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籍 測 量 第 32 卷 第 3 期, 第 27-37 頁, 民 國 102 年 9 月 Journal of Cadastral Survey Volume32, Number 3, Sep, 2013, 27-37 使 用 角 邊 網 嚴 密 平 差 程 式 進 行 圖 根 點 補 建 平 差 計 算 研 究 王 正 忠 1 蘇 文 俊 2 蘇 俊 源 3 摘 要 隨 著 數 值 地 籍 圖 數 量 逐 漸 增 加, 採 用 數 值 法 辦 理 地 籍 測 量 之 頻 率 日 益 提 高, 而 辦 理 數 值 法 地 籍 測 量 應 以 圖 根 點 作 為 依 據, 因 此 圖 根 點 清 理 補 建 及 管 理 維 護 遂 成 為 刻 不 容 緩 之 工 作 然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常 限 於 人 力 及 技 術 因 素 未 能 適 時 清 理 補 建, 致 圖 根 點 遺 失 情 形 日 益 嚴 重, 造 成 測 量 成 果 不 佳 及 期 程 延 宕, 常 為 民 眾 所 詬 病 實 務 上 補 建 作 業 常 發 生 現 存 圖 根 點 數 量 不 足, 無 法 進 行 導 線 平 差 計 算 之 困 難, 屏 東 縣 政 府 地 政 處 針 對 實 務 作 業 常 遭 遇 之 情 形, 研 擬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及 平 差 計 算 方 法, 期 能 提 升 圖 根 點 清 理 補 建 效 率, 確 保 地 籍 測 量 精 度, 並 加 快 測 量 案 件 辦 理 期 程 一 前 言 傳 統 的 圖 根 點 測 量 係 測 量 點 位 間 之 角 度 及 距 離, 經 化 算 為 方 位 角 與 水 平 距, 依 據 已 知 點 坐 標 來 計 算 未 知 點 坐 標 早 期 地 籍 測 量 圖 根 點 大 多 採 用 單 導 線 平 差 方 式, 然 此 種 平 差 成 果 可 靠 度 較 低, 累 積 誤 差 易 過 度 集 中 於 部 分 點 位, 且 同 一 圖 根 點 自 不 同 導 線 分 別 引 測 的 計 算 坐 標 可 能 會 不 一 致, 造 成 相 鄰 點 位 之 坐 標 反 算 角 距 與 實 測 角 距 差 異 甚 大 的 情 形 又 傳 統 單 導 線 測 量 必 須 具 備 已 知 方 位 角 ( 起 始 邊 及 閉 合 邊 ) 作 為 導 線 計 算 之 依 據, 然 實 務 上 因 圖 根 點 嚴 重 遺 失, 現 存 圖 根 點 分 布 情 形 無 法 構 成 起 始 邊 及 閉 合 邊 之 條 件, 因 而 無 法 進 行 導 線 平 差 計 算 本 研 究 採 用 角 邊 網 嚴 密 平 差 程 式 ( 以 下 簡 稱 本 程 式 ) 進 行 圖 根 點 補 建 平 差 計 算, 本 程 式 係 依 坐 標 變 分 法 間 接 觀 測 漸 近 解 算, 由 未 知 點 的 近 似 坐 標 逐 步 漸 近 求 解 未 知 點 坐 標 的 最 或 是 值, 無 須 具 備 起 始 邊 及 閉 合 邊 之 條 件, 且 坐 標 平 差 成 果 具 備 高 精 度 與 高 可 靠 度 之 特 性 1 屏 東 縣 政 府 地 政 處 地 籍 測 量 科 技 士 ; a001215@oa.pthg.gov.tw 2 屏 東 縣 政 府 地 政 處 地 籍 測 量 科 科 長 3 屏 東 縣 政 府 地 政 處 ~27~
