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二 零 一 二 年 周 年 报 告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录 周 年 报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6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成 员....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学 士 课 程 报 告.... 10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报 告. 15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JD 课 程 报 告... 20 附 件 4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学 士 课 程 报 告.... 30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报 告. 34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JD 课 程 报 告... 39 附 件 5 : 香 港 大 学 法 学 士 课 程 及 JD 课 程 报 告.. 47 香 港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报 告.. 50 附 件 6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辖 下 的 英 语 能 力 小 组 委 员 会 成 员...53 附 件 7 : 香 港 法 学 专 业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委 员 会 成 员...54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周 年 报 告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本 报 告 是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 常 委 会 ) 第 七 份 周 年 报 告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 第 159 章 ) 第 74A 条 就 成 立 常 委 会 及 其 职 能 订 定 条 文, 详 见 附 件 1 会 议 1. 常 委 会 于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的 报 告 期 ( 报 告 期 ) 内, 共 开 会 4 次 常 委 会 成 员 名 单 载 于 附 件 2 审 议 事 项 长 远 目 标 2. 常 委 会 就 其 在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下 的 职 权 范 围 征 询 律 政 司 的 意 见, 以 期 订 定 长 远 目 标 3. 常 委 会 指 出, 自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 初 步 检 讨 于 2 001 年 完 成 后, 有 多 项 发 展 改 变 了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的 环 境 这 些 发 展 包 括 成 立 香 港 第 三 所 法 律 学 院 属 自 资 性 质 的 J u r i s D o c t o r ( J D ) 课 程 急 速 扩 展 双 学 位 法 律 课 程 ( 毕 业 生 合 资 格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 的 数 目 有 所 增 加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学 额 竞 争 日 益 激 烈 设 立 法 学 专 业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中 学 的 7 年 ( 5 + 2 ) 学 制 改 为 6 年 ( 3 + 3 ) 学 制, 以 及 尽 管 其 他 一 般 学 士 课 程 的 学 制 已 由 3 年 延 长 至 4 年, 但 法 学 士 课 程 仍 维 持 4 年 学 制 1
4. 鉴 于 这 些 发 展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环 境 的 改 变 和 改 变 所 带 来 的 挑 战, 常 委 会 正 在 研 究 是 否 进 行 另 一 次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检 讨 5. 常 委 会 正 着 手 研 究 检 讨 的 范 围 可 能 的 经 费 来 源 和 将 委 任 的 专 家 网 页 6. 常 委 会 的 网 页 在 5 月 1 日 正 式 推 出 7. 有 关 网 页 可 经 以 下 连 结 : http://www.sclet.gov.hk 进 入 8. 该 网 页 载 列 常 委 会 的 职 能 架 构 成 员 刊 物, 并 提 供 法 学 专 业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的 资 料 该 网 页 向 公 众 介 绍 常 委 会 的 工 作, 同 时 建 立 途 径, 让 公 众 联 络 常 委 会 9. 常 委 会 谨 此 感 谢 律 政 司 协 助 建 立 和 管 理 该 网 页 法 学 士 课 程 JD 课 程 和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10. 常 委 会 继 续 审 核 以 下 法 律 教 育 课 程.. ( a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提 交 的 法 学 士 课 程 JD 课 程 和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报 告 载 于 附 件 3 ; ( b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提 交 的 法 学 士 课 程 JD 课 程 和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报 告 载 于 附 件 4 ; ( c ) 香 港 大 学 提 交 的 法 学 士 课 程 JD 课 程 和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报 告 载 于 附 件 5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入 学 要 求 11. 常 委 会 就 某 大 专 院 校 提 供 的 一 项 法 律 相 关 课 程, 考 虑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收 生 要 求, 以 及 一 般 如 何 达 到 该 等 收 生 要 求 2
12. 常 委 会 指 出, 在 2 0 0 8 年 9 月 定 下 的 入 学 要 求 有 两 项 先 决 条 件 第 一, 申 请 人 的 法 律 学 历 必 须 获 得 香 港 3 间 设 有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院 校 认 可 及 接 受 第 二, 申 请 人 必 须 在 11 个 核 心 科 目 及 3 个 衔 接 科 目 中 达 到 所 需 水 平 该 11 个 核 心 科 目 是 合 约 法 侵 权 法 宪 法 刑 事 法 土 地 法 衡 平 法 民 事 程 序 刑 事 程 序 证 据 法 商 业 组 织 及 商 事 法, 而 3 个 衔 接 科 目 则 是 香 港 宪 法 香 港 法 律 制 度 及 香 港 土 地 法 13. 常 委 会 建 议, 考 试 委 员 会 在 考 虑 任 何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的 豁 免 申 请 时, 可 在 其 认 为 合 适 的 情 况 下, 征 询 3 间 设 有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院 校 的 意 见, 并 与 法 律 专 业 联 系, 就 某 一 学 位 或 资 格 可 否 获 得 认 可 为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入 学 要 求 的 一 项 法 律 学 历, 取 得 共 识 英 语 能 力 1 4. 常 委 会 通 过 英 语 能 力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在 2011-1 2 学 年 继 续 采 用 下 列 有 关 英 语 水 平 规 定 的 现 行 政 策.. ( a ) 规 定 所 有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申 请 人, 无 論 他 们 来 自 何 处, 均 须 递 交 国 际 英 语 水 平 测 试 ( I E LT S ) 的 成 绩 ; ( b ) 修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申 请 人 须 在 I E LT S 中 整 体 上 达 到 7 分 的 指 定 / 决 定 性 水 平 ; ( c ) 应 允 许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申 请 人 可 在 报 读 课 程 后 才 递 交 I E LT S 成 绩, 但 不 得 迟 于 开 办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院 校 共 同 协 定 的 日 期 ; ( d ) 开 办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院 校 除 非 于 指 定 期 限 前 收 到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I E LT S 成 绩, 否 则 不 得 向 申 请 人 提 供 最 后 录 取 机 会 ; 3
( e ) 在 指 定 期 限 前 未 有 递 交 I E LT S 成 绩 的 申 请 人, 一 概 不 应 获 录 取 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 以 及 (f) 就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而 言,I E LT S 成 绩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因 此,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I E LT S 成 绩, 必 须 为 报 读 课 程 截 止 日 期 前 3 年 内 于 I E LT S 测 试 中 取 得 的 成 绩 15. 小 组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载 于 附 件 6 法 学 专 业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1 6. 考 试 委 员 会 于 报 告 期 内 共 开 会 5 次, 以 监 察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的 筹 办 工 作, 包 括.. ( a) 审 核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的 豁 免 申 请 ; ( b ) 复 核 考 试 成 绩 及 考 试 不 当 事 件, 以 及 评 审 评 卷 人 给 予 的 分 数 ; ( c ) 检 讨 考 试 范 围 纲 要 及 阅 读 清 单 ; ( d ) 委 任 评 卷 人 ; ( e ) 考 虑 申 请 人 的 查 询 1 7. 在 报 告 期 内 共 举 行 了 两 次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日 期 分 别 为 2012 年 1 月 及 6 月 1 8. 2012 年 1 月 及 6 月 举 行 的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分 别 有 7 9 4 名 及 7 49 名 考 生 參 加, 应 考 8 个 指 定 的 不 同 必 修 科 目 ; 在 2011 年 1 月 及 6 月 举 行 的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则 分 别 有 7 44 名 及 7 1 3 名 考 生 应 考 4
19. 就 考 试 科 目 的 平 均 及 格 率 而 言, 2 012 年 1 月 的 考 试 为 75.5 % ( 2 0 11 年 1 月 的 考 试 为 75.3 %), 而 2012 年 6 月 的 考 试 为 74.6% ( 2 0 11 年 6 月 的 考 试 为 69.9%) 2 0. 考 试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载 于 附 件 7 与 教 育 局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 教 资 会 ) 和 香 港 学 术 及 职 业 资 历 评 审 局 ( 评 审 局 ) 举 行 会 议 21. 为 了 就 建 议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检 讨 工 作 做 准 备, 常 委 会 辖 下 一 个 工 作 小 组 与 教 育 局 教 资 会 及 评 审 局 分 别 举 行 两 次 会 议, 以 了 解 教 资 会 资 助 院 校 及 非 教 资 会 资 助 院 校 所 提 供 的 法 律 课 程 法 律 相 关 课 程 和 副 学 位 课 程 的 评 审 程 序 及 质 素 保 证 整 体 情 况 22.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工 作 的 持 份 者 从 不 同 角 度 提 出 意 见, 而 常 委 会 会 议 提 供 了 有 助 沟 通 的 論 坛, 让 大 家 能 以 积 极 协 作 的 态 度, 共 同 研 究 大 家 关 注 的 不 同 问 题 5
附 件 1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74A.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 1 ) 本 条 现 设 立 一 个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 2 ) 委 员 会 的 职 能 如 下 ( a ) 不 断 检 讨, 评 估 及 评 核 ( i )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的 制 度 及 提 供 情 况 ; ( i i ) 在 不 损 害 第 ( i ) 节 的 一 般 性 的 原 则 下,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招 收 的 学 术 要 求 及 水 准 ; ( b ) 监 察 由 机 构 ( 但 不 包 括 律 师 会 或 大 律 师 公 会 ) 为 香 港 的 准 法 律 执 业 者 所 提 供 的 职 业 培 训 ; ( c ) 就 ( a ) 及 ( b ) 段 所 提 述 的 事 项 提 出 建 议 ; 及 ( d ) 收 集 及 传 播 关 于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的 制 度 的 资 料 ( 3 ) 委 员 会 须 由 下 述 人 士 组 成 ( a ) 17 名 由 行 政 长 官 委 任 的 成 员, 其 中 ( 由 2 0 0 5 年 第 10 号 第 184 条 修 订 ) ( i ) 终 审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 i i ) 律 政 司 司 长 所 提 名 的 人 1 名 ; ( i i i ) 教 育 局 局 长 所 提 名 的 人 1 名 ;( 由 2007 年 第 130 号 法 律 公 告 修 订 ) ( i v ) 律 师 会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 v ) 大 律 师 公 会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6
