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志高中餐飲管理科課程輔導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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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嘉 義 縣 私 立 協 志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餐 飲 管 理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餐 飲 管 理 教 學 研 究 會 編 著 102 年 8 月 - 1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管 理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 一 ) 餐 飲 管 理 史 一 主 任 的 話 : E 世 代 的 飲 食 文 化, 使 世 界 各 國 的 飲 食 也 紛 紛 在 台 灣 出 現, 美 國 的 漢 堡 義 大 利 的 披 薩 日 本 的 生 魚 片 德 國 的 豬 腳 瑞 士 的 乳 酪 等 等, 包 羅 萬 象, 讓 台 灣 著 實 成 為 饕 客 們 的 天 堂 未 來 台 灣 的 經 濟 發 展 趨 勢 無 疑 是 以 觀 光 餐 飲 服 務 業 為 主, 觀 光 局 配 合 各 地 方 政 府 積 極 規 劃 推 廣 各 觀 光 景 點 及 餐 飲 的 行 銷, 如 雲 林 古 坑 咖 啡 季 阿 里 山 櫻 花 鐵 道 祭 及 東 港 鮪 魚 季 等, 餐 飲 觀 光 系 的 學 生 勢 必 為 未 來 就 業 市 場 炙 手 可 熱 的 人 力 期 望 各 位 在 協 志 餐 飲 的 三 年 中 好 好 耕 耘 認 真 學 習 及 配 合 學 校 課 程 的 安 排, 學 有 專 精 並 擁 有 自 己 的 一 把 謀 生 之 鑰, 相 信 三 年 後 各 位 深 感 選 擇 協 志 餐 飲 是 你 人 生 做 最 佳 的 抉 擇, 而 你 ( 妳 ) 更 以 身 為 協 志 餐 飲 校 友 為 榮 二 的 設 立 : 倡 導 健 康 輕 食 的 飲 食 習 慣 及 之 文 化 藝 術, 本 校 於 九 十 年 成 立 餐 飲 管 理 用 以 培 訓 餐 飲 專 業 人 才, 學 校 投 下 鉅 資, 設 置 中 餐 西 餐 烘 焙 調 酒 餐 旅 服 務 蛋 糕 點 心 裝 飾 藝 術 教 室 及 全 方 位 廚 藝 示 範 教 室 等 之 專 業 教 室, 期 能 培 育 出 熱 誠 積 極 與 專 業 的 餐 旅 優 秀 人 才, 為 社 會 國 家 貢 獻 一 份 心 力 三 歷 屆 主 任 : 任 別 教 師 姓 名 任 期 備 註 第 一 任 主 任 王 錦 慧 老 師 90 年 8 月 至 95 年 7 月 第 二 任 主 任 張 忠 平 老 師 95 年 8 月 至 100 年 7 月 第 三 任 主 任 陳 麒 淵 老 師 100 年 8 月 至 101 年 7 月 第 四 任 主 任 王 錦 慧 老 師 101 年 8 月 至 今 - 2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 二 ) 學 校 發 展 願 景 ( 三 ) 教 育 標 : ( 一 ) 共 創 優 質 學 府, 打 造 協 志 金 字 招 牌 ( 二 ) 創 造 技 藝 術 人 文 的 校 園 文 化 ( 三 ) 學 校 發 展 之 雙 軌 制 : 1 提 升 升 學 率 2 落 實 技 職 教 育 ( 四 ) 教 學 設 施 之 充 實, 重 視 創 意 教 學, 提 昇 教 育 品 質 ( 五 ) 提 昇 教 職 員 專 業 知 能 ( 乙 級 證 照 以 上 ) 及 普 通 涵 養 ( 六 ) 營 造 快 樂 學 習 園 地, 培 養 學 生 創 意 料 理 能 力 (1) 職 業 學 校 教 育 標 職 業 學 校 以 教 導 專 業 知 能 涵 養 職 業 道 德 培 育 實 用 技 術 人 才, 加 強 繼 續 進 修 能 力, 並 奠 定 其 生 涯 發 展 之 基 礎 為 的, 為 實 現 此 一 的, 須 輔 導 學 生 達 到 下 列 標 : 1. 充 實 職 業 知 能, 培 育 行 職 業 工 作 之 基 本 能 力 2. 陶 冶 職 業 道 德, 培 養 敬 業 樂 群 負 責 進 取 及 勤 勞 服 務 等 工 作 態 度 3. 提 升 人 文 及 技 素 養, 豐 富 生 活 內 涵, 並 增 進 創 造 思 考 及 適 應 社 會 變 遷 之 能 力 4. 培 養 繼 續 進 修 之 興 趣 與 能 力, 以 奠 定 終 身 學 習 及 生 涯 發 展 之 基 礎 (2) 餐 旅 群 教 育 標 1.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餐 旅 事 業 所 需 之 基 本 智 能, 及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實 習, 並 為 相 關 專 業 領 域 之 學 習 或 高 一 層 級 專 業 知 能 之 進 修 奠 定 基 礎 2. 培 養 健 全 餐 旅 相 關 產 業 之 實 用 技 術 人 才, 能 擔 任 餐 旅 領 域 有 關 餐 廳 旅 館 旅 遊 及 休 閒 等 工 作 (3) 餐 飲 教 育 標 1. 養 成 良 好 的 職 業 道 德 及 安 全 工 作 習 慣 2. 輔 導 學 生 通 過 中 餐 西 餐 烘 焙 調 酒 餐 飲 服 務 技 術 等 五 類 職 種 丙 級 證 照 3. 培 養 學 生 具 有 餐 飲 服 務 與 食 物 製 備 之 專 業 知 識 及 基 礎 能 力 提 升 精 緻 美 食 文 化 4. 培 育 學 生 具 有 餐 廳 經 營 之 基 礎 能 力 5. 培 訓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與 再 進 修 之 基 礎 能 力 6. 陶 冶 餐 飲 學 生 具 藝 術 創 造 思 考 能 力 - 3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7. 提 供 兼 具 學 術 導 向 及 職 業 導 向 學 習 環 境, 培 養 學 生 繼 續 進 修 之 興 趣, 奠 定 終 身 學 習 及 生 涯 發 展 之 基 礎 能 力 8. 自 我 發 展 的 能 力, 以 適 應 未 來 資 訊 化 技 化 國 際 化 多 元 化 之 社 會 環 境 二 核 心 能 力 本 培 養 學 生 下 列 各 項 能 力 : ( 一 ) 餐 旅 群 核 心 能 力 1. 一 般 能 力 1.1 生 活 適 應 及 未 來 學 習 之 基 礎 能 力 1.1.1 具 備 解 決 問 題 及 調 適 情 緒 之 能 力 1.1.2 啟 迪 尊 重 生 命 之 意 識 1.1.3 奠 定 生 涯 發 展 之 基 本 能 力 1.1.4 養 成 終 身 學 習 之 態 度 1.2 人 文 素 養 及 職 業 道 德 1.2.1 陶 冶 人 文 基 本 素 養 1.2.2 養 成 尊 重 差 異 之 態 度 1.2.3 培 養 同 儕 學 習 之 能 力 1.2.4 涵 養 敬 業 樂 群 之 精 神 1.3 公 民 資 質 及 社 會 服 務 之 基 本 能 力 1.3.1 深 植 積 極 進 取 之 觀 念 1.3.2 培 養 自 我 表 達 及 人 際 關 係 處 理 之 技 巧 1.3.3 陶 冶 民 主 法 治 之 素 養 1.3.4 養 成 樂 於 服 務 社 會 之 態 度 1.3.5 增 進 國 際 瞭 解 之 能 力 2. 專 業 能 力 2.1 具 備 餐 旅 英 文 與 會 話 之 基 礎 能 力 2.2 具 備 餐 旅 服 務 技 巧 之 基 本 能 力 2.3 具 備 安 全 與 衛 生 之 餐 旅 服 務 基 礎 知 能 2.4 具 備 餐 旅 產 品 製 作 之 基 礎 能 力 2.5 具 備 餐 旅 相 關 產 業 產 品 的 製 備 與 操 作 能 力 2.6 具 備 正 確 的 餐 旅 業 從 業 服 務 態 度 及 職 場 倫 理 ( 二 ) 餐 飲 管 理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1. 具 備 餐 旅 英 文 與 日 文 之 基 礎 外 語 能 力 2. 具 備 餐 旅 服 務 技 巧 之 基 本 能 力 3. 具 備 安 全 與 衛 生 及 餐 旅 專 業 基 礎 知 識 4. 具 備 中 西 餐 烹 調 蛋 糕 裝 飾 中 西 式 點 心 製 作 飲 料 調 製 餐 旅 服 務 等 能 力 5. 餐 飲 相 關 產 業 產 品 的 製 備 與 設 計 能 力 - 4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6. 具 備 正 確 的 餐 旅 業 從 業 服 務 態 度 及 職 場 倫 理 7. 具 備 專 題 製 作 及 領 隊 旅 遊 實 務 能 力 ( 四 ) 發 展 進 程 與 特 色 年 級 規 劃 特 色 項 一 年 級 讓 新 生 瞭 解 之 特 色 及 發 展 加 強 專 業 基 礎 之 知 識 1. 集 合 3. 安 排 校 外 參 觀 加 強 學 習 低 成 就 者 技 能 輔 導 二 年 級 延 續 加 強 一 年 級 之 技 能 強 化 專 業 及 實 習 之 知 識 及 技 能 輔 導 中 餐 烹 調 飲 料 調 製 丙 級 技 能 檢 定 展 現 學 生 餐 飲 美 學 的 創 造 力 1.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校 內 外 餐 飲 相 關 競 賽 2. 施 行 補 救 教 學 3. 舉 辦 期 末 成 果 展 鼓 勵 參 與 校 內 外 技 藝 競 賽, 切 磋 磨 練 技 4. 安 排 赴 業 界 校 外 參 觀 能 加 強 學 習 低 成 就 者 技 能 輔 導 三 年 級 強 化 餐 飲 之 專 業 與 實 務 經 驗 及 技 能 輔 導 烘 焙 丙 級 技 能 檢 定 輔 導 四 技 二 專 之 升 學 進 程 1. 辦 理 餐 飲 活 動 規 劃 之 餐 廳 試 賣 會 2. 舉 行 畢 業 專 題 成 果 展 舉 辦 餐 廳 實 際 營 運 試 賣 會, 加 強 就 業 之 3.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校 內 外 能 力 及 實 務 經 驗 餐 飲 相 關 競 賽 ( 五 ) 未 來 進 路 鼓 勵 參 與 校 內 外 技 藝 競 賽, 提 昇 專 業 技 能 (1) 升 學 :1. 畢 業 後 可 以 報 考 一 般 大 學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或 二 年 制 專 學 校 系 2. 可 修 讀 技 職 校 院 的 系 如 : 餐 飲 管 理 ( 系 ) 旅 館 管 理 ( 系 ) 觀 光 ( 系 ) 中 餐 廚 藝 ( 系 ) 西 餐 廚 藝 ( 系 ) 烘 焙 管 理 ( 系 ) 旅 運 管 理 ( 系 ) 休 閒 事 業 管 ( 系 ) 等 (2) 就 業 :1. 自 行 創 業, 包 括 中 餐 西 餐 調 酒 烘 焙 等 2. 擔 任 餐 飲 相 關 行 業 內 場 外 場, 包 含 助 手 中 餐 廚 師 西 餐 廚 師 調 酒 師 烘 焙 師 外 場 服 務 員 等 3. 