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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 疗 卫 生 1.1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SSN)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是 保 障 所 有 意 大 利 公 民 和 外 国 公 民 的 健 康 和 医 疗 服 务 的 机 构 和 服 务 系 统 在 意 大 利 合 法 居 留 的 外 国 公 民 有 权 利 和 意 大 利 公 民 以 相 同 的 待 遇 获 得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除 了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的 公 民 外, 其 负 责 赡 养 在 意 大 利 合 法 居 留 的 家 属 同 样 可 以 享 受 医 疗 服 务 227. 在 哪 里 办 理 登 记? 公 民 可 以 在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卫 生 局 (ASL) 办 理 登 记, 或 者 ( 在 没 有 户 口 的 情 况 下 ) 在 常 住 住 所 城 市 的 卫 生 局 办 理 登 记 228. 什 么 是 地 方 卫 生 局 (ASL)? 地 方 卫 生 局 是 当 地 为 公 民 健 康 服 务 的 医 院 诊 所 咨 询 处 和 办 公 室 组 成 的 一 个 系 统 在 地 方 卫 生 局 可 以 办 理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的 登 记 手 续, 并 选 择 自 己 的 医 生 229. 我 可 以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SSN) 登 记 吗? 持 下 列 居 留 的 外 国 公 民 有 义 务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 - 欧 盟 长 期 居 留 ; - 受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 - 自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 - 待 业 居 留 ; - 家 庭 居 留 ; - 政 治 避 难 ; - 人 权 保 护 居 留 ; - 等 待 领 养 居 留 ; - 监 护 人 居 留 ; - 获 得 国 籍 的 居 留 等 待 居 留 延 期 或 首 次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不 会 失 去 享 受 医 疗 服 务 的 权 利, 如 果 没 有 登 记 可 以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由 该 公 民 赡 养 的 家 属 也 有 权 利 在 系 统 登 记 更 多 信 息 请 查 询 国 家 - 大 区 政 府 协 议 中 的 关 于 大 区 和 自 治 省 为 外 国 人 口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的 法 规 的 正 确 实 施 办 法 注 意 : 以 医 疗 原 因 来 意 大 利 的 外 国 人 不 可 以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并 必 须 支 付 治 疗 费 用 ; 政 治 避 难 和 无 国 籍 人 士 以 及 他 们 的 配 偶 如 果 持 有 效 政 治 避 难 居 留, 将 和 意 大 利 公 民 享 有 同 等 权 利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的 外 国 公 民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从 出 生 起 即 可 以 享 受 和 已 经 登 记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同 等 服 务 持 学 习 居 留 宗 教 原 因 居 留 和 平 等 互 换 居 留 的 外 国 公 民 可 以 为 本 人 和 同 居 的 家 属 自 愿 地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或 者 购 买 针 对 疾 病 意 外 和 怀 孕 的 保 险 ( 该 保 险 必 须 在 意 大 利 全 国 有 效, 也 可 为 其 负 责 赡 养 的 家 属 购 买 保 险 )

