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 海 大 党 发 2013 38 号 中 共 大 连 海 事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大 连 海 事 大 学 委 员 会 发 展 教 工 党 员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二 级 党 组 织 : 中 共 大 连 海 事 大 学 委 员 会 发 展 教 工 党 员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已 经 学 校 2013 年 第 12 次 党 委 常 委 会 研 究 讨 论 通 过, 现 予 以 印 发, 请 遵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 中 共 大 连 海 事 大 学 委 员 会 发 展 教 工 党 员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1 -
中 共 大 连 海 事 大 学 委 员 会 2013 年 12 月 3 日 大 连 海 事 大 学 党 委 组 织 部 2013 年 12 月 3 日 印 发 - 2 -
附 件 中 共 大 连 海 事 大 学 委 员 会 发 展 教 工 党 员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切 实 保 证 新 发 展 的 党 员 质 量, 保 持 党 组 织 的 先 进 性,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中 国 共 产 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细 则 ( 试 行 ) ( 中 组 发 1990 3 号 ) 和 关 于 在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实 行 推 荐 制 公 示 制 票 决 制 报 告 制 失 误 责 任 追 究 制 等 五 项 制 度 的 意 见 ( 试 行 ) ( 大 高 委 发 2011 3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发 展 党 员 按 照 控 制 总 量 优 化 结 构 提 高 质 量 发 挥 作 用 的 总 要 求, 坚 持 入 党 自 愿 和 个 别 吸 收 的 原 则, 成 熟 一 个, 发 展 一 个 第 三 条 重 点 做 好 在 政 治 素 质 好 道 德 品 行 好, 以 高 度 的 社 会 责 任 感 坚 持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的 青 年 教 师 中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第 四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我 校 在 职 离 退 休 教 职 工,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第 二 章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确 定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 3 -
第 五 条 二 级 党 组 织 要 通 过 宣 传 党 的 政 治 主 张 和 深 入 细 致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提 高 党 外 群 众 对 党 的 认 识, 启 发 他 们 的 入 党 愿 望, 引 导 他 们 积 极 靠 近 党 组 织 第 六 条 要 求 入 党 的 人 须 向 党 支 部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第 七 条 党 支 部 收 到 申 请 书 后, 应 审 查 申 请 书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并 及 时 安 排 支 部 委 员 与 申 请 人 谈 话 第 八 条 在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至 少 半 年 的 考 察 后, 党 支 部 应 召 开 党 员 会 议,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综 合 表 现 情 况, 研 究 确 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并 报 二 级 党 组 织 备 案 第 九 条 二 级 党 组 织 要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开 展 党 的 历 史 与 优 良 传 统 党 的 基 本 理 论 与 基 本 知 识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形 势 任 务 教 育 以 及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和 中 国 梦 教 育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教 育, 使 他 们 懂 得 党 的 性 质 纲 领 宗 旨, 懂 得 党 的 组 织 原 则 和 纪 律, 懂 得 党 员 的 义 务 和 权 利, 端 正 入 党 动 机, 确 立 为 共 产 主 义 事 业 奋 斗 终 身 的 信 念 第 十 条 党 支 部 要 为 每 名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指 定 2 名 正 式 党 员 作 培 养 联 系 人 其 中, 教 师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联 系 人 要 分 别 由 党 性 观 念 强 业 务 水 平 高 在 青 年 教 师 中 有 影 响 力 的 党 员 教 授 和 党 务 干 部 来 担 任 ; 其 他 教 职 员 工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联 系 人 要 分 别 由 所 在 单 位 ( 部 门 ) 党 员 负 责 人 和 党 务 干 部 来 担 任 党 支 部 应 采 取 吸 收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听 党 课 参 加 党 内 有 关 活 动 给 他 们 分 配 一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以 及 定 期 培 训 等 方 式, 对 他 们 进 行 培 养 和 教 育 - 4 -