( v i ) 香 港 大 学 校 长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vii)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校 长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viia)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校 长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由 2005 年 第 10 号 第 1 8 4 条 増 补 ) (viii) 公 众 人 士 2 名 ; 及 ( i x ) 属 非 牟 利 教 育 机 构 的 香 港 专 上 学 院 持 续 教 育 联 盟 从 其 在 香 港 提 供 法 律 进 修 课 程 的 成 员 中 所 提 名 的 人 1 名 ; 及 ( b ) 1 名 由 行 政 长 官 于 咨 询 依 据 ( a)(i) 至 ( v i i a ) 及 ( i x ) 段 作 出 提 名 的 人 士 及 机 构 后 委 出 的 主 席 ( 由 2005 年 第 1 0 号 第 184 条 修 订 ) ( 4 ) 不 能 出 席 委 员 会 某 一 会 议 的 委 员 会 成 员 ( 依 据 第 ( 3 ) ( a)(viii) 款 委 任 的 成 员 除 外 ), 如 获 得 主 席 同 意, 可 派 遣 代 替 者 代 其 出 席 该 会 议, 而 就 该 会 议 而 言, 该 代 替 者 须 当 作 为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 5 )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 包 括 主 席 在 内 ) 的 任 期 不 超 过 2 年 ( 6 )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 包 括 主 席 在 内 ) 可 随 时 藉 向 行 政 长 官 发 出 其 辞 职 的 书 面 通 知 而 辞 职 ( 7 ) 律 政 司 司 长 可 在 宪 报 刊 登 依 据 本 条 委 任 的 成 员 ( 包 括 主 席 在 内 ) 的 委 任 通 知 或 终 止 出 任 成 员 的 通 知 ( 8 ) 委 员 会 须 每 年 一 次 向 行 政 长 官 作 出 报 告, 而 其 周 年 报 告 须 提 交 立 法 会 省 览 ( 9 ) 委 员 会 可 决 定 其 本 身 的 程 序 7
附 件 2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主 席.. 陈 兆 恺 法 官 成 员.. 区 庆 祥 法 官 ( 由 终 审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提 名 ) 石 辉 法 官 ( 由 终 审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提 名 ) 黄 庆 康 先 生 ( 由 律 政 司 司 长 提 名 ) 刘 家 麒 先 生 教 育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书 长 ( 高 等 教 育 ) ( 由 教 育 局 局 长 提 名 ) 王 桂 埙 先 生,J.P. ( 由 香 港 律 师 会 提 名 ) 叶 礼 德 先 生,J.P. ( 由 香 港 律 师 会 提 名 ) 陈 景 生 资 深 大 律 师,J.P. ( 由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提 名 ) 林 云 浩 先 生, 资 深 大 律 师 ( 由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提 名 ) 香 港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院 长 陈 文 敏 教 授, 资 深 大 律 师 ( 由 香 港 大 学 校 长 提 名 ) 香 港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律 专 业 学 系 主 任 M a l c o l m M E R RY 先 生 ( 由 香 港 大 学 校 长 提 名 ) 香 港 城 巿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院 长 兼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法 讲 座 教 授 王 贵 国 教 授 ( 由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校 长 提 名 ) 8
香 港 城 巿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主 任 S u s h m a S H A R M A 女 士 ( 由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校 长 提 名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院 长 C h r i s t o p h e r G A N E 教 授 ( 由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校 长 提 名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课 程 主 任 R i c h a r d M O R R I S 先 生 ( 由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校 长 提 名 ) 赵 志 锠 先 生 (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159 章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 4 A ( 3 ) ( a ) ( v i i i ) 条 获 委 任 的 成 员 ) 黄 德 伟 先 生 (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159 章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 4 A ( 3 ) ( a ) ( v i i i ) 条 获 委 任 的 成 员 ) 庄 友 良 博 士 ( 由 自 资 高 等 教 育 联 盟 提 名 ) ( 前 称 为 香 港 专 上 学 院 持 续 教 育 联 盟 ) 秘 书 : 香 港 律 师 会 专 业 水 准 及 发 展 部 总 监 李 颖 文 女 士 9
附 件 3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向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法 律 学 荣 誉 学 士 课 程 状 况 报 告 ( 2 0 1 2 年 1 月 至 12 月 ) 2013 年 2 月 本 报 告 载 述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 城 大 ) 法 律 学 院 法 律 学 荣 誉 学 士 课 程 (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 的 狀 况 ; 涵 盖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本 报 告 期 内, 城 大 法 律 学 院 只 提 供 全 日 制 ( 教 资 会 资 助 ) 的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1. 2012-2013 学 年 收 生 情 况 在 2012-2013 学 年, 法 律 学 院 在 双 学 制 下 共 錄 取 了 85 名 全 日 制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包 括 : 2 2 名 大 学 聯 合 招 生 办 法 ( 聯 招 ) 的 申 请 人 ( 参 加 香 港 高 级 程 度 会 考 的 学 生 ) 31 名 聯 招 申 请 人 ( 参 加 香 港 中 学 文 凭 考 试 的 学 生 ) 23 名 非 聯 招 申 请 人 7 名 内 地 学 生 2 名 申 请 转 修 课 程 的 学 生 1.1 通 过 联 招 录 取 的 学 生 随 着 3 + 3 + 4 学 制 的 推 行, 法 律 学 院 在 2012 年 录 取 了 新 旧 学 制 两 批 中 学 毕 业 生 ( 分 别 参 加 香 港 中 学 文 凭 考 试 及 香 港 高 级 程 度 会 考 ( 高 10
考 )) 法 律 学 院 经 2012 年 联 招 程 序 合 共 收 到 5 64 份 ( 高 考 ) 及 597 份 ( 香 港 中 学 文 凭 考 试 ) 合 资 格 的 申 请 多 年 来, 合 资 格 申 请 人 数 目 一 直 稳 步 上 升 所 有 通 过 联 招 录 取 的 学 生 均 具 备 良 好 的 英 语 能 力 根 据 城 大 的 统 计,2012 年 通 过 联 招 录 取 的 学 生 之 中, 法 律 学 院 学 生 的 英 语 运 用 ( 高 考 ) 及 英 国 语 文 ( 香 港 中 学 文 凭 考 试 ) 的 平 均 成 绩 为 城 大 之 冠 联 招 申 请 人 的 收 生 面 试 在 2012 年 6 月 及 7 月 进 行 法 律 学 院 选 定 一 批 在 选 科 时 把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列 入 组 别 A 的 联 招 高 考 申 请 人, 邀 请 他 们 出 席 在 6 月 举 行 的 小 组 讨 論 面 试 多 名 在 选 科 时 把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列 入 组 别 A 的 联 招 ( 香 港 中 学 文 凭 考 试 ) 申 请 人, 则 获 邀 在 2012 年 7 月 参 与 小 组 讨 论 面 试 在 2012 年, 有 1 8 名 成 绩 优 异 的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一 年 级 生, 获 颁 发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入 学 奖 学 金 这 项 奖 学 金 亦 延 伸 至 2012 年 度 新 旧 学 制 下 的 非 联 招 学 生 奖 学 金 最 高 达 至 港 币 5 万 元 1.2 直 接 申 请 人 ( 本 地 及 国 际 ) 法 律 学 院 收 到 2 58 份 直 接 ( 非 联 招 ) 申 请 甄 选 标 准 一 般 包 括 评 核 申 请 人 的 学 业 成 绩 个 人 陈 述 书 和 他 们 在 申 请 表 上 填 写 的 其 他 相 关 活 动, 当 中 尤 其 着 重 他 们 的 英 语 能 力 至 于 已 完 成 学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人, 除 了 所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外, 有 关 学 士 学 位 亦 在 考 虑 之 列 法 律 学 院 在 錄 取 申 请 人 前, 已 与 申 请 人 进 行 面 试, 当 中 大 都 以 电 话 面 试 形 式 进 行 1.3 双 学 位 法 律 学 院 与 会 计 学 系 合 办 会 计 与 法 律 双 主 修 课 程, 所 有 报 讀 双 主 修 课 程 的 学 生, 必 须 完 成 30 个 学 分 的 法 律 科 目, 才 合 资 格 以 法 律 作 为 第 二 主 修 课 程 学 生 如 希 望 取 得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必 须 另 外 完 成 最 少 60 个 学 分 的 法 律 必 修 和 法 律 选 修 科 目 应 注 意 的 是, 因 应 由 2012 学 年 起 推 行 新 的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双 主 修 课 程 已 作 更 改 11
2. 学 术 水 平 城 大 推 行 了 多 项 措 施, 以 维 持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的 高 学 术 水 平 首 先, 法 律 学 院 邀 请 来 自 多 间 著 名 大 学 的 校 外 学 术 顾 问 监 察 学 术 水 平 其 次, 法 律 学 院 在 2007 年 成 立 了 国 际 顾 问 委 员 会, 成 员 包 括 法 官 资 深 的 法 律 执 业 者 本 地 中 学 的 校 长, 以 及 哈 佛 牛 津 耶 魯 等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的 著 名 教 授 国 际 顾 问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就 学 术 水 平 课 程 发 展 及 评 核 方 法 等 事 宜, 不 时 为 法 律 学 院 提 供 意 见 3. 交 流 计 划 城 大 和 法 律 学 院 均 与 外 国 大 学 合 办 多 项 交 流 计 划 法 律 学 院 认 为, 到 海 外 交 流 是 具 备 环 球 法 律 视 野 的 重 要 一 环, 因 此 十 分 鼓 励 学 生 參 加 交 流 计 划 在 201 2 年, 有 1 9 名 来 自 海 外 司 法 管 辖 区 ( 包 括 澳 洲 加 拿 大 中 国 土 耳 其 和 瑞 典 ) 的 学 生 以 交 换 生 身 分 在 城 大 法 律 学 院 就 读, 法 律 学 院 则 有 1 名 学 生 到 英 国 交 流 4. 环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认 知 课 程 (G- LEAP) 为 配 合 传 统 的 整 学 期 交 流 计 划, 并 使 法 律 课 程 毕 业 生 具 备 广 博 的 知 识 和 技 巧 以 应 付 全 球 化 工 作 环 境 的 挑 战, 法 律 学 院 在 2007 年 为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推 出 环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认 知 课 程 这 个 为 期 1 个 月 的 精 修 课 程, 让 学 生 可 以 在 海 外 著 名 法 律 学 院 进 修 2012 年 夏 天,21 名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前 赴 澳 洲 莫 纳 什 大 学 法 学 院 留 学 1 个 月, 修 读 具 学 分 的 法 律 科 目 知 识 产 权 : 理 論 版 权 及 外 观 设 计 (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 r o p e r t y : T h e o r y, C o p y r i g h t a n d D e s i g n ) ; 此 外, 有 2 6 名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前 赴 英 国 牛 津 大 学 学 院 同 样 留 学 1 个 月, 修 读 具 学 分 的 法 律 科 目 欧 洲 竞 争 法 与 政 策 ( E u r o p e a n C o m p e t i t i o n L a w a n d P o l i c y ) 法 律 学 院 再 扩 大 环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认 知 课 程 的 范 围, 让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有 机 会 到 美 国 哥 伦 比 亚 法 律 学 院 参 加 环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认 知 课 程 2012 年 6 月, 共 有 22 名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前 赴 哥 伦 比 亚 法 律 学 院 修 读 数 个 法 律 科 目, 包 括 跨 国 诉 讼 ( T r a n s n a t i o n a l L i t i g a t i o n ) 比 较 公 司 管 治 ( C o mp arative Corporate Go vernance ) 及 调 解 ( M e d i a t i o n ) 12
法 律 学 院 收 到 曾 參 加 这 些 课 程 的 学 生 的 意 见, 他 们 对 环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认 知 课 程 的 评 价 极 高, 并 表 示 喜 欢 课 程 的 修 习 重 点 和 学 习 环 境 5. 法 律 实 习 法 律 学 院 在 法 学 学 士 学 分 课 程 加 入 法 律 实 习 环 节 这 科 目 的 目 的 是 使 学 生 有 机 会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与 法 律 有 关 的 工 作 环 境 实 习, 按 部 就 班 地 获 得 实 际 的 工 作 经 验 目 前, 这 科 目 让 学 生 可 以 在 香 港 和 内 地 汲 取 法 律 工 作 经 验 2012 年 夏 天,1 9 名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在 本 港 不 同 工 作 环 境 ( 包 括 国 际 公 司 的 法 律 部 门 大 律 师 事 务 所 本 地 / 国 际 律 师 事 务 所 金 融 机 构 及 政 府 部 门 ) 完 成 了 为 期 1 个 月 的 法 律 实 习 此 外, 有 1 5 名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參 加 内 地 法 律 实 习 计 划 6.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学 院 认 为, 模 拟 法 庭 ( 尤 其 是 参 与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 是 法 律 教 育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 因 为 学 生 有 机 会 扩 阔 和 加 强 他 们 的 讼 辩 技 巧, 并 藉 参 加 国 内 及 国 际 的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为 学 生 提 供 广 泛 的 培 训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城 大 的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在 以 下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取 得 杰 出 成 绩 在 第 9 届 维 斯 ( 东 方 )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模 拟 法 庭 辩 论 赛 中, 本 学 院 的 学 生 夺 取 冠 军, 学 生 团 队 取 得 被 告 及 原 告 使 用 的 备 忘 录 荣 誉 奖 项, 而 城 大 团 队 则 是 此 项 辩 论 赛 举 办 9 年 以 来 首 个 连 续 两 年 晋 身 决 赛 的 团 队 在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模 拟 审 讯 竞 赛 中, 本 学 院 的 学 生 团 队 夺 取 冠 军, 其 中 1 名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取 得 最 佳 辩 论 员 奖 及 最 佳 控 方 律 师 奖 在 2012 年 曼 弗 雷 德 拉 克 斯 空 间 法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亚 太 地 区 赛 中, 本 学 院 的 团 队 获 得 亚 军,1 名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取 得 最 佳 辩 论 员 奖 在 第 1 9 届 维 斯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模 拟 法 庭 辩 论 赛 中, 本 学 院 的 团 队 晋 身 半 准 决 赛, 两 名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取 得 最 佳 辩 论 员 荣 誉 奖 项 在 第 1 3 届 国 际 海 事 法 仲 裁 模 拟 法 庭 辩 论 赛 中, 本 学 院 的 团 队 晋 身 半 准 决 赛 并 取 得 原 告 使 用 的 备 忘 录 奖 项 第 二 名, 1 名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取 得 最 佳 辩 论 员 奖 第 五 名 本 学 院 参 加 2012 年 国 际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机 13