230. 什 么 人 不 可 以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持 有 效 期 少 于 三 个 月 的 合 法 居 留 ( 旅 游 探 亲 商 务 签 证 等 ) 的 外 国 人 和 非 法 移 民 不 可 以 登 记 231.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时 应 该 出 示 哪 些 文 件? 一 般 情 况 下 需 要 递 交 的 文 件 包 括 : - 有 效 居 留 证 ; 如 果 居 留 正 在 延 期 中 可 以 出 示 过 期 居 留 和 申 请 延 期 的 收 据 ( 由 警 察 局 或 邮 局 出 具 的 收 据 ) - 户 口 和 家 庭 状 况 的 替 代 声 明 ( 或 者 声 明 实 际 住 所 为 居 留 证 上 登 记 的 地 址 ); - 税 卡 号 码 ; - 声 明 会 就 个 人 状 况 的 变 化 做 出 通 知 此 外,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移 民 所 持 居 留 要 求 出 示 不 同 的 文 件 所 需 文 件 的 详 细 清 单 请 参 考 国 家 - 大 区 政 府 协 议 中 的 关 于 大 区 和 自 治 省 为 外 国 人 口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的 法 规 的 正 确 实 施 办 法 232.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的 登 记 有 效 期 是 多 少?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的 登 记 有 效 期 与 居 留 有 效 期 相 同 233.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的 登 记 什 么 时 候 过 期?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的 登 记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过 期 : - 如 果 居 留 过 期, 除 非 可 以 出 示 申 请 延 期 的 收 据 或 已 经 延 期 的 居 留 ; - 如 果 居 留 被 收 回 或 取 消, 除 非 可 以 证 明 已 经 上 诉 ; - 如 果 外 国 人 被 驱 逐 出 境 ; - 如 果 外 国 人 失 去 必 须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的 人 群 的 条 件 ( 比 如 说 : 将 居 留 转 换 为 没 有 义 务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的 居 留 ; 终 止 工 作 或 不 再 是 劳 务 中 心 登 记 会 员 的 外 国 人, 并 且 其 居 留 证 不 属 于 有 义 务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的 居 留 种 类 ) 234.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的 公 民 可 以 申 请 哪 些 文 件 和 社 会 医 疗 服 务? - 医 疗 卡 ; - 选 择 家 庭 医 生, 为 儿 童 选 择 儿 科 医 生 ; - 在 诊 所 的 普 通 检 查 和 专 科 检 查 ; - 医 生 到 家 检 查 ; - 住 院 ; - 预 防 针 ; - 验 血 X 光 片 B 超 等 等 ; - 开 具 药 方 ; - 医 生 证 明 和 法 医 ; - 康 复 服 务 和 假 肢 等 注 意 : 即 使 没 有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也 同 样 可 以 保 障 公 民 得 到 一 些 服 务 其 中 包 括 : 为 疾 病 和 意 外 提 供 的 紧 急 或 必 要 的 门 诊 和 住 院 治 疗, 包 括 持 续 性 的 医 疗 服 务, 以 及 为 保 障 个 人 和 公 众 卫 生 所 提 供 的 预 防 药 物 计 划 等 国 家 必 须 保 障 下 列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 - 怀 孕 和 哺 乳 期 间 的 医 疗 服 务 ; - 未 成 年 人 的 医 疗 服 务 ;

