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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院 長 :4/21( 四 ) 成 大 研 發 論 壇 演 講 / 臺 大 陳 良 基 副 校 長 主 講 ;5/5( 四 ) 公 衛 所 邀 請 陽 明 大 學 梁 賡 義 校 長 至 醫 學 院 演 講 : 學 思 歷 程 回 顧 與 分 享, 請 大 家 撥 冗 參 與 國 際 分 處 彭 貴 春 主 任 報 告 本 次 陸 生 招 生, 計 9 人 申 請 ; 分 配 到 可 招 收 名 額 為 8 名, 請 醫 技 系 在 2 名 申 請 者 予 錄 取 排 序, 若 他 系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方 可 流 用 錄 取, 並 請 於 5/9 前 將 審 查 結 果 送 院 辦 彙 整 送 校 部 學 務 分 處 謝 式 洲 主 任 報 告 優 良 導 師 推 薦 請 於 4/22 前 送 院 辦 總 務 分 處 郭 立 杰 主 任 報 告 ㄧ 張 院 長 及 楊 院 長 對 整 體 醫 學 中 心 院 區 之 環 境 安 全 十 分 重 視, 並 在 楊 院 長 經 費 的 支 持 下, 本 處 與 醫 院 總 務 室 工 務 室 資 訊 室 駐 警 隊 及 校 部 計 網 中 心 已 於 日 前 開 會 討 論 醫 學 院 門 禁 建 置 之 硬 體 及 軟 體 規 劃, 原 則 上 是 希 望 與 醫 院 目 前 系 統 同 步, 已 免 除 一 個 院 區 內 有 多 個 系 統 目 前 短 期 目 標 是 會 先 將 硬 體 建 置, 並 且 向 校 部 申 請 人 事 資 料, 以 便 建 置 DATABASE, 至 於 管 理 方 式 權 限 等 將 會 陸 續 再 與 單 位 主 管 等 商 討 二 為 解 決 醫 學 中 心 機 車 停 車 位 不 足 問 題, 醫 院 將 於 醫 學 院 大 門 西 側 圍 牆 內 再 增 設 近 百 個 機 車 車 位, 以 感 應 式 柵 欄 控 管 供 院 內 同 仁 停 放, 本 處 將 協 助 規 劃 並 維 持 原 有 植 栽 之 保 存 三 成 醫 工 務 室 協 助 建 置 醫 學 院 一 二 樓 走 道 之 獨 立 空 調 系 統, 未 來 在 不 需 要 啟 動 之 時 段 可 關 閉 以 達 節 電 之 用 意 伍 提 案 討 論 : 第 一 案 提 案 單 位 :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演 講 廳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及 演 講 廳 收 費 標 準,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經 105 年 1 月 22 日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及 105 年 3 月 2 日 醫 學 院 第 84 次 行 政 主 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二 表 一 演 講 廳 收 費 標 準 表 於 96 年 1 月 16 日 視 廳 委 員 會 修 訂 後, 多 年 未 調 漲, 為 因 應 實 際 收 支 平 衡 情 況, 予 以 適 度 調 整 三 依 行 政 主 管 會 議 會 中 建 議, 參 考 鄰 近 地 區 場 地 租 借 之 市 場 行 情 及 水 電 管 銷 支 出, 研 擬 A B 兩 方 案, 提 會 討 論 四 本 辦 法 經 成 醫 法 制 室 重 新 檢 視 並 予 文 字 遣 詞 及 格 式 修 正, 詳 如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議 程 附 件 1.1,p.3~5), 及 原 辦 法 ( 議 程 附 件 1.2,p.6) 敬 請 卓 參 擬 辦 : 討 論 通 過 後 實 施 決 議 : 演 講 廳 收 費 標 準 之 修 正 部 分, 通 過 採 較 高 標 準 之 B 方 案 詳 如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更 新 )( 附 件 1.1,p.4~6), 及 新 辦 法 ( 附 件 1.2,p.7~8) 2

第 二 案 提 案 單 位 : 醫 學 院 研 究 分 處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研 究 生 研 究 論 文 獎 勵 辦 法,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因 應 研 究 生 論 文 競 賽 舉 辦 方 式 調 整 修 正 本 辦 法, 業 經 今 (105) 年 3 月 10 日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3 月 28 日 所 長 會 議 及 醫 學 院 第 85 次 行 政 主 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二 詳 如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議 程 附 件 2.1,p.7~8), 及 原 辦 法 ( 議 程 附 件 2.2,p.9), 敬 請 卓 參 擬 辦 : 討 論 通 過 後 實 施 決 議 :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後 通 過 詳 如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更 新 )( 附 件 2.1,p.9~10), 及 新 辦 法 ( 附 件 2.2,p.11) 第 三 案 提 案 單 位 : 醫 學 系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辦 法 業 經 105 年 3 月 28 日 醫 學 系 104 學 年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及 醫 學 院 第 85 次 行 政 主 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二 詳 如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新 審 查 意 見 表 ( 議 程 附 件 3.1.1~2,p.10~20), 及 原 辦 法 ( 議 程 附 件 3.2,p.21~28), 敬 請 卓 參 擬 辦 : 討 論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核 備 決 議 : 第 三 條.. 二 (ㄧ) 教 學..3. 給 分 範 圍 : 及 ( 二 ) 研 究 : 作 者 排 名 部 分, 依 會 中 修 正 意 見 修 正 後 通 過 詳 如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更 新 )( 附 件 3.1,p.12~22), 及 新 辦 法 ( 附 件 3.2, p.23~31) 第 四 案 提 案 單 位 : 職 治 系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辦 法,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辦 法 業 經 105 年 03 月 03 日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系 務 會 議 及 醫 學 院 第 85 次 行 政 主 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二 詳 如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議 程 附 件 4.1,p.29~38), 及 原 辦 法 ( 議 程 附 件 4.2,p.39~44), 敬 請 卓 參 擬 辦 : 討 論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核 備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陸 各 系 所 崑 巖 醫 圖 分 館 動 物 中 心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各 委 員 會 報 告 : 無 柒 臨 時 動 議 : 無 捌 散 會 : 下 午 1 時 35 分 3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件 1.1 演 講 廳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演 講 廳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演 講 廳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配 合 行 政 規 則 命 名 原 則 修 正 之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 目 的 一 成 大 醫 學 院 ( 以 下 簡 稱 本 院 ) 成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 以 下 簡 稱 本 院 ) 杏 廳 講 堂 及 研 討 室 ( 以 下 簡 稱 演 講 為 鼓 勵 學 術 研 討 推 廣 藝 文 活 動, 提 供 活 動 用 之 適 當 場 所, 落 實 演 講 廳 管 理, 訂 定 本 要 點 廳 ) 主 要 是 提 供 本 院 暨 附 設 醫 院 進 行 教 學 學 術 研 討 及 藝 文 等 活 動 之 場 所 ; 本 中 心 得 視 情 況 需 要 開 放 給 校 內 及 校 外 其 他 單 位 申 請 使 用 二 場 地 範 圍 本 點 新 增 本 院 所 屬 各 演 講 廳 如 下 : ( 一 ) 成 杏 廳 ( 二 ) 講 堂 ( 三 ) 研 討 室 三 管 理 單 位 本 點 新 增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四 申 請 方 式 四 演 講 廳 申 請 方 式 : 1. 請 至 本 院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 一 ) 院 內 : 於 本 中 心 網 站 線 上 申 請 院 外 : 填 具 申 請 單 ( 網 站 下 載 或 洽 本 中 心 索 取 ), 經 核 准 通 知 及 繳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向 承 辦 人 員 索 取 演 講 廳 使 用 申 請 單 ; 或 上 網 下 載, 網 清 費 用 後 始 得 使 用 址 : ( 二 ) 校 內 單 位 應 於 兩 週 前 提 出 申 請 ; 校 外 單 位 應 先 洽 本 中 心 預 定 時 段, 並 於 使 用 一 個 月 前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經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後, 如 遇 特 殊 情 事 需 取 消, 至 遲 應 於 活 動 前 一 個 工 作 日 通 知 本 中 心 ; 未 依 規 定 取 消 者, 應 登 錄 存 檔, 供 作 下 次 借 用 之 准 駁 參 考 http://140.116.60.129, 填 妥 後 提 出 申 請, 經 核 准 通 知 及 繳 清 費 用 後 始 得 使 用 2. 校 內 單 位 應 於 兩 週 前 提 出 申 請 ; 校 外 單 位 於 一 個 月 前 提 出 申 請 3. 為 配 合 學 期 學 生 上 課 時 間, 本 中 心 演 講 廳 原 則 上 僅 開 放 每 年 2 月 及 9 月 前 6 個 月 的 活 動 查 詢 申 請 4. 若 取 消 活 動 未 於 最 後 一 個 上 班 日 通 知 管 理 單 位, 則 將 停 止 未 來 六 個 月 申 請 權 利 ( 下 次 借 用 日 算 起 ) 五 開 放 租 借 時 段 ( 一 ) 上 午 08:00 至 12:00 三 演 講 廳 使 用 分 上 午 下 午 晚 上 三 時 段 每 時 段 以 四 小 時 計, 不 足 四 一 變 更 點 次 二 酌 作 文 字 修 4

( 二 ) 下 午 13:00 至 17:00 ( 三 ) 晚 上 18:00 至 22:00 每 時 段 以 四 小 時 為 限, 不 足 四 小 時 者 以 一 時 段 計 價 收 費 收 費 標 準 詳 如 附 表 六 基 於 學 生 課 程 使 用 之 需, 本 中 心 僅 開 放 6 個 月 內 的 活 動 查 詢 大 型 或 國 際 會 議 重 要 集 會 需 同 時 申 請 多 間 演 講 廳 時, 應 先 洽 本 中 心 人 員 七 應 遵 守 事 項 ( 一 ) 應 依 租 借 時 段 使 用, 未 經 同 意 而 逾 時, 本 中 心 得 中 止 活 動 進 行, 且 租 借 人 ( 單 位 ) 應 負 責 下 一 時 段 租 借 單 位 之 權 益 損 失, 並 支 付 超 時 費 用 ( 二 ) 使 用 完 畢 後, 應 於 租 借 時 段 內 完 成 撤 場 恢 復 場 地 原 貌 並 維 持 場 地 清 潔 ( 三 ) 未 經 同 意, 嚴 禁 佈 置 花 卉 或 盆 栽 ( 四 ) 不 得 攜 帶 飲 料 食 物 違 禁 品 易 燃 品 易 爆 品 等 危 險 物 品 及 寵 物 ( 五 ) 未 經 同 意 嚴 禁 於 場 地 內 外 擅 自 張 貼 海 報 或 插 立 旗 幟 若 有 需 要, 應 向 本 中 心 借 用 海 報 板 指 示 牌 張 貼 ( 六 ) 如 因 使 用 不 慎 致 演 講 廳 內 設 備 損 壞 者, 使 用 單 位 應 負 責 修 復 若 有 遺 失 或 不 堪 修 復 者, 使 用 單 位 應 照 價 賠 償 ( 七 ) 未 經 同 意 不 得 進 行 促 銷 販 賣 等 商 業 行 為 ( 八 ) 不 得 進 行 與 申 請 項 目 不 同 之 活 動 或 逕 自 轉 借 場 地 ( 九 ) 使 用 完 畢, 應 將 各 項 電 器 設 備 電 源 關 閉 當 日 最 後 之 使 用 單 位, 應 將 門 上 鎖 ( 十 ) 未 經 申 請 核 准, 不 得 使 用 成 杏 校 區 ( 醫 學 院 ) 停 車 場 違 反 上 述 各 項 規 定 者,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借 用 紀 錄 列 入 下 次 借 用 之 准 駁 參 考 八 停 車 場 申 請 成 杏 校 區 ( 醫 學 院 ) 停 車 場 之 使 用, 應 至 本 院 網 站 下 載 表 單 填 寫 醫 學 院 院 小 時 者 仍 以 一 時 段 計 費 正 本 點 新 增 五 演 講 廳 使 用 規 定 : 一 變 更 點 次 1. 演 講 廳 內 非 經 同 意, 嚴 禁 佈 置 花 卉 二 酌 作 文 字 修 或 盆 栽 並 禁 止 攜 帶 飲 料 或 食 物 進 入 正 2. 演 講 廳 內 外 非 經 同 意 嚴 禁 任 意 張 貼 ( 含 ) 海 報 或 插 立 旗 幟 3. 若 因 使 用 不 慎 導 致 演 講 廳 內 設 備 損 壞 者, 應 由 使 用 單 位 負 責 修 護 若 有 遺 失 或 不 堪 修 護 者, 使 用 單 位 應 照 價 賠 償 本 點 新 增 5