制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并 晋 身 半 准 决 赛, 1 名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晋 身 调 解 员 的 最 后 四 强 透 过 参 加 这 些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学 生 有 机 会 磨 练 本 身 的 技 巧 认 识 来 自 其 他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学 生, 并 且 提 升 大 学 / 学 院 的 形 象 7.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评 论 期 刊 城 大 在 2009 年 10 月 新 出 版 一 份 由 学 生 合 力 编 订 的 法 律 期 刊, 名 为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评 论 期 刊 ( 法 律 评 论 ) 学 生 在 法 律 学 院 的 教 职 员 和 国 际 顾 问 委 员 会 指 导 下, 每 年 出 版 两 期 法 律 评 论 他 们 的 工 作 获 得 读 者 高 度 赞 扬 法 律 评 论 现 已 成 为 法 律 选 修 科 目 城 大 现 正 采 取 多 项 措 施, 为 该 期 刊 在 本 港 及 国 际 间 进 行 宣 传 8. 专 业 领 域 法 律 学 院 已 为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提 供 专 业 领 域, 以 提 升 学 生 在 就 业 市 场 的 竞 争 力 这 些 专 业 领 域 计 有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法 商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反 映 出 法 律 学 院 的 传 统 优 势 及 全 球 法 律 教 育 的 现 今 趋 势 专 业 领 域 由 2012-2013 学 年 起 推 出, 属 选 修 性 质, 学 生 可 选 修 其 一 为 符 合 专 业 领 域 规 定, 学 生 须 选 修 专 业 领 域 所 指 定 的 学 科 并 取 得 最 少 15 个 学 分 该 15 个 学 分 会 计 入 取 得 法 律 学 位 须 最 少 完 成 的 学 分 数 目 除 报 读 2012-2013 学 年 新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的 学 生 外, 现 正 攻 读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的 其 他 学 生 亦 可 选 修 专 业 领 域 9. 结 语 鉴 于 学 院 取 得 的 卓 越 成 绩, 加 上 教 职 员 校 外 学 术 顾 问 和 学 生 非 常 正 面 的 意 见 回 应, 令 我 们 确 信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在 2012 年 办 得 十 分 成 功, 而 且 有 信 心 继 续 维 持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的 高 学 术 水 平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学 学 士 课 程 主 任 霍 诗 娅 博 士 14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2012 年 周 年 报 告 1. 2012-2013 学 年 收 生 情 况 在 2012-2013 学 年, 法 律 学 院 接 到 700 份 申 请 书, 其 中 约 71% 的 申 请 人 以 城 大 作 为 第 一 选 择 学 院 录 取 了 170 名 申 请 人, 最 终 有 161 名 录 取 生 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今 年 的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收 生 名 额 由 140 个 增 至 1 6 0 个, 其 中 教 资 会 资 助 和 非 教 资 会 资 助 的 学 额 分 别 占 53 个 和 108 个 截 至 2012 年 10 月 16 日, 该 课 程 有 1 6 1 名 学 生 在 2012-2013 学 年 修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学 生 中, 城 大 毕 业 生 占 65%, 另 外 35% 为 其 他 院 校 毕 业 生 ( 来 自 英 国 澳 洲 及 其 他 院 校 的 毕 业 生 分 别 占 62% 33% 及 5 % ) 我 们 按 申 请 人 的 质 素 编 配 53 个 教 资 会 资 助 的 学 额 在 获 得 这 些 学 额 的 申 请 人 中, 约 有 75% 是 城 大 毕 业 生 我 们 为 84 名 非 城 大 毕 业 的 申 请 人 进 行 面 试, 其 中 28 人 获 学 院 录 取 2. 每 班 学 生 人 数 我 们 继 续 将 小 组 授 课 的 学 生 人 数 限 定 为 10 人, 但 部 分 选 修 科 目 则 会 以 研 讨 班 形 式 授 课 或 把 小 组 授 课 的 学 生 人 数 定 为 约 11 人 3. 评 核 机 制 和 结 果 15
3.1 评 核 机 制 如 上 一 份 报 告 所 述, 所 有 书 面 评 核, 必 须 在 有 控 制 的 状 况 下 完 成, 而 我 们 会 继 续 录 影 口 头 陈 述 的 评 核, 作 为 备 份, 并 供 覆 检 首 批 评 卷 人 的 评 核 某 些 科 目 会 继 续 以 中 期 笔 试 和 期 终 考 试 来 评 核 3.2 评 核 结 果 2010-2011 学 年 : 未 能 获 取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的 学 生 人 数 : 參 加 重 考 的 学 生 人 数 : 无 35 名 2011-2012 学 年 : 未 能 获 取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的 学 生 人 数 : 參 加 重 考 的 学 生 人 数 : 2 名 28 名 4. 教 学 人 员 编 制 在 2011-2012 学 年, 有 1 8 名 全 职 人 员 及 1 9 名 兼 职 人 员 ( 法 律 执 业 者 ) 教 授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在 2012-2013 学 年, 有 1 7 名 全 职 人 员 及 1 9 名 兼 职 人 员 ( 法 律 执 业 者 ) 教 授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他 们 之 中 有 不 少 已 教 授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一 段 时 间, 能 够 就 现 时 的 执 业 情 况 提 供 最 新 资 讯 5. 课 程 现 有 的 12 个 核 心 科 目 为 : 非 正 审 讼 辩 及 面 谈 ( I n t e r l o c u t o r y A d v o c a c y a n d I n t e r v i e w i n g ) 审 讯 讼 辩 ( T r i a l A d v o c a c y ) 调 16
解 及 谈 判 ( M e d i a t i o n a n d N e g o t i a t i o n ) 诉 讼 文 件 的 撰 写 及 草 拟 ( L i t i g a t i o n W 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 商 业 文 件 的 撰 写 及 草 拟 ( C o m m e r c i a l W 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 物 业 转 让 实 务 ( C o n v e y a n c i n g P r a c t i c e ) 遗 嘱 及 遗 嘱 认 证 实 务 ( W i l l s a n d P r o b a t e P r a c t i c e ) 公 司 及 商 业 实 务 ( C o r p o r a t e a n d C o m m e r c i a l P r a c t i c e ) 民 事 诉 讼 实 务 ( C i v i l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 刑 事 诉 讼 实 务 ( C r i m i n a l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 专 业 操 守 及 实 务 (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C o n d u c t a n d P r a c t i c e ), 以 及 理 解 财 务 报 表 及 律 师 账 目 ( U n d e r s t a n d i n g F i n a n c i a l S t a t e m e n t s a n d S o l i c i t o r s A c c o u n t s ) 学 生 亦 必 须 修 读 以 下 6 个 选 修 科 目 的 其 中 两 个 : 大 律 师 科 目 ( B a r C o u r s e ) 内 地 相 关 交 易 法 律 基 础 ( F o u n d a t i o n s i n M a i n l a n d R e l a t e d L e g a l T r a n s a c t i o n s ) 国 际 仲 裁 实 务 (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A r b i t r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 家 庭 法 实 务 ( F a m i l y L a w P r a c t i c e ) 金 融 监 管 实 务 ( F i n a n c i a l R e g u l a t o r y P r a c t i c e ), 以 及 伤 亡 赔 偿 实 务 ( P e r s o n a l I n j u r i e s P r a c t i c e ) 2011-2012 学 年 的 变 动 在 2011-2012 学 年 开 办 新 选 修 科 目, 名 为 家 庭 法 实 务 ( F a m i l y L a w P r a c t i c e ), 而 选 修 科 目 诉 讼 实 务 II (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I I ) 在 该 学 年 则 没 有 开 办 2012-2013 学 年 的 变 动 ( a ) 在 2012-2013 学 年 开 办 新 选 修 科 目, 名 为 伤 亡 赔 偿 实 务 ( P e r s o n a l I n j u r i e s P r a c t i c e ) ( b ) 选 修 科 目 理 解 财 务 报 表 及 金 融 监 管 实 务 ( U n d e r s t a n d i n g F i n a n c i a l S t a t e m e n t s a n d F i n a n c i a l R e g u l a t o r y P r a c t i c e ) 一 分 为 二, 金 融 监 管 实 务 部 分 成 为 独 立 选 修 科 目, 而 理 解 财 17
务 报 表 部 分 则 与 核 心 科 目 律 师 账 目 ( S o l i c i t o r s A c c o u n t s ) 合 并, 现 名 理 解 财 务 报 表 及 律 师 账 目 ( U n d e r s t a n d i n g F i n a n c i a l S t a t e m e n t s a n d S o l i c i t o r s A c c o u n t s ) ( c ) 诉 讼 实 务 I I (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I I ) 科 目 已 从 选 修 科 目 清 单 中 删 除 6. 展 望 未 来 我 们 计 划 保 持 本 身 的 优 势, 并 会 继 续 为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学 生 提 供 专 用 空 间 我 们 亦 计 划 聘 请 新 的 法 律 执 业 者 任 教 这 个 课 程 兼 讀 制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 我 们 决 定 在 2011-12 2012-13 及 2013-14 学 年 暂 时 停 办 兼 讀 制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并 计 划 于 2014-15 学 年 开 办 最 后 一 届 兼 讀 制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7. 法 律 界 的 参 与 令 我 们 鼓 舞 的 是, 法 律 界 积 极 参 与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学 生 培 训 工 作 法 律 界 的 参 与 包 括 以 下 几 方 面 : 主 讲 与 公 司 及 物 业 转 让 相 关 的 课 题 协 助 评 核 ( 模 拟 ) 高 等 法 院 聆 讯 在 不 同 的 讼 辩 科 目 中 参 与 示 范, 以 及 在 遗 嘱 及 遗 嘱 认 证 实 务 科 目 中 参 与 草 拟 遗 嘱 的 模 拟 会 面 8. 结 语 我 们 致 力 培 育 未 来 的 律 师, 并 以 学 生 的 全 面 发 展 为 我 们 的 教 学 重 点 除 了 提 供 法 律 实 务 及 技 巧 训 练 外, 我 们 还 向 学 生 灌 输 协 作 的 价 值 道 德 操 守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服 务 社 会 的 心 志 我 们 为 本 学 院 的 毕 业 生 深 感 自 豪, 因 为 每 添 一 位 毕 业 同 学, 香 港 的 法 律 界 就 多 添 一 个 宝 贵 人 才 18