- 预 防 针 ; - 国 际 预 防 医 学 活 动 ; - 传 染 病 的 预 防 诊 断 和 治 疗 ; - 毒 品 以 来 病 人 的 治 疗 预 防 和 康 复 1.2 医 疗 卡 235. 什 么 是 医 疗 卡? 医 疗 卡 是 地 方 卫 生 局 颁 发 的 证 件, 它 证 明 公 民 已 经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医 疗 卡 是 享 受 医 疗 服 务 必 备 的 证 件 医 疗 卡 中 注 明 了 下 列 信 息 : - 持 卡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和 税 卡 号 码 ; - 可 接 受 医 疗 服 务 的 有 效 期 限 ; - 一 个 空 白 的 领 域, 这 里 可 供 注 明 大 区 医 疗 信 息, 外 加 三 个 为 盲 人 提 供 的 盲 文 ; - 税 号 的 条 码 和 磁 条 236. 如 果 遗 失 医 疗 卡 我 该 怎 么 办? 必 须 到 有 关 部 门 报 遗 失, 并 向 当 地 卫 生 局 申 请 医 疗 卡 复 件 1.3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提 供 的 服 务 237. 谁 是 基 础 医 生 ( 或 者 家 庭 医 生 )? 家 庭 医 生 应 保 障 病 人 的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 - 在 诊 所 为 病 人 做 检 查, 或 者 在 病 人 的 健 康 状 况 不 允 许 其 前 往 诊 所 的 情 况 下 去 病 人 家 里 进 行 检 查 ; - 为 病 人 开 具 药 物 身 体 检 查 和 专 家 检 查 的 处 方 ; - 如 果 有 需 要 可 以 建 议 病 人 住 院 ; - 出 具 证 明 238. 谁 是 基 础 儿 科 医 生? 基 础 儿 科 医 生 负 责 儿 童 的 健 康, 他 必 须 定 期 为 儿 童 做 检 查, 监 督 他 们 的 成 长, 开 具 药 物 身 体 检 查 和 专 科 检 查 的 处 方, 如 果 有 需 要 可 以 建 议 病 人 住 院, 出 具 证 明 239. 如 何 选 择 家 庭 医 生 和 儿 科 医 生?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的 公 民 可 以 选 择 家 庭 医 生, 并 为 0 至 14 岁 的 儿 童 选 择 儿 科 医 生, 这 个 年 龄 段 的 儿 童 有 权 利 免 费 指 定 一 名 专 业 儿 童 医 生 在 颁 发 医 疗 卡 的 办 公 室 可 以 咨 询 有 空 位 的 医 生 名 单 家 庭 医 生 的 名 字 将 在 医 疗 册 上 注 明 240. 家 庭 医 生 和 儿 科 医 生 出 具 的 证 明 是 免 费 的 吗? 以 下 证 明 是 免 费 的 : - 在 子 女 生 病 时 为 其 父 母 出 具 的 旷 工 证 明 ; - 在 学 校 内 参 加 非 竞 技 性 的 体 育 活 动 时 所 需 要 的 医 生 证 明 ; - 因 疾 病 意 外 或 其 它 原 因 暂 时 无 法 参 加 工 作 的 医 生 证 明 以 下 证 明 需 要 收 费 :

- 运 动 比 赛 的 医 生 证 明 ; - 保 险 公 司 需 要 的 医 生 证 明 ; - 申 请 残 疾 证 的 医 生 证 明 241. 我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取 消 或 更 换 家 庭 医 生 吗? 可 以, 办 理 时 需 要 填 写 相 关 的 表 格 ; 同 时 必 须 选 择 一 名 新 的 医 生 242. 如 何 做 专 科 检 查? 申 请 专 科 检 查 首 先 需 要 家 庭 医 生 开 具 处 方 然 后 持 家 庭 医 生 的 申 请 处 方 和 医 疗 卡 到 当 地 卫 生 局 的 预 约 办 公 室 预 约 有 些 地 方 的 卫 生 局 使 用 电 话 预 约 系 统 来 预 约 医 疗 服 务 这 类 检 查 也 可 以 在 和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签 署 协 议 的 诊 所 和 实 验 室 进 行 243. 