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3.020 T 0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7258 20 代 替 GB 7258-2012 机 动 车 运 行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 power-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 征 求 意 见 稿 ) 20 发 布 20 实 施
目 次 前 言... III 引 言... I 1 范 围...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 3 术 语 和 定 义... 2 4 整 车... 8 5 发 动 机... 18 6 转 向 系... 18 7 制 动 系... 19 8 照 明 信 号 装 置 和 其 他 电 气 设 备... 26 9 行 驶 系... 30 10 传 动 系... 32 11 车 身... 33 12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37 13 消 防 车 救 护 车 工 程 救 险 车 和 警 车 的 附 加 要 求... 43 14 残 疾 人 专 用 汽 车 的 附 加 要 求... 44 15 标 准 实 施 的 过 渡 期 要 求... 44 附 录 A ( 规 范 性 附 录 ) 驾 驶 人 耳 旁 噪 声 检 验 方 法... 46 附 录 B ( 规 范 性 附 录 ) 典 型 车 型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粘 贴 示 例 及 要 求... 46 参 考 文 献... 53
前 言 本 标 准 的 附 录 A 和 附 录 B 为 推 荐 性 的, 其 余 为 强 制 性 的 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 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代 替 GB 7258 2012 机 动 车 运 行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与 GB 7258 2012 相 比, 除 编 辑 性 修 改 外 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 : 修 改 了 汽 车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见 3.2,2012 年 版 的 3.2); 修 改 了 客 车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见 3.2.1.3,2012 年 版 的 3.2.1.2), 增 加 了 旅 居 车 未 设 置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客 车 未 设 置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公 共 汽 车 设 有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客 车 ( 即 城 市 客 车 ) 专 用 载 客 汽 车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见 3.2.1.2 3.2.1.3.1 3.2.1.2.1.3 3.2.1.3.2 3.2.1.4); 修 改 了 载 货 汽 车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见 3.2.2,2012 年 版 的 3.2.2), 删 除 了 三 轮 汽 车 低 速 货 车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2012 年 版 的 3.2.2.2.1 3.2.2.2.2); 删 除 了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2012 年 版 的 3.2.2.3); 修 改 了 专 项 作 业 车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见 3.2.3,2012 年 版 的 3.2.3); 修 改 了 两 用 燃 料 汽 车 双 燃 料 汽 车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见 3.2.5 3.2.6,2012 年 版 的 3.2.5 3.2.6); 修 改 了 纯 电 动 汽 车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见 3.2.7 3.2.8 3.2.9, 2012 年 版 的 3.2.7 3.2.8 3.2.9); 修 改 了 中 置 轴 挂 车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见 3.3.2,2012 年 版 的 3.3.2); 增 加 了 旅 居 挂 车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见 3.3.4); 修 改 了 铰 接 列 车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见 3.4.3,2012 年 版 的 3.4.3) 增 加 了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见 3.5); 修 改 了 摩 托 车 普 通 摩 托 车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见 3.6 3.6.1 3.6.1.1 3.6.1.3,2012 年 版 的 3.5 3.5.1 3.5.1.1 3.5.1.3); 修 改 了 车 身 前 部 外 表 面 设 置 的 商 标 或 厂 标 的 要 求 ( 见 4.1.1,2012 年 版 的 4.1.1), 增 加 了 低 速 汽 车 外 的 其 他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小 于 70km/h 的 汽 车 应 在 产 品 标 牌 上 标 明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的 要 求 ( 见 表 1 注 a); 修 改 了 货 车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和 挂 车 的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打 刻 位 置 要 求 和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的 重 新 标 示 或 变 更 要 求 ( 见 4.1.3,2012 年 版 的 4.1.3), 增 加 了 打 刻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 或 整 车 型 号 和 出 厂 编 号 ) 的 部 件 不 得 采 用 重 新 涂 漆 的 方 式 处 理 汽 车 和 挂 车 打 刻 的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应 易 于 拍 照 打 刻 的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 或 整 车 型 号 和 出 厂 编 号 ) 总 长 度 应 小 于 等 于 200mm 且 字 母 和 数 字 的 字 体 和 大 小 应 相 同 可 按 GB16735 的 规 定 重 新 标 示 或 变 更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的 要 求 ( 见 4.1.3); 修 改 了 客 车 部 分 货 车 和 专 项 作 业 车 的 发 动 机 标 识 及 轮 边 电 机 的 标 识 要 求 ( 见 4.1.4,2012 年 版 的 4.1.4); 修 改 了 电 子 控 制 单 元 应 能 记 载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等 特 征 信 息 的 车 型 范 围 和 读 取 等 要 求 ( 见 4.1.5 2012 年 版 的 4.1.5); 增 加 了 总 质 量 大 于 等 于 12000kg 的 部 分 货 车 和 总 质 量 大 于 等 于 10000kg 的 部 分 挂 车 应 在 货 箱 ( 罐 体 ) 打 刻 至 少 两 个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的 要 求 ( 见 4.1.8); 增 加 了 对 机 动 车 进 行 修 改 或 改 装 时 不 得 破 坏 电 子 控 制 单 元 (ECU) 等 记 载 的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的 要 求 ( 见 4.1.10); 修 改 了 发 动 机 排 量 大 于 等 于 800mL 或 电 动 机 额 定 功 率 大 于 等 于 40kW 的 两 轮 普 通 摩 托 车 的 外 廓 尺 寸 限 值 要 求 ( 见 表 2 的 注 a,2012 年 版 的 表 2); 删 除 了 后 悬 要 求 ( 见 2012 年 版 的 4.3);
删 除 了 汽 车 或 汽 车 列 车 驱 动 轴 的 轴 荷 应 大 于 等 于 汽 车 或 汽 车 列 车 总 质 量 的 25% 的 要 求 ( 见 2012 年 版 的 4.5.1.4); 增 加 了 座 垫 宽 座 垫 深 的 说 明 ( 见 4.4.2.2 的 注 4 注 5), 以 及 旅 居 车 和 部 分 乘 用 车 设 置 有 后 向 座 椅 时 的 核 载 要 求 ( 见 4.4.2.3); 增 加 了 未 设 置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客 车 的 核 定 乘 员 数 应 小 于 等 于 56 人 的 要 求 ( 见 4.4.3.5); 增 加 了 专 项 作 业 车 核 定 乘 坐 人 数 应 小 于 等 于 6 人 的 要 求 ( 见 4.4.4.5), 修 改 了 摩 托 车 核 定 乘 坐 人 数 要 求 ( 见 4.4.5.1,2012 年 版 的 4.5.5.1); 增 加 了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旅 居 车 乘 坐 人 数 核 定 的 特 殊 规 定 ( 见 4.4.6.2); 修 改 了 乘 用 车 列 车 货 车 列 车 和 铰 接 列 车 的 比 功 率 要 求 ( 见 4.5.2,2012 年 版 的 4.6); 修 改 了 发 动 机 中 置 的 乘 用 车 和 轮 距 小 于 等 于 460mm 的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的 侧 倾 稳 定 性 要 求 ( 见 4.6.1 4.6.3,2012 年 版 的 4.7.1 4.7.3); 修 改 了 电 动 汽 车 操 纵 件 指 示 器 及 信 号 装 置 的 图 形 标 志 要 求, 以 及 罐 式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的 喷 涂 要 求 ( 见 4.7.1 4.7.6,2012 年 版 的 4.8.1 4.8.6); 修 改 了 放 大 的 号 牌 号 牌 的 喷 涂 / 粘 贴 / 放 置 要 求 ( 见 4.7.7,2012 年 版 的 4.8.7); 增 加 了 部 分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小 于 70km/h 的 汽 车 应 在 车 身 后 部 喷 涂 / 悬 挂 表 示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的 标 记 的 要 求 ( 见 4.7.11); 修 改 了 机 动 车 外 观 要 求 ( 见 4.8.1,2012 年 版 的 4.9.1); 修 改 了 行 驶 轨 迹 要 求 ( 见 4.12,2012 年 版 的 4.13); 修 改 了 驾 驶 人 耳 旁 噪 声 要 求 ( 见 4.13 附 录 A,2012 年 版 的 4.14 附 录 A); 修 改 了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的 要 求 ( 见 4.15,2012 年 版 的 4.16); 增 加 了 乘 用 车 列 车 的 特 殊 要 求 ( 见 4.16); 增 加 了 车 长 大 于 11m 的 客 车 应 装 备 车 道 偏 离 报 警 系 统 和 前 车 碰 撞 预 警 系 统 的 要 求 ( 见 4.17.3); 增 加 了 货 车 不 应 采 用 五 轴 或 以 上 的 结 构 及 货 运 半 挂 车 不 应 采 用 四 轴 及 以 上 的 结 构 的 要 求 ( 见 4.17.4); 增 加 了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客 车 的 纯 电 动 续 驶 里 程 要 求 ( 见 4.17.5); 增 加 了 新 注 册 登 记 的 机 动 车 的 安 全 装 置 配 备 质 量 和 尺 寸 参 数 偏 差 及 在 用 的 货 车 挂 车 的 相 关 要 求 ( 见 4.17.6); 增 加 了 对 采 用 主 被 动 安 全 新 技 术 新 装 备 的 机 动 车 的 特 殊 规 定 ( 见 4.17.7); 增 加 了 纯 电 动 汽 车 的 电 机 系 统 应 运 转 平 稳 无 异 响 的 要 求 ( 见 5.5); 修 改 了 允 许 使 用 方 向 盘 转 向 的 摩 托 车 类 型 ( 见 6.1,2012 年 版 的 6.1); 修 改 了 转 向 助 力 装 置 的 要 求 ( 见 6.9,2012 年 版 的 6.9); 删 除 了 汽 车 和 汽 车 列 车 的 通 过 性 要 求 ( 见 2012 年 版 的 6.10); 增 加 了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半 挂 车 的 行 车 制 动 应 采 用 双 回 路 或 多 回 路 的 要 求 ( 见 7.2.1); 增 加 了 所 有 客 车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及 总 质 量 大 于 3500kg 的 货 车 专 项 作 业 车 和 半 挂 车 的 所 有 行 车 制 动 器 应 装 备 制 动 间 隙 自 动 调 整 装 置 的 要 求 ( 见 7.2.7); 增 加 了 货 车 列 车 和 铰 接 列 车 行 车 制 动 系 的 要 求 ( 见 7.2.10 7.2.11); 修 改 了 汽 车 列 车 的 制 动 协 调 性 要 求 ( 见 7.2.12,2012 年 版 的 7.2.10); 修 改 了 应 装 备 防 抱 制 动 装 置 的 机 动 车 范 围 ( 见 7.2.13 2012 年 版 的 7.2.11); 增 加 了 防 抱 制 动 装 置 的 要 求 ( 见 7.2.14); 增 加 了 采 用 气 压 制 动 的 汽 车 挂 车 在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应 具 有 可 用 于 测 试 制 动 管 路 压 力 的 标 准 接 口 的 要 求 ( 见 7.2.16); 增 加 了 车 长 大 于 9m 的 客 车 行 车 制 动 管 路 压 力 应 大 于 等 于 1000kPa 的 要 求 ( 见 7.2.17); 删 除 了 应 急 制 动 可 以 是 行 车 制 动 系 统 具 有 应 急 特 性 或 是 与 行 车 制 动 分 开 的 系 统 的 要 求 ( 见 2012 年 版 的 7.3.3); 增 加 了 部 分 汽 车 的 剩 余 制 动 性 能 要 求 ( 见 7.3.5);
修 改 了 辅 助 制 动 装 置 的 性 能 要 求 ( 见 7.5.1,2012 年 版 的 7.5), 增 加 了 装 备 电 涡 流 缓 速 器 的 汽 车 其 电 涡 流 缓 速 器 的 安 装 部 位 应 设 置 温 度 报 警 系 统 或 自 动 灭 火 装 置 的 要 求 ( 见 7.5.2); 修 改 了 气 压 制 动 的 特 殊 要 求 ( 见 7.7.1,2012 年 版 的 7.7.1), 增 加 了 贮 气 筒 的 工 作 气 压 要 求 ( 见 7.8.1); 增 加 了 安 装 制 动 间 隙 自 动 调 整 装 置 的 汽 车 的 报 警 装 置 要 求 ( 见 7.9.5); 删 除 了 应 急 制 动 性 能 检 验 要 求 ( 见 2012 年 版 的 7.10.3); 增 加 了 挂 车 的 台 试 检 验 制 动 力 要 求 ( 见 表 5); 增 加 了 货 车 和 挂 车 不 得 安 装 有 向 后 方 照 亮 轮 胎 或 地 面 的 灯 具 的 要 求 ( 见 8.1.2); 修 改 了 仪 表 灯 的 点 亮 要 求 ( 见 8.3.1,2012 年 版 的 8.3.1); 修 改 了 应 装 备 反 射 器 型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的 车 辆 类 型 ( 见 8.4.5,2012 年 版 的 8.4.5); 增 加 了 安 装 有 自 适 应 前 照 明 系 统 的 应 符 合 GB/T30036 的 规 定 的 要 求 ( 见 8.5.1.2); 增 加 了 汽 车 ( 三 轮 汽 车 除 外 ) 应 具 有 前 照 灯 光 束 调 整 装 置 的 要 求 ( 见 8.5.1.4); 修 改 了 前 照 灯 光 束 照 射 位 置 要 求 ( 见 8.5.3.1 8.5.3.3,2012 年 版 的 8.5.3.1 8.5.3.3); 增 加 了 喇 叭 在 车 钥 匙 取 下 及 车 门 锁 止 时 在 车 内 仍 能 正 常 使 用 的 要 求 ( 见 8.6.1); 修 改 了 电 器 导 线 的 部 分 要 求 ( 见 8.6.2,2012 年 版 的 8.6.2); 修 改 了 行 驶 记 录 装 置 的 技 术 要 求 及 应 装 备 行 驶 记 录 装 置 和 车 内 外 视 频 监 控 录 像 系 统 的 车 辆 类 型 ( 见 8.6.5,2012 年 版 的 8.6.5), 增 加 了 车 内 外 视 频 监 控 录 像 系 统 的 摄 像 头 配 备 等 相 关 要 求 ( 见 8.6.5); 增 加 了 乘 用 车 应 配 备 事 件 数 据 记 录 器 (EDR) 的 要 求 ( 见 8.6.6); 增 加 了 总 质 量 大 于 等 于 12000kg 的 货 车 应 装 备 车 辆 右 转 弯 音 响 提 示 装 置 的 要 求 ( 见 8.6.7); 增 加 了 运 输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的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货 车 电 路 系 统 应 有 切 断 总 电 源 和 隔 离 电 火 花 的 装 置 的 要 求 ( 见 8.6.8); 增 加 了 旅 居 车 和 旅 居 挂 车 电 气 系 统 的 特 殊 要 求 ( 见 8.6.10); 增 加 了 货 车 挂 车 ( 特 殊 用 途 的 除 外 ) 装 用 轮 胎 的 总 承 载 能 力 应 大 于 总 质 量 且 小 于 等 于 总 质 量 的 1.4 倍 的 要 求 ( 见 9.1.1); 增 加 了 发 动 机 中 置 的 乘 用 车 不 应 使 用 轮 胎 名 义 宽 度 小 于 等 于 155mm 规 格 的 轮 胎 及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适 用 于 三 级 和 三 级 以 下 公 路 行 驶 的 客 车 后 轮 轮 胎 的 要 求 ( 见 9.1.5); 修 改 了 轻 便 摩 托 车 及 发 动 机 排 量 在 800mL 以 下 或 电 动 机 额 定 功 率 总 和 在 40kW 的 两 轮 普 通 摩 托 车 的 轮 胎 胎 冠 花 纹 深 度 要 求 ( 见 9.1.6,2012 年 版 的 9.1.6); 增 加 了 客 车 货 车 的 车 轮 及 车 轮 上 的 所 有 螺 栓 螺 母 不 应 安 装 有 碍 于 检 查 其 技 术 状 况 的 装 饰 罩 或 装 饰 帽, 且 车 轮 螺 母 轮 毂 罩 盖 和 保 护 装 置 不 应 有 任 何 蝶 形 凸 出 物 的 要 求 ( 见 9.2.1); 删 除 了 部 分 乘 用 车 的 悬 架 特 性 要 求 ( 见 GB7258-2012 的 9.3.5); 增 加 了 超 载 报 警 装 置 的 要 求 ( 见 9.4); 修 改 了 自 动 变 速 器 的 换 挡 动 作 要 求 ( 见 10.2.1,2012 年 版 的 10.2.1), 增 加 了 变 速 器 出 现 功 能 限 制 使 用 情 形 时 对 驾 驶 人 应 有 警 示 信 息 提 示 的 要 求 ( 见 10.2.1); 修 改 了 纯 电 动 汽 车 和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通 过 改 变 电 机 旋 转 方 向 实 现 前 进 和 倒 车 两 个 行 驶 方 向 转 换 的 操 作 安 全 要 求 ( 见 10.2.4,2012 年 版 的 10.2.4); 增 加 了 三 轴 及 三 轴 以 上 货 车 应 具 有 超 速 报 警 功 能 的 要 求 ( 见 10.5.2); 修 改 了 应 具 有 限 速 功 能 或 配 备 限 速 装 置 的 载 客 汽 车 范 围 ( 见 10.5.3,2012 年 版 的 10.5.3); 增 加 了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适 用 于 三 级 和 三 级 以 下 公 路 行 驶 的 客 车 的 随 行 物 品 存 放 区 要 求 ( 见 11.2.8); 增 加 了 在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应 采 用 能 有 效 防 止 货 厢 ( 货 箱 ) 加 高 加 长 加 宽 的 结 构 的 要 求 ( 见 11.3.1); 增 加 了 罐 体 货 厢 ( 箱 ) 和 侧 帘 式 载 货 车 辆 的 相 关 要 求 ( 见 11.3.6 至 11.3.12); 增 加 了 前 轮 距 小 于 等 于 460mm 的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的 特 殊 要 求 ( 见 11.4.4);
增 加 了 旅 居 车 的 乘 客 门 要 求 ( 见 11.5.2); 修 改 了 乘 客 门 开 启 的 要 求 ( 见 11.5.4,2012 年 版 的 11.5.4); 修 改 了 部 分 汽 车 车 窗 玻 璃 的 可 见 光 透 射 比 要 求 ( 见 11.5.7,2012 年 版 的 11.5.7); 增 加 了 电 动 天 窗 的 相 关 要 求 ( 见 11.5.9); 增 加 了 所 有 乘 员 座 椅 及 其 布 置 应 能 保 证 乘 员 的 正 常 乘 坐 的 要 求 ( 见 11.6.2); 修 改 了 车 长 小 于 6m 的 乘 用 车 旅 居 车 的 座 椅 布 置 要 求 ( 见 11.6.3,2012 年 版 的 11.6.3); 删 除 了 客 车 车 组 人 员 若 为 折 叠 座 椅 的 要 求 ( 见 2012 年 版 的 11.6.5); 增 加 了 客 车 踏 步 区 域 不 得 设 置 座 椅 的 要 求 ( 见 11.6.5); 修 改 了 客 车 的 座 椅 布 置 要 求 ( 见 11.6.6,2012 年 版 的 11.6.6); 增 加 了 两 轮 普 通 摩 托 车 两 轮 轻 便 摩 托 车 和 边 三 轮 摩 托 车 主 车 驾 乘 人 员 的 座 垫 长 度 要 求 ( 见 11.6.10); 修 改 了 客 车 发 动 机 舱 使 用 的 隔 音 隔 热 材 料 要 求 ( 见 11.7.2,2012 年 版 的 11.7.2); 增 加 了 汽 车 ( 无 驾 驶 室 的 汽 车 除 外 ) 的 电 子 标 识 安 装 要 求 ( 见 11.9); 增 加 了 部 分 货 车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挂 车 的 防 飞 溅 系 统 要 求 ( 见 11.10.1) 增 加 了 车 辆 运 输 车 车 辆 运 输 挂 车 车 身 的 相 关 要 求 ( 见 11.10.7 至 11.10.9); 增 加 了 装 运 大 型 气 瓶 可 移 动 罐 ( 槽 ) 等 的 载 货 车 辆 应 设 置 有 效 的 固 定 装 置 的 要 求 ( 见 11.10.10); 修 改 了 应 装 备 汽 车 安 全 带 的 座 椅 范 围 ( 见 12.1.1,2012 年 版 的 12.1.1); 修 改 了 应 装 备 三 点 式 ( 或 全 背 带 式 ) 汽 车 安 全 带 的 座 椅 范 围 ( 见 12.1.2,2012 年 版 的 12.1.1); 增 加 了 能 折 叠 进 入 车 辆 的 后 部 或 行 李 舱 的 整 体 座 椅 或 座 垫 或 靠 背 的 相 关 要 求 ( 见 12.1.4); 修 改 了 应 装 备 驾 驶 人 汽 车 安 全 带 佩 戴 提 醒 装 置 的 车 辆 类 型 ( 见 12.1.5,2012 年 版 的 12.1.5); 增 加 了 部 分 专 用 载 客 汽 车 应 装 备 能 有 效 固 定 轮 椅 担 架 的 安 全 带 或 其 他 约 束 装 置 的 要 求 ( 见 12.1.7); 修 改 了 间 接 视 野 要 求 ( 见 12.2.1 12.2.2 12.2.3,2012 年 版 的 12.2.1 12.2.2 12.2.3); 修 改 了 撤 离 舱 口 的 设 置 要 求 ( 见 12.4.1.2,2012 年 版 的 12.4.1.2); 修 改 了 应 急 窗 的 开 启 方 式 要 求 ( 见 12.4.3.2,2012 年 版 的 12.4.3.2); 修 改 了 设 有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客 车 的 应 急 窗 形 式 要 求 ( 见 12.4.3.3,2012 年 版 的 12.4.3.2); 增 加 了 车 长 大 于 9m 的 未 设 置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客 车 车 身 左 右 两 侧 应 至 少 各 有 2 个 击 碎 玻 璃 式 的 应 急 窗 同 时 具 有 自 动 破 窗 功 能 的 要 求 ( 见 12.4.3.4); 增 加 了 推 拉 式 应 急 窗 的 外 推 式 应 急 窗 的 开 启 应 在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考 虑 寒 冷 天 气 的 影 响 的 要 求 ( 见 12.4.3.5); 增 加 了 不 准 许 用 户 改 动 燃 料 种 类 的 要 求 ( 见 12.5.1); 修 改 了 钢 瓶 及 其 所 有 高 压 管 路 和 高 压 接 头 与 发 动 机 排 气 管 和 传 动 轴 的 任 何 部 位 之 间 的 距 离 要 求 ( 见 12.6.5,2012 年 版 的 12.6.5); 增 加 了 在 用 的 货 车 列 车 铰 接 列 车 的 机 械 连 接 件 的 规 定 ( 见 12.7.4); 增 加 了 货 车 专 项 作 业 车 的 前 下 部 防 护 要 求 ( 见 12.8); 增 加 了 旅 居 车 应 装 备 灭 火 器 的 要 求 ( 见 12.10.2); 修 改 了 客 车 自 动 灭 火 装 置 的 装 备 要 求 ( 见 12.10.3,2012 年 版 的 12.9.3); 增 加 了 车 长 大 于 等 于 6m 的 纯 电 动 客 车 和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客 车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应 设 置 电 池 箱 专 用 自 动 灭 火 装 置 的 要 求 ( 见 12.10.4); 增 加 了 车 长 大 于 等 于 6m 的 客 车, 燃 料 箱 应 采 用 阻 隔 防 爆 安 全 技 术 的 要 求 ( 见 12.10.5); 增 加 了 铰 接 式 公 共 汽 车 应 设 置 客 舱 固 定 灭 火 系 统 的 要 求 ( 见 12.10.6); 增 加 了 安 装 有 起 重 尾 板 的 货 车 和 挂 车 的 特 殊 安 全 防 护 要 求 ( 见 12.11.4 12.11.5); 修 改 了 专 门 用 于 运 送 易 燃 和 易 爆 物 品 的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的 排 气 管 布 置 要 求 ( 见 12.12.1,2012 年 版 的 12.11.1);
修 改 了 罐 式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罐 体 顶 部 的 倾 覆 保 护 装 置 要 求 ( 见 12.12.2,2012 年 版 的 12.12.2); 增 加 了 罐 式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运 送 易 燃 易 爆 液 体 燃 料 时 燃 料 箱 和 罐 体 应 采 用 阻 隔 防 爆 安 全 技 术 的 要 求 ( 见 12.12.4); 增 加 了 装 有 紧 急 切 断 装 置 的 罐 式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的 紧 急 切 断 阀 应 能 自 动 关 闭 或 通 过 明 显 的 信 号 装 置 提 示 驾 驶 人 仍 处 于 未 关 闭 状 态 的 要 求 ( 见 12.12.5); 增 加 了 纯 电 动 汽 车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的 特 殊 安 全 防 护 要 求 ( 见 12.13); 增 加 了 汽 车 ( 无 驾 驶 室 的 三 轮 汽 车 除 外 ) 应 装 备 反 光 背 心 及 车 长 大 于 等 于 6m 的 客 车 和 总 质 量 大 于 3500kg 的 货 车 应 装 备 至 少 2 个 停 车 楔 的 要 求 ( 见 12.15.2); 修 改 了 机 动 车 排 气 管 口 的 朝 向 要 求 ( 见 12.15.7); 增 加 了 乘 用 车 ( 发 动 机 中 置 的 乘 用 车 除 外 ) 应 装 备 防 盗 装 置 报 警 系 统 和 发 动 机 启 动 装 置 的 要 求 ( 见 12.15.8) 本 标 准 由 公 安 部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本 标 准 负 责 起 草 单 位 : 公 安 部 交 通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所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院 中 国 汽 车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本 标 准 参 加 起 草 单 位 : 公 安 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研 究 中 心 成 都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管 理 局 车 辆 管 理 所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客 车 分 会 天 津 摩 托 车 技 术 中 心 上 海 外 高 桥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GB 7258 2012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 : GB 7258 1987 GB 7258 1997 GB7258-2004
引 言 国 家 标 准 机 动 车 运 行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 以 下 简 称 GB 7258 ) 是 我 国 机 动 车 国 家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进 行 注 册 登 记 检 验 和 在 用 机 动 车 检 验 机 动 车 查 验 等 机 动 车 运 行 安 全 管 理 及 事 故 车 检 验 最 基 本 的 技 术 标 准, 同 时 也 是 我 国 机 动 车 新 车 定 型 强 制 性 检 验 新 车 出 厂 检 验 和 进 口 机 动 车 检 验 的 重 要 技 术 依 据 之 一 GB7258-2012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以 来, 在 加 强 机 动 车 运 行 安 全 管 理 提 高 机 动 车 运 行 安 全 水 平 保 障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等 方 面 起 到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但 是, 从 近 几 年 重 特 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暴 露 出 的 问 题 来 看,GB7258-2012 对 半 挂 汽 车 列 车 等 重 型 载 货 车 辆 面 包 车 等 多 用 途 乘 用 车 的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仍 偏 低, 且 未 对 在 用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2012 年 9 月 1 日 前 出 厂 的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 提 出 限 制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 其 次, 新 能 源 汽 车 是 当 前 我 国 汽 车 产 业 的 重 点 发 展 方 向, 国 务 院 领 导 和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对 新 能 源 汽 车 的 发 展 均 高 度 重 视, 但 GB7258-2012 并 未 针 对 新 能 源 汽 车 的 特 点 提 出 特 殊 的 运 行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不 利 于 对 新 能 源 汽 车 全 生 命 周 期 的 严 格 安 全 监 管 ; 第 三,GB7258-2012 对 公 交 车 防 火 安 全 性 和 乘 员 逃 生 便 捷 性 的 要 求 与 当 前 的 社 会 形 势 及 社 会 各 界 各 级 领 导 提 升 公 交 车 本 质 安 全 水 平 的 期 待 也 不 相 适 应, 有 必 要 通 过 修 订 GB7258 进 一 步 提 升 公 交 车 的 安 全 防 护 要 求 此 外, 目 前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正 组 织 相 关 标 委 会 修 订 道 路 车 辆 外 廓 尺 寸 轴 荷 及 质 量 限 值 (GB1589) 汽 车 和 挂 车 侧 面 防 护 要 求 (GB11567.1) 汽 车 和 挂 车 后 下 部 防 护 要 求 (GB11567.2) 电 动 自 行 车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GB17761) 等 国 家 标 准, 部 分 修 订 内 容 与 GB7258-2012 的 现 行 要 求 存 在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从 国 家 标 准 的 协 调 一 致 出 发, 也 有 必 要 对 GB7258-2012 的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为 此, 对 GB7258-2012 进 行 整 体 修 订 已 十 分 必 要 本 次 GB7258 修 订 工 作 的 修 订 原 则 主 要 有 : a) 提 高 针 对 性 针 对 我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突 出 问 题, 从 提 升 车 辆 运 行 安 全 要 求 角 度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为 严 格 机 动 车 运 行 安 全 管 理 提 供 技 术 支 撑 b) 突 出 可 行 性 根 据 我 国 实 际 国 情, 借 鉴 国 外 类 似 技 术 标 准 相 关 要 求, 制 定 切 合 我 国 实 际 状 况 的 可 操 作 性 强 的 机 动 车 运 行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c) 注 重 协 调 性 根 据 GB1589 GB11567 GB17761 等 国 家 标 准 和 其 他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制 修 订 情 况, 修 改 调 整 GB7258 标 准 相 关 技 术 要 求, 保 证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间 的 协 调 一 致 d) 保 持 延 续 性 考 虑 到 GB7258 标 准 的 实 际 作 用, 为 保 证 标 准 的 实 施 效 果, 原 则 上 不 对 标 准 框 架 结 构 进 行 调 整, 基 本 保 持 GB7258-2012 的 框 架 结 构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 a) 本 标 准 中 的 机 动 车 是 指 道 路 机 动 车 辆, 不 包 括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主 要 用 于 在 封 闭 道 路 和 场 所 行 驶 作 业 施 工 的 非 道 路 机 动 车 辆 ( 如 叉 车 ), 与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中 机 动 车 的 定 义 有 所 区 别 非 道 路 机 动 车 辆 不 应 在 道 路 上 行 驶 和 使 用, 转 场 作 业 时 原 则 上 应 采 用 汽 车 或 挂 车 装 载 运 输 的 方 式, 确 需 临 时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应 按 规 定 先 行 取 得 临 时 通 行 牌 证 ; 非 道 路 机 动 车 辆 在 道 路 上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的, 应 适 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对 机 动 车 发 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相 关 规 定 I