區 舉 辦 學 術 藝 文 活 動 車 輛 停 放 申 請 單 向 駐 警 隊 申 請 ( 電 話 :06-2353535 轉 2767 2768 ) 九 本 要 點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點 新 增 場 地 座 位 數 校 內 單 位 ( 每 時 段 ) 收 費 標 準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收 費 標 準 校 院 內 與 外 單 位 合 辦 ( 每 時 段 ) 外 單 位 ( 每 時 段 ) 場 地 費 12,000 30,000 42,000 含 空 調 燈 光 數 位 講 桌 音 響 及 視 聽 設 備 成 杏 廳 排 練 594 6,000 15,000 21,000 單 槍 使 用 費 1,200 / 時 段 鋼 琴 使 用 費 5,000 / 次 史 坦 威 鋼 琴 4 號 第 三 四 講 堂 232 5,000 12,500 17,500 含 空 調 燈 光 投 影 第 一 二 講 堂 120 4,000 10,000 14,000 機 數 位 講 桌 音 響 及 視 聽 設 備 研 討 室 ( 共 15 間 ) 40~60 2,000 5,000 7,000 附 註 : 1. 成 功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場 地 費 給 予 8 折 優 惠 2. 除 本 院 對 內 教 學 相 關 等 學 術 活 動 不 予 收 費, 及 校 部 對 內 教 學 相 關 活 動, 經 院 長 同 意 免 收 場 地 費 外, 其 它 各 單 位 主 辦 或 協 辦 之 對 外 活 動, 一 律 收 取 場 地 費 3. 核 准 通 知 後 使 用 前 一 週 至 本 中 心 辦 理 繳 費 繳 費 洽 詢 電 話 06-2353535 轉 2099 蔡 小 姐 4. 有 關 場 地 及 器 材 使 用 問 題, 或 需 用 其 他 雜 項 設 備 時, 請 洽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管 理 人 員 TEL:(06) 2353535#5091,FAX: (06)2766115 5. 本 中 心 網 址 為 :http://140.116.60.129 歡 迎 查 詢 使 用 修 正 前 收 費 標 準 PRIVATE 場 地 座 位 數 元 / 每 時 段 外 單 位 設 備 成 杏 廳 場 地 費 成 杏 廳 排 練 使 用 費 設 備 600 10,000 20,000 含 空 調 燈 光 音 響 及 視 聽 設 備 600 5,000 10,000 含 空 調 燈 光 第 三 四 講 堂 235 4,000 8,000 投 影 機. 單 槍 投 影. 音 響 第 一 二 講 堂 120 3,000 6,000 投 影 機. 單 槍 投 影. 音 響 研 討 室 ( 共 十 間 ) 40~60 1,000 2,000 單 槍 投 影 機.-- 鋼 琴 使 用 費 3,000 3,000 史 坦 威 鋼 琴 4 號 琴 展 示 攤 位 大 小 40~60 1,000 1,000 每 攤 位 面 積 300*200 ( 公 分 ) 300*100( 公 分 ) 提 供 1 張 桌 子.2 張 椅 子 為 原 則 6

附 件 1.2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演 講 廳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96 年 01 月 16 日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管 理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97 年 10 月 30 日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管 理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100 年 01 月 20 日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管 理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01 月 13 日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管 理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105 年 01 月 22 日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管 理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105 年 04 月 21 日 院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一 目 的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 以 下 簡 稱 本 院 ) 為 鼓 勵 學 術 研 討 推 廣 藝 文 活 動, 提 供 活 動 用 之 適 當 場 所, 落 實 演 講 廳 管 理,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場 地 範 圍 本 院 所 屬 各 演 講 廳 如 下 : ( 一 ) 成 杏 廳 ( 二 ) 講 堂 ( 三 ) 研 討 室 三 管 理 單 位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四 申 請 方 式 ( 一 ) 院 內 : 於 本 中 心 網 站 線 上 申 請 院 外 : 填 具 申 請 單 ( 網 站 下 載 或 洽 本 中 心 索 取 ), 經 核 准 通 知 及 繳 清 費 用 後 始 得 使 用 ( 二 ) 校 內 單 位 應 於 兩 週 前 提 出 申 請 ; 校 外 單 位 應 先 洽 本 中 心 預 定 時 段, 並 於 使 用 一 個 月 前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經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後, 如 遇 特 殊 情 事 需 取 消, 至 遲 應 於 活 動 前 一 個 工 作 日 通 知 本 中 心 ; 未 依 規 定 取 消 者, 應 登 錄 存 檔, 供 作 下 次 借 用 之 准 駁 參 考 五 開 放 租 借 時 段 ( 一 ) 上 午 08:00 至 12:00 ( 二 ) 下 午 13:00 至 17:00 ( 三 ) 晚 上 18:00 至 22:00 每 時 段 以 四 小 時 為 限, 不 足 四 小 時 者 以 一 時 段 計 價 收 費 收 費 標 準 詳 如 附 表 六 基 於 學 生 課 程 使 用 之 需, 本 中 心 僅 開 放 6 個 月 內 的 活 動 查 詢 大 型 或 國 際 會 議 重 要 集 會 需 同 時 申 請 多 間 演 講 廳 時, 應 先 洽 本 中 心 人 員 七 應 遵 守 事 項 ( 一 ) 應 依 租 借 時 段 使 用, 未 經 同 意 而 逾 時, 本 中 心 得 中 止 活 動 進 行, 且 租 借 人 ( 單 位 ) 應 負 責 下 一 時 段 租 借 單 位 之 權 益 損 失, 並 支 付 超 時 費 用 ( 二 ) 使 用 完 畢 後, 應 於 租 借 時 段 內 完 成 撤 場 恢 復 場 地 原 貌 並 維 持 場 地 清 潔 ( 三 ) 未 經 同 意, 嚴 禁 佈 置 花 卉 或 盆 栽 ( 四 ) 不 得 攜 帶 飲 料 食 物 違 禁 品 易 燃 品 易 爆 品 等 危 險 物 品 及 寵 物 ( 五 ) 未 經 同 意 嚴 禁 於 場 地 內 外 擅 自 張 貼 海 報 或 插 立 旗 幟 若 有 需 要, 應 向 本 中 心 借 用 海 報 板 指 示 牌 張 貼 ( 六 ) 如 因 使 用 不 慎 致 演 講 廳 內 設 備 損 壞 者, 使 用 單 位 應 負 責 修 復 若 有 遺 失 或 不 堪 修 復 者, 使 用 單 位 應 照 價 賠 償 7

( 七 ) 未 經 同 意 不 得 進 行 促 銷 販 賣 等 商 業 行 為 ( 八 ) 不 得 進 行 與 申 請 項 目 不 同 之 活 動 或 逕 自 轉 借 場 地 ( 九 ) 使 用 完 畢, 應 將 各 項 電 器 設 備 電 源 關 閉 當 日 最 後 之 使 用 單 位, 應 將 門 上 鎖 ( 十 ) 未 經 申 請 核 准, 不 得 使 用 成 杏 校 區 ( 醫 學 院 ) 停 車 場 違 反 上 述 各 項 規 定 者,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借 用 紀 錄 列 入 下 次 借 用 之 准 駁 參 考 八 停 車 場 申 請 成 杏 校 區 ( 醫 學 院 ) 停 車 場 之 使 用, 應 至 本 院 網 站 下 載 表 單 填 寫 醫 學 院 院 區 舉 辦 學 術 藝 文 活 動 車 輛 停 放 申 請 單 向 駐 警 隊 申 請 ( 電 話 :06-2353535 轉 2767 2768 ) 九 本 要 點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場 地 座 位 數 演 講 廳 收 費 標 準 表 校 內 單 位 ( 每 時 段 ) 上 午 時 段 08:00~12:00 下 午 時 段 13:00~17:00 晚 上 時 段 18:00~22:00 校 院 內 與 外 單 位 合 辦 ( 每 時 段 ) 外 單 位 ( 每 時 段 ) 場 地 費 12,000 30,000 42,000 含 空 調 燈 光 數 位 講 成 杏 廳 排 練 6,000 15,000 21,000 桌 音 響 及 視 聽 設 備 594 投 影 機 使 用 費 1,200 / 時 段 鋼 琴 使 用 費 5,000 / 次 史 坦 威 鋼 琴 4 號 第 三 四 講 堂 232 5,000 12,500 17,500 含 空 調 燈 光 投 影 第 一 二 講 堂 120 4,000 10,000 14,000 機 數 位 講 桌 音 響 及 研 討 室 40~60 2,000 5,000 7,000 視 聽 設 備 外 單 位 借 用 場 地, 需 依 時 段 支 付 行 政 管 理 費 1,000 元 ( 成 杏 廳 1,200 元 ) 展 示 攤 位 大 小 每 攤 位 面 積 300x200 ( 公 分 ) 300 x 100( 公 分 ) 皆 提 供 1 張 桌 子,2 張 椅 子 附 註 : 1. 成 功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場 地 費 給 予 8 折 優 惠 2. 除 本 院 對 內 教 學 相 關 等 學 術 活 動 不 予 收 費, 及 校 部 對 內 教 學 相 關 活 動, 經 院 長 同 意 免 收 場 地 費 外, 其 它 各 單 位 主 辦 或 協 辦 之 對 外 活 動, 一 律 收 取 場 地 費 3. 核 准 通 知 後 使 用 前 一 週 至 本 中 心 辦 理 繳 費 繳 費 洽 詢 電 話 06-2353535 轉 2099 蔡 小 姐 4. 有 關 場 地 及 器 材 使 用 問 題, 或 需 用 其 他 雜 項 設 備 時, 請 洽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管 理 人 員 TEL:(06) 2353535#5091,FAX: (06)2766115 5. 本 中 心 網 址 為 :http://140.116.60.129 歡 迎 查 詢 使 用 價 格 1,000 / 天 設 備 8

附 件 2.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研 究 生 研 究 論 文 獎 勵 辦 法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為 提 倡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獎 勵 本 院 研 究 生 從 事 醫 學 研 究 工 作, 提 昇 第 一 條 為 提 倡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獎 勵 本 院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從 事 醫 學 研 究 工 一 因 應 系 所 合 一, 刪 除 研 究 所 二 文 字 修 正 本 院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特 訂 定 本 獎 勵 辦 法 (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作, 提 昇 本 院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特 訂 定 本 獎 勵 辦 法 (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凡 本 院 博 士 班 學 生 或 碩 士 班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經 論 文 競 賽 或 各 系 所 推 薦 為 優 秀 研 究 論 文 者, 由 醫 學 院 給 予 獎 勵, 獎 金 視 年 度 預 算 而 定 第 二 條 凡 本 院 博 士 班 學 生 或 碩 士 班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經 各 所 推 薦 後 参 加, 醫 學 院 於 每 年 五 月 期 間 舉 辦 研 究 所 研 究 日 (Research Day), 由 研 究 生 做 研 究 論 文 口 頭 報 告, 經 評 審 產 生 優 秀 研 究 論 文 者, 給 予 獎 金 公 開 獎 勵 一 研 究 生 論 文 競 賽 回 歸 由 各 所 舉 辦, 經 論 文 競 賽 或 各 所 推 薦 為 優 秀 研 究 論 文 者, 由 院 方 給 予 獎 勵 二 因 應 研 究 生 論 文 競 賽 舉 辦 方 式 調 整, 取 消 獎 金 定 額 制, 未 來 將 視 年 度 預 算 核 發 三 文 字 修 正 第 三 條 碩 士 班 學 生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參 加 進 度 報 告 後, 由 系 所 推 薦 參 加 進 度 報 告 人 數 的 20%( 不 足 一 位 採 自 動 進 位 ) 為 優 秀 論 文 獎 得 主, 由 院 方 給 予 獎 勵, 於 院 務 會 議 表 揚 並 由 各 所 推 薦 一 名 研 究 傑 出 之 應 屆 畢 業 碩 士 班 學 生, 於 每 年 5 月 醫 學 院 研 究 日 以 口 頭 或 壁 報 方 式 分 享 研 究 心 得 第 三 條 博 士 班 學 生 包 括 基 礎 醫 學 研 究 所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環 境 醫 學 研 究 所 健 康 照 護 科 學 研 究 所 藥 學 生 物 研 究 所 及 公 共 衛 生 研 究 所 等, 優 秀 論 文 獎 得 主 每 位 給 予 獎 金 三 萬 元 及 獎 牌 一 面, 由 醫 學 院 院 長 公 開 頒 獎 及 表 揚 碩 士 班 學 生 依 各 所 規 定 参 加 進 度 報 告 後, 由 所 推 薦 参 加 進 度 報 告 人 數 的 20%, 再 参 與 研 究 日 的 論 文 競 試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則 依 性 質 分 成 四 組 先 依 各 所 規 定 参 加 進 度 報 告 後, 由 所 推 薦 参 加 進 度 報 告 人 數 的 20% 為 佳 作, 再 参 與 研 究 日 的 論 文 競 試, 各 組 最 後 再 依 参 加 研 究 日 論 文 競 試 人 數 的 10%, 產 生 優 秀 論 文 獎 得 主, 每 位 給 予 獎 一 本 條 文 以 碩 士 班 學 生 為 主 二 研 究 生 論 文 競 賽 回 歸 由 各 所 舉 辦, 由 所 推 薦 參 加 進 度 報 告 人 數 的 20% 為 優 秀 論 文 獎 得 主 三 為 鼓 勵 研 究 傑 出 學 生 分 享 研 究 心 得, 故 增 列 本 條 四 文 字 修 正 9