专 科 检 查 是 免 费 的 吗? 专 科 检 查 实 验 室 检 查 和 购 买 药 物 都 需 要 支 付 政 府 规 定 的 费 用, 即 手 续 费 下 列 情 况 下 不 需 要 支 付 药 物 的 手 续 费 : - 残 疾 程 度 为 100% 的 残 疾 人, 残 疾 程 度 超 过 2/3 的 残 疾 人, 或 者 有 陪 同 补 贴 的 残 疾 人, 盲 人 和 聋 哑 人 ; - 恐 怖 袭 击 和 组 织 犯 罪 的 受 害 者 ; - 接 受 疼 痛 治 疗 的 病 人 ; - 享 受 社 会 退 休 金 的 公 民 ; - 超 过 60 周 岁 并 享 受 最 低 退 休 金 的 公 民 下 列 情 况 可 以 免 去 专 科 检 查 的 手 续 费 : - 享 受 社 会 退 休 金 的 公 民, 及 其 需 要 赡 养 的 家 属 ; - 失 业 者, 和 超 过 60 周 岁 并 享 受 最 低 退 休 金 的 公 民 ; - 残 疾 程 度 超 过 2/3 的 残 疾 人 或 有 陪 同 补 贴 的 残 疾 人 ; - 工 伤 受 害 者, 以 及 所 有 因 特 定 疾 病 或 特 殊 法 律 规 定 的 可 免 去 手 续 费 的 健 康 条 件 一 部 分 医 疗 服 务 是 不 需 要 收 取 手 续 费 的, 即 使 公 民 并 不 属 于 以 上 列 出 的 人 群 即 : - 针 对 肿 瘤 的 早 期 诊 断 ( 如 早 期 胸 部 肿 瘤 X 射 线 透 视 法 早 期 子 宫 颈 癌 涂 片 检 查 等 等 ); - 为 保 护 孕 期 和 哺 乳 期 提 供 的 服 务, 比 如 说 身 体 检 查 B 超 等 等 ; - 为 推 进 献 血 器 官 和 组 织 捐 赠 14 岁 前 儿 童 非 义 务 性 预 防 针 注 射 等 服 务 244. 如 何 申 请 减 免 手 续 费? 你 必 须 向 当 地 卫 生 局 递 交 申 请, 并 附 上 专 科 医 生 或 医 院 出 具 的 证 明 医 疗 卡 和 税 号 卫 生 局 会 颁 发 一 张 多 处 方 免 费 卡, 其 中 最 多 可 以 包 括 6 项 所 患 疾 病 必 须 使 用 的 药 物 根 据 这 类 疾 病 和 / 或 所 在 大 区 的 法 规, 免 费 卡 的 有 效 期 可 以 是 永 久 性 的 或 有 期 限 的 如 果 免 费 证 有 有 效 期, 则 必 须 在 证 明 上 注 明 注 意 : 免 费 卡 的 相 关 法 规 可 能 会 更 改 移 民 可 以 向 家 庭 医 生 或 儿 科 医 生 咨 询 有 关 现 有 免 费 系 统 和 所 要 出 示 的 文 件 方 面 的 信 息 245. 什 么 是 紧 急 服 务? 在 特 殊 紧 急 的 情 况 下 ( 事 故 意 外 以 及 任 何 对 生 命 有 威 胁 的 情 况 ) 可 以 到 医 院 急 救 室 就 诊, 或 拨 打 24 小 时 紧 急 服 务 118 请 求 医 疗 救 助 246. 在 医 院 就 诊 是 免 费 的 吗?

所 有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的 公 民 都 可 免 费 在 医 院 就 诊 2006 年 政 府 预 算 规 定 从 2001 年 1 月 1 日 起, 所 有 被 归 类 为 非 紧 急 性 的 病 人 在 急 诊 室 就 诊 必 须 支 付 手 续 费 ( 白 色 代 号 ) 247. 什 么 是 值 班 医 生? 值 班 医 生 是 一 项 医 生 到 病 人 家 里 紧 急 诊 察 的 服 务, 户 口 在 大 区 内 的 公 民 可 以 免 费 享 受 这 一 服 务, 公 民 可 以 在 任 何 紧 急 情 况 下 需 要 医 生 时 都 可 以 向 值 班 医 生 求 助 户 口 不 在 本 大 区 的 公 民 必 须 支 付 临 时 医 生 就 诊 的 费 用 248. 护 士 的 费 用 是 由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负 担 的 吗? 目 前 这 项 服 务 的 费 用 不 是 由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负 担 的 在 有 需 要 的 情 况 下, 市 政 府 社 会 服 务 部 门 可 以 向 医 疗 机 构 申 请 提 供 家 庭 护 士 服 务 249. 可 以 强 制 性 要 求 公 民 接 受 医 疗 诊 断 和 治 疗 吗? 