飯 店 相 關 工 作 或 導 遊 等 旅 遊 方 面 的 工 作 - 5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 六 ) 內 教 師 簡 介 教 師 學 歷 專 長 證 照 職 稱 王 錦 慧 台 南 女 子 技 術 學 院 中 餐 與 中 點 製 作 中 餐 烹 調 監 評 餐 飲 主 任 家 政 系 學 士 服 裝 打 版 與 製 作 飲 料 調 酒 監 評 飲 料 與 調 酒 烘 焙 食 品 乙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乙 丙 級 飲 料 與 調 酒 丙 級 陳 麒 淵 國 立 屏 東 技 大 學 單 品 菜 餚 與 團 體 膳 中 餐 烹 調 監 評 專 任 教 師 生 活 應 用 學 系 學 士 食 製 備 中 餐 烹 調 乙 丙 級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吧 台 飲 料 即 測 即 評 學 監 評 EMBA 觀 光 休 閒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外 場 餐 飲 服 務 飲 料 與 調 酒 丙 級 士 餐 飲 實 務 管 理 國 際 調 酒 師 執 照 餐 旅 服 務 丙 級 華 語 導 遊 考 試 及 格 華 語 領 隊 考 試 及 格 張 忠 平 實 踐 管 理 學 院 中 餐 烹 調 西 餐 烹 調 監 評 專 任 教 師 致 遠 管 理 學 院 西 餐 烹 調 中 餐 烹 調 乙 丙 級 靜 宜 大 學 觀 光 餐 旅 教 學 研 究 西 餐 烹 調 丙 級 所 碩 士 飲 料 與 調 酒 丙 級 葉 美 莉 實 踐 大 學 中 餐 烘 焙 中 餐 烹 調 乙 丙 級 專 任 教 師 生 活 應 用 學 系 學 士 英 文 服 裝 麵 包 烘 焙 乙 丙 級 飲 料 與 調 酒 丙 級 陳 智 杰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麵 包 烘 焙 中 式 麵 食 乙 丙 級 專 任 教 師 烘 焙 系 學 士 食 物 學 烘 焙 食 品 乙 丙 級 調 酒 乙 丙 級 中 式 米 食 丙 級 餐 旅 服 務 丙 級 中 餐 烹 調 乙 級 - 6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林 義 傑 文 化 大 學 中 餐 烹 調 中 餐 烹 調 丙 級 專 任 教 師 生 活 應 用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餐 旅 概 論 烘 焙 食 品 丙 級 調 酒 與 餐 旅 服 務 丙 級 吳 竺 穎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餐 飲 管 理 學 士 中 餐 烹 調 西 餐 烹 調 中 餐 烹 調 乙 丙 級 專 任 教 師 許 芷 瑋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餐 旅 服 務 飲 料 調 製 丙 級 專 任 教 師 餐 飲 管 理 系 學 士 飲 料 調 製 餐 旅 服 務 丙 級 中 餐 烹 飪 丙 級 華 語 導 遊 人 員 AH&LA 餐 旅 資 訊 系 統 證 照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合 格 書 四 級 鄭 欣 慧 稻 江 管 理 學 院 餐 旅 管 理 系 中 餐 中 餐 烹 調 乙 丙 級 專 任 教 師 烘 焙 西 餐 丙 級 烘 焙 丙 級 調 酒 丙 級 巫 嘉 玲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生 活 應 用 學 中 餐 烹 調 中 餐 烹 調 丙 級 專 任 教 師 所 碩 士 餐 旅 服 務 烘 焙 食 品 丙 級 調 酒 丙 級 餐 旅 服 務 丙 級 蘇 緯 秝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中 餐 烹 調 中 餐 烹 調 丙 級 專 任 教 師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士 飲 料 與 調 製 烘 焙 食 品 丙 級 飲 料 調 製 丙 級 張 世 旻 南 台 技 大 學 中 餐 烹 調 中 餐 烹 調 乙 丙 級 專 任 教 師 餐 旅 教 學 所 碩 士 西 餐 烹 調 西 餐 烹 調 丙 級 - 7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胡 凱 貞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中 餐 烹 調 烘 焙 食 品 乙 級 專 任 教 師 烘 焙 管 理 系 學 士 烘 焙 食 品 餐 旅 服 務 謝 郁 蘭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生 活 應 用 學 中 餐 烹 調 烘 焙 食 品 乙 級 專 任 教 師 所 碩 士 烘 焙 食 品 中 餐 烹 調 丙 級 高 雄 餐 飲 大 學 烘 焙 管 理 系 林 幸 滿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烘 焙 食 品 麵 包 烘 焙 乙 丙 級 兼 任 教 師 烘 焙 系 學 士 捏 麵 中 餐 葷 素 食 乙 丙 級 中 式 麵 米 食 丙 級 飲 料 與 調 酒 丙 級 西 餐 烹 調 丙 級 賴 育 敏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餐 飲 管 理 中 餐 烹 調 中 餐 葷 食 乙 丙 級 兼 任 教 師 蔬 果 雕 刻 飲 料 與 調 酒 丙 級 餐 旅 服 務 丙 級 王 樺 勍 吳 鳳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英 飲 料 調 製 飲 料 調 製 證 照 丙 級 兼 任 教 師 文 組 副 學 士 餐 旅 服 務 餐 旅 服 務 證 照 丙 級 張 乃 文 台 南 大 生 活 應 用 研 究 所 畢 世 新 大 學 觀 光 系 導 遊 領 隊 與 家 政 導 遊 與 領 隊 證 照 兼 任 教 師 - 8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 七 ) 校 訂 課 程 規 劃 群 別 別 一 般 能 力 專 業 能 力 相 對 應 校 訂 名 稱 學 分 數 餐 旅 群 餐 飲 管 理 1. 生 活 適 應 及 未 來 學 習 之 基 礎 能 力 (1) 具 備 解 決 問 題 及 調 適 情 緒 之 能 力 (2) 啟 迪 尊 重 生 命 之 意 識 (3) 奠 定 生 涯 發 展 之 基 本 能 力 (4) 養 成 終 身 學 習 之 態 度 2. 人 文 素 養 及 職 業 道 德 (1) 陶 冶 人 文 基 本 素 養 (2) 養 成 尊 重 差 異 之 態 度 (3) 培 養 同 儕 學 習 之 能 力 (4) 涵 養 敬 業 樂 群 之 精 神 3. 公 民 資 質 及 社 會 服 務 之 基 本 能 力 (1) 深 植 積 極 進 取 之 觀 念 (2) 培 養 自 我 表 達 及 人 際 關 係 處 理 之 技 巧 (3) 陶 冶 民 主 法 治 之 素 養 (4) 養 成 樂 於 服 務 社 會 之 態 度 (5) 增 進 國 際 瞭 解 之 能 力 1. 培 養 基 礎 餐 旅 英 文 與 會 話 之 能 力 2. 具 備 餐 旅 基 本 服 務 技 巧 之 能 力 3. 培 養 基 本 安 全 與 衛 生 之 能 力 4. 培 養 餐 旅 產 品 的 基 本 製 作 之 能 力 5. 增 進 餐 旅 相 關 產 業 認 識 之 能 力 專 題 製 作 I II 餐 飲 英 文 與 會 話 Ⅰ-Ⅳ 餐 旅 概 論 I II 餐 旅 服 務 Ⅰ-Ⅳ 飲 料 與 調 酒 I II 中 餐 烹 調 I Ⅳ 烘 焙 食 品 製 作 I II 食 物 學 概 論 I II 餐 旅 管 理 I II 餐 飲 衛 生 與 安 全 I II 餐 旅 日 文 與 會 話 I II 餐 飲 活 動 規 劃 與 實 作 I II 蔬 果 雕 刻 I II 西 餐 烹 調 I II 中 式 點 心 製 作 I II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實 務 I II 烘 培 食 品 製 作 Ⅲ-Ⅳ 蛋 糕 裝 飾 I II 4 8 4 10 6 14 8 4 2 4 4 8 4 6 6 2 8 8-9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 八 ) 課 程 架 構 表 一 般 專 業 及 實 習 畢 業 條 件 項 相 關 規 定 學 校 規 劃 情 形 學 分 百 分 比 (%) 部 定 72-80(38-42%) 68 36.56% 校 訂 部 定 校 訂 必 修 10 5.38% 10 學 分 選 修 8 4.3% 合 計 86 46.24% 專 業 4 學 分 4 2.15% 實 習 ( 實 務 ) 24 學 分 24 12.9% 專 業 實 習 ( 實 務 ) 必 修 0 0% 各 校 課 程 發 展 組 織 自 訂 選 修 6 3.23% 必 修 26 13.98% 各 校 課 程 發 展 組 織 自 訂 選 修 40 21.51% 合 計 100 53.76% 實 習 ( 實 務 ) 學 分 數 至 少 30 學 分 90 48.39% 可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184-192 186 學 分 彈 性 教 學 時 間 0-8 6 節 活 動 18 ( 含 班 會 及 綜 合 活 動, 不 計 學 分 ) 18 節 上 課 總 節 數 210 節 210 節 畢 業 學 分 數 160 學 分 (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增 減 之 ) 160 學 分 部 定 及 格 率 至 少 85% 85% 專 業 及 實 習 至 少 修 習 學 分 及 格 學 分 數 實 習 ( 實 務 ) 及 格 學 分 數 至 少 修 習 80 學 分 並 至 少 60 學 分 以 上 及 格 至 少 30 學 分 以 上 及 格 80 學 分 60 學 分 30 學 分 說 明 備 註 :1. 百 分 比 計 算 以 可 修 習 總 學 分 為 分 母 2. 上 課 總 節 數 = 可 修 習 總 學 分 + 活 動 + 彈 性 教 學 時 間 3. 部 定 專 業 實 習 ( 實 務 ) 依 課 綱 之 屬 性 認 定 4. 校 訂 專 業 實 習 ( 實 務 ) 由 各 校 認 定 - 10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 九 ) 教 學 學 分 數 及 每 週 教 學 節 數 表 2-4-4-O 餐 旅 群 餐 飲 教 學 與 學 分 ( 節 ) 數 表 高 職 部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每 週 授 課 節 數 課 程 類 別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備 註 名 稱 名 稱 學 分 一 二 一 二 一 二 部 國 文 Ⅰ- Ⅵ 16 3 3 3 3 2 2 採 用 A 版 教 材 語 文 領 域 英 文 Ⅰ- Ⅵ 12 2 2 2 2 2 2 數 學 領 域 數 學 Ⅰ Ⅱ 6 3 3 採 用 B 版 教 材 歷 史 2 2 採 用 A 版 教 材 定 一 般 社 會 領 域 自 然 領 域 地 理 2 2 採 用 A 版 教 材 公 民 與 社 會 Ⅰ 採 用 A 版 教 材 2 1 1 Ⅱ 基 礎 物 理 2 2 採 用 B 版 教 材 基 礎 化 學 2 2 採 用 A 版 教 材 必 藝 術 領 域 生 活 領 域 音 樂 Ⅰ Ⅱ 2 1 1 藝 術 生 活 ⅠⅡ 2 1 1 計 算 機 概 論 Ⅰ Ⅱ 2 1 1 採 用 A 版 教 材 生 涯 規 劃 ⅠⅡ 2 1 1 健 康 與 體 育 領 域 體 育 Ⅰ- Ⅵ 12 2 2 2 2 2 2 健 康 與 護 理 Ⅰ 2 1 1 Ⅱ 修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Ⅰ Ⅱ 2 1 1 小 計 68 20 20 8 8 6 6 專 業 餐 旅 概 論 Ⅰ Ⅱ 4 2 2 實 習 小 計 4 2 2 0 0 0 0 餐 旅 英 文 與 會 話 Ⅰ - Ⅳ 8 2 2 2 2 餐 旅 服 務 Ⅰ - Ⅳ 10 3 3 2 2 飲 料 與 調 酒 Ⅰ Ⅱ 6 3 3 小 計 24 3 3 7 7 2 2 專 業 及 實 習 合 計 28 5 5 7 7 2 2 部 定 必 修 合 計 96 25 25 15 15 8 8-11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表 2-4-4-O 餐 旅 群 餐 飲 教 學 與 學 分 ( 節 ) 數 表 ( 續 )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課 程 類 別 每 週 授 課 節 數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備 註 名 稱 學 分 名 稱 學 分 一 二 一 二 一 二 必 修 一 般 12 學 分 6.45% 藝 術 賞 析 Ⅰ Ⅱ 2 1 1 計 算 機 實 務 Ⅰ Ⅱ 2 1 1 數 學 Ⅲ Ⅳ 6 3 3 英 文 進 階 Ⅰ Ⅱ 2 1 1 小 計 12 1 1 4 4 1 1 實 習 26 學 分 專 題 製 作 Ⅰ Ⅱ 4 2 2 中 餐 烹 調 Ⅰ - Ⅳ 14 3 3 4 4 13.98 % 烘 焙 食 品 製 作 Ⅰ Ⅱ 8 4 4 小 計 26 3 3 8 8 2 2 校 必 修 學 分 數 合 計 38 4 4 12 12 3 3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Ⅲ - Ⅵ 4 