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委 员 会 第 一 三 二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12.2 EB132/44 2013 年 1 月 11 日 财 务 条 例 和 财 务 细 则 修 订 款 秘 书 处 的 报 告 1. 执 行 委 员 会 规 划 预 算 和 行 政 委 员 会 在 其 2012 年 12 月 的 特 别 会 议 上 要 求 总 干 事 提 供 进 一 步 信 息 说 明 对 财 务 条 例 和 财 务 细 则 所 作 的 必 要 修 订 以 便 适 应 针 对 世 卫 组 织 未 来 筹 资 问 题 以 及 批 准 函 括 评 定 会 费 和 自 愿 资 金 的 综 合 预 算 问 题 提 出 的 建 议 财 务 条 例 2. 对 财 务 条 例 的 主 要 修 订 涉 及 第 五 条 ( 正 常 预 算 拨 款 ), 因 为 这 一 条 的 范 围 现 已 得 到 扩 展, 将 评 定 会 费 和 自 愿 捐 款 都 包 括 在 内, 以 资 助 整 个 预 算 由 于 评 定 会 费 和 自 愿 捐 款 的 资 金 特 点 不 同, 这 一 条 必 须 说 明 如 何 提 供 这 些 资 金 例 如, 自 愿 捐 款 只 有 在 达 成 协 议 的 情 况 下 方 能 提 供, 而 评 定 会 费 则 可 在 预 算 周 期 开 始 时 全 部 提 供 因 此, 就 自 愿 捐 款 这 一 部 分 来 说, 本 组 织 始 终 要 在 新 的 双 年 度 开 始 时 结 转 资 金 3. 此 外, 为 了 与 第 五 条 的 修 订 协 调 一 致, 需 要 对 其 它 几 项 条 款 作 出 略 微 修 改, 具 体 涉 及 : (a) 第 四 条 需 要 对 其 中 的 措 词 作 出 改 动, 以 便 在 卫 生 大 会 批 准 预 算 后 立 即 有 权 承 担 支 出 (b) 第 六 条 需 要 对 措 词 进 行 有 限 的 修 改 ; 评 定 会 费 的 管 理 方 法 保 持 不 变 (c) 第 七 条 涉 及 如 何 在 收 到 评 定 会 费 之 前, 通 过 周 转 金 为 预 算 提 供 资 金 设 立 周 转 金 的 目 的 是 在 收 到 评 定 会 费 之 前 为 促 进 规 划 实 施 提 供 必 要 的 现 金 流 尽 管 应 当 在 每 年 1 月 1 日 付 款, 但 实 际 上 许 多 会 员 国 都 在 此 日 期 之 后 支 付 除 了 由 周 转 金 提 供 的 资 金 外, 还 通 过 向 非 自 愿 捐 款 储 备 金 进 行 内 部 借 支 提 供 更 多 的 资 金
EB132/44 对 于 由 自 愿 捐 款 资 助 的 预 算 部 分 而 言, 不 存 在 这 种 预 先 供 资 安 排 因 此, 必 须 保 持 结 转 资 金 的 做 法, 以 便 能 够 在 新 双 年 度 开 始 时 拥 有 可 用 资 金 第 七 条 中 的 案 文 可 基 本 保 持 不 变, 因 为 它 只 提 及 评 定 会 费 的 付 款 安 排 财 务 细 则 4. 对 财 务 细 则 也 将 必 须 作 出 少 量 修 改, 以 便 与 上 述 关 于 财 务 条 例 的 拟 议 修 订 保 持 一 致 关 于 财 务 条 例 和 财 务 细 则 的 详 细 修 订 建 议 载 于 附 件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行 动 5. 请 执 委 会 注 意 本 报 告 及 修 订 建 议, 并 审 议 下 列 决 议 草 案 : 执 行 委 员 会, 审 议 了 关 于 财 务 条 例 和 财 务 细 则 修 订 款 的 报 告 1, 确 认 总 干 事 对 财 务 细 则 作 出 的 修 订 ( 见 附 件 ), 这 些 修 订 将 与 对 财 务 条 例 的 修 订 同 时 生 效, 建 议 第 六 十 六 届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通 过 下 列 决 议 : 第 六 十 六 届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审 议 了 关 于 财 务 条 例 和 财 务 细 则 修 订 款 的 报 告, 1. 通 过 对 财 务 条 例 的 修 订 ( 见 附 件 ),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2. 注 意 到 执 行 委 员 会 在 其 第 132 届 会 议 上 确 认 的 对 财 务 细 则 的 修 订 将 与 第 1 段 中 通 过 的 对 财 务 条 例 的 修 订 同 时 生 效 ; 3. 授 权 总 干 事 对 修 订 后 的 财 务 条 例 和 财 务 细 则 适 当 编 号 1 文 件 EB132/44 2