b) 纯 电 动 汽 车 等 新 能 源 汽 车 仍 处 在 发 展 阶 段,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特 殊 安 全 要 求 仅 是 最 基 本 的 规 定, 应 严 格 新 能 源 汽 车 设 计 和 制 造 环 节 的 管 理,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加 强 对 新 能 源 汽 车 使 用 环 节 的 管 理, 切 实 保 障 新 能 源 汽 车 运 行 安 全 c) 鉴 于 轮 式 专 用 机 械 车 的 种 类 繁 多 功 能 各 异, 本 标 准 未 对 其 外 廓 尺 寸 轴 荷 及 质 量 参 数 转 向 性 能 制 动 性 能 外 部 照 明 和 信 号 装 置 及 电 气 设 备 车 身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等 参 数 和 要 求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I
机 动 车 运 行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机 动 车 的 整 车 及 主 要 总 成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等 有 关 运 行 安 全 的 基 本 技 术 要 求, 以 及 消 防 车 救 护 车 工 程 救 险 车 和 警 车 及 残 疾 人 专 用 汽 车 的 附 加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在 我 国 道 路 上 行 驶 的 所 有 机 动 车, 但 不 适 用 于 有 轨 电 车 及 并 非 为 在 道 路 上 行 驶 和 使 用 而 设 计 和 制 造 主 要 用 于 封 闭 道 路 和 场 所 作 业 施 工 的 轮 式 专 用 机 械 车 注 : 有 轨 电 车 是 指 以 电 动 机 驱 动, 架 线 供 电, 有 轨 道 承 载 的 道 路 车 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1589 汽 车 挂 车 及 汽 车 列 车 外 廓 尺 寸 轴 荷 及 质 量 限 值 GB/T 2408 2008 塑 料 燃 烧 性 能 的 测 定 水 平 法 和 垂 直 法 GB/T 3181 漆 膜 颜 色 标 准 GB 4094 汽 车 操 纵 件 指 示 器 及 信 号 装 置 的 标 志 GB4094.2 电 动 汽 车 操 纵 件 指 示 器 及 信 号 装 置 的 标 志 GB 4599 汽 车 用 灯 丝 灯 泡 前 照 灯 GB 4785 汽 车 及 挂 车 外 部 照 明 和 光 信 号 装 置 的 安 装 规 定 GB 5948 摩 托 车 白 炽 丝 光 源 前 照 灯 配 光 性 能 GB 8108 车 用 电 子 警 报 器 GB/T 8196 机 械 安 全 固 定 式 和 活 动 式 防 护 装 置 设 计 与 制 造 一 般 要 求 GB 8410 2006 汽 车 内 饰 材 料 的 燃 烧 特 性 GB 9656 汽 车 安 全 玻 璃 GB 10396 农 林 拖 拉 机 和 机 械 草 坪 和 园 艺 动 力 机 械 安 全 标 志 和 危 险 图 形 总 则 GB 11567 汽 车 和 挂 车 侧 面 及 后 下 部 防 护 要 求 (GB11567.1 和 GB11567.2 整 合 修 订 稿 已 报 批 ) GB/T 12428 客 车 装 载 质 量 计 算 方 法 GB 12268 危 险 货 物 品 名 表 GB 12676 商 用 车 辆 和 挂 车 制 动 系 统 技 术 要 求 及 试 验 方 法 GB 13057 客 车 座 椅 及 其 车 辆 固 定 件 的 强 度 GB 13365 机 动 车 排 气 火 花 熄 灭 器 GB 13392 道 路 运 输 危 险 货 物 车 辆 标 志 GB 13954 警 车 消 防 车 救 护 车 工 程 救 险 车 标 志 灯 具 GB/T 14172 汽 车 静 侧 翻 稳 定 性 台 架 试 验 方 法 GB 15084 机 动 车 辆 间 接 视 野 装 置 性 能 和 安 装 要 求 GB 15365 摩 托 车 和 轻 便 摩 托 车 操 纵 件 指 示 器 及 信 号 装 置 的 图 形 符 号 GB 16735 道 路 车 辆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VIN) 1
GB 17352 摩 托 车 和 轻 便 摩 托 车 后 视 镜 的 性 能 和 安 装 要 求 GB 17578 客 车 上 部 结 构 强 度 要 求 及 试 验 方 法 GB/T 17676 天 然 气 汽 车 和 液 化 石 油 气 汽 车 标 志 GB 18100.1 摩 托 车 照 明 和 光 信 号 装 置 的 安 装 规 定 第 1 部 分 : 两 轮 摩 托 车 GB 18100.2 摩 托 车 照 明 和 光 信 号 装 置 的 安 装 规 定 第 2 部 分 : 两 轮 轻 便 摩 托 车 GB 18100.3 摩 托 车 照 明 和 光 信 号 装 置 的 安 装 规 定 第 3 部 分 : 三 轮 摩 托 车 GB/T 18411 道 路 车 辆 产 品 标 牌 GB 18447.1 拖 拉 机 安 全 要 求 第 1 部 分 : 轮 式 拖 拉 机 GB 18564.1 道 路 运 输 液 体 危 险 货 物 罐 式 车 辆 第 1 部 分 : 金 属 常 压 罐 体 技 术 要 求 GB 18564.2 道 路 运 输 液 体 危 险 货 物 罐 式 车 辆 第 2 部 分 : 非 金 属 常 压 罐 体 技 术 要 求 GB 18565 道 路 运 输 车 辆 综 合 性 能 要 求 和 检 验 方 法 GB/T 18697 2002 声 学 汽 车 车 内 噪 声 测 量 方 法 GB/T 19056 汽 车 行 驶 记 录 仪 GB 19151 机 动 车 用 三 角 警 告 牌 GB 19152 轻 便 摩 托 车 前 照 灯 配 光 性 能 GB 20074 摩 托 车 和 轻 便 摩 托 车 外 部 凸 出 物 GB 20075 摩 托 车 乘 员 扶 手 GB 20300 道 路 运 输 爆 炸 品 和 剧 毒 化 学 品 车 辆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GB 21259 汽 车 用 气 体 放 电 光 源 前 照 灯 GB 23254 货 车 及 挂 车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GB 24315 校 车 标 识 GB 24406 专 用 校 车 学 生 座 椅 系 统 及 其 车 辆 固 定 件 的 强 度 GB 24407 专 用 校 车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GB/T 24545 车 辆 车 速 限 制 系 统 技 术 要 求 ( 已 立 项 修 订 强 制 性 标 准, 标 准 修 订 中 ) GB/T 25085 道 路 车 辆 60V 和 600V 单 芯 电 线 GB/T 25978 道 路 车 辆 标 牌 和 标 签 GB/T25985 汽 车 防 盗 装 置 的 保 护 GB 25990 车 辆 尾 部 标 志 板 GB 25991 汽 车 用 LED 前 照 灯 GB26511 商 用 车 前 下 部 防 护 要 求 GB/T 30036 汽 车 自 适 应 前 照 明 系 统 GB/T 31883 道 路 车 辆 牵 引 连 接 件 牵 引 杆 孔 牵 引 座 牵 引 销 连 接 钩 及 环 形 孔 机 械 连 接 件 使 用 磨 损 极 限 GB 机 动 车 电 子 标 识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第 1 部 分 : 汽 车 GB 机 动 车 电 子 标 识 安 装 规 范 第 1 部 分 : 汽 车 GA 524 2004 式 警 车 汽 车 类 外 观 制 式 涂 装 规 范 GA 525 2004 式 警 车 摩 托 车 类 外 观 制 式 涂 装 规 范 3 术 语 和 定 义 3.1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2
机 动 车 power-driven vehicle 由 动 力 装 置 驱 动 或 牵 引,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供 人 员 乘 用 或 用 于 运 送 物 品 以 及 进 行 工 程 专 项 作 业 的 轮 式 车 辆, 包 括 汽 车 及 汽 车 列 车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轮 式 专 用 机 械 车 挂 车 3.2 汽 车 motor vehicle 由 动 力 驱 动, 具 有 四 个 或 四 个 以 上 车 轮 的 非 轨 道 承 载 的 车 辆, 主 要 用 于 : 载 运 人 员 和 / 或 货 物 ( 物 品 ); 牵 引 载 运 货 物 ( 物 品 ) 的 车 辆 或 特 殊 用 途 的 车 辆 ; 专 项 作 业 本 术 语 还 包 括 : a) 与 电 力 线 相 联 的 车 辆, 如 无 轨 电 车 ; b) 整 车 整 备 质 量 超 过 400kg 不 带 驾 驶 室 用 于 载 运 货 物 的 三 轮 车 辆 ; c) 整 车 整 备 质 量 超 过 600kg 不 带 驾 驶 室 不 具 有 载 运 货 物 结 构 或 功 能 的 三 轮 车 辆 ; d) 整 车 整 备 质 量 超 过 600kg 的 带 驾 驶 室 的 三 轮 车 辆 3.2.1 载 客 汽 车 passenger vehicle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主 要 用 于 载 运 人 员 的 汽 车, 包 括 装 置 有 专 用 设 备 或 器 具 但 以 载 运 人 员 为 主 要 目 的 的 汽 车 3.2.1.1 乘 用 车 passenger car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主 要 用 于 载 运 乘 客 及 其 随 身 行 李 和 / 或 临 时 物 品 的 汽 车, 包 括 驾 驶 人 座 位 在 内 最 多 不 超 过 9 个 座 位 它 也 可 以 牵 引 一 辆 中 置 轴 挂 车 3.2.1.2 旅 居 车 motor caravan 装 备 有 睡 具 ( 可 由 桌 椅 转 换 而 来 )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生 活 设 施 用 于 宿 营 的 汽 车 3.2.1.3 客 车 bus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主 要 用 于 载 运 乘 客 及 其 随 身 行 李 的 汽 车, 包 括 驾 驶 人 座 位 在 内 座 位 数 超 过 9 个 根 据 是 否 设 置 有 站 立 乘 客 区, 分 为 未 设 置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客 车 和 设 有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客 车 ( 即 城 市 客 车 ) 3.2.1.3.1 未 设 置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客 车 bus without standing passenger area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无 乘 客 站 立 区 不 允 许 乘 客 站 立 全 体 乘 客 均 乘 坐 在 座 位 上 或 卧 睡 的 客 车, 包 括 公 路 客 车 旅 游 客 车 未 设 置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公 共 汽 车 等 3.2.1.2.1.1 公 路 客 车 interurban bus 长 途 客 车 interurban bus 为 城 间 ( 城 乡 ) 运 输 乘 客 设 计 和 制 造 专 门 从 事 旅 客 运 输 的 客 车 ; 包 括 卧 铺 客 车, 即 设 计 和 制 造 供 全 体 乘 客 卧 睡 的 客 车 3.2.1.2.1.2 旅 游 客 车 touring bus 为 旅 游 设 计 和 制 造 专 门 用 于 运 载 游 客 的 客 车 3
3.2.1.2.1.3 未 设 置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公 共 汽 车 pubilic bus without standing passengers area 为 城 市 内 运 输 乘 客 设 计 和 制 造, 有 固 定 的 公 交 营 运 线 路 和 车 站, 主 要 在 城 市 道 路 运 营 的 客 车 3.2.1.3.2 设 有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客 车 public bus with standing passengers area 即 城 市 客 车, 指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小 于 70 km/h 设 有 座 椅 及 乘 客 站 立 区, 并 有 足 够 的 空 间 供 频 繁 停 站 时 乘 客 上 下 车 走 动, 有 固 定 的 公 交 营 运 线 路 和 车 站, 主 要 在 城 市 建 成 区 运 营 的 客 车 ; 也 包 括 无 轨 电 车, 即 以 电 动 机 驱 动, 与 电 力 线 相 连 的 客 车 3.2.1.4 专 用 载 客 汽 车 special passenger vehicle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需 须 经 特 殊 布 置 安 排 后 才 可 载 运 人 员 ( 通 常 为 特 定 人 员 ) 的 乘 用 车 和 客 车, 如 救 护 车 囚 车 殡 仪 车 及 专 用 校 车 等, 也 包 括 : a) 客 车 整 车 改 装 的 不 具 有 工 程 专 项 作 业 功 能 的 专 用 汽 车 ; b) 装 置 有 专 用 设 备 或 器 具, 但 座 位 数 ( 包 括 驾 驶 人 座 位 ) 超 过 6 个 的 专 用 汽 车 3.2.1.5 校 车 school bus 用 于 有 组 织 地 接 送 3 周 岁 以 上 学 龄 前 幼 儿 或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学 生 上 下 学 的 7 座 以 上 的 载 客 汽 车 3.2.1.5.1 幼 儿 校 车 school bus for infants 接 送 3 周 岁 以 上 学 龄 前 幼 儿 上 下 学 的 校 车 3.2.1.5.2 小 学 生 校 车 school bus for primary student 接 送 小 学 生 上 下 学 的 校 车 3.2.1.5.3 中 小 学 生 校 车 school bus for junior middle school student 接 送 九 年 制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 小 学 生 和 初 中 生 ) 上 下 学 的 校 车 3.2.1.5.4 专 用 校 车 special school bus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专 门 用 于 运 送 3 周 岁 以 上 学 龄 前 幼 儿 或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的 专 用 客 车 3.2.2 载 货 汽 车 goods vehicle 货 车 goods vehicle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主 要 用 于 载 运 货 物 或 牵 引 挂 车 的 汽 车, 也 包 括 : a) 装 置 有 专 用 设 备 或 器 具 但 以 载 运 货 物 为 主 要 目 的 的 汽 车 ; b) 载 运 的 货 物 固 定 安 放 在 货 厢 ( 箱 ) 内 的 汽 车 3.2.2.1 半 挂 牵 引 车 semi-trailer towing vehicle 装 备 有 特 殊 装 置 用 于 牵 引 半 挂 车 的 汽 车 3.2.2.2 低 速 汽 车 low-speed vehicle 三 轮 汽 车 和 低 速 货 车 的 总 称 4
3.2.3 专 项 作 业 车 specical motor vehicle 专 用 作 业 车 specical motor vehicle 装 置 有 专 用 设 备 或 器 具, 在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用 于 工 程 专 项 ( 包 括 卫 生 医 疗 ) 作 业 的 汽 车, 如 汽 车 起 重 机 消 防 车 混 凝 土 泵 车 清 障 车 高 空 作 业 车 扫 路 车 吸 污 车 钻 机 车 仪 器 车 检 测 车 监 测 车 电 源 车 通 信 车 电 视 车 采 血 车 医 疗 车 体 检 医 疗 车 等, 但 不 包 括 装 置 有 专 用 设 备 或 器 具 而 座 位 数 ( 包 括 驾 驶 人 座 位 ) 超 过 6 个 的 汽 车 3.2.4 气 体 燃 料 汽 车 gaseous fuel vehicle 装 备 以 石 油 气 天 然 气 或 煤 气 等 气 体 为 燃 料 的 发 动 机 的 汽 车 3.2.5 两 用 燃 料 汽 车 bi-fuel vehicle 具 有 两 套 相 互 独 立 的 燃 料 供 给 系 统, 且 两 套 燃 料 供 给 系 统 可 分 别 但 不 可 同 时 向 燃 烧 室 供 给 燃 料 的 汽 车, 如 汽 油 / 压 缩 天 然 气 两 用 燃 料 汽 车 汽 油 / 液 化 石 油 气 两 用 燃 料 汽 车 等 3.2.6 双 燃 料 汽 车 dual-fuel vehicle 具 有 两 套 燃 料 供 给 系 统, 且 两 套 燃 料 供 给 系 统 按 预 定 的 配 比 向 燃 烧 室 供 给 燃 料, 在 缸 内 混 合 燃 烧 的 汽 车, 如 柴 油 压 缩 天 然 气 双 燃 料 汽 车, 柴 油 液 化 石 油 气 双 燃 料 汽 车 等 3.2.7 纯 电 动 汽 车 battery electric vehicle 由 电 动 机 驱 动, 且 驱 动 电 能 来 源 于 车 载 可 充 电 能 量 储 存 系 统 (REESS) 的 汽 车 3.2.8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plug-in hybrid electric vehicle 具 有 可 外 接 充 电 功 能, 且 有 一 定 纯 电 动 续 驶 里 程 的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包 括 增 程 式 电 动 汽 车 3.2.9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fuel cell electric vehicle 以 燃 料 电 池 作 为 主 要 动 力 电 源 的 汽 车 3.2.10 教 练 车 driving school training vehicle 专 门 从 事 驾 驶 技 能 培 训 的 汽 车 3.2.11 残 疾 人 专 用 汽 车 vehicle for handicapped driving 在 采 用 自 动 变 速 器 的 乘 用 车 上 加 装 符 合 标 准 和 规 定 的 驾 驶 辅 助 装 置, 专 门 供 特 定 类 型 的 肢 体 残 疾 人 驾 驶 的 汽 车 5
3.3 挂 车 trailer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需 由 汽 车 或 拖 拉 机 牵 引, 才 能 在 道 路 上 正 常 使 用 的 无 动 力 道 路 车 辆, 包 括 牵 引 杆 挂 车 中 置 轴 挂 车 和 半 挂 车, 用 于 : 载 运 货 物 ; 特 殊 用 途 3.3.1 牵 引 杆 挂 车 draw-bar-trailer 全 挂 车 draw-bar-trailer 至 少 有 两 根 轴 的 挂 车, 具 有 : 一 轴 可 转 向 ; 通 过 角 向 移 动 的 牵 引 杆 与 牵 引 车 联 结 ; 牵 引 杆 可 垂 直 移 动, 联 结 到 底 盘 上, 因 此 不 能 承 受 任 何 垂 直 力 3.3.2 中 置 轴 挂 车 centre axle trailer 牵 引 装 置 不 能 垂 直 移 动 ( 相 对 于 挂 车 ), 车 轴 位 于 紧 靠 挂 车 的 重 心 ( 当 均 匀 载 荷 时 ) 的 挂 车, 这 种 车 辆 只 有 较 小 的 垂 直 静 载 荷 作 用 于 牵 引 车, 不 超 过 相 当 于 挂 车 最 大 质 量 的 10% 或 10000N 的 载 荷 ( 两 者 取 较 小 者 ) 其 中 一 轴 或 多 轴 可 由 牵 引 车 来 驱 动 [GB1589 修 订 修 订 稿 的 3.14] 3.3.3 半 挂 车 semi-trailer 均 匀 受 载 时 挂 车 质 心 位 于 车 轴 前 面, 装 有 可 将 垂 直 力 和 / 或 水 平 力 传 递 到 牵 引 车 的 联 结 装 置 的 挂 车 3.3.4 旅 居 挂 车 caravan trailer 能 够 提 供 活 动 睡 具 的 挂 车, 包 括 中 置 轴 旅 居 挂 车 和 旅 居 半 挂 车 3.4 汽 车 列 车 combination vehicles 由 汽 车 ( 低 速 汽 车 除 外 ) 牵 引 挂 车 组 成, 包 括 乘 用 车 列 车 货 车 列 车 和 铰 接 列 车 3.4.1 乘 用 车 列 车 passenger/car trailer combination 乘 用 车 和 中 置 轴 挂 车 的 组 合 3.4.2 货 车 列 车 goods road train 货 车 和 牵 引 杆 挂 车 或 中 置 轴 挂 车 的 组 合 3.4.2.1 6
牵 引 杆 挂 车 列 车 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 全 挂 拖 斗 车 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 全 挂 汽 车 列 车 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 货 车 和 牵 引 杆 挂 车 的 组 合 3.4.2.2 中 置 轴 挂 车 列 车 centre axle trailer combination 货 车 和 中 置 轴 挂 车 的 组 合 3.4.3 铰 接 列 车 articulated vehicle 半 挂 汽 车 列 车 articulated vehicle 半 挂 牵 引 车 和 半 挂 车 的 组 合, 也 包 括 带 有 连 接 板 的 货 车 和 旅 居 半 挂 车 的 组 合 3.5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road transportation vehicle of dangerous goods 专 门 用 于 运 输 危 险 货 物 的 货 车 ( 包 括 半 挂 牵 引 车 ) 挂 车 汽 车 列 车 3.6 摩 托 车 motorcycle and moped 由 动 力 装 置 驱 动 的, 具 有 两 个 或 三 个 车 轮 的 道 路 车 辆, 但 不 包 括 : a) 整 车 整 备 质 量 超 过 400kg 不 带 驾 驶 室 用 于 载 运 货 物 的 三 轮 车 辆 ; b) 整 车 整 备 质 量 超 过 600kg 不 带 驾 驶 室 不 具 有 载 运 货 物 结 构 或 功 能 且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最 多 乘 坐 2 人 ( 包 括 驾 驶 人 ) 的 三 轮 车 辆 ; c) 整 车 整 备 质 量 超 过 600kg 的 带 驾 驶 室 的 三 轮 车 辆 ; d)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整 车 整 备 质 量 外 廓 尺 寸 等 指 标 符 合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和 规 定 的, 专 供 残 疾 人 驾 驶 的 机 动 轮 椅 车 ; e) 电 驱 动 的, 具 有 脚 踏 骑 行 功 能, 且 整 车 整 备 质 量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外 廓 尺 寸 电 动 机 额 定 功 率 等 指 标 符 合 电 动 自 行 车 国 家 标 准 规 定 的 两 轮 或 三 轮 车 辆 3.6.1 普 通 摩 托 车 motorcycle 无 论 采 用 何 种 驱 动 方 式, 其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大 于 50km/h, 或 如 使 用 内 燃 机, 其 排 量 大 于 50mL, 或 如 使 用 电 驱 动, 其 电 动 机 额 定 功 率 总 和 大 于 4kW 的 摩 托 车, 包 括 两 轮 普 通 摩 托 车 边 三 轮 摩 托 车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3.6.1.1 两 轮 普 通 摩 托 车 motorcycle with two wheels 车 辆 纵 向 中 心 平 面 上 装 有 两 个 车 轮 的 普 通 摩 托 车 3.6.1.2 边 三 轮 摩 托 车 motorcycle with sidecar 在 两 轮 普 通 摩 托 车 的 右 侧 装 有 边 车 的 摩 托 车 3.6.1.3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right three-wheeled motorcycle 7
装 有 三 个 车 轮, 其 中 一 个 车 轮 在 纵 向 中 心 平 面 上, 另 外 两 个 车 轮 与 纵 向 中 心 平 面 对 称 布 置 的 普 通 摩 托 车, 包 括 : a) 装 有 与 前 轮 对 称 分 布 的 两 个 后 轮 的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且 如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允 许 载 运 货 物 或 超 过 2 名 乘 员 ( 含 驾 驶 人 ), 其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小 于 70 km/h; b) 装 有 与 后 轮 对 称 分 布 的 两 个 前 轮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不 具 有 载 运 货 物 结 构 的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3.6.2 轻 便 摩 托 车 moped 无 论 采 用 何 种 驱 动 方 式, 其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不 大 于 50km/h 的 摩 托 车, 且 : 如 使 用 内 燃 机, 其 排 量 不 大 于 50mL; 如 使 用 电 驱 动, 其 电 动 机 额 定 功 率 总 和 不 大 于 4kW 3.6.2.1 两 轮 轻 便 摩 托 车 moped with two wheels 装 有 一 个 从 动 轮 和 一 个 驱 动 轮 的 轻 便 摩 托 车 3.6.2.2 正 三 轮 轻 便 摩 托 车 right three-wheeled moped 装 有 与 前 轮 对 称 分 布 的 两 个 后 轮 的 轻 便 摩 托 车 3.7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tractor towing trailer for transportation 由 拖 拉 机 牵 引 一 辆 挂 车 组 成 的 用 于 载 运 货 物 的 机 动 车, 包 括 轮 式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和 手 扶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注 1: 本 标 准 所 指 的 拖 拉 机 是 指 最 高 设 计 车 速 不 大 于 20km/h 牵 引 挂 车 方 可 从 事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作 业 的 手 扶 拖 拉 机, 和 最 高 设 计 车 速 不 大 于 40km/h 牵 引 挂 车 方 可 从 事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作 业 的 轮 式 拖 拉 机 注 2: 手 扶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还 包 含 手 扶 变 型 运 输 机, 即 发 动 机 12 小 时 标 定 功 率 不 大 于 14.7 kw, 采 用 手 扶 拖 拉 机 底 盘, 将 扶 手 把 改 成 方 向 盘, 与 挂 车 连 在 一 起 组 成 的 折 腰 转 向 式 运 输 机 组 3.8 轮 式 专 用 机 械 车 wheeled mobile machinery for special purpose 有 特 殊 结 构 和 专 门 功 能, 装 有 橡 胶 车 轮 可 以 自 行 行 驶,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大 于 20km/h 的 轮 式 机 械, 如 装 载 机 平 地 机 挖 掘 机 推 土 机 等, 但 不 包 括 叉 车 3.9 特 型 机 动 车 special size vehicle 质 量 参 数 和 / 或 尺 寸 参 数 超 出 GB 1589 规 定 的 汽 车 挂 车 汽 车 列 车 4 整 车 4.1 整 车 标 志 4.1.1 机 动 车 在 车 身 前 部 外 表 面 的 易 见 部 位 上 应 至 少 装 置 一 个 能 永 久 保 持 的 与 车 辆 品 牌 / 型 号 相 适 应 的 商 标 或 厂 标 8
4.1.2 机 动 车 应 至 少 装 置 一 个 能 永 久 保 持 的 产 品 标 牌, 该 标 牌 的 固 定 位 置 及 型 式 应 符 合 GB/T 18411 的 规 定 ; 如 采 用 标 签 标 示, 则 标 签 应 符 合 GB/T 25978 规 定 的 标 签 一 般 性 能 防 篡 改 性 能 及 防 伪 性 能 要 求 改 装 车 应 同 时 具 有 改 装 后 的 整 车 产 品 标 牌 及 改 装 前 的 整 车 ( 或 底 盘 ) 产 品 标 牌 机 动 车 均 应 在 产 品 标 牌 上 标 明 品 牌 整 车 型 号 制 造 年 月 生 产 厂 名 及 制 造 国, 各 类 机 动 车 产 品 标 牌 应 标 明 的 其 他 项 目 见 表 1 产 品 标 牌 上 标 明 的 内 容 应 规 范 清 晰 耐 久 且 易 于 识 别, 项 目 名 称 均 应 有 中 文 名 称 表 1 各 类 机 动 车 产 品 标 牌 应 补 充 标 明 的 项 目 汽 车 a 机 动 车 类 型 b 载 客 汽 车 c 载 货 汽 车 专 项 作 业 车 应 补 充 标 明 的 项 目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发 动 机 ( 内 燃 机, 下 同 ) 型 号 发 动 机 净 功 率 最 大 允 许 总 质 量 ( 以 下 简 称 为 总 质 量 ) 乘 坐 人 数 ( 乘 员 数 )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发 动 机 型 号 发 动 机 净 功 率 总 质 量 ( 半 挂 牵 引 车 除 外 ) 整 车 整 备 质 量 ( 以 下 简 称 为 整 备 质 量 ) 最 大 允 许 牵 引 质 量 ( 无 牵 引 功 能 的 货 车 除 外 )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发 动 机 型 号 发 动 机 净 功 率 总 质 量 专 用 功 能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挂 车 d 摩 托 车 轮 式 专 用 机 械 车 组 成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的 拖 拉 机 特 型 机 动 车 a b c d e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总 质 量 整 备 质 量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发 动 机 型 号 e 发 动 机 实 际 排 量 或 净 功 率 e 整 备 质 量 车 架 号 ( 或 产 品 识 别 代 码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 发 动 机 型 号 发 动 机 标 定 功 率 整 备 质 量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出 厂 编 号 发 动 机 标 定 功 率 使 用 质 量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 或 车 架 号 ) 发 动 机 型 号 发 动 机 净 功 率 总 质 量 整 备 质 量 外 廓 尺 寸 非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还 应 标 明 电 动 动 力 系 统 最 大 输 出 功 率 ; 纯 电 动 汽 车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还 应 标 明 驱 动 电 机 型 号 和 峰 值 功 率, 动 力 电 池 系 统 额 定 电 压 和 额 定 容 量 ( 安 时 数 ), 储 氢 容 器 形 式 容 积 工 作 压 力 (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 纯 电 动 汽 车 不 标 发 动 机 相 关 信 息 ; 除 低 速 汽 车 外 的 其 他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小 于 70km/h 的 汽 车 还 应 标 明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乘 用 车 旅 居 车 还 应 标 明 发 动 机 排 量, 乘 用 车 具 备 牵 引 功 能 时 还 应 标 明 最 大 允 许 牵 引 质 量 半 挂 牵 引 车 还 应 标 明 牵 引 座 最 大 设 计 静 载 荷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还 应 标 明 装 载 质 量 或 乘 坐 人 数, 两 轮 普 通 摩 托 车 及 两 轮 轻 便 摩 托 车 可 不 标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电 动 摩 托 车 应 标 明 电 动 机 型 号 额 定 功 率 额 定 电 压 4.1.3 汽 车 摩 托 车 挂 车 应 具 有 唯 一 的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其 内 容 和 构 成 应 符 合 GB 16735 的 规 定 ; 应 至 少 有 一 个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打 刻 在 车 架 ( 无 车 架 的 机 动 车 为 车 身 主 要 承 载 且 不 能 拆 卸 的 部 件 ) 能 防 止 锈 蚀 磨 损 的 部 位 上 乘 用 车 的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应 打 刻 在 发 动 机 舱 内 能 防 止 替 换 的 车 辆 结 构 件 上, 或 打 刻 在 车 门 立 柱 上, 如 受 结 构 限 制 没 有 打 刻 空 间 时 也 可 打 刻 在 右 侧 除 后 备 箱 ( 后 行 李 区 ) 外 的 车 辆 其 他 结 构 件 上 ; 对 总 质 量 大 于 等 于 12000kg 的 货 车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及 所 有 牵 引 杆 挂 车,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应 打 刻 在 右 前 轮 纵 向 中 心 线 前 端 纵 梁 外 侧 ; 对 半 挂 车 和 中 置 轴 挂 车,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应 打 刻 在 右 前 支 腿 前 端 纵 梁 外 侧 ( 无 纵 梁 的 除 外 ); 其 他 汽 车 和 无 纵 梁 挂 车 的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应 打 刻 在 前 部 右 侧, 如 受 结 构 限 制 也 可 打 刻 在 右 侧 其 他 车 辆 结 构 件 上 其 他 机 动 车 应 在 相 应 的 易 见 位 置 打 刻 整 车 型 号 和 出 厂 编 号, 型 号 在 前, 出 厂 编 号 在 后, 在 出 厂 编 号 的 两 端 应 打 刻 起 止 标 记 打 刻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 或 整 车 型 号 和 出 厂 编 号 ) 的 部 件 不 得 采 用 打 磨 挖 补 垫 片 重 新 涂 漆 等 方 式 处 理, 从 上 ( 前 ) 方 观 察 时 打 刻 区 域 周 边 足 够 大 面 积 的 表 面 不 应 有 任 何 覆 盖 物 ; 如 有 覆 盖 物, 该 覆 盖 物 9