金 一 萬 二 仟 元 及 獎 牌 一 面, 其 餘 佳 作 給 予 獎 狀 一 面, 由 醫 學 院 院 長 公 開 頒 獎 及 表 揚 第 四 條 博 士 班 學 生 每 年 5 月 參 加 醫 學 院 研 究 日 之 人 數 由 各 博 士 班 所 長 協 商 推 薦, 經 所 推 薦 參 與 研 究 日 之 論 文 競 試, 最 後 再 依 參 加 論 文 競 試 人 數 的 前 1/2, 產 生 優 秀 論 文 獎 得 主, 由 院 方 給 予 獎 勵, 於 院 務 會 議 表 揚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院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第 四 條 各 組 研 究 日 的 論 文 競 試 應 設 評 審 小 組, 本 公 正 的 原 則, 根 據 研 究 論 文 的 品 質 依 書 面 資 料 及 口 頭 報 告 各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書 面 資 料 以 論 文 投 稿 的 型 式 撰 寫 並 事 先 繳 交 第 五 條 各 組 的 評 審 小 組 由 各 所 依 参 加 學 生 人 數 比 例 推 薦 審 查 者, 每 組 評 審 人 數 在 六 至 九 人 間, 各 組 評 審 老 師 互 選 產 生 召 集 人, 經 討 論 後 制 定 當 年 的 評 審 辦 法, 評 分 標 準 應 事 先 公 告, 讓 學 生 遵 循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由 經 研 究 生 研 究 論 文 競 賽 所 長 會 議 同 意 及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一 本 條 文 以 博 士 班 學 生 為 主 二 依 原 第 三 條 進 行 文 字 修 正, 及 合 併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研 究 論 文 獎 勵 辦 法 實 施 細 則 之 參 加 及 得 獎 資 格 三 文 字 修 正 因 應 研 究 生 論 文 競 賽 舉 辦 方 式 調 整, 刪 除 本 條 一 因 應 研 究 生 論 文 競 賽 舉 辦 方 式 調 整, 本 條 修 正 為 院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二 條 次 調 整 10

附 件 2.2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研 究 生 研 究 論 文 獎 勵 辦 法 2003.10.9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訂 定 2007.3.28 各 組 所 長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2008.3.27 各 組 所 長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2010.3.26 所 長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2011.11.1 研 究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2015.3.20 所 長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2016.03.10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2016.03.28 所 長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2016.04.13 行 政 主 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2016.04.21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提 倡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獎 勵 本 院 研 究 生 從 事 醫 學 研 究 工 作, 提 昇 本 院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特 訂 定 本 獎 勵 辦 法 (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二 凡 本 院 博 士 班 學 生 或 碩 士 班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經 論 文 競 賽 或 各 系 所 推 薦 為 優 秀 研 究 論 文 者, 由 醫 學 院 給 予 獎 勵, 獎 金 視 年 度 預 算 而 定 三 碩 士 班 學 生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參 加 進 度 報 告 後, 由 系 所 推 薦 參 加 進 度 報 告 人 數 的 20% ( 不 足 一 位 採 自 動 進 位 ) 為 優 秀 論 文 獎 得 主, 由 院 方 給 予 獎 勵, 於 院 務 會 議 表 揚 並 由 各 所 推 薦 一 名 研 究 傑 出 之 應 屆 畢 業 碩 士 班 學 生, 於 每 年 5 月 醫 學 院 研 究 日 以 口 頭 方 式 分 享 研 究 心 得 四 博 士 班 學 生 每 年 5 月 參 加 醫 學 院 研 究 日 之 人 數 由 各 博 士 班 所 長 推 薦, 經 所 推 薦 參 與 研 究 日 之 論 文 競 試, 最 後 再 依 參 加 論 文 競 試 人 數 的 前 1/2, 產 生 優 秀 論 文 獎 得 主, 由 院 方 給 予 獎 勵, 於 院 務 會 議 表 揚 五 本 辦 法 經 院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1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修 訂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3.1 修 訂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申 請 時 間 步 驟 及 評 審 程 序, 分 述 如 下 列 各 款 : 一 申 請 時 間 為 每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前 ( 八 月 一 日 升 等 ) 或 十 一 月 第 二 條 申 請 時 間 步 驟 及 評 審 程 序, 分 述 如 下 列 各 款 : 一 申 請 時 間 為 每 年 五 月 底 前 ( 八 月 一 日 升 等 ) 或 十 一 月 底 前 配 合 院 作 業 提 前 一 個 月, 將 十 五 日 前 ( 二 月 一 日 升 等 ) ( 二 月 一 日 升 等 ) 申 請 時 間 提 前 15 日 作 業 擬 二 月 一 日 升 等 者, 僅 適 用 於 85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新 聘 助 擬 二 月 一 日 升 等 者, 僅 適 用 於 85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新 聘 助 擬 二 月 一 日 升 理 教 授 講 師 ; 或 以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升 等 講 師 助 理 教 授 理 教 授 講 師 ; 或 以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升 等 講 師 助 理 教 授 等 比 照 醫 學 院 者 需 準 備 下 列 資 料 向 本 系 各 學 科 / 所 提 出 申 請 : ( 一 ) 升 等 檢 核 表 者 ; 擬 升 等 教 授 者 不 適 用 需 準 備 下 列 資 料 向 本 系 各 學 科 / 所 提 出 申 請 : ( 一 )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辦 法 表 示 增 加 校 部 升 等 檢 核 表, 並 順 ( 二 )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 二 ) 升 等 教 師 個 人 資 料 表 延 各 項 次 標 號 國 科 會 用 詞 修 ( 三 ) 升 等 教 師 個 人 資 料 表 ( 三 ) 個 人 學 術 生 涯 說 明 改 為 科 技 部 ( 四 ) 個 人 學 術 生 涯 說 明 ( 四 ) 醫 學 系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意 見 表 ( 五 ) 醫 學 系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意 見 表 ( 六 ) 各 學 科 / 所 主 管 推 薦 函 ( 七 ) 教 學 考 評 之 相 關 資 料 : 1. 教 學 情 形 表 ( 校 訂 表 格 一 ) 2. 指 導 研 究 生 論 文 情 形 表 ( 校 訂 表 格 二 ) 3. 教 學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 八 ) 研 究 考 評 之 相 關 資 料 : 1. 醫 學 系 教 師 升 等 研 究 積 分 計 算 表 2. 著 作 目 錄 表 ( 校 訂 表 格 四 ) 3. 科 技 部 專 題 及 建 教 合 約 研 究 情 形 表 ( 校 訂 表 格 五 ) 4. 科 技 部 生 命 科 學 司 學 術 研 究 績 效 表 5. 擬 送 審 之 代 表 著 作 或 博 士 論 文 (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後 及 五 年 內 ), 及 其 SCI SSCI 期 刊 排 名 (1) 合 著 著 作 貢 獻 說 明 書 ( 校 訂 表 格 三 ), 如 提 系 列 著 作, 每 一 篇 著 作 皆 需 檢 附 合 著 著 作 貢 獻 說 明 書 ( 五 ) 各 學 科 / 所 主 管 推 薦 函 ( 六 ) 教 學 考 評 之 相 關 資 料 : 1. 教 學 情 形 表 ( 校 訂 表 格 一 ) 2. 指 導 研 究 生 論 文 情 形 表 ( 校 訂 表 格 二 ) 3. 教 學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 七 ) 研 究 考 評 之 相 關 資 料 : 1. 醫 學 系 教 師 升 等 研 究 積 分 計 算 表 2. 著 作 目 錄 表 ( 校 訂 表 格 四 ) 3. 國 科 會 專 題 及 建 教 合 約 研 究 情 形 表 ( 校 訂 表 格 五 ) 4.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生 物 處 學 術 研 究 績 效 表 5. 擬 送 審 之 代 表 著 作 或 博 士 論 文 (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後 及 五 年 內 ), 及 其 SCI SSCI 期 刊 排 名 (1) 合 著 著 作 貢 獻 說 明 書 ( 校 訂 表 格 三 ), 如 提 系 列 著 作, 每 一 篇 著 作 皆 需 檢 附 合 著 著 作 貢 獻 說 明 書 (2) 接 受 函 : 送 審 著 作 如 為 已 被 接 受 但 尚 未 出 版 者, 12

修 訂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2) 接 受 函 : 送 審 著 作 如 為 已 被 接 受 但 尚 未 出 版 者, 請 附 接 受 函 6. 擬 送 審 之 參 考 著 作 (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後 及 五 年 內 ) 至 多 五 篇, 及 其 SCI SSCI 期 刊 排 名 7. 與 研 究 相 關 之 說 明 ( 九 ) 服 務 與 輔 導 考 評 之 相 關 資 料 : 1. 服 務 情 形 表 ( 校 訂 表 格 六 ) 2. 服 務 與 輔 導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 十 ) 送 審 資 料 之 總 結 摘 要 ( 十 一 ) 上 述 之 電 子 資 料 檔 案 第 三 條 審 查 計 分 標 準 如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 一 分 為 A B C 三 組, 除 教 育 組 為 A 組 外, 由 申 請 人 選 擇 審 查 組 別, 各 組 教 學 服 務 與 輔 導 及 研 究 等 項 目 之 權 重 比 例 如 下 : A 組 : 教 學 50% 服 務 與 輔 導 10% 研 究 40% B 組 : 教 學 30% 服 務 與 輔 導 10% 研 究 60% C 組 : 教 學 20% 服 務 與 輔 導 40% 研 究 40% ( 一 ) 教 學 : 依 基 本 及 加 分 評 量 兩 項 評 估 1. 基 本 評 量 項 目 採 計 最 高 上 限 為 100 分, 項 目 包 括 : (1) 教 學 時 數 30~40 分 (2) 參 與 師 資 培 育 發 展 課 程 時 數 0~10 分 (3) 課 程 負 責 人 0~20 分 (4) 學 生 反 應 0~30 分 2. 加 分 評 量 項 目 採 計 最 高 上 限 為 95 分, 項 目 包 括 : 請 附 接 受 函 6. 擬 送 審 之 參 考 著 作 (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後 及 五 年 內 ) 至 多 五 篇, 及 其 SCI SSCI 期 刊 排 名 7. 與 研 究 相 關 之 說 明 ( 八 ) 服 務 與 輔 導 考 評 之 相 關 資 料 : 1. 服 務 情 形 表 ( 校 訂 表 格 六 ) 2. 服 務 與 輔 導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 九 ) 送 審 資 料 之 總 結 摘 要 ( 十 ) 上 述 之 電 子 資 料 檔 案 第 三 條 審 查 計 分 標 準 如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 一 分 為 A B C 三 組, 請 申 請 教 師 務 必 自 行 選 擇 : A 組 : 教 學 50% 服 務 與 輔 導 10% 研 究 40% B 組 : 教 學 30% 服 務 與 輔 導 10% 研 究 60% C 組 : 教 學 20% 服 務 與 輔 導 40% 研 究 40% ( 一 ) 教 學 : 依 教 學 投 入 及 教 學 成 果 兩 項 評 估 1. 教 學 投 入 採 計 最 高 上 限 為 62 分, 項 目 包 括 : (1) 教 學 時 數 12~30 分 (2) 課 程 負 責 人 0~10 分 (3) 參 與 或 設 計 特 殊 教 學 0~12 分 (4) 參 與 師 資 培 育 發 展 課 程 時 數 0~10 分 2. 教 學 成 果 採 計 最 高 上 限 為 65 分, 項 目 包 括 : 13 明 訂 申 請 教 育 組 審 查 計 分 標 準 之 權 重 為 A 組 依 據 醫 學 院 升 等 辦 法 修 改 計 分 標 準 教 學 項 次 變 動 區 分 為 基 本 及 加 分 評 量 兩 項 評 估, 各 項 次 文 字 與 積 分 配

A A 修 訂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1) 參 與 或 設 計 特 殊 教 學 0~20 分 (2) 優 良 教 材 或 新 教 具 開 發, 須 舉 出 實 例 0~10 分 (1) 學 生 反 應 0~20 分 1E 調 查 表 ~15 分 列 舉 S4 分 以 上,S 最 多 3 門 課 合 調 整 修 正 加 分 項 目 增 加 (3) 參 與 年 度 教 學 創 新 暨 教 學 成 果 競 賽 成 績 0~15 分 A 2E 年 度 學 科 所 學 生 推 舉 之 優 良 教 師 S( 含 勵 人 獎 )S 一 (6) 其 他 非 上 述 各 項 所 列 之 (4) 發 表 醫 學 教 育 相 關 論 文 壁 報 或 口 頭 報 告 0~20 次 5 分 教 學 相 關 資 分 (2) 年 度 院 遴 選 優 良 教 師 15 分 ; 傑 出 教 師 20 分 ; 料, 請 自 行 陳 (5) 學 科 所 學 生 或 住 院 醫 師 推 舉 之 優 良 教 師 5 分 ; 系 遴 選 優 良 教 師 10 分 ( 同 年 擇 最 高 分 計 ) 述 並 佐 證 系 優 良 教 師 10 分 ; 院 優 良 教 師 15 分 ; 校 特 優 教 師 20 分 ( 同 年 擇 最 高 分 計 ) (3) 參 與 年 度 教 學 創 新 暨 教 學 成 果 競 賽 成 績 0~10 分 第 一 作 者 : 第 一 名 10 分 第 二 名 8 分 第 三 名 6 0~10 分 (6) 其 他 非 上 述 各 項 所 列 之 教 學 相 關 資 料, 請 自 行 陳 述 並 佐 證 0~10 分 4. 主 管 評 語 及 評 分 0~10 分 ( 二 ) 研 究 : 依 論 文 積 分 評 估 1. 歸 類 計 分 : 升 等 教 師 之 歸 類 計 分 以 取 得 現 有 職 位 後 近 五 年 內 發 表 之 論 文 計 算, 取 最 佳 十 五 篇 論 文, 每 篇 以 C J A 評 分 後,Σ(C J A) 即 為 所 得 分 數 (1) 論 文 性 質 (C) (2) 學 術 論 文 刊 登 雜 誌 (J) I. 國 外 SCI SSCI 期 刊 排 名 百 分 比 採 計 分 數 IF>10 IFx1.5 IF>5 IF 排 名 5% 8 分 5%< 排 名 10% 6 分 10%< 排 名 20% 5 分 20%< 排 名 40%( 或 IF 3.000 以 上 ) 4 分 分 佳 作 4 分 參 加 未 入 圍 者 得 2 分 ; 非 第 一 作 者 之 其 餘 作 者 : 平 分 前 列 標 準 所 得 分 數 (4) 發 表 醫 學 教 育 相 關 論 文 壁 報 或 口 頭 報 告 0~10 分 論 文 每 篇 5 分 壁 報 或 口 頭 每 篇 (5) 優 良 教 材 或 新 教 具 開 發, 須 舉 出 實 例 0~5 分 3. 主 管 教 學 績 效 評 分, 採 計 最 高 上 限 為 10 分 ( 二 ) 研 究 : 依 論 文 積 分 評 估 1. 歸 類 計 分 : 升 等 教 師 之 歸 類 計 分 以 取 得 現 有 職 位 後 近 五 年 內 發 表 之 論 文 計 算, 每 篇 以 C J A 評 分 後,Σ(C J A) 即 為 所 得 分 數 (1) 論 文 性 質 (C) (2) 學 術 論 文 刊 登 雜 誌 (J) I. 國 外 SCI SSCI 期 刊 排 名 百 分 比 採 計 分 數 IF>5 IF 排 名 10% 6 分 10%< 排 名 20% 5 分 20%< 排 名 40%( 或 IF 3.000 以 上 ) 4 分 40%< 排 名 60%( 或 IF 2.000 以 上 ) 3 分 60%< 排 名 80% 2 分 14 論 文 篇 數 限 定 15 篇 增 加 high-impact paper 積 分