1 1 1 1 基 礎 生 物 Ⅰ Ⅱ 2 1 1 生 命 教 育 Ⅰ Ⅱ 2 1 1 訂 數 學 專 論 Ⅰ Ⅱ 2 1 1 數 學 進 階 Ⅰ Ⅱ 4 2 2 選 修 一 般 6 學 分 3.23 % 閱 讀 與 寫 作 Ⅰ Ⅱ 2 1 1 詩 詞 選 Ⅰ Ⅱ 2 1 1 趣 味 英 文 2 2 新 聞 英 文 2 2 化 學 進 階 Ⅰ Ⅱ 2 1 1 物 理 進 階 Ⅰ Ⅱ 2 1 1 法 律 與 生 活 2 2 世 界 文 化 2 2 品 德 教 育 Ⅰ - Ⅳ 4 1 1 1 1 應 選 修 學 分 數 小 計 6 校 訂 選 修 ㄧ 般 開 設 34 學 分 專 業 6 學 分 3.23% 食 物 學 概 論 Ⅰ Ⅱ 4 2 2 餐 旅 管 理 Ⅰ Ⅱ 2 1 1 餐 飲 安 全 與 衛 生 ⅠⅡ 4 2 2 餐 旅 日 文 與 會 話 ⅠⅡ 4 2 2 應 選 修 學 分 數 小 計 6 校 訂 選 修 專 業 開 設 14 學 分 實 習 40 學 分 21.5% 校 外 實 習 Ⅰ Ⅱ 2 1 1-12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蔬 果 雕 刻 Ⅰ Ⅱ 4 2 2 西 餐 烹 調 Ⅰ Ⅱ 6 3 3 飲 料 與 調 酒 Ⅲ Ⅳ 4 2 2 中 式 點 心 製 作 6 3 3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實 務 ⅠⅡ 4 2 2 烘 焙 食 品 製 作 Ⅲ Ⅳ 8 4 4 蛋 糕 裝 飾 Ⅰ Ⅱ 8 4 4 餐 飲 活 動 規 劃 與 實 作 ⅠⅡ 8 4 4 應 選 修 學 分 數 小 計 40 校 訂 選 修 實 習 開 設 50 學 分 選 修 學 分 數 合 計 52 2 2 4 4 20 20 校 訂 學 分 數 合 計 90 6 6 16 16 23 23 可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計 186 31 31 31 31 31 31 184-192 依 彈 性 時 間 變 動 彈 性 教 學 節 數 6 1 1 1 1 1 1 可 作 為 補 救 教 學 輔 導 活 動 重 補 修 或 自 習 之 用 活 班 會 6 1 1 1 1 1 1 必 修 不 計 學 分 必 修 動 18 綜 合 活 動 12 2 2 2 2 2 2 必 修 不 計 學 分 每 週 教 學 總 節 數 210 35 35 35 35 35 35-13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協 志 工 商 學 校 (102 學 年 ) 餐 飲 輪 調 式 建 教 合 作 教 育 班 課 程 調 整 計 畫 表 課 程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類 別 一 二 一 二 一 二 原 訂 名 稱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學 分 數 時 數 學 分 數 時 數 學 分 數 時 數 學 分 數 時 數 學 分 數 時 數 學 分 數 學 分 國 文 Ⅰ - Ⅵ 12 12 3 2 3 2 3 2 3 2 3 2 3 2 語 文 領 域 英 文 Ⅰ - Ⅳ 8 8 3 2 3 2 3 2 3 2 數 學 領 域 數 學 Ⅰ Ⅱ - 4 4 3 2 3 2 歷 史 2 2 3 2 社 會 領 域 地 理 2 2 3 2 公 民 與 社 會 2 2 3 2 基 礎 物 理 2 2 3 2 自 然 領 域 基 礎 化 學 2 2 1 1 2 1 音 樂 2 2 3 2 藝 術 領 域 藝 術 生 活 2 2 3 2 計 算 機 概 論 2 2 3 2 生 活 領 域 生 涯 規 劃 ⅠⅡ 2 2 1 1 2 1 體 育 Ⅰ - Ⅳ 8 8 3 2 3 2 3 2 3 2 健 康 與 體 育 領 域 健 康 與 護 理 Ⅰ - Ⅱ 2 2 2 1 1 1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Ⅰ Ⅱ 2 2 2 1 1 1 小 計 54 54 23 15 19 13 15 10 15 10 4 3 5 3 部 定 必 修 一 般 專 業 及 實 習 一 校 般 專 訂 必 修 修 校 訂 選 修 餐 旅 概 論 Ⅰ Ⅱ 4 4 3 2 3 2 餐 旅 服 務 Ⅰ - Ⅳ 10 10 4 3 5 3 3 2 3 2 飲 料 與 調 酒 Ⅰ Ⅱ 4 6 4 3 5 3 餐 旅 英 文 與 會 話 Ⅰ- Ⅳ 8 8 3 2 3 2 3 2 3 2 小 計 28 28 7 5 8 5 10 7 11 7 3 2 3 2 部 定 必 修 合 計 82 82 30 20 27 18 25 17 26 17 7 5 8 5 業 及 實 習 一 般 計 算 機 概 論 實 務 2 2 3 2 小 計 2 2 0 0 3 2 0 0 0 0 0 0 0 0 專 題 製 作 4 4 3 2 3 2 中 餐 烹 調 Ⅰ - Ⅳ 10 10 3 2 3 2 5 3 4 3 飲 料 與 調 酒 Ⅲ Ⅳ 4 4 3 2 3 2 小 計 18 18 3 2 3 2 5 3 4 3 6 4 6 4 職 場 實 習 Ⅰ 4 4 4 職 場 實 習 Ⅱ 4 4 4 建 教 合 作 職 場 實 習 Ⅲ 4 4 4 機 構 專 業 實 習 職 場 實 習 Ⅳ 4 4 4 職 場 實 習 Ⅴ 4 4 4 職 場 實 習 Ⅵ 4 4 4 小 計 24 24 0 4 0 4 0 4 0 4 0 4 0 4 校 定 必 修 合 計 44 44 3 6 6 8 5 7 4 7 6 8 6 8 體 育 Ⅴ Ⅵ 4 4 3 2 3 2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Ⅲ Ⅳ 2 2 1 1 2 1 數 學 Ⅲ Ⅳ 4 4 3 2 3 2 品 德 教 育 Ⅰ Ⅱ 2 2 1 1 2 1 數 學 進 階 Ⅰ Ⅱ 2 2 2 1 1 1 趣 味 英 文 Ⅰ Ⅱ 2 2 2 1 1 1 小 計 10 10 0 0 0 0 1 1 2 1 7 4 5 4 餐 飲 安 全 與 衛 生 ⅠⅡ 2 2 2 1 1 1 食 物 學 概 論 Ⅰ Ⅱ 2 2 2 1 1 1 蔬 果 雕 刻 Ⅰ Ⅱ 2 2 2 1 1 1 烘 焙 食 品 製 作 Ⅰ Ⅱ 8 8 6 4 6 4-14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蛋 糕 裝 飾 Ⅰ Ⅱ 8 8 6 4 6 4 西 餐 烹 調 Ⅰ Ⅱ 6 6 4 3 5 3 異 國 料 理 Ⅰ Ⅱ 6 6 4 3 5 3 中 式 點 心 製 作 ⅠⅡ 6 6 5 3 4 3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實 務 ⅠⅡ 2 2 2 1 1 1 餐 旅 管 理 Ⅰ Ⅱ 2 2 1 1 2 1 餐 飲 活 動 規 劃 與 實 作 Ⅰ Ⅱ 8 8 4 4 6 4 基 礎 訓 練 6 6 6 小 計 26 26 0 6 0 0 2 1 1 1 13 9 14 9 校 訂 合 計 80 80 3 12 6 8 8 9 7 9 26 21 25 21 合 計 162 162 33 32 33 26 33 26 33 26 33 26 33 26 必 班 會 Ⅰ - Ⅵ 6( 節 ) 6 1 1 1 1 1 1 修 活 動 綜 合 活 動 Ⅰ - Ⅵ 6 ( 節 ) 6 1 1 1 1 1 1 總 計 162 162 35 32 35 26 35 26 35 26 35 26 35 26 備 註 : 一 部 定 一 般 學 分 數 請 比 照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日 間 部 課 綱 規 劃 部 定 專 業 學 分 數 請 比 照 99 年 職 業 學 校 群 課 程 綱 要 規 劃 二 本 表 為 輪 調 式 建 教 合 作 教 育 班 課 程 規 劃, 有 關 課 程 規 劃 原 則 請 參 照 95 年 1 月 4 日 教 中 ( 三 ) 字 第 094500230 號 函 辦 理 二 建 教 合 作 機 構 專 業 學 習 以 三 個 月 為 一 階 段, 每 階 段 採 認 三 至 五 學 分, 由 建 教 合 作 評 估 訪 視 委 員 評 估 後 核 予 採 認 學 分 數 三 學 校 補 充 訓 練 課 程 列 於 校 定 選 修 欄 位, 其 授 課 節 數 不 列 入 規 定 之 35 節 計 算, 並 請 於 名 稱 前 以 * 表 示 四 課 程 分 上 下 學 期 且 學 分 轉 換 後 非 整 數 者, 可 依 學 年 之 授 課 節 數 換 算 學 分 數, 但 仍 須 符 合 每 1 學 分 需 授 足 18 小 時 之 規 定 基 礎 訓 練 實 施 時 程 101 年 7 月 2 日 ~101 年 8 月 14 日 共 6 週 又 2 天, 每 周 上 課 4 天, 每 天 上 課 7 節, 共 108 節 6 學 分 - 15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職 群 別 : 餐 旅 群 別 : 餐 飲 技 術 (100 學 年 度 入 學 適 用 ) ( 一 ) 日 間 上 課 類 別 部 定 必 名 修 專 業 核 心 一 般 稱 專 業 理 論 實 習 實 作 學 分 54 學 分 4 學 分 16 學 分 授 課 節 數 備 註 第 一 年 段 第 二 年 段 第 三 年 段 名 稱 學 分 一 二 一 二 一 二 國 文 Ⅰ - Ⅳ 12 3 3 3 3 英 文 Ⅰ - Ⅳ 8 2 2 2 2 語 文 領 域 數 學 領 域 數 學 Ⅰ Ⅱ 4 2 2 社 會 領 域 歷 史 2 2 地 理 Ⅰ Ⅱ 2 1 1 公 民 與 社 會 2 2 基 礎 物 理 1 自 然 領 域 基 礎 化 學 4 2 基 礎 生 物 1 音 樂 Ⅰ Ⅱ 1 1 藝 術 藝 術 生 活 4 1 領 域 美 術 1 生 活 計 算 機 概 論 ⅠⅡ 4 領 域 生 涯 規 劃 ⅠⅡ 1 1 健 康 與 體 育 Ⅰ - Ⅳ 8 2 2 2 2 體 育 領 域 健 康 與 護 理 ⅠⅡ 2 1 1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ⅠⅡ 2 1 1 小 計 54 14 14 11 11 2 2 餐 旅 概 論 Ⅰ Ⅱ 4 2 2 任 選 4 學 分 任 選 4 學 分 1 1 各 校 自 選 二, 共 計 4 學 分 小 計 4 2 2 餐 飲 服 務 技 術 ⅠⅡ 6 3 3 房 務 技 術 Ⅰ Ⅱ 4 2 2 飲 料 實 務 Ⅰ Ⅱ 6 3 3 小 計 16 3 3 2 2 3 3 小 計 20 5 5 2 2 3 3 部 定 必 修 合 計 74 19 19 13 13 5 5 由 各 群 課 程 修 訂 委 員 會 就 群 別 性 質 規 劃 教 學 及 學 分 數 - 16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校 一 般 ( 一 ) 日 間 上 課 ( 續 ) 授 課 節 數 類 別 備 第 一 年 段 第 二 年 段 第 三 年 段 名 稱 學 分 名 稱 學 分 一 二 一 二 一 二 計 算 機 實 務 Ⅰ Ⅱ 2 1 1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Ⅲ Ⅳ 2 1 1 數 學 Ⅲ - Ⅵ 6 2 2 1 1 14 學 分 體 育 Ⅴ Ⅵ 2 1 1 國 文 Ⅴ Ⅵ 2 1 1 註 訂 專 業 理 論 24 學 分 小 計 14 1 1 3 3 3 3 餐 旅 管 理 Ⅰ Ⅱ 4 2 2 餐 飲 服 務 管 理 ⅠⅡ 4 2 2 飲 料 與 調 酒 Ⅰ Ⅱ 6 3 3 餐 旅 日 文 會 話 Ⅰ - Ⅳ 8 2 2 2 2 餐 旅 英 文 會 話 Ⅰ - Ⅳ 8 2 2 2 2 行 銷 概 論 Ⅰ Ⅱ 4 2 2 採 購 學 Ⅰ Ⅱ 4 2 2 葡 萄 酒 概 論 Ⅰ Ⅱ 2 1 1 實 習 實 作 小 計 24 3 3 4 4 5 5 職 涯 體 驗 Ⅰ Ⅱ 2 1 1 專 題 製 作 Ⅰ Ⅱ 4 2 2 中 餐 烹 調 Ⅰ - Ⅳ 20 6 6 4 4 烘 焙 Ⅰ Ⅱ 8 4 4 西 餐 烹 調 Ⅰ Ⅱ 6 3 3 餐 飲 活 動 規 劃 與 實 作 Ⅰ Ⅱ 8 4 4 74 蛋 糕 裝 飾 Ⅰ Ⅱ 8 4 4 學 分 蔬 果 切 雕 Ⅰ - Ⅳ 8 2 2 2 2 地 方 小 吃 Ⅰ Ⅱ 8 4 4 客 房 實 務 Ⅰ Ⅱ 2 1 1 異 國 料 理 Ⅰ Ⅱ 6 3 3 各 校 需 規 劃 職 涯 體 驗 2 學 分 及 專 題 製 作 2~6 學 分 為 必 修 小 計 74 8 8 11 11 18 18 小 計 112 12 12 18 18 26 26 彈 性 教 學 時 間 6 1 1 1 1 1 1 合 計 ( 學 分 ) 186 31 31 31 31 31 31 部 定 必 修 活 動 18 