的 表 面 应 明 确 标 示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或 VIN 字 样, 且 覆 盖 物 在 不 使 用 任 何 专 用 工 具 的 情 况 下 能 直 接 取 下 ( 或 揭 开 ) 及 复 原, 以 方 便 地 观 察 到 足 够 大 的 包 括 打 刻 区 域 的 表 面 打 刻 的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 或 整 车 型 号 和 出 厂 编 号 ) 从 上 ( 前 ) 方 应 易 拓 印 ; 对 汽 车 和 挂 车 还 应 易 于 拍 照 打 刻 的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的 字 母 和 数 字 的 字 高 应 大 于 等 于 7.0mm 深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0.3mm( 乘 用 车 深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0.2 mm), 但 摩 托 车 字 高 应 大 于 等 于 5.0mm 深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0.2mm 打 刻 的 整 车 型 号 和 出 厂 编 号 字 高 应 为 10.0 mm, 深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0.3mm 打 刻 的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 或 整 车 型 号 和 出 厂 编 号 ) 总 长 度 应 小 于 等 于 200 mm, 字 母 和 数 字 的 字 体 和 大 小 应 相 同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 或 整 车 型 号 和 出 厂 编 号 ) 一 经 打 刻 不 得 更 改 变 动, 但 按 GB 16735 的 规 定 重 新 标 示 或 变 更 的 除 外 同 一 辆 机 动 车 的 车 架 ( 无 车 架 的 机 动 车 为 车 身 主 要 承 载 且 不 能 拆 卸 的 部 件 ) 上, 不 得 既 打 刻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又 打 刻 整 车 型 号 和 出 厂 编 号 同 一 辆 车 上 标 识 的 所 有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内 容 应 相 同 注 : 打 刻 区 域 周 边 足 够 大 面 积 的 表 面 ( 足 够 大 的 包 括 打 刻 区 域 的 表 面 ) 是 指 打 刻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的 部 件 的 全 部 表 面 ; 但 所 暴 露 表 面 能 满 足 查 看 打 刻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的 部 件 有 无 挖 补 重 新 焊 接 粘 贴 等 痕 迹 的 需 要 时, 也 应 视 为 满 足 要 求 4.1.4 发 动 机 型 号 和 出 厂 编 号 应 打 刻 ( 或 铸 出 ) 在 气 缸 体 上 且 应 能 永 久 保 持, 在 出 厂 编 号 的 两 端 应 打 刻 起 止 标 记 ( 没 有 打 刻 起 止 标 记 的 空 间 时 不 打 刻 ); 摩 托 车 应 在 发 动 机 的 易 见 部 位 铸 出 商 标 或 厂 标, 发 动 机 出 厂 编 号 应 打 刻 在 曲 轴 箱 易 见 部 位, 在 出 厂 编 号 的 两 端 应 打 刻 起 止 标 记 ( 没 有 打 刻 起 止 标 记 的 空 间 时 不 打 刻 ); 如 打 刻 ( 或 铸 出 ) 的 发 动 机 型 号 和 出 厂 编 号 不 易 见, 则 应 在 发 动 机 易 见 部 位 增 加 能 永 久 保 持 的 发 动 机 型 号 和 出 厂 编 号 的 标 识 客 车 总 质 量 大 于 等 于 12000kg 的 货 车 和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还 应 在 发 动 机 易 见 部 位 装 置 一 个 能 永 久 保 持 的 标 有 发 动 机 额 定 功 率 / 额 定 功 率 转 速 额 定 扭 矩 / 额 定 扭 矩 排 放 水 平 或 排 放 依 据 标 准 的 标 识 ( 可 与 发 动 机 型 号 和 出 厂 编 号 的 标 识 复 合 设 置 ) 纯 电 动 汽 车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和 电 动 摩 托 车 应 在 驱 动 电 动 机 壳 体 上 打 刻 电 动 机 型 号 和 编 号 对 除 轮 边 电 机 外 的 其 他 驱 动 电 机, 如 打 刻 的 电 动 机 型 号 和 编 号 被 覆 盖, 应 留 出 观 察 口, 或 在 覆 盖 件 上 增 加 能 永 久 保 持 的 电 动 机 型 号 和 编 号 的 标 识 ; 增 加 的 标 识 应 易 见, 且 非 经 破 坏 性 操 作 不 能 被 完 整 取 下 4.1.5 对 具 有 电 子 控 制 单 元 (ECU) 的 汽 车, 其 ECU 应 记 载 有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等 特 征 信 息, 且 记 载 的 特 征 信 息 不 应 被 篡 改 且 应 能 被 市 场 上 可 获 取 的 工 具 读 取 ; 但 如 汽 车 至 少 有 一 处 电 子 数 据 接 口, 且 通 过 读 取 工 具 能 够 获 得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等 特 征 信 息 的, 应 视 为 满 足 要 求 4.1.6 乘 用 车 和 总 质 量 小 于 等 于 3500kg 的 货 车 ( 低 速 汽 车 除 外 ) 应 在 靠 近 风 窗 立 柱 的 位 置 设 置 能 永 久 保 持 的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标 识 ; 该 标 识 从 车 外 应 能 清 晰 地 识 读, 且 非 经 破 坏 性 操 作 不 能 被 完 整 取 下 4.1.7 除 按 照 本 标 准 4.1.2 4.1.3 4.1.5 4.1.6 标 示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之 外, 乘 用 车 还 应 在 后 备 箱 ( 或 行 李 区 ) 从 车 外 无 法 观 察 但 打 开 后 能 直 接 观 察 的 合 适 位 置 标 示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并 至 少 在 5 个 主 要 部 件 上 标 示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 但 如 制 造 厂 家 使 用 了 能 从 零 部 件 编 号 溯 及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等 车 辆 唯 一 性 信 息 的 生 产 管 理 系 统, 主 要 部 件 上 可 标 示 零 部 件 编 号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或 零 部 件 编 号 应 直 接 打 刻 或 采 用 能 永 久 保 持 的 标 签 粘 贴 在 制 造 厂 家 规 定 主 要 部 件 的 目 标 区 域 内, 其 字 码 高 度 应 保 证 内 容 能 清 晰 确 认 4.1.8 除 按 照 本 标 准 4.1.2 4.1.3 4.1.5 标 示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之 外, 总 质 量 大 于 等 于 12000kg 的 栏 板 式 仓 栅 式 自 卸 式 罐 式 货 车 及 总 质 量 大 于 等 于 10000kg 的 栏 板 式 仓 栅 式 自 卸 式 罐 式 挂 车 还 应 在 其 货 箱 或 罐 体 ( 或 永 久 固 定 在 货 箱 或 罐 体 上 且 用 于 与 车 架 连 接 的 结 构 件 ) 上 打 刻 至 少 两 个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打 刻 的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应 易 于 拍 照, 深 度 和 高 度 应 符 合 4.1.3 的 规 定, 且 打 刻 在 左 右 两 侧 时 距 货 箱 ( 罐 体 ) 前 端 面 的 距 离 应 小 于 等 于 500mm 4.1.9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的 标 志 应 符 合 GB 13392 的 规 定 ; 其 中, 道 路 运 输 爆 炸 品 和 剧 毒 化 学 品 车 辆 还 应 符 合 GB 20300 的 规 定 10
4.1.10 对 机 动 车 进 行 改 装 或 修 理 时, 不 得 对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 或 整 车 型 号 和 出 厂 编 号 ) 发 动 机 型 号 和 出 厂 编 号 零 部 件 编 号 产 品 标 牌 发 动 机 标 识 等 整 车 标 志 进 行 遮 盖 ( 遮 挡 ) 打 磨 挖 补 垫 片 等 处 理 及 凿 孔 钻 孔 等 破 坏 性 操 作, 也 不 得 破 坏 电 子 控 制 单 元 (ECU) 等 记 载 的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4.2 外 廓 尺 寸 汽 车 及 汽 车 列 车 挂 车 的 外 廓 尺 寸 应 符 合 GB 1589 的 规 定,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的 外 廓 尺 寸 限 值 见 表 2 表 2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外 廓 尺 寸 限 值 单 位 为 米 机 动 车 类 型 长 宽 高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a 两 轮 普 通 摩 托 车 2.50 1.00 1.40 边 三 轮 摩 托 车 2.70 1.75 1.40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3.50 1.50 2.00 两 轮 轻 便 摩 托 车 2.00 0.80 1.10 正 三 轮 轻 便 摩 托 车 2.00 1.00 1.10 轮 式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10.00 b 2.50 3.00 b 手 扶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5.00 1.70 2.20 a b 对 发 动 机 排 量 大 于 等 于 800mL 或 电 动 机 额 定 功 率 总 和 大 于 等 于 40kW 的 两 轮 普 通 摩 托 车, 外 廓 尺 寸 限 值 为 长 2.80m, 宽 1.30m, 高 2.00m 对 标 定 功 率 大 于 58 kw 的 轮 式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长 度 高 度 限 值 为 长 12.00m, 高 3.50m 4.3 轴 荷 和 质 量 参 数 4.3.1 汽 车 及 汽 车 列 车 挂 车 的 轴 荷 和 质 量 参 数 应 符 合 GB 1589 的 规 定 4.3.2 机 动 车 在 空 载 和 满 载 状 态 下, 整 备 质 量 和 总 质 量 应 在 各 轴 之 间 合 理 分 配, 轴 荷 应 在 左 右 车 轮 之 间 均 衡 分 配 4.3.3 边 三 轮 摩 托 车 处 于 空 载 及 满 载 状 态 时, 边 车 车 轮 轮 荷 应 分 别 为 整 备 质 量 及 总 质 量 的 35% 以 下 4.4 核 载 4.4.1 质 量 参 数 核 定 4.4.1.1 机 动 车 最 大 允 许 总 质 量 依 据 发 动 机 功 率 最 大 设 计 轴 荷 轮 胎 的 承 载 能 力 及 正 式 批 准 的 技 术 文 件 进 行 核 算 后, 从 中 取 最 小 值 核 定 4.4.1.2 机 动 车 在 空 载 和 满 载 状 态 下, 转 向 轴 轴 荷 ( 或 转 向 轮 轮 荷 ) 分 别 与 该 车 整 备 质 量 和 总 质 量 的 比 值 应 大 于 等 于 : 乘 用 车 30%; 三 轮 汽 车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18%; 其 他 机 动 车 20% 铰 接 列 车 应 在 空 载 和 满 载 状 态 下 对 牵 引 车 部 分 进 行 核 算, 铰 接 客 车 和 铰 接 式 无 轨 电 车 应 在 空 载 和 满 载 状 态 下 对 前 车 进 行 核 算 4.4.1.3 清 障 车 在 托 举 状 态 下, 转 向 轴 轴 荷 应 大 于 等 于 总 质 量 的 15% 4.4.1.4 货 车 列 车 的 挂 车 的 最 大 允 许 装 载 质 量 应 小 于 等 于 货 车 的 最 大 允 许 装 载 质 量 4.4.1.5 铰 接 列 车 的 半 挂 车 的 总 质 量 应 小 于 等 于 半 挂 牵 引 车 的 最 大 允 许 牵 引 质 量 11
4.4.1.6 轮 式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的 挂 拖 质 量 比 ( 挂 车 最 大 允 许 总 质 量 与 拖 拉 机 使 用 质 量 之 比 ) 应 小 于 等 于 3 4.4.2 乘 用 车 旅 居 车 乘 坐 人 数 核 定 4.4.2.1 前 排 座 位 按 乘 客 舱 内 部 宽 度 ( 系 指 驾 驶 人 两 侧 门 窗 护 板 边 缘 内 侧, 并 在 车 门 后 支 柱 内 侧 量 取 ) 大 于 等 于 1200mm 时 核 定 2 人, 大 于 等 于 1650mm 时 核 定 3 人, 但 每 名 前 排 乘 员 的 座 垫 宽 和 座 垫 深 均 应 大 于 等 于 400mm, 且 不 得 作 为 学 生 座 位 核 定 乘 坐 人 数 4.4.2.2 除 前 排 座 位 外 的 其 他 排 座 位, 在 能 保 证 与 前 一 排 座 位 的 间 距 大 于 等 于 600mm 且 座 垫 深 度 大 于 等 于 400mm( 对 第 二 排 以 后 的 可 折 叠 座 椅 座 间 距 大 于 等 于 570mm 且 座 垫 深 度 大 于 等 于 350mm) 时, 按 座 垫 宽 每 400mm 核 定 1 人 ; 但 作 为 学 生 座 位 使 用 时, 对 幼 儿 校 车 按 每 280 mm 核 定 1 人, 对 小 学 生 校 车 按 每 350 mm 核 定 1 人, 对 中 小 学 生 校 车 按 380mm 核 定 1 人 单 人 座 椅 座 垫 宽 大 于 等 于 400mm 时 核 定 1 人 注 1: 学 生 座 位 ( 椅 ) 是 指 幼 儿 校 车 上 专 门 供 幼 儿 乘 坐 的 座 位 ( 椅 ) 小 学 生 校 车 上 专 门 供 小 学 生 乘 坐 的 座 位 ( 椅 ) 及 中 小 学 生 校 车 上 专 门 供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使 用 的 座 位 ( 椅 ) 注 2: 可 折 叠 座 椅 是 指 靠 背 座 垫 铰 接 且 折 叠 在 一 起 后 能 完 全 收 起 的 座 椅 注 3: 座 间 距 是 指 座 椅 座 垫 和 靠 背 均 未 被 压 陷 座 椅 处 于 滑 轨 中 间 位 置 靠 背 角 度 可 调 式 座 椅 的 靠 背 角 度 及 座 椅 其 它 调 整 量 处 于 制 造 厂 规 定 的 正 常 使 用 位 置 时, 在 通 过 ( 单 人 ) 座 椅 中 心 线 的 垂 直 平 面 内, 在 座 垫 上 表 面 最 高 点 所 处 平 面 与 地 板 上 方 620mm 高 度 范 围 内 水 平 测 量 所 得 的 座 椅 间 距 数 值 注 4: 座 垫 宽 是 指 在 座 椅 座 垫 未 被 压 陷 时, 在 座 垫 最 前 端 以 后 200mm 处 座 垫 上 表 面 测 量 所 得 的 座 垫 宽 度 数 值 ; 对 既 可 分 离 又 可 组 合 的 同 排 座 椅, 根 据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的 标 注, 选 择 一 种 座 椅 状 态 测 量 注 5: 座 垫 深 是 指 座 椅 座 垫 和 靠 背 均 未 被 压 陷 时, 在 座 垫 宽 度 方 向 中 间 位 置 测 量 取 得 的 座 垫 最 前 端 至 座 垫 靠 背 垂 直 投 影 面 的 距 离 4.4.2.3 旅 居 车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具 有 行 动 不 便 乘 客 ( 如 轮 椅 乘 坐 者 ) 乘 坐 设 施 的 乘 用 车, 设 置 有 后 向 座 椅 时, 在 与 相 向 座 椅 的 座 间 距 大 于 等 于 1150mm 且 座 垫 深 度 大 于 等 于 400mm 时, 按 座 垫 宽 每 400mm 核 定 1 人 4.4.2.4 旅 居 车 车 长 大 于 等 于 6m 的 乘 用 车 设 置 的 侧 向 座 椅 不 核 定 乘 坐 人 数 4.4.3 客 车 乘 员 数 核 定 4.4.3.1 按 乘 员 质 量 核 定 : 按 GB/T 12428 确 定 4.4.3.2 按 座 垫 宽 和 站 立 乘 客 有 效 面 积 核 定 : 长 条 座 椅 ( 指 座 垫 靠 背 均 为 条 形 的 供 两 人 或 多 人 乘 坐 的 座 椅 ) 按 座 垫 宽 每 400mm 核 定 1 人, 但 作 为 学 生 座 位 使 用 时, 对 幼 儿 校 车 按 每 280 mm( 对 幼 儿 专 用 校 车 按 每 330mm) 核 定 1 人, 对 小 学 生 校 车 按 每 350 mm 核 定 1 人, 对 中 小 学 生 校 车 按 380mm 核 定 1 人 ; 单 人 座 椅 座 垫 宽 大 于 等 于 400mm( 对 学 生 座 椅 为 380mm) 时 核 定 1 人 设 有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客 车, 按 GB/T 12428 确 定 的 站 立 乘 客 有 效 面 积 计 算, 每 0.125 m2 核 定 站 立 乘 客 1 人 ; 双 层 客 车 的 上 层 及 其 他 客 车 不 核 定 站 立 人 数 4.4.3.3 按 卧 铺 铺 位 核 定 : 卧 铺 客 车 的 每 个 铺 位 核 定 1 人, 驾 驶 人 座 椅 核 定 1 人, 乘 客 座 椅 ( 包 括 车 组 人 员 座 椅 ) 不 核 定 乘 坐 人 数 4.4.3.4 可 折 叠 的 单 人 座 椅 及 驾 驶 人 座 椅 R 点 所 处 的 横 向 垂 直 平 面 之 前 的 座 椅 不 得 作 为 学 生 座 位 ( 椅 ) 核 定 人 数 4.4.3.5 幼 儿 校 车 小 学 生 校 车 和 中 小 学 生 校 车 按 4.4.3.2 和 4.4.3.4 核 定 乘 员 数, 其 他 客 车 以 4.4.3.1 4.4.3.2 及 4.4.3.3 计 算 的 乘 员 数 取 最 小 值 核 定 乘 员 数 幼 儿 校 车 的 核 定 乘 员 数 应 小 于 等 于 45 人, 其 他 校 车 的 核 定 乘 员 数 应 小 于 等 于 56 人 未 设 置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客 车 的 核 定 乘 员 数 应 小 于 等 于 56 人, 其 中 二 轴 卧 铺 客 车 的 核 定 乘 员 数 应 小 于 等 于 36 人, 三 轴 卧 铺 客 车 的 核 定 乘 员 数 应 小 于 等 于 40 人 12
4.4.4 有 驾 驶 室 机 动 车 的 驾 驶 室 乘 坐 人 数 核 定 ( 摩 托 车 除 外 ) 4.4.4.1 驾 驶 室 的 前 排 座 位, 按 驾 驶 室 内 部 宽 度 ( 系 指 驾 驶 室 门 窗 护 板 边 缘 内 侧, 并 在 车 门 后 支 柱 内 侧 量 取 ) 大 于 等 于 1200mm 时 核 定 2 人, 大 于 等 于 1650mm 时 核 定 3 人, 但 每 名 前 排 乘 员 的 座 垫 宽 和 座 垫 深 均 应 大 于 等 于 400mm 4.4.4.2 双 排 座 位 驾 驶 室 的 后 排 座 位, 按 座 垫 中 间 位 置 测 量 的 车 身 内 部 宽 度, 在 能 保 证 与 前 排 座 位 的 间 距 大 于 等 于 650mm 且 座 垫 深 度 大 于 等 于 400mm 时, 每 400mm 核 定 1 人 4.4.4.3 带 卧 铺 的 货 车, 卧 铺 铺 位 不 核 定 乘 坐 人 数 4.4.4.4 有 驾 驶 室 的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和 使 用 方 向 盘 转 向 的 三 轮 汽 车, 除 驾 驶 人 外 可 再 核 定 一 名 乘 员, 但 其 座 垫 宽 应 大 于 等 于 350 mm, 座 椅 深 应 大 于 等 于 300 mm, 且 座 椅 不 应 增 加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或 三 轮 汽 车 的 外 廓 尺 寸 ; 不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时, 只 准 许 乘 坐 驾 驶 人 1 人 4.4.4.5 货 车 专 项 作 业 车 核 定 乘 坐 人 数 应 小 于 等 于 6 人 4.4.5 摩 托 车 乘 坐 人 数 核 定 4.4.5.1 两 轮 普 通 摩 托 车 和 不 带 驾 驶 室 的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除 驾 驶 人 外, 有 固 定 座 位 的 再 核 定 乘 坐 1 人 4.4.5.2 边 三 轮 摩 托 车 除 驾 驶 人 外, 主 车 和 边 车 有 固 定 座 位 的 各 核 定 乘 坐 1 人 4.4.5.3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驾 驶 室 核 定 乘 坐 驾 驶 人 1 人 ; 车 厢 在 有 纵 向 布 置 ( 与 机 动 车 前 进 方 向 相 同 ) 的 固 定 座 椅 ( 该 固 定 座 椅 的 座 垫 深 度 大 于 等 于 400 mm 且 与 驾 驶 人 座 椅 的 间 距 大 于 等 于 650 mm) 时, 按 座 垫 宽 度 每 400 mm 核 定 1 人, 但 最 多 为 2 人 ; 不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时, 车 厢 不 核 定 乘 坐 人 数 4.4.5.4 轻 便 摩 托 车 核 定 乘 坐 驾 驶 人 1 人 4.4.6 特 殊 规 定 4.4.6.1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具 有 行 动 不 便 乘 客 ( 如 轮 椅 乘 坐 者 ) 乘 坐 设 施 的 载 客 汽 车 装 备 有 担 架 的 救 护 车 等 用 于 载 运 特 定 乘 客 的 载 客 汽 车 的 乘 坐 人 数, 以 及 医 疗 车 体 检 医 疗 车 等 专 项 作 业 车 的 乘 坐 人 数, 参 照 4.4.2.1 4.4.2.2 4.4.2.3 4.4.3 和 4.4.4 核 定 4.4.6.2 旅 居 车 的 核 定 乘 员 数 应 小 于 等 于 9 人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旅 居 车, 驾 驶 室 与 旅 居 车 厢 之 间 无 法 保 证 人 员 的 走 动 时, 旅 居 车 厢 不 核 定 乘 坐 人 数 4.4.6.3 旅 居 挂 车 不 核 定 乘 坐 人 数 4.4.6.4 货 车 驾 驶 室 ( 区 ) 以 外 部 位 设 置 的 座 椅 和 卧 铺 不 核 定 乘 坐 人 数 4.5 比 功 率 4.5.1 单 车 要 求 低 速 汽 车 及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的 比 功 率 应 大 于 等 于 4.0 kw/t, 除 无 轨 电 车 外 的 其 他 机 动 车 的 比 功 率 应 大 于 等 于 5.0 kw/t 注 : 比 功 率 为 发 动 机 净 功 率 ( 或 0.9 倍 的 发 动 机 额 定 功 率 或 0.9 倍 的 发 动 机 标 定 功 率 ) 与 机 动 车 最 大 允 许 总 质 量 之 比 4.5.2 列 车 要 求 4.5.2.1 乘 用 车 列 车 的 比 功 率 应 大 于 等 于 20kW/t 4.5.2.2 货 车 列 车 铰 接 列 车 的 比 功 率 根 据 列 车 总 质 量 (G) 的 不 同, 分 别 应 大 于 等 于 : 6.88kW/t(G<18t); (4.30+46/G) kw/t(18t G<43t); 5.40 kw/t(43t G<49t) 13
4.6 侧 倾 稳 定 性 及 驻 车 稳 定 角 4.6.1 按 GB/T 14172 规 定 的 方 法, 客 车 发 动 机 中 置 的 乘 用 车 在 乘 客 区 满 载 行 李 舱 空 载 的 情 况 下 测 试 时, 向 左 侧 和 右 侧 倾 斜 的 侧 倾 稳 定 角 均 应 大 于 等 于 28 ( 对 专 用 校 车 均 应 大 于 等 于 32 ); 且 除 定 线 行 驶 的 双 层 ( 公 共 ) 汽 车 外, 在 空 载 静 态 条 件 下, 向 左 侧 和 右 侧 倾 斜 的 侧 倾 稳 定 角 均 应 大 于 等 于 35 注 : 铰 接 客 车 和 铰 接 式 无 轨 电 车 按 前 车 考 核 4.6.2 罐 式 汽 车 和 罐 式 挂 车 在 满 载 静 态 状 态 下, 向 左 侧 和 右 侧 倾 斜 的 侧 倾 稳 定 角 应 大 于 等 于 23 4.6.3 其 他 机 动 车 在 空 载 静 态 状 态 下, 向 左 侧 和 右 侧 倾 斜 的 侧 倾 稳 定 角 应 大 于 等 于 : 三 轮 机 动 车 ( 包 括 三 轮 汽 车 和 三 轮 摩 托 车, 但 不 包 括 轮 距 小 于 等 于 460mm 的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下 同 ) 25 ; 总 质 量 为 整 备 质 量 的 1.2 倍 以 下 的 机 动 车 28 ; 总 质 量 不 小 于 整 备 质 量 的 1.2 倍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和 轮 式 专 用 机 械 车 32 ; 其 他 机 动 车 ( 特 型 机 动 车 两 轮 普 通 摩 托 车 及 轻 便 摩 托 车 除 外 ) 35 4.6.4 两 轮 普 通 摩 托 车 和 两 轮 轻 便 摩 托 车 在 用 撑 杆 支 撑 时, 向 左 向 右 向 前 的 驻 车 稳 定 角 分 别 应 大 于 等 于 9 5 6 ; 在 用 停 车 架 支 撑 时, 向 左 向 右 向 前 的 驻 车 稳 定 角 均 应 大 于 等 于 8 4.7 图 形 和 文 字 标 志 4.7.1 汽 车 ( 三 轮 汽 车 和 装 用 单 缸 柴 油 机 的 低 速 货 车 除 外 ) 摩 托 车 应 分 别 按 照 GB 4094 GB4094.2 和 GB 15365 的 规 定 设 置 操 纵 件 指 示 器 及 信 号 装 置 的 图 形 标 志 4.7.2 三 轮 汽 车 和 装 用 单 缸 柴 油 机 的 低 速 货 车 的 变 速 杆 手 柄 和 开 关 等 操 纵 机 构, 除 作 用 非 常 明 确 的 外, 应 在 操 纵 机 构 上 或 其 附 近 用 耐 久 性 标 志 明 确 标 明 其 功 能 操 作 方 向 等 标 志 用 操 作 符 号 应 与 背 景 有 明 显 的 色 差 4.7.3 机 动 车 标 注 的 警 告 性 文 字 应 有 中 文 4.7.4 旅 居 车 和 旅 居 挂 车 旅 居 室 内 的 专 用 装 备 设 施 应 明 示 相 应 的 安 全 使 用 规 定 4.7.5 低 速 汽 车 和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应 对 需 要 提 醒 人 们 注 意 的 安 全 事 项 设 置 相 应 的 安 全 标 志 安 全 标 志 应 符 合 GB 10396 的 规 定 4.7.6 所 有 货 车 和 专 项 作 业 车 均 应 在 驾 驶 室 ( 区 ) 两 侧 喷 涂 总 质 量 ( 半 挂 牵 引 车 为 最 大 允 许 牵 引 质 量 ); 其 中, 栏 板 货 车 和 自 卸 车 还 应 在 驾 驶 室 两 侧 喷 涂 栏 板 高 度, 罐 式 汽 车 和 罐 式 挂 车 还 应 在 罐 体 上 喷 涂 罐 体 容 积 及 允 许 装 运 货 物 的 种 类 ( 对 罐 式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为 装 运 货 物 的 名 称 ), 罐 体 需 定 期 进 行 检 验 的 罐 式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还 应 在 罐 体 喷 涂 的 装 运 货 物 的 名 称 的 下 方 喷 涂 罐 体 下 次 检 验 日 期 : 年 月 栏 板 挂 车 应 在 车 厢 两 侧 喷 涂 栏 板 高 度 喷 涂 的 中 文 及 阿 拉 伯 数 字 应 清 晰, 高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80mm 4.7.7 总 质 量 大 于 等 于 4500kg 的 货 车 ( 半 挂 牵 引 车 除 外 ) 和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所 有 挂 车 均 应 在 车 厢 后 部 喷 涂 或 粘 贴 / 放 置 放 大 的 号 牌 号 码, 总 质 量 大 于 等 于 12000kg 的 自 卸 车 还 应 在 车 厢 左 右 两 侧 喷 涂 放 大 的 号 牌 号 码 放 大 的 号 牌 号 码 字 样 应 清 晰 4.7.8 所 有 客 车 ( 专 用 校 车 和 设 有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公 共 汽 车 除 外 ) 应 在 乘 客 门 附 近 车 身 外 部 易 见 位 置, 用 高 度 大 于 等 于 100mm 的 中 文 及 阿 拉 伯 数 字 标 明 该 车 提 供 给 乘 员 ( 包 括 驾 驶 人 ) 的 座 位 数 4.7.9 专 用 校 车 车 身 外 观 标 识 应 符 合 GB 24315 规 定 校 车 运 送 学 生 时, 应 在 前 风 窗 玻 璃 右 下 角 和 后 风 窗 玻 璃 适 当 位 置 各 放 置 一 块 可 以 从 车 外 清 楚 识 别 的 校 车 标 牌 ; 但 专 门 用 于 接 送 学 生 上 下 学 的 非 专 用 校 车, 车 身 外 观 标 识 还 应 符 合 专 用 校 车 相 关 规 定 注 : 非 专 用 校 车 是 指 除 专 用 校 车 外 的 其 他 校 车 4.7.10 气 体 燃 料 汽 车 两 用 燃 料 汽 车 和 双 燃 料 汽 车 应 按 GB/T 17676 的 规 定 标 注 其 使 用 的 气 体 燃 料 类 型 14
4.7.11 除 低 速 汽 车 外 的 其 他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小 于 70km/h 的 汽 车, 应 在 车 身 后 部 喷 涂 / 粘 贴 表 示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 单 位 :km/h) 的 阿 拉 伯 数 字 ; 阿 拉 伯 数 字 的 高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200mm, 外 围 应 用 尺 寸 相 匹 配 的 红 色 圆 圈 包 围 4.7.12 教 练 车 应 在 车 身 两 侧 及 后 部 喷 涂 高 度 大 于 等 于 100mm 的 教 练 车 等 字 样 4.7.13 警 车 消 防 车 救 护 车 和 工 程 救 险 车 以 外 的 机 动 车, 不 得 喷 涂 和 安 装 与 警 车 消 防 车 救 护 车 和 工 程 救 险 车 相 同 或 相 类 似 的 标 志 图 案 和 灯 具 4.8 外 观 4.8.1 机 动 车 各 零 部 件 应 完 好, 联 接 牢 固, 无 缺 损 及 影 响 安 全 使 用 的 变 形 4.8.2 车 体 应 周 正, 车 体 外 缘 左 右 对 称 部 位 高 度 差 应 小 于 等 于 40 mm 4.8.3 两 轮 普 通 摩 托 车 和 轻 便 摩 托 车 的 方 向 把 和 导 流 板 等 左 右 对 称 的 零 部 件 离 地 面 高 度 差 应 小 于 等 于 10 mm;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的 驾 驶 室 和 车 厢 等 左 右 对 称 的 零 部 件 离 地 面 高 度 差 应 小 于 等 于 20 mm 4.9 漏 水 检 查 在 发 动 机 运 转 及 停 车 时, 散 热 器 水 泵 缸 体 缸 盖 暖 风 装 置 及 所 有 连 接 部 位 均 不 得 有 明 显 渗 漏 现 象 4.10 漏 油 检 查 机 动 车 连 续 行 驶 距 离 不 小 于 10 km, 停 车 5 min 后 观 察, 不 得 有 明 显 渗 漏 现 象 4.11 车 速 表 指 示 误 差 (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不 大 于 40 km/h 的 机 动 车 除 外 ) 车 速 表 指 示 车 速 V 1 ( 单 位 :km/h) 与 实 际 车 速 V 2 ( 单 位 :km/h) 之 间 应 符 合 下 列 关 系 式 : 0 V 1 - V 2 (V 2 /10) + 4 4.12 行 驶 轨 迹 汽 车 列 车 和 轮 式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在 平 坦 干 燥 的 路 面 上 以 30km/h 的 速 度 直 线 行 驶 时, 挂 车 后 轴 中 心 相 对 于 牵 引 车 前 轴 中 心 的 最 大 摆 动 幅 度, 铰 接 列 车 乘 用 车 列 车 和 中 置 轴 挂 车 列 车 应 小 于 等 于 110mm, 牵 引 杆 挂 车 列 车 和 轮 式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应 小 于 等 于 220mm 4.13 驾 驶 人 耳 旁 噪 声 要 求 汽 车 ( 纯 电 动 汽 车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和 低 速 汽 车 除 外 ) 驾 驶 人 耳 旁 噪 声 声 级 应 小 于 等 于 90dB(A), 其 检 验 方 法 见 附 录 A 4.14 环 保 要 求 机 动 车 的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及 噪 声 控 制 应 符 合 国 家 环 保 标 准 的 规 定 4.15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4.15.1 机 动 车 的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应 用 文 字 标 明 与 车 型 ( 整 车 型 号 ) 相 一 致 的 以 下 结 构 参 数 和 技 术 特 征, 必 要 时 还 应 用 图 案 辅 助 说 明 : 整 车 产 品 标 牌 按 4.1.3 和 4.1.8 规 定 打 刻 的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 或 整 车 型 号 和 出 厂 编 号 ) 打 刻 ( 或 铸 出 的 ) 发 动 机 型 号 和 出 厂 编 号 ( 或 电 动 机 型 号 和 编 号 ) 标 有 发 动 机 型 号 和 出 厂 编 号 ( 或 电 动 机 型 号 和 编 号 ) 的 标 识 等 标 志 的 具 体 位 置, 同 车 型 存 在 不 同 打 刻 标 示 位 置 时 应 全 部 予 以 说 明 ; 打 刻 的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 或 整 车 型 号 和 出 厂 编 号 ) 还 应 有 图 案 说 明 ; 15
长 宽 高 等 整 车 外 廓 尺 寸 参 数 ; 轴 荷 整 备 质 量 最 大 允 许 总 质 量 等 质 量 参 数 ; 发 动 机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 如 发 动 机 最 大 净 功 率 额 定 功 率 / 转 速 额 定 扭 矩 / 转 速 ); 罐 体 容 积 及 允 许 装 运 货 物 的 种 类 ; 燃 料 种 类 及 标 号 ; 机 动 车 整 车 出 厂 时 所 达 到 的 排 放 水 平 ; 指 定 试 验 条 件 下 的 整 车 燃 料 消 耗 量 ;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最 大 爬 坡 度 等 动 力 性 能 参 数 ; 起 步 气 压 的 具 体 数 值 ; 可 以 使 用 的 轮 胎 规 格 备 胎 规 格, 以 及 轮 胎 气 压 等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 钢 板 弹 簧 的 形 式 和 规 格 ; 空 气 悬 挂 ( 如 装 备 ) 的 正 常 使 用 状 态 ; 座 椅 靠 背 的 正 常 使 用 状 态 ; 侧 面 及 后 下 部 防 护 装 置 的 材 质 结 构 尺 寸 连 接 部 位 和 形 式 外 形 ; 封 闭 式 货 车 隔 离 装 置 的 承 受 能 力 及 装 载 货 物 注 意 事 项 ;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大 于 100km/h 的 机 动 车 的 车 轮 动 平 衡 要 求 ; 车 轮 定 位 值 ; 制 动 踏 板 自 由 行 程 的 合 理 范 围 ; 制 动 摩 擦 副 的 合 理 使 用 范 围 ; 变 速 器 功 能 限 制 使 用 的 特 殊 情 形 ( 如 有 ); 涉 及 安 全 使 用 车 辆 的 其 他 事 项 注 : 对 发 动 机 最 大 净 功 率 额 定 功 率 / 转 速 等 发 动 机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以 及 车 轮 动 平 衡 要 求 车 轮 定 位 值 制 动 踏 板 自 由 行 程 的 合 理 范 围 制 动 摩 擦 副 的 合 理 使 用 范 围 等 主 要 用 于 车 辆 维 修 的 技 术 参 数, 在 其 他 随 车 正 式 文 件 上 有 说 明 的, 也 视 为 满 足 要 求 4.15.2 汽 车 的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应 对 其 前 风 窗 玻 璃 处 微 波 窗 口 的 具 体 位 置, 以 及 装 备 的 安 全 气 囊 防 抱 制 动 装 置 辅 助 制 动 装 置 限 速 功 能 或 限 速 装 置 电 子 稳 定 控 制 系 统 等 安 全 装 置 的 功 能 用 法 和 注 意 事 项 等 加 以 说 明 ; 装 备 有 安 全 气 囊 的 汽 车, 还 应 在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中 明 确 安 全 气 囊 的 位 置 和 类 型 展 开 的 条 件 和 情 形 4.15.3 具 有 电 子 控 制 单 元 (ECU) 或 电 子 数 据 接 口 的 汽 车, 应 在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中 说 明 从 ECU 或 电 子 数 据 接 口 中 读 取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信 息 的 方 法 和 地 点 4.15.4 配 备 了 事 件 数 据 记 录 器 (EDR) 的 汽 车, 其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应 : 包 括 本 车 配 备 了 事 件 数 据 记 录 器 (EDR) EDR 的 主 要 功 能 是 在 碰 撞 或 接 近 碰 撞 时, 在 较 短 时 间 段 内 记 录 汽 车 运 动 和 安 全 系 统 状 态 信 息 的 数 据 等 内 容 的 声 明 ; 对 EDR 所 记 录 数 据 项 的 含 义 及 可 能 的 用 途 加 以 说 明 ; 对 EDR 数 据 读 取 工 具 的 获 取 途 径 加 以 说 明 4.15.5 乘 用 车 旅 居 车 的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应 对 适 合 安 装 的 儿 童 座 椅 的 类 型 及 固 定 方 法 加 以 说 明 4.15.6 具 备 牵 引 功 能 的 乘 用 车, 应 在 其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中 对 以 下 事 项 加 以 说 明 : 最 大 允 许 牵 引 质 量 ( 按 中 置 轴 挂 车 有 无 制 动 两 种 情 形 分 别 描 述 ); 配 备 的 电 连 接 接 头 对 应 的 国 家 标 准 或 国 际 标 准 号, 及 各 接 线 的 功 能 ; 配 备 的 连 接 球 头 对 应 的 国 家 标 准 或 国 际 标 准 号 ; 附 加 后 视 镜 及 支 架 的 安 装 位 置 ; 允 许 牵 引 的 中 置 轴 挂 车 的 尺 寸 限 值 ; 乘 用 车 与 中 置 轴 挂 车 的 制 动 系 统 连 接 要 求 及 安 装 和 操 作 说 明 ; 16