二 作 業 流 程 本 研 究 作 業 流 程 如 圖 1 所 示, 以 下 就 各 流 程 步 驟 簡 要 說 明 之 : ( 一 ) 資 料 收 集 : 收 集 圖 根 點 之 原 始 平 差 計 算 成 果 相 關 資 料, 如 圖 根 點 坐 標 成 果 (*.CTL) 點 位 網 絡 圖 平 差 報 表 (*.C20 *.LST) ( 二 ) 舊 有 已 知 點 清 理 : 依 據 圖 根 點 點 之 記 或 依 圖 根 點 坐 標 將 其 展 繪 於 地 籍 圖, 以 人 工 目 視 方 式 搜 尋 已 知 點 ( 含 精 導 點 四 等 點 圖 根 點 補 點 等 已 知 點 ), 若 有 需 要 再 使 用 全 測 站 搭 配 金 屬 探 測 器 精 確 定 位 已 知 點 位 置, 並 挖 掘 遭 掩 蔽 之 已 知 點, 作 業 情 形 如 圖 2 所 示 將 點 位 清 理 結 果 ( 包 含 點 位 之 點 號 樁 別 埋 樁 地 類 保 存 情 形 及 其 他 特 殊 事 項 ) 整 理 成 已 知 點 清 理 結 果 圖 冊, 如 表 1 所 示, 以 作 為 後 續 點 位 補 建 及 平 差 計 算 之 參 考 資 料 收 集 舊 有 已 知 點 清 理 補 建 點 位 勘 選 埋 樁 外 業 測 量 平 差 計 算 成 果 檢 核 成 果 整 理 圖 1 圖 根 點 清 理 補 建 作 業 流 程 圖 ~28~
圖2 以金屬探測器精確定位並挖掘遭掩蔽之已知點 表 1 已知點清理結果清冊 鄉 段已知點清理結果清冊(清理日期:101 年 2 月 21 日) 點號 樁別 埋樁地類 保存情形 BA001 鋼標 水泥 BA002 鋼標 水泥 BA003 BA004 BA005 硬土路 BA006 鋼標 水泥 損毀 BA007 鋼標 水泥 損毀 其他特殊事項 固定釘已斷 1 支 周遭路面隆起 可能有位移 原位置有三支固定釘痕跡 遺失 BA008 BA009 BA010 BA011 BA012 (三)補 建點 位勘選 埋 樁 點 位勘 選 位置 以 通視 且 不易 變 動處 為原 則 儘 量埋 設 永久 標 若原圖 根點 採 用單 導 線平 差 補建 點 位儘 量 依原 導 線走 向布 設 若 舊有 已知點 非永 久 標或 可 能位 移 可在 適 當位 置 重新 布 設永 久標 並聯 測 舊有 已 知 點 (四)外 業測 量 使 用全 測站 對 相鄰 所 有通 視點 位皆 觀 測正 倒 鏡 2 測回 並採 29
用 PDA 外 業 自 動 化 系 統 觀 測 記 錄 ( 五 ) 平 差 計 算 : 先 以 單 導 線 平 差 計 算 補 建 點 之 近 似 坐 標, 加 入 多 餘 觀 測 後, 再 以 本 程 式 進 行 平 差 計 算, 計 算 過 程 包 含 以 下 2 個 程 序 : (1) 最 小 約 制 平 差 : 採 用 本 程 式 進 行 最 小 約 制 平 差 偵 錯, 藉 由 調 升 已 知 點 坐 標 之 先 驗 誤 差, 使 平 差 成 果 暫 不 強 制 附 合 至 已 知 點, 以 檢 核 外 業 觀 測 量 是 否 合 理, 進 而 剔 除 不 合 理 之 觀 測 量 ( 或 實 地 檢 測 至 合 格 為 止 ) (2) 強 制 附 合 平 差 : 經 最 小 約 制 平 差 合 格 後, 觀 測 量 應 無 粗 差, 比 較 已 知 點 之 原 始 坐 標 與 平 差 後 坐 標, 藉 此 評 估 已 知 點 是 否 位 移 再 調 降 坐 標 差 異 較 小 的 已 知 點 之 先 驗 誤 差, 重 新 平 差 後 檢 視 平 差 結 果 是 否 