修 訂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40%< 排 名 60%( 或 IF 2.000 以 上 ) 3 分 排 名 80% 以 後 60%< 排 名 80% 2 分 II. 其 它 國 內 外 雜 誌 排 名 採 計 分 數 排 名 80% 以 後 醫 學 教 育 2 分 II. 其 它 國 內 外 雜 誌 排 名 採 計 分 數 台 灣 醫 學 護 理 研 究 物 理 治 療 學 會 醫 學 教 育 2 分 雜 誌 職 能 治 療 學 會 雜 誌 台 灣 職 能 台 灣 醫 學 護 理 研 究 物 理 治 療 學 治 療 研 究 與 實 務 雜 誌 中 華 牙 醫 學 雜 會 雜 誌 職 能 治 療 學 會 雜 誌 台 灣 職 能 治 療 研 究 與 實 務 雜 誌 中 華 牙 誌 臨 床 心 理 學 刊 生 物 醫 學 暨 檢 驗 雜 誌 醫 學 雜 誌 臨 床 心 理 學 刊 生 物 醫 TSSCI EI 期 刊 學 暨 檢 驗 雜 誌 國 科 會 優 良 期 刊 TSSCI EI 期 刊 Index Medicus 科 技 部 優 良 期 刊 其 它 國 內 期 刊 0.5 分 Index Medicus (3) 作 者 排 名 (A) 其 它 國 內 期 刊 0.5 分 作 者 序 採 計 分 數 (3) 作 者 排 名 (A) 第 一 或 通 訊 作 者 5 分 第 二 作 者 3 分 作 者 序 採 計 分 數 第 三 作 者 第 一 或 通 訊 作 者 5 分 第 四 作 者 及 以 後 ( 最 多 四 篇 為 限 ) 0.5 分 第 二 作 者 3 分 第 三 作 者 相 同 貢 獻 作 者 之 計 分 : 依 國 科 會 生 物 處 作 者 排 名 加 第 四 作 者 及 以 後 ( 最 多 四 篇 為 限 ) 0.5 分 權 分 數 計 算 參 考 2011/11/3 生 有 2 位 作 者 相 同 貢 獻, 相 同 貢 獻 作 者 均 以 其 排 序 2. 專 業 書 籍 : 之 加 權 分 數 90% 計 分, 如 發 表 於 IF 6 或 排 名 物 處 研 究 人 員 (1) 博 士 論 文 60 分 碩 士 論 文 30 分 ( 本 項 不 適 用 於 副 相 同 10.00% 之 期 刊 論 文 其 加 權 分 數 以 100% 計 分 近 五 年 內 研 究 教 授 及 教 授 ) 貢 獻 有 3 位 及 以 上 作 者 相 同 貢 獻, 相 同 貢 獻 作 者 均 以 成 果 統 計 即 化 其 排 序 之 加 權 分 數 60% 計 分, 如 發 表 於 IF 10 (2) 專 利 ( 每 項 60 分, 最 多 120 分 ) 技 術 移 轉 ( 每 項 作 者 獎 情 形 表 之 填 之 期 刊 論 文 其 加 權 分 數 以 100% 計 分 40 分, 最 多 80 分 ) 之 計 表 說 明, 明 訂 相 同 貢 獻 之 作 者 均 與 其 最 先 一 位 視 為 同 一 排 (3) 專 業 書 籍 ( 每 章 10 分, 最 多 40 分 ) 分 相 同 貢 獻 作 者 序, 之 後 一 位 作 者 之 排 序 則 以 其 在 所 有 作 者 中 之 實 際 序 位 計 算 加 權 分 數 ; 以 上 計 分 若 未 達 0.5 排 名 加 權 分 數 分 者 均 以 0.5 分 計 分 之 計 分 15

修 訂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2. 專 業 書 籍 : (1) 博 士 論 文 60 分 碩 士 論 文 30 分 ( 本 項 不 適 用 於 副 教 授 及 教 授 ) (2) 專 業 書 籍 ( 每 章 10 分, 最 多 40 分 ) 3. 專 利 技 轉 (1) 專 利 ( 國 內 每 項 30 分, 國 外 每 項 60 分, 同 專 利 不 同 國 家 以 僅 可 計 算 一 次, 最 多 120 分 ) (2) 技 術 移 轉 收 入 : 新 臺 幣 ( 下 同 ) 三 十 萬 元 以 上, 未 滿 七 十 萬 元 每 項 30 分 ; 七 十 萬 元 以 上, 未 滿 二 百 萬 元 每 項 60 分 ; 二 百 萬 元 以 上 每 項 120 分 ( 三 ) 服 務 與 輔 導 : 基 礎 教 師 採 計 第 1~8 項 佔 100%; 有 臨 床 服 務 教 師 第 1~8 項 佔 30%, 第 9 項 佔 70%, 包 括 : 1. 對 校 院 系 / 所 內 各 項 服 務 0~40 分 2.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0~30 3. 專 業 才 能 與 成 果 0~20 分 4. 社 團 活 動 與 學 生 輔 導 0~20 分 5. 其 他 校 外 或 專 業 團 體 服 務 之 表 現 0~20 分 6. 導 師 5 分 ; 總 導 師 10 分 ; 系 輔 導 優 良 導 師 15 分 ; 院 輔 導 優 良 導 師 20 分 ; 校 輔 導 傑 出 導 師 30 分 ( 同 年 擇 最 高 分 計 ) 7.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最 低 升 等 年 資 或 資 格 者 一 律 採 計 6 分, 每 超 過 一 年 得 採 計 6~10 分 專 任 老 師 經 核 准 全 時 進 修 研 究 者, 於 升 等 時 該 期 間 年 資 最 多 採 計 一 年 8. 主 管 評 語 及 評 分 0~10 分 9. 臨 床 服 務 : 參 考 附 設 醫 院 臨 床 服 務 評 估 標 準 辦 法, 統 一 由 系 教 評 會 向 附 設 醫 院 申 請 主 治 醫 師 評 估 指 標 分 數 計 分 ( 三 ) 服 務 與 輔 導 : 基 礎 教 師 採 計 第 1~8 項 ; 有 臨 床 服 務 教 師 第 1~8 項 佔 30%, 第 9 項 佔 70%, 包 括 : 1. 專 業 才 能 與 成 果 0~20 分 2. 對 院 系 / 所 內 各 種 委 員 會 或 其 他 之 表 現 0~20 分 3. 社 團 活 動 與 學 生 輔 導 0~20 分 4. 年 度 校 遴 選 優 良 導 師 20 分 ; 院 遴 選 優 良 導 師 15 分 ; 系 遴 選 優 良 導 師 10 分 ; 總 導 師 10 分 ; 導 師 5 分 ( 同 年 擇 最 高 分 計 ) 5. 校 內 服 務 0~10 分 6. 其 他 校 外 或 專 業 團 體 服 務 之 表 現 0~10 分 7.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0~20 8.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最 低 升 等 年 資 或 資 格 者 一 律 採 計 6 分, 每 超 過 一 年 得 採 計 6~10 分 專 任 老 師 經 核 准 全 時 進 修 研 究 者, 於 升 等 時 該 期 間 年 資 最 多 採 計 一 年 9. 臨 床 服 務 : 參 考 附 設 醫 院 臨 床 服 務 評 估 標 準 辦 法, 統 一 由 系 教 評 會 向 附 設 醫 院 申 請 主 治 醫 師 評 估 指 標 分 數 計 分 增 加 專 利 書 名 增 加 技 術 轉 移 轉 積 分 依 據 醫 學 院 升 等 辦 法 修 改 計 分 標 準 項 次 編 號 變 動, 各 項 次 文 字 與 積 分 配 合 調 整 修 正 加 入 主 管 評 語 及 評 分 10 分 16

第 四 條 本 系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資 格, 分 述 如 下 列 各 款 : 一 代 表 作 需 為 五 年 內 之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並 須 有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為 研 究 機 構 名 稱 二 依 第 三 條 ( 二 ) 研 究 1. 論 文 歸 類 計 分 計 算, 達 下 列 項 標 準 之 一, 得 提 出 申 請 : ( 一 ) 標 準 一 : 升 等 職 級 醫 學 系 基 礎 醫 學 組 口 醫 所 ( 基 礎 組 ) 醫 學 系 臨 床 醫 學 組 口 醫 所 ( 臨 床 組 ) 公 衛 所 教 授 500 450 副 教 授 320 300 修 訂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本 系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資 格, 分 述 如 下 列 各 款 : 一 研 究 或 綜 合 式 論 文 積 分 達 下 列 兩 項 標 準 之 一, 得 提 出 申 請 : ( 一 ) 標 準 一 : 醫 學 人 文 社 會 組 (1) 研 究 論 文 至 少 5 篇, 其 中 至 少 2 篇 為 SCI SSCI 或 A&HCI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 或 (2) 學 術 研 究 之 專 門 著 作 一 本 及 至 少 2 篇 SCI SSCI 或 A&HCI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以 上 著 作 需 為 第 一 或 通 訊 作 者 (1) 研 究 論 文 至 少 4 篇, 其 中 至 少 1 篇 為 SCI SSCI 教 育 組 升 等 教 師 須 符 合 以 下 二 條 件 :(1) 任 職 副 教 授 期 間, 曾 獲 校 教 學 特 優 獎 一 次 或 教 學 優 良 獎 三 次 (2) 教 育 相 關 論 文 至 少 4 篇, 其 中 至 少 1 篇 為 SCI SSCI 或 A&HCI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 或 教 科 書 之 專 門 著 作 一 本 ( 作 者 少 於 三 人 ) 及 至 少 1 篇 SCI SSCI 或 A&HCI 國 際 期 刊 教 育 論 文 以 上 著 作 需 為 第 一 或 通 訊 作 者 升 等 教 師 須 符 合 以 下 二 條 件 :(1) 任 職 助 理 教 授 期 間, 曾 獲 校 教 學 特 優 獎 一 次 升 等 職 級 醫 學 系 基 礎 醫 學 組 口 醫 所 ( 基 礎 組 ) 醫 學 系 臨 床 醫 學 組 口 醫 所 ( 臨 床 組 ) 公 衛 所 教 授 500 450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17 320 300 250 230 醫 學 人 文 社 會 教 育 組 (1) 研 究 論 文 至 少 5 篇, 其 中 至 少 2 篇 為 SCI SSCI 或 A&HCI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 或 (2) 學 術 研 究 之 專 門 著 作 一 本 及 至 少 2 篇 SCI SSCI 或 A&HCI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以 上 著 作 需 為 第 一 或 通 訊 作 者 (1) 研 究 論 文 至 少 4 篇, 其 中 至 少 1 篇 為 SCI SSCI 或 A&HCI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 或 (2) 學 術 研 究 之 專 門 著 作 一 本 及 至 少 1 篇 SCI SSCI 或 A&HCI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以 上 著 作 需 為 第 一 或 通 訊 作 者 研 究 論 文 至 少 3 篇, 或 相 當 於 博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專 書 一 本 以 上 著 作 需 為 第 一 或 通 訊 作 者 原 第 三 項 : 代 表 作 需 為 五 年 內 之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並 須 有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為 研 究 機 構 名 稱 提 前 至 第 一 項 原 醫 學 人 文 社 會 教 育 組, 分 述 為 醫 學 人 文 社 會 組 及 教 育 組