不 可 以, 但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况 除 外 ( 义 务 性 医 务 治 疗 ), 但 必 须 尊 重 公 民 个 人 尊 严 和 公 民 权 利 这 类 治 疗 由 市 长 批 准, 由 医 生 建 议, 并 必 须 由 有 关 医 疗 机 构 的 医 生 审 核 在 住 院 48 小 时 后 必 须 通 知 负 责 的 监 护 法 官 250. 我 可 以 拒 绝 接 受 义 务 性 医 务 治 疗 吗? 接 受 义 务 性 医 务 治 疗 的 病 人, 或 者 其 他 与 其 有 关 的 人 士, 可 以 向 法 院 提 出 上 述 抗 议 由 监 护 法 官 审 批 的 住 院 决 定 251. 如 果 需 要 接 受 义 务 性 医 务 治 疗 的 病 人 是 外 国 人 或 无 国 籍 人 士 会 怎 么 样? 必 须 向 内 政 部 和 病 人 国 家 的 领 事 部 门 做 出 住 院 决 定 的 通 知 通 知 必 须 由 地 方 行 政 长 官 送 达 252. 什 么 是 家 庭 咨 询 处? 家 庭 咨 询 处 是 一 系 列 的 地 方 社 会 医 疗 服 务, 可 以 是 公 立 的 或 私 立 的, 它 负 责 保 障 女 性 儿 童 青 少 年 配 偶 双 方 家 庭 的 身 心 健 康 咨 询 处 的 所 有 服 务 都 是 免 费 的, 但 必 须 提 前 预 约 外 国 人 也 可 以 享 受 它 们 的 服 务 家 庭 咨 询 处 的 工 作 人 员 皆 为 专 业 人 士, 有 些 具 备 心 理 学 和 社 会 学 的 能 力 - 心 理 医 生 社 工 社 会 学 家 翻 译 - 有 些 具 备 医 务 治 疗 的 能 力 - 儿 科 医 生 妇 科 医 生 妇 产 科 医 生 护 士 医 疗 协 助 者 在 家 庭 咨 询 处 可 以 获 得 下 列 服 务 : - 咨 询 避 孕 和 相 关 检 查 ; - 在 孕 期 获 得 跟 踪 检 查 ; - 分 娩 准 备 课 程 ; - 自 愿 中 断 怀 孕 方 面 的 咨 询 检 查 和 证 明 ; - 定 期 的 妇 科 检 查 ; - 妇 科 肿 瘤 的 预 防 ; - 更 年 期 的 咨 询 和 帮 助 ; - 儿 科 服 务 ; - 义 务 性 预 防 针 ( 和 建 议 注 射 的 预 防 针 ); - 提 供 社 会 和 心 理 问 题 方 面 的 咨 询 253. 在 哪 里 可 以 找 到 家 庭 咨 询 处 的 地 址?

在 电 话 簿 的 地 方 卫 生 局 一 项 内 可 以 查 到 公 立 咨 询 处 的 地 址, 在 咨 询 处 一 项 内 可 以 查 到 非 公 立 咨 询 处 的 地 址, 或 者 公 民 可 以 查 询 官 方 网 站 或 者 其 它 非 专 业 性 的 网 站 254. 除 此 之 外 还 有 其 它 的 地 方 社 会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吗? 是 的, 除 此 之 外 还 有 地 方 康 复 单 位 (UTR) 和 精 神 健 康 中 心 (CIM) 255. 哪 些 预 防 针 是 必 须 注 射 的? 什 么 时 候 需 要 注 射? 每 个 大 区 规 定 必 须 注 射 的 预 防 针 都 不 同 通 常 情 况 下, 在 意 大 利 所 有 儿 童 都 有 义 务 注 射 破 伤 风 白 喉 小 儿 麻 痹 症 和 乙 肝 的 预 防 针 下 列 预 防 针 不 属 于 义 务 性 预 防 针, 但 是 医 疗 机 构 建 议 儿 童 注 射, 即 麻 疹 百 日 咳, 以 及 针 对 女 童 的 风 疹 预 防 针 医 疗 机 构 建 议 成 人 注 射 破 伤 风 和 乙 型 病 毒 肝 炎 的 预 防 针 256. 义 务 性 注 射 的 预 防 针 是 免 费 的 吗? 是 的 257. 什 么 情 况 下 需 要 出 示 预 防 针 注 射 证 明? - 在 小 学 报 名 ; - 在 幼 儿 园 报 名, - 在 托 儿 所 报 名, - 参 加 夏 令 营 和 参 加 体 育 比 赛 等 等 258. 