乘 用 车 列 车 的 驾 驶 人 员 要 求 ; 乘 用 车 列 车 在 行 驶 中 的 注 意 事 项 4.15.7 旅 居 挂 车 的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应 注 明 连 接 装 置 对 应 的 国 家 标 准 或 国 际 标 准 号, 并 明 示 车 辆 行 驶 过 程 中 旅 居 室 内 不 得 载 人 4.15.8 纯 电 动 汽 车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的 产 品 说 明 书 中, 应 注 明 操 作 安 全 和 故 障 防 护 特 殊 要 求, 并 向 安 全 人 员 和 紧 急 救 援 者 提 供 关 于 车 辆 事 故 处 理 的 信 息 4.15.9 专 项 作 业 车 的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应 注 明 其 装 备 的 专 用 设 备 或 器 具 的 类 型 规 格 专 用 功 能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和 专 项 作 业 的 特 殊 说 明 4.15.10 三 轮 汽 车 的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应 明 示 所 有 操 纵 机 构 的 操 作 说 明 4.15.11 轮 式 专 用 机 械 车 特 型 机 动 车 的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应 明 示 其 制 造 时 所 执 行 的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和 /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标 准 顺 序 号 和 年 号 4.15.12 机 动 车 的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的 所 有 文 字 性 内 容 均 应 有 中 文 4.16 乘 用 车 列 车 的 特 殊 要 求 4.16.1 组 成 乘 用 车 列 车 的 乘 用 车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乘 用 车 的 整 备 质 量 应 大 于 等 于 800kg; b) 乘 用 车 车 宽 应 大 于 等 于 1650mm; c) 乘 用 车 应 装 备 防 抱 制 动 装 置 ; d) 乘 用 车 应 装 备 符 合 标 准 规 定 的 电 连 接 接 头, 乘 用 车 或 旅 居 车 到 挂 车 输 出 端 的 电 路 容 量 应 大 于 等 于 20A; e) 乘 用 车 应 装 备 符 合 标 准 规 定 的 A50 连 接 球 头, 连 接 球 头 应 位 于 车 辆 纵 向 中 心 线 上 ( 偏 差 应 小 于 等 于 10mm) 4.16.2 组 成 乘 用 车 列 车 的 中 置 轴 挂 车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中 置 轴 挂 车 的 总 质 量 应 小 于 等 于 2500kg; b) 中 置 轴 挂 车 应 装 备 符 合 标 准 规 定 的 连 接 装 置 ; c) 总 质 量 大 于 750kg 的 中 置 轴 挂 车 应 装 备 制 动 系 统 4.16.3 乘 用 车 列 车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乘 用 车 和 中 置 轴 挂 车 的 电 连 接 器 电 缆 线 气 制 动 连 接 器 气 制 动 螺 旋 管 的 型 号 和 尺 寸 相 互 匹 配 ; b) 对 于 全 轮 和 后 轮 驱 动 的 乘 用 车, 中 置 轴 挂 车 总 质 量 与 乘 用 车 整 备 质 量 的 比 小 于 等 于 1.5; 对 于 前 轮 驱 动 的 乘 用 车, 中 置 轴 挂 车 总 质 量 与 乘 用 车 整 备 质 量 的 比 小 于 等 于 ; c) 对 于 无 制 动 的 中 置 轴 挂 车, 挂 车 总 质 量 与 乘 用 车 整 备 质 量 的 比 值 小 于 等 于 0.6; d) 所 有 车 辆 牵 引 支 架 须 配 备 安 全 链, 安 全 链 在 列 车 制 动 前 保 证 挂 车 和 牵 引 车 不 能 分 离 且 挂 车 具 备 一 定 的 转 向 能 力 ; e) 作 用 在 连 接 装 置 上 的 垂 直 载 荷 同 时 满 足 : 大 于 等 于 乘 用 车 最 大 允 许 牵 引 质 量 的 4% 且 大 于 等 于 25kg; 小 于 等 于 乘 用 车 最 大 允 许 牵 引 质 量 的 10% 且 乘 用 车 后 轴 轴 荷 小 于 等 于 允 许 轴 荷 f) 乘 用 车 列 车 的 最 小 转 弯 半 径 小 于 等 于 9m; g) 一 个 人 不 使 用 任 何 工 具 即 可 安 全 地 连 接 或 者 断 开 乘 用 车 和 中 置 轴 挂 车 4.17 其 他 要 求 4.17.1 专 项 作 业 车 和 轮 式 专 用 机 械 车 的 特 殊 结 构 和 专 用 装 置 不 得 影 响 机 动 车 的 安 全 运 行 17
4.17.2 轮 式 专 用 机 械 车 的 外 廓 尺 寸 轴 荷 及 质 量 参 数 转 向 系 制 动 系 外 部 照 明 和 信 号 装 置 及 电 气 设 备 车 身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等 要 求 按 土 方 机 械 相 关 强 制 性 标 准 实 施 4.17.3 车 长 大 于 11m 的 客 车 应 装 备 符 合 标 准 规 定 的 车 道 偏 离 报 警 系 统 (LDWS) 和 前 车 碰 撞 预 警 系 统 (FVCWs) 4.17.4 货 车 不 应 采 用 五 轴 及 以 上 的 结 构 ( 不 包 括 采 用 具 有 自 动 提 升 功 能 的 浮 动 轴 的 情 形 ); 货 运 半 挂 车 不 应 采 用 四 轴 及 以 上 的 结 构 4.17.5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的 纯 电 动 续 驶 里 程 应 大 于 等 于 50km 4.17.6 新 注 册 登 记 的 机 动 车, 其 安 全 装 置 的 配 备 应 与 批 准 的 状 态 一 致, 质 量 和 尺 寸 参 数 与 批 准 数 值 的 偏 差 应 符 合 规 定 在 用 的 货 车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挂 车, 其 货 厢 ( 罐 体 ) 结 构 及 尺 寸 钢 板 弹 簧 片 数 及 形 式 轮 胎 规 格 等 技 术 参 数 和 结 构 特 征 应 与 注 册 登 记 时 一 致, 整 车 整 备 质 量 货 厢 内 部 尺 寸 外 廓 尺 寸 ( 长 宽 高 ) 等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应 与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记 载 的 技 术 参 数 保 持 在 合 理 的 偏 差 范 围 4.17.7 采 用 了 主 被 动 安 全 新 技 术 新 装 备 的 机 动 车, 经 具 备 资 质 的 机 构 检 验, 认 定 新 技 术 新 装 备 的 性 能 不 低 于 本 标 准 及 其 他 机 动 车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对 应 要 求 的, 报 国 家 机 动 车 产 品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家 交 通 安 全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视 同 于 符 合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对 应 运 行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5 发 动 机 5.1 发 动 机 应 动 力 性 能 良 好, 运 转 平 稳, 怠 速 稳 定, 无 异 响, 机 油 压 力 和 温 度 正 常 发 动 机 功 率 应 大 于 等 于 标 牌 ( 或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 标 明 的 发 动 机 功 率 的 75% 5.2 发 动 机 应 有 良 好 的 起 动 性 能 汽 车 ( 三 轮 汽 车 和 装 用 单 缸 柴 油 机 的 低 速 货 车 除 外 ) 发 动 机 应 能 由 驾 驶 人 在 座 位 上 起 动 5.3 柴 油 机 停 机 装 置 应 灵 活 有 效 5.4 发 动 机 点 火 燃 料 供 给 润 滑 冷 却 和 进 排 气 等 系 统 的 机 件 应 齐 全, 性 能 良 好 5.5 纯 电 动 汽 车 的 电 机 系 统 应 运 转 平 稳, 无 异 响 6 转 向 系 6.1 汽 车 ( 三 轮 汽 车 除 外 ) 的 方 向 盘 应 设 置 于 左 侧, 其 他 机 动 车 的 方 向 盘 不 得 设 置 于 右 侧 ; 专 项 作 业 车 教 练 车 按 需 要 可 设 置 左 右 两 个 方 向 盘 装 有 两 个 后 轮 有 驾 驶 室 的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如 使 用 方 向 盘 转 向, 则 方 向 盘 中 心 立 柱 距 车 辆 纵 向 中 心 平 面 的 水 平 距 离 应 小 于 等 于 200mm; 其 他 摩 托 车 不 得 使 用 方 向 盘 转 向 6.2 机 动 车 的 方 向 盘 ( 或 方 向 把 ) 应 转 动 灵 活, 操 纵 方 便, 无 卡 滞 现 象 机 动 车 应 设 置 转 向 限 位 装 置 转 向 系 统 在 任 何 操 作 位 置 上, 不 得 与 其 他 部 件 有 干 涉 现 象 6.3 机 动 车 ( 摩 托 车 三 轮 汽 车 手 扶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除 外 ) 正 常 行 驶 时, 转 向 轮 转 向 后 应 有 一 定 的 回 正 能 力 ( 允 许 有 残 余 角 ), 以 使 机 动 车 具 有 稳 定 的 直 线 行 驶 能 力 6.4 机 动 车 方 向 盘 的 最 大 自 由 转 动 量 应 小 于 等 于 : a)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大 于 等 于 100km/h 的 机 动 车 15 ; b) 三 轮 汽 车 35 ; c) 其 他 机 动 车 25 18
6.5 汽 车 ( 三 轮 汽 车 除 外 ) 应 具 有 适 度 的 不 足 转 向 特 性 6.6 三 轮 汽 车 摩 托 车 的 转 向 轮 向 左 或 向 右 转 角 应 小 于 等 于 : a) 三 轮 汽 车 三 轮 摩 托 车 正 三 轮 轻 便 摩 托 车 45 ; b) 两 轮 普 通 摩 托 车 两 轮 轻 便 摩 托 车 48 6.7 机 动 车 在 平 坦 硬 实 干 燥 和 清 洁 的 道 路 上 行 驶 不 应 跑 偏, 其 方 向 盘 ( 或 方 向 把 ) 不 应 有 摆 振 路 感 不 灵 或 其 他 异 常 现 象 6.8 机 动 车 在 平 坦 硬 实 干 燥 和 清 洁 的 水 泥 或 沥 青 道 路 上 行 驶, 以 10 km/h 的 速 度 在 5 s 之 内 沿 螺 旋 线 从 直 线 行 驶 过 渡 到 外 圆 直 径 为 25m 的 车 辆 通 道 圆 行 驶, 施 加 于 方 向 盘 外 缘 的 最 大 切 向 力 应 小 于 等 于 245 N 6.9 专 用 校 车 应 采 用 转 向 助 力 装 置 ; 其 他 机 动 车 转 向 轴 最 大 设 计 轴 荷 大 于 4000 kg 时, 也 应 采 用 转 向 助 力 装 置 装 有 转 向 助 力 装 置 的 机 动 车, 转 向 时 其 转 向 助 力 功 能 不 得 出 现 时 有 时 无 的 现 象, 且 转 向 助 力 装 置 失 效 时 仍 应 具 有 用 方 向 盘 控 制 机 动 车 的 能 力 6.10 汽 车 ( 三 轮 汽 车 除 外 ) 的 车 轮 定 位 应 与 该 车 型 的 技 术 要 求 一 致 对 前 轴 采 用 非 独 立 悬 架 的 汽 车 ( 前 轴 采 用 双 转 向 轴 时 除 外 ), 其 转 向 轮 的 横 向 侧 滑 量, 用 侧 滑 台 检 验 时 侧 滑 量 值 应 在 ±5m/km 之 间 6.11 转 向 节 及 臂, 转 向 横 直 拉 杆 及 球 销 不 得 有 裂 纹 和 损 伤, 并 且 转 向 球 销 不 应 松 旷 对 机 动 车 进 行 改 装 或 修 理 时 横 直 拉 杆 不 得 拼 焊 6.12 三 轮 汽 车 摩 托 车 的 前 减 振 器 上 下 联 板 和 方 向 把 不 应 有 变 形 和 裂 损 7 制 动 系 7.1 基 本 要 求 7.1.1 机 动 车 应 设 置 足 以 使 其 减 速 停 车 和 驻 车 的 制 动 系 统 或 装 置, 且 行 车 制 动 的 控 制 装 置 与 驻 车 制 动 的 控 制 装 置 应 相 互 独 立 7.1.2 制 动 系 统 的 机 构 和 装 置 应 经 久 耐 用, 不 得 因 振 动 或 冲 击 而 损 坏 7.1.3 制 动 踏 板 ( 包 括 教 练 车 的 副 制 动 踏 板 ) 及 其 支 架 制 动 主 缸 及 其 活 塞 制 动 总 阀 制 动 气 室 轮 缸 及 其 活 塞 制 动 臂 及 凸 轮 轴 总 成 之 间 的 连 接 杆 件 等 零 部 件 应 易 于 维 修 7.1.4 制 动 系 统 的 各 种 杆 件 不 得 与 其 他 部 件 在 相 对 位 移 中 发 生 干 涉 摩 擦, 以 防 杆 件 变 形 损 坏 7.1.5 制 动 管 路 应 为 专 用 的 耐 腐 蚀 的 高 压 管 路, 安 装 应 保 证 具 有 良 好 的 连 续 功 能 足 够 的 长 度 和 柔 性, 以 适 应 与 之 相 连 接 的 零 件 所 需 要 的 正 常 运 动, 而 不 致 造 成 损 坏 ; 制 动 管 路 应 有 适 当 的 安 全 防 护, 以 避 免 擦 伤 缠 绕 或 其 他 机 械 损 伤, 同 时 应 避 免 安 装 在 可 能 与 机 动 车 排 气 管 或 任 何 高 温 源 接 触 的 地 方 制 动 软 管 不 得 与 其 他 部 件 干 涉 且 不 应 有 老 化 开 裂 被 压 扁 等 现 象 其 他 气 动 装 置 在 出 现 故 障 时 不 得 影 响 制 动 系 统 的 正 常 工 作 7.1.6 汽 车 制 动 完 全 释 放 时 间 ( 从 松 开 制 动 踏 板 到 制 动 消 除 所 需 要 的 时 间 ) 对 两 轴 汽 车 应 小 于 等 于 0.80 s, 对 三 轴 及 三 轴 以 上 汽 车 应 小 于 等 于 1.2 s 7.1.7 机 动 车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不 得 有 自 行 制 动 现 象, 但 属 于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为 保 证 车 辆 安 全 运 行 的 除 外 当 挂 车 ( 由 轮 式 拖 拉 机 牵 引 的 装 载 质 量 3 000kg 以 下 的 挂 车 除 外 ) 与 牵 引 车 意 外 脱 离 后, 挂 车 应 能 自 行 制 动, 牵 引 车 的 制 动 仍 应 有 效 7.2 行 车 制 动 19
7.2.1 机 动 车 ( 总 质 量 小 于 等 于 750kg 的 挂 车 除 外 ) 应 具 有 完 好 的 行 车 制 动 系, 其 中 汽 车 ( 三 轮 汽 车 除 外 )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半 挂 车 的 行 车 制 动 应 采 用 双 回 路 或 多 回 路 7.2.2 行 车 制 动 应 保 证 驾 驶 人 在 行 车 过 程 中 能 控 制 机 动 车 安 全 有 效 地 减 速 和 停 车 行 车 制 动 应 是 可 控 制 的, 且 除 残 疾 人 专 用 汽 车 外, 应 保 证 驾 驶 人 在 其 座 位 上 双 手 无 须 离 开 方 向 盘 ( 或 方 向 把 ) 就 能 实 现 制 动 7.2.3 行 车 制 动 应 作 用 在 机 动 车 ( 三 轮 汽 车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及 总 质 量 不 大 于 750kg 的 挂 车 除 外 ) 的 所 有 车 轮 上 7.2.4 行 车 制 动 的 制 动 力 应 在 各 轴 之 间 合 理 分 配 7.2.5 机 动 车 ( 边 三 轮 摩 托 车 除 外 ) 行 车 制 动 的 制 动 力 应 在 同 一 车 轴 左 右 轮 之 间 相 对 机 动 车 纵 向 中 心 平 面 合 理 分 配 7.2.6 汽 车 ( 三 轮 汽 车 除 外 ) 摩 托 车 ( 边 三 轮 摩 托 车 除 外 ) 挂 车 ( 总 质 量 不 大 于 750kg 的 挂 车 除 外 ) 的 所 有 车 轮 应 装 备 制 动 器 其 中, 所 有 专 用 校 车 和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货 车 的 前 轮 及 车 长 大 于 9m 的 其 他 客 车 的 前 轮 应 装 备 盘 式 制 动 器 7.2.7 制 动 器 应 有 磨 损 补 偿 装 置 制 动 器 磨 损 后, 制 动 间 隙 应 易 于 通 过 手 动 或 自 动 调 节 装 置 来 补 偿 制 动 控 制 装 置 及 其 部 件 以 及 制 动 器 总 成 应 具 备 一 定 的 储 备 行 程, 当 制 动 器 发 热 或 制 动 衬 片 的 磨 损 达 到 一 定 程 度 时, 在 不 必 立 即 作 调 整 的 情 况 下, 仍 应 保 持 有 效 的 制 动 客 车 总 质 量 大 于 3500kg 的 货 车 和 专 项 作 业 车 ( 具 有 全 轮 驱 动 功 能 的 货 车 专 项 作 业 车 除 外 ) 总 质 量 大 于 3500kg 的 半 挂 车, 以 及 所 有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的 所 有 行 车 制 动 器 应 装 备 制 动 间 隙 自 动 调 整 装 置 7.2.8 制 动 踏 板 的 自 由 行 程 应 与 该 车 型 的 技 术 要 求 一 致 7.2.9 行 车 制 动 在 产 生 最 大 制 动 效 能 时 的 踏 板 力 或 手 握 力 应 小 于 等 于 : 乘 用 车 和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500N ; 摩 托 车 (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除 外 ) 350N( 踏 板 力 ) 或 250N( 手 握 力 ); 其 他 机 动 车,700N 7.2.10 货 车 列 车 和 铰 接 列 车 的 挂 车 所 使 用 的 制 动 能 应 与 牵 引 车 一 致, 由 同 一 能 源 供 给 7.2.11 货 车 列 车 和 铰 接 列 车 行 车 制 动 系 的 设 计 制 造 和 匹 配, 应 保 证 满 载 状 态 下 牵 引 车 ( 或 挂 车 ) 制 动 力 与 列 车 制 动 力 的 比 值 大 于 等 于 牵 引 车 ( 或 挂 车 ) 质 量 与 汽 车 列 车 质 量 的 比 值 的 90% 7.2.12 铰 接 列 车 货 车 列 车 的 制 动 协 调 时 间 应 小 于 等 于 0.80s, 其 制 动 时 序 应 满 足 挂 车 各 轴 的 制 动 动 作 应 不 滞 后 于 牵 引 车 各 轴 的 制 动 动 作, 测 试 方 法 应 符 合 GB18565 的 规 定 注 : 制 动 动 作 时 间 指 制 动 力 达 到 所 测 得 该 轴 制 动 力 最 大 值 的 20% 所 需 的 时 间 7.2.13 所 有 汽 车 ( 三 轮 汽 车 五 轴 及 五 轴 以 上 专 项 作 业 车 除 外 ) 及 总 质 量 大 于 3500kg 的 挂 车 应 装 备 符 合 规 定 的 防 抱 制 动 装 置 注 : 本 条 中 挂 车 的 总 质 量 对 半 挂 车 是 指 半 挂 车 在 满 载 并 且 和 牵 引 车 相 连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半 挂 车 的 所 有 车 轴 垂 直 作 用 于 地 面 的 静 载 荷, 不 包 括 转 移 到 牵 引 车 牵 引 座 的 静 载 荷 7.2.14 防 抱 制 动 装 置 中 的 任 何 电 器 故 障 不 得 使 行 车 制 动 器 的 制 动 促 动 时 间 和 制 动 放 松 时 间 延 长 在 需 要 电 源 进 行 操 纵 防 抱 制 动 装 置 的 挂 车 上, 电 源 应 由 专 用 电 源 线 路 供 给 7.2.15 教 练 车 ( 三 轮 汽 车 除 外 ) 的 行 车 制 动 应 装 备 有 副 制 动 踏 板 副 制 动 踏 板 应 安 装 牢 固 动 作 可 靠, 保 证 教 练 员 在 行 车 过 程 中 能 有 效 地 控 制 机 动 车 减 速 和 停 车 7.2.16 采 用 气 压 制 动 的 汽 车 挂 车, 在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每 个 贮 气 筒 和 制 动 气 室 都 应 具 有 可 用 于 测 试 制 动 管 路 压 力 的 标 准 接 口 7.2.17 车 长 大 于 9m 的 客 车, 行 车 制 动 管 路 压 力 应 大 于 等 于 1000kPa 7.3 应 急 制 动 和 剩 余 制 动 性 能 7.3.1 汽 车 ( 三 轮 汽 车 除 外 ) 应 具 有 应 急 制 动 功 能 20
7.3.2 应 急 制 动 应 保 证 在 行 车 制 动 只 有 一 处 失 效 的 情 况 下, 在 规 定 的 距 离 内 将 汽 车 停 住 7.3.3 应 急 制 动 应 是 可 控 制 的, 其 布 置 应 使 驾 驶 人 容 易 操 作, 驾 驶 人 在 座 位 上 至 少 用 一 只 手 握 住 方 向 盘 的 情 况 下 ( 对 乘 用 车 为 双 手 不 离 开 方 向 盘 的 情 况 下 ), 就 可 以 实 现 制 动 它 的 控 制 装 置 可 以 与 行 车 制 动 的 控 制 装 置 结 合, 也 可 以 与 驻 车 制 动 的 控 制 装 置 结 合 7.3.4 采 用 助 力 制 动 系 的 行 车 制 动 系, 当 助 力 装 置 失 效 后, 仍 应 能 保 持 规 定 的 应 急 制 动 性 能 7.3.5 客 车 货 车 和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当 行 车 制 动 传 输 装 置 部 分 失 效 时, 仍 应 具 有 符 合 GB12676 规 定 的 剩 余 制 动 性 能 7.4 驻 车 制 动 7.4.1 机 动 车 ( 两 轮 普 通 摩 托 车 边 三 轮 摩 托 车 和 两 轮 轻 便 摩 托 车 除 外 ) 应 具 有 驻 车 制 动 装 置 7.4.2 驻 车 制 动 应 能 使 机 动 车 即 使 在 没 有 驾 驶 人 的 情 况 下, 也 能 停 在 上 下 坡 道 上 驾 驶 人 应 在 座 位 上 就 可 以 实 现 驻 车 制 动 对 于 汽 车 列 车 和 轮 式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如 挂 车 与 牵 引 车 脱 离, 挂 车 ( 由 轮 式 拖 拉 机 牵 引 的 装 载 质 量 3000kg 以 下 的 挂 车 除 外 ) 应 能 产 生 驻 车 制 动 挂 车 的 驻 车 制 动 装 置 应 能 由 站 在 地 面 上 的 人 实 施 操 纵 7.4.3 驻 车 制 动 应 通 过 纯 机 械 装 置 把 工 作 部 件 锁 止, 并 且 驾 驶 人 施 加 于 操 纵 装 置 上 的 力 : 手 操 纵 时, 乘 用 车 应 小 于 等 于 400N, 其 他 机 动 车 应 小 于 等 于 600N; 脚 操 纵 时, 乘 用 车 应 小 于 等 于 500N, 其 他 机 动 车 应 小 于 等 于 700N 7.4.4 驻 车 制 动 操 纵 装 置 的 安 装 位 置 应 适 当, 操 纵 装 置 应 有 足 够 的 储 备 行 程 ( 开 关 类 操 作 装 置 除 外 ), 一 般 应 在 操 纵 装 置 全 行 程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内 产 生 规 定 的 制 动 效 能 ; 驻 车 制 动 机 构 装 有 自 动 调 节 装 置 时 允 许 在 全 行 程 的 四 分 之 三 以 内 达 到 规 定 的 制 动 效 能 驻 车 制 动 使 用 电 子 控 制 装 置 时, 锁 止 装 置 应 为 纯 机 械 装 置, 发 生 断 电 情 况 锁 止 装 置 仍 应 保 持 持 续 有 效 棘 轮 式 制 动 操 纵 装 置 应 保 证 在 达 到 规 定 的 驻 车 制 动 效 能 时, 操 纵 杆 往 复 拉 动 的 次 数 不 得 超 过 三 次 7.4.5 采 用 弹 簧 储 能 制 动 装 置 做 驻 车 制 动 时, 应 保 证 在 失 效 状 态 下 能 方 便 地 解 除 驻 车 状 态 ; 如 需 使 用 专 用 工 具, 应 随 车 配 备 7.5 辅 助 制 动 7.5.1 车 长 大 于 9m 的 客 车 ( 对 专 用 校 车 为 车 长 大 于 8m) 总 质 量 大 于 等 于 12000kg 的 货 车 和 专 项 作 业 车 所 有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货 车, 应 装 备 缓 速 器 或 其 他 辅 助 制 动 装 置 辅 助 制 动 装 置 的 性 能 要 求 应 使 汽 车 能 通 过 GB 12676 规 定 的 ⅡA 型 试 验 7.5.2 装 备 电 涡 流 缓 速 器 的 汽 车, 电 涡 流 缓 速 器 的 安 装 部 位 应 设 置 温 度 报 警 系 统 或 自 动 灭 火 装 置 7.6 液 压 制 动 的 特 殊 要 求 7.6.1 采 用 液 压 制 动 的 机 动 车, 制 动 管 路 不 应 存 在 渗 漏 ( 包 括 外 泄 和 内 泄 ) 现 象, 在 保 持 踏 板 力 为 700N ( 摩 托 车 为 350N) 达 到 1min 时, 踏 板 不 得 有 缓 慢 向 前 移 动 的 现 象 7.6.2 液 压 行 车 制 动 在 达 到 规 定 的 制 动 效 能 时, 踏 板 行 程 应 小 于 等 于 踏 板 全 行 程 的 四 分 之 三, 制 动 器 装 有 自 动 调 整 间 隙 装 置 的 机 动 车 踏 板 行 程 应 小 于 等 于 踏 板 全 行 程 的 五 分 之 四, 且 乘 用 车 应 小 于 等 于 120mm, 其 他 机 动 车 应 小 于 等 于 150mm 注 : 踏 板 全 行 程 是 指 在 无 制 动 液 状 态 下 制 动 踏 板 从 完 全 释 放 状 态 到 不 能 踩 动 的 行 程 7.6.3 液 压 行 车 制 动 系 不 得 因 制 动 液 对 制 动 管 路 的 腐 蚀 或 由 于 发 动 机 及 其 他 热 源 的 作 用 形 成 气 阻 而 影 响 行 车 制 动 系 的 功 能 7.7 气 压 制 动 的 特 殊 要 求 21
7.7.1 采 用 气 压 制 动 的 机 动 车, 在 气 压 升 至 750kPa 且 不 使 用 制 动 的 情 况 下, 停 止 空 气 压 缩 机 工 作 3min 后, 其 气 压 的 降 低 值 应 小 于 等 于 10kPa 在 气 压 为 750kPa 的 情 况 下, 停 止 空 气 压 缩 机 工 作, 将 制 动 踏 板 踩 到 底, 待 气 压 稳 定 后 观 察 3min, 气 压 降 低 值 对 汽 车 应 小 于 等 于 20kPa, 对 汽 车 列 车 铰 接 客 车 及 铰 接 式 无 轨 电 车 轮 式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应 小 于 等 于 30kPa 7.7.2 采 用 气 压 制 动 的 机 动 车, 发 动 机 在 75% 的 额 定 转 速 下,4min( 汽 车 列 车 为 6min, 铰 接 客 车 和 铰 接 式 无 轨 电 车 为 8min) 内 气 压 表 的 指 示 气 压 应 从 零 开 始 升 至 起 步 气 压 注 : 起 步 气 压 是 指 车 辆 制 造 厂 家 标 明 的 车 辆 ( 起 步 后 ) 能 够 满 足 正 常 ( 制 动 ) 工 作 要 求 的 贮 气 筒 最 小 压 力 7.7.3 气 压 制 动 系 统 应 装 有 限 压 装 置, 以 确 保 贮 气 筒 内 气 压 不 超 过 允 许 的 最 高 气 压 7.7.4 气 压 制 动 系 应 安 装 保 持 压 缩 空 气 干 燥 油 水 分 离 的 装 置 7.8 贮 气 筒 7.8.1 贮 气 筒 的 额 定 工 作 气 压 应 大 于 等 于 850kPa; 对 总 质 量 大 于 等 于 12000kg 的 货 车 和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应 大 于 等 于 1000kPa 7.8.2 装 备 贮 气 筒 或 真 空 罐 的 机 动 车 应 采 用 单 向 阀 或 相 应 的 保 护 装 置, 以 保 证 在 筒 ( 罐 ) 与 压 缩 空 气 ( 真 空 源 ) 连 接 失 效 或 漏 损 的 情 况 下, 筒 ( 罐 ) 内 的 压 缩 空 气 ( 真 空 度 ) 不 致 全 部 丧 失 7.8.3 贮 气 筒 的 容 量 应 保 证 在 额 定 工 作 气 压 且 不 继 续 充 气 的 情 况 下, 机 动 车 在 连 续 五 次 踩 到 底 的 全 行 程 制 动 后, 气 压 不 低 于 起 步 气 压 7.8.4 贮 气 筒 应 有 排 污 阀 7.9 制 动 报 警 装 置 7.9.1 采 用 液 压 制 动 的 机 动 车, 其 储 液 器 的 加 注 口 应 易 于 接 近, 从 结 构 设 计 上 应 保 证 在 不 打 开 容 器 的 条 件 下 就 能 很 容 易 地 检 查 液 面 如 不 能 满 足 此 条 件, 则 应 安 装 制 动 液 面 过 低 报 警 装 置 7.9.2 采 用 液 压 制 动 的 汽 车 ( 三 轮 汽 车 和 装 用 单 缸 柴 油 机 的 低 速 货 车 除 外 ), 如 液 压 传 能 装 置 任 一 部 件 失 效, 应 通 过 红 色 报 警 信 号 灯 警 示 驾 驶 人 只 要 失 效 继 续 存 在 且 点 火 开 关 处 在 开 ( 运 行 ) 的 位 置, 该 信 号 灯 应 保 持 发 亮 报 警 信 号 灯 即 使 在 白 天 也 应 很 醒 目, 驾 驶 人 在 其 座 位 上 应 能 很 容 易 地 观 察 报 警 信 号 灯 工 作 是 否 正 常 报 警 装 置 的 失 效 不 应 导 致 制 动 系 统 完 全 丧 失 制 动 效 能 7.9.3 采 用 气 压 制 动 的 机 动 车, 当 制 动 系 统 的 气 压 低 于 起 步 气 压 时, 报 警 装 置 应 能 连 续 向 驾 驶 人 发 出 容 易 听 到 或 看 到 的 报 警 信 号 7.9.4 安 装 具 有 防 抱 制 动 装 置 的 汽 车, 当 防 抱 制 动 装 置 失 效 时, 报 警 装 置 应 能 连 续 向 驾 驶 人 发 出 容 易 听 到 或 看 到 的 报 警 信 号 7.9.5 安 装 制 动 间 隙 自 动 调 整 装 置 的 汽 车, 当 自 动 调 整 装 置 失 效 或 行 车 制 动 器 制 动 衬 片 需 要 更 换 时, 应 采 用 光 学 或 声 学 的 报 警 装 置 向 在 驾 驶 座 上 的 驾 驶 人 报 警 7.10 路 试 检 验 制 动 性 能 7.10.1 基 本 要 求 7.10.1.1 机 动 车 行 车 制 动 性 能 和 应 急 制 动 性 能 检 验 应 在 平 坦 硬 实 清 洁 干 燥 且 轮 胎 与 地 面 间 的 附 着 系 数 大 于 等 于 0.7 的 混 凝 土 或 沥 青 路 面 上 进 行 7.10.1.2 检 验 时 发 动 机 应 与 传 动 系 统 脱 开, 但 对 于 采 用 自 动 变 速 器 的 机 动 车, 其 变 速 器 换 挡 装 置 应 位 于 驱 动 挡 ( D 挡 ) 7.10.2 行 车 制 动 性 能 检 验 7.10.2.1 用 制 动 距 离 检 验 行 车 制 动 性 能 22
机 动 车 在 规 定 的 初 速 度 下 的 制 动 距 离 和 制 动 稳 定 性 要 求 应 符 合 表 3 的 规 定 对 空 载 检 验 的 制 动 距 离 有 质 疑 时, 可 用 表 3 规 定 的 满 载 检 验 制 动 距 离 要 求 进 行 制 动 距 离 : 是 指 机 动 车 在 规 定 的 初 速 度 下 急 踩 制 动 时, 从 脚 接 触 制 动 踏 板 ( 或 手 触 动 制 动 手 柄 ) 时 起 至 机 动 车 停 住 时 止 机 动 车 驶 过 的 距 离 制 动 稳 定 性 要 求 : 是 指 制 动 过 程 中 机 动 车 的 任 何 部 位 ( 不 计 入 车 宽 的 部 位 除 外 ) 不 超 出 规 定 宽 度 的 试 验 通 道 的 边 缘 线 表 3 制 动 距 离 和 制 动 稳 定 性 要 求 制 动 空 载 检 验 制 动 满 载 检 验 制 动 试 验 通 道 宽 度 机 动 车 类 型 初 速 度 距 离 要 求 距 离 要 求 km/h M m m 三 轮 汽 车 20 5.0 2.5 乘 用 车 50 19.0 20.0 2.5 总 质 量 小 于 等 于 3500kg 的 低 速 货 车 30 8.0 9.0 2.5 其 他 总 质 量 小 于 等 于 3500kg 的 汽 车 50 21.0 22.0 2.5 铰 接 客 车 铰 接 式 无 轨 电 车 汽 车 列 车 ( 乘 用 车 列 车 除 外 ) 30 9.5 10.5 3.0 其 他 汽 车 乘 用 车 列 车 30 9.0 10.0 3.0 两 轮 普 通 摩 托 车 30 7.0 边 三 轮 摩 托 车 30 8.0 2.5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30 7.5 2.3 轻 便 摩 托 车 20 4.0 轮 式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20 6.0 6.5 3.0 手 扶 变 型 运 输 机 20 6.5 2.3 7.10.2.2 用 充 分 发 出 的 平 均 减 速 度 检 验 行 车 制 动 性 能 汽 车 汽 车 列 车 在 规 定 的 初 速 度 下 急 踩 制 动 时 充 分 发 出 的 平 均 减 速 度 及 制 动 稳 定 性 要 求 应 符 合 表 4 的 规 定, 且 制 动 协 调 时 间 对 液 压 制 动 的 汽 车 应 小 于 等 于 0.35s, 对 气 压 制 动 的 汽 车 应 小 于 等 于 0.60s, 对 汽 车 列 车 铰 接 客 车 和 铰 接 式 无 轨 电 车 应 小 于 等 于 0.80s 对 空 载 检 验 的 充 分 发 出 的 平 均 减 速 度 有 质 疑 时, 可 用 表 4 规 定 的 满 载 检 验 充 分 发 出 的 平 均 减 速 度 进 行 充 分 发 出 的 平 均 减 速 度 MFDD: b e MFDD = 25. 92 ( S S ) V 2 V 式 中 : MFDD 充 分 发 出 的 平 均 减 速 度, 单 位 为 米 每 平 方 秒 (m/s 2 ); V o 试 验 车 制 动 初 速 度, 单 位 为 千 米 每 小 时 (km/h); V 0.8V, 试 验 车 速, 单 位 为 千 米 每 小 时 (km/h); b e o V 0.1V, 试 验 车 速, 单 位 为 千 米 每 小 时 (km/h); b o S 试 验 车 速 从 V 到 V 之 间 车 辆 行 驶 的 距 离, 单 位 为 米 (m); o b S 试 验 车 速 从 V 到 V 之 间 车 辆 行 驶 的 距 离, 单 位 为 米 (m) e o e e 2 b 23