我 们 除 注 重 本 地 资 格 外, 亦 不 会 忽 略 律 师 在 国 际 层 面 的 质 素 我 们 期 望, 院 校 为 学 生 所 提 供 的 训 练, 可 让 他 们 执 业 时 与 其 他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律 师 并 驾 齐 驱, 我 们 并 会 朝 这 目 标 努 力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主 任 S u s h m a S h a r m a 2013 年 2 月 19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向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JD 课 程 状 况 报 告 (2013 年 2 月 ) 1. 背 景 JD 课 程 是 一 项 第 二 学 位 的 法 律 课 程, 供 持 有 非 法 律 学 士 学 位 或 非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辖 区 法 学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人 修 读 JD 课 程 的 毕 业 生 完 成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后, 可 加 入 香 港 法 律 专 业, 或 在 其 他 专 业 运 用 所 获 取 的 法 律 知 识 和 技 巧 本 报 告 载 述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 城 大 ) 法 律 学 院 JD 课 程 的 状 况, 涵 盖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自 兼 读 制 课 程 在 2010 年 停 办 后, 我 们 只 为 入 学 新 生 提 供 全 日 制 课 程 2. 2012-2013 学 年 收 生 情 况 入 读 JD 课 程 的 最 低 入 学 要 求, 是 申 请 人 必 须 :( i ) 持 有 非 法 律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 或 ( i i ) 在 非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辖 区 完 成 最 少 8 个 全 日 制 学 期 后 获 得 法 学 士 学 位, 以 及 必 须 通 晓 英 文 如 申 请 人 并 非 在 以 英 语 作 为 授 课 语 言 的 院 校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则 须 符 合 以 下 最 低 英 语 水 平 规 定 : 托 福 试 ( T O E F L ) 取 得 580 分 ( 纸 笔 考 试 ) 或 92 分 ( 网 上 考 试 ) ; 或 国 际 英 语 水 平 测 试 ( I E L T S ) 取 得 的 整 体 分 数 为 7 ; 或 中 国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取 得 490 分 我 们 已 作 出 安 排, 进 一 步 提 高 在 2013-2014 及 其 后 学 年 录 取 的 准 考 生 的 英 语 水 平 由 2013-2014 学 年 起, 英 语 水 平 规 定 修 订 如 下 : 20
托 福 试 ( T O E F L ) 取 得 600 分 ( 纸 笔 考 试 ) 或 100 分 ( 网 上 考 试 ) ; 或 国 际 英 语 水 平 测 试 ( I E L T S ) 取 得 的 整 体 分 数 为 7, 个 别 分 数 不 低 于 6.5; 或 中 国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取 得 520 分 入 读 JD 课 程 的 竞 争 相 当 激 烈, 申 请 人 数 近 年 稳 步 增 加 与 2011-2012 学 年 收 到 422 份 申 请 比 较, 学 院 在 2012-2013 学 年 收 到 507 份 入 读 JD 课 程 的 申 请 2012 年, 学 院 录 取 了 98 名 学 生 入 读 JD 课 程, 其 中 15% 持 有 深 造 学 位 2012-2013 学 年 JD 课 程 的 收 生 质 素 显 著 提 高, 以 取 得 二 级 荣 誉 甲 等 或 以 上 成 绩 的 学 生 为 例, 他 们 所 占 百 分 比 由 2011-2012 学 年 的 38% 上 升 至 2012-2013 学 年 的 96% 学 院 亦 致 力 吸 引 更 多 来 自 澳 洲 加 拿 大 英 国 美 国 以 至 中 国 内 地 等 其 他 地 区 的 国 际 学 生 来 港 升 学 JD 课 程 的 申 请 人 各 有 不 同 的 学 术 背 景 ( 例 如 会 计 统 计 财 务 经 济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工 程 民 事 法 律 语 文 翻 译 法 医 学 社 会 学 及 犯 罪 学 ), 他 们 多 元 化 的 组 合, 大 大 提 高 课 堂 内 互 动 及 讨 论 的 质 素 2012 年, 学 院 为 学 业 成 绩 优 异 的 学 生 成 立 JD 课 程 入 学 奖 学 金 每 学 年 最 多 有 10 名 学 生 获 颁 奖 学 金, 其 中 获 颁 港 币 6 万 元 奖 学 金 的 学 生 不 超 过 5 名, 获 颁 港 币 4 万 元 奖 学 金 的 学 生 也 不 超 过 5 名 2012-201 3 学 年, 共 有 10 名 学 业 成 绩 优 异 的 学 生 获 颁 奖 学 金 3. 课 程 结 构 JD 课 程 由 71 个 学 分 组 成 学 生 须 修 读 下 述 必 修 科 目 : 香 港 法 律 制 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制 度 普 通 法 法 律 方 法 及 法 理 学 为 符 合 JD 的 研 究 要 求, 学 生 亦 须 从 独 立 研 究 或 論 文 这 两 个 科 目 选 修 其 一, 余 下 的 学 分 则 可 藉 修 读 选 修 科 目 取 得 21
JD 课 程 为 学 生 提 供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所 需 的 资 格 学 生 如 有 意 日 后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除 了 符 合 以 上 的 必 修 科 目 和 研 究 科 目 的 要 求 外, 还 须 修 读 下 述 科 目 : 合 约 法 侵 权 法 宪 法 及 行 政 法 I 及 II 刑 事 法 I 及 II 土 地 法 I 及 II 衡 平 法 及 信 托 法 公 司 法 I 及 II 商 事 法 民 事 程 序, 以 及 刑 事 程 序 即 使 学 生 无 意 投 身 法 律 专 业, 仍 可 透 过 修 读 JD 课 程 法 学 硕 士 课 程 和 仲 裁 及 争 议 解 决 学 法 学 硕 士 课 程 的 多 个 选 修 科 目 而 获 益 学 院 提 供 非 常 广 泛 的 选 修 科 目, 包 括 国 际 公 法 网 络 法 能 源 及 环 境 法 国 际 航 空 法 国 际 贸 易 法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公 司 法 解 决 争 议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商 事 法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及 投 资 法 海 事 保 险 法 海 洋 法 律 与 政 策, 以 及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法 的 最 新 议 题 对 于 在 2013 及 其 后 学 年 入 学 的 JD 学 生 而 言, JD 课 程 已 略 作 调 整 由 2013 年 起,JD 学 生 必 须 完 成 共 72 个 学 分 才 可 毕 业 此 外, 他 们 须 修 毕 3 个 而 非 4 个 核 心 科 目, 即 :( i ) 香 港 与 中 国 内 地 的 法 律 制 度 ( i i ) 法 律 方 法 与 法 律 研 究 及 写 作, 以 及 ( i i i ) 法 理 学 至 于 研 究 科 目 和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必 修 科 目 的 修 读 安 排, 除 了 宪 法 及 行 政 法 I 及 II 重 组 为 宪 法 和 行 政 法 两 个 独 立 科 目 外, 将 维 持 不 变 经 修 订 的 课 程 让 学 生 有 更 多 空 间 按 其 兴 趣 修 读 与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报 读 资 格 无 关 的 选 修 科 目 此 外, 在 2012-2 0 1 3 及 其 后 学 年 获 錄 取 的 学 生, 可 选 择 专 攻 下 列 任 何 一 个 范 畴 的 领 域, 从 中 选 修 任 何 4 个 科 目 ( 最 少 1 2 个 学 分 ) 1) 国 际 商 法 : L W 6 1 6 1 E 竞 争 法 ;L W 5 6 3 1 银 行 法 ;L W 5 6 6 4 欧 洲 竞 争 法 与 政 策 ;L W 5 6 4 1 知 识 产 权 : 理 論 版 权 及 外 观 设 计 ; L W 6 5 4 3 网 络 法 ;L W 6 1 4 4 E 国 际 贸 易 法 ;L W 6 1 4 0 E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商 事 法 ;L W 6 1 8 0 E 国 际 商 事 合 约 与 统 一 销 售 法 ;LW 6 1 6 7 E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法 的 最 新 议 题 22
2) 非 诉 讼 方 式 解 决 争 议 : L W 6 1 2 6 E 解 决 争 议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 L W 6 4 0 5 仲 裁 法 ; L W 6 4 0 6 调 解 实 务 ;L W 6 4 0 7 仲 裁 实 务 及 撰 写 裁 决 ;L W 6 4 0 8 国 际 仲 裁 ;L W 6 1 4 2 E 国 际 投 资 法 ; 以 及 L W 5 6 4 9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及 讼 辩 3)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法 : L W x x 比 较 法 ;L W 6 1 2 7 E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知 识 产 权 法 ;L W 6 1 3 4 E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公 司 法 ;L W 6 1 4 0 E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商 事 法 ;L W 6 1 4 1 E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及 投 资 法 4) 航 空 法 与 海 事 法 : LW 6 175E 海 事 保 险 法 ; LW 6178E 海 洋 法 律 与 政 策 ; LW 6 179E 海 事 仲 裁 法 ; LW 6 182E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 LW 6 1 8 3E 航 运 申 索 与 海 事 实 务 ; LW6176E 国 际 航 空 法 ; 以 及 LW 5 6 4 9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及 讼 辩 没 有 选 择 专 业 领 域 的 学 生 将 获 颁 授 JD 名 衔 选 择 上 述 任 何 一 个 专 业 范 畴 的 学 生 将 获 颁 授 以 下 名 衔 : 英 文 名 衔 Juris Doct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Juris Docto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Juris Doctor (Chinese and Comparative Law) Juris Doctor (Air and Maritime Law) 中 文 名 衔 国 际 商 法 法 律 博 士 非 诉 讼 方 式 解 决 争 议 法 律 博 士 中 国 法 与 比 较 法 法 律 博 士 航 空 法 与 海 事 法 法 律 博 士 4. 教 与 学 学 院 推 动 积 极 和 互 动 学 习, 所 有 JD 课 程 的 科 目 已 按 成 效 为 本 的 教 与 学 模 式 重 新 设 计 根 据 成 效 为 本 的 教 与 学 模 式, 教 与 学 活 动 和 评 核 工 作 达 到 科 目 课 程 预 期 的 学 习 成 效, 而 科 目 预 期 的 学 习 成 效 达 到 课 程 预 期 的 学 习 成 效 JD 课 程 预 期 的 学 习 成 效 订 明, 学 生 修 毕 课 程 后 应 可 : 23
1) 解 释 和 评 估 香 港 法 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特 定 范 畴, 特 别 是 现 行 法 例 以 及 法 律 与 其 他 社 会 现 象 之 间 的 互 动 关 系 ; 2) 评 估 普 通 法 制 度 及 其 基 本 价 值, 以 及 与 中 国 东 亚 地 区 及 世 界 其 他 地 区 的 法 律 的 相 互 作 用 ; 3) 解 释 理 解 和 应 用 道 德 操 守 公 民 责 任 以 及 社 会 和 专 业 责 任 的 主 要 原 则 ; 4) 审 慎 评 估 面 对 互 相 竞 求 和 互 相 对 立 的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以 法 律 规 管 社 会 的 利 弊 ; 以 及 5) 展 现 和 应 用 法 律 分 析 和 推 理 技 巧 法 律 研 究 技 巧, 以 及 在 香 港 和 中 国 执 业 所 需 的 口 头 和 书 面 表 达 技 巧, 并 达 到 与 第 二 学 位 的 法 学 学 士 相 称 的 水 平 为 配 合 城 大 新 推 出 的 重 探 索 求 创 新 课 程,JD 课 程 的 科 目 已 加 入 重 探 索 求 创 新 的 元 素 学 生 每 周 可 就 每 个 科 目 获 得 3 小 时 的 直 接 面 授 机 会 虽 然 某 些 科 目 以 讲 座 形 式 授 课, 但 课 堂 一 般 以 讲 授 课 堂 和 小 组 导 修 课 的 形 式 混 合 进 行 JD 学 生 不 会 与 法 学 学 士 学 生 一 起 上 课 5. 评 核 大 部 分 课 程 的 评 核 工 作 是 以 功 课 作 业 课 堂 參 与 及 期 终 考 试 形 式 进 行 由 于 JD 课 程 的 所 有 科 目 均 符 合 深 造 程 度, 而 且 学 生 须 达 到 适 当 水 平, 学 生 须 在 每 个 评 核 部 分 取 得 最 少 40% 的 分 数 在 期 终 考 试 前, 学 生 会 就 他 们 的 功 课 作 业 收 到 书 面 意 见 6. 学 术 质 素 学 院 设 有 严 谨 的 校 外 学 术 顾 问 制 度, 以 维 持 JD 课 程 的 学 术 质 素 所 有 试 卷 均 须 通 过 校 内 及 校 外 评 审, 分 别 由 本 学 院 教 职 员 组 成 的 评 24
审 小 组 及 校 外 的 学 术 顾 问 复 核 试 卷 这 个 机 制 可 确 保 试 卷 评 分 达 到 国 际 标 准 JD 课 程 的 课 程 主 任 会 确 保 个 别 科 目 主 任 会 接 纳 校 外 学 术 顾 问 所 提 供 的 意 见 除 了 校 外 学 术 顾 问 制 度 外, 学 院 亦 成 立 了 国 际 顾 问 委 员 会, 成 员 包 括 法 官 资 深 法 律 执 业 者, 以 及 哈 佛 牛 津 哥 伦 比 亚 耶 魯 悉 尼 纳 也 纳 巴 黎 第 一 大 学 等 法 律 学 院 的 著 名 教 授 国 际 顾 问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都 会 参 与 学 院 举 办 的 年 度 研 讨 营, 并 就 学 术 水 平 课 程 发 展 及 评 核 方 法 等 事 宜 提 供 意 见 7. 交 流 机 会 学 院 注 重 为 学 生 提 供 海 外 交 流 机 会 海 外 交 流 可 作 为 学 生 就 不 同 法 律 问 题 和 法 律 制 度 交 流 意 見 和 经 验 的 平 台 学 院 已 与 多 所 著 名 大 学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例 如 缅 因 大 学 三 藩 市 大 学 延 哥 平 大 学 ( J o n k o p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莫 纳 什 大 学 ( U n i v ersit y o f M o n a s h ) 威 廉 和 玛 丽 法 学 院 ( W i l l i am & M a r y La w S c h o o l ) 凯 斯 西 储 大 学 ( C as e W estern R es e r v e U n i v e r s i t y) 檀 国 大 学 ( D an k o o k U n i v e r s i t y) 金 德 尔 全 球 大 学 ( O. P. J i n d al Global U n i v ersit y), 以 及 霍 夫 斯 特 拉 大 学 ( H o f s t r a U n i v e r s i t y ) 在 2 0 1 2-2013 学 年, 我 们 接 待 了 多 名 来 自 美 国 大 学 的 交 换 生 我 们 与 维 也 纳 大 学 签 订 研 究 生 交 流 协 议, 安 排 本 院 的 JD 学 生 在 维 也 纳 修 业 一 个 学 期, 修 读 30 个 E C T S 学 分, 以 取 得 法 学 硕 士 / 法 律 学 硕 士 学 位 在 2 0 1 2 年 3 月 至 6 月, 有 6 名 JD 学 生 到 维 也 纳 修 业 一 个 学 期 8. 联 课 及 / 或 海 外 学 术 活 动 JD 学 生 可 参 与 以 下 活 动, 使 学 习 环 境 更 丰 富 多 姿 :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25