助 理 教 授 250 230 修 訂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或 A&HCI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 或 (2) 學 術 研 究 之 專 門 著 作 一 本 及 至 少 1 篇 SCI SSCI 或 A&HCI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以 上 著 作 需 為 第 一 或 通 訊 作 者 研 究 論 文 至 少 3 篇, 或 相 當 於 博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專 書 一 本 以 上 著 作 需 為 第 一 或 通 訊 作 者 或 教 學 優 良 獎 二 次 (2) 教 育 相 關 論 文 至 少 3 篇, 其 中 至 少 1 篇 為 SCI SSCI 或 A&HCI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以 上 著 作 ( 需 為 第 一 或 通 訊 作 者 ) ; 或 教 科 書 之 專 門 著 作 一 本 ( 作 者 少 於 五 人 ) 升 等 教 師 須 符 合 以 下 二 條 件 :(1) 任 職 講 師 期 間, 曾 獲 校 教 學 特 優 獎 或 教 學 優 良 獎 一 次 (2) 教 育 相 關 論 文 至 少 2 篇, 以 上 著 作 需 為 第 一 或 通 訊 作 者 或 教 育 專 書 一 本 ( 最 少 其 中 一 章 ) ( 二 ) 標 準 二 : ( 三 ) 標 準 三 : 三 醫 學 人 文 社 會 組 對 象 須 符 合 : ( 一 ) 具 有 文 史 哲 社 會 倫 理 教 育 領 域 之 博 士 學 位, 對 於 相 關 議 題 有 研 究 與 專 長 者 ( 二 ) 醫 學 系 學 科 / 所 教 師 從 事 醫 學 相 關 之 文 史 哲 社 會 倫 理 教 育 議 題 研 究 及 教 學, 並 且 已 經 累 積 相 當 程 度 之 成 果 者 ( 三 ) 論 文 需 為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之 學 術 性 專 書, 或 在 國 內 外 知 名 學 術 性 或 專 業 刊 物 發 表 ( 含 具 正 式 審 查 程 序, 並 得 ( 二 ) 標 準 二 : ( 三 ) 標 準 三 : 二 醫 學 人 文 社 會 教 育 組, 應 符 合 下 列 兩 項 條 件 之 一 : ( 一 ) 具 有 文 史 哲 社 會 倫 理 教 育 領 域 之 博 士 學 位, 對 於 相 關 議 題 有 研 究 與 專 長 者 ( 二 ) 醫 學 系 學 科 / 所 教 師 從 事 醫 學 相 關 之 文 史 哲 社 會 倫 理 教 育 議 題 研 究 及 教 學, 並 且 已 經 累 積 相 當 程 度 之 成 果 者 註 : 改 由 本 組 申 請 升 等 之 原 第 一 二 類 教 師, 須 經 本 系 教 評 會 委 員 會 認 定 通 過 始 可 由 此 管 道 提 升 等 18 原 醫 學 人 文 社 會 教 育 組, 分 述 為 第 三 項 醫 學 人 文 社 會 組 及 第 四 項 教 育 組, 併 明 列 申 請 者 須

修 訂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本 組 研 究 論 文 需 為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之 學 術 性 專 書, 或 在 國 內 外 知 名 學 術 性 或 專 業 刊 物 發 表 ( 含 具 正 式 審 查 程 序, 並 得 公 開 及 利 用 之 電 子 期 刊 ), 或 經 前 開 刊 物 出 具 證 明 將 定 期 發 表 之 著 作 三 代 表 作 需 為 五 年 內 之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並 須 有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為 研 究 機 構 名 稱 四 申 請 升 等 教 師 自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後 及 申 請 升 等 前 五 年 內 曾 懷 孕 或 生 產 者, 得 申 請 以 其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後 及 申 請 升 等 前 五 年 內 之 著 作 為 代 表 作, 七 年 內 之 著 作 為 參 考 作 研 究 計 分 以 取 得 現 職 後 最 近 七 年 內 計 算, 並 請 附 上 懷 孕 或 生 產 之 証 明 文 件 五 論 文 積 分 已 達 升 等 各 級 教 師 門 檻, 即 符 合 論 文 積 分 項 目 70 分 六 在 國 外 研 究 期 間 完 成 之 論 文 不 得 送 審 升 等 教 授 七 升 等 教 授 需 於 提 升 等 前 五 年 內 有 主 持 院 外 研 究 計 畫 二 年 以 上 八 修 訂 之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實 施 前 (86.3.21) 已 取 得 講 師 證 書, 如 繼 續 任 職 而 未 中 斷, 得 逕 依 原 升 等 辦 法 送 審 九 各 職 級 之 升 等, 都 需 有 一 定 的 服 務 年 資, 惟 具 有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中 較 高 職 級 之 條 件, 其 服 務 年 資 得 不 受 本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公 開 及 利 用 之 電 子 期 刊 ), 或 經 前 開 刊 物 出 具 證 明 將 定 期 發 表 之 著 作 四 教 育 組 對 象 須 符 合 : ( 一 ) 對 於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有 研 究 與 專 長 者 ( 二 ) 醫 學 系 學 科 / 所 教 師 從 事 教 學 並 且 已 經 累 積 相 當 程 度 之 成 果 並 獲 得 校 院 教 學 獎 項 者 ( 三 ) 論 文 需 為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之 有 關 教 育 之 學 術 性 專 書, 或 在 國 內 外 知 名 學 術 性 或 專 業 刊 物 發 表 ( 含 具 正 式 審 查 程 序, 並 得 公 開 及 利 用 之 電 子 期 刊 ), 或 經 前 開 刊 物 出 具 證 明 將 定 期 發 表 之 著 作 五 申 請 醫 學 人 文 社 會 組 或 教 育 組 教 師 須 先 經 本 系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員 同 意, 始 可 由 此 管 道 提 升 等 六 申 請 升 等 教 師 自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後 及 申 請 升 等 前 五 年 內 曾 懷 孕 或 生 產 者, 得 申 請 以 其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後 及 申 請 升 等 前 五 年 內 之 著 作 為 代 表 作, 七 年 內 之 著 作 為 參 考 作 研 究 計 分 以 取 得 現 職 後 最 近 七 年 內 計 算, 並 請 附 上 懷 孕 或 生 產 之 証 明 文 件 七 在 國 外 研 究 期 間 完 成 之 論 文 不 得 送 審 升 等 教 授 八 升 等 教 授 需 於 提 升 等 前 五 年 內 有 主 持 院 外 研 究 計 畫 二 年 以 上 九 修 訂 之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實 施 前 (86.3.21) 已 取 得 講 師 證 書, 如 繼 續 任 職 而 未 中 斷, 得 逕 依 原 升 等 辦 法 送 審 十 各 職 級 之 升 等, 都 需 有 一 定 的 服 務 年 資, 惟 具 有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中 較 高 職 級 之 條 件, 其 服 務 年 資 得 不 受 本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符 合 之 資 格 與 程 序 刪 除 已 不 適 用 之 第 五 項 : 論 文 積 分 已 達 升 等 各 級 教 師 門 檻, 即 符 合 論 文 積 分 項 目 70 分 條 號 順 延 修 正 修 訂 審 查 意 見 表 中, 教 學 和 服 務 與 輔 導 各 項 目 計 分 如 下 表 標 示 底 線 處 19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意 見 表 姓 名 : 學 科 / 所 : 擬 升 等 職 級 : 審 查 計 分 權 重 請 自 行 勾 選 ( 申 請 教 育 組 審 查 者 請 勾 選 A 組 ): A 組 : 教 學 50% 服 務 與 輔 導 10% 研 究 40% B 組 : 教 學 30% 服 務 與 輔 導 10% 研 究 60% C 組 : 教 學 20% 服 務 與 輔 導 40% 研 究 40% 壹 教 學 一 基 本 評 量 項 目 請 自 行 評 分 學 年 學 年 學 年 ( 一 ) 教 學 時 數 30~40 分 每 週 符 合 4.5 小 時 給 予 30 分 ; 每 週 符 合 8 小 時 給 予 40 分 ( 若 不 符 合 左 列 規 定, 請 依 比 例 計 算 ) ( 二 ) 參 與 師 資 培 育 發 展 課 程 時 數 0~10 分 ( 1 點 ) ( 三 ) 課 程 負 責 人 0~20 分 ( 何 為 跨 系 所 課 程 由 院 系 所 認 定 ; 學 科 教 學 例 如 : 次 專 科 PGY 住 院 醫 師 實 習 學 生 各 類 教 學 活 動 ) 1. 醫 學 系 及 跨 系 所 教 學 課 程 負 責 人 ( 一 門 課 正 負 責 人 10 分 ; 副 負 責 人 5 分 ) 2. 研 究 所 教 學 課 程 負 責 人 ( 一 門 課 正 負 責 人 10 分 ; 副 負 責 人 5 分 ) 3. 學 科 教 學 課 程 負 責 人 ( 一 學 期 正 負 責 人 10 分 ; 副 負 責 人 5 分 ) 4 基 礎 臨 床 跨 學 科 整 合 課 程 規 畫 負 責 老 師 ( 一 學 期 正 負 責 人 10 分 ; 副 負 責 人 5 分 ) ( 四 ) 學 生 反 應 0~30 分 課 程 滿 意 度 調 查 最 多 自 選 3 門 課 加 總 的 兩 倍, 例 如 :(5+4.85+3.76) 2=27.22 教 學 基 本 項 目 小 計 ( 最 高 上 限 為 100 分 ) 教 學 基 本 項 目 三 年 平 均 二 加 分 評 量 項 目 ( 一 ) 參 與 或 設 計 特 殊 教 學 0~20 分 ( 每 項 每 年 4 分 )( 列 舉 項 目 可 為 下 列 各 項 或 自 行 增 列 ) 1. 示 範 教 學 門 診 ( 指 專 為 學 生 教 學 之 門 診 ) 2. 示 範 住 診 教 學 ( 指 專 為 學 生 之 teaching round) 3. 參 與 全 院 OSCE 評 估 教 學 4. 積 極 參 與 mini-cex 或 DOPS 評 估 ( 12 次 / 年, 例 如 :10 12 4 分 =3.33 分 ) 5. 溝 通 演 練 小 組 教 學 ( 請 列 舉 並 佐 證 ) 6. 身 體 檢 查 演 練 ( 須 於 課 表 中 清 楚 明 列 ) 7. CBL/PBL/TBL 教 學 ( 須 於 送 系 課 表 中 清 楚 明 列 ) 8. 擔 任 研 究 生 指 導 老 師 ( 含 暑 期 論 文 研 究 指 導 老 師 ) 9. 參 與 基 礎 或 臨 床 跨 學 科 整 合 課 程 ( 須 於 課 表 中 清 楚 明 列 ) 10. 跨 系 所 整 合 課 程 ( 須 於 課 表 中 清 楚 明 列 ) 11. 英 語 教 學 ( 8 小 時 / 學 年 ) 12. 習 醫 之 道 / 醫 師 專 業 養 成 與 體 驗 (On Doctoring) 13. 其 他 特 殊 或 創 新 教 學 ( 請 自 行 增 列 並 佐 證, 如 示 範 手 術 教 學 醫 學 人 文 ) ( 二 ) 優 良 教 材 或 新 教 具 開 發, 須 舉 出 實 例 0~10 分 ( 三 ) 參 與 年 度 教 學 創 新 暨 教 學 成 果 競 賽 成 績 0~15 分 ( 第 一 作 者 : 第 一 名 15 分 第 二 名 12 分 第 三 名 10 分 佳 作 7 分 參 加 未 入 圍 者 得 4 分 ; 非 第 一 作 者 之 其 餘 作 者 : 平 分 前 列 標 準 所 得 分 數 ) ( 四 ) 發 表 醫 學 教 育 相 關 論 文 壁 報 或 口 頭 報 告 0~20 分 ( 論 文 每 篇 10 分 壁 報 或 口 頭 每 篇 分 ) ( 五 ) 學 科 所 學 生 或 住 院 醫 師 推 舉 之 優 良 教 師 5 分 ; 系 優 良 教 師 10 分 ; 院 優 良 教 師 15 分 ; 校 特 優 教 師 20 分 ( 同 年 擇 最 高 分 計 ) ( 六 ) 其 他 非 上 述 各 項 所 列 之 教 學 相 關 資 料, 請 自 行 陳 述 並 佐 證 : 0~10 分 教 學 加 分 項 目 小 計 ( 最 高 上 限 為 95 分 ) 教 學 加 分 項 目 三 年 平 均 20

三 主 管 評 語 及 評 分 : 0~10 分 簽 章 / 日 期 : 總 分 貳 研 究 論 文 積 分 評 量 項 目 分 數 參 服 務 與 輔 導 評 量 項 目 基 礎 教 師 採 計 第 一 ~ 八 項 佔 100%; 有 臨 床 服 務 教 師 第 一 ~ 八 項 佔 30%, 第 九 項 佔 70% 細 項 採 計 分 數 一 對 校 院 系 ( 所 ) 內 之 服 務 0~40 分 ( 列 舉 項 目 可 為 下 列 各 項 ) 1. 擔 任 本 校 一 級 主 管 每 年 15 分 2. 擔 任 本 校 二 級 主 管 ( 含 醫 學 院 副 院 長 醫 院 副 院 長 各 分 處 主 任 系 所 正 副 主 管 ) 每 年 15 分 3. 擔 任 學 科 主 任 及 醫 院 部 主 任 以 上 之 主 管 每 年 10 分 4. 擔 任 本 校 院 系 ( 所 ) 各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每 年 10 分 5. 擔 任 本 校 院 系 ( 所 ) 各 委 員 會 委 員 / 校 務 院 務 系 務 會 議 代 表 每 年 5 分 7. 系 ( 所 ) 招 生 作 業 擔 任 考 官 或 命 題 委 員 每 年 5 分 8. 校 友 會 負 責 人 每 年 10 分 8. 校 友 會 幹 部 每 年 5 分 9. 校 內 刊 物 主 編 每 年 10 分 9. 校 內 刊 物 編 輯 委 員 每 年 5 分 10. 協 助 高 中 宣 導 作 業 每 次 5 分 11. 醫 學 中 心 研 究 計 畫 審 查 每 次 5 分 12. 醫 學 中 心 成 果 海 報 評 審 每 次 5 分 13. 其 他 ( 請 自 行 增 列 ) 每 年 5 分 二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0~30 分 ( 列 舉 項 目 可 為 下 列 各 項 ) 1. 舉 辦 國 際 研 討 會 負 責 人 每 場 10 分 2. 國 際 研 討 會 主 持 人 每 場 10 分 3. 國 際 學 會 理 事 長 每 年 10 分 4. 國 際 學 會 之 國 家 代 表 或 委 員 會 委 員 每 年 5 分 5. 參 加 國 際 競 賽 每 次 10 分 6. 受 邀 當 國 際 會 議 主 講 人 (Invited speaker) 每 次 10 分 7. 其 他 ( 請 自 行 增 列 ) 每 年 5 分 三 專 業 才 能 與 成 果 0~20 分 ( 列 舉 項 目 可 為 下 列 各 項 ) 1. 國 內 外 專 業 期 刊 稿 件 審 查 員 (reviewer) 每 年 10 分 2. 擔 任 系 ( 所 ) 或 醫 院 評 鑑 委 員 每 年 10 分 3. 主 辦 專 業 技 術 研 習 營 每 年 10 分 每 年 1~3 人 5 分 ; 4. 擔 任 碩 博 士 生 的 論 文 指 導 或 口 試 委 員 >3 人 10 分 5. 受 學 術 機 構 邀 請 主 持 或 發 表 專 題 演 講 每 年 5 分 6. 專 業 技 術 證 照 ( 含 專 科 及 次 專 科 醫 師 證 照 ) 每 年 5 分 7. 其 他 ( 請 自 行 增 列 ) 每 年 5 分 四 社 團 活 動 與 學 生 輔 導 0~20 分 ( 列 舉 項 目 可 為 下 列 各 項 ) 1.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指 導 老 師 每 年 10 分 2. 學 生 各 類 事 務 輔 導 老 師 每 年 10 分 請 自 行 評 分 學 年 學 年 學 年 21

