 選 擇 題 F4110 F4111 F4112 六 ~ 八 職 等 程 式 開 發 人 員 ( 銀 行 核 心 帳 務 系 統 ) 七 職 等 程 式 開 發 人 員 ( 銀 行 外 匯 / 財 務 投 資 系 統 ) 六 職 等 程 式 開 發 人 員 ( 開 放 平 台 系 統 ) 程 式 設 計 ( 以 COBOL 語 言 為 主 ) 程 式 設 計 ( 以 JAVA C/C++ SQL.NET 語 言 為 主 ) 程 式 設 計 ( 以 JAVA C/C++ SQL.NET 語 言 為 主 ) 非 選 擇 題 非 選 擇 題 非 選 擇 題 ( 三 ) 測 驗 地 點 : 集 中 於 台 北 考 區 辦 理, 試 場 地 點 與 配 置 將 公 告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應 考 人 可 於 103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地 點,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書 面 通 知 書 第 8 頁, 共 14 頁

( 四 ) 請 持 具 有 照 片 之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未 攜 帶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 一 ) 均 集 中 於 台 北 考 區 辦 理, 應 考 人 可 於 103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測 驗 地 點 ( 二 ) 請 持 具 有 照 片 之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未 攜 帶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者, 請 依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第 二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網 頁 公 告 說 明, 繳 交 各 項 資 料 ( 請 以 A4 格 式 提 供, 審 查 後 恕 不 退 還 ) 1. 繳 交 文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2.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 含 個 人 資 料 表 及 自 傳 3.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4.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5. 依 各 類 組 報 考 資 格 須 具 備 條 件 證 明 資 料 : (1)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 請 檢 附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2) 工 作 經 驗 條 件 ( 以 下 均 須 取 得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細 ) ; 及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加 註 工 作 部 門 及 職 務 內 容 之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在 職 證 明 或 離 職 證 明 6.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其 他 技 能 檢 定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之 相 關 證 明 其 它 個 人 優 秀 表 現 等 資 料 ( 作 為 口 試 才 識 項 目 評 分 之 參 考 依 據, 請 儘 量 提 供 ) 註 : 應 試 資 格 係 採 甄 試 報 名 後 審 查,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試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試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伍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詳 細 規 範 屆 時 請 詳 本 院 網 站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相 關 說 明 )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 一 ) 請 持 具 有 照 片 之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未 攜 帶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二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第 9 頁, 共 14 頁

准 許 入 場, 第 二 節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各 節 於 測 驗 結 束 前 5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 測 驗 期 間 未 經 同 意 擅 自 離 場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三 )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 卷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座 位 標 籤 號 碼 甄 試 類 別 需 才 地 區 等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四 ) 請 依 題 型, 自 備 以 下 文 具 應 試 作 答 : 1. 選 擇 題 : 限 用 2B 鉛 筆 劃 記 2. 非 選 擇 題 :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 五 ) 應 考 人 除 應 試 文 具 之 外, 其 餘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 六 ) 應 試 時 請 詳 閱 試 卷 題 頭 說 明 及 配 分, 並 依 規 定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作 答 ( 七 ) 答 案 卡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違 反 規 定 致 讀 卡 機 器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1.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2B 鉛 筆 擦 拭 易 淨 之 橡 皮 擦, 切 勿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其 他 修 正 液 2. 請 按 試 題 之 題 號, 依 序 在 答 案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並 完 全 塗 滿, 不 可 塗 出 方 格 外 塗 滿 一 半 打 或 打 勾, 劃 記 請 粗 黑 清 晰, 以 免 影 響 計 分 未 劃 記 者, 不 予 計 分 3. 如 答 案 要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再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4. 答 案 卡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 八 ) 答 案 卷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 1. 限 用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作 答 2. 每 人 每 節 限 使 用 一 本, 內 頁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請 應 考 人 衡 酌 作 答 3. 答 案 卷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4. 答 案 卷 請 從 卷 內 第 一 頁 開 始 書 寫, 不 必 抄 題, 但 須 標 示 題 號 ( 九 )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一 ) 本 項 測 驗 僅 得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器 ( 不 具 任 何 財 務 函 數 工 程 函 數 功 能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 但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 若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科 扣 10 分 ; 該 電 子 計 算 器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 十 二 ) 應 考 人 若 於 當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前 繳 卷 者, 應 將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併 同 繳 回 給 監 試 人 員, 若 未 同 時 繳 回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第 10 頁, 共 14 頁

( 十 三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如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將 收 回 試 卷 答 案 卡 ( 卷 ),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如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如 於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資 格,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1. 冒 名 頂 替 ; 2.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3.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 4.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5.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6. 故 意 不 繳 交 答 案 卡 ( 卷 ); 7.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8.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9.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 10.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本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 十 四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1.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2. 測 驗 結 束 鈴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 十 五 )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當 日 每 節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後, 得 向 試 場 監 試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各 類 科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答 案 於 103 年 5 月 5 日 12: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103 年 5 月 5 日 12:00 至 5 月 6 日 18:00 前 至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及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者, 恕 不 受 理 ( 十 六 ) 其 他 應 試 須 知 :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試 場 張 貼 之 試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十 七 ) 若 違 反 上 述 試 場 規 則,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仍 依 本 規 定 處 理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 一 ) 請 持 具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至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 未 攜 帶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早 到 者 恕 不 受 理 報 到 ; 凡 逾 指 定 報 到 時 間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測 ( 三 ) 應 考 人 可 於 103 年 5 月 19 日 09:00 起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有 關 第 二 試 ( 口 試 ) 之 流 程 進 行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資 訊 第 11 頁, 共 14 頁