合 理, 逐 次 逐 點 重 複 平 差 計 算, 剔 除 不 合 格 之 已 知 點 ( 或 調 升 其 坐 標 先 驗 誤 差 ), 至 平 差 結 果 合 理 為 止 ( 四 ) 成 果 檢 核 : 實 地 測 量 可 靠 界 址 點 或 經 界 線, 檢 查 坐 標 較 差 是 否 合 乎 規 定 ( 五 ) 成 果 整 理 : 調 製 圖 根 點 補 建 測 設 作 業 說 明 圖 根 點 坐 標 成 果 圖 根 點 觀 測 網 絡 圖 平 差 計 算 報 表 外 業 觀 測 記 錄 表 ( 含 圖 根 點 測 量 及 現 況 檢 核 ) 成 果 檢 核 報 表 三 程 式 介 紹 與 測 試 ( 一 ) 角 邊 網 嚴 密 平 差 程 式 介 紹 本 研 究 採 用 之 角 邊 網 嚴 密 平 差 程 式 乃 是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推 廣 使 用 之 導 線 網 嚴 密 平 差 程 式 (tri1a.exe tri2a.exe), 廣 泛 運 用 於 圖 根 網 平 差 計 算 本 程 式 可 將 角 度 及 距 離 等 不 同 觀 測 量 一 併 納 入 整 體 網 形 平 差, 亦 可 加 入 多 餘 觀 測 以 強 化 網 形 強 度, 有 助 於 提 升 精 度 及 可 靠 度 以 往 在 進 行 加 密 網 平 差 時, 按 傳 統 方 式 須 套 合 到 已 知 控 制 點 上, 但 已 知 點 彼 此 間 可 能 有 相 對 誤 差 存 在, 若 將 其 視 為 無 誤 差 而 將 未 知 點 強 制 附 合 平 差, 將 使 網 形 扭 曲, 觀 測 值 將 得 到 不 合 理 的 改 正 數 本 程 式 具 備 觀 測 量 偵 錯 分 析 及 可 靠 度 研 判 功 能 (Data Snooping), 應 用 自 由 網 平 差 的 解 法 可 免 除 所 要 附 合 的 控 制 點 是 否 可 靠 之 困 擾, 避 免 強 制 附 合 至 錯 誤 的 已 知 點 ( 二 ) 程 式 功 能 測 試 在 實 際 使 用 角 邊 網 嚴 密 平 差 程 式 於 圖 根 點 補 建 平 差 計 算 作 業 之 前, 必 須 先 了 解 本 程 式 實 際 運 作 之 正 確 性 以 屏 東 縣 政 府 100 年 辦 理 圖 根 點 清 理 補 建 作 業 之 成 果 作 為 測 試 資 料, 該 作 業 以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技 術 測 設 加 密 控 制 點, 計 算 加 密 控 制 點 之 TWD97 坐 標 再 布 設 圖 根 點 並 使 用 全 測 站 對 相 鄰 點 位 皆 觀 測 正 倒 鏡 2 測 回, 經 單 導 線 及 角 邊 網 嚴 密 平 差 計 算 後, 將 全 區 觀 測 量 連 結 成 網 形, 得 到 圖 根 點 之 TWD97 坐 標 此 作 業 計 算 方 式 為 目 前 之 標 準 作 業 模 式, 其 坐 標 成 果 具 備 高 精 度 及 高 可 靠 度, 故 將 此 成 果 資 料 視 為 已 知 值 來 進 行 測 試, 測 試 項 目 如 下 : (1) 已 知 點 彼 此 不 通 視 : ~30~