第 十 一 条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应 经 常 主 动 地 向 党 组 织 汇 报 自 己 的 思 想 学 习 和 工 作 等 情 况, 至 少 每 季 度 进 行 1 次 书 面 思 想 汇 报 第 十 二 条 培 养 联 系 人 和 党 支 部 每 半 年 要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1 次 考 察 第 十 三 条 党 支 部 要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动 态 管 理, 对 考 察 不 合 格 人 员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并 报 二 级 党 组 织 备 案 第 三 章 发 展 对 象 的 确 定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第 十 四 条 确 定 发 展 对 象 须 经 民 主 推 荐 党 支 部 组 织 相 关 党 员 和 群 众 对 经 过 1 年 以 上 培 养 教 育 的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民 主 推 荐 支 委 会 ( 不 设 支 委 会 的 支 部 大 会, 下 同 ) 根 据 民 主 推 荐 情 况 培 养 联 系 人 意 见 结 合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综 合 表 现, 研 究 确 定 发 展 对 象, 并 报 二 级 党 组 织 审 查 民 主 推 荐 同 意 率 低 于 50% 的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不 能 确 定 为 发 展 对 象 第 十 五 条 二 级 党 组 织 根 据 各 支 部 上 报 的 发 展 对 象, 制 定 下 一 年 度 发 展 党 员 计 划, 并 报 党 委 组 织 部 第 十 六 条 党 支 部 要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政 治 审 查, 并 形 成 政 审 材 料 凡 没 有 经 过 政 治 审 查 的 发 展 对 象,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 一 ) 政 治 审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 对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态 度 ; 本 人 的 政 治 历 史 和 在 重 大 政 治 斗 争 中 的 表 现 ; 直 系 亲 属 和 与 本 人 关 系 密 切 的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的 政 治 情 况 - 5 -
( 二 ) 政 治 审 查 的 基 本 方 法 : 同 本 人 谈 话 查 阅 有 关 档 案 材 料 找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了 解 情 况 函 调, 以 及 必 要 的 外 调 第 十 七 条 发 展 对 象 在 入 党 前 要 参 加 短 期 集 中 培 训 培 训 时 间 一 般 为 5 至 7 天 ( 或 不 少 于 40 个 学 时 ) 因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参 加 集 中 培 训 的, 二 级 党 组 织 要 安 排 他 们 学 习 指 定 的 学 习 材 料, 并 做 好 辅 导 无 故 未 参 加 集 中 培 训 或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发 展 对 象,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第 四 章 预 备 党 员 的 接 收 和 审 批 第 十 八 条 支 委 会 根 据 培 养 联 系 人 意 见 发 展 对 象 的 综 合 表 现, 研 究 确 定 发 展 预 备 党 员 人 选, 经 二 级 党 组 织 研 究 同 意, 报 党 委 组 织 部 审 查 第 十 九 条 二 级 党 组 织 负 责 对 发 展 对 象 的 条 件 培 养 教 育 情 况 和 入 党 材 料 等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审 查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并 及 时 向 党 支 部 反 馈 第 二 十 条 申 请 入 党 的 人 要 有 2 名 正 式 党 员 作 入 党 介 绍 人 入 党 介 绍 人 一 般 由 培 养 联 系 人 担 任, 或 由 党 支 部 指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入 党 介 绍 人 的 主 要 任 务 : 向 被 介 绍 人 解 释 党 的 纲 领 章 程, 说 明 党 员 的 条 件 义 务 和 权 利 ; 认 真 了 解 被 介 绍 人 的 入 党 动 机 政 治 觉 悟 思 想 品 质 工 作 表 现 经 历 等 情 况, 如 实 向 党 组 织 汇 报 ; 指 导 被 介 绍 人 填 写 入 党 志 愿 书, 并 认 真 填 写 自 - 6 -
己 的 意 见 ; 向 支 部 大 会 负 责 地 介 绍 被 介 绍 人 的 情 况 第 二 十 二 条 党 支 部 书 记 或 支 部 委 员 要 对 发 展 对 象 填 写 的 入 党 志 愿 书 和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审 查 合 格 后 提 交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第 二 十 三 条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时, 应 逐 个 讨 论, 并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逐 个 进 行 表 决, 当 场 唱 票 计 票 公 布 表 决 结 果 赞 成 人 数 超 过 应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正 式 党 员 的 半 数, 才 能 通 过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决 议 第 二 十 四 条 党 支 部 要 及 时 将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填 入 入 党 志 愿 书, 连 同 入 党 申 请 书 政 审 材 料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材 料 等, 报 上 级 党 组 织 审 批 第 二 十 五 条 二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对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接 收 的 预 备 党 员 进 行 审 批 ; 