EB132/44 3 附 件 财 务 条 例 第 四 条 正 常 预 算 拨 款 4.1 拨 款 一 经 卫 生 大 会 批 准, 即 赋 予 总 干 事 有 权 按 批 准 的 拨 款 用 途 及 数 额, 承 担 合 同 义 务 及 支 付 用 款 4.2 对 相 应 财 务 期 内 的 承 诺, 应 备 有 拨 款, 以 便 用 于 在 本 财 务 期 内 或 下 一 年 内 支 付 4.3 事 先 经 执 行 委 员 会 或 其 可 能 授 予 相 应 权 力 的 任 何 委 员 会 同 意, 总 干 事 有 权 在 各 拨 款 项 之 间 进 行 转 拨 如 果 执 行 委 员 会 或 其 可 能 授 予 相 应 权 力 的 任 何 委 员 会 不 在 开 会, 事 先 经 执 行 委 员 会 或 此 类 委 员 会 多 数 成 员 书 面 同 意, 总 干 事 有 权 在 各 拨 款 项 之 间 进 行 转 拨 总 干 事 应 向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届 会 议 报 告 这 些 转 拨 4.4 在 批 准 预 算 方 案 的 同 时, 卫 生 大 会 应 确 定 一 项 汇 率 补 贴 措 施, 规 定 可 用 以 弥 补 外 汇 损 失 的 最 高 水 平 该 补 贴 措 施 的 目 的 应 是 使 有 可 能 保 持 预 算 水 平, 以 便 不 管 各 种 货 币 对 美 元 的 联 合 国 正 式 汇 率 的 任 何 波 动 影 响 如 何, 经 卫 生 大 会 第 四 条 正 常 预 算 拨 款 批 准 预 算 4.1 拨 款 预 算 一 经 卫 生 大 会 批 准, 即 赋 予 总 干 事 有 权 按 批 准 的 预 算 用 途 及 数 额, 承 担 合 同 义 务 及 支 付 用 款 4.2 一 旦 预 算 获 得 批 准, 可 在 相 应 财 务 期 内 的 作 出 承 诺, 应 备 有 拨 款, 以 便 用 于 在 本 财 务 期 内 或 下 一 年 内 支 付 批 准 预 算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赋 予 承 担 支 出 的 权 力 将 拨 款 改 为 预 算 授 权 来 自 获 批 准 的 预 算
EB132/44 Annex 4 批 准 由 预 算 所 反 映 的 所 有 活 动 可 予 执 行 第 五 条 正 常 预 算 资 金 的 提 供 5.1 拨 款 由 会 员 国 按 卫 生 大 会 确 定 的 会 费 比 额 交 纳 的 评 定 会 费 及 正 常 预 算 的 预 计 利 息 收 入 上 期 收 到 的 欠 款 和 划 归 正 常 预 算 的 任 何 其 它 收 入 提 供 5.2 由 会 员 国 会 费 提 供 的 数 额 应 在 调 整 卫 生 大 会 拨 款 总 额 后 计 算, 以 反 映 由 以 上 第 5.1 条 所 列 的 资 金 来 源 提 供 资 金 的 那 部 分 正 常 预 算 5.3 如 果 总 拨 款 少 于 在 正 常 预 算 方 案 下 卫 生 大 会 批 准 的 数 额, 总 干 事 应 审 查 正 常 预 算 实 施 计 划, 以 便 作 出 可 能 必 要 的 任 何 调 整 第 五 条 正 常 预 算 资 金 的 提 供 5.1 拨 款 预 算 由 会 员 国 按 卫 生 大 会 确 定 的 会 费 比 额 交 纳 的 评 定 会 费 及 自 愿 捐 款 正 常 预 算 的 预 计 利 息 收 入 上 期 收 到 的 欠 款 和 划 归 正 常 预 算 的 任 何 其 它 收 入 提 供 5.2.1 卫 生 大 会 应 批 准 须 由 会 员 国 评 定 会 费 资 助 的 预 算 额, 还 应 批 准 须 由 总 干 事 通 过 自 愿 渠 道 筹 集 的 资 金 额 5.3 如 果 预 算 的 总 筹 资 额 拨 款 少 于 在 正 常 预 算 方 案 下 卫 生 大 会 批 准 的 数 额, 总 干 事 应 审 查 正 常 预 算 实 施 计 划, 以 便 作 出 可 能 必 要 的 任 