節 綜 合 活 動 Ⅰ-Ⅵ 18 2 2 2 2 2 2 班 會 Ⅰ-Ⅵ 1 1 1 1 1 1 總 計 ( 節 數 ) 210 35 35 35 35 35 35 可 排 授 校 訂 或 作 為 補 救 教 學 輔 導 活 動 重 補 修 或 自 習 之 用 畢 業 最 少 應 修 得 150 學 分 必 修 不 計 學 分 - 17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 十 ) 開 設 流 程 表 餐 旅 群 餐 飲 管 理 開 設 流 程 表 課 程 類 別 部 定 校 訂 學 年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課 程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領 域 語 文 領 域 國 文 Ⅰ 國 文 Ⅱ 國 文 Ⅲ 國 文 Ⅳ 國 文 Ⅴ 國 文 Ⅵ 英 文 Ⅰ 英 文 Ⅱ 英 文 Ⅲ 英 文 Ⅳ 英 文 Ⅴ 英 文 Ⅵ 數 學 領 域 數 學 Ⅰ 數 學 Ⅱ 社 會 領 域 自 然 領 域 地 理 基 礎 化 學 歷 史 基 礎 物 理 藝 術 領 域 音 樂 Ⅰ 音 樂 Ⅱ 藝 術 生 活 Ⅰ 藝 術 生 活 Ⅱ 生 活 領 域 計 算 機 概 論 Ⅰ 計 算 機 概 論 Ⅱ 健 康 與 體 育 領 域 生 涯 規 劃 Ⅰ 生 涯 規 劃 Ⅱ 公 民 與 社 會 Ⅰ 公 民 與 社 會 Ⅱ 體 育 Ⅰ 體 育 Ⅱ 體 育 Ⅲ 體 育 Ⅳ 體 育 Ⅴ 體 育 Ⅵ 健 康 與 護 理 Ⅰ 健 康 與 護 理 Ⅱ 全 民 國 防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Ⅰ 語 文 領 域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Ⅱ 詩 詞 選 Ⅰ 詩 詞 選 Ⅱ 數 學 領 域 數 學 Ⅲ 數 學 Ⅳ 社 會 領 域 自 然 領 域 藝 術 領 域 生 活 領 域 計 算 機 實 務 I 計 算 機 實 務 II 全 民 國 防 基 礎 生 物 Ⅰ 基 礎 生 物 Ⅱ 物 理 進 階 Ⅰ 物 理 進 階 Ⅱ 藝 術 賞 析 Ⅰ 藝 術 賞 析 Ⅱ 閱 讀 與 寫 作 Ⅰ 閱 讀 與 寫 作 Ⅱ 趣 味 英 文 新 聞 英 文 數 學 進 階 Ⅰ 數 學 進 階 Ⅱ 數 學 專 論 Ⅰ 數 學 專 論 Ⅱ 法 律 與 生 活 世 界 文 化 史 化 學 進 階 Ⅰ 化 學 進 階 Ⅱ 生 命 教 育 Ⅰ 生 命 教 育 Ⅱ 品 德 教 育 Ⅰ 品 德 教 育 Ⅱ 品 德 教 育 Ⅲ 品 德 教 育 Ⅳ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Ⅲ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Ⅳ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Ⅴ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Ⅵ - 18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實 用 技 能 班 項 說 明 備 註 一 第 一 年 段 之 技 1. 第 一 年 段 課 程 著 重 中 餐 烹 飪 與 調 酒 基 本 能 力 試 探, 能 專 長 及 就 業 期 能 取 得 中 餐 丙 級 證 照, 修 畢 後 可 從 事 餐 飲 外 場 服 務 進 路 與 廚 師 助 理 之 工 作, 如 切 菜 簡 單 的 烹 調 和 菜 餚 上 桌 之 引 導 二 第 二 年 段 之 技 1. 第 二 年 段 課 程 著 重 烘 焙 食 品 實 習 及 餐 飲 相 關 學, 能 專 長 及 就 業 修 畢 後 期 能 取 得 烘 焙 食 品 丙 級 證 照, 可 從 事 餐 廳 和 進 路 飯 店 點 心 製 作 之 助 理, 如 餐 廳 外 場 之 服 務 簡 易 麵 包 之 製 作 三 第 三 年 段 之 技 1. 第 三 年 段 課 程 著 重 高 級 烹 調 蛋 糕 裝 飾 實 習 專 精 訓 能 專 長 及 就 業 練, 修 畢 後 能 取 得 中 餐 乙 級 證 照, 可 從 事 中 餐 或 西 餐 進 路 和 點 心 之 二 手 廚 師, 如 蛋 糕 製 作 及 裝 飾 採 購 初 級 菜 單 設 計 - 19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 十 一 ) 學 生 修 課 及 學 生 選 課 輔 導 措 施 本 校 課 程 係 為 升 學 導 向 與 就 業 而 設 計, 並 兼 顧 綜 合 導 向 學 生 之 需 求 學 生 可 依 個 人 志 趣 與 性 向, 並 徵 詢 老 師 與 家 長 之 意 見 決 定 進 路 後, 參 考 課 程 手 冊 各 種 進 路 修 課 建 議, 選 修 合 適 之 課 程 各 學 期 選 課 時, 提 醒 學 生 注 意 各 領 域 之 必 修 課 程 ( 部 定 必 修 與 校 訂 必 修 ) 一 定 要 列 入 選 課 計 畫 選 修 課 程 部 份, 可 就 該 學 期 各 領 域 所 開 設 之 選 修 選 擇, 要 注 意 不 能 盲 選 擇, 應 配 合 自 己 的 進 路 詳 加 考 慮 至 於 選 課 方 式, 除 了 高 一 上 學 期 於 新 生 訓 練 期 間 實 施 外, 其 餘 各 學 期 均 於 前 一 學 期 結 束 前 實 施 課 程 手 冊 已 公 佈 每 一 學 期 開 課 表, 並 透 過 各 種 說 明 會 座 談 會 以 及 個 別 指 導 等 方 式, 輔 導 學 生 選 課 有 關 選 課 輔 導 的 項 人 員 時 間 查 詢 資 源 等, 說 明 如 下 : 1. 輔 導 項 : 分 別 經 由 學 生 教 師 及 家 長 三 方 面 實 施 (1) 學 生 方 面 : a. 高 一 新 生 於 新 生 始 業 輔 導 及 高 一 學 期 中, 介 紹 國 中 高 中 職 之 差 異, 畢 業 生 之 進 路 發 展 及 四 技 二 專 多 元 入 學 管 道 等 b. 高 一 上 下 學 期 分 別 實 施 性 向 測 驗 及 興 趣 測 驗, 提 供 客 觀 之 評 量 資 訊, 幫 助 學 生 增 進 對 自 我 的 認 識 c. 於 高 一 上 學 期 舉 辦 課 程 說 明 會, 介 紹 各 學 期 所 開 課 程 之 內 容 與 生 涯 發 展 之 關 係 d. 以 班 級 座 談 方 式, 引 導 學 生 參 閱 各 四 技 二 專 概 況 系 組 簡 介, 以 及 介 紹 職 業 世 界 之 各 類 資 訊 e. 舉 辦 選 課 座 談 會, 提 供 學 生 有 關 選 讀 課 程 的 資 訊 與 考 慮 之 因 素, 並 依 需 要 提 供 個 別 輔 導 (2) 家 長 方 面 : a. 適 時 辦 理 家 長 座 談 會, 使 家 長 了 解 有 關 子 女 生 涯 發 展 的 各 項 因 素, 協 助 子 女 選 擇 適 合 個 人 能 力 興 趣 之 課 程 b. 利 用 親 職 教 育 輔 導 刊 物 隨 時 報 導 學 生 選 課 適 應 情 形 及 最 新 課 程 動 態, 讓 家 長 對 子 女 選 課 情 形 有 所 了 解 (3) 教 師 方 面 : - 20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a. 舉 辦 選 課 說 明 會, 提 供 教 師 有 關 必 選 修 課 程 之 資 訊, 並 溝 通 其 在 學 生 選 課 輔 導 過 程 中 所 遭 遇 困 難, 協 助 解 決 b. 提 供 教 師 學 生 心 理 測 驗 資 料, 解 釋 並 說 明 測 驗 結 果 與 學 生 選 課 間 的 關 係 c. 個 別 選 課 適 應 困 難 學 生 之 轉 介 輔 導 服 務 2. 輔 導 人 員 (1) 各 班 導 師 (2) 輔 導 教 師 (3) 各 主 任 (4)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3. 輔 導 時 間 (1) 高 一 新 生 於 新 生 始 業 輔 導 及 高 一 學 期 中 實 施 (2) 各 種 說 明 會 與 座 談 會 利 用 寒 暑 假 活 動 課 程 時 間 或 課 餘 時 間 進 行 (3) 個 別 輔 導 可 利 用 課 餘 時 間 進 行 (4) 家 長 溝 通 則 適 時 適 地 以 資 料 寄 送 電 話 或 約 談 等 方 式 進 行 4. 查 詢 資 源 有 關 課 程 之 實 施, 除 了 查 閱 本 校 課 程 手 冊 外, 並 可 向 下 列 人 員 或 單 位 查 詢 相 關 問 題 (1) 開 設 必 修 及 選 修 : 教 務 處 (2) 課 程 規 劃 : 教 務 處 任 課 老 師 及 召 集 人 (3) 選 課 規 劃 : 教 務 處 輔 導 教 師 導 師 學 程 任 課 老 師 及 召 集 人 (4) 心 理 測 驗 施 測 及 解 釋 : 輔 導 室 輔 導 教 師 (5) 確 定 自 己 的 性 向 及 興 趣 : 輔 導 室 輔 導 教 師 家 長 (6) 系 簡 介 資 料 : 輔 導 室 輔 導 教 師 - 21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 十 二 ) 升 學 選 課 建 議 表 餐 旅 群 餐 飲 管 理 專 業 實 習 ( 實 務 ) 選 課 建 議 表 升 學 導 向 類 別 名 稱 年 級 學 期 學 分 必 選 修 備 註 專 業 實 習 餐 旅 概 論 Ⅰ 三 ㄧ 2 必 修 餐 旅 概 論 Ⅱ 三 二 2 必 修 食 物 學 概 論 Ⅰ 二 ㄧ 2 選 修 食 物 學 概 論 Ⅱ 二 二 2 選 修 餐 飲 安 全 與 衛 生 Ⅰ 一 ㄧ 2 選 修 餐 飲 安 全 與 衛 生 Ⅱ 一 二 2 選 修 餐 旅 管 理 Ⅰ 三 ㄧ 1 選 修 餐 旅 管 理 Ⅱ 三 二 1 選 修 餐 旅 英 文 與 會 話 Ⅰ 二 ㄧ 2 必 修 餐 旅 英 文 與 會 話 Ⅱ 二 二 2 必 修 餐 旅 英 文 與 會 話 Ⅲ 三 ㄧ 2 必 修 餐 旅 英 文 與 會 話 Ⅳ 三 二 2 必 修 餐 旅 服 務 Ⅰ 一 ㄧ 3 必 修 餐 旅 服 務 Ⅱ 一 二 3 必 修 餐 旅 服 務 Ⅲ 二 ㄧ 2 必 修 餐 旅 服 務 Ⅳ 二 二 2 必 修 飲 料 與 調 酒 Ⅰ 二 ㄧ 3 必 修 飲 料 與 調 酒 Ⅱ 二 二 3 必 修 飲 料 與 調 酒 Ⅲ 三 一 2 選 修 飲 料 與 調 酒 Ⅳ 三 二 2 選 修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實 務 Ⅰ 三 ㄧ 2 選 修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實 務 Ⅱ 三 二 2 選 修 專 題 製 作 Ⅰ 三 ㄧ 2 必 修 專 題 製 作 Ⅱ 三 二 2 必 修 - 22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 十 三 ) 就 業 輔 導 選 課 建 議 表 餐 飲 管 理 專 業 實 習 ( 實 務 ) 選 課 建 議 表 就 業 導 向 類 別 名 稱 年 級 學 期 學 分 必 選 修 備 註 專 業 實 習 餐 旅 概 論 Ⅰ 三 ㄧ 2 必 修 餐 旅 概 論 Ⅱ 三 二 2 必 修 食 物 學 概 論 Ⅰ 二 ㄧ 2 選 修 食 物 學 概 論 Ⅱ 二 二 2 選 修 餐 飲 安 全 與 衛 生 Ⅰ 一 ㄧ 2 選 修 餐 飲 安 全 與 衛 生 Ⅱ 一 二 2 選 修 餐 旅 英 文 與 會 話 Ⅰ 二 ㄧ 2 必 修 餐 旅 英 文 與 會 話 Ⅱ 二 二 2 必 修 餐 旅 英 文 與 會 話 Ⅲ 三 ㄧ 2 必 修 餐 旅 英 文 與 會 話 Ⅳ 三 二 2 必 修 餐 旅 服 務 Ⅰ 一 ㄧ 3 必 修 餐 旅 服 務 Ⅱ 一 二 3 必 修 餐 旅 服 務 Ⅲ 二 ㄧ 2 必 修 餐 旅 服 務 Ⅳ 二 二 2 必 修 飲 料 與 調 酒 Ⅰ 二 ㄧ 3 必 修 飲 料 與 調 酒 Ⅱ 二 二 3 必 修 專 題 製 作 Ⅰ 三 ㄧ 2 必 修 專 題 製 作 Ⅱ 三 二 2 必 修 中 餐 烹 調 Ⅰ 一 ㄧ 3 必 修 中 餐 烹 調 Ⅱ 一 二 3 必 修 中 餐 烹 調 Ⅲ 二 ㄧ 4 必 修 中 餐 烹 調 Ⅳ 二 二 4 必 修 烘 培 食 品 製 作 Ⅰ 二 ㄧ 4 必 修 烘 培 食 品 製 作 Ⅱ 二 二 4 必 修 餐 旅 日 文 與 會 話 Ⅰ 三 ㄧ 2 選 修 餐 旅 日 文 與 會 話 Ⅱ 三 二 2 選 修 校 外 實 習 Ⅰ 三 ㄧ 1 選 修 校 外 實 習 Ⅱ 三 二 1 選 修 蔬 果 雕 刻 Ⅰ 二 ㄧ 2 選 修 蔬 果 雕 刻 Ⅱ 二 二 2 選 修 西 餐 烹 調 Ⅰ 三 ㄧ 4 選 修 西 餐 烹 調 Ⅱ 三 二 4 選 修 中 