在 傳 統 導 線 計 算 作 業 中, 必 須 要 有 已 知 的 起 始 邊 及 閉 合 邊 才 能 進 行 導 線 計 算, 但 實 務 上 現 存 之 已 知 點 常 零 散 分 布 且 點 位 間 彼 此 不 通 視, 故 無 法 據 以 進 行 傳 統 導 線 計 算, 增 加 圖 根 點 補 建 作 業 難 度 而 本 程 式 係 依 坐 標 變 分 法 間 接 觀 測 漸 近 解 算, 由 未 知 點 的 近 似 坐 標 漸 近 求 解 未 知 點 坐 標 的 最 或 是 值, 故 無 須 具 備 起 始 邊 及 閉 合 邊 之 條 件 本 項 測 試 採 用 上 述 成 果, 截 取 部 分 資 料 進 行 測 試, 其 點 位 分 布 及 觀 測 方 向 如 圖 3 所 示, 圖 中 GB01 等 8 點 皆 有 已 知 坐 標, 測 試 時 將 GB01 B833 及 B823 設 為 現 存 已 知 點 ;B829 B836 B835 B834 B839 等 5 點 設 為 未 知 點 ( 補 建 點 ) 藉 此 模 擬 實 務 上 已 知 點 (GB01 B833 及 B823) 彼 此 不 通 視, 並 於 實 地 布 設 B829 等 5 點 補 建 點 之 情 形 將 原 角 距 觀 測 量 帶 入 本 程 式 計 算 補 建 點 坐 標, 分 析 補 建 點 之 已 知 坐 標 與 補 建 坐 標 的 差 異 來 評 估 本 程 式 計 算 成 果 之 正 確 性 經 計 算 後 其 坐 標 較 差 如 表 2 所 示, 點 位 坐 標 較 差 大 部 分 在 3mm 以 內, 最 大 較 差 也 未 超 過 8mm, 總 體 而 言 其 成 果 可 視 為 相 符 針 對 其 不 符 原 因 加 以 分 析, 乃 因 原 平 差 計 算 時 尚 有 聯 測 其 他 相 鄰 點 位, 而 本 測 試 並 未 加 入 這 些 相 鄰 點 位 之 坐 標 及 觀 測 量, 故 平 差 結 果 會 有 些 許 差 異 經 加 入 相 鄰 點 位 之 坐 標 及 觀 測 量 再 行 平 差 後, 其 坐 標 平 差 成 果 與 已 知 坐 標 幾 乎 相 同 由 此 可 證 明 使 用 本 程 式 進 行 圖 建 點 補 建 平 差 計 算 可 成 功 克 服 已 知 點 不 通 視 之 問 題, 解 決 傳 統 單 導 線 平 差 無 法 計 算 之 情 形, 且 平 差 成 果 與 原 成 果 近 乎 相 同 圖 3 圖 根 點 分 布 位 置 與 觀 測 方 向 示 意 圖 ~31~
表 2 已 知 點 彼 此 不 通 視 之 坐 標 差 異 比 較 表 已 知 N 坐 標 補 建 N 坐 標 N 坐 標 已 知 E 坐 標 補 建 E 坐 標 點 號 (m) (m) 較 差 (m) (m) (m) E 坐 標 較 差 (m) B829 2497961.658 2497961.658 0.000 199301.152 199301.153 0.001 B834 2497804.247 2497804.248 0.001 199417.753 199417.748-0.005 B835 2497826.588 2497826.589 0.001 199348.413 199348.410-0.003 B836 2497868.776 2497868.775-0.001 199260.601 199260.601 0.000 B839 2497698.057 2497698.061 0.004 199377.418 199377.410-0.008 (2) 收 斂 範 圍 測 試 : 本 程 式 係 依 坐 標 變 分 法 間 接 觀 測 漸 近 解 算, 必 須 具 備 未 知 點 的 近 似 坐 標 以 漸 近 求 解 其 最 或 是 值, 而 程 式 對 於 近 似 坐 標 偏 差 量 的 包 容 度 即 為 我 們 想 了 解 的 課 題 本 測 試 