陸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 所 有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一 )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1. 各 測 驗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以 100 分 計 2. 共 同 科 目 佔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40%, 其 中 國 文 英 文 各 佔 該 科 之 60% 及 40% 3. 綜 合 科 目 佔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60% 4. 兩 科 原 始 分 數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5. 依 應 考 人 員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順 序, 各 類 組 依 正 取 與 備 取 合 計 之 2 倍 人 數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6. 如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1) 綜 合 科 目 (2) 共 同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如 仍 為 同 分, 則 增 額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7. 有 一 科 目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 二 )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1. 口 試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2. 依 下 列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構 面 及 當 日 繳 交 資 料 進 行 綜 合 評 分 : 評 分 項 目 及 範 圍 包 含 : (1) 儀 態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等 ) (2) 語 言 表 達 與 反 應 能 力 ( 包 括 聲 調 言 辭 理 解 應 變 溝 通 行 銷 能 力 等 ) (3) 才 識 ( 包 括 專 業 知 識 技 術 與 經 驗 問 題 判 斷 與 分 析 志 趣 領 導 等 ) (4) 人 格 特 質 ( 包 括 價 值 觀 自 信 抗 壓 企 圖 心 等 ) ( 三 )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第 一 試 ( 筆 試 ) 佔 總 成 績 比 重 60%, 第 二 試 ( 口 試 ) 佔 總 成 績 比 重 40% 二 錄 取 方 式 : ( 一 ) 錄 取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惟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以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仍 為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1) 綜 合 科 目 (2) 共 同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 如 仍 為 同 分 者, 再 依 序 以 共 同 科 目 中 之 (1) 國 文 (2) 英 文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 三 ) 各 類 組 錄 取 相 互 間 不 得 流 用 柒 測 驗 結 果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自 103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開 放 應 考 人 自 行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恕 不 另 行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二 錄 取 名 單 定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甄 試 專 區,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三 本 院 之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若 有 疑 義, 以 筆 試 及 口 試 應 得 正 確 分 數 為 準, 本 院 得 更 正 之 第 12 頁, 共 14 頁

捌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一 筆 試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3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9:00 至 18:00 前, 至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至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 身 分 證 號 碼 ) 及 密 碼 ( 二 )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本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費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院 網 站 3. 選 擇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為 已 付 款 完 成 ( 四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本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款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答 案 卡 部 分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將 各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加 總 應 考 人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 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 卷 ) 或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未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該 甄 試 類 組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之 標 準 者, 即 予 更 正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成 績, 並 增 額 通 知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惟 本 簡 所 規 定 之 正 備 取 人 數 不 變 四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103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並 輔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應 考 人 玖 進 用 一 錄 取 人 員 由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視 業 務 需 要 及 職 缺 自 榜 示 日 起 一 年 內 依 序 進 用 惟 逾 通 知 報 到 期 限 而 未 報 到 者, 即 視 為 放 棄, 並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進 用 後 試 用 6 個 月, 試 用 期 間 支 給 各 該 職 等 第 一 級 薪 給 之 百 分 九 十 ; 試 用 期 間 或 期 滿 經 考 核 合 格 後 正 式 派 任, 並 核 敘 該 職 等 第 一 級 薪 給, 經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派 用 二 正 取 人 員 進 用 未 足 額 或 試 用 期 滿 不 合 格 時, 所 遺 職 缺 始 由 備 取 人 員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資 格 自 榜 示 日 起 一 年 內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獲 通 知 遞 補 者 或 已 足 額 進 用 人 員 時 失 其 效 力, 不 得 要 求 分 發 進 用 三 凡 經 錄 取 分 發 後,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將 不 予 分 發 進 用 或 即 第 13 頁, 共 14 頁

予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 ( 一 )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二 ) 曾 服 公 職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三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者 ( 四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者 ( 五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 六 ) 受 監 護 宣 告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拾 待 遇 一 支 薪 如 下 : 以 新 臺 幣 計 價, 各 職 等 第 一 級 支 付 月 薪 標 準 如 下 表 所 示 不 休 假 加 班 費 工 作 獎 金 考 核 獎 金 及 績 效 獎 金 另 計 ( 一 ) 十 一 職 等 :72,100 元 ( 二 ) 九 職 等 :49,440 元 ( 三 ) 八 職 等 :44,290 元 ( 四 ) 七 職 等 :39,520 元 ( 五 ) 六 職 等 :34,320 元 ( 六 ) 五 職 等 :29,120 元 二 員 工 目 前 享 有 勞 保 健 保 及 勞 退 提 撥 三 其 他 福 利 : 午 餐 津 貼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三 節 福 利 金 及 補 助 員 工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等 拾 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103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甄 選 相 關 表 單 甄 選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與 資 料 分 析 二 本 項 測 驗 有 關 訊 息 記 載 於 網 際 網 路, 歡 迎 上 網 查 閱 ;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http:// www.agribank.com.tw)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服 務 專 線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三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四 測 驗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等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請 密 切 注 意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所 發 佈 之 訊 息, 以 確 認 本 項 測 驗 是 否 延 期 第 14 頁, 共 1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