評 量 項 目 基 礎 教 師 採 計 第 一 ~ 八 項 佔 100%; 有 臨 床 服 務 教 師 第 一 ~ 八 項 佔 30%, 第 九 項 佔 70% 細 項 採 計 分 數 3. 其 他 ( 請 自 行 增 列 ) 每 年 5 分 五 其 他 校 外 或 專 業 團 體 服 務 之 表 現 0~20 分 ( 列 舉 項 目 可 為 下 列 各 項 ) 1. 擔 任 學 會 理 事 長 或 秘 書 長 每 年 10 分 2. 擔 任 政 府 機 構 委 託 評 鑑 審 查 學 會 重 要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每 年 10 分 3. 擔 任 學 會 理 監 事 每 年 5 分 4. 擔 任 政 府 機 構 委 託 評 鑑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學 會 重 要 委 員 或 命 題 委 員 每 年 5 分 5. 各 類 國 家 考 試 出 題 或 評 審 委 員 每 年 5 分 6. 其 他 ( 請 自 行 增 列 ) 每 年 5 分 六 導 師 5 分 ; 總 導 師 10 分 ; 系 輔 導 優 良 導 師 15 分 ; 院 輔 導 優 良 導 師 20 分 ; 校 輔 導 傑 出 導 師 30 分 計 七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升 等 之 最 低 年 資 或 資 格 者 一 律 採 計 6 分, 每 超 過 一 年 得 採 計 6~10 分 6~10 分 專 任 老 師 經 核 准 全 時 進 修 研 究 者, 於 升 等 時 該 期 間 年 資 最 多 採 計 一 年 第 一 ~ 七 項 目 小 計 ( 最 高 上 限 為 170 分 ) 三 年 平 均 八 主 管 評 語 及 評 分 : 0~10 分 簽 章 / 日 期 : 同 年 擇 最 高 分 請 自 行 評 分 學 年 學 年 學 年 有 臨 床 服 務 教 師 請 另 計 :( 第 一 ~ 七 項 三 年 平 均 + 第 八 項 分 數 ) 30% 九 臨 床 服 務 : 原 則 上 包 括 看 診 及 開 刀 績 效 會 診 品 質 與 效 率 病 歷 書 寫 創 意 性 的 醫 療 服 務 等, 其 比 重 得 依 各 科 之 特 色 而 定 參 考 附 設 醫 院 臨 床 服 務 評 估 標 準 辦 法, 統 一 由 系 教 評 會 向 醫 院 申 請 主 治 醫 師 評 估 指 標 分 數 計 分 : ; 加 權 70% 後 分 數 : 總 分 填 表 說 明 : 學 年 起 迄 時 間 : 該 年 8 月 至 隔 年 7 月 ; 例 如,105 學 年 起 迄 時 間 : 105 年 8 月 1 日 ~106 年 7 月 31 日 上 述 教 學 對 象 包 含 斗 六 分 院 的 實 習 醫 學 生 住 院 醫 師 專 科 護 理 師 實 習 生 及 PGY 學 員 上 述 服 務 與 輔 導 項 目 包 含 斗 六 分 院 舉 辦 活 動 各 項 教 學 研 究 和 醫 療 及 服 務 與 輔 導 評 分 請 務 必 檢 附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並 依 序 標 示 排 列 清 楚, 以 便 後 續 依 據 評 核 檢 附 之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編 碼 範 例 說 明 : 範 例 一 : 教 學 評 量 項 目 下 一 基 本 評 量 項 目 ( 三 ) 課 程 負 責 人 1. 醫 學 系 及 跨 系 所 教 學 課 程 負 責 人 105 學 年 的 課 表, 請 標 示 為 教 學 1.3.1-105 範 例 二 : 服 務 與 輔 導 評 量 項 目 下 二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3. 國 際 學 會 理 事 長 105 學 年 的 邀 請 函 文 或 證 書, 請 標 示 為 服 務 2.3-105 中 括 號 所 標 記 之 分 數 為 此 大 項 評 分 的 範 圍, 請 於 計 算 小 計 時 注 意 可 採 計 的 分 數 範 圍, 並 自 行 刪 減 分 數 例 如 專 業 才 能 與 成 果 0~20 分, 如 1 至 7 個 小 項 分 數 相 加 實 得 為 30 分, 則 此 大 項 最 高 上 限 只 能 夠 採 計 20 分 22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附 件 3.2 第 一 條 86 年 6 月 10 日 系 教 評 會 修 訂 94 年 5 月 25 日 校 教 評 會 核 備 通 過 101 年 5 月 11 日 校 教 評 會 核 備 通 過 86 年 6 月 12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96 年 4 月 19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2 年 1 月 24 日 系 教 評 會 修 訂 通 過 90 年 5 月 10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7 年 4 月 10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2 年 4 月 25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0 年 6 月 26 日 校 教 評 會 通 過 99 年 6 月 10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2 年 7 月 24 日 校 教 評 會 核 備 通 過 94 年 2 月 24 日 合 併 基 礎 醫 學 及 臨 床 醫 學 升 等 辦 法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9 年 9 月 01 日 校 教 評 會 核 備 通 過 101 年 3 月 8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5 年 3 月 28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5 年 4 月 21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參 照 本 校 及 醫 學 院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訂 定 本 系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本 系 各 基 礎 學 科 / 所 及 臨 床 醫 學 科 / 所 教 師 升 等 之 申 請 推 薦 與 審 查, 除 學 校 的 規 定 為 升 等 最 基 本 之 要 求 外, 本 系 另 訂 下 列 諸 項 為 升 等 考 核 之 標 準 第 二 條 申 請 時 間 步 驟 及 評 審 程 序, 分 述 如 下 列 各 款 : 一 申 請 時 間 為 每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前 ( 八 月 一 日 升 等 ) 或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前 ( 二 月 一 日 升 等 ) 擬 二 月 一 日 升 等 者, 僅 適 用 於 85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新 聘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 或 以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升 等 講 師 助 理 教 授 者 需 準 備 下 列 資 料 向 本 系 各 學 科 / 所 提 出 申 請 : ( 一 ) 升 等 檢 核 表 ( 二 )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 三 ) 升 等 教 師 個 人 資 料 表 ( 四 ) 個 人 學 術 生 涯 說 明 ( 五 ) 醫 學 系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意 見 表 ( 六 ) 各 學 科 / 所 主 管 推 薦 函 ( 七 ) 教 學 考 評 之 相 關 資 料 : 1. 教 學 情 形 表 ( 校 訂 表 格 一 ) 2. 指 導 研 究 生 論 文 情 形 表 ( 校 訂 表 格 二 ) 3. 教 學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 八 ) 研 究 考 評 之 相 關 資 料 : 1. 醫 學 系 教 師 升 等 研 究 積 分 計 算 表 2. 著 作 目 錄 表 ( 校 訂 表 格 四 ) 3. 科 技 部 專 題 及 建 教 合 約 研 究 情 形 表 ( 校 訂 表 格 五 ) 4. 科 技 部 生 命 科 學 司 學 術 研 究 績 效 表 5. 擬 送 審 之 代 表 著 作 或 博 士 論 文 (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後 及 五 年 內 ), 及 其 SCI SSCI 期 刊 排 名 (1) 合 著 著 作 貢 獻 說 明 書 ( 校 訂 表 格 三 ), 如 提 系 列 著 作, 每 一 篇 著 作 皆 需 檢 附 合 著 著 作 貢 獻 說 明 書 (2) 接 受 函 : 送 審 著 作 如 為 已 被 接 受 但 尚 未 出 版 者, 請 附 接 受 函 6. 擬 送 審 之 參 考 著 作 (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後 及 五 年 內 ) 至 多 五 篇, 及 其 SCI SSCI 期 刊 排 名 7. 與 研 究 相 關 之 說 明 ( 九 ) 服 務 與 輔 導 考 評 之 相 關 資 料 : 1. 服 務 情 形 表 ( 校 訂 表 格 六 ) 2. 服 務 與 輔 導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23

( 十 ) 送 審 資 料 之 總 結 摘 要 ( 十 一 ) 上 述 之 電 子 資 料 檔 案 註 : 標 示 之 七 項, 系 教 評 會 通 過 後, 請 另 準 備 乙 式 四 份 書 面 資 料, 辦 理 外 審 作 業 二 各 學 科 / 所 主 管 接 受 申 請 後, 以 推 薦 函 詳 述 申 請 教 師 之 教 學 研 究 及 服 務 與 輔 導 表 現, 以 及 上 述 各 項 之 評 分, 連 同 申 請 教 師 之 資 料, 向 系 教 評 會 推 薦 升 等 候 選 人 各 學 科 / 所 主 管 本 人 申 請 升 等 時, 對 該 主 管 之 各 項 評 分 及 推 薦 函 改 由 系 主 任 辦 理 三 系 教 評 會 根 據 申 請 教 師 之 資 料 及 學 科 / 所 主 管 之 推 薦 函, 核 對 申 請 教 師 之 教 學 研 究 及 服 務 與 輔 導 基 本 積 分, 評 定 其 升 等 資 格 四 申 請 教 師 經 系 教 評 會 確 定 資 格 後, 若 有 需 求 得 荐 請 專 家 ( 校 內 外 ) 評 審 論 文 如 為 教 材 著 作 應 說 明 其 中 之 研 究 成 份 及 其 重 要 性 五 系 教 評 會 參 考 申 請 教 師 之 積 分 研 究 報 告 內 容 專 家 之 論 文 評 審 意 見 及 申 請 教 師 之 品 德 操 守 ( 系 教 評 會 得 會 請 相 關 委 員 會 提 供 資 料 ), 公 正 客 觀 的 整 體 評 審, 由 委 員 共 同 評 核 分 數 ( 填 寫 評 分 表 ) 六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與 輔 導 各 項 之 原 始 平 均 分 數 均 須 達 70 分 以 上, 且 依 各 組 別 加 權 後 教 學 服 務 與 輔 導 及 研 究 成 績 大 於 等 於 75 分, 始 得 進 行 投 票 決 定 升 等 人 選, 向 醫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推 薦 七 積 分 及 評 分 達 到 標 準, 並 不 代 表 必 然 通 過, 論 文 之 評 審 意 見 只 供 升 等 考 慮 之 參 考 須 得 經 系 教 評 會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之 同 意 始 能 獲 得 推 薦, 基 本 積 分 或 各 項 評 分 合 格 而 仍 未 獲 推 薦 之 申 請 教 師 得 要 求 具 體 說 明, 以 鼓 勵 其 日 後 之 改 進 第 三 條 審 查 計 分 標 準 如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 一 分 為 A B C 三 組, 除 教 育 組 為 A 組 外, 由 申 請 人 選 擇 審 查 組 別, 各 組 教 學 服 務 與 輔 導 及 研 究 等 項 目 之 權 重 比 例 如 下 : A 組 : 教 學 50% 服 務 與 輔 導 10% 研 究 40% B 組 : 教 學 30% 服 務 與 輔 導 10% 研 究 60% C 組 : 教 學 20% 服 務 與 輔 導 40% 研 究 40% 二 教 學 服 務 與 輔 導 之 計 分 以 取 得 現 職 後 最 近 三 年 內 為 準, 研 究 之 計 分 以 取 得 現 職 後 最 近 五 年 內 ( 除 高 資 低 聘 者 外, 每 一 篇 論 文 不 得 重 複 計 分 ) 為 準, 各 項 分 數 之 計 算 請 依 據 本 系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意 見 表 評 分, 分 數 四 捨 五 入 採 計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且 各 項 實 得 點 數 之 總 和, 不 得 超 過 100 分 並 檢 附 各 項 佐 證 資 料, 依 序 標 示 排 列 清 楚 ( 一 ) 教 學 : 依 基 本 及 加 分 評 量 兩 項 評 估 1. 基 本 評 量 項 目 採 計 最 高 上 限 為 100 分, 項 目 包 括 : (1) 教 學 時 數 30~40 分 (2) 參 與 師 資 培 育 發 展 課 程 時 數 0~10 分 (3) 課 程 負 責 人 0~20 分 (4) 學 生 反 應 0~30 分 2. 加 分 評 量 項 目 採 計 最 高 上 限 為 95 分, 項 目 包 括 : (1) 參 與 或 設 計 特 殊 教 學 0~20 分 (2) 優 良 教 材 或 新 教 具 開 發, 須 舉 出 實 例 0~10 分 (3) 參 與 年 度 教 學 創 新 暨 教 學 成 果 競 賽 成 績 0~15 分 (4) 發 表 醫 學 教 育 相 關 論 文 壁 報 或 口 頭 報 告 0~20 分 24