之 目 的 在 於 探 討 未 知 點 近 似 坐 標 在 平 差 過 程 中 由 起 始 值 至 收 斂 值 的 收 斂 範 圍 (pull-in range), 以 了 解 近 似 坐 標 之 正 確 性 對 於 程 式 運 算 收 斂 的 影 響 測 試 方 法 為 在 補 建 點 已 知 坐 標 故 意 加 入 誤 差 值 以 作 為 近 似 坐 標, 再 讀 入 程 式 計 算 並 檢 視 平 差 成 果 是 否 正 確 測 試 時 加 入 的 誤 差 值 自 1 公 分 擴 大 至 49.99 公 尺, 經 平 差 後 其 坐 標 計 算 成 果 皆 相 同 且 正 確 ( 因 本 程 式 預 設 坐 標 改 正 量 超 過 50 公 尺 時 系 統 會 自 動 提 出 警 告 訊 息 且 不 進 行 運 算 ) 由 此 可 知 在 一 般 的 情 形 下 ( 近 似 坐 標 的 誤 差 量 不 超 過 50 公 尺 ), 只 要 觀 測 量 無 誤, 近 似 坐 標 的 正 確 性 對 本 程 式 的 平 差 成 果 並 無 影 響 (3) 已 知 點 偵 錯 測 試 : 本 測 試 之 目 的 在 於 了 解 程 式 對 於 已 知 點 坐 標 之 偵 錯 能 力, 以 便 在 平 差 時 能 偵 測 出 錯 誤 之 已 知 點, 避 免 將 其 納 入 強 制 附 合 測 試 方 法 為 將 已 知 點 之 正 確 坐 標 故 意 加 入 誤 差 值 並 大 幅 降 低 其 權 值 ( 類 似 自 由 網 平 差 ), 再 執 行 程 式 運 算 並 檢 視 平 差 成 果, 檢 查 該 點 之 平 差 後 坐 標 是 否 正 確 經 測 試 後 發 現 所 有 的 錯 誤 已 知 點 皆 被 偵 測 出 來 且 平 差 後 的 坐 標 皆 以 改 正 至 原 正 確 值, 證 明 本 程 式 可 在 圖 根 點 補 建 作 業 中 偵 測 出 位 移 或 錯 誤 的 已 知 點, 避 免 將 其 納 入 強 制 附 合, 以 確 保 平 差 成 果 的 正 確 性 四 近 似 坐 標 計 算 使 用 本 程 式 進 行 平 差 計 算 時, 必 須 輸 入 補 建 點 的 近 似 坐 標, 在 一 般 情 形 下, 可 利 用 傳 統 單 導 線 計 算 的 方 式, 依 已 知 起 始 邊 及 閉 合 邊 計 算 補 建 點 坐 標, 再 以 計 算 後 之 補 建 點 坐 標 做 為 下 一 條 導 線 之 起 始 邊 及 閉 合 邊, 逐 次 推 展 計 算 補 建 點 坐 標 此 種 方 式 之 精 度 及 可 靠 度 雖 然 不 高, 惟 於 前 節 未 知 點 坐 標 收 斂 範 圍 測 試 ~32~
結 果 可 知, 其 近 似 坐 標 在 50 公 尺 的 誤 差 範 圍 內 時, 本 程 式 皆 可 收 斂 至 正 確 成 果, 故 以 單 導 線 平 差 方 式 來 求 得 補 建 點 近 似 坐 標 應 可 滿 足 本 程 式 計 算 之 需 求 然 圖 根 點 清 理 補 建 實 際 案 例 中, 經 常 發 現 舊 有 已 知 點 分 布 零 散, 無 法 構 成 已 知 起 始 邊 與 閉 合 邊 之 條 件, 故 採 用 2 種 簡 易 的 計 算 方 式 來 求 得 補 建 點 之 近 似 坐 標, 簡 要 說 明 如 下 : (1) 使 用 衛 星 即 時 動 態 定 位 作 業 方 法 (Real-Time Kinematic, RTK), 將 RTK 主 站 設 置 於 舊 有 已 知 點 上, 再 將 移 動 站 設 置 於 補 建 點, 逐 點 測 量 