学 生 参 与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可 大 大 提 高 辩 论 及 讼 辩 技 巧, 因 此, 学 院 继 续 为 学 生 提 供 广 泛 的 培 训 及 资 助, 以 帮 助 他 们 參 与 多 项 地 区 及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在 2011-2012 学 年, 本 学 院 的 JD 学 生 在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中 屡 创 佳 绩 ( 请 参 阅 附 件 A 所 载 详 情 ) 举 例 来 说, 在 第 9 届 维 斯 ( 东 方 )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模 拟 法 庭 辩 论 赛 中, 本 学 院 的 团 队 ( 队 中 有 1 名 JD 学 生 ) 勇 夺 冠 军, 并 取 得 被 告 / 原 告 使 用 的 备 忘 录 荣 誉 奖 项 另 一 团 队 ( 队 中 有 1 名 JD 学 生 ) 也 在 海 牙 举 行 的 2012 年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模 拟 审 讯 竞 赛 中 夺 冠 此 外, 在 伦 敦 举 行 的 海 外 直 接 投 资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辩 論 赛 中, 本 学 院 由 5 名 JD 学 生 组 成 的 团 队 在 36 队 参 赛 队 伍 中 排 名 第 三 法 律 实 习 课 程 学 院 设 有 具 学 分 的 法 律 实 习 科 目, 为 JD 学 生 提 供 机 会 在 香 港 和 中 国 内 地 实 习 在 香 港 实 习 的 学 生, 会 在 不 同 的 法 律 部 门 金 融 机 构 大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习 ; 在 中 国 内 地 实 习 的 学 生, 会 先 在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修 读 为 期 两 星 期 的 中 国 法 律 课 程, 然 后 在 上 海 不 同 法 院 实 习 4 星 期 在 2012 年 暑 期, 学 院 共 有 30 名 JD 学 生 参 加 香 港 实 习 课 程, 另 有 1 名 JD 学 生 参 加 内 地 实 习 课 程 环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认 知 课 程 (G- LEAP) 这 项 课 程 旨 在 提 供 优 质 的 法 律 教 育, 让 本 院 法 律 学 生 在 学 习 法 律 的 过 程 中 有 机 会 接 触 世 界 层 面 的 法 律 问 题, 扩 阔 视 野 在 2012 年 暑 期,3 名 JD 课 程 学 生 在 澳 洲 莫 纳 什 大 学 修 读 知 识 产 权 : 理 論 版 权 及 外 观 设 计, 3 名 学 生 在 牛 津 大 学 学 院 修 读 欧 洲 竞 争 法 与 政 策, 另 有 两 名 学 生 在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修 读 课 程 这 些 都 是 具 学 分 的 精 修 选 修 科 目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评 论 期 刊 ( 法 律 评 论 ) 26
法 律 学 院 在 2009 年 新 出 版 一 份 由 学 生 编 订 的 法 律 期 刊 学 系 编 辑 人 员 每 年 选 出 约 20 名 学 生 接 受 编 订 期 刊 的 训 练 为 法 律 评 论 编 辑 委 员 会 提 供 协 助 的 国 际 顾 问 团 阵 容 鼎 盛, 并 由 香 港 特 区 终 审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马 道 立 担 任 主 席 学 院 自 2010-201 1 学 年 起 开 办 一 个 法 律 选 修 科 目, 让 编 辑 委 员 会 成 员 磨 练 写 作 及 编 辑 技 巧 法 律 评 论 现 可 在 H e i n O n l i n e 及 W e s t l a w 上 阅 览 9. 图 书 馆 及 其 他 设 施 邵 逸 夫 图 书 馆 法 律 组 收 藏 丰 富 的 法 律 资 料, 包 括 印 刷 及 电 子 资 源, 并 设 有 各 种 各 样 的 研 究 支 援 设 施 学 生 可 使 用 馆 内 兩 间 讨 論 室, 其 中 一 间 可 用 作 预 备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法 律 学 院 的 教 职 员 及 学 生 亦 可 借 用 / 使 用 主 图 书 馆 各 项 馆 藏 及 服 务 除 了 图 书 馆 设 施 之 外, 学 院 亦 备 有 完 善 的 教 学 设 施, 包 括 视 像 研 讨 室 和 模 拟 法 庭 室 10. 展 望 未 来 城 大 的 JD 课 程 是 本 港 最 先 开 办 的 JD 课 程, 一 直 进 展 良 好, 本 院 的 JD 毕 业 生, 本 地 和 国 际 律 师 事 务 所 均 乐 于 聘 用 我 们 会 再 接 再 厉, 为 本 院 学 生 提 供 优 质 和 国 际 化 的 学 习 环 境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JD 课 程 主 任 S u r y a D e v a 博 士 27
附 件 A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一 览 表 (2011-2012 年 )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地 点 日 期 奖 项 / 成 绩 2011 年 第 六 届 亚 洲 国 韩 国 首 尔 2011 年 10 月 8-12 日 首 轮 预 赛 排 名 第 三 际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海 外 直 接 投 资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辩 論 赛 伦 敦 2011 年 11 月 4-6 日 1) 36 队 参 赛 队 伍 中 排 名 第 三 2) 书 面 陈 词 在 比 赛 中 跻 身 前 八 名 3) 讼 辩 优 异 奖 : 吴 家 欣 菲 立 斯 国 际 法 模 拟 法 庭 全 国 辩 论 赛 香 港 ( 区 域 赛 )/ 美 国 华 盛 顿 ( 国 际 赛 ) 区 域 赛 2012 年 2 月 25-26 日 国 际 赛 2012 年 3 月 25-31 日 第 10 届 红 十 字 国 际 人 香 港 2012 年 3 月 8-10 日 跻 身 五 强 ( 检 控 人 员 ) 道 法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2012 年 ) / 28
第 9 届 维 斯 ( 东 方 )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模 拟 法 庭 辩 论 赛 香 港 2012 年 3 月 19-25 日 1) 冠 军 ( 戴 维 亨 特 最 佳 口 头 辩 论 队 伍 奖 ) 2) 被 告 / 原 告 使 用 的 备 忘 录 荣 誉 奖 项 3) 最 佳 口 头 辩 论 队 伍 跻 身 四 强 / 八 强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模 拟 荷 兰 海 牙 2012 年 4 月 18-28 日 冠 军 审 讯 竞 赛 2012 年 国 际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模 拟 法 庭 香 港 2012 年 7 月 29 日 - 2012 年 8 月 4 日 比 赛 ( 城 大 学 生 团 队 ) 29
附 件 4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学 士 课 程 报 告 ( 报 告 期.. 2012 年 1 月 至 12 月 ) 1. 收 生 情 况 由 2012 年 起, 法 学 士 课 程 的 每 年 收 生 名 额 为 70 人 在 2012 年, 因 应 中 六 ( 香 港 中 学 文 凭 ) 及 中 七 ( 香 港 高 级 程 度 会 考 ) 新 旧 学 制 两 批 学 生 同 时 入 学 的 特 殊 情 况, 法 律 学 院 合 共 录 取 139 名 申 请 人 一 如 既 往, 法 学 士 课 程 从 新 旧 学 制 两 批 学 生 中 录 取 优 秀 的 学 生 依 据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 中 大 ) 就 通 过 联 招 录 取 的 香 港 高 级 程 度 会 考 及 香 港 中 学 文 凭 两 个 学 制 的 学 生 所 计 算 的 加 权 平 均 绩 点 中 位 数, 法 学 士 课 程 继 续 是 十 大 最 佳 收 生 的 本 科 学 位 课 程 之 一 如 往 年 一 样, 联 招 申 请 的 数 目 保 持 稳 定, 非 联 招 申 请 的 数 目 则 持 续 增 加, 这 个 趋 势 与 中 学 教 育 的 最 新 发 展 相 符 本 港 部 分 学 校 现 正 开 办 国 际 预 科 文 凭 等 国 际 课 程 2. 课 程 选 择 除 了 核 心 科 目 外, 法 学 士 课 程 继 续 开 办 多 样 化 的 选 修 科 目 2012 年, 学 院 获 批 准 开 办 一 个 新 的 选 修 科 目, 名 为 国 际 投 资 法 原 则 及 实 务 3. 中 国 语 文 中 大 推 行 双 语 教 育, 通 过 联 招 和 非 联 招 录 取 的 学 生, 都 必 须 修 读 中 国 语 文 课 程 法 学 士 课 程 十 分 重 视 提 升 学 生 的 双 语 能 力 30
所 有 修 读 法 学 士 课 程 的 学 生, 须 于 一 年 级 修 读 专 业 中 文 科 目 ( 适 用 于 中 七 同 等 学 历 学 生 ) 或 大 学 中 文 I 及 II( 适 用 于 中 六 同 等 学 历 学 生 ), 以 加 强 学 生 在 法 律 上 使 用 中 文 的 能 力 通 过 非 联 招 录 取 的 学 生, 可 在 接 受 中 文 能 力 评 估 后, 按 具 体 情 况 获 豁 免 修 读 这 科 目 获 豁 免 的 学 生 必 须 修 读 适 合 其 学 业 水 平 的 另 一 中 文 科 目 此 外, 法 学 士 课 程 亦 继 续 开 办 两 个 在 内 地 以 普 通 话 授 课 的 选 修 科 目, 以 加 深 学 生 对 中 国 法 和 中 国 司 法 制 度 的 了 解, 并 强 化 他 们 的 中 文 能 力 曾 修 读 中 国 法 律 ( 暑 期 课 程 ) 及 / 或 中 国 法 律 暑 期 实 习 课 程 的 学 生, 在 中 文 阅 读 书 写 及 沟 通 能 力 方 面 都 取 得 显 著 进 步 4. 从 实 际 体 验 中 学 习 法 学 士 课 程 着 重 学 生 的 大 学 生 活 体 验 法 律 学 生 从 实 际 体 验 中 学 习, 扩 阔 视 野 我 们 举 办 可 取 得 学 分 的 暑 期 海 外 学 习 交 流 团 和 交 换 生 计 划, 并 举 办 游 学 团 实 习 计 划 良 师 益 友 计 划 下 的 学 术 和 社 交 活 动, 以 及 參 观 法 律 机 构 的 活 动 这 些 课 堂 外 的 学 习 活 动 得 以 成 功 推 行, 有 赖 法 律 界 的 鼎 力 支 持 和 协 助, 在 此 我 们 衷 心 感 谢 5. 参 加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一 如 往 年, 法 学 士 课 程 的 学 生 继 续 参 加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并 取 得 骄 人 成 绩 在 2011-2012 学 年, 中 大 派 出 团 队 参 加 菲 立 斯 ( J e s s u p ) 维 斯 ( V i s ) 红 十 字 ( R e d C r o s s ) 和 亚 太 法 律 协 会 ( L a w A s i a ) 的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我 们 的 学 生 在 维 斯 和 亚 太 法 律 协 会 的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中, 赢 取 书 面 和 口 头 讼 辩 的 主 要 国 际 奖 项, 为 个 人 和 学 院 增 光 我 们 很 高 兴 指 出, 讼 辩 队 在 2012 年 继 续 取 得 优 异 成 绩 由 法 学 士 课 程 及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法 律 学 生 组 成 的 代 表 队, 在 2012 年 11 月 前 赴 印 尼 峇 里 岛 参 加 第 七 届 亚 洲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 L A W A S I A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M o o t C o m p e t i t i o n ), 勇 夺 冠 军 及 最 佳 书 面 陈 述 奖 31
( L A W A S I A T r o p h y f o r B e s t M e m o r i a l ) 这 是 中 大 法 律 学 院 首 次 在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中 赢 得 全 场 冠 军, 可 见 中 大 法 律 学 院 的 实 力 在 成 立 短 短 七 年 间 已 达 到 世 界 一 流 水 平 6. 教 学 质 素 保 证 学 院 设 有 质 素 保 证 机 制, 确 保 提 供 高 质 素 的 法 学 教 育, 致 力 服 务 社 会 教 务 会 属 下 教 与 学 委 员 会 已 于 2011 年 对 法 学 士 课 程 进 行 内 部 检 讨, 并 于 2012-13 学 年 审 定 结 果 及 评 级 有 关 的 检 讨 结 果 值 得 称 许 我 们 藉 此 机 会, 检 视 和 改 进 课 程 设 计, 令 教 学 活 动 进 一 步 取 得 学 习 成 效 学 院 与 学 生 之 间 保 持 良 好 沟 通, 是 进 一 步 改 善 教 学 质 素 的 有 效 方 法 助 理 院 长 继 续 在 每 一 学 期 与 各 个 年 级 的 学 生 代 表 会 面, 收 集 学 生 对 教 学 的 意 见 和 关 注 事 项 学 院 十 分 重 视 学 生 的 建 议 和 要 求, 并 与 学 生 紧 密 合 作, 改 善 学 习 环 境, 令 学 生 的 整 体 大 学 生 活 体 验 更 加 充 实 7. 为 职 业 前 途 作 准 备 学 院 通 过 推 行 学 术 导 师 计 划 及 良 师 益 友 计 划, 为 学 生 提 供 建 议 和 辅 导 中 大 法 律 学 院 的 优 良 传 统 之 一, 便 是 学 院 与 学 生 之 间 保 持 紧 密 联 系, 学 生 可 就 学 术 或 非 学 术 问 题 和 职 业 计 划, 向 课 程 教 师 学 术 导 师 及 专 业 导 师 寻 求 指 导 并 获 得 宝 贵 的 意 见 举 院 衷 心 感 谢 法 律 界 的 鼎 力 支 持, 全 赖 这 些 支 持, 良 师 益 友 计 划 的 导 师 人 数 才 可 增 加 一 倍, 以 应 付 2012 年 新 旧 学 制 两 批 学 生 同 时 入 学 的 需 求 学 院 在 2012 年 举 办 了 多 个 职 业 讲 座 和 工 作 坊 有 多 间 律 师 事 务 所 表 示 有 意 为 本 学 院 法 学 士 课 程 学 生 在 修 读 第 3 年 课 程 之 前 提 供 实 习 机 会, 情 况 令 人 鼓 舞 学 生 亦 可 透 过 学 院 的 网 上 专 业 发 展 资 讯 网, 查 阅 最 新 的 招 聘 资 讯 32
8. 毕 业 生 一 如 往 年, 本 院 法 学 士 课 程 大 部 分 学 生 在 完 成 课 程 后, 都 在 中 大 继 续 修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2012 年, 申 请 修 读 中 大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本 院 法 学 士 课 程 毕 业 生 当 中, 约 有 75% 获 录 取 ; 没 有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毕 业 生 亦 有 其 他 选 择, 例 如 1 名 毕 业 生 获 得 蜚 声 国 际 的 利 黄 瑶 璧 千 禧 奖 学 金 颁 授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于 2012 年 远 赴 牛 津 大 学 修 读 研 究 生 课 程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副 院 长 ( 本 科 生 课 程 ) 赵 宇 红 2013 年 2 月 33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报 告 ( 报 告 期 : 2012 年 1 月 至 12 月 ) 2 0 11-2012 学 年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1. 2012 年 毕 业 班 入 学 及 完 成 课 程 的 比 率 在 2011 年 錄 取 的 学 生 中,1 50 人 获 錄 取 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此 外,1 名 在 2010 年 获 录 取 的 学 生 基 于 特 殊 私 人 理 由, 获 准 由 第 二 个 学 期 起 暂 时 休 学 1 年, 该 名 学 生 在 2011-2012 学 年 第 二 个 学 期 复 课 全 部 1 51 名 学 生 已 完 成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没 有 学 生 未 能 通 过 评 核 规 则 根 据 该 规 则, 任 何 学 生 如 在 首 个 学 期 或 第 二 及 第 三 个 学 期 有 超 过 2 个 科 目 不 及 格, 即 须 停 学 然 而, 有 不 少 学 生 有 科 目 不 及 格, 获 考 试 委 员 会 准 许 接 受 重 新 评 核, 年 内 共 有 20 次 重 新 评 核 没 有 学 生 被 停 学, 反 映 课 程 所 录 取 学 生 的 质 素 达 到 要 求 2. 授 课 情 况 2011-2012 学 年 课 程 的 授 课 地 点, 是 位 于 美 国 银 行 中 心 的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研 究 生 部 该 处 为 学 生 提 供 优 质 的 学 习 环 境, 除 模 拟 法 庭 外, 还 有 多 个 设 有 先 进 设 备 的 互 动 演 讲 室 及 课 室 此 外, 亦 有 多 个 可 供 学 生 温 习 及 进 行 讨 论 的 讨 论 室 由 于 过 去 数 年 所 采 用 的 大 组 和 小 组 授 课 混 合 教 学 模 式 行 之 有 效, 故 沿 用 这 模 式 一 如 往 年, 我 们 在 首 个 学 期 开 办 5 个 核 心 科 目, 分 别 为 专 业 实 务 (Professional Practice) 商 业 实 务 (Commercial Practice) 物 业 及 遗 嘱 实 务 (Property and Probate Practice) 民 事 诉 讼 实 务 ( Civil Litigation Practice) 及 刑 事 诉 讼 实 务 ( Criminal Litigation Practice) 第 二 个 学 期 / 暑 期 开 办 了 10 个 选 修 科 目, 学 生 须 从 中 选 择 并 完 成 5 个 科 目, 这 些 34