制 动 协 调 时 间 : 是 指 在 急 踩 制 动 时, 从 脚 接 触 制 动 踏 板 ( 或 手 触 动 制 动 手 柄 ) 时 起 至 机 动 车 减 速 度 ( 或 制 动 力 ) 达 到 表 4 规 定 的 机 动 车 充 分 发 出 的 平 均 减 速 度 ( 或 表 6 所 规 定 的 制 动 力 ) 的 75% 时 所 需 的 时 间 表 4 制 动 减 速 度 和 制 动 稳 定 性 要 求 空 载 检 验 满 载 检 验 制 动 充 分 发 出 的 充 分 发 出 的 试 验 通 道 宽 度 机 动 车 类 型 初 速 度 平 均 减 速 度 平 均 减 速 度 m km/h m/s 2 m/s 2 三 轮 汽 车 20 3.8 2.5 乘 用 车 50 6.2 5.9 2.5 总 质 量 小 于 等 于 3500kg 的 低 速 货 车 30 5.6 5.2 2.5 其 他 总 质 量 小 于 等 于 3500kg 的 汽 车 50 5.8 5.4 2.5 铰 接 客 车 铰 接 式 无 轨 电 车 汽 车 列 车 ( 乘 用 车 列 车 除 外 ) 30 5.0 4.5 3.0 其 他 汽 车 乘 用 车 列 车 30 5.4 5.0 3.0 7.10.2.3 制 动 踏 板 力 或 制 动 气 压 要 求 进 行 制 动 性 能 检 验 时 的 制 动 踏 板 力 或 制 动 气 压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满 载 检 验 时 气 压 制 动 系 : 气 压 表 的 指 示 气 压 额 定 工 作 气 压 ; 液 压 制 动 系 : 踏 板 力, 乘 用 车 500N; 其 他 机 动 车 700N b) 空 载 检 验 时 气 压 制 动 系 : 气 压 表 的 指 示 气 压 750kPa; 液 压 制 动 系 : 踏 板 力, 乘 用 车 400N; 其 他 机 动 车 450N 摩 托 车 (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除 外 ) 检 验 时, 踏 板 力 应 小 于 等 于 350N, 手 握 力 应 小 于 等 于 250N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检 验 时, 踏 板 力 应 小 于 等 于 500N 三 轮 汽 车 和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检 验 时, 踏 板 力 应 小 于 等 于 600N 7.10.2.4 合 格 判 定 要 求 汽 车 汽 车 列 车 在 符 合 7.10.2.3 规 定 的 制 动 踏 板 力 或 制 动 气 压 下 的 路 试 行 车 制 动 性 能 如 符 合 7.10.2.1 或 7.10.2.2, 即 为 合 格 7.10.3 驻 车 制 动 性 能 检 验 在 空 载 状 态 下, 驻 车 制 动 装 置 应 能 保 证 机 动 车 在 坡 度 为 20%( 对 总 质 量 为 整 备 质 量 的 1.2 倍 以 下 的 机 动 车 为 15%) 轮 胎 与 路 面 间 的 附 着 系 数 大 于 等 于 0.7 的 坡 道 上 正 反 两 个 方 向 保 持 固 定 不 动, 时 间 应 大 于 等 于 5min 检 验 汽 车 列 车 时, 应 使 牵 引 车 和 挂 车 的 驻 车 制 动 装 置 均 起 作 用 检 验 时 操 纵 力 按 7.4.3 规 定 注 1: 在 规 定 的 测 试 状 态 下, 机 动 车 使 用 驻 车 制 动 装 置 能 停 在 坡 度 值 更 大 且 附 着 系 数 符 合 要 求 的 试 验 坡 道 上 时, 应 视 为 达 到 了 驻 车 制 动 性 能 检 验 规 定 的 要 求 注 2: 在 不 具 备 试 验 坡 道 的 情 况 下, 可 参 照 相 关 标 准 使 用 符 合 规 定 的 仪 器 测 试 驻 车 制 动 性 能 24
7.11 台 试 检 验 制 动 性 能 7.11.1 行 车 制 动 性 能 检 验 7.11.1.1 制 动 力 百 分 比 要 求 汽 车 汽 车 列 车 在 制 动 检 验 台 上 测 出 的 制 动 力 应 符 合 表 5 的 要 求 对 空 载 检 验 制 动 力 有 质 疑 时, 可 用 表 5 规 定 的 满 载 检 验 制 动 力 要 求 进 行 检 验 使 用 转 鼓 试 验 台 检 测 时, 可 通 过 测 得 制 动 减 速 度 值 计 算 得 到 最 大 制 动 力 摩 托 车 的 前 后 轴 制 动 力 应 符 合 表 5 的 要 求, 测 试 时 只 准 许 乘 坐 一 名 驾 驶 人 检 验 时 制 动 踏 板 力 或 制 动 气 压 按 7.10.2.3 的 规 定 机 动 车 类 型 表 5 台 试 检 验 制 动 力 要 求 制 动 力 总 和 与 整 车 重 量 的 百 分 比 轴 制 动 力 与 轴 荷 a 的 百 分 比 b 空 载 满 载 前 轴 三 轮 汽 车 60 c 乘 用 车 其 他 总 质 量 小 于 等 于 3500kg 的 汽 车 60 50 60 c 20 c 铰 接 客 车 铰 接 式 无 轨 电 车 汽 车 列 车 55 45 其 他 汽 车 60 50 60 c 50 d 挂 车 55 e 普 通 摩 托 车 60 55 轻 便 摩 托 车 60 50 a b c d e b 后 轴 用 平 板 制 动 检 验 台 检 验 乘 用 车 其 他 总 质 量 小 于 等 于 3500kg 的 汽 车 时 应 按 左 右 轮 制 动 力 最 大 时 刻 所 分 别 对 应 的 左 右 轮 动 态 轮 荷 之 和 计 算 机 动 车 ( 单 车 ) 纵 向 中 心 线 中 心 位 置 以 前 的 轴 为 前 轴, 其 他 轴 为 后 轴 ; 挂 车 的 所 有 车 轴 均 按 后 轴 计 算 ; 用 平 板 制 动 试 验 台 测 试 并 装 轴 制 动 力 时, 并 装 轴 可 视 为 一 轴 空 载 和 满 载 状 态 下 测 试 均 应 满 足 此 要 求 满 载 测 试 时 后 轴 制 动 力 百 分 比 不 做 要 求 ; 空 载 用 平 板 制 动 检 验 台 检 验 时 应 大 于 等 于 35%; 总 质 量 大 于 3500kg 的 客 车, 空 载 用 反 力 滚 筒 式 制 动 试 验 台 测 试 时 应 大 于 等 于 40%, 用 平 板 制 动 检 验 台 检 验 时 应 大 于 等 于 30% 满 载 状 态 下 测 试 时 应 大 于 等 于 45% 7.11.1.2 制 动 力 平 衡 要 求 ( 两 轮 边 三 轮 摩 托 车 和 轻 便 摩 托 车 除 外 ) 在 制 动 力 增 长 全 过 程 中 同 时 测 得 的 左 右 轮 制 动 力 差 的 最 大 值, 与 全 过 程 中 测 得 的 该 轴 左 右 轮 最 大 制 动 力 中 大 者 ( 当 后 轴 及 其 他 轴, 制 动 力 小 于 该 轴 轴 荷 的 60% 时 为 与 该 轴 轴 荷 ) 之 比, 对 新 注 册 车 和 在 用 车 应 分 别 符 合 表 6 的 要 求 前 轴 表 6 台 试 检 验 制 动 力 平 衡 要 求 轴 制 动 力 大 于 等 于 该 轴 轴 荷 60% 时 后 轴 ( 及 其 他 轴 ) 制 动 力 小 于 该 轴 轴 荷 60% 时 新 注 册 车 20% 24% 8% 在 用 车 24% 30% 10% 7.11.1.3 制 动 协 调 时 间 要 求 汽 车 的 制 动 协 调 时 间, 对 液 压 制 动 的 汽 车 应 小 于 等 于 0.35s, 对 气 压 制 动 的 汽 车 应 小 于 等 于 0.60s; 铰 接 客 车 铰 接 式 无 轨 电 车 的 制 动 协 调 时 间 应 小 于 等 于 0.80s 25
7.11.1.4 车 轮 阻 滞 率 要 求 进 行 制 动 力 检 验 时, 汽 车 汽 车 列 车 各 车 轮 的 阻 滞 力 均 应 小 于 等 于 轮 荷 的 10% 7.11.1.5 合 格 判 定 要 求 台 试 检 验 汽 车 汽 车 列 车 行 车 制 动 性 能 时, 检 验 结 果 同 时 满 足 7.11.1.1~7.11.1.4 的, 方 为 合 格 7.11.2 驻 车 制 动 性 能 检 验 当 采 用 制 动 检 验 台 检 验 汽 车 和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驻 车 制 动 装 置 的 制 动 力 时, 机 动 车 空 载, 乘 坐 一 名 驾 驶 人, 使 用 驻 车 制 动 装 置, 驻 车 制 动 力 的 总 和 应 大 于 等 于 该 车 在 测 试 状 态 下 整 车 重 量 的 20%, 但 总 质 量 为 整 备 质 量 1.2 倍 以 下 的 机 动 车 应 大 于 等 于 15% 7.11.3 检 验 结 果 的 复 核 对 机 动 车 台 架 检 验 制 动 性 能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在 空 载 状 态 下 按 7.10 复 检 对 空 载 状 态 复 检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以 满 载 路 试 复 检 结 果 为 准 8 照 明 信 号 装 置 和 其 他 电 气 设 备 8.1 基 本 要 求 8.1.1 机 动 车 的 灯 具 应 安 装 牢 靠 完 好 有 效, 不 得 因 机 动 车 振 动 而 松 脱 损 坏 失 去 作 用 或 改 变 光 照 方 向 ; 所 有 灯 光 的 开 关 应 安 装 牢 固 开 关 自 如, 不 得 因 机 动 车 振 动 而 自 行 开 关 开 关 的 位 置 应 便 于 驾 驶 人 操 纵 8.1.2 机 动 车 不 得 安 装 遮 挡 外 部 照 明 和 信 号 装 置 透 光 面 的 装 置 除 转 向 信 号 灯 危 险 警 告 信 号 紧 急 制 动 信 号 校 车 标 志 灯 及 消 防 车 救 护 车 工 程 救 险 车 和 警 车 安 装 使 用 的 标 志 灯 具 外, 其 他 外 部 灯 具 不 得 闪 烁 货 车 和 挂 车 不 得 安 装 有 向 后 方 照 亮 轮 胎 或 地 面 的 灯 具 8.1.3 用 户 不 得 对 外 部 照 明 和 信 号 装 置 进 行 改 装, 也 不 得 加 装 强 制 性 标 准 以 外 的 外 部 照 明 和 信 号 装 置 8.2 照 明 和 信 号 装 置 的 数 量 位 置 光 色 和 最 小 几 何 可 见 度 8.2.1 汽 车 ( 三 轮 汽 车 和 装 用 单 缸 柴 油 机 的 低 速 货 车 除 外 ) 及 挂 车 的 外 部 照 明 和 信 号 装 置 的 数 量 位 置 光 色 最 小 几 何 可 见 度 应 符 合 GB 4785 的 规 定 总 质 量 大 于 等 于 4500kg 的 货 车 专 项 作 业 车 和 挂 车 的 每 一 个 后 位 灯 后 转 向 信 号 灯 和 制 动 灯, 透 光 面 面 积 应 大 于 等 于 一 个 80mm 直 径 圆 的 面 积 ; 如 属 非 圆 形 的, 透 光 面 的 形 状 还 应 能 将 一 个 40mm 直 径 的 圆 包 含 在 内 8.2.2 摩 托 车 的 照 明 和 信 号 装 置 及 其 安 装 应 分 别 符 合 GB 18100.1 GB 18100.2 和 GB 18100.3 的 规 定 8.2.3 三 轮 汽 车 装 用 单 缸 柴 油 机 的 低 速 货 车 及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应 设 置 前 照 灯 前 位 灯 ( 手 扶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除 外 ) 后 位 灯 制 动 灯 后 牌 照 灯 后 反 射 器 和 前 后 转 向 信 号 灯, 其 光 色 应 符 合 GB 4785 相 关 规 定 8.2.4 机 动 车 应 装 置 后 反 射 器 挂 车 及 车 长 大 于 等 于 6 m 的 机 动 车 应 安 装 侧 反 射 器 和 侧 标 志 灯 反 射 器 应 与 机 动 车 牢 固 连 接, 且 后 反 射 器 应 能 保 证 夜 间 在 机 动 车 正 后 方 150m 处, 用 符 合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汽 车 前 照 灯 照 射 时, 在 照 射 位 置 就 能 确 认 其 反 射 光 8.2.5 宽 度 大 于 2100mm 的 机 动 车 均 应 安 装 示 廓 灯 8.2.6 牵 引 杆 挂 车 应 在 挂 车 前 部 的 左 右 各 装 一 只 前 白 后 红 的 牵 引 杆 挂 车 标 志 灯, 其 高 度 应 比 牵 引 杆 挂 车 的 前 栏 板 高 出 300mm~400mm, 距 车 厢 外 侧 应 小 于 150mm 8.2.7 校 车 应 配 备 统 一 的 校 车 标 志 灯 和 停 车 指 示 标 志 26
8.3 照 明 和 信 号 装 置 的 一 般 要 求 8.3.1 机 动 车 ( 手 扶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除 外 ) 的 前 位 灯 后 位 灯 示 廓 灯 侧 标 志 灯 牵 引 杆 挂 车 标 志 灯 牌 照 灯 应 能 同 时 启 闭, 仪 表 灯 和 上 述 灯 具 当 前 照 灯 关 闭 和 发 动 机 熄 火 时 仍 应 能 点 亮 汽 车 和 挂 车 的 电 路 连 接 应 保 证 前 位 灯 后 位 灯 示 廓 灯 侧 标 志 灯 和 牌 照 灯 只 能 同 时 打 开 或 关 闭, 但 前 位 灯 后 位 灯 侧 标 志 灯 作 为 驻 车 灯 使 用 ( 复 合 或 混 合 ) 的 除 外 8.3.2 机 动 车 的 前 后 转 向 信 号 灯 危 险 警 告 信 号 及 制 动 灯 白 天 在 距 其 100m 处 应 能 观 察 到 其 工 作 状 况, 侧 转 向 信 号 灯 白 天 在 距 30m 处 应 能 观 察 到 其 工 作 状 况 ; 前 后 位 置 灯 示 廓 灯 挂 车 标 志 灯 夜 间 能 见 度 良 好 时 在 距 其 300m 处 应 能 观 察 到 其 工 作 状 况 ; 后 牌 照 灯 夜 间 能 见 度 良 好 时 在 距 其 20m 处 应 能 看 清 号 牌 号 码 制 动 灯 的 发 光 强 度 应 明 显 大 于 后 位 灯 8.3.3 对 称 设 置 功 能 相 同 的 灯 具 的 光 色 和 亮 度 不 应 有 明 显 差 异 8.3.4 机 动 车 照 明 和 信 号 装 置 的 任 一 条 线 路 出 现 故 障, 不 得 干 扰 其 他 线 路 的 正 常 工 作 8.3.5 驾 驶 区 的 仪 表 板 应 采 用 不 反 光 的 面 板 或 护 板, 车 内 照 明 装 置 及 其 在 风 窗 玻 璃 视 镜 仪 表 盘 等 处 的 反 射 光 线 不 应 使 驾 驶 人 眩 目 8.3.6 仪 表 板 上 应 设 置 仪 表 灯 仪 表 灯 点 亮 时, 应 能 照 清 仪 表 板 上 所 有 的 仪 表 且 不 应 眩 目 8.3.7 汽 车 ( 三 轮 汽 车 和 装 用 单 缸 柴 油 机 的 低 速 货 车 除 外 ) 仪 表 板 上 应 设 置 蓝 色 远 光 指 示 信 号 和 与 行 驶 方 向 相 适 应 的 转 向 指 示 信 号 8.3.8 汽 车 ( 三 轮 汽 车 除 外 ) 和 轮 式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均 应 具 有 危 险 警 告 信 号 装 置, 其 操 纵 装 置 不 应 受 灯 光 总 开 关 的 控 制 对 于 牵 引 挂 车 的 汽 车, 危 险 警 告 信 号 控 制 开 关 也 应 能 打 开 挂 车 上 的 所 有 转 向 信 号 灯, 即 使 在 发 动 机 不 工 作 的 情 况 下, 仍 应 能 发 出 危 险 警 告 信 号 危 险 警 告 信 号 和 转 向 信 号 灯 的 闪 光 频 率 应 为 1.5Hz ± 0.5Hz, 起 动 时 间 应 小 于 等 于 1.5s 如 某 一 转 向 灯 发 生 故 障 ( 短 路 除 外 ) 时, 其 他 转 向 灯 应 继 续 工 作, 但 闪 光 频 率 可 以 不 同 于 上 述 规 定 的 频 率 8.3.9 客 车 应 设 置 车 厢 灯 和 门 灯 车 长 大 于 6m 的 客 车 应 至 少 有 两 条 车 厢 照 明 电 路, 仅 用 于 进 出 口 处 的 照 明 电 路 可 作 为 其 中 之 一 当 一 条 电 路 失 效 时, 另 一 条 仍 应 能 正 常 工 作, 以 保 证 车 内 照 明 车 厢 灯 和 门 灯 不 应 影 响 本 车 驾 驶 人 的 视 线 和 其 他 机 动 车 的 正 常 行 驶 8.4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和 车 辆 尾 部 标 志 板 8.4.1 总 质 量 大 于 等 于 12000kg 的 货 车 ( 半 挂 牵 引 车 除 外 ) 和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车 长 大 于 8.0m 的 挂 车 及 所 有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小 于 等 于 40km/h 的 汽 车 和 挂 车, 应 按 GB 25990 规 定 设 置 车 辆 尾 部 标 志 板 ; 半 挂 牵 引 车 应 在 驾 驶 室 后 部 上 方 设 置 能 体 现 驾 驶 室 的 宽 度 和 高 度 的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其 他 货 车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和 挂 车 ( 设 置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车 辆 尾 部 标 志 板 的 除 外 ) 应 在 后 部 设 置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后 部 的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应 能 体 现 机 动 车 后 部 的 高 度 和 宽 度, 对 厢 式 货 车 和 挂 车 应 能 体 现 货 厢 轮 廓 8.4.2 所 有 货 车 ( 半 挂 牵 引 车 除 外 )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和 挂 车 应 在 侧 面 设 置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侧 面 的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长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车 长 的 50%, 对 三 轮 汽 车 应 大 于 等 于 1.2m, 对 侧 面 车 身 结 构 无 连 续 平 面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应 大 于 等 于 车 长 的 30%, 对 货 厢 长 度 不 足 车 长 50% 的 货 车 应 为 货 厢 长 度 8.4.3 道 路 运 输 爆 炸 品 和 剧 毒 化 学 品 车 辆, 除 应 按 8.4.1 8.4.2 设 置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外, 还 应 在 后 部 和 两 侧 粘 贴 能 标 示 出 车 辆 轮 廓 宽 度 为 150mm±20mm 的 橙 色 反 光 带 8.4.4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应 按 照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在 车 身 上 粘 贴 反 光 标 识 8.4.5 货 车 专 项 作 业 车 和 挂 车 ( 组 成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的 挂 车 除 外 ) 的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应 符 合 GB 23254 的 规 定, 其 中 厢 式 货 车 ( 含 厢 式 专 项 作 业 车, 不 含 封 闭 式 货 车 侧 帘 式 货 车 ) 和 厢 式 挂 车 ( 不 含 侧 帘 式 半 挂 车 ) 应 装 备 反 射 器 型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典 型 车 型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粘 贴 式 样 见 附 录 B, 但 对 使 用 反 射 器 型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的,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设 置 符 合 GB 23254 相 关 规 定 时, 应 视 为 满 足 要 求 27
8.4.6 货 车 ( 半 挂 牵 引 车 除 外 ) 和 挂 车 ( 组 成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的 挂 车 除 外 ) 设 置 的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被 遮 挡 的, 应 在 被 遮 挡 的 车 身 后 部 和 侧 面 至 少 水 平 固 定 一 块 2000mm 150mm 的 柔 性 反 光 标 识 8.5 前 照 灯 8.5.1 基 本 要 求 8.5.1.1 机 动 车 装 备 的 前 照 灯 应 有 远 近 光 变 换 功 能 ; 当 远 光 变 为 近 光 时, 所 有 远 光 应 能 同 时 熄 灭 同 一 辆 机 动 车 上 的 前 照 灯 不 得 左 右 的 远 近 光 灯 交 叉 开 亮 8.5.1.2 所 有 前 照 灯 的 近 光 均 不 应 眩 目, 汽 车 ( 三 轮 汽 车 和 装 用 单 缸 柴 油 机 的 低 速 货 车 除 外 ) 摩 托 车 装 用 的 前 照 灯 应 分 别 符 合 GB 4599 GB 21259 GB 25991 GB 5948 及 GB 19152 的 规 定 安 装 有 自 适 应 前 照 明 系 统 的, 应 符 合 GB/T 30036 的 规 定 8.5.1.3 机 动 车 前 照 灯 光 束 照 射 位 置 在 正 常 使 用 条 件 下 应 保 持 稳 定 8.5.1.4 汽 车 ( 三 轮 汽 车 除 外 ) 应 具 有 前 照 灯 光 束 调 整 装 置, 以 方 便 地 根 据 装 载 情 况 对 光 束 照 射 位 置 进 行 调 整 ; 该 装 置 如 为 手 动 的, 应 坐 在 驾 驶 座 上 就 能 被 操 作, 且 在 该 装 置 附 近 应 有 永 久 性 标 识 标 明 需 要 调 节 近 光 光 束 照 射 位 置 的 各 类 装 载 情 况 8.5.2 远 光 光 束 发 光 强 度 要 求 机 动 车 每 只 前 照 灯 的 远 光 光 束 发 光 强 度 应 达 到 表 7 的 要 求 ; 并 且, 同 时 打 开 所 有 前 照 灯 ( 远 光 ) 时, 其 总 的 远 光 光 束 发 光 强 度 应 符 合 GB 4785 的 规 定 测 试 时, 电 源 系 统 应 处 于 充 电 状 态 表 7 前 照 灯 远 光 光 束 发 光 强 度 最 小 值 要 求 单 位 为 坎 德 拉 检 查 项 目 机 动 车 类 型 新 注 册 车 在 用 车 一 灯 制 二 灯 制 四 灯 制 a 一 灯 制 二 灯 制 四 灯 制 三 轮 汽 车 8 000 6 000-6 000 5 000 -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小 于 70km/h 的 汽 车 - 10 000 8 000-8 000 6 000 其 他 汽 车 - 18 000 15 000-15 000 12 000 普 通 摩 托 车 10 000 8 000-8 000 6 000 - 轻 便 摩 托 车 4 000 3 000-3 000 2 500 - 拖 拉 机 标 定 功 率 >18 kw - 8 000 - - 6 000 - 运 输 机 组 标 定 功 率 18 kw 6 000 b 6 000-5 000 b 5 000 - a a b 四 灯 制 是 指 前 照 灯 具 有 四 个 远 光 光 束 ; 采 用 四 灯 制 的 机 动 车 其 中 两 只 对 称 的 灯 达 到 两 灯 制 的 要 求 时 视 为 合 格 允 许 手 扶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只 装 用 一 只 前 照 灯 8.5.3 光 束 照 射 位 置 要 求 8.5.3.1 除 轮 式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外, 检 验 前 照 灯 近 光 照 射 位 置 时, 在 驾 驶 座 上 1 名 人 员 的 空 载 车 状 态 下, 前 照 灯 近 光 光 束 照 射 在 距 离 10m 的 屏 幕 上, 近 光 光 束 明 暗 截 止 线 转 角 或 中 点 的 高 度, 对 前 照 灯 近 光 光 束 透 光 面 中 心 ( 基 准 中 心, 下 同 ) 高 度 小 于 等 于 1000mm 的 机 动 车 应 在 前 照 灯 近 光 光 束 透 光 面 中 心 所 在 水 平 面 以 下 50mm 的 直 线 及 其 以 下 300mm 的 直 线 之 间, 对 前 照 灯 近 光 光 束 透 光 面 中 心 高 度 大 于 1000mm 的 机 动 车 应 在 前 照 灯 近 光 光 束 透 光 面 中 心 所 在 水 平 面 以 下 100mm 的 直 线 及 其 以 下 350mm 的 直 线 之 间 除 装 用 一 只 前 照 灯 的 机 动 车 外, 前 照 灯 近 光 光 束 明 暗 截 止 线 转 角 或 中 点 的 水 平 方 向 位 置, 应 在 前 照 灯 近 光 光 束 透 光 面 中 心 所 在 垂 直 面 向 左 170mm 的 直 线 及 向 右 350mm 的 直 线 之 间 28
8.5.3.2 轮 式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装 用 的 前 照 灯 近 光 光 束 的 照 射 位 置, 按 照 上 述 方 法 检 验 时, 要 求 在 屏 幕 上 光 束 中 点 的 离 地 高 度 应 小 于 等 于 0.7H ; 水 平 位 置 要 求, 向 右 偏 移 应 小 于 等 于 350mm, 不 得 向 左 偏 移 8.5.3.3 检 验 前 照 灯 远 光 照 射 位 置 时, 在 驾 驶 座 上 1 名 人 员 的 空 载 车 状 态 下, 对 于 能 单 独 调 整 远 光 光 束 的 前 照 灯, 前 照 灯 远 光 光 束 照 射 在 距 离 10m 的 屏 幕 上, 其 发 光 强 度 最 大 点 的 高 度, 应 在 前 照 灯 远 光 光 束 透 光 面 中 心 所 在 水 平 面 ( 高 度 值 为 H) 以 上 100mm 的 直 线 及 其 以 下 0.2H 的 直 线 之 间 除 装 用 一 只 前 照 灯 的 机 动 车 外, 前 照 灯 远 光 发 光 强 度 最 大 点 的 水 平 位 置, 左 灯 应 在 前 照 灯 远 光 光 束 透 光 面 中 心 所 在 垂 直 面 向 左 170mm 的 直 线 及 向 右 350mm 的 直 线 之 间, 右 灯 前 照 灯 远 光 光 束 透 光 面 中 心 所 在 垂 直 面 向 左 和 向 右 各 350mm 的 直 线 之 间 8.6 其 他 电 气 设 备 和 仪 表 8.6.1 机 动 车 ( 手 扶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除 外 ) 应 设 置 具 有 连 续 发 声 功 能 的 喇 叭, 喇 叭 声 级 在 距 车 前 2m 离 地 高 1.2m 处 测 量 时, 发 动 机 最 大 净 功 率 ( 或 电 动 机 最 大 输 出 功 率 总 和 ) 为 7 kw 以 下 的 摩 托 车 为 80 db(a)~112 db(a), 其 他 机 动 车 为 90 db(a)~115 db(a), 喇 叭 在 车 钥 匙 取 下 及 车 门 锁 止 时 在 车 内 仍 能 正 常 使 用 教 练 车 ( 三 轮 汽 车 除 外 ) 还 应 设 置 辅 助 喇 叭 开 关, 其 工 作 应 可 靠 8.6.2 发 电 机 技 术 性 能 应 良 好 蓄 电 池 应 能 保 持 常 态 电 压 电 器 导 线 应 符 合 GB/T 25085 的 规 定 ; 客 车 发 动 机 舱 内 和 其 它 热 源 附 近 的 线 束 应 采 用 耐 温 不 低 于 125 的 阻 燃 电 线, 其 他 部 位 的 线 束 应 采 用 耐 温 不 低 于 100 的 阻 燃 电 线, 波 纹 管 应 达 到 GB/T 2408-2008 的 表 1 规 定 的 V-o 级 所 有 电 器 导 线 均 应 捆 扎 成 束 布 置 整 齐 固 定 卡 紧 接 头 牢 固 并 在 接 头 处 装 设 绝 缘 套, 在 导 线 穿 越 孔 洞 时 应 装 设 阻 燃 耐 磨 绝 缘 套 管 电 子 元 件 应 连 接 可 靠, 乘 员 舱 外 部 的 接 插 件 应 有 防 水 要 求 8.6.3 摩 托 车 应 装 有 车 速 里 程 表 三 轮 汽 车 装 用 单 缸 柴 油 机 的 低 速 货 车 和 轮 式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应 装 有 水 温 表 ( 蒸 发 式 水 冷 却 系 统 除 外 ) 机 油 压 力 表 或 机 油 压 力 指 示 器 电 流 表 或 充 电 指 示 器 ; 其 他 汽 车 应 装 有 燃 料 表 ( 气 体 燃 料 汽 车 为 气 量 显 示 装 置, 纯 电 动 汽 车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和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为 可 充 电 储 能 系 统 [REESS] 低 电 量 显 示 装 置 ), 并 能 显 示 水 温 或 水 温 报 警 信 息 机 油 压 力 或 油 压 报 警 信 息 电 流 或 电 压 或 充 电 指 示 信 息 车 速 里 程 等 信 息 ; 采 用 气 压 制 动 的 机 动 车, 还 应 能 显 示 气 压 机 动 车 装 备 的 仪 表 应 完 好, 规 定 信 息 的 显 示 功 能 应 有 效 内 容 应 准 确 8.6.4 专 用 校 车 应 设 置 电 源 总 开 关, 车 长 大 于 等 于 6m 的 客 车 应 设 置 电 磁 式 电 源 总 开 关 ; 但 如 在 蓄 电 池 端 对 所 有 供 电 线 路 均 设 置 了 保 险 装 置, 或 车 辆 用 电 设 备 由 电 子 控 制 单 元 直 接 驱 动 且 具 有 负 载 监 控 功 能 电 子 控 制 单 元 供 电 线 路 和 个 别 直 接 供 电 的 线 路 均 设 置 有 保 险 装 置 时, 可 不 设 电 磁 式 电 源 总 开 关 车 长 大 于 等 于 6m 的 客 车, 还 应 设 置 能 切 断 蓄 电 池 和 所 有 电 路 连 接 的 手 动 机 械 断 电 开 关 8.6.5 所 有 客 车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货 车 半 挂 牵 引 车 和 总 质 量 大 于 等 于 12000kg 的 货 车 应 装 备 具 备 记 录 存 储 显 示 打 印 或 输 出 车 辆 行 驶 速 度 时 间 里 程 等 车 辆 行 驶 状 态 信 息 的 行 驶 记 录 仪 ; 行 驶 记 录 仪 应 接 入 车 辆 速 度 制 动 等 信 号, 规 范 设 置 车 辆 参 数 并 配 置 使 用 驾 驶 人 身 份 识 别 卡, 显 示 部 分 应 易 于 观 察, 数 据 接 口 应 便 于 移 动 存 储 介 质 的 插 拔, 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GB/T 19056 的 规 定 校 车 公 路 客 车 旅 游 客 车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货 车 装 备 具 有 行 驶 记 录 功 能 的 卫 星 定 位 装 置, 如 行 驶 记 录 功 能 的 技 术 要 求 符 合 本 标 准 及 GB/T 19056 相 关 规 定, 或 车 长 小 于 6m 的 其 他 客 车 装 备 符 合 标 准 规 定 的 事 件 数 据 记 录 器 (EDR), 应 视 为 满 足 要 求 专 用 校 车 和 卧 铺 客 车 设 有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客 车, 还 应 装 备 车 内 外 视 频 监 控 录 像 系 统 ; 车 内 外 视 频 监 控 录 像 系 统 摄 像 头 的 配 备 数 量 及 拍 摄 方 向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和 管 理 规 定, 无 遮 挡 8.6.6 乘 用 车 应 配 备 事 件 数 据 记 录 器 (EDR) 事 件 数 据 记 录 器 应 能 记 录 碰 撞 等 特 定 事 件 发 生 时 的 车 辆 行 驶 速 度 发 动 机 节 气 门 开 度 制 动 状 态 等 数 据 信 息 对 于 发 动 机 中 置 的 乘 用 车, 若 配 备 了 符 合 GB/T19056 规 定 的 汽 车 行 驶 记 录 仪 等 车 载 行 驶 记 录 装 置, 应 视 为 满 足 要 求 8.6.7 总 质 量 大 于 等 于 12000kg 的 货 车, 应 装 备 车 辆 右 转 弯 音 响 提 示 装 置, 以 使 其 他 的 道 路 使 用 者 能 及 时 注 意 到 车 辆 右 转 弯 的 运 动 状 态 29
8.6.8 运 输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的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货 车, 电 路 系 统 应 有 切 断 总 电 源 和 隔 离 电 火 花 的 装 置 8.6.9 汽 车 装 备 以 及 加 装 的 所 有 电 气 设 备 不 得 影 响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制 动 转 向 照 明 和 信 号 装 置 等 运 行 安 全 要 求 8.6.10 旅 居 车 和 旅 居 挂 车 的 特 殊 要 求 8.6.10.1 由 中 性 点 绝 缘 关 系 供 电 的 旅 居 车 和 旅 居 挂 车 应 配 备 良 好 的 接 地 系 统, 其 接 地 电 阻 不 得 大 于 50Ω, 旅 居 车 厢 及 用 电 设 备 均 应 进 行 接 地 保 护, 由 外 接 电 源 供 电 时 均 应 进 行 接 零 保 护 8.6.10.2 旅 居 车 应 设 电 源 总 开 关, 并 设 置 漏 电 保 护 设 施 8.6.10.3 旅 居 车 内 除 启 动 机 点 火 电 路 蓄 电 池 及 其 充 电 电 路 外, 其 他 电 路 均 应 设 置 电 路 断 电 器, 低 耗 电 器 可 设 置 公 用 电 路 断 电 器 8.6.10.4 旅 居 车 应 能 采 用 外 接 电 源 供 电, 并 具 有 电 源 转 换 装 置 与 漏 电 保 护 功 能 8.6.11 无 轨 电 车 的 特 殊 要 求 8.6.11.1 周 围 空 气 相 对 湿 度 在 75%~90% 时, 无 轨 电 车 的 总 绝 缘 电 阻 值 应 大 于 等 于 3MΩ ; 相 对 湿 度 在 90% 以 上 时 应 大 于 等 于 1MΩ 8.6.11.2 集 电 头 自 由 升 起 的 最 大 高 度, 距 地 面 应 小 于 等 于 7m, 且 在 最 高 点 应 有 弹 性 限 位 当 集 电 头 距 地 面 高 度 在 4.2m~6.0m 范 围 内 时, 集 电 器 应 能 正 常 工 作 8.6.11.3 线 网 在 标 准 高 度 时, 集 电 头 对 触 线 网 的 压 力 应 能 在 80 N~130 N 范 围 内 调 节, 行 驶 中 集 电 头 在 触 线 上 滑 行 不 应 产 生 火 花 ; 经 分 并 线 器 及 交 叉 器 等 时, 不 应 产 生 严 重 火 花 8.6.11.4 车 门 踏 步 和 车 门 扶 手 以 及 人 站 在 地 面 上 能 接 触 到 的 车 门 口 周 边 的 扶 手, 应 和 车 体 金 属 结 构 绝 缘 或 用 绝 缘 材 料 制 成, 使 用 1000V 兆 欧 表 测 量 时 绝 缘 电 阻 应 大 于 等 于 0.6 MΩ, 或 在 车 门 打 开 操 作 时 实 现 整 车 高 压 电 路 系 统 与 供 电 线 网 的 断 路 互 锁 8.6.11.5 各 车 门 均 应 设 有 与 车 身 导 电 良 好 的 接 地 链 车 门 处 于 开 启 状 态 时, 接 地 链 应 与 地 面 可 靠 接 触 8.6.11.6 高 压 电 气 总 成 应 具 备 过 流 保 护 短 路 保 护 过 压 保 护 欠 压 保 护 等 功 能 8.6.11.7 集 电 头 应 具 备 防 挂 线 网 防 护 或 挂 线 后 的 防 护 装 置 8.6.11.8 集 电 杆 与 集 电 头 之 间 的 电 气 绝 缘 应 具 备 面 耐 水 性 自 集 电 头 沿 集 电 杆 向 下 至 2.5m 处 的 集 电 杆 表 面, 应 具 有 绝 缘 防 护 层 集 电 杆 与 集 电 头 之 间 应 有 带 绝 缘 结 构 的 安 全 绳, 安 全 绳 的 牵 引 断 裂 负 荷 不 低 于 10 kn 8.6.11.9 无 轨 电 车 在 允 许 的 偏 线 距 离 内 行 驶 时, 当 集 电 杆 拉 紧 弹 簧 断 裂 后, 集 电 杆 在 车 辆 左 右 偏 线 位 置 自 由 下 降, 在 其 最 低 高 度 距 地 面 2.5 m 的 位 置 应 有 限 位 装 置 8.6.11.10 无 轨 电 车 上 的 电 源 接 通 程 序, 至 少 应 经 过 两 次 有 意 识 的 不 同 的 连 续 动 作, 才 能 完 成 从 电 源 切 断 状 态 到 可 行 驶 状 态 8.6.11.11 无 轨 电 车 应 装 备 漏 电 检 测 报 警 器, 车 辆 一 旦 到 达 漏 电 临 界 值, 报 警 器 能 发 出 明 显 的 光 或 声 的 报 警 信 号 9 行 驶 系 9.1 轮 胎 9.1.1 机 动 车 所 装 用 轮 胎 的 速 度 级 别 不 应 低 于 该 车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的 要 求, 但 装 用 雪 地 轮 胎 时 除 外 货 车 挂 车 ( 特 殊 用 途 的 除 外 ) 装 用 轮 胎 的 总 承 载 能 力, 应 大 于 总 质 量 且 小 于 等 于 总 质 量 的 1.4 倍 9.1.2 公 路 客 车 旅 游 客 车 和 校 车 的 所 有 车 轮 及 其 他 机 动 车 的 转 向 轮 不 得 装 用 翻 新 的 轮 胎 ; 其 他 车 轮 如 使 用 翻 新 的 轮 胎,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30