式 點 心 製 作 Ⅰ 三 ㄧ 3 選 修 中 式 點 心 製 作 Ⅱ 三 二 3 選 修 烘 焙 食 品 製 作 Ⅲ 三 ㄧ 4 選 修 烘 焙 食 品 製 作 Ⅳ 三 二 4 選 修 蛋 糕 裝 飾 Ⅰ 三 ㄧ 4 選 修 蛋 糕 裝 飾 Ⅱ 三 二 4 選 修 - 23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類 別 名 稱 年 級 學 期 學 分 必 選 修 備 註 餐 飲 活 動 規 劃 與 實 作 Ⅰ 三 ㄧ 4 選 修 餐 飲 活 動 規 劃 與 實 作 Ⅱ 三 二 4 選 修 - 24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 十 三 )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私 立 協 志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類 ( 含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教 育 部 頒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981104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80183534C 號 令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職 業 學 校 法 第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職 業 學 校 日 夜 間 部 各 職 業 類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職 業 類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學 生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普 通 學 生 之 成 績 考 查, 適 用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規 定 第 三 條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包 括 下 列 二 類 : 一 學 業 成 績 : 採 百 分 制 評 定 二 德 行 評 量 : 依 行 為 事 實 綜 合 評 量, 不 評 定 分 數 及 等 第 ; 其 項 如 下 : ( 一 )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與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 考 量 學 生 之 待 人 誠 信 整 潔 習 慣 禮 節 社 團 活 動 參 與 校 內 外 競 賽 情 形 及 對 學 校 聲 譽 之 影 響 等 ( 二 ) 服 務 學 習 : 考 量 學 生 之 班 級 服 務 尊 重 生 命 價 值 規 劃 生 涯 發 展 提 升 生 活 素 養 體 驗 社 區 實 際 需 求, 具 備 公 民 意 識 及 責 任 感 等 ( 三 ) 獎 懲 紀 錄 ( 四 ) 出 缺 席 紀 錄 ( 五 ) 具 體 建 議 第 四 條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之,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辦 理 每 一 學 分 之 計 算, 以 每 學 期 每 週 授 課 一 節, 或 總 授 課 節 數 達 十 八 節, 為 一 學 分 第 五 條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應 參 照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與 個 別 差 異, 並 依 學 及 活 動 之 性 質, 兼 顧 認 知 技 能 及 情 意 等 學 習 結 果, 採 擇 多 元 及 適 當 之 方 法, 於 日 常 及 定 期 為 之, 其 日 常 及 定 期 考 查 方 式, 除 本 辦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六 條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為 各 學 期 成 績 乘 以 各 該 學 分 數 所 得 之 總 和, 再 以 總 學 分 數 除 之 補 充 要 點 本 校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99 年 8 月 9 日 行 政 會 報 通 過 本 校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99 年 9 月 1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本 校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102 年 8 月 28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學 業 成 績 之 考 查, 酌 採 下 列 適 當 之 方 式 評 量 : 1. 口 頭 問 答 2. 演 習 練 習 3. 實 驗 實 習 4. 閱 讀 報 告 5. 作 文 6. 隨 堂 測 驗 7. 調 查 採 集 等 報 告 8. 工 作 報 告 9. 其 他 體 育 成 績 及 實 作 考 查 依 如 下 辦 理 : 1. 平 常 成 績 ( 運 動 精 神 與 學 習 態 度 ) 佔 60% 2. 期 中 考 成 績 ( 術 測 驗 ) 佔 30% 3. 期 末 考 成 績 ( 體 育 知 識 ) 佔 10% 其 它 成 績 考 查 依 如 下 辦 理 : 1. 平 常 成 績 佔 40% 2. 期 中 考 成 績 佔 30% 3. 期 末 考 成 績 佔 30% - 25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第 七 條 學 業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其 及 格 基 準 規 定 如 下 : 一 一 般 學 生 : 均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二 依 各 種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入 學 之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蒙 藏 學 生 外 國 學 生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學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及 境 外 優 秀 技 人 才 子 女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級 以 四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二 年 級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三 年 級 以 後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三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入 學 之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以 四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四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入 學 之 國 民 中 學 之 學 生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其 成 績 達 下 列 基 準 者, 得 予 補 考 : 一 般 學 生 : 四 十 分 二 前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學 生 : ( 一 ) 及 格 分 數 為 四 十 分 者 : 三 十 分 ( 二 ) 及 格 分 數 為 五 十 分 或 六 十 分 者 : 四 十 分 三 前 二 款 學 生 遭 遇 特 殊 事 故 者 : 由 各 校 定 之 前 項 補 考 之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採 計 : 一 補 考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分, 並 以 第 一 項 所 定 及 格 分 數 計 二 補 考 不 及 格 者, 不 授 予 學 分, 該 成 績 就 補 考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由 學 校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所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之 評 量 方 式 定 之 第 八 條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之, 授 予 學 分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一 般 不 及 格 成 績 在 四 十 ( 含 ) 分 以 上 者, 准 予 補 考, 得 申 請 重 修 ; 其 重 修 方 式 如 下 : 一 次 一 專 班 重 修 : 重 修 學 生 人 數 達 十 五 人 以 上 者, 由 學 校 開 設 專 門 班 級, 讓 學 生 重 新 修 讀,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六 節 二 自 學 輔 導 : 重 修 學 生 未 達 前 款 所 定 人 數 者, 由 教 師 指 定 教 材, 供 學 生 自 行 修 讀 並 安 排 面 授 指 導,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三 節 三 隨 班 修 讀 : 學 生 得 於 修 業 期 限 內 隨 其 他 班 級 課 程 修 讀 前 項 各 款 辦 理 方 式, 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第 一 項 各 款 重 修 之 成 績, 其 採 計 方 式 如 下.. 