科 目 分 别 是 撰 写 及 草 拟 诉 讼 文 件 ( Writing and Drafting Litigation Documents)* 会 议 技 巧 及 撰 写 法 律 意 见 ( Conference Skills and Opinion Writing)* 贷 款 及 融 资 ( Lending and Finance ) 企 业 融 资 ( Corporate Finance) 撰 写 及 草 拟 诉 讼 文 件 ( 中 文 )(Writing and Drafting Litigation Documents (in Chinese)) 中 国 实 务 ( China Practice) 撰 写 及 草 拟 商 业 文 件 ( 中 文 )(Writing and Drafting Commercial Documents (in Chinese)) 替 代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方 案 (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审 讯 讼 辩 (Trial Advocacy)*, 以 及 撰 写 及 草 拟 商 业 文 件 ( Writing and Drafting Commercial Documents) 有 意 成 为 实 习 大 律 师 的 学 生, 必 须 修 读 3 个 有 星 号 标 记 的 选 修 科 目 当 然, 这 3 个 选 修 科 目 并 不 限 于 有 意 成 为 大 律 师 的 学 生 修 读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不 少 有 意 成 为 事 务 律 师 的 学 生, 也 选 修 一 个 或 多 个 上 述 选 修 科 目 前 两 届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因 学 生 缺 乏 兴 趣 而 没 有 开 办 撰 写 及 草 拟 诉 讼 文 件 ( 中 文 ) ( W 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L i t i g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 ( i n C h i n e s e ) ) 一 科, 但 本 学 年 则 有 24 名 学 生 报 读 该 科 目 几 乎 所 有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授 课 老 师 都 是 现 职 或 前 任 执 业 律 师, 而 所 有 课 程 均 着 重 教 授 技 巧, 强 调 从 实 践 中 学 习 为 此, 各 科 老 师 会 向 学 生 讲 授 执 业 所 需 的 技 巧, 然 后 让 他 们 实 习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要 求 严 格, 每 个 学 期 都 持 续 进 行 评 核, 学 生 修 读 每 科 都 要 接 受 2 至 3 次 评 核, 因 此 必 须 妥 善 分 配 各 科 的 学 习 时 间, 从 而 学 会 时 间 管 理 技 巧, 这 对 他 们 日 后 执 业 十 分 重 要 3. 学 生 的 多 元 化 组 合 2011-2012 学 年 的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学 生, 堪 称 为 多 元 化 组 合 在 2011 年 9 月 入 学 的 150 名 学 生 中,130 人 持 有 本 地 法 律 学 历,2 0 人 持 有 非 本 地 法 律 学 历 他 们 的 学 历 背 景 如 下 : 35
法 律 学 历 持 有 非 本 地 学 历 持 有 本 地 学 历 的 学 生 总 数 的 学 生 人 数 学 生 人 数 法 学 士 ( 法 学 士 课 程 ) 17 44 61 法 律 与 商 业 文 学 士 1 0 1 JD 课 程 (Juris Doctor) 0 86 86 法 律 深 造 文 凭 2 0 2 虽 然 我 们 的 学 生 大 部 分 都 是 本 地 学 生, 但 也 有 一 些 因 修 毕 JD 课 程 而 取 得 报 读 资 格 的 内 地 学 生, 以 及 来 自 英 国 的 学 生 4. 专 业 人 员 的 督 导 除 审 讯 讼 辩 外,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每 个 科 目 都 设 有 一 名 或 两 名 来 自 律 师 会 及 大 律 师 公 会 的 校 外 课 程 评 审 人 员 律 师 会 的 校 外 课 程 评 审 人 员 会 审 阅 和 批 核 各 科 教 学 材 料, 两 会 的 校 外 课 程 评 审 人 员 会 在 考 试 前 审 阅 评 核 试 卷, 而 所 有 刚 达 合 格 成 绩 和 不 合 格 的 试 卷 以 及 部 分 高 分 试 卷, 都 会 送 交 他 们 复 核 律 师 会 的 校 外 课 程 评 审 人 员 亦 会 拣 选 一 些 课 堂 旁 听, 并 向 律 师 会 汇 报 对 课 堂 的 意 见 直 到 目 前 为 止, 这 些 意 见 绝 大 部 分 都 是 正 面 的 学 生 亦 会 就 所 修 读 课 程 和 老 师 表 现 提 供 意 见 : 同 样 地, 这 些 意 见 几 乎 全 是 正 面 和 令 人 鼓 舞 的 5. 司 法 机 构 及 法 律 同 业 给 予 支 持 我 们 亦 有 幸 邀 得 司 法 机 构 及 法 律 界 不 少 同 业 义 务 提 供 协 助 举 例 来 说, 在 2012 年 5 月 开 办 的 审 讯 讼 辩 课 程 中, 有 27 节 课 获 大 律 师 及 律 师 提 供 协 助, 在 晚 上 来 到 学 院, 就 学 生 当 日 较 早 前 摄 录 的 讼 辩 表 现 给 予 意 见 学 生 的 最 终 评 核 是 在 高 等 法 院 法 庭 举 行 的 小 型 审 讯 ; 由 于 这 课 程 共 有 88 名 学 生 修 读, 每 次 审 讯 涉 及 4 名 学 生, 我 们 因 应 需 要 邀 得 2 2 名 来 自 司 法 机 构 和 法 律 界 的 人 士 担 任 法 官, 其 中 包 36
括 1 名 终 审 法 院 法 官 此 外, 审 讯 讼 辩 课 程 的 其 中 一 环, 是 在 资 深 裁 判 官 席 前 以 广 东 话 示 范 进 行 裁 判 法 院 审 讯, 并 由 多 位 大 律 师 参 与 示 范 历 年 来, 我 们 邀 得 司 法 机 构 及 法 律 界 不 少 同 业 担 任 客 席 讲 者, 包 括 首 席 法 官 大 律 师 公 会 前 主 席 高 浩 文 资 深 大 律 师, 以 及 香 港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现 任 主 席 兼 律 师 会 前 会 长 王 桂 埙 先 生 对 于 司 法 机 构 及 法 律 同 业 给 予 的 支 持, 学 院 所 有 教 职 员 和 学 生 深 感 荣 幸, 满 心 感 激 6. 2012 年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情 况 法 律 学 院 开 办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只 有 3 年, 尽 管 年 日 尚 浅, 但 我 们 的 学 生 毕 业 后, 一 直 能 够 在 法 律 专 业 的 不 同 领 域 工 作 就 业 情 况 调 查 曾 访 问 2011-201 2 学 年 的 1 51 名 毕 业 生, 其 中 有 113 名 毕 业 生 回 复 调 查 在 这 批 毕 业 生 中, 超 过 90% 的 毕 业 生 受 聘 于 大 型 律 师 事 务 所 著 名 大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律 政 司, 也 有 数 名 毕 业 生 继 续 进 修 2012-2013 学 年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1. 2012-2013 学 年 的 收 生 情 况 在 2012-2013 学 年, 我 们 接 获 426 份 攻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申 请, 其 中 165 人 获 有 条 件 錄 取, 当 中 1 54 人 接 纳 了 该 有 条 件 錄 取, 而 11 人 不 接 纳 接 纳 有 条 件 錄 取 的 申 请 者 中,150 人 在 符 合 所 有 錄 取 条 件 后 注 册 修 讀 课 程 因 此, 2012-2013 学 年 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学 生 共 150 人 本 年, 新 生 的 水 平 再 度 全 面 提 升, 学 生 程 度 相 当 高, 而 且 看 来 十 分 积 极 和 热 衷 于 学 习 大 组 课 堂 和 小 组 课 堂 的 上 课 率 都 很 高 ; 事 实 上, 只 有 小 组 课 堂 曾 出 现 学 生 因 为 须 参 加 面 试 或 身 体 不 适 而 缺 课 的 情 况 37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我 们 再 次 开 办 撰 写 及 草 拟 诉 讼 文 件 ( 中 文 ) ( W 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L i t i g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 ( i n C h i n e s e ) ) 一 科, 本 学 年 有 22 名 学 生 报 读 该 科 目 结 语 我 们 为 本 学 院 的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深 感 自 豪, 并 坚 信 整 个 课 程 以 学 习 技 能 作 为 教 学 重 点, 可 继 续 培 育 人 材, 毕 业 学 员 投 身 实 习 事 务 律 师 或 实 习 大 律 师 行 列 首 天, 即 表 现 专 业, 能 干 称 职 专 业 机 构 录 用 了 本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毕 业 生 为 实 习 事 务 律 师 或 实 习 大 律 师 后, 就 这 些 毕 业 生 质 素 所 提 供 的 评 语, 充 分 证 明 这 点 首 四 届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既 已 奠 定 成 功 基 础, 未 来 2012-2013 学 年 的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可 望 更 创 佳 绩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课 程 主 任 R i c h a r d M o r r i s 2013 年 2 月 38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JD 课 程 向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2012-2013 学 年 报 告 1. 背 景 JD 课 程 是 一 项 研 究 生 学 位 课 程, 直 接 因 应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 初 步 检 讨 的 建 议 而 开 办 该 报 告 书 建 议 : 应 该 提 供 机 会 让 成 年 学 生 和 其 他 学 科 的 大 学 毕 业 生 修 读 法 律, 除 了 基 于 均 等 修 读 机 会 和 修 读 途 径 的 理 由 外, 也 因 为 这 样 可 以 为 法 律 学 院 和 法 律 专 业 带 来 更 丰 富 和 多 元 的 发 展 ( 英 文 本 第 271 页 第 11.4 段 ) 2. 教 学 理 念 与 课 程 结 构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 中 大 ) 的 JD 课 程 完 全 属 研 究 生 程 度, 学 生 修 读 专 为 他 们 而 设 的 课 程, 不 会 与 修 读 法 学 士 课 程 的 本 科 学 生 一 起 上 课 JD 课 程 按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标 准 作 评 审, 学 生 的 表 现 亦 必 须 达 到 研 究 生 标 准 为 确 保 达 到 这 些 标 准,JD 及 法 学 士 课 程 均 由 中 大 教 务 会 联 同 一 名 声 名 显 赫 的 校 外 课 程 评 审 员 监 察 我 们 向 校 外 课 程 评 审 员 详 述 研 究 生 课 程 须 达 到 的 程 度, 并 以 国 际 标 准 为 基 准, 说 明 期 望 J D 达 到 的 水 平 3. 入 学 要 求 报 讀 2012-2013 学 年 JD 课 程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 ( i ) 持 有 认 可 大 学 的 非 法 律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或 于 非 行 使 普 通 法 的 地 区 获 得 法 律 学 科 的 学 士 学 位, 而 其 学 士 荣 誉 等 级 通 常 须 为 乙 等 或 以 上 ; 或 ( i i ) 持 有 认 可 大 学 的 非 法 律 学 科 荣 誉 学 士 学 位, 或 于 非 行 使 普 通 法 的 地 区 获 得 法 律 学 科 的 荣 誉 学 士 学 位, 且 本 科 课 程 考 获 的 平 均 成 绩 通 常 达 乙 级 或 以 上 ; 或 39
( i i i ) 于 专 上 学 院 完 成 一 项 课 程, 并 考 获 相 等 于 荣 誉 学 士 学 位 的 专 业 资 格 或 相 若 资 格 此 外, 申 请 人 须 符 合 JD 课 程 对 英 语 能 力 的 下 列 要 求 : 持 有 香 港 或 其 他 以 英 语 为 主 要 沟 通 语 言 的 国 家 所 认 可 大 学 的 学 士 学 位, 或 其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主 要 以 英 语 讲 授 ; 或 于 申 请 修 讀 JD 课 程 日 期 前 兩 年 内, 在 国 际 英 语 水 平 测 试 ( I E L T S ) 中 取 得 7.5 级 或 以 上 等 级 的 成 绩 ; 或 于 申 请 修 讀 JD 课 程 日 期 前 兩 年 内, 在 托 福 纸 笔 考 试 ( T O E F L P a p e r B a s e d T e s t ) 中 取 得 不 低 于 600 分, 或 在 托 福 网 上 考 试 ( T O E F L I n t e r n e t B a s e d T e s t ) 中 取 得 不 低 于 100 分 ; 或 提 供 其 他 资 歷 以 证 明 英 语 能 力 达 至 以 上 所 列 英 语 能 力 测 试 的 水 平 3. 课 程 结 构 中 大 的 JD 课 程 提 供 丰 富 学 生 知 识 的 法 律 全 面 教 育, 并 同 时 允 许 他 们 选 修 涵 盖 广 泛 的 普 通 法 中 国 法 比 较 法 国 际 法, 以 及 贸 易 商 业 和 财 务 法 等 具 挑 战 性 的 科 目 课 程 由 72 学 分 组 成 ( 修 读 期 为 一 学 期 的 标 准 科 目 占 3 学 分 ) 每 个 科 目 的 教 师 面 授 时 数 平 均 为 每 周 3 小 时 在 2012-2013 学 年 入 学 的 JD 学 生, 可 以 全 日 制 或 兼 读 制 形 式 修 读 课 程 全 日 制 学 生 如 在 每 年 暑 期 修 读 课 程, 便 可 在 24 个 月 内 修 毕 课 程 ; 但 他 们 也 可 选 择 最 长 在 不 超 过 48 个 月 内 完 成 课 程 兼 读 制 学 生 可 在 42 个 月 内 完 成 学 业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他 们 可 申 请 加 快 修 读 进 度, 在 36 个 月 内 修 毕 课 程, 惟 须 经 法 律 学 院 推 荐, 并 获 研 究 院 院 务 会 批 准 ) 兼 读 制 学 生 最 长 可 在 84 个 月 内 完 成 课 程 40