9.1.3 同 一 轴 上 的 轮 胎 规 格 和 花 纹 应 相 同, 轮 胎 规 格 应 符 合 整 车 制 造 厂 的 出 厂 规 定 9.1.4 乘 用 车 用 轮 胎 应 有 胎 面 磨 耗 标 志 乘 用 车 备 胎 规 格 与 该 车 其 他 轮 胎 不 同 时, 应 在 备 胎 附 近 明 显 位 置 ( 或 其 他 适 当 位 置 ) 装 置 能 永 久 保 持 的 标 识, 以 提 醒 驾 驶 人 正 确 使 用 备 胎 9.1.5 专 用 校 车 和 卧 铺 客 车 应 装 用 无 内 胎 子 午 线 轮 胎,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及 车 长 大 于 9m 的 其 他 客 车 应 装 用 子 午 线 轮 胎 发 动 机 中 置 的 乘 用 车 不 应 使 用 轮 胎 名 义 宽 度 小 于 等 于 155mm 规 格 的 轮 胎 对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适 用 于 三 级 和 三 级 以 下 公 路 行 驶 的 客 车, 后 轮 若 采 用 单 胎, 则 后 轮 的 轮 胎 名 义 宽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195mm 9.1.6 乘 用 车 摩 托 车 和 挂 车 轮 胎 胎 冠 上 花 纹 深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1.6mm( 对 轻 便 摩 托 车 及 发 动 机 排 量 在 800mL 以 下 或 电 动 机 额 定 功 率 总 和 在 40kW 以 下 的 两 轮 普 通 摩 托 车 应 大 于 等 于 0.8mm), 其 他 机 动 车 转 向 轮 的 胎 冠 花 纹 深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3.2mm; 其 余 轮 胎 胎 冠 花 纹 深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1.6mm 9.1.7 轮 胎 胎 面 不 得 因 局 部 磨 损 而 暴 露 出 轮 胎 帘 布 层 轮 胎 不 得 有 影 响 使 用 的 缺 损 异 常 磨 损 和 变 形 9.1.8 轮 胎 的 胎 面 和 胎 壁 上 不 得 有 长 度 超 过 25mm 或 深 度 足 以 暴 露 出 轮 胎 帘 布 层 的 破 裂 和 割 伤 9.1.9 轮 胎 负 荷 不 应 大 于 该 轮 胎 的 额 定 负 荷, 轮 胎 气 压 应 符 合 该 轮 胎 承 受 负 荷 时 规 定 的 压 力 具 有 轮 胎 气 压 自 动 充 气 装 置 的 汽 车, 其 自 动 充 气 装 置 应 能 确 保 轮 胎 气 压 符 合 出 厂 规 定 9.1.10 双 式 车 轮 的 轮 胎 的 安 装 应 便 于 轮 胎 充 气, 双 式 车 轮 的 轮 胎 之 间 应 无 夹 杂 的 异 物 9.2 车 轮 总 成 9.2.1 轮 胎 螺 母 和 半 轴 螺 母 应 完 整 齐 全, 并 应 按 规 定 力 矩 紧 固 客 车 货 车 的 车 轮 及 车 轮 上 的 所 有 螺 栓 螺 母 不 应 安 装 有 碍 于 检 查 其 技 术 状 况 的 装 饰 罩 或 装 饰 帽 (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为 防 止 生 锈 等 情 形 发 生 而 配 备 的 易 于 拆 卸 及 安 装 的 装 饰 罩 和 装 饰 帽 除 外 ), 且 车 轮 螺 母 轮 毂 罩 盖 和 保 护 装 置 不 应 有 任 何 蝶 型 凸 出 物 9.2.2 车 轮 总 成 的 横 向 摆 动 量 和 径 向 跳 动 量, 总 质 量 小 于 等 于 3500kg 的 汽 车 应 小 于 等 于 5mm, 摩 托 车 应 小 于 等 于 3mm, 其 他 机 动 车 应 小 于 等 于 8mm 9.2.3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大 于 100 km/h 的 机 动 车, 车 轮 的 动 平 衡 要 求 应 与 该 车 型 的 技 术 要 求 一 致 9.3 悬 架 系 统 9.3.1 悬 架 系 统 各 球 关 节 的 密 封 件 不 得 有 切 口 或 裂 纹, 稳 定 杆 应 连 接 可 靠, 结 构 件 不 得 有 残 损 或 影 响 安 全 使 用 的 变 形 9.3.2 钢 板 弹 簧 不 得 有 裂 纹 和 断 片 现 象, 同 一 轴 上 的 弹 簧 形 式 和 规 格 应 相 同, 其 弹 簧 形 式 和 规 格 应 符 合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中 的 规 定 中 心 螺 栓 和 U 形 螺 栓 应 紧 固 无 裂 纹 且 不 得 拼 焊 钢 板 弹 簧 卡 箍 不 得 拼 焊 或 残 损 9.3.3 空 气 弹 簧 应 无 裂 损 漏 气 及 影 响 安 全 使 用 的 变 形, 控 制 系 统 应 齐 全 有 效 9.3.4 减 振 器 应 齐 全 有 效, 减 振 器 不 得 有 明 显 渗 漏 油 现 象 9.4 超 载 报 警 装 置 所 有 半 挂 牵 引 车 及 其 他 三 轴 和 三 轴 以 上 货 车, 应 配 备 超 载 报 警 装 置 ; 当 半 挂 牵 引 车 的 牵 引 总 质 量 或 货 车 的 载 质 量 大 于 等 于 核 定 值 的 110% 时, 超 载 报 警 装 置 应 能 连 续 向 驾 驶 人 发 出 容 易 听 到 或 看 到 的 报 警 信 号, 且 报 警 信 号 在 驾 驶 室 前 方 外 部 及 左 侧 外 部 应 清 晰 可 见 9.5 其 他 要 求 9.5.1 车 架 不 应 有 裂 纹 及 影 响 安 全 使 用 的 变 形 锈 蚀, 螺 栓 和 铆 钉 不 应 缺 少 或 松 动 9.5.2 前 后 桥 不 应 有 裂 纹 及 影 响 安 全 使 用 的 变 形 9.5.3 车 桥 与 悬 架 之 间 的 各 种 拉 杆 和 导 杆 不 应 有 影 响 安 全 使 用 的 变 形, 各 接 头 和 衬 套 不 应 松 旷 或 移 位 31
9.5.4 三 轴 公 路 客 车 的 随 动 轴 应 具 有 随 动 转 向 或 主 动 转 向 的 功 能 10 传 动 系 10.1 离 合 器 10.1.1 机 动 车 的 离 合 器 应 接 合 平 稳, 分 离 彻 底, 工 作 时 不 应 有 异 响 抖 动 或 不 正 常 打 滑 等 现 象 10.1.2 踏 板 自 由 行 程 应 与 该 车 型 的 技 术 要 求 一 致 10.1.3 离 合 器 彻 底 分 离 时, 踏 板 力 应 小 于 等 于 300N(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应 小 于 等 于 350N), 手 握 力 应 小 于 等 于 200N 10.2 变 速 器 和 分 动 器 10.2.1 换 挡 时 齿 轮 应 啮 合 灵 便, 互 锁 自 锁 和 倒 挡 锁 装 置 应 有 效, 不 得 有 乱 挡 和 自 行 跳 挡 现 象 ; 运 行 中 应 无 异 响 ; 换 挡 杆 及 其 传 动 杆 件 不 应 与 其 他 部 件 干 涉 采 用 自 动 变 速 器 的 机 动 车, 应 通 过 设 计 保 证 只 有 当 变 速 器 换 挡 装 置 处 于 驻 车 挡 ( P 挡 ) 或 空 挡 ( N 挡 ) 时 方 可 起 动 发 动 机 ( 具 有 自 动 起 停 功 能 时 在 驱 动 挡 [ D 挡 ] 也 可 起 动 发 动 机 ); 变 速 器 换 挡 装 置 换 入 或 经 过 倒 车 挡 ( R 挡 ), 以 及 由 驻 车 挡 ( P 挡 ) 位 置 换 入 其 他 挡 位 时, 应 通 过 驾 驶 人 的 不 同 方 向 的 两 个 动 作 ( 驾 驶 人 踩 下 制 动 踏 板 应 视 为 一 个 动 作 ) 完 成, 但 低 速 时 通 过 汽 车 电 子 控 制 技 术 能 有 效 避 免 驾 驶 人 误 操 作 的 除 外 变 速 器 出 现 功 能 限 制 使 用 情 形 时, 对 驾 驶 人 应 有 警 示 信 息 提 示 10.2.2 在 换 挡 装 置 上 应 有 驾 驶 人 在 驾 驶 座 位 上 即 可 容 易 识 别 变 速 器 和 分 动 器 挡 位 位 置 的 标 志 如 换 挡 装 置 上 难 以 布 置, 则 应 布 置 在 换 挡 杆 附 近 易 见 部 位 或 仪 表 板 上 10.2.3 有 分 动 器 的 机 动 车, 应 在 挡 位 位 置 标 牌 或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上 说 明 连 通 分 动 器 的 操 作 步 骤 10.2.4 如 果 纯 电 动 汽 车 和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是 通 过 改 变 电 机 旋 转 方 向 来 实 现 前 进 和 倒 车 两 个 行 驶 方 向 转 换 的,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以 防 止 当 车 辆 行 驶 时 意 外 转 换 到 反 向 行 驶 : a) 前 进 和 倒 车 两 个 行 驶 方 向 的 转 换, 应 通 过 驾 驶 人 不 同 方 向 的 两 个 动 作 来 完 成, 或 者 ; b) 仅 通 过 驾 驶 人 的 一 个 操 作 动 作 来 完 成, 应 使 用 一 个 安 全 设 备 使 模 式 转 换 只 有 在 车 辆 静 止 或 低 速 时 才 能 够 完 成 10.3 传 动 轴 传 动 轴 在 运 转 时 不 得 发 生 振 抖 和 异 响, 中 间 轴 承 和 万 向 节 不 得 有 裂 纹 和 / 或 松 旷 现 象 发 动 机 前 置 后 驱 动 的 客 车 的 传 动 轴 在 车 厢 地 板 的 下 面 沿 纵 向 布 置 时, 应 有 防 止 传 动 轴 滑 动 连 接 ( 花 键 或 其 他 类 似 装 置 ) 脱 落 或 断 裂 等 故 障 而 引 起 危 险 的 防 护 装 置 10.4 驱 动 桥 驱 动 桥 壳 桥 管 不 得 有 裂 纹 和 影 响 安 全 使 用 的 变 形, 驱 动 桥 工 作 应 正 常 且 不 得 有 异 响 10.5 超 速 报 警 和 限 速 功 能 10.5.1 车 长 大 于 等 于 6m 的 客 车 应 具 有 超 速 报 警 功 能, 当 行 驶 速 度 超 过 允 许 的 最 大 行 驶 速 度 ( 允 许 的 最 大 行 驶 速 度 不 应 大 于 100km/h) 时 能 通 过 视 觉 或 声 觉 信 号 报 警, 但 具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限 速 功 能 或 限 速 装 置 的 除 外 10.5.2 三 轴 及 三 轴 以 上 货 车 ( 具 有 限 速 功 能 或 配 备 有 限 速 装 置, 且 限 速 功 能 或 装 置 符 合 规 定 的 除 外 ) 应 具 有 超 速 报 警 功 能, 当 行 驶 速 度 对 混 凝 土 搅 拌 运 输 车 大 于 等 于 60km/h 对 其 他 货 车 大 于 等 于 100km/h 时, 能 通 过 视 觉 或 声 觉 信 号 报 警 32
10.5.3 公 路 客 车 旅 游 客 车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适 用 于 三 级 和 三 级 以 下 公 路 行 驶 的 客 车 旅 居 车 和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货 车 及 车 长 大 于 9m 的 其 他 客 车 应 具 有 限 速 功 能, 否 则 应 配 备 限 速 装 置 限 速 功 能 或 限 速 装 置 应 符 合 GB/T 24545 的 要 求, 且 限 速 功 能 或 限 速 装 置 调 定 的 最 大 车 速 对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适 用 于 三 级 和 三 级 以 下 公 路 行 驶 的 客 车 应 小 于 70km/h 对 公 路 客 车 旅 游 客 车 旅 居 车 和 车 长 大 于 9m 的 其 他 客 车 不 应 大 于 100km/h, 对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货 车 不 应 大 于 80km/h 专 用 校 车 应 安 装 符 合 GB/T 24545 要 求 的 限 速 装 置, 且 调 定 的 最 大 车 速 不 应 大 于 80km/h 10.6 车 速 受 限 车 辆 的 特 殊 要 求 低 速 汽 车 轻 便 摩 托 车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等 车 速 受 限 车 辆 应 在 设 计 及 制 造 上 确 保 其 实 际 最 大 行 驶 速 度 在 满 载 状 态 下 不 会 超 过 其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在 空 载 状 态 下 不 会 超 过 其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的 110% 注 : 实 际 最 大 行 驶 速 度 是 指 车 辆 在 平 坦 良 好 路 面 行 驶 时 能 达 到 的 最 大 速 度 11 车 身 11.1 基 本 要 求 11.1.1 车 身 的 技 术 状 况 应 能 保 证 驾 驶 人 有 正 常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客 货 安 全, 其 外 部 不 应 产 生 明 显 的 镜 面 反 光 ( 局 部 区 域 使 用 镀 铬 不 锈 钢 装 饰 件 的 除 外 ) 11.1.2 机 动 车 驾 驶 室 应 保 证 驾 驶 人 的 前 方 视 野 和 侧 方 视 野 11.1.3 车 身 和 驾 驶 室 应 坚 固 耐 用, 覆 盖 件 无 开 裂 和 影 响 安 全 使 用 的 锈 蚀 车 身 和 驾 驶 室 在 车 架 上 的 安 装 应 牢 固, 不 得 因 机 动 车 振 动 而 引 起 松 动 11.1.4 车 身 外 部 和 内 部 乘 员 可 能 触 及 的 任 何 部 件 构 件 都 不 应 有 任 何 可 能 使 人 致 伤 的 尖 锐 凸 起 物 ( 如 尖 角 锐 边 等 ) 11.2 客 车 的 特 殊 要 求 11.2.1 客 车 的 上 部 结 构 应 具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和 刚 度, 专 用 校 车 的 上 部 结 构 强 度 应 符 合 GB24407 的 规 定, 公 路 客 车 旅 游 客 车 和 未 设 置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公 共 汽 车 的 上 部 结 构 强 度 应 符 合 GB 17578 的 规 定 车 长 大 于 6m 的 专 用 校 车 必 须 为 车 身 骨 架 结 构, 同 一 横 截 面 上 的 顶 梁 立 柱 和 底 架 主 横 梁 应 形 成 封 闭 环 ( 轮 罩 与 顶 风 窗 处 除 外 ), 从 侧 窗 上 纵 梁 到 底 横 梁 之 间 的 车 身 立 柱 应 采 用 整 体 结 构, 中 间 不 得 通 过 拼 焊 连 接 ; 车 长 小 于 等 于 6m 的 专 用 校 车 未 采 用 上 述 结 构 的, 应 采 用 覆 盖 件 与 加 强 梁 共 同 承 载 车 长 大 于 11m 的 公 路 客 车 和 旅 游 客 车 及 所 有 卧 铺 客 车, 车 身 应 为 全 承 载 整 体 式 框 架 结 构 11.2.2 客 车 车 身 及 地 板 应 密 合 并 有 足 够 强 度, 座 椅 及 其 车 辆 固 定 件 的 强 度 应 符 合 GB 13057 的 规 定 11.2.3 客 车 应 设 置 乘 客 通 道 或 无 障 碍 通 路, 并 保 证 在 不 拆 卸 或 手 动 翻 转 任 何 部 件 的 情 况 下, 符 合 规 定 的 通 道 测 量 装 置 能 顺 利 通 过 幼 儿 专 用 校 车 乘 客 区 应 采 用 平 地 板 结 构 11.2.4 空 载 状 态 下, 车 长 大 于 等 于 6m 的 公 共 汽 车 的 乘 客 门 的 一 级 踏 步 高 应 小 于 等 于 400mm; 如 采 用 钢 板 悬 架, 则 后 乘 客 门 的 一 级 踏 步 高 应 小 于 等 于 430mm; 车 长 大 于 等 于 6m 的 其 他 客 车 乘 客 门 的 一 级 踏 步 高 应 小 于 等 于 430mm 对 专 用 校 车, 在 空 载 状 态 下, 第 一 级 踏 步 离 地 高 应 小 于 等 于 350mm( 允 许 使 用 伸 缩 踏 步 达 到 要 求 ), 其 他 各 级 踏 步 的 高 度 应 小 于 等 于 250mm 11.2.5 车 长 大 于 7.5m 的 客 车 和 所 有 校 车 不 得 设 置 车 外 顶 行 李 架 其 他 客 车 需 设 置 车 外 顶 行 李 架 时, 行 李 架 高 度 应 小 于 等 于 300mm 长 度 不 得 超 过 车 长 的 三 分 之 一 专 用 校 车 如 有 行 李 舱 体, 则 行 李 舱 体 顶 部 离 地 面 高 度 应 小 于 1000mm 33
11.2.6 专 用 校 车 前 部 应 设 置 碰 撞 安 全 结 构 若 为 前 横 置 发 动 机, 则 发 动 机 曲 轴 中 心 线 应 位 于 前 风 窗 玻 璃 最 前 点 以 前 ; 若 为 前 纵 置 发 动 机, 则 发 动 机 第 一 缸 和 第 二 缸 的 中 心 线 应 位 于 前 风 窗 玻 璃 最 前 点 以 前 ; 对 车 长 大 于 6m 的 专 用 校 车, 若 其 前 部 碰 撞 性 能 不 低 于 前 两 种 结 构, 可 以 不 限 定 发 动 机 布 置 形 式 11.2.7 幼 儿 校 车 小 学 生 校 车 的 侧 窗 下 边 缘 距 其 下 方 座 椅 上 表 面 的 高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250mm, 否 则 应 加 装 防 护 装 置 11.2.8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适 用 于 三 级 和 三 级 以 下 公 路 行 驶 的 客 车, 车 长 大 于 7.5m 时 不 得 在 车 内 设 置 随 行 物 品 存 放 区 ; 车 长 小 于 等 于 7.5m 时, 若 在 车 内 设 有 随 行 物 品 存 放 区, 则 存 放 区 面 积 应 大 于 等 于 乘 客 区 面 积 的 20% 并 小 于 等 于 乘 客 区 面 积 的 25%, 且 存 放 区 与 乘 客 区 之 间 应 有 安 装 牢 固 可 靠 的 隔 板 或 格 栅 有 效 隔 离, 隔 板 或 格 栅 的 安 装 高 度 应 至 车 内 顶 部, 格 栅 的 网 眼 尺 寸 应 小 于 等 于 100mm 100mm 11.3 货 运 机 动 车 的 特 殊 要 求 11.3.1 货 厢 ( 货 箱 ) 应 安 装 牢 固 可 靠, 且 在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应 采 用 能 有 效 防 止 货 厢 ( 货 箱 ) 加 高 加 长 加 宽 的 结 构 11.3.2 货 箱 或 其 他 载 货 装 置, 其 构 造 应 保 证 安 全 稳 妥 地 装 载 货 物, 栏 板 和 底 板 应 规 整 且 具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集 装 箱 运 输 车 和 集 装 箱 运 输 半 挂 车 的 构 造 应 保 证 集 装 箱 运 输 过 程 中 始 终 安 全 稳 妥 地 固 定 在 车 辆 上 11.3.3 货 车 和 挂 车 的 载 货 部 分 不 得 设 置 乘 客 座 椅 11.3.4 货 车 和 挂 车 的 载 货 部 分 不 得 设 计 成 可 伸 缩 的 结 构 11.3.5 货 车 驾 驶 室 ( 区 ) 最 后 一 排 座 位 靠 背 最 上 端 ( 前 后 位 置 可 调 座 椅 应 处 于 滑 轨 中 间 位 置, 靠 背 角 度 可 调 式 座 椅 的 靠 背 角 度 及 座 椅 其 它 调 整 量 应 处 于 制 造 厂 规 定 的 正 常 使 用 位 置 ) 与 驾 驶 室 后 壁 ( 驾 驶 区 隔 板 ) 平 面 的 间 距 对 带 卧 铺 的 货 车 应 小 于 等 于 950mm, 对 其 他 货 车 应 小 于 等 于 450mm 11.3.6 仓 栅 式 载 货 车 辆 的 载 货 部 位 应 采 用 仓 笼 式 或 栅 栏 式 结 构 载 货 部 位 的 顶 部 应 安 装 有 与 侧 面 栅 栏 固 定 的 不 能 拆 卸 和 调 整 的 顶 棚 杆 ; 顶 棚 杆 间 的 纵 向 距 离 应 小 于 等 于 500 mm 11.3.7 自 卸 式 载 货 车 辆 的 车 箱 栏 板 应 开 闭 灵 活, 锁 紧 可 靠 ; 根 据 需 要 应 安 装 手 动 锁 紧 机 构, 确 保 在 行 驶 中 不 自 行 打 开, 或 自 动 开 启 装 置 失 效 时 卸 货 安 全 侧 开 式 车 箱 栏 板 与 立 柱 底 板 之 间 以 及 后 开 式 车 箱 后 栏 板 与 车 箱 后 断 面 之 间 应 贴 合 11.3.8 厢 式 载 货 车 辆 的 货 厢 的 顶 部 应 封 闭 不 可 开 启, 其 与 侧 面 的 连 接 应 采 用 焊 接 等 永 久 固 定 的 方 式 ; 货 厢 的 后 面 或 侧 面 应 设 有 固 定 位 置 的 车 门, 但 厢 式 半 挂 车 侧 面 不 允 许 开 设 两 个 以 上 的 对 开 门 11.3.9 侧 帘 式 载 货 车 辆 应 设 置 有 竖 向 滑 动 立 柱 横 向 挡 货 杆 托 盘 固 货 绳 钩 等 防 护 装 置 且 车 厢 内 设 置 有 用 于 对 货 物 进 行 必 要 固 定 和 捆 扎 的 固 定 装 置 时, 但 帘 布 锁 紧 装 置 应 锁 紧 可 靠 11.3.10 所 有 集 装 箱 车 集 装 箱 运 输 半 挂 车 的 载 货 部 位 应 采 用 骨 架 式 结 构 11.3.11 运 输 剧 毒 爆 炸 易 燃 放 射 性 腐 蚀 性 危 险 货 物 的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应 当 使 用 罐 式 车 辆 或 厢 式 车 辆 常 压 液 体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罐 式 车 辆 的 罐 体 应 符 合 GB18564.1 和 GB18564.2 的 规 定, 且 运 输 爆 炸 品 强 腐 蚀 性 危 险 货 物 的 罐 式 专 用 车 辆 的 罐 体 容 积 不 得 超 过 20m 3,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罐 式 专 用 车 辆 的 罐 体 容 积 不 得 超 过 10 m 3, 但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和 规 定 的 罐 式 集 装 箱 除 外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用 于 运 输 液 化 气 体 的 罐 体, 外 表 面 应 为 灰 色 或 白 色 11.3.12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用 于 运 输 液 体 的 罐 式 载 货 车 辆, 罐 体 内 应 设 置 防 波 板 ; 防 波 板 与 罐 体 的 连 接 应 牢 固 可 靠 11.4 摩 托 车 的 特 殊 要 求 11.4.1 两 轮 普 通 摩 托 车 两 轮 轻 便 摩 托 车 的 前 后 轮 和 边 三 轮 摩 托 车 的 主 车 前 后 轮 中 心 平 面 允 许 偏 差 应 小 于 等 于 10mm 34
11.4.2 摩 托 车 外 部 不 应 有 朝 外 的 尖 锐 零 件, 车 身 上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有 可 能 接 触 到 的 外 部 零 部 件 布 置 应 符 合 GB 20074 的 规 定 11.4.3 两 轮 普 通 摩 托 车 和 边 三 轮 摩 托 车 主 车 的 客 座 应 设 座 垫 扶 手 ( 或 拉 带 ) 和 脚 蹬 两 轮 普 通 摩 托 车 扶 手 应 符 合 GB 20075 的 规 定 11.4.4 前 轮 距 小 于 等 于 460mm 的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在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应 保 证 转 弯 时 对 轮 的 两 个 车 轮 同 时 与 地 面 接 触 并 与 车 身 整 体 倾 斜 11.5 车 门 和 车 窗 11.5.1 车 门 和 车 窗 应 启 闭 轻 便, 不 得 有 自 行 开 启 现 象, 门 锁 应 牢 固 可 靠 门 窗 应 密 封 良 好, 无 漏 水 现 象 11.5.2 除 设 计 上 专 门 用 于 运 送 特 定 类 型 的 人 员 且 使 用 上 有 特 殊 需 求 的 乘 用 车 外, 乘 用 车 应 保 证 每 个 乘 员 至 少 能 从 两 个 不 同 的 车 门 上 下 车 ; 并 且, 当 乘 用 车 静 止 时, 所 有 供 乘 员 上 下 车 的 车 门 ( 安 装 的 儿 童 锁 锁 止 时 除 外 ) 均 应 能 从 车 内 开 启 旅 居 车 除 驾 驶 人 门 外, 还 应 有 至 少 一 个 位 于 车 厢 的 后 部 或 右 侧 的 乘 客 门, 其 净 高 度 应 大 于 或 等 于 1650mm, 净 宽 度 应 大 于 或 等 于 500mm 11.5.3 客 车 除 驾 驶 人 门 和 应 急 门 外, 不 得 在 车 身 左 侧 开 设 车 门 但 对 只 在 沿 道 路 中 央 车 道 设 置 的 公 共 汽 车 专 用 道 上 运 营 使 用 的 公 共 汽 车, 由 于 公 交 站 台 位 置 的 原 因 须 在 车 身 左 侧 上 下 乘 客 时, 允 许 在 车 身 左 侧 开 设 乘 客 门 ; 此 类 公 共 汽 车 不 得 在 车 身 右 侧 开 设 乘 客 门 对 既 在 沿 道 路 中 央 车 道 设 置 的 公 共 汽 车 专 用 道 上 运 营, 同 时 又 在 普 通 道 路 上 运 营 使 用 的 公 共 汽 车, 允 许 在 车 身 左 右 两 侧 均 开 设 乘 客 门, 但 在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应 保 证 车 身 的 强 度 和 刚 度 达 到 使 用 要 求 且 两 侧 的 乘 客 门 不 能 同 时 开 启 11.5.4 当 客 车 静 止 时, 乘 客 门 应 易 于 从 车 内 开 启 在 正 常 使 用 情 况 下, 乘 客 门 向 车 内 开 启 时, 其 结 构 应 保 证 开 启 运 动 不 致 伤 害 乘 客, 必 要 时 应 装 有 适 当 的 防 护 装 置 ; 对 车 长 大 于 等 于 6m 的 客 车, 紧 急 情 况 下, 乘 客 门 还 应 能 从 车 外 开 启 车 外 开 门 装 置 离 地 高 度 应 小 于 等 于 1800 mm 车 长 大 于 9m 的 公 路 客 车 旅 游 客 车 和 未 设 置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公 共 汽 车, 应 设 置 两 个 乘 客 门 ; 但 如 其 车 身 两 侧 所 有 应 急 窗 均 为 外 推 式 应 急 窗, 也 可 只 设 一 个 乘 客 门 11.5.5 客 车 采 用 动 力 开 启 的 乘 客 门, 在 有 故 障 或 意 外 的 情 况 下, 仍 应 能 通 过 车 门 应 急 控 制 器 简 便 地 从 车 内 打 开 ; 车 门 应 急 控 制 器 应 能 让 临 近 车 门 的 乘 客 容 易 看 见 并 清 楚 识 别, 并 应 有 醒 目 的 标 志 和 使 用 方 法 ; 对 公 共 汽 车 及 车 长 大 于 等 于 6m 的 其 他 客 车, 还 应 在 驾 驶 人 座 位 附 近 驾 驶 人 易 于 操 作 部 位 设 置 乘 客 门 应 急 开 关 11.5.6 机 动 车 的 门 窗 应 使 用 符 合 GB 9656 规 定 的 安 全 玻 璃 汽 车 和 有 驾 驶 室 的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的 前 风 窗 玻 璃 应 采 用 夹 层 玻 璃 或 塑 玻 复 合 材 料, 不 以 载 人 为 目 的 的 机 动 车 ( 如 货 车 ) 可 使 用 区 域 钢 化 玻 璃, 最 大 设 计 车 速 小 于 40 km/h 时 可 使 用 钢 化 玻 璃 ; 其 他 车 窗 可 采 用 夹 层 玻 璃 钢 化 玻 璃 中 空 安 全 玻 璃 或 塑 玻 复 合 材 料, 但 作 为 击 碎 玻 璃 式 应 急 窗 的 车 窗 应 使 用 厚 度 小 于 等 于 5mm 的 钢 化 玻 璃 或 每 层 厚 度 不 超 过 5mm 的 中 空 钢 化 玻 璃 11.5.7 前 风 窗 玻 璃 驾 驶 人 视 区 部 位 及 驾 驶 人 驾 驶 时 用 于 观 察 外 后 视 镜 的 部 位 的 可 见 光 透 射 比 应 大 于 等 于 70% 所 有 车 窗 玻 璃 不 应 张 贴 镜 面 反 光 遮 阳 膜 公 路 客 车 旅 游 客 车 未 设 置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客 车 校 车 和 发 动 机 中 置 的 乘 用 车 所 有 车 窗 玻 璃 的 可 见 光 透 射 比 均 应 大 于 等 于 50%, 且 不 应 张 贴 有 不 透 明 和 带 任 何 镜 面 反 光 材 料 的 色 纸 或 隔 热 纸 11.5.8 对 于 厢 式 货 车 和 封 闭 式 货 车, 驾 驶 室 ( 区 ) 两 旁 应 设 置 车 窗, 货 厢 部 位 不 得 设 置 车 窗 ( 但 驾 驶 室 [ 区 ] 内 用 于 观 察 货 物 状 态 的 观 察 窗 除 外 ) 11.5.9 装 有 电 动 窗 ( 包 括 电 动 天 窗 ) 的 机 动 车, 其 控 制 装 置 应 确 保 车 窗 玻 璃 在 运 动 过 程 中 能 在 任 意 位 置 可 靠 停 住 或 遇 障 碍 可 自 动 下 降 ( 缩 回 ) 11.6 座 椅 ( 卧 铺 ) 35
11.6.1 驾 驶 人 座 椅 应 具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和 刚 度, 固 定 可 靠, 汽 车 ( 三 轮 汽 车 除 外 ) 驾 驶 人 座 椅 的 前 后 位 置 应 可 以 调 整 驾 驶 区 各 操 作 机 件 应 布 置 合 理, 操 作 方 便 11.6.2 所 有 乘 员 座 椅 及 其 布 置 应 能 保 证 乘 员 的 正 常 乘 坐 载 客 汽 车 的 乘 员 座 椅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布 置 合 理, 无 特 殊 要 求 时 应 尽 量 均 匀 分 布, 不 得 因 座 椅 的 集 中 布 置 而 形 成 与 车 辆 设 计 功 能 不 相 适 应 的 明 显 过 大 的 行 李 区 ( 但 行 李 区 与 乘 客 区 用 隔 板 或 隔 栅 有 效 隔 离 的 除 外 ) 11.6.3 车 长 小 于 6m 的 乘 用 车 ( 救 护 车 囚 车 除 外 ) 不 应 设 置 侧 向 座 椅 和 后 向 座 椅, 但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具 有 行 动 不 便 乘 客 ( 如 轮 椅 乘 坐 者 ) 乘 坐 设 施 的 乘 用 车 设 置 的 后 向 座 椅 除 外 ; 旅 居 车 不 应 设 置 侧 向 座 椅 乘 用 车 旅 居 车 同 方 向 座 椅 的 座 间 距 应 大 于 等 于 600 mm 且 小 于 等 于 1200mm,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具 有 行 动 不 便 乘 客 ( 如 轮 椅 乘 坐 者 ) 乘 坐 设 施 的 乘 用 车 旅 居 车 相 向 座 椅 的 座 间 距 应 大 于 等 于 1150mm 11.6.4 除 设 有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公 共 汽 车 及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有 特 殊 使 用 需 求 的 专 用 客 车 ( 如 专 用 校 车 的 照 管 人 员 座 椅 囚 车 的 乘 客 座 椅 等 ) 外, 其 他 客 车 的 座 椅 均 应 纵 向 布 置 ( 与 车 辆 前 进 的 方 向 相 同 ) 11.6.5 客 车 踏 步 区 域 不 得 设 置 座 椅 11.6.6 幼 儿 专 用 校 车 和 小 学 生 专 用 校 车 学 生 座 椅 的 座 间 距 应 分 别 大 于 等 于 500 mm 和 550mm; 其 他 客 车 同 方 向 座 椅 的 座 间 距 应 大 于 等 于 650 mm 且 小 于 等 于 1000mm, 相 向 座 椅 的 座 间 距 应 大 于 等 于 1200 mm 专 用 校 车 的 学 生 座 椅 在 车 辆 横 向 上 最 多 采 用 2+3 布 置 客 车 座 椅 在 车 辆 横 向 上 不 得 采 用 2+3 布 置 11.6.7 卧 铺 客 车 的 卧 铺 应 纵 向 布 置 ( 与 机 动 车 前 进 方 向 相 同 ), 卧 铺 宽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450mm, 卧 铺 纵 向 间 距 应 大 于 等 于 1600mm, 相 邻 卧 铺 的 横 向 间 距 应 大 于 等 于 350mm; 卧 铺 不 得 布 置 为 三 层 或 三 层 以 上, 双 层 布 置 时 上 铺 高 应 大 于 等 于 780mm 铺 间 高 应 大 于 等 于 750mm 11.6.8 校 车 应 至 少 设 置 一 个 照 管 人 员 座 位 对 小 学 生 校 车 和 中 小 学 生 校 车, 当 学 生 座 位 数 大 于 等 于 40 个 时, 应 设 置 两 个 或 三 个 照 管 人 员 座 位 对 幼 儿 校 车, 当 学 生 座 位 数 大 于 等 于 20 且 小 于 40 个 时, 应 设 置 两 个 或 三 个 照 管 人 员 座 位 ; 当 学 生 座 位 数 大 于 等 于 40 个 时, 应 设 置 三 个 或 四 个 照 管 人 员 座 位 对 专 用 校 车 及 专 门 用 于 接 送 学 生 上 下 学 的 非 专 用 校 车, 照 管 人 员 座 位 应 有 永 久 性 标 识 专 用 校 车 座 椅 及 其 车 辆 固 定 件 的 强 度 应 符 合 GB 24406 的 要 求 11.6.9 专 用 校 车 靠 近 通 道 的 学 生 座 椅 应 在 通 道 一 侧 设 置 座 椅 扶 手 ; 扶 手 和 把 手 应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其 扶 手 应 使 乘 客 易 于 抓 紧, 每 个 扶 手 的 表 面 应 防 滑 11.6.10 两 轮 普 通 摩 托 车 两 轮 轻 便 摩 托 车 和 边 三 轮 摩 托 车 主 车 的 每 个 驾 乘 人 员 的 固 定 座 垫, 长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220mm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的 乘 客 座 椅 应 纵 向 布 置 ( 与 车 辆 前 进 的 方 向 相 同 ), 且 与 前 方 驾 驶 人 座 椅 后 表 面 ( 或 客 厢 前 表 面 ) 的 间 距 应 小 于 等 于 1000mm; 装 有 与 后 轮 对 称 分 布 的 两 个 前 轮 的 正 三 轮 摩 托 车, 其 驾 驶 人 座 位 和 乘 员 座 位 ( 如 有 ) 还 应 布 置 在 车 辆 纵 向 中 心 平 面 上 11.7 内 饰 材 料 和 隔 音 隔 热 材 料 11.7.1 汽 车 驾 驶 室 和 乘 员 舱 所 用 的 内 饰 材 料 应 采 用 阻 燃 性 符 合 GB 8410 2006 规 定 的 阻 燃 材 料, 其 中 客 车 内 饰 材 料 的 燃 烧 速 度 应 小 于 等 于 70mm/min 11.7.2 发 动 机 舱 或 其 他 热 源 ( 如 缓 速 器 或 车 内 采 暖 装 置, 但 不 包 括 热 水 循 环 装 置 ) 与 车 辆 其 他 部 分 之 间 应 安 装 隔 热 材 料, 用 于 联 接 隔 热 材 料 的 固 定 夹 垫 圈 等 也 应 防 火 对 设 有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客 车 和 发 动 机 后 置 的 其 他 客 车, 其 发 动 机 舱 使 用 的 隔 音 隔 热 材 料 应 达 到 GB 8410 2006 的 4.6 规 定 的 A 级 的 要 求 11.8 号 牌 板 ( 架 ) 11.8.1 机 动 车 应 设 置 能 满 足 号 牌 安 装 要 求 的 号 牌 板 ( 架 ) 前 号 牌 板 ( 架 )( 摩 托 车 除 外 ) 应 设 于 前 面 的 中 部 或 右 侧 ( 按 机 动 车 前 进 方 向 ), 后 号 牌 板 ( 架 ) 应 设 于 后 面 的 中 部 或 左 侧 11.8.2 每 面 号 牌 板 ( 架 ) 上 应 设 有 4 个 号 牌 安 装 孔 ( 三 轮 汽 车 前 号 牌 板 [ 架 ] 摩 托 车 后 号 牌 板 [ 架 ] 应 设 有 2 个 号 牌 安 装 孔 ), 以 保 证 能 用 M6 规 格 的 螺 栓 将 号 牌 直 接 牢 固 可 靠 地 安 装 在 车 辆 上 36