其 坐 標, 如 此 即 可 獲 得 補 建 點 之 近 似 坐 標 (2) 自 行 選 定 2 個 相 鄰 且 通 視 之 點 位, 依 概 略 方 位 角 及 實 測 距 離 給 予 這 2 點 一 組 假 設 坐 標, 據 此 依 實 地 觀 測 之 角 度 及 距 離 利 用 光 線 法 逐 點 計 算 其 餘 點 位 坐 標 再 藉 由 共 同 點 使 用 坐 標 轉 換 方 式, 將 補 建 點 之 假 設 坐 標 轉 換 至 舊 有 圖 根 點 坐 標 系 統, 以 求 得 補 建 點 之 近 似 坐 標 五 實 務 測 試 為 了 解 本 程 式 應 用 於 圖 根 點 補 建 作 業 之 實 際 成 效, 特 別 挑 選 2 區 不 同 平 差 方 式 之 數 值 地 籍 圖 重 測 區, 依 本 研 究 之 作 業 流 程 進 行 清 理 補 建, 並 檢 核 實 地 界 址 點 或 經 界 線 來 評 估 補 建 成 果 正 確 性 這 2 個 測 試 區 之 原 始 圖 根 點 成 果 分 別 為 角 邊 網 嚴 密 平 差 及 單 導 線 平 差 成 果, 其 實 際 作 業 及 成 果 檢 核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角 邊 網 嚴 密 平 差 成 果 : 本 測 試 地 段 為 民 國 85 年 度 辦 理 之 數 值 地 籍 圖 重 測 區, 採 用 TWD67 坐 標 系 統, 圖 根 計 算 為 角 邊 網 嚴 密 平 差 作 業 流 程 首 先 清 理 舊 有 圖 根 點 並 依 實 地 測 量 需 求 布 設 新 圖 根 點, 其 點 位 分 布 及 觀 測 方 向 如 圖 4 所 示 完 成 外 業 觀 測 後, 先 以 單 導 線 平 差 方 式 計 算 補 建 點 之 近 似 坐 標, 再 使 用 本 程 式 進 行 最 小 約 制 平 差, 進 行 觀 測 量 偵 錯 與 已 知 點 檢 核, 發 現 有 部 分 埋 設 於 柏 油 路 面 之 鐵 樁 似 有 位 移 情 形, 經 調 升 其 坐 標 先 驗 誤 差 後, 強 制 附 合 至 其 餘 檢 測 無 誤 之 舊 有 已 知 點, 計 算 全 區 網 形 平 差 成 果 本 區 角 邊 網 嚴 密 平 差 結 果 : 平 均 多 餘 觀 測 數 0.49; 單 位 權 中 誤 差 1.0031; 角 度 改 正 數 小 於 20 秒 ; 距 離 改 正 數 小 於 3 公 分, 平 差 成 果 合 乎 相 關 規 定 ~33~
圖 4 現 存 舊 圖 根 點 及 補 設 圖 根 點 分 布 位 置 與 觀 測 方 向 圖 然 圖 根 點 補 建 最 重 要 之 目 的 係 提 供 地 籍 測 量 使 用, 故 補 建 成 果 之 正 確 性 應 考 量 與 實 地 界 址 點 或 經 界 線 是 否 相 符, 依 據 補 建 成 果 檢 測 重 測 調 查 表 記 載 之 界 址 點 或 經 界 線, 檢 核 其 較 差 是 否 在 公 差 範 圍 內 實 務 上 挑 選 數 個 均 勻 分 布 之 檢 測 區, 依 據 補 建 坐 標 以 光 線 法 計 算 檢 測 點 坐 標, 並 計 算 檢 測 點 至 界 址 點 之 距 離 或 至 經 界 線 之 垂 距, 檢 測 結 果 如 圖 5 所 示 本 作 業 共 檢 測 5 區, 合 計 28 個 現 況 點, 全 數 皆 為 地 籍 調 查 表 記 載 之 牆 壁 中 心 ( 或 內 外 ), 每 個 檢 測 區 均 有 東 西 向 及 南 北 向 之 經 界 線, 檢 測 結 果 較 差 在 0-2 公 分 的 有 15 點 (54%);2-6 公 分 的 有 13 點 (46%), 完 全 符 合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之 界 址 點 精 度 規 定, 由 此 可 知 補 建 成 果 應 可 滿 足 地 籍 測 量 使 用 ~34~