一 重 修 後 成 績 及 格 之, 授 予 學 分, 其 成 績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所 定 及 格 分 數 登 錄 二 重 修 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不 授 予 學 分, 其 成 績 得 就 重 修 前 後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第 九 條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於 定 期 考 查 時, 因 第 五 條 故 不 能 參 加 全 學 生 於 期 中 考 試 期 末 考 試 時, 因 公 因 病 因 直 系 部 或 部 分 之 考 試,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血 親 尊 親 喪 亡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偶 發 事 件,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 26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予 補 行 考 試 或 採 其 他 方 式 考 查 之 ; 其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及 計 算, 由 各 校 定 之 或 部 分 之 考 試,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考, 其 成 績 按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其 餘 超 過 六 十 分 者, 一 律 以 六 十 分 計 算 但 無 故 缺 考 者, 不 准 補 考, 其 缺 考 之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條 學 生 各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次 一 學 期 得 由 學 校 輔 導 其 減 修 或 補 修 學 分 ; 其 減 修 補 修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學 分 數, 逾 當 學 年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重 讀 ; 其 成 績 以 重 讀 之 分 數 採 計 前 項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學 分 數 之 計 算, 應 包 括 下 列 學 分 數 : 一 補 考 後 不 及 格 之 學 分 數 二 未 達 補 考 標 準 之 不 及 格 學 分 數 重 讀 時, 學 生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申 請 免 修 者, 學 校 應 准 予 免 修, 該 原 成 績 列 入 重 讀 學 期 之 成 績 一 併 計 算 學 生 於 重 讀 時,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自 願 申 請 再 次 選 讀 者, 該 成 績, 就 再 次 選 讀 之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不 受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對 於 重 讀 之 學 生, 學 校 應 給 予 適 當 之 輔 導 第 十 二 條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及 學 分, 轉 學 生 依 本 校 當 學 期 核 定 招 收 轉 學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經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或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不 及 格 或 未 修 之 學 分, 均 應 重 修 或 補 修 ; 其 審 查 甄 試 及 學 分 抵 免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轉 學 生 有 前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學 校 應 視 該 學 生 之 學 習 狀 況, 編 入 適 當 之 年 級 就 讀 第 十 三 條 學 校 對 於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得 由 學 校 辦 理 學 免 修 鑑 定 經 鑑 定 合 格 者, 得 免 修 該 學 該 學 期 或 學 年 有 關 之 課 程 或, 並 授 予 學 分, 其 學 成 績 以 鑑 定 之 分 數 登 錄 之 ; 其 學 鑑 定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取 得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查 證 認 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教 育 階 段 之 正 式 合 格 國 外 學 歷, 其 在 國 外 所 修 之 學 分, 經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或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或 升 級 學 生 經 學 校 核 准 後, 赴 國 外 或 國 內 其 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進 修 或 學 習, 取 得 學 分 證 明 學 習 成 就 或 教 育 訓 練, 經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或 升 級 前 二 項 學 生 學 歷 學 分 證 明 學 習 成 就 或 教 育 訓 練 之 審 查 甄 試 學 分 採 計 及 赴 國 外 或 國 內 其 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習 期 間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第 十 五 條 學 校 得 推 薦 學 生 赴 專 以 上 學 校 預 修 進 階 專 業 課 程 ; 其 辦 理 方 式 及 成 績 考 查, 由 各 校 協 調 專 以 上 學 校 定 之 - 27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缺 課 除 因 公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籍 管 理 辦 法, 學 生 因 特 殊 原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喪 假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經 學 因 可 申 請 休 學 一 學 年 ( 至 多 兩 學 年 ); 惟 依 據 97 年 1 校 核 准 給 假 外, 其 缺 課 節 數 達 該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月 3 日 教 中 三 字 第 0970550029 號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書 函, 學 生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為 哺 育 幼 兒 申 請 休 學 者, 其 學 生 缺 課 致 影 響 課 業 時, 學 校 應 視 其 情 形 給 予 個 別 輔 導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且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第 十 七 條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學 生 申 請 銷 過 依 學 務 處 所 定 之 銷 過 辦 法 辦 理 一 獎 勵 : 分 為 嘉 獎 小 功 及 大 功 二 懲 處 : 分 為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及 留 校 察 看 學 生 之 獎 懲, 除 應 通 知 學 生 導 師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列 入 德 行 評 量 第 一 項 之 獎 懲 項 事 由 程 序 獎 懲 相 抵 及 銷 過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請 假 別, 分 為 公 假 事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一 學 生 缺 課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期 末 考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及 喪 假 ; 其 請 假 規 試, 並 且 不 給 予 成 績 考 查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1. 缺 課 日 數 達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日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德 行 評 量 之 出 缺 席 紀 錄, 依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辦 理 2. 某 一 缺 課 之 時 ( 節 ) 數, 達 該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第 十 九 條 德 行 評 量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由 導 師 依 第 三 條 第 二 款 各 規 定, 參 考 各 任 課 教 師 及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提 供 之 意 見, 依 行 為 事 實 記 錄, 並 視 需 要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作 為 學 生 輔 導 及 其 他 適 性 教 育 安 置 之 依 據 重 補 修 學 生 及 延 修 學 生 之 德 行 評 量, 由 學 校 依 其 修 課 情 形 並 參 酌 一 般 學 生 之 規 定 定 之 第 二 十 條 學 生 除 公 假 外, 全 學 期 缺 課 達 教 學 總 日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辦 理 休 學 學 生 曠 課 累 積 達 四 十 二 節, 經 提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應 依 據 各 校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與 相 關 程 序 輔 導 及 安 置 第 二 十 一 條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結 果,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者,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 一 )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 修 業 年 限 日 間 部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夜 間 部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得 延 長 二 年 ), 已 修 畢 應 修 課 程 及 學 分 ( 二 ) 修 業 期 間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者 二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已 修 畢 一 時 ( 節 )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成 績 不 予 成 績 考 查 並 以 零 分 計 算 之 學 生 因 公 重 病 嚴 重 意 外 或 因 特 殊 事 故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不 受 前 項 之 限 制 二 因 懷 孕 或 哺 育 幼 兒 而 核 准 之 事 ( 病 ) 假 產 假 致 缺 課 時 數 逾 全 學 期 授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成 績 得 視 需 要 與 性 質 以 補 考 或 其 他 補 救 措 施 彈 性 處 理, 補 考 成 績 按 實 際 成 績 計 算 - 28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百 二 十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而 未 符 合 前 款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前 項 學 生 修 畢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分 段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另 