所 有 学 生 必 须 修 讀 5 个 必 修 科 目 ( Legal System Jurisprudence Legal Research, Analysis and Writing The Individual, the Community and the Law 1, 以 及 Independent Research 或 Independent Research Dissertation ) 才 可 毕 业 这 些 必 修 科 目 旨 在 为 JD 学 生 提 供 全 面 法 律 教 育 所 必 需 的 重 要 基 础 知 識 和 技 能, 并 让 他 们 亲 身 了 解 规 管 巿 民 但 同 时 亦 为 巿 民 服 务 的 法 律 制 度 与 社 会 大 众 之 间 的 关 系 有 志 在 香 港 成 为 大 律 师 或 事 务 律 师 的 学 生, 可 修 讀 在 报 讀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前 必 须 修 毕 的 选 修 科 目 不 拟 报 讀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学 生, 亦 可 修 讀 这 些 选 修 科 目 所 有 JD 学 生 均 可 修 讀 同 为 法 学 硕 士 学 生 提 供 的 其 他 选 修 科 目 这 些 科 目 涵 盖 范 围 广 泛, 可 启 发 学 生 的 思 考 和 增 进 专 业 知 識 这 安 排 让 JD 学 生 既 能 符 合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要 求, 又 能 达 到 自 己 的 学 术 和 专 业 目 标 JD 科 目 JD 课 程 的 结 构 兼 顾 有 意 加 入 法 律 专 业 的 人 士 和 因 其 他 理 由 而 修 讀 法 律 课 程 人 士 的 学 习 意 向 因 此, 该 课 程 开 设 的 科 目 包 括 以 下 必 修 及 选 修 科 目 : (i) 必 修 科 目 - Legal Research, Analysis and Writing - Legal System - The Individual, the Community, and the Law - Jurisprudence - Independent Research* 或 Independent Research Dissertation* * 学 生 须 完 成 Independent Research (3 学 分 ) 或 Independent Research Dissertation (6 学 分 ) 兩 个 科 目 的 其 中 一 科 1 自 2013-2014 學 年 起, The Individual, the Community and the Law 是 新 入 學 JD 學 生 的 選 修 科 目, 而 課 程 會 加 入 一 個 關 於 道 德 題 材 的 新 必 修 科 目 Ethics and Professional Virtue 41
(ii) 选 修 科 目 ( a ) 修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所 须 完 成 的 选 修 科 目 -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 Principles of Civil Procedure - Princip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 - Principles of Equity and Trusts - Principles of Company Law - Principles of Evidence -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Law - Principles of Land Law - Principles of Contract - Principles of Tort - Principles of Conveyancing ( b ) 其 他 选 修 科 目 ** - Australian Constitutional Law - International Finance and Accounting - Business and the Law in Hong Kong -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and Banking Law - Canadian Constitutional Law -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 Chinese Accounting and Law - International Legal Advocacy - Chinese Banking Law -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 Chinese Civil Law - International Taxation - Chinese Civil Procedure Law - Interviewing and Counseling - Chinese Commercial Law - Issues in Company Law - Chinese Company Law - Issues in Contract - Chinese Constitutional and - Issues in Criminal Law Administrative Law - Chinese Contract Law - Issues in Equity and Trusts - Chinese Economy and Law - Issues in Human Rights -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 -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Law - Chinese Finance and Law - Issues in Land Law - Chinese Financial Law - Issues in Tort - Chinese Foreign Trade and Investment Law - Jessup International Law Moot - Chine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Law and Literature - Chinese Law Internship - Law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I 42
- Chinese Politics and Law - Law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II - Chinese Practice on International Law - Legal System and Methods in China - Chinese Securities Regulation - Mooting - Chinese Tax Law - Non-Marine Insurance Law - Common Law: Globalization and Convergence - Common Law: Origins and Development -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 Theory and Practice - Principles of Construction Law - Comparative Company Law -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Crime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 Principles of Employment Law -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Traditions -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 - Comparative Contract Law - Principles of Family Law - Compara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 Principl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Comparative Legal Traditions -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 Competition Law - Principles of Mediation - Conflict of Laws - Principles of Remedies - Copyright, Digital Subject Matter and - Principles of Revenue Law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Crime and the Sanctioning Process -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 Dispute Resolution - Principles of Unjust Enrichment -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 -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China - European Union Law - Property Law in China - History, Culture, and the Law - Refugee Clinical Legal Assistance Programme -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 Secured Transactions and the Law Environmental Law -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 Shipping L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 The Law of Electronic Commerce Resolution - Inter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 Trans-national Legal Problems and the Law -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Skills - World Trade Law -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 每 学 期 开 设 的 选 修 科 目 取 决 于 教 员 情 况 及 报 读 学 生 人 数 43
5. 收 生 情 况 就 报 讀 和 收 生 而 言,JD 课 程 的 竞 争 非 常 激 烈 在 2012-2013 学 年, 该 项 课 程 收 到 1 349 份 符 合 入 学 最 低 要 求 的 申 请 ( 全 日 制 有 865 份, 兼 读 制 有 4 8 4 份 ), 详 载 于 上 文 第 3 部 分 的 入 学 要 求 是 最 低 要 求 在 2012-2 0 1 3 学 年, 很 多 申 请 人 虽 然 符 合 入 学 的 最 低 要 求, 但 没 有 获 中 大 錄 取 JD 课 程 吸 引 了 很 多 质 素 极 高 的 学 生 报 讀, 而 且 该 课 程 的 学 生 精 英 云 集, 除 了 成 绩 优 異 的 新 毕 业 生 外, 还 有 在 各 自 范 畴 取 得 相 当 成 就 的 资 深 专 业 人 士 法 律 学 院 錄 取 合 共 217 名 学 生 申 请 人 当 中, 只 有 顶 尖 的 一 群 才 获 得 錄 取, 这 可 以 从 获 錄 取 的 学 生 的 学 歷 看 到 2012-2013 学 年 接 获 的 申 请 ( 全 日 制 ) 數 目 865 2012-2013 学 年 錄 取 的 学 生 ( 全 日 制 ) 數 目 144 2012-2013 学 年 接 获 的 申 请 ( 兼 读 制 ) 數 目 484 2012-2013 学 年 錄 取 的 学 生 ( 兼 读 制 ) 數 目 73 所 有 在 201 2-2013 学 年 获 錄 取 的 JD 学 生, 至 少 持 有 二 级 甲 等 荣 誉 学 士 学 位 或 优 良 硕 士 学 位 ( 或 同 等 学 歷 ) 下 表 详 载 2012-2013 学 年 新 生 的 入 学 成 绩 等 级 : 第 一 组 52% ( 1 1 2 人 ) 第 二 组 1 8 % ( 4 0 人 ) 第 三 组 3 0 % ( 6 5 人 ) 合 共 1 0 0 % ( 2 1 7 人 ) 第 一 组 : 一 级 荣 誉 学 士 ; 或 在 没 有 荣 誉 等 级 颁 授 的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取 得 的 累 积 学 业 成 绩 平 均 积 点 达 3.5 分 (4 分 为 满 分 ) ; 或 哲 学 博 士 ; 或 同 等 学 歷 第 二 组 : 接 近 一 级 荣 誉 学 士 ; 或 在 没 有 荣 誉 等 级 颁 授 的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取 得 的 累 积 学 业 成 绩 平 均 积 点 达 3.4 分 (4 分 为 满 分 ) ; 或 优 异 硕 士 ; 或 同 等 学 歷 44
第 三 组 : 二 级 甲 等 荣 誉 学 士 ; 或 在 没 有 荣 誉 等 级 颁 授 的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取 得 的 累 积 学 业 成 绩 平 均 积 点 达 3.2 至 3. 3 分 (4 分 为 满 分 ) ; 或 优 良 硕 士 ; 或 同 等 学 歷 如 上 所 述, 修 讀 JD 课 程 的 学 生 当 中, 不 少 是 希 望 课 程 有 助 他 们 发 展 现 职 行 业 或 提 升 工 作 技 能, 而 无 意 加 入 法 律 专 业 大 多 數 兼 讀 制 学 生 都 是 专 业 人 士, 包 括 : 核 准 危 机 顾 问 执 业 会 计 师 核 准 风 险 评 估 策 划 师 注 册 税 务 师 特 许 会 计 师 特 许 财 务 分 析 员 特 许 市 务 师 公 认 会 计 师 公 会 部 分 学 生 是 香 港 特 许 秘 书 公 会 香 港 市 务 学 会 香 港 测 量 师 学 会 和 香 港 证 券 专 业 学 会 等 专 业 团 体 的 会 员 ; 來 自 多 个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合 资 格 律 师 ; 以 及 医 療 专 业 人 员 有 些 学 生 更 在 各 大 公 司 及 机 构 身 居 管 理 要 职, 例 如 副 财 务 总 监 业 务 总 监 行 政 总 裁 行 政 总 监 副 总 裁 或 主 管 等, 他 们 任 职 的 机 构 包 括 香 港 上 海 汇 丰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体 育 学 院 德 意 志 银 行 及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6. 图 书 馆 法 律 学 院 十 分 重 视 图 书 馆 藏 量, 因 为 案 例 汇 编 法 例 及 学 术 著 作 是 修 读 法 律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现 时, 利 国 伟 法 律 图 书 馆 的 藏 书 超 过 1 0 3, 5 3 0 册, 并 存 有 印 刷 本 学 报 1 4 2 种, 学 生 和 职 员 除 可 浏 览 2, 9 4 5 种 电 子 法 律 期 刊 外, 更 可 浏 览 76 个 电 子 法 律 资 料 库 图 书 馆 尽 可 能 购 买 电 子 版 的 法 律 学 报 及 期 刊 法 律 学 院 投 放 大 量 资 源 添 置 馆 藏, 以 配 合 未 来 几 年 不 同 法 律 课 程 的 需 要, 并 已 预 留 用 作 此 用 途 之 拨 款 利 国 伟 法 律 图 书 馆 是 收 藏 法 律 书 籍 的 主 要 地 方, 而 法 律 学 院 研 究 生 部 ( 即 JD 课 程 的 教 学 地 点 ) 的 法 律 资 源 中 心 则 藏 有 短 期 借 阅 书 籍 及 少 量 案 例 汇 编 和 參 考 资 料 法 律 学 院 研 究 生 部 的 学 生 所 需 的 研 究 资 料, 每 日 以 专 递 服 务 送 递, 费 用 由 法 律 学 院 承 担 45
法 律 图 书 馆 设 有 齐 备 的 资 源 指 引 及 索 引, 可 透 过 图 书 馆 网 站 查 阅 上 述 两 所 图 书 馆 均 提 供 參 考 咨 询 服 务 另 外, 法 律 学 院 已 把 法 律 资 讯 列 入 JD 课 程 范 围 内 7. 校 舍 JD 课 程 在 中 区 的 法 律 学 院 研 究 生 部 授 课 该 中 心 占 地 35,000 平 方 尺, 设 施 包 括 3 个 演 讲 室 1 个 先 进 的 模 拟 法 庭 小 型 讨 論 室 多 功 能 课 室 专 用 电 脑 设 施 及 法 律 资 源 中 心 8. 结 语 中 大 的 JD 课 程 现 已 成 为 一 项 完 备 的 课 程, 是 本 港 法 律 教 育 領 域 的 重 要 一 环 JD 学 生 不 断 获 得 顶 级 的 国 际 及 本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政 府 机 构, 以 及 香 港 及 海 外 其 他 机 构 与 企 业 錄 用 不 少 毕 业 生 已 成 为 实 习 大 律 师, 在 本 港 投 身 大 律 师 行 业 JD 学 生 质 素 优 良, 积 极 进 取, 而 且 上 课 前 准 备 充 足, 因 此 课 堂 教 学 呈 现 高 度 交 流 互 动 JD 学 生 的 专 业 知 識 和 经 验, 丰 富 了 课 堂 内 外 的 学 习 环 境 学 生 对 课 程 非 常 满 意 ; 中 大 学 能 提 升 研 究 中 心 会 独 立 监 察 学 生 对 课 程 的 满 意 程 度 JD 学 生 自 发 成 立 研 究 生 会, 在 学 院 协 助 下 举 办 活 动, 惠 及 全 体 同 学 JD 学 生 参 与 的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队 伍, 曾 代 表 学 院 參 加 地 区 及 国 际 比 赛, 取 得 佳 绩 部 分 JD 学 生 不 会 选 择 从 事 法 律 工 作, 而 继 续 修 讀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学 生, 将 对 法 律 专 业 作 出 相 当 贡 献, 并 响 应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 初 步 检 讨 的 呼 吁, 使 香 港 的 法 律 专 业 人 员 更 多 元 化 JD 课 程 主 任 S t e p h e n H a l l 教 授 2013 年 2 月 25 日 46