垂 距 ( 公 分 ) 6 5 4 3 2 1 0 3 內 3 內 3 內 8 中 3 外 3 內 3 內 圖 5 檢 測 點 到 經 界 線 之 垂 距 數 據 圖 ( 二 ) 單 導 線 平 差 成 果 : 本 測 試 地 段 為 民 國 78 年 辦 理 之 數 值 地 籍 圖 重 測 區, 採 用 TWD67 坐 標 系 統, 圖 根 計 算 採 用 單 導 線 平 差 重 測 完 成 迄 今 已 20 餘 年, 實 地 圖 根 點 遺 失 殆 盡, 嚴 重 影 響 地 籍 測 量 作 業, 因 此 辦 理 圖 根 點 清 理 補 建 作 業 因 原 圖 根 點 成 果 為 TWD67 坐 標 系 統 及 單 導 線 平 差, 且 實 地 圖 根 點 遺 失 殆 盡, 故 重 新 布 設 加 密 控 制 點 與 圖 根 點, 並 採 用 TWD97 坐 標 系 統 及 角 邊 網 嚴 密 平 差 計 算 聯 測 具 有 TWD67 坐 標 之 現 存 舊 有 點, 以 坐 標 轉 換 的 方 式 計 算 補 建 點 之 TWD67 坐 標 然 以 坐 標 轉 換 之 方 式 來 改 算 點 位 坐 標, 即 便 坐 標 轉 換 後 之 共 同 點 殘 差 不 大, 其 補 建 成 果 是 否 與 現 況 相 符 並 無 法 就 此 斷 定 為 了 解 補 建 成 果 與 實 地 界 址 點 或 經 界 線 是 否 相 符, 將 整 個 作 業 區 依 已 知 經 界 線 分 布 位 置 分 為 12 個 檢 核 區, 並 計 算 檢 核 點 至 已 知 經 界 線 之 垂 距 檢 核 結 果 詳 如 表 3, 由 表 3 可 知 全 區 平 均 有 32% 的 檢 核 點 超 過 6 公 分, 部 分 檢 核 區 甚 至 有 半 數 的 點 都 超 過 6 公 分, 且 發 現 偏 移 量 與 偏 移 方 向 有 系 統 性 為 改 善 上 述 補 建 成 果 之 可 用 性, 本 研 究 採 用 角 邊 網 嚴 密 平 差 方 法, 並 將 已 知 經 界 線 作 為 約 制 條 件 重 新 改 算 圖 根 點 坐 標, 期 使 改 算 成 果 能 應 用 於 地 籍 測 量 且 符 合 法 規 精 度 實 際 作 業 中 將 檢 核 點 與 經 界 線 進 行 套 合, 希 望 兩 者 之 間 的 垂 距 越 小 越 好, 套 合 完 成 後 擷 取 鄰 近 圖 根 點 之 坐 標, 作 為 角 邊 網 嚴 密 平 差 之 已 知 點, 適 當 地 調 整 已 知 點 及 觀 測 量 的 先 驗 誤 差, 使 平 差 結 果 在 圖 根 點 角 距 觀 測 量 與 已 知 經 界 線 間 取 得 平 衡 其 檢 核 成 果 詳 如 表 3 及 圖 6 由 檢 核 結 果 可 看 出 經 角 邊 網 嚴 密 平 差 改 算 後 之 成 果 精 度 大 幅 提 升, 尤 其 是 B MOPR N 及 Q 等 4 區 明 顯 改 善 全 區 平 均 有 80% 的 檢 核 點 可 達 到 6 公 分 以 內 之 精 度, 符 合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規 定, 雖 仍 有 部 分 檢 核 點 超 出 規 範 誤 差, 但 足 以 滿 足 絕 大 部 分 地 籍 測 量 使 ~35~