(5) 學 科 所 學 生 或 住 院 醫 師 推 舉 之 優 良 教 師 5 分 ; 系 優 良 教 師 10 分 ; 院 優 良 教 師 15 分 ; 校 特 優 教 師 20 分 ( 同 年 擇 最 高 分 計 ) (6) 其 他 非 上 述 各 項 所 列 之 教 學 相 關 資 料, 請 自 行 陳 述 並 佐 證 0~10 分 4. 主 管 評 語 及 評 分 0~10 分 ( 二 ) 研 究 : 依 論 文 積 分 評 估 1. 歸 類 計 分 : 升 等 教 師 之 歸 類 計 分 以 取 得 現 有 職 位 後 近 五 年 內 發 表 之 論 文 計 算, 取 最 佳 十 五 篇 論 文, 每 篇 以 C J A 評 分 後,Σ(C J A) 即 為 所 得 分 數 (1) 論 文 性 質 (C) 論 文 性 質 分 類 採 計 分 數 原 始 論 著 3 分 研 究 簡 報 2 分 案 例 報 告 綜 合 評 論 (Review article); 一 年 一 篇 為 限 2 分 (2) 學 術 論 文 刊 登 雜 誌 (J) I. 國 外 SCI SSCI 期 刊 排 名 百 分 比 採 計 分 數 IF>10 IF>5 排 名 5% IFx1.5 IF 8 分 5%< 排 名 10% 6 分 10%< 排 名 20% 5 分 20%< 排 名 40%( 或 IF 3.000 以 上 ) 4 分 40%< 排 名 60%( 或 IF 2.000 以 上 ) 3 分 60%< 排 名 80% 2 分 排 名 80% 以 後 II. 其 它 國 內 外 雜 誌 排 名 醫 學 教 育 台 灣 醫 學 護 理 研 究 物 理 治 療 學 會 雜 誌 職 能 治 療 學 會 雜 誌 台 灣 職 能 治 療 研 究 與 實 務 雜 誌 中 華 牙 醫 學 雜 誌 臨 床 心 理 學 刊 生 物 醫 學 暨 檢 驗 雜 誌 TSSCI EI 期 刊 科 技 部 優 良 期 刊 Index Medicus 其 它 國 內 期 刊 採 計 分 數 2 分 0.5 分 25

(3) 作 者 排 名 (A) 作 者 序 第 一 或 通 訊 作 者 第 二 作 者 第 三 作 者 第 四 作 者 及 以 後 ( 最 多 四 篇 為 限 ) 相 同 貢 獻 作 者 之 計 分 採 計 分 數 5 分 3 分 0.5 分 有 2 位 作 者 相 同 貢 獻, 相 同 貢 獻 作 者 均 以 其 排 序 之 加 權 分 數 90% 計 分, 如 發 表 於 IF 6 或 排 名 10.00% 之 期 刊 論 文 其 加 權 分 數 以 100% 計 分 有 3 位 及 以 上 作 者 相 同 貢 獻, 相 同 貢 獻 作 者 均 以 其 排 序 之 加 權 分 數 60% 計 分, 如 發 表 於 IF 10 之 期 刊 論 文 其 加 權 分 數 以 100% 計 分 相 同 貢 獻 之 作 者 均 與 其 最 先 一 位 視 為 同 一 排 序, 之 後 一 位 作 者 之 排 序 則 以 其 在 所 有 作 者 中 之 實 際 序 位 計 算 加 權 分 數 ; 以 上 計 分 若 未 達 0.5 分 者 均 以 0.5 分 計 分 2. 專 業 書 籍 : (1) 博 士 論 文 60 分 碩 士 論 文 30 分 ( 本 項 不 適 用 於 副 教 授 及 教 授 ) (2) 專 業 書 籍 ( 每 章 10 分, 最 多 40 分 ) 3. 專 利 技 轉 (1) 專 利 ( 國 內 每 項 30 分, 國 外 每 項 60 分, 同 專 利 不 同 國 家 以 僅 可 計 算 一 次, 最 多 120 分 ) (2) 技 術 移 轉 收 入 : 新 臺 幣 ( 下 同 ) 三 十 萬 元 以 上, 未 滿 七 十 萬 元 每 項 30 分 ; 七 十 萬 元 以 上, 未 滿 二 百 萬 元 每 項 60 分 ; 二 百 萬 元 以 上 每 項 120 分 ( 三 ) 服 務 與 輔 導 : 基 礎 教 師 採 計 第 1~8 項 佔 100%; 有 臨 床 服 務 教 師 第 1~8 項 佔 30%, 第 9 項 佔 70%, 包 括 : 1. 對 校 院 系 / 所 內 各 項 服 務 0~40 分 2.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0~30 3. 專 業 才 能 與 成 果 0~20 分 4. 社 團 活 動 與 學 生 輔 導 0~20 分 5. 其 他 校 外 或 專 業 團 體 服 務 之 表 現 0~20 分 6. 導 師 5 分 ; 總 導 師 10 分 ; 系 輔 導 優 良 導 師 15 分 ; 院 輔 導 優 良 導 師 20 分 ; 校 輔 導 傑 出 導 師 30 分 ( 同 年 擇 最 高 分 計 ) 7.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最 低 升 等 年 資 或 資 格 者 一 律 採 計 6 分, 每 超 過 一 年 得 採 計 1 分 6~10 分 專 任 老 師 經 核 准 全 時 進 修 研 究 者, 於 升 等 時 該 期 間 年 資 最 多 採 計 一 年 8. 主 管 評 語 及 評 分 0~10 分 9. 臨 床 服 務 : 參 考 附 設 醫 院 臨 床 服 務 評 估 標 準 辦 法, 統 一 由 系 教 評 會 向 附 設 醫 院 申 請 主 治 醫 師 評 估 指 標 分 數 計 分 26

第 四 條 本 系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資 格, 分 述 如 下 列 各 款 : 一 代 表 作 需 為 五 年 內 之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並 須 有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為 研 究 機 構 名 稱 二 依 第 三 條 ( 二 ) 研 究 1. 論 文 歸 類 計 分 計 算, 達 下 列 項 標 準 之 一, 得 提 出 申 請 : ( 一 ) 標 準 一 : 升 等 職 級 醫 學 系 基 礎 醫 學 組 口 醫 所 ( 基 礎 組 ) 醫 學 系 臨 床 醫 學 組 口 醫 所 ( 臨 床 組 ) 公 衛 所 教 授 500 450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320 300 250 230 醫 學 人 文 社 會 組 (1) 研 究 論 文 至 少 5 篇, 其 中 至 少 2 篇 為 SCI SSCI 或 A&HCI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 或 (2) 學 術 研 究 之 專 門 著 作 一 本 及 至 少 2 篇 SCI SSCI 或 A&HCI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以 上 著 作 需 為 第 一 或 通 訊 作 者 (1) 研 究 論 文 至 少 4 篇, 其 中 至 少 1 篇 為 SCI SSCI 或 A&HCI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 或 (2) 學 術 研 究 之 專 門 著 作 一 本 及 至 少 1 篇 SCI SSCI 或 A&HCI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以 上 著 作 需 為 第 一 或 通 訊 作 者 研 究 論 文 至 少 3 篇, 或 相 當 於 博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專 書 一 本 以 上 著 作 需 為 第 一 或 通 訊 作 者 教 育 組 升 等 教 師 須 符 合 以 下 二 條 件 : (1) 任 職 副 教 授 期 間, 曾 獲 校 教 學 特 優 獎 一 次 或 教 學 優 良 獎 三 次 (2) 教 育 相 關 論 文 至 少 4 篇, 其 中 至 少 1 篇 為 SCI SSCI 或 A&HCI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 或 教 科 書 之 專 門 著 作 一 本 ( 作 者 少 於 三 人 ) 及 至 少 1 篇 SCI SSCI 或 A&HCI 國 際 期 刊 教 育 論 文 以 上 著 作 需 為 第 一 或 通 訊 作 者 升 等 教 師 須 符 合 以 下 二 條 件 : (1) 任 職 助 理 教 授 期 間, 曾 獲 校 教 學 特 優 獎 一 次 或 教 學 優 良 獎 二 次 (2) 教 育 相 關 論 文 至 少 3 篇, 其 中 至 少 1 篇 為 SCI SSCI 或 A&HCI 國 際 期 刊 論 文 以 上 著 作 ( 需 為 第 一 或 通 訊 作 者 ) ; 或 教 科 書 之 專 門 著 作 一 本 ( 作 者 少 於 五 人 ) 升 等 教 師 須 符 合 以 下 二 條 件 : (1) 任 職 講 師 期 間, 曾 獲 校 教 學 特 優 獎 或 教 學 優 良 獎 一 次 (2) 教 育 相 關 論 文 至 少 2 篇, 以 上 著 作 需 為 第 一 或 通 訊 作 者 或 教 育 專 書 一 本 ( 最 少 其 中 一 章 ) ( 二 ) 標 準 二 : 1. 升 等 教 授 :IF 5( 或 排 名 10%) 且 五 年 內 達 三 篇 以 上, 或 IF 20 且 五 年 內 達 一 篇 以 上 之 原 始 論 著 為 通 訊 作 者 或 第 一 作 者 2. 升 等 副 教 授 或 助 理 教 授 :IF 5( 或 排 名 10%) 且 五 年 內 達 二 篇 以 上, 或 IF 20 且 五 年 內 達 一 篇 以 上 之 原 始 論 著 為 通 訊 作 者 或 第 一 作 者 ( 三 ) 標 準 三 : 凡 85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進 用 之 新 聘 助 理 教 授 及 講 師, 於 限 期 升 等 屆 滿 前 一 年, 不 受 論 文 積 分 限 制 得 提 出 升 等 三 醫 學 人 文 社 會 組 對 象 須 符 合 : ( 一 ) 具 有 文 史 哲 社 會 倫 理 教 育 領 域 之 博 士 學 位, 對 於 相 關 議 題 有 研 究 與 專 長 者 27