發 給 分 段 課 程 修 業 證 明 書 第 二 十 二 條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所 定 之 規 定, 或 為 適 應 實 際 需 要 自 本 規 定 由 各 教 學 研 究 會 審 議 並 提 報 行 政 會 報 討 論 行 訂 定 之 成 績 考 查 補 充 規 定, 應 提 校 務 會 議 通 後, 再 經 校 務 會 議 正 式 通 過,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過, 並 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備 查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二 十 三 條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第 三 條 第 十 七 條 第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十 一 條 及 前 條 規 定,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第 八 條 第 三 項 第 十 一 條 及 第 二 十 一 條, 自 九 十 九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前 二 項 各 條 規 定, 以 適 用 於 前 二 項 施 行 日 期 入 學 之 職 業 學 校 一 年 級 學 生 為 限, 並 逐 年 實 施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除 另 定 施 行 日 期 者 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學 之 本 校 學 生, 不 適 用 本 法 前 項 學 生 之 成 績 考 查, 依 教 育 部 95.07.18 台 參 字 第 0950104957B 號 令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及 相 關 之 本 校 成 績 考 查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 29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教 務 處 Q & A Q1. 何 謂 延 修? A1: 為 高 三 應 屆 畢 業 生 未 能 在 三 年 內 修 足 之 與 學 分 數 ( 即 未 能 於 當 年 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 則 須 申 請 繳 費 參 加 延 修, 課 程 須 於 畢 業 後 二 年 內 完 成 延 修 課 程, 逾 期 未 修 足 視 同 放 棄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資 格 Q2. 如 何 補 辦 學 生 證? A2: 準 備 一 張 2 吋 或 1 吋 大 頭 照 及 50 元 工 本 費 至 教 務 處 填 單 申 請, 50 元 工 本 費 請 至 行 政 中 心 二 樓 總 機 處 繳 交, 學 生 證 於 三 天 後 自 行 領 取, 若 有 急 用 務 必 事 先 告 知, 以 便 可 提 早 領 取 情 況 一 : 遺 失 或 毀 損 不 堪 使 用 須 繳 交 50 元 工 本 費 補 辦 情 況 二 : 改 名 則 須 準 備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乙 份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影 印 本 乙 份 先 至 註 冊 組 申 請 更 改 後, 另 準 備 一 張 照 片 及 50 元, 並 填 好 申 請 單 經 導 師 簽 名 確 認 連 同 舊 證 一 起 交 至 教 務 處 給 承 辦 人 情 況 三 : 轉 班 生 轉 生 須 準 備 一 張 照 片, 而 申 請 單 經 導 師 簽 名 確 認 後 連 同 舊 證 一 起 交 至 教 務 處 給 承 辦 人, 須 繳 交 50 元 工 本 費 補 辦 情 況 四 : 轉 學 生 須 準 備 一 張 照 片, 申 請 單 須 經 導 師 簽 名 確 認 後 交 至 教 務 處 給 承 辦 人, 不 須 交 50 元 Q3. 如 何 申 請 教 育 部 補 助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費 補 助 款? A3: (1) 申 請 文 件 : 戶 口 名 簿 影 印 本 含 學 生 及 家 長 或 戶 籍 謄 本 單 親 者 適 用, 含 學 生 及 監 護 人, 申 請 表 乙 份 (2) 申 請 期 間 : 舊 生 申 請 表 於 前 學 期 結 束 前 一 個 月 發 給 學 生 ( 新 生 於 寄 發 註 冊 通 知 單 時 同 時 附 上 ), 並 於 舊 生 當 學 期 結 束 前 ( 新 生 開 學 後 ) 三 日 內, 由 導 師 收 齊 之 後 統 一 交 至 教 務 處 給 承 辦 人 (3) 申 請 對 象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藉, 就 讀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之 日 夜 間 部 及 進 修 學 校, 且 經 核 定 學 籍 在 案 之 學 生 (4) 不 具 申 請 申 請 資 格 者 :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生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其 餘 請 參 考 每 學 期 公 告 之 教 育 部 補 助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三 年 學 生 學 費 補 助 要 點 各 項 補 助 款 僅 能 擇 優 申 請, 切 務 重 覆 申 領 (5) 申 請 金 額 : 1. 齊 一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費 適 用 對 象 :(A) 私 立 高 中 職 普 通 學 生 (B) 私 立 高 中 職 辦 理 綜 合 高 中 二 三 年 級 學 術 學 程 學 生, 學 生 及 家 長 之 家 戶 所 得 114 萬 元 以 下 者, 每 - 30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學 期 補 助 16,560 元,114 萬 以 上 者 為 5000 元 ( 註 : 該 項 補 助 款 之 排 富 條 款 規 定 : 家 戶 擁 有 三 ( 含 ) 筆 以 上 不 動 產, 其 不 動 產 公 告 現 值 總 和 在 新 台 幣 650 萬 元 以 上 或 年 利 息 所 得 新 臺 幣 10 萬 ( 含 ) 以 上 者, 僅 能 申 請 5,000 元 補 助 ) 2. 高 職 免 學 費 適 用 對 象 : 職 業 類 及 綜 合 高 中 二 三 年 級 專 門 學 程 學 生, 學 生 及 家 長 之 家 戶 所 得 114 萬 元 以 下 者, 每 學 期 補 助 職 業 類 22530 元 綜 高 部 22800 元,114 萬 以 上 者 為 5000 元 (6) 休 學 退 學 重 讀 及 轉 學 學 生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上 課 後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應 繳 回 三 分 之 二 已 領 之 補 助 款 上 課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二 者, 應 繳 回 三 分 之 一 已 領 之 補 助 款 重 讀 : 重 讀 原 校 已 領 有 本 項 補 助 者, 不 得 再 提 出 申 請 轉 學 : 轉 學 他 校 重 讀 原 年 級 且 已 領 有 本 項 補 助 者, 不 得 再 提 出 申 請 (7) 建 議 事 項 : 導 師 可 於 新 生 新 生 訓 練 時, 將 學 生 的 戶 口 名 簿 影 印 本 單 親 須 繳 交 戶 籍 謄 本 及 印 章 統 一 收 集 保 管, 轉 學 生 亦 是 如 此, 待 學 生 離 校 時 再 將 其 退 還 ( 亦 即 畢 業 或 休 退 轉 學 退 還 時 ), 因 私 校 學 生 學 費 補 助 款 須 每 學 期 申 請 一 次, 除 非 戶 籍 有 變 動 或 改 名, 否 則 變 化 應 不 大, 所 以 建 議 導 師 如 此 做, 將 可 免 於 每 學 期 一 直 催 繳 Q4: 請 問 退 書 要 如 何 辦 理? A4: (1) 本 校 退 書 申 請 資 格 :. 同 胞 兄 弟 姊 妹 就 讀 本 校 ( 親 兄 妹 ) 家 境 清 寒 者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者 ( 有 簽 呈 經 核 准 者 ) 符 合 上 述 退 書 申 請 資 格 者, 始 可 申 請 退 書 (2) 申 請 手 續 : 填 申 請 退 書 學 生 填 寫 申 請 表 乙 份 ( 向 教 務 處 索 取 ) 教 務 處 審 核 蓋 章 後, 學 生 須 將 新 書 及 退 書 申 請 表 送 至 福 利 會 辦 理 (3)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通 知 上 公 告 之 Q5: 請 問 請 假 補 考 要 如 何 辦 理? A5: (1) 高 職 部 月 期 考 之 補 考, 請 於 考 試 後 二 天 內, 持 請 假 完 備 之 假 卡 到 教 務 處 補 考 (2) 公 假 補 考 須 事 先 將 送 簽 後 之 公 假 單 影 印 一 份 送 教 務 處 並 約 定 補 考 時 間 補 考 Q6: 畢 業 要 達 幾 學 分 數? - 31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A6: 名 稱 : 之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修 訂 ) 第 21 條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結 果,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99 學 年 度 入 學 高 職 部 正 規 班 學 生 : 一 符 合 以 下 學 分 數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一 ) 各 所 修 學 分 數 達 160 學 分 以 上 ( 二 ) 各 部 訂 及 格 率 達 85% 以 上 ( 三 ) 專 業 及 實 習 至 少 需 修 習 80 學 分 以 上 並 至 少 60 學 分 以 上 及 格 ( 四 ) 實 習 ( 實 務 ) 至 少 30 學 分 以 上 及 格 二 建 教 班 和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19 條 99 學 年 度 入 學 綜 合 高 中 部 學 生 :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結 果,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者,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 一 )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已 修 畢 一 百 六 十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每 學 年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及 格 ( 二 ) 修 業 期 間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者 二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已 修 畢 一 百 二 十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而 未 符 合 前 款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Q7: 