校 党 委 对 直 属 党 支 部 接 收 的 预 备 党 员 进 行 审 批 第 二 十 六 条 审 批 预 备 党 员 前, 二 级 党 组 织 指 派 委 员 会 委 员 同 申 请 人 进 行 谈 话, 作 进 一 步 考 察 谈 话 人 应 将 谈 话 情 况 和 自 己 对 申 请 人 能 否 入 党 的 意 见, 如 实 填 入 入 党 志 愿 书 第 二 十 七 条 审 批 预 备 党 员, 主 要 审 议 申 请 人 是 否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入 党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并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当 场 唱 票 计 票 公 布 表 决 结 果 赞 成 人 数 超 过 应 到 会 委 员 的 半 数 方 为 通 过 审 批 2 个 以 上 的 人 入 党 时, 必 须 逐 个 审 议 和 表 决 第 二 十 八 条 审 批 预 备 党 员 的 意 见 应 及 时 填 入 入 党 志 愿 书, 在 审 批 意 见 栏 中 须 注 明 预 备 期 的 起 止 时 间, 并 通 知 党 支 部 党 支 - 7 -
部 应 及 时 通 知 本 人 并 在 党 员 大 会 上 宣 布 对 未 被 批 准 入 党 的, 也 要 通 知 党 支 部 和 本 人, 做 好 思 想 工 作 第 二 十 九 条 校 党 委 和 二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对 党 支 部 上 报 的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决 议, 必 须 在 3 个 月 内 审 批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适 当 延 长 审 批 时 间, 但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第 三 十 条 二 级 党 组 织 负 责 组 织 本 单 位 新 发 展 的 预 备 党 员 进 行 入 党 宣 誓 第 五 章 预 备 党 员 的 教 育 考 察 和 转 正 第 三 十 一 条 二 级 党 组 织 应 将 已 批 准 的 预 备 党 员 及 时 编 入 党 支 部 通 过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和 实 际 工 作 锻 炼, 对 他 们 继 续 进 行 教 育 和 考 察 培 养 联 系 人 每 季 度 对 预 备 党 员 进 行 1 次 考 察, 党 支 部 每 半 年 对 预 备 党 员 进 行 1 次 考 察 第 三 十 二 条 预 备 党 员 的 预 备 期 为 1 年, 预 备 期 满, 党 支 部 应 按 时 讨 论 其 能 否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认 真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按 期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 不 完 全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需 进 一 步 教 育 和 考 察 的, 可 延 长 1 次 预 备 期, 延 长 时 间 不 能 少 于 半 年,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 不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不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应 当 取 消 其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第 三 十 三 条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手 续 :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转 正 申 请 ; 党 支 部 征 求 党 内 外 群 众 的 意 见 ; 支 委 会 审 查 ;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表 - 8 -
决 通 过 ; 报 上 级 党 组 织 审 批 第 三 十 四 条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时, 应 逐 个 讨 论, 并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逐 个 进 行 表 决, 当 场 唱 票 计 票 公 布 表 决 结 果 赞 成 人 数 超 过 应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正 式 党 员 的 半 数, 才 能 通 过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决 议 决 议 要 及 时 填 入 入 党 志 愿 书 第 三 十 五 条 审 批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应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当 场 唱 票 计 票 公 布 表 决 结 果 赞 成 人 数 超 过 应 到 会 委 员 的 半 数 方 为 通 过 审 批 2 个 以 上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时, 必 须 逐 个 审 议 和 表 决 第 三 十 六 条 审 批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意 见 应 及 时 填 入 入 党 志 愿 书, 在 审 批 意 见 栏 中 须 注 明 党 龄 从 何 年 何 月 何 日 算 起, 并 通 知 党 支 部 党 支 部 应 及 时 通 知 本 人 并 在 党 员 大 会 上 宣 布 对 未 能 按 期 转 正 的, 也 要 通 知 党 支 部 和 本 人, 做 好 思 想 工 作 第 三 十 七 条 校 党 委 和 二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对 党 支 部 上 报 的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决 议, 应 在 3 个 月 内 讨 论 审 批 审 批 结 果 应 及 时 通 知 党 支 部 党 支 部 书 记 要 与 本 人 谈 话, 并 将 审 批 结 果 在 党 员 大 会 上 宣 布 第 三 十 八 条 预 备 党 员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或 延 长 预 备 期, 或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都 必 须 经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和 上 级 党 组 织 批 准 预 备 党 员 的 预 备 期, 从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其 为 预 备 党 员 之 日 算 起 党 员 的 党 龄 从 预 备 期 满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之 日 算 起 - 9 -