何 调 整 5.4 评 定 会 费 可 在 财 务 期 的 每 年 1 月 1 日 用 于 执 行 自 愿 捐 款 可 在 与 资 源 捐 助 方 达 成 协 议 后 用 于 执 行 5.5 总 干 事 应 向 卫 生 大 会 提 交 关 于 征 收 各 种 款 额 ( 包 括 自 愿 捐 款 和 评 定 会 费 ) 的 年 度 报 告 对 措 词 作 了 修 订 并 纳 入 了 自 愿 捐 款 这 项 新 条 款 反 映 规 划 预 算 和 行 政 委 员 会 在 其 2012 年 12 月 特 别 会 议 上 的 讨 论 进 行 修 订 以 反 映 目 前 单 一 预 算 ( 包 括 评 定 会 费 和 自 愿 捐 款 ) 的 实 际 情 况 这 项 新 条 款 旨 在 澄 清 评 定 会 费 和 自 愿 捐 款 的 可 用 情 况 自 愿 捐 款 只 能 在 达 成 协 议 的 情 况 下 用 于 承 付 款 项 因 此, 由 自 愿 捐 款 资 助 的 预 算 部 分 总 是 需 要 为 新 双 年 度 的 开 始 结 转 资 金 这 项 新 条 款 旨 在 阐 明 须 就 所 有 捐 款 和 缴 款 进 行 报 告 ( 包 括 原 先 关 于 评 定 会 费 的 第
Annex EB132/44 5 6.10 条 ( 见 下 面 )) 第 六 条 评 定 会 费 6.1 以 会 费 比 额 为 基 础 的 会 员 国 评 定 会 费, 应 分 为 两 份 相 等 的 年 度 付 款 在 财 务 期 的 第 一 年, 卫 生 大 会 可 决 定 修 改 财 务 期 第 二 年 实 行 的 会 费 比 额 6.2 卫 生 大 会 通 过 预 算 后, 总 干 事 应 通 知 各 会 员 国 在 财 务 期 内 各 自 应 承 担 的 会 费 并 要 求 它 们 交 纳 第 一 年 和 第 二 年 的 年 度 会 费 6.3 如 卫 生 大 会 决 定 修 订 财 务 期 第 二 年 施 行 的 会 费 比 额, 或 调 整 用 会 员 国 会 费 支 付 的 拨 款 数 额 时, 总 干 事 应 通 知 各 会 员 国 其 会 费 的 修 订 数 额, 要 求 它 们 交 付 经 修 订 的 第 二 年 的 年 度 会 费 6.4 年 度 会 费 应 在 会 费 有 关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以 前 全 部 交 清 6.5 如 会 费 的 未 交 部 分 迟 于 下 一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作 拖 欠 一 年 论 6.6 会 费 按 美 元 评 定, 用 美 元 欧 元 或 瑞 士 法 郎 交 付, 或 用 总 干 事 确 定 的 其 它 一 种 或 多 种 货 币 交 付 6.2 卫 生 大 会 通 过 预 算 后, 总 干 事 应 通 知 各 会 员 国 在 财 务 期 内 各 自 应 承 担 的 评 定 会 费 并 要 求 它 们 交 纳 第 一 年 和 第 二 年 的 年 度 会 费 6.3 如 卫 生 大 会 决 定 修 订 财 务 期 第 二 年 施 行 的 会 费 比 额, 或 调 整 用 会 员 国 评 定 会 费 支 付 的 拨 款 预 算 数 额 时, 总 干 事 应 通 知 各 会 员 国 其 会 费 的 修 订 数 额, 要 求 它 们 交 付 经 修 订 的 第 二 年 的 年 度 会 费 6.4 年 度 会 费 应 在 评 定 会 费 有 关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以 前 全 部 交 清 6.5 如 评 定 会 费 的 未 交 部 分 迟 于 下 一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作 拖 欠 一 年 论 6.6 评 定 会 费 按 美 元 评 定, 用 美 元 欧 元 或 瑞 士 法 郎 交 付, 或 用 总 干 事 确 定 的 其 它 一 种 或 多 种 货 币 交 付 进 行 修 订 以 澄 清 这 项 条 款 指 的 是 评 定 会 费 将 拨 款 改 为 预 算 并 澄 清 这 项 条 款 指 的 是 评 定 会 费 进 行 修 订 以 澄 清 这 项 条 款 指 的 是 评 定 会 费 进 行 修 订 以 澄 清 这 项 条 款 指 的 是 评 定 会 费 如 果 一 致 同 意 改 按 瑞 郎 评 定 50% 的 会 费, 则 将 对 这 一 条 进 行 修 订 仍 可 继 续 以 另 一 种 货 币 支 付 评 定 会 费,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应 适 用 下 面 的 第 6.9 条