11.9 汽 车 电 子 标 识 安 装 汽 车 ( 无 驾 驶 室 的 汽 车 除 外 ) 应 在 前 风 窗 玻 璃 不 影 响 驾 驶 视 野 的 位 置 设 置 微 波 窗 口, 以 保 证 符 合 GB 机 动 车 电 子 标 识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第 1 部 分 : 汽 车 的 汽 车 电 子 标 识 的 数 据 的 有 效 读 取 ; 汽 车 电 子 标 识 的 安 装 应 符 合 GB 机 动 车 电 子 标 识 安 装 规 范 第 1 部 分 : 汽 车 的 规 定 11.10 其 他 要 求 11.10.1 乘 用 车 应 装 有 护 轮 板, 总 质 量 大 于 7500kg 的 货 车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及 总 质 量 大 于 3500kg 的 挂 车 应 装 有 防 飞 溅 系 统, 其 他 机 动 车 的 所 有 车 轮 均 应 有 挡 泥 板 11.10.2 乘 用 车 ( 三 厢 车 除 外 ) 行 李 区 的 纵 向 长 度 应 小 于 等 于 车 长 的 30% 11.10.3 客 车 车 内 行 李 架 应 能 防 止 物 件 跌 落, 其 静 态 承 载 能 力 应 大 于 等 于 40 kg/m 2 11.10.4 客 车 台 阶 踏 板 ( 包 括 伸 缩 踏 板 ) 应 有 防 滑 功 能, 前 缘 应 清 晰 可 辨, 有 效 深 度 ( 从 该 台 阶 前 缘 到 下 一 个 台 阶 前 缘 的 水 平 距 离 ) 应 大 于 等 于 200mm 11.10.5 对 于 可 翻 转 驾 驶 室, 应 有 驾 驶 室 锁 止 附 加 安 全 装 置 ( 如 安 全 钩 ), 并 且 在 翻 转 操 纵 机 构 附 近 易 见 部 位 应 有 提 醒 驾 驶 人 如 何 正 确 使 用 该 操 纵 机 构 的 文 字 11.10.6 自 卸 车 等 装 有 液 压 举 升 装 置 的 机 动 车, 应 装 备 有 车 厢 举 升 的 声 响 报 警 装 置 和 ( 车 厢 举 升 状 态 下 ) 防 止 车 厢 自 降 保 险 装 置 ; 并 且, 在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应 保 证 机 动 车 在 行 驶 过 程 中 不 会 出 现 车 厢 自 动 举 升 现 象 11.10.7 车 辆 运 输 车 车 辆 运 输 挂 车 应 能 使 所 装 车 辆 可 靠 固 定, 应 配 备 使 装 载 车 辆 停 放 不 发 生 移 动 的 车 轮 停 止 装 置, 以 及 快 速 有 效 地 固 定 装 载 车 辆 的 装 置 11.10.8 车 辆 运 输 车 车 辆 运 输 挂 车 最 上 层 甲 板 左 右 两 侧 应 设 置 防 护 栏 ( 网 ), 其 距 最 上 层 甲 板 上 平 面 的 高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800mm 在 固 定 作 业 位 置, 护 栏 最 下 端 距 上 层 货 台 脚 踩 位 置 垂 直 距 离 需 在 0.5m 至 1.0m 之 间 11.10.9 车 辆 运 输 车 车 辆 运 输 挂 车 的 货 台 升 降 操 纵 控 制 机 构 应 设 置 在 便 于 操 作 人 员 观 察 货 台 升 降 的 位 置, 并 且 有 相 应 的 操 作 指 示 标 记 11.10.10 装 运 大 型 气 瓶 可 移 动 罐 ( 槽 ) 等 的 载 货 车 辆, 应 设 置 有 效 的 固 定 装 置 12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12.1 汽 车 安 全 带 12.1.1 乘 用 车 旅 居 车 未 设 置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客 车 货 车 ( 三 轮 汽 车 除 外 ) 客 车 整 车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的 所 有 座 椅, 其 他 汽 车 ( 三 轮 汽 车 除 外 ) 的 驾 驶 人 座 椅 和 前 排 乘 员 座 椅 均 应 装 备 汽 车 安 全 带 注 : 前 排 乘 员 座 椅 指 最 前 H 点 位 于 驾 驶 人 R 点 的 横 截 面 上 或 在 此 横 截 面 前 方 的 座 椅 12.1.2 除 三 轮 汽 车 外, 所 有 驾 驶 人 座 椅 乘 用 车 和 总 质 量 小 于 等 于 3500kg 的 其 他 汽 车 的 所 有 乘 员 座 椅 其 他 汽 车 ( 设 有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客 车 除 外 ) 的 前 排 外 侧 乘 员 座 椅, 装 备 的 汽 车 安 全 带 均 应 为 三 点 式 ( 或 全 背 带 式 ) 汽 车 安 全 带 12.1.3 专 用 校 车 和 专 门 用 于 接 送 学 生 上 下 学 的 非 专 用 校 车 的 每 个 学 生 座 位 ( 椅 ) 及 卧 铺 客 车 的 每 个 铺 位 均 应 装 备 两 点 式 汽 车 安 全 带 12.1.4 汽 车 安 全 带 应 可 靠 有 效, 安 装 位 置 应 合 理, 固 定 点 应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对 于 能 够 折 叠 以 方 便 进 入 车 辆 的 后 部 或 行 李 舱 的 整 体 座 椅 或 座 垫 或 靠 背, 在 折 叠 并 恢 复 座 椅 到 乘 坐 位 置 后, 依 据 车 辆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单 人 就 能 方 便 的 使 用 这 些 座 椅 配 套 的 安 全 带, 或 很 容 易 从 这 些 座 椅 的 下 面 或 后 面 方 便 地 进 行 恢 复 12.1.5 汽 车 ( 三 轮 汽 车 除 外 ) 应 装 备 驾 驶 人 汽 车 安 全 带 佩 戴 提 醒 装 置 当 驾 驶 人 未 按 规 定 佩 戴 汽 车 安 全 带 时, 应 能 通 过 视 觉 或 声 觉 信 号 报 警 37
12.1.6 乘 用 车 ( 单 排 座 的 乘 用 车 除 外 ) 应 至 少 有 一 个 座 椅 配 置 符 合 规 定 的 ISOFIX 儿 童 座 椅 固 定 装 置, 或 至 少 有 一 个 后 排 座 椅 能 使 用 汽 车 安 全 带 有 效 固 定 儿 童 座 椅 12.1.7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具 有 行 动 不 便 乘 客 ( 如 轮 椅 乘 坐 者 ) 乘 坐 设 施 的 载 客 汽 车 装 备 有 担 架 的 救 护 车, 应 装 备 能 有 效 固 定 轮 椅 担 架 的 安 全 带 或 其 他 约 束 装 置 12.2 间 接 视 野 装 置 12.2.1 机 动 车 ( 挂 车 除 外 ) 应 在 左 右 至 少 各 设 置 一 面 主 后 视 镜 ; 乘 用 车 总 质 量 小 于 3500kg 的 货 车 和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还 应 设 置 一 面 内 视 镜, 但 为 满 足 专 用 功 能 的 要 求 安 装 了 遮 挡 内 视 镜 视 野 范 围 的 非 玻 璃 材 料 的 装 置 时, 可 不 设 置 内 视 镜 ; 总 质 量 大 于 3500kg 的 货 车 和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还 应 在 右 侧 至 少 设 置 一 面 补 盲 后 视 镜, 但 驾 驶 室 / 区 高 度 无 法 满 足 镜 面 或 其 托 架 的 任 何 部 分 离 地 高 度 大 于 等 于 1800mm 时, 不 应 设 置 补 盲 后 视 镜 ; 总 质 量 大 于 7500kg 的 货 车 和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以 及 在 车 辆 右 侧 设 置 了 补 盲 后 视 镜 的 总 质 量 大 于 3500kg 且 小 于 等 于 7500kg 的 货 车 和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还 应 在 左 右 两 侧 至 少 各 设 置 一 面 广 角 后 视 镜 汽 车 及 车 身 部 分 或 全 部 封 闭 驾 驶 人 的 摩 托 车, 设 置 有 符 合 GB15084 规 定 的 其 他 间 接 视 野 装 置 ( 如 摄 影 / 监 视 装 置 ) 时, 应 视 为 满 足 要 求 12.2.2 汽 车 车 身 部 分 或 全 部 封 闭 驾 驶 人 的 摩 托 车 内 视 镜 和 外 视 镜 ( 或 其 他 间 接 视 野 装 置 ) 的 安 装 位 置 和 角 度, 应 保 证 驾 驶 人 能 借 助 内 视 镜 和 外 视 镜 ( 或 其 他 间 接 视 野 裝 置 ) 在 水 平 路 面 上 看 见 符 合 GB15084 规 定 区 域 的 交 通 情 况 ; 专 用 校 车 应 保 证 驾 驶 人 能 看 清 乘 客 门 关 闭 后 乘 客 门 车 外 附 近 的 情 况 及 后 窗 玻 璃 后 下 方 地 面 上 长 3.6m 宽 2.5m 范 围 内 的 情 况, 并 且 在 正 常 驾 驶 状 态 下 能 通 过 内 视 镜 观 察 到 车 内 所 有 乘 客 区 对 于 汽 车 列 车, 当 所 牵 引 挂 车 的 宽 度 超 过 牵 引 车 宽 度 时, 牵 引 车 应 加 装 后 视 镜 加 长 架 ( 延 长 支 架 ) 以 保 证 其 后 视 镜 的 视 野 仍 满 足 要 求 12.2.3 车 长 大 于 等 于 6 m 的 平 头 载 客 汽 车 及 总 质 量 大 于 7500kg 的 平 头 货 车 和 平 头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应 在 车 前 至 少 设 置 一 面 前 视 镜 或 相 应 的 监 视 装 置, 以 保 证 驾 驶 人 能 看 清 风 窗 玻 璃 前 下 方 长 1.5m 车 辆 纵 向 中 心 线 两 侧 各 1.5m 宽 范 围 内 的 情 况 ; 但 驾 驶 室 / 区 高 度 无 法 满 足 前 视 镜 的 镜 面 或 其 托 架 的 任 何 部 分 离 地 高 度 大 于 等 于 1800mm 时, 不 应 设 置 前 视 镜 12.2.4 车 外 后 视 镜 和 前 视 镜 应 易 于 调 节, 并 能 有 效 保 持 其 位 置 12.2.5 安 装 在 外 侧 距 地 面 1.8 m 以 下 的 后 视 镜, 当 行 人 等 接 触 该 镜 时, 应 具 有 能 缓 和 冲 击 的 功 能 12.2.6 教 练 车 ( 三 轮 汽 车 除 外 ) 应 安 装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辅 助 后 视 镜, 以 使 教 练 员 能 有 效 观 察 到 车 辆 周 围 的 交 通 状 态 12.2.7 摩 托 车 ( 车 身 部 分 或 全 部 封 闭 驾 驶 人 的 摩 托 车 除 外 ) 后 视 镜 的 性 能 和 安 装 要 求 应 符 合 GB 17352 的 规 定, 轮 式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后 视 镜 的 性 能 和 安 装 要 求 应 符 合 GB 18447.1 的 规 定 12.3 前 风 窗 玻 璃 刮 水 器 12.3.1 机 动 车 的 前 风 窗 玻 璃 应 装 备 刮 水 器, 其 刮 刷 面 积 应 确 保 驾 驶 人 具 有 良 好 的 前 方 视 野 12.3.2 刮 水 器 应 能 正 常 工 作 12.3.3 刮 水 器 关 闭 时, 刮 片 应 能 自 动 返 回 至 初 始 位 置 12.4 应 急 出 口 12.4.1 基 本 要 求 12.4.1.1 车 长 小 于 6m 的 客 车, 在 乘 坐 区 的 两 侧 应 具 有 紧 急 时 乘 客 易 于 逃 生 或 救 援 的 侧 窗 12.4.1.2 车 长 大 于 等 于 6m 的 客 车, 如 车 身 右 侧 仅 有 一 个 乘 客 门 且 在 车 身 左 侧 未 设 置 驾 驶 人 门, 应 在 车 身 左 侧 设 置 应 急 门 车 长 大 于 7m 的 客 车 ( 乘 坐 人 数 小 于 20 的 专 用 客 车 除 外 ) 应 设 置 撤 离 舱 口 卧 铺 客 车 的 卧 铺 布 置 为 上 下 双 层 时, 侧 窗 洞 口 应 为 上 下 两 层 38
12.4.2 应 急 门 12.4.2.1 应 急 门 的 净 高 应 大 于 等 于 1250mm, 净 宽 应 大 于 等 于 550mm; 但 车 长 小 于 等 于 7m 的 客 车, 应 急 门 的 净 高 应 大 于 等 于 1100mm, 如 自 门 洞 最 低 处 向 上 400mm 以 内 有 轮 罩 凸 出, 则 在 轮 罩 凸 出 处 应 急 门 净 宽 可 减 至 300mm 12.4.2.2 车 辆 侧 面 的 铰 接 式 应 急 门 应 铰 链 于 前 端, 向 外 开 启 角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100, 并 能 在 此 角 度 下 保 持 开 启 如 在 应 急 门 打 开 时 能 提 供 大 于 等 于 550 mm 的 自 由 通 道, 则 开 度 大 于 等 于 100 的 要 求 可 不 满 足 12.4.2.3 通 向 应 急 门 的 引 道 宽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300mm, 不 足 300mm 时 允 许 采 用 迅 速 翻 转 座 椅 的 方 法 加 宽 引 道 专 用 校 车 沿 引 道 侧 面 设 有 折 叠 座 椅 时, 在 折 叠 座 椅 打 开 的 情 况 下 ( 对 在 不 使 用 时 能 自 动 折 叠 的 座 椅, 在 座 椅 处 于 折 叠 位 置 时 ), 引 道 宽 度 仍 应 大 于 等 于 300mm 12.4.2.4 应 急 门 应 有 锁 止 机 构 且 锁 止 可 靠 应 急 门 关 闭 时 应 能 锁 止, 且 在 车 辆 正 常 行 驶 情 况 下 不 会 因 车 辆 振 动 颠 簸 冲 撞 而 自 行 开 启 12.4.2.5 当 车 辆 停 止 时, 应 急 门 不 用 工 具 应 能 从 车 内 外 很 方 便 打 开, 并 设 有 车 门 开 启 声 响 报 警 装 置 允 许 从 车 外 将 门 锁 住, 但 应 保 证 始 终 能 用 正 常 开 启 装 置 从 车 内 将 其 打 开 ; 门 外 手 柄 应 设 保 护 套 或 其 他 能 手 动 拆 除 的 保 护 装 置, 且 离 地 面 高 度 ( 空 载 时 ) 应 小 于 等 于 1800mm 12.4.3 应 急 窗 和 撤 离 舱 口 12.4.3.1 应 急 窗 和 撤 离 舱 口 的 面 积 应 大 于 等 于 (3 10 5 )mm 2, 且 能 内 接 一 个 400mm 600mm( 对 车 长 小 于 等 于 7m 的 客 车 为 330mm 500mm) 的 椭 圆 ; 如 应 急 窗 位 于 客 车 后 端 面, 则 能 内 接 一 个 350mm 1550 mm 四 角 曲 率 半 径 小 于 等 于 250mm 的 矩 形 时 也 视 为 满 足 要 求 12.4.3.2 应 急 窗 应 采 用 易 于 迅 速 从 车 内 外 开 启 的 装 置 ; 或 采 用 自 动 破 窗 装 置 ; 或 在 钢 化 玻 璃 上 标 明 易 击 碎 的 位 置, 并 在 每 个 应 急 窗 的 邻 近 处 提 供 一 个 应 急 锤 以 方 便 地 击 碎 车 窗 玻 璃, 且 应 急 锤 取 下 时 应 能 通 过 声 响 信 号 实 现 报 警 12.4.3.3 设 有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客 车 车 身 两 侧 的 车 窗, 若 洞 口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800mm 900mm 时 应 设 置 为 推 拉 式 或 外 推 式 应 急 窗 ; 若 洞 口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500mm 700mm 时 应 设 置 为 击 碎 玻 璃 式 的 应 急 窗, 并 具 有 自 动 破 窗 功 能 或 在 附 近 配 置 应 急 锤 注 : 侧 窗 洞 口 面 积 在 车 辆 制 造 完 成 后 从 侧 窗 立 柱 内 侧 测 量 12.4.3.4 车 长 大 于 9m 的 未 设 置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客 车, 车 身 左 右 两 侧 应 至 少 各 有 2 个 击 碎 玻 璃 式 的 应 急 窗 同 时 具 有 自 动 破 窗 功 能 12.4.3.5 推 拉 式 应 急 窗 和 外 推 式 应 急 窗 的 开 启 应 灵 活 可 靠, 并 在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考 虑 寒 冷 天 气 的 影 响 12.4.3.6 安 全 顶 窗 应 易 于 从 车 内 外 开 启 或 移 开 或 用 应 急 锤 击 碎 安 全 顶 窗 开 启 后, 应 保 证 从 车 内 外 进 出 的 畅 通 弹 射 式 安 全 顶 窗 应 能 防 止 误 操 作 12.4.4 标 志 12.4.4.1 每 个 应 急 出 口 应 在 其 附 近 设 有 应 急 出 口 字 样 12.4.4.2 乘 客 门 和 应 急 出 口 的 应 急 控 制 器 ( 包 括 用 于 击 碎 应 急 窗 车 窗 玻 璃 的 工 具 ) 应 在 其 附 近 标 有 清 晰 的 符 号 或 字 样, 并 注 明 其 操 作 方 法, 字 体 高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10mm 12.5 燃 料 系 统 的 安 全 保 护 12.5.1 燃 料 箱 及 燃 料 管 路 应 坚 固 并 固 定 牢 靠, 不 会 因 振 动 和 冲 击 而 发 生 损 坏 和 漏 油 现 象 不 准 许 用 户 改 动 或 加 装 燃 料 箱, 不 准 许 用 户 改 动 燃 料 管 路 和 燃 料 种 类 12.5.2 燃 料 箱 的 加 注 口 及 通 气 口 应 保 证 在 机 动 车 晃 动 时 不 泄 漏 39
12.5.3 机 动 车 ( 摩 托 车 及 装 用 单 缸 柴 油 机 的 汽 车 除 外 ) 的 燃 料 系 统 不 得 用 重 力 或 虹 吸 方 法 直 接 向 化 油 器 或 喷 油 器 供 油 12.5.4 燃 料 箱 的 加 注 口 和 通 气 口 不 得 对 着 排 气 管 的 开 口 方 向, 且 应 距 排 气 管 的 出 气 口 端 300mm 以 上, 否 则 应 设 置 有 效 的 隔 热 装 置 燃 料 箱 的 加 注 口 和 通 气 口 应 距 裸 露 的 电 气 接 头 及 外 部 可 能 产 生 火 花 的 电 气 开 关 200mm 以 上 车 长 大 于 6m 的 客 车 的 燃 料 箱 的 加 注 口 和 通 气 口 应 距 排 气 管 的 任 一 部 位 300mm 以 上 12.5.5 汽 车 燃 料 箱 各 部 分 不 得 前 伸 至 前 置 汽 油 发 动 机 的 前 端 面 车 长 大 于 6m 的 客 车 燃 料 箱 距 客 车 前 端 面 应 大 于 等 于 600mm, 距 客 车 后 端 面 应 大 于 等 于 300mm 发 动 机 后 置 的 公 路 客 车 和 旅 游 客 车, 其 燃 料 箱 的 前 端 面 应 位 于 前 轴 之 后 12.5.6 机 动 车 燃 料 箱 的 通 气 口 和 加 注 口 不 得 设 置 在 有 乘 员 的 车 厢 内 12.6 气 体 燃 料 专 用 装 置 的 安 全 防 护 12.6.1 气 体 燃 料 的 供 给 系 统 应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保 护 结 构 措 施, 以 防 止 气 体 泄 漏, 每 一 个 钢 瓶 阀 都 应 具 有 过 流 保 护 功 能 或 每 一 个 钢 瓶 阀 出 口 端 都 应 安 装 高 压 过 流 保 护 装 置 12.6.2 对 于 两 用 燃 料 汽 车, 应 设 置 燃 料 转 换 系 统 并 安 装 燃 料 转 换 开 关 在 燃 料 控 制 上, 应 具 有 当 发 动 机 突 然 停 止 运 转 时, 即 使 点 火 开 关 打 开 也 能 自 动 切 断 气 体 燃 料 供 给 的 功 能 燃 料 转 换 开 关 的 安 装 位 置 应 便 于 驾 驶 人 操 作, 其 挡 位 标 记 应 明 显, 能 分 别 控 制 供 油 供 气 两 种 状 态 气 体 燃 料 和 汽 油 电 磁 阀 的 操 作 均 应 由 燃 料 转 换 开 关 统 一 控 制 ; 当 电 流 被 切 断 时, 电 磁 阀 应 处 于 关 闭 位 置 12.6.3 压 缩 天 然 气 管 路 应 采 用 不 锈 钢 管 或 其 他 车 用 高 压 天 然 气 专 用 管 路, 高 压 液 化 石 油 气 管 路 应 采 用 专 用 管 路 不 准 许 用 户 改 动 或 加 装 钢 瓶 12.6.4 钢 瓶 应 被 可 靠 地 固 定 在 车 上, 安 装 钢 瓶 的 固 定 座 应 具 有 阻 止 钢 瓶 旋 转 移 动 的 能 力, 固 定 座 应 便 于 拆 装 工 作 钢 瓶 安 装 在 车 上 后, 钢 瓶 编 号 应 易 见, 钢 瓶 的 强 度 和 刚 度 不 得 下 降, 车 架 ( 车 身 ) 结 构 强 度 也 不 应 受 影 响 12.6.5 钢 瓶 安 装 位 置 应 远 离 热 源, 必 要 时 应 采 取 隔 热 措 施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钢 瓶 及 其 所 有 高 压 管 路 和 高 压 接 头 与 发 动 机 排 气 管 和 传 动 轴 的 任 何 部 位 之 间 的 距 离 应 大 于 等 于 100 mm, 但 设 置 有 足 够 的 隔 热 装 置 防 护 时 除 外 ; 当 钢 瓶 及 其 所 有 高 压 管 路 和 高 压 接 头 与 发 动 机 排 气 管 的 距 离 在 100 mm~200 mm 之 间 时, 应 设 置 固 定 可 靠 的 隔 热 装 置 12.6.6 钢 瓶 应 安 装 在 通 风 位 置 或 采 取 有 效 的 通 风 措 施, 阀 门 渗 漏 的 气 体 不 应 进 入 驾 驶 室 或 载 人 车 厢 12.6.7 钢 瓶 与 汽 车 后 轮 廓 边 缘 的 距 离 应 大 于 等 于 200mm, 且 钢 瓶 及 其 附 件 不 得 布 置 在 汽 车 前 轴 之 前 钢 瓶 安 装 在 汽 车 车 架 下 时, 钢 瓶 下 方 和 后 方 应 采 取 有 效 防 护 措 施 12.6.8 钢 瓶 不 得 直 接 安 装 在 驾 驶 室 载 人 车 厢 和 货 箱 内 当 不 得 不 安 装 在 上 述 位 置 时, 应 用 密 封 盒 波 纹 管 及 通 气 接 口 将 瓶 口 阀 及 连 接 的 高 压 接 头 与 驾 驶 室 载 人 车 厢 或 货 箱 安 全 隔 离 密 封 盒 等 隔 离 装 置 应 有 很 强 的 防 护 功 能, 当 车 辆 受 到 冲 撞 时 应 能 有 效 地 防 止 钢 瓶 冲 入 驾 驶 室 载 人 车 厢 或 货 箱 内 12.6.9 通 气 接 口 排 气 方 向 应 指 向 车 尾 方 向 并 与 地 面 成 45 圆 锥 的 范 围 内, 能 将 泄 漏 气 体 排 出 车 外, 通 气 接 口 至 排 气 管 和 其 他 热 源 距 离 应 大 于 等 于 250mm, 通 气 总 面 积 应 大 于 等 于 450mm 2 12.6.10 钢 瓶 的 安 装 和 保 护 罩 的 设 置, 应 能 保 证 钢 瓶 集 成 阀 的 正 常 操 作 和 检 查 12.6.11 手 动 截 止 阀 应 安 装 在 钢 瓶 到 调 压 器 之 间 易 于 操 作 的 位 置, 手 动 截 止 阀 的 任 何 部 位 不 应 直 接 安 装 在 驾 驶 室 或 载 人 车 厢 内 12.6.12 钢 瓶 至 调 压 器 之 间 应 安 装 滤 清 装 置, 并 易 于 检 查 清 洗 和 更 换 12.6.13 高 压 管 路 的 特 殊 部 位 ( 如 相 对 移 动 的 部 件 之 间 ) 应 采 用 柔 性 管 线, 其 余 部 位 应 采 用 刚 性 管 线 12.6.14 刚 性 高 压 管 路 应 排 列 整 齐 布 置 合 理 固 定 有 效, 不 得 与 相 邻 部 件 碰 撞 和 摩 擦, 所 有 高 压 管 路 和 高 压 管 接 头 应 得 到 有 效 的 保 护, 高 压 管 接 头 应 安 装 在 能 看 得 见 且 操 作 者 易 于 接 近 的 位 置 12.6.15 气 体 燃 料 车 辆 应 安 装 泄 漏 报 警 装 置, 所 有 管 路 接 头 处 均 不 应 出 现 漏 气 现 象 40
12.7 牵 引 车 与 被 牵 引 车 的 连 接 装 置 12.7.1 连 接 装 置 应 坚 固 耐 用 12.7.2 牵 引 车 和 被 牵 引 车 连 接 装 置 的 结 构 应 能 确 保 相 互 牢 固 的 连 接 12.7.3 牵 引 车 和 被 牵 引 车 的 连 接 装 置 上 应 装 有 防 止 机 动 车 在 行 驶 中 因 振 动 和 撞 击 而 使 连 接 脱 开 的 安 全 装 置 12.7.4 在 用 的 货 车 列 车 铰 接 列 车 的 机 械 连 接 件, 包 括 牵 引 连 接 件 牵 引 杆 孔 牵 引 座 牵 引 销 连 接 勾 及 环 形 孔 等, 不 应 有 可 视 裂 痕, 其 磨 损 极 限 尺 寸 应 符 合 GB/T 31883 的 规 定 12.8 货 车 专 项 作 业 车 前 下 部 防 护 要 求 总 质 量 大 于 7500kg 的 货 车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应 按 GB26511 的 规 定 提 供 对 平 行 车 辆 纵 轴 方 向 的 作 用 力 具 有 足 够 阻 挡 力 的 前 下 部 防 护, 以 防 止 正 面 碰 撞 时 发 生 钻 入 碰 撞 12.9 货 车 专 项 作 业 车 和 挂 车 侧 面 及 后 下 部 防 护 要 求 12.9.1 总 质 量 大 于 3500kg 的 货 车 ( 半 挂 牵 引 车 除 外 )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和 挂 车, 应 按 GB11567 的 规 定 提 供 防 止 人 员 卷 入 的 侧 面 防 护 12.9.2 货 车 列 车 的 货 车 和 挂 车 之 间 应 提 供 防 止 人 员 卷 入 的 侧 面 防 护 12.9.3 总 质 量 大 于 3500kg 的 货 车 ( 半 挂 牵 引 车 除 外 )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 由 于 客 观 原 因 而 无 法 安 装 后 下 部 防 护 装 置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除 外 ) 和 挂 车 ( 长 货 挂 车 除 外 ) 的 后 下 部, 应 提 供 符 合 GB11567 规 定 的 后 下 部 防 护, 以 防 止 追 尾 碰 撞 时 发 生 钻 入 碰 撞 注 : 长 货 挂 车 是 指 为 搬 运 无 法 分 段 的 长 货 物 而 专 门 设 计 和 制 造 的 特 殊 用 途 车, 如 运 输 木 材 钢 材 棒 料 等 货 物 的 车 辆 12.10 客 车 的 特 殊 要 求 12.10.1 客 车 在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应 保 证 发 动 机 排 气 不 会 进 入 客 厢 12.10.2 客 车 旅 居 车 应 装 备 灭 火 器, 灭 火 器 在 车 上 应 安 装 牢 靠 并 便 于 取 用 仅 有 一 个 灭 火 器 时, 应 设 置 在 驾 驶 人 附 近 ; 当 有 多 个 灭 火 器 时, 应 在 客 厢 内 按 前 后, 或 前 中 后 分 布, 其 中 一 个 应 靠 近 驾 驶 人 座 椅 12.10.3 客 车 发 动 机 舱 和 仪 表 台 下 应 装 备 自 动 灭 火 装 置 ; 发 动 机 舱 自 动 灭 火 装 置 的 灭 火 剂 喷 射 范 围 应 包 括 发 动 机 舱 至 少 两 处 具 有 着 火 隐 患 的 热 源 ( 如 增 压 器 排 气 管 等 ), 启 动 工 作 时 应 能 通 过 声 觉 信 号 向 驾 驶 人 报 警 12.10.4 车 长 大 于 等 于 6m 的 纯 电 动 客 车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客 车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应 设 置 具 有 向 驾 驶 人 报 警 功 能 的 电 池 箱 专 用 自 动 灭 火 装 置 12.10.5 车 长 大 于 等 于 6m 的 客 车, 燃 料 箱 应 采 用 阻 隔 防 爆 安 全 技 术 12.11 货 车 的 特 殊 要 求 12.11.1 货 车 货 箱 ( 自 卸 车 装 载 质 量 1000kg 以 下 的 货 车 除 外 ) 前 部 应 安 装 比 驾 驶 室 高 至 少 70mm 的 安 全 架 12.11.2 无 驾 驶 室 的 三 轮 汽 车 货 箱 前 部 应 安 装 具 有 足 够 强 度 的 安 全 架, 其 高 度 应 高 出 驾 驶 人 座 垫 平 面 至 少 800mm 12.11.3 封 闭 式 货 车 在 最 后 排 座 位 的 后 方 应 安 装 具 有 足 够 强 度 的 隔 离 装 置 12.11.4 安 装 有 起 重 尾 板 的 货 车 和 挂 车, 应 安 装 防 止 其 中 尾 板 承 载 平 台 自 动 下 落 或 自 动 打 开 的 机 械 锁 紧 装 置 41
12.11.5 安 装 有 悬 臂 式 垂 直 升 降 式 起 重 尾 板 的 货 车 和 挂 车, 起 重 尾 板 背 部 应 设 置 有 警 示 旗, 且 警 示 旗 应 能 摆 动, 警 示 旗 上 的 反 光 标 识 应 朝 向 车 辆 外 侧 12.12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的 特 殊 要 求 12.12.1 专 门 用 于 运 送 易 燃 和 易 爆 物 品 的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车 上 应 备 有 消 防 器 材 并 具 有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 排 气 管 的 布 置 应 能 避 免 加 热 和 点 燃 货 物, 距 油 箱 油 管 净 距 离 应 大 于 等 于 200mm, 排 气 管 出 口 应 装 在 罐 体 / 箱 体 前 端 面 之 前 不 高 于 车 辆 纵 梁 上 平 面 的 区 域, 并 安 装 符 合 GB 13365 规 定 的 机 动 车 排 气 火 花 熄 灭 器, 机 动 车 尾 部 应 安 装 接 地 端 导 体 截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100mm 2 的 导 静 电 橡 胶 拖 地 带 12.12.2 罐 式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的 罐 体 顶 部 如 有 安 全 阀 通 气 阀 组 件 以 及 检 查 孔 装 卸 料 阀 门 管 道 等 附 件 设 备 设 施, 应 设 置 能 承 受 2 倍 车 辆 总 质 量 乘 以 重 力 加 速 度 的 惯 性 力 的 倾 覆 保 护 装 置, 且 该 装 置 应 装 备 有 能 将 积 聚 在 其 内 部 的 液 体 排 出 的 排 放 阀 ; 若 罐 体 顶 部 无 任 何 附 属 设 备 设 施, 不 应 设 置 倾 覆 保 护 装 置 罐 体 顶 部 的 管 接 头 阀 门 及 其 他 附 件 的 最 高 点 应 低 于 倾 覆 保 护 装 置 的 最 高 点 至 少 20mm 12.12.3 罐 式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的 罐 体 及 罐 体 上 的 管 路 和 管 路 附 件 不 得 超 出 车 辆 的 侧 面 及 后 下 部 防 护 装 置, 且 罐 体 后 封 头 及 罐 体 后 封 头 上 的 管 路 和 管 路 附 件 外 端 面 与 后 下 部 防 护 装 置 内 侧 在 车 辆 长 度 方 向 垂 直 投 影 的 距 离 应 大 于 等 于 150mm 12.12.4 罐 式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运 送 易 燃 易 爆 液 体 燃 料 时, 其 燃 料 箱 和 罐 体 应 采 用 阻 隔 防 爆 安 全 技 术 12.12.5 装 有 紧 急 切 断 装 置 的 罐 式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在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应 保 证 运 输 液 体 危 险 货 物 的 车 辆 行 驶 速 度 大 于 5km/h 时 紧 急 切 断 阀 能 自 动 关 闭, 或 能 通 过 一 个 明 显 的 信 号 装 置 ( 例 如 : 声 或 光 信 号 ) 提 示 驾 驶 人 紧 急 切 断 阀 仍 处 于 未 关 闭 状 态 12.13 纯 电 动 汽 车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的 特 殊 要 求 12.13.1 车 辆 驱 动 系 统 的 车 载 可 充 电 储 能 系 统 (REESS) 可 以 通 过 车 辆 外 电 源 充 电 的 纯 电 动 汽 车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当 车 辆 被 物 理 连 接 到 外 部 电 源 时, 应 不 能 通 过 自 身 的 驱 动 系 统 移 动 12.13.2 纯 电 动 汽 车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在 车 辆 启 动 车 速 低 于 20km/h 时, 应 能 给 车 外 人 员 发 出 适 当 的 提 示 性 声 响, 提 示 音 应 满 足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12.13.3 纯 电 动 汽 车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B 级 电 压 电 路 中 的 可 充 电 储 能 系 统 (REESS) 应 用 符 合 规 定 的 警 告 标 记 予 以 标 识 ; 当 人 员 能 接 近 REESS 的 高 压 部 分 时, 还 应 清 晰 可 见 地 注 明 REESS 的 种 类 ( 例 如, 超 级 电 容 器 铅 酸 电 池 镍 氢 电 池 锉 离 子 电 池 等 ) 当 移 开 遮 栏 或 外 壳 可 以 露 出 B 级 电 压 带 电 部 分 时, 遮 栏 和 外 壳 上 也 应 有 同 样 的 符 号 清 晰 可 见 12.13.4 纯 电 动 汽 车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B 级 电 压 电 气 设 备 的 外 露 可 导 电 部 分, 包 括 外 露 可 导 电 的 遮 栏 和 外 壳, 应 当 按 照 要 求 连 接 到 电 平 台 以 保 持 电 位 均 衡 12.13.5 当 驾 驶 人 离 开 纯 电 动 汽 车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时, 若 车 辆 驱 动 系 统 仍 处 于 可 行 驶 模 式, 则 应 通 过 一 个 明 显 的 信 号 装 置 ( 例 如 : 声 或 光 信 号 ) 提 示 驾 驶 人 切 断 电 源 后, 纯 电 动 汽 车 应 不 能 产 生 由 自 身 电 驱 动 系 统 造 成 的 不 期 望 的 行 驶 12.13.6 对 没 有 嵌 入 在 一 个 完 整 的 电 路 里 的 REESS, 其 绝 缘 电 阻 Ri 除 以 最 大 工 作 电 压 的 REESS 阻 值 : a) 若 在 整 个 寿 命 期 内 没 有 交 流 电 路, 或 交 流 电 路 有 附 加 防 护, 应 大 于 等 于 100Ω/V; b) 若 包 括 交 流 电 路 且 没 有 附 加 防 护, 应 大 于 等 于 500Ω/V 若 REESS 集 成 在 了 一 个 完 整 电 路 里, 则 REESS 阻 值 应 大 于 等 于 500Ω/V 或 制 造 厂 家 规 定 的 更 高 阻 值 12.13.7 若 REESS 自 身 没 有 防 短 路 功 能, 则 应 有 一 个 REESS 过 电 流 断 开 装 置 能 在 车 辆 制 造 厂 商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断 开 REESS 电 路, 以 防 止 对 人 员 车 辆 和 环 境 造 成 危 害 12.13.8 当 纯 电 动 汽 车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的 REESS 阻 值 低 于 12.13.6 规 定 的 数 值 ( 或 车 辆 制 造 厂 家 规 定 的 更 高 阻 值 ) 时, 应 通 过 一 个 明 显 的 信 号 装 置 ( 例 如 : 声 或 光 信 号 ) 提 示 驾 驶 人 42
12.14 三 轮 汽 车 和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的 特 殊 要 求 12.14.1 三 轮 汽 车 正 常 起 动 和 运 行 过 程 中 可 能 触 及 的, 且 在 环 境 温 度 为 (23±3) 下 测 定 温 度 大 于 80 的 热 表 面 应 有 永 久 性 联 结 或 固 定 ( 不 使 用 工 具 无 法 拆 卸 ) 的 防 护 装 置 或 挡 板 12.14.2 三 轮 汽 车 和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的 传 动 皮 带 风 扇 起 动 爪 和 动 力 输 出 轴 等 外 露 旋 转 件 应 加 防 护 罩, 并 应 符 合 GB/T 8196 的 规 定 12.14.3 三 轮 汽 车 的 踏 板 脚 踏 板 必 要 时 应 采 取 防 滑 措 施 12.15 其 他 要 求 12.15.1 汽 车 驾 驶 室 内 应 设 置 防 止 阳 光 直 射 而 使 驾 驶 人 产 生 眩 目 的 装 置, 且 该 装 置 在 汽 车 碰 撞 时, 不 应 对 驾 驶 人 造 成 伤 害 12.15.2 汽 车 ( 无 驾 驶 室 的 三 轮 汽 车 除 外 ) 应 装 备 反 光 背 心 和 符 合 GB 19151 规 定 的 三 角 警 告 牌, 三 角 警 告 牌 在 车 上 应 妥 善 放 置 ; 车 长 大 于 等 于 6m 和 客 车 和 总 质 量 大 于 3500kg 的 货 车, 还 应 装 备 至 少 2 个 停 车 楔 ( 如 三 角 垫 木 ) 12.15.3 乘 用 车 旅 居 车 专 用 校 车 和 车 长 小 于 6m 的 其 他 客 车 前 后 部 应 设 置 保 险 杠, 货 车 ( 三 轮 汽 车 除 外 ) 和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应 设 置 前 保 险 杠 12.15.4 乘 用 车 旅 居 车 专 用 校 车 的 前 风 窗 玻 璃 应 装 有 除 雾 除 霜 装 置 12.15.5 校 车 应 配 备 急 救 箱, 急 救 箱 应 放 置 在 便 于 取 用 的 位 置 并 确 保 有 效 适 用 12.15.6 对 装 备 有 辅 助 正 面 和 / 或 侧 面 防 撞 安 全 气 囊 系 统 的 汽 车, 驾 乘 人 员 如 已 按 照 制 造 厂 家 规 定 正 确 使 用 了 安 全 带 等 安 全 装 置, 在 发 生 正 面 或 侧 面 碰 撞 时 不 应 由 于 安 全 气 囊 系 统 未 正 常 展 开 而 遭 受 不 合 理 伤 害 12.15.7 机 动 车 发 动 机 的 排 气 管 口 不 得 指 向 车 身 右 侧 ( 如 受 结 构 限 制 排 气 管 口 必 须 偏 向 右 侧 时, 排 气 管 口 中 心 线 与 机 动 车 纵 向 中 心 线 的 夹 角 应 小 于 等 于 15 ), 且 排 气 管 口 中 心 线 与 机 动 车 纵 向 中 心 线 垂 直 方 向 的 夹 角 应 小 于 等 于 45 ; 客 车 的 排 气 尾 管 如 为 直 式 的, 排 气 管 口 应 伸 出 车 身 外 蒙 皮 12.15.8 乘 用 车 ( 发 动 机 中 置 的 乘 用 车 除 外 ) 应 装 备 符 合 GB/T25985 规 定 的 防 盗 装 置 报 警 系 统 和 发 动 机 止 动 装 置 13 消 防 车 救 护 车 工 程 救 险 车 和 警 车 的 附 加 要 求 13.1 消 防 车 的 车 身 颜 色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13.2 救 护 车 的 车 身 颜 色 应 为 白 色, 左 右 侧 及 车 后 正 中 应 喷 符 合 规 定 的 图 案 13.3 工 程 救 险 车 的 车 身 颜 色 应 为 符 合 GB/T 3181 规 定 的 Y07 中 黄 色, 其 车 身 两 侧 应 喷 工 程 救 险 字 样 13.4 警 车 的 外 观 制 式 应 分 别 符 合 GA 524 和 GA 525 的 规 定 13.5 消 防 车 救 护 车 工 程 救 险 车 和 警 车 应 装 备 与 其 功 能 相 适 应 的 装 置, 各 装 置 应 布 局 合 理 固 定 可 靠 便 于 使 用 13.6 消 防 车 救 护 车 工 程 救 险 车 和 警 车 安 装 使 用 的 警 报 器 应 符 合 GB 8108 的 规 定, 安 装 使 用 的 标 志 灯 具 应 符 合 GB 13954 的 规 定, 警 报 器 和 标 志 灯 具 应 固 定 可 靠 14 残 疾 人 专 用 汽 车 的 附 加 要 求 43