學 生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畢 業 標 準 者,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A7: (1)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 建 教 班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150 學 分 以 上, 餘 須 達 160 學 分 以 上 (2) 必 修 不 及 格 應 予 重 修 (3) 修 業 年 限 符 合 規 定 不 符 前 述 各 項 標 準 者, 由 學 校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Q8: 學 生 缺 課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期 末 考 試, 並 且 A8: 不 給 予 成 績 考 查? (1) 缺 課 日 數 達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日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2) 某 一 缺 課 之 時 ( 節 ) 數, 達 該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時 ( 節 )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成 績 不 予 成 績 考 查 並 以 零 分 計 算 之 Q9: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A9: - 32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1) 轉 生 = 繳 交 學 生 學 籍 表, 向 原 之 成 績 承 辦 人 申 請 (2) 轉 學 生 = 繳 交 原 就 讀 學 校 之 轉 學 證 明 或 修 業 證 明 正 本 (3) 填 寫 學 分 抵 免 認 定 申 請 表, 一 學 期 填 寫 一 張 ( 開 學 二 週 內 申 請 ) Q10: 辦 理 學 分 ( 學 時 ) 之 抵 免,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A10: (1) 轉 學 ( ) 生 應 修 滿 轉 入 學 校 或 類 應 修 總 學 分 ( 學 時 ) 數, 方 准 予 畢 業 (2) 學 生 轉 入 年 級 前, 應 修 之 與 學 分 已 在 原 校 原 修 習 及 格 者, 可 以 抵 免 其 抵 免 原 則 如 下 : ( 名 稱 內 容 相 同 且 學 分 ( 學 時 ) 數 相 同 者, 可 予 抵 免 ( 名 稱 不 同, 但 內 容 相 同 或 相 近, 且 學 分 ( 學 時 ) 數 相 同 者, 可 予 抵 免 ( 名 稱 或 內 容 相 同 ( 名 稱 不 同 但 內 容 相 同 或 相 近 ) 而 學 分 ( 學 時 ) 數 不 同 時,( 原 之 學 分 ( 學 時 ) 數 較 轉 入 後 多 者, 以 後 者 學 分 ( 學 時 ) 數 登 記 ( 原 之 學 分 ( 學 時 ) 數 較 轉 入 後 少 者, 可 選 擇 補 修 該 或 修 習 與 該 性 質 或 內 容 相 近 之 的 學 分 ( 學 時 ) 補 足 Q11: 如 何 申 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及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就 學 減 免 費 用? A11: 1. 各 類 申 請 辦 法 文 件 :(1) 身 障 生 須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乙 份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乙 份 學 生 本 人 印 章 及 申 請 表 (2) 身 障 人 士 子 女 須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乙 份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乙 份 學 生 本 人 印 章 及 申 請 表 (3)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須 持 有 各 鄉 鎮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2 份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1 份 學 生 本 人 印 章 及 申 請 表 2. 申 請 期 間 : 每 學 期 註 冊 前 二 星 期 內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3. 休 退 學 及 重 讀 生 之 申 請 限 制 : 上 課 後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應 繳 回 三 分 之 二 已 領 之 補 助 款 上 課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二 者, 應 繳 回 三 分 之 一 已 領 之 補 助 款 重 讀 : 重 讀 原 校 已 領 有 本 項 補 助 者, 不 得 再 提 出 申 請 轉 學 : 轉 學 他 校 重 讀 原 年 級 且 已 領 有 本 項 補 助 者, 不 得 再 提 出 申 請 4. 注 意 事 項 : (1) 新 生 班 : 各 校 友 區 老 師 及 新 生 班 導 師, 於 新 生 入 學 時, 即 加 以 宣 導 並 要 求 符 合 資 格 學 生 備 妥 上 述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連 同 劃 撥 單, 交 至 教 務 處 審 核 並 扣 抵 學 雜 費 註 : 除 建 教 生 外, 符 合 資 格 者 勿 至 郵 局 或 銀 行 劃 撥 繳 費 (2) 二 三 年 級 學 生 : 請 各 班 導 師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兩 星 期 內, 通 知 班 上 符 合 資 格 學 生, 儘 速 將 各 項 申 請 文 件 交 至 教 務 處 申 辦 (3) 為 避 免 學 生 權 益 受 損 且 能 儘 速 申 請 該 筆 補 助 經 費, 務 必 於 規 定 期 限 完 成 - 33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Q12: 如 何 申 請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學 產 基 金 會 設 置 清 寒 學 生 助 學 金 5,000 元? A12: (1) 申 請 條 件 : 當 年 度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 不 包 括 中 低 收 入 戶 ) 身 份 且 前 學 期 成 績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業 成 績 皆 達 60 分 以 上 且 德 行 評 量 無 小 過 以 上 之 處 分 (2) 一 年 級 新 生 僅 持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即 可, 且 未 有 成 績 限 制 (3) 申 請 方 式 : 每 學 期 註 冊 前 兩 星 期 內, 至 教 敄 處 詳 填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及 持 學 期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乙 份 學 產 獎 學 金 之 申 請 作 業 已 併 入 低 收 入 補 助 同 時 申 請 Q13: 在 校 生 如 何 申 請 學 期 成 績 單? A13: 1. 至 教 務 處 填 寫 申 請 表 後, 再 到 行 政 中 心 二 樓 總 機 小 姐 處 繳 交 工 本 費 20 元 2. 持 繳 費 後 之 申 請 表 交 至 教 務 處, 並 於 二 天 後 自 行 領 取 成 績 單, 若 有 急 用 務 必 事 先 告 知, 以 便 可 提 早 領 取 Q14: 畢 業 生 如 何 申 請 歷 年 成 績 單? A14: 1. 須 攜 帶 個 人 近 照 半 身 兩 吋 相 片 乙 張 身 份 證 件 註 : 代 理 人 委 辦 者, 須 持 受 託 人 委 託 書 乙 份 及 代 理 人 身 份 證 印 章 2. 繳 交 工 本 費 新 台 幣 20 元 整 ( 註 : 乙 份 20 元 ) 3. 填 寫 申 請 表 Q15: 畢 業 生 如 何 申 請 歷 年 成 績 單 辦 理 兵 役 折 抵? A15: 1. 須 攜 帶 個 人 近 照 半 身 兩 吋 相 片 乙 張 身 份 證 件 註 : 代 理 人 委 辦 者, 須 持 受 託 人 委 託 書 乙 份 及 代 理 人 身 份 證 印 章 2. 填 寫 申 請 表 後 並 繳 交 工 本 費 新 台 幣 20 元 ( 註 : 乙 份 20 元 ) 3. 須 持 畢 業 成 績 證 明 書 到 教 官 室 辦 理 折 抵 役 期 Q16: 在 校 生 如 何 辦 理 推 甄 五 學 期 成 績 單? A16: 1. 須 持 畢 業 照 半 身 兩 吋 相 片 註 : 申 請 乙 份 須 1 張 相 片 2. 填 寫 申 請 書 及 繳 交 工 本 費 新 台 幣 20 元 整 3. 自 申 請 日 起 三 天 後, 自 行 領 取 成 績 單 若 有 急 用 務 必 事 先 告 知, 以 便 - 34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可 提 早 領 取 Q17: 如 何 重 補 修? A17: 1.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 低 於 60 分 ) 之 得 申 請 重 修 2. 重 修 課 程 於 上 學 期 及 暑 假 兩 階 段 辦 理, 利 用 社 團 活 動 或 假 日 辦 理 重 修 3. 重 修 安 排 以 人 數 12 人 ( 含 ) 以 上 開 設 專 班, 低 於 12 人 者, 開 辦 自 學 班 為 原 則 4. 重 修 每 一 學 分 之 授 課 時 數 以 六 節 課 為 原 則 5. 每 學 分 重 修 費 用 為 240 元 6. 實 習 材 料 費 每 收 費 100 元 7. 自 學 班 面 授 時 間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二 小 時 8. 重 修 期 間 學 生 缺 課 時 數 達 該 重 修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予 成 績 考 查 Q18: 如 何 借 書? A18: 1. 學 生 借 書 應 由 本 人 憑 學 生 證 為 之, 不 得 借 用 他 人 證 件, 或 代 理 他 人 借 書, 否 則 本 館 得 拒 絕 其 借 書 教 職 員 工 本 人 到 館 即 可 借 書 2. 借 閱 冊 數 : 學 生 以 書 雜 誌 共 四 本 為 限 ; 借 期 二 週 : 教 職 員 工 以 書 雜 誌 共 八 本 為 限 ; 借 期 三 十 天 Q19: 如 何 找 書? A19: 1. 上 網 找 書 : 協 志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路 資 源 館 藏 查 詢 錄 查 詢 輸 入 檢 索 語 書 名 或 作 者 按 開 始 查 詢 2. 館 內 找 書 : 同 1. 操 作 圖 書 狀 態 出 現 在 館 可 抄 下 索 書 號 例 :857.7 第 一 個 數 字 8 表 示 依 圖 書 分 類 在 語 文 類 可 到 書 庫 架 上 依 標 示 找 書 3. 預 約 : 同 1. 操 作 圖 書 狀 態 出 現 出 借 中 可 加 入 預 約 只 要 輸 入 讀 者 號 : 學 號 ; 密 碼 : 座 號, 書 到 館 時 會 書 面 通 知 到 班 上, 請 你 來 借 書 教 職 員 工 以 身 份 証 號 代 替 讀 者 號 及 密 碼 - 35 - 日 期 : 2013/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