附 件 5 香 港 大 学 法 律 学 系 法 律 学 系 主 任 向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法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及 JD 课 程 报 告 2013 年 2 月 法 律 学 系 在 2012-2013 学 年 着 重 处 理 新 旧 学 制 两 批 学 生 同 时 入 学 的 相 关 工 作, 一 方 面 为 香 港 大 学 所 有 本 科 生 ( 包 括 法 律 学 系 学 生 ) 推 行 新 课 程 结 构, 更 要 提 供 充 足 的 教 学 人 员 及 上 课 地 点 整 体 而 言, 工 作 进 展 相 当 顺 利, 过 去 数 年 的 充 分 准 备 已 见 成 效 2012-2013 学 年 收 生 情 况 入 读 法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及 JD 课 程 的 竞 争 仍 然 非 常 激 烈, 因 此, 我 们 欣 見 收 生 标 准 维 持 于 高 水 平 一 如 所 料, 由 于 新 旧 学 制 两 批 学 生 同 时 入 学, 本 学 年 法 学 士 课 程 的 收 生 数 字 比 往 年 增 加 约 一 倍, 合 共 录 取 200 名 学 生, 当 中 包 括 :121 名 透 过 大 学 联 合 招 生 办 法 ( 联 招 ) 收 取 的 学 生 ( 5 7 名 学 生 经 香 港 高 级 程 度 会 考 入 学,64 名 学 生 经 中 学 文 凭 入 学 ) 45 名 透 过 法 律 学 院 的 非 联 招 收 生 程 序 收 取 的 学 生 14 名 来 自 内 地 的 学 生 7 名 来 自 海 外 的 非 本 地 学 生, 以 及 8 名 香 港 大 学 - 英 国 伦 敦 大 学 国 王 学 院 双 学 位 课 程 的 学 生 与 往 年 不 同, 本 学 年 因 3 + 3 + 4 改 革 而 没 有 经 优 先 录 取 计 划 入 学 的 学 生 此 外, 另 有 2 6 8 名 学 生 获 录 取 修 读 3 个 双 学 位 ( 或 混 合 学 位 ) 课 程, 完 成 5 年 学 习 后 会 获 颁 法 学 士 学 位 ( 工 商 管 理 学 学 士 ( 法 学 )/ 法 学 士 -1 34 名 ; 社 会 科 学 学 士 ( 政 治 学 与 法 学 )/ 法 学 士 -104 名 ; 以 及 文 学 士 ( 文 学 研 究 ) 及 法 学 士 -30 名 ) 由 于 2011-2012 学 年 是 工 学 学 士 ( 土 木 工 程 法 学 ) 课 程 收 生 的 最 后 一 个 学 年, 本 学 年 该 课 程 并 没 有 收 取 新 生 47
总 括 而 言, 共 有 468 名 学 生 获 录 取 修 读 不 同 的 法 律 课 程 JD 课 程 这 是 我 们 第 四 批 JD 学 生 我 们 接 获 超 过 400 份 入 读 JD 课 程 的 申 请, 并 录 取 了 33 名 学 生 外 地 交 换 / 访 问 学 生 外 地 交 换 及 访 问 学 生 到 港 大 法 律 学 院 修 读 法 律 的 數 目 持 续 高 企, 总 数 达 95 名 的 访 问 及 交 换 学 生 分 别 來 自 13 个 国 家 43 家 大 学, 其 中 以 加 拿 大 英 国 美 国 和 欧 洲 大 陆 的 学 生 占 大 多 数 港 大 法 律 学 院 学 生 仍 然 非 常 踊 跃 申 请 在 较 高 年 级 时 前 往 海 外 学 院 修 讀 整 年 或 一 个 学 期 的 课 程 在 2012-2013 学 年, 港 大 共 有 117 名 法 律 学 系 学 生 前 往 8 个 国 家 的 2 0 家 海 外 大 学 修 讀 课 程, 其 中 大 部 分 是 前 往 英 国 加 拿 大 和 美 国 我 们 亦 增 加 了 交 换 生 学 额, 由 此 可 見, 4 年 制 法 学 士 课 程 及 5 年 制 双 学 位 课 程 能 够 为 学 生 提 供 所 需 的 靈 活 性, 让 他 们 以 交 换 生 身 分 修 讀 一 至 兩 个 学 期 的 课 程 - 这 是 我 们 在 2012-2013 学 年 推 行 新 课 程 期 间 致 力 加 强 的 课 程 特 色 新 课 程 内 容 正 如 我 们 在 2011-12 学 年 汇 报, 为 配 合 本 港 的 3 + 3 + 4 学 制 改 革, 法 律 学 系 过 去 数 年 已 重 新 设 计 法 学 士 课 程 及 双 学 位 课 程 的 结 构, 并 于 2012-2013 学 年 推 行 有 关 改 革 新 课 程 的 重 点 之 一 是 共 同 课 程 ( C C C ) 共 同 课 程 在 2010 年 开 始 推 行, 而 自 2012 年 起, 所 有 本 科 学 位 课 程 ( 包 括 法 律 课 程 ) 均 提 供 占 36 学 分 的 共 同 科 目 (6 个 各 占 6 学 分 的 科 目 )( 双 学 位 课 程 则 为 24 学 分 / 4 个 各 占 6 学 分 的 科 目 ) 在 这 36 学 分 中, 至 少 须 在 共 同 课 程 的 4 个 分 科 各 修 毕 6 学 分 ( 一 个 科 目 ), 即 人 文 学 科 科 学 与 科 技 中 国 研 究, 以 及 全 球 研 究 双 学 位 课 程 则 须 修 毕 24 学 分 48
至 于 法 律 课 程, 重 点 是 推 行 经 修 订 的 法 律 专 业 核 心 课 程, 供 学 位 及 双 学 位 课 程 学 生 修 读, 当 中 提 供 的 法 律 科 目 共 占 156 学 分 这 个 核 心 课 程 以 大 学 一 年 级 的 基 础 核 心 课 程 为 本, 综 合 了 一 系 列 为 学 生 在 高 年 级 修 业 奠 稳 根 基 而 设 的 基 础 科 目, 并 会 在 二 年 级 及 更 高 年 级 融 入 其 他 科 目 教 学 人 员 过 去 数 年, 法 律 学 系 着 力 安 排 充 足 的 教 学 人 员, 以 应 付 新 旧 学 制 两 批 学 生 所 需 整 体 而 言, 为 了 应 付 这 两 批 学 生 同 时 入 学 的 需 求, 并 为 学 额 扩 充 和 研 究 工 作 提 供 支 援, 法 律 学 系 致 力 招 聘 教 学 人 员, 成 效 十 分 理 想, 不 仅 让 我 们 能 够 维 持 现 时 学 位 课 程 的 优 质 教 学 质 素, 也 让 我 们 得 以 开 办 新 课 程, 以 增 加 学 位 课 程 的 深 度 和 广 度 法 律 学 系 现 时 运 作 良 好, 预 计 未 来 数 年, 学 系 的 研 究 和 教 学 工 作 会 不 断 增 加, 持 续 发 展, 尤 其 我 们 许 多 年 资 较 浅 的 老 师 逐 步 在 学 术 界 奠 定 地 位 后, 更 会 推 动 研 究 和 教 学 工 作 结 语 由 于 我 们 已 在 教 学 人 员 课 程 设 计 及 教 学 设 施 方 面 预 早 全 面 筹 划, 相 信 我 们 有 足 够 能 力 迎 接 各 项 挑 战, 我 们 所 提 供 的 法 律 课 程, 能 继 续 媲 美 全 球 一 流 的 法 律 课 程 我 们 在 新 旧 学 制 两 批 学 生 入 学 和 相 关 课 程 改 革 的 起 步 十 分 顺 利, 但 在 学 生 于 本 科 课 程 修 业 期 内 依 然 存 在 挑 战, 特 别 是 当 他 们 寻 求 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和 加 入 法 律 专 业 因 此, 我 与 法 律 学 院 院 长 和 法 律 专 业 学 系 主 任 一 直 保 持 紧 密 合 作, 以 处 理 相 关 事 宜 然 而, 部 分 事 项 ( 尤 其 是 拨 款 和 加 入 专 业 的 机 会 ) 并 非 系 内 所 能 控 制 香 港 大 学 法 律 学 系 主 任 D o u g l a s W. A r n e r 教 授 49
香 港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报 告 201 2 年 1 月 至 12 月 概 述 在 2012 历 年, 法 律 专 业 学 系 迁 入 新 教 学 地 方, 报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申 请 数 目 继 续 大 幅 超 出 学 额 数 目, 而 课 程 的 教 学 工 作 得 到 多 位 法 律 执 业 者 协 助 除 少 数 学 生 外, 所 有 其 他 学 生 均 在 首 轮 考 试 中 取 得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教 学 地 方 在 2012 年 夏 季, 法 律 学 院 迁 入 港 大 本 部 校 园 扩 建 部 分 百 周 年 校 园 内 的 一 幢 新 大 楼 - 郑 裕 彤 教 学 楼 法 律 学 院 可 使 用 整 幢 楼 高 11 层 的 大 楼, 因 此,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可 使 用 的 教 室 数 目 可 增 加 逾 倍 由 于 教 室 增 加, 我 们 得 以 把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普 通 小 组 授 课 学 生 人 数 减 至 10 人 这 是 我 们 长 久 以 来 的 计 划 目 标, 过 往 碍 于 梁 球 锯 楼 的 空 间 有 限 而 未 能 成 事 我 们 希 望 维 持 这 个 小 组 人 数, 最 少 至 2016 年 香 港 首 次 新 旧 学 制 两 批 学 生 ( 现 时 就 读 大 学 第 一 年 ) 同 时 升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为 止 新 大 楼 设 有 一 个 宽 敞 亮 丽 的 讲 室, 名 为 大 模 拟 法 庭, 可 容 纳 超 过 320 人, 现 定 期 作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讲 学 之 用 大 模 拟 法 庭 首 次 投 入 使 用, 是 在 2012 年 9 月 3 日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年 度 开 学 典 礼 收 生 情 况 在 2012 年 9 月 入 学 的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学 生 中,242 名 修 读 全 日 制 课 程,80 名 修 读 兼 读 制 课 程, 人 数 与 2 0 11 年 9 月 大 致 相 同 50
这 课 程 收 到 的 申 请 书 共 有 970 份 ( 来 自 673 名 个 别 申 请 人 ), 其 中 798 份 是 以 港 大 为 首 选 本 年, 申 请 人 须 分 开 申 请 全 日 制 及 兼 读 制 课 程, 很 多 申 请 人 都 一 人 申 请 两 项 课 程 在 全 日 制 课 程 的 新 生 中, 持 有 港 大 法 律 学 位 的 人 数 约 占 三 分 二 ( 即 160 人 ), 在 兼 读 制 课 程 的 新 生 中, 持 有 港 大 法 律 学 位 的 人 数 则 稍 高 于 四 成 ( 8 0 人 中 有 34 人 ), 余 下 学 额 由 持 有 海 外 学 历 ( 包 括 伦 敦 大 学 国 际 ( 前 称 校 外 ) 课 程 法 律 学 士 学 位 和 曼 彻 斯 特 都 会 大 学 及 香 港 大 学 专 业 进 修 学 院 合 营 的 英 国 法 律 专 业 共 同 试 ) 的 毕 业 生, 以 及 城 市 大 学 和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的 毕 业 生 取 得 我 们 按 申 请 人 的 质 素 编 配 123 个 政 府 资 助 的 全 日 制 学 额 在 获 得 学 额 的 申 请 人 中, 约 有 7 8 % 是 港 大 毕 业 生, 其 余 则 为 其 他 类 别 申 请 人, 当 中 以 英 国 大 学 毕 业 生 占 最 多 收 生 程 序 的 内 部 检 讨 已 在 冬 季 进 行, 目 的 是 找 出 程 序 上 未 完 善 之 处, 务 求 令 程 序 更 有 效 率, 让 申 请 人 更 感 方 便 课 程 内 容 与 教 学 在 2012 年,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内 容 并 无 重 大 改 变 不 过, 法 律 专 业 学 系 前 任 系 主 任 周 伟 信 先 生 与 多 位 同 事 正 在 研 发 一 个 名 为 S imp L E 的 网 上 互 动 教 学 实 验 平 台 此 平 台 旨 在 模 拟 案 件 的 进 展 情 况, 并 让 学 生 因 应 虚 拟 委 托 人 及 上 司 ( 由 老 师 扮 演 ) 所 发 出 的 指 示, 管 理 模 拟 案 件 记 录 另 一 项 新 猷 是 安 排 经 训 练 和 划 一 水 准 的 业 外 人 士, 在 委 托 人 会 面 中 按 照 剧 本 扮 演 角 色, 以 评 估 学 生 的 沟 通 能 力 此 外, 贺 杰 峰 博 士 为 其 负 责 的 选 修 科 目 婚 姻 法 律 程 序 及 手 续 设 计 了 一 个 网 页, 广 受 推 崇 在 首 个 学 期 (9 月 至 12 月 ), 学 生 须 修 读 所 有 必 修 科 目, 并 须 完 成 课 程 的 大 部 分 作 业 第 二 个 学 期 时 间 较 短, 学 生 须 修 读 3 个 选 修 科 目 鉴 于 有 评 论 认 为 两 个 学 期 的 学 科 分 布 不 均 衡, 法 律 专 业 学 系 决 定, 51
在 下 学 年 把 必 修 科 目 专 业 实 务 及 管 理 改 为 在 第 二 个 学 期 教 授, 并 把 刑 事 程 序 及 刑 事 讼 辩 两 个 科 目 合 而 为 一, 以 减 少 学 科 数 目 最 热 门 的 选 修 科 目 仍 然 是 上 市 公 司, 其 次 是 解 决 商 业 争 议 和 婚 姻 实 务 及 程 序 选 修 后 者 两 科 的 学 生, 须 参 与 一 项 调 解 练 习, 而 所 有 学 生, 不 论 有 否 选 修 这 些 科 目, 学 院 亦 会 安 排 一 课 讲 解 调 解 服 务 至 于 遗 嘱 信 托 及 遗 产 规 划 和 中 国 实 务 两 项 选 修 科 目, 亦 逐 渐 大 受 学 生 欢 迎 我 们 在 2012 年 安 排 了 一 课 介 绍 使 用 中 文 讼 辩 的 讲 授 课 我 们 希 望 在 现 有 讼 辩 课 程 中 提 供 更 多 使 用 中 文 讼 辩 的 训 练, 又 或 就 这 课 题 设 立 独 立 选 修 科 目 展 望 未 来 我 们 预 期 新 旧 学 制 两 批 学 生 会 在 2016 年 或 2017 年 升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在 此 之 前, 我 们 计 划 逐 步 增 加 港 大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全 日 制 学 额 假 设 该 两 年 每 年 报 读 课 程 的 申 请 人 将 较 现 时 增 加 约 120 人, 每 年 便 要 提 供 360 个 全 日 制 学 额 为 达 到 这 目 标, 第 一 步 是 在 2013 年 9 月 录 取 260 名 全 日 制 学 生 要 扩 充 学 额, 尽 管 教 室 数 目 已 不 再 是 问 题, 但 物 色 并 挽 留 具 备 适 当 资 历 和 干 练 的 教 员 仍 是 障 碍 所 在 就 此, 我 们 盼 望 法 律 界 能 给 予 更 多 协 助 香 港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法 律 专 业 学 系 主 任 M a l c o l m M e r r y 2013 年 2 月 52
附 件 6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辖 下 的 英 语 能 力 小 组 委 员 会 主 席 : 王 桂 埙 先 生,J.P. 香 港 律 师 会 委 员 : 陈 志 轩 先 生 香 港 城 巿 大 学 庄 友 良 博 士 自 资 高 等 教 育 联 盟 ( 前 称 为 香 港 专 上 学 院 持 续 教 育 联 盟 ) 林 云 浩 资 深 大 律 师 ( 由 2012 年 3 月 开 始 )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R i c h a r d M O R R I S 先 生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A m a n d a W H I T F O R T 女 士 香 港 大 学 秘 书 : 李 颖 文 女 士 香 港 律 师 会 53
附 件 7 香 港 法 学 专 业 入 学 资 格 考 试 委 员 会 主 席 : 黄 嘉 纯 先 生,J.P. 香 港 律 师 会 委 员 : 陈 景 生 资 深 大 律 师,J.P.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陈 文 敏 教 授, 资 深 大 律 师 香 港 大 学 S u s h m a S H A R M A 女 士 香 港 城 巿 大 学 R i c h a r d M O R R I S 先 生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石 辉 法 官 高 等 法 院 原 讼 法 庭 秘 书 : 祁 乐 彬 先 生 香 港 大 学 专 业 进 修 学 院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