14.1 应 根 据 驾 驶 人 的 残 疾 类 型, 在 采 用 自 动 变 速 器 的 乘 用 车 上, 加 装 相 应 类 型 的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驾 驶 辅 助 装 置 加 装 的 驾 驶 辅 助 装 置 安 装 应 牢 固 可 靠, 位 置 应 适 宜 操 纵, 且 不 应 与 车 辆 的 其 他 操 纵 指 示 系 统 冲 突 或 妨 碍 车 辆 其 他 操 纵 指 示 系 统 的 操 作 14.2 驾 驶 辅 助 装 置 加 装 后, 不 应 改 变 原 车 结 构 的 完 整 性 和 安 全 性 及 影 响 原 车 操 纵 件 的 电 器 功 能 机 械 性 能, 且 不 应 使 驾 驶 人 驾 驶 时 受 到 视 野 内 产 品 部 件 的 反 光 眩 目 14.3 加 装 的 方 向 盘 控 制 辅 助 手 柄 应 间 隙 适 当, 操 纵 灵 活 方 便, 无 阻 滞 现 象 14.4 加 装 的 制 动 和 加 速 辅 助 装 置 应 具 有 制 动 加 速 互 锁 功 能 并 保 证 制 动 灵 活 方 便, 不 会 发 生 失 效 现 象 制 动 和 加 速 迁 延 控 制 手 柄 传 动 到 制 动 踏 板 表 面 的 正 压 力 达 到 500N 时, 控 制 手 柄 表 面 的 正 压 力 应 小 于 等 于 300N 14.5 加 装 的 转 向 信 号 迁 延 开 关 及 驻 车 制 动 辅 助 手 柄 应 刚 性 固 定 转 向 信 号 迁 延 开 关 应 开 关 自 如, 功 能 可 靠, 不 会 因 振 动 和 其 他 外 力 条 件 而 自 行 开 关 ; 驻 车 制 动 辅 助 手 柄 应 操 纵 轻 便 锁 止 可 靠, 操 纵 力 应 小 于 等 于 200 N 14.6 加 装 的 驾 驶 辅 助 装 置 的 各 部 件 应 完 好 有 效, 表 面 不 应 有 影 响 使 用 的 凹 凸 划 伤 返 锈 等, 在 接 触 人 体 的 表 面 部 位 不 得 有 毛 刺 刃 口 棱 角 或 其 他 有 害 使 用 者 的 缺 陷 14.7 残 疾 人 专 用 汽 车 应 设 置 符 合 规 定 的 残 疾 人 机 动 车 专 用 标 志 15 标 准 实 施 的 过 渡 期 要 求 15.1 7.2.17 关 于 车 长 大 于 9m 的 客 车 行 车 制 动 管 路 压 力 应 大 于 等 于 1000kPa 的 要 求,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对 新 定 型 车 实 施 15.2 以 下 要 求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第 7 个 月 开 始 对 新 生 产 车 实 施 : 4.1.3 关 于 总 质 量 大 于 等 于 12000kg 的 货 车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及 所 有 挂 车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打 刻 位 置 的 要 求 ; 4.1.4 关 于 客 车 总 质 量 大 于 等 于 12000kg 的 货 车 和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应 在 发 动 机 易 见 部 位 装 置 一 个 标 有 发 动 机 额 定 功 率 / 额 定 功 率 转 速 等 信 息 的 标 识 的 要 求 ; 4.1.5 关 于 具 有 电 子 控 制 单 元 (ECU) 的 汽 车 其 ECU 应 记 载 有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等 特 征 信 息 的 要 求 对 于 除 乘 用 车 以 外 的 其 他 汽 车 ; 7.2.16 关 于 采 用 气 压 制 动 的 汽 车 挂 车 在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每 个 贮 气 筒 和 制 动 气 室 都 应 具 有 可 用 于 测 试 制 动 管 路 压 力 的 接 口 的 要 求 ; 7.5.2 关 于 装 备 电 涡 流 缓 速 器 的 汽 车 电 涡 流 缓 速 器 的 安 装 部 位 应 设 置 温 度 报 警 系 统 或 自 动 灭 火 装 置 的 要 求 ; 7.8.1 关 于 总 质 量 大 于 等 于 12000kg 的 货 车 和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贮 气 筒 的 额 定 工 作 气 压 应 大 于 等 于 1000kPa 的 要 求 ; 8.6.1 关 于 喇 叭 在 车 钥 匙 取 下 及 车 门 锁 止 时 在 车 内 仍 能 正 常 使 用 的 要 求 ; 8.6.5 安 装 行 驶 记 录 仪 的 要 求 对 公 路 客 车 旅 游 客 车 未 设 置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公 共 汽 车 校 车 设 有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客 车 以 外 以 外 的 其 他 客 车 ; 8.6.7 总 质 量 大 于 等 于 12000kg 的 货 车 应 装 备 车 辆 右 转 弯 音 响 提 示 装 置 的 要 求 ; 10.2.1 关 于 变 速 器 出 现 功 能 限 制 使 用 情 形 时 对 驾 驶 人 应 有 警 示 信 息 提 示 的 要 求 ; 10.5.2 关 于 三 轴 及 三 轴 以 上 货 车 应 具 有 超 速 报 警 功 能 的 要 求 ; 44
10.5.3 旅 居 车 应 具 有 限 速 功 能 或 配 备 限 速 装 置 的 要 求 ; 11.9 汽 车 电 子 标 识 安 装 的 要 求 ; 12.4.3.5 关 于 推 拉 式 应 急 窗 和 外 推 式 应 急 窗 在 设 计 和 制 造 上 应 考 虑 寒 冷 天 气 的 影 响 的 要 求 ; 12.10.4 电 池 箱 专 用 自 动 灭 火 装 置 的 要 求 ; 12.12.5 紧 急 切 断 阀 应 能 自 动 关 闭 或 通 过 明 显 的 信 号 装 置 提 示 驾 驶 人 紧 急 切 断 阀 仍 处 于 未 关 闭 的 状 态 的 要 求 15.3 9.4 关 于 所 有 半 挂 牵 引 车 及 其 他 三 轴 和 三 轴 以 上 货 车 应 配 备 超 载 报 警 装 置 的 要 求,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第 13 个 月 开 始 对 新 定 型 车 实 施,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第 19 个 月 开 始 对 新 生 产 车 实 施 15.4 以 下 要 求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第 19 个 月 开 始 对 新 生 产 车 实 施 : 4.17.3 关 于 车 长 大 于 11m 的 客 车 应 装 备 车 道 偏 离 报 警 系 统 和 前 车 碰 撞 预 警 系 统 的 要 求 ; 8.6.6 乘 用 车 应 配 备 事 件 数 据 记 录 器 (EDR) 的 要 求 ; 12.1.5 汽 车 ( 三 轮 汽 车 除 外 ) 应 装 备 驾 驶 人 汽 车 安 全 带 佩 戴 提 醒 装 置 的 要 求 对 除 乘 用 车 外 的 其 他 汽 车 ; 12.4.3.4 车 长 大 于 9m 的 未 设 置 乘 客 站 立 区 的 客 车 的 车 身 左 右 两 侧 应 至 少 各 有 2 个 击 碎 玻 璃 式 的 应 急 窗 同 时 具 有 自 动 破 窗 功 能 的 要 求 ; 12.13.8 REESS 阻 值 低 于 规 定 数 值 时 提 示 驾 驶 人 的 要 求 ; 12.15.7 排 气 管 口 中 心 线 与 机 动 车 纵 向 中 心 线 垂 直 方 向 的 夹 角 要 求 ; 12.15.8 防 盗 装 置 报 警 系 统 和 发 动 机 止 动 装 置 的 要 求 15.5 12.2.1 关 于 总 质 量 大 于 7500kg 的 货 车 和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应 在 左 右 两 侧 至 少 各 设 置 一 面 广 角 后 视 镜 及 在 右 侧 设 置 一 面 补 盲 后 视 镜 的 要 求,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第 13 个 月 开 始 对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前 生 产 的 总 质 量 大 于 7500kg 的 货 车 和 货 车 底 盘 改 装 的 专 项 作 业 车 实 施 15.6 7.2.1 8.6.8 11.3.11 11.3.12 12.12 关 于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的 特 殊 要 求,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第 13 个 月 开 始 对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前 生 产 的 所 有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实 施 15.7 本 标 准 较 GB7258-2012 新 增 的 涉 及 车 辆 结 构 及 安 全 装 置 的 技 术 要 求, 不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前 出 厂 的 机 动 车 45
A GB 7258 XXXX 附 录 A ( 规 范 性 附 录 ) 驾 驶 人 耳 旁 噪 声 检 验 方 法 测 量 驾 驶 人 耳 旁 噪 声 时 : a) 汽 车 空 载, 处 于 静 止 状 态 且 置 变 速 器 于 空 挡, 发 动 机 应 处 于 额 定 转 速 状 态 ( 当 发 动 机 正 常 工 作 状 态 下 无 法 达 到 额 定 转 速 时, 则 采 用 可 达 到 的 最 大 转 速 进 行 测 量, 并 对 测 量 转 速 进 行 记 录 说 明 ), 门 窗 紧 闭 b) 测 量 位 置 应 符 合 GB/T 18697 2002 的 规 定 c) 环 境 噪 声 应 低 于 被 测 噪 声 值 至 少 10 db(a) d) 声 级 计 置 于 A 计 权 快 档 附 录 B ( 规 范 性 附 录 ) 典 型 车 型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粘 贴 示 例 及 要 求 B.1 粘 贴 基 本 要 求 B.1.1 粘 贴 施 工 要 求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均 应 粘 贴 在 无 遮 挡 易 见 平 整 连 续, 且 无 灰 尘 无 水 渍 无 油 渍 无 锈 迹 无 漆 层 起 翘 的 车 身 表 面 粘 贴 前 应 将 待 粘 贴 表 面 灰 尘 擦 净 有 油 渍 污 渍 的 部 位, 应 用 软 布 蘸 脱 脂 类 溶 剂 或 清 洗 剂 进 行 清 除, 干 燥 后 进 行 粘 贴 对 于 油 漆 已 经 松 软 粉 化 锈 蚀 或 起 翘 的 部 位, 应 除 去 这 部 分 油 漆, 用 砂 纸 对 该 部 位 进 行 打 磨 并 做 防 锈 处 理, 然 后 再 粘 贴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B.1.2 通 用 粘 贴 要 求 车 身 后 部 的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应 由 白 色 单 元 开 始 白 色 单 元 结 束 侧 面 可 以 由 红 色 单 元 开 始, 但 靠 近 车 辆 尾 部 的 最 后 一 个 单 元 应 为 白 色 单 元 粘 贴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后, 不 应 影 响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车 辆 照 明 和 信 号 装 置 的 性 能 粘 贴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后, 不 应 在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上 钻 孔 开 槽 车 身 表 面 无 法 直 接 粘 贴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时, 应 先 将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粘 贴 在 具 有 一 定 刚 度 强 度 抗 老 化 的 条 形 衬 板 上, 再 将 条 形 衬 板 牢 固 地 粘 贴 或 铆 接 到 车 身 上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离 地 面 的 高 度 最 低 为 380mm B.1.3 后 部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粘 贴 要 求 B.1.3.1 后 部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应 尽 可 能 体 现 车 辆 后 部 宽 度 和 高 度, 水 平 粘 贴 的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体 现 车 辆 后 部 宽 度, 沿 后 部 两 侧 边 缘 垂 直 粘 贴 的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体 现 车 辆 后 部 高 度, 货 厢 后 部 边 角 相 交 部 分 应 为 白 色 单 元 部 分 总 质 量 小 于 等 于 4500kg 的 货 车, 因 后 部 货 厢 结 构 不 能 满 足 白 色 单 元 相 交 要 求 时, 可 红 白 相 交, 但 垂 直 粘 贴 的 单 元 上 部 应 为 白 色 单 元 厢 式 货 车 和 厢 式 挂 车 后 部 的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应 能 体 现 货 厢 轮 廓 B.1.3.2 不 同 级 别 的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不 应 同 时 应 用 于 车 辆 后 部 采 用 一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时, 其 与 后 反 射 器 的 面 积 之 和 应 大 于 等 于 0.1m 2 ; 采 用 二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时, 其 与 后 反 射 器 的 面 积 之 和 应 大 于 等 于 0.2m 2 B.1.3.3 后 部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应 连 续 粘 贴, 无 法 连 续 粘 贴 时 可 断 续 粘 贴, 但 每 一 连 续 段 长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46
300mm, 且 应 包 含 红 白 色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至 少 各 一 个 单 元, 粘 贴 间 隔 应 小 于 等 于 100mm 特 殊 情 况 下, 允 许 红 白 单 元 分 开 粘 贴, 但 应 保 持 红 白 相 间, 每 一 连 续 段 长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150mm, 粘 贴 间 隔 应 小 于 等 于 100mm 如 果 不 能 沿 车 厢 后 部 两 侧 边 缘 垂 直 粘 贴, 应 在 最 接 近 边 缘 的 宽 度 达 到 50mm 的 可 粘 贴 表 面 粘 贴,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的 上 边 缘 尽 可 能 接 近 车 厢 后 部 的 上 边 缘 B.1.4 侧 面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粘 贴 要 求 侧 面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的 粘 贴 允 许 中 断, 但 其 总 长 度 ( 不 含 间 隔 部 分 ) 应 大 于 等 于 车 长 的 50%, 每 一 连 续 段 长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300mm, 且 应 包 含 红 白 色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至 少 各 一 个 单 元, 二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粘 贴 间 隔 应 小 于 等 于 150mm, 一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粘 贴 间 隔 应 小 于 等 于 300mm, 粘 贴 应 尽 可 能 纵 向 均 匀 分 布 特 殊 情 况 下, 允 许 红 白 单 元 分 开 粘 贴, 但 仍 应 保 持 红 白 相 间, 每 一 连 续 段 长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150mm, 二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粘 贴 间 隔 应 小 于 等 于 150mm, 一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粘 贴 间 隔 应 小 于 等 于 300mm 侧 面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的 长 度 对 三 轮 汽 车 应 大 于 等 于 1.2m; 对 货 厢 长 度 不 足 车 长 50% 的 货 车 应 为 货 厢 长 度 ; 侧 面 车 身 结 构 无 连 续 表 面 的 混 凝 土 搅 拌 运 输 车 和 专 项 作 业 车, 其 粘 贴 总 长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车 长 的 30% 厢 式 货 车 和 厢 式 挂 车 侧 面 的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应 能 体 现 货 厢 轮 廓 侧 面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的 级 别 可 不 同 于 后 部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B.2 栏 板 货 车 栏 板 挂 车 低 速 汽 车 粘 贴 对 总 质 量 大 于 4500kg 的 栏 板 货 车, 应 在 驾 驶 室 后 方 围 栏 上 方 两 侧 或 驾 驶 室 后 部 上 方 两 侧 边 角 用 白 色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拼 接 成 倒 L, 倒 L 水 平 方 向 和 垂 直 方 向 均 由 2 个 长 度 为 150mm 的 白 色 单 元 拼 接 而 成 对 总 质 量 小 于 等 于 4500kg 的 栏 板 货 车, 后 部 栏 板 高 度 不 足 以 粘 贴 连 续 长 度 为 300mm 的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 含 红 白 各 1 个 单 元 ) 时, 可 只 粘 贴 长 150mm 的 白 色 单 元 栏 板 货 车 栏 板 挂 车 低 速 汽 车 粘 贴 示 例 见 图 B.1 其 中, 图 B.1 b) 为 二 级 车 身 反 光 材 料 粘 贴 示 例, 对 总 质 量 小 于 等 于 4500kg 的 货 车 可 粘 贴 成 形 以 满 足 粘 贴 面 积 的 要 求 ; 后 部 使 用 一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时, 可 以 断 续 粘 贴, 但 垂 直 方 向 最 上 方 和 最 下 方 及 水 平 方 向 最 左 侧 最 右 侧 和 中 间 部 位 应 粘 贴 a) 侧 面 粘 贴 示 例 b) 后 部 粘 贴 示 例 图 B.1 栏 板 货 车 栏 板 挂 车 低 速 汽 车 粘 贴 示 例 B.3 厢 式 货 车 ( 含 厢 式 低 速 货 车 ) 厢 式 挂 车 粘 贴 厢 式 货 车 ( 含 厢 式 低 速 货 车 ) 的 侧 面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应 沿 车 厢 下 边 缘 粘 贴, 在 侧 面 车 厢 上 部 两 侧 边 角 用 白 色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拼 接 成 倒 L, 倒 L 水 平 方 向 和 垂 直 方 向 均 由 2 个 长 度 为 150mm 的 白 色 单 元 拼 接 而 成 后 部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应 勾 勒 出 车 厢 后 部 的 轮 廓, 四 个 角 应 为 白 色 单 元 相 接 厢 式 货 车 ( 含 厢 式 低 速 货 车 ) 厢 式 挂 车 粘 贴 示 例 见 图 B.2 其 中, 图 B.2 b) 是 二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的 粘 贴 示 例 ; 使 用 一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时, 货 厢 后 部 四 角 应 用 白 色 单 元 勾 勒 轮 廓, 其 它 部 位 可 断 续 粘 贴 47
a) 侧 面 粘 贴 示 例 b) 后 部 粘 贴 示 例 图 B.2 厢 式 货 车 ( 含 厢 式 低 速 货 车 ) 厢 式 挂 车 粘 贴 示 例 B.4 封 闭 式 货 车 粘 贴 封 闭 式 货 车 的 后 部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应 勾 勒 出 车 辆 后 部 轮 廓, 四 个 角 应 为 白 色 单 元 相 接 因 铰 链 等 无 法 连 续 粘 贴 时, 允 许 断 续 粘 贴 封 闭 式 货 车 粘 贴 示 例 见 图 B.3 其 中, 图 B.3 b) 是 二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的 粘 贴 示 例 ; 使 用 一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时, 货 厢 后 部 四 角 应 用 白 色 单 元 勾 勒 轮 廓, 其 它 部 位 可 断 续 粘 贴 a) 侧 面 粘 贴 示 例 b) 后 部 粘 贴 示 例 图 B.3 封 闭 式 货 车 粘 贴 示 例 B.5 仓 栅 式 货 车 仓 栅 式 挂 车 粘 贴 仓 栅 式 货 车 仓 栅 式 挂 车 粘 贴 示 例 见 图 B.4 其 中, 图 B.4 b) 和 B.4 c) 是 二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的 粘 贴 示 例 ; 使 用 一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时, 货 厢 后 部 四 角 应 用 白 色 单 元 勾 勒 轮 廓, 其 它 部 位 可 断 续 粘 贴 ; 侧 面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可 断 续 粘 贴, 但 垂 直 方 向 最 上 方 和 最 下 方 及 水 平 方 向 最 左 侧 最 右 侧 和 中 间 部 位 应 粘 贴 a) 侧 面 粘 贴 示 例 48
b) 后 部 装 有 货 厢 门 的 粘 贴 示 例 c) 后 部 没 有 货 厢 门 的 粘 贴 示 例 图 B.4 仓 栅 式 货 车 仓 栅 式 挂 车 粘 贴 示 例 B.6 自 卸 车 ( 含 自 卸 式 低 速 货 车 ) 粘 贴 后 部 水 平 方 向 粘 贴 除 了 栏 板 上 部, 还 可 粘 贴 在 栏 板 下 部 或 后 下 部 防 护 装 置 等 其 它 位 置 自 卸 车 ( 含 自 卸 式 低 速 货 车 ) 粘 贴 示 例 见 图 B.5 其 中, 图 B.5 b) 是 二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的 粘 贴 示 例 ; 使 用 一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时, 在 确 保 体 现 车 辆 后 部 宽 度 和 高 度 的 前 提 下, 可 断 续 粘 贴, 但 垂 直 方 向 最 上 方 和 最 下 方 及 水 平 方 向 最 左 侧 最 右 侧 和 中 间 部 位 应 粘 贴 a) 侧 面 粘 贴 示 例 b) 后 部 粘 贴 示 例 图 B.5 自 卸 车 ( 含 自 卸 式 低 速 货 车 ) 粘 贴 示 例 B.7 平 板 货 车 平 板 挂 车 低 平 板 挂 车 集 装 箱 挂 车 粘 贴 B.7.1 平 板 货 车 粘 贴 平 板 货 车 平 板 挂 车 低 平 板 挂 车 集 装 箱 挂 车 粘 贴 示 例 见 图 B.6 其 中, 图 B.6 b) 是 二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粘 贴 示 例, 如 果 平 板 后 部 无 法 粘 贴, 应 在 后 下 部 防 护 装 置 上 水 平 并 列 连 续 粘 贴 两 排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粘 贴 面 积 应 大 于 等 于 0.2m 2 ; 后 部 使 用 一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时, 可 在 平 板 后 部 或 后 下 部 防 护 装 置 上 水 平 连 续 粘 贴, 粘 贴 面 积 应 大 于 等 于 0.1m 2 a) 侧 面 粘 贴 示 例 b) 后 部 粘 贴 示 例 图 B.6 平 板 货 车 粘 贴 示 例 B.7.2 平 板 挂 车 低 平 板 挂 车 集 装 箱 车 粘 贴 平 板 挂 车 集 装 箱 挂 车 的 侧 面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应 沿 车 架 侧 面 水 平 粘 贴, 其 中 低 平 板 半 挂 车 应 沿 车 架 平 整 的 连 续 表 面 粘 贴 因 车 架 结 构 原 因, 侧 面 粘 贴 的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可 不 在 同 一 水 平 面 上 49
后 部 有 后 下 部 防 护 装 置 时, 后 下 部 防 护 装 置 上 应 粘 贴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低 平 板 挂 车 后 部 如 有 爬 梯, 还 应 在 两 个 爬 梯 最 外 侧 的 爬 梯 架 上 ( 至 少 应 在 爬 梯 架 的 最 上 端 中 间 和 最 下 端 ) 粘 贴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集 装 箱 挂 车 装 载 集 装 箱 时, 应 在 集 装 箱 后 部 和 侧 面 至 少 水 平 固 定 一 块 2000mm 150mm 的 柔 性 反 光 标 识, 安 装 部 位 应 尽 可 能 接 近 集 装 箱 顶 部 平 板 挂 车 集 装 箱 挂 车 粘 贴 示 例 见 图 B.7 和 图 B.8 其 中, 图 B.7 b) 和 图 B.8 b) 为 二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粘 贴 示 例, 平 板 后 部 后 下 部 防 护 装 置 应 连 续 粘 贴 ; 使 用 一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时, 可 断 续 粘 贴 a) 侧 面 粘 贴 示 例 b) 后 部 粘 贴 示 例 图 B.7 平 板 挂 车 集 装 箱 挂 车 粘 贴 示 例 a) 侧 面 粘 贴 示 例 b) 后 部 粘 贴 示 例 图 B.8 低 平 板 挂 车 粘 贴 示 例 B.8 罐 式 货 车 罐 式 挂 车 粘 贴 罐 式 货 车 罐 式 挂 车 侧 面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应 在 车 身 侧 面 车 架 或 罐 体 中 间 部 位 水 平 粘 贴, 体 现 罐 体 长 度 不 规 则 罐 式 挂 车 侧 面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应 粘 贴 在 罐 体 侧 面 中 间 位 置, 体 现 罐 体 长 度 罐 体 后 部 应 用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勾 勒 罐 体 轮 廓, 二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的 粘 贴 间 隔 应 小 于 等 于 50mm, 一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的 粘 贴 间 隔 应 小 于 等 于 100mm 对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或 爆 炸 品 的 罐 式 货 车, 侧 面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应 在 车 身 侧 面 的 车 架 部 位 水 平 粘 贴, 体 现 车 架 长 度, 并 在 罐 体 侧 面 用 边 长 为 300mm(2 个 150mm 长 的 单 元 拼 接 ) 白 色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拼 接 成 L 和 倒 L, 上 部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最 下 沿 与 橙 色 反 光 带 的 距 离 应 在 100mm 至 300mm 内, 下 部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最 上 沿 与 橙 色 反 光 带 的 距 离 应 在 100mm 至 300mm 内,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与 罐 体 前 后 端 的 最 大 距 离 应 小 于 等 于 300mm 罐 体 后 部 应 用 白 色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勾 勒 轮 廓, 二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的 粘 贴 间 隔 应 小 于 等 于 50mm, 一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的 粘 贴 间 隔 应 小 于 等 于 100mm 罐 式 货 车 罐 式 挂 车 粘 贴 示 例 见 图 B.9, 其 中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或 爆 炸 品 的 罐 式 货 车 粘 贴 示 例 见 图 B.10 a) 侧 面 粘 贴 示 例 b) 后 部 粘 贴 示 例 图 B.9 罐 式 货 车 罐 式 挂 车 粘 贴 示 例 50
a) 侧 面 粘 贴 示 例 b) 后 部 粘 贴 示 例 图 B.10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或 爆 炸 品 的 罐 式 货 车 粘 贴 示 例 B.9 混 凝 土 搅 拌 运 输 车 粘 贴 混 凝 土 搅 拌 运 输 车 侧 面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应 在 可 粘 贴 部 位 ( 如 侧 防 护 装 置 ) 连 续 粘 贴, 粘 贴 总 长 度 可 小 于 车 长 的 50%, 但 应 大 于 等 于 车 长 的 30%, 此 时 断 开 间 隔 不 受 限 制 车 辆 后 部 应 尽 可 能 选 取 能 够 体 现 车 身 后 部 宽 度 和 高 度 的 连 续 平 面 粘 贴, 如 后 下 部 防 护 装 置 金 属 挡 泥 板 等 固 定 结 构 件 混 凝 土 搅 拌 运 输 车 粘 贴 示 例 见 图 B.11 a) 侧 面 粘 贴 示 例 b) 后 部 粘 贴 示 例 图 B.11 混 凝 土 搅 拌 运 输 车 粘 贴 示 例 B.10 专 项 作 业 车 粘 贴 专 项 作 业 车 上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的 粘 贴 应 尽 可 能 按 前 述 基 本 粘 贴 要 求 进 行 粘 贴, 部 分 专 项 作 业 车 除 驾 驶 室 外 的 车 身 结 构 无 连 续 平 面,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 车 辆 后 部 应 尽 可 能 选 取 能 够 体 现 车 身 后 部 宽 度 和 高 度 的 连 续 平 面 粘 贴, 如 后 下 部 防 护 装 置 金 属 挡 泥 板 等 固 定 结 构 件 ; 侧 面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应 在 可 粘 贴 部 位 ( 如 侧 防 护 装 置 ) 连 续 粘 贴, 粘 贴 总 长 度 可 小 于 车 辆 长 度 的 50%, 但 应 大 于 等 于 车 辆 长 度 的 30%, 此 时 断 开 间 隔 不 受 限 制 汽 车 起 重 机 粘 贴 示 例 见 图 B.12, 清 障 车 粘 贴 示 例 见 图 B.13 a) 侧 面 粘 贴 示 例 b) 后 部 粘 贴 示 例 图 B.12 汽 车 起 重 机 粘 贴 示 例 51
a) 侧 面 粘 贴 示 例 b) 后 部 粘 贴 示 例 图 B.13 清 障 车 粘 贴 示 例 B.11 半 挂 牵 引 车 粘 贴 半 挂 牵 引 车 的 侧 面 无 须 粘 贴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后 部 应 在 驾 驶 室 后 部 粘 贴 ; 使 用 二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时, 水 平 方 向 应 并 列 连 续 粘 贴 2 排, 垂 直 方 向 每 侧 应 各 粘 贴 2 个 长 150mm 的 白 色 单 元 ; 使 用 一 级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材 料 时, 水 平 方 向 应 连 续 粘 贴, 垂 直 方 向 每 侧 应 各 粘 贴 1 个 长 150mm 的 白 色 单 元 半 挂 牵 引 车 粘 贴 示 例 见 图 B.14 图 B.14 半 挂 牵 引 车 粘 贴 示 例 B 52
参 考 文 献 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⑵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⑶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2]30 号 ) ⑷ 香 港 道 路 交 通 ( 车 辆 构 造 及 保 养 ) 规 例 ⑸ GA802 2014 机 动 车 类 型 术 语 和 定 义 ⑹ GB14166-2013 机 动 车 乘 员 用 安 全 带 约 束 系 统 儿 童 约 束 系 统 和 ISOFIX 儿 童 约 束 系 统 ⑺ GB/T 18384.1 2015 电 动 汽 车 安 全 要 求 第 1 部 分 : 车 载 可 充 电 储 能 系 统 (REESS) ⑻ GB/T 18384.2 2015 电 动 汽 车 安 全 要 求 第 2 部 分 : 操 作 安 全 和 故 障 防 护 ⑼ GB/T 18384.3 2015 电 动 汽 车 安 全 要 求 第 3 部 分 : 人 员 触 电 防 护 ⑽ QC/T 757-2006 乘 用 车 列 车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⑾ QC/T776 旅 居 车 ( 报 批 稿 ) ⑿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条 例 (EC) No 661/2009 关 于 汽 车 其 挂 车 以 及 所 用 系 统 部 件 和 独 立 技 术 装 置 的 一 般 安 全 的 型 式 认 证 要 求 ⒀ 欧 洲 议 会 和 欧 洲 理 事 会 指 令 2014/45/EU 机 动 车 及 其 挂 车 的 定 期 车 辆 性 能 检 测 和 指 令 2009/40/EC 的 废 止 ⒁ 欧 盟 ECE 第 55 号 法 规 关 于 汽 车 列 车 机 械 连 接 元 件 认 证 的 统 一 规 定 ⒂ 美 国 联 邦 机 动 车 安 全 法 规 49CFR Part 563 EDR ⒃ 日 本 机 动 车 检 查 独 立 行 政 法 人 审 查 事 物 规 程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