用 表 3 已 知 經 界 線 檢 核 統 計 表 檢 核 點 到 已 知 經 界 線 垂 距 ( 單 位 : 公 分 ) 檢 核 區 別 坐 標 轉 換 成 果 網 形 平 差 成 果 各 區 總 計 0~2 2.1~6 6.1 以 上 0~2 2.1~6 6.1 以 上 點 數 點 數 點 數 點 數 點 數 點 數 A 13 13 9 13 13 9 35 B 12 24 27 23 26 14 63 C 18 37 12 22 34 11 67 D 12 12 14 7 17 14 38 EFLK 26 35 27 31 34 23 88 G 28 23 6 30 24 3 57 H 7 8 10 7 10 8 25 I 11 13 4 10 13 5 28 J 15 18 7 21 14 5 40 MOPR 5 13 21 17 13 9 39 N 6 4 7 15 2 0 17 Q 3 22 29 32 15 7 54 全 區 總 計 156 222 173 228 215 108 (28%) (40%) (32%) (41%) (39%) (20%) 551 250 200 150 點 數 100 50 坐 標 轉 換 成 果 網 形 平 差 成 果 0 0~2 2.1~6 6.1 以 上 檢 測 點 至 已 知 經 界 線 之 垂 距 ( 公 分 ) 圖 6 檢 測 成 果 分 析 圖 六 結 論 與 建 議 ( 一 ) 將 角 邊 網 嚴 密 平 差 程 式 應 用 於 圖 根 點 補 建 作 業 可 有 效 克 服 導 線 計 算 缺 乏 起 始 邊 閉 合 邊 的 問 題, 並 將 全 部 已 知 點 納 入 平 差 計 算, 進 行 已 知 點 偵 錯, 剔 除 錯 誤 點 位, 避 免 強 制 附 合 至 錯 誤 的 已 知 點, 使 平 差 成 果 具 備 高 精 度 高 可 靠 度 的 特 性, 完 全 滿 足 圖 根 點 補 建 作 業 的 各 項 需 求, 值 得 ~36~
大 力 推 廣 ( 二 ) 進 行 圖 根 點 清 理 補 建 作 業 無 非 是 要 提 供 地 籍 測 量 使 用, 而 地 籍 測 量 因 涉 及 人 民 財 產 權 益, 具 有 法 律 上 及 時 序 上 的 一 致 性, 只 要 是 確 定 的 界 址 且 原 測 量 無 誤, 由 地 籍 圖 還 原 界 址 至 實 地 時, 不 應 有 所 差 異 故 進 行 補 建 作 業 應 考 量 原 圖 根 成 果 及 可 靠 界 址 點 及 經 界 線, 使 補 建 成 果 符 合 界 址 現 況, 不 因 不 同 的 時 間 儀 器 坐 標 系 統 及 計 算 方 法 而 使 實 地 界 址 有 所 差 異 七 參 考 資 料 1. 內 政 部,2011,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2. 內 政 部,2011, 數 值 法 重 測 作 業 手 冊 3.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2011, 地 籍 圖 重 測 成 果 檢 查 作 業 須 知 4. 莊 王 熊 曾 清 涼,1986, 聯 合 角 邊 高 程 觀 測 量 之 自 由 網 平 差 及 應 用 5. 楊 證 霖,2012,GPS 輔 助 圖 根 測 量 及 土 地 複 丈 作 業 實 務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