EB132/44 Annex 6 6.7 总 干 事 接 受 不 可 自 由 兑 换 的 任 何 货 币 应 由 总 干 事 每 年 在 个 案 基 础 上 明 确 批 准 这 类 批 准 应 包 括 总 干 事 认 为 保 护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所 必 要 的 任 何 条 款 和 条 件 6.8 各 会 员 国 的 付 款 记 入 其 帐 户, 并 首 先 用 以 抵 付 最 早 的 欠 额 6.9 用 美 元 以 外 的 货 币 付 款 应 按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收 到 日 期 采 用 的 联 合 国 汇 率 贷 入 会 员 国 帐 号 6.10 总 干 事 应 向 卫 生 大 会 例 会 提 交 一 份 会 费 征 收 情 况 的 报 告 6.10 总 干 事 应 向 卫 生 大 会 例 会 提 交 一 份 会 费 征 收 情 况 的 报 告 所 作 的 修 订 是 删 除 先 前 这 一 条 款 并 在 第 五 条 下 增 加 一 个 新 条 款 ( 见 前 面 5.5), 说 明 将 向 卫 生 大 会 提 交 关 于 所 有 资 金, 包 括 自 愿 捐 款 和 评 定 会 费 征 收 状 况 的 报 告 6.11 新 会 员 国 在 它 成 为 会 员 国 的 应 届 财 务 期 内, 即 应 按 卫 生 大 会 确 定 的 比 额 交 纳 会 费 这 些 会 费 将 计 入 应 缴 纳 此 会 费 的 那 一 年 的 收 入 中 第 七 条 周 转 金 和 内 部 借 支 7.1 在 收 到 评 定 会 费 前, 正 常 预 算 的 实 施 可 由 作 为 卫 生 大 会 批 准 的 正 常 预 算 一 部 分 而 建 立 的 周 转 金 和 其 后 通 过 向 本 组 织 除 信 托 基 金 外 可 动 用 的 现 金 储 备 金 内 部 借 支 提 供 资 金 6.10 更 新 后 变 为 6.10 条 第 七 条 周 转 金 和 内 部 借 支 7.1 在 收 到 评 定 会 费 前, 正 常 预 算 的 实 施 可 由 作 为 卫 生 大 会 批 准 的 正 常 预 算 一 部 分 而 建 立 的 周 转 金 和 其 后 通 过 向 本 组 织 除 信 托 基 金 外 可 动 用 的 现 金 储 备 金 内 部 借 支 提 供 资 金
Annex EB132/44 = = = 7 7.2 周 转 金 水 平 应 以 预 测 的 资 金 需 要 并 考 虑 到 预 计 收 入 和 支 出 为 基 础 总 干 事 为 改 变 以 前 批 准 的 周 转 金 水 平 而 可 能 向 卫 生 大 会 提 出 的 任 何 建 议 应 附 有 证 明 有 必 要 作 出 改 变 的 说 明 7.3 第 7.1 条 下 借 支 的 任 何 偿 还 款 应 由 征 收 的 评 定 会 费 欠 额 提 供, 并 首 先 用 以 偿 还 内 部 借 支 款 欠 额, 其 次 偿 还 从 周 转 金 借 支 的 任 何 欠 额 财 务 细 则 第 III 条 正 常 预 算 拨 款 103.1 拨 款 经 卫 生 大 会 批 准, 即 有 权 按 批 准 的 数 额 分 配 拨 付 款 项, 使 能 按 批 准 的 拨 款 用 途 承 担 支 出 总 干 事 可 在 考 虑 交 纳 评 定 会 费 的 前 景 及 可 动 用 的 周 转 金 和 内 部 借 支 后 确 定 可 审 慎 用 于 分 配 拨 付 的 最 高 拨 款 额 第 III 条 批 准 正 常 预 算 拨 款 103.1 拨 款 预 算 经 卫 生 大 会 批 准, 即 有 权 按 批 准 的 数 额 分 配 拨 付 款 项, 使 能 按 批 准 的 拨 款 预 算 用 途 承 担 支 出 总 干 事 可 在 考 虑 交 纳 评 定 会 费 征 收 各 种 款 额 的 前 景 及 可 动 用 的 周 转 金 和 内 部 借 支 后 确 定 可 审 慎 用 于 分 配 拨 付 的 最 高 拨 款 额 将 拨 款 改 为 预 算 作 出 修 订 以 体 现 预 算 由 自 愿 捐 款 和 评 定 会 费 共 同 资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