( 二 ) 醫 學 系 學 科 / 所 教 師 從 事 醫 學 相 關 之 文 史 哲 社 會 倫 理 教 育 議 題 研 究 及 教 學, 並 且 已 經 累 積 相 當 程 度 之 成 果 者 ( 三 ) 論 文 需 為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之 學 術 性 專 書, 或 在 國 內 外 知 名 學 術 性 或 專 業 刊 物 發 表 ( 含 具 正 式 審 查 程 序, 並 得 公 開 及 利 用 之 電 子 期 刊 ), 或 經 前 開 刊 物 出 具 證 明 將 定 期 發 表 之 著 作 四 教 育 組 對 象 須 符 合 : ( 一 ) 對 於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有 研 究 與 專 長 者 ( 二 ) 醫 學 系 學 科 / 所 教 師 從 事 教 學 並 且 已 經 累 積 相 當 程 度 之 成 果 並 獲 得 校 院 教 學 獎 項 者 ( 三 ) 論 文 需 為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之 有 關 教 育 之 學 術 性 專 書, 或 在 國 內 外 知 名 學 術 性 或 專 業 刊 物 發 表 ( 含 具 正 式 審 查 程 序, 並 得 公 開 及 利 用 之 電 子 期 刊 ), 或 經 前 開 刊 物 出 具 證 明 將 定 期 發 表 之 著 作 五 申 請 醫 學 人 文 社 會 組 或 教 育 組 教 師 須 先 經 本 系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員 同 意, 始 可 由 此 管 道 提 升 等 六 申 請 升 等 教 師 自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後 及 申 請 升 等 前 五 年 內 曾 懷 孕 或 生 產 者, 得 申 請 以 其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後 及 申 請 升 等 前 五 年 內 之 著 作 為 代 表 作, 七 年 內 之 著 作 為 參 考 作 研 究 計 分 以 取 得 現 職 後 最 近 七 年 內 計 算, 並 請 附 上 懷 孕 或 生 產 之 証 明 文 件 七 在 國 外 研 究 期 間 完 成 之 論 文 不 得 送 審 升 等 教 授 八 升 等 教 授 需 於 提 升 等 前 五 年 內 有 主 持 院 外 研 究 計 畫 二 年 以 上 九 修 訂 之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實 施 前 (86.3.21) 已 取 得 講 師 證 書, 如 繼 續 任 職 而 未 中 斷, 得 逕 依 原 升 等 辦 法 送 審 十 各 職 級 之 升 等, 都 需 有 一 定 的 服 務 年 資, 惟 具 有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中 較 高 職 級 之 條 件, 其 服 務 年 資 得 不 受 本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第 五 條 每 年 各 職 級 之 升 等 名 額, 依 照 學 校 之 規 定 計 算 第 六 條 申 請 教 師 雖 經 系 推 薦, 但 未 通 過 醫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之 評 審 者, 下 次 提 升 等 時 須 重 新 申 請 第 七 條 系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及 與 會 相 關 人 員, 就 升 等 結 果 及 討 論 內 容 應 遵 守 保 密 及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院 長 提 經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8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意 見 表 姓 名 : 學 科 / 所 : 擬 升 等 職 級 : 審 查 計 分 權 重 請 自 行 勾 選 ( 申 請 教 育 組 審 查 者 請 勾 選 A 組 ): A 組 : 教 學 50% 服 務 與 輔 導 10% 研 究 40% B 組 : 教 學 30% 服 務 與 輔 導 10% 研 究 60% C 組 : 教 學 20% 服 務 與 輔 導 40% 研 究 40% 壹 教 學 一 基 本 評 量 項 目 請 自 行 評 分 學 年 學 年 學 年 ( 一 ) 教 學 時 數 30~40 分 每 週 符 合 4.5 小 時 給 予 30 分 ; 每 週 符 合 8 小 時 給 予 40 分 ( 若 不 符 合 左 列 規 定, 請 依 比 例 計 算 ) ( 二 ) 參 與 師 資 培 育 發 展 課 程 時 數 0~10 分 ( 1 點 ) ( 三 ) 課 程 負 責 人 0~20 分 ( 何 為 跨 系 所 課 程 由 院 系 所 認 定 ; 學 科 教 學 例 如 : 次 專 科 PGY 住 院 醫 師 實 習 學 生 各 類 教 學 活 動 ) 1. 醫 學 系 及 跨 系 所 教 學 課 程 負 責 人 ( 一 門 課 正 負 責 人 10 分 ; 副 負 責 人 5 分 ) 2. 研 究 所 教 學 課 程 負 責 人 ( 一 門 課 正 負 責 人 10 分 ; 副 負 責 人 5 分 ) 3. 學 科 教 學 課 程 負 責 人 ( 一 學 期 正 負 責 人 10 分 ; 副 負 責 人 5 分 ) 4 基 礎 臨 床 跨 學 科 整 合 課 程 規 畫 負 責 老 師 ( 一 學 期 正 負 責 人 10 分 ; 副 負 責 人 5 分 ) ( 四 ) 學 生 反 應 0~30 分 課 程 滿 意 度 調 查 最 多 自 選 3 門 課 加 總 的 兩 倍, 例 如 :(5+4.85+3.76) 2=27.22 教 學 基 本 項 目 小 計 ( 最 高 上 限 為 100 分 ) 教 學 基 本 項 目 三 年 平 均 二 加 分 評 量 項 目 ( 一 ) 參 與 或 設 計 特 殊 教 學 0~20 分 ( 每 項 每 年 4 分 )( 列 舉 項 目 可 為 下 列 各 項 或 自 行 增 列 ) 1. 示 範 教 學 門 診 ( 指 專 為 學 生 教 學 之 門 診 ) 2. 示 範 住 診 教 學 ( 指 專 為 學 生 之 teaching round) 3. 參 與 全 院 OSCE 評 估 教 學 4. 積 極 參 與 mini-cex 或 DOPS 評 估 ( 12 次 / 年, 例 如 :10 12 4 分 =3.33 分 ) 5. 溝 通 演 練 小 組 教 學 ( 請 列 舉 並 佐 證 ) 6. 身 體 檢 查 演 練 ( 須 於 課 表 中 清 楚 明 列 ) 7. CBL/PBL/TBL 教 學 ( 須 於 送 系 課 表 中 清 楚 明 列 ) 8. 擔 任 研 究 生 指 導 老 師 ( 含 暑 期 論 文 研 究 指 導 老 師 ) 9. 參 與 基 礎 或 臨 床 跨 學 科 整 合 課 程 ( 須 於 課 表 中 清 楚 明 列 ) 10. 跨 系 所 整 合 課 程 ( 須 於 課 表 中 清 楚 明 列 ) 11. 英 語 教 學 ( 8 小 時 / 學 年 ) 12. 習 醫 之 道 / 醫 師 專 業 養 成 與 體 驗 (On Doctoring) 13. 其 他 特 殊 或 創 新 教 學 ( 請 自 行 增 列 並 佐 證, 如 示 範 手 術 教 學 醫 學 人 文 ) ( 二 ) 優 良 教 材 或 新 教 具 開 發, 須 舉 出 實 例 0~10 分 ( 三 ) 參 與 年 度 教 學 創 新 暨 教 學 成 果 競 賽 成 績 0~15 分 ( 第 一 作 者 : 第 一 名 15 分 第 二 名 12 分 第 三 名 10 分 佳 作 7 分 參 加 未 入 圍 者 得 4 分 ; 非 第 一 作 者 之 其 餘 作 者 : 平 分 前 列 標 準 所 得 分 數 ) ( 四 ) 發 表 醫 學 教 育 相 關 論 文 壁 報 或 口 頭 報 告 0~20 分 ( 論 文 每 篇 10 分 壁 報 或 口 頭 每 篇 分 ) ( 五 ) 學 科 所 學 生 或 住 院 醫 師 推 舉 之 優 良 教 師 5 分 ; 系 優 良 教 師 10 分 ; 院 優 良 教 師 15 分 ; 校 特 優 教 師 20 分 ( 同 年 擇 最 高 分 計 ) ( 六 ) 其 他 非 上 述 各 項 所 列 之 教 學 相 關 資 料, 請 自 行 陳 述 並 佐 證 : 0~10 分 教 學 加 分 項 目 小 計 ( 最 高 上 限 為 95 分 ) 教 學 加 分 項 目 三 年 平 均 29

三 主 管 評 語 及 評 分 : 0~10 分 簽 章 / 日 期 : 總 分 貳 研 究 論 文 積 分 評 量 項 目 分 數 參 服 務 與 輔 導 評 量 項 目 基 礎 教 師 採 計 第 一 ~ 八 項 佔 100%; 細 項 採 計 分 數 有 臨 床 服 務 教 師 第 一 ~ 八 項 佔 30%, 第 九 項 佔 70% 一 對 校 院 系 ( 所 ) 內 之 服 務 0~40 分 ( 列 舉 項 目 可 為 下 列 各 項 ) 1. 擔 任 本 校 一 級 主 管 每 年 15 分 2. 擔 任 本 校 二 級 主 管 ( 含 醫 學 院 副 院 長 醫 院 副 院 長 各 分 處 主 任 系 所 正 副 主 管 ) 每 年 15 分 3. 擔 任 學 科 主 任 及 醫 院 部 主 任 以 上 之 主 管 每 年 10 分 4. 擔 任 本 校 院 系 ( 所 ) 各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每 年 10 分 5. 擔 任 本 校 院 系 ( 所 ) 各 委 員 會 委 員 / 校 務 院 務 系 務 會 議 代 表 每 年 5 分 7. 系 ( 所 ) 招 生 作 業 擔 任 考 官 或 命 題 委 員 每 年 5 分 8. 校 友 會 負 責 人 每 年 10 分 8. 校 友 會 幹 部 每 年 5 分 9. 校 內 刊 物 主 編 每 年 10 分 9. 校 內 刊 物 編 輯 委 員 每 年 5 分 10. 協 助 高 中 宣 導 作 業 每 次 5 分 11. 醫 學 中 心 研 究 計 畫 審 查 每 次 5 分 12. 醫 學 中 心 成 果 海 報 評 審 每 次 5 分 13. 其 他 ( 請 自 行 增 列 ) 每 年 5 分 二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0~30 分 ( 列 舉 項 目 可 為 下 列 各 項 ) 1. 舉 辦 國 際 研 討 會 負 責 人 每 場 10 分 2. 國 際 研 討 會 主 持 人 每 場 10 分 3. 國 際 學 會 理 事 長 每 年 10 分 4. 國 際 學 會 之 國 家 代 表 或 委 員 會 委 員 每 年 5 分 5. 參 加 國 際 競 賽 每 次 10 分 6. 受 邀 當 國 際 會 議 主 講 人 (Invited speaker) 每 次 10 分 7. 其 他 ( 請 自 行 增 列 ) 每 年 5 分 三 專 業 才 能 與 成 果 0~20 分 ( 列 舉 項 目 可 為 下 列 各 項 ) 1. 國 內 外 專 業 期 刊 稿 件 審 查 員 (reviewer) 每 年 10 分 2. 擔 任 系 ( 所 ) 或 醫 院 評 鑑 委 員 每 年 10 分 3. 主 辦 專 業 技 術 研 習 營 每 年 10 分 每 年 1~3 人 5 分 ; 4. 擔 任 碩 博 士 生 的 論 文 指 導 或 口 試 委 員 >3 人 10 分 5. 受 學 術 機 構 邀 請 主 持 或 發 表 專 題 演 講 每 年 5 分 6. 專 業 技 術 證 照 ( 含 專 科 及 次 專 科 醫 師 證 照 ) 每 年 5 分 7. 其 他 ( 請 自 行 增 列 ) 每 年 5 分 四 社 團 活 動 與 學 生 輔 導 0~20 分 ( 列 舉 項 目 可 為 下 列 各 項 ) 1.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指 導 老 師 每 年 10 分 2. 學 生 各 類 事 務 輔 導 老 師 每 年 10 分 請 自 行 評 分 學 年 學 年 學 年 30

評 量 項 目 基 礎 教 師 採 計 第 一 ~ 八 項 佔 100%; 有 臨 床 服 務 教 師 第 一 ~ 八 項 佔 30%, 第 九 項 佔 70% 細 項 採 計 分 數 3. 其 他 ( 請 自 行 增 列 ) 每 年 5 分 五 其 他 校 外 或 專 業 團 體 服 務 之 表 現 0~20 分 ( 列 舉 項 目 可 為 下 列 各 項 ) 1. 擔 任 學 會 理 事 長 或 秘 書 長 每 年 10 分 2. 擔 任 政 府 機 構 委 託 評 鑑 審 查 學 會 重 要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每 年 10 分 3. 擔 任 學 會 理 監 事 每 年 5 分 4. 擔 任 政 府 機 構 委 託 評 鑑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學 會 重 要 委 員 或 命 題 委 員 每 年 5 分 5. 各 類 國 家 考 試 出 題 或 評 審 委 員 每 年 5 分 6. 其 他 ( 請 自 行 增 列 ) 每 年 5 分 六 導 師 5 分 ; 總 導 師 10 分 ; 系 輔 導 優 良 導 師 15 分 ; 院 輔 導 優 良 導 師 20 分 ; 校 輔 導 傑 出 導 師 30 分 七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升 等 之 最 低 年 資 或 資 格 者 一 律 採 計 6 分, 每 超 過 一 年 得 採 計 6~10 分 專 任 老 師 經 核 准 全 時 進 修 研 究 者, 於 升 等 時 該 期 間 年 資 最 多 採 計 一 年 第 一 ~ 七 項 目 小 計 ( 最 高 上 限 為 170 分 ) 三 年 平 均 八 主 管 評 語 及 評 分 : 0~10 分 簽 章 / 日 期 : 同 年 擇 最 高 分 計 6~10 分 請 自 行 評 分 學 年 學 年 學 年 有 臨 床 服 務 教 師 請 另 計 :( 第 一 ~ 七 項 三 年 平 均 + 第 八 項 分 數 ) 30% 九 臨 床 服 務 : 原 則 上 包 括 看 診 及 開 刀 績 效 會 診 品 質 與 效 率 病 歷 書 寫 創 意 性 的 醫 療 服 務 等, 其 比 重 得 依 各 科 之 特 色 而 定 參 考 附 設 醫 院 臨 床 服 務 評 估 標 準 辦 法, 統 一 由 系 教 評 會 向 醫 院 申 請 主 治 醫 師 評 估 指 標 分 數 計 分 : ; 加 權 70% 後 分 數 : 總 分 填 表 說 明 : 學 年 起 迄 時 間 : 該 年 8 月 至 隔 年 7 月 ; 例 如,105 學 年 起 迄 時 間 : 105 年 8 月 1 日 ~106 年 7 月 31 日 上 述 教 學 對 象 包 含 斗 六 分 院 的 實 習 醫 學 生 住 院 醫 師 專 科 護 理 師 實 習 生 及 PGY 學 員 上 述 服 務 與 輔 導 項 目 包 含 斗 六 分 院 舉 辦 活 動 各 項 教 學 研 究 和 醫 療 及 服 務 與 輔 導 評 分 請 務 必 檢 附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並 依 序 標 示 排 列 清 楚, 以 便 後 續 依 據 評 核 檢 附 之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編 碼 範 例 說 明 : 範 例 一 : 教 學 評 量 項 目 下 一 基 本 評 量 項 目 ( 三 ) 課 程 負 責 人 1. 醫 學 系 及 跨 系 所 教 學 課 程 負 責 人 105 學 年 的 課 表, 請 標 示 為 教 學 1.3.1-105 範 例 二 : 服 務 與 輔 導 評 量 項 目 下 二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3. 國 際 學 會 理 事 長 105 學 年 的 邀 請 函 文 或 證 書, 請 標 示 為 服 務 2.3-105 中 括 號 所 標 記 之 分 數 為 此 大 項 評 分 的 範 圍, 請 於 計 算 小 計 時 注 意 可 採 計 的 分 數 範 圍, 並 自 行 刪 減 分 數 例 如 專 業 才 能 與 成 果 0~20 分, 如 1 至 7 個 小 項 分 數 相 加 實 得 為 30 分, 則 此 大 項 最 高 上 限 只 能 夠 採 計 20 分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