第 六 章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要 求 第 三 十 九 条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实 行 报 告 制 ( 一 ) 二 级 党 组 织 在 发 展 党 员 过 程 中 如 果 遇 到 在 重 大 政 治 斗 争 中 犯 过 错 误 的 人 申 请 入 党, 被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的 人 重 新 申 请 入 党, 以 及 需 要 报 告 的 其 他 事 项, 须 向 党 委 组 织 部 报 告 ( 二 ) 党 支 部 召 开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和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大 会 前, 要 将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地 点 及 会 议 准 备 情 况 上 报 二 级 党 组 织, 二 级 党 组 织 应 派 人 参 加 会 议 并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第 四 十 条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实 行 公 示 制 ( 一 ) 申 请 人 被 确 定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被 确 定 为 发 展 对 象 发 展 对 象 被 接 收 为 预 备 党 员 和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须 在 组 织 部 网 站 上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 二 ) 对 公 示 过 程 中 反 映 的 问 题, 党 委 组 织 部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并 将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进 行 反 馈 第 四 十 一 条 党 组 织 要 做 好 发 展 党 员 材 料 的 管 理 工 作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发 展 对 象 预 备 党 员 调 离 学 校 前 或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后, 二 级 党 组 织 应 及 时 将 有 关 材 料 归 入 其 人 事 档 案 第 七 章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纪 律 第 四 十 二 条 各 级 党 组 织 要 将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列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 10 -
程,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严 格 按 程 序 发 展 党 员, 保 证 手 续 完 备, 材 料 齐 全 第 四 十 三 条 党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对 二 级 党 组 织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检 查, 每 年 向 党 委 常 委 会 汇 报 学 校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情 况 第 四 十 四 条 申 请 人 要 对 党 忠 诚 老 实, 言 行 一 致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发 展 对 象 为 达 到 入 党 目 的, 对 党 组 织 有 隐 瞒 欺 骗 行 为 或 采 取 拉 票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的, 取 消 其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发 展 对 象 资 格 第 四 十 五 条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实 行 失 误 责 任 追 究 制 对 二 级 党 组 织 和 党 支 部 在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有 违 反 本 细 则 规 定 的,2 年 内 不 能 评 为 先 进 集 体, 并 对 责 任 人 进 行 谈 话 批 评 或 通 报 批 评,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责 任 人 党 纪 处 分 ; 对 负 责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细 则 规 定 的, 进 行 谈 话 批 评 或 通 报 批 评,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细 则 由 党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细 则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国 共 产 党 大 连 海 事 大 学 委 员 会 发 展 教 工 党 员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 连 海 大 党 发 2012 13 号 ) 二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审 批 新 党 员 和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几 点 要 求 ( 连 海 党 组 字 2007 4 号 ) 发 展 党 员 两 公 开 制 度 和 失 误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 连 海 大 党 发 2006 1-11 -
号 ) 同 时 废 止 - 12 -