哪 些 人 可 以 自 愿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不 需 要 履 行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这 一 义 务 的 外 国 公 民 必 须 为 自 己 可 能 遇 到 的 疾 病 意 外 和 怀 孕 等 情 况 购 买 保 险 他 们 可 以 通 过 下 列 方 式 履 行 这 一 义 务 : - 通 过 向 意 大 利 或 外 国 保 险 公 司 购 买 在 意 大 利 境 内 有 效 的 保 险 ; - 根 据 规 定 自 愿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并 交 付 年 费 下 列 人 士 有 权 利 自 愿 地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 必 须 缴 纳 年 费 ): - 学 生 ; - 根 据 1969 年 11 月 24 日 的 斯 特 拉 斯 堡 欧 盟 合 约 的 规 定, 参 加 平 等 互 换 的 人 员 (1973 年 5 月 18 日 第 304 号 法 律 批 准 ); - 宗 教 人 士 ; - 持 选 择 性 居 住 居 留 证 但 不 从 事 任 何 工 作 的 移 民 ; - 受 意 大 利 承 认 并 在 大 使 馆 工 作 的 的 外 国 人 ; - 其 他 没 有 登 记 义 务 这 一 权 利 的 所 有 人 士 259. 自 愿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时 应 出 示 哪 些 文 件? - 有 效 居 留 证 ; 如 果 居 留 正 在 延 期, 可 以 出 示 过 期 的 居 留 和 申 请 延 期 的 收 据 ( 警 察 局 或 邮 局 出 具 的 收 据 ) - 户 口 的 替 代 声 明, 如 果 有 的 话 需 要 出 示 家 庭 状 况 证 明 ( 或 者 声 明 实 际 住 所 是 居 留 证 上 所 注 明 的 ); - 税 卡 号 码 ; - 交 付 费 用 的 邮 政 局 收 据 下 列 人 士 需 要 递 交 其 它 证 明 : - 学 生 ( 在 课 程 报 名 的 自 我 声 明 ); - 平 等 互 换 生 ( 声 明 为 平 等 互 换 的 外 国 学 生 )

260. 如 果 我 没 有 有 效 居 留 那 我 有 权 利 登 记 吗? 针 对 不 符 合 有 关 入 境 和 / 或 居 留 方 面 法 规 的 外 国 公 民, 其 原 因 可 以 为 不 具 备 居 留 证 或 其 居 留 证 已 经 过 期 超 过 60 天, 政 府 保 障 其 可 以 在 公 立 机 构 和 国 家 承 认 的 机 构 接 受 诊 治 和 住 院 治 疗, 这 类 治 疗 可 以 是 为 了 治 疗 疾 病 或 意 外 事 故 的 紧 急 和 必 须 的 治 疗, 以 此 保 障 个 人 和 公 众 健 康 的 预 防 治 疗 最 后 这 几 项 包 括 : - 孕 期 和 哺 乳 期 的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 - 预 防 针 ; - 国 际 预 防 医 学 活 动 ; - 传 染 病 的 预 防 诊 断 和 治 疗 ; - 保 护 精 神 健 康 的 活 动 1.4 暂 住 的 外 国 人 (STP) 非 法 在 意 大 利 境 内 逗 留 的 外 国 人 在 申 请 治 疗 时 将 获 得 一 个 身 份 代 号, 即 STP( 暂 住 外 国 人 代 号 ), 如 果 该 外 国 人 要 求 申 请 也 可 获 得 该 代 号, 其 有 效 期 为 6 个 月, 逾 期 可 以 延 期 非 法 在 意 大 利 逗 留 的 外 国 公 民 在 接 触 医 疗 机 构 时, 该 机 构 不 可 举 报 非 法 移 民, 但 法 律 规 定 的 必 须 举 报 的 情 况 除 外 261. 如 果 我 没 有 钱 支 付 手 续 费 可 以 享 受 医 疗 服 务 吗? 如 果 外 国 公 民 没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则 只 需 支 付 手 续 费 的 一 部 分 ( 参 与 费 用 ) 如 果 外 国 公 民 没 有 任 何 资 金 ( 贫 困 状 况 ) 可 以 签 署 贫 困 声 明, 以 免 除 其 参 与 费 用, 该 声 明 的 有 效 期 为 6 个 月 262. 如 果 我 没 有 钱 支 付 手 续 费, 我 有 权 利 享 受 哪 些 医 疗 服 务? 和 意 大 利 公 民 相 同, 在 意 大 利 非 法 逗 留 的 外 国 人 如 果 条 件 贫 困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可 以 免 去 手 续 费 : - 第 一 级 治 疗 服 务 ; - 紧 急 情 况 ; - 孕 妇 ; - 享 受 免 费 治 疗 的 疾 病 ; - 年 龄 原 因 或 严 重 残 疾 原 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